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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

        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

        第1篇: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體制機制;資產經營;自負盈虧;利潤;國民經濟核算

        中圖分類號:F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0)01-0015-06

        我國當前經濟體制仍然處在不斷變化和改革的過程當中。整個經濟體制模式在發展中出現和形成了一些帶有階段性標志的特征。計劃與市場經過兼容、結合和過渡,形成了特定的經濟模態。分析計劃與市場的構成和結構,可以客觀認識當前我國經濟體制的特點,有利于確定未來經濟體制改革的走向和政策的制定。

        一、計劃體制特點及其與市場體制的關系

        當前對我國經濟體制在認識上的差別還是非常大的,這其中的原因是對計劃與市場觀念理解的差距。認為計劃經濟已經從當前經濟體制中消退的觀點的主要根據是指令性計劃的退出,這個觀點是不全面的,因為計劃經濟不等于一個單純的經濟計劃,計劃是一個體制概念。計劃體制包括四個構成方面:指令性計劃、經濟行政體制、公有制制度、地域管理[1]。因而,為了客觀分析我國經濟體制的特點,完全有必要對當前經濟體制類型的構成要素作出更為確切的分析,從而分清其體制要素的構成成份。

        (一)作為指令的宏觀經濟計劃

        從1980-1994年指令性生產計劃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比重由40%下降到4.5%[2],可見計劃指令性生產已經接近消失。有人據此認為我國當前經濟體制中計劃經濟已經退出,目前實行的基本是市場經濟體制。實際上,認為計劃指令已經不存在的觀點忽略了一個重要觀念:計劃經濟體制對整個經濟的指導和管理包括宏觀層次和微觀層次。宏觀層次指的是整個國民經濟,微觀層次指的是經濟實體。從當前的情況來看,所謂指令性計劃已經不存在,實際上指的是對微觀企業實體的指令性控制已經不存在,而作為我國五級政府自上而下的國民經濟宏觀指導和管理仍然存在,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速率仍然是政府經濟管理能力和任務的主要指標,實現國民生產總值按照一定速度增長仍然是各級政府的經濟責任。各級政府仍然按照國民經濟總體發展要求提出本地區符合總體增長要求的計劃速度,有的甚至在本地區行政區域內實行經濟增長末位淘汰制,凡是當年不能實現增長目標的,要追究行政責任。因而,政府部門為了實現經濟發展計劃目標,對國有經濟和投資進行過度干預,要求地區或行業性生產總值的增長達到指標要求,催促生產總值的擴大累計是不可避免的。

        (二)計劃體制行政架構

        計劃經濟不止是政府對一定時期內經濟發展作出的計劃要求,它還擁有為貫徹這種要求所必備的經濟組織結構和運作方式。這種經濟組織模式特點與市場體制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一切經濟單位必須附屬于政府的行政機構,或者說就是經濟機構的行政化隸屬關系,而不是像市場體制那樣經濟機構是無行政隸屬關系的獨立機構。雖然目前政府已經減少了相當一部分對口各個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但經濟機構在名義上的隸屬關系仍然存在,基本的架構仍然是單位行政歸屬和行業歸口。在這種情況下,經濟機構要完全按照市場機制運作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它們作為組織機構的自是虛擲的。同時,經濟體制改革主要集中在實體經濟機構上面,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還沒有作為正式的題目,因而目前的事業單位就是更典型的行政機構附屬物。由于計劃體制下事業單位性質的行業范圍歸屬得過大過寬,許多本來在市場體制下不屬于公益事業的行業也都劃分到了事業性質里面,造成許多行業至今實行事業單位的政府附屬體制,一直不能夠按照市場機制運作,致使整個行業發展緩慢。

        (三)財產所有權制度仍然是公有制占據主導地位

        所有制既是經濟體制的基礎構成,同時也反過來折射出經濟體制的構成模式。目前雖然實行多種經濟成份所有制同時并存,私有制允許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國有制經過了承包制特別是股份制改造之后,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公有制。但是,這些變化并不能說明我國所有制體制已經發生了根本改變,更不能說明公有制已經不是主導性所有制形式。

        1. 主要自然資源仍然屬于國有制。按照我國《憲法》和《物權法》規定[3,4],包括土地、礦藏、海洋、森林等主要自然資源,都歸國家所有。同時,一些重要的能源開發領域只允許國有資本進入,私人資本原則是禁止進入的。一些自然資源如土地等,即使允許私人資本介入開發,國家也要收取高額使用費。一切生產都離不開對自然資源的利用,如果自然資源都歸國家所有,那么這種所有制體制就仍然是公有制體制。這與計劃經濟體制要求的在社會主義階段生產資料必須實行公有制,雖然有一部分不相吻合,但是它把一切生產都必須依賴的自然資源實行了公有體制,所以,我個人認為整個社會經濟仍然是公有制占據主導地位。

        2. 國有制經濟并沒有發生真正的產權變革。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對公有制的理論批評莫過于指出國有制產權主體缺位和所有者模糊不清,但這個批評并沒有導致國有制財產的變賣和有計劃的私有化過程,而是產生了一個改造國有制形式的所有權模式發明,就是將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允許把公有制財產交給私人去經營,進行所謂“虛擬私有制”運作。在吸收私有制運行效率的同時,又不改變公有制性質,而是將這兩者相互結合形成國有制經濟的改革模式,稱之為“公有制實現形式”[5]。目前國有制改造中實行最多的股份制就屬于公有制實現形式之一。但是,從所有權轉移規律來說,股份是將集團性資本變成個人資本的方式,任何實體或著國家不能繼續擁有已經出售資本的股份。同時,西方國家普遍把股份制和發行股票當作出售國有制企業實體從而實現國有經濟私有化的方式和手段。這一切說明,股份制與公有制的實現形式是“虛擬私有制”一樣,是脫不了私有化和私有制嫌疑的。但是我國一些人不承認已經出售給個人的股份屬于私人資本所有權,認為股份制公司仍然是國有企業而不是私有化企業。這種不符合產權轉移規律的含混股份所有權說明,把股份制當作公有制實現形式的初衷,不僅是對股份制在概念上的誤解,而且說明不能放棄公有制才是所有制形式改革的最大前提。

        (四)地域管理與國際市場

        計劃體制的地域管理在國際經濟體制方面表現得更為突出。由于經濟行政體制的不同,計劃體制國家與國際市場經濟組織存在很大的溝通障礙。2001年我國以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身份加入世貿組織(WTO)[6]。這就很容易產生一個問題,這個時期我國已經進行了市場化經濟體制改革,并且已經有了足夠的廣度和深度,但在一些國際經濟組織中卻仍然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仍不能成為市場經濟國家間國際經濟組織的準會員國。筆者認為,確認一國經濟體制類型是否屬于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標準,應當是國際公認的共同市場條約,單純國內自行理解的市場標準實際上帶有很大的片面性。

        二、體制效率與體制機制和經濟規律

        顯然,目前我國實行的仍然是計劃與市場各占一部分的混合經濟體制。計劃體制與市場體制不僅構成要素不同,而且運作方式和運作效率也不相同。雖然至今實行計劃與市場相結合的體制已經有30年,但對于兩種體制效率不同的原因并不十分清楚,有必要通過對運作機制及其產生效率的方式分析來弄清這一點。

        (一)計劃體制與經濟效率

        計劃體制的主要優越性之一是能夠指導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和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7],但計劃體制的運行結果卻與理論上的設想和要求有相當大的差距。

        1. 投資效率低。投資失敗率高、資金浪費嚴重是體制效率低的第一表現。計劃體制時期投資虧損損失是長期的和巨大的(見表1)。

        表1的統計數據說明,從第一個五年計劃到第六個五年計劃長達30年的時間里,以政府為主導的投資建設失敗率是非常高的。在建設投資總規模中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約在60%~80%,不能形成固定資產的失敗浪費投資占總投資額的20%~40%。也就是說,有相當一部分建設工程根本就沒有按照計劃形成生產能力就宣告失敗而“胎死腹中”,還有的長期滯留在建設過程中長達10多年形成“爛尾”工程,與建設失敗幾乎沒有區別。顯然,計劃體制并不能保證任何經濟投資能夠全部成功,政府投資同私人投資一樣具有盲目性和失算率,事實上甚至失敗率還要高于自由投資的體制。建設投資虧損巨大和失敗率高必然會導致整個經濟發展的速度緩慢。

        2. 經營效率低。經營業績不佳是效率低的又一表現。國有企業長期面臨經營虧損問題,說明了計劃體制的經營效率處于低下狀態。1961年國營工業企業虧損總額相當于全部工業利稅總額的1/3,到1976年國營工業虧損超過1/3的水平[8]。1978年實行放權讓利和市場化改革之后,在市場競爭中,國有企業的虧損問題不但沒有解決,反而在一定時期內有所擴大,甚至相當嚴重(見表2)。

        表2數據中虧損最嚴重的年份是1991年,虧損率為91.2%。如果虧損率為100%,也就是虧損總額=利潤總額,那么就是整個國有工業利潤與虧損相抵之后,利潤等于0。這種情況下,在上繳稅收之后,國有工業將是無利潤生產或經營。國有工業企業虧損問題說明,計劃體制或者國有化并不能避免經營虧損,經營虧損是在任何經濟體制下的經濟實體都有可能發生的結果。即使經濟部門或者生產經營機構在完全按照計劃指令生產和運作的情況下,也不能避免虧損的發生。因為,很多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偶然事件或者意外情況,是在制定計劃的時候所不能提前預料的。當開始執行計劃的時候,企業實體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產品供求狀況等各種因素,很可能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從而造成企業實體不能按期完成計劃任務,形成經營損失。

        3. 產值產出效率相對低下。在國有與私營經濟在同一個體制內共同競爭的情況下,國有企業效率相對低下的情況表現得更加突出和明顯(見表3)。

        表3數據顯示1978-1995年17年間國有工業產值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比重從77.63%下降到的33.99%。產值比重下降說明即使在放權讓利和一定程度的自主經營的體制下,國有企業的經營效率和靈活性、適應性也明顯不如私營或者混合制企業,國有企業的價值產出效率不能避免逐漸下降,甚至在整個國民經濟價值產出當中退居次要地位。

        (二)國民經濟核算和經濟規律

        計劃體制下企業出現長期虧損從而造成效率低的原因應當有兩個:

        1. 國民經濟的核算方法問題。計劃指導下的高速度增長經常是指社會總產品或者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這其中并沒有將投資虧損和經營虧損在社會總產品中加以扣除。這就造成了國有企業虧損的難以核銷和長期掛賬,致使虧損長期存在,甚至越拖越大。這種不計虧損的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在短時期內可能不影響產值的增長,但從長期來看對速度不產生影響是不可能的。

        2. 對經濟規律的認識問題。計劃體制的經濟規律論認為,社會經濟體系由一系列的經濟規律構成,包括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規律、按勞分配規律、價值規律、生產資料優先增長規律、勞動生產率增長規律等各個規律。在這些經濟規律系統中,最重要的經濟規律是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的發展規律[9]。這樣,均衡發展就勢必放在經濟體制的第一位,而國民經濟全面及時的核算方式只能退居次要地位。這也是虧損不能在國民經濟核算中及時得以扣除的重要原因。

        (三)經濟體制與經濟運作機制

        顯然,虧損損失是造成整個國有經濟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非計劃體制的經濟制度下企業實體同樣發生虧損,經濟效率反而相對更高。這其中的原因不僅在于國民經濟的核算體制不同,更重要的在于不同經濟體制帶來的經濟運作方式不同。

        1. 處置損失的機制。經濟目標不同,處置虧損損失的方式也就不同。私有制實體的投資和經營目標是為了獲取利潤。如果投資或經營的結果不是利潤而是虧損,那么建設或經營活動會及時停止,虧損不會繼續擴大。公有財產的資產所有者是政府,而政府的經濟發展目的是如何擴大生產規模和實現計劃目標,如果企業破產將減少產值,進而影響到整個計劃目標的實現。因而,規模擴大的繼續生產從表面上看總量和規模得到了擴大和增長,但投資和經營虧損隨之也跟著擴大。

        2. 盈虧自負機制。對經濟規律的不同認識,也同樣會形成不同體制的虧損處理機制。市場體制的第一規律就是投資者自負盈虧規律,而計劃體制遵循的第一規律是計劃目標的實現,并不是資產盈虧責任。私有制體制承擔經營后果的是投資人個人,如果發生虧損受到損失的同樣是具體的個人,不存在無人償付債務或承擔損失的問題,實體完全可以按照自負盈虧的機制運作,不涉及政府的責任。而公有制企業實體的投資人和資產所有者是政府,企業實體只有產品生產責任,并無資產經營責任,企業不需要按照自負盈虧的機制去運作,是否發生虧損與企業利益無關,完全是政府的責任。因而,國有實體經常出現無人愿意償付債務或制止虧損的問題。[10]

        3. 宏觀國民經濟的運作機制。計劃體制在設計之初就不是制止虧損而是補貼虧損。政府彌補虧損的制度只能使得實體虧損持續下去,甚至越積越大。政府用以彌補虧損的資金,只能是其它實體上繳的利潤。這樣,就造成了國有經濟在一定時期里和一定范圍內低利潤甚至無利潤狀態下持續簡單循環生產。而私有制下的虧損實體由于及時進行破產處理,不會存在資產虧損越積越大的問題,因而具有更高的價值生產效率。宏觀經濟的投入資金,只能出自微觀經濟的積累。如果國民經濟的產值增長,并沒有帶來可利用利潤的增加,那么整個國民經濟的再投入資金就沒有來源,整個經濟就只能停留在原有規模水平上進行重復生產。這就是計劃體制效率低下和國民經濟處于停滯狀態的機制原因。

        三、實現經濟體制和國民經濟運行機制的轉變

        不難看出,不同的經濟體制伴生不同的經濟運作機制,從而有不同的經濟效率。對效率而言,計劃體制的最終標準是產品和產值的總量增長,而對市場體制而言是有效利潤的產出。因而,要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高效發展,就必須把實現效益作為整個國民經濟的目標,推動經濟體制進一步向市場化方向轉化。

        (一)變單一制政府投資為多元化投資體制

        1986年我國頒布《破產法》,標志著對國有企業資產進行清算和市場化改造的開始。從1994-2008年,部分嚴重虧損的國有企業通過實施政策性破產,關閉項目6 000戶,核銷壞賬5 000億元人民幣,破產下崗人員超過1 000萬人[11]。目前,國有企業仍然占有約1/2工業資產,占用工業貸款的2/3,但創造的產值卻只有全國工業總產值的約1/3[12]。可見,破產只是減少了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并不能解決國有制經濟運作機制效率低的問題。在此情況下,如果要通過增加政府投資來增加國有經濟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有的比重,改變國有經濟已經不在國民經濟活躍因素當中占據主要地位的狀況,并不會取得好的效果。因而,單純依靠政府投資來帶動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思路,已經不適應當前的經濟構成狀況。所以,要采取多元化投資體制來實現經濟增長,尤其是要放開目前仍然不允許私人和外資進入的自然資源、交通、金融、文化等產業領域,保證投資的增長而產生的持續帶動效應。

        (二)改革國民經濟核算方式,實現科學計劃和科學發展

        國民生產總值是國民經濟核算的基本范疇,又是制定經濟計劃的目標和基礎。因而,科學合理的國民經濟核算方式是產生客觀國民生產總值的模式依據。市場體制與計劃體制的國民經濟核算是不同的,產生的國民生產總值也不同。計劃體制的國民經濟核算以產值為目標,其中并不包含資產核算的因素。因而,無利潤甚至虧損企業的產值是可以計入國民生產總值的。而在市場體制下,虧損企業會及時自動破產關閉,其產值幾乎沒有可能計入國民生產總值。這樣,由于體制不同,計入國民生產總值的內涵也不同,兩種產值沒有可比性。推行市場體制后,國有工業產值占整個工產值的比重逐漸縮小,與大量虧損國有企業破產關閉,產值不再計入總產值,使得國有經濟在國民生產總值當中占有的比重大幅度縮水有直接關系,這是不同體制因素產生的結果,也是對國有經濟狀況更加真實的核算和反映。因而,要把經濟計劃建立在適應當前計劃與市場相結合的體制要求上,更多地采用市場體制的國民經濟核算方式,客觀反映國民經濟的真實情況。尤其是應當采取消費法國民經濟核算方式,與國際國民生產總值核算方式接軌,才能使得我國國民生產總值與國際經濟增長速度有更為客觀的可比性。在相同國民經濟核算方式產生的客觀國民生產總值下制定出來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增長速度,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指導才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從而避免過快的或盲目的引導。[13]

        (三)建立符合多種所有制產權規則的財產所有權制度

        目前我國所有制體制和財產所有權制度已經非常落后于當前的財產占有關系的實際情況。由于長期在公有制下生活,人們對不同所有制之間財產體制的規律缺乏基本的觀念化認識。在公有制體制下,全部財產轉移和使用權關系變動都在行政體制內部進行,不存在財產易主的改變,當然更不存在所有者之間的產權矛盾。而在多種所有制體制下,財產轉移必須通過易主的方式來進行,同一個財產實體在不同財產所有者之間是排斥關系,同一筆財產不可以同時有兩個主人。這一點是計劃體制與市場體制之間財產權利規律的基本不同點。這個規律從改革之初就沒有得到應有的認識和重視,房產市場多次發生一套房賣給兩個主人的產權矛盾直到2008年還在發生[14],足以說明對市場體制財產規律缺乏觀念化認識的狀況至今沒有太大的改善。個人消費品私有化是我國近年來國民生活發生的重要變化之一。從1998年全面房改到2008年,全國可售公房的80%已經出售給城市居民,城鎮居民住房自有率達到70%[15]。變賣公有房產給個人的住宅私有化,是啟動我國房地產業市場化進程的必經步驟,應當成為國有資產股份化等啟動市場化進程的經驗和典范。現在亟需解決的問題是,是否應當在法律上明確已經出售給個人的公產,不再歸政府所有,以避免政府與私人之間發生產權矛盾,致使市場化成為虛假的形式。2007年我國頒布的建國以來第一部《物權法》,雖然對私人財產的合法地位給予了強化,但作為體制化的市場經濟而不是單純的局部經驗,還有相當長的路程要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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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中國宏觀數據挖掘分析系統?建筑房產?公有住房面積[EB/OL].省略.

        [15]同一套房子賣兩次,開發商被判賠償雙倍購房款[N].南寧晚報,2008-12-17.

