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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3-4625(2014)09-0066-05 中圖分類號:F832.0 文獻標志碼:A
綠色金融在支持低碳經濟發展、防范環境和社會風險、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近年來受到廣泛的關注。2011年1月,中原經濟區被正式納入《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同年9月,《國務院》關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設中原經濟區的指導意見出臺(國發[2011]2號),中原經濟區建設已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中原經濟區要實現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可持續發展,也就需要綠色金融的支撐,因此,探尋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構建就顯得尤為迫切和關鍵。
一、綠色金融的內涵及作用機理
(一)綠色金融的內涵
綠色金融(Green Finance),也被稱為“環境金融”(Environment Finance)或“可持續金融”(Sustain-able Financing)。
Salazar(1998)認為,綠色金融是指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金融創新。
Cowan(1999)認為綠色金融是綠色經濟和金融學的交叉學科,主要探討綠色經濟的資金融通。
2000年,《美國傳統詞典》第四版認為綠色金融是研究如何使用多樣化的金融工具來保護生態環境及保護生態多樣性,達到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協調,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
Labatt和Whitetsj認為,綠色金融是以改善環境質量、轉移環境風險為目的,以市場為基礎的金融工具。
國內學者也對綠色金融的內涵進行了廣泛的探討。王軍華(2000)認為,綠色金融是指金融在經營活動中注重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及對生態環境的保護,通過金融的社會資金引導作用,促進經濟與生態的協調發展并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而李心印(2006)則在此基礎上,強調了綠色金融需要注重環保產業的發展。
鄧翔嘲(2012)認為,這些概念的核心并沒有偏離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因此,綠色金融可以定義為通過最優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組合來解決環境污染和氣候變遷問題,從而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綠色金融具體有以下方式:綠色信貸、綠色保險和綠色證券。所謂綠色信貸,是指金融機構(主要指銀行)為促進企業削減污染對污染生產和污染企業新建項目進行貸款額度限制,并收取懲罰性高利率,而對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研發、生產治污設施,從事循環經濟、綠色經濟生產的環保型企業提供優惠貸款。所謂綠色保險,又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其標的為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所謂綠色證券,是指通過實施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和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對上市公司加以激勵與約束機制,以遏制“雙高”(高能耗、高污染)企業過度擴張,并促進上市公司持續改進環境。此外,綠色金融還可以采取綠色風險投資、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等方式。
(二)綠色金融的作用機理
環境問題主要是由工業企業造成的,在工業化迅速發展階段,自然資源被掠奪式開發,生態平衡被破壞,環境污染也越來越嚴重。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企業和金融機構都是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而生態環境資源屬于公共資源,企業不會考慮污染帶來的負外部性,金融機構也不可能主動考慮貸款方的生產及其相關活動是否帶來環境風險,由此導致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失靈。為了矯正市場失靈,就需要政府的干預,而政府為了追求經濟增長速度和經濟總量,會忽視環保問題,導致政府失靈。另外,污染企業為了逃避政府對其環境污染責任的追究,會想各種辦法予以應對,導致政府的事前預防工作因覆蓋面廣而顧及不全,政府對環保的介入也就往往是以事后警戒和處罰為主,這也加重了政府失靈。政府失靈使得政府的事前監督收效不大,而事后懲罰已無法避免環境污染及破壞的發生,如果考慮到地方保護主義、、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因素,懲罰也就更難起到應有的警示效果。市場和政府的“雙失靈”使得無法通過傳統的金融手段、金融政策等影響資源配置來實現環境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因此,需要有更好的金融模式來取代現行模式。而綠色金融模式就將環境風險納入金融風險,將外部性的環境污染內在化,利用市場機制、借助完善的金融風險管理技術來管理包含環境風險在內的金融風險,在企業融資前就分析評估融資項目的環境風險,進而決定是否提供融資及其他金融服務。這樣,將事后處罰變為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一方面加強對節能環保型企業的融資支持,另一方面又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違法的企業和項目進行資金控制,扼住污染企業的資金“命脈”,從而制約高能耗、高污染企業的盲目擴張,倒逼其在防污治污上由被動變為主動,提高環保意識,完善環保設施,加大研發力度,突破環保技術瓶頸,減少環境風險。從而解決了市場和政府的“雙失靈”,實現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融資服務只是金融服務的一種,除了,融資,綠色金融還可以從多方面市場化地控制環境污染,如綠色保險通過對參與企業進行嚴格的環境風險預防和控制,達到降低企業污染,從而使保險公司能夠規避市場風險。
二、發展綠色金融的制約因素
(一)綠色金融風險較大
大型企業規模大、實力雄厚、受關注程度高,一般配備較好的環保設施和環保設備,而中小型企業一般規模較小、資金實力弱,難以承受消除污染的負擔,加之受關注程度不高,環境問題一般較為嚴重,需要為節能降耗等污染治理向銀行融資,但此類企業普遍缺乏可靠有效的擔保品。而且,與成熟的傳統產業相比,新興綠色產業存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使得商業銀行發放綠色信貸的風險高于普通信貸項目。此外,由于綠色產業或低碳產業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且多為中長期項目,如清潔發展機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自愿減排單位(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VER)、節能環保等產業不僅資金需求巨大,而且其回報期通常也比較長,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礙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積極性。
(二)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不完善
由于綠色金融風險較大,追求風險最小化、利潤最大化的商業金融自然缺乏開展綠色金融的積極性,金融機構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意識在很多情況下會讓位于經營考核壓力和經濟效益,銀行自然也缺少專門的綠色信貸人員、機制和制度。市場失靈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建立完善的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來矯正市場失靈。但目前金融主管等政府部門還沒有全面承擔起綠色金融理念的傳播、引導職責,對綠色金融發展缺乏完整的戰略安排,也沒有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支持體系,相應的外部激勵機制尚未形成。
(三)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滯后
綠色金融業務涉及十分復雜的專業技術,且專業技術處在不斷地發展更新中,從而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務的風險評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不可能全面深入地掌握各個專業領域的專業技術及其發展前景,雇用和培養大量專業技術人員也由于大幅提高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而不現實。實際上,從國內外的現實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占比普遍較少,使得金融機構對于涉及綠色金融專業領域的技術識別和風險評估能力有限,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金融機構傾向于對傳統經濟領域開展金融服務,而對風電設備制造、垃圾處理等有利于促進環保的新興產業采取謹慎態度,影響了綠色金融的發展。因此,需要專業性的服務機構為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提供一系列的相關服務,而專業性的服務機構及服務體系滯后是制約綠色金融快速增長的因素之一。
(四)綠色金融的標準不完善且缺乏可操作性的業務實施細則
目前政府部門頒布的綠色金融業務執行標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則和環境風險評級標準,銀行等金融企業也缺乏相應的內部實施細則,使得綠色金融,尤其是綠色信貸的投放對象在很大程度上是隨機性。如同銀行等金融機構業務往來密切、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往往能夠獲得綠色信貸等金融資源,而那些真正需要資金來進行環保技術升級、環保設備改造的企業卻得不到綠色信貸等金融支持。
(五)綠色金融的信息溝通協調度低
綠色金融需要金融監管部門、企業、環保、金融機構等多部門相互協調配合,及時有效溝通信息,如企業上市前的環保核查、上市后過程控制的環保監管,就需要金融監管機構、上市公司和環保部門之間信息的溝通。然而現實情況是,金融監管機構對綠色金融政策宣傳力度不夠,社會對綠色金融缺乏必要的認識和了解;企業為了推卸環境責任而隱瞞或者虛報自身的環境信息;環保部門對環境污染的情況缺乏足夠的了解,不能及時準確地環境質量信息,的企業環境違法信息缺乏針對性和時效性,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難以根據其的信息來審查借款企業的信貸申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未向環保等有關部門反饋環境信息使用的情況,沒有做到數據共享。由于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導致在環境評級、績效審核、資金發放等綠色金融各個環節的實施都存在較大的偏差。
(六)綠色金融產品不豐富
在綠色金融發達的國家,綠色金融產品非常豐富,不僅有針對企業、家庭和個人的綠色信貸產品,如加拿大銀行的清潔空氣汽車貸款、澳大利亞銀行向低排放車型提供的優惠利率貸款、英國巴克萊銀行向信用卡用戶購買綠色產品和服務提供的折扣和較低利率,還有蓬勃發展的巨災債券、綠色資產抵押支持證券、氣候衍生物等綠色證券產品。綠色保險不僅制定了因環境相關性不同而費率差異的保險產品,還專門為清潔技術以及減排活動定制了相關的保險產品,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節能減排保證保險等。而目前我國由于綠色金融存在著市場失靈,政府的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又不完善,難以矯正市場失靈,加之社會未給綠色金融的發展提供相應的土壤,綠色金融產品不豐富,綠色金融業務規模較小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發展綠色金融的路徑選擇
(一)弱化綠色金融業務風險
