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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概述
所謂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指的是在建筑施工建設過程中,對于所有與質量安全相關的工作進行的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內容很多,不僅包括了建設單位對施工過程進行的預防和處理,還包含了施工單位等各參建方為保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所采取的相關措施。其中,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建筑工程安全控制的主要內容,更需要進行重點控制。建筑工程的影響因素很多,在施工過程中會有很多不確定情況的發生,甚至會發生很多危險狀況,如果在施工時稍微不注意,也許就會造成工程事故的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在施工之前要進行嚴謹的施工組織設計,并且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標準,通過各種手段加強安全監察制度,保證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
2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研究現狀
目前的建筑市場雖然有很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作為施工依據,但卻仍然有許多施工事故發生。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是因為建筑企業對安全管理的認識不夠,對施工的安全管理也不到位,沒有有效的監督體制,才導致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頻繁發生,具體說來有以下方面:市場環境極其不規范,很不利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筑市場環境對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的作用非常重要,就好像人的健康和自然環境一樣,環境中的許多因素都對健康有著重要的影響,有很多的不利因素都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造成不利影響,需要我們進行排除。而當前的建筑市場中存在著很多不利因素,比如墊資和工程款的拖欠問題等等,尤其是某些肢解工程和非法掛靠、違法分包等現象的存在,很不利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但是,建筑市場對這些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和機構,而且效果不甚理想。目前建筑市場上存在的不利因素大多是很多管理措施很難落實到個人,尤其是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形同虛設,使得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沒有取得什么成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出現很多危險狀況的另一個原因是由于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體制改革很不完善。
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就已經開始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很多建筑企業已經改革成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是股份制企業,在管理體制改革的同時,很多管理思想也發生了變化,并且規定了符合新的市場變化需求的管理規章制度。當然,這些管理理念、管理體制以及相應的規章制度還處于不完善的階段,很多安全管理制度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另一方面,還有相當一部分的管理者沒有基本的專業修養,很少考慮安全設施的落實,完全不顧施工現場的安全性,使施工人員處于一種危險的環境,以至于各種狀況都有可能發生。
3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還不斷地有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發生,這就說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具體說來可以分為這幾種問題:
3.1 建筑企業對施工人員進行的安全施工的培訓不到位,使施工人員對安全施工沒有很高的認識。如果施工人員在根本上不重視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就會使施工現場和施工過程存在著很多安全隱患。很多工地雇用的勞務工都是臨時聘用的,這些員工聚集在一起形成的組織是臨時性的,有的民工甚至同時在好幾個工地工作,給管理造成很大的困難。而且農民工沒有組織觀念和團結性,缺乏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對施工安全認識不夠,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經常出現,造成了很多安全事故的發生。對施工操作人員上崗前的安全培訓教育很不到位。很多企業在進行培訓的時候只是走個過場,不僅培訓時間非常短,而且沒有什么效果,工人的施工安全意識并沒有提高,不僅是對建筑安全施工造成了不利的影響,更是對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負責任。
3.2 施工現場對施工安全的管理很不到位。施工現場很多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安全生產個人責任制并沒有在施工過程中真正地落實。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是一個動態管理的過程,存在著很多的不安全因素,但歸根究底造成施工現場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還是由于人為因素。雖然現在的建筑市場施工都有監理旁站,有專門負責安全的管理人員,但事實上很多員工沒有很強的責任心,沒有真正起到監督的作用。
3.3 資金不能按時到達以及建設單位任意壓縮工期也是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問題的原因之一。目前很多建筑工地為了經濟利益任意壓縮工期,無休無止地加班,加重了工人的勞動強度,有的甚至是夜間施工,留下了很多的安全隱患。還有資金不到位也給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增加了難度,資金少使得部分管理者為了節約成本而違章操作,不按規范進行施工,引起安全事故的發生。
4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4.1 對日常工作進行檢查,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日常檢查也是一項十分有效的措施,很多安全事故經驗證明,造成很多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因素,最主要是人為因素引起的。在日常施工中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安全檢查可以盡早發現安全隱患,并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來消除隱患,排除安全隱患。
4.2 對安全操作規范進行改進和完善。有數據顯示,員工違章操作和冒險蠻干造成很多建筑工程的安全事故的發生,這就說明了職工安全操作規程存在著很多問題,管理制度并不十分完善。很多職工在長時間從事建筑施工操作工作以后,對建筑施工安全有相當豐富的處理經驗,并且隨著高科技技術的發展,建筑施工危險性系數也隨之加大,為了滿足現代施工的需要,必須要改變舊的安全操作規范,制定新的安全操作規范,并盡量使每個職工的工作都是按規章制度進行。
4.3 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方面的培訓。建筑企業不僅要對建筑施工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施工培訓,而且要在精神上使他們能夠更加吃苦耐勞。如果建筑施工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并且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施工水平,就增加了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5 總結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綜合性非常強,影響施工安全管理的因素有很多方面,建筑企業要尋求各種方法來將安全隱患在初始階段排除掉。建筑企業要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視,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建筑企業要堅持以人為中心,對每個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減少施工現場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建筑工程施工正常的進行。
參考文獻:
[1]龍孟.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 2011(16).
