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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利水電;建設征地;移民安置
農民移民安置規劃是由于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過程中,因多種因素需要征集大面積的耕地,為解決以土地資源生產為主農民的發展問題的主要任務。它涉及范圍廣,包含內容多,主要有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和工程建筑學和農學等方面的內容,是一項充滿可變因素的系統工程。因此,建設水利水電工程需遵循自然與經濟發展的規律,充分汲取國內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先進經驗,做好有利條件與不利因素的分析,綜合評估移民生產安置區容量,保障移民生產安置科學合理。
一、移民安置規劃設計階段劃分和主要任務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設計主要分為以下4個階段,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的研究報告、初步的設計與技術施工設計;而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計劃主要分為3個階段,即預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與移民安置實施。兩者在程序上雖有較大出入,但其主要任務一致,即:確定工程所需征地以及移民的范圍、調查因征地而影響的具體人口數量、國民經濟對象的經濟損失;評估項目可能會對社會、周圍環境及周遭地區造成的影響;論證工程的建設方案與規模是否合理;制定詳細的移民安置規劃方案;開展農民移民安置工作;改建并恢復專業項目;處理工業企業遷建;規劃與設計與項目相關的防護工程;清理水庫庫底;編制年度計劃與總進度計劃并實施;估算建設征地所需的移民補償等。
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的主要內容
針對移民安置規劃的設計工作,在不同階段,雖設計內容基本一致,但在處理淹沒對象時,其設計的深度是不同的。在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設計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其主要包含了如下內容。
(一)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工作主要包括:確定工程建設所需要的征地范圍;調查所需征地范圍內的實物、移民區及移民安置區內的經濟社會狀況、承載環境資源的能力,移民安置規劃設計的一切工作均需圍繞已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來進行。
(二)開展水利工程項目必然會涉及到洪水、泥沙淤積等內容
為保證工程項目的安全,應合理設計水庫淹沒處理標準內容,制定合理的泥沙淤積年限,精確計算水庫洪水回水量、風量爬高值及船行波的影響。
(三)影響預測及復核
水庫淹沒所影響的處理范圍應由水庫回水計算成果對其影響的預測成果來確定。若該項與第(二)項工作滿足設計階段所要求的深度,那么在此項工作完成后,下階段只需進行必要的復核便可。
(四)水庫淹沒區與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調查
開展水利工程建設,需對項目所涉及的水庫淹沒區與移民安置區做好經濟社會調查,評估水庫淹沒對該地區社會經濟帶來的影響。要求水庫淹沒所影響的區域人民應以村或組為單位,共同調查樣本并搜集相關資料;移民安置區內的人民則以鄉、村為單位,進行樣本調查并搜集相關資料。
(五)針對工程設計方案,提出意見
分析淹沒對象的重要性、對工程的建設將造成何種影響以及影響的程度。
三、建設征地補償投資
(一)征收耕地需按相應倍數進行補償
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條例》規定,應取被征收耕地最近3a的平均產值,按照其平均產值給予16倍的補償。但同為水利水電工程,在大型城市中的飲水工程、灌區工程與防洪整治工程中,所占地所采取的賠償仍然以16倍作為標準。這樣的賠償標準難免造成農民心理不平衡的情況,主要原因是公路工程、鐵路、高鐵工程等工程占地的賠償標準遠遠高出水利水電工程的賠償標準。同時,根據《條例》所涉及的內容,水利工程占地失地農民將無法享受后期的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移民安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工程建設征地區與移民安置區耕地的經濟產出有較大的差異
根據相關《條例》規定,若工程建設征地區域耕地經濟產出與移民安置區耕地的經濟產出存在較大的差距,則低于部分按安置區耕地的年產值計算并給予土地使用經營權的費用,這對生產安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礙。
(三)關于移民搬入新址建房問題
據相關《條例》規定,被占用住房的補償標準應按照原住房的房屋結構,以現在的物價水平進行計算后給予相應的補償。這樣,大多數農民為獲得與原住房面積相等的新住房,更難以恢復生產,這對移民工程的實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在開展移民工程安置項目時,為保證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應結合村鎮建設標準做出與村鎮發展相適應的規劃,并圍繞移民生產安置規劃標準進行移民安置新村的建設。
【關鍵詞】鐵路建設;征地拆遷;博弈;利益
鐵路建設的規模從一個側面反映著一個國家的經濟實力,隨著我國經濟的進步,鐵路建設的發展是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同時由于我國人口基數大,人均鐵路系數低于國際基本水平,需要國家組織相關的力量加大鐵路的建設力度。鐵路的建設過程中可能會挖掘隧道,占用農民用地。挖掘隧道是一個技術難點問題,而占用農民用地反應的是社會問題。隨著國土資源的緊張,城市擴建等問題的存在,農民的用地在縮減,鐵路建設占用,必然會計劃農民的人地矛盾,所以更應該進行妥善的處理。
一、鐵路建設中征地拆遷分類及各方利益主體簡述
鐵路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中,征地內容主要涉及永久性建設用地、安置用地、臨時工程用地、取土場、棄土(渣)場、小型臨時工程用地諸如便道等 ;拆遷內容主要涉及居民房屋、工廠以及電力、通信網絡和管道等為主題的拆遷和線路遷改工作。征地中的永久性用地基本無法復耕;其余的建設用地在一定程度上都將會被復耕,成為農用地或建設用地。
鐵路建設中的征地拆遷關系到各方利益,主要歸結為被征地農民、當地政府、鐵辦和施工單位等四個行為主體,鐵路建設用地問題處理的核心就是妥善處理四方的利益問題,盡量做到利益均衡。以下對四方利益進行了具體分析。
被征地(拆遷)的村民:農民作為征地拆遷的主題和對象,普遍情況下被認為是弱勢群體,在拆遷中處于不利地位。當地政府:征地拆遷對于當地政府而言,好比是燙手的山芋,使其處于兩難境地。一方面,鐵路建設毋庸置疑可以帶動和推進當地經濟的發展,于情于理都應該大力支持;另一方面,當地政府也不想激化與當地村民的矛盾,處理不當,很有可能會影響其以后的發展。鐵辦(重點項目建設辦公室):是臨時組成的部門,有相關的國土資源、發改委等單位抽調人員組成。負責鐵路征地拆遷工作的資金管理,及協調地方政府進行拆遷工作,隸屬于某鐵路項目建設總部。施工單位:即鐵路建設單位,追求的是企業利潤最大化,征地拆遷中的主要工作是幫助地方政府和當地鐵辦盡快完成征地拆遷任務。
二、鄉村征地拆遷四方利益的博弈過程分析
征地拆遷的過程,即是上述四者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為目的進行博弈的過程。按常理而言,施工單位、鐵辦和當地政府三者會協同,共同面對被拆遷者,以使拆遷順利進行。然而實際操作中,各方為了達到自己的利益,在很多時候都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鐵路建設農用土地的征用當中問題的核心即是對農民的經濟賠償和具體安置。農民的主要收益來自于土地,雖然近年來已經出現了大量的農民工城市務工,但是土地仍是他們的依靠。而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以及農民素質的提高,農民對于自身的維權意識也有所提高。因此,農民處于自身利益的需求當不能滿足他們的目的要求時,就相對的集體爆發干擾建筑施工的行為。施工單位與農民都不愿意放棄自己的經濟利益,不能達成共識,因此問題就比較突出。
而作為政府機關,首先他們按照國家的規章制度,按時的完成上級的農民用地征用任務,保證鐵路建設施工可以按照計劃順利實施。同時,政府機關又是百姓利益的維護者,需要盡最大努力保證農民的基本利益,這就使得政府成為一個矛盾體,既要完成土地征用,又要滿足農民需求。
鐵辦主要是掌握征地拆遷的資金管理和土地的測量工作,所以在某些情況中容易出現部分官員的權力尋租現象。比如可以利用權力之便,隨意的更改拆遷面積,是個別人獲得更多的經濟補償,又或者將不屬于高標準補償范疇之內的土地,列為高標準補償范圍之內。這樣內部權利的操作很可能引發農民的普遍不滿,干擾土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施工單位除督促當地政府和鐵辦按時完成拆遷任務外,還會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親自與被拆遷者進行直接交流,或者為了自身利益與村民聯合在一起,共同與當地政府進行博弈。
根據以上的四方利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農民是該項利益討論的核心人物。農民的態度和配合程度,直接關系到土地征用工作進行的順利與否。為了保證鐵路建設的正常運行,應該均衡考慮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只有利益均衡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三、鐵路建設中鄉村征地拆遷工作反思