由于需要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企業很大一部分是污染較為嚴重的中小企業,而中小企業不僅自身存在固有的規模小、抵質押擔保不足等缺陷,而且由于新興綠色項目較之傳統的成熟項目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即使從長遠看,發展綠色金融有利于整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有利于商業金融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但追求風險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商業金融仍然不愿意為其提供綠色金融服務。如2005年,銀行監察組(Bank Track)調查了“赤道原則”的執行情況,發現部分赤道原則機構只不過是“漂綠”(green wash),雖然舉著“綠色”旗幟,喊著“綠色”口號,但在其經營活動中,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并沒有考慮環境因素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擴展綠色金融,需要從綠色金融服務的需求方著眼,只要有效降低了需要綠色金融服務中小企業的風險,自然就會吸引逐利的商業金融為其提供綠色金融服務。
雖然為單個中小企業提供綠色金融服務的風險較大,但每個中小企業都處在特定的供應鏈中。作為核心企業的上下游企業,中小企業為核心企業的生產、銷售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務,因此,只要中小企業和核心企業的供應鏈穩固,銀行等金融機構又將包含了單個中小企業的完整產業供應鏈作為一個整體來考察,銀行等金融機構就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包括融資支持的各種綠色金融服務。而供應鏈金融正是將產業上下游的相關企業作為一個整體來提供金融服務的,它不再片面強調單個企業的財務特征和行業地位,也不再簡單地依據對單個企業的孤立考察作出信貸決策,而更加關注整個供應鏈的風險,更多地對交易進行評估,把針對單個企業的風險管理轉變為供應鏈的風險管理。這樣,銀行等金融機構就可以跳出僅對借款人自身信用狀況評估的視角,從專注于對中小企業本身風險的評估,轉變為對整個供應鏈及其交易的風險評估,只要其上下游企業的實力較強,其交易對手(核心企業)信用卓著,中小企業與核心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穩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就可以基于中小企業在交易過程中的應收賬款和存貨等資產,對其提供融資支持,其還款來源是交易的收益,而不是借款人財務報表上所反映的還款能力,因此,供應鏈金融是弱化綠色金融業務風險的可行選擇。例如,在節能、節水服務商等有利于控制環境污染的企業無法提供充足有效抵押擔保的情況下,如果服務商所提供的服務有經濟效益的保障、且所服務的客戶綜合實力較強,銀行就可以針對服務商的應收賬款為其融資,而不要求服務商提供固定資產的抵押擔保。
(二)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
綠色金融業務的正外部性及其高風險性使得市場化的商業金融不愿意提供綠色金融服務,因此,市場失靈需要政府的介入來支持綠色金融業務的發展,即綠色金融是一種政策推動型金融,發達國家的經驗就表明了強有力的政策支持是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保障。韓立巖(2010)的非出清市場均衡模型也表明政府對市場的引導是綠色金融發展的有效激勵。完善綠色金融支持體系首先需要在立法上完善基礎性的法律法規,發達國家支持綠色金融的基礎性法律法規已經比較完善健全,如美國通過了26部涉及水環境、大氣污染、廢物管理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有《全面環境響應、補償和負債法案》等全面監督規范綠色金融業務的法律法規,促進了綠色經濟和綠色金融的發展。而我國相關的政策法規零散,亟須建立完善的針對金融業、項目企業發展綠色金融的法律法規,為建立和完善綠色金融貨幣政策支持體系、財政政策支持體系等提供一個基本的框架。
貨幣政策方面,首先要完善對商業金融開展綠色金融的激勵和約束。在對商業金融開展綠色金融的激勵方面,中央銀行可以對發放綠色金融項目貸款的金融機構在貸款額度內適當減免存款準備金要求,擴大貸款的利率浮動幅度,而銀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也可以適當降低金融機構綠色金融項目的貸款資本金要求。此外,還可以建立金融機構環境信用評級,將金融機構在環保方面的表現作為其信用評級的考核因素,中央銀行對高信用等級金融機構的融資申請給予優先考慮,而從嚴審查低信用等級金融機構的再貸款、再貼現等融資申請。總之,要采取多種多樣的優惠政策激勵商業金融開展綠色金融業務。除了激勵商業金融開展綠色金融以外,還要采取多種政策約束商業金融對高污染、高能耗等項目和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如要求金融機構對污染企業的貸款申請實行額度限制并實施懲罰性高利率,而對環境友好的企業予以優惠利率貸款等。此外,監管機構要采取相應的監督措施監督政策的落實。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支持綠色金融的政策性金融體系。由于有些環保項目和生態工程項目投資期限長、風險大,即使有激勵約束,商業金融也不愿涉足,因此,實施綠色金融戰略,還需要政策性金融以彌補商業金融的不足。如2007年,日本政策銀行推出了環境評級貼息貸款業務;2009年,韓國政府成立了一個擁有3300億韓元的可再生能源權益基金公司,投資于碳減排綠色行業,并設立了優惠利率的綠色金融產品。我國也需要建立和完善政策性金融體系以促進綠色金融的發展,可以設立一個國家級的“綠色金融專項基金”,其資金來源包括污染罰款、環境稅和財政收入劃撥等,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綠色金融專項基金不僅可以為商業金融不愿涉足的綠色項目融資,還可以通過為優質重點綠色金融項目提供擔保的方式,撬動商業金融龐大的資金為綠色金融項目融資,不僅有助于分擔商業金融的風險,鼓勵商業金融加大對綠色金融業務領域的支持力度,也有助于國家引導綠色金融緊密圍繞優先產業而開展。還可以組建一家政策性的“綠色銀行”,或者在原有的政策性銀行設立專門的綠色金融部門,主要任務就是防止環境污染,通過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等手段籌集穩定的中長期資金以支持促進環保的投資項目,發揮政府的窗口導向作用。
財政政策方面,主要是財政收入(稅收)和財政支出,不僅可以對綠色金融采取可行的減稅措施,如對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收入實行稅收優惠等,財政支出也應該向綠色金融傾斜,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來提高金融機構參與綠色金融的積極性。如英國政府對節能設備投資和技術開發項目貸款由財政資金給予貼息,美國2009年制定的聯邦經濟刺激方案也由政府對可再生能源技術和電力傳輸技術的貸款提供擔保。因此,我國也可以對企業實施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的綠色金融項目由財政資金提供擔保或貼息,以促進綠色金融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
(三)培育綠色金融服務體系
雖然綠色金融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但市場化的運作也是綠色金融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而綠色金融市場化的運作需要完善的中介服務體系的支撐。如綠色信貸項目常常具有技術較高、專業性較強的特點,商業銀行很難全面揭示項目的風險,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專業技術評估,雖然我國也成立了環境交易所、節能減排項目交易中心、環境影響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但相比發達國家,不僅技術識別能力不高,覆蓋領域狹窄,而且缺乏有效的行業監管,公信力相對較弱,不能為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業務提供有效的支持。因此,為了促進綠色金融的發展,需要在發揮現有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并借鑒其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進一步培育并完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建立規范高效的交易市場,完善其二級流轉市場。
(四)制定綠色金融的標準及實施細則
政府制定的原則性綠色金融標準使得金融機構無法制定相應的內部實施細則,因此,一套科學的標準體系是綠色金融有效實施的基礎。政府可以在借鑒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綠色金融標準、準則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制定綠色信貸指南、環境風險評級標準、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指標等一系列的準則、標準,從而使得金融機構能夠根據這些指南、標準細化綠色金融業務的程序,提升綠色金融的可操作性。
(五)建立各部門信息溝通和共享平臺
信息的有效和及時溝通可以很好地支持綠色金融的發展,金融機構、企業、金融監管以及環保各部門之間可以通過聯席會議、征信系統等方式,建立信息溝通和共享平臺。通過平臺,環保部門可以定期向金融監管部門提供環境違法企業名單以及金融機構在環保方面的表現,相關的金融監管部門實時將環境違法企業名單轉發給全國的金融機構。不僅金融機構可以參照環境違法企業名單拒絕為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或實施懲罰性措施,金融監管部門也可以直接制約環境違法企業,如在同等條件下,證監會可以優先批準環保效果好的企業上市或發行企業債券,而對環境違法企業,即使該企業財務效益較好也實行環保一票否決。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金融機構在環保方面的表現,相應調整金融機構的環境信用評級標準,并對評級較低的金融機構實施相應的制約。
關鍵詞:綠色金融;綠色信貸;綠色經濟;互聯網金融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6)-0004-04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綠色經濟發展的特點也必將更加突出。發展綠色經濟主要是進一步實現節能減排,更需要金融尤其是綠色金融的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理念已經為金融業所接受并逐步實踐,代表著金融業發展新趨勢的互聯網金融,在挑戰傳統金融業商業模式并顯現出其發展潛力的同時,如何充分發揮其優勢,更好地推進綠色金融發展進而推動綠色經濟發展,就成為一個值得全面深入研究的課題。正是基于上述考慮,本文嘗試對互聯網金融與綠色金融的關系,互聯網金融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優勢,互聯網金融踐行并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路徑進行初步的探討,以期能夠對理論和實務界有所啟發。
一、互聯網金融與綠色金融的關系
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綠色金融也是比較新的金融發展理念,兩者都是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趨勢而出現的。簡單而言,互聯網金融是依托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科技信息手段,開展金融服務的新型金融商業模式。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具有人力投入少、服務不受時空限制、運營成本低、產品更加個性化、業務處理效率高等特點。
綠色金融是指金融機構利用金融業務,推動環境保護與經濟協調發展,最終實現金融和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金融運營戰略。換言之,金融機構從環境保護的角度重新調整經營理念、業務流程和經營政策,將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潛在風險、成本和收益充分融入日常金融業務處理中,從而支持綠色經濟增長、保護生態環境的金融就叫綠色金融。綠色金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綠色金融主要是指綠色信貸,廣義的綠色金融除了包括環保部與人民銀行等在2007年聯手推出的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綠色保險外,還包括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信托等。
