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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公共場所衛生知識范文

        公共場所衛生知識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公共場所衛生知識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1篇:公共場所衛生知識范文

        加強“小火亡人”多發場所火災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社區、各有關部門、市直派駐有關單位:

        今年以來,各地接連發生“小火亡人”事故,暴露出消防安全基礎薄弱、火災隱患存量巨大、基層消防監管缺失、單位場所無序管理、群眾消防素質不高等問題。為進一步吸取事故教訓,堅決遏制“小火亡人”多發頻發勢頭,營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結合消防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現就加強社會面火災防控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明確整治重點。要切實認清當前嚴峻火災形勢,高站位謀劃,高標準部署,切實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實,堅決扭轉“小火亡人”火災多發、高發的嚴峻態勢。要集中排查整治商住場所、小經營場所、“三合一”、“多合一”、群租房、門面房、生產加工作坊、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扶貧搬遷高樓群集中區、老弱病殘群體住所等“小火亡人”多發場所,明確責任、細化分工、實化措施,重點整治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生產、儲存、經營場所違規住人、違規用火用電以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不達標等突出隱患,建立問題隱患和整改責任“兩個清單”,逐棟逐家建立臺賬,掛賬整改、照單銷號,標本兼治、分類施策。同時,要圍繞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消防安全工作這一重大政治任務,深入開展摸排調研,查找制約本質安全的深層次問題,切實從根本上解決可能沖擊安全底線的突出問題,堅決防止因火災致貧返貧。

        二、黨政統領,強化屬地監管。要廣泛發動基層力量,集中排查整治居民住宅、商住場所、小經營場所違規住人、違規用火用電以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不達標等突出隱患。針對基層消防監管缺失的問題,要充分整合利用各類力量資源,形成監管工作合力。一是加強網格管理。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職責,按照《福建省綜治辦關于發揮綜治職能作用防止亡人火災事故發生的通知》(閩綜治明電〔2018〕12號),將消防工作融入基層“多網合一”的綜合網格管理和基層綜合執法工作,實現網格信息資源共享。明確各級網格管理人員及相應職責,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解決網格內消防安全問題。二是加強監督檢查。集中排查整治居民住宅、商住場所、小經營場所違規住人、違規用火用電以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不達標等突出隱患,定期組織對居民樓院(小區)、村組和沿街店面、家庭式作坊等小單位、小場所開展火災隱患排查,重點整治占用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私拉亂接電線以及“三合一”“多合一”等突出火災隱患,提升基層火災防控水平。對于問題突出、風險較高、整改難度大的集中連片區域,要掛牌督辦,采取綜合整治措施,降低風險,確保安全。三是關注重點群體。要開展孤寡老弱群體“敲門”行動,在送溫暖的同時,面對面幫助消除火災隱患,手把手傳授基本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知識,使其掌握逃生自救基本方法。四是加強基礎建設。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將農村防火工作納入“十四五”規劃,同步指導推進消防車通道、消防供水和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基礎建設,開展防火安全改造,從源頭上提高抗御火災的能力和水平。

        三、部門聯動,加強源頭管控。國土資源所、社區發展辦、市場監管所、供電所、安辦等要采取聯合檢查、依法處理、互相反饋、公告等措施,不斷加大對違規建設、違規用火用電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用全、用足法律手段,全面加強安全源頭管控。一是將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村民自建商住房的審批管理內容,依法嚴格審核、驗收,確保滿足基本的消防安全要求。二是合理控制新建商住房、居民住宅樓的底商層高,從源頭上杜絕底商搭建夾層違規住人問題。三是小洗浴、小旅館等小場所未按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安全出口數量不足、違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的,不得開業經營。四是集中查處電線、插座、開關等假冒偽劣家用電器產品和電動自行車電池違規改裝,依法處罰生產、銷售企業單位。五是開展小場所入戶用電安全抽查,督促場所安全用電,清理更換老化電氣線路。

        四、嚴格管理,細化整治措施。要堅持問題導向,通過公告,明確硬性整治措施,集中整治“小火亡人”多發場所突出問題。一是嚴格防火分隔。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商住場所以及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區域應使用防火隔墻隔板等進行完整分隔;居民住宅管道井、電纜井應嚴格落實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可燃物。二是保障安全疏散。商住場所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確有困難時,應設置逃生軟梯、鋼爬梯等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商住、出租房、自建房加工等場所外窗不應設置金屬柵欄,必須設置時,應開設易于從內部開啟的逃生窗口,戶外廣告牌不得影響外窗逃生;居民住宅樓道嚴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嚴禁堆放可燃物,常閉式防火門保證功能完好且處于常閉狀態;小經營場所嚴禁堵塞、鎖閉、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三是嚴禁違規搭建。商住場所的商鋪店面不得設置夾層用于人員住宿;商住場所和小經營場所嚴禁采用易燃可燃彩鋼板搭建臨時建筑用于住宿、經營和倉儲,嚴禁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飾裝修;小經營場所嚴禁設置影響疏散區域自然排煙的頂棚、雨篷等。四是安全用火用電。商住場所和小經營場所經營區域電氣線路均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無人看守時不得焚香、點蠟、燒紙,電氣線路、移動插座等不得直接安裝、設置在可燃物上;居民住宅應提示群眾離家關火關電關燃氣。嚴禁電動自行車和電池“進樓入戶”“人車同屋”“飛線充電”,大力推行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集中充電措施,推廣配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電動自行車視頻識別等功能的智能安全設施。五是配備消防設施。商住場所的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配備滅火器,鼓勵推廣安裝簡易噴淋、消防卷盤等設施;小經營場所應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并確保完好有效;居民住宅的室內消火栓應保證供水正常,消防水帶、水槍、滅火器等器材齊全。