        Analysis on Conception of System, Structure Model and Operating Pattern

        Wang Xiangcheng

        (Periodical Office, Shandong Finance College, Jinan 250014, China)

        第2篇: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政府預算;法治性;市場經濟

        Abstract:Thisarticledeniedonlysummarizes“thegovernmentbudget”bytheplanningthetraditionalviewpoint,pointedoutthat“theplan”isonlythegovernmentbudgetessentialform,buttheefficiencyalsonon-governmentbudget''''sessence,onlyhas“thegovernmentbylaw”isthegovernmentbudgetbasiccontentandthelivesoul,isdistinguishesbetweenanyotherfinancialcategorybasicnature.Itdecidedbythemarketeconomythatthemarketandthecapitalthroughgovernmentbudget''''slegalauthority,thepositivegoverninggovernment''''seconomiclifeline,havecausedthegovernmenttomovemustserveitsfundamentalinterests.Ourcountryexistinggovernmentbudgetsystemalsohastheverybigdisparitytothegovernmentbylawrequest,forthisreasonmuststrengthenOurcountrygovernmentbudgetthelaw,theplanning,thenormalizing,opennessandthepoliticalproceduralnature.

        keyword:Governmentbudget;Governmentbylaw;Marketeconomy

        前言

        政府預算,過去通常稱為國家預算。[1]法治性是政府預算活的靈魂,是政府預算的精髓和要意所在。市場經濟從根本上決定了政府預算所具有的法治性內容。在市場取向的經濟改革中,必須嚴肅政府預算的法治性,并用以約束政府的財政活動。至今為止,我國政府預算盡管具有法治形式,但并無實質內容,有法不依導致了我國財政工作的極度紊亂狀態。它嚴重地危害著我國財政的正常運行,如任其發展還可能毀掉我國的改革大業。因此,認清政府預算的法治性質,并遵循其要求改革我國的政府預算制度,是有著重大現實意義的。否則,不管人們采用怎么樣的努力,要解脫我國財政于目前的極度困難狀況之中是不可能的。本文將對此問題給出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一、“計劃”僅是政府預算的關鍵形式

        我國關于政府預算有代表性的看法主要有:一認為政府預算就是“國家制定的年度財政收支計劃”[2]。這是認為政府預算就是“財政計劃”;一認為政府預算“是國家實現其職能的基本分配手段,是有計劃地籌集、供應資金,制約經濟結構與比例、速度,滿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重要工具,反映著主要的財政分配關系。從計劃管理財政收支角度看,國家預算就是國家的基本財政計劃,其收支是國民經濟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3]這是認為政府預算既是“財政計劃”又是“分配關系”。兩類看法都認為政府預算是政府收支計劃,但它們的分歧在于:政府預算除了“財政計劃”之外,是否還是一種“經濟關系”?前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后者則是肯定的。

        認為政府預算僅是財政計劃的看法有著充分的歷史和現實依據。從歷史看是封建君主被迫編制年度財政收支計劃,從現實看則是近現代政府每年都編制、執行和審核財政收支計劃,而形成了一種新財政范疇。英語稱該范疇為“Public(Government)Budget”。其中Budget表示如何使用并籌集相應錢款的計劃,冠之以Public或Government,即表示政府財政計劃。該詞中譯為“政府預算”,取中文“預算”一詞的預先計算與安排控制未來經濟活動的財務計劃之意;加上“國家”一詞,就是表示財政計劃。這就鮮明地概括了該范疇的計劃性特征。可見,將政府預算定義為財政收支計劃是有其正確性的。但如進一步考查則可看出,僅從計劃角度是難以正確概括和把握政府預算的性質與內容的。

        平頭老百姓居家過日子尚且需要某種計劃,更何況君臨天下的君主呢?我國古代早已存在財政計劃現象,人們還由此得出政府預算不遲于周朝就已出現的結論。[4]可見,財政活動與財政計劃總是不同程度地相共存的。但由此得出政府預算早已產生的結論則有失偏頗,因為那實際上是將政府預算等同于財政了。這無異于取消政府預算范疇。

        財政作為國家或政府的分配活動,其收支規模是巨大的,因而總需要依靠某種計劃來安排和規范。完全沒有計劃而放任自流的財政活動是不可思議的,即使是自然經濟時期的財政也如此。

        為此,存在著不同觀點是自然的。“在資本主義社會以前的階級社會,統治者個人的財務收支活動和國家財政的收支活動很難嚴格地區分。因此,不可能有完整、系統的國家財政管理制度。另外,在商品貨幣關系尚不發達的國家財政分配中,不可能有事先進行詳細的收入和支出的計算,在組織收入和支出的工作方面,也不可能有一定的程序和手續,而且封建統治階級國家的各級機構在財政活動上所處的地位也是不明確的。因此,當時尚未形成政府預算制度,即使有些個別的預計收支,也不能叫做國家預算。”[5]在這里,除了收支計劃外,諸如完整系統的財政管理制度、事先的詳細計算、一定的程序和手續以及確定國家各級機構的財政地位等,都被認為是政府預算必不可少的內容。

        筆者認為這一看法是正確的,“計劃”僅是政府預算的關鍵形式,但不反映其典型內容和根本性質。

        二、市場經濟從根本上決定了政府預算的法治性

        上述分析表明,對于政府預算的性質和內容,中西雙方存在著是經濟性還是法治性的認識差異。這是由各自的經濟體制所根本決定的。

        計劃經濟下,企業和個人的獨立自被否定,整個社會以國家為中心形成單一的大企業,以財政為中心形成單一的大企業財務,財政直接集中了整個社會幾乎所有的純收入,從而對全社會的資源進行了直接的計劃配置,這就很自然地利用了政府預算這一計劃形式,決定了當時的政府預算具有“經濟性”內容。

        市場經濟下,資本和市場不允許政府利用政府預算的計劃形式去直接干預和決定它們正常的市場活動。此時企業和個人是獨立的市場運營主體,政府財政活動不可能深入到企業財務內部,也不可能直接替代企業開展具體的資本運營。這就決定了市場經濟下政府和財政不能以計劃手段取代市場手段去進行社會資源的配置。因此,西方的政府預算不是國家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計劃手段,從而不具有“經濟性”。

        相反,市場經濟決定了政府預算的法治性。

        在市場經濟下,社會主要經濟活動由無數獨立的私人資本在市場機制引導下展開,政府活動必須符合私人資本的要求并反映其愿望。為此,社會必須找到一整套方法,并建立起有效的監督制度和制約機制,去直接保證作為私人資本總代表的政府不損害市場的有效運行,不侵犯私人資本的根本利益。這只有依靠法律手段才能做到。政府預算這一制度,正是依靠其法治性,先是對封建君主,以后是對資產階級政府的財政權進行了根本的限制與監督,成為資本和市場根本約束政府行為的關鍵性手段。這樣,只要有資本和市場的存在,就必然要求著具有法治形式和內容的政府預算。可見,西方政府預算的法治性內容,是由市場經濟所根本決定的。

        眾所周知,在西方,政府預算是新興資產階級褫奪封建君主專制權力的關鍵手段之一,它剝奪了封建君主的基本財政權,通過資產階級議會所確定的預算計劃約束和規定著封建君主的財政活動。此時在政府預算制度約束下的財政與以往財政的本質區別,是它具有以法律形式確定的社會公眾與國家以及國家政權內部的財政分權與制衡內容。計劃本身不是市場的行為,僅有計劃性,政府預算并不符合資本和市場要求,甚至是完全否定市場的。所以,法治性才是政府預算這一新財政范疇的本質性內容,即它具有資本和市場通過議會約束和限制政府政治權力的實質。正是依靠政府預算這一形式,西方國家完成了從自然經濟的家計財政向市場經濟的公共財政的轉化。

        我國在繼承西方政府預算的計劃形式的同時,也繼承了其法治形式,即同樣采用了政府提出預算草案,人代會審議批準通過,政府預算具有法律地位,各級人大會及全體人民監督政府執行政府預算等形式。但又對政府預算這一形式進行了根本改造,極大地強化了其計劃性內容而弱化了其法治性內容,使得企業和個人不可能通過政府預算去決定和約束政府及其財政行為,法治性僅是徒具形式而已。當時的企業是政府附屬物,個人又是企業附屬物,企業和個人并不具備限制和控制政府及其財政行為的獨立經濟能力,社會缺乏以法治方式約束規范政府行為的經濟基礎,決定了當時的政府預算是不可能具備真正的法治性內容的。

        三、法治性是政府預算的根本特性

        正是由于“計劃”僅是政府預算的形式,所以人們在定義“政府預算”概念時,往往還要對其內容加以說明。對此,我國財政理論強調政府預算的經濟性,而西方財政理論強調政府預算的法治性。

        政府預算最初產生于封建社會末期的西歐,它伴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在西歐的產生、確立和發展而逐步形成并鞏固下來。計劃是政府預算直觀的和鮮明的表現形式,全面、系統和完整的計劃,是這一財政范疇的重要特征。到了社會主義社會,由于政府預算這一特征與計劃經濟的根本特征相一致,使得此時的政府預算不僅沒被否定,反而被充分利用了。即不僅其計劃形式被繼承,而且其計劃作用還被發揚光大。它不僅繼續是政府安排自身收支的計劃手段,而且還是國家以指令性計劃直接配置社會資源的財務手段,從而具有了直接作用于經濟的“經濟性”。

        但經濟性難以正確把握政府預算的內容和實質。任何財政活動都體現為是一種分配關系,都不同程度地作用于經濟活動,只不過計劃經濟時期政府預算對于經濟的作用極為突出和醒目罷了!這樣,以經濟性來界定政府預算的內容和實質,仍然是不完整和不嚴密的。

        在西方財政學中,政府預算通常定義為政府編制的財政年度的財政年度收支計劃。“預算在英國每年由財政大臣提交給議會,或在美國由總統提交給國會,它包含著一攬子公共支出計劃及下一年度的稅收立法。”[6]

        西方的政府預算具有以下性質和內容:(1)計劃性。作為政府的基本財政計劃,政府預算依據政府的施政方針編制,財政收支必須由預算安排并遵照執行,不得超越和違背計劃行事;(2)法律性。政府預算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確立,既受到法律的約束和限制,其本身又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權威性。違反政府預算是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3)歸一性。除某些特殊款項,所有的財政收支都必須納入政府預算,以確保社會公眾和議會對政府及其財政活動的約束與監督。而那些特殊款項也必須由議會的法律授權才行,否則也將是違法的;(4)政治程序性。政府預算的審議和批準權限屬于立法機構,它通過一系列嚴格的政治程序來完成。即政府預算從草案提出、通過、執行、調整到決算的全過程,都在既定的政治程序監督和約束下進行,要改變該程序只有先改變已有的法律條文;(5)公開性。政府預算應成為公開的文件,其內容應能被全社會所了解,除少數機密外,其數據都應向社會公布,而不是少數人隨心所欲的私下活動。

        上述性質可用“法治性”來歸納,其中即使是計劃性,實質上也具有法治性內容。因為預算計劃的制訂和執行過程,本身也就是法律的制訂和執行過程。以往任何財政范疇都不具有法治性,[7]所以法治性是政府預算的基本內容,是政府預算區別于以往任何財政范疇的根本性質。

        四、法治性是政府預算的靈魂

        隨著市場取向改革的進展,我國政府預算必將產生的變化是:弱化其經濟性而強化其法治性。這將是有著重大現實意義的。

        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和財政活動也將受到資本和市場的根本制約與監督。但是,國家作為凌駕于社會之上的政權機構,有著自身相對獨立的意志,并不都會自動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行事。相反,實踐卻一再證明,國家的具體行為是可以違背經濟進程的客觀要求的,國家的主觀意志在或長或短時間內是能夠得到強制貫徹執行的。否則,諸如“”之類的荒唐事就不會出現于神州大地了。當然,誠如歷史唯物主義所指出的那樣,違背客觀經濟規律的現象和行為終究要得到糾正,但這是以經濟進程遭到破壞,是以整個社會付出極大的“學費”,換句話說,是為了少數人的一意孤行而社會大眾受到極大的懲罰為代價的。為此,不是依靠代價慘重的所謂經濟規律的事后糾正,而是依靠法律手段,從具體的政治運行過程入手,形成一整套有效地決定、制約和監督政府活動的政治程序及法律制衡機制,才能真正防止這類慘劇在我國重演。

        而要有效制約與監督政府活動,則制約與監督財政活動是關鍵。“賦稅是喂養政府的娘奶”,[8]財政是直接聯系政府與經濟的紐帶。沒有相應的財政收入,就沒有政府及其活動的存在;控制了財政收入與支出,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脈,而具有了從根本上決定和約束政府活動的能力。這樣,西方法治性政府預算的形成,其意義不僅在于對封建君主的否定,更重要的還在于國家財政的根本權限轉移到了社會大眾手中,使得資本和市場通過議會掌握了政府收支的根本決定權和監督權,能夠以政府預算為手段直接貫徹自身的意志,確保著西方政府必須按照自身的要求行事。這就極大地增強了社會依靠客觀經濟力量阻止和否定政治權力主觀一意孤行的能力,從而能夠避免經濟進程中人為因素產生的災難性后果。隨著我國改革的進展,資本和市場愈益壯大而逐步成為整個經濟的決定性力量,這就需要改造現有的政府預算制度,將實質性內容注入其法治形式中,使政府預算真正成為社會公眾和市場決定、約束與監督政府活動的關鍵手段。

        西方市場經濟自發形成于自然經濟母體中,在自我發展壯大過程中憑借自身力量取代了自然經濟,并由此限制了政府的權力。我國市場經濟人為產生于計劃經濟母體中,由于計劃經濟對市場因素的巨大否定能力,市場無力自我發展壯大而依靠自身力量去取代計劃經濟,更談不上剝奪和限制政府權力的問題了。相反,卻是在政府有意識的直接作用安排下,依靠政治力量克服計劃經濟的阻力去建立市場經濟的。然而,政治權力是經濟力量的直接對立物,政府憑借政治權力的活動,從直接的意義上看卻是市場的直接否定因素。因此,直接由政府來建立市場經濟,是一個遠比自發形成要困難、復雜和艱巨的過程。此時政府能否正確遵循市場要求去運用政治權力,就成為我國改革能否順利進行并最終獲得成功的關鍵。但要政府謹慎和正確地運用自己的權力,僅靠政府的自我意識和自我約束是遠不夠的。不受制約的權力將是被濫用的權力。改革導致了財政財力的分散,卻沒有形成相應的約束、規范和制衡機制,各級政府機構和單位之間維護與擴張自身利益的爭奪,導致了我國財政行為的嚴重紊亂,而企業和社會則無力抵制各級政府的不正當財政行為。而要克服這些問題和弊端的唯一可行辦法,只有強化政府預算的法治性內容,而對政府的財力運作進行強有力的法律約束和監督,才能糾正政府的不當行為,避免政府對財力的濫用。這樣,政府預算的法治性就具有了特殊的重要性。

        可見,法治性是政府預算活的靈魂。沒有法治性,也就沒有政府預算,就如自然經濟時期那樣;僅有法治形式,政府預算盡管也已存在,但僅是一個空殼,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就如計劃經濟時期那樣。只有兼備法治的形式和內容,政府預算才真正成其為政府預算而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所謂政府預算,就是具有法治性的政府財政收支計劃。至今為止,政府預算僅存在于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的體制環境中。

        五、按法治性要求改革我國預算制度

        我國現有的政府預算制度離上述法治性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須進行較大幅度改革:

        1強化政府預算的法律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政府預算卻是其最為薄弱的領域之一。至今為止,知道人大會通過的各級政府預算具有法律性的人不多,愿意遵守的人就更少。在政府預算的執行過程中,隨著增加減少財政收支,亂批條子,亂開口子的現象比比皆是。在種種混亂狀態中,混水摸魚者有之,稀里糊涂過日子者有之。這對處于嚴重困難之中的我國財政來說,無異于雪上加霜。為此,應嚴肅政府預算的法律性,堅決杜絕沒有相應法律授權的財政收入和支出活動發生。美國聯邦政府曾由于國會沒能通過相應的預算而多次部分關門,盡管這不是一個值得提倡的現象,但其中所表現出的法律尊嚴和守法精神,則是值得我國在改革政府預算制度和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時借鑒的。

        2強化政府預算的計劃性

        在弱化現有政府預算制度的計劃經濟性質的計劃性內容的同時,必須強化政府預算“預先的計劃”的功能。政府預算規范和安排著財政活動,直接體現著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關系到社會經濟運作狀況的好壞,因而必須預先作出周密的計劃和規劃。但幾十年來我國政府預算卻從未真正發揮好這一作用。至今為止,每年都是在預算年度已開始若干個月之后,才完成制訂政府預算的法律和政治程序,此前嚴格地說是在沒有“預算”的狀態下開展財政活動的;就是此后通過的各級政府預算,也大體上是一年預算,“預算一年”,臨到年終還在不按法律程序地更改預算指標。在這種無計劃狀態下要想真正做好財政工作,又談何容易!可見,即使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預算本身也難以說是真正有計劃的。而西方的政府預算在預算年度開始之前就必須制訂完畢,否則政府是無權開展財政運作的,因而西方的財政活動本身具有很強迫計劃性,一收一支都是由計劃預先安排的。為此,必須將我國政府預算的編制時間大大提前,大致在上一年年初就開始著手本年度各級政府預算草案的編制和立法審議工作。只有這樣,各級人大會才能有充分的時間對政府提出的預算草案進行討論、修改和審批,從而形成較為成熟的各級政府預算。

        3強化政府預算的公開性

        我國的政府預算從來就缺少公開性和透明度。幾十年來我國通過報刊公布的政府預算,從來都只有幾個收支大類的數據。每個數據少則數十億元,多則上百億元、上千億元,其中具體的內容,不要說普通老百姓和非專業的人大代表,就是財政預算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弄清楚也是很困難的。這就根本談不上什么公開性。改革開放以來,財政體制改革使地方、部門和機構獲得了愈益增多的財政財力,為了維護自身的集團利益,往往有意采用種種方法和手段隱瞞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這就極大地增加了我國政府預算的模糊度。而極端者甚至將預算數據列為最高機密,真實數據只有那么幾個人知道。混水更好摸魚,十余年來我國財政活動中觸目驚心的嚴重浪費、腐敗、失誤、低效等現象,是直接與這種缺乏公開性和模糊狀態相關的。盡管不斷進行反腐倡廉,但實際狀況并無根本改觀。而從西方的政府預算來看,則是將幾乎所有的預算收支逐筆逐項都以預算文件的形式向全社會公布的。公之于眾的政府預算在眾目睽睽之下,是不能不大大減少其營私舞弊現象的,因而西方財政活動中浪費、腐敗、失誤、低效等程度遠低于我國,就毫不奇怪了。可見,西方政府預算的公開性內容是應當為我借鑒的,這樣才能借助社會公眾和法律的監督去克服這些不良行為和丑惡現象,并使我國的財政支出有一個較大的壓縮,從根本上克服我國財政現存的痼疾。

        4強化政府預算的歸一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政活動日益陷于嚴重的混亂和無序狀態之中,諸如一直為人們所關注的各種費用和基金的違規收取和濫用,預算外和制度外資金的過度膨脹等問題越演越烈。在大量的政府收支游離于政府預算之外的同時,預算內收入占GDP比重卻下降到離奇的水準。該收的收不上來,不該支出的壓不下來,其結果是連年的巨額財政赤字,國債年發行額和累積余額都急速膨脹。表面上這是中央政府難以有效約束與監督地方政府、部門和機構的財政行為的結果,但根本上則是企業和社會,是資本和市場無力約束與抵制政府不良財政行為的結果。為此,必須嚴肅政府預算的歸一性,即除了某些特殊款項外,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必須納入了各級政府預算,以確保資本(不管是國有的還是私人的)和個人可依法抵制各政府部門與機構的非法收費征稅行為。為社會公眾監督政府及其財政活動,規范財政分配秩序,克服嚴重的稅收流失現象,確保預算內收入占GDP比重有一個顯著躍升等,創造一個基本條件和手段。

        5強化政府預算的政治程序性

        幾十年來,我國的政府預算制度盡管也具有西方式的一整套運作程序,但具體運作仍然是很不規范的。每年我國的各級人大會大體上只是在短短的幾周時間內,就匆匆完成了從預算草案的提交、審議到批準的全過程,其中極少有關于人大代表對預算草案的質詢、修改和否決的報導見諸報端。此后在預算執行中收支預算的追加追減,完成之后的決算審批等過程中,主觀人為的因素都太強,沒有遵循法定預算程序而亂收亂用的現象屢屢發生,社會公眾和人大會都難以通過預算程序有效規范、約束和監督財政活動。為此,應當承認政府收入的是社會大眾的錢,并不是少數乃至個別人的錢,政府無權超越社會公眾經由人大會履行的財政權限,無權隨心所欲地進行財政收支活動,而必須嚴格遵循既定的政府預算程序。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證全體人民的當家作力,才能確保我國政府及其財政活動不損害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這點,在資本主義西方尚且能夠較好地做到,在全體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我國為什么反而做不到呢?