從互聯網金融與綠色金融的關系看,互聯網金融是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力量,綠色金融發展也能為互聯網金融營造更好的發展環境。這不僅源于綠色金融的發展本身包含金融業要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而互聯網金融代表著金融業未來的發展方向,金融業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需要金融互聯網化,還源于以下方面的原因:首先,綠色金融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等各種金融,互聯網金融也是金融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進而決定其也是綠色金融的組成部分。其次,綠色金融是順應綠色經濟發展而出現的,綠色經濟的本質是要合理并充分利用各種先進科技技術,實現資源的充分有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而互聯網金融本身就是現代信息技術與傳統金融相結合的產物,與綠色金融一樣需要有較強的科技支撐。再次,綠色金融需要通過自身的發展支持經濟發展成本降低,而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在實現同等收益的情況下其成本更低,與綠色金融的發展理念契合度更高。
二、互聯網金融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優勢
在推動綠色金融發展方面,如果說傳統金融業的主要優勢是資金規模較大、金融服務經驗豐富,則互聯網金融的優勢顯得更加突出,其在運營成本、客戶覆蓋面、經營靈活性、技術熟悉程度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優勢。
(一)互聯網金融運營成本較低,具有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低成本優勢
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充分利用現代信息科技技術實現對人力的替代,這一舉措不僅有助于提高金融交易的準確性,而且有效降低了金融運營的成本。以商業銀行的經營為例,通過物理網點辦理一筆業務的成本約為3.06元,而通過電子渠道辦理一筆業務的成本僅為0.49元。這還僅是從金融服務機構財務成本支出的角度考慮,如果考慮到客戶的機會成本,則互聯網金融的成本優勢更加突出。客戶隨時可以利用碎片化時間通過互聯網金融獲得金融服務,辦理業務基本不需要花時間等待,也不需要花時間到金融機構服務網點,可以充分利用節約下來的時間從事其他活動。如從商業銀行業務辦理的平均交易時長看,網點柜臺辦理單筆業務需要3分鐘,而通過網上銀行辦理一筆業務只需0.5分鐘。也就是說,互聯網金融的成本優勢不僅對于金融機構,而且對客戶同樣適用,其發展的社會綜合成本較低。
綠色金融其本身就有在實現同等收益的情況下,推動各種經濟活動減少資源利用、降低成本投入的應有之義,互聯網金融本身經營成本較低,在發展綠色金融方面的成本優勢會更加突出。
(二)互聯網金融的覆蓋面更廣,具有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地域空間受限較少的優勢
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決定了互聯網金融發展基本不受時空限制,特別是移動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直接決定了在任何區域通過移動終端基本都可以辦理金融業務,成本也基本沒有差異,因而可以有效覆蓋到偏遠地區。《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2014年6月末,我國手機網民達到5.27億人,通過智能手機終端上網的占比為83.4%,智能手機已成為上網的第一大終端。移動互聯網的普及更有利于通過移動終端發展互聯網金融。有調查顯示,隨著智能手機和移動互聯網的普及,78%的被調查人員表示會經常在線查詢商戶信息或產品,年齡在21-39歲間的青年群體使用比例較高。截至2014年底,僅中國平安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客戶就已達1.3億人,其中67%為外部新增用戶。
傳統金融主要借助物理網點渠道,以人工方式提供金融服務,而在偏遠落后地區提供金融服務面臨規模不經濟問題,為了保障經營收益會自覺不自覺地減少偏遠落后地區的機構設置,從而導致偏遠落后地區金融服務供給相對不足,甚至存在金融服務的盲區。互聯網金融在偏遠落后地區發展障礙較少,有效解決了為偏遠落后地區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規模不經濟的問題,有利于減少金融服務盲區。
就我國的情況看,偏遠落后地區也應該成為綠色金融發展的重點區域。我國資源豐裕度與經濟發展水平不對應,東部地區資源相對稀缺而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西部地區資源相對豐富但經濟發展水平低。經濟發展落后地區的資源相對豐富,發展經濟面臨的資源約束相對較少,從而對于資源利用的效率較低,再加上偏遠落后地區的資源利用技術水平較低,更不利于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而綠色金融的發展正是要充分發揮其金融資源的配置作用,引導實體經濟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因而偏遠落后地區也應該成為綠色金融發展的重點區域。互聯網金融提供金融服務受到的地域限制較少,對提高偏遠落后地區金融供給的優勢顯著,因而通過互聯網金融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地域受限較少的優勢突出。
(三)互聯網金融興起時間相對較短,具有推動綠色金融發展靈活性強的優勢
互聯網金融發展綠色金融靈活性強的優勢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互聯網金融興起時間相對較短,在發展增量業務時不需要過多考慮存量業務的歷史包袱。而傳統金融發展時間相對較長,積累了較多的存量業務,業務調整相對較為困難。金融業務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不僅僅是其業務本身,而且需要對客戶經營的專業知識有較多的積淀,獲取客戶所處行業的專業知識需要長期間的積累。這就意味著,傳統金融業在某一領域有了業務積累后,由于有了專業知識和配套金融服務方案,后續在該領域發展業務相對會更加順利,最終形成了特有的行業偏好。這雖然有助于提高傳統金融對于某一領域金融支持的專業性,但也有不利的方面,最直接的體現是傳統金融機構自身進行業務調整的難度較大,從而促使傳統金融機構不能及時調整重點支持對象。以商業銀行經營為例,盡管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嚴格限制對產能過剩行業的信貸支持,但由于商業銀行長期對其提供金融支持,相對較為熟悉該領域甚至形成了特有的行業偏好,導致信貸產業結構以重化工業為主并難以在短期內有效改變。如果懸崖式的降低金融支持,將會導致產能過剩行業資金鏈斷裂,商業銀行存量貸款面臨無法全面收回的危險,從而降低其主動調整存量業務的積極性。最終的結果是,綠色信貸作為傳統商業銀行發展綠色金融最有潛力的領域,其發展成效不是十分理想。互聯網金融則不然,其從事金融經營的歷史時間較短,基本沒有存量業務需要調整,具有較強的可塑造性。
另一方面是互聯網金融的可選擇性更強。如在營業時間方面,互聯網金融基本可以實現全天候營業,業務隨時隨地可以辦理,通過線上線下的有機結合保障客戶的金融服務需要隨時得到滿足,客戶的主動性更強,也更有利于客戶根據自己的時間靈活安排金融業務。也正是因為互聯網金融的靈活性較強,其對客戶的吸引力正在逐步增加,并將推動其在發展綠色金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全球市場咨詢公司的研究顯示,61%的銀行客戶都持有互聯網金融產品,互聯網金融對零售銀行客戶體驗影響較大,在35-49歲的客戶群體中體現得尤為明顯。這充分說明互聯網金融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尤其是從零售方面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潛力較大。
(四)互聯網金融本身對科技技術的依賴度更高,具有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技術較為熟悉優勢
互聯網金融是利用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現傳統金融服務方式和渠道的升級。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對于現代信息科技技術的依賴性更強,也促成其比傳統金融機構更懂得現代信息科技技術。與此同時,綠色金融發展的經驗積累相對不足,風險管理面臨較大的壓力,互聯網金融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做好風險管理。再者,由于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滯后,發展綠色金融面臨較多的信息披露不充分,進而導致信息不對稱問題,互聯網金融機構可以充分利用大數據和云計算技術,解決信息來源渠道單一問題。正是從這個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和綠色金融都強調對于現代科技技術的充分利用,因而互聯網金融更了解技術的特點也成為其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優勢。
三、互聯網金融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路徑選擇
互聯網金融全面實現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前提是自身要獲得較好的發展,這樣才可以為其在綠色金融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奠定基礎,為此,互聯網金融需要充分了解綠色金融發展要求,認清自身發展綠色金融的優勢,從政策支持、產品創新、機構合作和風險管理方面積極努力,壯大自身實力,推動綠色金融發展。
(一)爭取政策支持,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從政策支持看,政府在大力倡導發展綠色金融,但綠色金融發展的體制機制尚不夠健全。互聯網金融作為發展綠色金融的有效方式,既要積極參與到綠色金融發展中來,也要借此爭取政府的相關政策支持,為政府建立健全綠色金融發展體制機制,完善相關政策提供有力支持,保障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具有同等的發展政策環境。更進一步,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前景看好但與傳統金融相比總體實力較弱,需要互聯網金融機構積極營造氛圍,爭取政府為其發展提供更加優惠的政策支持。從履行社會責任的角度看,互聯網金融機構也要積極呼吁政府全面推動建立健全綠色金融發展機制,優化綠色金融資源配置。
從監管政策看,盡管國內外對于傳統金融的監管已相當完善,但對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監管政策仍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也需要互聯網金融機構找準機會,積極參與到監管政策制定中來,通過實際參與提高監管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互聯網金融也要積極爭取監管機構在制定監管政策時,對于綠色金融發展力度較大的機構有一定的政策優惠。
(二)加快產品創新,提高客戶服務滿意度
綠色金融發展目前面臨的重要難題之一是缺少合適的金融產品,主要體現為現有金融產品與客戶需求或特點的匹配度不高,無論是互聯網金融還是傳統金融都面臨這一問題。
在推動綠色金融發展上,互聯網金融要積極結合綠色金融的特點,綠色金融需要重點服務的客戶群體的金融需求,研發有針對性的創新產品,提高產品服務的客戶滿意度。如重點結合低碳產業、低碳能源等綠色經濟發展領域的經濟特點,研發相關信貸產品和碳金融衍生品,拓展綠色金融融資渠道,從生產方面推動低碳環保行業發展。也可以結合綠色經濟消費模式,研發相關的消費金融產品,從消費方面推動綠色經濟發展,從而推動綠色金融發展。
在此過程中,互聯網金融需要充分利用好移動互聯網積累的數據優勢,以數據分析深入發掘客戶的消費習慣,重點在零售金融業務領域研發針對性的金融產品。零售金融雖然收益較高,但其對于人力、物力也有較高的投入要求,互聯網金融正好是利用現代技術實現了對人力的替代,因而其在零售金融領域的優勢更加明顯。全球市場咨詢公司的2014年中國零售銀行客戶滿意度研究報告顯示,互聯網金融的高客戶認知度和滲透率對零售銀行構成較大的競爭。為此,互聯網金融可以重點從零售金融產品創新入手,發展好零售金融業務,提高全社會綠色金融發展意識,推動綠色金融發展。
(三)做好機構合作,增強綜合服務能力
雖然互聯網金融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優勢突出,但也存在一定的劣勢。一方面,與傳統商業銀行相比,互聯網金融的資金規模較小,對于大型項目的資金支持力度有限。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興起時間較短,對于金融規律、金融運行了解相對較少,而金融業又是專業性較強的行業,因而在金融業的專業性方面相對較弱。對此,互聯網金融在推動綠色金融發展中,需要積極做好與傳統金融機構的合作,充分利用傳統金融機構的專業技術優勢和資金優勢,擴大客戶來源,強化風險管理,加強對于綠色金融發展的支持。
