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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漢濱區忠誠蔬菜農民專業合作社基本情況
漢濱區忠誠蔬菜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地處安康市漢濱區建民辦忠誠村,現有社員162戶,注冊資金280萬元,總資產1455萬元。合作社成立后,統一流轉全村聯片的1200畝耕地建設現代農業園區,已建成鋼管結構大棚1200畝,連棟溫室育苗中心3000m2,日光溫室育苗點3000m2,配套建設供排水管網9.2km,成為安康市最具規模的標準化設施蔬菜生產基地。2012年忠誠蔬菜農民專業合作社被評為陜西省農民專業合作百示范社。
2 忠誠村職業農民培育的實踐和特點
(一)忠誠村職業農民培育的探索和實踐
2010年以來由忠誠蔬菜農民專業合作社牽頭組織,漢濱區農廣校具體實施開展職業農民培育,在忠誠現代農業園區開辦蔬菜職業農民田間培訓學校。以蔬菜種植大戶,合作社骨干成員,全村蔬菜銷售經營人員為主要對象,開展校社合作培訓,免費技術服務指導。通過培訓,實現了蔬菜產業發展,合作社壯大,農民增收三贏的新局面。合作社于2013年成立了天瑞源蔬菜銷售公司,設立了月河口忠誠蔬菜直銷店35處。截止目前返鄉回來從事蔬菜生產的本村農民有200余人,真正起到了"培訓一人,幫扶一人,育成一人"的培訓效果。
(二)忠誠村職業農民培育的特點
(1)合作社牽頭組織
在整個職業農民培訓過程中, 忠誠村蔬菜農民專業合作社牽頭組織,負責培訓對象的推薦,培訓場地實訓基地的落實。一是負責培訓對象的推薦落實。培訓對象以合作社骨干成員為主要對象,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本行業3年以上。二是負責提供培訓場地和實訓基地。合作社投入120萬元修建1500平方米職業農民教學培訓中心,在中、省、市農廣校支持下建立并開通了農村遠程教育衛星小站;建立了蔬菜檢測室,修建立蔬菜工廠化育苗室,連棟育苗室和日光溫室;建設擁有100個座位,120平方米的多媒體電教室,配齊了課桌凳,可滿足100名學員教學、食宿和實訓。
(2)農廣校組織實施
在整個職業農民培育過程中,農廣校負責培訓具體實施、后續技術服務、認證考核推薦管理等方面。一是負責制定蔬菜產業職業農民培訓班教學計劃。二是負責選聘培訓教師。要求教師按照培訓大綱和培訓計劃備好課、講好課,做好跟蹤服務和技術指導。三是負責組織購進和編寫培訓教材。根據培訓大綱要求選用蔬菜產業培訓專業教材和自編實用技術資料。四是負責培訓管理工作。學校負責制定教學陪訓實訓管理制度,負責學員考試考核發證和職業農民認證考核推薦等項工作。
3 我市開展職業農民培育存在的問題
(一)培育方式不能完全適應職業農民培育需求
由于觀念認識、經驗缺乏等原因,在開展職業農民培育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夠科學,培訓效果不盡理想,主要表現在:(1)教學形式不夠靈活。根據調查,對農民的培訓,通過課堂講授形式完成的52.3%,現場指導僅占29.2%,而根據相關的調查數據顯示,在培訓方式上,選擇現場面授的占48.49%,課堂講授與實踐相結合的占 19.06%,課堂講授的占15.55%,課堂講授與教學片相結合的占8.69%。(2)教學課程以傳統內容為主,像農產品市場營銷、農業企業經營管理、農業品牌建設等方面內容涉及很少,培育內容與其需求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和不對稱性,不能完全滿足需求。
(二)培育機構師資力量薄弱
一是農民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條件差。許多培訓機構依然使用的是相當簡陋的培訓教室和培訓設施,辦學條件非常艱苦,辦學人員也不夠穩定。二是培訓教師數量嚴重不足,遠不能滿足其發展的需求。農廣校的自身師資力量有限,大量的培訓任務只能依靠兼職教師完成,兼職教師上課時間難以完全保證,而職業農民培育需要系統培訓和指導幫扶,這種現狀勢必嚴重影響了職業農民培育質量。
4 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職業農民培育具有的優勢
(一)培育目標明確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連接農業生產和市場的橋梁和紐帶。農業專業合作社了解市場需求及動向,更了解市場需要什么樣的人才,在培養新型職業農民對市場變化趨勢和市場需求反應能力等方面更具有發言權。
(二)利于整合資源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領頭人絕大多數是當地農村的精英,這些人有威望、有經驗、有知識,在當地擁有較大話語權,擁有廣泛的信息和人脈。與一般的農民培訓機構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新型農民培育方面,具有更優厚的社會資源和人才資源。
(三)實訓效果突出
專業合作社作為一種與農業專業化和產業化經營相適應的現代農業企業制度,是組織農民學習現代農業技術和經營管理技巧的良好組織載體。農民專業合作社可在其示范性標準化生產基地或示范性專業大戶的生產現場開展實訓,做到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
參考文獻:
[1]胡艷輝,楊偉坤,等.河北省新型農民培訓模式研究[J].安徽農業科學,2011,39(10).
