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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食品藥品質量管理水平,預防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提升監管效能,切實保障公眾飲食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關于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人約談制度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10]48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依法對食品、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實施約談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約談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約談,是指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為防范和控制食品藥品質量安全風險、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除在日常執法中因調查取證需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之外,針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和食品藥品安全隱患,通過與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員面對面談話的方式,進行宣傳教育,要求其正確認識問題、分析原因,并督促其整改,落實單位食品藥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條:約談情形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約談該單位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員:
發生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
因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立案查處,需督促其整改的;
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隱患,且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產品經監督抽檢或風險監測為不合格或結果異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群眾投訴舉報、被媒體曝光、協查案件較多或影響較大的;
信用等級評定為不良信用或嚴重不良信用的;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認為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約談原則
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約談食品藥品單位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應當遵循屬地管理、依法規范、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屬地管理
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轄區內食品藥品單位進行約談。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單位組織約談:
(一)發生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重大(Ⅱ級)及以上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社會影響較大的食品藥品突發事件;
(二)違法違規行為在本市范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
(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組織的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風險監測、輿情監測中發現問題且須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直接約談的;
(四)上級部門指定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約談的;
(五)其他須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約談的。
第七條:約談對象
被約談單位參加約談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人員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產品質量負責人或其他相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三)其他需要約談的人員。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約談而授權其他人的,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被授權人持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書按時參加約談。
第八條:約談內容
約談內容一般包括:
(一)通報被約談單位違法違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食品藥品安全隱患;
(二)宣傳食品藥品監管有關法律法規,督促被約談單位履行食品藥品安全主體責任;
(三)告誡被約談單位將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了解被約談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和管理狀況,剖析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原因,聽取單位陳述;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內容。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針對約談的內容制作《行政建議書》。
若被約談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責令其整改,并制作相關執法文書,明確整改的內容和期限。
第九條:參加約談人員
組織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至少安排2名食品藥品監管人員參加約談,組成約談小組,并安排專人記錄。
約談由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承擔相應監管職責的內設機構負責人主持進行。必要時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主持約談。
約談小組成員與被約談單位或被約談人之間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著裝要求
參加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管人員應著制服、佩戴徽章。
第十一條:約談通知
約談前,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約談單位的應制作《食品藥品安全責任人約談通知書》,載明被約談單位名稱、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和主要參加人員,送達被約談單位。
被約談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參加約談的,應提前告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并說明理由,經同意后重新確定約談時間。
第十二條:約談程序
約談應按如下程序組織實施:
核實被約談人身份;
主持人或約談小組成員通報約談原由、目的等事項,了解及詢問有關情況;
被約談單位對存在的問題及情況進行陳述;
主持人或約談小組成員針對問題提出單位整改內容和期限,必要時送達《行政建議書》
第十三條:約談記錄
約談應當做好記錄并制作《約談記錄》,約談結束時,參加約談約談主持人(或相關處室、科室負責人)、被約談單位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約談記錄應載入單位監管檔案。
第十四條:情況反饋
被約談單位應根據整改要求積極整改,并根據期限將整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行政處罰過程中已下達責令整改要求的,可與約談的整改情況一并反饋。
第十五條:回訪檢查
