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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心房顫動 血管緊張素轉化酶抑制劑 心電圖 P波離散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influence of angiotensin coverting enzyme inhibitor on P dispersion(Pd), maximal time of P waves(Pmax) and recurrence rate of atrial fibrillation(AF).Method:59 patients, who had organic heart diseases combined with AF, were pided into two groups at random: the experiment group included 30 patients; the contrast group included 29 patients. patients from experiment group toke catopril, and observed the influence of catopril on Pd,Pmax and recurrence of AF. Result: After 3 months The Pd and Pmax decreased, and the recurrence rate of AF obviously decreased compared with the contrast group too. Conclusion: ACEI can dicrease Pd and Pmax, and at the same time can prevent the recurrence of AF.
Key words Atrial fibrillation; Angiotensin coverting enzyme inhibitor; Electrocardiogram; P dispersion
隨著心房顫動(AF)成為心臟電生理領域的一個熱點,近期對其發生的預測指標亦進行了較多探討。有報道AF患者的P波最大時限(Pmax)和P波離散度(Pd)較竇性心律增大[1]。血管緊張素轉化酶抑制劑(ACEI)能夠減輕心房電重構,減少復律后AF的發生,但ACEI對Pd和Pmax是否有影響呢?尚缺乏研究,本文主要做一點這方面的研究。
1
資料與方法
1.1 臨床資料
來自我院住院和/或門診病人59例,男35例,女24例,年齡25~78歲(平均年齡62.3±19.7歲),均為器質性心臟病合并陣發性AF患者,其中高血壓心臟病19例,冠心病心絞痛17例,心肌梗死13例,風濕性心臟瓣膜病10例。隨機分為兩組:實驗組,為30人,除給予常規藥物外加服卡托普利,每次25mg,一日兩次;對照組:為29例病人,僅給予相應的常規治療藥物。兩組病人臨床資料比較見表1。
表1 兩組臨床資料比較
組別
實驗組(例)
對照組(例)
高血壓心臟病
10
9
心絞痛
8
9
心肌梗死
7
6
心臟瓣膜病
5
5
1.2 方法
記錄12導聯常規心電圖(ECG),走紙速度50mm/s,增益為20mm/mV,每個導聯記錄不少于5個竇性P波。采用手工目測法測量各導聯P波的時間值,測量導聯在6個以上,均包括II及V1導聯,每個導聯測量3個基線穩定的竇性P波,取其時限的平均值,所測的P波最大時限為Pmax,最小時限為Pmin,Pd=Pmax-Pmin。P波測量的起點為其與等電位線交界處的外側,其終點為P波與P-R段交界處的內側。
上述入選的研究對象服用卡托普利前、三個月后分別描記ECG進行Pd測定;對三個月內實驗組和對照組發生的AF次數進行記錄。
1.3 統計
所有計量資料采用均值±標準差表示,組間差異進行t檢驗;記數資料用率表示,采用卡方檢驗,以p<0.05為差異有顯著性。
2
結果
2.1 三個月前、后Pmax及Pd的變化
三個月前、后實驗組與對照組Pmax及Pd的變化的比較見表2
表2 兩組Pmax及Pd的變化
組別
Pmax(ms)
Pd(ma)
三個月前
三個月后
三個月前
三個月后
實驗組
96.67±15.71
87.89±9.31
45.21±10.13
37.34±6.25
對照組
94.41±13.79
93.78±14.16
43.75±9.37
42.93±9.41
注:實驗組三個月前、后Pmax及Pd比較,p<0.05
2.1 三個月后實驗組與對照組AF發生率比較
三個月后實驗組與對照組AF發生率比較見表3
表3 實驗組與對照組AF發生率
組別
AF的發生次數
每例平均發生AF的概率
實驗組
35
1.67
對照組
89
[關鍵詞] 專利制度 獨占性 擴散性 企業戰略
一、專利的特性
專利制度自1474年在威尼斯頒布以來,經過幾百年、特別是經過工業革命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的發展和完善,現在已經成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接受的一項法律制度。今天世界通行的專利制度具有明顯的兩大特性,一個是從法律的高度保護專利的獨占性,另一個是從法律的高度鼓勵專利的擴散性。
1.專利的獨占特性
各國的專利法普遍從法律的高度賦予了專利特有的獨占性權利。例如,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這種制度安排暗示了專利權人例如企業對自己專利的商業預期,它使專利權人不僅有可能在法律的保護下獲得開發專利的成本補償,而且有可能通過取得專利在法律的保護下獲得壟斷利潤。
2.專利的擴散特性
與此同時,各國專利法也普遍從法律的高度規定了專利的擴散性義務。例如,我國專利法規定“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另外,專利法還對專利權人的權利作了時間限制,超過了專利法的保護期限,專利便可以被任何人或任何組織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用。這種制度安排,說明了專利法在賦予專利獨占性的同時,又強行地規定了專利的擴散性義務。專利作為一種特殊的產權,本身就有天然的擴散性特點,專利法的信息披露要求,又進一步強化了專利的這種擴散性。專利的這種擴散性特性,有利于專利這種具有公共物品和非排他性質的特殊財產在一定程度上為他人利用。
二、專利獨占特性在戰略管理中的妙用
專利獨占權與經濟壟斷不同:其一 ,經濟壟斷著眼保護的只是公司企業,而專利制度從起源和設立目的來看 ,是為防止“外部經濟效應”而授予發明人成本收回的機會以鼓勵創新。它保護的著眼點并不是公司企業,而是思想發明和有創造性的表達。其二 ,經濟壟斷是市場競爭和企業規模化發展的產物,它是市場經濟內生的,其壟斷的合理性與不合理性本身難以界定,也難以事先控制。而專利壟斷是法律授予的,它以公開信息為對價,通過期限性的約束和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把壟斷的負效應進行事先限制。因此,雖然專利制度在生產技術產品的層次上限制了競爭,卻在技術創新這一更高層次上促進了競爭。雖然法律意義上的專利壟斷與經濟學意義上的經濟壟斷含義不盡相同,但專利技術的合法壟斷一旦通過專利產品的生產、制造、銷售、進口表現出來 ,實質上就構成了經濟壟斷的重要因素,甚至是關鍵因素。
1.利用專利的獨占性獲得企業對技術的壟斷
由于專利法賦予專利的獨占性,企業就可以從戰略的高度來獲得程度不同的經濟壟斷。例如,如果一個企業計劃進入某一個或某幾個市場,那么,它可以申請一個范圍非常寬泛的基本專利來保護其基礎技術,然后再申請一系列范圍狹窄的專利來覆蓋改進的技術。運用這種方式,企業可以用成十成百的專利構筑一道圍墻,包圍一切與商業化相關的創新,從而獲得對該技術的壟斷。同樣的道理,如果一個企業發現某項技術具有遠大的前途,但還不清楚它何時才有技術價值或商業前景的時候,它依然可以率先申請它在此領域的第一項專利,并使這項專利技術相對“沉睡”,自己不用,也讓別人不能進入、不能使用。
2.利用專利的獨占性獲得企業對市場的壟斷
從原理上講,企業可以利用上述專利集群作為戰略杠桿,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它希望將其新技術和新工藝進行商業化的地方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專利,這樣一種保護使得它能夠在國際上推出新產品的時候提前做出周密的規劃,從而能夠把它的原創成果和營銷戰略鎖定在特定的國家,一開始可能是選擇一到兩個國家,以一種有限的規模來檢驗所推出的新產品的市場情況。因為它已經在這些國家申請了專利并獲得了專利權,因而它放心地知道那些想成為模仿者的企業不能復制它的創新,也不能把它引進到世界其他地方去。
事實上,一個公司一旦做出了戰略投資的決策,它專利戰略就可以緊緊為投資戰略和市場戰略服務。一個企業的工廠建到何地,產品銷售到何地,它的專利就可以跟到何地,因為專利制度容許企業將同一個專利在不同的國家重復申請,一旦它在這些國家申請了專利,其他任何人就不得利用它的技術,“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從而獲得對市場的合法壟斷。
三、專利擴散特性在戰略管理中的妙用
1.利用專利的擴散特性獲取戰略性情報
專利法的信息披露要求在企業獲取和使用知識的能力方面非常重要。例如,企業可以通過瀏覽專利數據庫來獲得其他公司正在做什么的一個大概印象。很多國家、還有國際專利管理機構、國際組織以及一些私人公司都建有許多專利數據庫。通過比較和分析專利信息,企業可以辨別新的研發動向和市場機會,還可以跟蹤競爭對手正在做什么。當專利申請被公布之后,專利說明、權利要求、以前的專利引用等更多的信息就會被披露出來,科學家和工程師可以研究這些專利文件的詳細細節。正如Kahaner(2000), Hall et al.(2000), Stephenson & Riley(1982)指出的那樣,專利可以成為價值極高的信息來源。通過研究競爭者在相關領域的專利,并進一步對這些信息系統化,就可以明了誰是這一領域的重要角色,就可以判斷關鍵的潛在競爭者可能在哪里出現。軟件技術人員已經開發出新的數據挖掘技術,利用這種技術,可以生成公司自己的專利地圖和競爭對手的專利地圖,顯示各自的優勢和劣勢。通過先進計算機技術挖掘出來的專利情報,可以提示企業其主要的競爭者在哪里,正在干什么,企業經理們也可以運用專利情報來進行決策,決定是將特定的市場讓給競爭對手還是進入并進行競爭。
例如,有一個通訊設備制造業企業在某技術領域建立了專利地圖,這個企業很快發現它在這個技術領域是脆弱的,因為它只有3個專利,相反,它的主要競爭對手卻持有178項專利,而全世界在此領域擁有的全部專利數則達7000項。技術人員和經理們通過研究這個專利地圖,可以確定這些專利主要分布在世界上的哪些國家、地區和公司,并進一步分析這些公司的規模、財務狀況、市場份額、產品特點、研發計劃等等。要想進入該技術領域,該公司可以在幾種方案中進行選擇,或者選幾種方案進行組合,比如,尋求自己獨立的產品研發或專利研發活動,或者,購買現有專利的許可證,或者,尋求與某個持有相關專利的公司進行合資,或者,收購某個專利多而規模不大的企業。如果別的某個公司申請了一項這個企業感興趣的專利,那么這個企業也許可以將它的專利買下來,或者在同一領域拋出自己的專利,以便減少競爭者專利的經濟價值。