        五、精準宣傳,強化教育培訓。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開展針對弱勢群體的消防宣傳,重點宣傳防火滅火常識、安全疏散和自救逃生技能等實用知識,提高消防宣傳的針對性。要針對 “小火亡人”案例,利用新媒體和居民小區樓宇視頻等播放各警示教育片和火災情況復盤演示動畫,廣泛刊播宣傳,以案說法、以案明責、以案警示。在主要街區、公共活動場所,通過“村村通”大喇叭、展板、宣傳欄、公告欄、黑板報、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開展宣傳。開展消防宣傳“入戶工程”,特別要加大對老弱病殘、鰥寡孤獨等弱勢群體的消防宣傳力度,以溫馨提示的方式提醒老年人家庭注意消防安全,提升群眾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羅山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

        (羅山街道辦事處代章)   

         

        2021年7月7日

         

        附件

        工貿、電力行業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執法檢點事項表

        序號

        違法行為描述

        執法依據

        檢查方式

        處罰依據

        檢查情況

        企業自查情況

        1

        未按照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

        【法規】《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59號令)第五條  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

        第八條  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1.查閱資料:

        企業以往的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記錄是否載明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結果、采取的通風、防護、隔斷和檢測措施;是否明確配備的照明設施和應急器材;是否指定現場監護;是否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確認。

        2.現場檢查:

        隨機詢問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責任人和1-2名作業相關人員,了解他們對作業方案制定和審批制度落實情況。

        【法規】《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59號令)第三十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2

        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法規】《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59號令)第七條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

        1.查閱資料:

        企業是否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并建立管理臺帳。

        2.現場檢查:

        抽查企業管理臺帳中的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是否存在應當設置而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情況。

        【法規】《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59號令)第二十八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3

        未向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帶、三腳架、安全繩,以及與作業環境危險有害因素相適應的檢測報警儀器、正壓式呼吸器等勞動防護用品

        【法規】《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59號令)第十八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現場檢查:

        企業是否配備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帶、三腳架、安全繩,以及與作業環境危險有害因素相適應的檢測報警儀器、正壓式呼吸器等勞動防護用品,并能夠正常使用。

        【法規】《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59號令)第二十八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二)未按照本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4

        未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統一協調、管理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查閱資料:

        企業是否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進行審批。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2篇:公共場所衛生知識范文

        一、公共場所種類和環境特征

        (一)公共場所種類

        1.住宿與交際場所

        分別為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

        2.洗浴與美容場所

        分別為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3.文化娛樂場所

        分別為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4.體育與游樂場所

        分別為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5.文化交流場所

        分別為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6.購物場所

        分別為商場(店)、書店。

        7.就診與交通場所

        分別為候診室、候車(船、機)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飛機、輪船、火車客運車廂)。

        (二)環境特征

        人群密集,流動性大,易混雜各種污染源,造成疾病特別是傳染病的傳播。經營單位多,分布廣,基本條件相差較大。設備及物品供人群重復使用,易造成玷污。從業人員的衛生水平低,衛生制度不健全。建筑和布局不合理。

        二、存在問題分析

        1.對公共場所衛生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各級領導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存在著“重食品衛生監督,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現象。在社會不斷發展,人民物質財富不斷增長的今天,公眾對食品衛生狀況越發重視起來,衛生意識不斷提高。一旦發生食源性疾患,影響面廣,社會反響大。各級領導對食品衛生工作給予重視,在工作方針,指導思想,具體措施上向食品衛生工作傾斜。而公共場所衛生問題相對而言較為隱蔽,容易被人們忽視。社會公眾對公共場所衛生狀況不了解,對公共場所可能引起的衛生問題缺乏相關專業知識。一些公共場所經營人員、從業人員既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又對衛生監督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存在消極抵觸情緒。由于領導、公眾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不夠重視,影響了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自身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熱情,工作中態度消極、得過且過。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法規薄弱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過輕,違法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大于受處罰后所受的損失,造成一些經營者漠視法律尊嚴,我行我素。隨著社會法制的不斷完善,對行政執法的要求越來越嚴重。衛生監督過程中,執法程序的嚴格、手續的繁瑣、效果的輕微,使監督員產生畏難情緒,影響了監督員執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各級地方行政部門陸續頒發了一些地方性法規、條例、辦法等,基層衛生監督員往往不能及時掌握相關信息,影響了工作的開展。

        3.監督員數量少

        基層衛生監督機構往往將公共衛生、學習衛生、勞動衛生合為一處,一些公共衛生監督員同時擔負其它衛生的監督任務,分散了經歷。

        4.儀器設備老化陳舊

        設備落伍,儀器陳舊,長期使用中,儀器磨損大,影響監測結果的精度和準確性,制約了監督監測工作的開展。

        三、采取措施

        1.提高認識,加強重視

        各級領導要充分認識到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堅持食品衛生、公共衛生一起抓。在制訂工作計劃、工作任務、具體措施時嚴格要求,強化管理。

        2.開展衛生宣傳教育

        衛生監督機構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等各種傳播媒介宣傳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走入社區,面向公眾宣傳衛生法規、衛生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衛生意識。

