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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創業投資;會計處理;稅收政策;稅收制度
一、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現狀及其原因
創業投資,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基金)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機構或個人)籌集創業資本,然后將創業資本投向創業企業,主動地參與創業企業的管理,并為其提供增值服務,做大做強創業企業后通過一定的方式撤出資本,取得投資回報,并將收回的投資投入到下一個創業企業的商業投資行為和資本運作方式。據清科公司調查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國已有本土風險投資機構達498家,管理著約800億元人民幣的風險資本。
創業風險投資是促進高新技術發展的推進器。從這個角度講,創業風險投資也是屬于一個比較幼稚的產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因此,在稅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給予優惠,這是世界上其他國家都在實踐的一種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經濟浪潮的推動下,在國內“科教興國”戰略的鼓舞下,我國曾掀起過一次短暫的創業投資熱潮。從1985年重新開始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當時成立的中創公司是我們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投資風險企業。這么多年來,我國的創業風險投資也有了一些發展,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的步伐還是比較慢的。
2000年,受網絡泡沫破滅的影響,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撐,我國的創業投資業很快進入寒冬。從2001年到2004年,創業投資機構數量和創業投資資本數量幾乎是持續性地負增長。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聯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企業管理辦法》),不僅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了特別法律保護,而且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
創業風險投資發展最關鍵、最核心的因素,應該是它有比較好的退出機制,現在,我們資本市場中創業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還是比較單一,所以創業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不光是涉及稅收政策、信貸政策,還有國家從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別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對支撐創業風險投資的發展應該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風險投資需要稅收的特別關照,主要表現為利用優惠的稅收政策激勵風險投資。稅收優惠能降低風險投資的成本,這是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對高新企業投資者采用的優惠政策。稅收優惠能體現政府扶持風險投資的意圖,是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國創業投資中的稅收政策
對于創業投資,我國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稅收政策。1991年《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指出:“有關部門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用于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條件成熟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可以創辦風險投資公司”。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中指出,對經認定的開發區中外企業實行包括增值稅、產品稅、獎金稅、建筑稅等多項稅收優惠。國務院于1996年的《關于“九五”期間科級體制改革的決定》再次強調要發展風險投資,一些部門和地區也在積極探索和推進。國家經貿委2002年《關于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實施意見》,指出:“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探索風險投資機制。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采用高技術與先進適用技術進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治理機制等作出了規定,其中不乏對風險投資企業稅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條就規定:“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6年3月1日起實施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該《辦法》為創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奠定了基礎的公司規范。
遵照國務院領導“要抓緊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參與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經過一年多的研究論證和反復修改,終于在2007年2月15日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稅收政策通知》作為《創投企業管理辦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將對我國創業投資業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這項重要激勵政策的出臺,標志著創業風險投資在我國已經迎來了一個有利的發展時期,創投行業正迎來一個蓬勃發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加上我國《公司法》、《稅法》、《合伙企業法》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初步構成我國風險投資中稅收政策的法律規范體系。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已運行多年,它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和法律調節手段,對加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對照國外發達工業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先進而完備的有關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制度,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著明顯的不足與漏洞,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應有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
三、國外有益做法借鑒
運用稅收政策激勵創業投資是發展創業型經濟的必然要求。隨著規模經濟日益讓位于系統經濟,創業型企業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突現,以至于管理學泰斗德魯克在1984年就指出:現代經濟正在從大型公司主宰的經濟向創業型經濟轉變。
創業投資作為“支持創業的投資制度創新”,通過培育和扶持創業型企業,對于促進創業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創業型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擴大社會就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等社會效益,并不能內化為創業投資的經濟效益。由于創業投資具有高風險性和規模不經濟性,在其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后還往往處于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因此僅僅依靠市場機制來將社會資本轉化為創業投資資本往往要面臨市場失靈問題。針對創業投資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場失靈問題,不少國家都出臺了一系列專門針對創業投資的扶持政策。在種類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稅收激勵政策已經被證明為效率最高而且不會導致創業投資基金治理機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國
在創業投資業最為發達的美國,雖然在有識之士的推動下早在1946年就設立了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無人模仿設立第二家創業投資公司。
1958年,聯邦政府推出“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通過提供低息優惠貸款,支持民間設立“小企業投資公司”后,專門投資小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才得以發展起來,并促進了整個創業投資行業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國在1969年將資本利得稅率從25%提高到49%,結果嚴重阻礙了美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直到1978年將資本利得稅率降低至28%,1981年進一步降低至20%,創業投資才又得以迅速復蘇。到1986年美國創業資本額達241億美元,是稅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別是為了鼓勵不發達地區創業投資業的發展,聯邦政府還于2000年推出《新市場稅收抵免方案》,對投資低收入地區的“社區發展基金”滿7年的,可從聯邦所得稅中獲得相當于投資額39%的稅收抵免。
近年來,美國一些欠發達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迅速起步,還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臺了比聯邦政府更有力的稅收激勵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亞州等州,合格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按其對基金投資額的20%到30%申請所得稅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為吸引保險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對投資于合格創業投資公司的保險公司,可按投資額的100%~120%提供公司稅抵免。在科羅拉多、佛羅里達、密蘇里、紐約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類似稅收政策。
(二)英國
英國目前已成為世界第二大創業投資國,其創業投資規模幾乎占整個歐洲的一半,居遙遙領先地位。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統計,2001年英國針對處于起步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雖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層并購在內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卻名列前茅,遠遠超過美國。其重要經驗是先后出臺了三項針對創業投資的稅收激勵計劃。例如,為鼓勵個人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創業投資,1995年出臺了“創業投資信托計劃”,對專門從事創業投資的“投資信托”(本質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給予三方面稅收優惠:(1)創業投資公司免繳資本利得稅;(2)個人投資者從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包括紅利收益所得和處置創業投資公司股權的資本利得)免繳所得稅;(3)對于持有創業投資公司股份超過3年的個人投資者,可以按其投資金額的20%,抵免個人所得稅。為鼓勵大型實業類公司從事創業投資,2000年出臺了“公司創業投資計劃”。
該計劃規定,開展創業投資業務的實業公司可獲得以下稅收優惠:(1)如果投資于小型加工貿易類企業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獲得相當于投資額20%的公司稅抵免;(2)如果將投資所得再投資,公司可延遲繳稅;(3)如果在處理創業投資計劃時出現損失,公司可以從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損失,以減少稅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創業投資業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稅收優惠等政策的激勵下,其創業投資業才快速發展起來。據統計,到2001年,加拿大針對處于起步期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為拓寬創業資本的來源,鼓勵雇員依托工會組織,投資設立“勞工創業投資公司”,聯邦政府對投資者實行相當于投資額15%的稅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還另外對“勞工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者實行地方稅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還對投資者按相當于投資額的15%提供省政府稅收抵免。為改善區域內起步期企業的融資環境,不少省份對其他類型創業投資公司也制訂有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對持有注冊創業投資公司股份的當地投資者,可以獲得相當于投資額30%的個人或公司稅抵免。