鄉村征地拆遷工作不是利益群體之間的勝敗較量,而是應該努力找尋利益均衡點,實現最終的互贏。應該變換角度,站在對方的位置上進行必要的換位思考,在滿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之下,又不能過分損壞其他群體的利益,盡量達成相應的共識。
為了妥善處理這一問題,應該做到以下兩點:(1)高層負責制。根據需要組建拆遷共組負責小組,并確定責任人。此組織的建立,可以減弱傳遞過程中的信息失真,并保證信息的時效性,避免了因時差而措施處理時機(2)村民自建維權組織。隨著民主制度的深入,農民的民主意識的增強,農民應該根據自身的需求建立自己的社會組織,領導者由當地村民自己選舉的精英組成。在某種程度上強化了村民作為一方博弈主題的地位;此外,因其代表者本身具備村民所給予的權威性和代表性,所以能使問題解決的解決更加直線化。
此外,針對于征地拆遷中的作者認識到得某些問題,提出以下建議:(1)工程規劃和建設中應以少占用民用地作為其中一個設計參考標準。拆遷量大,就意味著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增加。(2)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在道德和自身無法控制的時候,我們只能依靠政策、法律和監督等外在的力量來約束。(3)賠償標準細化。為了避免在處理中產生尋租事件和不公平現象,對于能細化和該細化的賠償標準,我們應盡量的細化。(4)去除標簽化。談判各方只有站在統一的水平線上,才能公平博弈和協商,才更有利于拆遷問題的解決,而不是在談判開始前就給被拆遷者帶上“刁民”等不良標簽。
鐵路建設的農村征地拆遷工作,涉及到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而且土地征用范圍廣,設計資金大,涉及因素多,所以在實際的工作中,應該本著公平的原則,既要保證農民的基本利益,還要保證鐵路建設的如期進行。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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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制度選擇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5-0047-03
土地征收引發的農地產權和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較長時間成為了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盡管中國對土地征收制度進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但仍暴露出諸多不足。其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產權殘缺、權力界定模糊、“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和補償機制不完善是其核心問題。從制度安排視角考察農民失地的根源,探索保障農民權益之道,對于建設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現行農地產權制度安排缺陷分析
(一)集體所有的土地產權界定不清楚
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土地歸集體所有,但究竟指哪一級集體,由什么樣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所有權主體的職責卻不明確。所謂農地集體所有,實際上是鄉、村和村民小組三級所有的格局,且各自的權利和邊界很不清晰,由此導致了土地所有權主體含糊、權能不清。在這種制度安排中,委托―關系完全脫節,進而產生了“委托―悖論”,無法避免其機會主義行為和“道德風險”的發生。由于所有權主體不明確,勢必導致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各級政府、村委會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相互爭當農地所有權的主體,通過各種名義克扣征地款,使得農民不能享受到應有的利益。
(二)農民集體所有權是一種受限制的產權
事實上,中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受到國家的限制。在使用方面,集體土地所有人無權對使用權進行出讓、轉讓或出租。在收益方面,集體土地所有人無權對土地農轉非的增值收益主張權利;在土地處分方面,集體土地不能進行交易,也不能轉讓,集體土地只有被征收后方可進入土地市場。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村組織和農戶基本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而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租讓權、交易權和抵押權。農民不是農地產權的直接主體,僅僅是土地使用權的直接主體,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民的排他使用權和自由轉讓權,以及從土地中獲得的收益權,因此在農產品的生產、投資、收益分配方面缺乏足夠的激勵,喪失了市場競爭中獲得比較優勢的權利和增長收益的機會。
(三)農民處于農地產權中的弱勢地位
一方面,由于農地所有權主體在法律上界定不明確,在現實生活中呈現虛位的狀況,導致廣大農民在實際生活中缺少一個能夠代表自身利益的組織機構,在自身利益受到各級政府和集體組織的侵害時,沒有自己的代表為自己的利益說話;另一方面,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集體成員與集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事實上導致農民處于權力結構的最底層,農民利益表達渠道不暢通甚至缺位。總之,在各個利益集團參與公共選擇的社會博弈中,農民既無代表自己利益的組織與其他利益主體較量,也無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對侵權行為加以抗爭。正是這種弱勢決定了農民無力成為自身權益的維護者。
(四)農民土地處置權的缺乏,使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無法成為有力的參與者和決策者
在中國,國家是農地產權的實際控制者,在現行農地制度的形成與演變過程中,國家始終是這一制度的設計者,法律法規處處都體現著國家的意志與利益,農民在該過程中沒有任何的參與權、發言權和決策權。中國法律法規雖然規定農民集體是法律上的農地所有權主體,但其卻沒有對土地的處分權,而國家作為農村土地的終極所有者,掌握著農村土地的最終處分權。這樣一來,土地開發商在土地的征收和買賣中不用與農民集體和單個的農民打交道,而是直接面對國家,作為國家代表的各級政府就理所當然地成為介于開發商和農民之間的賣方的真正主角。結果是土地征收與否、土地征收的價格、土地征收后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范圍等與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各項內容,往往不是由征地單位和農民集體、農民進行協商,而是由各級政府與他們進行,最后,這一切問題就變成了政府的行政行為,農民在土地征收中本該享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被剝奪殆盡。一旦農民的權利被架空,其利益的維護也無從談起。
二、現行征地制度安排缺陷分析
國家所有權和政府行政權力對集體和農民土地權益的侵犯,主要表現在國家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制度上。
(一)“公共利益”缺乏明確界定,征地范圍過寬
中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但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這就為“權利尋租”提供了可能。現實中表現為土地征收權以及政府相關行政權利的極度濫用,其直接后果是導致不少地方政府憑借征地權不斷擴大征地范圍,侵害了農民切身利益。
(二)征地程序忽視農民意愿,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
中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在實踐中,“公告”是在征地被批準后才告知于眾,失地農民的知情權沒有得到充分體現。雖然法律規定農民如對征地有任何異議,都可向當地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述,但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農民對土地征用有爭議的不影響征地進程”的規定,實際上變相剝奪了農民的談判權。由于征地程序不透明,相關的信息不公開,農民無法參與征地費用補償的決策過程,致使農民喪失了應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由于農民缺乏自己的組織代表,沒有形成有組織的利益集團,阻礙了他們的利益表達,再加之征地過程又缺乏暢通的申訴渠道,當自身利益受到各級政府和集體組織的侵害時,往往投訴無門。
(三)征地補償費用偏低,征地補償費的測算辦法偏離市場經濟規律