        3.強化衛生培訓,提高衛生管理水平

        組織經營人員、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定期對公共場所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督促各單位建立衛生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4.加大監督執法力度

        加強日常衛生監督監測。對一些屢教不改的經營單位、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樹立法律的威信、維護法律尊嚴。

        5.組織業務學習,提高監督員素質

        定期舉行業務培訓,組織監督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對執法文書的書寫,執法程序的規范進行統一培訓,考核。開展專題討論,對工作中的難點、問題在集體會議上探討,共同研究,集思廣益。定期將最新的法規、辦法、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性意見反饋給監督員,督促監督員自我提高、自我學習、不斷提高監督員的綜合素質。

        6.更新儀器設備

        第3篇:公共場所衛生知識范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20xx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xx年5月1日起實施。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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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公共場所衛生知識范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證公共場所衛生,預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場所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工作原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公共場所服務行業組織應當發揮業務指導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

        第四條(管理主體)

        國家實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經營者的責任)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責任制,加強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改善衛生條件,提高從業人員衛生知識水平,并對本單位發生的公眾健康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社會監督)

        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公共場所衛生的社會監督。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衛生要求

        第七條(基本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外環境應當清潔、衛生。

        第八條(環境質量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空調送風質量、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九條(用品用具要求)

        公共場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凈消毒、按衛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嚴禁重復使用。

        清洗、消毒、儲存用品、用具的專用設施應當分類設置,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健康無害。

        第十條(飲水、用水要求)

        公共場所飲水和各種洗浴水、泳池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中的高層建筑供水設施應當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條(消毒設施要求)

        賓館、飯店、洗浴場所、美發美容場所、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間和儲存間,消毒設施齊全、運轉正常,并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消毒藥品。

        第十二條(相關產品要求)

        公共場所中的客用清潔衛生用品、化妝品、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空氣凈化裝置,及其它健康相關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十三條(空調通風設施要求)

        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新風入口必須設于室外并遠離污染源,空調通風設施的送風口、回風口、過濾器、盤管組件、風管及其它系統部件應當定期清潔,空調冷卻用水應當定期消毒。

        第十四條(滅蟲和廢棄物存放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具備消除蚊、蠅、老鼠、蟑螂和其它病媒昆蟲危害的防治措施,應當設置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的專用設施。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要求)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時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服。

        第十六條(獨立通風要求)

        公共場所吸煙室、衛生間及浴室須設置獨立的排氣系統,不得與其它排氣系統相通。

        第十七條(建設要求)

        公共場所中使用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應當對人體健康無害,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方可使用。

        第三章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分類管理)

        根據公共場所與公眾健康的密切程度以及發生健康危害的風險程度,公共場所分為一般公共場所和特殊公共場所。

        對特殊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對一般公共場所實行備案制度。

        特殊公共場所包括:

        (一)旅店業:賓館、酒店、飯店、旅店、招待所、培訓場所、旅游度假場所;

        (二)洗浴按摩場所:公共浴室、桑拿、沐足、按摩場所;

        (三)理發、美容場所:理發店、美發店,生活美容店、影樓;

        (四)游泳場館;

        (五)文化娛樂場所:歌舞廳,音樂廳、卡拉OK廳,影劇院、錄像廳,游藝廳、網吧、多功能文化娛樂場所。

        一般公共場所包括:

        (一)室內體育、健身場所;

        (二)餐飲場所:餐廳、咖啡廳、茶座、酒城(吧);

        (三)商業購物場所:商場(店)、書店,室內批發市場、集貿市場;

        (四)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五)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

        (六)交通工具:旅客列車、客船、客機和長途客車。

        根據衛生防病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共場所的種類和范圍由進行調整并公布。

        第十九條(三同時審查、驗收)

        特殊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進行衛生預評價。

        特殊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衛生許可)

        特殊公共場所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其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經營單位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續展,原發證部門經審核后,對合格的,換發許可證;逾期未申請續展的,其衛生許可證過期失效。

        衛生許可證每年復核一次。

        第二十二條(許可證管理)

        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或者出借。

        遺失衛生許可證者應當及時到原發證機關報失補領,歇業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到發證機關注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申辦條件)

        特殊公共場所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表;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公共場所的衛生預評價報告;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公共場所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階段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備案)

        一般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開業后三十日內,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遞交備案資料。

        備案項目發生變更時,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原備案衛生行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五條(備案內容)

        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情況備案表;

        (二)公共場所衛生狀況檢測與評價資料;

        (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資料;

        (四)其他相關的衛生資料。

        第二十六條(組織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設立衛生管理組織或者配備專職、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衛生操作規程、消毒制度和衛生檔案。

        第二十七條(檢測、評價)

        公共場所衛生狀況應當進行定期檢測、評價,使場所環境、衛生設施、空調系統、顧客用品用具、二次供水設施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檢測、評價應當由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八條(從業人員體檢)

        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合格的方可上崗。

        患有瘧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傳播疾病、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傳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業。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

        第二十九條(從業人員培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第三十條(危害事故處理)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人體健康事故時,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及時搶救受害人員,控制事故的蔓延,減少損失。

        第三十一條(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機構,應當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和批準;未取得資質認證的,不得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和健康檢查工作。

        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的檢測、評價和健康檢查應當客觀、準確、真實。

        第三十二條(配套規章)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以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培訓的內容和方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衛生監督

        第三十三條(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范圍內行使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

