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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省管縣 財政體制 改革
一、背景
近年來,國內部分省市為了解決縣鄉財政困難,發展縣域經濟,開始推行縣級財政省級直管制,來充分提高財政工作的效率,保證財政資金的及時到位。就山東而言,自2009年起我省開始實施省管縣財政體制試點改革,將包括商河、萊陽、高青、安丘、惠民在內的20個縣或縣級市納入本次改革試點的范圍內,并已開始逐步實施。
相對于傳統的市管縣,省管縣是指省級財政跨過市一級財政,在政府間收支劃分、轉移支付、資金往來、預決算、年終結算等方面直接面對縣級財政開展相關業務的一種財政管理形態。這種財政管理形態可以充分解決以往市一級對縣級干涉過多,對其省級撥付資金進行部分截留,縣級對其自身經濟發展沒有發言權的弊端。除此之外,還可節約大量的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有效的解決了信息失真發生的可能性。
二、省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具體優勢
1.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在省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實施后,由于市一級中間環節的取消,省級財政可以直接結算至縣,實現了市級與縣級財政主體地位的平等化,從而有效的避免了市一級對省級財政資金的截留,而通過省級與縣級的直接交流和對話,可充分增強省級對縣級財政的調控能力,有效避免了由于存在中間環節所導致的信息失真現象的發生。以山東為例,由于第一批所試點的20個縣(縣級市)大都屬于經濟不發達的縣域,有些甚至為貧困縣,本次試點改革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即為財政資金的撥付。
2.有利于“三農”事業的發展
省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實質上是在財政方面對公共資源進行重新分配,其目的就是從體制上解決縣級財政資源不足的問題,使其可以集中財力發展縣域經濟以及各種社會事業,提高鄉鎮居民、農民的人均收入。由于縣級所直接面對的為基層鄉鎮和農村,農業問題的解決、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收入的提高、農村基礎設施的完善以及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提供,都需縣級財政直接予以解決,因此從這一點上看其意義重大。在改革后,縣級財政可以有足夠的資金投向上述領域,極大的推動了三農問題的
解決。
3.促進了縣域經濟的快速發展
為了充分解決城鄉發展不均衡的問題,必須對其縣域經濟進行重點扶持,通過更多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的投入,來壯大縣域經濟、縮小城鄉差距、維護城鄉穩定。在實施省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后,省級可通過對其財政的綜合調控,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來將扶持縣域經濟發展的各項資金和政策給予充分落實,為縣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硬軟件環境。就縣級而言,其可以充分利用發展空間擴大,權力使用靈活,財政資金充裕這一良好機遇,推進自身縣域經濟更好更快的向上發展。
三、省管縣體制改革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目前國內省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實施的具體模式來看,可具體分為三類,一為全面放權模式,即省財政將原來隸屬于市一級的大部分經濟管理權限下放至縣級,其以浙江為代表;二為區別對待模式,即改革的對象主要為省內經濟不發達縣,通過對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和專項資金補助力度來扶持其發展,其以山東為代表;三為穩妥漸進模式,即由省市先共同對縣級財政進行管理,再予以逐步放權,其以吉林為代表。雖然這些省市在其改革初期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是同時卻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其主要如下:
1.行政與財政管理體制的矛盾
從目前來看,已實施改革的各省市所遭遇的首要問題即為行政與財政體制存在著固有矛盾,這是由于財政在實行省管縣后,相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卻沒有隨之予以改革,依然按照省管市、市管縣這一傳統體制來予以管理,因此使省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實施省管縣后的縣或縣級市的行政權、審批權、人事權和其他行政管理依然由市級來進行管理,明顯超出了其財權所能承受的范圍,形成了市級財權與其事權不對稱的現象,這種財權的架空將必然會為今后改革的進一步深入留下隱患。
2.市級財政管理的積極性下降
在實施省管縣后,市一級不再具有對其改革縣或縣級市財政的重要管理權,因此其職能也發生了較大的轉變,主要以監督檢查、報表匯總以及業務指導為主。由于這些職能僅屬于財政管理的一般權限,不具有硬性約束的效力,因此其必然會影響市一級實施管理的積極性,后者不會再對省級所出臺的對縣級增支政策和項目資金予以相應的配套。此外,省管縣的實施還會使市一級財政工作的重心予以轉移,其極有可能不會再加大對縣級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從而也影響了縣級其他工作的相應開展。
3.省級財政管理總體壓力加大
以山東為例,在實施省管縣前,省級財政直接管理的只有十七個地市,而在此次改革實施后,省級財政直接管理的范圍將擴大至三十七個,除了原有的地市之外,還增添了二十個直接管理的縣(縣級市)。由此可見,省管縣必然會使省級財政管理的壓力加大,這不僅表現在財政工作的強度和難度方面,而且還表現在現有財政資金的合理分配上。目前縣級政府所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縣鄉財政困難,而省管縣的實施雖然可以初步緩和這一矛盾,但更重要的是中后期的持續撥付,這無疑又給省級財政提出了新的挑戰。
四、省管縣體制改革存在問題的改革建議
1.統一行政與財政管理體制
在實施省管縣后,省、市、縣三級政府的行政管理權限要予以相應明確,并努力將地市級財政的主要職能轉移至保證該區域公共職能發揮、為其轄區提供公共產品及公共服務上,實現市、縣兩級行政職權的合理劃分。對于縣級與財政相關的行政管理權限,市級應逐步予以退出,而對于包括縣級在內的全市的社會公共事業,依然需要在市、縣兩級共同予以分擔,且市一級還要加大對其的投入力度。此外,市級還應負責對縣級財政工作的執行質量及力度進行監督檢查,這也是對省級財政予以協助的表現。
2.充分理順市、縣兩級關系
改革后,市級依然要加大對縣級財政工作的支持力度,對縣級經濟發展進行扶持,努力使此次改革的效果落到實處。雖然原由市級財政負責的對縣級進行財政預算管理、國庫集中收付、各項轉移支付、專項資金補助、貸款資金管理等轉由省級財政負責,但是市級財政依然需要對縣級財政收入、財政支出、財政政策和制度以及綜合性工作進行管理,依然需要發揮其在調查研究、決策、監督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長期來看,由于市級仍然是縣級的領導機關,因此上述職責的履行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
3.積極完善省以下分稅制度
由于在省管縣后各級政府的職能范圍有所變化,因此必須以政府職能、稅基流動性、財政需要、受益范圍等為依據,對省、市、縣三級稅收進行重新設置,以合理平衡各級政府之間的關系。為此,首先應將稅基較廣、流動性不大、收入穩定和有利于征管的稅種作為縣級財政的主體稅種,以改變目前縣級沒有主體稅種的不利局面。其次,對于省、市、縣之間的共享稅,應通過省級財政根據各級政府財力狀況的不同來確定相應的分享比例,再予以合理劃分,在必要時還應向市、縣兩級予以傾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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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繼紅:關于省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思考 .[J]. 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10(02)
【關鍵詞】省以下財政 體制思路 對策
我國目前實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運行至今已有10年,總體上看雖然基本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但從體制的規范性和改革的徹底性來看仍有較大差距,特別是省以下各級政府間的分稅制體制改革目標還遠沒有實現,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地方政府職能的發揮和地方財政經濟的發展。本文分析了現行省以下分稅制財政體制運行效果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進一步完善省以下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建議。
一、現行省以下財政體制運行特征分析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財政體制進行了多次調整和重大改革,初步形成了符合現階段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間的分稅制財政體制。但不可否認的是,現行省以下財政體制建設,并沒有充分考慮地方多級政府職能要求,也沒有嚴格的遵照國際上通行的地方多級政府下的分稅制體制運行模式。
規范化程度普遍不高。省以下分稅制體制改革沒有明確制定全國統一的總體改革方案,尤其是縣以下財政體制形式更是多樣化,縣對鄉確定財政體制時,多帶有某種程度上的主觀隨意性。
自上而下逐級推進。首先在省級與地市級之間落實分稅制體制,然后在地市級與縣級落實,最后在縣鄉兩級之間落實。
省以下財力分配呈集中趨勢。大部分地方存在省級財政“二次”集中財力、市級財政“三次”集中財力的情況,致使低層級政府的財政困難進一步加劇。
二、現行省以下財政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
現行省以下分稅制財政體制,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體制設計基礎的偏差,加之新老體制并存,各級政府間事權界限不清,權責不明,轉移支付不規范等因素的影響。
轉移支付制度建設滯后,欠發達地區失去財力保障和自我發展能力。從理論上講,財政收人分配體制的規范劃一無可厚非,然而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各地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在這種基礎上硬性實行“一刀切”的收人體制,加上現時的轉移支付能力低下,勢必出現“將小魚穿到大串上”的問題,從而給這些弱勢地區的經濟發展帶來體制。
財權與事權嚴重錯位,上級政府干擾下級政府事權、財權現象普遍發生。現行分稅制留給縣級財政的收人能力十分有限,而縣級財政承擔的支出項目和內容卻極為寬泛。各省分稅制體制方案中,雖然大體規定了省、市、縣的支出范圍,但在實際運行中,隨著各項事業的發展和支出水平的提高,市縣級的事權不斷增加。
分稅體制及其轉移支付制度的某些不完善,導致地區之間苦樂不均。分別始于1994年、1997年的分稅制改革及轉移支付改革,均程度不同地沿襲了基數法的痕跡。在保留不盡合理的利益格局的同時,又創造了新的不公平,導致新的苦樂不均。從分稅制看,它的基本思路是注重收人的劃分,且主要調整收人的增量部分,而存量部分被視為地方既得利益加以保留,從而把舊體制下不盡合理的利益格局帶人了新的體制。
三、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的思路與對策
財政體制改革的實質是對既得利益的調整,而注重體制創新是完善財政體制的根本動力。因此,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既要借鑒國際經驗、符合分稅制體制的慣例,又不能脫離我國的具體實際。
通過“弱市虛鄉”減少預算級次,明確各級政府事權。當前我國財政體系共有中央、省、市、縣、鄉鎮五個層級,預算級次過多不僅造成機構重疊、人員臃腫、財政養人過多、不堪重負,而且降低了行政效率,形成層層集中、層層截流的局面,嚴重阻礙了改革和發展的進程,因此建議在現行行政管理體制暫時難以改變的情況下,逐步弱化市級財政―取消市管縣體制,實行省級財政直管市、縣財政,市級財政只管市區,區作為市級政府的派出機構與鄉鎮一樣不享受一級政府的財政體制;虛化鄉財政―將鄉鎮財權上收到縣級財政進行管理,鄉鎮作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不承擔一級政府的財政職能。