2.利用專利的擴散性尋找戰略合作伙伴
如前所述,當一項專利申請遞交的時候,專利發明人的優先權日期、專利人的姓名、專利人的地址、專利人所在的組織以及發明的主題都要被登記。當一項新發明被授予專利的時候,發明的細節要在專利文件中公布,它不能被保密。這種披露要求不僅對社會很重要,它對企業也有重要的戰略含義。一方面,申請專利的企業不能避免它的公布;另一方面,它也能夠將這種專利披露要求作為一種獲取利益的杠桿。
企業可以通過這種披露要求利用其申請的專利發出戰略意圖的信號,既對想成為競爭者的人發出信號,也對潛在的合作志愿者發出進行合資或進行專利許可的信號。專利申請這種制度程序有助于企業劃分出它的領地,同時也有助于顯示它的未來研究方向。如果該企業已經決定進入一個新的技術領域,那么一系列的專利申請既可以使得這一意圖進一步清晰明了,又可以強調它的嚴肅認真態度。其結果就是那些比較小的企業不得不對此進行注意并制定自己的相應計劃。也許這些比較小的公司重新調整它們的研發努力方向,也許這些比較小的公司探索某種形式的合作。
從這個意義上講,專利披露這種擴散形式又是專利排他性的一種特殊形式,因為正是通過專利披露的形式,一個企業可以謀求擋住別的企業在這個領域申請專利。專利制度還可以向那些想要成為證券市場的投資者表明該公司將來不大可能惹上索賠官司,因為它讓投資者知道它的技術已經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另一方面,企業可以利用別的公司披露的專利信息,在全國范圍或全球范圍內尋找合作伙伴。例如,企業可以利用專利信息挖掘技術來了解潛在收購目標持有專利的相對年限特別是專利到期日,以便自己能夠評估潛在收購目標持有的專利將來是否依然有價值,在多長的時間內有價值,據此,企業可以辨別出具有良好前景的收購目標或合資目標。
四、利用專利獨占性與專利擴散性的組合建立企業戰略聯盟
專利制度提供的獨占權還可以被企業在專利的商業化期間或商業化之后用作知識共享的法律基礎,通過專利的交叉許可,組建戰略聯盟。所謂在商業化期間,就是跨國公司正在使專利技術商業化的過程中,所謂商業化之后,是指專利技術已經為企業帶來商業價值。專利交叉許可實際上是專利的排他性和專利的擴散性特點的組合使用,而不是單純的壟斷權的強化,因為專利知識以交叉許可的形式被共享是一種專利的擴散,但是,這種擴散是有前提和限制的而不是無條件和無限制的,只有所有參與的公司踐約一種排他性的承諾,它們才可以交叉許可,而其他沒有參與簽訂交叉許可協議的公司則不能使用或銷售該技術,這是專利技術獨占性的一種新的表現形式。
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得很多公司很難在某一技術領域領先開發并壟斷所有技術;現代科技產品的生產制造更是難以使用幾項技術就可以完成。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產品的生產往往需要多家企業的技術交叉和組合才能夠完成,因此,利用專利制度賦予專利技術的獨占性特性和擴散性特性通過專利交叉許可由若干個公司組建技術戰略聯盟就成為必然的選擇。例如,在半導體行業和電子行業,國際上的主要幾個半導體和電子企業巨頭就頻繁使用專利的交叉許可(Grindley & Teece, 1997)。作為技術聯盟追求的一種高級形式,就是聯盟集團將成百上千的專利技術通過交叉許可進行打包,并形成行業或產品的技術標準,例如,信息技術行業的防火墻接口技術標準、歐洲通信行業的GSM標準,還有就是我國企業深受其苦的DVD標準,無一不是專利戰略聯盟的最高形式。
參考文獻:
[1]齊欣:跨國公司專利戰略分析與應對策略構建.國際經貿探索,2004,(5)
關鍵詞:專利質量;現狀;危害;對策
1 專利質量概述
一直以來,對于專利質量尚未有統一的定義,國際研究中對專利質量的分析歸納起來,有以下三種觀點:一是指專利價值,也就是說一項專利的市場價值越高,其質量越高;二是指專利的客體,發明創造本身的質量,也就是從技術角度看發明創造對社會進步與發展的影響程度;三是指專利申請的質量,也就是專利申請最終獲得授權的成功率。
從漢語語法及詞源考察,專利質量是一個偏正詞組,即專利的質量。現代漢語中的“專利”是個多義名詞,具有三種含義。第一,專利是指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第二,專利特指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本身。第三,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這是“專利”一詞在專利法上的基本含義。綜上所述,本文將專利質量界定為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本身的優劣。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同時,為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而提交的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顯然,符合“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和充分披露要求的發明創造才能被授予專利權。由此看來,似乎判斷專利質量優劣只能從發明創造滿足“三性”和充分披露要求的程度來進行。但是,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若不具備新穎性和沒有充分披露除非審查失誤,否則不會被授權,因此不能僅用新穎性和充分披露標準來比較專利質量優劣。發明創造要取得專利權必須滿足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盡管不同專利的創造性和實用性也是有差異的,但在同一技術領域,發明創造的創造性和實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進行比較。所以,筆者認為,衡量專利質量高低主要是要比較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創造性和實用性。
在談論專利質量的時候都有一個潛在的比較對象。不論是總體專利質量,還是單項專利質量,都是與其他總體專利質量或者單項專利質量相比較而言的。比如,說某公司或企業專利質量如何,意指該公司或企業與國外或國內相同或相關技術領域的公司或企業的總體專利相比較而得出的結論。選取的比較對象不同,同一主體的專利質量狀況就不同。
專利質量狀況是在某一時點或某一個時期內與特定對象相比較的結果。在某一時點或某一個時期內專利質量狀況是相對穩定的,但隨著時間的變遷,不同主體的研發投入、技術創新活躍程度、專利申請及授權的變化,技術本身及市場環境的變化,都不可避免地影響某一主體的專利質量狀況。
2 我國專利質量現狀
近年我國專利數量有極大的增長,但專利質量仍較低,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2.1發明專利占三種專利授權總量的比例偏低
從專利審批標準看,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主要區別在于對創造性存在不同的要求。發明專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實用新型則只要求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此外,大部分國家以及國際組織所指專利通常也僅指發明專利,因此,發明專利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的專利質量。截至2006年2月28日,我國專利總量為1290 265件,發明專利總量為90 879件,實用新型專利為736 060件,外觀設計專利為463 326件,發明專利僅占三種專利授權總量的7.04%,明顯偏低。
2.2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授權率偏低
專利制度是個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一種利益平衡機制。只有達到了一定創新水平的專利申請才會被授予專利,給予專利權人一定期間的壟斷權,因此專利申請被授權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明專利質量。在同一專利審查制度下,發明專利申請授權率反映了發明專利申請的質量,同時也在一定程度反映專利質量。截至2006年2月28日,我國國內發明專利累計申請量455 463件,累計授權量90 879件,發明專利申請累計授權率19.95%。而同期國外發明專利申請量447 819件,累計授權量156 143件,發明專利申請累計授權率34.87%。更重要的是,國外發明專利集中在高新技術、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上。
2.3專利實施率低
據權威部門統計,我國已經擁有專利成果80多萬項,但專利轉化率不足10%。盡管我國專利實施率低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專利質量低是最重要原因。我國專利質量不高,專利技術不成熟,限制了專利的實施,也制約了專利的轉讓實施。
2.4無效專利的比例過高
由于重復授權、審查時外國專利文獻、外國期刊論文等被漏檢等原因,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往往根據創造性要求、實用性要求、書面描述要求等“專利性要件”提出的專利無效請求,專利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比例較大。我國每年被請求無效的專利在2 000件以內,在所有專利中占較小的比例,但無效成立的比例卻高達50%左右。
2.5專利權提前終止較多
因出現未按期繳納年費或書面放棄專利權等法定事由,導致專利權提前終止。除管理失誤或者出于專利戰略考慮外,專利權人認為專利質量低、市場價值不大是專利權提前終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據統計,1990-1994年國內發明專利提前終止(相對于2000年專利權存續10-6年)的比例在70%以上,國外發明專利不到30%。國內職務發明終止案中,高校占36.1%,企業占23.6%,科研院所占35%。
2.6本國人向PCT(專利合作條約)國際申請的比例低
一般而言,專利向外國申請,主要是與企業市場戰略有關,但不可否認,只有在外國可能獲得授權并且有市場價值時,專利申請人才會到外國申請專利。因此,專利對外申請量和申請率可以用作表征專利質量。另外,各國專利審批都要求新穎性和創造性,拿出去申請外國或發達地區的專利的發明創造說明其處于國際領先水平,因此向外國申請的專利質量一般比較高。因此,一國向PCT(專利合作條約)國際申請的比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專利質量。從表1可看出我國向國外申請的發明專利偏少,占同年國內專利申請數量比例也不高。
3 專利質量低的危害
