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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權益人將資產真實銷售給SPV環節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企業所得稅。對于每一個企業而言,企業所得稅是必須要繳納的稅種之一,所以,當企業資產的賬面價格比原始權益人的轉讓資產小時,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應為資產轉讓者多出的部分。反之,資產轉讓者可以將其產生的損失,在本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扣除。這樣的稅收籌劃手段,導致企業開展資產證劵化模式的納稅人,對破產隔離的實施、風險管控的實施無法有效掌控,導致企業開展資產證劵化時,會面對巨大的風險。所以,為了促進資產證劵化完善,杜絕納稅人為了降低納稅額度,將交易模式改變為擔保融資的情況發生,應該免去資產證劵化中,真實銷售應該繳納的所得稅。(二)增值稅。企業在開展資產證劵化相關業務中,對于轉讓的根本而言,不僅可以轉讓債權類的資產,也可以是企業未來的受益權和收益權。因此,企業應該結合目前我國增值稅的繳納標準,明確以上資產的轉讓不在繳納增值稅的范圍內,在進行轉讓的過程中,不必繳納增值稅。(三)印花稅。當開展資產證劵化的資產信托權利,被信托資產證劵化的發起機構,給予受托機構的時候,不必繳納雙方簽訂信托合同的印花稅。我國稅收相關政策已經明確規定了信貸資產證劵化印花稅的繳納標準,但是,對企業資產證劵化印花稅的繳納標注并不明確。所以,應該參考信貸資產證劵化印花稅的繳納標準,不必繳納企業資產證劵化印花稅。
二、SPV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認購證券環節的稅收政策建議
第一,當SPV發行投資者認購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時,并不會產生所得,因此,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二,由于證券的發行和認購不再增值稅管理范圍內,因此不必繳納增值稅。第三,當企業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證券,交給受托機構進行發售時,可以不必繳納印花稅。在我國對資產證劵化稅收政策制定出明確規定之前,企業資產證劵化繳納印花稅的標準,應該根據信貸資產證劵化繳納印花稅的標準執行。
三、SPV獲取項目收益并支付給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人環節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符合上位法規定。在受托人對信托事務所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及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進行支付時,由于受托人會將先行墊付自身的固有財產,因此,在信托財產進行補償時,受托人享有優先補償的權益。這個規定的制定,從立法層面將,權利大于部門規章。所以,將企業管理人認定為企業納稅人的規章,應該與相關法律的內容一致。(二)符合金融行業風險隔離的要求。作為企業特殊目的載體,資產支持計劃相對獨立,會與基礎資產原始托管人、受托人、權益人、其他支持計劃等提供服務的機構具有的固有資產進行取區分。也就是說,當企業以上這些資產由于破產、撤銷、解散等各種原因進行清點、計算時,可以不必清算支持計劃資產,從而將風險有效隔離。(三)便于納稅申報。對于企業繳納的增值稅而言,應該分開申報每一個單獨的產品,這樣,每個產品都能進行單獨核算,對未來金融行業風險隔離的實現提供便利,這其中,稅金也要單獨核算。
四、投資人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并獲取收益環節的稅收政策建議
第一,在企業繳納所得稅的過程中,如果投資方是個人,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和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投資方是機構,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標準和要求,繳納企業所得稅,二者必須明確區分,不可相互混淆。第二,以增值稅的標準和要求為基礎,在轉讓未到期資產的管理產品時,所繳納增值稅的額度,應該根據金融商品轉讓標準實施。當產品的所有權屬于個人時,不必繳納增值稅。當產品的所有權屬于機構時,只需繳納收益轉讓部分的增值稅。第三,投資者在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過程中,不必繳納印花稅在我國對資產證劵化稅收政策制定出明確規定之前,企業資產證劵化繳納印花稅的標準,應該根據信貸資產證劵化繳納印花稅的標準執行。
一、對我國現行證券征稅的評價
我國現行稅法中涉及到證券稅制方面主要是股息、紅利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獲得的股息和紅利應并入企業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在證券交易中除成本之外所獲凈收益也作為投資收益計入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對股票交易中的凈虧損,也作為投資損失,在納稅時用企業的主營及其他業務利潤加以彌補。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將利息、紅利作為個人收入總額,采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扣除,按次繳納。現行稅法除了對股息、紅利征稅外,對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雙方征收印花稅,其所適用的稅率為0.4%。在上海、深圳兩地對股票征收印花稅,從目的看,實際是交易稅。目前的稅制中,由于國家股不準在股票市場上流通,故沒有對國有股獲得股息、紅利作征稅的規定。
顯然,這些稅收政策對證券市場的發展,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拿證券交易印花稅來看,1991年至1997年深滬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454億元,其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237億元,該年證券交易稅劃歸中央的部分就達202億元,占整個中央稅收入比重的4.74%。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縱深發展,證券市場迅速而有效的擴張,證券稅制將在控制交易成本,調節資金流向和維護社會公平等方面發揮更加有效的推動作用。但是,由于證券起點高,發展快,對它的運作及調節作用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因此有關的稅收政策不規范,不太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其弊端也日益顯示出來:
(1)沒有針對股市交易行為設置相應的稅種?,F行稅收政策是只對股票交易征收單一的印花稅,雖然曾起到代償性作用,但未免有與股市稅源分布和股市運作不相適應之嫌,終究是權益之計,非久遠之策,其局限日益暴露:其一,印花稅的征收客體是憑證,而隨著科技的發展,證券交易實現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均由證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統自動扣劃,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又無印花稅票,因此再沿用這一稅種是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順的。其二,對股市交易雙方各征0.4%的印花稅,投資者不管獲利多少均依此比率征稅。這雖對控制股票交易雙方有可取之處,但由于不能采取免稅額度給小投資者以優惠,難以實現相對公平,對調節收入起不到什么作用,使得“馬太效應”在證券市場表現得特別明顯,這也有悖于印花稅的設計初衷。
(2)征稅面過窄,國家稅收流失嚴重。我國現行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僅將與股息有關的股息、紅利及股票轉讓行為納入所得稅和印花稅的課稅范圍,而對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行為沒有相應的征稅規定,在一級市場、場外交易、繼承、轉贈等方面的稅收規定幾乎處于空白狀態。這種狀況不僅使國家流失了大量的財政收入,而且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妨礙了稅收作用的發揮。
(3)公司與股東個人之間對股息的重復課稅違背了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眾所周知,股份公司派發給股東個人的紅利股息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應按20%的稅率交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種作法實際上是對股份公司作為股息紅利的稅后利潤重復課稅。這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形成了對股息紅利收入的稅收歧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4)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稅收權利不平等。無論從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統一稅制。但各上市公司執行的所得稅率可謂五花八門,不僅不同行業的上市公司執行不同的稅率,即使處于相同行業的公司,稅率執行情況也不盡相同。同是汽車行業,北旅汽車執行的稅率為33%,而松遼汽車為10%;同是玻璃行業,洛陽玻璃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卻反為10%,等等。同時,股份制企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要求不盡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稅,這種只對個人股征稅的做法既違背了公平負稅的原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則,并不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我國證券市場課稅的政策取向及建議