應當說,合作社這樣的組織古已有之,但其大發展應當是在十九世紀的歐美,其時形成了聲勢頗為浩大的合作社運動。在合作社運動中,可以看到兩大類型的合作:主要由農民資格的生產者合作社,及主要由非農業人口組成的消費者合作社。目前各地政府鼓勵發展的,正是前一類合作社,這類合作社的目標是以某種合作的方式銷售農產品,有的時候,也共同采購農業生產資料、甚至農戶所需的消費品。
合作社形成的潛在動力是農民自發的合作傾向。與城市人口的生產、生活形態大不相同的,每個農戶像企業一樣經營,每個成年農民就是企業家。他必須仔細地安排家庭的生產、經營、消費活動。在傳統農業生產中,農民就會進行某些合作,比如在農忙時互相幫助。隨著現代市場秩序擴展,農民必須在遠距離市場中與來自城市的大型企業打交道。從農民角度看,其談判能力較低;從城市企業角度看,與每個農民打交道成本也太高。因而,這個時候會在城鄉之間形成某種組織合作的交易管道,它或者采取一般企業形態,即由專業農產品營銷公司收購農民的產品再向外地出售;或者農民自己組織起來,一方面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提高談判能力。
因此,自從解體、恢復農戶個體經營之后,鄉村就出現了各種形態的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只不過是承認了這樣一個事實,并給予法律、政策上的保障而已。
當然,不論在國外、還是在中國,合作社的出現也始終與社會運動有密切關系。合作社運動中所主張的合作社,是區別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的企業。對于農民來說,成立合作社是農民組織生產活動的最佳形態。具體是不是這樣,農業生產通過企業形態組織是否可行,這可以討論。但有一個事實是確定的:不論從歷史上還是從理論上看,合作社從一開始就有別于一般企業。似乎也正是因為這一事實,政府也給予獲得注冊認可的合作社以一定的優惠政策,比如減免稅收。這些優惠政策,正是由合作社的性質決定的,因為,合作社畢竟不是一般工商企業。
然而,從目前的情形看,整個社會似乎尚未接受合作社這種組織形態,尤其是在中國經歷過五十年代大規模強制性合作社的歷史之后,人們現在已經很難理解自愿性合作社的性質。政府各個機關并未充分意識到合作社作為一種法人組織的特殊性。目前各地在執行合作社法時,往往沒有區分清楚合作社的性質。
我省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較快的省份之一。近年來,在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年,省委、省政府專門出臺了《關于支持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意見》(發[]號);省人大出臺了《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年和年省委、省政府兩次召開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場會;從年起,省財政每年專列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經費;年,省編辦專門批準成立了“省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指導辦公室”。從年起,我省還開展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推進工程、示范工程、人才培訓工程、農超對接工程、品牌培育工程等“五大工程”建設,極大地推動了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截至年底,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由年的個發展到個,同比增長倍。
雖然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總體形勢看好,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合作社水平參差不齊,內部運行機制不完善,主要原因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還處于發展初期,缺乏合作知識與合作能力。這與政府部門扶持指導和服務不夠密切相關。為此,政府部門有必要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上加強引導,從而把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方向,提高合作質量。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
1、發展速度快
截止年底,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達到家,比年增加家,增幅%。其中縣、市、縣等個縣(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超過家,縣達到家。
2、領辦主體多
一是能人大戶領辦型,占%。縣冠昌源農產品專業合作社,就是由果品產銷大戶程國慶領辦的。二是科技人員創辦型,占%。縣鎮五洋農機專業合作社,就是由該縣鎮農機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牽頭組建的。三是龍頭企業帶動型,占%。茶葉專業合作社就是由省級龍頭企業茶葉專業合作社異地投資組建的。四是村級組織牽頭型,占%。縣合葉桑蠶專業合作社,由縣鎮村支部書記牽頭領辦。
3、覆蓋產業廣
農民專業合作社涉及種植、養殖、農機、農村能源、林業、水利等多個行業。其中,種植業占%,養殖業占%,其他行業占%。
4、典型示范強
各地培育和發展了一大批先進典型,充分體現了為成員服務、民主管理和謀求共同利益的合作社性質。截至年底,全省共培育典型合作社家,其中省級指導扶持家,各地指導扶持家。市春雨苗木果品專業合作社的創辦者同志,是當地果樹行業的老專家,該合作社引進培育了多個果樹新品種,推廣了多項新技術,并有多個新品種和新技術在國內領先。聯合購買生產資料和聯合銷售達%以上,統一培訓、修剪、機防、嫁接率達到%,還有冷藏保鮮、品牌經營,辦公和培訓大樓等,為成員增收節支效果顯著,合作社成員人均純收入比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高%以上。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缺乏合作知識的宣傳培訓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我國尚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很多人知之甚少,主要原因是宣傳不到位。雖然國家年出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意義、發展原則、組織管理、設立登記等都有明確規定,但由于宣傳不夠,又往往停留在報刊雜志、廣播電臺和領導講話上,很多干部群眾沒有聽到,也沒看到,從而造成對發展合作社的必要性和對合作社的性質與作用認識不夠。近幾年省里通過開現場會和培訓會,解決了各級政府和農業(經管)部門的思想認識問題,培養了一批合作知識輔導員,但還是難以適應合作社發展的需要。各地也開展了一些針對合作社管理人員的培訓,但培訓人數太少,合作社對成員的培訓就更少了,往往只有一些技術性培訓。由于缺乏平等互助的合作意識,導致合作社發展中存在“利益驅動”現象,有些政府官員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市場經營主體,又不納稅,沒有好處;有人還認為是農民自己的事,政府不要去管;有些生產、加工和銷售的龍頭企業領辦者,看到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扶持,紛紛包裝掛牌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些專業大戶領辦者,以為辦合作社等同于辦公司,在盈利分配上完全按股金分配,在民主管理上,也是投資多的成員或理事會少數人說了算,完全不知道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按交易額(量)分配為主,成員有平等管理合作社的權利。有些農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只是為了得利,沒有履行義務的意識,沒有管理合作社建設合作社的主人翁意識。
2、政府部門指導力度不夠
農民專業合作社既涉及到合作知識和組織管理,又涉及特色產業和技術、市場等問題,還涉及領辦者帶領成員共同致富的奉獻精神,沒有懂合作知識和有技術、有管理經驗的人去指導,很難做到依法辦社,很難成為政府推動“三農”工作的抓手,也很難得到農民群眾的擁護。過去政府部門指導不夠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懂合作知識的輔導員太少。每個縣(市)只有-人參加過培訓,而且往往只有個專職人員,有些還是兼職。鄉鎮一級基本沒有專職人員。村里基本沒人管,指導服務很難到位。二是深入農村指導服務的工作作風不夠扎實。現在的指導最多只能跑馬觀花,很難做到深入細致開展調研和指導。而這項工作唯有直接向群眾宣傳,有針對性地指導合作社的管理人員,才能取得良好效果。我國解放初期的初級農業合作社,就是依靠各級干部深入農村宣傳指導的。三是典型示范不夠。典型示范是推動合作社發展的最有效的工作方式,但由于政府扶持和部門指導不夠,導致典型示范太少,規范運作欠佳,服務效果有限。四是沒有正確處理好規范與發展的關系。我們的基層指導者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往往強調“先發展,后規范”和“邊發展,邊規范”的合作社發展思路,缺乏“以規范促發展”的指導思想,一個縣(市)、一個行業做幾個盆景式的合作社,還不能做到規范運行,最后必然影響發展。老百姓看不到好處,影響加入的積極性,合作社也可能沒有生命力,政府的政策扶持也很難加大力度。只要能辦出一部分規范的合作社,讓廣大農民償到甜頭,夯實合作社服務基礎,使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合作社就會加快發展,政府也就會下定決心加大力度支持。
3、合作社內部運行機制不健全
目前,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普遍存在內部運行機制不健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內部機構不健全、決策不民主、分配不合法等方面,最突出的問題是利益關系不順,核心是合作社能否給成員帶來增值利潤,這是合作經濟的實質。實際上,國家出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業部出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部運行機制規定得既有原則又具體,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但由于我們的領辦者和指導者一般只有企業、事業、社團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管理經驗,往往憑借經驗管理和指導合作社,恰恰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其特殊性質,不同于其他任何組織。只要合作社領辦者和指導者都能認真學習深入貫徹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法規,弄清了合作經濟的實質和作用,就是使合作者都能享受通過合作帶來的增值利潤,農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就是為了得到生產、加工、流通領域增值利潤的好處。就不難理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部運行機制。
在實踐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益關系不順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龍頭企業運作型。有些合作社,在為成員服務時,往往局限于優惠供應生產資料和保護價收購社員農產品,這種服務對農戶成員確實有好處,但他只是一種盈利的市場買賣行為,而合作社行為應該是在此基礎上,讓成員分享生產資料和購銷產品帶來的增值利潤。二是行業協會運作型。有些合作社,將生產資料供應商、農產品加工企業和生產者社員聯合起來,既為生產者社員優惠供應生產資料,又以保護價收購生產者社員的產品,既為加工者社員帶來穩定的貨源,又為生產資料供應商帶來薄利多銷和穩定的銷售渠道。這種運行機制看起來大家都能利用合作社這個平臺得到好處,互利共贏,其實,還是“企業+農戶”的翻版,核心問題是,往往生產資料和加工銷售環節的增值利潤沒有分給生產者社員,只是生產資料供應商和加工銷售企業聯合起來的一種營銷策略,還可以減免稅收,或爭取政府資金扶持。三是核心成員運作型。有的合作社是以幾個能人大戶聯合發起,作為核心成員,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當地一些小型生產者農戶參加,作為“一般成員”,不在工商登記。“核心成員”完全按股份分紅,“一般成員”則以購銷合同結算。當然“一般成員”還是享受了進入市場、改進價格和技術服務的好處。