        20年的改革歷程,也是我國財政陷入愈益困難的境地難以自拔的歷程。在此期間,盡管人們使盡了渾身解數,用盡了一切辦法,財政困難仍然有增無減,其關鍵原因就在于我國的財政和預算行為沒有納入法制的軌道。因此,要真正解決我國的財政問題,唯一的辦法只有強化政府預算的法治性,即一方面通過預算計劃嚴格審核控制各級財政的各項支出,另一方面則通過政府預算的法律性、公開性、歸一性和政治程序性,確保社會公眾經由人大會對財政收入和支出的根本決定、約束和監督,以求得我國財政狀況的全面改善和好轉。舍此別無它途。可以說,我國政府預算的法治性真正形成之日,也將是我國財政真正從極度困難狀態中脫身之時。否則的話,無論人們采用什么方法和手段,都只能治標不治本,都是不可能從根本上扭轉我國財政目前的被動局面的。

        【注釋】

        [1]“政府預算”和“國家預算”兩詞在很大程度上是通用的,但嚴格地說又存在某些詞義和內容上的差異,但由于這些分歧并不影響和妨礙本文的分析與結論,故存而不論。

        [2]許滌新主編:《政治經濟學辭典》(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491頁。

        [3]編寫組:《社會主義財政學》(修訂本),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2,34頁。

        [4]參見周伯棣先生編著的《中國財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在該書以“會計制度”或“預算會計制度”或“預算與收支系統”等為標題的有關章節中,提到了“預算制度”、預算“編制”、與預算相關的“決算”等概念。而在第241至242頁中,更是明確指出:“預算制度———唐初,預算為一年一造。……此項預算,是自上而下,逐級包括,最后形成政府預算。”

        [5]麥履康、韓璧主編:《政府預算》(修訂本),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7,1—2頁。

        [6]Brown,CV&PM,Jackson:PublicSectorEconomicsOxfofd:MartinRobertson,1986,p169.

        [7]因為封建社會是人治的社會,其財政也只能是人治性而不是法治性的家計財政。

        [8]馬克思:《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中文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4頁。

        參考文獻

        [1]編寫組:《社會主義財政學》(修訂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哈維·S·羅森:《財政學》,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2。

        [3]麥履康、韓璧主編:《政府預算》(修訂本),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7。

        [4]許滌新:《政治經濟學辭典》(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5]周伯棣:《中國財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6]張馨:《比較財政學教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

        第3篇: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

        我國乃泱泱大國,地廣人多,各地情況千差萬別,發展路徑各異。這決定了經濟學者必須避免對我國國情一概而論,任何整體描述或者借助均值進行描述易于流于空洞無義,因此應在經濟分析中因區域而論,即采取“地方主義”(Regionalism )分析范式(Herrmann-Pillath,1995年,前言第30-31頁)。也正是出于同樣的原因,胡鞍鋼博士在最近的一次杭州講話中把我國的情況歸納為“一個國家,四個世界”——所謂四個世界,乃指浦東之類為第一世界,浙江之類為第二世界,農村地區為第三世界,邊遠山區為第四世界。

        改革開放以來,中央政府把部分行政和經濟管理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這才有了地方的相對獨立行為主體地位,有了地方的相對獨立行為主體地位,才也為地方之間的橫向競爭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縱向競爭之加劇埋下了伏筆。通過權力的地方化(localization),一部分原有國有企業的管理權和控制權轉入了地方政府手中,形成了地方政府作為地方國企產權主體的"地方產權制度"(regional property rights of local governments )(何夢筆,2000年,第1頁)。

        另外一個方面,80年代鄉鎮企業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異軍突起。鄉鎮企業為我國的經濟高速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在本文的語境中,鄉鎮企業是指廣義的鄉鎮企業概念,即“除了包括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的企業外,還包括農民聯戶辦和戶辦企業,以及各層次的聯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農村股份制(含股份合作制)企業”(唐忠等,2000年,第3頁);鄉鎮集體企業是指內含集體股份、其份額大到鄉鎮村足以控股或者對其經營活動(包括利潤分配)行使各種干預的企業[2].但是,鄉鎮集體企業雖則屬于民營企業范疇,其產權制度是一種集體產權制度,實際上可以與地方政府的國企產權制度相比擬。在本文中,我們把鄉鎮集體企業的集體產權制度稱作為鄉鎮村的“地方產權制度安排”。與地方政府作為地方國企產權主體的“地方產權制度”一樣,鄉鎮村作為鄉鎮集體企業集體產權主體的“地方產權制度”都是企業產權的“地方化”形態。

        我國的“抓大放小”戰略實際上是把我國的中小國有企業通過各種形式的改制推向市場,實行“民營化”(包括私有化)、“市場化”(指任何政府控制成分或程度的減少),其目的在于提高效率。我國鄉鎮集體企業的改制也是沿著通往市場化的同樣邏輯理路進行,實現同樣的目的。

        本文主要考察我國的諸種經濟發展模式,著重關注“浙江模式”和“蘇南模式”。以這些模式為切入點,本文將從側面(而非正面)證實兩個判斷。判斷之一為:經濟領域的“地方化”現象要被“市場化”所取代。

        判斷之二是:隨著我國引入競爭機制,地方之間的競爭加劇,各種企業之間的競爭也加劇,而治理結構較差的企業一般來說成本(包括內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如支農成本)較高,治理結構較好的企業的經營成本較低。企業之間的競爭在某種程度上也表現為治理結構的競爭,即制度競爭。在競爭壓力下,治理制度差的企業淘汰出局或者虧損的可能性更大。我國企業大量改制的動力也源于此。

        從上述判斷出發,作者在本文中正面提出并初步論述五個方面的命題:(1)"浙江模式"的本質是"自組織經濟模式";(2)"浙江模式"具有可擴展性;(3)"蘇南模式"具有過渡性;(4)晚清文化傳統中的近代化因素對中國經濟發展諸模式有著整合作用(陳建軍);(5)"浙江模式"很可能是"哈耶克擴展秩序(extended order)模式"或者"自發秩序(spontaneous order )模式".

        2.我國諸種經濟發展模式盤點

        一般來說,所謂“溫州模式”,就是以發展個私經濟為主的發展模式;所謂“蘇南模式”,就是以發展鄉鎮集體企業為主的模式。浙江的整體發展可以總括為“浙江模式”,它是“溫州模式”的更新和擴展模式。其原因是:“溫州模式”在不斷變遷之中,逐漸得到規范,脫去了過去“坑蒙拐騙”形象;浙北地區原來學習“蘇南模式”,目前又重新皈依改良后的“溫州模式”;近年來浙江鄉鎮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改制已基本完成,又走在了全國的前頭。

        過去許多人熱衷于討論“浙江之路”尤其是“溫州之路”到底姓社姓資的問題。事實上,這種討論并不能解決任何問題。早在半個世紀前,弗萊堡學派代表人物歐肯就拋棄了往往引入誤入歧途的“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經濟兩分法,而是對經濟現象采取創造性的形態學分析(morphological study )理路(歐肯,1995年中文版,第5頁)。他把經濟現象分為兩種理想類型,其一即為交換經濟,其二即為統制經濟或稱集中領導的經濟(比較歐肯,同上,第106-122頁)。所謂交換經濟,是指“整個社會經濟是由兩個或多個個別經濟組合起來的經濟,其中每個個別經濟(馮注——指企業和家戶)都提出和執行自己的經濟計劃”(梁小民,1996年,第123頁)。對于歐肯,理想的“交換經濟”是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理想的經濟秩序則是一種競爭秩序。

        還有一種“江浙模式”的提法產生較晚,最早是由浙江社會科學院的研究者于90年代初提出來,而對之最為具體的分析是由陳建軍完成的(陳建軍,2000年,第3頁)。陳考察了1978-1993年間江蘇和浙江的工業化路徑,之所以把江蘇和浙江的經濟發展歸納為“江浙模式”,理由是兩者都有著這樣的特點:主要依靠區域內部或國內的資金積累和轉移,對外資依賴性較小(從而區別于外資依賴性很大的“珠江模式”或者后來演化而成的“華南模式”),主要依托國內的銷售市場,由此帶動非國有企業,帶動經濟發展,全面推動地域經濟的市場化和高速增長(陳建軍,2000年,第19頁)。兩者的大文化背景并沒有什么不同,都是華人文化,都有商業文化傳統。陳的觀察期較早,故而不能涵蓋后來的發展。

        “浙江模式”中企業所有權構成和“蘇南模式”是不一樣的,前者以私人產權為主,后者以集體產權為主。在浙江,即使過去有許多鄉鎮集體企業,其中也有許多實屬假集體、“紅帽子”企業。改制之后浙江的私人產權特征越發明顯,而始于1998年的“一次改制”后的蘇南集體產權卻以另外的形式(“不可分配給個人的集體股”)存續。近年來亞洲金融危機成為一種試金石,“浙江模式”的生命力經受住了考驗,“蘇南模式”遭遇嚴峻的挑戰。從這一角度看,分頭探討“浙江模式”和“蘇南模式”要比籠統討論“江浙模式”妥當,除非我們不區分經濟運作中的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

        3.對“浙江模式”和“蘇南模式”本質特征的甄別和認識

        本文對“浙江模式”和“蘇南模式”的內涵作一重新梳理,關鍵目的在于對兩種模式的本質區別作一強調。我認為,既應從產權結構、又應從市場和政府在兩地經濟發展的作用角度去把握“浙江模式”和“蘇南模式”的本質,從而區別于一般的區分方法。

        “浙江模式”本質上是一種市場解決模式、自發自生發展模式和自組織(self-organizing)模式(比較馮興元,2000年),在其中,政府的作用雖則重要,但起著促進性的、輔的、倡導性、主持性的作用,而不是經濟管理作用。政府的經濟促進作用不同于經濟管理作用。后者屬于計劃經濟時代的術語[3].政府的經濟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首先,要維持一個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這也是德國奉行的秩序政策;其次,在市場失靈或競爭失靈時可采取與市場一致(market conform)的過程政策,它目的在于最低限度地介入經濟過程,這種介入不在于扭曲經濟,而在于為市場競爭打通道路,并以此為限。我們可以看到,政府也可以通過制度模仿和創新發揮熊彼特意義上的“公共企業家精神”(public entrepreneurship)(伯恩斯,2000年,第284-289頁),輔助、促進、倡導或者主持一些經濟活動,正如在市場競爭當中,私人企業家也可以弘揚熊彼特意義上的企業家精神,不斷地模仿和創新,實現"創造性的破壞"(creative destruction),推動經濟的發展(熊彼特,第147頁)。但是,這些“公共企業家”的活動有其限度,那就是它們必須遵循與市場一致的原則。我們認為,浙江的總體情況是符合以上這些理念的。

        第4篇: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馬克思;價值理論;賣方價格;買方價格;成交價格

        一、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和剩余價值論都是正確的,但其價格理論是片面的和錯誤的

        1、馬克思的價格理論片面性的主要表現與現實經濟的對照

        西方經濟學反對勞動價值論,認為價值應是效用,但效用是商品的使用價值受到人們的消費后而產生的需求滿足,所以效用是人的主觀屬性,怎么可以作為客觀商品體內價值的構成因素呢?當然不能。因此,效用價值論是錯誤的。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認為價值是社會必要勞動的凝結,這個結論是科學和正確的。但他的價格理論卻是片面的和錯誤的,主要表現在他認為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的論斷上或定義上。事實上價值的貨幣表現僅是賣方價格,效用的貨幣表現則是買方價格,價格或成交價格就是賣方價格和買方價格的統一,這在我們現實生活中是完全可以得到印證的。

        我們身邊每天都在發生著無數次的商品交易,只有當買賣雙方在價格上達成一致時,買賣才能成立。現實生活中這個日益習以為常的情理,反映了價格或成交價格正是賣方的出價(賣方價格)與買方的還價(買方價格)的對立統一。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經濟學原理。但是有人說在我國一些明碼標價的商場中和壟斷企業如國有電話和郵政通信部門,就不是由賣方價格和買方價格相等且相交而形成成交價格,換句話說,不是賣價和買價的統一。在這里,賣方有不容置疑的制定價格的權力,買方甚至連還價的權力也沒有,買方價格是不起作用或不存在的。果真是這樣嗎?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賣方沒有制定價格或成交價格的權力。我們不妨假定賣方規定打一次公用電話要收4角錢,這4角錢實際上是郵電部門制定的打一次公用電話的賣方價格,而不是價格或成交價格。如果買方也愿意以4角的買方價格與其成交,即愿意付4角錢打一次電話,這時才能形成成交價格。這時賣方收下的這4角錢,已是成交價格的4角錢,如果買方不愿意付出4角錢,不愿意打這次電話,郵電部門無法強制他,也就形成不了成交價格或價格。因而,“賣方有不容置疑的制定價格的權力”是不存在的。這不是證明價格理論中,區分價格、賣方價格、買方價格等范疇,是十分重要的嗎?其次,在賣價和買價雙方競爭中的主導權或決定權,與賣價和買價必須相等且相交才能形成成交價格是兩個不同事物。在壟斷部門的壟斷賣價與一般買方的非壟斷性買價的競爭中,賣價具有絕對優勢,賣價決定后,買方要么根據賣價付出等價貨幣,用相等的買價與其成交;要么買方只能放棄購買,退出成交。所以要想成交,形成成交價格,必須是賣價和買價相等才有可能;二者不相等的話,其中一方只能退出,也就形成不了成交價格或價格。因此,在賣價和買價的競爭中。誰握有制約對方的決定權是一回事,賣價和買價必須相等且相交才能形成成交價格是另一回事,前者的存在無法也不可能否定后者。所以,價格是賣方價格和買方價格的統一這一結論,既適合一般市場,也符合壟斷及其他市場,具有普遍性。可見馬克思的價格僅是價值的貨幣表現的論斷是片面的,是不符合現實經濟的,或者說是不符合實踐的。

        2、馬克思的價格理論錯誤的主要表現與經濟學的暫時冷落

        馬克思價格理論的錯誤主要表現在他也混淆了使用價值和效用。

        效用和邊際效用其性質雖然是主觀的,但它們都是客觀存在的事物,在經濟學中有重要的作用。西方經濟學對效用和邊際效用都曾經長期的做了研究,但它們對效用的理論分析基本上是主觀唯心主義的,從這點來說,是非科學的。我認為效用則是人們在消費商品的使用價值中得到的主觀上的享受或生理、心理上的需求滿足。使用價值是效用的物質基礎,沒有使用價值就沒有效用,二者有密切的聯系;但二者又有重要的區別,使用價值是商品本身的客觀屬性,效用是商品消費者或人的主觀屬性。可是西方主流經濟學首先把二者混淆在一起了,他們把效用等同于使用價值,并用效用代替了使用價值,從而拋棄了商品中的使用價值,及使用價值在商品價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進而否定了商品中創造使用價值的勞動,及勞動的二重性。結果片面夸大了效用的作用,并使西方經濟學陷入了堅持認為價格或成交價格僅是效用的貨幣表現的片面觀點;最終還導致了西方國家的經濟不得不被效用和需求牽著鼻子走,甚至不惜用嚴重的財政赤字的宏觀調控政策來刺激需求和效用,使周期性的經濟危機或經濟衰退越陷越深,并成為西方發達國家當今出現的經濟增長率下降趨勢的嚴重后果的主要原因。

        遺憾的是經濟學卻從相反的方向,也把二者混淆在一起,他們則是把使用價值等同于效用,并用使用價值代替了效用,從而否定了商品的效用,及效用在商品價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結果使經濟學陷入了堅持商品的價格或成交價格僅是價值的貨幣表現的另一種片面觀點。在指導現實經濟中就產生了片面重視生產忽視需求,而最終導致了或成為了計劃經濟世界性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價格僅是價值的貨幣表現的計劃經濟的價格理論指導下,把價格中的效用的貨幣表現拋棄了,把消費者的需求在價格中的作用拋棄了,其資源配置的價格調節怎么會不是重視生產,忽視需求呢?何況計劃經濟的資源配置還以行政手段并在不顧生產力發展水平下,通過經濟計劃和計劃價格為主來進行調節的,必然使經濟更是雪上加霜。結果一方面許多產品生產過剩,積壓在庫。另一方面許多產品又短缺難求,只得憑證購買,走后門購買,排長龍(隊伍)購買……等等怪現象叢生,嚴重打擊了人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計劃經濟怎么會不在國際競爭中失敗呢?經濟學怎么會不隨著計劃經濟的失敗而被冷落或被邊緣化呢?當然,這里論證計劃經濟的失敗,主要是從經濟方面的因素而言的,把非經濟方面的因素抽象了。二、馬克思沒有區分賣方價格、買方價格和價格(或成交價格)是他在價格理論上陷入片面性的主要原因