如前所述,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很不健全,這種證券市場稅收法規滯后的現象已與飛速發展的證券市場業很不適應。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特殊性,盡快建立健全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無疑對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加快股份制改造具有積極的作用。合理設計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體系,必須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稅制的設計調整應立足于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引導證券市場向著有助于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發展。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與否,關系著我國國民經濟未來的發展,是整個經濟生活中的關鍵之所在。而資本市場的完善,不僅可以促進企業資本形成方式的深刻變化,進而有效地改變國有企業運行機制,而且,它可以為企業所有權的轉讓提供市場載體,促進國有企業的破產兼并等產權轉換機制的形成。
(2)證券稅制設計目標的合理定位。首先,經濟目標。一種稅制的設計一般考慮經濟目標(促進經濟發展)和財政目標(組織財政收入)兩個方面。就目前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僅發展時間短,規模小,而且相關的制度和規則也未健全,因此,應側重其適應經濟發展以及對不同納稅人的稅負公平,經濟目標應放在主要位置。其次,對證券市場設計課稅制度應努力追求彈性目標。彈性稅制的優點在于能更加靈活的發揮其經濟調節功能,便于稅收征管和稅收成本最省原則的實現,同時能夠更加體現稅收的有效公平性,使稅制對所有納稅人都能自覺的一視同仁,利于促進社會收入公平分配的實現。
(3)減輕資本市場的過度震蕩,減少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我國的證券市場具有極重要的投機性。除了投資者不成熟外,過度的市場波動也是其最重要的原因。據統計,美國在最動蕩的1986-1987年中波動幅度為23%,日本在同一時期為19%,而我國A股1994年波動幅度竟達84%。如此劇烈的股市震蕩,單靠行政手段難以達到根治目的,最好的辦法就是利用稅收這一手段對投資者進行有效引導,并實現稅收調節經濟的自動穩定器職能。
根據以上要求,立足現階段證券市場發展的特點,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全面開征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中擬開征的稅種。印花稅與證券交易稅的作用與功能比較近似,但作為調節證券市場的有力手段,證券交易稅無論在名稱、征稅范圍、還是在稅率制定方面顯得規范,證券交易稅取代印花稅不是簡單機械的替換,而有其內在的必然要求。
證券交易稅的性質可歸屬行為稅,是就證券交易行為而征收的稅種,按交易額乘以稅率征收。為了鼓勵中長期投資,抑制頻繁買賣的短期炒作行為,有益于股市的穩定,無須再搞“一分為二”,僅對賣方單方面征稅。為了保持總的稅負不變,可按0.8%的稅率開征,同時還可在具體措施上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關系。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應擴大到發行環節,其征稅對象應包括股票、國庫券、債券和投資基金等證券,同時應考慮到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中國庫券的轉讓仍是主要的,以及它在經濟建設發展時期的特殊作用,對國債轉讓收入宜從輕課征。
(2)謹慎開征資本利得稅。
從我國目前實際來看,因存在資本市場剛剛起步,發育還不成熟,稅收征管手段落后,現金大量的體外循環等問題,還不宜將資本利得稅作為單獨一個稅種開征;同時從國際經驗看,考慮到其成本效益問題,不僅發展中國家像巴西、阿根廷、泰國等,而且部分發達國家如挪威、芬蘭、日本都將資本利得納入普通所得一并征收,并且成為一種總的趨勢。具體做法是:對公司利得,區分長短期資本利得(兩年為限),對短期資本利得,按普通稅率即33%征收,對長期資本利得,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進行調整后,按持有時間給予減免。對個人資本利得,可確定一個起征點,比如規定股息的第一個200元免征,超過部分再作為其它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另外,考慮到資本市場的風險性和投機性以及抑制資本投機的需要,為鼓勵并積極培育我國的資本市場,吸引國際資本的流入,對資本利得應采取輕稅負政策,實現較多的優惠減免。對公司資本利得,可視不同情況給予免稅、減稅和容許資本損失抵減等優惠。對個人資本利得,因目前是按次征收,考慮到其累積效應,為避免一次集中繳納帶來的較重的稅負,可實現按期間進行平均分攤利得的方法。
(3)調整對資本收益的征稅。
眾所周知,股息、紅利、利息是投資者將貨幣生產要素投入社會再生產所取得的風險收入,是對其推遲個人消費的補償。除國庫券利息免稅外,對資本所得普遍征稅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客觀要求與必然趨勢,1999年對個人儲蓄利息所得征個人所得稅正是這一要求的體現。因此應在此基礎上調整國家股、法人股的稅收政策,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息、紅利課征所得稅,為國家股進入市場并最終規范我國的股票市場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條件。同時應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消除重復課稅。對于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問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雙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隨著股份公司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我國消除重復課稅的條件也日趨成熟。筆者認為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它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復課稅。與國際常規做法接軌的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重復課稅問題,但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力很困難的形勢下不宜使用。
【摘要】我國現行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抑制過度投機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建議:進一步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建立一套系統、健全的證券稅制;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紅利的重復征稅;統一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abstract: our present stock market being as the stamp tax of the stock exchange has played a certain role in organizing financial revenue, regulating the stock market and controling an excessive investment. but there are some weaknesses. therefore, collection ways of the stamp tax of the stock exchange should be regulated further, a set of systematic and sound stock system should be estamblished, double taxation of personal dividend and dividend from the business and stockholders should be cleared up, and the policy of business income tax of the quoted company should be integrated.