合理劃分稅種,確定各級政府財權。要本著調動基層積極性的原則,正確處理各級政府間的財政關系。根據增加固定收人、減少共享收人的原則,確定各級財政的主體稅種,將目前中央和省級財政集中的部分專項收人按其不同的性質和責任分別下劃到縣級,分別設置省稅和市縣稅,將稅基較廣、收入穩定、流動性不大的稅種作為縣級政府的主體稅種,改變目前縣級沒有主體稅種和共享稅過多的局面。
內容提要:我國政府在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同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來化解相關矛盾,以促進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積極作用的充分發揮。我國有必要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它對地方經濟發展和地方政府財政具有積極作用,然而各省經濟發展不平衡、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同步、轉移支付均等化效果有限、地方稅制建設落后等問題與我國省直管縣財政改革存在矛盾。省直管縣財政改革是我國當前財政領域的重要變革之一,必將給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乃至行政管理體制帶來深遠的影響。2009年7月財政部出臺了《關于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這次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在2012年底,力爭全國除民族自治地區外全面推進省直接管理縣財政改革。近期首先將糧食、油料、棉花、生豬生產大省全部納入改革范圍,民族自治地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基層財政的扶持和指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從總體目標中可以看出,本次改革是要在全國范圍內推進省直管縣財政體制,而在此之前,我國已經有許多省份開始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探索了。浙江省是我國最早實行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省份,事實上浙江省一直以來都沒有實行真正的市管縣財政體制,加之四次強縣擴權改革,省直管縣體制逐漸由財政領域擴大到行政、經濟管理等領域,消除了縣域經濟發展的障礙,提高了縣級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使縣域經濟的發展水平遠高于國內其他省份,2008年全國百強縣(市)中浙江省有24個,約占總數的四分之一。除浙江省外,全國其他省份如湖北、廣東、福建、安徽、湖南等省份也都主動進行了省直管縣的財政改革,而隨著財政部改革意見的,全國范圍內的省直管縣財政改革正在全面啟動。
一、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必要性
在全國范圍內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有其必要性,因為省直管縣財政體制與市管縣財政體制相比在我國特定的條件下具有許多優勢,對我國地方經濟與地方財政能發揮積極作用。
1.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在傳統的市管縣財政體制下,縣級政府各項經濟工作都受到地級市政府的約束,缺乏政策制定的自。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地級市政府一切政策的制定往往都以本市經濟發展的需要為出發點,從而給縣域經濟發展設置了一定的障礙,更有甚者還出現地級市政府通過限制縣域經濟的發展來壯大市區經濟的現象。通過省直管縣財政改革,可以擴大縣級政府對本地區經濟發展所承擔的責任與權利,并最終實現地級市政府與所屬縣級市政府在經濟政策制定上具有對等的自,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發展本區域經濟的積極性,促進縣域經濟的健康發展。
2.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市管縣財政體制下省級政府對縣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往往會通過“漏斗效應”而被地市級政府截留。在全國大部分縣級政府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上級政府撥款而缺少有效的來源途徑的情況下,縣級財政非常困難,地級市財政則通過對所轄縣的財政截留而顯得相對充裕,這就造成了省、市、縣三級政府間的財政關系不順。各級政府財政收入是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基礎,各級政府的財政收入水平與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相對應。在市管縣財政體制下,縣級財政困難而地級市財政富足,則縣級政府為轄區內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就低于地級市政府為市區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造成不同地區基本公共服務不均等。通過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省級政府對縣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不通過地市級政府而直接到達縣級政府賬戶,使縣級財政得到充實,并消除了地市級政府截留縣級政府財政資金的不合理現象,理順了省、市、縣三級政府間財政關系,在此基礎上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
3.促進行政管理效率提高。我國當前實行的是五級政府,這與我國的歷史傳統和社會經濟條件復雜等因素有很大關系,但過多的政府層級增加了政府的運轉成本,導致政府機構人員膨脹,效率低下。就世界范圍來說,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三級政府,即使是和我國國土面積相當的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也都是實行三級政府,從這些國家政府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三級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較高。我國通過省直管縣財政改革,跨過地市級政府而建立省級政府與縣級政府的直接財政聯系,消除了地市級政府在省、縣級政府財政運轉中的過渡環節,減少了政府財政管理的層級。政府財政管理層級的減少,一方面可以減少相關人員的配置,降低不必要的人員和設備開支,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財政資金在各級政府間轉移的交易成本,總體上帶來政府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
二、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矛盾
我國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有其必要性,但基于國情的特殊性,在省直管縣財政改革中可能會出現一些矛盾,這些矛盾的產生會影響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進程,限制省直管縣財政體制在我國建立以后優越性的發揮。我國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中可能的矛盾有:
1.各省經濟發展不平衡與全面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矛盾。我國疆域遼闊,東、中、西部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即使是同處于一個經濟帶的不同省份,其經濟條件也有很大的差異。如浙江省縣域經濟發達,縣級財政收入占全省財政收入總量的70%,地級市在全省經濟總量中的份額不像其他省份那么高;廣東省縣域經濟發展落后,縣級財政收入僅占全省財政收入總量的6.5%,地級市在全省經濟總量中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此外,我國西部各省份的具體經濟發展水平又與浙江、廣東等東部沿海地區有著很大的差異,在這樣的條件下并不是所有的省份都適合推行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我國推進省直管財政改革的步驟是,在2012年前將除民族自治地區以外的所有省份納入改革范圍,這樣一來,各省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條件與全面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形成矛盾。我國當初建立市管縣體制的原因是為了經濟發達的地級市能夠發揮輻射作用,帶動周邊縣域經濟的發展。如果不根據地方具體經濟條件而實行“一刀切”,盲目地全面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必然會約束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積極作用的發揮。
2.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同步與全面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矛盾。從財政部的通知可以看出,本次推進省直管縣的改革僅限于財政領域,而未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領域,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同步與全面推進省直管財政改革形成矛盾,它將阻礙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積極作用的發揮。盡管省級政府與縣級政府的財政轉移關系在省直管縣條件下不需要通過地級市而直接發生,但由于地級市政府在行政管理體制上作為縣級市政府的上一級管理機構,它可以運用自身所擁有的其他相關權力為本級政府謀求利益,從而影響縣級市經濟的發展。比如地級市掌握著所屬縣級市一些重要項目審批的權力、區域經濟政策制定的權力、工作人員人事調動與升遷的權力等,這些行政資源可以成為地級市政府謀求本級政府利益的有效工具。此外,由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同步,市級政府作為縣級政府的上級管理部門依然存在,僅僅通過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帶來的人員、設備以及交易成本的降低非常有限,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積極作用未能完全發揮。
3.轉移支付均等化效果有限與全面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矛盾。我國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解決的只是中央和省級政府之間的財政關系,省級以下政府缺少主體稅種作為政府主要的財政來源。在五級政府體制下,縣級政府財政收入很大部分來源于上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財政轉移支付的均等化與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均等化有直接的關系,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均等化則直接決定各地區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在我國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條件下,地市級政府平衡所屬縣級政府財政收入的功能消失,各地區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水平很大程度上就直接取決于財政轉移支付均等化的水平。然而,我國現行的轉移支付主要以專項轉移支付為主,按照寬口徑計算一般性轉移支付占全部轉移支付的比重不足15%,下級政府無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安排財政支出,轉移支付均等化效果有限與全面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矛盾,影響了省直管縣財政體制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功能的發揮。此外,由于大部分專項轉移支付都要求地方政府提供相應的配套資金,這意味著地方政府可以自由支配的財政資金進一步減少,轉移支付均等化效果進一步削弱。