1.培訓對象的分類
分類教學法是根據參培人員的不現崗位(包括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等單位的人員),針對他們所從事的工作類型進行有側重培訓的教學方法。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等培訓中,就是采用這種分類教育法對他們的心理特征和不同崗位進行分析和分類,從而編制出具有針對性的教案,做到因人施教,內容有別。
1.1共同特征
幾年來,我們掌握的第一手資料表明,各類參培人員學歷水平較以前有了大幅度提高,對工程建設的實踐經驗也較豐富,但仍普遍存在重質量輕安全的現象。再者,參培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流動性強,尤其是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之間的人員變動尤為頻繁,培訓方案應當根據各類人員所從事工作的工作內容和安全責任進行重點講解,對于不是其工作范圍的安全責任也應有所涉及,使參培人員能夠全面了解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責任,以適應各類不同工作崗位的需要。
1.2分類特征
第一,在以往工程建設過程中,法規沒有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的施工安全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使得有關人員對安全法律法規的了解不夠。《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實施后,明確了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行為和安全責任。
第二,施工單位原來作為工程建設的第一責任單位,是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管理者和參與者,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等安全法律法規較為熟悉,并有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培訓授課時重點應對建設工程安全管理中出現的實例加以分析、比較,充分調動參培人員聽課的積極性,這樣才能提高培訓效果。
第三,為了確保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控制,監理單位工程管理要從“進度、質量、投資”三控制發展為“進度、質量、安全、投資”四控制。因此,監理人員必須全面掌握《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有關規定和標準的原則,把好施工現場安全關。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將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參培人員的不同安全責任進行分類,從而做到教學有針對性,聽課有目的性,服務生產現場。
2.教案實例
鑒于《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實施已有5個年頭,而《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中部分內容互相交錯,象這樣的安全教育培訓,我們力求通過大量實例全面系統分析、比較,使培訓內容通俗易懂又具有可操作性,并且通過多媒體演示等方式將內容形象化,使參培人員能夠掌握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好的管理方法,確保施工安全。
2.1安全概論
安全是一個大家都很熟悉的課題,全國建設系統的安全事故發生頻率僅次于煤礦系統,《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研究課題,做為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通過學習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概論,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理論具有與時俱進的本質,它是在不斷發展中完善的理論,這是學好《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基礎,參培人員必須加深和解決當前安全理論基本概念的認識。
2.1.1安全為質量服務,質量由安全保證。“質量與安全誰為第一,是否存在矛盾?”這是施工管理人員經常提出的問題。質量與安全是互相作用,互為因果的關系,兩者并不矛盾。安全第一是從保護生產因素的角度提出來的,而質量第一則是從對產品成果的要求提出來的,丟掉哪一方面,施工生產活動都要陷于失控狀態。
2.1.2安全管理是動態因素。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安全與危險是并存的,它們是同一事物運動中相互對立,相互依賴,相互轉化的辯證關系。安全是可控制的,它并不是約束施工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是將人和不安定因素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確保順利施工。
例1某工程各班組日常生產管理均由配備的一名施工員全權負責,在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和負責安全生產的專職安全員經常不到位,施工現場存在不少事故隱患,例如:小孩隨意出入,切割機械沒有加防護罩裝置,木配電箱隨意丟棄地上等。施工員對安全知識一問三不知,卻再三強調“自己在建筑行業已干了三十多年從沒有安全事故,工程已是收尾階段,應該沒有問題。”
從以上例子我們可以看到因為該工程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企業安全生產人員和安全經費投入嚴重不足,配備的管理人員沒有意識到安全生產管理是動態管理,任何時候安全事故都可能發生,尤其是工程收尾階段容易出現麻痹思想,即使是處于安全狀態也會由于盲目樂觀使安全狀態由量變到質變發展成為危險狀態,這也是安全動態管理中的人為因素,應引起參培人員的重視。
2.1.3安全程序化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明確了建設工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責任,按照一定程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確保安全生產順利進行。安全程序化管理是深化安全監督管理模式,轉變安全監督職能,提高安全管理標準化、規范化的重要舉措,也是今后安全監督管理形式轉變的重點。
例2某工程高支撐模板工程搭設后,施工單位通知安監員到工地進行專項檢查,安監員檢查發現專項施工方案未有審批和監理單位的審查手續,無交底和自檢驗收記錄,搭設的模板工程也與施工單位所提供的施工方案存在較大差異和安全隱患,部分需拆除或重新搭設。
從法律的角度反思《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分析校車涉及的法律關系,對解決校車問題應該有所幫助。
一、關于解決校車問題的建議
針對頻頻發生的校車事故,社會各界提出了解決校車問題的諸多建議。
希望政府加大投入,保障校車的配備與運營。校車事故頻發,有關人士認為,主要原因在于符合標準的校車匱乏,因而建議政府加大投入,為學校配備合格校車。從公民受教育權角度考慮,在義務教育階段,國家應當承擔提供免費教育的義務和提供與受教育相關的物質條件(包括校車服務)的義務;從公共產品角度考慮,校車屬于“準公共品”,政府應當為校車的購置和運營提供充分的財政支持;從事后補救角度考慮,與其事故發生后由政府“買單”,不如摒棄那些“形象工程”,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校車制度。
合理調整中小學布局,盡量減少校車的使用。《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按照就近入學原則,義務教育階段是不應該存在校車問題的,上海市政府也曾因此規定全市所有公辦中小學校都不得配備、使用校車。既然如此,校車問題為什么還存在呢?首先,撤點并校導致學生對校車的需求增大。從2001年至2010年,全國小學由49.1萬所減少到25.7萬所,其中農村小學由41.6萬所減少到21.1萬所;初中由6.8萬所減少到5.5萬所,其中農村初中由3.7萬所減少到2.9萬所。撤點并校導致學生特別是農村學生上學距離變遠,對校車的需求由此產生。其次,公辦學校實行就近入學,民辦學校則不受此規則的限制。最后,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并沒有嚴格執行就近入學原則。學校門口的交通擁堵、家長對校車的呼聲折射出就近入學政策的執行不力。針對造成校車問題的深層次原因,許多人建議要合理調整中小學布局,實現教育均衡,盡量減少校車的使用。
政府、學校、家庭共同努力,解決校車問題。校車問題既然不可避免,那么最可行的辦法就是政府、學校、家庭共同努力解決問題。在強化政府加大投入和監管義務,學校、家庭合理分攤校車費用的基礎上,社會各界對校車的運營模式提出了建議。如,家政公司校車服務的合法化與規范化,校車公交化運行,步行校車模式等。
二、關于解決校車問題的法律規定
基于社會各界的建議,經過專家認真論證,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國務院出臺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全面規定了政府、學校、家庭的責任。
政府的責任。由于社會各界普遍認為解決校車問題的關鍵在政府,因此《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了政府的責任。第一,合理設置學校,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第二,發展公共交通工具,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第三,提供校車服務。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第四,籌措經費。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另外,第十二條規定了學校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義務,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了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隨車照管義務。