key words: stock market; tax policy; stamp tax of stock exchange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稅種設置現狀
1.證券發行環節。對于一級市場證券發行如何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沒有明確規定。而實際上,對于股票發行并不是不征稅,我國的《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有關的稅目對此已作出了征稅規定。例如對溢價發行股票的稅務處理,按照有關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在一級市場溢價發行有價證券,由此取得的溢價收入在企業財務上列入“資本公積”科目,不征收所得稅。但該筆收入作為企業自有資金,應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對國家發行的公債免征印花稅,對溢價發行股票的購買者,則沒有征稅規定;針對各省的柜臺交易市場,交易雙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分別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2.證券交易環節。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分別按一定的稅率繳納印花稅。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稅稅率下調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稅下調為0.2%,同時規定對債券買賣免征印花稅。對于在上海、深圳證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辦理法人協議轉讓和個人繼承、贈與等,作交易轉讓時,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3.證券所得環節。國際上有關證券所得的稅收設置,針對投資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和資本所得(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分別開征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但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其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中。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征收的稅額,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證券投資者征稅?,F行規定如下:一是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取20%的比例稅率,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為合理稅負,從1991年起,計稅依據改為每年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超過銀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另外,對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均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二是對企業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稅率。對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稅。其他外國企業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4.征收其他稅。我國對證券行業內的金融機構還征收其他稅,如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證券營業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的營業稅。按照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我國證券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的營業收入,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法人,稅率為5%,而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相關的證券營業稅。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缺陷
1.政策缺陷。在當時特定的情況下,借鑒香港對證券交易征收印花稅的做法及時推出我國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顯的臨時性特征。政策實施后,在不同時期還根據實際情況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辦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證券品種,因而對于1997年之后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批準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稅,就缺乏明確的政策規定。為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得不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文)進行補救,規定對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2000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以補充規定的形式對基金單位是否征收印花稅作了說明。因此,我國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代表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從總體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處在探索階段。
2.證券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稅收缺陷。我國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開征的是印花稅,從當前實際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第一,稅種缺乏獨立性。證券交易印花稅從收入歸屬、征收管理方面來看,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是,從有關該稅種的制度規定來看,由于當前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行政法規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門規章、國務院通知等政策規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規定的缺陷,因而證券交易稅不具有獨立性。第二,征稅范圍過窄。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個人交易的a股、b股課征,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征稅,對國家股和法人股免稅,對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轉讓和交易,稅收的約束幾乎處在空白狀態。第三,對買賣雙方課征,不利于資本的自由流動。第四,稅率設置不合理。我國現行證券印花稅對股票交易雙方實行按交易額的0.2%的固定比例稅率征收,既沒有考慮交易額大小和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也沒有適當的減免稅規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資者的實際稅負較重,而機構和大戶投資者稅負較輕,不能體現“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投機”的原則。
3.證券投資收益分配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問題。一是稅收負擔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間的稅收負擔不平等,相比較而言,特區企業比內地企業在稅率上更低些,既不統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內部的各股東之間稅負也不平等,我國只對個人股而不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稅,違背公平原則。二是缺乏避免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重復征稅的機制。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作為企業所得一并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則規定個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費用扣除。這種做法實際形成了重復征稅,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對股息、紅利收入產生稅收歧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業的發展,進而從總體上降低了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4.對證券交易的凈收益即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不明確。