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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論證工作,可分為準備、工作大綱編制、報告書編制、技術審查及行政審批階段。(1)準備階段:了解項目基本情況,編制報價(項目復雜時,必要時去現場了解情況再編制),接受委托后編制資料清單,開展現場查勘、調研和資料收集等前期工作,一般要在現場工作3~5天,對于擴建項目尤其要詳細了解已有項目的實際取水、排退水及相應處理方案等。(2)編制工作大綱階段:在充分收集已有資料、了解項目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編制工作大綱,確定論證等級,分析論證范圍,明確論證的技術路線、內容和重點。(3)報告書編制階段:在工作大綱的基礎上,嚴格按《導則》要求完成各章節的編制內容,內部審查并修改完善后,送審稿上報審查主管部門,期間協助業主起草論證報告書送審稿。(4)技術審查階段:召開專家評審會,專家組針對報告書提出個人及專家組意見,會后由項目組修改完善。(5)行政審批階段:按專家組及專家個人意見修改完善并經專家組長認可后,形成報告書報批稿,上報行政機關審批。
2水資源論證不同階段工作標桿創建
2.1水資源論證項目報價書編制
2.1.1編制要點及注意事項(1)項目概況項目具置、項目性質(新建、擴建、改建、搬遷)、前期工作開展情況(發改委立項文件,環保、國土、水利部門前期意向性文件等)。(2)項目取用水情況取水水源、取水方式、取水量、保證率;項目用水方式(電廠等項目需要水量平衡圖用于分析其用水指標,水廠項目需了解其供水規模、水質要求、凈水工藝等);項目生產過程廢水處理方式,有無廢水外排。如有,需了解退水地點、水量、退水規律(經常性還是間歇性)、污染物種類及濃度,以及排水口是否有環保部門批復。(3)區域基本情況查閱資料了解項目所在區域水資源狀況、開發利用情況;項目取、退水涉及哪些水功能區,還有哪些水源供本項目用;當地用水總量指標分配情況;水資源及水功能區管理要求等。
2.1.2報價書編制格式(1)單位基本情況介紹簡介單位人員配備、資質、業績概況、主要聯系人信息等。(2)資質情況將資質掃描件放在報價書中。(3)項目報價以《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費用核算方法》為依據,編制項目報價。同時,分集中辦公費、會議費、資料收集及現場查勘費、技術工作勞務費、報告印刷、計劃利潤、稅金等項目,對報價作詳細測算報價。兩項報價相差不能太大,同時應給出一個優惠報價作為最終報價。(4)近5年類似及相關項目業績業績按由近到遠的順序排列,最近的業績放在前面。與項目類似的業績可優先置頂。(5)其他說明主要向業主方說明我方承擔本項目的優勢、價格優惠政策等,酌情增減。
2.2資料清單編制要點及注意事項
(1)項目基本情況資料項目規模、地點;明確詳細的取水方案,退水方案;水量平衡圖;初可研報告文本及審查意見;項目所在地的有關地圖、地形圖;應急污水排放措施。(2)項目所在區域的基本情況資料河流水系圖及概況,水文站網情況,水文氣象特征,取水河段的地形圖;分析范圍內社會經濟和主要用水指標密切相關的資料;取水水源的所在河道水利控制工程、調度運行辦法及實際運行資料;水資源狀況資料(對于保證率高的取水項目,尤其要注重收集枯水期資料);分析范圍內的水資源供、用、耗、排資料,水功能區分布,主要污染源、入河排污物的現狀與近年來變化情況,近年各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狀況;5年以上的水資源公報資料及有關水利統計年鑒。(3)論證范圍內水文、水資源(水質)及取水河段資料對于地表水水源,需收集論證范圍內各水文站降水、流量、水位、蒸發長系列資料,供地表水取水水源論證與調節計算用;對于中水水源,要歷年的污水廠實際運行資料;對于地下水源,需收集論證范圍內地質鉆孔,水文地質實驗,地下水水位、水質動態資料,含水層的巖性、厚度和層位資料,地下水補給、排泄量、開采現狀和開采規劃等資料。論證范圍內的取水、用水資料,主要為取水河段上下游工業用水戶名稱、規模、取水口分布、取水量、取水設計保證率、生產產品等,農業灌區面積、分布、種植作物類別、復種系數等,生活取水戶規模、取水量、取水口位置等,供分析計算取水水源可供水量及供水保證程度。項目所在區域水功能區管理目標,取水口上下游污染源分布及第三者用水戶取水口高程,項目取水口附近近3年的水質監測資料。取水口附近河段歷史演變情況,近年來沖淤狀況、來沙量等資料,供分析取水口位置合理性。(4)有關水資源管理與規劃資料區域水資源管理文件(條例),水資源綜合規劃,取水河段所在的水功能區劃及管理要求,用水定額資料,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配,三條紅線管理實施方案等。(5)有關支撐文件資料發改委、環保、國土、水利局等部門與項目有關的批復文件或者審查意見,項目初可研審查意見,相關取用水協議等。(6)其他企業與水有關的風險預案,內部管理辦法。
2.3工作大綱編制
2.3.1編制要點及注意事項
2.3.1.1需編制工作大綱的情形有(1)水資源論證工作等級為一、二級的。(2)調整取水用途作為水源的。(3)利用調水水源的。(4)混合取水水源論證的。
2.3.1.2編制原則(1)準確的項目定位,把握論證的重點與難點,突出重點,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2)體現清晰的論證分析思路和合理技術方法。(3)論證內容全面,重點突出。(4)資料清單及補測方案明確。(5)人員組織及經費預算合理。
2.3.1.3工作大綱編寫準備工作掌握項目的基本情況、區域水資源條件、用水指標、業主要求、工作人員組成情況。
2.3.1.4編制要點(1)工作等級應根據項目情況,分類逐條說明,由于項目的復雜及取水水源的多樣性,以及北方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較高,工作等級易出現較高或較低的偏差,應仔細考量。(2)分析范圍和論證范圍取水量較小的項目,分析范圍建議以縣級行政區為宜。從水庫取水的項目,分析范圍可擴大到水庫所在流域。分析范圍圖應包含項目位置、主要水系、水文站網、水功能區、供水工程、主要取用水戶和取水口位置。論證范圍應分為取水水源、取水影響和退水影響論證范圍,根據導則要求綜合判定。(3)現狀及規劃水平年現狀水平年選取時,應先分析比較近幾年降雨、來水情況,選取一般偏枯年份較為適宜。工業項目選取竣工或投產年份作為規劃水平年,供水項目選取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年份。(4)明確論證的主要工作內容及技術方法1)資料收集基礎資料應收集全面,搜集方法及途經可靠;依據的規程規范,標準定額和文獻資料充分,項目概況、工藝流程介紹清楚;計算方法正確、參數選取合理。a.對計劃收集的資料提前分類,列出清單。b.制定收集資料和現場查勘的日程計劃與工作方案。c.編制補充監測的工作方案與技術大綱。2)現場勘查a.聽取項目業主對單位的介紹,正在開展的前期工作情況及主管部門對項目的有關批復意見,了解項目擬采用的取用水方案、退水方案。b.查看取水河段上下游、左右岸的取用水戶及取水口分布情況。c.