家庭的責任。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三、校車法律規定的效果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全面規定了政府、學校、家庭諸方面對解決校車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的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相關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校車安全事故同比下降42.1%,校車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同比下降50.2%。但是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校車事故仍接連發生,而且還引發了其他相關問題。
首先,校車配備不到位或者停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雖然規定了財政補貼制度,但缺乏配套的實施細則,許多地方的財政收入又有限,因而校車配備沒有完全落實。部分配備了校車的學校,由于運營費用的不足,校車成為擺設,成為校園的“不動產”。其次,轉嫁成本,導致學生上學成本提高。有些地方在取締黑校車或提高校車標準之后,又把成本轉嫁給了學生家長,甚至出現每月交通費翻倍的現象。最后,標準強制實施直接導致部分民辦學校關閉。民辦學校不能享受政府的補貼,而且其校車大部分不符合標準。因此,校車新標準強制實施,導致了部分學校(主要是打工子弟學校)校車停運,學生被迫退學,引起家長的不滿。
關鍵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措施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大規模進行,建筑行業也得到了迅速發展,并逐漸成為了我國經濟的主力。近年來,中職院校也越來越重視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問題,這也成為了目前許多中職院校教師面臨的主要課題之一。鑒于此,為了保證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創造一個較為安全的施工環境,我們就要在教學過程中,不斷和學生探討,從而提出各種改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辦法與措施,以優化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
一、引導教學,對當前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進行分析
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正常、持續進行的前提,其不僅關系著建筑業的長遠與持久發展,還影響著施工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然而,從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的現狀來看,存在著不少安全管理不善的問題。下面,筆者就在課堂教學中帶領學生對當前的施工安全管理問題進行了一番分析。
1.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條例不完善
中職教師在課堂教學中要不斷帶領學生對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條例進行探討,讓學生在課堂上說出自己的想法,再通過引導告訴學生:目前安全管理條例不完善產生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國處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初級階段,在關于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上還存有欠缺,未能將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考慮周到;另一方面在于安全管理條例制定具有滯后性的性質,大多是在相關的安全事故發生之后,才具有該意識去加強管理。總的來說,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法律條例都有待完善。
2.建筑施工工人的自我保護意識薄弱
除了讓學生提出建筑施工制度的相關政策之外,教師在課堂上也要讓學生對建筑施工工人的自我保護意識較薄弱有一個了解,其原因在于建筑施工工人大多來自于農民工,由于他們的專業培訓較少、文化程度不高,就使得他們在施工的過程中容易忽略一些關于安全操作的程序,沒能夠認真履行安全管理所要求的技術。另外,建筑施工本身是一件辛苦的工作,當建筑工人出現疲勞時,就容易出現施工過程中注意力分散的現象,在這種疲勞施工的狀態下,也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通過這一系列的講解,就可以讓學生對建筑施工的現場有一個清晰的了解,以便更好地尋找各種解決辦法。
3.行政監管不到位,監管人員責任意識淡薄
行政監管不到位,監管人員責任意識淡薄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安全監管需要將安全牢記于心,堅持以“安全第一”為施工第一準則,然而,對于責任意識不高的監管人員來講,往往對施工安全問題重視度不夠,或者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疏于監督。所以,在這種建筑施工監管不力的施工條件下,就容易出現安全事故。
二、與學生共同探討、研究改善建筑施工中安全管理的辦法與措施
教學中,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是分不開的,教師要善于放低身段,積極投入到學生的討論中,與學生一起尋求能夠更好地解決目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問題的方法與措施,以進一步保障施工安全、降低施工風險以及保障施工順利開展。
1.師生共同探討,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條例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首要原則是“管生產就必須管安全”。從我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條例的歷史文件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條例對安全生產管理起到了一定意義上的懲治、規范與防范作用,但為了能更好地發揮法律法規的作用,就需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完善建設,加強安全管理缺口的預測,防止因安全管理不善而出現安全事故后才制定相關的規范條例。另外,為了能夠增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執行力度,還需要建立相關的安全管理激勵機制,從而在這種激勵制定的推動下,鼓勵安全監管部門規范執法、勤于執法,進而保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條例能夠得以有力、規范地實施,起到強化安全管理的作用。通過在課堂上對這些問題的深入剖析,可以極大地調動學生的思維,以促使學生提出更多具有創造性的措施。
2.師生共同探討,增強建筑施工工人的自我保護意識
課堂教學中,教師應帶領學生共同探討該如何實現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以更好地保證施工人員的生命與財產安全。首先,教師要讓學生明白加強安全管理,就要先圍繞建筑施工工人做工作。教師可以通過一些權威的調查數據分析,讓學生先小組討論,經過學生自主思考之后,教師再向學生展示結論:從大多數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人員來看,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人,所以,為了使安全管理做到位,在改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過程中,就需要培養建筑施工工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增強農民工人的自救能力。其次,教師要帶領學生共同探討解決的方案。一是要創造一個較為安全的建筑施工環境,使農民工能夠在一個低危險的建設環境中工作;二是對建筑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施工教育,通過專業化的教育途徑以及專業的指導師指導,提高施工人員的施工技能與安全防范意識,同時,也要使其能夠明辨自己是否處于一個安全的施工環境中;三是提升施工人員的自救意識,也就是當施工人員處于一個較為危險的施工環境中時,能夠在他人難以實施救援的條件下,實現自救。
3.師生共同探討,強化施工安全監管人員的責任意識
一個良好的施工安全監管人員不僅需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在工作過程中不懈怠、不做假,還需要樹立安全憂患意識,能夠在建設施工的過程中,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具體來說,強化施工安全監管的責任意識,一方面應該發揮行政單位的監督作用,以身作則,履行好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并規范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要盡快提升施工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充分發揮他們的主動性與積極性,使其自覺熟悉相關的監管程序與細節,認真落實安全管理工作,從而將政府管理與建筑自身安全管理有機結合,實現安全管理體系的強化。