組織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約談結束后的一定時間內對被約談單位進行回訪檢查,針對約談所提出的整改要求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約談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約談或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列入信用檔案,加大檢查頻次;
(二)事后查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相同原因造成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定》作為從重處罰的裁量因素。
關鍵詞:食品藥品安全 過錯推定 實害結果
近年來,我國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頻發,蘇丹紅鴨蛋、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爆炸西瓜、地溝油、毒膠囊、染色饅頭、假牛肉(用牛肉膏讓豬肉變牛肉)、毒豆芽、毒生姜、問題疫苗、刺五加注射液等事件不斷觸痛國人敏感的神經,針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愈演愈烈這一嚴峻形勢,國家將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擺在了及其重要的地位。
一、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取得的成效
(一)法律保障愈加完備。《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使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有了明確性的法條可依,更為嚴密的體現罪行法定原則。例如《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將生產、銷售假藥罪由危險犯轉換成了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罪,降低了入罪門檻;《刑法修正案(八)》在四百零八條后增設了食品監管瀆職罪,作為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監管體制愈加順暢。為了解決目前我國食品藥品安全"九龍治水"的問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提出將食品安全辦的職責、食品藥品監管局的職責、質檢總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工商總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是,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等。將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應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和檢驗檢測機構劃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承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加掛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同時,不再保留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單設的食品安全辦。通過整合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能,理清職責,完善責任體系,消除監管縫隙,提高監管效率,形成監管合理,實現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從生產源頭到消費的全程監控。
(三)打擊力度愈加加大。2012年1至8月,浙江法院共審結危害食品、藥品安全一審刑事案件97件,判處163人;公安機關破獲食品藥品犯罪案件1902起、抓獲犯罪嫌疑人3527名。公、檢、法部門加大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各部門加強溝通聯系,針對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的特殊性,形成統一的證據標準,明確和細化了打擊重點、有毒有害物質的界定、罪名的適用、共犯的認定、犯罪情節的把握和刑罰的適用等問題,共同提高辦案質量。
二、打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面臨的困境
國家對食品藥品安全犯罪重拳出擊,食品藥品安全形勢總體向好的方向發展,但不可忽視的是檢察機關在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仍存在著一定困境。
(一)主觀過錯構成要件困境。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定"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劣藥而使用或者銷售,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標準的,以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等條文中以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處罰建立在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的基礎上。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一些銷售主體為個體工商戶,對于相關的醫藥知識并不具備,加上假藥的包裝上所印的為健字號,犯罪嫌疑人認為是保健品而不是藥品,以不知情、沒過錯為辯解理由。并且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過錯的直接證據難以搜集或者不能全面、客觀的反映,而相關的間接證據在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過錯時,不能達到一致性并排除一切其它可能的存在綜合推斷出唯一的結論,使得檢察機關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陷入了左右為難的困境。
(二)實害結果困境。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等條文中以實害結果為重點,規定入罪門檻和刑罰幅度。但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使檢察機關陷入困境,食品藥品生產者制假主要有兩個關鍵環節,一個是原料,另一個是工藝,在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死豬肉為添加劑制作火腿腸,該火腿腸經過高溫工藝處理后,檢測結果是符合食用標準的,食用這種火腿腸是否會有隱性的、長期潛伏的嚴重結果無法得出確定的結論,最后這起案件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行政處罰而結束。司法實踐中,因個體差異、耐受性不同,有毒有害食品、偽劣藥品對人體生命健康的危害后果可能不會立刻顯現,更無法確定是否存在隱性的、長期的危害后果;即使是短期內顯現出來了,有時也很難確定危害后果是食品藥品還是疾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以實害結果為入罪標準,減弱了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
三、如何應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困境
(一)引入過錯推定責任。凡是食品藥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只要出現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檢察機關不必搜集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的證據,無需證明犯罪嫌疑人對所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可以允許犯罪嫌疑人證明自己沒有明知和過失,以"無過錯"和"客觀不能"為理由提出辯解。由于舉證責任轉移到了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無需證明其主觀意圖,也就相應地提高了對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作為食品藥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對生產、銷售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其履行了應盡的義務,就應當擁有證明其無罪的證據。這樣能促進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在經營活動中時刻履行最高標準的主義義務,以有效的措施避免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擴大行為犯的適用范圍。食品藥品安全的保護不能只是對靜止的當前時間段加以保護,還應該考慮長期的、隱性的動態保護。將一些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適時納入行為犯的范疇,即有相應的行為即構成犯罪,將對食品藥品安全的保護提前,降低入罪門檻,并設置相應的刑罰幅度,以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這樣能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有利于保護食品藥品安全。但需要注意的是,擴大行為犯的覆蓋范圍并不意味著可以毫無限制,動輒就使用刑法,這樣無異于將刑法的邊界無限擴大,導致刑罰的過度擴張甚至濫用。因此在擴大行為犯的適用范圍的同時,仍然要堅持刑法的謙抑性,在傳統刑法的框架之下做適當的變通,從而有效的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