4.地方稅制建設落后與全面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矛盾。世界上大部分發達國家實行的是三級政府,由于政府層級少,每級政府都會有相應的主體稅種與之匹配,為該級政府的正常運轉提供充足的財力支撐。我國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省級財政對縣級財政的責任,充實縣級財政,并消除地市級政府對所轄縣域經濟發展的束縛。我國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以來,將相關稅種按照其自身特點分別劃歸中央或地方或實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但省級以下的地市、縣、鄉鎮三級政府缺少相應的主體稅種,需要上級政府的撥款與稅收返還來維持自身運轉。我國地方稅制建設的落后同全面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形成矛盾,在當前縣級政府缺乏主體稅種作為財政收入來源的條件下,省直管縣財政改革必然會導致省級財政壓力加大,降低省級政府有選擇性地扶助省內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的縣市的能力,限制省直管縣財政改革促進縣域經濟發展、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功能的發揮。
三、化解我國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矛盾的配套措施
根據當前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中出現的矛盾,我國政府必須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予以化解,最大限度地發揮我國建立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優勢。
1.根據各省經濟條件實行分類改革。我國不同省份間經濟條件的差異必然要求在省直管縣財政改革中不能“一刀切”,而應該根據各省經濟條件的差異實行分類改革。如對于像浙江省這樣的縣域經濟發達省份,應該大力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促進全省各縣與地級市經濟的全面發展。而對于像廣東省這樣的縣域經濟落后的省份,則應該避免進行省直管縣財政改革,而是強化經濟發達的地級市對帶動周邊縣市經濟發展的責任,發揮中心城市的經濟輻射作用,促進全省經濟的協調發展。對于西部一些省份地級市和縣級市經濟發展水平都相對落后的經濟條件,應該適當推行省直管縣的財政改革,加大省級財政對地、市級財政的支持力度,同時應該鼓勵有條件的地級市仍舊實行市管縣財政體制,減少省級財政的壓力并強化地級市對所轄縣經濟發展的責任。總之,在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時,不應該盲目地全面推進,而要根據各地的現實經濟條件實行分類改革。
2.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在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同時,也必須推進省直管縣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首先,在根據各省經濟條件實行分類改革的基礎上,適宜大力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省份要同時進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其次,在大力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省份同步進行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必須徹底,將地級市和縣級市上下兩級政府改革為平行的同級政府,賦予縣級市政府與原先地級市政府相同的管轄轄區內各種社會、經濟事務的權利。最后,在減少了地級市這一行政管理層級的基礎上,相應縮減地級市、縣級市相關機構的人員編制,消除冗員,提高各級政府的運行效率,促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對地方發展的積極作用。
3.加快地方稅制建設。隨著我國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不斷推進,縣級政府缺乏自身主體稅種的弊端將不斷顯現,這對加快地方稅制建設提出了迫切的要求。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解決了中央與省級政府間的財政收入分配問題,我國應該借助當前的省直管縣財政改革契機,著力解決省以下各級政府間的財政收入分配,加快地方稅制建設。在實行省直管縣的省份,基于原先有從屬關系的地級市與所轄縣之間的財政改為平行運行,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設立物業稅或其他稅基不易流動的稅種作為縣市級政府的主體稅種。省級政府應賦予縣市級政府完全支配本級主體稅種收入的權利,鼓勵地方政府培育稅源,以經濟的發展帶動自身財政收入的增長。通過加快地方稅制建設,可以增強縣市級地方政府的財政自我供給能力,減少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給省級政府帶來的財政壓力,提高省級政府扶持省內落后地區經濟發展的能力,充分發揮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積極作用。
4.完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在不斷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條件下,我國政府必須采取措施完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充分發揮省直管縣財政體制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積極作用。一方面,要逐步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重,降低專項轉移支付的比重。在全面建立省直管財政體制以后,可以根據各個縣市的現實經濟水平作為省級政府對縣市級政府一般轉移支付的依據,把一般轉移支付作為調節不同經濟水平的縣市政府財政收入水平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對一般轉移支付資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權,為了促使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在提高一般轉移支付比重的同時還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加強對轉移支付資金的監督。此外,還需構建透明有效的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對于財政資金的濫用與浪費建立領導問責制度,在省直管縣財政體制下通過完善財政轉移支付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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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貫徹這一精神,要求我們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改革和完善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政關系。這既是改革開放30年來財政體制改革的繼續和深化,也是新階段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是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體制保障,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途徑。
財政體制改革的歷程和新階段深化改革的關鍵
30年來,我國財政體制改革不斷向前推進。兩步“利改稅”和財政包干制破除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統收統支財政體制,增強了地方和企業的活力。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財政體制框架,規范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配關系,中央財政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到55%左右,增強了中央宏觀調控能力。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有效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建立規范的國家稅收體系,形成穩定的財政收入增長機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斷提高。現在,全國財政一周的收入相當于1980年全年的收入,一個月的收入相當于1993年全年的收入。有了強大的財力支持,許多過去想干而干不了的事就有條件干了。
我國1998年開始進行公共財政建設和公共財政體制創新。公共財政是對傳統財政理念的重大突破,強調財政的公共、公平和公益性質。在公共財政理念下,財政不是面對某一部分人而是面向所有公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解決社會公共問題。這是財政體制適應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和國力不斷增強,適應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適應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所有制結構變化的必然要求和結果,反映了我們黨執政理念的創新,反映了政府職能的轉變和公共服務職能的增強。
公共財政改革和建設已經取得巨大成績。一是公共財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從1998年提出建立公共財政框架,到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要求“健全公共財政體制”,再到黨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成為黨、政府和廣大人民的共識。二是公共財政的目標更加清晰。這一目標就是要提供公共產品來滿足人民的需求并逐步使其均等化,同時使財政體制更加公平、公開、透明。三是財政支出的公共性更加突出。財政資金用于競爭性領域的越來越少,用于提供公共服務和公益事業的越來越多。四是更加注重發揮財稅的杠桿作用促進科學發展。一般不再采用直接投資的方式,而是更多采用財稅政策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五是轉移支付的規模加大、結構優化,均等化的效果初步顯現。六是開始實施復式預算。中央財政開始試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朝著建立包括經常性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的復式預算方向邁進。這些成績的取得,為深化公共財政體制改革提供了堅實基礎。
建設公共財政,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既要增加投入,也要有體制保障。近年來,各級政府著眼于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大力推動財力向民生傾斜、向農村傾斜、向中西部傾斜,實際效果是好的。但應清醒地看到,在財政體制上還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其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財力與事權不匹配。其主要表現,一是職責不清。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重點職責不夠清晰,往往一件事中央和地方都有責任,但各級政府應當支出多少并不落實,致使一些公共服務不到位。二是基層政府沒有相應的財力保障。基層政府缺乏主體稅種,目前許多地方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縣級財政依然十分困難,轉移支付已成為地方特別是基層財力的重要來源。這一方面致使提供公共服務的效率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導致縣級財政預算不完整。盡管轉移支付對縮小地區財力差距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存在著不規范、層次太多而難以有效監督等問題,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