資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資產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凈收益,證券市場中習慣上被看作是證券交易過程中因差價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國對資本利得征稅不是很明確。《個人所得稅實施細則》中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現行的辦法是,對股票轉讓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優惠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的確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規范,它的負面效應也越來越明顯,它會促使股票投資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機成分,不利于中長期投資,容易引發股市的震蕩。同時,國家對企業的資本利得規定也不盡相同,對內資企業的資本利得納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中,其資本損失不沖減當期所得,而對外資企業轉讓不是其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資本利得卻暫免征稅,并且資本損失可以沖減當期所得,導致內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相關建議
1.建立系統和健全的證券稅收制度。盡管我國目前證券稅收政策目標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卻是單一的,主要是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替其他稅種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張,有必要建立相對獨立的證券稅種和稅制,實現政策工具的多元化。這是因為:一是為了實現政府在證券市場中的多重政策目標。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在籌集財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發揮作用,但在調控市場及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國稅制結構變遷的必然選擇。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稅制結構將實現由現行的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逐步轉向以所得稅為主。此時,所得稅無論在收入總量,還是調控作用方面都將發揮更大的作用。與此相適應,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工具也將由現行的主要依靠證券交易印花稅轉變為同時依靠印花稅和資本利得稅、遺產和贈與稅等多稅種,因此,我國稅制結構的變遷也要求構建系統和健全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
2.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一是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確立為獨立的稅種。雖然就實質而言,我國當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其法律依據不足,而只是作為印花稅的特別稅目得以確立其法律依據僅僅是國家稅務總局和體改委聯合的公文,這與我國制定稅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過授權,由國務院頒布一些補充規定,以此來提高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法律級次,將其真正確立為獨立的稅種。二是按證券品種和持有時間長短實行差別稅率。對不同的證券品種實行差別稅率,能有效地對某些券種加以扶植,體現國家的投資結構政策。至于各應稅品種稅率的高低,應根據其預期收益率和流動性來確定。同時還應根據投資者持有證券品種時間的長短,分別設計不同的稅率,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樣有利于提高證券品種的流動性,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三是實行單向征收,將納稅人確定為證券交易的賣方。當前的雙向征收,提高了有價證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國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情況下,對組織財政收入、打擊投機行為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從實際來看,這種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從理論上分析,僅對賣方征稅有利于鼓勵長期投資,抑制投機,這也是實踐中多數國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力爭避免重復征稅,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國借鑒。西方國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來消除或緩解重復征稅:一是實行扣除制或雙稅率制??鄢频淖龇ㄊ窃试S公司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國為了減輕重復征稅,規定股東每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雙稅率制又稱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樣做也部分減輕了重復征稅,但公司的額外負擔并未減輕,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實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當股東個人獲得股息或紅利,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扣除這筆收入在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已支付的稅款,這一方法為西方大多數國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東個人所得的股息或紅利收入不作為個人的一項所得,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希臘和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都采用這一做法,它可以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在我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還能與國際常規接軌。免稅制雖然可以做到徹底消除重復征稅,但勢必減少財政收入,在目前我國財政拮據的情況下不宜采用。
4.統一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政策。我國股份制企業間的稅負不公平,其實質就是對上市公司實行稅收優惠。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良好的經營管理基礎,而且能通過發行股票募集到資金,因此,理應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對其減免所得稅的優惠,勢必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這種以減少國家收入為代價來換取企業內部轉機建制的政策,可能使這些企業缺乏加強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內在壓力,實際情況也證實了這一點。同時對上市公司減免稅,對非上市公司是極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經營基礎和上市融資已經為這些公司提供了市場競爭的優勢,若再加上稅收優惠,就會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處境更加艱難。從國家宏觀政策角度考慮,優勝劣汰只能通過促使企業內部的優勢得到真正發揮來實現,而不是通過“殺富濟貧”的政策來實現。因此,國家應該執行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及各上市公司之間稅負不公的局面,這樣才能促進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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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稅收優惠;運作模式;結構分布;投資類型
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以下簡稱REITs)在大多數國家被稱為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它是一種產業基金,是通過發行收益憑證將公眾的分散資金集合起來交由專業的經理人進行管理,投資于房地產領域并獲取收益的一種投資模式。REITs的誕生與發展改變了房地產商依靠銀行貸款、發行債券融資的局面,而是將社會上的閑置資金有效的利用起來,使其流入到房地產行業。這不僅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選擇,還極大的降低了房地產金融風險,推進了房地產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世界上的第一支REITs于1961年在美國誕生,而它的誕生要得益于艾森豪威爾總統1960年所簽署的一份法案――該法案將股票與房地產投資優勢相結合,引入了新型的投資模式,無論是機構、富商還是經濟實力一般的人群都可以參與其中,擴大了投資者的受益群體。至此,REITs在美國得到了發展。據美國國家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協會統計,截止至2015年10月,美國REITs的市值超過了9000億美元,公開掛牌和私募交易的REITs超過1800億美元。