        鐵路、民航、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督職責)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是:

        (一)對特殊公共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對竣工項目進行衛生驗收;

        (二)監督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

        (三)對特殊公共場所進行衛生審查,發放衛生許可證;

        (四)對一般公共場所進行備案;

        (五)對公共場所及公共用品、用具的衛生狀況進行抽查,定期公布抽查結果;

        (六)對公共場所發生的健康危害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七)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對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活動者進行監督檢查;

        (九)負責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三同時審查)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及有關資料之日起三十日之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

        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二十日內依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批意見,進行衛生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

        第三十六條(審批時限)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特殊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應當對資料進行審查,并于收到申請15日之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同意受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公共場所法規、規章及衛生標準、衛生要求和規范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對審查合格的,發放衛生許可證;對審查不合格的,出具衛生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衛生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公共場所內了解情況,調查取證,抽樣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與違反本條例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控制措施)

        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對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責令暫停營業;

        (二)封存造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用品、用具和設施;

        (三)組織控制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現場。

        在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執法人員道德要求)

        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執法責任)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共場所,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二)對已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發現公共場所存在危害健康因素,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執法程序要求)

        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應制作現場監督筆錄并根據情況提出指導意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特殊公共場所經營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共場所經營過程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

        (二)經營場所的環境、設備、衛生設施、顧客用品用具、供水設施,經監測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一般公共場所開業三十天后,未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提供給顧客使用的客用清潔衛生用品、化妝品、涉水產品或者消毒產品等相關物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或者從業人員未經健康體檢合格上崗工作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工作的;

        (七)發生危害人體健康事故,未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或者未及時采取措施搶救受害人員、控制事故蔓延的;

        (八)未按規定對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進行定期檢測、評價的。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予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特殊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沒有得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二)特殊公共場所的消毒設施不能正常運轉達不到消毒要求的;

        (三)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或者第四十四條處罰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四)偽造、涂改、出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非法從事衛生技術服務罰則)

        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罰則)

        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資格,并在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其資質認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四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罰則)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行為之一,導致公共衛生健康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行政部門罰則)

        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民事責任)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5篇:公共場所衛生知識范文

        現狀分析與監管對策

        “四小”行業是指住宿場所、公共浴室(含足浴)、美容美發店、歌舞廳等一批行業,這些行業與市民生活密切相關,衛生狀況的好壞對人群的健康影響極大。“四小”行業的規范化管理反映了一個城市的衛生監督管理水平,也是一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守法經營意識和衛生知識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2018年,我市吹響了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攻堅沖刺的號角,不斷加大對“四小”行業的專項整治力度,取得了顯著成效。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城市標準》(2014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鞏固和提升創建成果,著力推進“四小”行業長效管理,現對我市“四小”行業現狀進行了調研和分析,研究探索了進一步落實“四小”行業監管的對策措施。

        一、我市中心城區“四小”行業監管情況

        結合市本級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從今年3月份在市中心城區開展公共場所“四小行業”專項整治工作,對公共場所機構亮證經營、量化分級管理、衛生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監督舉報電話、內外環境、消毒保潔措施、禁煙控煙、門前三包、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等暗訪評價要點逐一進行監管檢查。

        截止2019年10月11日,共監管公共場所2749戶;30平方以上公共場所2057戶,新開業關停5戶;30平方以下公共場所689戶;本年度共辦理衛生許可證1621戶,監督檢查總數12491戶次。

        目前,辦證率100%,健康證持證率100%,量化等級率100%

        。下達責令整改意見書共3067戶,行政處罰共387戶,處罰金額57.56萬。曝光16戶,停業整頓73戶。各公共場所經營業主衛生意識得到提高,各店基本建立了衛生管理制度,衛生許可證和衛生制度上墻,基本達到了國家衛生城市標準要求。

        二、

        我市中心城區“四小”行業現狀分析

        “四小”行業的整治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市“四小”行業底子薄、基礎設施差、從業人員文化水平低的觀狀仍然是個難點,長效監管的任務還相當的艱巨,目前還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

        (一)存在問題

        1.流動性大。經營戶多為個體,流動性大,大部分經營業主臨時觀念、短期行為,新開、關、轉讓頻繁,經營狀況不穩定,且經營者大多文化素質不高、社會責任感不強、衛生意識不足,法制意識淡薄,加上經濟能力的限制,改造難度較大,容易對行業監管產生抵觸心理,不主動進行改進和規范,監管部門的整改意見得不到很好落實。

        2.經營場所面積狹小。我市“四小”行業多坐落在里弄小巷、城鄉結合部和平房區,在城市規劃建設中,由于部分店面房為聯建房、安置房、農民拆遷房,普遍存在設施簡陋老舊難改造,布局不合理,不適應“四小”行業經營。且部分經營場所面積狹小,既是經營場所又是生活場所,無法進行合理布局,導致了臟亂差現象存在,存在嚴重的交叉污染隱患。

        3.硬件設施投入不足。一是部分業主把硬件設施投入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臨時對策,一旦獲得行政許可,則將硬件設施挪作它用或流于陳列形式;二是小旅館、小理發店整體衛生條件較差,基礎設施不完善,存在較大的衛生安全隱患;三是病媒生物防治措施不到位,防蚊蠅、防蟑螂和防鼠的設施或措施不完善,日常衛生保潔不到位,存在衛生死角,易形成“四害”孳生地,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實有差距。