3.1打破了專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機制
專利制度的基本思想是發明人將符合法定授權條件發明創造的技術內容公布于眾,同時作為對發明人公開技術內容的補償,在一定期間內授予他對該項技術的排他性獨占權――專利權。前者是發明人對公眾社會盡的義務,后者則是專利機構代表國家給予他的權利,權利和義務要相適應。這種利益平衡機制正是專利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礎,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實施專利制度的重要原因之
一。而低質量專利要么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授權條件,其所有人公開的技術內容是現有技術,對技術進步與發展并未作出貢獻;要么權利要求范圍過寬,其所有人攫取了本不該屬于他的權利。無論那種情形都打破了專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機制,損害了專利制度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的宗旨。
3.2阻礙創新及科技進步與發展
低質量的專利阻礙創新,導致創新成本的增加,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科技進步和發展。如果某技術領域中存在低質量專利的話,則該技術領域的競爭者將面臨以下三種選擇:其一,冒險進行研發。由于低質量專利的權利要求范圍往往非常模糊,所以其他研發者很可能面臨被專利權人侵權從而身陷昂貴而耗時的訴訟之戰的風險。其二,與專利權人進行許可談判。低質量專利存在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是將本屬于公有領域的技術納入到了私人權利的范圍,所以在此基礎上的專利許可是不公平的,而且專利權人還可能乘機提高專利許可的費用,甚至為了完全壟斷該技術而拒絕許可。因此,就低質量專利進行許可談判將使其他研發者面臨本不必要的談判成本和許可費用成本的支出,阻止增加消費者福利的競爭性產品和服務的進入。其三,進行專利異議,使得低質量專利成為無效專利。但是專利異議程序是放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進行的,這樣仍將導致其他研發者會為侵權訴訟高額成本的支出舉步不前。總之無論選擇哪種方式對于其他研發者而言都將處于不利的地位。
3.3不利于參與國際競爭
專利質量低,難以打破國外跨國公司大量“跑馬圈地”的專利形成的專利技術壟斷,我國技術和經濟的發展受制于跨國公司;專利質量低,企業沒有技術創新或技術創新能力弱,就不能適應國際、國內市場上的激烈競爭,開拓新的市場需求等都將長期處于劣勢。出口產品和勞務技術含量低,產品和勞務的附加值低,我國企業只能賺取廉價加工費,在國際市場上缺乏競爭力,不利于實施“走出去”的發展戰略,在國際經濟技術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3.4不利于技術的開發和實施
專利質量低,其創造性低,實用性差,或者處在技術發展階段的低級階段如僅僅是一種技術構思或處于草樣設計階段,專利技術不成熟,不利于專利技術的進一步開發也就無法將專利技術產業化。
3.5造成過多的紛爭
各國專利法都賦予公眾異議或撤銷專利,通過一定法律程序使專利無效的程序權利。專利質量低,專利權不夠穩定,在專利實施中會引起較多的紛爭,可能被指控侵權,可能被他人請求宣告無效。
3.6造成資源的浪費
大量的低質量的專利申請導致相關人、物力的浪費。整個專利的申請程序、審批程序、管理程序及所需費用一項也不能少。如申請費、費、辦理登記手續的費用、整理申請資料、遞交申請、建檔、審查、發專利證書、管理等等,浪費了人力物力,增加了企業和國家負擔。同時,低質量專利引起的糾紛耗去了稀缺的行政、司法資源,也耗費了當事人的資源。
4 我國專利質量低的原因及對策
4.1專利質量低的原因
我國專利質量低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法律法規政策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主要表現在:
4.1.1 由審查制度造成低質量專利
我國專利制度對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進行實質審查,這是造成出現這類低質量專利的客觀原因。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創造高度有限,投入的開發成本也不多,申請的數量較大,如果全部都要進行實質審查,將會花費巨大的社會公共資源,所以采用了初步審查的方式。這一方式在節約社會公共資源的同時,必然帶來良莠不齊的可能性。
4.1.2管理部門單純、片面、盲目追求專利數量
各地制定的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都把專利申請量、授權量、擁有量作為重要目標,促使自主創新,提高專利產出水平。多年來對各地區各單位專利工作的評價指標中以年申請量和年授權量為主,并且每年進行排名,直接導致各地區各單位不斷出臺專利申請的資助政策,片面追求專利的數量、盲目攀比專利數量,忽視專利質量。以大學為例,許多大學都出臺了專利申請的資助和獎勵政策。據了解,四川大學從2001年起,在每年的科研獎勵中,對獲得發明專利的一次性獎勵2 000元,而且在年終考核時此一項專利可折合成發明人全年的工作量。在升職、晉級、評聘中,專利是重要的身價指標。
現在基于操作上的難度,對專利工作的考評往往集中在數量上,數量成為評定專利工作、專利綜合實力和科技經濟競爭力的“熱點”和“光環”。于是一些地區不從技術創新、占領市場去確定專利申請與否,而是片面追求專利的數量、盲目攀比專利數量。通常做法是重復申請、將一項發明創造拆成幾項申請、將早已公開不具備專利條件的產品再申請專利、僅提交申請獲取申請號而不交申請費等等。目前這種廣泛采用的評定制度,給專利工作帶來了許多弊端:浪費人力物力,創造性低,專利實施率低,背離了專利制度的宗旨。
4.2提高專利質量的對策
鑒于上述導致專利質量低的原因,筆者認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提高我國專利質量。
4.2.1制定和實施專利數量和質量并重的專利戰略
建議地方政府完善有關的專利費用資助和獎勵政策,將資助重點集中在那些具有高技術含量的發明專利上,這樣可以杜絕申請人惡意申請套取資助的現象。
4.2.2修改和完善專利法規
修改專利法,改進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和授權方式,完善實用新型檢索報告制度。
4.2.3增強全民道德教育
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公眾和企業利用無效程序減少“垃圾專利”的危害,引導專利申請人誠信申請、誠信維權。
4.2.4加強和完善創新成果激勵機制
加強對創新成果的激勵,允許企業和企業化經營的科研機構、科技中介組織在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條件下自主規定對科技成果貢獻者的激勵方式,包括產權激勵方式,國家通過立法確認其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
關鍵詞:人權;知識產權;藥品專利權
20世紀后半期,伴隨著全球化的慢慢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以驚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從而使得人類的身體健康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機,近年來,威脅人類健康的各種疾病也有上升的趨勢,但我們同時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數以千萬的人死于傳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發展中國家,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藥品價格極其昂貴,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藥品的價格可以單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及時治療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公共健康事務的能力上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發達國家擁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國內的醫療衛生體制較為完備,各種疾病容易及時得到控制。同時,在治療和藥品開發方面的技術優勢也使得發達國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也相應提高;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滯后,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導致其人民無力購買一些必需的藥品。而造成藥品價格昂貴的原因往往與藥品專利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從理論上說,對藥品專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實現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傳統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人作為個體與生具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權利等;新的人權觀則認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條件下和社會的發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權,因此,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成為當代人權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論人權是個人的還是集體之下的,它都不應受到時間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權