可見,財力與事權不匹配已成為完善公共財政體系的主要問題,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成為深化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
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體制的目標任務
基本目標是為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供體制保障。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指出,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要“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我國公共財政體系的目標是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這個決策既符合我國實際,也借鑒了國際上的經驗教訓。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平,歸根結底取決于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超越階段和發展水平盲目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只會欲速而不達。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保障和改善民生任重而道遠。應立足于“基本”,扎扎實實地先把基本公共服務做好。根據這個目標,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基本方向就是確定各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重點,并相應保障財力。
根本任務是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能否處理好中央與地方關系,事關國家長治久安。地方是基本公共服務的主要提供者,應明確其職責,發揮其優勢,保護和調動其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也必須強調中央權威,保證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在財政管理體制上,必須保持中央對國家財力的相當程度的集中,保持中央強大的宏觀調控能力,以保證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和市場統一。有些基本公共服務,如保證國家經濟安全需要的糧食儲備、石油儲備以及醫藥儲備和救災物資儲備等,由中央來做具有明顯優勢。堅持維護中央權威,又注意調動地方積極性,使二者有機統一,是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體制必須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
原則要求是從實際出發,以提高效率為中心。提高公共服務效率是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中心問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國家以有限的財力提供公共服務、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必須講求效率。提高效率的前提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把握公共服務的合理范圍,探索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和機制,積極發揮市場作用。提高效率的關鍵是建立根據成本效率原則確定各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職責重點的機制,誰有效率就讓誰干,怎樣配置財力有效率就怎樣配置。提高政府公共服務效率是世界性課題,我們應學習借鑒國外好的做法和經驗,更應深入了解國情民意,堅持從國情出發。
明確思路穩步推進
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不僅需要相應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而且涉及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意義重大,任務艱巨。我們應深入調查研究,謹慎細致地設計思路,堅持看得準、把握得住的先做,循序漸進地推進。
總體思路是從支出入手,下放財力與責任。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大體上有三種思路:一是財力配置格局基本不變情況下調整事權安排;二是事權安排格局基本不變情況下調整財力配置;三是事權安排與財力配置相互進行適應性調整。當前,維護主體稅種不變的格局,事權安排與財力配置相互進行適應性調整,是較好的選擇。分稅制改革增強了中央宏觀調控能力,這個重要成績來之不易。如果簡單按照事權劃分,重新調整主體稅種的分配,不僅時機不成熟,而且可能會出現主體稅種一省一率,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采取從調整支出入手的思路,著眼于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效率,把財力和責任都下放給有比較優勢的地方主要是縣級政府,是比較穩妥的。
明晰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重點。現在需要進一步劃分清楚的,是那些與群眾利益關系最密切、群眾最希望解決的基本公共服務問題,如上學難、看病難、住房難、養老難的問題,以及吃不上放心菜、喝不上干凈水、呼吸不上清潔空氣的問題。把這些問題的事權和責任先理清,然后依據效率的原則,明晰以哪一級政府為主負責,明確支出責任,逐步推進改革。
二、今后我國財政改革的側重點和趨勢分析
過去的財政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績,有力地支持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和宏觀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但由于改革的漸進性,新的財政制度、機制、管理等方面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不協調、不適應、不規范等問題。結合當前經濟發展的形勢,今后必須在以下方面繼續深化財政改革:
(一)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繼續深化財政預算管理改革。
經過1998年以來的財政支出體制改革,我國雖建立了公共財政的基本框架,但離建立與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公共財政體制仍有較大距離。公共財政體制的主要內容,可以分為三個層次進行考察和分析:一是財政的主要職能和基本定位。公共財政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其主要職能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于對全體公民一視同仁的規范的稅收。二是財政的運行機制。也就是財政收入的組織機制和財政支出的安排機制,目前的運行機制主要是財政的預算管理。三是科學的方法和有效的監督。如預算的科學編制方法、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購等。在這三個層次中,預算管理是核心。首先,財政的職能要通過預算的安排體現出來,即通過預算得以實現;其次,科學、細化、規范的預算管理,是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集中采購正常運行的基礎;再次,預算是財政監督的依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預算不規范,不僅財政部門很難進行全程監督,也不可能形成社會其他有效監督機制。因此,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必須要不斷深化預算管理改革。我國在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購等方面已進行了有效的探索和改革,初步建立了公共財政的基本框架,這使我國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改革進入了核心和攻堅的階段,即深化預算改革階段。
財政預算規定了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規模與結構,以及需要全體社會成員擔負的成本即稅收數量。那么,每年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規模以及社會負擔的成本由誰來決定,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的結構和類型又由誰來選擇,即財政預算管理中的公共性問題如何解決。因此,今后財政預算管理改革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在預算管理中引入公共決策和選擇機制。比如在人大設立預算編制和審查委員會,專司預算的編制、審查和監督工作;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建立廣泛征求意見的機制;增加預算的透明度,擴大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社會監督,構建納稅人的意見反饋機制等。
財政支出預算是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集中采購以及加強財政監督的依據,也是提高財政支出效益的關鍵,因此,必須要細化預算的編制。目前的預算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固定部分,即人員工資和共用經費部分;二是活的部分,即專項經費部分;三是轉移支付部分,即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補助。對于固定部分,關鍵是要引入績效預算的辦法,即財政供給與單位取得的成效掛鉤,成效越大,財政支持越大,改變過去財政養人、養懶的做法,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導作用。對于專項經費的預算,一定要細化到項目,把經費和項目掛鉤,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對于轉移支付支出,要按照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均等化的原則,規范轉移支付,減少隨意性。總之,要盡量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和方法,不斷細化預算編制,使預算盡可能的規范、合理和透明。
(二)按照財權、事權對等的原則,繼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
分稅制財政體制運行以來,逐漸暴露出來的不協調、不匹配的問題,突出表現在基層財政越來越困難。
目前,我國的財政體制是五級財政,即國家、省(市、自治區)、市、縣(市、區)和鄉(鎮)。1994年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明確劃分了中央和省(市、自治區)的收入范圍,省以下的體制是各地仿照分稅制體制自主安排的。在中央提出逐步提高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比重的背景下,省以下的體制安排自然帶有層層集中財力的傾向。近年來的情況顯示,現在分稅制財政體制運行的結果是,財力逐步向上集中,但事權仍在基層,甚至呈擴大的趨勢。尤其是許多該財政承擔的支出,如農村義務教育、農村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過去基本由農民自己承擔,農民負擔過重已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因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的稅費改革,這部分支出開始回歸財政,基層財政的事權反而在擴大。因此,在這兩個反方向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縣、鄉財政困難的矛盾開始激化。2001年全國拖欠工資的縣、鄉占全國縣、鄉總數的 18.7%和 27. 1%,縣級財政支出中工資支出高達61%。絕大部分縣、鄉的財政是捉襟見肘,僅僅能夠應付“保工資、保運轉”的支出,用于建設的財力非常有限,各方面的支出欠賬越來越多。目前,在基層財政困難的倒逼機制作用下,中央財政加大了對基層財政的轉移支付,以維持基層政府的正常運轉。但基層財政困難的程度。是隨著政府職能轉變和經濟形勢變化而逐步顯現的,因此轉移支付較多采用的是一事一辦的專項轉移支付,不僅轉移支付很不規范,基層財政預算難以安排,而且增加了基層財政對上級財政的依賴,出現“你給錢我才辦事”的被動局面。
