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學訴訟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訴訟法學;研究方法;實證研究
艾爾·巴比《社會研究方法》這本書的最大特點和精華所在便是提供了系統的研究方法論理論,并且詳細的介紹了各種具體的社會研究方法的目的、原則、應用條件、操作步驟,為進行社會研究的研究者提供了方法論的基礎和比較具體的研究技術或工具。
筆者在拜讀了艾爾·巴比先生的《社會研究方法》這一著作,特別是精度了本書“第三篇 觀察的方式”中“第八章 實驗法”和“第九章 調查研究”后聯系當前我國訴訟法研究領域的相關問題做了如下思考:
一、訴訟法研究對實證研究方法的借鑒
(一)中國訴訟法學研究中所采用的主要方法
法學是一個規范學科,其研究方法總體上遵循規范研究的路徑,即通過對目標、結果、決策、制度的合意性的研究,解決經濟過程中“應該是怎樣”、“應當怎樣做”的問題,旨在對各種社會問題做出“好”與“壞”的判斷。具體而言,在訴訟法學領域,常用到的研究方法有:
1、階級分析方法
在法學研究領域,階級分析方法片面強調階級意志論的法的本質觀;把法的階級性擺在壓倒一切的地位上;把法單純視為統治階級進行的工具。具體到訴訟法領域,把訴訟法作為典型的“鎮壓犯罪”的法,時刻不忘階級斗爭,用階級的方法分析問題。但是,把階級分析方法神化,普遍化,全能化,不是研究的科學態度。
2、注釋研究方法
注釋研究方法即通過學者們編寫出版了大量的訴訟法教材、專著和普及讀物,從學理上對訴訟法本身確立的基本原則、具體制度和操作程序進行了法學解釋。注釋研究方法能夠使人們了解了訴訟法理念和規則的同時,也模糊了學科體系與法律文本本身的界限,因而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比較研究方法
在比較研究視角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政治結構并不是唯一決定因素,有時甚至不是最主要的因素?!盵1]制度本身的內部延續性已經足以作為對比研究的邏輯基礎,比較研究法的優勢在于拓展和借鑒。我國的訴訟法學研究中大規模、普遍地應用比較方法是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前后。現在的訴訟法教材中比較普遍的使用比較研究的方法。但是,由于學者們都不約而同地將目光投向國外,從國外引進了一系列的范疇和概念,難免會出現“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尷尬,忽視訴訟法的本土化。
以上三種研究方法都是我國在訴訟法研究領域常常用到的,但仔細分析這三種方法,不難看出它們都是偏理性主義、解釋主義的研究方法,即所有知識和觀點的獲得都主要通過單純的邏輯演繹得到,而沒有透過直接或間接的觀察或感覺經驗去推知結論,沒有建立起知識的客觀體系。這樣純理論的研究——從理論到理論而得出的結論和觀點對實踐的指導意義通常不大,所以應該呼吁法學研究者們從書齋里走出來,在運用實證研究方法獲取大量經驗材料的基礎上再運用邏輯推理得出結論。
現階段,我國的法律體系已基本建成,未來的法學研究如何進行,就面臨著轉型?;剡^頭去看我們原有的研究,就會發現一些問題。比如,在過去的研究中常常存在兩個不了解:一是不了解外國的情況,我們看到的更多是外國法律制度的文本,這些制度和文本是怎樣產生的,在本國實施的狀況如何,其學界以及民眾的評價如何,我們并不了解;二是不了解中國的情況。我們中國的社會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狀況,民眾對法律的需求是什么,我們同樣不是很了解。在此情況下,我們要有問題意識,即強烈的中國問題意識。我們要改變視角,改變我們的關注點,改變我們的研究方法,——從實證的角度看問題。
(二)實證研究方法在訴訟法研究中的應用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也曾斷言:“法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實驗法和調查研究法是實證研究方法中常見的材料(經驗事實)收集方法。就幾個概念的邏輯關系而言,實證研究方法包含實驗法和調查研究法。實證研究方法是種概念,實驗法和調查研究法是屬概念。
實驗法主要用于定量的實證研究中。所謂實驗法,就是在控制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研究變量之間因果關系的方法。實驗基本上包括(1)采取行動;(2)觀察行動所造成的后果。社會科學研究者通常選擇一組受試者,給他們一點刺激,然后觀察他們的反應。[2]
調查研究法(survey research)是向研究對象系統詢問社會背景、態度和行為,以發現社會現象和過程的原因或影響因素的方法。[3]這種研究方法非常古老,在《圣經·舊約》中就已經提到。調查研究法需要在確定調查總體后,確定抽樣的框架,然后進行問卷調查或者是訪問式調查,并且需要運用統計的方法對資料進行分析。
作為收集經驗事實的方法,實驗法和調查研究法都在實證研究中經常使用。調查研究法的優勢在于獲取某些事實性材料和主觀態度的信息。如在刑事訴訟法研究中,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背景等情況,對某些問題的看法等就可以運用調查研究法來獲得第一手事實性材料。實驗法的優勢通過對某些因素的控制,搞清自變量和因變量之間的關系。在實踐中,二者往往結合運用,以便能夠更全面地收集資料。在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進行的、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試驗)項目的第二階段就很好地將兩種方法進行了綜合運用。他們將犯罪嫌疑人分三組進行試驗,第一組為目標組,即選擇采用律師在場或者錄音錄像方式進行訊問的犯罪嫌疑人,第二組為對比組A,即選擇了傳統方式進行訊問的犯罪嫌疑人,第三組為對比組B,即沒有參加訊問方式試驗的犯罪嫌疑人。試驗結束后,還對于參加試驗的偵查人員、律師以及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問卷調查和訪談式調查,以了解他們對現行訊問方式的態度,以及改革現行訊問方式的認識程度及差異。[4]再如對證人出庭作證的研究也可以采取實證的研究方法,但目前對于證人出庭作證的具體情況很少有實證的根據,有的稱不足10%,有的認為不到8%,有的則在5%甚至是3%以下, 而且對于證人不出庭原因的分析也一般是想當然地分析,而沒有實證進行支持。研究的結論和觀點自然也不具有很強的說服力。筆者建議對未成年和非完全行為能力證人出庭作證的研究也可以仿效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上一項目的方法,將該種證人分成三組:A本人出庭作證,B通過視聽資料(錄音錄像)的方式提交證人證言,C提交書面證詞,通過綜合運用實驗法和調查研究法,對比了解未成年和非完全行為能力證人在那種情形下更能發揮其證人的重要作用。
通過對比研究,不難看出體驗、了解現實社會中的訴訟法律規范實際發揮作用狀況的重要性,實證研究方法的引入正是對這一過程的規范化校正,使之更符合學術研究的要求,更能體現研究本身的嚴謹性和科學精神?!把芯吭V訟法學,歸根到底,是為了指導中國的訴訟實踐,改善中國的訴訟現狀。因此,訴訟實踐應當是我們研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訴訟法學理論的生長點。脫離實踐的研究,是缺乏根基和說服力的。”[5]
二、社會規律的證明在訴訟中的免除
巴比在第一章闡述社會規律時,曾經談到社會規律有三種論點值得探討,其中就涉及到有些微不足道的社會規律,并通過講述薩彌爾·史托佛的實驗和達爾文的愚人實驗否定了一些“眾人皆知”的常識或者說“不言自明”的事實“常常最終被證明是錯誤的;因此,微不足道不再是阻礙科學的正當理由”[6]
而根據我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34條,在法庭審理中,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不必提出證據證明,也即法律明確肯定了其合法性、正確性而免除了當事人的證明責任。
我國在民事和刑事訴訟中關于眾所周知事實的免證與社會研究方法中對待所有研究對象的態度(包括社會規律在內的所有事實均需要證明,微不足道不是阻礙科學研究的正當理由)看似相互矛盾,但筆者認為這背后卻有更深層次的原因。
法律有很多價值,其中比較重要的是公平、正義和效率,這也是一對恒久的矛盾。在訴訟中,法律將眾所周知的、帶有規律性的事實作為正確的、科學的事實從而免除當事人的證明責任,是對效率追求的體現,因為訴訟實踐活動畢竟不是法學科學研究,訴訟參加人也不是科學研究者,他們不可能都具有較高的科研素養和能力,如果把對眾所周知的、帶有規律性的事實的證明責任分配給他們的話,必然重重得加大其負擔,而且也可能使原本簡單的案件久拖不決,浪費訴訟時間和司法成本,是有關社會關系長久的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這才是對當事人最大的不正義,最終當事人會對法律失去信心,法治國家建設遭到破壞。而且對這種事實的證明完全可以由包括法學研究者在內的社會學研究者進行,在學者們對其有新的研究結論后,再由學術研究反過來知道法律訴訟實踐。所以筆者認為我國訴訟實踐的規定與社會研究方法并不矛盾。
任何學科都有自己獨立的體系與研究方法,但學科體系需要不斷的擴充完善,研究方法需要不停的創新借鑒。獨立學科之間在研究內容上各異,但卻能夠在研究方法上相互學習,實現各自的研究目標。據此,社會學科學的研究方法應該在法學規范研究中有其一席之地,在法學研究中應得到重視與發展。
參考文獻:
[1]姚建平.《中美社會救助制度比較》,中國社會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19頁.
[2]艾爾·巴比.《社會研究方法》(第十版),華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頁.
[3]朱景文主編.《法社會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頁.
[4]樊崇義,顧永忠.《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制度(試驗)項目(總結報告)》,載《偵查訊問程序改革國際研討會會議資料》,2006年第3期.
[5]龍宗智,楊建廣主編.《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頁.
[6]艾爾·巴比.《社會研究方法》( 第十版),華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頁.