互聯網金融也要充分利用其自身對于科技型行業知識儲備較多的優勢,引導傳統金融機構加強對科技型行業,特別是生態保護、節能環保、清潔能源等行業支持,提高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成效。
(四)嚴格風險管理,保障健康持續發展
金融業經營的是風險,這適用于傳統金融、互聯網金融和綠色金融。尤其是互聯網金融,在發展綠色金融的過程中,其自身風險管理經驗相對欠缺,加上綠色金融需要重點支持的行業多為新興產業,產業發展的技術含量較高,技術密集型特點突出,面臨較大的風險,更需要做好風險管理,從而保障互聯網金融和綠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
為此,互聯網金融在發展綠色金融的過程中,首先需要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更好地利用大數據等手段,做好客戶的信用狀況分析,利用專業技術手段做好客戶的風險管理。其次要加強對政府行業發展導向性政策的研究,確保業務發展符合政府的行業發展政策,規避行業性政策風險。再次要積極借鑒傳統金融的風險管理經驗,不斷增強風險管理的專業化能力,主動識別和管理客戶的環保風險。最后要結合綠色經濟發展的特點,分析綠色金融發展中可能面臨的信貸風險點,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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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dvantage and the Path of the Internet Finance’s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reen Finance
LOU Feipeng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Beijing 100808)
【關鍵詞】綠色金融 環境保護 可持續發展
一、引言
由于半個世紀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一味地追求GDP從而導致產能過剩、環境污染,這直接表現為西部地區沙漠化土地不斷擴張,東部某些城市霧霾天氣也已成為常態,環境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無法回避的問題。因此,綠色金融應我國發展綠色經濟政策的提出而生,將作為國民經濟大腦的金融行業與環境保護相結合,通過建立一套完整的綠色金融體系,優化金融資源的配置,引導資金從污染性行業轉向綠色環保行業,促進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同步增長,最終實現綠色經濟為主的發展模式。
二、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現狀
綠色金融又稱可持續金融、環境金融,它是將金融業務的開展與保護環境相結合,既是一種保護環境的措施,又是一種新的金融資產業務。要求金融機構以保護環境為基本原則,在進行有關投融資決策時充分考慮到該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同時評估項目造成的資源的消耗以及后續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從而調整投資的方向和力度。通過實行綠色金融,不僅可以優化整個社會資源的配置,還能實現環保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綠色金融主要包括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三個方面的內容。
我國經濟面臨著結構升級調整和轉型的重要任務,綠色經濟的興起刺激著傳統金融業的改造需求。這讓綠色金融成為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下一步發展的重要趨勢。目前看來,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以綠色信貸為主,綠色保險和綠色證券仍處于探索階段。
三、我國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暴露的問題
(一)綠色金融風險較大
一方面,銀行在開展綠色信貸業務時必須像一般信貸業務那樣具有健全的信息溝通機制,只有對放款企業有充分的了解,才能降低銀行發放貸款時的風險。由于當下關于企業信息披露與共享機制并不完善,環境評估標準不統一等一系列問題突出,致使銀行、環保部門與企業三者之間并沒有形成良好的溝通配合關系。另一方面,為了對環境不進行污染和破壞,企業需要高端的環保機器和設備,而一些小企業由于資金有限難以承受,加上企業自身規模較小難以提供擔保,銀行等金融機構更不愿意向其提供資金支持。
(二)綠色金融發展內部動力不足
第一,由于我國綠色金融剛剛起步,目前主要靠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外部推動。而作為綠色金融內部推動力的主體,多數工商企業和以商業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并未全面的真正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第二,要想開展好綠色金融業務,從業人員則需要十分專業的綠色金融知識,以及豐富的實踐經驗,而目前我國具備這些條件的金融人才極為缺乏。
(三)綠色金融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體系不完善
首先,我國目前在綠色金融方面的法制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相對于市場對綠色金融的需求,對應的法律法規建設還很不完善。加上企業和金融機構的逐利性,綠色金融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得不到保障和約束,因此參與的積極性不強。其次,在政策支持上,金融主管部門沒有對綠色金融這一概念進行全面傳播和引導,也缺乏外部激勵機制,而且出臺的一些意在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舉措并沒有很好的針對性以及操作性,遠遠不能滿足綠色金融發展的需要。
(四)綠色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善
我國綠色金融市場發展程度較低,主要表現為綠色金融產品種類較少,產品創新程度較低。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產品僅局限于原生性綠色金融產品,衍生性綠色金融產品還屬于空白[1]。在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和推動主要是通過銀行,而其他的金融機構參與意愿和程度較低。這直接導致我國綠色金融是以銀行開展的綠色信貸為代表的間接金融為主,而綠色證券等直接金融所占份額十分有限。
四、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一)弱化綠色金融業務風險
首先,加強金融機構和環保機構等機構之間的溝通交流,建立不同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金融主管部門要將企業綠色環保方面的各種信息添加到征信系統中來,讓金融機構在進行綠色信貸等綠色金融活動中快速掌握相關企業的各種信息。其次,金融機構要針對那些對生態環境、資源做出一定貢獻的企業適度傾斜,無論企業通過銀行貸款來間接融資,還是在證券市場上IPO來直接融資,都為其開辟綠色通道,從而降低中小企業從事綠色生產活動的成本和風險。
(二)提倡可持續發展和社會責任相統一,積極培養人才
第一,要提倡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重視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最終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的完美結合。第二,積極培養和引進綠色金融人才。首先,金融機構應著手安排現有職員進行有關綠色金融知識和業務的學習。其次,可以聯合教育部門、金融主管部門在高校開設相關的專業,完善綠色金融人才的培養機制。最后,可以引進熟悉國際綠色金融相關知識和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才,學習國外綠色金融的經驗,發展我國綠色金融。
(三)健全法制保障和政策支持體系
一方面,在法治建設上,司法部門、金融部門等相關部門應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借鑒綠色金融的國際發展經驗,制定并完善綠色金融的法律保障體系。比如可以在更多的領域要求企業購買強制性的綠色保險,為企業在以后的生產經營中對環境造成破壞時提供修復資金。另一方面,在政策支持上,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加大對綠色金融的扶持力度,制定符合當前經濟環境的配套措施,從而為綠色金融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2]。
(四)完善綠色金融市場
由于我國綠色金融市場建設相對落后,設計綠色金融產品還應堅持從簡單到復雜、從原生性到衍生性的原則。一方面,可以學習發達國家綠色金融產品的設計經驗,著力于創新綠色金融的衍生類產品[3]。另一方面,可以加強綠色信貸產品的創新,推廣以綠色保險和綠色證券為代表的直接綠色金融。從而設計出種類豐富的綠色金融產品,滿足不同類型客戶的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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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欠發達地區;金融;綠色信貸
一、國際綠色信貸的發展歷程
綠色信貸的理念最早起源于歐洲,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一是萌生階段。1974年聯邦德國成立了世界第一家政策性環保銀行,命名為“生態銀行”,專門負責為一般銀行不愿接受的環境項目提供優惠貸款。80年代以來,美國的銀行逐漸認識到自身在環境發展中的作用,1989年5月,美國CERES(Coalition for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Economies)投資集團發表并啟動了對地球環境負責的“伯爾第斯原則”。二是起步階段。上世紀90年代中期,歐洲、亞洲、南美洲及東歐等國家的在經營中將環境政策納入其中,標志性事件是1999年道瓊斯指數創建的“環境可持續指數”和2001年英國金融時創建的專門反映環境部門的變化的FTSE4 商品指數。三是推廣階段。2002年10月,荷蘭銀行等9家金融機構在倫敦格林威治集會,并參考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制定的環境和社會政策,起草了規范金融機構在處理融資項目中所涉及的環境保護等社會問題時應遵循的原則,稱為“赤道原則”,自愿接受該規則的銀行被稱為“赤道銀行”。2003年6月,10家國際銀行率先宣布實行“赤道原則”。2003年10月,日本的瑞穗銀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則”,成為亞洲首批接受“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2008年,興業銀行正式公開承諾采納“赤道原則”,成為中國首家“赤道銀行”。目前,全球已經有35個國家78家銀行接受赤道原則。
二、我國綠色信貸的發展現狀
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從2005年底發展到目前,不足9年時間,發展理念、制度措施等方面尚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
(一)綠色信貸相關政策、制度逐步建立
2005年12月,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明確規定,建立健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標志著我國綠色信貸的開始。2007年4月1日起,人民銀行出臺政策,明確指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企業審批信貸業務時,增加新的重要參考依據,就是要登錄企業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查到企業環保信息。2007年6月30日,人民銀行指導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要求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進和加強對節能環保領域的金融服務,促進經濟、金融的協調可持續發展。2007年7月12日,人民銀行、國家環保總局、銀監會聯合出臺我國出臺的“綠色信貸政策”――《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明確我國“綠色信貸”政策的總體要求。 2007年12月,銀監會《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標志著綠色信貸這一經濟手段進入到我國排污減排的主戰場。2009年12月23日,一行三會聯合《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支持重點產業調整振興和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指導意見》,明確信貸投放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嚴格控制產能過剩行業貸款,加大綠色信貸和對重點產業的支持力度。2012年2月24日,銀監會制定了《綠色信貸指引》,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綠色信貸為抓手,積極調整信貸結構,有效防范環境與社會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2014年,人民銀行信貸政策中提出大力發展綠色信要求,明確指出各銀行業機構要建立和完善綠色信貸機制,不斷提升對節能環保、循環經濟、防治大氣污染領域的金融服務水平。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綠色信貸力度逐步加大