現在美國擁有全世界最發達的REITs市場,但縱觀美國的REITs發展歷程,也并非一帆風順,同樣經歷過重創與復蘇,但無論處于哪個發展階段,美國的REITs的發展模式都與本國的稅收政策緊密相關,稅法的修訂、更改在REITs的發展與演變上扮演著重要角色。
一、優惠的稅收政策
美國的大部分REITs是采取公司形式,在稅收政策中要求,如果REITs能夠把每年收入的90%以股利的形式分配給各個股東,則可以免繳公司所得稅。這項優惠的稅收政策極大的促進了REITs的發展,不僅從政策上對REITs給予扶持照顧,減輕REITs的納稅壓力,更以這樣的硬性標準為投資者帶來更穩定更豐厚的收益來源,吸引更多的投資資金涌入到REITs中。
二、資產與收入結構分布
由于REITs可享有優惠的稅收政策,所以美國為了防止非房地產投資信托類的公司借REITs的外殼渾水摸魚就對公司的資產結構及收入結構做了明確規定。資產結構方面:第一,總資產的75%及以上的份額必須只能投資到房地產、政府證券及現金等價物。第二,單個證券的持有量不得超過REITs總資產的5%,不能超過該證券發行量的10%。收入結構方面:總收入的75%必須來自于房地產租金、房地產貸款利息、房地產處置收益。
三、投資類型
在美國最常見的REITs是對辦公類和住宅類的房產進行投資。對于這兩類投資,REITs可通過為租戶提供可使用空間和對物業設施進行日常維護與運營來收取收取租金。為了吸引租戶,這就要求所投資的辦公類或住宅類房產的地理位置、配套設施、內部裝飾及物業服務必須要具有競爭優勢。除此之外,還有更具發展潛力的零售類REITs,例如時尚購物中心、品牌折扣中心等,通常REITs除收取租金外還會通過增加客流來與商家共享分成;工業類REITs,例如倉庫、制造中心等,通過提供專業化的租賃與維護,將房產出租給各行各業,從而達到分散風險的作用;醫療類REITs,例如退休村、急救醫院等,養老與醫療護理具有必需性,通過租賃居住單元與投資為REITs帶來具有保障的穩定收入。
四、基本運作模式
美國的REITs的結構發展隨著稅法的變化而不斷演變,一般采取傳統結構、傘型合伙結構(上REITs結構)和下REITs結構三種。傳統結構是REITs直接擁有資產,并將資產的管理運作等外包給獨立第三方進行經營;傘型合伙結構和下 REITs結構都是房地產擁有者以經營性合伙企業的名義間接擁有資產,轉換成REITs股份或現金,起到延遲納稅的作用。但無論是哪一種結構,其運行模式都是基本相似的。REITs通過證券一級市場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資到房地產項目,獲得房地產租金、升值等收益。同時,因購買REITs的眾多投資者們也可以間接獲取股利,或是在二級市場上買賣REITs發行的股票獲取資本利得。
如今在美國,REITs的發展依然呈上升趨勢,并且許多國家借鑒美國的發展模式將REITs引入到本土,截止至2013年,共有34個國家引入REITs架構。
五、美國經驗對我國發展REITs的啟示
對于美國而言,REITs模式依賴于稅收政策,公司為了享有很高的稅收優惠的條件下發展REITs,REITs公司的資產業務中房地產投資的比例有嚴格的限制,每期的利潤至少90%用于股東分紅,除此之外,無論是投資地產的區域和負債比例沒有限制。
(一)政府應創造法律環境
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還不成熟,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如果要想成功發行適合我國國情的REITs產品,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加以管理,為其提供基礎保障。目前我國僅有的《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無法滿足REITs的發展需要,所以政府應完善相關配套法律,使REITs在完備的法律條件下健康發展。
(二)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縱觀成功運行REITs的國家,或多或少都會在稅收政策上加以傾斜照顧,這是一種信號,代表著國家對REITs運行的重視。通過科學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市場資金流入到REITs的投資領域,不僅會為REITs減輕壓力,也會使投資者享受到更多的股利分紅,大大的活躍了金融市場。所以我國在發行REITs時也應該對稅收環節進行考量,制定出適合我國的優惠稅率,為REITs的運行提供更廣闊的環境。
【關鍵詞】投資銀行;財稅問題;探討
隨著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我國經濟正面臨著大規模的結構性調整,社會經濟生活中對投融資的需求日益旺盛,我國的投資銀行業正面臨著有史以來最大的市場需求。狹義的投資銀行業務只限于某些資本市場活動,著重指一級市場上的承銷業務、并購和融資業務的財務顧問,本為所指投行業務財稅問題限于狹義上的投行業務。
一、投行業務會計處理探討
投行業務的會計處理,隨著企業會計準則的變化,也發生了一些發展變化。
1、投資銀行業務會計處理規定變遷
2003年,財政部公布了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公司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行業務中的發行承銷業務的收入確認根據發售方式不同做出不同處理,但基本原則為承銷實現時確認手續費收入;對于投行業務中的上市輔導、上市推薦、投資咨詢等財務顧問業務的會計處理為,證券公司應當在各項業務提供的相關服務完成時確認收入,在各項業務提供的相關服務完成前一次性收取的款項,應作為預收款項處理,待服務完成時按規定確認收入。
2006年,財政部公布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7年3月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編寫《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對于提供勞務收入的會計確認解釋如下:在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應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對于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分已發生成本能否取得補償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2、投資銀行業務會計處理變化
(1)在2003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下,對于投行各項業務收入和支出(含直接支出和項目人員費用)的確定,證券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發生業務支出時:②收到預收款項時:
借:待轉承銷費用借:貨幣資金
貸:貨幣資金貸:應付賬款
③待項目完成時,一次結轉收入、支出:
借:應付賬款
貸:手續費及傭金收入/業務及管理費
借: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業務及管理費
貸:待轉承銷費用
在該制度規定下,證券公司收入處理相對比較統一,投行業務的財務數據具有較強的可比性,但由于投行業務的特殊性,通常需要跨年度才能完成,上述處理辦法造成會計處理的不及時。同時,由于各證券公司對發生支出的性質理解不一致,造成會計處理存在差異,影響投行業務凈收入指標。根據證監會2009年一項調查數據看,大約42家證券公司將投行業務發生的直接費用(如登報、律師費等)和項目人員費用(如差旅費、招待費等)計入了管理費用,20家證券公司計入了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支出處理的不一致導致了行業監管指標口徑不一致的風險。
(2)2006年以后,由于會計準則廢止2003年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由此,證券公司投行業務收入、支出的處理出現進一步的差異。
一是仍然保持了2003年的會計處理原則,待項目完成后確認收入;二是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適用交易結果可以可靠確定,運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和支出;三是認為投行業務作為一個整體業務,收到的款項沒有退回的風險,發生的費用在整體上與收入是配比的,因而直接按收到款項確認為收入,發生支出確認為當期支出,基本上遵循了提供勞務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會計處理原則。從2010年度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的各家證券公司的年度審計報告看,目前約85%以上的證券公司采用的是第一種會計處理方法,15%采用的是后兩種處理方法。這樣的會計處理現狀一方面不符合會計準則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中的及時性原則,虛增資產和負債,增加了證券公司進行盈余管理的機會。同時,也帶來證券行業財務指標的不可比以及行業監管指標口徑的不一致,因而建議行業監管機構應予以進一步規范。為解決上述問題,本文建議行業監管部門對投行業務進行如下會計處理規定:
對于投行業務收入的確認,要嚴格執行會計準則中關于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原則,在資產負債表日均需將已發生的支出和收到的款項予以確認,不應以增加資產和負債的方式處理。對于有可靠依據(如客戶對業務完工進度的確認函等)證明投行業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計量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支出;對于勞務交易結果無法可靠估計的,建議參照會計準則中的規定,按照投行業務服務簽訂合同約定的收費時間確認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支出。