所謂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必須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權,在各國憲法上有不同的用語,一般而言,英美憲法學者傾向于稱其為“人權”(HumanRights),以表明它們是人所固有的權利;德國的憲法學者則習慣稱其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Grundrechte);日本學者則習慣將其稱為“人權”或“基本人權”;而我國憲法學者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典的用語,稱為“基本權利”或“憲法權利”。人權是在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后,人類將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在被賦予最高規范效力的憲法規范中予以確認和表達,加以保障與實施的一些權利,強調它們作為人類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性質。
從人類生存意義上來說,生命權、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生命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保護其身體組織完整、維護正常生理功能的權利。健康權的基本內容有: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在我國,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是絕對,只要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定是違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其實,生命權、健康權屬于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所謂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是指人為了生存而應享有的權利。在人類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對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生存的權利始終是人的基本權利體系中首先應當得到肯定與保障的權利。對于生存而言,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條件,而我們通常認為至關重要的財產權則是生存得以實現的物質條件。因此,在人權理念剛進人人類的思維中時,人類首先主要確立的便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韓大元先生在其主編的《外國憲法》中,談及法國憲法時,說道:“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可以根據它們與國家的關系類型來分類。借鑒葉林耐克的理論,第一類權利屬于‘消極狀態’的權利,是‘自由權’,可稱之為‘防衛性權利’;第二類屬于‘積極狀態’的權利,反映了個人參與國家的運作過程,可稱之為‘參與權’;第三類權利要求國家作出肯定的行動,屬于‘肯定狀態’的權利,可稱之為‘權利債券’;第四類權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國家予以擔保的那些權利,可稱之為‘權利保障權’;最后,作為權利的基礎,‘平等權’尋求國家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全體個人,并且國家應保證每個人將得到平等對待。”而他所說的“權利債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認的健康權。
二、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沖突
1、知識產權的性質
知識產權是設定在特定創新性智力成果這種特定信息上的專有權、排他權。知識產權法主要是通過權利限制來實現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許可制度、強制許可制度等,這些制度在保護權利人專有權利的同時,也照顧到了社會公眾的利益要求。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是個人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作為人類腦力勞動產品,具有與物質產品不同的經濟特性,包括非物質性、消耗無損耗性、非占有性、累積性和再生性等。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一方面,智力成果的生產是將創造性的腦力勞動成果固化下來,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發展,其成本會越來越高;另一方面,智力成果具有易傳播性,并且可以為許多人同時擁有并使用,從事實上說,任何人都利用它來為自己謀利。那么,于此情況下,如果沒有法律為其提供專門的保護,賦予智力成果創造者以一定形式的壟斷或排他地位,智力成果將會被他人無償使用,個人創造的價值得不到肯定與補償,其創新的熱情也必然會遭受打擊,社會的發展、進步也將無從談起。于是,知識產權法賦予知識產權人對其之力成果享有合法的壟斷的、獨占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都不得使用這種智力成果。知識產權人一旦享有了這種排他的權利,便可以自己利用或者授權他人利用,以回收研究開發、智力投人的成本,并獲取較高利潤。它充分體現了人的勞動價值及人的尊嚴和自由。其次,知識產權法保護智力成果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全社會、全人類的科技進步、文化繁榮和經濟發展。
2、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沖突
藥品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是預防和治療疾病的最基本的物質,是保證人類生命健康權基本權利實現所必不可少的特殊物質。由于制藥行業比別的行業需要更大的投資,新藥的需耗費大量的投資和較長的時間,如果對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護,那么藥品研發便成為一種公益活動,而對于制藥商而言,如果失去利益的刺激,便難以期望他們繼續新藥的研發。因此,TRIPS協議將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擴大到一切技術領域的發明,包括對醫藥產品和方法授予專利,使得受到專利保護的藥品價格大幅度上揚。藥品專利權作為一種私有權利,是法律賦予藥品專利人的一種合法的壟斷權,故將藥品納人知識產權保護的體系中,其本身是無可非議的,而且從客觀上來說,其促進了醫藥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但同時,我們也看到了這樣的情況:這種適合于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的嚴格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對欠發達國家而言并無優勢可言,因為發達國家擁有世界注冊商標的絕大多數已是不爭的事實,而這一事實卻使得欠發達國家增加了發展成本,而且,一些藥品研發商和生產企業為了賺取高額利潤,借用藥品專利權保護之名,對藥品進行壟斷,大幅度地提高藥品價格,導致發展中國家的人民由于經濟原因而無法獲得一些必需藥品,所以這些欠發達地區的人們死于各種疾病的比例偏高,而生命權、健康權是人類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健康權,而對藥品實施專利,限制藥品的獲得實際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
綜上所述,作為私權的藥品專利權和作為人權的生命健康權之間存在著沖突與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專利權固有的壟斷性和生命健康權的天然合理性。藥品專利權時壟斷性的權利,專利權人可以壟斷性地控制藥品的生產和銷售,左右藥品的價格,其昂貴的價格嚴重影響了貧困地區的居民獲得醫療。又因藥品的特殊性,即它不是奢侈品,而是保證人類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存在的必需品,所以在無力購買的情形下,人們別無選擇,只有放棄生命或健康。此時,人類的生命健康權這項基本人權何以實現?目前,盡管有些疾病是可以得到治療的,如艾滋病、腫瘤等,但依然有很多人不能獲得藥物,其原因之一便是藥物價格昂貴,這其實是一個社會悲劇。《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第1款宣稱:“人人有權享有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它明確地表達了人類獲取必需藥品的權利,可是在這種強勢的藥品專利權保護體制下,這種基本人權的實現卻困難重重。
三、人權與藥品專利權的調適
在知識產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問題上,鄭成思先生認為:知識產權對于作為整體的消費者和誠實的競爭者而言都不是障礙,自然也就不會與真正的“公共利益”相沖突。知識產權與人權亦不存在根本的、不可調和的矛盾,對于二者時而表現出來的沖突,我們考慮的是孰輕孰重的問題而非肯定誰否定誰的問題。從人權的基本屬性來看,人權是基本的、不可讓渡、不可剝奪的、普遍的權利,而知識產權主要是保護私人利益和投資的,是可以轉讓、交易、變更甚至征用的權利。問題并不在于知識產權本身與人權有什么沖突,而在于知識產權的保護限度以及在行使的過程中如果對人權造成損害,何者應居于優先地位的問題。健康權是人類的基本人權,健康的維持是個人生命存在的必要條件,在健康受到影響的情況下,個人有權獲得醫療照顧。與健康相關的藥品專利,從根本上說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而是沒有任何沖突的,藥品專利權人為了獲得生產、銷售某種藥品的獨占權,必須研究開發新藥,這種研究開發所用周期較長,投資也相對較大,如果沒有專利權的保護,則難以激發、支持藥品發明,從而也不可能為實現人類的健康權提供足夠的醫療條件。專利權人為了收回投資或者為了新藥的進一步開發,勢必會將藥品價格維持在一個較高水平上,這與收人較低者充分享受醫療保障的權利產生了沖突。可以看到:一方面,制藥工業界將藥品專利保護視為其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認為是否能夠獲得廉價藥品關系到其廣大民眾的生死存亡,這導致藥品專利保護問題成為知識產權領域中最為敏感的問題。如何協調與平衡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關系呢?