查看取退水地點、取水退河段的水質、水量等涉水事項。d.改擴建項目還需查看前期項目用水主要過程。e.了解當地的產業結構、相關用水指標及政策。3)水資源狀況與特征分析項目所在區域水資源總體狀況分析,取水河段水資源特征分析,尤其注意枯水期分析。4)水源條件及取水方案分析分析論證范圍內可供本項目使用的水源及可供水量、保證率,比選后明確項目取水水源和取水方案。5)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分析在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的基礎上,進行分析范圍內供需平衡和現狀開發利用程度分析;結合現狀供水能力和水資源狀況,分析開發利用潛力;分析范圍內各行業用水指標,評價區域用水水平;有針對性提出現狀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6)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從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水資源管理要求、水資源規劃、水資源配置方案等方面提出取水合理性分析內容及方法;分析項目用水流程,計算用水指標分析用水合理性;分析節水潛力,提出針對性的節水措施方案。7)取水水源論證針對論證范圍內可供使用的各水源,分析其現狀與規劃水平年來水量、用水量、可供水量及水量供需平衡情況,提出合理可行的水源組合方案建議,評價水源方案的水質、水量可靠性和可行性,以及取水口的合理性。8)取、退水影響在初步分析項目取退水方案的前提下,分析取、退水可能對流域和區域水資源配置、水域納污能力、水生態保護及第三者產生的影響。9)補救與補償措施建議在取退水影響分析的前提下,說明影響的可能程度和范圍,提出合理可行的補救和補償措施。(5)編制進度計劃應考慮的要素:論證項目前期工作推進和立項的時間要求;論證項目的技術難度和工作量;委托方的意見。其他編制要點還包括人員構成及職責分工、經費預算、有關附圖等。附圖主要包括分析范圍圖、水功能區劃圖和地下水超采地區的地下水超采范圍圖。分析范圍圖一般基于流域水系或行政區劃圖,應標明主要水系、水文站網、水功能區、主要供水工程、項目位置、取退水口位置。地下水超采區范圍圖應注明地下水埋深等值線和主要開采井的位置。
3結語
作者:王新才 單位:長江水利委員會水資源局
由于受當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限制,整個社會層面對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在法律法規層次上,也缺少與《水法》配套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因此,2002~2007年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僅停留在理論探討和概念化層面。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產業結構調整的深化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扎實有效推進,全社會和各級政府逐漸認識到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長江流域的部分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總結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試探性、開創性地開展了化工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2008~2010年,恰逢國家“十一五”期間的產業結構大調整時期,率先開展的園區類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是在化工、石化產業沿長江從下游向中上游轉移的大背景下應運而生的。長江下游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在產業結構調整中,關停并轉了一些化工石化產業,并對這些產業的發展規模予以限制。與此同時,長江中上游經濟相對欠發達地區,紛紛規劃不同級別的化工園區以引進和承接化工石化產業轉移。為了加快招商步伐,同時也為規避化工石化產業的環境污染風險,化工園區大多采取了集中建設供水工程、廢污水統一處理排放的模式。因此,早期的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對象(表略)僅是園區供水工程和污水處理工程的論證,本質上是建設項目論證。雖囿于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但這些試探性的工作對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具有重要的探索意義,為后繼深入推進規劃類水資源論證工作積累了一定經驗。深入推進階段。以水利部《關于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試點工作的通知》(水資源[2010]483號)為標志,長江流域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進入深入推進階段。2011年是規劃水資源論工作全面和深入推進的關鍵性一年。四川南充經濟開發區(化學工業園)規劃水資源論證[3]是依照水利部水資源[2010]483號文的規劃水資源論證技術要求編制的第一份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此后,結合中央水資源費項目,開展了漢江干流、烏江干流梯級水電開發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4-5]。2012年是在2011年深入推進的基礎上,繼續深入全面推進和逐步規范化的一年,著重深入推進和規范工業園區類、河流規劃類水資源論證,并積極推進其他類型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近兩年來,隨著流域內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水資源需求不斷增加,已建梯級水電站的逐步投入運行,使蓄泄矛盾日益凸顯,不合理調度加劇了流域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單一水利水電項目水資源論證都是針對單一工程開展論證的,未從流域水資源承載能力或者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水環境的承載能力以及各工程的整體協調關系考慮,無法從流域全局協調各種矛盾,也無法整體考慮工程對流域性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累積影響。鑒于此,長江委在總結工業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經驗的基礎上,開始探索河流類和水電梯級開發的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4-6]。部分地方政府、相關企業等逐漸認識到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動開展有關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6-7]。至此,長江流域開展的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主要涵括了工業園區、城市發展、重大項目布局、河流規劃4類。