分稅制財政體制能夠成功運行的一個基本要求,是各級政府有自己的主體收入,用自己的財力辦自己的事情。否則,地方政府就會逐步增強對上級政府的依賴。依賴不斷增強和上移的必然結果,是分稅制財政體制逐步轉化和變質為高度集中的財政體制,分稅制財政體制自然消亡,地方增收節支的積極性轉化為“跑上”的積極性。因此,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解決基層財政的實際困難,核心是確立一級財政,就要使這級財政有能夠基本滿足自己需要的自主財力,在輔之少量的轉移支付財力的情況下,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辦。目前,我國的五級財政體制存在不合理的問題:一是財政層次過多,影響了各級財政主體收入體系的形成。二是財政層次過多,影響了各級財政的事權劃分和職責的確立。總之,目前我國的財政層次過多,是影響分稅制財政體制正常運行和導致基層財政困難的主要原因之一。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建議取消鄉鎮財政,實行鄉財縣管;取消市級(地級市)財政對縣級財政的管理,實行省級財政直接管理縣級財政。這樣一來,全國的財政級次變為三級,即中央、省(市、自治區)和縣(地級市、縣級市)三級,增強各級財政的調控能力。
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權相對稱,是分稅制財政體制正常運行的又一基本要求。從現在的發展趨勢看,一是中央財政的職責重大,如保持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發展高等教育、尖端科技和高新產業,全國性的環境保護,江河湖泊的治理,等等,中央財政必須要有強大的財政調控能力。目前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逐步提高了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符合中央財政的財權和事權相對稱原則。另一個是縣級財政的職責重大。我國長期實行的是城鄉分離的社會經濟體制,“二元經濟結構”非常明顯。結果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財政向公共財政轉變時,財政供給的公共產品主要是面向城市居民,農村居民享受到的很少。因此,我國今后要實現城鄉社會經濟協調發展,在有九億多農民的廣大農村,財政在供給公共產品方面要彌補歷史的欠賬和滿足新的公共需求,如提供基礎教育包括今后發展的高中階段教育,提供農村社會保障,提高農村醫療衛生條件,等等,基層財政的任務是非常巨大的,時代賦予基層財政的責任和壓力也是空前的。所以,完善目前的分稅制財政體制,要增加縣級財政的主體稅種,擴大稅收分享中縣級財政分享的比例,同時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基層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逐步大幅度增強縣級財政的實力。
(三)按照公共財政和城鄉一體原則,繼續改革農村財稅制度。
目前,我國實行的農村稅費改革,其主要目標是減輕農民負擔,規范農村分配關系,遏制農村“三亂”現象的發生。從試點情況看,農村稅費改革確實實現了上述目標,減輕了農民負擔,安徽省農民平均減負在25%以上,有效遏制了農村“三亂”現象。但是,現在實行的農村稅費改革,并沒有根本改變我國1958年左右形成的農村稅收體系,農村仍然實行有別于城市的稅收制度。
從稅收負擔看,目前農村居民普遍相對高于城市居民。如對城市居民普遍征收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月均800元,假如一家三口僅一個人工作(這種情況是比較少的),也就是說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在3300元以下是不需要交稅的,但農民現在的人均純收入基本都在3000元以下,卻普遍都要交稅。許多工商稅都有起征點和免征額,如增值稅、營業稅等,但農業稅沒有,無論農業生產的成本多大,也無論農業生產的凈收入是多少,都需要繳納固定比例的農業稅。目前,許多農民的人均純收入還不如城市居民的“低保”水平,尤其在很多貧困地區,但在城市享受照顧,而在農村確要納稅。因此,相對城市居民來說,農民的稅收負擔是重的,也是不公平的,在稅制上設置了城市和農村的差別待遇。
從實現我國城鄉經濟的協調發展和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目標出發,必須繼續深化我國的農村稅收制度改革。長遠的目標,應是逐步建立城鄉基本協調的稅收制度,將農業稅改為體現農民純收益的具有和城市個人所得稅有大致相同的起征點和免征額的新型收益稅。當前,“三農”問題已是我國經濟發展中的突出問題,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農村市場恢復乏力,已嚴重影響了國內有效需求的擴張。目前,增加農民收入,已是“三農”問題中的核心問題。為此,在農村新的稅制改革到位以前,建議目前免除一切農業稅。現在我國財政收入增長形勢較好,而農業稅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已下降到3.7%左右,并且農業稅的征收成本很高,免除農業稅對財政經濟形勢沒有多大的影響,但對于目前廣大農民的休養生息和增加農民收入是非常關鍵的。
在我國現行的財政支出政策體系中,財政與農民的關系,主導的觀念是財政支農。這是帶有濃厚計劃經濟時期特征的觀念,是改革開放20多年后的今天仍能保留下來的為數不多的早已過時的觀念。
關鍵詞:財政體制改革 省直管縣 株洲
2010年,湖南省在全省推行“省直管縣”改革,此次改革是繼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又一次體制重建,株洲市醴陵市、攸縣、株洲縣、茶陵縣、炎陵縣5縣均列入其中。改革實施以來,效果如何,對各級財政收支、經濟造成哪些影響,存在哪些問題,株洲國庫展開了專題調研。
一、“省直管縣”基本情況及主要措施
(一)基本情況
此次,株洲市納入改革的5個縣,2009年,人口總量282.59萬人,GDP總量502.41億元、財政總收入34.14億元,分別占株洲市人口、GDP、財政收入總量的73.82%、49.06%、31%,人均GDP、人均財政收入低于株洲市平均水平8972元、1669元。5縣中株洲縣、茶陵縣、炎陵縣GDP總量在全省122個縣(市)區 (不含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五大示范區)中分別位列66位、70位、112位,屬落后貧困縣。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此次改革的核心內容包括“省直管縣”財稅體制改革和收入分享改革兩個方面。
1、“省直管縣”財稅體制改革。與浙江、湖北、吉林等各省相似,即對財政體制的制定、轉移支付和專款的分配、財政結算、收入報解、資金調度、債務管理等財政管理的各個方面,全部實行省對縣直接對接,地級市與縣(市)在財政管理體制上相互獨立,同時保留了市對縣市財政業務指導、工作銜接和監督管理等職能。
2、收入分享改革。包括分享稅種及基數核定。分享稅種可以概括為“兩分兩調兩放”6個字。“兩分”即分享增值稅、營業稅。將除湖南中煙公司和華菱集團的增值稅繼續作為省級收入以外,其他行業增值稅地方25%部分,改為省與市縣按25:75分享;將除高速公路和鐵路建安營業稅及屬于省級的鐵路運營營業稅繼續作為省級收入外,其他省屬企業營業稅與原屬市縣營業稅,改為省與市縣25:75分享;“兩調”,即調整所得稅、資源稅分享范圍。將原屬省級的省電力公司、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財信控股等企業所得稅地方40%部分下劃市縣,按省與市縣30:70比例分享,并改變跨市縣企業所得稅分配辦法,實行總分支機構按比例繳納。將資源稅原省與市州按50:50比例分享調整為省與市縣按25:75;“兩放”,即下放土地增值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將原省市縣按50:50比例分享土地增值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下放市縣,增量部分省財政不參與分享。二是核定基數。以2009年1-10月的實際完成數加后兩個月推算數,作為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新下放的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基數。
二、改革取得成效
(一)省與縣對接,財政資金運轉效率提高
改革前,除了大部分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少數專項轉移支付直接分配到縣市,其余都需要通過市級財政再分配,使得一些上級往來資金不能及時撥付到縣。改革后,縣財政的資金調度由省財政直接劃撥到縣,減少了劃撥資金的中間環節,各種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基本能夠按時間進度劃撥到位。5-7月,改革5縣共計接收上級往來資金8.1億元,同比增長11.42%,若剔除“兩稅”返還數,實際增長244.68%。上級轉移資金到位及時,縣財政對公共領域投入明顯增強,對支持新農村建設,提高農民保障起到了積極作用。5-7月,改革5縣辦理財政支出13.69億元,增長36.92%,占到1-7月支出總額的45.08%,其中:交通運輸、科學技術、公共安全、農村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城鄉社區事務同比增長均在50%以上。2010年二季度,5縣農民人均收入3970元,同比增長15.7%,較2009年同期上升5.9個百分點,增收538元。
(二)部分稅種下放,縣級一般預算收入增加
改革后,市不再參與縣稅收分成,省將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全額下放給縣(市),同時把原省與縣五五分成的資源稅再下放25%給縣市,株洲市縣級一般預算收入增長。5-7月,縣級一般預算收入17.94億元,同比增長51.52%,月平均入庫5.98億元,較改革前月平均多收1.88億元,增長45.85%。1-7月,縣級一般預算收入34.42億元,同比增長30.87%(見表1),其中: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資源稅同比分別增長83.89%、44.89%、72.39%。
(三)省級財力壯大,省級財政調控能力增強
此次改革,將增值稅地方25%部分,地方營業稅改為省與市縣25:75共享,雖然在已實行改革的省份中最低,但依然大幅度提高了湖南省省級收入份額。1-7月,株洲市共計上劃省級收入5.55億元,同比增加3.26億元,增長70.15%(見表1),較2009年同期上升68個百分點。其中,5-7月,省級增值稅、營業稅分別入庫0.65億元、1.45億元,同比分別增長550%、752.94%,共計增收1.83億元,占到1-7月省級增收額的56.13%。省級財力增加,按照改革精神,省將把增量資金更多投入到欠發達縣市,這將對實現我省公共服務均等化、城鄉區域協調發展起到很強的促進作用。
(四)省、市雙指導,縣級財政管理水平提升
改革后,省里的很多會議、培訓班直接開到縣級,使縣里了解各種財政信息更及時、更全面,對各種財政政策的理解和掌握更加到位;同時保留了區市對縣市財政業務指導、工作銜接和監督管理等職能,市里的重要會議、重大改革縣級財政也都參與。省與市雙重領導與幫助,大大提高了縣級財政管理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對提升5縣財政管理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目前改革存在的問題
(一)市縣收入質量下降,產業結構調整壓力大
此次改革省將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下放給縣市,將增值稅地方25%部分、營業稅作為省與縣(市)共享收入,這種“分享主體稅種,下放土地管理稅種”方式,導致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契稅征管、非稅收入的挖潛、土地交易市場的盤活等,使地方收入質量進一步下滑,同時更加依賴于房地產市場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壓力加大。1-7月,株洲市地方稅收收入24.05億元,占全市地方財政總收入的45.36%,較2009年同期下降4.2個百分點,其中:市、縣級增值稅、營業稅12.21億元,占地方財政總收入比重的23.03%,較2009年同期下降4.3個百分點。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7.7億元,占地方財政總收入的14.52%,較2009年同期上升10個百分點,多增6億元。二季度,5縣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額123.78億元,增長60.2%,較2009年同期上升8個百分點,而高新技術產品增加值2.3億元,同比僅增7.8%。