關鍵詞:訴訟法學;教學模式;轉型
中圖分類號:G71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2851(2009)09-0185-02
科學的教學模式的確定取決于教學的根本目的。教學的根本目的是服務于實踐。在訴訟法學的教學中,科學的教學模式就應當能有效培養學生的訴訟實踐能力。這種著力培養學生訴訟實踐能力的教學模式的另一大優勢就是能讓學生將法學學習與司法實踐相結合,加深了其對法學理論的理解和掌握,同時也有利于其畢業時的理智擇業。
這種教學模式的有效運行關鍵在于教師,只有具有豐富訴訟實踐經驗的教師才能在教學的各個環節貫徹這種教學模式。大學法學教師的司法實踐經驗主要來源于從事兼職律師工作。高校法學教師從事兼職律師不僅是教師在積累自己的司法實踐經驗從而提高自己的教學能力,更是高校法學教育模式的一大轉型,即由從理論到理論閉門造車式的教學模式到從理論到實踐的工匠式的教學模式。前一種閉門造車式的教學就如不會游泳但能熟背游泳理論的教練教人游泳理論一樣,學生既無機會游泳,也對游泳理論一知半解,教學效果可想而知。
有了實施這種教學模式的合格教師,接下來最重要的就是教學的具體內容了。在上訴訟法學理論課的過程中,教師可生動地進行案例教學,以自己親自辦理的案件現身說法,向學生傳授法學理論知識。案例教學的優點在于極大地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興趣,以案例加深了學生對訴訟法學知識點的理解,同時也讓學生對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有所了解,不至于陷入學校狹窄的“信息洞穴”,出現理論與實踐脫節的后果?,F在大學生就業難現象的解決完全可以從教學中做起。如果法學院的學生能順利地通過司法考試,其將來就業問題也就能迎刃而解。
一般學生是在大學二年級開設刑事訴訟法學和民事訴訟法學的課程,行政訴訟法學則在大學三年級開設。由于兼職教師從事律師執業會認識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而大學二、三年級的學生一般周一至周五都有某個上午或下午沒有課,所以兼職教師就可安排學生到法院旁聽案件或到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實習。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案件,一般公民可以旁聽;為了讓學生熟悉庭審程序,旁聽法院審理案件是一個很好的途徑。學生在旁聽審理案件時,就可以將上課所學與庭審實踐相結合,不僅受到法制教育,還能加深對所學的訴訟法學理論的理解,提高法學學習的興趣。至于兼職教師安排的這個實習是不同于學校統一安排的假期或大學四年級上學期的實習,而是學生在學習訴訟法的過程中就參與的實習。一方面現在法院、檢察院人員少案件多,特別是遇到司法考試會有很多法院、檢察院書記員請假復習導致書記員人員匱乏,同時法院、檢察院的某些部門如檔案室往往急需工作人員,如有法學院的大學生愿意不求回報地去實習,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往往會非常樂意,這對學生和司法工作人員而言真可謂雙贏。有的學生在實習中甚至可能有機會直接撰寫審理報告、判決書。而教師就可在課堂上邀請實習的學生就有關知識點講述自己的實習心得并對其予以評述,還可啟發學生就實踐中所遇到的問題結合所學理論撰寫文章。在哈佛大學師生中流傳著一句名言:“教育的真正目的就是讓人不斷提出問題思索問題?!睂⒃V訟法學理論的學習和旁聽案件審理及實習結合起來對大學二、三年級的學生而言,實在是受益匪淺的,不僅讓他們了解了司法實踐,也培養了其不斷提出問題思索問題的良好習慣,甚至還會直接影響他們將來的擇業方向,畢竟他們曾切身感受到了某些職業的工作特點。
從事兼職律師執業的教師還可直接開展診所式教育,即帶領部分學生和自己一起辦理訴訟案件,可將部分法律工作交予學生完成隨后再對其予以完善。這個過程可以加深學生對律師工作的了解,并且能讓學生較深入地參與司法實踐,對其將來是否選擇從事律師行業也能產生一定的參考作用。
有了訴訟法學理論知識的學習和參與司法實踐的實習及旁聽審理案件的經歷,在上訴訟法學課的學期期末就可以組織學生進行模擬審判。先可讓學生在所實習的法院復印有模擬審判價值的案件材料,最好是選擇當事人較多的案件,此能讓盡可能多的學生參與模擬審判,案件本身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上要有一定難度,這樣可以激發模擬審判時“原被告”的精彩辯論和旁聽學生的思考及熱情。學校還可主動與法院聯系,將學校建設的模擬審判庭設為法院的一個正式審判庭。學院可協調法院將部分案件安排在學校的模擬審判庭中審理,讓學生能就近旁聽案件審理和接受法制教育。
總之,從事兼職律師執業的法學教師有能力也應當在教學中通過案例教學、組織學生到法院旁聽案件審理、到司法機關實習和診所式教育及模擬審判的方式提高學生的訴訟實踐能力,整個教學也可以變成司法考試導向型。這樣,從理論到實踐的工匠式的教學模式讓訴訟法學的教學就如醫學的教學一樣,培養出的將是理論功底扎實、動手能力強的學生,避免了閉門造車式教學模式的窠臼,是有利于學生的就業和高等法學教育目標之實現的。
參考文獻
[1]肖川.教育的視界,岳麓書社,2003,(1).
在16大報告中指出:“完善訴訟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可以說,力求在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框架內,不斷完善民事訴訟程序,強化程序公正的兌現程度,以最大限度地確保民事實體法在市場經濟中發揮切實的作用,是2002年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側重之點。與此相適應,最高人民法院也將“公正”與“效率”昭示為21世紀法院審判所應環繞的兩大中心主題。在這兩大主題的感召和指導下,人民法院內部的民事審判方式和訴訟……
(一)學術活動頻繁、活躍
本年度召開的較有影響力的民事訴訟法學術會議主要有:2002年5月6-7日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天津開發區法院在天津共同舉辦的“民事證據法(專家稿)研討會”,會議集中討論了民事證據立法中的若干重要問題;2002年8月8-10日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召開“比較民事訴訟法國際研討會”,與會的中外學者和專家就訴訟模式、審級制度、法院調解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細致的探討;2002年9月28-29日在北京召開“審前程序與庭審方式改革研討會”,會議對審判方式改革中出現的各種相關舉措進行了全面的理論評析;2002年12月3-6日在南京師范大學召開“2002年訴訟法年會”,年會主題是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簡易程序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于湖北宜昌召開名為“程序公正與訴訟制度改革”的全國法院第十四屆學術研討會,等等。
(二)學術成果豐富、涉及面較廣
據不完全統計,本年度發表的學術論文有200余篇之多,不僅數量可觀,而且涉及面廣,幾乎涵蓋了民事訴訟各重要理論及程序制度。出版學術專著、教材、譯著數十部,主要有:沈德詠主編《強制執行法起草與論證》,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5月版;江偉、邵明、陳剛著《民事訴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版;齊樹杰主編《英國證據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7月版;喬欣、郭紀元著《外國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6月版;王亞新著《對抗與審判—日本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清華出版社2002年4月版;徐昕著《英國民事訴訟與民事司法改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4月版;宋世杰著《證據學新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3月版;楊大明、楊良宜著《英美證據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肖建華著《民事訴訟當事人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版;程春華主編《民事證據法專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2月版;何文燕、廖永安著《民事訴訟理論與改革的探索》,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0月版;傅長祿主編《程序與公正》,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版;王盼、程正舉等著《審判獨立與司法公正》,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版;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0月版;主編《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版;梁書文主編《民事訴訟管轄司法解釋詮釋》,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8月版;畢玉謙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解釋與適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版;楊立新、湯維建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教學參考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8月版;湯維建主編《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美)史蒂文.蘇本·瑪格瑞特(綺劍)伍著,蔡彥敏、徐卉譯《美國民事訴訟的真諦》,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德)萊奧·羅森貝克著,莊敬華譯《證明責任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版;等等。
二、研究的主要問題及觀點綜述
(一)民事訴訟法學基本理論及相關制度研究
1.關于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問題
有學者指出,公正的缺失是我國現行司法體制的結構性缺陷。為了實現公正,該學者主張:在改革的動力資源上,必須依賴國家與社會的雙向互動;在改革的路徑選擇上,需要在本土化的基礎上走創新型制度移植的道路。(注:謝佑平、萬毅:《論司法改革司法公正》,《中國法學》,2002年第5期。)
有學者認為,效率與公正是理想型訴訟所追求的目標,但兩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緊張關系。在訴訟價值取向問題上,我國應選擇“公正優先,兼顧效率”。(注:譚世貴、黃勇則:《訴訟效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訴訟法學.司法制度》,第2002年第4期。)
有學者認為,公正與效率是相伴相隨的、是兩位一體的,其實現有賴于以下各種保障機制:司法觀念的現代化轉變是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理念保障;司法獨立的真正落實是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體制保障;訴訟制度的現代化改造是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程序保障;證據制度的科學構建是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理性保障;監督體系的完善是保障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配套機制。(注:曾憲義:《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保障機制研究》,《法律適用》,2002年第1期。)
2.關于訴權
有學者認為,傳統的訴權理論是羅馬法訴權概念的產物,帶有明顯的“法定訴訟”的痕跡。并認為,訴權是當事人發動訴訟的基本權能,它既不是一般的實體性權利,也不是一般的程序性權利,而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屬于人權范疇。訴權是主動的,而審判權是被動的,兩者相互制衡。(注:吳英姿:《訴權理論重構》,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2年第1期。)也有學者具體分析、探討了檢察機關享有民事訴權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必要。(注:張晉紅、鄭斌峰:《論民事檢察監督權的完善及檢察機關民事訴權之理論基礎》,《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2年第3期。)
3.關于人民陪審制度
有學者指出,長期以來,陪審制度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學者一直將陪審制度僅僅視為一種司法制度,而忽視了其民主功能。同時對陪審制度政治參與功能、監督司法權力功能、保障司法公正功能以及教育功能進行了深入分析。(注:張澤濤:《論陪審制度的功能》,《河南大學學報》(社科版),2002年第3期。)