        1、價值的貨幣表現是賣方價格

        貨幣是一般等價物,執行其價值尺度職能,就可以把商品的價值表現出來,商品中的價值歸根結底是生產者或賣方勞動的凝結。所以把商品中的價值用貨幣表現出來,或價值的貨幣表現,也就是用貨幣把賣方在商品中凝結的勞動表現出來,并用觀念上的貨幣作為商品的標價或賣方的喊價,而成為賣方價格。所以賣方價格就是貨幣執行價值尺度職能時,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形式。簡言之,賣方價格就是價值的貨幣表現。這是從賣方價格的內在因素來分析的。賣方價格的形成,一般說還要考慮外部因素或外因,如商品供求中的諸多具體因素。但這些外部因素,一般說只能起影響作用,不是決定作用。起決定作用的是賣方價格的內在因素,即價值的貨幣表現,或價值和貨幣這兩個因素。因此,如果我們把影響賣方價格的外部因素暫且抽象了,僅考察決定賣方價格的內在因素,賣方價格的表現形式就應是:X商品價值=Y貨幣。這個等式也就是賣方價格公式。但是馬克思價格理論中沒有賣方價格,而且還把賣方價格和價格(或成交價格)混同一起,認為價值的貨幣表現是價格。

        難道X商品價值=Y貨幣或價值的貨幣表現,真是價格或成交價格的等式或公式嗎?不是。因為X商品價值=Y貨幣僅表示用貨幣來表現商品的價值,并不表示貨幣和商品相交換。商品的價值是凝結在商品體中的社會必要勞動,貨幣是無法也不可能直接和商品的價值相交換的,貨幣是一般等價物,以貨幣交換商品的價值,等于以價值交換價值,或以價值購買價值,是悖理的。因此,X商品價值=Y貨幣的等式,只是貨幣執行價值尺度職能,把商品的價值表現出來,即價值的貨幣表現,而形成賣方價格。并不表示商品價格與貨幣二者交換,或用貨幣去購買商品的價值,而成為成交價格或價格。

        價格或成交價格的公式是X商品=Y貨幣,這將在下文加以詳述。它和賣方價格的公式即X商品價值=Y貨幣是不同的。

        2、效用的貨幣表現是買方價格

        在馬克思的價格理論中也沒有買方價格。貨幣用來購買商品或交換商品的使用價值是貨幣的流通手段職能。那么,貨幣的主人或買方愿付多少貨幣購買或交換呢?這要取決于貨幣用來購買商品或交換商品的使用價值能給買者帶來多大的需求滿足或效用。商品或其使用價值給買者帶來的效用越大,買方就愿以更多的貨幣或以更高的買方價格(即買方的出價或還價)來購買商品或交換商品的使用價值。如果商品或其使用價值不會給買者帶來任何需求的滿足或效用,買者是絕不會付錢去購買或交換使用價值的。再如同一種商品或同一種商品的使用價值,對不同的買者會形成不等的效用或需求滿足,因而不同的買者愿付的貨幣或愿出的買方價格也就不同。這些事實都說明了買方價格實際上是效用的貨幣表現,而不是商品或其使用價值的貨幣表現。這是由于第一,買方的貨幣不是為購買商品而購買商品,也不是為交換使用價值而交換使用價值,而是為購買商品或交換商品的使用價值能給買者帶來效用而用貨幣去購買或交換的;第二,商品及其使用價值是形成效用的必要條件,如果商品及其使用價值不能給買者帶來效用。購買商品及其使用價值也就沒有必要了;第三,由于商品是價值與使用價值的統一,貨幣是不會用來購買或交換價值的,因為貨幣是一般等價物,貨幣交換價值就等于價值交換價值,是悖理的。所以,購買商品也就是為了交換商品的使用價值,從而給買方帶來效用或需求的滿足。因此,買方愿付的貨幣或買方價格的依據只能是效用的貨幣表現,不會是商品或其使用價值的貨幣表現,更不會是價值的貨幣表現。所以,效用的貨幣表現是買方價格形成的根據;商品或其使用價值只是買方價格形成的必要條件,買者必須購得商品或交換到商品的使用價值,才能得到效用。

        買方價格是商品效用的貨幣表現。這僅是從買方價格的內因來分析的。一般來說,買方價格也要考慮其外部因素或外因,如供求關系中諸多的具體因素。但外部因素只能起影響作用。不起決定作用。

        現在我們同樣把影響買方價格的外部因素也暫且抽象了,僅考察決定買方價格的內在因素,即僅考慮買方價格是效用的貨幣表現,用公式或等式表示就是:X商品效用=Y貨幣。這個等式同樣也不表示貨幣和商品的效用相交換,不是購買或交換形式,因而也不是成交價格形式,而僅是效用的貨幣表現或買方價格形式。

        3、價值和效用的貨幣表現的統一是成交價格

        在馬克思的價格理論中雖然有價格或成交價格的概念,但他只承認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或者說他實際上是把價格和賣方價格混淆在一起了。貨幣只有同時執行了價值尺度職能和流通手段職能,同時形成賣方價格與買方價格并達到相等或統一,貨幣也就和商品直接進行了交換,而表現為成交價格。所以,成交價格的表現形式是X商品=Y貨幣。這個等式不僅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與商品效用的貨幣表現相統一,而且還是商品與貨幣直接相交換的形式。因此,這個等式正是貨幣的兩種職能的矛盾統一的表現,正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與商品效用的貨幣表現的矛盾統一。

        在X商品=Y貨幣的等式中,貨幣為什么必須要同時執行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這兩種職能呢?因為如果只執行購買手段職能,不同時執行價值尺度職能,金是無法購買麻布的使用價值的。這是由于麻布的價值在沒有貨幣執行價值尺度職能的情況下,是表現不出來的。不知商品的價值,也就無法用貨幣去購買它。如果貨幣只執行價值尺度職能,而不同時執行流通手段職能,則僅是表明了價值相等,但無法去購買或交換麻布的使用價值。所以,孤立地執行價值尺度職能或孤立地執行流通手段職能,都是不可能用貨幣來購買或交換商品的,都是形成不了成交價格的。X商品=Y貨幣的成交價格形式,必須在貨幣同時執行這兩種職能的情況下,才表現為賣方價格與買方價格的統一從而形成價格或成交價格。

        4、三種價格的區分不是人們的臆造

        綜上所述,賣方價格就是貨幣執行價值尺度職能時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其公式是X商品價值=Y貨幣;買方價格就是貨幣執行流通手段職能時,商品效用的貨幣表現,其公式是X商品效用=Y貨幣;價格或成交價格就是貨幣同時執行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職能時,商品價值和效用的貨幣表現的統一,即賣方價格與買方價格的統一,其公式是X商品=Y貨幣。因此,價格區分為賣方價格、買方價格和成交價格,不是人們的主觀臆造,而是商品與貨幣關系的三種不同形式的客觀表現。所以,人們不得將三者混同,必須科學地如實地反映,是經濟學基礎理論的重要內容。遺憾的是馬克思的勞動價值價格論和西方經濟學的效用價值價格論都沒有將三者加以區分。不僅如此,勞動價值價格論者實際上是將賣方價格和價格混在一起,而誤認為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效用價值價格論者實際上是將買方價格和價格混在一起,而誤認為價格是效用的貨幣表現。三、馬克思的原話及對價格與賣方價格的混淆

        1、馬克思的原話

        馬克思認為:“一種商品(如麻布)在已經執行貨幣商品職能的商品(如金)上的簡單的相對的價值表現,就是價格形式。因此,價格形式是:20碼麻布=2盎司金”。這段話是由兩個整句構成的,并用“因此”二字將其連接而成。第一個整句是:“一種商品(如麻布)在已經執行貨幣商品職能的商品(如金)上的簡單的相對的價值表現就是價格形式”。第二個整句是“價格形式是:20碼麻布=2盎司金。”這兩個整句都表明為價格形式,而且從各自獨立的表現來看,都是對的。但是把兩個整句用“因此”連起來,問題就發生了。因為第一句話的價格形式和第二句話的價格形式,實際上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價格形式,用“因此”一詞從中一連,兩種不同的“價格形式”就變成相等或相同的了。為什么這兩句話的“價格形式”的性質是不同的呢?

        2、對原話的進一步分析

        先來分析第一句話中的價格形式。第一句話就是說:一種商品(如麻布)的簡單的相對的價值,表現在已經執行貨幣商品職能的商品(如金)上,就是價格形式。簡言之,即商品麻布的價值,表現在貨幣商品上,就是價格形式。那么,這是什么價格形式呢?我們把這句話用等式來表示,就是X麻布的價值=Y金。這個等式就是上述賣方價格公式,即X商品價值=Y貨幣。所以,這句話的價格形式,就是賣方價格形式。其次,再來分析第二句話。即“價格形式是:20碼麻布=2盎司金”。20碼麻布=2盎司金,正是上述成交價格公式X商品=Y貨幣的具體表現。所以,這句話的價格形式,就是成交價格或價格(狹義的)公式。

        但是,馬克思沒有區分開20碼麻布的價值=2盎司金的賣方價格形式,與20碼麻布=2盎司金的成交價格形式,因而他的那段話中,就將后者的成交價格形式,混淆或代替了前者的賣方價格形式,并用“因此”二字將這兩個不同的價格形式等同起來,這就導致價值的貨幣表現是成交價格或價格(狹義的)形式的錯誤。于是,價格或成交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這種不全面的、不確切的價格定義就出現了。在《資本論》中,馬克思的價格(即成交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的不全面不確切的表述,正是在這段話之后提出來的。

        第5篇: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顧客滿意度 模型 問題

        一、國外顧客滿意度模型研究存在的問題

        雖然國外研究成果可以借鑒,但是由于國情的不同,我們不能完全照搬。首先,西方國家和我國的制度不同。反映在政策制定、國民經濟計劃、市場體系、企業運行機制、國民消費觀念和民族文化觀念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這些因素綜合影響CSI(顧客滿意度指數)測量模型的建立,使建立模型的依據、宗旨、目的、方法、結論都具有濃厚的西方特色。其次,市場經濟的發育程度不同。CSI的測量一般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實行,一方面這些國家的企業已經樹立了“一切為了讓顧客滿意”的經營理念,而且企業行為十分理性化;另一方面,國民的消費行為和消費觀念的市場化程度也相當高,同時,與消費相關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機制也十分完善。毋庸質疑,國外CSI是為成熟的市場經濟所服務的。再者,西方CSI測量所回收的顧客打分樣本合格率較高,有助于簡化模型的建立。在我國建立CSI測量模型必須充分考慮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特點,考慮我國正在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具體實際,考慮到企業的經營理念、經營行為、管理制度正處于轉型時期,考慮到消費者的消費水平、消費行為和消費觀念,才能逐步建立符合我國具體實際的CSI測量體系。

        二、國內顧客滿意度模型研究存在的問題

        1、一般模型存在的問題

        目前,國內定量分析顧客滿意度指數的模型較為粗糙,存在很多令人質疑的地方。顧客滿意度指數的測量應包括以下幾個問題:(1)產品的各組成部分的劃分;(2)各組成部分的權重的確定;(3)顧客的劃分;(4)顧客對產品的各組成部分的評價(重要與否、滿意與否)以及按照相應的標準如何賦值;(5)顧客對各組成部分的滿意度分值;(6)各組成部分的權重與顧客的滿意度分值相結合得出對整個產品的顧客滿意度分值;(7)按照所得到的結果企業如何實行最優化投資組合。

        對于問題(1)各研究成果的劃分相差不大,雖然說法不一,但是基本上都是采用產品的三層次分類法:核心產品、有形產品、附加產品。在實際操作上,三個層次的界線十分模糊,例如有的劃分為:價格、質量、服務、品牌;有的不考慮核心產品而將有形產品與附加產品結合在一起:價格、品牌、包裝、口味、形狀、顏色等。在這個問題上應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和要求來確定。對于問題(2)一般采用專家評定法或者顧客打分法,在沒有行業標準的情況下,如何比較準確地確定各組成部分的權重非常重要,它間接影響最后的結果,對誤差具有放大作用。而這兩種方法都不能消除個人偏好以及極端值的影響,所以必須加以改進。將這兩種方法結合,采用統計分析方法,用顧客的評價對專家的打分實行不斷修正,以部分的測定分值來精確地估計整體將會大大提高精確度,減少誤差。對于問題(3)國內的研究還沒有涉及,事實上不同年齡、性別、收入水平、學歷結構、地理環境等的顧客對商品的評價是不一樣的,必須考慮這些特征的影響,確定影響的大小,舍棄影響力小的因素,抽取影響力大的因素,通過模型來確定整體顧客的滿意度水平。對于問題(4)一般采取五分層法(很滿意、滿意、一般、不滿意、很不滿意)賦值為5、4、3、2、1或者為100-80、79-60、59-40、39-20、19-0。也有采取七分層法(很滿意、較滿意、滿意、一般、不滿意、較不滿意、很不滿意)賦值為7、6、5、4、3、2、1或者為0-100的分區法。對于問題(5)具體的方法如下:采取加權平均的思想,如果所調查的顧客為N個,在五分層法中分別有a、b、c、d、e個顧客選擇很滿意、滿意、一般、不滿意、很不滿意(a+b+c+d+e=N)則顧客對所調查項的滿意度為:CSI=(5a+4b+3c+2d+1e)/N。加權平均的思想沒有考慮極端值的影響,而且這種方法的可信程度有多高并沒有進行檢驗,所以必須對模型進行改進并加以對比檢驗。也有的利用較復雜的數學模型,但是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問題。對于問題(6)解決的方法是再進行一次加權平均,具體如下:所要考察的產品的組成部分共有m項,其權重分別為Q1,Q2,...,Qm而且Q1+Q2+...+Qm=1,則對產品整體的顧客滿意度為∑Qi×Ci。(其中Ci為顧客對組成部分的滿意度分值,i=1,2,...,m)。對于問題(7)一般采取描述性的建議而沒有考慮投資的最優化組合問題,事實上如果考慮投資成本的話,為改進而必須投入的成本、各組成部分的滿意度水平以及各組成部分在產品中的重要程度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必須找到三者的均衡點,以使得企業的投入成本最小,而滿意度的提高程度最大,從而企業的收益最大。

        2、復雜模型存在的問題

        利用高深的數學所得到的復雜的顧客滿意度模型至少隱含了三個假設:企業的經營理念是以顧客為中心;顧客是理性的顧客;企業所在的行業是成熟、競爭激烈的市場。而這三個方面在我國發展的并不完善,這對模型測評的精確性設置了較大的障礙。

        首先,企業應該真正從本質上實行從產品觀念向顧客觀念轉變,真正樹立以顧客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應該僅僅關注產品質量的提高和改進,更重要的是關注顧客的真實需求,生產顧客想要的產品,提供顧客所需的服務。但是在現實中中國大多數企業僅僅把“以顧客為中心”作為口號,作為一種促銷的方式,而不是貫穿在企業的各個環節,作為企業的靈魂來對待。這不可避免地在具體操作時大打折扣,甚至脫離正確的軌道,從而畸形發展。

        再者,由于我國的改革開放才實行了二十多年,市場經濟剛剛起步,大多數的消費者經歷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必然還帶有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具有的思想觀念、消費模式、生活方式,這使得消費者離社會化、市場化還有一段距離,還不是真正理性的顧客。例如在顧客被調查時,對企業的目的抱著懷疑、不信任的態度,第一反應可能是:這是不是騙局?是不是別有用心?你們從我口袋里掏走了錢,還要我為你們服務,絕對不可能!……顧客在這樣的心理下,是不會將自己對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態度告訴給調查人員的,因此所得到的調查數據和評分的準確性將大打折扣,最終不會得到顧客的真實滿意度值。理性的顧客會認為公司的行為是為了了解顧客的真實評價,從而不斷改進,提供更加優質的產品和服務,最終達到企業和顧客的雙贏,這樣他會樂于提供較為準確的信息,企業從中會得到較為客觀的評價,使得顧客滿意度值較為精確。

        最后,企業所處的行業在我國的層次很分明,有的屬于成熟市場(如電子行業),有的屬于發展中市場(大多數行業),有的屬于開發性市場或者不成熟市場(如原來由國家經營的行業),不同類型的市場有自己不同的特性,企業之間競爭的激烈程度也不一樣。在某些行業只需要將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提高,就會有較大的購買量,有較大的利潤增長,因此企業只需要關注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就可以有較快的發展,這使得企業不需要實行以顧客為中心的營銷理念。所以以顧客為中心的營銷哲學并不是企業天生就應該具備的,而是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競爭十分激烈,僅僅靠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不能在競爭中占據優勢的時候才引起企業關注的。

        總之,在顧客滿意度模型的建立中,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修改,顧客滿意度的真值是不可能知道的,我們只能盡量地接近它,較為精確地反映它的客觀現實,在這個過程中還必須付出更大的努力。

        三、完備的CSI的構想

        顧客滿意度的測評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并非是僅僅構建一個模型測算出一個滿意度值就可以結束工作的。我們已經知道顧客滿意度的真值是永遠也不可能測算出來的,所能得到的只是一個近似值,所以必須對其進行控制。構建完備的CSI大致需要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1、過程控制

        顧客滿意度測評參與的人員較多,程序復雜,花費的時間較長,所以必須對其進行控制,以達到預定的目標。首先應該確定測評的目標,使得測評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進行,既不盲目擴大增加成本,又不無故縮小達不到測評的要求。其次應該對測評的組織形式進行控制,建立適當的機構,提高工作效率。再者對測評計劃實施控制,包括資金使用計劃、顧客調查計劃、樣本采集與分析計劃、分析報告的提交與事后的處理等。最后對測評具體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建立快速反應機制,以使測評順利完成。

        2、結果測評

        在得到理想的數據之后,采用何種模型進行測算,應根據企業的具體要求進行。如果企業只需要從總體上得到一個大概的認識,那么采用描述性的或較為簡單的數學模型就可以;如果企業想得到詳細的數據,并以此為基礎深入貫徹以顧客為中心的經營理念,調整企業經營方式,那么就應該采用較為科學合理、客觀性強、復雜的數學模型。對于測算數據的評估也是一個相當重要的過程,必須要對測算結果的信度、效度和可靠性進行檢驗,與行業的最佳滿意度值進行對比,從中確定自己的優勢與劣勢,并且對優勢和劣勢進行排序,以明確哪些方面應該保持,哪些方面急需要改進。