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推進,南宮市的中職院校也更加注重對學生能力的培養。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已不僅是一個告知者的角色,更重要的是已成為了與學生一起探討問題的陪伴者。因此,為了能夠實現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優化與改善,教師就要不斷帶領學生思考、探索,從實現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著手,總結過去、扎實眼前、著眼未來,深化建筑課程教學,細化建筑教學內容,從而探索出更優質的辦法完善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參考文獻:
1.趙錦山.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問題探討[J]. 建材與裝飾(中旬刊),2008(05).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Ⅰ)、小(Ⅱ)型水庫工程的運行、調度、管理、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型水庫是指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小(Ⅰ)型水庫和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庫。
第四條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由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承擔;使用權歸企事業單位或個體經營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責任主要由使用單位承擔。縣(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明確各責任主體的安全管理責任,逐級、逐個水庫簽訂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人。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水管所(水利所、水利會、水利站,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蓄水、防洪調度、安全檢查、運行管理等技術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行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領導負責制。鄉、鎮長(主任)是本鎮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負總責,包括建立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落實管理經費、組織搶險和除險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鎮級黨政領導作為水庫安全管理的具體行政責任人,負責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并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資格的技術負責人。
第六條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加強對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和領導,增強責任感,強化安全意識,明確責、權、利關系,確保小型水庫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
第七條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提供技術和業務指導,向縣、區政府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監督管理意見,切實履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
第二章水庫管理和保護
第八條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小型水庫組建管理機構或管理隊伍的具體規定。
第九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運行管理,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服從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抗旱調度。當水庫的發電、供水與防洪發生矛盾時,應當服從防洪。
第十條小型水庫必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員標準如下:
(一)小(Ⅰ)型水庫配備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庫配備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庫可按實際需要組建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小型水庫專職管理員采用聘用制,要求身體健康,具備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選聘條件、程序、工作職責、管理與考核、獎懲等辦法由縣、區水利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聘用人員可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水管所統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庫管理人員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專職管理人員須取得《全國小型水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小型水庫強制推行安全年度檢查制度。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汛期前應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所管轄的小型水庫逐庫進行年度安全檢查,提出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檢查內容、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對查出有安全隱患的小型水庫限期處理,將處理方案和處理結果報送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三條強化安全意識,嚴格運行管理。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根據國家防總頒布的《防洪預案編制要點(試行)》的規定編制防洪搶險預案,落實搶險隊伍和保障措施,科學蓄水調洪,規范運行管理,確保安全度汛。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水庫的具體情況,逐宗設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庫明顯的位置設立防限水位標志牌。
第十四條切實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維修養護工作。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遵循水庫工程管理的相關技術標準和《土石壩養護修理規程》(SL210—98)的規定和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和維護,每年定期開展白蟻防治。管理單位應隨時掌握水庫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每宗小型水庫必須建立調度運用、防汛值班、水文報汛、日常檢查、非常檢查、管理人員崗位職責等方面管理制度。具體實施細則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規范小型水庫綜合經營行為,合理安排水庫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庫發包經營必須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報縣、區水利部門同意,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庫須報縣、區環保部門同意。原已發包經營權的應報縣、區水利部門備案,凡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經營發包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庫必須嚴格控制發包經營行為,原則上不應發包,不得有《*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所列的禁止行為,水庫的基本資料應報縣、區環保部門備案,原已發包經營權的應按照程序到縣、區環保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禁止在庫區內從事對水質有污染的養殖業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水庫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縣、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源水質實施監督管理;水利部門負責水資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林業部門負責飲用水源涵養區內已種經濟林的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種植業、畜禽養殖業的監督管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的具體協調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糾制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縣、區環保部門報告。水庫以防洪、灌溉為主要功能的,不宜發包和租賃經營。承包經營管理者應守法經營,服從防洪、灌溉調度,保障水庫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對存在險情隱患的小型水庫,縣、區政府應當限期除險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多渠道籌集。