有學者對人民陪審制的缺陷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諸多措施。(注:徐徽:《我國現行人民陪審制度之缺陷及其完善》,載《法律適用》,2002年第11期。金成:《中國陪審制度改革構思》,《法律適用》,2001年第6期。)還有學者認為,在我國可以引入美國陪審制。(注:傅郁林:《比較民事訴訟法國際研討會綜述》,《中國法學》,2002年第5期。)
4.關于合議制
合議制在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因此需要改革,這是學者們的共識。有學者對改革審判組織運行機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取消案件的匯報審批制度、取消審判委員會、修改法院組織法和訴訟法、以及改法院管理由“平行管理”為“垂直管理”的制度等完善措施。(注:王國慶、馬海翔:《審判組織運行機制改革之探討》載《法律適用》,2001年第8期。)
有學者詳細分析了我國現行審判運行機制中存在的種種缺陷,并從制度基礎和價值的高度對合議制的存在進行了探討,提出了改革完善合議制的若干設想。(注:宣澎:
《從現行審判運行機制存在的缺陷談對完善合議制度的認識》,《河北法學》,2002年第3期。)
(二)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完善
1.關于民事訴訟法的修改
有學者認為,對民事訴訟法加以修改的重要前提乃是對現行民事訴訟法的體系結構進行調整,調整的方法是先分化、后統一。所謂先分化,就是指將執行程序、證據制度、破產程序、人事訴訟程序、非訴訟程序、涉外程序等從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分離出去,然后再將它們統一起來,形成一個以民事訴訟法為中心的關系法規體系(注:湯維建、盧正敏:《民事訴訟法修改與完善若干問題探討》,載畢玉謙主編《中國司法審判論壇》2002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有學者對國家本位為我國民事訴訟立法指導思想在法律規定上、訴訟體制上以及司法觀念上產生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在對這一指導思想賴以產生的社會經濟體制、政治理論背景進行深入探討的基礎上,主張在修改完善民事訴訟法中,應拋棄國家本位主義的立法指導思想,確立充分反映市場經濟對司法救濟程序要求的根本指導思想。(注:廖中洪:《民事程序立法中的國家本位主義批評》,《現代法學》,2002年第5期。)
2.關于審前程序
有學者指出,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具有較強的職權主義色彩,且不具備審前程序特有的功能等缺陷,因此,主張借鑒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改革的有益經驗,設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注:王躍斌、楊憲義:《關于設立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河北法學》,2002年第1期。)
有學者認為,我國當前民事審判審前程序改革中存在三種結構模式:管理職能的結構模式;管理和監督職能結合的結構模式;部分庭前準備程序與管理、監督職能結合的結構模式。并對這三種模式存在的弊端進行了剖析,在此基礎上對民事審前程序結構模式進行了設計并對民訴相關條文提出了修改意見。(注:韓慶解、廖朝平:《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中之審前程序結構模式研究》,《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2年第2期。)
有學者認為,我國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應當從民事訴訟失權制度、健全訴答程序、實行初步審理、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以及規定法官釋明權等幾個方面加以完善。(注:傅郁林:《比較民事訴訟法國際研討會綜述》,《中國法學》,2002年第5期。)
3.關于答辯和反訴
有學者從法理的角度對答辯狀進行了分析,認為按時提交答辯狀是權利義務平等原則的要求,是民事訴訟法證明規則的要求,是發揮民事訴訟程序基本作用的前提;也是法官裁判的基礎。同時針對法律規定所產生的消極影響,提出要以國外相關規則為借鑒,建立一套既與現今國家的規定相銜接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答辯狀強制提出規則。(注:李祖軍:《民事訴訟答辯狀規則研究》,《法學評論》,2002年第4期。)
有學者對反訴制度的內涵、性質、內容、特征、條件和反訴案件的審理進行了分析和探討,并提出了修改和完善反訴制度的建議。(注:房保國:《論反訴》,《比較法研究》,2002年第4期。)有學者還對中外反訴要件進行了比較分析。(注:邵明:《反訴要件之中外比較》,人民法院報,2002.4.9。)也有學者對反訴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適用遇阻的現狀、原因、后果進行了分析,提出了保障反訴制度適用的具體建議。(注:張晉紅:《反訴制度適用之反思》,《法律科學》,2002年第5期。)
4.關于調解
有學者認為,調解相對于判決而言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協商性、開放性和保密性等比較優勢。但是我國目前調審合一的訴訟體制妨礙了法院調解發揮其比較優勢。(注:傅郁林:《比較民事訴訟法國際研討會綜述》,《中國法學》,2002年第5期。)
有學者認為,法院調解制度改革勢在必行,并提出以下改革、完善措施:對人民調解協議實行審核制;設置庭前調解制度;修改調解協議生效條件,增加對惡意調解實行強制措施條款;將“由法院主持進行調解”改為“由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訴訟和解”;對法院調解實行審級限制。(注:馮戰評、韓軒等:《法院調解制度改革的思考》,《法律適用》,2002年第9期。)
5.關于上訴
有學者認為,改革和完善我國上訴程序,應當理順第二審和第一審的關系,將一、二審的關系定位為續審主義,并將事實審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審,同時,應確立附帶上訴制度、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改進第二審裁判規定。(注:劉敏:《論我國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完善》,《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2年第4期。)
有學者對我國民事訴訟一審與上訴審的運行現狀及弊端進行了分析探討,提出重構民事訴訟一審與上訴審關系,即進一步完善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充分發揮一審程序的功能;適當限制上訴條件;科學定位一審與上訴審的運行模式。(注:江偉、廖永安:《論我國民事訴訟一審與上訴審關系之協調與整合》,《法律科學》,2002年第6期。)
(三)民事證據制度研究
1.關于民事證據理論及其立法
有學者認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而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方能成為定案的根據”這一命題存在著明顯的邏輯和理論上的錯誤。從本質上說,證據并非事實,其只是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根據,其既可以是一種客觀存在,又可以是某種反映人的思想、認識、知識、經驗的主觀形態。其本質屬性是關聯性和合法性。(注:熊志海:《論證據的本質》,《現代法學》,2002年第4期。)
有學者認為,在證據立法中,要著重研究程序模式與證據制度的關系,不同的訴訟模式會產生相異的證據制度,證據立法必須與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同步進行(注:湯維建:《程序模式與證據制度的關系論綱-----以兩大法系的觀察與比較為中心》,載何家弘主編《證據學論壇》第5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有學者認為,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應是認識論和法律多元價值及平衡、選擇理論。(注:張建偉:《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現代法學》,2002年第2期。)
有學者認為,我國民事證據制度應當采用單獨立法,但不宜采用英美國家的“規則模式論”,而應采用“原則—制度—規則模式論”。我國民事證據立法應當由證據立法的指導思想、價值目標、證據原則、證據制度、證據程序和證據規則組成。(注:湯維建:《我國證據立法的體例結構與內容安排》,《法學評論》,2002年第1期。)
2.關于證明標準
有學者認為,證明標準具有無形性、模糊性、法律性、最低性等特征。證明標準的確定受訴訟證明的特殊性、案件的性質、事實的重要程度、證明的困難程度等因素的影響。(注:李浩:《證明標準新探》,《中國法學》,2002年第4期。)
有學者從民事證明標準與刑事證明標準對立的角度分析了民事證明標準的性質及英美法系國家的民事證明標準,指出,我國民事證明標準改革的思路在于理性與現實性、應然與實然的統一;證明標準的定位以蓋然性權衡與排除合理懷疑標準之間的中等證明標準為妥。(注:牟軍:《民事證明標準論綱》,《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有學者指出,優勢證明標準雖然具有便于操作和運用的優點,但其不具有妥當性。因此,主張
以較高程度的蓋然性作為民事訴訟的一般證明標準,這種標準如用百分比來說明,應當是80%左右。(注:李浩:《民事證據的若干問題》,《法學研究》,2002年第3期。)
3.關于證據規則
有學者認為,我國證據規則的構建機理為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的差異與融通;進路為法定證明與自由證明的融合與分野;目標為公正與效率的協調與衡平。(注:王鐵嶺:《民事證據規則的理論透視與制度構建》,《法律適用》,2002年的2期。)
有學者指出,在建構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時,應當特別注重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取證權利及其程序保障,建立系統的取證規則(注:湯維建、徐燦:《論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取證權利及其程序保障》,載樊崇義主編《訴訟法學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7月版。)。
有學者認為,由于我國傳統上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至今關于證據排除的規定還很欠缺,不具有整體性和系統性。因此,確立并完善證據排除規則是現實急需。該學者從理論視角系統地分析了證據排除規則的特點,提出了具體構建證據排除規則的具體內容:非法性排除、非原本排除、資格排除、超期限排除、程序排除、協商和解證據之排除、程序瑕疵排除、關于國家事項證據之排除、根據公共利益之排除和傳聞證據之排除。(注:房文翠、丁海湖:《關于證據排除規則的理性思考》,《中國法學》,2002年第4期。)
4.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和倒置
有學者認為,民事舉證責任分配是由民事實體法、民事訴訟法和訴訟政策三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產物。其中,結果責任主要由民事實體法預先靜態地配置,反映實體法的價值目標;行為責任由民事訴訟法概括地規制,體現程序公正和訴訟效益的要求;而法官則在個案中審時度勢依法律的精神、公平正義的基本觀念對預置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作出微調。(注:肖建國:《論民事舉證責任分配的價值蘊涵》,《法律科學》,2002年第3期。)
也有學者認為,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不是單一的,而應當是多項的,主要包括依照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依照理論上通用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依照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注:張艷麗:《確定合理的民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法學雜志》,2002年第2期。)
有學者認為,舉證責任倒置是大陸法上的一個概念,其在構成要素上有以下特點:基本規范上的前置性;倒置對象上的局部性;待證事實上的相反性;承擔主體上的對換性。并認為證據距離、舉證能力的強弱、實體法上的特別立法政策考慮、蓋然性標準、舉證妨礙等因素會導致舉證責任的倒置。(注:湯維建:《論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法律適用》,2002年第6期。)
(四)民事執行制度研究
1.關于強制執行的基本原則