現行征地制度規定的征地補償費,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產值倍數來進行測算。這種測算辦法,沒有體現土地的潛在收益和利用價值,沒有考慮土地對農民承擔的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也沒有考慮失地農民的間接損失,更沒有體現土地市場的供求狀況,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失地農民失掉的絕不僅僅是土地,而是與土地密切相關的一系列權益,土地能給農民提供基本養老保障和就業保障。失去土地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原來由土地提供的生活保障、養老保障和土地提供的就業保障。農民因失地而被迫成為市民,這種身份轉變包含著高昂的成本。失去土地后,農民所需的生活資料必須依靠市場,而市場又存在許多不確定的風險。失去土地意味著農民原有的農業生產技能無用武之地,不得不從事非農產業,而農民又缺乏這方面的技能。這就意味著農民在向市民的轉變過程將承擔更高的生存風險和職業轉化成本。而現行的征地補償中根本沒有考慮到失地帶來的這些風險成本。
(四)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不合理,失地農民權益受到侵犯
征地利益分配中對集體和農民利益造成損害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在征地補償上對集體和農民利益的侵蝕。在征地過程中,農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分享農地轉非引起的增值,是由農地的產權安排,特別是產權的轉讓制度決定的。誰擁有轉讓權,誰就能有利地分享土地增值。政府借助公權設置土地征用制度,以極低的補償從集體和農民手中取得土地,再以高于對農民補償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價格出讓土地,地方政府以征地為名,行“經營土地”之實,存在巨大的牟利空間。二是鄉村集體在利益分配上對農民利益的損害。在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上,由于農地所有權主體的虛化,鄉鎮政府、村級組織都以所有者、集體財產管理者的身份參與利益分配。村集體還以投資興辦企業、發展集體經濟等名義,盡量降低對農民的補償標準,使真正落實到農民手中的補償費更不合理。
三、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缺陷分析
對農民來說,土地不僅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同時還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中國大多數失地農民還沒有獲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在城鎮,基本上建立面向絕大多數勞動者和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制度。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勞動者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可以享受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待遇,部分城鎮困難群體還享受城鎮低保待遇。而在農村,農民基本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生活處于無保障或低保障狀態。失地農民是一個介于農民和城市居民的特殊的中間群體。其特殊性在于喪失了賴以生存的土地,不具備真正意義上的農民身份,但同時又沒有完全融入城市并享受城市居民應有的一切權利。農民從失去土地開始,身份、職業、住房、養老等一切社會、經濟關系都發生徹底改變,在承受社會風險上已經和城市居民沒有本質的區別了。對于農民而言,失去土地后重新擇業還面臨著文化水平偏低、勞動技能較差,生產生活方式轉變等一系列難題。保障制度的缺位已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要保證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關鍵就是要實現公平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現城鄉居民的平等權。
四、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制度安排
(一)確認農民集體土地的財產權
首先,明確界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將鄉鎮、村、村民小組三級土地所有權主體統一為村農民集體一種,以村民委員會作為人格化代表,給予其獨立完整的法人產權性質,由其產權代表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其次,健全農民承包經營權權能。一是完善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賦予農民長久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權,允許農民自主經營土地。二是切實保障農民的土地收益權。當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賦予農民對土地增值收益索取的權力,使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獲得土地的部分增值收益,分享城市化所帶來的好處。三是加強農民的土地處分權。在土地承包的有效期內,農戶有權處置產品,有權決定對承包地進行轉讓、轉包、出租、入股、抵押、贈予、繼承等。
(二)規范政府行為,慎用征地權
首先對征地權的行使進行法律規制,對征地的“公共利益”做出進一步的界定。可采取國外對“公共利益”的做法,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對“公共利益”進行列舉加概括條款的立法形式,提高其在法律實踐上的可操作性。其次對征地權運行的程序做出嚴格的規制,征地程序是政府行使征地權所必須經過的步驟。在中國,土地征用程序應在限制征用主體和給予被征用者更多的申訴、抗辯渠道等方面發揮其對征地權的規制。再次是法律應該對征用土地的賠償標準做出合理的界定,合理的賠償是限制政府濫用征地權的有效途徑。
(三)按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征地補償
首先,依據地租和地價規律的要求,完善合理的農村土地購買價格的形成機制,使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讓渡價格的構成逐步合理化、科學化,以使農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充分而合理的實現。其次,在統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區綜合價”。堅持市場化方向,將城市土地劃分成若干個區片,每一區片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在統一征地時,實行統一的補償標準。最后,是征地補償市場化。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同征地主體平等協商談判,讓農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對開發性項目用地,引入談判機制,讓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作為市場主體一方,逐步直接地參與市場交易。
(四)賦予農民應有的權利,建立公開、公正的征地程序
在農地征收的過程中應當允許公民參與進來,保證失地農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實現征地過程公開、公平、公正。政府要保證相關信息及時公開、履行告知義務,廣泛聽取農民的意見,并應當舉行聽證,以保障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完善征地聽證程序,一是征地目的聽證程序,二是征地補償標準聽證程序,三是征地司法救濟聽證程序。同時,還要建立健全征地監督機制,加強對征地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跟蹤檢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情況,確保征地補償安置措施真實、合法。建立健全征地糾紛協調和裁決制度,保證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開和高效。
關鍵詞:土地管理法修改;土地資源;市場配置;機制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52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4-130-02
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中討論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作為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在保護耕地、促進城市化等方面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該法在立法之初所堅持的國家主義立法思維及重管理效率、輕權利保障的立法理念使這部法律嚴重滯后。
一、土地資源配置與《土地管理法》