        4.衛生習慣和衛生意識淡薄。“四小”行業之所以成為創衛工作難點,主要在于部分經營戶的衛生習慣和衛生意識都很差,少數小旅館被褥、毛巾等衛生用具消毒流于形式;少數小美容美發店一條毛巾洗到底,頭癬皮膚病專用工具流于擺設,理發用具清潔、消毒不經常;少數小浴室用水更換記錄不完善,消毒柜、凈水器等衛生設施不能正常運轉。

        (二)原因分析

        “四小”行業形成現今的狀況,成為規范和整治的難點,有其客觀存在的諸多原因,分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經營群體特殊。“四小”行業從業人員龐雜,有相當一部分是下崗和失業人員、城市低保人員、進城務工農民、城郊失地農民、殘疾人員等,他們主要通過經營“四小”行業來維持一家人的生計,而“四小”行業具有投入少、成本低、見效快、技術含量低等特點,可以較快的解決生存問題。由于這部分人的文化素質普遍不高,很多業主甚至不知道經營“四小”行業還需獲得有關部門的許可,連起碼的衛生知識都一無所知,大多是憑著自己的經驗經營,加之法律意識淡薄,以及利益驅動等原因,對相關監管部門的管理持抵觸態度,導致行政許可比例低下。

        2.具有生存空間。由于我市經濟發展水平與發達地區相比尚有較大差距,城區存在大量的低收入、低消費群體,這部分群體在消費時往往是以價格和數量作為消費的選擇依據,對衛生條件要求不高,所以常常把價廉的“四小”作為其消費的首選。此外,長久以來部分群眾的觀點就定格在不干不凈吃了沒病,并且“四小”行業極大地方便了人民群眾的生活,以其低廉的價格滿足了相當一部分消費群體的需要。受經濟條件制約、傳統習慣、自我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不高等原因,一定程度上默許了不符合標準但價廉的“四小”行業存在的合理性,使其具有一定的生存與發展空間。

        3.監督隊伍建設滯后。國家標準是轄區每1萬常住人口配備1—1.5名衛生監督員,市中心城區現有237.6萬人口,應至少配158名衛生監督,目前現有衛生監督員86人,每萬人口只有0.36名。在“四小”行業數量大幅增加的同時,市中心城區衛生監督員人數長期存在不足,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科工作人員總共只有15名監督員,平均每人監管183戶,為了完成工作任務,衛生監督員經常利用公休日和節假日開展工作,得不到很好休息,使衛生監督員身體大多處于亞健康狀態。由于衛生監督機構執法經費、人員配備不足,對“四小”行業實施有效的監管力不從心,加上“四小”行業業主更換頻繁,開業前幾乎不申報,造成衛生監督覆蓋面及監督頻次達不到規范要求。

        三、我市中心城區“四小”行業監管對策

        (一)充實力量,加大投入,增強監管能力

        衛監部門作為公共場所“四小”行業監管主要責任部門,各級政府應進一步重視并及時協調解決一些長期存在的問題,根據轄區常住人口和公共場所數量,相應增加執法監管部門衛生監督人員編制,加大執法機構監管經費的投入,使衛生監督人員和管理相對人數比的嚴重失衡現象得到糾正,同時不斷加強衛生監督人員專業素質培訓,加大衛生監督專業技術的繼續教育,增加會議交流或者考察學習的機會,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衛生監督隊伍。

        當前,在人員編制不能追加的大環境下,各級政府可通過社會化聘用購買服務人員(本科大學生)充實衛生監督隊伍,保證“四小”行業衛生監督全覆蓋、監管頻次達到要求,在人員編制滿足需要后再減少購買服務人員。

        (二)創新方式,部門聯動,凝聚監管合力

        當前公共場所的服務內容、經營方式多樣化,公共場所數量大幅增加,因此不能停留在傳統的監管模式上,需引入、增加更有效的監管手段和措施。應積極探索“互聯網+監管”模式,大力發展衛生監督信息化建設,創新打造“智慧衛監”。逐步探索和推廣二維碼應用技術,在衛生監督信息公示欄張貼衛生安全“二維碼”公示牌,消費者掃描二維碼即可知道“四小”行業經營單位的衛生狀況,做到知情消費;對游泳場所、商場、影院等重點公共場所安裝微小氣候、水質在線監測設備,實時監測公共場所衛生狀況,及時發現并處理衛生問題,有效提升衛生健康綜合執法監督效能、服務效能和管理效能。

        同時,在對“四小”行業執法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突出問題,要加強與公安、住建、城管和市管以及街道(鄉鎮)等部門的溝通與合作,互通監管信息,聯合開展綜合執法行動,加大衛生行政處罰力度。對經整改仍然不能達標的單位和個人,疏導他們自行停業或轉行經營;對拒不整改、無證無照的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取締;對暴力抗法的人員,聯合公安等部門,進行說服教育、治安拘留等強制措施,達到震懾非法業戶的作用。

        (三)堵疏結合,綜合治理,建立長效機制

        “四小”行業業主和從業人員多為弱勢群體,要分類整治,執法監管應采取堵、疏相結合的原則,避免簡單粗暴,引發社會問題。對于不符合衛生要求、無證照的“四小”經營戶在取締的同時,政府有關部門應對被取締的“四小”業主給予大力的支持,一是變更經營地點,在有條件達到行政許可要求的場所繼續經營,二是引導其從事其它行業,以維持其生計。