總之,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利益聯結機制至關重要,在運行中應當依法規范,合作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應主要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成員,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合作社知識的宣傳培訓力度
要讓合作社知識深入人心,成為推動合作社發展的動力,就必須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培訓。一是各級黨委政府利用各級行政組織資源,通過會議形式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二是有關職能部門結合業務工作,通過舉辦培訓班,利用電視、報刊、網絡等形式宣傳合作知識。三是通過各級黨校、高等農業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及相關涉農培訓機構開設合作社專業課程。四是通過典型示范宣傳合作知識和管理人員。五是通過合作社向成員以及農村青少年宣傳合作知識。
(二)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優勢特色農產品的扶持力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的若干意見》(浙工商企〔20*〕8號)精神,規范我區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運行方式和內部管理機制,提高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使合作社由數量型向質量型、松散型向緊密型轉變,真正發揮合作社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地位和作用,現就加強合作社的規范化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依法規范原則。合作社的設立、章程、股金認購、機構設置、內部管理、盈余分配必須按《條例》要求進行規范,確保合作社健康發展。
(二)正面引導原則。合作社的規范化建設必須建立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以正面引導為主,不搞強迫命令。對條件不具備或農民不愿意的,暫不納入規范對象;有群眾基礎、條件比較成熟的合作社,要采取積極鼓勵的方法促其規范和完善。
(三)分類推進原則。各鄉鎮要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合作社的組建主體、產業特征或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分類指導,統籌兼顧,堅持條件,不搞一刀切。
二、主要目標和工作任務
(一)主要目標
通過規范化建設,使全區的合作社建設由量的擴張向質的提高轉變,由松散型向緊密型過渡,將合作社建設成為產權清晰、運轉高效、機制靈活、管理民主的市場主體。
(二)工作任務
1.堅持依法設立,統一登記行為。合作社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法人資格。按照《條例》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的若干意見》(浙工商企〔20*〕8號)規定,規范登記項目,完善登記行為,統一登記程序。凡《條例》頒布實施以前注冊為合伙制、股份制、集體企業性質的合作社一律注銷,重新注冊登記為合作社法人。
2.合理設置股權,體現生產者利益。徹底改變“一股獨大”的股份設置格局,扭轉不同組建主體的股金份額比例關系,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股金應占股金總額的一半以上,單個社員或者社員聯合認購的股金最多不超過股金總額的20%,調整合作社制度安排以外的利益關系。規范分配方式,年終盈余合作社提取風險基金、公積金、公益金后,應按股金額和交易額相結合方式進行統籌分配,既要強調效率,又要注重公平,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權責任機制。
3.推進民主決策,維護社員權利。合作社應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重大事項應由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以保障社員的民主管理權和盈余分配權為導向,體現社員對合作社的所有權、控制權和受益權,防止權利濫用,維護社員權益,調動社員和理(監)事會成員的積極性。
4.完善管理制度,提高運行水平。按照*省農業廳《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的意見》(浙農經發〔20*〕22號)規定規范和完善。通過完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崗位職責、財務、會計、分配、決策議事、監督、股份設置、社務財務公開、社員管理、農資管理與供應、生產、質量、技術、營銷、商標管理、項目資金使用、培訓服務、糾紛調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5.發揮組織功能,規范生產經營。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根據生產經營和管理需要,科學合理設置內部管理機構。合作社要充分發揮生產、服務、市場營銷等功能,逐步形成統一生產標準、統一農資供應、統一技術指導、統一使用品牌、統一包裝銷售的生產經營體系,合法生產和經營,逐步形成產銷聯結比較緊密的利益共同體。
(三)時間要求
合作社經濟性質變更登記必須在11月底以前完成,12月底前對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全面完成規范化建設工作,在明年實行考評,并對規范化建設合作社進行等級認定。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盈利困境;突破
[中圖分類號]F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426(2014)03-0054-03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者在合作社規范的組織運營中能夠獲得較大的收益。一方面可以從合作社購買低價格的農業生產資料,享受良好的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合作社的經營從中獲取盈余收益。如果說生產經營者從合作社享有各種服務是為了滿足其最基本的需求的話,那么能夠從合作社經營過程中獲取一份額外的盈余收益則是美不勝收的事情。因此,生產經營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目的就是“獲取服務”與“分配盈余”。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要不要盈利
經濟組織的性質決定其發展模式,農民專業合作社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經濟組織,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學者認為它是非營利性組織[1],它能有效地彌補市場和政府的雙重失靈,滿足農民對公共產品多元化需求。農民可以通過合作社表達他們的利益需求,市場體系的建立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的缺陷,使農民產生對各種中介服務的需求。這一觀點從利益表達和服務需求的角度來界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也有的學者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對成員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2],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都是從事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或提供同類服務的農業生產經營者,加入的目的是通過合作互助提高規模效益。這種互特點,決定了它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對成員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還有的學者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目的是開展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并按照成員出資額和交易量分配盈余,屬于典型的營利性組織。
這些觀點從不同的角度闡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農民專業合作社要不要、能不能盈利的問題應該綜合來看待。一方面,生產經營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目的首先是為了從中獲得各種生產經營服務,其次是在此基礎上能夠從合作社的經營中獲取盈余收益。這就是說,獲取服務與分享收益是并行不悖的,沒有成員會反對這樣做。另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內部成員不以盈利為目的,是合作社的內在特征決定的,但并不代表合作社作為一個參與市場競爭的整體都不可以盈利。合作社對內部成員主要是提供各種生產經營服務,但對外部而言則是參與市場競爭的經濟組織形式之一,既然要參與市場競爭,那么毫無疑問,為合作社及其全體成員謀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就是它的根本目的,最大的經濟利益的直接體現就是能夠實現盈利,能夠實現盈余分配,只有實現盈利的經濟組織才能夠得到發展壯大。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在很好地為成員提供生產經營服務的同時,通過對外經營,盡可能地產生盈余,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生產經營者加入合作社。
二、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利困境
1.對內部成員非營利性原則的誤解。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獨立的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生產經營者主要是通過勞動聯合的形式加入合作社,以便在生產經營中能夠獲取合作社提供的幫助和服務,而不是為了通過繳納非常有限的資本加入合作社來牟取利潤。這意味著,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屬于參與市場競爭的經濟組織,但并非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服務成員為宗旨,這也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但是,從現實來看,大多數人把這一問題給擴大化了,以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不能盈利的,是非營利組織,是公益性的社團組織,這明顯是以偏概全,農民專業合作社如果整體上都不能夠盈利,那么注定它是難以發展壯大的,即使能夠維持下去,規模也是較小的,難以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