土地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資源,作為人類賴以生存和繁衍的基礎性資源,關系著國民經濟發展乃至國家社會安全。提高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關鍵是要依靠有效的土地資源配置方式。目前,我國土地資源配置方式主要有行政配置和市場配置兩種。所謂行政配置是指土地資源由政府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安排各種用地類型的比例以及以何種代價提供給用地者。市場配置則是各類用地主體(政府、企業和個人)通過市場方式獲得相關土地資源,以市場價格為指針,供求關系相調節,各類用地主體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以及相應的成本和收益狀況確定用地區位和面積。
確立完善市場配置方式,必須通過健全相關的法律來保障。作為我國重要的土地資源保護和開發的法律,《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內容就是進行土地資源的配置。要通過市場的基礎作用來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就要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內容,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二、現行《土地管理法》中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存在的問題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作為特殊商品,必然趨向市場化。目前,我國土地市場不健全、國家干預不適當以及由此帶來的土地利用不高效等諸多問題,都與相關政策法規的不完善有關。
(一)不健全的土地市場
首先,中國現行的土地市場為城市與農村的“二元土地市場”。城市土地市場包括一級土地市場和二級土地市場,國家壟斷一級土地市場,而集體所有土地進入城市市場必須首先由城市政府進行強制征用。二元土地市場的存在根源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嚴重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殘缺和不平等對待造成的。這種城鄉分裂的二元市場,使政府成為土地市場的壟斷經營者,一方面造成了地方政府對土地轉讓收入及土地融資的過度依賴,另一方面政府對土地儲備制度鮮有關注。
其次,土地市場不健全的交易制度。《土地管理法》第43條確立了國家對建設用地的壟斷制度。排除極少個例,在我國建設用地必須屬于國有土地。實踐中的弊端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級政府的用地審批制度,容易產生腐敗現象,影響社會穩定;二是國家壟斷建設用地供給,集體土地無法進入土地市場,就產權而言,形成了國家所有制與集體所有制不平等。
(二)不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同樣作為市場主體,政府和被征地的農民本應該平等地享有利益分配的權利。但集體所有土地不能直接入市,這使得土地增值收益被開發企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獲得,被征地的農民只能獲得征地補償,土地出讓金純收益則分配較少。《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但是實踐當中補償標準卻與實際市場交易可獲得的利益相距甚遠。而且土地補償無統一標準,“同地不同價”也屢見不鮮。現實中這種不平等的主體、不合理的利益分配以及不統一的賠償標準造成了嚴重的社會矛盾。
(三)國家干預的濫用
在土地資源的配置中,國家“濫用”市場干預情況凸顯為以下三個問題:第一,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各級政府是土地一級市場的開發主體,土地市場的壟斷經營者和管理者的雙重身份使其權力過于集中又缺少監督;第二,地方政府依賴出賣土地獲得財政收入導致土地資源浪費、城建無序等現象;第三,征地范圍的不明確,“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三、土地資源市場配置的完善與《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建議
目前土地資源的市場配置機制不完善,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建立一套完善法律法規,特別是完善《土地管理法》中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方式。要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通過法律法規來規制和協調好市場機制與國家干預的關系。
(一) 健全土地資源市場配置機制
首先,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地補償標準,其主要存在三點缺陷:第一,土地原用途補償制度,即政府對被征土地的補償未將增值部分計入其中;第二,限額補償制度,即補償額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遠遠低于被征地農民的實際收益;第三,地方政府定價制度,即國家授權地方政府規定具體補償標準,而非土地市場調控價格機制。以上補償標準嚴重損害了被征地人利益,實際上是把土地收益交由政府和開發商共同分享,實踐當中屢釀 “征地悲劇”的惡果。
筆者認為,補償標準應當由供地和需地雙方通過自愿協商來決定補償標準;如協商不成時,由雙方都能接受的資產評估公司作為第三方,按照當地市場價格決定補償標準。此次《土地管理法(草案)》明確了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而且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同時草案中還涉及授權國務院制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這實際上是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的出臺鋪平道路。
其次,健全農村土地入市制度。《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市場交易主體上應當改革,轉變政府壟斷一級市場的現狀,使農民在未來成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再通過調節稅收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土地市場適度引入競爭機制,使土地交易流程制度化,減少人為操作空間,減少腐敗發生。健全土地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以便更好地引入市場競爭。同時,從民法角度講,改革土地權利制度勢在必行。根據《物權法》中相關規定,完善集體所有土地的用益物權的流轉制度,改變目前《土地管理法》中集體所有土地不能進入市場的規定,建立統一的城鄉土地市場。
(二) 完善國家干預土地資源配置機制
國家對土地資源配置進行適當的干預是必要的,但是這并不代表政府可以替代市場,國家和市場應當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相互補充共同推進的作用。
第一,縮小土地劃撥范圍。《土地管理法》第2條中“公共利益”的邊界難以確定,導致政府征地幾乎不受任何實質性制度的制約而擁有過于強大的土地征收權力。“實現公共利益”成為地方政府強制征收土地常用借口。因此,筆者建議首先政府征地的權力應當符合比例原則,以此限制其權力的濫用;其次必須依法明確 “公共利益”含義和范圍提高其可操作性。
第二,改革《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規劃和儲備制度。因地制宜的制定土地規劃制度,根據市場需求建立規劃機制,來保障規劃機制的科學、有效實施,充分發揮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同時,制定科學的土地儲備規劃,擴大公益性用地的收購與儲備,建立土地儲備金制度。
第三,強化耕地保護制度和改革土地用途管制模式。嚴格耕地保護將是《土地管理法》修訂的主要目的之一。實際上,耕地保護制度涉及的內容比較繁雜,但基本內涵應圍繞責任及其操作體系展開。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護”及第七章“法律責任”,各種耕地保護制度都缺乏法律后果的規定,致使立法的預期目的難以實現,而且削弱了法律的威懾力,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土地管理法》修訂時理應增加耕地保護制度法律責任的規定。《土地管理法(草案)》對此已有改觀,增設了各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及耕地保護考核制,對強化耕地保護無疑具有促進作用。不過,如何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及考核制,以及考核不合格需要承擔何種法律后果,仍有待進一步細化。
四、結語
完善土地資源市場配置機制僅靠《土地管理法》是不夠的,必須依靠《憲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其他法律法規體系的健全。法律規范與政府干預相互協調,才能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下一個五年規劃推進中,城鎮化規模不斷擴張,土地利用數量不斷攀升,進一步推動市場穩定有序的發展具有巨大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楊世建.土地征收與農民權利的憲法保障[J].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11,(04):116-119.