對于投行業務支出的會計處理,建議按照支出發生的性質進行分類處理,對于投行業務發生的直接費用,如登報費、廣告費等,計入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對于業務人員發生的費用,如差旅費、招待費、辦公費等,建議計入管理費用,這一規定可以限制證券公司調整行業監管指標,例如成本管理能力指標,從而保證行業監管指標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二、投資銀行業務稅務處理探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對于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這與會計準則的規定一致,但該函件中未對交易結果不能確定的勞務確認收入問題予以明確,造成稅務機關執法過程中與納稅人的理解存在不一致,但又無明確政策規定為依據的問題,比如稅務機關認為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就應該按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但是證券公司提供投行業務服務的結果確實具有不確定性,難以可靠估計,因而,需稅務機關出臺更加具體的指導政策解決該問題。
本文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相關政策,對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如何進行稅收處理予以規定。同時,考慮稅收政策在企業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上,遵循的一般原則為權責發生制原則,與會計準則對提供勞務收入確認的原則一致,因此,建議出臺的規定與現行會計準則中關于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會計處理保持一致,即已發生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按已收或預計能購收回的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結轉已發生成本;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從而實現收入、支出的合理確認,同時也減少了稅收政策與會計準則的差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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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意義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間接集合投資模式,是經濟市場發展產物,與人們專業化理財服務需求相吻合。證券基金運作涉及大量投資專家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與管理。證券投資基金具有間接性、投資費用低等特點。我國基金多為契約型基金,與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現狀相符。
2研究背景
我國基金業始于1991年,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其發展里程碑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由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與渣打銀行集團、匯豐銀行集團聯合創立的中國置業基金,是我國首個規范化投資基金。隨著經濟與基金行業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基金亮相滬深交易所,開辟了我國基金發展新時期?;鸢l展的同時,我國金融監管也在不斷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與實施,促進了我國基金行業的規范化發展。
3基金評價意義
基金評價對象包括投資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本身以及基金市場。有效的基金評價對我國證券市場健康和諧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可以幫助投資者掌握基金知識,進行理性投資,同時又可以加強相關部門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監督。通過基金評價對基金進行評價與考核,有利于企業完善內部管理機制,是完善我國基金市場,規范我國基金業健康和諧發展的有效切入點。
二我國投資基金評價問題分析
1基準選擇
相比模型選用,基準的選取對業績的影響更大,業績比較基準成為投資者評價基金管理公司業績的重要指標。隨著基金市場不斷發展,基金產品呈現多樣化發展趨勢,不同基金需要選擇不同的比較基準。比較基準是證券基金評價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是國內基準指標體系建設與應用仍存在一定漏洞,無法經受長時間的考驗,也無法獲得廣大投資者的普遍認同。
2樣本選擇
樣本選擇也是證券基金評價的重要內容之一,樣本選擇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生存偏差成為金融界廣泛議論的話題。不同樣本群體,選取樣本時間等都會對樣本分析結果產生直接影響。由于我國基金業發展時間較為短暫,樣本數量有限,導致基金可能偏離初始承諾的投資理念,樣本調查所呈現的問題并不能反映實際情況。
3我國基金產業實際價值的確定
基金凈值是評判基金業績的重要量化指標,其是否科學合理對于維護基金相關人員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國內基金凈值計算方式為股票市值、現金與國債市值相累加,此計算方式考慮范圍較為全面。但我國基金重倉股現象比較普遍,導致凈值計算存在一定水分,無法對我國基金產業實際價值進行估量,還會增加基金持有人成本。
三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策略
1加強基金立法
監管與自律工作證券基金監管可以分為3個層次:法律約束,規章制度約束,自律管理。通過相關法律法規構建我國證券投資信托制度的法律框架,塑造良好的證券基金發展環境,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通過規章制度,細化基金管理工作內容,充實管理機制,確?;鸸芾砣诵袨槟軌蛴姓驴裳?。通過人員和行業自律,強化基金企業內部管理工作,約束相關工作行為。
2加強基金信息披露機制
建設有效的基金評價依賴大量有效基礎數據信息,包括數量性信息、描述性信息等。建立有效的基金評級體系,必須加強相關數據信息的披露。首先證券基金監管部門可以要求企業公開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等內容,明確對基金契約等法律文件中的定義闡述。避免企業運用模糊化、空泛化、概念化的語言進行描述。加強基金內部管理運作信息溝通與交流,及時改進基金凈值核定計算,促進信息流通與披露。
3為基金發展提供穩定的稅收優惠證券
【關鍵詞】 宏觀稅負; 微觀稅負; 上市公司; 經營績效
一、引言
傳統理論認為,公司治理環境至少包括產權保護、政府治理、市場競爭、法治水平、信用體系、契約文化等方面,這些要素都不同程度地影響著上市公司的經營效率。稅收與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密切相關,是上市公司政府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我國證券市場設立的初衷是為國有企業改制和解困服務,因此中國證券市場上的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上市公司主要由政府控制,政府的動機和行為必然會對上市公司的業績產生重要影響。
稅收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合理的稅收負擔,可以適時、適度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促進上市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降低稅負可以提高企業對利潤率的預期,從而增強其投資的積極性,最終對上市公司的業績產生積極影響,刺激整個經濟的增長;而增加稅收則會加重上市公司的稅收負擔,加大經濟利益流出,最終可能導致整個經濟的萎縮。結合以上分析,本文通過面板數據將進行以下實證檢驗:首先,是否宏觀稅負越高與上市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呈現負相關關系;其次,檢驗是否由于宏觀政策滯后效應的作用,前期宏觀稅負對上市公司業績的影響大于當期宏觀稅負對上市公司業績的影響,是否上市公司自身的微觀稅負與上市公司業績之間呈現負相關關系;最后,檢驗微觀稅負對上市公司業績的影響是否更加顯著,微觀稅負對凈資產收益率的回歸系數是否大于宏觀稅負對凈資產收益率的回歸系數。
二、樣本選取和數據來源
(一)樣本的選取
本文的研究選取面板數據,選擇2000至2009年十年間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且掛牌交易的所有A股為研究數據總體。在計算各自變量過程中,本文剔除了部分數據:由于某些樣本公司公開公布的財務報表不完整,無法通過公開途徑獲取這些公司的全部財務數據,從而導致部分重要自變量無法計算,剔除原始數據缺失的公司;剔除每股盈余為負數的樣本,利潤為負的公司往往不涉及所得稅的繳納,計算這些樣本的實際稅負水平沒有理論意義;剔除分母為零的異常值;剔除了經過計算之后實際稅負大于1或者水平小于0的極端值;由于行業的特殊性,剔除金融股A股上市公司。經過篩選,本文共得到深滬兩市所有A股2000-2009年間總數為8 654條有效樣本。
(二)數據來源
本文研究中涉及的上市公司相關背景信息和財務數據來自CSMAR國泰君安數據庫和巨靈數據庫中上市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批露的年度報告;宏觀經濟相關數據全部來自于國家統計局網站和中國統計年鑒。本文用SPSS11.0完成宏觀經濟稅負、微觀公司稅負、企業規模、財務杠桿、存貨密集度和資本密集度的計算,并對樣本數據進行了實證檢驗。
三、變量設定與模型構建
(一)變量設定
1.因變量。本文選取凈資產收益率作為衡量公司經營業績的財務指標。凈資產收益率是評價企業自有資本及其積累獲取報酬的最具綜合性與代表性的指標,反應企業資本運營的綜合效益。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均凈資產,其中,凈利潤可以直接從上市公司公開的利潤表中獲得;平均凈資產是該會計年度年初凈資產和年末凈資產的算術平均數。