2.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附加值偏低。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基本上能為成員提供農產品生產、流通、銷售等環節的各項服務,與以往農民單干的情形相比,確確實實有了很大的轉變,但從生產經營的實質上看,仍屬于初級的農產品市場行為。受其經濟實力、經營能力、管理水平、市場風險等因素的影響,農業生產經營者對致力于發展深加工、高附加值農產品,以期能擠進高端農產品市場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還是少之又少。這將導致現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市場競爭力不強,在參與市場競爭中舉步維艱,難以創造較高的經濟價值,只能從中分得微薄的收益,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可想而知。
3.資金匱乏限制其規模化經營。資金短缺已經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瓶頸。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來源大多來自成員入社時繳納的資金,成員繳納的資金相比于合作社的規模化經營而言遠遠不夠。況且,《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該項原則的運用極易造成合作社有限的資金經常處于變動狀態,難以實現融資功能。從外部而言,由于金融機構大多不愿意給合作社放貸,即使愿意放貸也把門檻定得很高,無形中增加了合作社外部融資的難度。另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穴額?雪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合作社把生產經營盈余的絕大部分都分配給了成員,真正留存合作社的盈余非常有限。這種利益分配機制對于營銷大戶和投資大戶等合作社核心成員而言,加入合作社的積極性受到影響,也阻礙了合作社經營資本的來源和規模。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身積累不足,外部融資又很困難,造成資金嚴重短缺,導致合作社難以向深加工、規模化方向發展,也就談不上由規模化經營帶來的好處。
4.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益聯結機制不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已經制度化,也初步形成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利益聯結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但并不健全。代表成員入社利益的股金制度或份額制度不健全,合作社與成員之間、成員與成員之間缺乏緊密的生產經營的聯系紐帶。目前合作社與成員之間的利益聯結方式以松散型為主,合作社的功能還僅僅是停留在為成員提供服務的層次上,能夠實現盈余的不多,即使有盈余,也不一定完全會按照法律規定實行盈余返還,成員也還不能通過合作社的盈余返還機制獲得市場利益,增加收入。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利突破口
對于廣大生產經營者而言,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統一采購生產資料、統一生產技術、統一運輸、統一銷售等服務,可降低生產經營及運輸、銷售的成本與風險,獲得規模效益。加入合作社的成員通過合作社進行交易獲得的收益一定要比自己直接通過市場交易獲得的收益大。對于合作社自身而言,由于合作社必須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運營過程中必然要耗費一定的經營成本和相關費用。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身份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獲得的收益,一方面能夠很好地補償各項經營耗費,不至于將耗費直接轉嫁到內部成員身上,另一方面,補償各項經營耗費后還有一定的盈余,以便將來能夠進行盈余分配,擴大合作社的公共積累,發展壯大合作社。這才是合作社具有吸引力的關鍵所在。
1.努力增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收益。一是合作社為成員提供的各項服務是有償的,這種有償服務的代價應低于從市場直接獲取服務所付出的代價,這種有償服務取得的收益是合作社經營收入的基本來源。二是合作社可以利用收購來自成員的初級農產品進行再加工、再銷售。眾所周知,再加工的農產品與初級農產品相比有較高的附加值,能夠帶來更高的經濟效益,這可以作為合作社重要的經營收益之一。三是合作社以市場價格或略低于市場價格對非合作社成員提供優質的專業生產經營服務,獲取相應的經營收益,也是合作社經營收入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合作社需要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合理配置資源,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從有償服務于內部成員、農產品深加工、對外提供服務等方面挖掘潛力,努力增加合作社的經營收益。同時,如果合作社有多余的資產資源,又有好的合作項目,也可以對外投資,獲取相應的投資收益。
2.合理控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支出與管理費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正常運行中產生的經營支出與管理費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經營支出和管理費用都是必須的。經營支出與管理費用構成了合作社經營總的支出成本,降低成本也就是增加收益。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增強業務經營能力,提高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知名度,直接與市場對接,從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藏、銷售等方面進行整合,減少中間環節。這樣做不但能有效降低農產品的流通成本,還有利于促進市場競爭與價格競爭,引導和規范市場行為,也有利于促進合作社開展規模化、標準化生產,擴展銷售渠道,延伸產業鏈條,提升產品附加值,使合作社及其成員都能夠獲得更大的收益,實現雙贏。
3.充分利用國家的財政、稅收、金融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將分散的生產經營者有效地組織起來,統一提供系列化服務,合力參與市場競爭,大大提高了生產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因此,大力培育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國家長期的重要惠農政策,國家也出臺了相應的財政、稅收、金融等扶持政策。一方面,對國家而言,各級政府應進一步落實完善財政、金融和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積極鼓勵和支持合作社又好又快地發展。另一方面,對合作社而言,合作社應結合自身的情況,發揮優勢,創出特色,提升凝聚力。充分利用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政資金的補貼,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充分利用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強農產品的市場價格競爭優勢。充分利用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扶持政策,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獲得運營資金,以保證合作社正常運營的需要。
4.調整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結構與經營模式。傳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于受經營方式、經營結構、經營規模的限制,市場化經營能力不強,不能通過有效合作創造市場收益。這就需要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生產經營上,應當進一步加強購銷服務和產品的保鮮、加工、貯藏、運輸服務,促進合作社向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向產前、產中和產后多環節、多渠道的綜合轉變,以增強對內部成員增加收入的帶動力。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技術指導服務水平及科學化管理水平,促進成員掌握較為先進的生產技術及管理知識,提高農產品質量,獲得較高的市場競爭優勢。從勞動要素、土地要素、資本要素靈活配置入手,創新規模化經營機制,大力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龍頭企業帶動模式”,“產銷一體化模式”、“品牌開發模式”、“土地流轉模式”等經營模式,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深層次、多元化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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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是一種新的摸索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從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情況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 設立登記不規范。一方面,由于工商部門在登記注冊時無需進行實質審查,致使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無生產、辦公場地,或者是生產經營規模極小,不具備開業資格,仍蒙混過關輕松登記。另一方面,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不用驗資,致使注冊資金與實際出資不符情況大大存在。
2.經營管理混亂。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大多都進行了工商注冊登記,也按照《章程》規定建立和完善了組織機構,但由于農民文化程度相對較低、管理意識淡薄,致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會、監事會流于形式,在日常管理中不能發揮作用,成員參與議事及監督管理的主動性不高,導致內部管理混亂。
3.宣傳力度不夠。一些基層干部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登記管理條例的了解還不夠深入,對國家賦予農民經濟合作社組織以法人資格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一些農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對合作社的性質和運行機制不夠了解,有種種疑問和顧慮;偏遠和經濟不發達地區農民的市場意識還不夠強,合作經營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農業生產周期長,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時間短的影響,示范引導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步伐。