有學者認為,強制執行法的基本原則有:全面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優先清償原則;執行標的有限原則;以財產執行為主,人身執行為輔的原則;以當事人主義為主,法院職權主義為輔的原則。(注:王建紅:《強制執行法基本原則思考》,《法律適用》,2002年第7期。)
有學者認為,基本原則應是,法院獨立行使執行權原則;執行主體分工原則;執行名義法定原則;執行效率原則。(注:童兆洪、林祥榮:《改革執行發展與創新的時代呼喚》,《法律適用》,2002年第7期。)還有的學者認為,除了上述原則之外,還有執行當事人不平等原則;公正高效原則;協助執行原則。(注:童兆洪、林祥榮:《改革執行發展與創新的時代呼喚》,《法律適用》,2002年第7期。)
2.關于執行權的性質
關于執行權的性質,理論界和實務界頗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司法權說以權力的行使主體作為界定權力性質的唯一標準是不恰當的,而司法行政權說雖充分考慮了執行行為和審判行為的內在聯系,兼顧了民事執行權行使過程中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的雙重特點,但是從民事執行權的分配目的、民事執行權的運行機制以及民事執行權的屬性看,行政行為本質說是更恰當的。(注:童兆洪:《民事執行權若干問題研究》,《法學家》,2002年第5期。)
有學者認為,假設執行權不附屬于司法權,而是附屬于行政權,那么,此種情況下的司法權必將是殘缺不全的,是不具有獨立性、不完整的國家權力。(注:童兆洪、林祥榮:《改革執行發展與創新的時代呼喚》,《法律適用》,2002年第7期。)
3.關于執行主體制度
有學者通過對我國執行權主體制度的分析,從程序公正的角度指出了構建這一制度的設想:建立完善執行員制度;確立法官督導下的執行權主體的組織體系;健全執行機構;執行權主體外延的適當延伸,如設立執行舉報人制度、執行調查人制度、完善協助執行機關制度等。(注:參見黃文藝:《比較法:批判與重構》,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年第1期。)有學者通過對世界一些主要國家民事執行主體制度的介紹,并通過分析民事執行機構的主要弊端,提出了我國民事執行主體的建議。(注:參見張文、杜宇:《刑法視域中“類型化”方法的初步考察》,載《中外法學》2002年第4期。)
有學者還對被執行主體變更與追加的概念、區別、特征和類型進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完善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的幾個程序問題。(注:參見(德)漢斯·海因里希·耶賽克、托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譯:《德國刑法教科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0頁。)
三、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展望
Abstract: The applied talents who are familiar with litigation knowledge is a key factor in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however, in China's higher education system, the procedural law graduate talents' training mode has defect, which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judicial practice to litigation utility personnel. This paper made exploration on the defects of China's graduate training m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order to find reasonable solutions.
關鍵詞: 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問題;建議
Key words: Procedural Law;postgraduate training;mode;problems;recommended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4-0279-02
0 引言
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是在一定的教育指導思想下,為實現研究生培養目標而形成的研究生培養過程的諸要素構成的運行方式,是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一種總體性的表現。訴訟法學研究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適用性,要求掌握比較寬廣的基礎理論與系統的訴訟法學知識,畢業后能夠勝任訴刑事訴訟法教學、科研以及立法、司法等實務工作。
1 我國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教育隨著刑事訴訟法典的誕生到“大修”,取得了不凡的成績,為訴訟法學的發展提供了充足的人才血液,訴訟法學研究生活躍在我國司法的各個領域,但也應該深刻的認識到,現行的我國訴訟法學研究生的培養模式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現在:
1.1 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中理論與實踐的脫節。理論與實踐本應是互動的,訴訟法學的實踐性,使得其研究生培養過程在關注理論教育的同時更應該關注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即使是訴訟法理論研究,其理論來源及關注點也應該是日常的司法實踐,然而在我國的訴訟法研究生培養中(尤其是學術性研究生)司法實務能力的培養往往得不到重視,存在著嚴重的脫節現象。
1.2 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中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脫節。我國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教育中實體法教學與程序法教學偏重不同,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脫節,導致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不能掌握完整的程序法知識的基礎,導致教學效益的事倍功半。
1.3 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中理論法學與部門法學的脫節。長期以來,我國訴訟法研究生教育中存在著理論法學與部門法學之間嚴重脫節的現象,訴訟法教學中的理論教學,教學內容陳舊、教學方法單一,重知識輕方法,理論法學和部門法學相互脫節,以致出現法學理論上的矛盾現象。
1.4 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中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脫節。在我國的訴訟法研究生培養中,對于訴訟法的理論的教學研究,有關國內法的與有關國際法的存在脫節現象,法學基礎理論學界忽視國內部門法和國際法的情況更為明顯。國際法的缺位對于我國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的科學性可行性十分有害。
2 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導向
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應該與學科性質相適應,否則會南轅北轍,與培養方案初衷相反。就其性質而言,訴訟法學主要歸屬于社會科學,但同時其知識體系又涉及自然科學與規范科學等。訴訟法學不僅是科學的知識體系,而且還是一門技術,技術的主要成分則在于實用。訴訟法學的學習,不僅限于理論知識的獲取,同時更多的在于實踐運用能力的培養。在研究生階段,訴訟法學教育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2.1 訴訟法學研究生應深化專業理論知識的學習與掌握。在訴訟法研究生階段,要有明確的專業方向,研究生教學應根據訴訟法學實踐性強的特點設計系統科學的教學課程安排。法學研究生理論課程的教學旨在教授學生更深層次的理論知識,引導研究生能夠檢索閱讀相關文獻,這就需要教師以更科學合理的授課方式引導訴訟法學研究生學習。
2.2 法學研究生教學應注重培養法律思維能力。法律思維,是指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最基本的工作素養。研究生階段學生對法學基礎知識已經有一定掌握的情況下,應著重培養其獨立的思考能力和法律思維能力。目前,我國法學研究生課程依然以法律理論分析、法律規范闡釋、以及法律體系的講解之上,“教師講,學生學”的傳統教學方法仍然大量存在于當代的訴訟法學研究生教育中,教育方法也缺乏對研究生法律思維的啟發性培養。
2.3 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應注重培養其科研創新能力和實際應用能力的結合。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旨在為國家培養高層次的法律科研人才和實務人才。法學研究生教學,應目標明確,有的放矢。在法學研究生課程教學中,應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養和實際應用能力的運用,在注重提高研究生的專業基礎素養的同時,加強培養研究生對訴訟法學的興趣,提高研究生學習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培養研究生科研創新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
3 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改革與擴展
3.1 課程設置方面:加強實踐教學環節,增加實踐性較強的課程,教師應逐步強化自己的實踐能力,在學科建設上,除極少數主干課程外,主要開設選修課,減少繁瑣的必修科目,擴大選修課的范圍,研究生可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選擇課程,強化課程結構的邏輯性與規范性,根據實踐的需求及時增加新的課程,引入新的課題與研究點,尤其增加與特定領域相關的課程。
3.2 師資配置方面:法學師資的實踐經驗缺乏、實踐培訓途徑的閉塞和師資隊伍中知識結構單一等問題已經成為新形勢下,特別是市場經濟和外向型經濟競爭中,應用型研究生人才培養必須解決的難題。面對這一難題,必須在提高教師的專業技能知識的同時,提高其社會實踐能力和知識創新能力,使其能夠真正成為訴訟法研究生學習生活成才路途中的領路人。其次各大院??梢赃m當遴選一些法律實務界具有豐富經驗同時具有較深學術造詣的律師檢察官法官擔任專職培養人的工作,使研究生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司法實務,鍛煉其司法修養等。
3.3 教學評價方面。在訴訟法學研究生的教育培養中學校不能僅僅用局限于用所謂的標準答案來限制和壓抑學生的原創精神,更不能將一門強調思辨的學科變成一部死記硬背的流水賬,而是需要激發研究生的自主創新思維。各學校可以采取措施,將司法考試與訴訟法研究生教育教學二者相互結合相互滲透,借助司法考試的推動促進法學教育模式的多元化,促進訴訟法學研究生教育朝著培養高層次應用型人才的方向發展。
3.4 教學方法方面。適當加強制度建設以尊重導師的主觀能動性,不過多的干涉取締導師的教學計劃與社會實踐計劃,在教學方法上積極探討案例教學方法,法律診所式教學方式、雙師多向互動式教學方法等教學形式。相對于“灌輸式”的理論講授式教學方式,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啟發式的教學方法,有利于帶動學生積極思考和研究;診所法律教育的特點是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培養實習醫生的形式,通過法律診所的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應用。診所法律教育已經走出美國,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是眾多國家法律教育的重要模式之一。同時在研究生教學中,也可以引入雙師多向互動式教學方法。嘗試兩位導師甚至多位導師共同授課,由不同的導師對同一問題進行解讀,并相互展開討論,通過導師之間互動帶動師生間互動,鼓勵學生多多參加實踐活動,去各種法律崗位實習學習,采取合理有效的教育途徑使研究生能真正把專業理論知識與實踐需要結合起來。
總之,如何改進訴訟法學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問題已經擺在我們面前,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提高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導師、研究生本人以及管理者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和配合,需要加強課程設置、教學質量評估、學位論文、就業指導等各環節的管理和監控。
參考文獻:
[1]張賢明,陳彬,劉閣.具有環保特色高校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的思考[J].廣州化工,2013(1).