【條款】《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虛假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回收食品進行登記。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用于生產各類食品,或者經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提示制度,將臨近保質期食品集中陳列出售,并向消費者作出醒目的提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染色、毀形等措施對過期食品予以銷毀,并記錄處置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解讀】上海市質監局在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嚴格監管基礎上,目前又形成了《關于進一步明確上海市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對食品回收管理制度作了進一步明確,如不得將回收的食品再作為原料生產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做好銷毀記錄,內容包括銷毀的品種、批號和數量、銷毀的原因、銷毀的方式、執行責任人等,銷毀過程應留有影像資料及銷毀記錄。
【現象】“地溝油”讓人們防不勝防,為了賺取更加多的利潤,一些不法商販在食品生產中添加對人體有害的物質。檢察人員在執法檢查中還發現,部分生產企業將廢棄油脂重新加工,或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爐再造,給市民健康帶來很大危害。
【條款】《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食品和下列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加工制作的;以有毒有害動植物為原料的;以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以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為原料的。
【解讀】從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角度出發,在相關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基礎上,對本市以往食品安全監管實踐中發現的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或者危害的食品,作了明文禁止,這也是地方立法的一大創設制度。同時,經過各監管部門的廣泛調查研究,本市對餐廚廢棄油脂的比較完整的監管方案及具體處理辦法已形成,目前正在征求市民的意見。
【現象】一些食品加工小作坊設備簡陋,生產環境差,沒有嚴格的制作流程,也沒有檢驗設備和人員,更沒有建立生產管理制度,小作坊經營者大多注重短期效益,惡意制假售假現象時有發生,危害消費者健康。
【條款】《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品種目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編制,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還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且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解讀】上海市質監局已制訂《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發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首批食品品種目錄》(征求意見稿)。其中,首批允許的小作坊食品目錄肉制品為白切羊肉,豆制品為板塊豆腐。
【現象】散落街巷“打游擊”的食品攤販,一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難題。一方面,攤販聚集所帶來的嘈雜混亂、交通占道,令附近居民飽受困擾;另一方面,部分市民也確實有此需求,希望能吃到“物美價廉”的小吃。對攤販的治理是堵還是疏?
【條款】《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相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區、縣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不得影響市容、交通、安全。
《辦法》還規定,攤位與開放式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在25米以上;禁止食品攤販在距離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100米范圍內設攤經營等。
一、指導思想及目的
通過宣傳讓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了解黨和政府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了解我縣食品藥品安全狀況,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監管舉措和成效,不斷增強生產經營者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社會公眾的食品藥品安全知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營造人人關注、支持、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的社會氛圍,為建設**“中國幸福家園”、構建和諧社會、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二、宣傳活動主題
尊重生命關注健康
三、宣傳活動時間
宣傳日定于2010年9月1日、9月3日。
四、工作任務
(一)統一思想,開展形式多樣的食品安全宣傳咨詢活動
1、各有關部門和鎮分別組織食品藥品企業在本企業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活動,懸掛宣傳橫幅,印發宣傳資料、設置食品藥品安全宣傳圖板(欄)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聲勢浩大的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活動,提高人民群眾的食品藥品安全知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2、宣傳日在金山鎮、鄢家鎮設置宣傳主會場,請縣領導參加,集中宣傳食品藥品安全。各有關部門設立舉報受理臺和假劣食品藥品展示臺,同時散發宣傳單、宣傳冊等。在宣傳點設立拱門懸掛宣傳活動主題。
3、宣傳重點要放在:
(1)宣傳近年來食品專項整治,特別是乳制品及含乳食品安全監管取得的成果。
(2)宣傳食品安全法律知識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識。
(3)宣傳一些企業堅持誠信,確保食品安全的好典型。支持和保護名牌企業和名牌產品。
(4)宣傳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各自的職能。
(5)曝光一些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典型案例。
(6)各有關監管部門都要在各自的宣傳點顯著位置標示本部門職能、投訴電話號碼。
(二)充分發揮輿論作用,做好宣傳活動的報道工作
1、縣電視臺做好活動期間的宣傳報道工作。主要介紹我縣食品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工作進展及取得的成績,主要使用以下宣傳用語進行宣傳:
(1)食品藥品安全,責任重于泰山
(2)民以食為本,食以安為先
(3)給食品多一點關注,對生命多一份負責
(4)家事國事天下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5)食品安全聯萬家,健康幸福你我他
(6)關注食品,關愛生命珍視健康
(7)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8)關注食品藥品質量,就是關注您的生命和健康!