4.合作社經營者缺乏運營知識。由于大部分合作社的創辦者是鄉村干部,或是農村的一些能人,雖有一方面的專長,但綜合素質不高,適應市場經濟的意識和能力不強,缺乏合作組織的知識和經驗,缺乏組織管理,協調指導,市場營銷和對外交往的知識能力,參與者也缺乏必要的合作、經營、管理知識,因此在合作社實際運作中,大部分僅僅停留在生產環節和技術方面的簡單合作,對于如何將成員組織起來生產同一標準的產品,以及如何將合作社生產的產品銷售出去,以及如何使合作社自身發展壯大等問題考慮較少。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對策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產生雖然才短短的幾年,但已顯示出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于加快農村土地有序流轉,促進農產品的規模化經營和區域化布局,提升農產品的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具有重要意義。針對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解決:
1.推動商標品牌戰略。扎實推進縣域商標戰略,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走商標品牌發展之路;同時,立足轄區特色傳統農產品,大力培育合作社注冊農產品特色商標、集體商標、地理證明商標等,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培育壯大優勢產業,提高專合組織影響力和產業化經營水平。
2.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消費維權工作機制。開展“紅盾護農”行動,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列為農資打假保護的重點,把好農資經營主體資格和農資商品準入關,確保廣大農民群眾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采購優質、低價的放心農資產品;嚴厲查處農產品購銷中壓級壓價、非法收購、虛假宣傳、商業欺詐等違法行為,為合作社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3.加大宣傳力度。當前,我省農戶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農戶根本不知道。對合作社不了解必然會導致農戶沒有產生參與的意愿,所以應該從思想上對農民做好引導工作,利用各種形式的宣傳,讓農戶深刻地認識到發展專業合作社給自己帶來的好處,增強農戶的合作意識,激發農戶的合作動機,創造農戶的合作機會,啟發農戶的合作實踐;另外要積極宣傳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農戶來參與合作社的組織建設。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問題;認識;思考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問題的認識與思考
收錄日期:2014年8月28日
隨著國家一系列發展農業政策的實施,農村經濟發生了重大變化,特別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如雨后春筍般多而茁壯。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茁壯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新問題,如在風險防范、生產運營、財務管理等方面。如何應對新問題,成為一個新的課題,現將我院在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合作調研及近幾年為專業合作社的培訓中發現的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及對策探討。
一、農民專業合作財務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專業財務人員方面。在調研中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人員設置上有以下問題:沒有專職財務人員、有的設有專職財務人員但相關人員卻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由于缺乏專業財務人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賬務處理不規范、財務管理不到位,財務人員不懂基本的會計核算知識,不能盡其財務核算職責,財經政策法規等掌握很少,更難以盡到財務監督的職責;另一方面合作社的財務人員多由合作社負責人指定,執行負責人的意志,無獨立行使職權的條件,不能發揮監督作用;許多合作社的財務不公開,監事會也不能發揮其作用,名存實亡。
臨沂蒙陰縣旺莊果品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四證齊全,其在日常管理、果品生產、農資運營、測土配方等工作方面規范,且專業合作社設有黨支部辦公室、遠程培訓室等,在于社長的領導下各項工作都進展良好,在同類專業社中遙遙領先,2009年合作社生產的“蒙山脆”蜜桃被確定為釣魚臺國宴招待用水果,2011年被南京蘇果、深圳天虹等大型超市定為山東蜜桃生產基地,與北京物美、上海華聯、山西美特好、濟南銀座等連鎖超市簽有直銷合同,實現了“基超對接”,保證了果農增產增收,并出口到越南等國家。但由于合作社沒有設置專業財會人員,其賬務處理是由一名企業會計人員代為記賬,雖憑證賬簿齊全,但沒有按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的要求做賬務處理,其科目名稱用的是財務會計的,不是合作社會計的,與合作社實際情況不相符。
(二)資金運營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資金活動方面應當關注的風險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籌資決策不當,會引發資本結構不合理或無效融資,并可能導致企業籌資成本過高或債務危機;第二,投資決策失誤,會引發盲目擴張或者喪失發展機遇,可能導致其資金鏈斷裂或者資金使用效益低下;第三,資金調度不合理、營運不暢,可能導致合作社陷入財務困境或資金冗余的狀況;第四,資金活動管控不嚴,可能導致其資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詐等。
1、籌資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籌集渠道較少,基本是社員股金、社員存在合作社的閑置資金、較少的留存收益資金等。資金渠道狹窄且資金量小導致合作社的規模發展受限。
在資金籌集方面,有的專業合作社以高回報作為吸引社員入社的條件,投入的資金越多,其利息越多;還有的以介紹社員入股的金額越多,回報越多等為條件來引資引人入社。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吸收款項的做法,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資金的一時之困,但從長遠來看,必然會埋下隱患,加大資金風險。
2、投資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投資方面可操作性不強。資金方面,一是合作社自身資金量少;二是缺少專業投資人員進行操作。少量的資金及非專業的投資人員會使合作社的投資風險更大,以致合作社不敢貿然將資金進行投資運作。從資產方面來說,大多數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保管和管理制度不完善,對資產缺乏有效控制,難以保證財實相符。
在調研中,我們發現有的專業合作社每月有300多萬的現閑置資金,但由于沒有投資渠道,只好讓這筆錢呆在賬上,每月還要承擔利息費用。合作社負責人說,他們需要一個穩定的投資方式,在能保證資金本金安全的基礎上,有一定的收益,哪怕僅僅是能夠滿足利息費用也可以,至少可以減輕合作社的費用負擔。
3、收益分配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制度不健全,收益分配中股金分紅、股息、利潤返還比例制定不合理;有的合作社沒有建立收入方面的分配制度,社員只能享受購買農資優惠、產品銷售優先的待遇,合作社沒有對社員進行利潤返還。而有的合作社則由于分配權集中在理事會,沒有監督約束機制,社員對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毫不知情,甚至于有的合作社相關領導及社員不清楚何謂利潤返還、股金分紅等,僅僅是了解一點股息的情況。
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分配機制不合理會引發重重矛盾,矛盾的積累勢必阻礙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或導致合作社的解散。收益分配制度建設滯后嚴重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行和發展。
(三)財務管理制度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雖如雨后春筍般,但財務管理制度并沒有隨著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而健全、完善,存在著多方面的問題。
1、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近幾年的調研中發現,部分專業合作社雖然制定了財務制度,但不科學,與現實情況及政策法規的要求不適應、不相符;有的專業合作社的財務制度是規范的、合理的,但執行中大打折扣。總體而言,財務制度不健全、不規范、缺乏監督。
2、憑證審核不嚴格。農民專業合作社憑證、票據審核不嚴格、不規范。前期調研及近期的培訓中,了解到一些專業合作社簽批不嚴格,憑證審核不嚴格,票據不規范。大量復印的票據、白條、填寫不規范的票據都有出現。如有的專業合作社僅僅是負責人簽字后,就可以作為憑證,這是不符合憑證審核要求的。
3、現金管理不規范。部分專業合作社現金被侵占、挪用,有的專業合作社則出現現金偏高的現象。有的專業合作社的管理中不注重生產、不開源節流、不量入為出;還有的專業合作社現金管理不規范、賬務處理雜亂。
4、檔案管理不健全。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檔案管理不健全,雖然有會計檔案室,但沒有建立資產臺賬、相關的明細賬、甚至于沒有建立賬簿。如有的專業合作社的賬務是由其負責人在一張紙上列示每月收入、支出、盈余,賬簿及憑證等沒有或丟失。
二、對策和建議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關系到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必須充分重視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對于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要認真分析、積極尋求解決措施,發揮財務管理工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積極作用。
(一)提高財會人員素質,加強隊伍建設。專業合作社要配備專業的財會人員,并且定期培訓財務人員,不斷提高其專業素質、職業素養、業務水平。對于聘請社會兼職會計人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則應當對其聘請的會計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情況,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要認真學習并掌握。專業合作社有財務人員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則應當送其參加培訓,盡快取得從業證書,并要對其加強后續培訓教育。
財務人員隊伍建設方面,專業合作社應當做到財務人員持證上崗、定期參加培訓、加強繼續教育學習,從而使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職業素養等各方面不斷得到提高。
臨沂河東區供銷合作社的億嘉果蔬產銷專業合作社引領和指導下的各農民專業社,在各專業合作社成立時,由億嘉果蔬產銷專業合作社派出人員對新設立的專業合作社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手把手地將合作社各項工作流程進行教授,特別是財務人員,由林主任親自指導,定期檢查,使每一個新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夠快速進入良好的工作狀態。
(二)拓展籌資渠道,增強資金實力。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來源渠道有限、資金實力不足是其發展的障礙之一。合作社應當適應市場的需求,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盡可能擴大資金籌集渠道并加強資金運營管理。