[2]吳曉求,宋東霞,李艷麗等.深化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升研究生培養質量—基于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成效的調研[J].學位與研究生教育,2011(5):6-10.
隨著法治觀念的不斷深入人心,我國的法學教育進入嶄新發展時期。眾多高校紛紛上馬法學本科專業,法律專業學生人數迅猛增加,對法學教材的需求量也日益加大。步入書店,你會發現各式各樣的法學教材琳瑯滿目,讓人目不暇接。作為14門核心課程之一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到底該如何選擇教材,才能適應新時期法學教育及其學習呢?教材建設是教學工作的基本建設,沒有好的教材,提高教學質量只能是一句空話。所以本文擬結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的理論和實踐對目前選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問題談一些看法。
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發展及存在的問題
建國初期,由于受蘇聯的影響,我國法學教育全面學習蘇聯,包括講授蘇聯法學、采用蘇聯教材。1958年的教育大革命批評了學習蘇聯的教條主義錯誤,各校開始自編教材,1963年政法教育工作會議后,各校組織編寫了一批自己的法學教材,但其內容亦多受蘇聯影響,且其內容主要為“總結我國政法實踐經驗,闡明黨和國家有關的政策、法律。”這段時間內并未出版正式教材。最早出版的一批法學教材是1980年司法部成立的法學教材編輯部所出版的教材,以后又組織出版了若干批統編教材,至此為止,我國法學教材問題基本上已得到解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材的發展也大體經歷了這樣一個發展過程。
之后二十多年,伴隨著我國法學教育事業的飛速發展,我國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建設也取得了顯著的成就。就本科生教材而言,已經形成三種教材系列的格局:一是教育部主持編寫的法學教材系列,二是司法部主持編寫的法學教材系列,三是有關法學院校組織編寫的法學教材系列。當然,在這一格局之外,還有一些“散兵游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市場雖然保持了一個高速增長的勢頭,師生們也有了更多的選擇自由,然而這種繁榮背后所隱藏的危機,也是不可回避的。其中存在的那些困惑我們的問題,則需要我們進行深入思考和處理。
什么是教材,當由誰來組織編寫?是法學權威還是人人皆可?在大學剛剛設立的時候,由于書籍比較缺乏,教師只能通過呆板的系統面授,甚至念講稿來傳播知識。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書籍日益成為人們的生活必需品,其中專為學生編寫的法學教科書,為人們學習法律專業知識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是,應當看到,整個法學包括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編寫出版則還置身于計劃經濟的囚籠。教育部、司法部、各法學院系以行政權限為據,包辦壟斷了大學法學教材的編寫出版工作,學者個人若無它們的行政指令,基本上不能染指教材。與此同時,上述三家又紛紛單起爐灶,各組人馬進行編寫。最終結果是出現了法學本科教科書參差不齊的現象。在法學教育發達的國家,只有那些對某一學科有經年累月地深入研究、全面把握的權威學者,才能編寫此類教材。然而,在我國,各大法律院系只要編寫人馬齊全就可以編寫一套自己的法學教材。如此眾多的法學教材中固然也有一些精品,但大同小異、雷同抄襲,概念、邏輯混亂的教材也不少見。我認為,青年學生如同一張白紙,法學教科書就像一名畫家。只有技藝高超的畫家才能在白紙上作出一幅佳作。品質低劣的教科書只能使那些辨析能力差的學子受到誤導,被引入歧途,這種惡劣的后果無論是對未來的中國法治建設,還是對法學研究事業都會造成莫大的危害。而受害的學生如果不是經長年累月的努力,是難以消除這種影響的。
教材的內容該如何安排?案例分析是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材忽略的內容.長期以來,案例從來不被看作法律的淵源,案例分析被認為是較低層次的研究不宜錄入教材中,加之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案例編篆機構,案例分散在眾多的報刊雜志和編篆方法各不相同的匯編之中。新聞報道是否具有援引資料應有的真實性,常常需要仔細地甄別。經過作者加工之后,收入各種匯編的案例,往往失去原始面貌,因此,選擇適用于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教材的案例更需要更多的創造性工作。另外,蘇聯法學的影響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材中隨處可見,蘇聯法學從50年代輸入中國,并且成為主流之后,至今影響還是很深.比如引用馬克思等革命導師的著作來說明某一種法律的本質和調整對象,逐條解釋現行法律的基本原則并加以論證其正當性.
在高等法學教育中究竟采取何種教材?是根據一些部門、出版單位及“知名專家”的壟斷利益而要求編纂統一的法學教材體系呢,還是根據學術研究的現實狀況采取多元化的教材體系?這是衡量一個國家法學發展開放程度的重要參照,也是能否以多元的學術和教育支持法制建設的學術支撐。現在,教材的使用上很難實現自由選擇,由于各法學院系處在“近水樓臺先得月”之優勢地位,雖然教育部、司法部組編的教材在質量上要略勝一籌,而學生手中的教材大多是本校產品,本是教材消費的上帝——學生教師,在這種地方保護主義的作用下被晾在一邊,低質產品大行其道,優勝劣汰的市場法則全無功用。
對于以上問題,我認為,教材的編寫,應積極鼓勵學有成就的法學家把自己的成熟的研究內容編寫成見解各異的教材,主管部門只是給以政策性調控就行,而不用去考慮教材的編寫者是否是法律權威還是無名小卒,只要你對研究有成熟的見解就可以編寫教材。教材的內容不能搞大一統,可以在教學大綱基礎上百花齊放,最好能借鑒國外先進的教材編寫方法和內容,勇于打破我國法學教材的傳統編寫模式,因為教材的多元化對法學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教材出版后交給市場,讓教師、學生根據自己的需要來自由淘汰,只有這樣,那些經過市場洗禮的貨真價實的好教材才能脫穎而出,才能建立教材的權威性。其實,法學的真正繁榮,一個重要的標志就是一門學科有數種各具特色的教材,而且教材的選用要真正實現市場化,即由讀者、教學單位根據自己的判斷與需求來選擇。
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選擇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關于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選擇很長時間以來一直是處于被忽略的地位。而教材的好壞是決定教育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它將影響一代人,進而對整個社會發展產生或正或負的作用。我認為,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選擇上要想真正徹底改變教材耽誤人才的落后局面,就應該結合以下幾點做出考慮:
首先,在教材選擇上,應與教學目標配套。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的教學目標也是高等法學教育的目標,即培養對社會有用的法學家,培養具有獨立思維能力、判斷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而不是培養只會背誦條文的學生。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選擇上也應當適應這一目標。由于受蘇聯教條主義以及我國法學教育之“培養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目標影響,我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內容多為政策、法律的注釋。事實上,我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完備是和立法的完備保持同步的。這就使得我國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育以講授政策、法律的條文為根本,為制定出來的政策、法律作正當性注釋。當然,就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育而言,法條的講解的確非常重要,它甚至是整個法學教育的基礎,但它卻不應該成為法學教育的核心。但是對于法學人才的培養,主要的事情不是詳盡地背誦今天有效的條文,試想如果10年以后,在執行業務中,也許與這些條文的絕大部分無關,背誦對他有何用處?因此,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育的關鍵在于考察那些根本性的東西——包括各種法律概念、法理精義、立法技術、解釋方法等等——從而把握據以制定條文的種種內在、基本、穩定的要素,以獲得一種洞悉法律及其發展規律、并予以靈活運用的智慧。
另外,國家司法考試將影響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育的教育方式,進而影響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法學教材的選擇。司法考試的一個特點是考查的范圍廣、內容細、難度相對不大,考點為法學基礎知識,不能反映考生的理論功底。不少法學本科生經過系統的四年專業學習不能通過司法考試,而一些非法律專業的考生??袔妆舅痉荚嚱滩?,經過幾個月短暫的沖刺卻能通過考試,這對法學教育來說無疑是莫大的諷刺。在過去的法學教育中,一些高校擅長于進行理論研究,提高學生的學術素養,豐富學生的法學思想,夯實學生的理論功底,這種教學模式對提升法學教育層次具有積極的作用。司法考試的現狀促使相當一部分的高校在司法考試的指揮棒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學生通過考試關,而放棄理論素養的培養,這種教學方式培養出來的學生多是機械型、記憶型的,而非學術型、思想型的。這也不符合新時期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這一局面的出現,將是法學教育的悲哀。司法考試是法學教育的試金石,不能通過司法考試這一關,很難說這個高校的法學教育是成功的,學生接受再豐富的法學知識也無濟于事。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的重頭戲仍是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常設課程,所占分值比例較大,而其它課程所占分值較少,有的只占一、兩分,甚至有的內容多年不考。以成敗論英雄的實際現狀迫使各高校減少、放棄特色課程,轉而圍繞司法考試的考點來安排教學內容,甚至把司法考試教材作為法學本科教科書,如此缺乏特色的教學內容將會使法學教育淪于平庸。因此,在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教材的選擇上,我們應盡量避免這一尷尬。
其次,教學方法的變動影響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選擇。目前,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高等教育正醞釀著教學改革,課堂上教師“填鴨式”的講授方法因其合理性﹑正當性問題而受到質疑,取而代之的是老師和學生之間的雙向互動的教學方式,案例教學法﹑討論式教學﹑專題研究等多種教學方法在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作用。模擬法庭教學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通過篩選合適的案件,給學生更多的親身參與案件的機會,使學生迅速熟悉案件的運行程序,這種身臨其境的感覺,比純粹的單一講授在效果上要好的多。面試也成為考試的一種可行之舉,在考試之前,準備好幾十道題作為備選題目,由學生進行隨機抽出題目,選中兩三道題進行準備,然后口頭回答,這樣既可以考察學生對基本知識的掌握,又可以鍛煉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和記憶力及臨場應變能力。那么,針對不同的考試方法,選擇教材時也是側重點不同的。比如案例教學法,選擇教材時盡量選擇和生活比較貼近的案例教材,在把握理論基礎上,掌握實際經驗進行學習。
最后,選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材時,應考慮選用一些國外原版教材。行政法作為一個部門法起源于歐洲,在歐洲發展,完善。我國行政法的起步比較晚,大量的基礎理論多借鑒外國,所以適當選用一些國外原版教材,特別是發達法律制度國家的優秀教材,對我國的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教材建設將有所幫助。原版教材最大的好處還在于原滋原味,沒有經過譯者的加工,學習時可以根據個人的理解進行分析解讀,避免曲解作者的原義,有利于法律思想的傳播。
參考文獻:
[1]賀衛方.中國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2]張艷麗.法學本科教育目標與教學方法.北京理工大學學報.2007(2).