        在“四小”行業執法監管中,問題極易出現反彈和回潮,需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將監管引入長效管理軌道。與“四小”行業經營業主簽訂責任狀,在《責任制》中注明行業標準和要求,以及對違反規定應承擔的責任和處罰等事項,提高業主的重視程度;聘請街道(鄉鎮)等符合相應條件的作為助理衛生監督員,進一步強化經常性衛生巡查和監督。

        (四)因地制宜,以點帶面,規范經營標準

        由于“四小”行業具有其特殊性,各地經濟水平發展不平衡,用統一的衛生要求和標準來要求星級賓館和“四小”行業,顯然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在實際工作中

        存在著較大的阻力,可操作性低,加大了“四小”行業規范難度。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在保證基本衛生安全的前題下,制定本轄區“四小”行業的最低衛生要求和基本衛生要求,實施分類管理,以提高“四小”行業行政許可持證率;同時按國家衛健委統一部署,全面推行“四小”行業的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及時將其衛生信譽度等級通過電視、廣播等新聞媒介向社會公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以促進“四小”行業強化自身管理,行業示范街、示范區,形成配套設施穿全,便于管理和監督的集中,規范經營場所,以點、線幅射周邊,減少分散、零亂的經營狀況。

        第6篇:公共場所衛生知識范文

        必須有健康證明的行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食品生產經營、化妝品、飲用水、公共場所等行業從業人員必須健康檢查合格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公共場所兩年培訓一次)取得《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方可從業。

        編輯本段如何辦理

        一、健康檢查項目

        健康檢查主要涉及的疾病為: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期肺結核、皮膚病和其他有礙健康的疾玻如果查出患有這些疾病,則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理發美容、公共浴室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需等到治愈后才可以工作。

        二、體檢注意事項

        1、體檢當日清晨空腹、帶身份證、帶一寸照片或卡、筆。

        2、體檢前日應注意休息,忌暴飲暴食,忌飲酒,避免過量脂肪飲食,不要熬夜、過于疲勞。懷孕婦女不宜做X光胸部透視。

        3、體檢時請著寬松衣服,便于靜脈采血。

        4、抽血后可進食,請用消毒棉簽按壓局部3至5分鐘,但不能搓揉,壓迫時間過短或搓揉易發生血腫。

        5、抽血后24小時內不得熱敷。

        三、體檢、培訓流程:

        1、登記交費,領榷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表》并逐項認真填寫(單位或地址、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從事行業、文化程度、工種、工齡),根據本人所從事行業領取相應衛生知識培訓教材。

        2、依次完成體檢:內外科(皮膚)一般檢查抽血糞便檢查X光胸部透視。完成全部體檢項目后把體檢表放在X光透視處。

        3、參加衛生知識培訓考核。

        4、完成體檢、培訓并且全部項目合格的,可在四個工作日后領榷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

        四、各類從業人員體檢向導

        本指引把從業人員分四大類說明健康證明的辦理過程:

        1、醫藥類(藥廠、藥店從業人員)。

        按照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藥廠、藥店從業人員的體檢必須在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門診部進行,并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門診部發放《健康證明》,其他體檢機構對該類職業發放的《健康證明》不予承認。

        辦理過程:攜帶本人身份證到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門診部(以下簡稱門診)參加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回執,體檢后五個工作日內,系統將通過手機(小靈通除外)向體檢者發出體檢結果,未知體檢結果的可致電門診咨詢(電話:86232657)或到門診(地址:桂城佛平路28號)獲取,體檢合格者憑回執到門診領榷健康證明》,體檢不合格者可憑回執在門診進行復查。

        2、涉水產品類、一次性衛生用品類、化妝品類從業人員。

        辦理過程:攜帶本人身份證到各體檢部門(包括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門診部及各鎮(街道)醫院防保中心)參加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回執,體檢后五個工作日內,系統將通過手機(小靈通除外)向體檢者發出體檢結果,未知體檢結果的可致電所在體檢部門咨詢或到所在體檢部門獲取,體檢合格者可憑回執到體檢所在部門領勸體檢報告書”,體檢不合格者可憑回執到體檢所在部門進行體檢復查。

        3、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類從業人員。

        辦理過程:攜帶本人身份證到各體檢部門(包括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門診部、各鎮(街道)醫院防保中心)參加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回執,體檢后五個工作日內,系統將通過手機(小靈通除外)向體檢者發出體檢結果,未知體檢結果的可致電所在體檢部門咨詢或到所在體檢部門獲齲體檢合格者憑體檢回執到相應的鎮監督分所參加衛生知識培訓,培訓考核合格三個工作日后,憑體檢回執和衛生知識培訓發票到所在鎮的行政服務中心領榷健康證明》。體檢不合格者可憑體檢回執到原體檢部門打影體檢報告書”了解不合格情況。若有體檢缺項或需復查某項目,可憑體檢回執到原體檢部門進行漏項復查。

        第7篇:公共場所衛生知識范文

        一、進一步完善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體系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健教網絡

        由政府牽頭,召開全市健康教育領導小組會議,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各責任單位要確定領導分管,把健康教育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和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和監督考核,建立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健康教育網絡,以市健康教育所為中心,逐步健全覆蓋全市的市、鄉、村三級健教網絡,市健教所通過健教網絡指導全市健康教育工作和健康促進活動的開展。