關鍵詞:“村改居”;社區;轉型
“村改居”是農村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到一定的程度,經濟結構、村民就業方式和文化生活需求等發展到城鎮水平或者接近城鎮水平的條件下進行的,由農村管理模式過渡到城鎮社區的改革。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地區開始了“村改居”工作,然而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困境。作為處在改革開放前列的佛山,經濟發展水平已經基本完成了中級工業化,進入高級工業化階段,經過幾年的發展,佛山的城鄉一體化進程已經走在全省的前列,全市實現了城鄉“七個統一”:統一了城鄉戶籍,統一了城鄉基本醫療,統一了城鄉規劃,統一了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統一了城鄉免費義務教育,統一了城鄉勞動力管理培訓,統一了城鄉低保標準。因此其在“村改居”上的政策和遇到的問題應該具有一定代表性。課題組在全市范圍內進行問卷調查的基礎上,選取順德區倫教街道作為具體觀察分析的樣本。
一、“村改居”社區的特征
倫教地處珠江三角洲腹地,與廣州番禺一水之隔,水陸交通網絡完善,是順德百萬人口中心城區的組成部分,總面積59.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8萬人,外來流動人口約7.8萬人,轄下有10個村(居)。在倫教7.8萬的常住人口中,城鎮居民4.5萬(包括社區中由原農民全部轉為城鎮居民的1.6萬人),農村居民3.3萬。2007年實現本地生產總值80億元,工農業總產值333億元,其中工業總產值315億元,農業總產值18億元,出口總額209.16億人民幣,稅收收入6.94億元,財政可支配收入2.9億元。2006-2007年,先后獲得“中國木工機械重鎮”、“獲得“中國玻璃機械重鎮”稱號。倫教現轄下2個居委會,8個村委會,其中常教社區居委會是2001年由新民村民委員會、北海村民委員會和倫教居民委員會合并而成(順民復〔2001〕57號《關于同意撤銷新民、北海村委會和倫教居委會設置常教居委會的批復》),屬“村改居”;三洲社區居委會是1991年由大南、大東、烏洲管理區辦事處和大洲街道辦事處合并而成(順府復〔1992〕47號《關于倫教鎮大南、大東、烏洲管理區辦事處和大洲街道辦事處合并的批復》),屬“村并居”(一般統稱為“村改居”)。這些新成立的社區與城市成熟社區相比,具有典型的轉型期特征:
1、觀念的相對滯后性。“村改居”后,農民在身份定位上,已屬于城市居民,但由于長期農村工作方式和生活習性的熏陶,社區內的居民仍保留有比較濃的農民意識,絕大多數村都只是名稱變了,社區干部、社區居民以及周圍群眾的認識感基本上仍停留在原來的行政村。如不少村民仍習慣性地稱呼居委會主任為“村長”,稱社區為“我們村”。大部分受訪者不知道“村改居”的情況,同時,他們對村委會和居委會的區別表示不清楚。90%的受訪者表示不愿意將村委會改為居委會。不少社區干部認為“村改居”跟原來沒有什么大的分別,不同的只是掛著的牌子從“村委會”換成了“居委會”,而運作方式仍然照舊,因循原先的農村工作方法,
2、經濟的相對獨立性。“村改居”社區的轉型是城市化推進的結果,由土地征用帶來的高額補償金讓這些原來的農村甚至窮鄉僻壤一夜之間成為“大富翁”,這些社區均有總量規模各不相同的集體資產,人均從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有的凈資產超過億元。這些集體資產大多以房產、地產為主,每年收入完全可以滿足社區正常運行的開支和社區干部的工資開支,經濟基本上相對獨立,一般不需要依靠財政撥款來維持。“村改居”后村集體所有的資產所有權性質不變,仍為集體所有,這是“村改居”社區的福利主要源泉和利益關聯點。多數社區仍舊把發展經濟作為第一要務,而忽略了社區文化等基本功能建設,其中表現最為突出的現象是黃、賭、毒等丑惡現象越來越盛。
3、明顯的村民自治特性。“村改居”社區居民的生活基本上集中在原村落的空間內,世世代代的家族、宗族、鄉里鄉親等傳統關系還在起著主導作用,社區還處于“半熟人社會”狀態。多數村(居)“兩委”班子成員和村(居)民,普遍存有“不能讓外來戶占了便宜”的思想,從感情上不接受“外來戶”,不允許他們分享“祖輩留下的土地”和村(居)集體積累資產。調查發現不愿意外地人參加居委會選舉占43.40%,愿意的占21.60%,無所謂的占35%。同時,原村(居)民同居一地,世代相鄰,形成了相對獨立的村(居)文化,這種狹小范圍內的文化觀念往往具有排他性,外遷人口在短時間內很難融入。同時由于沒有形成分散的單位獨立分割和流動性較強的城市社區,從“村改居”社區的區域范圍、社會關系、社區利益相關程度、社區政治參與來看,村民自治的實現條件基本沒變。
4、社區自治管理的復雜性。城市社區是各類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中區域,可以為社區建設提供豐富的資源支撐,相比之下村改居社區由于特定的區域位置限制,社區共建資源明顯不足。村改居社區內的人員居住情況相當復雜,除了居住著原來的村民,還有一些商品房的住戶以及大量租居在居民家中的流動人員。有些社區內居住的流動人口已經數倍于原來的村民。而且社區人員的異質性和復雜性增大,有本地人員,也有外地人員;有相對穩定的,也有短時暫住的;有經商務工人員,也有閑散的社會人員。復雜的人口構成情況,使得社會治安、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的難度大大增加。
二、“村改居”社區自治面臨的挑戰
由于“村改居”社區存在以上這些轉型期特性,所以當前在自治上也面臨著諸多挑戰,主要表現在:
1、農民對城市化的抗拒。一方面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附著在戶籍制度上的就業、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政策,城鄉的差異在逐步彌合,轉為城市戶口的經濟收益在日益降低:另一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加上國家對農民所實行的各種優惠政策,這些地方農民享受的社會福利,往往高于目前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福利待遇(見附表)。此外,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普遍偏低,難以在市場經濟中立足,因此,農民對實施城市化有抗拒的心理。
附表:“農村居民”在適用政策上有如下的不同:
項目
農村居民
城鎮居民
政策依據
計生
處
罰
倫教征收社會撫養費金額按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2007年的標準,農村居民單方罰44412元。
征收社會撫養費金額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城鎮居民單方罰78018元。(全區統一標準)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社區居委中原農業人口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計征標準問題的復函》(佛人口計生函字[2004]15號)
生
育
生育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安排第二胎指標
“村改居”(即常教)時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在2004年7月1日前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可在2009年8月31日前按有關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2009年9月1日起,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政策;
“村并居”(即三洲)時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在2004年7月前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可在2009年6月30前按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2009年7月1日起,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政策。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前村委會改居委會有關生育政策和戶籍管理措施意見的批復(順府辦復[2003]77號)、《批轉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關于戶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的請示>》(順府辦發〔2004〕101號)、《關于明確城市化期間生育期限問題的復函》(粵計生委函[2003]124號)
項目
農村居民
城鎮居民
政策依據
獎
勵
發放農村獨生子女或純二女戶家庭獎勵:80元/月/人
四年過渡期滿后,取消發放(如三洲,2008年8月起停止發放獎勵)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明確城市化期間生育期限問題的復函》(粵計生委函[2003]124號)
教育
對父母雙方戶口均登記在我市農村村委會并依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或父母雙方戶口均登記在我市農村村委會的純二女戶的女孩,在初中應屆畢業并參加當年中考者降5分錄取。
四年過渡期滿后,取消降5分錄取優惠。
《關于印發佛山市2007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佛教考〔2006〕31號)、《關于我市農村獨生子女和純二女戶女孩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給予照顧錄取的實施意見》(佛人口計[2007]49號)
民政
2008年農村五保戶供養標準每人每月500元。
2008年城鎮孤寡供養標準每人每月320元。
《順德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關于核定2008年五保供養標準和追加供養經費的復函》(順府辦函〔2008〕60號)
人身損害賠償
農村居民按照人均純收入5079.78元/年、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3885.97元的賠償標準計算。
城鎮居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16015元/年、人均消費性支出12432元的賠償標準計算。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武裝
新兵入伍條件初中文化程度
入伍條件必須高中文化程度