[3]周守倫.法學教育與市場經濟.現代法學.1995(5).
[4]蘇力.當代中國法學教育的挑戰與機遇.法學.2006(1).
[5]李化德.英國的法學教育.現代法學.1996(6).
關鍵詞:診所式法律教育;民事訴訟;教學方法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0-0274-02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及其特點
診所式法律教學模式是一種以培養學生的技能、法律道德和專業責任感為核心的法律教學模式。其起源于美國20世紀60年代,是傳統的判例教學法不斷發展的產物。這種教學模式不僅借鑒和發展了判例教學法的經驗式教學方法,而且還借用了醫學領域的臨床教學模式,通過教師對實際案件的具體運作過程來指導學生,從而培養學生把課堂上理論知識貫徹到實踐中去,提高了學生在實踐中自己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且真正地鍛煉了學生的法學知識運用和實踐能力。經過近五十年的發展,診所式法律教學模式已經成為法學教育中經典的教學模式 [1]。與傳統法學教育模式相比,其具有如下特點:
1.內容上強調實踐性。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內容有很多,但實踐性是其最顯著的特點,強調學生從經驗中學,從實踐中學。診所式法律教育通過指導學生真實案件,真實參與到從事法律職業的工作環境中,運用法律技能,并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最終作出恰當的訴訟或非訴訟實踐活動。這樣就給了學生接觸實踐的機會,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實際運作流程,避免了傳統的法學教育只停留在書本上的被動的識記模式。
2.方法上突顯互動性、技能性。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學方法有課堂和課外兩種形式,課堂內采用角色模擬訓練、互動式個案指導、小組討論、頭腦風暴和課堂游戲等;課堂外采用法律咨詢、案件等。診所教學超越了傳統課堂的時空界限,改變了知識從老師到學生的單向流動,給予了學生主動參與、師生互動和實際演練的機會。同時,通過診所教育,學生們能夠切實地掌握重要的專業技能,如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思維能力、事實的調查能力、與當事人的交流、法律咨詢、談判、訴訟等各種法律服務所需要的必備技能。
3.重視學生主體地位,教學效果注重啟發性。以學生為主角是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重要理念。在診所式法律教育課堂中沒有傳統意義上的老師和學生,師生均是具體案件的承辦人。學生們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教師甚至只擔任次要的指導角色,而讓學生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學生充分運用自己在課堂上所學到的法律基礎知識,緊緊圍繞所承辦案件中面臨的法律問題,并且按照自己喜歡的辦案方式和程序來進行處理。教師只對學生的行為進行宏觀的指導和監控,并且在案件討論的過程當中提出自己的意見,這種方式極大地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學生的主體地位得以確立。
4.評價方式獨特。傳統的法學教育以單純的期末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呈現出一種應試教育的特征。這種教育模式無法評價學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斷能力,很難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和獨立的思考能力。而診所式法律教育根據教學目標創造出一套全新的與傳統教學評價方法不同,同時對學生學習成果和教師教學成果進行評估的方法。在診所式法律教育中,學生更加關心的是他們所承辦案件的成敗與得失,更加關心當事人對案件結果的感受,學生關注的焦點同樣也是教師對他們進行評價時所關注的焦點。案件的成敗固然是評價教學效果的標準,但這只是一個方面,最重要的是要考核學生是否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真正地學會運用法律并認識到法律精神,是否得到了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 [2]。
二、中國傳統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存在的問題
1.中國傳統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傳統的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式采用“填鴨式”,只重視理論灌輸,而不太重視司法實踐和民訴法的關系。這種方法產生并延續至今的原因在于:第一,許多政法院校專門設立訴訟法教研室,阻斷了其他法學課程與民事訴訟法學的聯系和交流,使得民事訴訟法學日益成了一門枯燥學科,只能從理論到理論。某些從事民事訴訟法學教學研究的教師自身的理論與實踐脫節現象更加加劇了“書院式”教學方法的采用及流行。第二,“書院式”教學方法,一般都由主講教師講臺上講,學生則在下面記筆記,到考試時,學生只要背住即可??荚囋u一個簡單的分數而學生往往在考試完之后就將知識還給了教師 [3]。這種教學法特別強調教師的作用,而不能充分的調動和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
2.傳統教學方法存在的問題。法律教育應當以職業教育為目標。如前所述,傳統的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仍是以教師講授為主,學生參與為輔,所培養出來的學生還不能很好的適應司法實踐的職業要求。民訴法學教育缺乏相對成熟穩定的運行模式,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教育理念落后。目前中國法學教育的思想很大程度上還屬于應試教育范疇,忽視學生個人特長、能力、創新思維等綜合素質的發展,是一種畸形的教育模式。在這種教育理念的影響下,法學教育一直比較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而忽視專業技能的培養。(2)“學院式”教育和法律職業教育仍有很大差距。傳統的課堂講授法的不足之處在于大多數學生不能形成主動性,缺乏獨立思考和獨立辦案的能力。盡管在民訴法學教學方法上的不斷探索和嘗試有助于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但學生畢竟沒能真切地參與到案件的處理過程,所學的法學理論并未經過實踐的檢驗,法律技巧并未得到運用,學生畢業之后往往要適應很久才能獨立辦案,這與法律職業教育的目標相去甚遠。
三、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理念對民事訴訟法學實踐性教學的啟示
民事訴訟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法學學科,對于本學科的學習,不僅要有系統的法律知識的講授,更重要的是要使學生參與到法律實踐中去,把理論貫穿到實踐,用實踐來檢驗理論。傳統的民訴法學教學重視知識的灌輸而忽略了對學生的實戰訓練,因此,實踐性教學一直是教學方法改革的方向。上述診所式法學教育,在實踐教學上的成功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到民訴法學教育中來。筆者認為,民訴法學實踐性教學改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確立法律職業教育的教學理念。我們應當改革現行法學教育中還或多或少存在的以應試教育考試為主的教學現狀,創立素質教育的教學考核模式。要把考試從考記憶、考模仿力轉到重點考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上,建立起一整套符合實際需要的考試考核標準,重視診所式教學法的推廣與應用。
2.完善已有的案例教學法,推廣雙師同堂解析民事疑難案例教學法,充分發揮案例式教學方便實用的優勢。案例教學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第一,選擇案例要有明確的目的性,應當以教學目標為導向,以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為目的;第二,選擇的案例應當真實,切忌空穴來風,閉門造車;第三,案例的選擇要典型,所謂典型即是指案例具有普遍意義。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啟發式教學,對于啟蒙學生運用訴訟法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思維非常重要。此外,也應該注重教學方法的革新,如程序法結合實體法解析民事案例的方法。雙師同堂解析民事疑難案例是對案例教學法的創新和發展,應當繼續推廣,惠及更多的學生。
3.細化模擬法庭的實訓內容和環節。在以往的模擬法庭訓練中,重點往往集中在開庭審理階段,而事實上一個民事案件從、受理、答辯到審理前的調查取證、證據開示、調解等程序也是處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環節,筆者建議在今后的模擬法庭實訓中應當重視庭前程序,給學生展示一個完整的民事案件處理過程。
四、法律診所教育視角下教學方法改革的對策
為了實現中國高等法學教育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法律專業人才的任務,必須進一步推廣能夠提高實踐能力的診所式法律教育方法。并以這種新型教學方法作為輔助教學手段,推進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為了順利移植診所式法律教育,中國必需從思想上到具體制度保障上作一系列變革。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意識形態領域的變革。廣大法律教育工作者應轉變觀念,加強對學生實踐能力培養的重視。把法律教育的目標定位為職業教育,樹立起正確的教育觀念,科學的教育方法才能順利推行。只有觀念轉變了,我們才會有勇氣制度創新,為診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國的推行提供制度保障。
2.資源保障。(1)專項經費。應充分發揮各法律院系全體師生的主觀能動性爭取各方面社會資源的支持。如呼吁政府、社會以及各界人士建立法學實踐教育公益基金,號召投資者與法律診所協會建立友好互助關系等。(2)師資。一方面可以聘請有經驗的律師或法官擔任診所法律教育的兼職指導教師,另一方面可以加強本校教師實踐能力的鍛煉和綜合素質的提高。(3)案源??梢酝ㄟ^走進社區進行法律宣傳,社區法律咨詢等方式與老百姓接觸,使法律診所在群眾中獲得一定的認知感。
3.加強制度建設。(1)培養模式。可將法律診所教育的對象限定在大學二年級以后的學生,他們已經積累了一定的法學基礎知識。沒有任何理論指導的實踐必將是盲目的,我們應當遵循在理論的指導下進行實踐的原則。(2)評價制度。法律診所教育由于其實踐性,其評價標準不應只是簡單的成績單,而是通過學生的實際工作所反應出來的綜合素質。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多元的評價體系與評價標準。法律診所應當建立起學生自我評價、客戶評價、學生辦案小組內互評與指導教師評價相結合的評價體系。此外,還可以以承辦案件的成敗,當事人的滿意程度以及學生在辦案過程中所積累的解決問題的思路、方法、技能和職業道德素養等諸多因素來綜合評價。
參考文獻:
[1]劉曉善.診所法律教育模式與中國法學教育改革[J].法制與經濟,2009,(2):112.