        (二)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強化健康教育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健教隊伍的整體素質。做好本級人員培訓,分次分批開展社區健教人員、醫院健教人員、學校健教人員、行業健教人員培訓。針對行業健康教育這一薄弱環境,把行業健康教育工作人員的培訓作為今年的重點,抓好抓實。

        (三)加大經費投入,完善設施設備

        要加大財政投入,完善健康教育活動所需的設施設備,滿足適應工作需要的辦公用房、交通、辦公和宣教設備以及人員工作經費。有針對性地制作多種宣傳資料,自行編制4種以上的健康教育宣傳讀本,向全市人民發放。印制各類培訓教材、制作課件以及創衛工作細則等資料。

        (四)創新宣傳形式,強化活動效果

        組織社區、醫療機構圍繞重大衛生問題針對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增強人們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促進全民健康素質的提高。要在創新宣傳形式上下功夫,圍繞結核病防治日、免疫規劃宣傳日、職業病防治宣傳周、國際禁毒日、艾滋病防治宣傳日等主題做好宣傳,還要進入社區、小區開展義診、健康咨詢、開設流動健康教育課堂等活動,保證活動效果。

        (五)加強督導管理,狠抓工作落實

        健康教育所要定期對各有關單位的健康教育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結合創衛工作要求,狠抓各項工作落實。每個季度進行一次抽查,及時將存在的情況向上級反應,并向全市進行通報。各街道辦事處也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所轄單位開展督查,以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圍繞創建省級衛生城市,抓好城區健康教育

        (一)扎實推進醫院健康教育。醫療機構要繼續完善健康教育組織,安排一名業務院長分管健康教育工作,有健康教育專(兼)職人員,有健康教育工作計劃、總結和活動記錄,按照創衛要求規范完善健康教育資料。醫院的健教專(兼)職人員要加強對所有醫護人員健康教育專業知識培訓,讓所有的醫護人員掌握健康知識傳播技巧。門診部、住院部有健康教育宣傳欄,定期更換內容,定期為病人上健康教育課,發放健康教育處方,向病人宣傳衛生健康知識、預防保健知識、疾病康復知識,提高住院病人及家屬的自我保健能力,住院患者及家屬相關衛生知識知曉率達到80%以上。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要設置健康教育咨詢室,添置必要的宣傳設備,收集整理好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培訓以及開展各項活動的記錄、照片、宣傳資料等,做到保存完整,管理規范。

        (二)全面推進學校健康教育。教育系統要規范各個學校的教育課程、統一健康教育教材,培養一批專業的健康教育老師,把健康教育課程當成其它專業課程一樣列入到老師的教學任務當中,并進行考核。城區各學校要將健康教育課納入正常的教學計劃,完善健康教育組織,安排一名校領導分管健康教育工作,有專(兼)職健康教育老師,做到有教材、有教案、有計劃、有課時安排、有考試成績、有總結。開展主題班會、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從小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健康的生活方式,重點做好心理健康、控制吸煙、環境保護、遠離、預防艾滋病、防止意外傷害等健康教育工作。城區健康教育開課率達到100%,中小學生健康知識知曉率和健康行為形成率分別達到90%和80%以上。

        (三)強力推進行業健康教育。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要求,強力推進行業健康教育,定期培訓從業人員,學習基本衛生知識和行業衛生知識,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從業人員培訓率達100%。各行業單位應有健康教育工作組織網絡,有分管領導、有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健康教育工作有計劃、有措施、有記錄、有考核、有總結。有效開展有關職業衛生、疾病預防、衛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動,職工相關衛生知識知曉率達到80%以上。

        (四)有效推進社區健康教育。健全社區健康教育網絡,社區健康教育要有組織、有分管領導、有專(兼)職人員、有計劃、有活動記錄、有總結。社區要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傳專欄面積大于3平方米,每季度更換一期內容。要積極開展或配合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組織對居民進行培訓、講座、咨詢等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養成良好的衛生行為。居民衛生知識知曉率和健康行為形成率分別達到80%和70%。

        (五)穩步推進大眾傳媒健康教育。各級新聞媒體要設立健康教育公益性欄目,緊密結合衛生防病工作和廣大群眾普遍關心的衛生熱點問題,開展多種形式的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對創建衛生城市活動進行正確的輿論引導。

        (六)逐步推進公共場所健康教育。公共場所健康教育工作要有計劃、有記錄、有評價、有總結;結合公共場所的特點,利用衛生宣傳欄、宣傳櫥窗、電子屏幕向廣大群眾進行有針對性、時效性的衛生防病知識教育,滿足群眾對衛生防病知識的需求,提高群眾總體衛生知識水平;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加強對煙草控制工作,成立控煙領導小組,制定有組織、有計劃、有措施、有評價的控煙規劃,設立禁煙標志,開展控煙宣傳,落實控煙制度,加強禁煙執法。車站、廣場等大型的公共場所應設有電子屏幕和公益廣告,有衛生防病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內容。

        三、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廣泛開展農村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一)各地要繼續抓好“億萬農民健康促進行動”工作。建立3個“億萬農民健康促進行動”示范鄉(鎮),總結成功經驗,全面推開此項活動,切實使農村居民得健康知識之實惠。

        (二)結合“三下鄉”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送醫藥、送衛生知識下鄉活動。

        (三)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大力普及農村改水、改廁知識和技術,改善農村飲水和環境衛生狀況。運用廣播、電視、黑板報、宣傳欄、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宣傳基本衛生知識、疾病預防知識、健康保健知識,努力提高農村居民的衛生知識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使農村居民基本衛生知識知曉率和健康行為形成率分別達到70%和60%。