(9)關注食品安全,共創和諧**
(10)創建衛生**,保障飲食安全
2、各鎮、各部門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開展食品安全科普常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要結合具體案例,教育廣大群眾特別是農民群眾增強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提高消費者食品安全依法維權意識和能力。
(三)積極引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參與宣傳活動
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責任,積極引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參與宣傳活動。在食品安全宣傳活動期間,食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可結合自身實際,自行選擇適宜方式進行食品安全宣傳活動。
五、活動分工
縣食品藥品安全辦公室著重抓好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活動的綜合協調和信息收集工作,制作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板報和宣傳資料,負責宣傳活動的總結上報。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宣傳藥品監管職能及相關法律法規、展示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管成果、普及用藥安全知識及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鑒別常識。
縣農業局、畜牧局:注重宣傳農產品源頭污染整治工作的成效及農產品安全識別常識,制作板報,分發相關宣傳資料。宣傳動檢整治成果及注水肉、病害肉識別常識等。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側重宣傳食品安全整治成果;舉辦假冒偽劣食品展覽和制作宣傳專板;組織編寫和分發相關宣傳資料。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舉辦真假食品鑒別展示和宣傳展板;組織編寫和分發相關宣傳資料;組織超市和食品消費企業設立宣傳專欄,展示宣傳板報,分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宣傳食品安全知識,要求集貿市場懸掛宣傳標語條幅。
縣衛生局:注重宣傳食品衛生法律法規、食品衛生知識和防止病從口入的基本知識,舉辦假冒偽劣食品展覽和宣傳專板;組織編寫和分發相關宣傳資料。
縣商務局:宣傳酒類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及法律法規,宣傳定點屠宰方面的相關知識,分發宣傳資料。
各鎮人民政府做好宣傳工作的選點、懸掛活動主題標語橫幅及桌椅板凳安排等工作,積極協助配合搞好宣傳活動。
六、工作要求
(一)各鎮、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食品藥品安全這項工作,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宣傳周日容和宣傳效果的落實。
(二)積極配合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報道工作。
(三)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的投入,采用印發食品藥品安全的科普資料,開辟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欄等形式向廣大人民群眾提供食品藥品安全服務。
一、強化宣傳,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的意識和能力
本著宣傳也是監管的精神,利用報紙、網絡、黑板報、廣告牌等手段,進工廠、進社區、進機關、進學校、進農村,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食品安全宣傳工作。全區相繼開展了食品安全宣傳周、食品安全進社區、315下沙大型假劣藥品銷毀和消費維權等食品安全宣傳活動。5-7月份區食安辦還組織各鎮(街道、園區)食品藥品督察員深入開展以小餐飲(含蘭州拉面店)整治為重點的專項整治工作。7月份,組織大學生們在我區彭埠、采荷、凱旋等地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暑期大學生志愿者食品安全知識進社區”社會實踐活動。
二、開展“服務企業送溫暖”行動
要按照市委提出的“六問六幫”要求,繼續深化向企業送溫暖活動。組織分局黨員干部深入企業,扎實開展向企業送信心、送平臺、送政策、送保障等“八送”活動。分局自3月開始,圍繞“關注民生、服務企業、推進城市化”集中組織開展服務活動。分局把服務月活動作為深化機關創滿意活動、轉變機關工作作風的重要內容來抓,體現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的特色。一是深入宣傳。采取形式主要以廣場和社區食品藥品安全綜合宣傳為主,具體內容包括:清理家庭小藥箱、幫助群眾辨別假劣藥品醫療器械、受理藥品醫療器械投訴舉報、發放食品藥品安全知識手冊、折頁,展示反映食品藥品監管成效和科普知識的展板等?;顒釉趨^政府、慶春廣場、四季青街道等7個場所開展,深受群眾歡迎。二是深入走訪企業開展座談、征求意見。到愛大藥業有限公司等20家企業走訪為提供政策方面的咨詢服務,幫助企業解決當前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三、銷毀假劣藥械
“3.15”期間,分局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物美超市廣場組織開展銷毀假劣藥械、宣傳食品藥品安全系列活動。銷毀假劣、無證經營藥械品種總數達700余種,價值20余萬元。通過宣傳活動,展示了區藥械打假治劣成果,也表明了分局進一步整治和規范藥械市場秩序的決心。
四、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周的活動
整個宣傳活動,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注重宣傳形式的多樣化;堅持正面引導為主,堅定人民群眾食品消費的信心;堅持普法教育與普及科學知識教育相結合,提高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參與意識和責任意識,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全力營造全社會“關愛生命,關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并在報、區政府oa網等開辟“食品安全知識”專欄,通過開展大型廣場宣傳咨詢活動、食品安全教育課等活動,以張貼宣傳畫、設立展板、現場咨詢、印發宣傳材料、實物比較等形式,進行全方位、多視角、多角度的宣傳食品安全法,以吸引廣大人民群眾的關注,最大程度的擴大宣傳面,同時在全區各大型超市、農貿市場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設置宣傳食品安全法的知識專欄和懸掛宣傳標語。全區共舉辦大型現場咨詢宣傳活動1次,食品安全法培訓班2期,張貼食品安全法宣傳畫800余份,發放宣傳材料多份,宣傳、咨詢、服務群眾近500余人次。
進一步加強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及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人民群眾的飲食用藥安全和依法維權意識。
二、選題背景
我局以“四下基層轉作風、強化監管迎改革”主題實踐活動和“加強五化建設、提高監管水平”調研活動為載體,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服務基層大走訪”等方式,征求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根據群眾反映的“多舉辦業務知識培訓講座,加強學習溝通、建議多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知識宣傳活動”。經研究,確定2014年民評選題評議的議題為“進一步加強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及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人民群眾的飲食用藥安全和依法維權意識”。
三、工作目標