第十八條縣、區政府應根據《*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小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及其使用、保護以及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推行水庫降等運行與報廢制度。對符合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予以降等或報廢。需降等運行或報廢的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章經費保障
第二十條小型水庫管理經費(含管理人員工資、福利、日常維修養護費等)由所在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和使用單位統籌解決。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三級財政對水庫管理人員經費實行定額補貼,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使用權歸屬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或者具有發電、供水經營性收入的小型水庫除外。市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水利局制定。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級財政補助資金不落實的,市級財政停止相應補助。
第二十一條小型水庫管理人員工資原則上按照當地勞動力人均收入的標準按月核發,通信及交通補貼實行定額包干,市財政每年安排260萬元,其中考評和培訓經費10萬元,按各縣、區水庫類型和座數實行定額補貼。各縣、區應按規定制定相應的經費補助配套標準,每座水庫每人每年補助不低于市級補助標準。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級補助資金應專款專用,用于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工資補貼和水庫日常維修養護費補貼,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條各地應理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落實收費辦法,加強水費收取力度,保障水庫管理經費。
第二十四條對于未能按要求落實管理人員及管理經費的小型水庫,由水庫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水庫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強制措施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實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放空庫容、降等、報廢等措施,確保水庫防洪安全。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水庫管理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規范管理,嚴格紀律,凡、瀆職、造假舞弊或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導思想
以依法治國和依法治市的決策為指導,結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實際,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觀念,優化管理方式,推進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執法行為與執法責任相統一,明確內部機構的執法職責和各執法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正確處理“統”與“分”及歸口管理的關系,形成執法合力。建立考核和監督制度,進一步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依法辦事的水平和能力,做到政務公開.依法行政、責權明晰,有效實施水行政管理,維護正常水事秩序,保護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執法依據
(一)水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二)水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3、《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4、《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6、《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7、《城市供水條例》
8、《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9、《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
10、《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11、《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三)水行政規章及文件
1、《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
2、《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序規定》
3、《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
4、《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5、《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
6、《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7、《水政監察工作章程》
8、《水利部行政復議工作暫行規定》
9、《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10、《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11、《堤防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12、《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
1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14、《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
15、《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16、《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17、《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
18《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19、《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20、《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
21、《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
(四)地方水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1、《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2、《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3、《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
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5、《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
6、《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7、《江西省實施〈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細則》
8、《江西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9、《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資金暫行規定》
10、《江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
11、《江西省水政監察規定》
12、《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若干規定》13、《江西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
三、執法機構及責任人