        3、改進策略

        顧客滿意度值的測量,不僅僅是使得企業認識到哪些是顧客不滿意的,哪些是顧客滿意的;更重要的是指導企業如何改進,提高顧客的滿意度、培養顧客的忠誠,實現企業與顧客的雙贏。企業在有限的投資下,如何使顧客滿意度值提高到最大,必須要考慮三個因素的相互影響:需要改進的指標對總體滿意度的貢獻率;為提高指標滿意度需花費的單位成本;為提高指標的滿意度所需花費的最低成本與企業的有限資本投入。這實際上是一個投入產出最大化的問題。

        4、未來預測

        理論上的投入產出最大化在實踐活動中能否得到,這必須建立對未來有保障的預測系統,協調好理想與現實的矛盾。現實是復雜多變的,應該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隨著問題的出現和情況的變化不斷檢驗和調整系統,以達到改進的目標。建立測評――改進――修訂――測評――改進――修訂――測評……動態循環體系。

        5、預警系統

        企業還必須建立迅速有效的預警系統,這包括兩個方面:顧客滿意度的最低警戒線;在企業經營活動中出現偏差時,能快速反應其問題所在及影響程度。

        總之,完備的顧客滿意度測評體系包括:顧客滿意度測評系統、改進系統、保證系統和預警系統。建立完備的CSI是21世紀企業適應新的競爭形勢,培養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環節。

        【參考文獻】

        [1] 王仁超等:一種基于期望滿意度的群決策方法,天津大學學報,2000(3)。

        第6篇: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中國奇跡;對外開放;分權改革;經濟轉型;經濟增長

        中圖分類號:F12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848-2008(06)-0001-09

        一、引言:分權的悖論

        自1978年以來,中國在從傳統的以國有制為基礎的中央計劃經濟轉變為基于多元產權制度的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迅速發展成為世界上經濟增長最快、最具經濟活力的國家和地區之一,創造了“中國奇跡”[1,4]。為什么中國能夠在經濟轉型和增長方面創造“中國奇跡”?楊瑞龍、楊瑞龍和楊其靜注意到,在中國制度變遷的過程中,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行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5-6]。Qian and Weingast進一步指出地方政府的激勵來自于分權改革,并提出了“維護市場的經濟聯邦制”(market-preserving federalism)來從更一般的層面上分析分權化與經濟表現之間的關系[7]。這帶動了后來的一系列關于分權改革、地方政府激勵和經濟轉型、增長之間關系的理論和實證研究。①相應地,分權理論也成為轉型經濟學研究中的一個熱門話題。我們認為,時至今日,雖然分權理論已經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如王永欽等(2007)系統地總結了分權改革的收益(對地方政府的正面激勵)和成本(地方政府的行為對社會目標的負面影響)[9];楊其靜和聶輝華(2008)對“保護市場的聯邦主義”的理論框架的內在缺陷進行了系統的剖析,并且提出了可以改進現有研究的一些思路[10]。但是作為一個解釋中國經濟轉型與增長的理論框架,分權理論并沒有對分權改革為什么能夠在中國改革開放以后產生出“趨好的競爭”這一問題做出真正的回答,因而并沒有解釋為什么中國的經濟轉型與增長能夠創造“中國奇跡”。在這方面我們依然可以發現分權的悖論。事實上,由于傳統的以國有制為基礎的中央計劃經濟采取高度集中的全面直接的指令性計劃管理方式,其社會經濟活動具有高度集權的特點,因而對這種體制的改革就必然要擴大經濟中的橫向聯系,減少縱向聯系,所以分權改革并不是在中國改

        革開放以后才出現的。東歐劇變、蘇聯解體以前,在前蘇聯、東歐國家――尤其是在匈牙利(1968-1989)、波蘭(1981-1989)、蘇聯(1985-1988)的社會主義改革中,分權改革都曾經被廣泛推行。那么,為什么前蘇聯、東歐國家的分權改革都失敗了,而唯獨中國的分權改革取得了成功?

        Blanchard和Shleifer通過對中國和俄羅斯進行對比提供了一種解釋,認為分權改革的成功有賴于中央政府政治集權能力[11]。中央政府的政治集權能力越強,對地方政府的獎勵或者懲罰就越有力度和實現能力,越能促進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府的意愿去發展經濟。因此與俄羅斯等一些前社會主義國家相比,中國在改革開放以來所進行的分權改革之所以能夠成功,原因就在于中國的中央政府一向較強。①但是中國早在20世紀50-60年代就已經嘗試過分權改革,為什么當時的分權改革沒有成功反而是改革開放以后的分權改革取得了成功呢?要知道,在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國中央政府的政治集權能力要比改革開放后強得多。

        周黎安提供了另外一種解釋,認為中國在分權改革的同時創造了一種獨特的政府治理模式――以GDP為核心指標的“晉升錦標賽”,將關心仕途的地方政府官員置于強力的激勵之下,正是地方政府之間的競爭創造了“中國奇跡”[12]。由于在一種嚴格的中央計劃體制下不可能出現真正意義上圍繞著經濟增長的行政競爭,因而在改革開放前的分權改革不會取得成功。當然,前蘇聯、東歐國家的分權改革也就不會成功。但是應當看到的是,這種“晉升錦標賽”說到底是一套中央政府為實現與地方政府的激勵相容所設計的一套激勵機制,其實質是按照參賽人的競爭結果的相對位次來評價競爭的勝負,并給予相應的獎勵或者懲罰。雖然在中央計劃經濟體制下不存在以GDP為核心指標的“晉升錦標賽”,但卻廣泛存在著“爭標兵”、“評先進”等類型的以能否超額完成計劃以及超額完成計劃的程度為核心指標的錦標賽競爭。那么,為什么為增長而競爭的“晉升錦標賽”能夠較好地實現中央政府的目的,而其他諸如為完成經濟計劃而展開的錦標賽競爭卻沒有取得很好的效果呢?顯然,為增長而競爭之所以能夠取得成功,其背后還存在著更深層次的原因。

        我們認為,中國在1978年以后所進行的分權改革之所以能夠取得成功,其原因在于中國同時實行了對外開放的政策,因而“中國奇跡”的取得是對外開放政策與分權改革良性互動所產生的效果。在下面的第二部分,我們將對周黎安所提出來的地方政府官員晉升博弈模型加以改進,加入我們所要考察的對外開放因素,在此基礎上分析其對地方政府官員行為產生的影響[13]。我們認為,對外開放能夠改善對地方政府官員的激勵,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分權改革所造成的消極后果。正是對外開放與分權改革的互動,在不削弱“晉升錦標賽”強激勵的同時實現了地方政府官員自身利益與社會福利最大化目標的相容。在第三部分,我們將進一步提升對外開放在促進中國經濟的轉型與增長方面的作用,指出正是對外開放為分權改革提供了更為廣泛的運作空間,把地方政府間競爭引入到一個更為健康的發展軌道之中,使中國經濟逐漸走出了“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惡性循環,創造出了“中國奇跡”。第四部分將對全文作出總結,進而指出對外開放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分權改革所造成的地區分割問題,只有重構中央和地方之間的關系,從全局的角度統籌各區域的發展,才能夠從地區競爭走向地區合作、從地區分割走向區域整合進而實現社會整合,實現社會的全

        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理論分析:一個改進后的錦標賽競爭模型

        總的來看,社會主義國家在20世紀50-90年代初經歷了三次比較明顯的“改革浪潮”:50年代到60年代的第一次改革浪潮;60年代到70年代的第二次改革浪潮;在經歷了70年代的“改革低谷”后,80年代掀起了第三次改革浪潮[14]。這三次改革浪潮存在著許多共同之處:首先,改革的起因往往都是由于過度僵化的計劃經濟體制出現了困境,因而每次改革都是以提高生產效率,促進經濟增長為目標的。其次,由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經濟活動具有高度集權的特點,因而對這種體制的改革就必然要擴大經濟中的橫向聯系,減少縱向聯系,因而分權改革構成了這三次改革浪潮的最主要內容。再次,每次改革都帶來了社會經濟生活的混亂,其結果是,中央政府不得不重新采取集權、控制的方式,使經濟體制再次向計劃經濟體制回歸,直到再次遇到困境發起新一輪的改革,因而社會主義國家的社會經濟生活都呈現出“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周期性波動狀況,形成了改革的政治經濟周期。

        三次改革浪潮的失敗原因在于,分權改革雖然通過向地方政府放權給予其提高本地區社會經濟產出效率的動力,但是卻又引發了各地區之間的惡性競爭,地方政府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寧肯采取“大而全”式的發展戰略也不愿意進行合作,這種亂投資的行為帶來了嚴重的重復建設問題,最終引致了社會經濟生活的混亂和失控。對此,周黎安建立了一個晉升博弈中政府官員的激勵與合作模型來揭示為什么分權改革后地方政府之間總是傾向于采取地方保護主義的方式而不是彼此之間展開合作。這一模型很具有啟發性,但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之加以改進:

        第一,周黎安主要針對的是中國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重復建設問題,雖然其結論頗具有一般性,但是模型中變量的設定卻沒有考慮到分權改革在原社會主義國家的普遍性,因而過于強調地方政府之間相互攀比惡性競爭的消極后果,未能對隨著改革進程的推進逐漸產生“趨好的競爭”現象給出比較嚴謹的解釋。事實上周黎安所強調的以GDP為核心指標的“晉升錦標賽”只是錦標賽競爭的一種方式,而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還存在著其他形式的錦標賽競爭方式,只不過評價標準和獎懲措施有所不同。因此我們將建立一個更為一般的錦標賽競爭模型來分析分權改革下地方政府的行為,并著重解決為什么只有中國改革開放以后的分權改革能夠產生“趨好的競爭”這一問題。

        第二,周黎安假定不同地區之間地方政府官員努力程度的外部效應(也可稱為“溢出效應”)是相同的,這是不符合現實情況的,即使是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的平行的地方政府之間的經濟發展的相互作用程度也是存在顯著差異的,并且這樣的差異對處于政治晉升錦標賽制下的地方官員的決策和努力行為來說具有實質性的影響。比如,浙江省的兩個平級地方政府金華市和寧波市之間的經濟決策的對雙方的影響就存在顯著差異,除了趨同的歷史和地理環境之外,二者經濟發展現實中的稟賦存在著巨大的差別,這是處于晉升錦標賽制下的地方官員一定不會忽略的問題。因此,我們在模型中引入了ri(i=1,2)來解決這個問題。

        第三,周黎安的晉升博弈模型是在一個完全封閉的環境之中運作的,即地方政府面臨的選擇只能是與其競爭對手合作達到“雙贏”或采取“冷酷戰略”不擇手段地進行惡性競爭或者“讓利競賽”。事實上,隨著改革開放步子的邁向前進,這樣的封閉環境顯然已經無法很好地解釋現實。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中國的地區經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與招商引資、做大加工貿易的經濟發展戰略是分不開的。因此,我們對該模型的改進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考慮了地方經濟的對外開放,把分權改革下地方官員之間的錦標賽競爭置于一個開放的背景下,通過引入變量λi(i=1,2)來解釋為什么在國內不斷上演形形的“大戰”卻可以跟國際市場實現良性互動。這也是本文所要闡釋的關鍵問題,我們認為,正是把分權改革和地方競爭放在了對外開放的環境之中,才出現了中國經濟的自覺、持續、快速的市場化和經濟增長的“中國奇跡”。對外開放是化解我們在本文中第一部分所提出的關于分權改革的悖論的關鍵。

        我們假設有兩個相鄰的平級地方政府①,官員1和官員2分別是兩地政府首腦,他們處于同一上級的考核之下,由于所有的分權改革都是以提高經濟效率為目的的,因而對他們進行考核的依據是當地的經濟績效yi(i=1,2),績效較高的政府官員將獲得中央政府的青睞。

        地方官員1的努力與其所在地區經濟績效的關系可以表示為其績效函數:

        y1=a1+λ1b1+r2a2+e1

        其中a1代表地方官員1對對內經濟事務(如促進本地區的國有企業改革,提高國企的經濟效益等)的努力程度,b1表示地方官員1對對外事務(如改善投資環境,招商引資等)的努力程度。政績函數表明,官員1的政績y1除取決于他自己的努力程度a1和b1外,還與競爭對手官員2的努力程度a2及其產生的外部效應r2①有關。λ1表示地區的對外開放程度,即市場開放程度。為簡化問題起見,假定0≤λ1≤1,λ1=0表示地區1完全封閉,與國外市場無聯系;λ1=1表示地區1市場完全開放。“努力”包括選擇各種政策、采取各種行動來最大化自己的政績。假定上級政府能夠觀察到經濟績效y1,但無法觀察到地方官員1的努力程度,官員1的努力程度a1和b1只有他自己知道。這樣,上級政府所能采用的激勵機制將只能基于可觀察的經濟績效。

        相應地,地方官員2的績效函數對稱地表示為:

        y2=a2+λ2b2+r1a1+e2

        式中e1和e2是外生隨機變量,e1和e2相互獨立,我們假定(e2-e1)服從一個期望值為0、獨立同分布的對稱分布F(x),其密度函數為f(x)。另外,我們定義C1(a1,b1)和C2(a2,b2)分別為官員1和官員2努力發展本地經濟所付出的成本,并且C1(a1,b1)和C2(a2,b2)分別是其對內和對外努力程度的增函數②。由于經濟績效yi(i=1,2)與Ci(ai,bi)正相關,所以地方官員的努力程度亦與經濟績效yi(i=1,2)正相關。③

        假定錦標賽競爭的規則是:如果地區1的經濟績效超過地區2,即y1>y2,那么,官員1將得到足夠的獎勵④,獲得V的效用;官員2則只能得到非常有限的鼓勵,獲得v的效用,其中V>v⑤。地方官員的目標是勝出的概率最大化。

        地方官員1勝出競爭的概率為:

        以上式子說明地方官員自身的努力(無論是對內經濟事務還是對外經濟事務的努力)都會使他自己在錦標賽競爭中勝出的概率增大,而競爭對手的努力則會相應地降低其勝出的概率。

        設官員1的效用函數為U1(a1,b1),則官員1的期望效用函數為:

        E[U1(a1,b1)]=VF(?)+v[1-f(?)]-C1(a1,b1)

        同理,官員2的期望效用函數為:

        E[U2(a2,b2)]=V[1-F(?)]+vF(?)-C2(a2,b2)

        對效用函數求偏導,分別得到官員1和官員2實現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必要條件。⑥

        相應的,官員2取得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必要條件(一階條件)是:

        為了理解(1)、(2)、(3)、(4)式所隱含的福利含義,我們構建一個社會福利最大化函數與之相比較。在社會最優安排下,官員1、2將分別選擇(a1,b1)、(a2,b2)使得社會剩余期望值最大化。記社會剩余函數為W=W(a1,b1,a2,b2),則

        W=W(a1,b1,a2,b2)=max{[a1+λ1b1+r2a2-C1(a1,b1)]+[a2+λ2b2+r1a1-C2(a2,b2)]}

        顯然,社會剩余實現最大化的必要條件是:

        我們對以上模型的分析將建立在對錦標賽競爭條件下和社會福利最大化條件下,地方政府官員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行為選擇的比較上。我們認為,對外開放因素的注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地方政府官員行為,使分權改革帶來了“趨好的競爭”。

        首先,如果不進行對外開放,在一個封閉環境下的分權改革會引致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進而形成改革的政治經濟周期。在上述模型中,令λi(i=1,2),即是封閉環境下地方官員之間的錦標賽競爭。此時,從(1)式和(3)式(二者實質上是對稱的)我們發現,在錦標賽競爭條件下,地方官員的努力程度與與其努力所產生的外部效應,即ri(i=1,2)負相關,這就意味著如果一個地區的官員發展經濟的努力對其他地區也有積極(或消極)影響,那么,這種影響的存在會削弱(或強化)對該官員努力工作的激勵。而從(5)式和(7)式可以看到,在社會剩余最大化的情況下,地方官員的努力程度與其努力所產生的外部效應是正相關的:正的外部效用越大,官員努力的社會邊際收益越大,所受到的激勵也越大;相反,負外部效應的存在要求地方官員降低努力程度,即要求其盡力避免能產生負外部效應的決策和行動①。

        可見,在封閉環境中下的錦標賽競爭中,地方政府官員的行為是與社會福利最大化要求相背離的,這一點通過比較(1)式和(5)式[或者(3)式和(7)式]也可以看到。其原因就在于,在封閉條件下的錦標賽競爭中,競爭對手效用的提高相當于官員自身效用的降低,其謀求的是相對效用的最大化,此時對競爭對手越有利的事情對地方官員的激勵越小,對競爭對手越不利的事情對地方官員的激勵越大。也就是說,此時地方官員會盡量內化自己的正外部效應,而放任負外部效應的發生,將對競爭對手有利的外部效應當作對自己不利的事情來加以避免。而這恰恰是與社會福利最大化目標的實現對官員努力程度的要求是相悖的,這就可以解釋為什么地方政府官員會對一些明明是“雙贏”的合作機會反應冷淡,而對那些可以在提高自己的政績位次同時降低競爭對手位次的惡性競爭和“讓利競賽”等情有獨鐘②。在地方保護主義情結下,地方政府之間不愿意進行合作,因而都追求“大而全”的經濟發展戰略,這必然會在全國范圍內造成了大量的低水平重復建設,會引發混亂和失控,造成更嚴重的負面影響。而這種現象只有在中央政府重新集權,通過國家計劃協調各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才能得到遏制。因此社會主義國家早期的經濟改革一直呈現出“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周期性波動狀況。

        其次,分權改革所帶來的諸如地方保護主義、重復建設等問題會隨著對外開放的逐步深入而有所緩解,對外開放有利于打破改革的政治經濟周期。當我們在模型中考慮到對外開放的因素后,分別比較(2)、(6)和(4)、(8)不難發現,地方對外開放程度λi(i=1,2)在錦標賽競爭條件下和在社會福利最大化條件下對地方官員的激勵是一致的,都是λi(i=1,2)越大對地方官員的激勵越大。在封閉條件下的錦標賽競爭中地方官員處于一個非常尷尬的位置,此時的地方官員為了提高經濟績效yi(i=1,2)而付出的具有“溢出效應”的努力ai(i=1,2)卻與其本身競爭勝出的概率呈現一種負相關的關系,雖然這樣的努力能夠帶來社會總體福利的增加,所以地方官員為了確保不改變自己與競爭對手的相對位次,寧可犧牲社會總體福利來達到勝出的目的。但是隨著經濟環境從封閉走向開放,地方政府官員有了更大的選擇余地,其在對外經濟事務方面的努力bi(i=1,2)不僅能夠增大上級政府考察的yi(i=1,2),而且也能增加社會總體福利。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關官員的個人目標與該地區的社會福利是一致的。因此,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在強化了對地方政府官員激勵的同時也優化了地方的競爭行為,這有助于緩解和改善分權改革所造成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重復建設問題。這可以很好地解釋為什么與中國在1978年以后的分權改革能夠如此不同,帶來了“趨好的競爭”。