1、藥品專利制度自身的完善
藥品專利保護的法律制度,實質上是從產權的角度對發明創造進行激勵。所以,藥品專利制度本身不是獲得藥品的障礙,且合理的專利制度會促進藥品的研發,有助于醫學的發展,最終服務于公共健康,使公眾受益,但是也不能要求公眾為了自身健康權的實現而付出如此高昂的不合理的代價。可見,藥品專利的壟斷性保護已經阻礙了藥品的發展,這與設立藥品專利制度的初衷相悖,不能為了保護藥品專利而犧牲部分人的基本權利。為此,各國政府應加強協作,允許各國政府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根據本國國情和衛生健康狀況,可以對某些關涉大眾衛生健康的基本藥物實施強制許可。目前,許多政府已經在立法及實踐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藥品強制許可已是國際普遍性的作法。強制許可,又叫非自愿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不論知識產權人是否愿意,使用人可以不經其許可而利用其權利客體,但應向知識產權人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強制許可通常用于藥品的生產,這種方法可以減少專利制度對藥品價格的影響,公眾可以較容易的獲得價格適當的藥品。藥品的強制許可有利于促進技術革新、技術轉讓及技術傳播,有利于全人類健康權的保護與實現。所以,完善的藥品強制許可制度將是解決藥品專利制度與人權保護相沖突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解決藥品專利權保護與人權實現的問題上,除了對藥品實行強制許可制度,還應該對藥品專利的保護期限作出合理的界定。給藥品專利保護以適當而合理的期限,首先可以保障專利權人以足夠的時間獲得對其發明的投資回收,其次可以為其他社會公眾進行進一步的革新創造條件。這個期限屆滿,該專利即進人社會公眾自由使用的公共領域。但是此種保護期限應排除某些特殊情況,比如傳染病大規模暴發的情況,其目的即在于保障人權。
關鍵詞 發明專利期限 審查時間 發明專利壽命 創新情況
作者簡介:詹啟智,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王云穎,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針對以上發展趨勢,國內外學者的研究形式多種多樣,但研究成果比較統一,最主要的觀點就是,專利期限應該從社會剩余價值和企業利潤最大化中尋找平衡,而且提出不同領域由于研發成本的不同需要區別對待。這種主流的觀點在理論上具有很大價值,但是單純的理論研究不能從實際出發解決問題。
一、研究背景
(一)國內形勢
(二)歷史發展
(三)發明專利期限概述
對于專利期限的規定,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我國的專利期限是從專利申請日起開始保護。有學者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結合我國具體專利的保護情況,對專利最優保護期限進行分析,得出結論:專利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對于此觀點,筆者存有異議,我認為我國目前的專利期限是合理的,不需要進行延長。
二、我國發明專利期限制度合理性的實證研究
(一)中國的創新現狀
專利期限制度從習慣發展到法律,歷經了幾百年的時間,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部分。它的存在,從個人方面來講,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并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并且極大的促進了社會創新;從社會角度來講,促進了技術創新以及科技成果技術化,提升了人們的生活水平和社會發展水平。所以,專利期限制度不論是對于社會還是個人,都有巨大的影響,最重要的還是它促進了技術創新。為說明問題,我國各領域創新指數列表1如下: 表1的數據直觀顯示:創新環境指數、創新投入指數、創新產出指數、創新成效指數都在不斷增長,尤其是創新產出指數速度增長的最快,最多。其次是創新投入指數。
通過表1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技術創新勢頭正盛,發展迅速。從側面可以反應出,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制度適合創新的發展需要。
此外,我國目前在科技創新領域成功的典型例子越來越多。例如:近年來,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在世界各國申請了多項專利,開始建立自己的品牌;海爾、華為、聯想等馳名商標,也開始打破國界獲得國際上的承認。這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發展,表明中國的企業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下逐步走向世界。加入WTO為我國產品提供了走向世界、獲取認同的途徑。
(二)發明專利審查時間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明專利從申請到得到授權,基本上需要經歷以下階段,首先是申請。保護期從申請日開始計算,所謂的申請日是指,完整的專利申請文件到達專利局或者專利局指定的專利申請受理代辦處的日期。其次是公開。從公開日開始計算,即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通過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的日子。最后是授權。即發明專利經過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之后,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因此以上的三個時間段都屬于發明專利的審查時間。審查時間中,從申請日到公告日期間為18個月是法定的,因此,審查時間的長短取決于公告日到授權日這段時間的長短。
國際專利分類(IPC)將技術領域分為A八個大部分,用來表示不同的領域。由于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的過渡階段,本文將以C部(化學、冶金)、F部(機械工程、照明、加熱、武器、爆破)為研究對象對審查時間進行研究。
1. C部、F部發明專利從申請至授權所需時間分布圖
2.總體比較
結合圖2和圖4,可以得出下表2:
通過對數據求取平均值,可以得出各領域審查時間的平均值。其中,C部(化學和冶金)的審查時間比較長,5.65年;F部(機械工程、照明、加熱、武器、爆破)的審查時間比較短,4.69年。
(三)發明專利壽命
發明專利壽命,簡單來說,就是專利從授權之日到終止之日之間的時間。本文依舊以C部(化學和冶金)和F部(機械工程、照明、加熱、武器、爆破)為例,通過對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的統計數據進行分析并得出結論。
3.總體比較
通過表3和表4的展示,可以看出:無論是C部還是F部,1年之內,授權專利終止的數量最多,占有率都高達33%,而維持時間在10年以上的專利占有率都為31%。無論是C 部還是F部,專利維持數量在6年以內的占有率都達到二分之一以上,分別是56%,53%。
(四) 小結
三、我國發明專利期限制度合理性的反向證明
(一)我國專利保護期限不應延長的反證:藥品專利案例
在傳統專利制度中,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是取得發明專利權的前提。然而在生物技術、信息技術、新材料技術等高科技的影響下,上述條件發生了一些變化。
一、新穎性標準的變化
所謂新穎性,簡言之,即指申請專利的技術是現有技術中沒有的。現有技術,即已公開的技術。在新技術發展的歷史背景下,技術公開的方式也悄然發生了變化。在傳統制度中,只有當事人通過出版物和實物來公開才算是公開發明。而在國際互聯網迅速發展的背景下,如果發明人在互聯網上公開發明,究竟算不算是公開呢,其技術發明算不算進入了公有領域了呢?比較起來,在國際互聯網上公開發明與傳統的公開方式存在很大差別,因為它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一)公開的時間不定
發明人在互聯網上公開發明的方式是將其發明技術方案上載到互聯網上,而網站上的內容隨時都有被刪除的可能,因此發明公開的時間長短不確定,在將來確定發明公開的時間時,有可能會遇到技術上的障礙。
(二)公開資料的保存比較困難
在傳統制度下,出版物有一定的載體,如書本、期刊等都表現為一定的載體,發明人的發明公開有據可循。而在網絡環境下,發明人通過互聯網來公開這些發明時,社會公眾只能從網上看到發明的技術內容,不能取得記載這些發明的載體。如果要取得載體,或者由發明人提供給公眾,或者只能由公眾用磁盤等載體來記載公開的技術特征。因此,與傳統的公開方式比較起來,這種公開方式的可信度常常值得懷疑。
目前,一些發達國家的專利制度針對網絡環境下出現的這一特殊問題用立法做出了回應。例如,1999年12月10日,日本特許廳了“處理因特網上公開的作為在先技術的技術信息的審查指南”。該審查指南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其理由在于,因特網上公開的信息在內容上與在雜志或書本上公開的技術信息大致相當,考慮到其傳輸的快捷,它非常有用;而且,越來越多的技術人員利用因特網來發表其技術論文。在此背景下,在因特網上公開的技術信息類似于在普通出版物上公開的信息,這在產業世界中已形成了一個準則。因此,“在因特網等網上公開了的發明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即使所說的發明在刊物中沒有被公開。”
盡管互聯網上技術資料的公開與傳統的技術公開方式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是,這種公開方式已為越來越多的技術人員所接受,在互聯網上發表學術論文已成為一種時尚,公眾對這種公開方式也表示認可。所以在這種背景下,將技術發明在互聯網上的傳播也作為一種公開方式,其合理性不言而喻。盡管這種公開方式可能會存在舉證困難,但可以通過專利制度的完善來逐步克服其弊端。
二、創造性標準的變化
所謂創造性,又稱為非顯而易見性,通常是指該發明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技術進步。現代科技的飛速發展給創造性標準的判斷帶來了許多新問題。
(一)科技的迅速發展對專利審查人員提出了更高的技術要求。作為專利審查人員,他應當通曉本專業的基本知識,但在知識爆炸的時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如此之快,客觀上對專利審查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們不得不花費大量的時間去了解和學習新的科技知識。如果知識不能及時得到更新,就會影響到專利權的授予質量。
(二)各國專利法在確定創造性標準時一般是以普通技術人員所知曉的一般知識作為參照標準,而在當前科技迅速發展的時代,普通技術人員所掌握的技術水平也存在很大差異,這在客觀上給專利審查帶來了新的難度。
(三)由于高科技所涉及的領域一般為新興領域,所涉內容十分高深復雜,客觀上使人們難以判斷一項技術是否具有創造性。
三、實用性標準的發展變化