關鍵詞:司法實踐;案例分析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學科,這種實踐性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法學研究必須在國家既定法律框架之內,關注現實社會生活中所發生的形形案例的合法解決。完全脫離既定法律規范和現實案例的法學研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即非“法教義學”或“注釋義學”,而是“哲學”,“經濟學”或“社會學”等其他學科在法律領域的運用。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后者是沒有價值的,恰恰相反,其對于法律規則的構建具有極為關鍵的作用,對于一個法治國家和一個處于社會與法制轉型的社會尤其如此。如果我們承認法學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學科,承認法律人的思維有其內在的特性,承認法律實務問題的解決不能超越既定的法律規范(包括成文與不成文的規范),則法教義學的研究是無法輕忽的,并且必然構成法學研究的主流。
各類訴訟學與法理學、法史學等理論法學不同,具有很強的應用性和操作性,多年的教學實踐證明,運用司法案例是十分有效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能幫助教師豐富教學內容,改革教學方法,完善教學手段;既能使教師運用生動、形象和真實的案件事實進行課堂講授或組織討論,又方便學生對抽象的法學概念、訴訟原理及相關知識范疇深入理解、掌握和應用,促使其對所學知識能夠深刻領會,融會貫通,不僅牢牢掌握相關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三基“,和重點、難點和疑點的“三點”,而且還可實現“三個統一”,即“法學理論與法律實務的統一,理性與感性的統一、法律科學與操作藝術的統一”。從而使學生提高學習能力,改善學習方法,增強在校學習和未來擇業的針對性、指向性與適應性,造就更多的高素質的司法人才。
一、編寫司法案例的原則
(一)案例資料事實求是原則
所有案例均來自于真實社會生活而非向壁虛構。如實描述案例事實和法院判決,以體現問題的現實性與分析的實踐性,并與法院判決形成有效的對話。但,為了保證論述的簡潔充分,對部分案例的事實部分也可作必要的剪裁,以凸顯所涉及問題的法律意義。
(二)評析以現行有效法律規范為原則
對案件評析必須以現行相關法律規范為基礎,法律問題的解決必須在既是法律規范框架內,而不能純然從理想中的法律規范出發并一味的批判現實規范(即使其確定不合理的或不完善的)。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將法律規范簡單地套用到案例中,因為對于所涉案例究竟適應何種法律原則和規則,在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時應如何選擇,在法律規范的涵義不明時如何進行解釋,這些都是法律適用中所不可回避的問題,而且也正是法律人視角的獨特性所在。此外,在涉及現行司法規范本身合理性場合,也應在嚴格區分現場規范和理想規范的基礎上,對相關法律規范的改善提出建議。
(三)尊重主教材原則
案例資料安排的章節順序必須與主教材章節順序安排保持一致,為幫助學生全面系統掌握訴訟法學基礎知識,必須依托一本相對權威的教科書,在具體內容上,則力求能反映相關訴訟法學的理論新發展,將許多對于中國的各類訴訟法學而言較為新穎的概念、原理和問題。這樣能使學生的學習具有一定的前沿性。
二、案例的主要類型
案例有著眾多類型,按不同的標志分類,主要有:
(一)按篇幅長短區分
小型案例:篇幅短小,在2000字以下。所反映的矛盾單一,層次比較簡單,線索清晰,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簡單的法律活動問題。
中型案例:一般數字在2000-5000字之間。反映了一組相關矛盾的事例,其結構,層次比較豐富,情節線索也比較復雜,要解決的問題多是案件的主要問題。
大型案例:往往以反映和解決綜合性問題為主,篇幅較長,一般在5000字以上。文章容量較大,矛盾多樣,層次復雜,線索繁雜,情節錯綜多變,能綜合全面地反映案件活動的全過程。
(二)按內容區分
專題性案例:是針對活動的某方面的專門問題的案例,活動目的比較簡單,適用的理論知識也比較集中單一。
綜合性案例:是以案件活動中所存在的事關全局性的問題,或以重大案件活動與內容,描述其出現、發展及其后果的全過程。
(三)按功能區分
評審型案例:主要介紹具體的某個實務的全過程,具有現成的方案與結果。要求研究者對該方案進行品評審定,指出方案與措施的科學性和關鍵性,同時指出其不足,評審時必須以相關的基礎理論為論據。
分析型案例:對案件活動狀態發展的描述過程中所顯露或隱藏的問題,進行尋找和挖掘,同時分清主次,探索原因,最后擬定對策,做出方案的抉擇。
三、案例的構成
(一)案例的內容構成
符合教學目的或使用要求的案例,在具體內容或表述上都十分豐富多彩,一份完整的案例必須具備以下要素:
(1)目標。
任何案例分析,都有有其目標或目的性問題,否則將失去實際意義。而且案例分析也不是純理論性活動,通過閱讀、討論或爭議,使案例所描述的事件活動有一個思考、處理的運作過程,最終以提示其內在規律,增進認識為目的。因此,案例應包括至少一項活動內容及其規律的說明,可以是揭示事件矛盾的活動;還可以是說明活動變化過程,也可以是指明事件發展趨勢等等。案例應把對活動及其規律的說明作為案例的主題或中心思想,進行編寫及組織討論時,使其成為案例內容構成中的目標要素。
(2)主體。
社會中任何事物活動都來自特定的活動主體,從這個角度出發來認定活動的條件、環境狀況,繼而采取相應的動作程序或過程。換句話說,任何一個案例都應當有事先確定的主體,以其立場、觀點來敘述實務的過程或運用,可以是從宏觀調整的政府立場來敘述,也可以是從當事人或執行者的觀點來敘述事件活動經過。
(3)背景條件。
事物活動都發生在特定的背景條件中,這種背景條件有宏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科學技術等方面;也有微觀的時間、地點、人物及其歷史沿革與工具等等。不注意或缺少這些背景條件,主體活動會成為不可理喻的活動行為或者盲目進行的動作,還會成為虛擬的事故或說教式的敘述。
(二)案例的形式構成
形式構成是指案例的格式、編排順序和結構。一般由三部分組成:即標題、正文和結尾。
(1)案例標題――是對所描述的實務活動最具概括性的歸納和揭示。一般有單一標題和復合標題(即主體標題加副標題)兩種形式,可依具體需要選擇其一即可。要求案例標題能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既讓人對該案例有一個方向性的了解,又能吸引人們對該案例產生必讀的興趣。
(2)案例正文――正文是案例的主要內容,起主干作用,包括事件、分析、問題和思考等方面。首先要描述事件活動發生、發展的全過程,要求背景材料完整,情節清晰;既要簡明易讀,反對過于文學化,又要層次清楚,能將活動的來龍去脈說清楚,尤其要注意重點突出與防止遺漏重要細節相結合。
(3)案例結尾:結尾部分一般是對正文部分的總結和歸納,如解決問題的方案措施的策劃、績效、事件發展的未來趨勢等。
總之,案例的編寫沒有固定的模式,要注意防止案例公式化的傾向,因為多樣化的案例能使案例教學的啟迪性明顯而濃烈。
四、案例分析的方法與過程
(一)案例分析的基本制度
案例分析是教學案例研究與教學的關鍵環境。主要有如下重點:
應從兩個角度出發:
1.站在當事者角度:案例分析雖屬于間接經驗的“式學習”,但是不能完全站在局外人或旁觀者的角度,“純客觀”的學究式地去分析和評論,而必須“進入角色”,站在案例中主要“角色”的立場上去觀察與思考,設身處地的去體驗,這樣才能有真實感,壓力感和緊迫感,才能達到預期的分析與學習目的。
2.站在主管者的角度上:從主觀者角度出發,是使案例分析具有全局性和綜合性,若只站在一般管理者角度上,則分析結果導致只能符合局部觀念,所以,只有站在案例的主管者角度上,以主管者身份去全面、綜合的分析與提出決策方案。
(二)案例的分析方法
案例分析方法,主要取決于案例的具體情況與分析者個人的認識水平。筆者認為以下方法較為妥當。
1.系統法。把所分析的組織看成是處于一定環境中的一個系統,了解該系統各組成部分和它們的相互關系,就更能深刻地理解有關的行為和更清楚地看問題。
2.行為法。
分析著眼于組織中各種人員的行為與人際關系,重視人的行為,因為組織本身的存在。它的“思考”與“行為”都離不開具體的人,都有要由其成員們的行為來表現,組織中的人與外界環境的關系。他們的價值觀、行為規范、有關的組織因素與技術因素等,都是行為法所關注的。
(三)案例分析的一般過程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找出案例的關鍵問題,即主要矛盾是什么。
2.找出與關鍵問題有關的重要問題。
3.確定適合本案例的一般分析方法。
4.明確分析的系統與主、次系統,及其它們之間的關系,并找出構成自己分析邏輯的依據。
其次,案例課程的學習過程,基本上是一個學生通過自己的努力來逐步領悟的過程,學生的學習主體作用體現得非常突出,這同以往系統的理論學習有著很大的區別。案例學習過程主要包括:閱讀、分析準備、課堂討論、心得與發現記錄、撰寫書面分析報告等環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制化進程的加快,法律專業人才缺口增大,就業方向不再局限于傳統的司法、行政機關等單位,企業、金融機構、社會團體及其他事業單位等均有所需求。然而高職高專法學專業學生的理論研究深度無法與本科生相比,加強實際操作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來彌補這一不足是其正確的發展方向,特別是金融類高職高專院校的畢業生大多進入企業、金融機構工作,主要是需要實際操作的能力。為解決刑事訴訟法教學內容枯燥乏味、無規律、抽象不容易懂等問題,基于日常教學經驗的積累,有必要探討將流程圖教學法引入刑事訴訟法的有效途徑。