        三、進一步的討論:對外開放與中國經濟的轉型與增長

        從第二部分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分權改革雖然可以創造一種促進地方政府間競爭的激勵機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生產效率,但是這種錦標賽競爭也會產生一些消極的后果,地方政府為了在錦標賽競爭中勝出不惜“以鄰為壑”,這導致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重復建設,這種情況是與整個社會的福利最大化相背離的。因而僅憑分權改革所帶來的生產效率改進也是有限度的。也正因為如此,雖然前蘇聯、東歐國家在20世紀50年代、60年代和80年代曾經三次對社會主義經濟體制進行改革,都因為產生了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重復建設而形成了“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治―亂”循環,始終沒有走出改革的政治經濟周期,最終放棄了社會主義,在東歐劇變、蘇聯解體之后走上了激進式經濟轉型之路。而中國在改革開放前,分別于20世紀50年代末和70年代所進行得兩次分權改革,也都因為導致“諸侯經濟”的出現,社會經濟生活混亂而宣告失敗,事實上在1978年改革開放以后,中國在20世紀80年代的分權改革依然存在著較為明顯的“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治―亂”循環。

        我們的研究提升了對外開放在促進中國經濟的轉型與增長方面的作用。我們認為,正是因為1978年以后所進行的對外開放實現了分權改革后地方政府目標與社會福利目標的激勵相容。雖然對外開放沒有從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間惡性競爭所引發的一系列消極后果,尤其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經濟中的市場分割問題。但是它改變了原來地區經濟發展所面對的封閉環境,為其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因而在相當程度上緩和了因地方政府間惡性競爭所引發的經濟混亂。從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考慮進對外開放因素(即地方政府努力推進的開放地方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招商引資等等)之后,地方政府的行為,至少是對外部經濟事務的努力,這是與社會總體福利最大化相容的。積極招商引資,改善投資環境,推進本地區的對外開放,促進本地區的市場化,既可以為地方政府帶來豐厚的稅基,又可以提升本地區的整體福利狀態。可見,在對外開放與分權改革的互動作用下,中國地方的經濟發展比以前更健康了。這其中一個最為突出的表現就是,隨著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中國經濟逐漸走出了改革的政治經濟周期,沒有出現明顯的由分權改革引發的“治―亂”循環。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分權改革與對外開放的互動為地方政府提供了有效的強激勵來推動中國的經濟轉型和增長,但正是對外開放使中國的經濟轉型和增長成為可能。首先,對外開放推動了中國的經濟轉型進程。在原來封閉的發展環境下,中央政府的分權改革效果之所以不盡如人意,是因為對與地方政府來說,由于各地區的社會經濟產出是由國有企業創造的,因此為了實現本地區社會經濟產出的進一步增長,地方政府只能執行利改稅、撥改貸以及企業承包制等措施來提高國有企業的生產積極性。而隨著對外開放的實行,發展環境逐漸從封閉走向開放,“三資企業”的出現使沿海地區的社會經濟產出不再僅僅來源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中的國有企業,這讓各地區的地方政府都看到了體制外的非國有經濟的活力。與發展國有企業相比,發展非國有經濟使地方政府可以在不增加任何生產資源的投入的情況下達到更高的社會經濟產出水平。于是在地方政府的推動下,走在對外開放前沿的沿海地區大力發展“三資企業”,一時無法與世界市場接軌的其他地區則大力發展“鄉鎮企業”,這帶來了全國范圍內非國有經濟部門的迅猛發展,并逐漸改變了傳統的國有制一統天下的局面。隨著非國有經濟經濟部門的迅速成長,它們提供的社會經濟產出份額占全地區社會經濟產出的部分日益擴大,各地區社會經濟產出的增長不再依賴于國有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對地方政府來說,需要不斷投入大量生產資源但卻難以實現產出增長的國有企業日益成為本地區社會經濟產出進一步增長的障礙,因此地方政府希望能夠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從根本上改變國有制占主體地位的所有制結構,這樣在地方政府的要求和支持下,中央政府從1992年開始正式確立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和方向,在此基礎上一方面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范圍,另一方面開始實行股份制,從存量上對國有經濟部門進行改組。從而形成了以國有制經濟為主導、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的所有制結構,使中國經濟轉型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其次,對外開放促進了中國的經濟增長。正如前文所述,分權改革所帶來的生產效率之所以有限,是因為在錦標賽競爭下地方政府之間為了保持或者超越競爭對手的政績不愿意進行合作,大搞“大而全”的經濟發展模式。這必然導致各地區生產結構趨同,不利于各地區充分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而為了實現對外開放,各地方政府則必須充分挖掘自身在自然資源稟賦、地理區位、勞動力成本等方面的比較優勢。這在全國層面上促進了各地區生產結構的差異化,有利于中國經濟走出重復建設的怪圈。當然,中國的對外開放政策之所以能夠取得成功,更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國對外開放的過程正適逢因西方發達國家金融革命和信息革命不斷加速的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產業分工在全球范圍內的重新整合,中國抓住了這一歷史契機,實現了與世界市場的良性互動。西方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產業,并不是簡單的產業搬家,產業轉移的依托是產業分解和產業融合,即發達國家通常是將產業鏈進行分解,然后采取直接投資、生產外包、設備供應等形式把一部分生產環節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實現國際間的生產分工和資源配置[16]。因而擁有豐富勞動力資源的中國就成為承接這些產業轉移的理想地區。正因為如此,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發達國家加工制造業技術向中國的大規模轉移和擴散,我國企業尤其是非國有企業通過承接西方國家的直接投資、生產外包訂單以及設備供應等形式,迅速提高了生產能力,從而帶動了經濟增長。

        可見,中國1978年改革開放以后在經濟轉型和增長方面所取得的成績,實際上是分權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相互配合的結果。雖然分權改革促進了地方政府間的競爭,但正是對外開放為分權改革提供了更為廣泛的運作空間,把地方政府間競爭引入到一個更為健康的發展軌道之中,使中國經濟逐漸走出了“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惡性循環,創造出了“中國奇跡”。

        在這里還應當說明的是,對外開放在前蘇聯戈爾巴喬夫改革時期也曾經受到高度重視,1986年9月,前蘇共中央和蘇聯部長會議通過了《關于完善對外經濟聯系的管理措施的規定》和《關于完善同社會主義國家經濟與技術合作的管理措施的決定》兩項決議,規定一些企業可以直接對外聯系,同時鼓勵引進外資、興辦合資企業。1987年1月,前蘇聯部長會議又通過了《關于在蘇聯境內建立由蘇聯組織和資本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的公司參加的合資企業及其活動的制度的決定》,不僅和原社會主義國家合資辦企業,而且還積極開展同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興辦合資企業。因此,實行對外開放實際上是戈爾巴喬夫經濟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而且總的來看,蘇聯在引進外資和技術方面與中國相比,引進的數量更多、引進的規模更大[17]。但是由于前蘇聯的對外開放并不是在地區層面上進行的,而是交由國家授權的20個部和70個大企業執行,未被授權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部、委和企業的一切對外經濟聯系都只能通過對外貿易部所屬專業總公司開展進出動,因此對外開放并沒有改善地方政府間的競爭,沒有與分權改革形成良性互動。這也是戈爾巴喬夫時期改革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總結性評論

        從傳統的以國有制為基礎的中央計劃經濟轉變為基于多元產權制度的市場經濟體制是原社會主義國家在20世紀后期所面臨的共同任務。然而相似的轉型任務卻在中國和前國家產生了截然不同的后果。應當如何從理論上來對中國和前蘇聯、東歐國家的轉型績效差異加以解釋,對這一問題的進一步研究形成了轉型經濟學的早期研究范式,即僅僅在抽象的意義上理解市場經濟,在“市場經濟比計劃經濟好”的前提假定下,通過對中國和前蘇聯、東歐國家經濟轉型方式和路徑的比較,肯定中國所采取的漸進式轉型道路,并檢討蘇聯、東歐國家的激進式轉型道路。轉型經濟學早期的研究范式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遇到了挑戰。由于前蘇聯、東歐國家的經濟開始復蘇,并且在進入到21世紀以來逐漸呈出較為強勁的增長態勢。在這樣的背景下,經濟學家開始認識到不能簡單地把經濟績效的差異歸結為經濟轉型方式的不同。因此一些學者開始試圖超越“激進”與“漸進”孰優孰劣的爭論,而在此基礎上所進行的一系列研究引發了轉型經濟學的一場范式變革,那就是注意到了政府在經濟轉型中所發揮的作用,產生了一系列關于分權改革、政府治理和經濟轉型、增長之間關系的理論和實證研究。

        我們的研究認為,目前基于分權改革和地方競爭視角的分析雖然較好解釋了中國經濟的轉型和增長,但卻沒有發現造成中國和前蘇聯、東歐國家經濟績效差異的根本原因,也沒能指出中國在20世紀八十年代和五六十年代分權改革的根本區別,因而也就不能解釋為什么中國在改革開放以后的分權改革能夠產生“趨好的競爭”,創造出“中國奇跡”。為了化解目前理論界所存在的分權的悖論,更好地解釋“中國奇跡”,我們在本文別關注對外開放對分權改革和地方競爭產生的重大影響,特別是對外開放和分權改革的良性互動對中國經濟轉型和經濟增長的關鍵作用。我們發現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在強化了對地方政府官員激勵的同時也優化了地方的競爭行為,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和改善了分權改革所造成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重復建設兩大“頑疾”,從而走出改革的政治經濟周期。在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為了更好地與國際市場接軌,地方政府開始注意發揮本地區的比較優勢,從而走出原來的低水平競爭,促進了中國的經濟增長;也正是在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開始注意到非國有經濟的活力,從而主動調整所有制結構,推動了中國的經濟轉型。分權改革和對外開放,就像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兩翼”,兩者相互配合,使中國在進行體制轉變的同時實現了經濟的崛起,創造了“中國奇跡”。

        當然,雖然對外開放為分權改革打開了運作空間,使中國走出了改革的政治經濟周期,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保護主義和重復建設問題,使中國發揮出了自身的比較優勢從而融入到世界市場當中,但是由于在這一過程中地方政府之間依然缺乏深入的合作,因而對外開放政策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分權改革所帶來的地區分割現象,這就突出地表現在:

        第一,各地區發展水平之間的差距因受到自身區位狀況的限制而呈現出日益擴大的趨勢。東部沿海地區由于具有地緣優勢,因而可以在較深層次上融入世界市場,并在這一過程中實現自身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和高度化;而西部地區則大多難以直接利用世界市場上的各種有利條件來帶動自身的發展。

        第二,能夠融入世界市場的各地區大多是以相似的方式,尤其是通過發揮自身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優勢融入世界市場的,所不同的僅僅是在其他配套政策優惠方面存在的差異,這使各地區之間的發展模式嚴重趨同,雖然在產業選擇上存在著差異,但大多處于全球產業分工的下游。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在這一過程中各地區之間的關系往往是競爭而非合作,這使得在一定程度上難以實現通過對外開放來實現技術升級、推進工業化進程。

        第三,雖然各個地區都在不斷擴大對外開放的范圍和領域,從而形成了全國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格局,但大多沒有在這一過程中同步推進對內開放,各地區之間的經濟關聯度依然較低。從全球產業分工格局來看,中國各地區之間依然是大量的低水平重復建設,使中國經濟出現了增長很快但發展相對滯后的局面。

        面對這些問題和矛盾,我們需要反思和調整的不是對外開放政策,而是分權改革政策。因為正是分權改革加劇了各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時至今日,在各地方政府具有較大獨立性的情況下,既不利于從宏觀上加以統籌,從而深化經濟轉型,促進經濟可持續增長,也不利于縮小地區間的發展差距,從而建設和諧社會。面對新的情況,我們需要對分權政策做出調整,全面統籌地區之間的相互關系,變地區間的競爭為合作,加強地區間的橫向經濟聯系,在全社會范圍內優化產業布局,實現各地區協調發展。只有及時進行政府轉型,重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才能夠使各地區能夠在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實現對內開放,從地區競爭走向地區合作,從地區分割走向區域整合進而實現社會整合,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經濟轉型和發展之路。

        還應當說明的是,雖然我們的分析同樣強調在經濟轉型的下一階段,政府轉型、政府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應當注意的是,如同建立市場經濟不是經濟轉型的全部一樣,政府轉型也不是經濟轉型的全部。在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確立,經濟轉型進入到深化與完善階段之后,為了建構起能夠支撐其長期經濟發展的制度基礎,應該從一個更高的層次上來統籌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而在這方面不應當忽略的是社會的作用。一方面正如波蘭尼(K.Polany)對經濟史的研究所表明的,市場是根植于社會之中的,它不能夠“脫嵌”于社會而孤立地存在的[18]。另一方面,只有使政府的決策受到社會的監督和制約才能夠最終實現“善治”。更為重要的是,一個運作良好的社會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替代政府來提供市場運行所需要的各種公共產品,尤其是提供秩序。因此在經濟轉型的過程實際上涉及到政府、市場和社會三者之間關系的重建過程。只有同時協調政府、市場和社會三者之間的關系,使之在互惠共生的基礎上實現耦合,才能夠建立起支撐一國長期經濟發展的制度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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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

        一、構建與市場經濟相容的微觀基礎

        在市場經濟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費者和追求收益最大化(或風險最小化)的投資者構成了經濟運行的微觀基礎。滿足了這種定語限制的經濟主體是與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要求相適應的或者說相容的,反之則反是。這幾個看似簡單的修飾語,可以作為判斷經濟主體是否市場化的標準。以此標準來衡量,目前我國各種經濟主體尚未實現市場化或者尚未完全實現市場化。換言之,目前我國經濟的微觀基礎與市場經濟是不相容的或者說是不完全相容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手段,而宏觀調控手段與傳統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經濟計劃”手段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種對經濟的事前規制,因為它是計劃者對被計劃者的直接控制,所以它發揮作用不需要市場作為媒介。而前者即宏觀調控是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從而導致經濟總量非均衡對政府提出的調控經濟的內在要求,以減少市場機制自動調節的時滯所產生的高昂成本。可見宏觀調控既是市場機制作用的結果又是提高市場經濟效率的必然要求。同時,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又必須以市場行為人能夠對各種市場信號作出靈敏的反應為前提。這就是說,財政貨幣政策有效性是基于與市場經濟相容的、完善的微觀經濟基礎之上的。那么,要提高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效應,就必須首先改善這種微觀基礎,具體包括:

        1.從宏觀層次和微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從宏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對國有企業進行戰略性重組和結構性調整。這需要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的退出機制,以全面收縮國有企業的經營戰線,使其盡可能地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退出,讓位給比它具有更高效率的其他所有制企業。這既是非國有企業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是國有企業自身和整個經濟發展的需要。事實上,國有企業的巨額虧損不僅使中央和地方財政難以承受,也給銀行造成了沉重的負擔。因為一個充斥著不可持續的信用擴張的經濟結構以及一個充斥著大量的不良債權的經濟體系都是不可能持續下去的。一個很明顯的經驗事實是,在傳統國有企業經營體制下,由于預算的極度軟約束,為了追求控制權的擴大,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無效率的規模擴張,在這種情況下它對貸款利率信號是極不敏感的。國有企業累積的風險可以轉嫁給銀行,銀行最終又轉嫁給國家。在這種微觀基礎上,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由于缺乏效率)都將無效。從這個意義上說,從宏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是提高財政貨幣政策效應的首要前提。而從微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是指對那些經戰略性重組后保留下來的有存續必要的國有企業,按照其行業性質和對國家經濟安全影響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分別建立適合他們各自特點的企業制度和企業經營機制。但總的趨勢應該是,除極少數企業繼續保持國有獨資外,對絕大多數國有企業都要進行規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行全面的制度創新,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容的微觀運行機制,從而強化它作為市場主體的性質和功能,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或發展壯大,或退出消失。

        2.保護非公產權。財政投資對民間投資的帶動不足,是擴張性財政政策效應偏低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民間投資不足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其一為銀行對非公企業貸款的歧視性政策,另一則為對非公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非公財產所有者特別是私人財產所有者的不確定因素多,保衛自己財產的交易成本過高。這種不確定使企業家無法形成對未來的穩定預期,從而導致非公投資者缺乏全力以赴投資的長期行為。這樣,作為市場經濟微觀基礎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各種非公企業,就很難發展到其應有的規模、水平和實力。

        3.進一步打破壟斷,向非公企業開放更多的領城。第一,減少對傳統國有壟斷部門的準入障礙,即向民間資本(非國有經濟)開放這些投資領域,這一方面為競爭格局形成提供基本前提,另一方面達到啟動民間投資需求,增強社會對未來經濟良好預期之目的。第二,正如國有部門壟斷地位形成靠的是國家力量一樣,打破這種壟斷也必須依靠國家力量,對諸如電信、民航、電力、鐵路、教育、金融等傳統壟斷領域,科技進步及社會發展已為它們成為競爭性領域提供了可能性,國家不僅要允許而且應以優惠政策鼓勵新人者,同時對目前居于壟斯地位的企業賦予更多的逆補貼方式,以促使競爭格局的早日形成。

        二、完善金融市場。逐步實行利率市場化

        1.完善金融市場。金融市場是貨幣政策以及耐政政策傳導和發生作用的重要條件,培育和呵護市場特別是金融市場,其本身就是實施有效財政貨幣政策的前提和內容之一。隨著我國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場的發展極為迅速,在這種條件下,原有的市場管理原則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且發生這種變化后,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傳導過程也會相應發生變化,所以必須對有關方面進行改革。從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角度來看,主要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逐漸增加同業拆借市場的市場參與者,根據有關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合作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以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參與同業拆借市場,從而擴大同業拆借市場的資金需求,降低銀行信貸資金滯留在同業拆借市場的比例。二是發展國債回購市場,建立國債回購的一級交易商制度,這不僅能完善我國的金融市場體系,而且還能為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提供交易場所與交易對象。三是加快商業信用票據化的步伐。實現企業間資金融通的票據化不僅有助于解決長期以來困擾我國的“三角債”問題,而且還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調控增加了一條有效的途徑。四是發展資本市場,增加企業直接融資的比率,提高企業和居民戶資金安排的利率敏感度。五是大力開發金融產品,鼓勵和引導各種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和有利市場化改革方向的制度創新。