實用性是發明取得專利權的第三個必要條件。所謂實用性,乃是指“在實際中制作或制造的可能性以及在實際中實施或使用的可能性。”在科技飛速發展的背景下,如何判斷高科技發明特別是生物技術的發明是否具有實用性,成為一件十分困難的問題,需要以立法做出相應的回應。例如,對單純的基因組序列的認識乃是人們的一種“發現”,因而不具有專利性。但是,分離基因的技術手段則可以在工業上反復應用,因而具有實用性特征,所以這種技術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為了解決這些較為復雜的問題,美國專利與商標局經過多年的醞釀,公布了有關發明專利的實用性審查指南。根據該指南的規定,判斷一項發明是否具有實用性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
(一)具體的實用性
指發明的主題能夠具體地應用于某一個方面。例如,一個多核苷酸的權利要求中被披露的用途只是簡單的如“基因探針”或“染色體標記”,沒有披露具體的DNA靶核,則這種用途不具有具體的實用性。
(二)實質的實用性
指一種發明必須能夠真正地應用于某一方面。如果權利要求書中沒有明確說明產品或方法的特定用途,則其不具有實質的實用性。例如,一種藥品的權利要求中明確注明了該藥品治療的具體的疾病,則其具有實質的實用性。
反之,如果該權利要求中未具體指明它所應用的疾病,則其不具有實質的實用性。
(三)可信的實用性
如果專利申請中的陳述不具有邏輯上的錯誤,則其通常具有可信的實用性。即該申請所述的內容不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該實用性陳述背后的邏輯有嚴重的缺陷;二是該實用性所依賴的事實與該陳述背后的邏輯不一致。在判斷該標準時,通常由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依據科學規律予以分析判斷。
(四)公認的實用性
一項發明具有公認的實用性的條件是:1.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基于該發明的特性(例如,一項產品或方法的性質或應用),會立即理解為什么該發明是有用的;2.該實用性是具體的、實質的和可信的。公認的實用性,意味著在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所披露的材料的性質中,或是在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知識中,直接明顯地包含一個可信的、具體的、實質的用途。
從該指南有關實用性的解釋來看,判斷實用性的標準相對比較具體,這將為司法實踐提供便利。
四、專利權申請程序的變化
在傳統專利制度下,專利申請文件都以紙張的形式出現。但隨著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專利申請出現了電子化的趨勢。目前,國際上相當一些國家如日本、韓國的專利局都實行了電子申請。
通過電子申請方式來申請專利,主要應當解決好兩個問題:
(一)電子申請的法律效力
鑒于電子申請與傳統申請方式在載體上的不同,必須對其申請的效力給予確認。從目前一些實行電子申請的國家的立法實踐來看,一般都對專利法的條文給予相應的修改,即確認電子申請的效力與普通申請的效力一致。
(二)電子申請的安全性問題
關鍵詞:DVD;3C;專利許可
Sweep aside the Fog of DVD patents
――The query of “3C Patent Licensing”
YANG Fei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oftware
and Integrated Circuit Promotion Center,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 The paper proposes some doubts of “3C patent licensing” through tracing and analysis the patents information of 3C patent pools. Accordingly, we have enough reason to doubt the rationality of 3C patent pools and necessity of the patent in the patent pool. Chinese enterprises need to improve the consciousness and abilit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use.
Keywords: DVD; 3C; patent licensing
1引言
數字多功能光盤(Digital Versatile Disc,DVD)是一種光盤存儲器,通常用來播放標準電視機清晰度的電影、高質量的音樂及作大容量存儲數據用途等。DVD光盤和播放器廣泛應用于數字存儲、數字電視、家庭影院、視頻游戲機等技術領域。我國是DVD播放機和DVD光盤生產和出口大國,據有關資料顯示,全世界80%的DVD播放機和60%的光盤都在我國生產。
自2002年以來,高昂的專利許可費嚴重制約了這一產業的發展。據統計,從2002年截至2006年,向中國DVD企業收取專利許可費的跨國企業由最初的1家變成了近40家,中國企業每生產一臺DVD必須向國外跨國企業繳納15~20美元的專利許可費。由于國外跨國企業不斷索取專利許可費,加上DVD價格的不斷降低,到2006年中國企業生產每臺DVD的利潤已微薄到僅剩30元人民幣左右。所以,大量中國DVD企業破產或被迫轉型,中國DVD產品出口銳減。
在上述DVD事件中,國內企業盲目地接受國外跨國企業制訂的不公平條款,導致了整個DVD產業的失敗。雖然DVD事件已經過去,但其留給我們的經驗和教訓是慘痛的,而且DVD技術還會對未來視頻技術應用起到重要作用,中國企業在高清光盤、數字電視、手機、汽車導航等許多領域還可能面臨類似的不公平許可。對DVD專利池進行分析研究,對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參考和指導價值,可以為今后相關領域的知識產權商業談判提供支持。
23C專利許可
3C聯盟是擁有DVD專利的生產商組成的DVD使用權聯盟,它與包括東芝公司在內的6C聯盟向全球各地的DVD生產商及組裝商征收專利特許使用費。3C專利池最初由荷蘭飛利浦(Philips)、日本先鋒(Pioneer)、日本索尼(SONY)三家公司組建,后來又吸納(韓國)LG電子公司加入。
3C專利許可工作由飛利浦公司負責,其許可網站上有一個可以檢索被許可人名單的電子數據庫,3C聯盟建議產品購買商和進口商利用此電子數據庫核實一下生產商的名單是否在電子數據庫的名錄內。
3C專利許可費率的基本情況如下[5]:
對于DVD-Video(視頻光盤)和DVD-ROM(只讀光盤)播放器,按產品銷售凈價的3.5%或每件產品5美元收取;
對于具有AC-3(Dolby Surround Audio Coding-3,杜比AC-3)功能的播放器,按每個音頻信道(Audio Channel)20美分,但每一多音頻信道播放器最多不超過60美分收取;
對于DVD-Video碟片和DVD-ROM碟片,按每碟5美分收取;
對于帶AC-3功能的碟片,按每碟0.3美分收取。
2002年,3C聯盟與代表中國DVD廠商的CAIA(中國電子音像工業協會)經過談判達成協議,CAIA的成員將就出口的DVD產品向3C支付專利許可費。
3對“3C專利許可”的幾點質疑
國內的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及利用方面的信息和意識匱乏,他們盲目地接受專利權人自己訂立的不公平的聯合許可協議。飛利浦公司曾在多種場合下聲稱:“專利池中專利件數不影響專利池的收費,即使本專利被無效也不會改變專利池的收費”。但這并不是國際規則,僅僅是專利權人的一廂情愿,接受這樣的許可條件與否,是合同雙方談判的結果。如果國內企業能夠更多的找出問題來,就不能盲目接受不合理的許可條件。
本節將在對DVD 3C專利池進行研究的基礎上,從專利池的角度對“3C專利許可”提出一些質疑。為了使研究成果更具有針對性,本文所用數據為3C專利許可中與DVD-ROM和DVD-Video兩個標準相關的專利。
3C專利池中涉及DVD-ROM和DVD-Video技術/標準的有6個子領域:DVD ROM discs with Dual Information Layers(雙層DVD-ROM光盤)、DVD ROM discs with Single Information Layers(單層DVD-ROM光盤)、DVD Video discs with Dual Information Layers(雙層DVD-Video光盤)、DVD Video discs with Single Information Layers(單層DVD-Video光盤)、DVD-ROM Player(DVD-ROM播放器)和DVD-Video player(DVD-Video播放器)。根據筆者2009年8月獲得的數據,上述6個子領域共涉及99個專利族的1152件專利。
3.1 專利列表中存在已失效的專利
根據3C許可官方網站的說明,放入3C專利池進行收費的專利應當是DVD標準的“必要專利”(essential patents)。對于“必要專利”的概念,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明確的定義,本文對此不做討論。但有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就是所謂的“必要專利”首先必須是處于有效期內的專利。而筆者在分析中發現,在3C專利池內涉及DVD-ROM和DVD-Video的1152件專利中,至少有17件專利由于權利到期、未繳費等原因已失效,但還在許可的專利列表中。(注:部分國家專利的法律狀況無法獲取,本文以獲取到的在US(美國)、JP(日本)、CN(中國)、EP(歐洲)、KR(韓國)等國家/地區申請的專利的相關信息為主進行分析)。這16件專利的基本信息如表1所示。
我們也許并不能改變3C聯盟的專利收費政策,但是根據我們找到上述16件無效專利的事實,我們有足夠的理由懷疑3C專利池的合理性和專利池內專利的必要性,并據此要求改變3C專利許可中不合理的收費標準。
3.2 專利的許可合同期限長于專利的理論到期日
以Philips公司申請號為CN93121735.0,名稱為“多面信息存儲系統以及用在這種系統中的記錄載體”的中國專利為例,該專利的申請日為1993.12.31日,授權公告日為2004.1.14日,根據中國專利法的規定,該專利將于2013.12.31到期。但根據筆者在中國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檢索獲得的專利許可合同的備案信息,該專利許可合同的履行期限普遍簽訂至2016年,最長的簽訂至2018年。受讓人包括數十家中國企業,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上述中國企業中不乏一些大中型企業,如青島海信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等。
中國企業在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簡稱“許可合同”)前,應當要求許可人提供專利清單,并對專利清單中的專利進行分析,許可合同中約定的有效期不應當超過專利的有效期。
3.3 專利尚未授權便開始進行許可
以Philips公司申請號為CN200310102653.2,名稱為“轉換m-比特信息字序列為被調制信號的方法,制造記錄載體的方法,編碼設備,譯碼設備,記錄設備,讀出設備,信號,以及記錄載體”的中國專利為例,該專利為CN95192574.1的分案申請,其申請日為1995年2月1日。通過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檢索獲得的該專利的法律狀態為“公開”(未授權)。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也就是說,對于發明專利申請的公開至授權期間,他人使用了相同的技術,專利權人可以要求使用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不過這一權利的主張應該是在該專利申請授權之后,所以授權前的行為是不構成侵犯該專利權的行為。