(三)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核算監督職能。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對資金籌集業務、供應過程業務、生產過程業務、銷售過程業務、財務成果分配業務、對外投資業務、固定資產管理業務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進一步完善、規范,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會計核算工作流程,加強監督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健全各項簽收、審批程序,以保證合作社資產的完整性、安全性。加強財務管理知識的培訓,不僅僅是工作人員,對合作社的社員也要進行財務知識等方面的培訓,提高社員的整體素質。
如臨沂億嘉果蔬產銷專業合作社,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合作社根據會計業務需要,建立必要的會計崗位,配備稱職的會計人員,實行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合作社應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設置并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合作社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記賬方法采用借貸記賬法;合作社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一個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印章的管理;公文及合同、憑證的管理規定;財務審批報銷制度;資產的核算與管理;所有者權益等方面都作了詳細的規定且每個合作社每月都有財務分析表,以上相關規定能夠保證合作社財務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完善收益分配機制,均衡各方利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其吸引社員的因素之一,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能夠增強專業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社員的自律意識。農民專業合作社一定要建立風險基金,專款專用,加強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如有的專業合作社提取10%~20%的風險基金,以留存收益的形式作為風險防范的儲備金,以保證專業合作社的長久穩定持續發展。
在收益分配方面,要確定合理的分配比例,按合作社章程的規定執行。一般情況下,農民專業合作社按凈利潤的35%比例提取公積金、5%比例計提公益金,合作社股金分紅和二次返利占可分配利潤的比重為60%。
(五)積極尋求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惠農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由于其行業性質、自身具有的性質等因素,其資金需求僅僅靠其自身積累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各級政府的介入。政府的優惠政策、財政扶持、支農資金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可以起到促進、引導作用。
以臨沂河東為例,在臨沂市政府、臨沂市供銷社的領導下,在億嘉果蔬產銷合作社的帶動下,河東區各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良好,運營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良好發展,不但需要自身的努力,也更需要政府的支持。
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也必將迎來新的機遇,但不論何時,對于財務管理是不能疏忽大意的。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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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北京農民專業合作社;市場競爭力;都市型現代農業
[中圖分類號 ]F321.42 [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3)10-0033-04
伴隨著北京城市的現代化和國際化,北京農村經濟得到迅速發展,這個過程中自發產生了多種合作經濟組織,這些合作經濟組織在組建方式、社員構成及內部機制等方面也呈現出多專業、多類型、多成分、多形式的特點。在各種不同的合作組織中,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北京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主流形式,也是發展最為迅速、最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一種。2007年7月1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開始實施以來,北京農民專業合作社從2007年的1 203個,迅速發展到2012年的5 179個①。
一、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現狀及問題
農民專業合作社確立了農民作為市場主體的地位、提高了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使農民能夠參與市場競爭,形成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的長效機制。自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開始實施以來,北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有利于解決小規模的家庭經營與社會化大市場的矛盾、有利于轉變農民在市場交易中所處的弱勢地位、有利于降低農民的市場交易成本和市場風險的優勢得以迅速發展。
截止到2012年底,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共5 286個,按《登記條例》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到5 179個,其中種植業2 901個,林業150個,畜牧業1 462個,漁業99個,服務業260個,手工業52個,其他255個。按《登記條例》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數約24.1萬個,輻射帶動農戶約20.4萬戶①。
當前首都北京已經進入后工業化社會,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三農”工作也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但是北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還存在一些與之不相適應的問題,這些問題阻礙了合作社的進一步發展壯大和向都市型現代農業的轉型升級。
(一)存在著“小、弱、散”的現象,組織化程度不高
2012年底,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5 179個,合作社成員數約24.1萬個,輻射帶動非成員農戶數約20.4萬戶。也就是每個合作社的成員平均為46.5個,輻射帶動39.4戶。從數據中可以看出,大多數合作社的規模狹小、組織化程度不高。憑借這幾十名成員組建起來的合作社,在規模上要提高其在市場競爭中的談判地位是遠遠不夠的。目前雖然已經出現部分合作社聯合社或者合作聯社,但是數量較少,規模上仍然有限。
組織規模偏小,導致了農產品規模相應的較小,缺乏市場影響力和產業帶動力。盡管在政府的支持下,合作社的產品有農超對接、農企對接等銷售平臺,但就超市、企業的需求來說,大多數合作社存在品種單一、產品質量不統一、數量過少的問題,遠不能滿足超市和企業的需求[1]。
(二)產業融合成為發展趨勢,但是仍然以從事第一產業為主
在都市型現代農業的發展進程中,合作社正在成為促進第一、二、三產業相互融合的重要載體,比如農業與旅游業融合,產生了觀光休閑農業;農業與加工業融合,產生了加工農業;農業與物流業融合,產生了農產品配送業;農業與科技融合,產生了科技農業、籽種農業等[2],從事第二、三產業的合作社增加迅速,但是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仍然以從事第一產業為主。
最近幾年出現的民俗旅游合作社、沼氣合作社、手工藝品專業合作社、特色種植養殖業專業合作社、合作社聯合社或者合作聯社等,有效地將第二、三產業與第一產業融合在一起。比如2012年5月份成立的北京井莊柳溝村鄉村旅游專業合作社,以“火盆鍋——豆腐宴”為主的民俗旅游,名氣打響之后,除了發展鄉村旅游接待,還帶動了豆腐加工、果品采摘、土特產品等的發展,有效的將農業與服務業結合起來,提高了農產品的產品附加值;密云縣的奧金達蜂產品專業合作社,2007年投資320萬元建起了自己的蜂產品加工生產線,產品涉及4大類18個品種,年加工能力達到2 000噸,申請注冊了“花彤”牌商標;2008年,合作社投資40萬元建成養蜂科普觀光園,年接待游客2萬人次①。但是總體上以從事第一產業為主,產業融合發展仍然較慢,此類合作社數量有限。2012年在5 179個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從事種植業、畜牧業的分別有2 901個、1 462個,分別占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總數的56.0%、28.2%,也就是總計占比84.2%的專業合作社從事傳統的種植業、養殖業。從事服務業、手工業和其他行業的共567個,占比只有10.9%。
(三)注冊商標和實施質量認證的合作社數量不多,產品市場競爭力不強
北京5 179個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擁有注冊商標的只有278個,獲得專利技術的有16個、擁有使用農產品質量認證的有557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有226個①。注冊商標和實施質量認證的合作社總體數量不多,大部分沒有品牌,即使有品牌,知名度也不是很高,北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品牌意識和質量認證意識還不強。
品牌和質量認證不僅僅是商標標識,更是信譽的標志、產品品質的保證,也是獲得高附加值的重要來源之一。農民作為合作社成員往往關注銷售和獲利等短期利益,而不注重自己的產品質量標準認證,容易導致產品質量參差不齊且難以控制。這不利于品牌和市場的培育,無法改善其市場的影響力和競爭力,從而也難以獲得較高的利潤和產品附加值。
二、影響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原因分析
在當前北京建設世界城市、推進農業市場化、現代化和國際化的大背景下,都市型現代農業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重點和方向,但是在實踐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壯大面臨很多問題,深入分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制約因素,突破其發展的瓶頸,實現從傳統農業向都市型現代農業的轉換,對今后北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至關重要。
(一)微觀要素層面