規劃水資源論證體系對于規劃水資源論證體系的劃分,筆者認為總體上應劃分為河流和區域兩大類,包括:城市規劃、園區規劃、建設項目布局、河流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五大類型。(1)水資源是支持城市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城市總體規劃伴生著重大項目布局或調整、城市人口增長、取用水增長、排污量增加等,城市發展必須依靠水資源的有效支撐,同時城市發展又對區域甚至流域水資源帶來較大影響。因此城市總體規劃應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2)園區主要包括工業園區和經濟開發區、城市新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此類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相似,也應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3)建設項目布局規劃水資源論證主要是指,以水資源作為直接、必備、基礎支撐性條件的行業性規劃。這類規劃的建設項目布局對流域或者區域水資源配置、水文情勢、水環境的影響較大,主要是指水利(如灌區規劃等)、水電、火電、核電、化工、石化、煤化工、造紙(紙漿)、鋼鐵、冶金、航運等行業規劃,對此應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而與水資源開發利用關系不緊密的行業規劃,如機械、電子、交通運輸(公路、鐵路等)、民航等行業規劃可不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4)河流規劃主要包括,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干支流綜合規劃、河段綜合規劃等。由于這類規劃中,對水資源的供用耗排分析和優化配置、水資源統一調度、水資源監測、水資源管理等因素考慮不夠,應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5)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要包括,國家和各省(市、區)、各地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和十年規劃或規劃綱要等。因其需與水資源條件相協調,其實施將對水資源產生影響,故需要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規劃水資源論證主要內容和技術要求2010年11月29日,水利部的《關于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試點工作的通知》(水資源[2010]483號)提出了規劃水資源論證的技術要求。該技術要求的及時推出,對于指導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但從近年來的實踐看,仍存在一些問題,應進一步加以完善和調整。筆者認為,規劃水資源論證的目的主要有3個方面:①從流域或區域層面檢視和協調規劃布局和水資源條件的關系,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為規劃方案的確立提供水資源條件支撐;②從流域或區域層面協調水資源技術和行政管理等,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③指導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規劃水資源論證的分析基礎主要是各項規劃的經濟社會發展指標、規劃總體布局,所在流域或區域的水資源條件等。規劃水資源論證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規劃概況,水資源條件分析,水資源配置,水資源調度,規劃對水資源的影響分析,水資源監測,水資源管理等。以下分河流類和區域類規劃水資源論證做簡要闡述。河流規劃類河流規劃類主要包括上述體系劃分中的河流規劃以及以江河湖泊為主要對象的專業規劃,如水電、水利、航運等。規劃水資源論證是以流域或河流、河段的綜合規劃或者專業規劃確定的規劃方案為對象,在系統分析流域內現狀年、規劃水平年河道內外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基礎上,充分協調流域水資源綜合利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資源保護等方面的關系,合理配置水資源,統一調度水資源,使之發揮更大的經濟、社會、環境等綜合效益,分析規劃的影響及提出對策措施、監測方案及管理要求。河流類規劃水資源論證有其特殊性,目前的技術要求尚不能完全涵蓋河流類規劃水資源論證的實際工作要求。筆者認為,河流類規劃水資源論證應涵蓋以下內容:①流域基本情況。包括流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氣象、水系、社會經濟概況;流域內國民經濟發展規劃、水資源綜合或者專業規劃情況、流域規劃的實施情況、各規劃間的協調性分析等。②分析論證范圍與水平年選擇。流域規劃應以整個流域為分析論證范圍,河段規劃或湖泊規劃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確定;現狀水平年一般選擇為編制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時的前1~2a,規劃水平年應根據規劃確定的項目實施順序、規劃水平年,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水平年綜合確定。③流域水資源狀況與開發利用現狀分析。根據分析論證范圍及水資源分區分別進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供、用、耗、排分析)及潛力分析;按照水功能區評價水資源質量。④流域水資源配置。提出流域和分區現狀水平年和規劃水平年的水資源配置方案,成果主要包括分區供、用、耗、排分析,紅黃藍分區,基本斷面控制指標等;擬根據水資源開發利用狀況和水資源管理要求,選取重要水工程控制斷面、省界控制斷面、水系重要節點控制斷面和重要城市控制斷面作為流域水資源管理的基本控制斷面;基本斷面控制指標主要包括下泄流量、最小下泄流量、最低水位、COD、氨氮等。⑤統一調度方案與應急預案。針對流域內各蓄水工程的任務、水資源條件、各取用水戶的情況以及斷面控制指標,從流域或河流層面提出統一調度方案,實施統一調度,檢驗水資源配置方案是否落實到位,進而提出水量應急調度預案。⑥流域水資源監測方案。提出滿足流域水資源統一配置調度管理和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要求的水資源監測總體方案,以檢驗調度是否落實到位。⑦規劃實施影響分析與減緩措施。⑧流域水資源管理。⑨結論和建議。