根據筆者在中國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檢索獲得的專利許可合同的備案信息,該專利已跟國內數十家企業簽訂了專利許可合同,許可合同的履行期限普遍簽訂至了2016年,最長的簽訂至2018年。同時,根據中國專利法的規定,該專利將于2015.2.1到期,也存在3.2節所述的“專利的許可合同期限長于專利的理論到期日”的情況。
3.4 尚未授權的專利進行許可之后,專利申請被駁回
根據檢索3C專利池列表中的中國專利申請的法律狀態信息,筆者發現,3C專利池內的相關專利列表中,存在尚未授權的專利進行許可之后,專利申請被駁回的情況,如Philips公司申請號為CN95191995.4,名稱為“信息傳遞方法,信息載體,用于發送信息的裝置和接收信息的裝置”的中國專利。
根據筆者在中國知識產權局檢索到的法律狀態信息,該專利的申請日為1995.11.8,于1997.02.19公開,1998.02.18實質審查請求生效。該專利于2005.2.21進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受讓人分別為東莞大新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山靈數碼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合同履行期限分別至2014.4.1和2012.9.10。但根據筆者在中國知識產權局網站進行的檢索發現,該專利已于2007.1.24被駁回(其法律狀態為“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
筆者不知道飛利浦就該專利與上述兩家受讓人簽訂的專利許可協議是否因為該專利申請被駁回而失效。根據原中國專利局(現國家知識產權局)編制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指南》中的規定,“甲方(許可方)應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權的有效性,如果因甲方的過失使專利權失效的,本合同即告終止”,“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許可方)專利權或專利申請(已公開或公告)被宣告無效時,按乙方(被許可方)實際損失情況酌情處理”。
上述情況并非個案,此狀況的出現正是國內企業盲目接受專利權人訂立的許可協議而不加分辨的典型事例,也是對我國企業的一個極大諷刺,國內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及利用方面的信息和意識匱乏可見一斑。
4小結
專利制度是為了保護和促進技術發明的制度。使用了別人的專利技術,繳納相應的專利費是理所當然的。但向誰交錢,交多少錢是我們首先應該搞清楚的。通過本文提出的對3C專利許可的幾點質疑,我們有足夠的理由懷疑3C專利池的合理性和專利池內專利的必要性,并據此要求改變3C專利許可中不合理的收費標準。國內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及利用方面的信息和意識亟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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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制度;價值
知識產權價值是知識產權稀缺的效用與客體需求之間的一種特定關系,由稀缺的效用和需求以及兩者之間的相互作用來決定。這種特定的價值關系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影響。知識產權價值除了受到知識產權自身的成本因素和效用因素的決定和制約外,還受到制度因素的影響與制約。
“制度是人類相互交往的規則。它抑制著可能出現的、機會主義的和乖僻的個人行為,使人們的行為更為可預見并由此促進著勞動分工和財富創造。”制度被定義為由人制定的規則,制度對人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其經濟上和其他方面的目標有著巨大影響,人們通常偏好能增進其選擇自由和經濟福利的制度。知識產權制度是對智力成果的所有者享有智力成果的所有權等相關權利作出規定與保護的一系列規則的總稱。當知識產權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和企業發展的主導因素時,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經濟體系中基礎性的制度,它的建立和完善鼓勵了企業的知識創新,使企業更有效地利用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價值的提升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一、知識產權制度安排的必然性
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具體的產權制度,是對智力成果創造者的創新成果予以保護的基礎性制度,決定并影響著企業知識產權的運用和價值。創新是企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而對創新成果的保護能夠鼓勵企業的創新。知識產權就是在相應政策制度下智力成果創造者對其成果所享有的排他性權利。知識產權制度是企業運用創新成果獲取收益的制度保障,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調整能夠鼓勵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斷創新,通過創新來獲取市場優勢從而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知識產權制度的關鍵特征是將新知識的相關權利賦予其創造者,創造者通常可以獨享新知識帶來的收益。這讓企業更加愿意進行創新,加大研發投入,也更加愿意將知識與大家分享。如果沒有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證創新企業對知識產權收益的獨享權,新知識的創造、傳播和應用都會受到限制。從整個社會經濟來看,知識產權制度的安排能夠實現效率的改進,協調利益沖突。知識產權制度不僅通過保護企業的智力成果從而鼓勵企業創新,還兼顧了知識產權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因為知識產權本身除了具有獨占性的特點外,還具有一定的共享性。
企業或者個人研究開發的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性和專業性,并且在其領域內還具有一定的共享性。其本質上的排他性主要來源于知識產權的產生是由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研究開發而獲得,其共享性來源于知識產權本身就屬于知識產品這一基本屬性,眾所周知,知識在人類社會是可以共享的。知識產權雖然具有本質上的排他性和知識與技術上的專業性,但其所包含的新技術和新知識卻可以被人們所共享。因此,對知識產權的產權制度安排不能是純粹的私有產權制度安排,而應是準私有產權制度安排。即知識產權的排他性獨占,不是無限期的,而是有限期的。知識產權一旦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就不再被權利人所獨占,而被社會所共享。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期限的確定,則要在保持對企業創新研發的推動與滿足社會對新知識與技術的共享之間做出權衡。
如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時間性,發明專利權的法律保護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法律保護期限均為十年。這一制度安排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在法律保護期內能夠獲得專利的排他性獨占權,由此獲得專利研發投入而產生的經濟效益。同時這一規定又兼顧了專利的共享性特點。如新技術的發明和改進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必然起著推動作用,新技術與新知識的普及對提高人類社會生產力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專利權一旦過了法律保護期,專利權人便不再享有該專利的排他獨占權,其他企業或者個人均可運用該專利所包含的新技術和新知識于生產過程、營銷過程等等。此時,新技術和新知識將在整個生產和交換領域得到普及,這必然有益于提高整個社會的勞動生產率,有益于全人類社會的共同進步與發展。
二、知識產權制度與企業經濟效益、知識產權價值
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就其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能夠在有效期內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持續發揮作用,使企業獲得超額收益。企業通過對知識產權的運用可以降低產品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銷售價格,擴大企業的市場份額,最終獲得超額收益。在現代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越來越依賴于專利等無形資產以創造經濟效益,保持競爭優勢和核心競爭力。可見,知識產權對于企業的價值在于其能夠為企業創造超額收益,保持核心競爭力。
知識產權制度能激勵智力成果創造者的發明創造,使得發明創造不斷涌現,從而增加企業的投資機會,提高資金的產出效率,使邊際收益呈現出遞增的趨勢,經濟活動得以打破短期增長的格局,實現長期持續增長。因此,知識產權制度使得企業創新投入的邊際收益產生遞增的效應。在許多建立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國家,企業是創新活動的主體,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是獲取市場優勢的核心競爭力所在。知識產權制度的經濟合理性給企業帶來了直接效應,知識產權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在鼓勵企業進行智力成果創造的同時,是企業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期內獲得超額收益的制度保障,這必然對企業經濟效益的獲取起著制度性保障作用,成為企業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的基礎保障。因此,知識產權制度的合理安排通過對企業經濟效益的保障而影響知識產權的效用價值。
同時,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知識產權制度在全球范圍內的廣泛建立和運用進一步增加了企業由于知識產權運用所能獲取的收益。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下,關稅壁壘的逐步降低使產品能夠在全球范圍內更為自由地流動,企業更容易從世界各地獲取生產要素,也將更容易將新產品推向全球市場,從對全球市場的壟斷中獲利。知識產權制度在全球范圍的建立和推廣賦予了企業這種壟斷優勢,從而進一步激勵了企業的創新,鼓勵企業在全球范圍內尋找技術方案設計者和研發合作伙伴。企業在全球市場規模的擴大使企業能夠在全球范圍內發揮知識產權的效用以獲取知識產權收益,導致知識產權的價值進一步增加。