(四)韓國
韓國的創業投資業在1990年代早期幾乎為空白。1998年,韓國政府通過稅收激勵等政策,大力促進創業投資業發展。到2001年,韓國針對處于起步期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員國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經驗是對創業投資實行雙重激勵:
一是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凡投資于創業投資基金的公司和個人,如果持有份額滿5年,都可獲得相當于投資額15%的合并所得稅抵扣。
四、完善我國創業投資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的途徑
(一)完善現有稅收政策
從在現行稅制及相關環境框架內的政策選擇分析,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按照這一標準,即使國家工商總局能夠順利推出《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制企業實質上也已經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因此單純改變企業組織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復課稅。因此,在此情況下針對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應順應稅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斷標準。一是按稅制改革方向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
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無論創業投資機構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復課稅。但如果稅制改革方向是朝著以法人為納稅人的判斷標準確定納稅主體的方向發展,則創業投資機構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復課稅問題,因為在這種稅收體制的框架下,凡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都歸入公司所得稅課稅范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歸入個人所得稅課稅范圍。在以上原則下,有限合伙制的創業投資機構就不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重復課稅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對最終投資者的稅收政策:(1)當最終投資者是企業的情況下,應采取投資分紅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2)當最終投資者是個人的情況下,應免除其個人所得稅的重復課稅。對個人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分紅和退出時的資本增值,比照國家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處理,鼓勵出資人進入創業投資。
(二)改革企業所得稅中研發費用的扣除辦法
研發費用是指用作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生產經驗中發生的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符合條件的,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就是比上年實際增長達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創的風險企業很可能出現虧損,虧損的風險企業就無法享受到該項扣除。最好的辦法是將研發費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資者的利益結合起來,采取向投資者退稅的辦法,即允許創業企業以當年產生的研發費用按投資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資者的其他收益,特別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可以允許他們用分攤到的研發費用去抵扣他們的個人收入從而減少他們的個人所得稅,而如果該項目是由投資基金所組建,那么研發費用可以用來扣除他們投資其他風險企業得到的收益。
(三)創新觀念,改進相關稅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鑒經濟學分析和國際創業投資的實踐經驗,在現有觀念上進行突破,將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個“融資中介”,而不是按照現行的做法當作一個普通的企業來看待,在解決困擾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環節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創業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發達國家在對創業投資的稅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將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種“透明組織”或“投資管道”投資收益按照協議全部分配給出資人。如果我們可以把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個與“投資管道”相類似的“融資中介”,那么創投企業本身就不應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是由出資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質繳納所得稅。這種做法既能夠解決長期困擾我國創投業的重復課稅問題,又有利于創業投資機構吸納投資,特別是具有免稅資格的投資主體(如養老基金等)的資金。
二是利用稅收抵免引導出資人投資,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我國對高科技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為了鼓勵投資人將資金投入到創業投資行業之中,應采取大力度的傾斜性政策。從境外的做法看,英國和臺灣所采取的投資稅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鑒。在投資稅收抵免制度下,創業投資行業的最終投資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抵免其從其他經營項目中取得的應稅所得。
另外,無論是在創新型稅收政策建議下還是在改進型稅收政策建議下,都可以考慮取消對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管理費和咨詢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但對于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項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具體來講,凡是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對于其“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則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因為從提高創業投資行業的運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資質量的角度出發,應鼓勵設立獨立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但按照現行稅制,這會造成營業稅負擔的增加。一些創業投資機構為了規避對管理費收入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采取將創業投資機構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合并的方法。但這對于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是不利的。其結果是,國家的稅收被規避,而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也受到了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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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政策;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0.044
私募基金為中國產業結構轉型、企業供給側改革提供了必要的資金支持,同時私募基金直接、間接產生的稅收在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中占比也在不斷提升。相對于大的、成熟的企業來說,創新型中小企業能夠獲得的銀行貸款資金支持有限,那么引進私募股權基金成為其融資的重要渠道之一。以上海市浦東區為例,2009年至2011年私募基金公司繳納稅收分別為5.3億元、3.1|元、7.8億元,若進一步計算稅收的乘數效應,那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為一個地區帶來的經濟貢獻更加顯著。可見無論是地方還是中央,都需要大力扶持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通過稅收、落戶獎勵等一系列促使促進其發展。
1私募股權基金基礎層面稅收規定
公司制私募股權涉及的稅收規定:中國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按照中國《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為主體,對外實施股權投資。一般來說,由私募股權公司初始投資者出資成為公司股東,并以出資額對基金風險承擔有限責任,同時為了降低委托風險,基金管理人按照1%-10%的投資比例也進行出資。
對于私募投資基金公司層面的稅收:對于公司型基金,終究其本依舊是一個公司,因此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其征收所得稅。但基金公司又與普通類型的公司在所得稅上具有以下三點特殊性:按照中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基金公司獲取被投資項目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時,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基金公司退出被投資企業項目時,若以采取股權轉讓方式獲取的收益時,應列入基金公司應納稅,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基金公司在取得股權投資之后,為幫助被投企業快速發展等對被投企業進行管理、指導和咨詢等收入費用,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屬于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應當按照6%稅率繳納增值稅。
投資人層面的稅收優惠: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3條規定,人投資者從基金公司獲得收益,享受20%個人所得稅稅率。對于機構投資者,若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稅率,則不需納稅;若其稅率高于基金稅率,則需補繳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31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7條的規定,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可按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規定
從企業所得稅法上講,《公司法》明確合伙企業的非法人地位,同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合伙企業不適用于所得稅法。因此,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基金機構本身不是納稅主體,而是由企業投資人從公司取得收入時的稅務處理。根據《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合伙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進行繳納,而合伙企業投資人又可分為自然人、法人、合伙企業三個角度進行剖析。
投資人為自然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投資人在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按照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該個人應自行在取得紅利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
投資人為法人:按照《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當投資人取得合伙企業分配的紅利、股息等投資收益及持有被司股份轉讓所得的權益性收益,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投資人為合伙企業:當合伙企業作為投資人,取得相應的投資收益時,依舊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按照該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性質分別繳納個人或企業所得稅。
3部分地區稅收優惠政策
各地方政府緊隨著已上報國務院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行政法規,也相繼頒布各自的私募基金公司稅收優惠政策。其中主要以公司營業稅減免、高管個人所得稅減免、獎勵等形式促進私募基金的發展。通過表1將北京、廣州、深圳、廈門、成都的地方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比較,如表1所示。
4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現存的問題