區域規劃類從區域類規劃水資源論證的工作實際來看,《關于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的規劃水資源論證的技術要求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在論證工作中應重視以下問題:①區域規劃往往深度不夠,給論證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如部分園區的近期、遠期發展目標不明確,園區產業發展規模和定位不具體,需水、退水情況不清,大多停留在規劃的宏觀分析等;②把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當成了供排水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往往忽略園區的水資源開發利用分析等內容,對園區的用水效率指標、節約用水指標、應急措施等分析不夠,對園區水資源條件和取用水的聯合運用,供水、中水回用、退水等分析不夠;③保障措施不明確,如對水源保障措施、取退水影響監測措施、事故污染應急措施、園區用水指標控制措施等的論證較空泛,沒有具體落實責任主體和控制手段。因此,區域規劃水資源論證的內容,仍需參照河流規劃類水資源論證進一步規范。主要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分析范圍與水平年,區域水資源狀況與開發利用分析,區域水資源配置,水資源調度,水資源監測,規劃實施影響與減緩對策,區域水資源管理,結論與建議等。只是內容的側重點與河流規劃類不同,更加注重區域內及其分區的供、用、耗、排分析,統籌區域內水資源條件、取用的區域外水資源和中水回用合理配置水資源,統一調度水資源以及用水效率和廢污水處理措施等。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編制和審查關于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編制和審查,根據以上五大類型,筆者認為應作如下規定。(1)城市、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擬由城市政府和園區主管部門組織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如存在需國家核準、審批的建設項目或超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取用水管理限額的,應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由流域機構審查。(2)建設項目布局,如水電、火電、核電、化工、石化、煤化工、造紙(紙漿)、鋼鐵、冶金、航運等行業規劃,應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相應企業組織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本行業規劃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規劃布局在一省(市、區)范圍內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由流域機構審查;規劃布局跨省級行政區的,由流域機構組織審查;國家級行業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流域機構初審,水利部組織審查。(3)河流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相應區域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其中布局的建設項目涉及國家核準、審批或取用水量超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的,應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流域機構組織審查;跨省級行政區的河流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流域機構組織審查;七大江河流域或干流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流域機構初審,水利部組織審查。(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由相應區域政府組織編制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其中項目布局涉及國家核準、審批或取用水量超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的,應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流域機構組織審查。規劃水資源論證的審查是技術審查,是指導規劃實施的重要依據。審查機關出具的審查意見,不同于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審查意見,不應屬于行政許可的范圍。良好的技術支撐對深入推進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至關重要,建議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明確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的資質條件,建立健全規劃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體系,開展與規劃水資源論證相關的培訓,提高已有相應資質單位的技術能力。規劃水資源論證監督管理與后評估在規劃的編制階段,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是為了明晰水資源條件對規劃的保障能力與約束因素,論證規劃布局與水資源條件的適應性,提高規劃科學決策水平。在規劃的實施階段,開展具體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時,首先必須檢查其是否符合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要求。