三、溢出效應與知識產權價值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知識產權制度能鼓勵企業進行創新,對企業知識產權運用提供制度性保障,從而獲得市場優勢和長期超額收益。同時,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還能從通過對市場失靈的糾正來解決知識產權的外部性問題,以減少知識產權的溢出效應,使企業較大程度地獨享知識產權研發所帶來的收益。如果知識產權制度不能夠充分地保障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權利,必然導致知識產權收益產生外溢,從而影響企業超額收益的獲取,抑制了知識產權對企業的效用和價值。
知識領域存在著普遍的外部性問題。知識產品的創造者不能享有知識產品帶來的全部收益時,將導致知識產品外部性問題的產生。知識產權也屬于知識產品,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外部性問題。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的不完善性以及知識產品本身的共享性,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可能不能完全享有由于知識產權的運用所帶來的全部收益,即知識產權收益可能產生溢出效應。
知識產權外部性的存在和嚴重的溢出效應將會導致知識產權的供應不足,即企業將不愿意進行知識產權的研發。根據理性經濟人假設,企業是否從事知識產權的研發完全取決于該項研發活動所帶來的收益是否能彌補研發的成本(包括勞動成本和機會成本),企業研發的積極性受到知識產權能為企業所帶來的超額收益的影響。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阻止外部性的存在和嚴重的溢出效應時,將導致企業的收益遠遠小于知識產權的社會收益,這將嚴重挫傷企業研發的積極性。如果企業不進行研發,知識產權也不會產生,不論是其對企業的效用價值還是對社會的價值都無從談起。因此,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需要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以解決市場失靈的外部性問題,使企業從知識產權的研發中獲得應有的收益,盡量控制知識產權的溢出效應,提升知識產權對企業的價值。
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化,可以減少知識產權收益的外溢,使企業具有創新的積極性,促使更多知識產權的產生。但是,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并非越強越好。因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化,在減少正外部性的同時,可能會導致負外部性的增加。這里的正外部性指知識產權被全社會享有的收益超過企業個體所享有的收益,負外部性則是指知識產權的社會成本如技術壟斷所引起的福利損失超過企業個體所承擔的成本。如專利法對專利保護的期限越長,給企業帶來的收益就越多,對企業的效用價值就越大,社會收益與企業個體收益之間的差距越小;但是,保護期限越長將導致壟斷帶來的社會成本增加,社會福利損失越大,社會成本與企業私人成本之間的差距也就越大。赫普曼(Helpman,1993)的理論模型揭示,過強的專利保護也可能抑制創新,甚至損害發達國家的利益。赫普曼在研究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強化對全球福利的影響時得出結論,認為強化專利保護有降低全球福利的可能性。因此,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需要平衡這兩方面的因素,將社會福利與企業收益加以綜合考慮,力求解決市場失靈的外部性同時兼顧社會效益的增加,提升知識產權價值的同時兼顧社會價值的增加。
綜上所述,合理且有效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經濟增長的基礎和關鍵。產權制度是持續經濟增長不可或缺的要素。作為一種具體的產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實現起著基礎性的保障作用,進而影響知識產權的效用價值。合理的制度安排能夠使企業有效獲得長期超額經濟收益,保持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鞏固并擴大企業的市場份額,提升知識產權的價值。同時,合理的制度安排也有利于社會對新技術和新知識的共享,解決知識產權外部性問題的同時提升知識產權的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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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商業秘密 財產權 知識產權 特征 屬性
財產權是一個隨時代變動的范疇,因人的認識能力和利用范圍的拓展,財產權的權利體系的內容也在增加。商業秘密是對現有一般信息進行加工、篩選、儲存、處理和創新所獲得的結果,是凝聚著人類腦力勞動和經濟成本的特殊的無形智力財產。商業秘密作為一種知識資產、信息資源的無形財產在立法和司法中予以保護已是不爭的事實。商業秘密一般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廣義上屬于知識產權,各國有不同的具體規定和安排。對于商業秘密的財產屬性的認識有待于作出符合時代的解讀。
一、商業秘密的特征及與其他財產權的關系
在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在第二部分“知識產權效力、范圍和使用標準”中第七節正式規定了“未保護信息的保護”,以列舉的方式確定為知識產權的具體內容。根據商業秘密的特性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新修訂的刑法中定義為:所有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進一步講,技術信息指憑經驗或技能產生的,在實際中尤其是中適用的技術情報、數據或知識,包括化學配方、工藝流程、技術秘訣、設計圖紙等;經營信息指具有秘密性質的經營管理方法及與經營管理方法密切相關的信息和情報,包括管理方法、產銷策略 、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①]根據這一定義,商業秘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這些信息必須是非公開的,即其權利人的信息必須具有價值性,即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實際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這些信息必須具備獨特性或新穎性,而不是一般的常識或某些專業領域人員都知曉的技術知識和經營信息。這三個特征就是商業秘密所具有的三個內在屬性即秘密性、價值性和獨特性。
我們往往會將商業秘密與著作權、商標權、與專利權聯系起來,因為它們都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以價值性和獨特性為共性。由于商業秘密的上述特性使它和知識產權之間的區分明確:1、保密性與公開性的區別。公示公信是物權法中的重要原則,物權的擁有與變動往往要求以法定方式進行,如動產的交付、不動產的登記等,與此類似,知識產權中的著作權、商標權與專利權也是以犧牲秘密性來換取法律的直接的有期限的保護,如著作的發表,專利與商標的公告。保密性卻是商業秘密的特性,權利人出于不希望他人知悉的主觀,且在客觀上須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而使商業秘密僅為己所用。2、保護對象質的差異性。同物權法定主義類似,著作權、商標權、與專利權所保護的對象通常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客體,經立法明確認可或相關部門法定程序確認的權利客體;而商業秘密則并無明確的保護對象,通常是權利人自認為屬于商業秘密范圍的信息,并且在出現商業秘密的糾紛時,要經過司法部門按商業秘密的特征來具體確認。3、財產權利轉移的開放性不同:物權制度和知識產權的設立一方面為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同時更有重要的意義,如明晰產權,保護交易安全等,有利于促進技術開發交流;而商業秘密難以適當估算其價值,不排除其財產權利轉讓的可能性,但更多則是側重于對權利人自身的保護,商業秘密由于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性,一旦受到侵犯,就會造成嚴重后果。
二、商業秘密特殊財產權的理論依據。
(一)商業秘密保護的激勵機制作用和經濟合理性
商業秘密是經營者在經營活動過程中獲得的資源和寶貴信息,是其進一步展開經營的資源和決策依據,如果經營者的商業秘密受到嚴重侵犯,那么經營者的經營將難以為繼,將使經營者失去信息創新的激勵機制而阻礙社會進步。保護商業秘密也是在保護社會經濟的公平和安全。對商業秘密的財產權的確認和保障,旨在對創新的成本和收益作出合理安排,使兩者趨于一致,鼓勵人們開發和創造無形財產。正如斯密德說過:“一個人必須感到其努力能帶來自身福利的變化。為了激勵行為者,必須讓其能獲得自身努力的果實,這是市場經濟理念的一個基本點”[②] .對商業秘密給予保護意味著對其獨特有用信息予以一定程度財產產權的保護,意味著個人努力結果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科斯曾言:“權利的界限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法律體系的目標之一就是建立清晰的權利界限,使權利能在此基礎上通過市場進行轉移和重新組合。” [③]
(二)商業秘密保護的帕累托改善[④]的正外部性[⑤]
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交流既是對他人勞動的尊重也是因為符合自身的利益。商業秘密具有正外部性,即在不增加社會負擔的同時能使自己獲利,從而使社會在整體上受益。一方面,商業秘密作為無形財產不具有實物形態的排他性特征,不存在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損的負和效應或零和效應。對商業秘密的占有并不排斥別人以正當努力獲得同樣的信息。相反,如果商業秘密的不到保護,那么誰都不愿去付出努力獲得這種有價值的信息了。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的邊界也是明確的,僅以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并不賦予商業秘密先占權或獨占權,其他人可以通過獨立開發、反向工程等勞動破譯他人的商業秘密而獲得同樣的財產權利,這種相容性正是對自己有利對別人無妨礙的前提。而且信息的合法傳播,比如員工的合理流動和信息使用中的正常泄露等,使其進入公共領域。這樣也可以使這些有價值的信息產生積極的外部社會效應,整個社會經濟也將從中獲的巨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