中國私募股權基金有多種組織形式,不同組織形式的協調發展離不開統一規范的私募股權稅收制度。目前,中國沒有專門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的稅收法律,并且缺乏統一的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法律制度體系。與此同時,國家層面和地方政府出臺了一些內容相互矛盾的稅收政策,增加了稅收政策正確適用的難度,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在不同的納稅環節稅收負擔差別較大,違背了稅收法定,公平負擔等稅收基本原則。
4.1合伙型基金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公司型私募基金適用《企業所得稅》及其他及其實施條例,被投資企業將股息紅利向公司制投資者進行分配,被分配方在分配方宣告股息紅利分配的當年可以將確認的股息紅利收入作為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根據《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可按70%投資額抵扣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應納稅所得額。相比之下,合伙加上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基金合伙人組織形式的復雜性,合伙制公司就不能與公司型私募同樣享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國外主要石油稅種的構成
石油稅收是政府對石油勘探、開采、儲備、加工、消費等一系列環節所課征的稅收的總稱,包括政府對石油生產與經營各個環節所征收的各種稅與費。從思維的理念出發,石油稅收是公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平衡器,石油稅制體現著對自然公民和公民企業履行其經濟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政府關懷。從公共產品理論出發,石油稅制被看作政府向作為市場主體的石油服務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課征,石油稅收應當是石油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為消費社會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而支付的“稅收價格”。政府通過包括石油課稅在內的所有稅收融資,為石油產品或服務的生產者和消費者提供了安全保障,維護了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為石油從業者提供了基本的社會保障,這些帶有公共產品性質的服務完全可以看作是石油產品或服務的生產者和消費者繳納稅收的回報。目前,西方國家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石油稅制體系,歸納起來。國外石油稅制中的主要稅費有如下幾種:
1.石油開采稅。主要是為獲得對石油資源的勘探開采權而征收的稅費,包括現金定金、地租和礦區使用費等。現金定金是石油公司在簽定合同、獲得商業性發現、投產及當產量達到一定水平時向政府繳納的現金費用。現金定金對于石油公司來說是一種額外負擔。也是和政府討價還價的籌碼;對政府而言,雖然現金定金在財政收入中微不足道,但畢竟是一筆既得的收人。在主要產油國中,大部分國家簽訂勘探開發協議都要付定金;有些國家取消了定金,如馬來西亞和泰國。地租是石油公司為取得勘探生產權向土地所有者按年度繳納的一種租金,也有的是指礦產地質勘探和采礦單位租用礦地預付的年租金。一般根據探礦和采礦許可證獲準的土地面積乘以每畝年租金計算,初級階段(前期勘查)收費較低,高級階段(采礦)收費較高。礦區使用費是政府(礦區所有者)把礦產資源出租給他人開采、使用而獲得的一種權益所得,也可以視作使用者因開采不可再生資源而向所有者支付的賠償金。礦區使用費保證了政府從生產中取得一定收入,而無需依賴對公司銷售或利潤的征稅。
2.石油所得稅。主要是為調節石油公司的利潤水平而征收的利潤稅,包括公司所得稅和資源租金稅等。公司所得稅(即公司稅)是對利潤征收的稅種,由每個公司實體支付。作為征收對象的應納稅所得是指扣除明確規定的生產成本和旨在提供優惠的補貼減讓之后的部分。但是在采用產量分成合同時,往往將所得稅包含在國家石油公司獲得的利潤油份額中,由國家石油公司代替訂約公司向政府繳納。所得稅的征收方法大體有兩種:一種是與一般企業所得稅征收方法相同;另一種則是按專門制定的石油法或石油稅法征收專門的石油所得稅。所得稅多為固定比率,各國稅率在24%一85%之間,多在38%以下;個別國家的所得稅率按收益率高低確定,如哈薩克斯坦。資源租金稅是對項目利潤高于一定水平的部分征收的累進稅。這種稅是針對項目的盈利水平制訂的,一般只有當項目盈利并達到一定水平時才能征收此稅種。目前只有澳大利亞等少數國家征收資源租金稅。這個稅種的開征有其積極的一面,即達到了公平稅負的目的,促使油田充分挖掘潛力,提高油田效益,鼓勵企業對風險項目的勘探。
3.石油流轉稅。主要是對石油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流轉額而征收的流轉稅。與石油生產有關的流轉稅主要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中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的價值增加額為課征對象的稅項。目前國際上主要實行消費型和生產型兩種類型的增值稅。經合組織(OECD)國家的石油行業主要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一般為20%左右。如瑞典的稅率為25%,芬蘭為22%。增值稅一般實行抵扣制度以確保在以后的流通環節不被重復課征。另外,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還對天然氣征收消費稅。
4.石油“暴利稅”。主要是為了調控壟斷行業的高額利潤而征收的稅。在一些產油大國,收取暴利稅的做法比較普遍,特別是在石油價格上漲時,國家通過征收暴利稅,將石油的溢價部分收歸國家財政,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失衡的狀態。征收暴利稅的主要依據是這些企業獲取的巨額利潤源于其所占據的壟斷資源。不少國家對石油產業征收暴利稅,并根據國際油價的漲落增加或取消暴利稅。美國在1980年油價暴漲的時候曾經施行,到1988年油價大幅回落后政府又將其廢除,這也說明暴利稅的征收對于消除油價泡沫是有一定效果的。
5.石油消費稅。主要是針對石油產品和消費石油產品的行為而征收的稅,其目的是為了調節油品結構、控制石油的過度消費、保護環境安全;也有的是為了籌措交通維護經費。包括燃油稅、汽車購置稅、汽油稅和養路稅等。根據各國的政策目標不同,石油消費稅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為保護環境而征收石油消費稅。主要是經合組織(OECD)國家,它們在其與汽車相關的稅收體系中注重考慮環境保護,各國做法不盡相同。有些國家是根據引起大氣污染的廢氣排放水平、CO2的排放水平或燃燒效率來確定稅率,有些國家則是對低排放廢氣的車輛或電動汽車實施稅收減免,還有些國家對柴油車征收高額稅而對汽油車征收低額稅,并以此調節汽油和柴油的比例結構。(2)為控制石油過度消費而征收的石油消費稅。歐洲和日本由于本地區缺乏油氣資源,因此這些國家采取了高燃油稅政策,以控制石油的過度消費。如美國對汽油征收30%的稅率,而英國稅率是73%,日本稅率是120%,德國稅率是260%,法國更是達到了300%。燃油稅的征收一方面通過高油價限制了對石油的過度消費,另一方面也刺激了節能技術的創新與應用。歐洲和日本在燃油上的稅收遠遠高于美國,是導致這些國家人均能耗和能源強度都遠低于美國的主要原因之一。(3)為了籌措交通維護經費而征收石油消費稅。日本與汽車相關的稅收繁雜,但大多都是為了籌措交通維護經費而征收的。包括:汽車購買時的汽車購置稅、消費稅(作為地方政府的道路基金);汽車擁有過程中定期征收的機動車載重噸位稅、小汽車或輕型汽車稅等(屬于國家稅收,其中80%用于國家道路基金,其余部分歸地方基金);車輛在使用過程中要交納燃料消費稅,還分別對汽油車征收汽油稅和養路稅(主要用于國家和地方政府的道路基金);對柴油車征收輕(柴)油供應稅(主要用于地方政府道路基金)。新西蘭則只對汽油、天然氣和少量液化氣征收燃油稅,征收對象主要是車輛用油,征收環節主要是生產和進口環節,其收入有一半左右用于道路建設和養護。按照國際慣例,燃油稅是一項以提高油品價格來控制消費總量、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的財政政策。國際經驗表明,推行燃油稅不但可以推動汽車節油事業的發展,而且對國家籌集交通維護經費有重要意義。
(二)國外石油稅制的基本特點
石油勘探開發是一個具有特殊性質的行業,諸如投資開采的高風險性、開采與輸送的巨額資本需求、相當長的投資準備期及投資償還期、儲量的可耗竭性等。因此,在制定石油稅收制度時必須認真考慮和研究石油工業發展的特點。經過多年的實踐,世界各國逐步完善并形成了較有特色的石油工業稅制。
1.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石油稅收體系。一是形成了對石油勘探、開采、加工、消費進行普遍調節的石油稅制體系;二是建立了一套由稅法、石油法及其附屬法規、投資法、國家資源政策及能源政策或特別法等組成的完善的能源調節體系。
2.各國的財稅制度基本上可以按礦權管理制度分為許可證制度和產量分成合同制度。對于許可證制度,國家的財稅收入除了公司的所得稅等一般性稅收外,一般還包括區塊占用費、礦區使用費和簽字定金等。對于產量分成合同制度,生產的石油總量一般分為三個部分:首先是礦區使用費部分,通常按日產量的10%。15%計征,不同規模的油田一般適用不同的費率;其次是成本回收部分(成本油),允許簽約人以此回收作業過程中的投資和運行費用,但并不是所有的成本都是可以回收的,一般在合同中規定了可回收成本和不可回收成本。剩余部分是可以供國有合作方和簽約方按一定比例分配的利潤油,國有合作方一般在高產油田獲得的比例較高。因此,在這種制度下,國家的財稅收入包括礦區使用費及合同各方繳納的所得稅和其他稅。
3.對石油勘探開發給予了比較多的稅收優惠政策。石油勘探開發是一項具有高風險性、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其稅制既要服從一般性的稅制規定與要求,又要體現這一行業的特殊性及政府對其發展給予的鼓勵政策。為此,大多數國家在制定稅制時給予這一行業諸多的優惠:不再收取現金定金和地租;在礦區使用費方面對勘探開發條件差的油田、低產油田、開發中后期油田、邊際油田等低收益或高風險油田實行減免優惠;在所得稅方面,通過降低稅率、給予各種形式的稅收抵免以及放寬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項目等方式給予石油公司所得稅上的優惠。
4.早期的石油稅制當中普遍采取了耗竭補貼制度。石油是不可再生資源,開采公司為了補償日益耗竭的儲量,必須投資于勘查,不斷尋找新的接替儲量。為此。許多國家在稅制中采取了耗竭補貼制度(比如美國、加拿大、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等),這種耗竭補貼的實質是通過降低公司的應稅收入而減少公司的稅負。20世紀20年代,美國的石油工業處于勘探初期,為了鼓勵石油生產者不斷勘探新的石油資源,生產更多的石油,美國政府允許投資者將油田視為固定財產,以一定油氣收入按比例進行耗減,直至耗減數額等于投資者的找油成本為止,稱為耗竭津貼。耗竭津貼是美國政府給予礦產開采行業的一項特殊優惠,這些優惠政策的設立與取消,以及給予比例高低的調整,與世界和美國國內的市場環境的變化緊密相關。
5.石油消費稅在各國石油稅制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各國政府在石油消費方面從各自不同的目標出發,都采取或正在考慮采取不同的燃油稅收調節措施,以便使石油消費及其對環境、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有效地發揮了“政府”對“市場”的正確引導和培育作用。從石油消費稅稅制設計來看,大都是采用價稅分離、稅收單列、從量計征的方法。其中,亞洲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燃油稅占了石油零售價的很大一部分,以汽油為例,日本占50%,新加坡為40%,韓國則高達65%,香港為56%。美國的石油稅收占整個價格的30%-45%,而英國的燃油稅則占整個價格的78.5%,挪威的燃油稅占整個價格的75%-80%。
6.石油增值稅成為國家石油儲備資金的重要來源。為了減少石油價格浮動對財政收入造成的影響,各國嘗試建立石油穩定基金。如墨西哥政府早在2000年就決定建立石油收人穩定基金,石油增值稅和石油所得稅是穩定基金的重要資金來源。政府預算規定,上述兩項收入的60%用于償還外債,40%納入石油收入穩定基金。石油收人穩定基金的75%將在石油價格下跌并影響到財政收入時,用以填補財政空缺,其余25%的基金將用于國營石油公司和電力公司的投資計劃,以更新這些公司的生產設備,提高其技術水平。建立石油收入穩定基金使墨西哥政府能夠以豐補欠,應付今后油價下跌造成的困難。
7.原油生產的政府所得比重較高。政府所得代表政府在項目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在選定的產油國中,原油生產的政府所得范圍跨度很大,從51%到95%,多數國家在75%以上,各地區政府所得分布各異。其中,尼日利亞政府所得高達95%,主要是高所得稅所致。常規地區生產前5年,所得稅稅率為65.75%,以后高達85%。另外,該國礦區使用費也屬中等偏高者。但尼日利亞給予海上尤其是深海油氣生產,在礦區使用費、所得稅及投資補償方面很大的優惠,使這些鼓勵地區或鼓勵項目的政府所得降低30%左右。在高政府所得的國家,其稅制中的礦區使用費、利潤油分成、所得稅構成三項主要的政府所得來源。
二、完善我國石油稅制,促進石油產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1.石油稅收政策的選擇必須符合國家石油安全戰略體系的要求。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國家石油安全戰略是一個體系,是有機聯系的整體,涉及到石油勘探、開采、儲備、加工、消費等一系列環節,因此,我國在構建石油安全戰略的過程中,必須從這些方面著手,多管齊下。當然,在具體的措施上,可以分輕重緩急,有序地推進。目前我國的當務之急是盡快建立石油戰略儲備,而且應根據我國的生產和消費狀況確定合理的儲備規模和儲備方式。此外,根據我國的資源條件和消費增長趨勢,要統籌考慮煤炭、石油、天然氣、核能及可再生能源的協調發展。在控制石油消費規模的同時,積極鼓勵發展替代能源。優化結構,發展清潔能源,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將國民經濟對石油的依賴程度控制在合適的范圍內。可見,石油稅收政策的選擇必須符合國家石油安全戰略體系的要求。
2.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構建我國的石油稅制體系。科學發展觀的基本內涵,說到底,就是堅持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所謂全面發展,就是要著眼于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生態等各個方面的發展;所謂協調發展,就是各方面發展要相互銜接,相互促進,良性互動;所謂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因此,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從觀念上也要有根本的轉變,從傳統的強調數量的觀念轉變到強調質量、持續發展的觀念。傳統的觀念以數量為單一目標,先進的發展觀是一個多目標、多因素、多變量的開放型復雜體系。它的目標要求能源發展必須符合社會對“能源的全面要求”,那就是“高效、經濟、潔凈、安全、持續”的能源觀。它不只是靠能源數量增加來拉動GDP,而是靠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雙重優化來拉動GDP增長。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促進企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注重綠色GDP增長的稅收政策和措施;必須采取積極的稅收政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建設全面節能型社會;稅收政策要有利于石油替代品和新能源、新技術的開發和利用。