(二)部分縣市財力減弱,改革促經濟發展作用不明顯
省直管改革,減少了管理層次,目的是增加縣級財力,擴大縣級管理權限,從而推動縣域經濟發展。但從目前情況來看,部分縣市財力不增反降,改革促經濟發展作用不明顯。截止7月末,5縣中株洲縣、茶陵縣、攸縣財政庫存余額同比分別下降51.6%、19.62%、13.88%,共計減少1.3億元。2010年二季度,5縣(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248.53億元,同比增長14.8%,總量占全市生產總值的47.56%,較2009年同期下降2個百分點,增幅較株洲市總水平低0.7個百分點,較2009年同期下降0.8個百分點(見表2)。
1、部分改革配套措施未實施,省對縣扶持有限。改革后,省級財政管理單元由原來的14個增加至93個,管理幅度是改革前的6.42倍,管理單位劇增,管理事務增加,加上改革涉及面廣,很多改革配套管理措施目前尚未落實,部分縣可自主支配財力減少。一是全省“兩稅”返還暫停。僅此一項5縣共計較2009年減收5900萬元,下降39.33%;二是按新體制核算1-4月縣級600萬凈調入資金8月仍未到位;三是省對縣支持并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改革后,省直撥資金效率提高,但轉移資金絕大部分是專項的轉移支付,只是在原來設區市應得的大蛋糕里,由省里直接撥付給縣,并沒有把蛋糕加大。
2、市幫扶縣積極性削減,貧困縣獲上級扶持減弱。改革后,雖然省明確提出鼓勵市級繼續對縣市給予支持和補助,株洲市政府也表示將繼續按照2009年標準給予縣支持,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在各項改革配套方案不明朗時,市對縣支持進度有所放緩。如,2009年,株洲市政府提出“農民用水,政府買單”農村水費改革,當年市財政對5縣補助農村水費改革支出1020萬元。改革后,截止7月底,市財政對縣農村水費改革補助支出為0。
3、收入基數重新核對,部分縣市收益受損。“省直管縣”改革一個重要的工作環節是核定收入基數,是以2009年前10個月的實際完成數加后兩個月收入數(后兩個月收入測算數按前10個月月平均收入的1.24倍計算)確定改革后的收入依據和省財政轉移支付的撥付指數。這一方案顯然不利于2009年基數較低縣市。如,茶陵縣屬于老少邊窮縣, 以采掘、建材、冶煉、鑄造為四大支柱產業。在前兩年,茶陵縣受冰災、金融危機、落實環保等政策因素的影響,關、停了一些冶煉、造紙企業,再加上落實各項優惠政策辦理退庫,增值稅等主體稅種連年減少,2009年增值稅減收35.48%,尤其港澳和外商企業和私營企業減少幅度較大,分別達44.15%和56.56%。以2009年增值稅減收35.48%的基數核定改革后的增值稅收入數,增量部分則進行調整,基數核定后,茶陵將減少收入900萬元。
(三)市級調控能力減弱,市本級財政收支矛盾突出
近年來,為加快“兩型”社會建設步伐,株洲市加快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府債務規模大幅擴大,償債壓力明顯加大,2010年市本級需償還政府債務規模達33.35億元。舊體制下,市本級不但掌控了自身財力,同時庫存中還包含著中央、省對縣轉移支付資金的一部分及縣上繳收入,市財政可調劑資金較充裕。改革后,省直接對縣撥付資金,縣不再向市上繳收入,部分稅種分享比例變化,市財政掌控資金減少,資金調劑能力明顯減弱,收支矛盾突出。截止7月末,市本級一般預算收入12.01億元,同比增長8.75%,較2009年同期下滑5個百分點,一般預算支出28.75億元,增長81.7%,較2009年同期上升60個百分點,市本級庫存余額6.1億元,同比下降47.27%,較年初減少9.8億元。
四、相關建議
(一)加快“省直管縣”體制建設步伐
一是建立健全省、市、縣財政網絡體系建設。以做到省、市、縣既實現數據共享,確保工作聯系和溝通順暢,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盡快完善改革配套政策。財政體制變化、收入分享改變,各項原有制度已不適應新體制要求,必須盡快完善、出臺新的配套政策方案,以保證改革順利進行;三是優化支出結構,落實對困難地區的扶持政策,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增加基層財政的可支配財力,解決縣鄉財力不足問題;四是完善市、縣、區激勵機制,安排一部分資金,把資金與地級市管理省直管縣的工作成績結合起來,安排一部分資金,把獎金與省直管縣自力更生、落實各項省級政策結合起來,通過激勵制度的設計,鼓勵地級市與改革縣(市)建立利益聯結關系,幫助縣(市)級政府發展經濟,鼓勵縣(市)級自力更生、自我發展,促進縣域經濟的迅速發展;五是逐步實現完全“省直管縣”。建立完全的省直管縣體制,既包括財政方面的省直管縣,也包括社會事務和干部人事方面的省直管縣,因為只有把事權劃分清楚了,才能調整和規范省與縣的收支關系,建立健全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從根本上保證省直管縣的持續健康有序運行,避免由于財權、事權不統一,而造成的內部運轉的不協調。
(二)以改革為契機,做大做強縣級財力
一是縣財政積極對上銜接,全力爭取支持。“省直管縣”改革中明確提出要加大對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縣級政府要把握這一利好政策,積極爭取上級資金和項目支持,增加地方財政力。在省直管扁平化管理體制下,省級管理幅度過寬可能產生輻射遞減以及在體制改革過渡可能產生銜接不暢等問題,地方政府應超前計劃,積極研究省委、政府已經出臺和即將出臺的各項扶持政策,把握上級動向,通過多種途徑主動加強對上銜接,積極推介縣域特色資源和產業,努力引入省級資金和優質項目,以此拉動縣域經濟發展,促進地方稅收增長;二是強化稅收征管。加大財稅征管工作力度,堅持大稅小稅一起抓,正常收入和清理欠稅一起抓,稅收、基金一起抓,實施全方位監管,確保實現的財政收入全部清繳入庫;三是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新體制,將原屬省級的電力、石化、冶金、有色四大行業增值稅,重點工程營業稅、金融保險稅以及其他省屬企業營業稅下劃。地方政府要抓住這一重點,優化投資環境,集中全力引進一批骨干稅源企業,同時加快金融業發展,在良性互動中,以獲取更多稅收。
(三)緊密市區聯系,促進市區財源建設
改革后,各市區要重新定位設區市功能,要突出“經濟區域”原則,打破市區界限,切實做好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共同促進市區財源建設。一是大力培植區級財源,形成多層次、多產業、多所有制、多區域的穩定的財政收入增長點,以保證區級財政正常運轉和城鄉社會事業協調發展,同時區經濟要主動融入市經濟發展圈范圍,不搞重復建設,優化區域經濟布局;二是市要充分發揮龍頭作用,以中心城市的輻射力和吸引力來帶動城鄉經濟一體化的發展,通過城鄉結合,條塊結合,內外結合來組織開展各地經濟活動,特別是在交通網絡建設方面,要注意城鄉統籌兼顧,形成輻射市區以外鄉村的交通網架,為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打下基礎,從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三是依托長株潭經濟一體化發展,利用三市合力,引進新型產業,壯大特色產業,加快地方財源建設。
參考文獻:
[1]2010,《湖南省財政體制改革收入管理和基數核定辦法》
[2]傅光明,2007,《湖北的省直管縣--中部地區財政體制改革的探索與創新》,
十報告指出了未來中央地方財政分配新格局構建的方向,即加快改革財稅體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公共財政體系,構建地方稅體系,形成有利于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建立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
在改革財權與事權分配體制的同時,為了確保全體國民能夠享受相同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務,中國還要全面建立起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在中央和省級財政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和完善獎補機制,并隨著經濟財政發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進一步增強縣鄉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進一步完善分稅制
地方財政問題的核心是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合理性問題。中國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是1994年建立的,中間雖經過若干次調整,但財稅分配的整體格局并未改變,地方政府分享的財政收入比例相對較低(一般占40%-50%),影響了部分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為此,需要對我國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進行改革,建立一個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規定:“各級政府之間應當建立財力保障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財政管理體制。”財政部部長謝旭人撰文表示,今后一個時期將合理界定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力爭在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事權劃分方面盡快取得明顯進展,并將進一步強化省級政府在這些領域的支出責任。
因此,未來五年,中央和地方財政分配體制將進行一系列重大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權的基礎上,進一步理順各級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完善分稅制。
轉移支付調結構
財政轉移支付在充實地方財政收入、保障地方財政能夠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財政轉移支付已經成為分稅制之后實現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重要保障,其規模也在不斷擴大。
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不含稅收返還)從2007年的14017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39912億元,年均增長26.9%。很多縣市區已經將財政轉移支付作為主要的地方財政收入來源,其占地方財政支出的比例高達80%。隨著中央財政收入規模和轉移支付總量的大幅增長,轉移支付制度由分稅制財政體制的修正補充機制,變成了對基層政府進行財力分配的主導機制,財政體制和轉移支付結構不夠科學合理的問題逐漸在財政運行中顯現出來。
目前財政轉移支付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規模過大,一般性轉移支付比例過小,專項性轉移支付比例過大,專項性轉移支付的結構不合理等。因此,未來改革的方向是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完善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補助系數,逐步補足地方標準收支缺口。
目前中國財政級次包括中央、省、市、縣和鄉鎮五級。在分稅制財政體制中,上級政府占據主導地位,分得的財政收入相對較多,很多地方的縣級財政就已經比較困難,鄉鎮財政基本上處于破產邊緣。因此,分稅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不僅僅是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配體制改革,也包括省級以下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分配體制改革。
為此,應當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穩步推進省直管縣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強縣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保障。
目前,各地省直管縣財政基本實現。但在目前我國五級行政管理體制尚未改變的背景下,推行省直管縣財政也存在諸多困難。未來需要進一步探索完善省直管縣財政管理制度。