以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動力,以深化“法律六進”活動和推進重點對象學法用法工作為重點,不斷創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健全社會普法機制,大力提升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在傳承發揚的基礎上,要立足新起點,開創新局面,創新舉措,推動案例普法、聯動普法、陣地普法全面發展,形成法制宣傳形式豐富、氣氛熱烈、城鄉統籌、群眾受益的生動局面,為推動我縣食品醫藥經濟社會跨越發展、營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
四、工作任務
(一)深化“法律六進”宣傳活動。全面推進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活動,擴大“法律六進”覆蓋面,讓法律滲入食品藥品監管的各個層面。
(二)加強專業法的學習宣傳。加強《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并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抓緊抓好。尤其要加強對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其他新頒布、新修訂的食品藥品監管法規規章的學習宣傳普及。
(三)積極開展專項宣傳活動。組織開展“12.4”全國法制宣傳日集中宣傳活動,并充分利用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月、“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重大節點以及各項法律法規頒布實施日,組織形式多樣的專項法制宣傳活動,推動各項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活動扎實開展。
(四)發揮媒體法制宣教作用。鞏固發揮簡報、電視等大眾傳媒的獨特優勢,加大媒體食品藥品安全法制宣傳教育力度;推進網絡、移動通訊法制宣傳教育力度,積極運用微信、QQ群開展食品藥品安全普法。
(五)加強學法用法工作力度。抓好食品、藥品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提高管理相對人的質量意識、守法意識、責任意識以及企業管理水平;加強對食品藥品協管員和信息員的培訓,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結合“法律六進”及日常檢查,加大新版GSP認證指導力度,提前介入,現場辦公,聽取企業需求,對實施新版GSP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解析,解決企業實際困難。
(六)推進普法依法治理活動。針對食品藥品安全等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不斷深入,開展專項普法依法治理活動,采取張貼法治警句、懸掛宣傳標語、發放法治文化宣傳資料等形式,廣泛開展“法治文化六進”活動,努力取得讓廣大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的普法依法治理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強化普法依法治理機構職責,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加強對食品藥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利用績效考核等方式推動食品藥品安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開展。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基本內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檢驗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五條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外,必要時,還應當依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作出相應調整。
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本行政區域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應當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風險的來源和性質;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風險涉及范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相關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內容。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送備案的企業標準,向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并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 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預先核準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h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核相關資料、核查生產場所、檢驗相關產品;對相關資料、場所符合規定要求以及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法律規定記錄的事項,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條 實行集中統一采購原料的集團性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出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交付控制。
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外,還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
第三十三條 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復檢機構)申請復檢,應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的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三十六條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三十七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明文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八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食品中發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規定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九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注冊,其注冊有效期為4年。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原因致使相關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和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添加劑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四十一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具體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收集網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匯總、通報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四十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含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對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重點加強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和檢驗費等,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組織、協調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重點加強監督管理。