其次,在整個規劃實施過程中要檢查各項目和區域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提出的取水用途、用水總量、用水水平和效率指標、退水量、退水水質、入河排污總量等要求,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提出的削減不利影響、事故應急處理等工程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因此,有必要依據規劃水資源論證的成果,對規劃的實施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對具體項目落實規劃提出的用水水平和效率、退水水質目標、水資源保護措施情況等實施監督管理。在規劃實施5a或實施完成后,有必要對規劃水資源論證進行后評估,以檢查落實情況,進一步提高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質量。對于沒有落實的措施,要督促落實;對于落實措施沒有達到預期目標的,督促其予以改進和調整;對于超出預期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協調各方認真研究,尋求解決方法和途徑。實施規劃水資源論證監督管理與后評估是必要的,但規劃水資源論證管理和建設項目水資源管理工作可能涉及到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如何落實規劃水資源論證的監督管理和后評估,還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作深入探索和研究。
目前,雖然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得到社會高度重視,但有效推進該項工作仍然任重而道遠。長江流域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不僅需要得到各級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還要切實投入人力、物力、財力,有效地開展這項工作。長江委將以具體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為抓手,努力推進與其相關的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著眼于區域大局、流域大局、國家發展戰略大局,通過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充分協調生產、生活、生態用水和各方用水權益,建立水資源監控體系,為區域、流域和國家制定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與考核實施情況提供可操作的途徑。
第二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三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托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權限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除下列情況外,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在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該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二)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審批;
(三)設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但是按規定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要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第六條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下稱排污單位),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具體要求,分別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和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設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
第八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排污單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申請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排污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第九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水域水質保護要求,入河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六)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論證結論。
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建設項目對防洪的影響進行論證。