2、“村改居”集體經濟的經營體制存在缺陷。順德區1993年開始全面實施的股份合作制改革,為社區合作經濟組織規模的擴大,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產權關系的明晰,生產要素配置的優化,利益分配機制的建立創造了條件。“村改居”后雖然政府下撥的社區經費逐年有所增加,但“村改居”社區并沒有真正納入城市建設和管理體系中來,社區管理費用及基礎建設等公共費用主要仍由原村集體經濟改制后的股份經濟合作社承擔。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原來的股份合作制內在的制度缺陷也逐漸顯現。順德區在集體經濟改制進程中先行一步,將股份合作經濟組織進一步轉制為集體經濟管理有限公司,實行公司化運作。由于轉制的公司既要按照公司法要求,上繳各種稅費,同時又要承擔絕大部分的社區公共事務管理和公益事業發展費用,因此公司運營不堪重負,經濟效益明顯下降。如2007倫教村、組兩級負擔的公共事務管理和公益事業發展費用總額分別為一般公共服務4277.58萬元;國防45.38萬元;教育支出9800萬元;文化教育與傳媒412.82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1127.25萬元;醫療衛生168.76萬元;環境保護28.5萬元;公共安全1604.3萬元;城鄉社區事務7602.88萬元。在改制居委會的強烈要求下,順德區的集體經濟管理有限公司又退回到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性質運行。沉重的公共事務管理和公益事業發展費用嚴重制約了社區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快速發展。
3、社區自治的難度明顯增強。由于社區自治面臨人員流動性增強、觀念意識不統一、社區凝聚力不強等轉型期特征的復雜局面,目前“村改居”社區自治還無法有效整合全部資源和人力,自治難度明顯增強。這主要源于居住在這些社區人員的自發性、無序性以及數量的龐大,同時隨著城市化的推進以及大量外來工的涌入和聚居,村落的傳統格局開始受到沖擊和影響,受利益的驅動,嚴重的超標違章建設行為、良莠不齊的建設質量、居住空間的超負荷使用,尤其是那些沿街搭建的簡易用房,外觀簡陋和分布隨意,不但擠占了有限的綠地、院落和道路,還嚴重地破壞了社區的空間布局和景觀環境。社區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的后天匱乏和難以承載,這都使社區管理和服務工作處于相當嚴重的艱難和缺位狀態。
4、社區公共服務職能亟待增強。對照成熟的城市社區,“村改居”社區的公共事務管理能力還有較大差距,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村改居”社區經濟上相對獨立性的經濟發展壓力所導致的。由于“村改居”后仍然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絕大部分的公共事務管理和公益事業發展費用,這使社區面臨較大的經濟壓力,不得不把發展經濟放在一個很重要的位置,一方面使得社區構建組織體系時就要有一個社區經濟的直接管理者——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組織。經合社與社區組織兩位一體的組織形式雖然在過渡階段有利于村級經濟對社區組織的支持,但也很容易導致社區對經濟的整體運行形成包辦,兩者職責不清,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形成社企分開的良性社區組織體系。另一方面有可能影響社區服務這一核心功能的發揮,社區組織工作的定位也可能發生異化。此外,這種公共支出機制,也導致“村改居”社區在社區公共事務的自治上出現兩極分化,集體經濟實力強的社區,因有充足的經費,就能為居民提供比較完善的社區公共服務和進行社區社會事務的自治。相反,社區公共事務則往往陷于管理“真空”,如在廣東佛山市三水區的布心村,村民在1992年變成城市居民后的16年,布心村出現了奇異的發展停滯:社區里沒有一條水泥路,村民沒建一棟新樓,沒一個公共電話亭,沒有一盞路燈,沒有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的現象。而且,“村改居”社區的日常管理往往仍沿用舊體制模式,依然要承擔包括黨建、人武、計生、綜治、醫療、土地等多方面工作,因社區人力、物力有限,社區服務反而嚴重不到位。
三、制度突破和路徑選擇
(一)明確保障各方的權利,讓他們在城市土地重組進程中得到實際的利益。
第一,確保村民對集體資產的產權不受剝奪。“村改居”過程中,應保證改制后農村集體資產的權屬關系不變,即原農村所有資產,包括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的產權,未實行股份制改造的,歸原村民集體所有;已實行股份制改造的,歸享有農村集體經濟分配權的原村民集體所有,村民按股分紅。保障農民對集體資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不變,在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善之前,這是保障改制后居民基本生活的關鍵。
第二,確保農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實現村委會到居委會的轉變,有必要進行土地所有制的改革,把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實現與城市土地制度的對接,但同時也須保證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首先必須明確土地的產權所屬。農村土地產權可分解為集體所有權和家庭承包經營權,家庭承包經營權又包括占用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村改居”過程中,應保證農民的承包經營權不變,也即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不被剝奪。同時,維持土地用途不變,因國家建設需要轉為建設用地時,按征地標準給予補償。其次,必須合理分配征地獲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明確界定征地補償的受益主體。“村改居”后,村內剩余的土地轉為國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收益應由全體股民按股分享。同時在征地過程中,適當提留建設用地,為集體經濟提供發展空間。
第三,保障基層干部的收入待遇。一是保證基層干部的平穩過渡。基層自治組織的干部轉為居委會后,雖然職能、職責有所區別,但民選的性質并沒有變,因此兩委成員可以直接過渡,待任期屆滿再進行重新選舉,這樣既可以消除村干部的憂慮,保證平穩過渡,也節約了資源。二是在保證基層干部工作福利的同時,規范其收入。作為村委會干部的時候,村集體經濟補貼數額巨大,然而實際上很多是灰色收入。轉制過程中,對基層干部收入進行規范,由政府統一補貼,同時村集體提供適當的獎金性質的補貼,體現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也作為對基層干部一種激勵措施。
此外,在計劃生育政策上,在逐步向城市標準靠攏的同時,要給原村民一個緩沖時間和心理適應期,已經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的原農村居民,在“村改居”后繼續享受。還有其他如環境衛生、學校管理、治安等瑣碎而又不得不重視的問題,都有待進行深入探討,尋找恰當的解決辦法,協調好各方的利益需要。
(二)、建立有利于“村改居”的制度和政策環境
目前“村改居”在推行過程中,往往碰到制度障礙,使“村改居”舉步唯艱。理順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委會的關系,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統籌的保障制度,制定具體可行的“村改居”措施,為“村改居”創造制度和政策環境。
第一,明確公共管理的主體以及費用來源。“村改居”后成立的社區居委會必須加強社區建設,改制后原農村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應納入市政統一管理范圍。但由于這些費用過于龐大,政府財政不可能一下子承擔全部管護經費。因而在“村改居”的實踐中,為使“村改居”平穩過渡、減輕政府負擔,往往維持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主體、管理范圍和資金投入渠道不變,社區建設和管理經費大部分仍然要從村級集體經濟和集體股收益中支付。對于這一問題,要考慮現實的困難,制定明確的計劃,逐步加大公共財政對公共服務的投入,減輕集體經濟組織的負擔,直至完全脫離對集體經濟的依賴,使集體經濟組織真正成為獨立自主的市場經濟主體。
第二,建立完善的就業服務體系。“村改居”要徹底切斷原村民對土地的依賴,必須解決原村民的就業問題。政府除了給失地農民以適當的經濟賠償,鼓勵其自謀出路,還應積極幫助他們實現職業的轉變,使其真正成為城市的一員,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就業服務體系。一是建立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發揮中介機構職業介紹作用,進一步完善勞動力市場,健全包括就業信息、咨詢、職業介紹、培訓在內的一條龍社會化就業服務體系,逐步完善就業服務信息網絡。二是做好失地農民的求職登記。為失地農民跨地區流動就業提供信息引導和就業服務,使城鄉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三是政府要加強與企業溝通,
(三)推動政府職能社會化,從根本上減輕政府負擔
【關鍵詞】油田和地方 關系 問題 對策
近些年以來,隨著改革的不斷進行,油田企業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逐步清晰化,特別是在極力提倡發展地方經濟、地方政府放開與大型企業經濟結構調整的背景下,油田與地方土地經營承包者之間、及油田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日益明顯。因此,油田企業應當為地方群眾多做好事,做實事,想群眾所想,幫群眾所幫,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及時有效地處理好油田企業和群眾之間的矛盾,樹立石油企業良好的形象,為油區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氛圍,并處理好跟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進而確保油區工作的正常進行,推動油田企業穩定、健康發展。
一、油田和地方關系的問題
(1)地方政府在油田企業所在地獲得的收益過少,缺少支持油田企業的積極性。開發油田企業、銷售石油產品的重要稅種——企業所得稅是歸中央所有的,中央和地方的共享增值稅,大部分的也歸中央所有,剩下的所上繳的營業稅和資源稅等基本上是屬于省級財政部門的,僅僅還有一少部分的稅費,如城市維護建設歸市級以下財政部門所有,土地的所有者幾乎沒有取得收益,從而導致了地方和中央的收益不均勻。
(2)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對油田企業的消極影響。隨著農業的不斷進步,開發了一系列的高附加值產品,產量也在不斷地提高,從而使得各種補償費增加。并且地方政府帶動群眾開發鹵蟲池、蝦池、蟹池和海產品養殖等項目,把油區分而隔之或者是包圍,進而淹沒了輸油管道,沖斷了進井的道路,威脅到了油井的順利生產,再加上油井管道的穿孔和老化,增加了污染事故的發生次數。由于較難界定水污染的補償標準,因此使得油田和地方的關系更加緊張。
(3)地方油區管理部門的設置與油田企業的需要存在矛盾。
油區部門是負責協調服務的,因為不具備生產能力,所以在協調工農矛盾的過程中會向油田企業多收取一些費用。同時,由于地方農民不能夠實時地獲得相應的補償費,從而導致地方農民都不再信任油田企業,跟地方油田企業形成了敵對的態勢,因此,不利于油田和地方關系的和諧發展。
(4)油田內部各個單位的補償標準不一樣,較難協調油田和地方的關系。油田的生產需要各個單位共同協作,一起施工,由于內部的管理是縱向的,與此同時,不少的二級單位的經營方式是獨立的,具有獨立決策的能力,因此,為了本單位更加方便地進行工作,常常會使用一些比較靈活的補償方式。地方部門卻常常要求比較高的賠償標準,導致采油廠的工農費用支出越來越高。