一、流程圖引入刑事訴訟法教學中的可行性
1.程序性、步驟性的操作環節,是適用“流程圖教學法”的先決條件。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破產法、稅法、仲裁法等諸多程序法內容,都是由錯綜復雜、環環相扣的諸多“司法程序”組成的。這些程序,也就是事態行進的步驟,本身具有時間性和序列性,這就為“流程圖”的適用提供了先決條件。而程序法的這一特殊性是其他任何學科,甚至包括計算機等理工類學科所不具備的。
2.步驟的煩瑣、結果的不可預知性,是適用“流程圖教學法”的本質要求。程序法較為煩瑣、機械,在諸多司法程序中存在著許多不確定因素。例如,刑事訴訟的第一審程序包括“立案”、“偵查”、“審查”、“提起公訴”、“開庭前準備”、“審理”、“判決”、“送達”等諸多程序。一個簡單的案件尚且如此,如果包含當事人眾多的集團訴訟、訴訟期間耽誤、上訴、二審、再審等因素,可能更加復雜。因此,一個相對明晰、可操作性強的“流程圖”是適合初學者掌握的最佳方法。
刑事訴訟:
3.程序法內容的相似性、重復性,是適用“流程圖教學法”的內在需要。從法源上講,程序法與實體法在20世紀不斷出現交融的趨勢。除了專門解決糾紛的訴訟法外,行政法、經濟法、民法、商法等傳統的實體法,已越來越多地出現程序法律規范,甚至程序法與實體法交融成為其新的特點。這些程序法內容,大體是相似的。例如,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管轄”、“立案”、“一審”、“上訴”、“二審”、“審判監督”、“執行”等訴訟的基本環節規定是相似的。
二、流程圖法在刑事訴訟法教學中的可行性措施
通過三大訴訟法流程圖的對比來講解訴訟程序,可以提高教學信息的集成度,給學生以感性認識,加深記憶。利用多媒體演示流程圖課件可以獲得最佳的效果。如沒有完成課件制作也可在課堂板書上實施流程圖法,但其表現力及整體感略有欠缺,因此,仍需將紙質的流程圖印發給學生作為補充。
1.充分利用網絡及多媒體技術。要充分利用網絡特別是多媒體技術來實施本教學法的重要手段,可增強教學的交互性,實現教學資源共享。
2.通過模擬法庭或實習等形式,提高學生對刑事訴訟程序的綜合運用能力。僅在課堂上教授了訴訟流程并非教學的終點,還要為學生創造并提供多種參與實踐訓練的機會?!澳M法庭”的教學內容主要是訴訟法,與傳統教學法相比,流程圖法更容易結合“模擬法庭”教學。在教師的設計、指導下,學生自主選擇訴訟程序、訴訟主體角色,進行“模擬審判”,不僅打破原有“講授式”教學方法的學科界限,融合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知識,更重要的是通過自己親身演練提高獨立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另外,流程圖法也可用于辯論會及法律事務實習之中。
三、結論
綜上所述,在高職高專院校的刑事訴訟法教學中創新的采用“流程圖法”不僅解決了教師在教學手段上單一、陳舊的難題,也幫助學生掌握了學習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程序法的有效方法,對于完善法律知識的教育和宣傳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是大有裨益的。將流程圖教學法應用到高職高專訴訟法課程的教學中,會給學生直觀的概念,清晰的思路,使講解更加系統化,使學生更容易理解和記憶,同時也為其自學創造了條件,因此,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通過實踐新的教學法,解決高職高專學生學習訴訟法課程所面臨的缺乏整體感、記憶困難、知識混淆以及不會實際操作等問題。同時,由于本教學法突出各訴訟法的異同點,可以在整體上縮短訴訟法課程的課時,解決課時不足的問題。并且,該成果可以推廣到所有包含程序規范的法律課程的教學中,即不僅可以在單純的訴訟法課程的教學中使用本教學法,也可以在那些包含有程序性規范的法律課程的教學中使用,特別是對于較為復雜的程序,效果將更加顯著。
[關鍵詞]教學改革 民事訴訟法學 模擬法庭
近年來,隨著法學教育規模的擴張,法學專業的畢業生人數迅速增加。在就業壓力逐年加大的形勢下,傳統的法律原理講授型教學模式更是備受指責。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我國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培養計劃,也將實踐教學作為一項重要的教學內容。
一、法學教育的歷史發展
因法律淵源及培養目標的不同,兩大法系的法學教學方法也有明顯的不同。大陸法系的教學內容偏重于對法學理論的傳授、法律概念和法律條文的解析,教學目的意在培養學生的理論思辨能力,教學資料一般由系統的、有著嚴格部門法區分的學者論著和法典注釋構成,教學方法強調教師的系統講授而不是與學生討論。英美法系以培養法律服務型人才為目標,旨在將學生訓練得“像律師一樣思考”,強調對學生分析問題、口頭辯護以及語言表達能力等法律應用能力的培養。而判例法的淵源,為通過分析司法判例來了解法律原則與獲得法律知識提供了大量的經驗材料。因此,教學方法主要是案例分析法。該方法以判例為研究對象,教學內容強調對法官思維過程的探求以及對思維結果的分析、推理,并不強調對基本概念的闡釋及原理的演繹,也不嚴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教學過程注重師生之間的互動,在教師的帶領下組織學生對判決的意見進行分析和研究。
二、我國法學教育方式的改革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法律在親緣關系上更接近于大陸法系,因此教學方法不可避免地帶有濃厚的大陸法色彩。課堂教學以講授知識為主,輔之以作業練習、課堂討論、指導論文撰寫和專業實習等。但隨著高校擴招,學生人數的增加,在很多的法學院系中,作為輔助環節的內容不同程度地被弱化,理論知識的講授成為主導的教學方法。
隨著我國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變化,傳統的教學方式越來越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各種教學方法的改革在一些法學院系進行了有益的嘗試。比如案例教學法的引入。案例教學法在主要以培養法律實務人才的英美國家是一種最主要的教學手段。英美案例教學法的本質卻是對原汁原味的案例的研讀,目的就是要鍛煉學生們從紛繁復雜的案情陳述中一點點剝離出案件的實質。我們的案例,是經過加工整理過的、更適合教學的案例,問題的設計也是由老師進行,這和英美法系完全由學生自己從原汁原味的案例中尋找問題發現問題的基本做法并不相同,最終使得英美的案例教學法又成為一種本土化改造的產物,其實質是一種舉例法。
除案例教學法外,模擬法庭教學也是法學方式改革的有益之一嘗試。模擬法庭教學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扮演訴訟法律關系主體,以司法審判中的法庭審判為參照,模擬審判某一案件的教學活動。模擬法庭教學最主要的教學目的在于通過對司法案件的實踐,提高學生的司法技能,培養學習興趣和主動性的學習態度。但改革中同樣暴露出一些問題,例如:許多課程難以用模擬審判的方式進行。在教育部規定的十四門主干課程中,法理學、憲法和中國法制史就很難采用模擬法庭的形式。即使是在那些可以適用模擬法庭教授的課程中,也存在著實體法課堂只注重實體結果的推導,而程序法課堂僅注重程序的演進等明顯的部門法特征,導致學生難以對訴訟形成整體的、全面的認識。
三、民事訴訟法教學方法的改革方向及措施
民事訴訟法學是一門既有自身理論體系又具有極強實踐性特點的學科。在傳統教科書的整體構成方面,理論性的知識大多體現在總論部分,側重于對訴訟理念與意識的培養,而分論部分的內容主要是各種審判程序、執行程序,更側重于實際操作。通過對總論部分理論知識的學習,使學生深入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則,形成較為完善的知識結構,培養良好的訴訟意識,為法律思維的訓練奠定基礎。此后,在具體制度的學習中,輔之以規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引導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從而進一步培養學生們的法律思維能力與法律適用能力。案例分析的教學方法,不必完全迎合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學法,可以由教師對案例的原始材料進行適當的加工整理,以使案例脈絡清晰,爭議焦點突出,并設置針對性較強的問題。教師可以通過案例分析來闡釋理論,學生也可以運用所學的理論對案例進行分析,以檢驗對理論知識的掌握。
在學生們初步具有了訴訟的意識以及發現、分析并處理事實和法律問題能力的基礎上,進入審判程序的學習階段。此時理論的講授、案例的分析應該退居次要的位置,觀摩庭審、模擬審判等方式應該成為主要的教學方式。觀摩審判,既可以走出去,到法院去進行觀摩,也可以請進來,因為法學院現有的模擬審判實驗室完全可以勝任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模擬案例的選擇,要選取那些案情復雜、爭議較大、證據較多的真實案件,以避免出現雙方當事人將書、答辯書宣讀完畢之后無話可說的尷尬。在模擬之前,除角色安排以及各自分組準備之外,教師無須做過多的指導,學生們也無須做過多的演練,避免模擬異化為演戲,以鍛煉學生的談判和庭審辯論能力,以及臨場應對、制作規范法律文書的能力,最后由教師,也可以邀請法律實踐部門的人士共同對模擬審判進行點評。
綜上,民事訴訟法的教學方法,應該是一個由理論講授、案例分析、觀摩審判、模擬法庭以及理論、司法能力測試相結合,針對不同教學對象、教學階段和教學內容的多元化的綜合方法體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