2006年以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完善“綠色信貸”推進措施,嚴格落實國家一系列節能減排、保護環境政策。一是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逐步建立起信貸支持環保的長效機制。如建設銀行2006年制定的《大中型客戶授信審批五項基本原則》,在國內同業中率先提出并實施了“環保一票否決”信貸審批制度;二是開辟信貸綠色通道。如農業銀行對于初次合作的重點項目,實行信用等級評定、授信、固定資產貸款合三為一,簡化運作流程。同時,對部分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及項目實行利率優惠,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下浮5%-10%;三是加大信貸“綠色產品”的供給。如2008年,浦東發展銀行推出《綠色信貸綜合服務方案》,包括國際金融公司(IFC)能效融資方案、法國開發署(AFD)能效融資方案、清潔發展機制(CDM)財務顧問方案、綠色股權融資方案和專業支持方案。這是我國銀行中第一個低碳經濟的綜合服務方案,通過制定有針對性的服務方案,滿足環保行業客戶的個性化需求。四是多種形式宣傳綠色信貸理念。如2010年北京、湘潭等地商業銀行以低碳銀行論壇的形式推進綠色信貸,來營造綠色信貸的社會氛圍,進一步明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及其相關業務的主管部門是銀監會。
三、欠發達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的制約因素
目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綠色信貸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與“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目標還相差太遠,特別是欠發達地區。本文以LC市為例進行研究。2013年,全市實現生產總值2365.87億元,占全省生產總值的4.3%,在全省17地市中排第11名,屬于經濟欠發達區。同時,該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量偏小,除人民銀行和銀監局兩家監管機構外,有1家政策性銀行、5家國有商業銀行、5家股份制銀行、2家城商行、3家村鎮銀行、2家農商行和5家信用社。2013年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1930.94億元,占全省貸款余額達的2.95%,在全省17地市中排名為12名。2013年人民幣各項存款貸額1930.94億元,占全省存款余額的3.05%,在全省中排名為13名,也屬于金融欠發達地區。
(一)經濟增長模式不合理,嚴重制約政策深入推進
經濟和金融是一個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在我國目前資本市場不夠發達的情況下,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依靠銀行間接融資,當地的經濟結構往往決定銀行投資方向。以LC市為例,該市正處于工業化加速期和城市化擴張期,重工業增加值占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的67%,增速為13.3%,高出輕工業3.1個百分點。其中,高新技術產業占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的比重為21.5%,這比2012年還高1.95個百分點,同時比全省2013年高新技術產業占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的比重低8.53個百分點。工業經濟增長過度依賴傳統優勢產業,重工業尤其高耗能產業占比較高,服務業等其他行業發展緩慢。經濟結構現狀嚴重制約銀行業機構信貸結構調整,不易于綠色信貸工作的深入推進。
(二)外部懲處機制缺失,銀行破解“囚徒困境” 難
銀行業金融機構追求利潤最大化與落實綠色信貸政策之間的博弈,削弱了政策執行實際成效。目前,出臺的各種文件中“綠色信貸”標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框架標準,缺少具體“綠色信貸”指導目錄和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對銀行執不執行綠色信貸不好判斷,根據“囚徒困境”博弈理論,如果沒有外界有效的懲處機制和手段,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采取綠色信貸政策對其來講是最優策略,因為如果自己根據政策文件制定相關嚴格的監管措施及內部實施細則,設置了非常嚴格的“綠色壁壘”,那么其他銀行就有機會吸引部分高耗能的優質客戶資源流失,尤其是在經濟結構不合理、高耗能企業多的經濟金融欠發達地區。外部懲處機制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綠色信貸”的普及速度。
(三)尚未形成激勵機制,落實綠色信貸缺乏動力
環保項目具有“外部經濟”的屬性,雖然可以帶來良好的社會效益但是未必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而且環保項目通常具備投資大,預期收益不確定等諸多特性,使得資本回報率偏低,銀行業金融機構難以自覺執行綠色信貸。根據西方經濟學理論,對于這類似的準公共產品,政府應充分發揮其服務社會的職能,通過財政補貼或減免稅收等多種方式,激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應過多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來強迫其履行義務。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綠色信貸”激勵機制,一旦國家放松政策調控,銀行業金融機構難以主動執行“綠色信貸”政策。
(四)信息共享渠道不流暢,綠色信貸執行成本偏高
目前,環保部門信息存在針對性不強、時效性不高、缺乏地區性的“綠色行業”指導目錄等問題,銀行分支機構只能根據上級行確定的信貸投向和環保部門已查處的“兩高”企業等信息確定信貸結構調整方向。而環保部門公布的“黑名單”之外的企業和項目是否真正符合國家環保標準,銀行只能通過現查勘察、貸后跟蹤檢查等進行甄別。此外,目前我國銀行業機構普遍存在缺乏綠色信貸相關的專業技術人才、環境金融風險評估能力不足和社會中介力量等問題,尤其是在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導致項目研判準確率不高,一定程度上增加銀行信貸管理成本,擴大信貸風險,制約銀行綠色信貸政策的實施。
四、對策建議
(一)不斷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循環發展
抑制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打造特色加快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大力發展符合市場需求的高新技術產業、高端高質高效產業和服務業,做大做強優勢產業。鼓勵優勢骨干企業通過橫向聯合、縱向聯盟等方式,兼并重組工藝技術落后企業,整合存量資源,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高端化、集中化和大型化。同時,實行嚴格責任追究制,將節能減排目標列入政府考核中,提高地方官員轉方式、調結構的自覺性,真正實現以點帶面,從而不斷增強經濟穩步發展的活力和動力。
(二)制定綠色監管細則,強化外部監督效用
借鑒在綠色信貸領域取得卓越成效的荷蘭銀行、瑞穗銀行等銀行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銀行業機構踐行綠色信貸政策的客觀實際情況,盡快制定出符合國際和中國綠色信貸政策的管理指南,并針對不同區域經濟發展程度,制定出差別化、具體化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和標準。同時,監管部門應將客戶的環保情況作為客戶辦理、年審貸款卡的重要審查內容,通過完善綠色信貸基礎審查信息,健全綠色信貸懲處機制,確保地方監管部門能夠加強金融機構綠色信貸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管。
(三)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增強銀行內在動力
政府制定相應扶持、激勵政策,通過減免稅收、財政貼息等多種方式調動銀行業機構推行綠色信貸的積極性,引導銀行業機構強化綠色信貸理念,加大創新綠色信貸產品力度,進一步完善綠色信貸人才培養機制,將積極支持循環經濟、節能環保企業項目轉化成為一種自覺行為。同時,政府應進一步營造綠色信貸的氛圍,對開展綠色信貸工作取得卓越成效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
(四)完善信息共享機制,降低綠色執行成本
建立環保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反饋聯系會議,由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協調工作,及時通報相關情況。一方面銀行業機構將行業環境風險的評估反饋給環保部門,以便于他們進行監督和管理,另一方面環保部門積極承擔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好甄別和監管作用,及時將環境違法的企業向銀行金融機構通報,減少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綠色信貸的成本。同時,環保部門和金融機構相互提供業務培訓,增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的金融知識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耗能、污染風險企業的授信管理能力。
(五)建立退出保障機制,引導信貸退出節奏
建立健全退出補償機制,成立相關領導小組,對需要信貸退出的行業和企業進行統一規劃,使得銀行資金逐步退出,避免銀行資金同時抽出導致企業倒閉情況的發生。同時,政府專門拿出一部分資金來激勵企業主動地淘汰落后生產能力,以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結合,引導企業做好落后產能升級改造或淘汰,降低企業轉型成本,避免突然提高企業融資成本而引發的其他連鎖反應,在一定程度上盡力減少銀行業機構信貸資產風險,為開展綠色信貸創造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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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923.9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3-0158-02
一、踐行綠色信貸政策是現實需要,具有緊迫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迅猛,但以犧牲資源環境為代價。針對生態環境急劇惡化態勢,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于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金融部門在信貸工作中落實國家環保政策。2007年國家環保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三部門聯合提出綠色信貸政策。2010年銀監會又《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進一步規范銀行的業務行為,推行綠色信貸政策。
二、綠色信貸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1.落實綠色信貸的積極性和行動力不強