3.石油稅收政策應符合石油開發規律。石油稅收是國家石油政策的重要體現,科學的石油稅制體系可以促進石油資源的合理利用并增加石油安全的保障程度。合理的石油稅收制度首先應符合石油開發規律,根據油田投入開發直至枯竭要經過的上產期、穩產期和遞減期等階段制定有區別的階段性稅收政策。其次,稅收政策應體現油價漲跌對企業和政府利益進行調整的要求,建立在一定范圍內隨油價變化的動態石油稅制,在油價大幅下跌時減征稅費,在油價暴漲時增加稅費。三是實施鼓勵劣等資源開發的政策,通過減稅,讓一些處于邊際收益狀態的石油儲量進入可采序列,促進低品位資源的開發利用。這樣就能以非財政投入的形式來增加國家的石油安全保障程度。
4.借鑒國際經驗,改革增值稅征收辦法,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目前,大多數國家均選擇消費型增值稅。我國長期以來,從保證財政收入和控制固定資產規模的要求出發,選擇了生產型增值稅。但隨著財政狀況的改善與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生產型增值稅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特別是對資本密集型的石油生產行業,生產型增值稅不僅導致石油生產企業稅負過重,而且嚴重阻礙了石油企業的技術更新,不利于石油資源的高效開采和利用。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國家已選擇在東北地區試行消費型增值稅,石油行業也在進行消費型增值稅試點,對生產石油、天然氣所消耗外購物資的進項稅進行抵扣。同時,比照其他初級能源產品適用的13%的增值稅稅率,設置適當的石油增值稅稅率,使國內石油生產企業的增值稅稅負與對外合作石油生產企業的增值稅稅負相當。這些措施極大地促進了石油生產企業的發展。同時,按照國際慣例,取消了石油勘探開發勞務的營業稅,統一征收增值稅,有效解決了重復征稅的問題。
關鍵詞:KG航運基金;興衰;中國航運基金
中圖分類號:F555.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07-002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7.06
一、 引言
德國公司主要分個體企業(Einzelunternehmen)、人員組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簡稱人合公司)、資本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簡稱資合公司)等三大類,特有的兩合公司(英美國家將其稱為“有限責任合伙”)兼具“人合”和“資合”的雙重特性。KG是德語Kommanditgesellschaft(中文譯為“兩合公司”)的縮寫,要求公司應至少各由1名無限責任股東(也稱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責任股東(也稱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無限責任股東以其全部資產承擔無限責任,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外稱股東兼總經理;而有限責任股東按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公司的業務管理,但對公司經營狀況有知情權。通過KG公司這種模式募集的基金就稱為KG基金,基金投入遠洋運輸業(包括新的貨船投資)就成了專門性的KG航運基金[1]。
兩合公司不具備獨立法定資格,但與法人相似:可對外開展業務、承擔債務、取得法律規定的權利。2002年兩合公司共2028家,占德國公司總數的0.28%①。兩合公司模式最初只在航運業應用,隨著該模式日益成熟,后來擴展到航運、地產、傳媒、新能源等領域,極大地促進了各領域快速發展。據有關統計,2003年募集的KG基金中,航運類占24%,商業房地產類占23%,傳媒類占17%②。德國從1969年開始實施KG船舶融資制度,目前德國共有1263支基金,持有資金520億歐元,擁有1700艘船舶③。德國船舶基金市場是德國航運業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地,接近全國一半規模的船隊是依靠該資金存活和發展壯大的。
中國是船舶制造大國,正在成為航運大國。目前航運市場處在低谷期,傳統的船舶融資渠道遇到困難,為促進航運業、船舶制造業、國際航運中心的建設及支持“國貨國運”,政府先后批準設立了天津船舶產業基金和上海航運產業基金。天津船舶產業基金為中國首家船舶產業基金,于2009年12月29日運營,首期募集資金28.5億元,總規模200億元人民幣,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組織形式;基金專注于投資船舶資產、航運及其產業鏈上、下游相關領域,目前主要投資于大型油輪、散貨船,以及液化天然氣船、液化石油氣船、滾裝船、半潛船等科技含量高的特種船舶,已投資了60余艘國內外船舶,船舶總載重超過500萬噸;基金還將在船舶制造的上下游產業和相關領域進行投資[2]。上海航運產業基金成立于2011年2月,首期募集到的資金為50億元,總規模500億元人民幣[3];基金的業務主要定位于船舶制造、港口建設、航運發展等相關服務領域。因此,研究德國KG航運基金的興衰歷程對中國相關基金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二、德國KG航運基金的模式與實踐
(一)KG航運基金的運行模式
德國KG航運基金的運行模式見圖1。
在KG模式中,無限責任股東(普通合伙人)通常會投入少量的自有資金(低于船舶成本的5%),通過募集方式吸引有限責任股東(有限合伙人,一般是經理人、企業家、律師等高收入個人)的資金,成立一家 KG 公司。KG公司以船舶為抵押向銀行貸款,購買新船。在KG基金中來自私人的資金約占 35%~50%,來自銀行的約占50%~65%。獲得船舶后,KG公司將船舶期租給承租人,由承租人向KG公司支付租金。船舶的經營管理一般委托給船舶管理公司[4]。當船舶出售時,KG公司將完成資產清算[5]。
(二)KG基金模式的融資優勢
作為資本密集型、投資門檻高的行業,航運業的投資期限長、受世界政治和經濟變化的影響大、經營的周期性強。KG航運基金資助過20%的世界集裝箱船隊,德國全國一半的船隊規模是依靠該KG資金存活和發展壯大。之所以如此是由于KG這種特殊融資模式具有突出的優勢:公司中的無限責任股東(普通合伙人)、有限責任股東(有限合伙人,私人投資者)、船舶出租人、船舶承租人和銀行均可享受相應的好處。
1.有效地降低船舶承租人的資產負債率。通過KG模式,船舶使用人即航運公司或承租人得以租賃的形式獲得船舶的使用權。根據財務原理,租賃為表外業務,因此,使用人在獲得運力的同時,其資產負債率得以有效降低,從而在風險控制的前提下有利于其進一步獲得數量更多的融資[6]。
2.主動地協助船舶承租人規避行業風險。由于遠洋航運業存在特殊的周期性業務量波動特征,通常航運公司即承租人在很多年份面臨利潤微薄甚至虧損的局面,通過KG模式則可以提前鎖定船舶租金的價格,較之直接購買船舶能夠更好控制風險,即KG基金承擔了更多的船舶制造與購買的融資風險。
3.為承租人提供較高的杠桿比率。在KG體系中,船舶管理公司具體負責船舶的經營管理,常常是船舶承租人成立船舶管理公司,再由船舶管理公司單獨注冊的子公司擔任KG公司中的普通合伙人。如此,承租人可以較少(低于船舶成本的5%)的自有資金獲得運力且通過運費獲得穩定的收益。
4.利用噸位稅下的所得稅結構為投資者合理避稅。德國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幾何累進稅率”,最高可達45%,此外還要繳納5.5%的團結稅,而“兩合公司”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僅需繳納公司稅(增值稅(VAT)、交易稅(trade tax) [7-8]。參與KG基金的私人投資者基本都是高收入的個人如經理、企業家、律師、醫生等,因此,通過KG基金投資,上述高收入個人可享受較大的稅收優惠,實現合理避稅的目的。
在噸位稅制下,公司稅的應稅額為理論利潤,理論利潤是固定地按照船舶的凈噸位計算的。因此,理論利潤通常低于船舶的實際利潤,這樣KG公司繳納的公司稅是固定的且通常較低[9]。
5.加速折舊以提高投資者收入。依照德國法律, KG基金按規定可在前兩年一共可提26.66%的船舶成本作為折舊,在前5年內則可提約82%的船舶成本作為折舊,財務報表顯示大額的虧損,而虧損可以抵扣投資人的收入,這樣高收入的個人可通過KG公司投資航運業進行合理避稅,獲得較高的實際收入[10]。如此,KG基金通過在德國現有的稅收政策基礎上實現各自的利益最大化,成功地將資金充裕但厭惡風險的私人投資者與經驗豐富但資金缺乏的船東有效地組合在一起。
6.通過抵押貸款為銀行提供較高的收益。在國家的產業政策支持下,KG公司獲得了相對穩定的較高收益,從而能夠以船舶的抵押作保障,向貸款銀行支付較高的利率,銀行通常情況下由此可獲得持續、水平較高的利息收益,KG公司和貸款銀行之間能夠實現互利雙贏,相互之間的合作得以持續。
三、KG航運基金的衰退及其成因分析
(一)KG基金衰退的歷程
自2008年世界性金融危機以來,德國的航運金融業深受打擊,KG航運基金的疲態漸現:2008年所籌集的船運基金總額為25.2億歐元, 而2010 所籌集的船運基金總額減少為7.11億歐元,2011年全部募集資金額度創下18年來最低,僅4.6億歐元①。
目前,德國傳統的KG航運基金幾近窮途末路,已失去曾有的廣泛的市場:Deutsche Fonds Research(DFR)的統計數據稱2012年“一季度沒有一只全新單船基金成功發行”;漢堡咨詢公司TPW則認為“有800家德國船舶基金面臨倒閉的風險”。
(二)KG基金衰退的成因分析
KG航運基金之所以會陷入困境,是由于其存在潛在風險。
1.基金的單船機制拉高了租賃風險。KG航運基金的運轉機制為單船基金,即將一只基金與一艘船舶綁定。一旦融資后租出的船舶產生租賃風險,就基本上意味著基金面臨終結,這就明顯違背了投資的風險和收益兼顧尤其是風險分散控制原則,風險極高[11]。
2.單一的經營品種和盈利模式使基金的風險高企。德國KG航運基金約有60%投資于集裝箱船,集裝箱船是2008年以來市場蕭條的突出受害者。由于全球經濟的低迷和貿易成交量的大幅滑坡,集裝箱貨運量、運價陡然下降,投資者不但看不到預期利潤,還要賠上本金。經營品種、盈利模式的單一也是KG 航運基金在危機中越陷越深的重要原因。
3.較長的投資期限難以規避行業的周期性風險。航運業的投資期限一般較長(約為15~25年),在投資期限內通常經歷多個航運周期,具有明顯的周期性,資本投入通常經歷航運的高峰期、低谷期,如集裝箱運價的周期一般為4年【12】,在低谷期船舶、航運價格大幅下跌,船舶不能繼續獲得租約,以高價購置船舶的兩合公司資產肯定會大幅縮水,預期收益將大幅減少,資產的流動性差且回報率不透明,導致KG航運基金對機構投資者無吸引力,成為抑制投資者進入兩合公司的主要因素。
4.抵押品的價值風險抑制了銀行的投資意愿。KG航運基金中,其資金的50%~65%來自銀行,貸款是以船舶的抵押為條件的,除此之外沒有適當的公司資產作為抵押。當航運市場低迷、船價相應地處于低估行情時,船舶資產低于銀行貸款,極可能導致銀行虧損,這將抑制銀行對KG基金的貸款意愿,由此強化了基金的資金約束,而航運業是波動較大、資金密集的。
5.基金的封閉性質導致投資者的收益局限。基金的封閉性質基本排除了船舶買賣的收益,因為出售船舶的所得是不可作為投資者紅利的來源的。事實上,KG基金的船舶租金收益僅占總收益的30%,另外70%的收益是通過船舶買賣實現的,船舶買賣收益的投資者收益不相關無疑極大地抑制了投資者的出資熱情,由此額外拉大了基金的資金需求缺口和加大了資金短缺風險。
四、KG航運基金經驗對中國航運基金啟示
(一)通過多元化投資組合以分散基金的市場風險
基金公司要建立風險分散機制。吸取KG基金的教訓,航運產業基金除投資于集裝箱船外,還可投資于大型散貨船、油輪、特種船舶、海洋工程設備等,即能幫助企脫離財務困境,又可實現基金資產結構的多元化,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此外,還可以考慮投資船舶制造、船舶配套、船舶修理、船舶拆解、船舶租賃、海洋工程、船舶研發及與船舶等有關的設計及服務業。
(二)爭取稅收優惠政策以塑造基金的發展優勢
KG基金得以迅猛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給力”的海運支持政策和稅收制度優惠。相對國外航運企業而言,中國航運企業稅負較重,這在與國外航運企業競爭時先機已失。為推動航運金融業的發展,依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精神,宜盡快實行由目前的“所得稅制”向“噸位稅制”的轉變,逐步降低乃至取消航運企業營業稅。同時,考慮給予船務基金稅收扶持,出臺配套的船舶行業投資基金鼓勵政策措施,促進航運產業基金的快速發展。
(三)反航運周期操作以降低基金的投資成本
航運經濟有顯著的周期性特征,由此決定了船舶產業也必然隨之周期性變動。就船舶產業基金而言,要利用航運經濟的周期性波動規律,采取反周期操作以期獲取高額利潤:在航運市場處于低谷期,建立適合的投資資產組合,為獲得豐厚的利潤打下基礎;當航運需求處于波峰時,迅速尋找潛在的買家,通過船舶買賣、拆船變賣廢鋼變現船舶資產,或通過證券化途徑實現實物資產的金融產品化,實現高額利潤的盡早落袋,確保資本的保值增值。
(四)拓寬融資渠道以壯大航運基金的融資租賃規模
在KG基金中,源于稅收優惠及有限的風險,來自私人投資的比例為35%~50%。目前中國的航運基金規模普遍較小,而民間資本較為豐富但缺乏合適、穩健的投資渠道。為擴大中國航運基金的規模,適度拓展《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內涵,應通過稅收的優惠吸引盡可能多的民間資本進入,使航運基金的規模進一步擴大,船東得以更新運力、船廠得以永續經營。當然,還可以嘗試通過船舶的資產轉讓信托比如將船舶融資的資產證券化,有效提高現有資金的運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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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多征營業稅的問題。期貨公司的主要營業收入是客戶交易的手續費。期貨公司獲取的這些營業收入,成為稅務部門實施征稅的主要對象。但是,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還包括代期貨交易所收取、并為期貨交易所所有的手續費;換言之,期貨公司收取的手續費并不完全歸屬自己所有。手續費中屬于期貨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貨公司只是在為期貨交易所盡代收義務而已。而在實際征稅中,有的地區并沒有將期貨公司代期貨交易所收取的這部分手續費加以扣除,仍以期貨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續費來作為計稅基數的依據。顯然,這種不合理的征稅辦法,加大了期貨公司不應有的稅負,多征了期貨公司的營業稅,損害了期貨公司的合法權益。