2.自變量。本文將影響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的稅收因素劃分為宏觀稅負和微觀稅負兩個層面。其中,宏觀稅負是對上市公司所處的宏觀經濟環境的描述,微觀稅負是指公司作為微觀個體所承擔的不同于其他公司的實際稅收水平,反應了公司內部基本面信息。
3.控制變量。控制變量用來反應除宏觀稅負和微觀稅負之外的因素對上市公司業績的影響。根據現有文獻,本文選取的控制變量包括GDP年度增長率、公司所處行業、公司所在地區、企業規模、財務杠桿、資本密集度、存貨密集度、行業變量和地區變量。本文對各變量的具體定義如附表1所示。
(二)模型構建
為檢驗文中提出的研究假設,結合上文設計的若干變量,本文分別構造了線性方程一至方程五:
方程一,研究當期宏觀稅收負擔對上市公司業績的影響,宏觀稅負變量取當年數據:
ROEt=a+a1MACROt+a2GDPRATEt+a3SIZEt+a4LEVt+a5CAPINTt+a6INVINTt+a7INDUSTRYt+a8AREAt (1)
方程二,研究上期宏觀稅收負擔對上市公司業績的影響,宏觀稅負變量取上年數據:
ROEt=a+a1MACROt-1+a2GDPRATEt+a3SIZEt+a4LEVt+a5CAPINTt+a6INVINTt+a7INDUSTRYt+a8AREAt (2)
方程三,研究微觀稅負對上市公司業績的影響:
ROEt=a+a1ETRt+a2GDPRATEt+a3SIZEt+a4LEVt+
a5CAPINTt+a6INVINTt+a7INDUSTRYt+a8AREAt (3)
方程四,研究當期宏觀稅負和微觀稅負的共同影響,宏觀稅負變量取當年數據:
ROEt=a+a1MACROt+a2ETRt+a3GDPRATEt+a4SIZEt+a5LEVt+a6CAPINTt+a7INVINTt+a8INDUSTRYt+a9AREAt(4)
方程五,研究宏觀稅負和微觀稅負的共同影響,宏觀稅負變量滯后一期,取上一年數據:
ROEt=a+a1MACROt-1+a2ETRt+a3GDPRATEt+a4SIZEt+a5LEVt+a6CAPINTt+a7INVINTt+a8INDUSTRYt+a9AREAt(5)
在建立了實證方程之后,本文進行如下實證分析。
四、實證檢驗結果
(一)方程一與方程二的實證分析
結合上文的理論分析,國家的宏觀稅收政策具有一定的滯后效應,為觀察和驗證這一滯后效應,現將方程一和方程二放在同一表格中做對比分析,方程一和方程二的線性回歸結果如附表2所示。
根據方程一的多元回歸結果,宏觀稅負的回歸系數為負值,表明當年的宏觀稅負水平與各個公司的經營業績之間存在負相關的關系,回歸系數通過了1%置信水平的檢驗,說明宏觀稅負與A股上市公司業績之間的這種負相關關系是高度顯著的。GDP增長率的回歸結果為正值,說明宏觀經濟的增長會帶動上市公司業績向好,并且這種促進作用也是高度顯著的,這一結果用數據支持了近年來我國政府堅持發展經濟,保持GDP長期高速增長這一策略的正確性。企業規模的回歸系數為正值,這一結果與Siegfried的實證分析結論相吻合,說明規模效應對上市公司業績的促進作用。財務杠桿的回歸系數為正值,說明在保持公司正常盈利的情況下,合理地利用財務杠桿,將提高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增加股東回報,這一結果與現有的財務理論相吻合。固定資產密集度的回歸系數為負值,并且這種負相關關系在5%的置信水平下顯著,這一結果與Gupta and Newberry和Derashid and Zhang等人的研究結論相一致。存貨密集度的回歸系數為負值,且通過了1%置信水平的相關性檢驗。
根據方程二的多元回歸結果,滯后一期的宏觀稅負變量回歸系數為負值,說明前期的宏觀稅收負擔水平將會對上市公司當期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回歸系數在1%的置信水平下顯著,說明前期稅收負擔對當期業績的負面影響是非常顯著的。這一研究結論符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長期以來,我國地方政府對本地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一直是很多上市公司的業績支撐點。
對比表1中方程一和方程二的實證檢驗結果,可以發現:第一,滯后一期的宏觀稅負變量的回歸系數為-0.176,遠大于當期宏觀稅負變量的回歸系數-0.105(絕對值比較,符號反映自變量與因變量之間的相關關系,數值反映相關關系的程度);第二,方程二的調整的R2大于方程一調整的R2,宏觀稅負變量換用滯后一期的數據滯后,對A股上市公司業績的解釋力度超過了當期的宏觀稅收負擔。方程一和方程二的對比可以說明宏觀稅收政策的滯后效應,由此可以看出,相對于當期的宏觀稅收水平而言,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受到前期宏觀稅收政策的影響更加顯著。
(二)方程三的實證分析
根據附表3所反映的方程三的多元回歸結果,微觀稅負變量的回歸系數為負值,說明上市公司自身的微觀稅收負擔與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存在負相關的關系;回歸系數在1%的置信水平下顯著,說明微觀稅負與上市公司業績之間的負相關關系是高度顯著的。
對比方程三和方程一、二的回歸結果,不難發現,方程三、方程一、方程二的Adj_R2分別為0.843,0.537,0.638包含變量微觀稅負的回歸方程三,其Adj_R2明顯大于包含宏觀稅負變量的方程一和方程二。Adj_R2的增加代表方程中解釋變量對于被解釋變量總體解釋力度的提高,因此,微觀稅負能夠比宏觀稅負更準確地反應上市公司本身的稅收負擔水平,更加顯著地影響著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相比宏觀稅收環境而言,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更多地受到自身特有條件的影響。
(三)方程四和方程五的實證檢驗結果
根據附表4中所反映的方程四和方程五的實證檢驗結果,宏觀稅負變量、宏觀之后一期的宏觀稅負變量和微觀稅負變量的回歸系數都為負值,進一步驗證了稅收負擔水平與上市公司業績之間的負相關關系;三個變量的T值分別在5%、1%,1%的置信水平下顯著,這一結果與方程一至方程三的檢驗結果相一致,證明我國稅收負擔水平和上市公司經營業績之間的這種負相關關系是非常顯著的。
對比方程四和方程五的實證檢驗結果,兩個方程的Adj_R2分別為0.648和0.785。在方程五中,將宏觀稅負變量滯后一期之后,回歸方程的整體解釋力度與方程四相比有所提高,說明前期的宏觀稅收水平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比當期宏觀稅收負擔水平更加重大,稅收作為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方式,具有明顯的滯后效應。
對比方程四和方程一、方程三的實證檢驗結果,一方面不論是宏觀稅負和微觀稅負對A股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單獨影響(方程一和方程三),還是二者的共同作用(方程四),稅收負擔水平對公司績效的負面作用都是高度顯著的;另一方面,方程一、三、四的回歸方程的擬合優度上升,說明隨著主要自變量的改變,回歸方程的整體解釋力度逐步逐漸加強。
五、結論
綜上分析,我國A股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與稅收負擔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稅收負擔越輕,上市公司的盈利狀況越好,凈資產收益率越高,對股東的回報能力就越強;加重稅收負擔會降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上市公司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主要參與一方,在市場上面臨激烈的競爭壓力,企業所承受的稅收負擔越重,對企業經營績效水平的影響也越大,沉重的稅收負擔削弱了企業的盈利能力,限制了上市公司規模的擴大,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同時受到整體經濟的宏觀稅負和公司自身的微觀稅負的雙重影響。其中,公司微觀稅負對自身業績的影響比宏觀稅負更加顯著。分行業和分地區的稅收分析表明,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上市公司的實際稅收負擔率存在很大差別。國家扶持發展的信息和高科技產業,享有的稅收優惠較多,實際稅收負擔率較輕;第三產業中的部分產業,如食品和醫藥,稅收負擔過重;經濟特區和西部地區的企業,受惠于我國區域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稅收負擔較輕,經營績效在全國排名靠前。稅收優惠的力度在不同行業和地區之間存在不均衡的現象,受此影響,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上市公司的實際稅收負擔率存在很大差別。沿海經濟特區和西部地區的高凈資產收益率一定程度上受益于這些地區寬松的稅收環境。由于宏觀稅收政策的滯后效應,上一期宏觀稅收負擔水平對上市公司當期業績的影響力度遠遠超過了當期宏觀稅收負擔水平對上市公司業績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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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活動以來,縣地稅局__分局圍繞縣委、縣政府“四個年”活動,開展“十名稅干進百企,出謀劃策解難題”專項行動,于日前在__鎮商會第一屆第七次會議上為__鎮重點稅源企業63位老總作稅收政策輔導,重點宣傳地稅幫扶企業攻堅克難促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發展送上“十道稅收政策優惠大餐”,為企業爬坡、過坎、轉型、過冬帶來春天的“及時雨”。
一是落實各項稅費優惠措施,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落實臨時性下浮企業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政策,具體幅度相當于企業應繳納統籌部分1個月的額度;執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下調工作,繳費比例從18.5%下降至17%。落實水利建設專項資金調整政策,對從事工交、電力、郵電、鐵路、煙草、建筑等生產性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征集由原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1.2‰,調整為1‰。