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后,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名錄及檢測方法予以公布;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五十一條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五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布信息,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依據職責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采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制定、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規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并保存相關記錄的;
(四)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記錄、保存銷售信息或者保留銷售票據的;
(五)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設施、設備的;
(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的。
第五十八條 進口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報告有關疾病信息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六十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采取措施并報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第六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
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標準(一)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于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我鄉以食品藥品安全群眾滿意度為目標,關注民生,心系民眾,順利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食品藥品安全群眾滿意度穩定提升。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從街道深入到農村、從重點品種推廣到所有食品藥品、從定期檢查到突擊、定期檢查相結合,使我鄉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穩定前行。近年以來,我鄉發生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0例,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實現了全鄉食品藥品相關工作安全放心。圓滿完成了上級年終考核中各項任務,現對我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總結如下:
一、組織高度重視和建立健全專業隊伍
我鄉黨委、政府一直對食品及藥品安全高度重視,年初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總動員,召開鄉、村兩級干部會議,傳達了縣級食品藥品安全相關精神,明確了相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做到任務到人、到崗,責任到人。同時成立了以鄉長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成員由鄉協管員、派出所駐鄉民警、衛生院長、學校校長等組成鄉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村均成立相應機構,定立制度,并設立協管員、信息員。為全面落實地方政府對食品及藥品安全負總責的責任,并對領導小組開展日常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抽調專人、專車進行食品藥品安全檢查。狠抓落實、保證人員、經費、責任、措施到位。
二、制定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快速反應機制
根據我鄉實際出發,我鄉制定了《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從事故定義、組織機構、工作職責、監測、預警、報告及事故應急響應和保障等方面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根據預案組織了相關協同部門進行培訓,在全鄉進行演練,進一步提高我鄉應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三、廣泛宣傳法律法規,加強食品藥品安全意識
食品安全是我鄉黨委、政府一直關注的目標,我鄉從信息公開、輿論宣傳、政府引導等多方面入手,發動全鄉全員參與。同時通過標語、板報、廣播等宣傳形式組織開展一系列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咨詢活動。進一步加強群眾、經營者對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視,提高他們相關的法律法規意識,增強對劣質食品的認知,深入凈化全鄉食品市場。同時各成員單位結合各自實際,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培訓活動。
一是舉辦各類培訓班,從管理規范、專業技術、安全知識等角度,培訓管理人員、科技干部、技術人員、從業人員等,不斷提高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維護食品安全的素質和能力;二是印發了食品及藥品安全宣傳單,開展了“食品藥品安全深入農村社區”的活動,三是我鄉積極開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進行多種形式的宣傳,配合相關部門在重大節假日,宣傳活動日開展宣傳,各村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宣傳農村自辦宴席管理辦法,以板報、會議、標語、發放材料多方面宣傳,樹立群眾食品安全意識,建立社會防控體系,發放《農村自辦宴席制作要求告知書》、《家庭安全小知識》等宣傳資料。
四、強化日常監管機制和加強投訴舉報
我鄉把食品安全衛生檢查工作作為一項長期性、經營性工作抓下去,專人負責,積極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分析評估制度、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和應急預警制度,及時掌握食品安全動態,提高對突發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置能力,不斷建立“群眾參與、部門配合、多方協調、上下聯動”的食品安全衛生監管機制,確保全鄉食品安全工作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障全鄉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我鄉把集中整治與突擊檢查結合起來。對全鄉所有食品藥品經營主體進行整治檢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時,我鄉把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在全鄉進行公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群眾積極投訴舉報食品違法行為,集全鄉之力,確保我鄉食品安全綠色通行。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針,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抓點帶面,突出重點,創造特色,務求實效”的工作思路,探索建立鎮村兩級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機制,完善基層食品藥品監管網絡,為深入實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全方位加強食藥品安全監督,切實維護公眾飲食用藥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綜合監管體系和保障,廣泛進行宣傳教育培訓,努力提高我鎮食品藥品安全水平。