三是風險基金計提得不到認可問題。期貨市場是金融投資領域內的高風險市場之一。為有效防范期貨市場的風險,增強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根據《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期貨公司可以按手續費收入的5%計提風險準備金,專用于彌補風險損失。然而稅務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期貨公司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仍應納入征稅范圍。照此辦理,不僅增加了期貨公司的經營成本,更為嚴重的是,對本已不足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所得稅,進一步削弱了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為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增添了壓力。
四是地方稅制的差異導致對期貨公司的重復計稅問題。稅制改革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進行。但是,由于全國各地稅制改革進展有別,步調不一,各種特區和特殊稅制存在著較大的地區差異。有的地區完成了國稅和地稅的分離,有的則仍然實行統一征稅,有的甚至還實行包稅制。地區稅制的實際差異導致了期貨公司及其各地營業部的納稅困惑。有的地區對期貨公司的手續費收入總額進行全額征稅,存在著交易所和期貨公司重復征稅的不合理現象;地區稅制的差異也導致期貨公司營業部之間納稅成本不一,如果地區稅制協調不好,同樣也會存在營業部和公司重復納稅的問題。
總之,由于我國現行期貨市場稅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對期貨業的稅收征管存在著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問題,加大了期貨業的稅收負擔,沒有很好地對新興的期貨市場起到扶持、保護和促進作用。鑒于此,完善期貨市場的稅收征管政策,已經成為期貨業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識。
完善現行期貨公司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已經明確提出要進行稅制改革。《意見》不僅承續了十六屆三中全會的這一精神,而且對“完善資本市場稅收政策”的改革還作了具體部署。學習和領會《意見》精神,針對現行期貨市場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特提出如下幾點完善建議:
首先,期貨業應享受與金融業相同的稅收待遇。期貨業能否被列為金融業的爭論已因《意見》的公布實施而得以根本解決。《意見》中已明確將期貨公司定性為現代金融企業,并要求嚴格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加強管理,把期貨公司建設成為具有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據此,稅收征管應貫徹執行《意見》的要求,適時進行調整,將期貨公司與金融業列入同類,享受同等的稅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確定期貨公司營業稅基數。如前所述,期貨公司營業收入中包括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這部分手續費并不為期貨公司所有,并非真正為期貨公司的經營所得。換言之,期貨公司的真正營業收入應該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凈收入,并應以此來計稅。期貨業應該比照金融保險業同等待遇,在按照規定向客戶收取業務手續費時,以折扣(折讓)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讓)后實際收取的金額計入應稅收入。故此,在實際稅收征管中,應將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收取的這部分手續費加以扣除后,再計征期貨公司的手續費,以真正體現稅法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三,風險準備金應作為期貨公司的稅收成本據實扣除。期貨市場是金融投資領域內的高風險市場之一。為有效抵御因市場不可預測的劇烈變動或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等原因所導致的債權損失,期貨公司設立風險準備金是完全必要的,這也是國際期貨市場普遍通行的慣例。與國際期貨市場的標準和保證期貨市場穩定的實際要求相比,目前期貨公司的風險準備金的數額,普遍遠遠未能達到最低的準備限度,期貨市場防范和化解風險普遍存在著較大的基金壓力。鑒于此,稅收征管應該與國際通行的規定接軌,明確期貨公司所計提的風險基金不屬于納稅所得,不再征取稅收,切實貫徹執行財政部《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鼓勵和扶持期貨公司提取風險準備金,擴大風險準備金數額,增強市場風險的抵御力。
關鍵詞:低碳經濟;稅收政策;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124.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0)11-0066-04
在全球氣候變暖的背景下,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的“低碳經濟”成為全球熱點。世界各國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為搶占先機和產業制高點,大力推進以高效能、低排放為核心的低碳革命,著力發展低碳技術,并對產業、能源、技術、貿易等政策進行重大調整。稅收政策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促進低碳經濟發展方面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西方各國立足本國國情制定了相應的政策措施,在減少碳排放,促進節能產業和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研發、利用等方面成效明顯。面對中國自然資源相對缺乏的基本國情,以及全球發展低碳經濟的潮流和趨勢,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對于促進中國低碳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國外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主要稅收政策
(一)歐盟
歐盟把向低碳經濟轉型戰略與保持經濟增長結合起來,在應對氣候變化與實行節能減排方面是發達國家的典范。
1. 實施相關稅制。瑞典、荷蘭和丹麥等北歐國家率先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導入“地球變暖對策稅”,在1999年德國、英國、意大利等經濟規模較大的歐洲國家開始導入相關稅制;歐洲主要國家從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導入碳稅,根據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課稅(見表1)。2007年6月,荷蘭財政部又專門針對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公里超過200克和240克的柴油與汽油發動機汽車,每公里多排放1克二氧化碳征收80歐元~90歐元的附加稅[1]。此外,開征生態稅引導生產者的行為,促進生產商采用先進的工藝和技術,進而達到改進消費模式和調整產業結構的目的。如德國,除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如汽油、電能、礦物等都要收取生態稅,間接產品也不例外。
2. 稅收優惠。歐盟最早實施減稅和退稅的優惠措施,鼓勵節能、替代性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如奧地利對環保領域投資免資本稅,空氣污染控制設備減所得稅、公司稅、固定資產稅;挪威對旨在降低廢氣排放量的投資免投資稅;葡萄牙對利用太陽能、地熱、其他形式的能源、利用垃圾生產能源的工具或機器的增值稅減5%。此外,實施設備投資加速折舊,如法國對空氣凈化器的電動車(船)、節能設備加速折舊;瑞士對節能、新發熱設備、太陽能設備加速折舊等等。
(二)美國
美國作為最大的發達國家和碳排放量最多的國家,把實行“綠色”財政刺激措施作為向低碳化轉型的重要戰略。奧巴馬政府在2009年2月17日正式通過了“美國再生、再投資法”,大約580億美元投入到環境與能源領域,其中直接稅式支出171美元[2],占29.48%(見表2)。
1. 實施相關稅制。美國的生態稅收制度為促進低碳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實施汽油稅,鼓勵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汽車廢棄物的排放;有關資料顯示,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20世紀70年代減少了99%,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3];開征能源開采稅抑制資源過度開采,據估計,可減少約10%~15%的石油開采量[4]。此外,在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方面,美國雖然還沒有開征真正意義上的碳稅,但美國科羅拉多州的博爾德市對電力生產征收的“碳稅”,舊金山海灣地區八個縣的企業需要根據其溫室氣體的排放繳納碳費,為將來開征碳稅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 稅收優惠。美國采取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從碳減排、可再生能源、節能、鼓勵出口等方面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1)鼓勵碳減排的優惠。如新型煤炭技術項目投資抵免和煤氣化投資抵免等。(2)對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稅收優惠,主要是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生產和利用給予稅收優惠抵免,如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實行三年的免稅措施,對小型風力發電設備投資抵免,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每千瓦時可獲1.5%稅收抵免;對太陽能和地熱能設備投資額的10%可獲得稅收抵免。提高住宅能效利用的設備抵免。(3)鼓勵替代能源開發利用的優惠,如生物柴油和可再生柴油抵免,延長和調整替代能源抵免,機動車能源轉換裝置抵免。(4)提高能源效率的優惠,如商用節能建筑抵免,新節能住宅抵免等,提高住宅能效利用的設備抵免。(5)鼓勵節能的稅收優惠,如對購買符合條件(節能環保型)機動車允許在計征州稅和聯邦消費稅時提高扣除額,延長最低選擇稅的減免等;擴大對家庭節能投資的減稅額度(每戶上限1 500美元)。(6)鼓勵出口的稅收優惠。為確保美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對能源消耗量大且生產的商品在全球范圍內交易的產業部門,提供“退款”或“退稅”的制度,以彌補實施排放權交易制度所帶來的成本,從而確保美國制造商與國外企業競爭時不會陷入不利的地位。
(三)日本
日本是一個能源資源缺乏的國家,由政府主導促進節能投資與新能源開發,實現太陽光發電、燃料電池、蓄電池以及環保車的低成本化和低碳化。
1. 實施相關稅制。日本為了治理環境,減少污染,節約能源消費,建立了世界上最龐雜的運輸稅收體系。在國稅層次有石油消耗稅、道路使用稅、液化氣稅、機動車輛噸位稅、車輛產品稅以及二氧化碳稅。此外,根據“排放責任者負擔的原則”修改與汽車相關的稅制,將現行的以排氣量和重量為課稅依據改為以二氧化碳排放量為課稅依據。在促進混合有生物質燃料的汽油的普及方面,導入生物質燃料的促進稅制。
2. 稅收優惠。(1)為實現住宅和辦公大樓的低碳化,修改住宅貸款減稅條例,對節能型住宅實行稅制上的優惠;實施“辦公大樓領跑者計劃”的制度,對導入高效率機器設備和系統的實行稅制上的獎勵。(2)為促進交通運輸領域的低碳化,在稅制上明確獎勵購買和使用低碳汽車,對汽車擁有者(車主)在更換購買新車時購買低碳汽車者要在稅制上提供優惠。(3)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普及,在稅制方面優惠清潔電力證書制度,并加強對智能電網的投資和建設支援。(4)為提高能效,對改進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除一般折舊或稅收抵免外,還可按取得成本的30%提取特別折舊。
二、國外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稅收政策的主要特點
(一)運用稅收政策促進低碳經濟發展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但稅收政策的側重點和政策取向存在差異
在稅收政策方面,歐盟國家為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碳稅已包含在統一征收的消費稅中,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特別是芬蘭、瑞典、英國、德國、盧森堡和法國,實行碳稅政策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實現了各自的減排目標。日本在2009年的稅制改革中,考慮對碳定價的重要性,實施針對二氧化碳課稅的環境稅。而美國暫未開征碳稅,美國主要采用汽油稅鼓勵消費者使用節能汽車。OECD國家通過開征能源開采稅抑制資源開采活動,德國通過采取“燃油稅”附加的方式征收生態稅,使近幾年二氧化碳的排放減少2%~3%,而且單位油耗下降10%[1]。此外,歐盟注重限制高碳排放,而美國、日本側重于促節能、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節能產品的使用、消費等。
(二)以研發、生產、銷售、使用、服務過程的“低碳化”為核心,正面激勵和逆向約束政策兼施
通過征稅政策限制實施者的行為,而通過稅式支出政策來鼓勵實施者的行為,兩者從正反兩方面引導并扶持低碳經濟的發展。
1. 正面激勵的稅收政策。主要通過減稅、免稅、退稅、特別折舊、投資作為成本抵扣等稅收優惠政策來鼓勵低碳化。如電力公司向居民安裝節能設備的費用可以免稅,企業購置政府指定的節能設備,并在一年內使用,可按設備購置費的7%從應繳所得稅中扣除,并可在普通折舊的基礎上按購置費的30%提取特別折舊,等等。此外,還實行碳稅返還政策。一部分碳稅用于獎勵那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企業,另外一部分收入用于獎勵那些對于解決就業有貢獻的企業和彌補個稅。