        2.采取措施逐步實現利率市場化。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它對資金這種稀缺資源的配置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故常被用來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然而在存貸款利率受到嚴格管制的條件下,利率的這種作用受到極大的限制。市場化的利率作為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條件之一,從提高貨幣政策效應的角度上說,實行利率市場化是有益的。但實行利率市場化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他們至少包括:第一,對利率變化具有較高敏感度的存、貸款主體;第二,完全商業化運作的銀行機構,它們既有嚴格的風險控制機制和能力,又有追求利率最大化的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動力;第三,中央銀行具有較高的監管水平。目前,中國的通貨膨脹負增長,總體利率水平較低,商業銀行自我約束加強,利率擴張機制受到抑制,是實行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有利時機。可以在擴大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的基礎上逐步放開對貸款的直接利率管制,讓商業銀行根據貸款對象的資信狀況和貸款的風險大小,靈活確定貸款利率。此后,對存款利率實行上下限管理,擴大浮動幅度,最終實現存款利率的自由化,讓利率真正成為資金的“價格”,居民戶可以充分自由地選擇金融商品,各類企業可以在利率約束條件下一視同仁地獲得貸款,這樣必能反過來提高居民戶和企業資金需求的利率彈性,從而促進貨幣政策效應的提高。

        三、改革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和經營機制

        在通貨緊縮條件下貨幣供應的內生性加強是貨幣政策有效性降低的一個重要原因,而商業銀行對央行調控行為的不配合又是貨幣內生性增強的原因。目前我國四大商業銀行的存貸款總額仍占全部存貸款總額的近70%,它們的行如何對貨幣政策效應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而目前我國四大商業銀行不僅有著一般國有企業的通病,而且還存在大企業病。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前,四大商業銀行普遍缺乏風險控制機制,形成了大量爛帳、壞帳(當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吸取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危機之后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加強了風險控制。但現在的問題是它們似乎從一個極端走到了另一個極端,即在強化風險控制的同時沒有構建與之相匹配的激勵機制,以致出現普遍的消極“借貸”的行為,這種行為加劇了這次的通貨緊縮。究其根源,這種消極“借貸”與當初缺乏風險控制一樣,都是產權制度的缺陷所致。基于此,目前理論界和銀行實際部門都在探索深化國有銀行改革的措施,比如,“多級法人制”、“切塊上市”等等。盡管在改革的具體措施上有不同爭論,但在總體改革方向上是比較一致的,那就是國有商業銀行也必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實現產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企業治理結構。使之成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真正的企業。

        四、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

        投融資體制缺陷是我國重復建設嚴重、經濟結構不合理和財政政策效應低下的重要根源之一。實踐表明,缺乏微觀指引的擴張性宏觀政策往往只能大量增加存貨而使資金沉淀,從而不能帶來較大的乘數效應。那么如何發揮微觀指引作用呢?這就需要深化融資和投資領域的改革,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使資金流入有效益的行業和企業。改革的方向是減少政府在投融資領域的干預,建立符合市場規律和國際標準的投融資體系。具體而言,一方面要求商業銀行提高貸款回報,并從外部“硬化”企業的財務預算。另一方面,則需要建立和發展新型的中介機構,尤其是高水準的專業化投資銀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以識別高回報的投資項目,進行有選擇的融資和投資提高投資的效益水平。不僅如此,這些金融機構可以依托市場對國有企業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從而將國有企業改革、經濟結構調整與投融資有機結合起來,造就行為端正的微觀經濟單位,為包括財政貨幣政策在內的各種宏觀政策的實施提供良好的微觀基礎和機制。

        五、提高低收入階層的收入水平和中、高收入階層的消費傾向

        消費是驅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無論是對財政政策乘數還是對貨幣政策乘數而言,都是邊際消費傾向越大則乘數越大。所以提高低收入階層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全體居民特別是中、高收入階層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對于提高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效應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為此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農民收入,降低貧困人口比重。第一,增加對農村的財政投入,努力改善農村的自然條件、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這是提高第一產業相對生產率進而提高農民收入的物質前提。第二,改革現行農村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方法,研究農民具有固定土地使用權并可進行交換的具體方法,以促進土地的規模化經營。這是改變落后耕作方式,提高相對生產率進而提高農民收入的制度前提。第三,逐漸取消戶籍制,堅決取消對農民的歧視性就業政策,徹底清除限制農民向城市流動的體制障礙,使進入城市并能在城市以合理合法方式生存的農民獲得體制內生存,享受公正的體制待遇。這既是農業規模化經營的前提,也是迅速降低貧困人口比重的有效途徑。第四,實行優惠(至少是公平)政策,進一步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并在政府的規劃及其相關政策配合下通過市場機制引導鄉鎮企業向一定的地域適當集中,以產生集聚效應,促進農村城市化進程。農村城市化是農民非農化進而降低貧困人口比重的最根本途徑。

        2.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制,引導居民消費倫理合理轉變。居民對未來預期收入與支出的不確定性,是居民預防性儲蓄的主要動因。居民的這種不確定性越大,預防性儲蓄的比率就越高,相應地即期消費也就越少。如果建立社會保障體制,可以消除或減少居民的不確定性,使消費持久上升。同時應積極發展消費信貸,促進居民消費倫理合理轉變。居民在從低收入的生存型消費轉變為高收入質量型消費時,消費占其收入的比重增加,周期變長,若靠居民自己儲蓄,則需要很長時間,使消費波動性較大,容易出現消費的“斷層”。消費信貸的介入使居民可以“花未來的錢”,從而使居民消費結構的轉變在支出上得以平緩地實現,降低消費的過度敏感性,避免消費“斷層”的出現。如果說低收入階層的消費疲軟可以通過收入調節來激活的話,高收入階層的消費疲軟則只能通過供給調節來激活。應通過供給主體性質的多元化來增加有效供給,從而消除供給結構“折層”,這對啟動高收入群體的消費進而提高他們的消費傾向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優化經濟結構,增加有效供給

        無論對于財政政策還是貨幣政策而言,其效應的形成機理都是通過最初的政策變量的改變進而經過該變量在一定經濟結構內與其他變量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如果經濟結構不合理,即使是適當的財政貨幣政策也不能發揮應有的效應。

        我國目前經濟結構不合理突出表現在:第二產業的地區產業結構趨同、同一類型的企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第三產業發展滯后;第一產業現代化程度太低,勞動生產率低下。這些問題的存在,使社會總供求的結構錯位,既抑制了有效需求,使得需求嚴重不足,又造成了大量的低效供給與無效供給,使供給相對過剩,亦即供給相對過剩與有效供給不足并存,在這種情況下,擴張需求僅依靠財政貨幣政策往往難以湊效,而必須通過調整結構改善供求的結構性關系來實現。調整經濟結構一是要促進傳統部門的產品升級換代;二是要治理低水平重復;三是要促進新興產業部門的發展,實現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例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生物工程產業的發展,促進以教育產業化和旅游產業化籌為特征韻精神產品產業的發展,使新的需求得以較快增長:四是要加大對農業的投入,提高第一產業的現代化水平;五是要減少對第三產業的準入障礙,向民間資本開放第三產業投資領域,形成有效競爭的格局,全面提高第三產業的產值比重和質量水平,以增加第三產業的有效供給。總之,只有在結構調整中,才能在形成新的供給(有效供給)的同時形成新的需求,使供求結構相銜接。這樣財政投入和貨幣政策引致的投資增加才不會以存貨的形式沉淀下來,從而為財政貨幣政策乘數的形成提供必要前提。

        七、改革財稅體制,提高政策之間的協調性

        財稅體制從根本上說是關于資源和收入在社會成員與政府部門之間以及在各級政府機構之間進行配置和再配置的制度安排。因為這種制度安排對社會成員的經濟行為有著巨大影響,進而也通過這種影響對財政貨幣政策效應的形成發生作用。目前我國的稅制主要是1994年在治理嚴重通貨膨脹的背景下產生的,現在的宏觀經濟背景與當年顯著不同,故現行稅制與經濟發晨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稅收政策與擴張性財政貨幣政策的目標取向顯得極不協調,也因此降低了財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現行增值稅,其模式是生產型的,即是一種對投資征高稅的制度,越是高新技術或者機器設備越多的大型企業,不能抵扣的稅金就越多,企業稅負就越重,這種抑制投資需求的稅種阻礙了投資的擴大,不符合加強技術創新、優化經濟結構的要求,從而也不利于提高財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內部各工具之間(如利率、稅率、匯率)以及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之間,都應圍繞宏觀調控的總目標彼此協調一致、相互配合,避免相互沖突而使政策效應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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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

        在市場經濟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費者和追求收益最大化(或風險最小化)的投資者構成了經濟運行的微觀基礎。滿足了這種定語限制的經濟主體是與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要求相適應的或者說相容的,反之則反是。這幾個看似簡單的修飾語,可以作為判斷經濟主體是否市場化的標準。以此標準來衡量,目前我國各種經濟主體尚未實現市場化或者尚未完全實現市場化。換言之,目前我國經濟的微觀基礎與市場經濟是不相容的或者說是不完全相容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手段,而宏觀調控手段與傳統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經濟計劃”手段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種對經濟的事前規制,因為它是計劃者對被計劃者的直接控制,所以它發揮作用不需要市場作為媒介。而前者即宏觀調控是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從而導致經濟總量非均衡對政府提出的調控經濟的內在要求,以減少市場機制自動調節的時滯所產生的高昂成本。可見宏觀調控既是市場機制作用的結果又是提高市場經濟效率的必然要求。同時,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又必須以市場行為人能夠對各種市場信號作出靈敏的反應為前提。這就是說,財政貨幣政策有效性是基于與市場經濟相容的、完善的微觀經濟基礎之上的。那么,要提高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效應,就必須首先改善這種微觀基礎,具體包括:

        1.從宏觀層次和微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從宏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對國有企業進行戰略性重組和結構性調整。這需要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的退出機制,以全面收縮國有企業的經營戰線,使其盡可能地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退出,讓位給比它具有更高效率的其他所有制企業。這既是非國有企業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是國有企業自身和整個經濟發展的需要。事實上,國有企業的巨額虧損不僅使中央和地方財政難以承受,也給銀行造成了沉重的負擔。因為一個充斥著不可持續的信用擴張的經濟結構以及一個充斥著大量的不良債權的經濟體系都是不可能持續下去的。一個很明顯的經驗事實是,在傳統國有企業經營體制下,由于預算的極度軟約束,為了追求控制權的擴大,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無效率的規模擴張,在這種情況下它對貸款利率信號是極不敏感的。國有企業累積的風險可以轉嫁給銀行,銀行最終又轉嫁給國家。在這種微觀基礎上,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由于缺乏效率)都將無效。從這個意義上說,從宏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是提高財政貨幣政策效應的首要前提。而從微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是指對那些經戰略性重組后保留下來的有存續必要的國有企業,按照其行業性質和對國家經濟安全影響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分別建立適合他們各自特點的企業制度和企業經營機制。但總的趨勢應該是,除極少數企業繼續保持國有獨資外,對絕大多數國有企業都要進行規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行全面的制度創新,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容的微觀運行機制,從而強化它作為市場主體的性質和功能,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或發展壯大,或退出消失。

        2.保護非公產權。財政投資對民間投資的帶動不足,是擴張性財政政策效應偏低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民間投資不足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其一為銀行對非公企業貸款的歧視性政策,另一則為對非公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非公財產所有者特別是私人財產所有者的不確定因素多,保衛自己財產的交易成本過高。這種不確定使企業家無法形成對未來的穩定預期,從而導致非公投資者缺乏全力以赴投資的長期行為。這樣,作為市場經濟微觀基礎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各種非公企業,就很難發展到其應有的規模、水平和實力。

        3.進一步打破壟斷,向非公企業開放更多的領城。第一,減少對傳統國有壟斷部門的準入障礙,即向民間資本(非國有經濟)開放這些投資領域,這一方面為競爭格局形成提供基本前提,另一方面達到啟動民間投資需求,增強社會對未來經濟良好預期之目的。第二,正如國有部門壟斷地位形成靠的是國家力量一樣,打破這種壟斷也必須依靠國家力量,對諸如電信、民航、電力、鐵路、教育、金融等傳統壟斷領域,科技進步及社會發展已為它們成為競爭性領域提供了可能性,國家不僅要允許而且應以優惠政策鼓勵新人者,同時對目前居于壟斯地位的企業賦予更多的逆補貼方式,以促使競爭格局的早日形成。

        二、完善金融市場。逐步實行利率市場化

        1.完善金融市場。金融市場是貨幣政策以及耐政政策傳導和發生作用的重要條件,培育和呵護市場特別是金融市場,其本身就是實施有效財政貨幣政策的前提和內容之一。隨著我國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場的發展極為迅速,在這種條件下,原有的市場管理原則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且發生這種變化后,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傳導過程也會相應發生變化,所以必須對有關方面進行改革。從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角度來看,主要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逐漸增加同業拆借市場的市場參與者,根據有關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合作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以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參與同業拆借市場,從而擴大同業拆借市場的資金需求,降低銀行信貸資金滯留在同業拆借市場的比例。二是發展國債回購市場,建立國債回購的一級交易商制度,這不僅能完善我國的金融市場體系,而且還能為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提供交易場所與交易對象。三是加快商業信用票據化的步伐。實現企業間資金融通的票據化不僅有助于解決長期以來困擾我國的“三角債”問題,而且還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調控增加了一條有效的途徑。四是發展資本市場,增加企業直接融資的比率,提高企業和居民戶資金安排的利率敏感度。五是大力開發金融產品,鼓勵和引導各種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和有利市場化改革方向的制度創新。

        2.采取措施逐步實現利率市場化。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它對資金這種稀缺資源的配置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故常被用來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然而在存貸款利率受到嚴格管制的條件下,利率的這種作用受到極大的限制。市場化的利率作為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條件之一,從提高貨幣政策效應的角度上說,實行利率市場化是有益的。但實行利率市場化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他們至少包括:第一,對利率變化具有較高敏感度的存、貸款主體;第二,完全商業化運作的銀行機構,它們既有嚴格的風險控制機制和能力,又有追求利率最大化的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動力;第三,中央銀行具有較高的監管水平。目前,中國的通貨膨脹負增長,總體利率水平較低,商業銀行自我約束加強,利率擴張機制受到抑制,是實行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有利時機。可以在擴大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的基礎上逐步放開對貸款的直接利率管制,讓商業銀行根據貸款對象的資信狀況和貸款的風險大小,靈活確定貸款利率。此后,對存款利率實行上下限管理,擴大浮動幅度,最終實現存款利率的自由化,讓利率真正成為資金的“價格”,居民戶可以充分自由地選擇金融商品,各類企業可以在利率約束條件下一視同仁地獲得貸款,這樣必能反過來提高居民戶和企業資金需求的利率彈性,從而促進貨幣政策效應的提高。

        三、改革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和經營機制

        在通貨緊縮條件下貨幣供應的內生性加強是貨幣政策有效性降低的一個重要原因,而商業銀行對央行調控行為的不配合又是貨幣內生性增強的原因。目前我國四大商業銀行的存貸款總額仍占全部存貸款總額的近70%,它們的行如何對貨幣政策效應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而目前我國四大商業銀行不僅有著一般國有企業的通病,而且還存在大企業病。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前,四大商業銀行普遍缺乏風險控制機制,形成了大量爛帳、壞帳(當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吸取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危機之后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加強了風險控制。但現在的問題是它們似乎從一個極端走到了另一個極端,即在強化風險控制的同時沒有構建與之相匹配的激勵機制,以致出現普遍的消極“借貸”的行為,這種行為加劇了這次的通貨緊縮。究其根源,這種消極“借貸”與當初缺乏風險控制一樣,都是產權制度的缺陷所致。基于此,目前理論界和銀行實際部門都在探索深化國有銀行改革的措施,比如,“多級法人制”、“切塊上市”等等。盡管在改革的具體措施上有不同爭論,但在總體改革方向上是比較一致的,那就是國有商業銀行也必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實現產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企業治理結構。使之成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真正的企業。

        四、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

        投融資體制缺陷是我國重復建設嚴重、經濟結構不合理和財政政策效應低下的重要根源之一。實踐表明,缺乏微觀指引的擴張性宏觀政策往往只能大量增加存貨而使資金沉淀,從而不能帶來較大的乘數效應。那么如何發揮微觀指引作用呢?這就需要深化融資和投資領域的改革,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使資金流入有效益的行業和企業。改革的方向是減少政府在投融資領域的干預,建立符合市場規律和國際標準的投融資體系。具體而言,一方面要求商業銀行提高貸款回報,并從外部“硬化”企業的財務預算。另一方面,則需要建立和發展新型的中介機構,尤其是高水準的專業化投資銀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以識別高回報的投資項目,進行有選擇的融資和投資提高投資的效益水平。不僅如此,這些金融機構可以依托市場對國有企業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從而將國有企業改革、經濟結構調整與投融資有機結合起來,造就行為端正的微觀經濟單位,為包括財政貨幣政策在內的各種宏觀政策的實施提供良好的微觀基礎和機制。

        五、提高低收入階層的收入水平和中、高收入階層的消費傾向

        消費是驅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無論是對財政政策乘數還是對貨幣政策乘數而言,都是邊際消費傾向越大則乘數越大。所以提高低收入階層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全體居民特別是中、高收入階層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對于提高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效應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為此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農民收入,降低貧困人口比重。第一,增加對農村的財政投入,努力改善農村的自然條件、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這是提高第一產業相對生產率進而提高農民收入的物質前提。第二,改革現行農村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方法,研究農民具有固定土地使用權并可進行交換的具體方法,以促進土地的規模化經營。這是改變落后耕作方式,提高相對生產率進而提高農民收入的制度前提。第三,逐漸取消戶籍制,堅決取消對農民的歧視性就業政策,徹底清除限制農民向城市流動的體制障礙,使進入城市并能在城市以合理合法方式生存的農民獲得體制內生存,享受公正的體制待遇。這既是農業規模化經營的前提,也是迅速降低貧困人口比重的有效途徑。第四,實行優惠(至少是公平)政策,進一步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并在政府的規劃及其相關政策配合下通過市場機制引導鄉鎮企業向一定的地域適當集中,以產生集聚效應,促進農村城市化進程。農村城市化是農民非農化進而降低貧困人口比重的最根本途徑。