商業銀行是商事主體,這一性質使其在落實綠色信貸的積極性和行動力大打折扣,要向公司股東負責、謀求經濟利益等經營宗旨注定銀行自利性與綠色信貸公益性存在難以調和的矛盾。目前我國石油、電力、鋼鐵等高污染、高能耗行業具有較高的投資回報率,雖然是粗放型經濟行業,存在眾多環境、社會問題,但卻是各銀行競相爭奪的客戶資源,而綠色信貸對兩高企業貸款的嚴格限制與壓制無疑與銀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背道而馳。另外,商業銀行經濟利益至上的傳統價值理念和銀行業競爭的白熱化也弱化了商業銀行落實綠色信貸政策的積極性和行動力。
2.缺乏統一的法律實施標準,銀行執行難
目前商業銀行在踐行綠色信貸時并無統一的法律實施標準,特別是欠缺與綠色信貸配套的環境風險評價指標體系、績效評價標準和行業環保績效評價指南等技術性標準。由于法律實施標準的缺位,造成銀行在接受企業或個人貸款時,即使能夠獲得比較完整的環保信息,授信審查時也只能憑借簡單的定性依據做出判斷,審查標準不一,隨意性強。例如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改進和加強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規定:“金融機構應依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環保部門通報情況,嚴格貸款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可以看出操作過程中商業銀行對企業耗能排污狀況的審查只能憑感覺決定是否給予貸款支持。目前國家對綠色信貸中涉及的相關標準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商業銀行也就無法按照統一的標準制定內部配套細則發放貸款。
3.商業銀行綠色金融產品少,缺乏創新性
我國綠色信貸政策由政府推動,具有很強的行政管理色彩,無論扶持性的還是限制禁止性的均缺少市場機制支撐,這種政府主導性使得商業銀行大多被動踐行政策,更不要說在推行綠色信貸政策中起決定性作用。特別是國家扶持性的信貸資金主要是國家開發銀行單一渠道實施,缺乏商業銀行的參與與競爭,商業銀行推出的金融產品集中在對“雙高行業”的貸款限制以及對環保產業的資金支持,并無其他金融產品,缺乏創新性。我國商業銀行沒有開展碳金融衍生品創新,也無推廣低碳生活的綠色信用卡、綠色租賃和綠色存款等相關綠色產品。
4.環保信息溝通不足
2006年人民銀行和原國家環保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共享企業環保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將企業環保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并從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展示在企業信用報告中,同時要求各金融機構在辦理、管理信貸業務時,把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辦信貸業務的重要依據。2007年人民銀行在《指導意見》中強調要加快完善企業征信系統等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與環保門的溝通和合作。雖然在國家層面和一些省市已經建立環保部門和銀行監管和授信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但環保部門信息更新針對性不強、時效性不夠,影響了銀行綠色信貸的執行效果。企業的環境狀況是動態的,而且企業的貸款行為很多不是一次性的,每次貸款應該根據當時企業的環境污染狀況來進行審核,如果信息溝通不暢,一些“改邪歸正”的企業就得不到貸款,綠色信貸政策的實施也是不充分的。
5.缺乏監督和制約機制
中國綠色信貸在政策設計上有一定強制性特點,但具體執行中更多呈現出自愿性特點,強制力不夠,根源在于缺乏監督和制約機制。因此,銀行在執行綠色信貸政策時還是更多從銀行的商業利益考慮,對一些界限不清,短期難以暴露問題的企業仍給予信貸支持。缺乏監督和制約機制也造成各銀行在綠色信貸政策的貫徹執行上存在很大的差異,挫傷了認真貫徹執行綠色信貸政策的銀行的積極性。
三、商業銀行踐行綠色信貸的法律規制
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以《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為主體,以《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和其他部門規章為重要組成部分、以金融司法解釋為補充的中國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從現實需求及發展看,三部法律對節能減排形勢下出臺的綠色信貸政策的支撐和保障不夠充分。
1.明確將信貸補貼納入綠色信貸法律體系中
由于節能環保項目公益性強、見效慢、回報低,各國普遍通過政府政策性銀行的介入給予節能環保項目直接低息貸款,或通過商業銀行的參與來發放低息貸款的方式支持綠色信貸的實施。我國政府通過貼息等政策激勵商業銀行積極開展綠色信貸業務,但這些政策性規定的強制力和約束力太弱,使政策變為無實際用處的裝飾。
目前我們有必要借鑒世界先進國家的成功經驗,如英國的《家庭節能法》、日本的“環境評級貼息貸款”、德國的“對環境項目的金融補貼政策”等,對商業銀行實施綠色信貸政策進行信貸補貼,用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保障這一政策的有效落實。
商業銀行按照低于市場利率的優惠利率為企業提供綠色信貸,國家財政可對按照市場利率計算的利息額與實際貸款收到的利息之間的差額給予補貼,保證商業銀行的正常盈利水平。法國政府每年都組織巴黎國民銀行、農業信貸銀行、里昂信貸銀行等進行綠色貼息貸款的利率投標,由利率最低者獲得發放貼息貸款的資格。居民如果通過綠色信貸購買綠色產品和服務,可享受折扣或較低的借款利率,其差額部分由政府對消費者進行補貼。
2.統一綠色信貸環境風險評價指標,避免商業銀行執行難
商業銀行實施綠色信貸政策時存在著隨意性,沒有統一審核標準。存在貸與不貸的模棱兩可時,銀行往往很難做出決斷。統一綠色信貸環境風險評價指標能夠使商業銀行審核貸款時有章可循,可避免銀行貸款的隨意性,保障綠色信貸的高效實施。
在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中,綠色信貸環境風險評價指標可規定在《商業銀行法》第四章貸款與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一章,作為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基本準則。也可由人民銀行或銀監會制定單獨的部門規章,具體規定商業銀行貸款的環境風險評價指標。評價指標關乎商業銀行貸款的發放質量和綠色信貸政策的實行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規定在《商業銀行法》中更為適宜,使之作為商業銀行貸款的基本準則,切實推動商業銀行踐行綠色信貸政策。
3.鼓勵商業銀行綠色金融產品創新
目前商業銀行對綠色信貸政策的應用只限于加強貸款項目的環境審核,在市場穩定的情況下,商業銀行為保證利潤還不會更積極地調動更多資金參與節能環保領域。世界各國商業銀行與綠色信貸政策相關的金融產品開發,是以國家的優惠政策為基礎的。如德國信貸扶持政策,不僅很好地處理了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客戶之間的項目利益,還運用多種融資金融產品開發和銷售手段推進對溫室氣體減排具有顯著效應的綠色金融政策,取得良好的成效。因此,我國推動商業銀行開發綠色金融產品應當借鑒國際經驗,由國家實行優惠政策鼓勵商業銀行綠色金融產品創新。
當前各銀行開發的綠色金融產品,如歐美國家各大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普遍參與炭交易的金融服務,紛紛開展排放額度和排放許可的交易與經濟業務,達到了銀行盈利和溫室氣體減排的雙重目標。如加拿大城市銀行推出了一項“清潔空氣汽車貸款”套裝產品,為客戶提供3%~4%的優惠貸款利率。這些金融產品的創新,大大推動了綠色金融事業的發展。
4.完善政府、銀行、企業的信息溝通機制
一是環境保護部應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銀行、銀監會、金融機構通報環境違法企業名單。通報時企業名稱要規范,要將其組織機構代碼證號一并通報,這樣利于金融機構準確確定環境違法企業,并有效避免環境違法企業可能在違法曝光后更名注冊逃避信貸制裁。
二是銀行總行要與環保部建立定期溝通渠道,加強雙方互利合作。各分行也應與當地環保部門增強溝通,爭取環保部門的支持,加強日常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環保合規信息溝通協調機制。
三是建立網絡信息交流系統。建立政府、銀行、企業網站,將有關的文件、經驗材料和數據資料等信息網絡共享,同時從龐大的信息數據庫篩選收集有關的信息資源,對其進行開發、優化和整合,使三者聯系變為多向的直接交流和互動。此外,還要進一步完善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確保錄入數據準確和查詢的雙向暢通,使信息交流系統更好地發揮作用。
5.建立綠色信貸實施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強化商業銀行的法律責任
我國《商業銀行法》作為商業銀行基本法,其對商業銀行的法律責任規定不明確,對踐行綠色信貸政策的法律責任更是無從規定,只有在違背第74條第3款、第7款和第8款(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對商業銀行從事綠色信貸業務的法律責任有一絲參考作用。對此,有必要在《商業銀行法》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銀行的環境污染連帶責任。通過這一法律規定,規制銀行向“雙高行業”發放貸款,迫使銀行主動承擔環保責任,充分發揮其在綠色信貸中資金導向的無可替代功能。因此,必須對現有商業銀行相關法律規定進修必要的修改,建立健全綠色信貸的監督和制約機制,為綠色信貸政策的實施提供有力的法律后盾。
另外,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1、23條規定中明確規定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環境風險的監管,制約商業銀行的貸款行為。
參考文獻:
“十一五”期間,危險廢物產生量增加46.4%;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遞增,而無害化處理率僅為70%左右。水土流失面積占國土總面積的37.2%。污染正由城市向農村轉移并有加速趨勢,部分地區生態損害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生態環境比較脆弱。當前我國環境形勢呈現出一個新的特點,即環境風險上升、突發環境事件的數量居高不下,環境問題已成為威脅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2009年,陜西鳳翔、湖南武岡、云南東川等地發生12起重金屬、類金屬污染事件,致使4035人血鉛超標、182人鎘超標,引發32起。2011年云南曲靖發生劇毒工業廢料鉻渣非法傾倒案件,2012年初廣西柳江龍江河段發生重大鎘污染事件,給當地飲用水安全、農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另外,大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引發的環境也越來越多,包括交通、電力、垃圾焚燒廠等;大型現代工業企業由于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流域性、區域性的污染事件增多。“十一五”時期,國家更加重視充分發揮經濟手段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國務院的《關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和《“十一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等文件,均對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服務節能減排提出了明確要求。環保部門積極配合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推動出臺了綠色信貸、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燃煤機組脫硫電價、綠色稅收等環境經濟政策。通過有效運用經濟政策,促進污染減排和環境保護,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綠色轉型,取得積極成效。我國綠色信貸取得積極進展綠色信貸是“十一五”期間我國實施的一項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在引導資金流向節能減排、優化產業結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它包括兩方面核心內容:一是利用優惠的信貸政策和手段支持環保、節能項目或企業;二是對違反環保和節能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項目或企業采取停貸、緩貸甚至收回貸款等信貸處罰措施。我國綠色信貸的發展歷程起步階段(1995~2005年):綠色信貸的理念開始在一些政策中得以體現。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于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金融管理部門在信貸工作中注重對自然資源和環境的保護。2004年,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協調配合控制信貸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人民銀行與原國家環保總局建立了環境執法信息納入征信管理系統的合作機制。但是由于當時環保部門和銀行業對綠色信貸政策的需求不足,缺乏促進政策執行的內在動力,加之約束機制不強、信息溝通不暢等不利因素的影響,早期的綠色信貸政策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穩步推進階段(2006~2008年):綠色信貸政策得到穩步發展,環保和金融部門建立了信息交流共享機制。2006年以來,原國家環保總局和銀監會、人民銀行等部門共同開展了綠色信貸的政策調研。2007年,環保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綠色信貸政策在全國全面正式啟動。隨后有關部門又出臺了一系列進一步完善綠色信貸的政策性文件。