2. 逆向約束的稅收政策。主要依靠提高碳排放的成本,開征某些稅種,提高某些稅率等措施給納稅人施加壓力,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投資,提高企業能效,減少高能耗消費。首先,廣泛征收碳稅①,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可達到排放量越少負擔額越少的效果;據測算,1990~2000年,歐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3.5%[5]。其次,開征能源稅②。據估計,企業征收能源稅和碳稅對減少能源消費的貢獻為10%[6]。再次,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進口商品實施碳關稅,防止本國或本地區的企業逃避嚴格的二氧化碳排放管制而把生產制造等經營活動轉移到發展中國家。
(三)靈活運用各種稅收優惠措施,直接調控與間接引導相結合
減免稅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體現在對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等方面。此外,重視運用設備投資加速折舊、稅收抵免、退稅等手段鼓勵節能、替代性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美國在節能、使用或生產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方面較多地運用稅收抵免和加速折舊手段,日本也強調使用稅制上的優惠、加速折舊、稅收抵免等手段,均起到了較好的效果。
三、促進中國低碳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中國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僅次于美國,位居第二。能源消耗量與同樣人均能源占有量較低的日本相比,能耗水平比日本高出24%。鋼、水泥、合成氨等產品的能耗水平均比世界先進水平高出20%以上[7]。在全球氣候變暖,能源日趨緊張和中國建設兩型社會的背景下,如何抓住經濟發展的契機,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走可持續發展之路,搶占低碳經濟發展的先機,是擺在中國政府面前的大事。應充分借鑒西方各國的先進經驗,結合中國節能減排的目標導向及現實要求,綜合考慮環境、社會、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堅持直接支持與間接引導相結合,全方位促進與重點支持相結合,正面激勵與逆向約束相結合的原則,完善各項稅收政策。
(一)建立健全綠色稅收體系,改革相關稅收制度
從短期看,面對緊迫的節能減排任務,以及較為不利的國際外部環境,為減少稅制變動對經濟主體的影響,可以通過整合現行稅制中具有促進節能、碳減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研發、利用的稅種,調整其稅制要素,對其進行綠色化改造(見表3)。從長遠看,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對消耗不可再生能源和高二氧化碳排放的產品,在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狀況、能源結構戰略調整的基礎上擇機設立一些新的稅種,如碳稅、碳關稅、環境保護稅、能源消耗稅,等等。
(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加大稅收調節力度
從稅收優惠內容來看,優惠面較窄。如沒有對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如天然氣、乙醇、氫電池、太陽能和使用其他環保能源的車輛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節能、保護環境的稅收優惠條件過于嚴格等,不利于低碳經濟的發展。在稅收優惠方式上,目前與低碳經濟發展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采用稅收減免方法,對投資抵免、稅收豁免、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盈虧相抵等其他手段基本沒有采用。應綜合加大稅收優惠的寬度和力度,在同一稅種內合理設計和配置,在不同稅種之間統籌運用,體現稅收優惠政策激勵功能的主題效率,引導低碳投資、生產、消費以及技術推廣,保護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新技術和新能源的發展。如對企業安排減排設備給予免稅措施,對相關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普及以及技術研究給予投資減免、再投資退稅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
(三)整合、協調相關政策,加強制度創新,提高稅收政策效果
低碳經濟與經濟、社會、能源、環境的密切相關性,決定了發展低碳經濟的相關政策不是孤立的,而是經濟、社會、能源與環境保護政策的統一與協調。因此,需要采取強有力的法規標準和經濟措施,協調統籌相關政策,建立完善的政策體系。首先,處理好財政支出與稅收優惠的關系。除了財政直接支持節能減排項目研發和技改外,應充分發揮財政補貼的作用,對符合低碳經濟發展導向的節能改造、節能技術研發、節能消費,以及可再生能源的研發等,不管是生產者、銷售者還是消費者,予以適當的補貼。其次,配合使用碳排放交易制度和碳定價政策。通過對高排放的高碳經濟(如煤炭、鋼鐵、有色金屬等)實行排放許可權交易制度,并將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建立與相關能源稅收特別是燃油稅的制定統籌考慮,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再次,考慮設立碳基金。由于中國開展碳稅的條件尚未成熟,在還沒有開征碳稅之前,基金的主要收入來源為碳排放交易費。開征碳交易稅后,碳稅資金成為基金的主要收入來源。支出主要用于提高能源效率、研發節能新技術、尋找新的替代能源、實施植樹造林等方面。
四、結束語
發展低碳經濟對于每個國家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如何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一個焦點話題。發展低碳經濟成本之高是世界公認的。對于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不可盲目推行純低碳環保主義的發展戰略,更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以實現經濟的增長和可持續發展。
注釋:
①根據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進行課稅。稅率根據燃料的含碳量來確定,總體稅率差異也較大,如瑞典為38.8美元/噸二氧化碳,芬蘭為7.0美元/噸二氧化碳,荷蘭為2.5美元/噸二氧化碳。
②按能源熱值計征,稅率約為7歐元/GJ(丹麥),采暖征收10%的能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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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ax Policy of Foreign Countries Promoting the Low-carbon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its Enlightenment
He Pingjun
(College of Economics,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128, China)
一、適度調整稅收政策,適應國際減稅趨勢
為了應對當前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世界許多國家常常采取了相應的減稅政策,提供具有競爭力的投資環境,鼓勵外資的進入。據悉,近幾年來,除挪威等極少數幾個國家外,絕大多發達國家的綜合稅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有11個國家下降了15%以上,17個國家下降超過10%,大多數國家的綜合稅率平均下降12%。目前,這一趨勢還在繼續和擴大,其減稅的特點是大幅度地下調企業所得稅稅率。
伴隨著發達國家的減稅,發展中國家也加大了減稅力度。如新興市場國家紛紛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其中比利時、拉脫維亞、立陶宛降到了15%,斯洛伐克降到了19%;格魯吉亞從2008年1月1日起將企業所得稅稅率從20%降低到15%,將稅率為12%的個人所得稅與稅率為20%的社會稅合并成單一稅種減按25%的稅率征收;保加利亞從2008年起實行10%的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企業稅負大幅降低;馬來西亞的公司稅稅率已由2006年的28%降低到2007年的27%,并且計劃在2009年將稅率降到25%。
各國減稅將影響到我國的境外直接投資。經濟全球化加大了資本的流動性,資本可以自由地在各個國家間流動,稅率對資本的流動具有重要的吸引力。一國的稅率高低直接影響到外國資本的投資回報,低稅率的國家對于投資的吸引力明顯高于高稅率的國家。如果一國的稅率大大高于其他國家,必然會影響到該國的外國投資。當其他國家紛紛減稅的時候,如果我國仍保持原來的稅率必然導致投資的減少。國際傾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研究表明,低稅率的國家相對于高稅率的國家擁有更多的投資。
各國減稅必將影響我國的稅收政策。隨著我國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經濟對外依存度達40%左右。我國的產品、企業與國外產品和企業的競爭日趨激烈,而稅收政策是影響我國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幾年來我國稅收高速增長,要求減稅的呼聲越來越高,世界各國的減稅浪潮更加劇了這種要求。我國應采取積極的稅收政策,應對全球范圍的減稅浪潮。我國在2008年已經實施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因此,我國應順應世界減稅趨勢,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適時進行積極的稅制調整。適時的減稅可以增加國民生產總值,刺激總需求的擴大,增加就業。例如,減少個人所得稅可以使個人擁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從而增加個人消費和投資;減少公司所得稅可以刺激公司的投資等。
但我們也要看到,單純的降低稅率不能解決國際競爭等問題,仍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應對全球減稅浪潮。我們要從實際出發,在保持稅收與經濟發展同步或略高于經濟發展速度的前提下,對稅收作結構性調整。一方面進行減稅,結合我國稅收結構的實際情況,可選擇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主體稅種實施減稅政策,以達到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另一方面進行增稅,并輔之以財政支出政策,對支出進行結構性調整。
二、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助推企業兼并重組
2009年初以來,國務院相繼通過了紡織工業、裝備制造業、汽車產業、鋼鐵產業、石化工業、船舶工業、電子信息產業、有色金屬工業、輕工業、物流業“十大產業”的振興和調整計劃,推出了4萬億元經濟刺激方案,為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吹響了進軍號。與此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規范了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對特殊重組實行稅收優惠,為實行十大產業調整和振興給予了有力的支撐。
企業重組是指企業發生的產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企業重組往往涉及增值稅、契稅、企業所得稅等,其中企業所得稅處理是最主要的稅收問題。按不同方法處理企業重組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會形成不同的企業重組稅收成本。《通知》明確了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主要企業重組方式的含義,規定企業重組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辦法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辦法。在企業重組中,明確的稅務處理方式是收購方和出讓方進行成功重組的關鍵。在“兩法合并”前,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進行重組,在所得稅處理上分別遵循不同的稅收法規體系。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重組適用的稅收處理辦法,使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重組稅務成本得以統一,體現了稅法的公平性。
《通知》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具體化,制定了每一種企業重組方式適用的具體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了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也就是說,符合特殊重組的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不用確認所得或損失,也就暫不用納稅,而在普通合并中,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計算繳納所得稅;合并企業接受的資產和負債,以原有成本確定計稅基礎,而不是按交易價格確定。一般情況下,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原有成本要大于交易價格,相當于增加了合并企業今后可扣除的成本;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可按比例在合并企業彌補,而在普通重組中,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在當前金融危機的背景下,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內部已經或多或少出現不良資產,通過重組整合,將使大型企業節約大量管理成本。重組方式少與稅務成本不確定是此前企業重組進展緩慢的重要原因。《通知》既為大型企業集團內部重組打開了方便之門,也將推動一些在國內有多處投資的外資企業集團進行并購重組。