        四、圍繞創建無煙管理示范單位,大力開展控煙宣傳

        (一)開展“5.31世界無煙日活動”。運用多種宣傳工具,宣傳吸煙的危害,普及煙草危害相關知識,開展吸煙行為干預,降低公民吸煙率。各類公共場所要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禁止吸煙,并有相關的管理人員。

        第8篇:公共場所衛生知識范文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民生、破解發展“瓶頸”為主線,堅持為民創建、科學創建、精品創建的原則,進一步深化公共場所“五小”行業整治規范,確保創城迎檢“五小”行業整治“省檢”過關。

        二、工作任務

        要牢固把握“五小”行業衛生標準,逐一對照,拉網排查,充分準備,突擊整治,嚴格按照聽取匯報、材料審核、實地考察、問卷調查、網絡調查、整體觀察等六種測評方式,時不我待地做好充分準備,高標準、高水平做好迎“省檢”工作。

        (一)做好迎檢動員部署工作(10月12日完成)

        召開市衛生、藥監系統創建省級文明城市迎檢工作調度會,通報前期工作情況,對迎檢重點工作進行安排部署,進一步明確市、區衛生、藥監部門對“五小”行業整治的監管職責以及市、區衛生、餐保服務監督機構的監督責任。

        (二)加大創建宣傳力度,形成濃厚氛圍(10月10日至考評結束)

        組織做好創建文明城市公益廣告宣傳。市、區衛生、藥監局及其衛生、餐保監督機構在門前和院內醒目處張貼創建文明城宣傳畫、標語和橫幅,利用宣傳欄、黑板報、簡報、網站等宣傳陣地刊登創建文明城宣傳內容,積極組稿通過新聞媒體宣傳創建工作亮點;組織“五小”行業在場所醒目處張貼創建文明城宣傳標語,有條件的則要利用LED電子顯示屏反復和播放相關公益廣告,使文明創建宣傳覆蓋市中心城區公共場所各“五小”行業。(責任單位:市、區衛生、藥監局,市、區衛生、餐飲服務監督機構,市衛生局創建辦統一協調和提供公益廣告內容)

        (三)抓緊做好查缺補漏整改工作(10月10日至考評結束)。

        1.深入開展達標摸底督查。按照《市創建省級文明城市工作任務分解表》、《市中心城區衛生系統創建省級文明城市實施方案》要求和職責職能,加強領導、加強隊伍、加強責任、加大力度,市、區衛生、藥監部門根據自身所承擔的創建工作任務進行重新細致梳理,對標排查,落實責任,進一步鞏固成果,查找不足,采取錯時督查,措施強硬,對薄弱環節進行重點攻堅,及時整改,全面推進創建工作,不留死角,不拖全市后腿,實行督查整改工作每日一報制。(責任單位:市、區衛生、藥監局,市、區衛生、餐保服務監督機構)

        2.做好實地考察準備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并保持)。實地考察采取的形式是暗訪形式。市、區衛生、藥監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組織、親自過問、親自參與,對照《測評體系》有關考察測評要求,抓好工作督導。市、區衛生、餐保服務監督機構重點抓好四項工作:1)經營性公共場所要有《衛生許可證》,亮證經營;2)從業人員要持《健康證》、《衛生知識培訓證》上崗,要有“五病”調離的相關制度和記錄;3)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落實,要有消毒設備、消毒措施和記錄,做到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三證齊全”,確保公共衛生安全。

        3.做好問卷和網絡調查準備工作。市、區衛生、藥監局及其所屬衛生、餐保服務監督機構要制定迎檢預案,確保有創建文明城市的主題專欄,并做好迎檢工作。在15日前開展一次模擬問卷調查和創建知識考試,增強和提高“五小”行業從業人員對創建文明城的理解率、支持率和衛生知識知曉率。(責任單位:市、區衛生、藥監局,市、區衛生、餐保服務監督機構)。

        (四)做好材料立卷歸檔工作(10月12日前完成)

        吉州、青原兩區衛生、藥監局及其衛生、餐保服務監督機構按照方案要求,將創建整改資料收集完整,立卷歸檔、裝訂成冊。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市、區衛生、藥監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區衛生、餐保監督機構的主要領導是創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牢固樹立顧大局意識,充分認識“省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密切配合、集中精力、集中智慧、集中財力、集中人力全心投入到創建攻堅戰中,確保完成迎檢工作任務。

        2.對標排查,落實責任。要按照市創建工作總體部署,根據“五小”行業整治要求,認真抓好落實,將創建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領導,落實到責任人,落實到每個薄弱環節,強力整改,確保少丟分,得高分。

        第9篇:公共場所衛生知識范文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持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并亮證從事經營活動,保證公共場所的衛生與安全;

        二、保證所有從業人員(包括臨時的和新參加工作的)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三、建立健全索證和驗收制度,確保不合格客用化妝品、一次性衛生用品、消毒產品等物品不進入本單位;

        四、確保公共用具(品)的清洗消毒設施完備,并規范操作行為,嚴格落實公共用具(品)的清洗消毒工作且規范記錄。

        五、創造良好消費環境,確保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整潔;

        六、認真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和建議,做一個誠實信用的經營者,并積極配合衛生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七、以上承諾,如有違背,愿承擔一切相應責任,并懇請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承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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