二是落實支持企業擴大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力引導社會投資。對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原因,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辦法。
三是落實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和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切實保障民生。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在相應期限內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為安置隨軍家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的新辦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四是落實住房相關稅收政策,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自20_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收入,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是落實支持農業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除外)的所得,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對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項目免征營業稅。對農業龍頭企業、省級農業科技企業、農產品流通企業,如按規定納稅仍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相應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或水利建設專項資金。農村、農場和農民個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將土地承包(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六是落實支持自主創新的稅費優惠政策,大力推進工業轉型升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七是落實支持服務業的稅費優惠政策,大力推進現代服務業發展。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規定收入、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和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工業創意產業及基地、創意文化產業基地、困難文化企業、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連鎖經營超市、省重點流通企業以及新引進的企業總部,如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報經地稅部門批準,酌情減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八是落實支持環境保護的稅費優惠政策,著力推進節能減排。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且投資金額較大的企業,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處理企業,報經地稅部門批準,酌情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對未達到節能減排目標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業,一律不得減免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管的各類稅費。
九是落實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1、應用概況。融資難一直是房地產行業的發展的瓶頸,房地產證券化的出現不僅提高了房地產投資的靈活性和安全性,也解決了房地產市場的融資難題。發達國家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已經相對成熟,而我國還處于初步探索階段,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投資信托,這便限制了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不過,經過房地產業界的努力和國內外金融機構的支持,我國已經出現了類似于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業務運作模式。如,房地產投資基金和中外合資的房地產投資基金。
2、國內信托產品與國外房地產信托產品的差別。我國產業基金法目前還是個空白,這導致我國現有投資基金全部屬于證券投資基金。因此,我國證券市場上的房地產信托產品與國外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差別很大,我國的房地產信托產品還無法通過投資組合來有效分散投資風險,只是一種不成熟的、初級的、過度的金融產品。
二、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面臨的問題
目前,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面臨以下一些問題:
1、金融市場不成熟。發達國家有具有發達的金融市場,而中國的金融市場仍然不成熟。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需要在短期內以私募方式形成規模巨大的資金。顯然目前中國的金融市場還無法做到這一點。另外,國內封閉式私募基金的流動性差,難以進行多項目投資,這就不利于發揮房地產投資信托風險分散功能。
2、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各種房地產信托經營業務的政策法規以及具體實施細則,在我國的現有的法律制度環境下還是一個空白。關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如何運作、享受的稅收優惠,相關的稅收財務和證券交易的法律法規遲遲未出臺,這些都是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我國的發展的瓶頸。
3、專業人才缺乏。美國的成熟房地產投資信托與其吸收和利用人才有很大的關系。吸收優秀的復合型人才,這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我國目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專業人才比較缺乏。
4、難獲得稅收優惠。房地產投資信托在美國之所以盛行,是因為其得到了稅收優惠。然而,在中國現行稅收上,存在雙重征稅的問題。依照我國現行公司法,房地產投資信托要先交納公司稅,投資者還要納所得稅,重復征稅,使得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資金回報優勢不明顯。我國現有的稅收政策嚴重制約著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
三、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對策建議
1、加大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法律和監管力度。完善的法律環境是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健康發展的保證。因此,盡快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法》,同時借鑒國外經驗,在投資基金法基礎上,制定《投資者保護法》、《中外合作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離不開有力的監管。既要加強監管機制又要增強信托行業自律機制,還要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監督機制。因為投資公司與資產管理公司可能因追求自身利益而傷害客戶利益,所以引進委托人和受益人對受托人的監督是必要的。
2、積極借鑒國際發展經驗。我國的金融相對不發達、房地產市場規模巨大、稅制稅法改革的滯后等經濟金融現狀,決定了我國不能照搬其他國家的現有模式,因此,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發展需要充分借鑒國際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發展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國情,加強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規范和金融創新。
3、建立、健全政府支持體系。房地產投資信托主體需要政府出面組建,這不僅提高了房地產信托投資的信用等級,又為房地產投資信托交易提供了制度保證。政府還應制定相關支持政策。如合理的稅收政策就能夠避免房地產投資信托被雙重征稅,降低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的融資成本。最后,政府應加強資信評估機構建設,重點扶持或者專項建設確立一批權威評估機構。
4、注重培養房地產投資信托專業人才。房地產投資信托既是金融新品種又是大規模的運作資金,所以,一支精通金融業務,深入了解房地產市場的專門人才必不可少。首先,可在高??稍O房地產投資方面的相關課程,還可采取在職培訓的方式,對房地產或金融領域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其次,房地產投資信托對基金管理者的要求較高,在人才培育方面,要更多的引進競爭機制,既要培養國內人才,又要注重引進國外管理人才。另外,還要注重培養相關配套人才的支持,如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人員。這些配套的相關人才對于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的成熟和專業化具有關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