(5)石油企業對當地環境造成了污染。在石油的煉制、貯存、運輸和生產的過程中都會存在漏油和泄油的風險,在生產過程中當中的各種污染物,像重金屬和油類等物質會對水土環境構成危害,最終污染地下水源。這些污染給當地造成了比較重大的損失,這是油田企業的補償所不能彌補的。
二、解決油田和地方關系問題的對策
(1)加強自身學習掌握工作方法與程序。認真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十”文件。學習掌握《土地管理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油田土地及工農費用結算規定》以及《油地工作實用文件匯編》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精神。并在工作中加以運用,使的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術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特別是在辦理礦建征地過程中,通過實踐,掌握了相關程序和方法。
(2)實現油田和地方的和諧發展。第一,制度上的保障。油田和地方需要一起完善共建組織機構,專門處理油地共建事務。第二,搞好油田和地方共建的規劃。油田和地方政府之間應當緊密聯系,協同合作,充分應用油田企業的技術、人才和裝備等,整頓小型機加工企業,借助股份制和改組等手段,以油田作為依托,做大市機加工業,使油田能夠集約化的發展。第三,加強基礎設施的建設。基礎設施的建設能夠支撐油田企業的長期發展,基礎設施的建設聚集了眾多的資源,是油田和地方迅速發展的推動力。第四,更深層次地加強油田和地方是合作,共同發展。油田和地方必須要把油田的穩定發展和地方的穩定發展結合起來,油田和地方可以依靠產業鏈條的配合發展項目,實現優勢互補。第五,進一步搞好地方的建設管理,以提高城鎮的形象與品位。在城鎮的建設管理上,應當樹立積極向上的思想,認真學習一些城鎮油田和地方共建、市場化運營的成功案例,努力創造一個品牌型的城鎮,強調改革創新與以人為核心的主旨。
(3)不斷完善法律法規,依法保和諧。呼吁相關的立法機構不斷地完善《能源法》,進一步提高法律的效力,保障油田企業打擊涉油犯罪、油區治理、對外協調和生產等各項工作都有法可依。進一步明確油田和地方在解決一些具體問題上的法律主體地位,使共建資金渠道清晰化。地方政府和有關的部門應當服務熱情,依照法律辦事,打擊各種違法現象,為油田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發展氛圍和環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退休人員,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為________年。
本協議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終止。
第二條 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認為,根據乙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五條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乙方負有保護義務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甲方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的標準、方式、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依法代為扣繳。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
一、本協議期滿的;
二、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的。
第九條 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條 本協議終止、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為乙方購買一張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傷害保險卡,用于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保險期間與本協議期限相同。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醫療費用自理,醫療期內甲方不支付勞務費。
第十三條 依據本協議第九條、第十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協議,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協議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仲裁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家屬意見: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乙方關系: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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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樓 20xx-03-17
勞動合同書范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別_____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乙方加班工資基數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范圍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執行。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元或按________執行。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
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復對方;15日內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的;
(三)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在甲方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征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二十三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已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后,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乙方1日工資的賠償金。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并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出現本條第(二)項情況,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個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一)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裁減人員的。
第三十二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
第三十三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癥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甲方出資培訓和出資招接收的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條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四十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證機關(蓋章)
簽證員(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
勞動合同續訂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__年__月__日,續訂合同________終止。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章)
年 月 日
#################################################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20__年__月__日
#################################################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三十九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煉、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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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 樓 20xx-03-17
甲方:
名稱: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
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
用工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號:
甲方________________因生產、因工作需要,經考核、錄用乙方________為________工人。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和政策,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錄用乙方從事________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月),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個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基本權利和義務:
甲方:1.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項條款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