補充材料:2013年稅改主要領域
房產稅:
開啟完善地方稅體系的序幕
2013年可能選擇部分城市試點。目前上海、重慶的試點僅僅是房產稅改革的一個很小的方面,未來幾年,國家要進行房地產稅體系的整體改革,即將逐步改變目前房地產開發、流轉、保有環節各類收費和稅收并存的狀況,并結合其他方面的稅制改革,對房地產交易環節征收的有關稅種進行簡并,合理地安排稅收負擔。根據各國實踐經驗,房地產稅的大部分收入將作為地方財政收入。
個稅改革方向:
以家庭為單位的混合所得稅制
個人所得稅是最近幾年頻繁改革但改革步伐始終不大的一個稅種。未來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方向是推進個人收入申報和財產登記、信息溝通等社會征信系統建設,逐步建立健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將固定性、經常性所得作為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征稅,將資本所得和臨時性、偶然性所得作為分類所得按次計算征稅,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
“營改增”:
完善中央與地方分稅制分享比例
自2012年1月1日開始的上海“營改增”試點至今已經在全國9省市推廣。增值稅和營業稅分別是中國第一和第三大稅,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合并將不可避免地拉開中央與地方分稅制分享比例改革的序幕。在目前的體制下,增值稅的25%以及營業稅的大部分收入歸屬于地方,“營改增”以后,地方分享增值稅的比例會進一步加大。
資源稅改革:
改革完善鄉鎮財政體制的基本原則
一是因地制宜,分類確定的原則。根據不同鄉鎮經濟狀況和發展潛力、財政收入和財力水平、鄉鎮人口及地域面積等因素,分別實行不同的財政體制。
二是促進發展,有利公平的原則。在按照公共支出均等化、保證鄉鎮基本支出需要,合理劃分鄉鎮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基礎上,為鄉鎮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體制環境,促進有條件的鄉鎮更快發展。
三是簡明規范,相對穩定的原則。在確保體制改革基本目標實現的前提下,縣對鄉鎮的財政體制力求簡明、規范、易于執行和操作,并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
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模式及主要內容
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和省、市規范鄉鎮財政體制的要求,決定實行兩種體制模式,對孫陶鎮實行“規范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其他13個鄉鎮實行“統收統支”財政體制。
(一)規范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規范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基本內容是: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定額補助(或上解)、自求平衡。
1、劃分稅種。著眼于加快縣域經濟發展,促進鄉鎮建設和鄉鎮政府職能轉變,將鄉鎮收入劃分為縣級專享收入、縣鄉共享收入和鄉鎮固定收入。
——縣級專享收入,主要包括儲蓄存款利息稅、車船使用稅、土地出讓金收入、教育費附加、水資源費收入,由縣財政統籌安排使用。
——縣鄉共享收入,主要是指與全縣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經濟調節作用強的主體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分享比例為: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按縣鄉5:5分享;耕地占用稅、契稅,按縣鄉6:4分享。
——鄉鎮固定收入,主要是指與鄉鎮發展直接相關的收入,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及鄉鎮組織征收的其他收入等,由鄉鎮統籌使用。
2、核定收支。一是鄉鎮收入基數的核定,根據縣鄉收入劃分范圍,按鄉鎮2009年一般預算收入完成數確定收入基數。二是支出基數的核定,按照鄉鎮職能范圍,以保證鄉鎮基本支出需求為原則合理確定。鄉鎮財政主要承擔鄉鎮機關和村級組織運轉的正常經費、本鄉鎮事業發展所需要的支出。包括:人員工資、公用經費、債務償還、鄉鎮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及補助村級支出等。鄉鎮農業、教育、衛生、科技等支出由縣財政統管。
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縣財政供養人員的個人部分支出,按有關標準核定。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公用經費和鄉鎮財政供養人員的個人經費支出,參照鄉鎮農業人口、人員編制、實有人數進行核定。
3、定額補助(或上解)、自求平衡。核定上解或補助,縣財政對鄉鎮的定額補助或定額上解數額,依據鄉級財政收入基數和支出基數的差額確定。即支出基數大于收入基數的,實行定額補助;收入基數大于支出基數的,實行定額上解。對于體制執行期間鄉鎮收入出現短收,縣財政不補,由鄉鎮自求收支平衡。
4、有關結算事項。一是對金融、保險、郵政、網通、建筑安裝、房地產開發、石油天燃氣經銷、貨物運輸等企業,由縣直接征收,不納入鄉鎮財政管理體制范圍。對今后新上項目中,享受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企業,稅收分享比例由縣與鄉鎮協商確定。二是稅收計劃的確定。按照“規范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所確定的各級分享比例確定。三是實行分稅制后,鄉鎮收入實行屬地征收,集中繳入縣金庫,屬于中央、省、市、縣分享收入分別劃解各級金庫,鄉鎮收入依據鄉鎮上報的分稅種明細表,由專人管理,單獨核算。四是為確保工資足額發放,在鄉鎮工作由縣財政供養的人員工資、村干部工資仍由縣財政統一,通過上下級往來結算扣回,年終決算。
(二)統收統支財政管理體制
統收統支財政體制的基本內容是:預算共編、收支統管、核定支出、節支留用。
1、預算共編。將鄉鎮政府作為縣財政的預算單位,其收支預算由縣財政參照行政單位定額標準,同時考慮鄉鎮的特殊性按程序統籌安排。
2、收支統管。縣對鄉鎮財政收支實行統一管理,鄉鎮作為縣財政的預算單位,主要負責收入征收和鄉鎮財務管理。鄉鎮財政收入由國稅、地稅、財政部門負責按屬地原則組織征收,集中上繳縣金庫;鄉鎮支出由縣財政統一審核、撥付和監督。
3、核定支出。鄉鎮支出由縣財政統一安排。鄉鎮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經費按組織、編制部門確定的人數和全縣統一執行標準逐人核定;公用經費按定額標準核定;村級轉移支付補助以2009年支出水平確定。農業生產、農田水利建設等經濟社會發展支出,根據有關政策,由縣財政視財力情況統籌安排,列入財政預算,努力實現各鄉鎮間大致均等的社會服務水平。
4、節支留用。對鄉鎮通過嚴格管理、精打細算、厲行節約等措施節省下來的資金,縣財政不集中,由鄉鎮自主支配使用。
配套措施
國稅、地稅部門要建立完善好稅源臺賬。同時,由鄉鎮負責抽派2—3名鄉鎮干部脫離鄉鎮工作,協助稅務部門搞好本鄉鎮稅收征管工作,確保鄉鎮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具體工作中,一要堅持文明執法、公開辦稅,對納稅戶納稅情況定期張榜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二要堅持嚴格入庫渠道,確保收支數據準確及時上報。稅款征收必須堅持“一稅一票”制度,做到隨征收隨開票隨入庫,嚴禁截留、坐支和挪用。基層稅務機構稅款入庫時要在稅票上注明納稅戶所屬鄉鎮名稱,以便統計匯總,同時還要分鄉鎮建立稅收征收入庫輔助賬,分鄉鎮單獨核算。各鄉鎮稅收入庫統計表,要于每月5日前加蓋基層稅務機構和鄉鎮政府公章后,由鄉鎮財政所和國、地基層稅務部門負責,分別上報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縣財政、國稅、地稅部門要對鄉鎮收入單獨記帳、專戶核算、定期核對。
關鍵詞:省管縣;行政分權;體制改革;財政分權;縣域經濟
作者簡介:朝黎明(1973-),女,內蒙古通遼市人,廣東海洋大學講師,碩士,研究方向:財政學、會計學。
中圖分類號:F810.2;F061.5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1.04 文章編號:1672-3309(2011)11-09-03
廣東省總體經濟實力排在全國首位,但其縣域經濟實力卻相當薄弱。廣東省從2004年開始,將經濟發展的重心移向縣域經濟領域。為了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廣東省政府相繼出臺了多種措施,比如向縣域下放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以及省直管縣試點改革等。廣義的“省直管縣” 既包括財政直管,也包括行政直管。而狹義的“省直管縣”是指“財政直管縣”。2005年劉凌波將“省管縣”改革具體模式分為以下五種類型:全面放權的浙江“省管縣”改革,有傾斜的山東“省管縣”改革,先擴權再直管的湖北“省管縣”改革,穩妥漸進的安徽“省管縣”,以及注重制度創新的吉林“省管縣”改革。[1]
2009年廣東省在佛山順德區試點“行政直管”改革,2010年在南雄市、紫金縣、興寧市、封開縣實施“財政直管縣”試點改革。廣東省管縣改革路徑可歸納為:先擴權后試點,行政省管縣試點先于財政省管縣改革,省管縣改革伴隨著撤縣設區的浪潮。
本文圍繞著廣東省管縣改革的實踐,通過分析廣東縣域經濟發展的趨勢,探討省管縣改革對促進廣東縣域經濟方面的積極作用。
一、廣東省管縣改革進展狀況
(一)先擴權后試點,行政省管縣試點先于財政省管縣改革
廣東省在正式實施省管縣改革之前,先公布了多項向縣域下放權力的政策措施。比如,2004年上半年出臺《促進縣域經濟財政性措施意見》、《關于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決定》兩項政策,以及財政、項目審批及干部行政級別的三項配套改革政策。2005年又公布了《廣東省第一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其中涉及市場準入、企業投資、外商投資、資金分配和管理、稅收優惠、認定個人的技術資格及部分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共214項。其中,由縣(市)直報省審批(審核、核準)、報市備案事項176項。上述放權政策的實質是,縮減地級市的管理權,相應擴大縣域管理權,目的是為實施省管縣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礎。
與其他省區先財政省管縣試點后行政省管縣改革不同,廣東省首先在順德區試點行政省管縣改革,之后在其他地區實施財政省管縣改革試點。
2009年8月,廣東將佛山市順德區作為行政體制綜合改革的實驗區,從此行政體制綜合改革試點正式啟動。縣區除了黨委、紀檢、法院等以外,所有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均被賦予地級市管理權限。試行省直管縣體制,進一步擴大了縣級政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
2010年10月1日,廣東將南雄市、紫金縣、興寧市、封開縣確定為 “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試點。試點方案指出,縣(市)的地方稅收及非稅收入,除中央和省級收入外,歸縣(市)財政所有。 轉移支付、稅收返還、所得稅返還等由省財政直接核定并補助到縣(市)。取消地級市與縣(市)之間日常的資金往來關系,確立省與縣(市)之間的財政資金直接往來關系。地級市與縣(市)之間如有結算事項,必須通過省財政辦理。
(二)撤縣設區,強縣成為了省管縣改革中利益爭奪的焦點
在省管縣改革過程中,廣東省出現了撤縣設區的浪潮。如深圳的龍崗、寶安,廣州的增城、花都,汕頭的潮陽、澄海,惠州的惠陽,珠海的斗門等,無一例外地都由縣(市)改為區。而最轟動的,要數順德、南海這兩個全國百強縣排名前五名并擁有“準地級市”待遇的縣(市),與高明、三水一起被收歸為佛山的市轄區。
有些大中城市以城市發展空間不足,或者與周邊的縣(市)在經濟布局和市政建設上出現產業雷同、重復建設、浪費資源的問題的存在為由,將周邊的經濟較發達的縣重新劃歸為城區。但這里也不乏市與省之間爭搶強縣管理權的利益爭奪問題。如廣東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譚炳才說,澄海與汕頭地理位置上相距較遠,把澄海撤縣改區就有點牽強,這是一種“搶地盤”式的瘋狂區縣劃分行為。
廣東省管縣改革步伐非常緩慢,不管是財政省管縣改革,還是行政省管縣改革,至今為止也只算是介于省管縣與市管縣中間的過渡狀態。省管縣改革對廣東縣域經濟能否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呢?