局長負責所有水利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并承擔責任。副局長按照各自分工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貫徹執行各科室都應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相應執法任務,并負相關責任。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執法任務,按照各科室職能進行分工,并承擔相應責任。具體分工如下:
1、局水政水資源科
水政水資源科為水利局綜合法制工作機構,是歸口管理水利法制工作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擬定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并仲裁部門間和跨縣間的水事糾紛。水政具體負責執行《水行
政處罰實施辦法》、《水政監察工作章程》、《水利部行政復議工作暫行規定》、《江西省水政監察規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江西省實施〈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細則》、《江西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等,責任人:寧革。水資源具體負責執行《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城市供水條例》、《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序規定》、《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江西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等。責任人:黃紹北。
2、局水政監察支隊
具體負責執行《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水政監察工作章程》、《江西省水政監察規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江西省實施〈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細則》、《江西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江西省都陽湖濕地保護條例》等。責任人:陳緒修。
3、局計劃財務科
具體負責執行《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辦法》、《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資金暫行辦法》、《江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若干規定》、《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責任人:熊誕寧。
4、局水利建設與管理科
具體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堤防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等。責任人:張化雨。
5、局農村水利科
具體負責執行《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協助執行《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責任人:戚方亮。
6、局水土保持站
具體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等。
責任人:冷珍吾。
7、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具體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等。
責任人:鄧習珠。
局辦公室、監察室、機關黨委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業的貫徹執行,并接受有關執法主體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個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涉及多個內設機構的,以一個內設機構為主,相關內設機構為輔,共同配合進行執法。
四、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
1、錯案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導致具體行政行為錯誤的案件。
2、錯案責任追究應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責任與過錯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3、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錯案:
①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撤銷或變更的;
②經行政復議決定撤銷的;
③經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權而予以撤銷或者糾正的;
④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形式確認違法的。
4、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①依法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不履行,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②所辦案件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③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或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濫施處罰的;
④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⑤違反法定的行政許可規定和行政處罰程序的;
⑥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
⑦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⑧其他違法失職行為導致錯案的。
5、錯案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①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構共同執法造成的錯案,按主次各自承擔過錯責任;
②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由有過錯的責任人承擔;兩人以上均有過錯的,按其責任大小分擔;
③行政執法人員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導致的錯案該執法人員為錯案責任人;
④經過審批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造成錯案的,按以下規定承擔責任:
(l)由于案件承辦人的故意或嚴重失職行為導致審核人、審批人失誤而造成的錯案,案件承辦人為錯案主要責任人,審核人、審批人也應負相應責任;
(2)由于審核人的過錯導致審批人失誤而造成的錯案,審核人為錯案主要責任人,批準人應負相應責任;
(3)由于批準人的過錯造成的錯案,批準人為責任人;
(4)案件承辦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過錯造成錯案的,均為責任人,各自承擔其過錯責任。
⑤經集體討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錯案,決策人為主要責任人,主張錯誤意見的人為次要責任人,應當經過集體討論而未提請討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錯案,批準決定人為責任人。
⑥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指使或者授意承辦人違法辦案的,該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
⑦行政執法機關使用不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執法導致錯案發生的,用人失職者為錯案主要責任人;
⑧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對本職工作敷衍塞責,損害當事人利益或影響惡劣的,由相應責任人承擔責任;
⑨應當經過審核、審批而未經審核、審批,擅自作出決定而造成錯案的,作出該決定的行為人為責任人。
6、行政執法錯案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按下列方式承擔責任:
①、限期改正;
②、
通報批評;③、取銷當年度評先資格;
④、給予行政處分;
⑤、追償國家賠償費用;
⑥、停止上崗執法或者取銷其執法資格;
⑦、其他責任形式。
7、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錯案,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其責任:
①、因過失造成錯案,且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
②、錯案發生后,能主動承擔過錯并積極配合糾正錯案,挽回損失的;
③、確因經辦人員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錯案的。
④執法實踐中難以認定的疑難案件;
⑤錯誤的裁決于執行前自行發現并積極糾正的。
五、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1、將行政執法任務分解落實到各執法崗位和執法個人,承擔執法任務的個人對本職責范圍內的執法負責。