第一,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壯大。土地是農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之一。北京農村土地資源呈現兩個基本的特征:一是北京土地總量不斷減少,人地矛盾尖銳。二是規模小,人均土地占有量少。北京耕地呈現規模小、細碎化的特征,這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組建的談判成本和產品生產的成本,不利于農業生產集約化和規模化,不利于農業機械化、設施農業等的推廣。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壯大和轉型升級。
第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缺乏相應的管理人才、專業人才。都市型現代農業的發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特別是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當前,北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多數是農民,自身文化素質、農技素質不高,合作社的發展狀況主要取決于大戶、能人、公司等領辦者,但是大多數合作社的領辦人和管理人員缺乏市場經濟所需的知識經驗和現代管理手段[3],掌握現代農業技術的專業人才也比較缺乏。此外,隨著北京城市快速發展和擴張,農村的青壯年勞動力越來越多的向城市轉移,向第二、三產業轉移,直接從事合作社的管理人才和技術骨干越來越緊缺。
第三,資金缺乏成為制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壯大的重要因素。農民專業合作社資產總額不高,貸款融資能力不強,政府財政扶持力度有限且覆蓋不均勻。北京市2012年已按《登記條例》登記的專業合作社:每個專業合作社平均資產總額為116.94萬元,平均固定資產凈值為43.69萬元;平均負債總額17.37萬元,平均銀行貸款余額3.14萬元②。北京市2012年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中獲得財政扶持資金的專業合作組織③有386個,其中獲中央財政扶持的有17個,市區縣財政扶持的有371個,其他財政扶持35個④,資金總額13 880.45萬元①,平均每個專業合作社2.68萬元。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但是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來說,無論外部融資還是內部信用合作都困難重重[4],政府財政支持也有限,資金缺乏成為制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壯大的重要因素。
第四,高新科技成果在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應用不夠廣泛。當前北京已經進入后工業化發展時期,如何將工業化、現代化的成果應用到農業中,是今后發展的重點。都市型現代農業是農業現代化和工業化相融合的產物,也是縮小城鄉差距、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生活質量的重要途徑。都市型現代農業在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已經有部分發展,如石城鎮民俗旅游合作聯社,促進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提檔升級;北京綠菜園蔬菜專業合作社發展設施農業,致力于發展無公害蔬菜和有機蔬菜等,但是在生產經營中充分應用現代化、信息化農民專業合作社還不多,高新科技成果尚未廣泛推廣。
(二)中觀組織層面
第一,橫向聯合不足。由十幾戶、幾十戶農民組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較小、組織化程度較低,而且農民專業合作社大都是同類產品或者同類服務的聯合,產品品種比較單一,這決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具備市場談判能力,無法掌握市場的供給需求狀況。面對農產品價格劇烈波動、產品滯銷的情況時,合作社不能有效地抵御市場風險,農民急需更高層次的組織起來,增加合作社橫向的聯合,實現規模化經營、多樣化經營。
第二,縱向一體化程度不高。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從事一產為主,主要在生產環節發揮作用。在“產”和“銷”兩個環節上,總體來說“銷”的環節比較薄弱,產加銷一體化服務的合作社也以銷售初級農產品為主,無法實現產、供、銷和農、工、貿一體化的目標,從事加工流通的合作社很少,即使進入加工流通領域,也主要是提供農產品原材料,缺乏深加工環節[5],產業縱向一體化程度低,不能充分帶動二三產業的發展,也不能帶動更多的從業農戶。
規模較小、結構單一,橫向聯合不足、縱向一體化程度不高的現狀,導致了農業無法實現規模經濟,農產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都比較低,農民仍然不具備市場談判能力,無法掌握市場的供給需求狀況。
(三)宏觀政策層面
第一,法律法規不健全,阻礙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6]。對于土地入股、土地流轉組建的專業合作社,民俗旅游、運輸、編織等副產品組建的專業合作社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或者合作聯社)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不能明確各種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組織性質、業務范圍以及相應的責權利關系,就不能規范合作社內部成員關系和外部交易關系,保障合作社及其成員合法權益。
第二,政府扶持、引導力度不夠。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大多是以農民為主體,以自發為前提,自下而上發生發展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方向、組織方式和內部規范等方面沒有成熟的組織經驗和相關知識,迫切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與指導,但是當前的政府扶持、引導力度不夠。當然這也有部分原因是因為:首都具有很強的示范效應,任何試驗改革的效果都會被放大,因而在國家沒有相關法律政策出臺之前,北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政策支持相對謹慎。
三、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土地、人才、資金和技術投入機制,合理配置微觀要素
根據北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四大微觀要素——土地、人才、資金和技術的不同特點,完善土地、人才、資金和技術的投入機制,使生產要素得以合理配置,提高北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效率和勞動生產率。
第一,保障農民的流轉收益,鼓勵土地流轉。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改革完善承包土地流轉制度,保障農民的土地流轉權益。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完善農村產權交易,鼓勵和規范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加強合作社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的培育與引進。一是加強對合作社社長及主要管理者的培訓,使他們樹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管理理念,增強經營管理才能。二是適當的引進管理和專業人才,包括聘請專門的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配備大學生理事長助理等。三是與農業類高校、院系合作,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訓機構,進行短期培訓和長期教育,壯大合作社專業人才隊伍。
第三,采取多方舉措改善合作社融資難的局面。一是支持農村金融服務業的發展,建設真正為農民提供金融服務的正規的農民合作金融組織。二是解決銀行貸款和合作社資金需求之間存在的期限和用途方面的結構性矛盾,使銀行貸款與合作社需要相匹配。三是總結北京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試點的經驗教訓,完善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7]。四是加大中央政府及北京市地方政府的財政扶持力度和廣度,尤其是急需財政支持的弱小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四,加快推廣現代農業技術,用高新科技成果支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因地制宜, 加強都市型現代農業的基地建設。充分利用高科技農業、品牌農業、安全農業、觀光農業、組織化農業、信息農業等,提供高質量、高品位、高附加值、無污染、多樣化、功能化的農產品,建立農產品追溯機制,建設從田頭到餐桌的完整的食品安全體系[8]。
通過對生產要素的調整,合理配置要素資源,使各要素充分發揮作用,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效率,促進合作社的發展壯大和向都市型現代農業的轉型升級。
(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或者合作聯社,增強組織化程度
當前北京自發產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或者農民專業合作聯社,具有更高的組織化程度,很好的適應了生產的需求,能夠有效的解決橫向聯合不足、縱向一體化程度不高的問題。但是現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沒有提及關于合作社聯合社或者合作社聯社的內容,這就使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在法律地位、組織性質、業務范圍以及相應的責權利關系缺乏法律依據和利益保障,此外合作社聯合社或者合作社聯社在注冊登記時也會遇到一些困難。
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沒有修改完善之前,政府應該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出臺相應的政策支持合作社聯合社或者合作聯社,鼓勵組織化程度更高的合作社形式的發展。
(三)加快合作社法的制度供給,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
關鍵詞:聯合社;法律屬性;法人類屬
本文為安徽人文社科項目“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0sk221zd)的階段成果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的不斷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在不斷涌現。目前,大多數聯合社沒有經過登記注冊,但也有部分地區通過地方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給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搭建了登記注冊的平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賦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地位,承認其法人資格。但是,整部法律中未涉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相關規定。本文從理論上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律屬性及其地位,從法理學角度就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律屬性及法律特征等問題進行分析。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人屬性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人資格。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這幾個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中,值得關注的主要集中在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以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兩方面。擁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對于法人來說顯得尤為重要,是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保障。