二、工作原則
遵照上級文件要求及我市2012年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實施意見,將食品藥品安全納入黨政工作目標管理,著眼于監管體制、機制、制度和手段的創新;立足于政府推動、部門互動、企業主動、社會互動、各方支持;按照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先易后難,突出重點,抓點帶面,整體推進的原則有序進行。
三、組織領導
1、成立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聘任食品藥品信息員:各村(居)委會及鎮直單位分管安全的工作人員及各村衛生所所長。
四、重點工作
1、全面建立基層食品藥品安全責任網。調整鎮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機構,配齊配強食品藥品安全專、兼職工作人員;加大食品安全工作投入,保證相關工作經費;建立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報告和應急處置系統;協助農業、質監、工商、衛生、商貿和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當地開展監管執法工作,協調解決當地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建立鎮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行政村食品藥品安全責任;在各行政村整合相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督網絡,統一設立食品藥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并加強培訓管理,充分發揮作用。
2、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作用,各種群眾性宣傳活動中,開展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建立固定的宣傳教育陣地,利用農村宣傳櫥窗定期刊出食品藥品安全知識,制作路邊墻體標語,在集貿市場設立食品藥品安全宣傳廣告牌或宣傳橫幅,將食品藥品安全知識教育列入中小學生安全教育課程;組織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和種植養殖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產技術培訓。
3、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逐步建立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加強農業投入品管理,在鎮主要集市建立農資連鎖店,在主要行政村建立農資放心店,杜絕禁用農藥、獸藥、漁藥和飼料添加劑的經營使用行為,減少藥物濫用;在規模畜禽養殖場、畜禽集中養殖村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及處理制度,切實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場。
4、加強食品藥品生產加工業監管。全面掌握轄區內食品藥品生產加工企業及小作坊基本情況,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食品藥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整治,基本消除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生產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生產加工行為;督促企業嚴格按照食品藥品質量衛生標準組織生產,杜絕使用非食品藥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藥品行為,嚴格開展產品自檢或委托檢驗,提升產品質量控制能力;質監部門每年對轄區食品藥品生產加工企業及作坊的監督檢查面和產品抽檢面達100%;積極推進生豬定點屠宰工作,生豬進點屠宰率達80%以上。
5、加強流通領域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嚴格規范食品藥品經營主體資格,基本消除無證照經營食品藥品行為;督促農村食品藥品經營者實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臺賬、不合格食品藥品退市和質量承諾制度,基本消除“三無”、假冒、過期食品藥品經營行為;落實集貿市場、批發市場開辦者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對主要農貿市場、菜市場開展攤位信用分類管理。
6、加強消費領域食品藥品衛生監管。積極推進餐飲業食品藥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普及面達80%以上;按照新的食品藥品衛生許可條件開展食品藥品衛生許可整治,轄區食品藥品生產、經營、餐飲單位衛生許可整治合格率達90%以上;加強對餐飲業的日常衛生監管,落實餐具消毒、保潔和防蠅措施,督促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上崗;推行家宴申報、現場管理等內容的農村家庭集體聚餐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農村自辦宴席的食品藥品衛生宣傳指導工作。
7、實施流通消費環節監管。所有行政村均建立“食品藥品安全示范店(院)”或百村千店市場工程農家連鎖店,食品藥品統一配送率達70%以上;嚴格規范食品藥品經營主體資格,基本消除無證照經營食品藥品行為;督促食品藥品經營者實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臺賬、協議準入、不合格食品藥品以及未獲生產許可證(列入無證查處范圍)的退市召回和銷售食品藥品質量安全承諾等六項制度。
8、實施餐飲消費環節監管。積極推進餐飲業食品藥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學校食堂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達到100%;加強對餐飲業的日常衛生監管,開展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衛生整治,餐飲店食品衛生抽檢合格率達到95%以上;強化肉品質量安全監管。積極推進生豬定點屠宰工作,定點屠宰率達95%。嚴厲打擊私屠濫宰行為,全面遏制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確保消費者身心健康。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加強基層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展示新時期基層食品藥品安全發展水平的一項民心工程。各村各所涉單位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組織上加強領導,切實保障監管工作的順利推進;各村(居委會、社區、林場)鎮屬企事業單位要落實一名分管領導,抓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同時,鎮政府要將這項工作納入政府年終工作考核內容。
2、周密部署,強化措施。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綜合監督及各個環節的監管工作。各村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周密可行的工作方案;對照監管工作要求和標準,查不足,找差距,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務,制定工作計劃,強化工作措施,切實履行監管主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