二、廣東縣域經濟概況
廣東省共有67個縣(包括縣級市,下同),本文將上述67個縣分為珠三角地區縣域、東西兩翼縣域以及北部山區縣域等三大區域。珠三角地區縣域包括廣州、深圳、東莞、佛山、肇慶、江門、珠海、惠州、中山等地的15個縣;東西兩翼地區縣域指湛江、陽江、茂名、汕頭、汕尾、揭陽、潮州等地區的22個縣;北部山區縣域是指韶關、河源、清遠、云浮、梅州等地區的30個縣。
廣東縣域經濟與發達省份相比整體發展水平落后,并且差距較大;省內不同區域間縣域經濟發展不協調,縣域經濟發展速度依然緩慢。
(一)廣東縣域經濟落后于其他沿海發達省份
廣東與沿海經濟發達省份相比,其縣域經濟總體發展水平較落后,尤其近年來,基本競爭力呈現下降趨勢。廣東67個縣的人口約占全省的63%,縣域地區生產總值約占全省的18%,財政收入僅占全省的7%。江蘇省52個縣的人口約占全省的67%,縣域地區生產總值約占全省的50%,財政收入約占全省的34%。而浙江縣域經濟約占全省地區生產總值的70%,財政收入約占全省44%。[2]
在全國百強縣評比中,廣東省也遠遠落后于浙江、江蘇、山東、福建等省份。在2001年的全國百強縣中,廣東有15個縣,但在2005年和2006年只有增城縣入圍到百強縣,從2007年至今也只有增城和博羅兩個縣位列全國百強縣。近幾年廣東百強縣數量銳減與百強縣中有6個已改成市轄區有關,但是,更主要的是與縣域總體經濟實力下降有關。
(二)省內不同區域間縣域經濟發展不平衡
1.縣域生產總值分布不均,增長速度差異顯著。2009年廣東省縣域生產總值為7186.88億元,與2004年的4192.84億元相比增長了71.4%。全省縣域生產總值中,珠三角縣約占35%左右,東西兩翼約占40%,北部山區僅占25%。2004年至2009年生產總值增幅最高為北部山區,達96.5%;珠三角和東西兩翼,分別為64.6%和64.2%。北部山區縣域生產總值雖然遠低于珠三角和東西兩翼地區,但是,增長幅度卻最高。
2.縣域人均生產總值差異越拉越大。2004年珠三角縣域人均生產總值比東翼、西翼、以及北部山區均約高于6000元,但是在2009年珠三角縣域人均生產總值已超過其他地區約50000元,在5年內差距拉大了10倍左右。2004年至2009年,人均生產總值增幅最高為西翼,達7.17倍;最低為珠三角,僅為4.04倍。
3.縣域一般預算收入增速較快,但是區域差距越拉越大。珠三角地區縣域一般預算收入總值和增長幅度遠遠高于其他兩個區域,北部山區縣域一般預算收入增長幅度高于東西兩翼。2009年廣東省縣域一般預算收入為294.91億元,與2004年的88.16億元相比增長了235%。2004年縣域預算收入中,珠三角占43.1%,東西兩翼占29.5%,北部山區占27.4%。而在 2009年珠三角占46.2%,東西兩翼占26%,北部山區占27.8%。縣域一般預算收入增幅最高地區為珠三角地區,在2004至2009年增長了258%,北部山區增幅達240%位居第二,東西兩翼縣域一般預算收入增長最緩慢,僅為195%。珠三角雖然只管轄15個縣域,但其生產總值和一般預算收入均高于北部山區的30個縣域。北部山區的縣域生產總值和一般預算收入在全省所占的比重較低,但是,發展速度較快,在2004年以來的近5年內其增長速度已超過了全省縣域平均水平。最近幾年,東西兩翼縣域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但是,其發展速度不如北部山區,甚至達不到全省縣域總體平均水平。
廣東省縣域經濟在最近幾年雖然有了快速發展的勢頭,尤其北部山區縣域經濟發展速度較快,但總體競爭力依然落后,且省內發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突出。如何快速提升整體發展水平,以及縮小省內不同區域間差異是廣東省經濟發展中面臨的重大問題。近些年出臺的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的政策以及省管縣改革對改善廣東縣域經濟發展的作用程度如何呢?
三、省管縣改革對廣東縣域經濟的影響
(一)理論分析:權力下放與縣域經濟發展相關性
由于廣東省省管縣改革開始于2010年,故此,尚無法對其財政分權與縣域經濟發展的相關性進行回歸分析。但學界的理論和實證研究表明,二者具有較強的相關性。
有學者認為縣際競爭是中國經濟奇跡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3]也有學者認為中國經濟三十年發展與政府分權改革離不開。[4][5]有學者對政府分權改革是否促進經濟效率和經濟增長進行經驗研究,其中Lin and Liu (2000)、Jin et al. (2005)發現了財政分權有利于經濟增長的證據, [6][7]史宇鵬和周黎安以計劃單列市為例,考察行政性分權所帶來的效果,結果表明地區行政性分權對經濟效率的提高有促進作用。[8]
省管縣體制改革是一種地方政府管理體制創新,它具有強烈的分權性質。經濟管理權限下放使得縣級政府擁有更多的經濟自,有利于快速準確地做出經濟決策。在地方官員晉升激勵的作用下,[9]可以保證經濟權力下放帶來的靈活性被更好地用來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盧新波等以實證方法驗證了浙江省省管縣改革與縣域經濟發展的相關性。下放權力、固定資產投資、人口密度、工業化、儲蓄水平等對縣域經濟發展的影響均顯著大于零。他們發現,改革虛擬變量與時間虛擬變量交互項(du×dt)的系數與人均GDP之間的相關性水平達到了5%的顯著水平上。考慮未加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中發現該交互項的系數為0.03,它表明在保持其他投入不變的條件下,改革政策可以使人均實際GDP平均提高3%。[10]李夏影以實證分析方法得出了湖北省省管縣財政體制改革與縣域經濟發展正相關的結論。[11]
(二)數據分析:廣東縣域經濟發展與促進縣域經濟政策
結合以上理論,我們分析2004-2010年間廣東縣域經濟在全省生產總值中所占的份額和縣域生產總值增長幅度,觀察權力下放政策與經濟發展趨勢間的相互銜接性。
2005年縣域生產總值為3912.50億元,到2010年時已達到8561.14億元的高水平。縣域生產總值在5年內增長2.18倍。而且從2007年開始縣域生產總值在全省生產總值中所占的份額呈現連續上漲的趨勢,由2007年的17.4%上升到2010年的18.6%。
2006年之前縣域生產總值增長幅度一直低于全省增長幅度,但是2007年之后縣域生產總值增幅超過了全省生產總值增長幅度。2007年縣域生產總值增長幅度超過全省生產總值增長幅度1.5%,在2010年時,增長幅度超過了3.19%。
從以上分析不難發現,自從向縣域下放權力以來,廣東省縣域經濟呈現出較快的發展,政策時間與經濟發展時間有相當的吻合度。
(三)省管縣改革對縣域經濟的影響
省管縣改革是一次系統地下放權力的改革過程,根據前述權力下放對縣域經濟促進的理論,省管縣無疑有利于縣域經濟增長。對于縣級政府來講,省管縣體制在經濟社會管理權和財政收入兩個方面明顯優于市管縣財政體制。
1.省管縣體制使縣域財政收入增加,進而提升縣域經濟競爭能力。廣東省GDP和財政收入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區,在市管縣財政體制下,縣域的財權有限,縣域在財政資金的分配中缺乏自主地位。實施省管縣改革后,管理層次減少,市與縣之間的資金往來關系被取消,由省級政府在全省范圍內實施有效的轉移支付,可以確保財政資金直接由省下達到縣級政府,緩解財政薄弱縣域的財政壓力。根據試點改革方案,縣(市)的地方稅收及非稅收入,除中央和省級收入外,歸縣(市)財政所有。 轉移支付、稅收返還、所得稅返還等由省財政直接核定并補助到縣(市)。
廣東此次納入試點的四縣(市),分屬韶關市、河源市、梅州市、肇慶市,是“產糧、產油、生豬生產”大縣。2005年中央取消農業稅以來,以農業為主的農業大縣財力有所下降,但是縣級政府直接承擔的事權卻沒有變化,財權與事權的不對稱矛盾進一步加劇。
實施省管縣財政體制,不僅使這些縣域的財權擴大,而且使縣域可支配的財政收入水平也能有所增加。縣域財權的擴大和財政收入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完善縣域內的公共服務水平,也有助于提升公民福利待遇,更主要的是增強縣域引進資本、人才和技術方面的競爭能力。隨著公共服務水平的提高,以及資本、技術、人才等方面投入的增加,縣域經濟的整體競爭能力和發展水平都會有所提高。
2.省管縣體制擴大縣域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從而增強縣域發展經濟的積極性。省管縣改革將部分財政經濟權力從省和市級轉移到縣級,擴大了縣級財政權限。2005年《廣東省第一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中,涉及市場準入、企業投資、外商投資、資金分配和管理、稅收優惠、認定個人的技術資格及部分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內容,這些權利顯然大大提高縣域政府的自主性。權利下放使得縣域政府擁有了更多的經濟社會管理決策權,縣級政府可以為投資者創造更加便利的投資環境,從而促進本地經濟發展的活力。
但是,權利下放在多大程度上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又取決于縣級政府的努力程度。省管縣體制下,省級與縣級政府間形成了一種委托關系,作為人的縣級領導也存在道德風險。所以,應該對縣級領導建立有效的獎懲制度,才能保證省管縣改革與縣域經濟發展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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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Lin J. Yifu, ZhiqiangLiu.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e Change. 2000, 49(1), pp.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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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史宇鵬、周黎安.地區放權與經濟效率:以計劃單列為例[J].經濟研究, 2007, (03).
[9] 周黎安.中國地方官員的晉升錦標賽模式研究[J].經濟研究, 2007, (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