第十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托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業務范圍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補正內容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詢;不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還應當將有關決定抄送負責該報告書(表)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排污單位、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需要聽證或者應當聽證的,依法舉行聽證。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專家評審和第四款規定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第十三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對該工程建設申請和工程建設對防洪的影響評價進行審查的同時,還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及其論證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設置對防洪和水資源保護的影響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就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減排污總量的水域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第十五條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對排污口門的要求;
(二)特別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
(三)水資源保護措施要求;
(四)對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十六條發生嚴重干旱或者水質嚴重惡化等緊急情況時,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由其對排污單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施行前已經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所屬管理單位進行入河排污口登記,由其匯總并逐級報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現狀情況進行調查,并提出整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建立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證照和資料。
監督檢查機關有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未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追究法律責任。
雖經審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追究法律責任。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設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本辦法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和入河排污口登記表等文書格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水行政許可工作量大、涉及面廣、安全敏感度高,涉水項目報告書的專家評審,已成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的一個重要環節。溫州市水利局在涉水項目行政審批改革工作中積極探索,提出了建立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的構想,從專家庫的建立,到專家庫的管理,最后到專家意見的形成和采納,在分析可能出現問題的同時,探討了解決問題的方法,提高了專家庫建立的實際可操作性,符合溫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的行政審批改革精神。
關鍵詞:
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溫州市
1問題的提出
溫州市位于浙江省的東南沿海,海岸線蜿蜒曲折,是全國差區,沿海平均潮差4.50m,最高可達7.21m。溫州市地勢西高東低,河流源短流急,境內有甌江、飛云江、鰲江三大河流,受臺風影響嚴重,經常出現風、雨、潮三碰頭,洪澇災害依然是溫州市人民的心腹大患。同時,溫州市境內地勢復雜,有山區、平原、海島等多種地貌,全市人均水資源量僅為1764m3,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119m3[1]。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全市水土保持、水生態環境治理、涉河違章查處等情況亦不容樂觀。因此,溫州特殊的自然地理環境和人文環境對水利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來,涉及水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越來越多,這些涉水項目責任重大,既事關國家和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等,也直接關系到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優化配置、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2]。對這些項目一一進行技術把關,是水行政審批過程中應重點思考的問題。
2專家庫建立背景
2.1專家庫建立起因隨著溫州市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的不斷深入開展,各級政府、部門大力倡導深化行政審批體制改革,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質量,對優化行政審批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一方面體現在對行政審批的技術要求上,另一方面是要求科學民主的審批,因此需加強政府部門在行政審批上的效能建設,并在體制和機制上進行改革。水行政許可包含河道、水庫、大壩、水閘、圍墾、水土保持等內容,再加上上級部門不斷簡政放權,水行政許可具有工作量大、涉及面廣的特點[3-4]。因此,溫州市水利局在涉水項目行政審批改革工作中積極探索研究,提出了建立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的構想,即在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審查、防洪影響評價、水利影響分析、水工程安全影響評價、占用水域影響評價等多個專業和領域實行專家評審制,為涉水項目審批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水利工程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的建立能夠大大提高審批辦事效能,確保涉水行政審批的可靠性和科學性,更好地提升水行政審批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2.2專家庫建立依據涉水審批項目的技術論證涉及到經濟學、理學、工學、社會學、地理學和歷史學等方面的理論知識,復雜的工程更是需要對結構的應力和應變了如指掌,甚至需要建立物理或數學模型進行全方位分析[5]。