2、對各崗位和個人的執法任務執行完成情況及效果每年進行一次評議考核,并作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3、評議由各科室進行,考核由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進行。對崗位和個人的評議考核,一次未達到合格標準的,給予一次警告,并限其改正。兩次考核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將其調離執法崗位。兩年內不得再在執法崗位上工作。兩年后需重新回到執法崗位上工作的,必須通過上崗培訓及考核。
六、措施要求
1、召開局黨組或局長辦公會議,認真學習依法治國方略和市政府關于依法治市的決策、決定,明確建立執法責任制的意義,提高廣大干部職工對執法責任制重要性的認識,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奠定思想基礎。
2、分解、細化執法內容,明確每個部門及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范圍、執法職責、執法標準、執法程序和執法責任,做到層層落實,責任明確。
3、將執法責任制作為部門年度考核目標管理和個人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考核,明確獎懲;
4、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制訂有利于將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的各項保障措施。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村鎮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努力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意見》(通政發[*]5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街道(鄉)、開發區、區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的組織領導。各街道(鄉)、開發區主要領導為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各街道(鄉)、開發區要明確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并不斷加強學習和專業培訓,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建設、安監等部門負責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發改委、農經、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村鎮建設工程要按規定要求如實上報,辦理相應審批手續,確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鎮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各類園區建設工程、農民集中居住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3、村級基礎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4、由各街道(鄉)、開發區實施的拆除工程項目,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鄉)、開發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臺帳內容嚴格審查把關,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予以撤銷或停止施工。
三、切實抓好建設施工各環節的管理
1、各街道(鄉)、開發區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村鎮建設工程所有項目臺帳,內容應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工程規模、開竣工時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工程師、設計單位等有關內容。
2、實現建設工程項目承諾制。在項目開工前,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村的主要負責人進行承諾,主要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必須到工程招投標市場進行,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發包必須給持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施工。
4、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報監、質量報監。工程圖紙都必須由正規設計單位設計,并通過市審圖處的審查。
5、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分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的規定,到有關部門備案。項目經理必須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四、強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
各街道(鄉)、開發區要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加大檢查整治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時做好復查,確保及時整改到位,同時要建好檔案,健全制度。區建設、安監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定期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立體式的督查,及時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相應措施,遏制事故的發生。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據建設工程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檢查和部署工作。
案例一
屬主體執法還是非主體執法
【案情】
2007年4月某日,市監察支隊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樓頂一大型廣告牌存在事故隱患。監察支隊立即派員到現場,經檢查發現舉報屬實,廣告牌危及行人安全。監察支隊確定立案調查取證。隨后下達了責令改正文書,并要求進行安全評估。整改到期后,監察支隊對事故隱患消除情況進行復查,發現既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進行安全評估。經研究決定,監察支隊下達了強制性拆除的執法文書。
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按照市政府的“三定方案”,廣告牌的管理屬市政部門,安監部門進行檢查并下達改正文書的行為屬于越權執法;另一種意見認為,廣告牌的設立屬于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安監部門對廣告牌存在安全隱患情況進行查處是法定職權,不屬于越權執法。
【評析】
該案件分歧的焦點是,該執法行為屬于主體執法還是非主體執法?是否屬于主體執法的關鍵是廣告牌的設立是否屬于生產經營活動。據調查,該廣告牌設立的目的是用于出租,出租屬于經營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某市監察支隊依法查處廣告牌事故隱患,屬法定職權。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監察支隊查處出租廣告牌存在的事故隱患,權責法定。因此,在執法監察工作中,要以單位從事活動的性質確定是否屬執法檢查的范圍,不因單位管理機構的屬性確定是否屬執法檢查的范圍,是本案留下的啟示。
案例二
再議越位處罰
【案情】
2006年11月,某市安監局監察支隊,在對一化工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廠有一建筑施工工地,施工隊伍的安全防護用具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隨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建安條例》下達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之后進行復查時發現逾期未改,下達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罰款5萬元處罰,建筑施工隊伍不服處罰,申請聽證。聽證結果撤銷該次行政處罰。
【評析】
施工隊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安條例》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所以安監部門依據《建安條例》給予施工隊伍處罰不當。
實施處罰的安監局認為有三點依據可以給予處罰:
一、《建安條例》是《安全生產法》的配套法規,安監部門是該法規的執法主體之一。其總則第一條已經明確說明,“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可見。《建安條例》并沒只根據《建筑法》制定,也未規定執法主體只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建安條例》的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安監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三、《建安條例》的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了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權限屬安監部門。 “施工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法定職權決定。”