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財產構成存在以下幾種類型:第一,通過其成員,即參與聯合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繳納會費的方式出資組成;第二,通過募集設立的方式由基層社參股;第三,以政府財政支持作為聯合社財產來源。從聯合社資金來源可以看出,聯合社擁有必要的財產;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否具有獨立的責任能力,也是其享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重要條件。在聯合社對特定資本享有獨立支配權的前提下,其債權人可以通過聯合社的自有資本實現債權,基層社僅以對聯合社的出資為限對聯合社承擔責任。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具有獨立的責任能力,理應取得法人資格,成為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獨立主體。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人類屬。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人資格得到確認之后,它的確切歸屬問題就卓顯突出,即聯合社具體應歸屬于何種類型的法人?
法人類屬,即指法人的類型歸屬。針對不同的組織結構和行為規則,民法將經濟社會組織劃分為不同的法人類型,賦予不同的民事法律地位。從法人制度建立和發展演變的歷史來看,法人制度因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不同而有較大差異。在大陸法系國家,以法人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為標準,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凡依公法設立,為完成公共法律職能的法人為公法人,如國家機關是依據憲法和行政法設立的,憲法和行政法是公法,則國家機關是公法人;依私法設立,追求私人目的的法人為私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是私法,則股份有限公司是私法人。以法人成立的基礎為標準,私法人可再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是以成員權為基礎的人的集合體,其成立基礎在于人;財團法人是為一定目的而設立,并由專門委任的人按照規定的目的進行使用的財產的集合體,其成立基礎在于財產。以法人的目的為標準,社團法人又可以分為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所謂公益,就是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且一般是非經濟利益;所謂營利,即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在我國,民法根據活動性質的不同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其中,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目前企業法人的范圍相當于大陸法系分類中的營利性法人;我國社會團體法人與大陸法系中社團法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社會團體法人中有的屬于社團法人,如工會、學會等,有的則屬于財團法人,如各種基金會。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服務基層社為宗旨,對基層社堅持非營利原則,對外則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合作社聯合社對外營利,且僅為成員社謀利益,難以歸于公益法人;它對成員社又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也難以歸于營利法人。在我國目前的法人分類制度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既不同于作為“營利性經濟組織”的企業法人,又不同于帶有公益性質的、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團體法人。至于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依其獨特的職能,顯然不可能將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在內。也就是說,我國現行的法人類別框架是沒有涵蓋農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綜上所述,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兼具營利和公益兩種屬性的特殊法人,無論是哪一類型的法人都無法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涵蓋進去。因此,有必要將其單列出來,作為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正是這樣的中間狀態的法人。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民事責任
所謂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民事責任,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一般說來,經濟組織的民事責任主要涉及三種關系:一是經濟組織自身對債權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二是投資者對自己所投資的經濟組織對外所欠的債務承擔的民事責任;三是投資者與投資者之間對他們共同投資的經濟組織對外所欠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問題。任何一種經濟組織,總是以自身的全部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但是,投資者對其所投資的經濟組織對外所欠債務的民事責任卻存在三種不同形式,在現代企業制度里,根據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具體表現為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具體地說,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公司制企業的投資者(股東)對企業債務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的投資者(除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作為一種特殊經濟組織,與其他經濟組織有共性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綜觀世界各國的合作經濟組織法,未發現有哪個國家或地區的合作經濟組織法單獨采用無限連帶責任的形式。例如,印度合作經濟組織法規定,合作經濟組織的責任分為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兩種;意大利的合作經濟組織法則規定,合作經濟組織的責任采取有限責任、無限責任和兩合責任制度;多數歐洲國家與意大利有相似的規定;日本、韓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合作經濟組織法則采取無限責任、有限責任與保證責任三種制度。由此看來,合作經濟組織的責任在類型上有多樣性,它既包括了有限責任,也包括了無限責任、保證責任和兩合責任。從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發展現狀看,應采取有限責任形式。即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對由基層社出資、公積金、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律特征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作為不同于公司、集體企業、合伙企業的一類法人,它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概括起來主要包括:
第一,目的的服務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成立目的是幫助基層社解決其經濟方面的問題,也就是對基層社提供經濟方面的服務,而不是簡單地追求營利。需要注意的是,合作社聯合社不以營利為目的并不等于不需要進行經營活動以求盈利。實際上,在市場經濟的“大海”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作為市場主體,在開展經營活動時同樣追求盈利,只不過這種對盈利的追求從屬于為基層社服務的根本目的。因此,合作社聯合社既要堅定遵循為基層社服務的宗旨,同時又要服從市場法則和價值規律的要求。合作社聯合社為基層社服務是目的,對外營利是增強服務能力的手段。這一點正是聯合社區別于其他市場主體的基本特征。
第二,資本的可變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資本的來源是基層社的繳納及政府的支持。因而從理論上講,它使資本總額處于經常變動狀態。顯然,這與公司不同。公司設立時,不僅應在公司章程中記載注冊資本額,而且所記載的資本額應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收足;公司成立后,必須實際上保有與其注冊資本或資本金相當的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或資本金確定之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減少或者增加。由此,公司的資本是確定的,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其資本具有可變性。
第三,運行的民主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合作社的聯合,以互助合作為目的。在合作社聯合社里,成員社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合作社聯合社的方針和重大事項由成員社積極參與決定。
第四,部分財產的不可分割性。對于一般公司法人,當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或經股東大會決議后,公司可以解散。公司解散時,應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處分,對剩余財產進行分配,以終結公司所有的法律關系,進而終止公司的法人資格。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解散時,雖也需組成清算組對合作社聯合社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處分,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
(作者單位:安徽財經大學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郭丹.各國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較及對中國立法的借鑒[J].經濟研究導刊,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