2.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應按有關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以及保險福利和其他政策補貼;
3.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作業條件;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實施獎勵和處分。
乙方:1.勞動合同制工人享有本單位固定工人權利、義務及各項待遇。合同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工的權利、義務及各項待遇另行商定;
2.遵守國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紀律;
3.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工作)任務和經濟指標。
三、雙方應明確的具體事項:
1.工資待遇:
2.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3.根據待業特點協議勞動合同保證金和人身保險:
4.其他:
四、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____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五、一方違反本合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按責任大小負責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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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樓 20xx-03-17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
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現在住址: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及有關勞動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個月。
第二條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承擔任務,擔任______工種。
乙方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
第三條勞動(工作)條件
為保證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產(工作)任務,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具體內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條勞動紀律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完成所從事的工作。
第五條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應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因生產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時,須經乙方本人同意,并發給乙方加班工資。日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乙方如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點。
2.甲方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同乙方協商確定的具體工資標準和工資方式以及獎金、津貼、補貼如下:_________。
3.甲方應當每月按期給乙方發放工資。超過當月規定發薪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資額的___%,賠償乙方損失。4.甲方應當根據企業的生產發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六條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資總額的___%,乙方按不超過本人工資的___%,按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繳納退休養老金。
2.因第七條第2款第(2)項和第3款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按乙方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給乙方1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為:距合同期滿,每相差1年發給相當于乙方標準工資1個月的補償費,生活補助費、補償費分別合計不超過12個月乙方標準工資。
3.甲方參照(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向待業保險機構繳納待業保險基金,乙方待業期間可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4.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治療期間工資照發,所需醫療費用由甲方支付。醫療終結,經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為殘廢的,由甲方發給殘廢金。乙方因工殘廢或患職業病死亡,由甲方發給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殘廢金、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的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其工作時間長短給予3至6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間發給不低于本人原工資60%的病假工資。
6.乙方為女職工,其孕期、產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
7.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的假日、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是:
(略)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方因停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2.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4)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
3.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當理由要求辭職的。
4.乙方被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通知對方,并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試用期內應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乙方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7.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第八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補貼;
2.甲方為乙方解決伙食問題;
3.甲方按國家規定的補貼項目,每月應發給乙方共計___元;
4.除國家規定以外,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6.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后,乙方應為甲方服務___年。否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培訓費___元;
7.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______。
第九條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是:_________。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是:
第十條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政策等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______(蓋章)乙方: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人):______(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鑒證機關:______(蓋章)合同鑒證人:______(簽章)
合同鑒證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文書要點
私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是指私營企業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在我國,私營企業分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三種,這三種企業在錄用勞動者時應與勞動者簽訂私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
特別提示
簽訂私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明確約定合同期限,避免簽訂沒有合同履行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可以是長期的(5年以上),也可以是短期的(1—5年),也可以是以完成某一項工作、任務為合同履行期限,同時,還必須約定合同履行的起止年、月、日,以免以后發生糾紛無據可查。
(2)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并且當事人雙方均要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有條件的,經勞動合同鑒證機關鑒證。要避免簽訂口頭勞動合同,以免日后發生糾紛空口無憑。
(3)生產任務、數量、質量指標要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