依據《安全生產法》制定的有關行業的安全管理條例,安監部門不一定是必然的執法主體,主要是不能行使行政處罰權。例如《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在第一條中同樣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但安監部門并不是《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處罰主體。《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明確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制定本條例”,煤炭局卻不是該條例的執法主體。也就是說我們可以適用《建安條例》中的某些條款(比如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但并不代表我們就是整部《建安條例》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
況且,我國在行政處罰中,根據國務院相關文件精神,實行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對同一環節不允許也不可能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有相同處罰權的執法主體,以避免職能交叉。
《建安條例》中對安監機關的職責規定是“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是前置條件,限制了安監機關的職責權限。即《安全生產法》有條文規定的,我們可以實施行政處罰,《安全生產法》中沒有規定的,我們不能執行實施行政處罰。我們安監部門能適用的條款主要體現在《安全生產法》及明確由安監部門行使監管權和處罰權的法律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就涉及安監、交通、質監、公安、環保等多個執法主體,而安監部門不可能適用該條例中所有處罰條款。
關鍵詞:110kV輸電線路 施工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 TM621 文獻標識碼: A
1 、110kV輸電線路施工安全管理現狀
隨著我國市政建設的飛速發展,從而導致了電力的供應不足,這也就推動了一些跨省份,跨區域輸變電工程的出現。然而,大量的輸電線路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擾,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這就對工程的安全性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下面將對110kV輸電線路在進行安全施工時遇到的4個問題進行詳細的分析:
1.1 征地賠償標準不能及時更新
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由于輸電線路分布的范圍廣,有時還會占用百姓的耕地。由于征地賠償制度不能及時更新,所以在與百姓協商補償的過程中,時常會有一些意外情況的發生。目前在江蘇省參照的是(蘇政辦發〔2009〕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實施意見的通知,由于是在2009年的,賠償的標準相對目前來說就較低了,如果百姓拿不到自己滿意的賠償,就會阻礙施工,這樣就嚴重影響到了施工的正常進度,并且這種意外情況也會對施工安全管理造成一定的影響。
1.2 不合理壓縮工期存在諸多安全隱患
在輸電線路施工的過程中,某些業主為了追求更大的經濟效益,常常會讓施工人員不分日夜的加班,縮短工期。這種不合理的壓縮工期不論是對施工人員還是工程質量都有不好的一面。首先,對施工人員來說,日夜不停的趕工,會造成自己體力的嚴重透支,注意力無法集中,常常會有意外事故的發生。另外,對工程質量而言,快速完工的工程總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質量問題,施工效率會大打折扣。
1.3 輸電線路工作人員素質不高
輸電線路施工人員素質不高,也是當今110kV輸電線路施工安全管理的一大現狀。我國缺乏行業技術性人才。有些企業為了能使工程盡快完工,減少成本,常常招收一些非專業的工作人員來操作,這就導致了輸電線路施工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從而使工程的質量得不到保證。
1.4 輸電線路維護與管理不當
輸電線路具有輸送與分配電力的功能。因此,它的維護與管理極其重要。由于我國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導致了輸電線路在進行維護與管理上在存諸多的問題;相關部門對輸電線路放任不管的態度,致使輸電線路嚴重老化,有時還會發生漏電事故,對行人的生命安全產生極大的危害。
1.5 輸電線路所在地區環境惡劣
由于輸電線路的施工受環境因素影響很大 ,而且有的輸電線路常常分布在地勢比較陡峭,自然災害比較多的地區,這些都為輸電線路的施工增加了一定的難度。輸電線路所在地區的惡劣環境會嚴重阻礙施工的正常進行,施工時間長,施工效率低,也會給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帶來極大的威脅。因此,在進行施工安全管理上就會存在非常多的問題。惡劣的環境不僅會對施工造成不便,對于輸電線路的運行也會因此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2 、110kV輸電線路施工安全管理原則
近幾年來,我國對于輸電線路質量的要求更加嚴格與規范,現有的施工安全管理條例已不能滿足實際的需要。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輸電線路的施工要確保其質量和進度就更加困難,這就急需一套更加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條例來保證這一目標的實現。
2.1 保障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是首要原則
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就是要確保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輸電設備不被損壞,其中保障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應放在首位。因為施工人員的任何差錯都有可能導致施工過程中意外情況的發生,這樣就會增加施工的綜合成本。所以,我們必須認真貫徹落實施工安全管理條例,保障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
2.2 貫徹落實法律保證工程質量的原則
確保工程質量的有效措施就是從法律的高度上來實施施工安全管理條例。首先,項目的相關負責人要非常熟悉施工過程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規,使得在施工過程中如果出現意外事故時,能按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處理。認真貫徹落實相應的安全生產文件,降低施工中意外事故的發生率,確保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2.3 提高全員的危機應變能力
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遇到各種意外事故在所難免。因此,怎樣提高施工人員對意外事故的應變能力,并將自身損傷降至最低,就成為了全體施工人員的一項必修課。通常采用的方法就是對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進行預測和評估,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提高全體人員對危機的應變能力,在控制危機中將損失降至最低。
3 、110kV輸電線路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3.1 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管理相應規章制度
我國在輸電線路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是有原因的,其中,最大的原因在于缺少一套相應的輸電線路施工安全管理條例。因此,要根據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制定一套專門用來對輸電線路施工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并讓具有相應技術的人員擔負起監督的工作。在這套法律中,還應對怎樣處理意外事故,如何進行賠償等方面進行詳細的闡述。
3.2 確定安全的輸電線路施工目標
施工前,應先對施工現場進行詳細的考察,對任何可能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意外情況進行模擬,并得出一套相應的解決方案。另外,對于整個施工過程還要進行一個詳細的規劃,制定一個整體的安全施工目標,并將其細分下發到每一個相關人員,使人人都負有一定的安全施工責任,確保施工的順利進行。
3.3 加強輸電線路施工現場安全巡查
在施工現場,安排幾班人員專門巡視施工現場。巡查人員應仔細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對任何違章操作進行叫停。巡查人員的主要任務就是著力于發現問題,對這些問題加以解決,并將其上報相關部門。巡查人員的巡查工作是對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質量的一大保證。
3.4 提高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
施工人員素質的良莠不齊會為施工工程埋下安全隱患。所以,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必須通過各種渠道提高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常用的方法有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所謂的安全技術交底就是對從事輸電線路施工人員進行再教育,主要是教導他們一些在施工中應注意的事項和一些預防方法,使他們能夠降低自身意外事故的發生。另外,還可以對這些施工人員進行定期的技術知識培訓,使他們的技術知識更加牢固,操作更加熟練,也可以提高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