較快發展階段(2009年以來):綠色信貸政策在我國取得了較快發展。金融部門越來越重視環保在信貸中的重要作用,了一系列文件(見表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了開展綠色信貸,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明確要求。今年2月,中國銀監會印發《綠色信貸指引(銀監發[2012]4號)》,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綠色信貸作出了具體的規范要求。在信息溝通與共享方面,2008年初,銀監會和環保部簽署環境信息交流與共享協議;2009年,環保部和人民銀行共同《關于全面落實信貸政策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明確了信息交換的范圍、時限和方式等。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4萬多條企業環境違法信息和7000多條項目環評審批、竣工驗收、強制清潔審核等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1.3萬條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被銀監會轉發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將環境信息作為信貸審批、貸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從源頭切斷了一大批污染企業的資金鏈條。以嚴格信貸管理支持環境保護、以嚴格環保監管防范信貸風險的良好機制正在形成。
地方積極開展綠色信貸試點地方積極開展信貸試點,結合當地特色,開展了創新性的嘗試。據不完全統計,已經有20多個省份和城市(福建、山西、江蘇、浙江、河南、河北、江西、遼寧、黑龍江、四川、陜西、青海、廣東、遼寧、北京、重慶、深圳、沈陽、寧波和西安)的環保部門與所在地的銀行部門,聯合出臺了有關綠色信貸的實施方案和具體細則。一些地方政府將企業環境行為表現評價結果與實施綠色信貸政策相結合,創新綠色信貸政策。如從2009年起,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三省市聯合對長江角洲區域內的企業,按照其環境行為表現,分為5個等級,并將評價結果及時通報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上述企業實施“區別對待、有保有壓”政策。2010年,廣東省環保廳印發了《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辦法》,對各排污單位開展環境信用狀況評價,并將評價結果抄送給廣東省金融監管機構,作為其貸款決策的重要依據。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實施綠色信貸效果評價,考評銀行綠色信貸績效。如河北省和山西省相繼頒布了綠色信貸效果評價方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環保信貸政策的情況開展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作為銀行評優重要依據。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取得初步成效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綠色信貸為抓手,創新信貸產品,調整信貸結構,積極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取得了初步成效。許多銀行將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作為自身經營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了有效的綠色信貸促進機制和較為完善的環境、社會風險管理制度。一些銀行已制定了相應的綠色信貸政策和實施辦法,從操作層面上落實國家綠色信貸政策,逐步減少或退出“兩高一剩”和落后產能的信貸投放,逐步增加對節能環保項目的支持。據銀監會統計,截至2011年年底,僅國家開發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6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關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相關貸款余額已達1.9萬億元。全國19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水泥制造業、煉焦業和印染業等“兩高一剩”行業貸款增速比全部貸款平均增速低3.3個百分點。深入開展綠色信貸面臨的主要問題綠色信貸政策體系尚不完善。因行業、區域不同,執行綠色信貸政策應遵循的環保標準和規范均有不同,但現有的綠色信貸政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要求,缺少具體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和行業環保績效評價指南等技術性政策,銀行難以制定有效的信貸實施細則,降低了綠色信貸政策的可操作性。地方保護主義阻礙了綠色信貸的有效實施。通過調研了解到,最近一些地方出現了提供的企業環境信息數量下降、不及時提供等情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的目的,限制環保部門將相關環境信息提供給銀行機構。
地方保護主義在一些地方已經成為綠色信貸政策有效實施的重要障礙。環保部門與金融部門的有效溝通機制還有待完善。從目前來看,環保部門自身的環境信息交流體系還不完善,向銀行提供的環境信息不完整或沒有及時更新,而不完善或者未及時更新的環境信息,有可能使銀行對企業的環境行為出現判斷失誤,從而影響其作出正確的信貸決策。綠色信貸的執行能力不足。環保部門和銀行業在綠色信貸政策執行方面的能力不足,也制約了綠色信貸的貫徹落實。主要表現在:環境金融風險評估能力不足,缺乏專業人員和社會中介力量;綠色信貸的信息收集和處理能力不足,信息對接和及時交換等方面存在障礙;人力資源和管理能力缺乏,不能為執行綠色信貸政策提供有效支持。完善我國綠色信貸政策的建議抓緊制定配套的實施規范,提高綠色信貸政策的可操作性。目前,需要抓緊制定與綠色信貸政策配套的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范,便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判斷貸款企業或者項目的環境風險。建議:進一步推進環保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建立一套基于環保要求的產業指導目錄,制定操作性強的綠色信貸的準入標準,特別是重點行業的綠色信貸指南和標準;借鑒國外經驗,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也需要在環保部門的協助下,構建一套完整的企業或者項目環境風險評估體系。建立完善的信息溝通機制。綠色信貸政策實施的基礎是獲取企業環境行為表現信息。這首先要求環保部門要建立完善的環境信息庫,進一步健全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和信息公開制度。其次,搭建環保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信息溝通平臺,建立部門間有效的環境信息共享機制,保證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時獲取企業環境表現信息,供其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策。今后可以結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逐步構建一個統一標準、細化分類、動態管理的數據中樞,以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數據與決策支持信息,并能夠與其他行業相關數據信息系統進行關聯。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推動綠色首都發展
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作為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綠色產業的橋梁,綠色金融不僅能夠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也已成為金融業發展的重要方向。
根據《北京市“十三五”時期金融業發展規劃》(簡稱《規劃》),對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提到“加快構建基于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上市公司、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在內的綠色金融體系,打造綠色金融創新中心,成為首都金融發展的重要支撐。”
對于北京市發展綠色金融,從金融行業看來,具備天然的優勢和機遇。首先,作為首都,我國的綠色發展、綠色產業和綠色金融的相關政策都在這里制定,擁有其他城市無可比擬的優勢。其次,北京聚集了大量金融機構的總部,對于這些機構在全國范圍內綠色金融業務開展的頂層設計、管理體系、資源配置、能力建設等方面都發揮著戰略制定和推動的作用。第三,創新是綠色金融持續發展和保持生命力的源泉,北京作為全國的創新中心,在制度創新、金融創新、科技創新等維度,都有良好的基礎設施與生態系統,各種資源、人才、觀點在這里集聚和催化,成為北京發展綠色金融的獨特優勢。
“在發展定位上,我認為北京在綠色金融上應當成為頂層設計的參與者、金融資源的提供者、綠色發展的示范者、創新模式的探索者、國際合作的引領者。” 興業銀行環境金融部市場開發處處長陳亞芹表示,在京津冀協同發展、“一帶一路”等重大戰略下,北京大力發展綠色金融,對于全國甚至全世界都是重要的推動和引領,打造宜居城市也成為北京市發展綠色金融的終極目標。近年來,北京市采取了天然氣供暖、禁止散燒煤、建筑綠色改造、嚴控工業污染、推廣清潔出行等各種手段,在推動這些政策和規劃的過程中,綠色金融在其中也發揮了巨大作用。
關于構建首都綠色金融的具體措施,《規劃》中提到,支持在京銀行機構成立綠色金融事業部或綠色分支行,開辟綠色信貸審批專項通道。支持金融機構和民營資本發起組建綠色銀行,通過投貸聯動、股債結合等方式支持綠色項目。建立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加大對綠色項目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機構與在京非金融企業發行綠色金融債券,進一步降低綠色債券融資成本以及設立北京市綠色發展基金等
陳亞芹表示,2016年8月底,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落實其中的重點舉措將能有力保障北京實現《規劃》中關于綠色金融的發展目標。此外,作為綠色金融發展的“基礎設施”和“生態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環保信息共享、資源融通、法規完善、產學研結合等也都能為各項目標的順利完成提供支撐。
提供G色創新動力
如今綠色產業基金、綠色PPP、綠色債券、綠色資產證券化等綠色金融產品不斷涌現,不僅與綠色金融政策制定者的大力推行密不可分,同時也是市場各方主體,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創新成果。
目前我國銀行業的綠色金融正處在全面快速發展的階段,眾多銀行積極踐行“綠色發展”理念,通過債券承銷等直接融資方式開展節能環保、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等綠色項目融資。銀行貸款結構調整出現綠色化趨勢,綠色信貸規模增速高于銀行業同期公司貸款增速。截至2016年6月末,21家國內主要銀行機構的綠色信貸余額達到了7.3萬余元,占各項貸款的9%,今年以來,這一比例還在持續提升。與此同時,這些綠色金融項目和服務貸款的不良率僅為0.41%,低于全國銀行業平均不良貸款率。