三、破解技術創新難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當今世界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國際競爭日趨激烈,技術創新作為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作用日趨突出。中小企業既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活力元素,也是推動技術創新、實現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重要載體。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幫助我國中小企業走出困境,對整個國家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顯得尤為重要。對于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支持,可以采取多管齊下的辦法。例如,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應針對中小企業特點,在技術研發、設備更新、再投資等企業發展的關鍵環節上給予扶持。具體包括:完善并合理運用稅收抵扣、減免和加速折舊等政策,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研發、職工技術培訓和設備更新改造力度;對科技創新項目收益再投資于科技創新項目的企業或個人給予免稅或退稅優惠;提高高科技人才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對高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按應納所得稅額給予一定比例的減征。此外,對金融機構的技術創新項目貸款,尤其是對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項目貸款給予一定稅收優惠。進口稅收政策的優惠要從對企業進口整機設備,逐漸轉移到鼓勵國內企業研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和裝備所需要的重要原材料和關鍵零部件上。
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也是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沒有資金的支持技術創新也只能是一句空話。目前中小企業貸款缺乏投資風險基金的支持,因此必須建立中小企業投資風險基金和有效的金融監管機制,暢通中小企業貸款渠道,降低貸款利率,這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當務之急。有的企業由于缺少啟動資金,不得不將高科技項目和專利轉讓,無法擴大經營規模。我國應出臺中小企業增加自有資金的稅收優惠措施,如通過優惠稅率引導企業向中小企業注資等。針對中小企業的外源融資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如對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擔保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對于民間相互的投資、融資業務,予以減免稅政策,如3年免征營業稅、所得稅,以活躍民間借貸、融資市場。
大眾創業不僅是社會行為,也是新常態下經濟發展新模式。從目前出臺的創業稅收政策入手,提出了我國創業稅收政策存在的一些問題,并借鑒國際經驗,從創業者、創業企業和稅務部門三個層面提出了完善我國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關鍵詞:
大眾創業;稅收政策;政策建議
“推動大眾創業”是我國經濟新常態下培育和催生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的重要舉措。[1]大眾創業是社會行為,應通過制定一系列完整、切實的政策,鼓勵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創業。稅收政策是我國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對支持大眾創業具有重要影響。因此,建立和完善稅收支持政策體系鼓勵大眾創業具有現實意義。
一、現行支持大眾創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支持個人創業稅收政策現存問題1.創業所得雙重征稅增加創業者稅收負擔。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如果有應納稅所得,須依法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股息、紅利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創業者往往是企業股東,則須對股息和紅利所得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該項稅款征收規定實質是對同一收入來源兩次征稅。如果投資的是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應納稅所得20萬元以下,其凈收入的所得稅稅率,由企業所得稅10%和紅利個人所得稅率20%疊加后為28%;企業應納稅所得如果達到20萬元但小于30萬元,疊加的稅率為36%;如果超過30萬元,疊加稅率就達到40%。此項雙重征稅加重了創業者的稅收負擔,同時其稅負也高于工資薪金所得年收入96萬元以下所對應的稅率。2.現行政策未切實針對創業者給予激勵。由于創業能動方最終還是創業者本身,所以政策必須激勵的對象是創業者,或者有創業愿望的潛在創業者。對于潛在創業者,個人所得稅如何征收、如何執行稅收優惠對其是否選擇創業影響很大,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在很大程度上激發他們的創業動機。現行創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而沒有針對創業者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利于激發創業者的創業動機。3.勞務收入的稅收政策不合理。我國創業的形式多種多樣,可能是投資興辦企業,也可能是個體工商戶。但無論創業以哪種形式存在,創業者的勞動所得都不同于工資薪金。從我國實行個人所得稅以來,政府雖已多次調整免稅額,最低稅率也由原來的5%歷經幾次調整降到3%,但勞務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免征額一直沒有調整,且遠低于工資薪金的免征額。在一次收入8000元以下的情況下,其稅率遠遠高于工資薪金。可見,創業者的勞務收入與同樣數額的工資薪金相比要承擔更多的個人所得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創業者的創業積極性。4.現行創業稅收政策的激勵對象受限于特殊人群,不利于大眾創業目標的實現。目前,創業稅收政策鼓勵的創業者主要是下崗職工、畢業大學生及退伍軍人等。如,針對大學生創業者,在其畢業兩年內辦理營業執照,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可享受分期繳款的優惠,同時,政府針對特殊人群會有專門的創業培訓,給予更多的幫助。然而,這些創業者群體僅僅是潛在創業者的一部分,更多的普通創業者沒有得到實惠。激勵特殊群體的稅收政策,與大眾創業目標的實現不相協調。
(二)支持創業企業發展稅收政策現存問題1.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級別較低。主要有兩個成因:一是近年來制定創業稅收政策更多被當作解決社會臨時問題的手段,絕大多數政策都存在于暫行條例或規章制度中,只有很少一部分存在于稅法中。這種頒布形式雖然具有靈活性,但卻不夠系統和規范。二是即使已頒布的法律條文,也存在不能及時出臺對應的實施計劃,致使部分法律的執行不能得到有效保證,如《中小企業促進法》,自頒布實施13年來,很多配套措施仍然沒有完善,導致法律的執行沒有得到保證,進而未能發揮預期作用。2.稅收優惠手段不足,難以激發初創企業生產經營積極性。稅收優惠包括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直接優惠作為一種事后優惠,主要有降低和減免稅作用,具有確定性,企業能享受這種優惠的條件在于一定要獲得盈利,而我國直接稅收優惠對象主要是初創的高新技術企業,它們在創業初期很難盈利,因而受到直接稅收優惠很少。間接優惠是與直接優惠相反的事前優惠,包括加速折舊和風險準備金等,直接優惠對納稅人取得短期利益的激勵程度高于間接優惠,而間接優惠更擅長于激發納稅人調節未來企業經營活動或狀態的動機。在我國的創業稅收優惠政策中,95%以上的政策隸屬于直接優惠的范疇,這更適合于長期盈利的企業,對那些短期內還不能盈利的初創企業的激勵作用十分有限。而發達國家的創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以間接稅收為主,直接稅收為輔,對新創企業更加合理。3.創業稅收政策對初創企業普惠性不強。已出臺的創業稅收政策基本上都是針對鼓勵與扶持科技型創業企業,而對非科技型新創企業的關注度和支持范圍還遠遠不夠。如,物流、服飾等一些非科技型新創企業同樣在市場中具有很大的潛能,但卻不符合一些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標準。創業稅收政策應建立在對中小企業普遍優惠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當前的政策導向加以調整,促使創業者將新創企業向專而優的方向發展,為大眾創業又好又快發展貢獻力量。4.現行創業稅收政策無法滿足不同發展時期創業企業的需求。稅收激勵政策應在企業生命周期核心階段中都有所體現,使企業在未來成長的各重要階段都能享受到創業稅收政策的支持。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還不能滿足創業過程中各個不同時期創業企業的需求,缺乏對創業要素的全面考慮,鼓勵創業階段融資、投資和服務要素的稅收政策更加少見。
二、支持大眾創業稅收政策的國際經驗
(一)支持創業的稅收政策國際經驗1.美國。1981年,美國出臺《經濟復興稅法》,將中小企業的稅率降至25%,同時該法律規定,對員工總數在25人以下的企業,應按個稅稅率對其征收公司所得稅。另外,美國還縮短折舊法中的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改為實行“特別折舊”制度,即批準初創企業在投資的前兩年對其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按較高的比例提取折舊費用。同時,批準企業對某些設備可在設備使用年限的初期進行一次性折舊,以此簡化折舊的提取與計算方法。中小企業可用新購入設備的投資額沖抵該企業的應繳納所得稅額,小企業的應納稅款在不足2500美元時,可進行投資抵免。并且在符合某些規定時,通過向小型企業投入股本而獲的收益可享受5%的稅收免除,其期限在5年以上。中小企業的股東依法享有以其在公司受到的損失額抵免從其他來源獲取收益的權利,但條件是扣除的金額以股東基值為限,超過的部分必須結轉到下一年度。2.日本。日本對新設立的企業以改善技術與生產能力為目的購買的設備在正式投入使用的第一年按照30%的折舊率計算提成,或免除繳納7%的所得稅。日本法律還明確規定中小企業可在3年內減半繳納固定資產稅,年應課稅銷售額不夠5000萬日元的日本企業適用邊際扣除制度,其消費稅應折扣征收。3.加拿大。加拿大對利潤不足20萬加元的本國企業,可延期至年度結束之后的一個季度內納稅。其法律還規定可從應稅資本所得中減掉對商業投資的凈資產損失,比例為75%。[2]4.英國和法國。從1997年開始,法國規定在計劃產權轉讓沒有發生的情形下,對用專利或可獲專利的發明創造、生產方式等無形資產向企業投資,其利潤增值部分可延期5年再繳稅。英國小企業投資人所得稅的60%可享受免稅政策,但一年的金額不能超過4萬英鎊。
(二)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經驗1.美國。美國的稅收激勵投資政策主要包括:一是降低資本利得稅稅率。這一稅率在20世紀中葉曾一度提高,但在當時對創業投資發展有負面影響。因此,1978年,美國將稅率減少到28%,當年創業投資額增長了5.7億美元。隨后在1981年,美國又將這一稅率降到20%。二是鼓勵對美國經濟較落后地區開展創業投資。21世紀初,美國頒布了《新市場稅收抵免方案》,明確提出投資以提高較落后區域經濟水平為目的的“社會發展基金”,投資者享有抵免所得稅的權利。[3]2.英國。1995年前后,英國政府頒布很多稅收激勵政策和法律法規,其法律法規中關于創投稅收政策的主要有三項:《公司投資法規》《公司創業投資法規》及《創業投資信托法規》。[4]《公司投資法規》中,英國政府規定以下稅收優惠:一是創業投資者的所得稅優惠;二是資本利得稅的優惠,如果投資額不超過15萬英鎊,在投資者不提取所得稅抵免,而且投資3年后才開始處置這一投資的情況下,該投資者可抵免資本利得稅;三是有關資本利得稅延后繳納的稅收優惠。《公司創業投資法規》中,英國政府批準憑借股權投資踏入創投業的公司享受以下優惠:投資者投資沒有上市的風險大、規模小的企業,并且保持投資該公司的時間已達3年,能抵免公司稅的金額就能達到其投資額的五分之一;如果在處理股權投資時發生了資本損失,可將該損失從公司的稅前收入中進行扣除。《創業投資信托法規》中,英國政府規定以創業投資信托來完成創業投資的個人,可依法抵免個稅及資本利得稅。[5]3.印度和新加坡。根據印度稅法,初創企業的長期資本利得不必繳稅,并且紅利也可不用繳納稅款,這意味著印度創投企業和投資者的收入基本上可以不繳稅。新加坡政府頒布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有:創投資本在開始的5~10年間不必納稅,并且自1984年開始,凡向新加坡政府支持的高科技項目注資的本國公司,在項目發生損失甚至賠本時,能在公司收益中以投資金額的50%為限扣除所得稅。
(三)國外支持大眾創業稅收政策的共同點一是統一以立法形式頒布中小企業及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提升了政策的法律效力。“稅收法定”是稅收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則,該制度以立法的方式給予創業個人及中小企業法律層次上的有效保障。二是創業稅收優惠豐富多樣,優惠涉及的稅種范圍廣泛。國外創業稅收政策涉及的稅種包含流轉稅、所得稅等多個稅種,同時針對初創期融資難、成本高、缺乏規模效應等特征,提供了豐富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貫穿于企業初創階段、發展階段和成熟階段,企業在未來成長的各個階段基本都能享受到稅收政策支持。四是創業稅收優惠政策中大量應用間接優惠方法,較直接優惠能更有效地激勵創業企業的投資與發展。五是采取稅收優惠鼓勵創業企業進行技術革新和設備更新。發達國家一般采取設備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加計扣除等措施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或設備更新。六是簡化納稅申報程序,要求征稅機關加強納稅服務制度的建設。[6]發達國家傾向采用簡化的納稅申報程序,放松管制,為企業減輕負擔。
三、完善支持大眾創業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完善支持個人創業的稅收政策一是避免同一來源收入雙重課稅。針對創業者也是個人投資者產生的與其企業有關的部分個人所得稅對其企業所得稅進行抵免。二是降低勞務收入稅率。獨立勞動是創業的一種形式,為鼓勵創業,在對應收入級別上,應參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率適當降低現行勞務收入個人所得稅率。三是下調承包、承租人和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率。建議將承包、承租人和個體工商戶的個稅稅率下調50%,低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率。四是將創業稅收政策的鼓勵對象從特殊人群推廣到大眾。創業者的構成不僅是特殊人群,也包括為擁有創業夢想的各行業工作人員,創業稅收政策的鼓勵對象應是所有參與到“大眾創業”中的創業者。