        2.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制,引導居民消費倫理合理轉變。居民對未來預期收入與支出的不確定性,是居民預防性儲蓄的主要動因。居民的這種不確定性越大,預防性儲蓄的比率就越高,相應地即期消費也就越少。如果建立社會保障體制,可以消除或減少居民的不確定性,使消費持久上升。同時應積極發展消費信貸,促進居民消費倫理合理轉變。居民在從低收入的生存型消費轉變為高收入質量型消費時,消費占其收入的比重增加,周期變長,若靠居民自己儲蓄,則需要很長時間,使消費波動性較大,容易出現消費的“斷層”。消費信貸的介入使居民可以“花未來的錢”,從而使居民消費結構的轉變在支出上得以平緩地實現,降低消費的過度敏感性,避免消費“斷層”的出現。如果說低收入階層的消費疲軟可以通過收入調節來激活的話,高收入階層的消費疲軟則只能通過供給調節來激活。應通過供給主體性質的多元化來增加有效供給,從而消除供給結構“折層”,這對啟動高收入群體的消費進而提高他們的消費傾向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優化經濟結構,增加有效供給

        無論對于財政政策還是貨幣政策而言,其效應的形成機理都是通過最初的政策變量的改變進而經過該變量在一定經濟結構內與其他變量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如果經濟結構不合理,即使是適當的財政貨幣政策也不能發揮應有的效應。

        我國目前經濟結構不合理突出表現在:第二產業的地區產業結構趨同、同一類型的企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第三產業發展滯后;第一產業現代化程度太低,勞動生產率低下。這些問題的存在,使社會總供求的結構錯位,既抑制了有效需求,使得需求嚴重不足,又造成了大量的低效供給與無效供給,使供給相對過剩,亦即供給相對過剩與有效供給不足并存,在這種情況下,擴張需求僅依靠財政貨幣政策往往難以湊效,而必須通過調整結構改善供求的結構性關系來實現。調整經濟結構一是要促進傳統部門的產品升級換代;二是要治理低水平重復;三是要促進新興產業部門的發展,實現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例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生物工程產業的發展,促進以教育產業化和旅游產業化籌為特征韻精神產品產業的發展,使新的需求得以較快增長:四是要加大對農業的投入,提高第一產業的現代化水平;五是要減少對第三產業的準入障礙,向民間資本開放第三產業投資領域,形成有效競爭的格局,全面提高第三產業的產值比重和質量水平,以增加第三產業的有效供給。總之,只有在結構調整中,才能在形成新的供給(有效供給)的同時形成新的需求,使供求結構相銜接。這樣財政投入和貨幣政策引致的投資增加才不會以存貨的形式沉淀下來,從而為財政貨幣政策乘數的形成提供必要前提。

        七、改革財稅體制,提高政策之間的協調性

        財稅體制從根本上說是關于資源和收入在社會成員與政府部門之間以及在各級政府機構之間進行配置和再配置的制度安排。因為這種制度安排對社會成員的經濟行為有著巨大影響,進而也通過這種影響對財政貨幣政策效應的形成發生作用。目前我國的稅制主要是1994年在治理嚴重通貨膨脹的背景下產生的,現在的宏觀經濟背景與當年顯著不同,故現行稅制與經濟發晨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稅收政策與擴張性財政貨幣政策的目標取向顯得極不協調,也因此降低了財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現行增值稅,其模式是生產型的,即是一種對投資征高稅的制度,越是高新技術或者機器設備越多的大型企業,不能抵扣的稅金就越多,企業稅負就越重,這種抑制投資需求的稅種阻礙了投資的擴大,不符合加強技術創新、優化經濟結構的要求,從而也不利于提高財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內部各工具之間(如利率、稅率、匯率)以及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之間,都應圍繞宏觀調控的總目標彼此協調一致、相互配合,避免相互沖突而使政策效應弱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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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北大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宏觀組.正視通貨緊縮壓力.加快微觀機制改革[J].經濟研究,1999,(7).

        第9篇: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

        在本案中盡管當事人雙方對于事實的認定上有不同的意見,因原告為某行政機關所辦的個人承包的公司,自一開始在賠償問題上就受到一定的行政干預,但這些均不屬于本文討論的范圍。僅從法律問題上說,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對于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而這里涉及的問題是如何看待合同自由的原則。關于合同自由原則許多學者都有論述。本文僅就其中的若干問題結合本案作一闡述。

        一合同自由的含義和意義

        所謂合同自由,又稱契約自由,是指當事人有依合同負擔義務并受強制之履行的自由。此原則含有兩個概念,一者在私法關系中,個人取得權利義務應基于其個人的意思,一者個人的意思之行動,應有其自行決定的自由。[①]合同之精髓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之匯合。只要不違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個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這種自由被概括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則。[②]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自由地決定對方當事人,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說,合同自由的范圍包括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對方當事人的自由、合同內容決定的自由及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四個方面,其核心和實質是由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合同自由原則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表現。而意思自治原則被稱為傳統民法上的三大原則(又稱三大基石)之一。可以說,沒有意思自治原則,也就沒有民法。民法作為私法,其與公法的區別之一也就在于民法上實行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得依法任意設定權利義務。所以,合同自由原則在民法上具有重要地位。

        合同自由原則的經濟原因決定于商品經濟關系。因為合同是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進行商品交易的雙方只能平等地進行協商有關的交易事項,而不能以一方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能將第三人的意志強加給雙方。然而,盡管合同作為交易的法律形式是隨商品交換的出現而產生的,但合同自由的原則并非一開始就被確立下來。因為在簡單商品生產者社會里,商品經濟并不是基本的經濟形態,社會重視的不可能是當事人交易的自由。也因為如此,即使在反映當時較為發達的商品經濟關系的羅馬法中雖一方面強調合同為當事人的合意,重視保護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選擇對方當事人及決定合同內容上的自由,但另一方面又對當事人訂立合同尤其在合同形式上予以嚴格的限制,在許多情況下,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并不就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所以,可以說,在羅馬法中僅有合同自由原則的雛形,并沒有確立合同自由原則。

        合同自由原則發源于歐洲中世紀,確立于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在中世紀末,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類文明的進步,新興資產階級迫切要求改變封建的人與人之間的等級關系,高舉起“自由”、“平等”、“博愛”的旗幟,強調在社會生活關系中個人意思的自由。正是在自由經濟主義的經濟思想和強調人類自由的哲學基礎上,產生了契約自由即合同自由的法律思想。這種合同自由的思想在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后,即在法律上確認為合同自由原則。在第一部典型的反映發達商品經濟社會關系的資產階級民法典即《法國民法典》中合同自由原則得到正式的確立。該法典第1101條定義“契約,為一人或數人對另一人或另數人承擔給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義務的合意。”第1134條明定:“依法訂立的契約,對于締約當事人雙方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前項契約,僅得由當事人雙方相互的同意,或根據法律許可的原因,始得取消。”自法國民法典聞世以來,合同自由原則已成為近代法的根本原理,無不得到各國立法的確認。

        合同自由原則由于是以個人本位思想為基礎,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因此隨著社會的發展,自20世紀以來,合同自由原則在實際上受到破壞。例如,標準合同(附合合同、格式合同)的出現和普遍適用,在一些領域當事人并沒有也不能有訂約的自由。經濟上的不平等、不自由因法律上的平等和自由造成新的社會不公正,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因此,“個人本位”的思想逐漸受到“社會本位”思想的批判,各資本主義國家為調和各方面的社會矛盾,強調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社會干預,強調保護消費者利益,開始從法律上對合同自由原則予以修正。這種修正表現為對合同自由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有:強制訂立某些種類的合同;規定強制性合同條款;法律指定或專門設立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行政機關,對合同進行監督、管理和控制;吸收諸如公司、誠信等道德規范,制定為具有較大彈性的原則條文。[③]

        但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并不意味著合同自由原則的消亡。正如任何自由都不能是絕對的一樣,合同自由也不能是絕對的,絕對自由的結果造成的只會是事實上的不自由,自由只能是法律范圍內的自由。因此,對合同自由的限制并不是取消當事人在合同法領域的自由,而是使當事人得到真正的自由。例如,在法國現代合同法中,意思自治不再表現為當事人所當然享有的一種自愿、獨立地創設權利的權力,而表現為一種由法律賦予的權力。法律在保障社會利益和公正的前提下,確定了當事人行使這一權力的范圍和形式。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自治”的方式,掌握和運用自己的各種權利。[④]即使在受到沖擊最突出的訂約自由原則上,“訂約的自由的原則仍然存在。直至1980年,迪普洛克(Diplock)勛爵還重申:‘當事人有決定他們所接受的原義務的自由,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⑤]

        合同自由原則之所以并沒有因對合同自由的法律限制而消亡,是因為該原則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充分尊重主體的個體利益,充分尊重個體的意思自治。遂有合同自由原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須具有一致性和統一性,權利本身就是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結合,因此現代法雖重視社會利益卻不能不顧個人利益,遂有雖對合同自由予以一定限制,但卻不能取消合同自由原則。19世紀的合同自由原則在促進自由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中起到巨大的作用,20世紀現代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則同樣在促進資本主義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可以說,只要實行市場經濟,不論這種市場經濟的性質如何,在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的合同法上就必然要實行和貫徹合同自由原則。

        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合同制度上長期基本不承認也不可能承認合同自由原則。然而,從承認社會主義經濟也為商品經濟以來,自強調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在合同法上也就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原則,這一自愿原則在合同范圍內的體現,就是合同自由原則。[⑥]在學者們草似的《合同法(草案)》中明確規定了合同自由原則。《民法通則》第85條中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經濟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第6條則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上述規定都明確地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國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則反映了社會市場經濟的要求,為經濟主體充分發揮自己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去從事交易、發展經濟、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既然我國合同法上也實行合同自由原則,就要求按照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就要求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必須承認當事人依法自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有效性,以有效合同作為處理糾紛的依據。

        二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

        如前所述,在現代合同法上,對合同自由的限制之一,就是確認了其他一些諸如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等。但是在合同法的諸原則中,各原則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公平原則也好,誠信原則也好,都不能動搖合同自由原則為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的地位。

        首先,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自身的法律屬性的要求和表現,從而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中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當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相互之間有著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當事人只能按照自己的利益依自己的意志平等地協商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任何一方也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一方都有決定自己的意思和充分表達自己意思的自由。也正因為如此,學者認為債權法(基本內容為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特點為任意性,并以此區別于物權法的法定性。合同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是由當事人的地位平等所決定的和其主要表現。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平等與自由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沒有平等,也就沒有自由;沒有意志自由,也就談不上平等。因此,自由原則與平等原則為合同法的核心,是合同的首要原則。

        其次,合同自由原則是解釋其他原則的基礎。誠然,誠信原則、公平原則有限制合同自由的效用,但同時也應當看到,誠信原則、公平原則也都是以合同自由為前提的,沒有合同自由,也就無法解釋和說明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

        例如,誠實信用,作為道德規范,要求“言必信,行必果”;作為法律規范,首先要求當事人嚴格地信守自己的承諾,嚴格地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而當事人信守自己的承諾,也是以其承諾為自己真實的意志為前提的。如果當事人是在不自由的情況下而作出“承諾的”,則其商定的義務違反了合同自由原則,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依誠信原則不能強制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同時依誠信原則,當事人因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等等,都應當是無效的。而從合同自由的角度看,這些合同的訂立上,當事人僅有形式上的“自由”,而實際上是不自由的,因為在確認某一合同是否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合同,都以一方當事人是否因受另一方的欺詐、脅迫或屈意接受對方利用其危難而提出的苛刻條件而訂立合同為條件,可見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上是否自由又是合同的訂立是否合乎誠實信用原則的標準。依梁慧星教授的見解,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功能,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為的功能,解釋和補充法律的功能。[⑦]在依誠實信用原則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為時,也離不開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志。當然,誠信原則主要是以合同當事人的相互依依賴為基礎,按照具體情況公平衡量雙方的利益,被社會上一般人認為不公平的,就是不符合誠信原則的[⑧].但僅在合同當事人一方認為不公平的情況下,并不能認定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的核心是公平。就本案來說,法院以當事人的特別約定為顯失公平,從而否定特別約定的效力。這里就涉及公平原則與自由原則的關系。公平是一種社會價值判斷,一種合同關系是否為公平關系,需要以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來衡量,需要以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作出判斷。在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公平觀念。例如,等級關系,在封建等級社會是公平的,而在近現代社會則是不公平的。在近代社會,契約關系才是符合公平正義的。就是在現代社會中公平也首先是以當事人的自由為前提的,只有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合同關系才能是公平的,不是由當事人自愿設立的合同難以是公平的,除非法律對合同的訂立和內容有直接的強行性規定。況且,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否公平,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就合同法而言,這與合同的性質有關。例如,在無償合同,只要是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就是公平的,而不能因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沒有對等性,就認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顯失公平。公平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但不是對合同自由的否定。而且公平的判斷在合同法上有著特定的范圍。就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的性質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具有等價性,保險人一方賠償義務的履行不具有必然性。保險合同屬于射幸合同,而在一般情況下射幸合同不存在雙方給付是否等價的問題。[⑨]因此,在自愿保險中,只要當事人是自愿簽訂保險合同,不論保險人是否發生賠償義務,也都是公平的。在本案中,法院認定合同別約定條款顯失公平的根據是保險公司按照百分之七的保險費率收取保險費,而卻按照《對蝦養殖保險每日賠付數額表》計賠。按照法院的觀點,只要保險費率、保險責任、保險期限、除外責任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山東分公司的1993年《對蝦養殖成本保險條款(試行)》的規定相同,其賠付辦法也就應依其規定,這才是公平的。然而,法院又如何確定、以何種標準確定《對蝦養殖成本保險條款(試行)》規定的保險費率與賠付的計賠辦法之間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是公平的呢?須知,對蝦養殖成本保險、對蝦養殖保險、企業財產保險是不同的險種,保險費的交付與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之間也根本就不是一種等價關系。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標的種類、危險可能性的大水、可能造成損失的程度以及保險期限等條件來考慮的。即使是同一險種,不同的保險公司完全可以有不同于其他的公司保險費率標準,這根本就不是什么公平不公平的問題。就本案的當事人來說,投保人認為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過高,完全可以不在該保險公司投保。而當事人之所以作出特別約定,也正是出于公平的考慮。若按照法院的判斷,保險公司因收取某一比率的保險費,而不按某一辦法計賠,就是不公平的,就是違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試問,若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而無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不負賠償義務時,當事人之間是否就更不公平呢?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是否只有某一商店出售的商品價格為公平的,其他商店的價格只要與之不同就是顯失公平的?在本案因為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因此在發生保險事故后賠償30多萬是不公平的,而只有賠償120余萬才是公平呢?可見,公平原則也是不能濫用的。不能隨意以公平原則來否定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

        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則的適用,涉及對顯失公平行為的認定。顯失公平行為,也就是暴利行為。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可見,顯失公平行為須具備一定的主觀和客觀要件。從主觀要件上說,一方須有利用自己的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的故意。而就另一方來說,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真正的意志自由而不得不接受對方的條件;從客觀要件上說,須對方所為的給付明顯地不公平,嚴重地缺乏等價性。例如,在羅馬法上依據非常損失法則,買賣雙方以實價一半以下的價格出售或者以高于實價一半以上的價格購買即為不公平的。但公平的價值判斷只能適用于等價有償行為,只能適用于當事人并非自愿地實施行為的場合。在當事人完全自愿實施行為時,則不發生公平的價值判斷。例如,當事人一方自愿地以贈與與買賣結合的形式低價將某商品給與他方,則不能認定當事人之間的行為為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所以,以公平原則來否定自由原則是錯誤的,以顯失公平來否定當事人在非等價有償合同中的特別約定的效力更是不正確的。

        三合同自由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如前所述,按照無限制的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完全由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確定,其他人不得干涉。合同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約束力,法律的職責僅在通過法庭以保障合同的執行。[⑩]法庭的職責只是決定當事人附加于自身的是什么義務,加以強制執行,而不是決定合同是否公平。法庭的職責是強制執行合同,而不是伸張正義。[①①]這種絕對的合同自由并未給法官裁判合同糾紛留下自由裁量的余地。任何事物一旦走向絕對,就會失去其本來應有的意義和作用。合同自由原則也是如此。所以,如前所述,在現代合同法上規定了一些諸如誠實信用、公平等彈性原則,以限制合同自由。而這些彈性原則也就給法官審理合同案件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

        法官在審理案件中享有自由裁量權,其目的是為了使案件的審理結果符合社會利益的要求,實現法的公平、正義。但是,如同現代合同法上對合同自由的限制并非是取消合同自由原則一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也不能以否定合同自由原則為代價。因此,在審理合同糾紛時,法官不能脫離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特別約定,而任意地變更當事人自行設定的權利義務,以自己的意愿或者依第三人的意愿去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這里涉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原則,我國法律歷來強調,處理各類案件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必須依法行使。在合同案件的審理中,首先應當堅持合同自由原則,尊重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對于當事人約定的條款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法官才可以定其無效:第一,當事人的約定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我國《經濟合同法》第4條中規定:“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因此,當事人的約定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法官得否認其效力。第二,當事人的約定違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也就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經濟合同法》第4條中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可見,在當事人的約定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背社會公德時,法官也得否認其效力。第三,違反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通則》第58條(三)項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鋮,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依《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對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法院得應當事人的請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除以上三種情況外,法官不得否認合同的效力。從本案來說,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并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如前所述,當事人的約定,也不違反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法庭沒有理由否定當事人特別約定的有效性。當然,在該案中,法院是以認定當事人的特別約定顯失公平而否認其效力的,但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如前所述,對公平原則也必然依法適用,否則就會發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就會造成更大的不公平的判決結果。

        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還涉及法官得在何種范圍內變更和決定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當事人要求變更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變更;在當事人要求撤銷的情況下,法院則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從本案來說,一審原告要求撤銷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法院也認定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賠付的約定條款,應當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對當事人的特別約定予以撤銷。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自一開始就是無效的。依《民法通則》第60條規定,只有在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情形下,其他部分才可仍然有效。就保險合同來說,當事關于賠付內容的約定是合同的根本內容,這一部分內容無效,其他部分也就不能繼續有效。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在撤銷當事人關于賠付的特別約定條款后,仍認定保險合同有效,并依其他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而決定保險人一方的賠付義務,這也是無視合同為當事人自由設定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而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

        四結論

        綜上所述,合同自由原則仍然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時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認當事人并不違法的特別約定的效力。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必須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而不能濫用權力。法院在適用合同法的各項原則時應當以合同權利義務是當事人依法自行設定的為基點,考慮到各項原則的適用范圍,而不能以其他原則否定合同自由原則,更不能不顧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自由地自行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否則,就會發生枉法裁判。在本案中,法院正是沒有處理好上述關系,從根本上否定合同自由原則,從而其判決是不正確的。

        注釋:

        [①]蘇明詩:《契約自由與契約社會化》,載《民法債編論文選輯》第167頁。

        [②][③][⑥][⑩]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66頁;269—270頁;271頁;267頁。

        [④]尹田:《契約自由與社會公正的沖突與平衡》,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卷第286頁。

        [⑤][①①]何美歡:《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頁;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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