隨著環保產業和市場的不斷放開,新的業態與商業模式也層出不窮,這對綠色金融產品與銀行體制機制的創新與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北京云集了眾多銀行總部,它們對于綠色金融產品的探索創新與研究成果,對整個金融業發展綠色金融都有積極的引領作用。
據了解,在前期實踐探索的基礎上,很多國內銀行已將發展綠色金融融入自身的戰略布局、信貸政策與制度、管理流程、產品與服務創新、能力建設等各個環節中,自上而下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綠色金融發展長效機制。
興業銀行自2006在國內推出首個能效融資產品開始,10年來在綠色金融領域創造了多項業內第一,如首推碳金融綜合服務、首發低碳信用卡、落地首筆排污權抵押貸款、首筆碳資產質押貸款、首家推出水資源利用和保護綜合解決方案等等。
在綠色金融的研究方面,2016年5月,由中國工商銀行承擔的《環境因素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影響的壓力測試研究》成果正式。這項研究不僅填補了國內銀行業在環境風險量化和傳導機制研究領域的空白,而且對全球銀行業開展綠色金融及環境風險量化研究具有指導作用。
【關鍵詞】綠色金融;經濟體制;可持續發展;綠色產業
20世紀以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先進科學技術的應用,人們的物質文明不斷提高,但很多發展是粗放式的。作為粗放式發展的代價,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生態平衡也遭到了嚴重的破壞。
科學發展觀提出要進一步轉變發展觀念,進一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進一步轉變經濟體制,以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為目標,加大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力度。
總理在“十一五”期間提出解決環境問題必須實現歷史性的轉變,即從主要利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利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綠色金融”屬于經濟手段中的重要范疇。“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綠色發展,實現綠色發展的一系列目標,必須在環境經濟政策上有所突破,發揮綠色金融的重要作用。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一員,大力發展經濟是無可厚非的,但經濟發展并不等同于經濟增長,經濟發展還應包括結構的優化的制度的革新,不僅是數量上的增長,還應是質量上的增長。我國的出口主要依靠出口原材料和半成品,這樣的出口方式雖然會帶來一時的GDP增長,但就長期來說,會給我國帶來沉重的自然資源壓力。為了在實現經濟增長的過程中堅持可持續發展,兼顧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大力支持綠色產業的發展顯得尤為重要。綠色產業通常是知識密集型產業和資產密集型產業的集合體,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和科研支持,對金融服務的依賴性很強。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一員,金融的發展是建立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的,綠色產業的發展與金融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相互依賴的關系。
盡管我們都以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也認識到金融機構對于環保領域的重要作用,但金融機構基于其盈利性原則,一般不愿涉足環保領域,僅僅依靠市場機制調節資金的流向,很難籌集到足夠的資金來支持生態建設和環保事業的發展,只能依靠政府優惠政策或專項基金來支持。綠色產業發展長期需要大量資金,僅靠政府的財政支持是遠遠不夠的,政府的財政支持并不能解決資源稀缺的外部性問題和滿足綠色產業的發展需求。因此,由政府引導下的利用市場機制滿足綠色產業的資金需求,形成有效的綠色金融激勵機制,促進綠色金融的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我國在借鑒國外綠色金融發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自身的實際狀況,探索著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之路。積極推進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的發展,宣傳并落實綠色辦公。其中綠色信貸是重中之重,通過信貸資金為綠色產業提供資金支持,是環境保護的強有力的保障。
綠色辦公是指在辦公活動中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物的產生、排放,積極回收可再次利用的產品,以此來實現辦公室的節能減排,減少大氣污染。綠色辦公應該是全民參與的,體現在平時工作的每一個細節處的長期性的、日常性的活動。目前我國雖然意識到了提倡綠色辦公的重要性,各企業也為了自身的利益和肩負的社會責任要求職員在日常辦公中珍惜每一張紙、每一度電、每一升油等等,但是,不論是各級政府部門還是各個企業,基本沒有對綠色辦公提出具體的量化指標。我國的金融機構應在設定一系列綠色辦公的量化指標上做好帶頭作用,樹立金融部門積極支持綠色經濟的社會形象。
“綠色信貸”是通過金融杠桿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途徑。2007年7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環保總局三大部門聯合提出《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代表著我國正式出臺法規支持綠色信貸,這是政府大力改進經濟增長方式,使經濟增長由“粗放型”轉為“可持續”型的信號彈。《中國銀行業環境記錄》(2011)上稱綠色信貸在執行過程中,金融機構和環保局之間的信息溝通不暢,而且整個金融行業并沒有統一環境風險的判斷標準,各金融機構可能由于技術限制等原因對環境風險的判斷不足,從而向高污染、高排放的企業發放貸款。此外,由于金融機構固有的盈利性,它們向環保型企業發放貸款的動力不足。種種原因,造成綠色信貸在我國進行推行的情況并不樂觀。我國應該盡快制定環境風險的分級標準,統一分類標準和統計口徑,并建立有效的綠色信貸激勵和懲戒機制,促進綠色信貸的規范發展,為實現可持續發展做出重要貢獻。
保險業和證券業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該承擔起發展綠色金融,支持綠色產業的責任。“綠色保險”是在政府引導下由保險公司和各企業配合,對環境風險進行管理的一項基本手段,但是綠色保險在我國的發展情況很不樂觀。污染責任保險僅在我國的少數幾個城市開展,投保的企業也比較少。對此,國家應完善相關法規,輔以必要的行政支持,可對投保環境責任險的企業進行一定的財政補貼,并可在適當時候幫助接受投保的保險公司聯系其他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支持,解決其后顧之憂。“綠色證券”是在綠色信貸和綠色保險兩項環境經濟政策之后的第三項政策,“綠色證券”通過要求上市公司在上市融資和再融資過程要經由環保部門進行環保審核,對企業的融資行為設置環境門檻。“綠色證券”在推行的過程中可吸取“綠色信貸”和“綠色保險”推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利用好“綠色證券”這一綠色經濟杠桿。
我國在推行各項綠色金融政策時,應努力遏制地方保護主義,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填補法律空白,發揮其應該發揮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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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的概念在國內并不明確統一,目前主流觀點認為,綠色金融指金融部門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政策,在投融資決策中要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把與環境條件相關的潛在的回報、風險和成本都要融合進金融的日常業務中,在金融經營活動中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環境污染的治理,推出相關金融產品和推進個人綠色消費等,通過對社會經濟資源的引導,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1]。
二、京津冀地區評價體系
(一)綠色金融測度指標的選取
綠色金融工具包含了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綠色基金、社會責任投資、環境證券化、碳金融等綠色金融產品[2]。首先綠色信貸、綠色證券及綠色保險三項環境經濟政策的提出,不僅推動綠色經濟的發展,而且有利于當前中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因此選取綠色信貸、綠色證券及綠色保險作為二級指標十分有必要性。其次考察目前京津冀地區綠色金融的發展狀況,最終選取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碳金融作為二級指標。針對每個指標的考察主要從兩方面,一方面關于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服務狀況;另一方面有關環境投資狀況的評價。
(二)二級指標的含義
1.綠色保險。綠色保險又稱為環境責任保險,指在被保險人因從事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業務,但卻造成環境污染,從而需要賠償環境費用以及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3]。綠色保險通常包含兩方面要求,一方面要求投保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時刻把握環保脈搏,在實現企業高效率發展的同時,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另一方面要求保險業在經營活動中引入生態觀念,在承保范圍內切實支持保護生態環境,關注環保產業的發展,構建保障可持續發展和綠色經濟的保險制度。
2.綠色信貸。綠色信貸是指金融機構在制定信貸政策及審貸機制時,協調統一經濟增長及環境保護。目前我國實行綠色信貸的途徑主要包括三種,一是由國內商業銀行與國際組織合作,完善綠色信貸機制;二是由大型商業銀行自我設計綠色信貸標識,落實國家相關信貸政策;三是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由于缺乏恰當的信貸規劃,綠色信貸發展尚未成熟。
3.碳金融。碳金融是指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一方面有關碳排放權交易、投資或投機活動,另一方面關于開展低碳能源項目的投融資活動,以及提供擔保、咨詢服務等活動[4]。我國碳金融市場在目前尚處于起步階段,但市場發展潛力巨大。2011 年,國家確定的七個碳交易試點,京津冀地區的北京、天津碳交易市場分別在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6日建立。其中,北京市碳交易開市以來,截至2014年6月16日,北京碳市場公開交易成交量29.7萬噸,成交額1588.9萬元;同期天津碳市場公開交易成交量12.1萬噸,成交額358萬元。因此不能忽視碳金融在京津冀地區綠色金融發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三、有關三級指標選取以及在京津冀發展狀況簡要說明
(一)綠色保險
綠色保險選取了兩個指標分別是環境責任保險額比例、環境責任保險賠付率。前者是指環境責任污染保險費的收入占全部保險費收入的比例,為正向指標,保費收入越多說明企業投保數量以及金額相對增多,綠色保險的發展狀況良好。后者是指保險公司向企業支付的賠償費用占保費收入的比例,為正向指標,保費占比越高說明綠色保險影響越大。
(二)綠色信貸
在此選擇兩個三級指標分別為綠色信貸規模占比以及高能耗產業利息支出比例。其中綠色信貸的下發比例可以反映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服務水平的高低。此外,由于綠色信貸對限制兩高一剩的行業有明顯作用,因此在三級指標的設計上,選取的逆向指標為高能耗產業利息支出比例。
(三)綠色證券
綠色證券選取了兩個指標分別是環保企業的市值占比以及綠色證券的交易量占比。前者是指全部上市的企業中環保企業市值所占比例,為正向指標,該值越大反映市場對環保企業的未來發展呈現積極態度,證明環保企業通過直接融資獲得資金的比例越高。后一指標為綠色證券交易量在全部證券交易量中的比例,同樣為正向指標,反映公眾對綠色證券的接受程度以及綠色證券在二級市場交易的活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