(二)完善支持創業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一是完善創業稅收法律體系。首先,摒棄稅收政策的臨時性思想,在頒布每一項政策之前,政府都應當基于長遠的角度考慮其問題;其次,提高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層次,積極出臺實施細則確保所頒布法律的執行,并且注重政策頒布的系統性和規范性。二是擴大間接優惠的適用范圍,改變直接優惠占據絕對比例局面。以間接優惠為主的稅收政策的制定更具靈活性,且對納稅義務人的正向激勵作用大于直接優惠的方式,可對創業企業產生更深遠、更顯著的影響。以公司所得稅為例,發達國家在采用減免及低稅率等直接優惠手段的同時,還使用特殊折舊政策、損失結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手段,[7]進一步激發創業企業擴大投資、進行生產經營及展開研究開發活動的積極性。三是擴大法律規定能享受創業稅收優惠的企業范圍,提高創業稅收政策普惠性。近年來,高新技術行業一直是國家關注和扶持的重要行業,而一些非技術型創業企業也具有高成長性,具有很大的市場潛力。因此,今后政府還應全面考慮不同類型的行業和企業,擴大稅收支持創業企業的覆蓋面。四是創業稅收政策應契合創業企業自身成長變化特點。首先,繼續完善流轉稅中關于增值稅中有關一般納稅人的各種確認條件。只要滿足擁有完備的會計系統、固定經營場所、能夠嚴格遵守發票的相關制度、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愿意并能及時報送稅務部門所需材料等重要條件,就可被視為一般納稅人。其次,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企業所得稅法中應對中小企業固定資產能夠采取加速折舊予以明確規定,擴大無形資產攤銷額,以加快中小企業投資回籠。最后,改進營業稅制度。如,對銀行和非銀行類機構,應給予其利息或擔保收入中來源于中小企業的部分減免征收營業稅的優惠,以改善初創企業外部融資難問題。[8]
(三)完善稅務部門相關制度一是加大稅收相關政策和法律的宣傳力度。稅收征管法雖然明確了稅務部門具有宣傳稅法的義務,但沒有明確責任,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很多稅務部門對宣傳工作重視不夠。而創業企業往往都是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對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加大稅務部門對稅收知識宣傳力度,通過及時、全面的宣傳教育,讓中小企業的管理人員知法懂法,是創業企業合法、快速、良好發展的重要基石。二是完善創業企業稅收服務體系。稅務機關應認真履行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義務,向創業企業提供免費的培訓和咨詢等服務,同時建立多層次的服務體系,實現創業者方便納稅,滿足不同層級創業企業的需要。三是加快完成稅收電子化,實現納稅申報程序簡單化。稅務部門應擴大信息技術的應用,發展稅收電子化業務,實現大眾創業者都能在網上自行申報納稅,為創業者減輕納稅負擔,增強創業人群納稅意識,為納稅人稅收的及時上繳提供方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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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新加坡航運所得稅;比較與借鑒
中圖分類號:F5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264-02
一、立法比較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比較
公司所得稅應納稅所得確定的基本點和關鍵點在于如何扣除賺取的成本,以及對折舊和損失的處理方式。新加坡公司所得稅的特點有二:一是新加坡對資本利得不征稅;上海的做法則與大多數國家一樣按公司稅稅率課稅。二是具有特殊的雙重扣除制度,新加坡為了鼓勵某些經濟活動對于出口商品的產品推銷支出、發展海外市場的支出、研究與開發支出等進行特殊項目的扣除;而上海企業只能就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相關的、合理的支出進行扣除。對于折舊的規定新加坡的船舶折舊年限為16年,而上海的船舶折舊年限為10年,二者都在符合規定的時候能適用加速折舊法進行折舊。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新加坡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上海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制所得稅制。計稅最大的不同在于,新加坡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綜合征稅,這種課稅模式不但能夠反映納稅人的收入能力,而且也充分的考慮了納稅人的家庭負擔狀況,較好的體現了量能納稅的原則。上海目前仍然實行以個人為單位的分類征稅模式,這種征稅模式是有違公平稅負原則的,并且,對不同來源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稅率征稅也不利于社會分工的細化。
(二)稅率的比較
新加坡政府不定期地對企業所得稅稅率進行小幅度地修改,其現行的普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7%,優惠稅率為15%。其稅率可以說是全世界最低的國家之一。而上海的普通企業所得稅稅率25%,非居民企業享受20%的優惠稅率。單就稅率而言,新加坡的低稅率顯然更具吸引力。
新加坡的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共分為6檔,稅率從3.5%-20%。上海的個人所得稅也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工資、薪金所得分為7檔,稅率從3%-45%。個體工商業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可以看出,新加坡最高稅率僅為20%,而上海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則高達45%。
(三)優惠稅收的比較
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方面,新加坡與上海都為了刺激某些產業而提供了相應的稅收優惠,由于國情的不同,側重的產業也有較大的差異。上海偏向對高新技術企業、環保企業以及小型微利企業進行扶持。新加坡則不僅對新興工業公司和新興服務的公司給予一定時期的免稅優惠,更加注重的是對金融行業的稅收優惠。相對于上海而言,新加坡給予稅收優惠的行業更寬泛。
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不僅僅考慮個人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努力,并且更多考慮政府所要實現的特定社會目標,如鼓勵結婚、維系家庭、贍養老人、提高工作技能、鼓勵個人養老儲蓄及為鼓勵個人為國家服務等社會目標。為了保證這些社會目標的實現,政府分別設計了各種形式的費用扣除項目。而上海的稅收優惠僅對特殊人員的所得、保險賠償、補助金等基本項目進行免稅或減征,對于費用的扣除也只是允許扣除必要的費用。從這個方面看來新加坡的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相對于上海的優惠政策要成熟很多。在征收的同時還考慮到了各種社會目標,這使稅收顯得更加的公平。
(四)航運所得稅的比較
1.航運企業所得稅比較
新加坡針對航運企業給予一系列的稅收優惠:對懸掛本國旗的船公司營運收入、船公司股息、出售船舶收益、出租船舶收入免稅;對于國際船務公司的運營、利息和租金收入免稅;對于船舶租賃、船務基金及船務信托的收入在一定時期內免稅等。新加坡政府意識到鞏固其作為全球領先的國際航運中心的地位,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不僅要對傳統船只租賃及運營產業稅務優惠以外,更多的還要扶持航運附屬產業的發展,如航運融資、保險公司等。所以,新加坡對航運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涉及的產業很廣,既有傳統航運企業也涵蓋了航運附屬的產業。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并沒有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給予航運企業特殊的優惠,與航運相關的企業也無一例外的繳納與普通企業相同的稅率。
2.航運個人所得稅比較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新加坡為了降低從事航運行業的個人的生活成本,以吸引更多的航運人才,新加坡對船員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船員的培訓費也可進行一定的扣除,并且對于航運投資管理人和集裝箱投資管理人也適用10%的優惠稅率。而我國對航運人才的所得稅也有若干優惠政策,主要是遠洋運輸船員的工資、薪金收入可享受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我國遠洋運輸船員可享受4000元/月的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2008年3月和2011年9月我國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分別提升到2000元,月和3500元/月,但遠洋運輸船員可享受的所得稅標準仍維持在4800元/月,遠洋運輸船員較普通人群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的倍率關系已由2005年的5倍縮減為1.37倍,船員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力度明顯減弱,船員的實際相對收入明顯減少。雖然已經有許多學者都提出對于船員的個人所得稅應免除的建議,但是該建議仍然只是紙上談兵。
二、行業環境比較
(一)航運企業承擔的其他稅收
上海航運企業除了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外,還需要繳納營業稅、關稅及進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而新加坡航運企業則不需要繳納除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收。
1.營業稅
上海航運企業繳納的主要流轉稅種是營業稅,海上運輸收入需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租船業務收入營業稅率為5%。而新加坡的所有航運企業都不用繳納營業稅。
2.關稅及進口增值稅
根據我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當航運企業購買或建造船舶時,如果船舶來自境外,且需要掛五星紅旗,則視同進口貨物,須繳納關稅和增值稅。這兩種稅率合計達27.53%。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當航運企業出租船舶按租金收入5%繳納營業稅或是按運費收入繳納3%營業稅的時,應該按營業稅額10%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于需要繳納進口增值稅的企業,還需征收應繳增值稅額10%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商務成本的比較
商務經營成本是所有航運企業在做投資決策時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或一個城市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方面。商務成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營業成本,二是勞動力成本。
而對上海的企業來講,營業成本上升最突出的一點是上海房地產價格持續上漲,造成企業辦公場所的租金上升。房地產的投機泡沫使上海總的租金加上維修費用和每平方米的稅收,比新加坡要高50%左右。
勞動力成本也逐漸成為上海企業商務成本增加的關鍵因素,以廉價勞動力為優勢的時期已經一去不復返。從人均工資來講,2000年上海人均年收入15420元,現在已經變成了46757元,增長了3倍多。工資上漲原因是除了物價上漲外更重要的是員工居住成本上升,航運公司所雇傭的員工在上海購置或租賃住宅價格的近年持續上漲,間接造成了企業經營成本上升。
三、新加坡國際航運中心所得稅制度對于上海的借鑒
1.合理的稅率是提高航運企業競爭力的關鍵
新加坡對于航運企業的稅收優惠是上海國際航運中心非常值得借鑒的。我國航運業的稅負較重,不但高于國外同行業稅負,也高于國內其他行業的稅負。大多數航運企業既要繳納所得稅還要繳納營業稅、關稅、進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而新加坡的航運企業即不用繳納所得稅,也無須繳納營業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其他稅費。這樣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航運企業的運營成本,同時也提高了新加坡航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所以上海政府應該借鑒新加坡對于航運企業采取的合理的稅率,以更具挑戰性和發展空間的事業舞臺吸引更多的航運企業,同時也降低上海航運企業的營運成本,使之更有競爭力。
2.航運金融業稅收的減免是航運業發展的動力
金融和航運是相伴而生的,金融服務發展源于航運業的需求,航運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金融業的發達也同樣為航運業的迅速發展提供了方便和強有力的保障。所以“兩個中心”的建設應該是相輔相成的。新加坡所得稅制度中,對于亞洲貨幣機構、證券公司、離岸黃金與期貨市場、金融與財務中心、風險公司、受托公司等金融企業給予免稅、5%或10%的優惠稅收;對船舶租賃公司、船務基金和船務商業信托制定新加坡海事金融優惠計劃;對于當地中小企業制定了中小企業金融計劃。新加坡對于金融業的稅收優惠及對于航運業的融資計劃都是推動新加坡航運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3.對航運輔助產業的稅收優惠是航運業發展的保障
上海在十多年的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歷程中,一直將港口航運的基礎設施建設放在首要位置。因此,航運輔助業的培育與完善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重視,隨著上海航運中心建設進程的推進,綜合服務功能的不完善逐漸成為制約航運中心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新加坡稅法除給予傳統船只租賃及運營產業稅務優惠外,也推出一系列稅務優惠政策以扶持航運輔助產業的發展,這也是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值得借鑒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