完成這樣一個綜合性極強的技術文件,對于任何一家評價機構來說,都會感到壓力,另外,評價人員的專業水平和經驗知識也直接關系到報告書的編制質量。因此,就產生了一個新的問題,報告書的編制質量應該由誰、以什么樣的標準來評判。在筆者看來,技術問題還是由技術人員來解決,涉水審批項目報告書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通過專家評審一一找出,為水行政審批與決策出謀劃策。根據《進一步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溫委辦發〔2013〕107號)和《溫州市建設項目全流程審批管理實施辦法》(溫政辦〔2015〕34號)等審批改革文件精神,創新審批方式,引入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的制度,建立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為水行政審批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是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趨勢。
3專家庫的建立
3.1評審專家的標準水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專業領域較廣,而評審專家應是在某個領域里水平較高,或對某專業知識較為擅長的人士。評審專家如果沒有一個相對統一的鑒定標準的話,就很難保證評審專家的質量,甚至會影響到技術評審的質量和效果。在這里,建議專家的標準可以從技術職稱、專業、學歷、工作崗位、業績、經驗等多方面考慮,專家對涉水項目的相關內容與知識了解更透徹,就可以提出更具建設性的意見,為水行政審批把關。
3.2專家庫的管理專家評審是否公正、合理,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是否正確應用和管理專家庫。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多數采用計算機隨機抽取的原則,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同樣可以采用類似的方法,建立起一個規范化的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管理系統。在專家動態化管理方面,根據水行政審批項目的內容和專業范圍,該系統把入庫專家分為工程力學(含流體力、學水力學)、水工建筑、施工(含工程經濟、工程概預算)、地質(含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機電與金屬結構、水文水資源、水土保持7個專業類別,同時,還應建立起包含審批事項、業務處室等內容的評審專家綜合性信息庫[6]。在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時,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以人工抽選工作流程作為參考,步驟如下:首先輸入涉水項目名稱,專家組組長一般由審批事項涉及業務處室的資深專家擔任,然后輸入要抽取的專家總數,最后再根據水行政審批項目確定所需專家的專業類別和人數。待輸入完成后,系統就會根據內置的隨機抽樣程序自動生成技術論證專家組名單。如有其他需要,亦可修改、打印和保存名單。通過這個系統隨機抽取評審專家,保證專家抽取時最大限度的規范和公平,有效避免重復抽取同一個專家。還需要考慮一些問題,如需要多少名專家評審一個建設項目防洪影響報告書;評審專家如有特殊情況參與不了,該如何替換;涉水項目報告書已修改完成,但是否還需要專家進行復審。有時,報告編制單位是否已按專家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審批機關是難以判斷的,往往希望專家組長對報批稿出具復審意見,但復審的時限未明確規定,這樣一來,報批稿報批的時間就可能往后拖延。
4專家意見的形成
在評審水行政審批項目報告書時,評審專家該如何判別報告書的編寫質量,相關的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部門規章顯然可以作為依據,另外,相關技術規范、實驗結果和科學理論等同樣可以為依據。簡言之,涉水項目報告書的評審依據和涉水項目報告書的編制依據應是一致的。但報告書的編制與評審還是有區別的,涉水項目報告書的評審,目的在于發現其中的不足與錯誤,不是報告書編制過程的重復。涉水項目技術評審一般是召開會議進行,其時間相對較短,再加上評審專家并不是全職,投入精力有限,擔心專家評審結果是否準確可靠。建議用以下方法解決:①在網上為評審專家開辟學習欄目,提供法律、法規和涉水項目等相關審批知識,供專家日常學習;②可定期組織評審業務集中培訓,每年至少2次的職業道德培訓,提高評審專家的法律意識、增強其責任意識和駕馭評審復雜項目的能力;③考核評審專家的歷次評審活動,包括公正履行職責、遵守評審紀律、參加評審活動等。
5結語
在保護水環境、水資源、水工程安全,實現水資源、人水和諧可持續利用等方面,水行政許可作為事前事中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2011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強調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執行制度的關鍵就是把好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審批關,只有不斷改革和創新水行政審批,才能有效解決出現的新問題。鑒于此,盡早建立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以及相關的管理制度,科學對待涉水項目行政審批,不斷完善和改進溫州市水行政許可工作,才能使水行政許可的功能和作用協調一致,才能有力助推“五水共治”、“美麗浙南水鄉”建設,有效提升溫州市發展軟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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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芳,張惠敏.基于GIS的水利局行政審批系統的總體設計與實現[J].科技管理研究,2008(7):419-421.
[4]鄭衛東,陶傳茂.加強水行政許可工作的實踐與思考[J].江蘇水利,2013(9):43-46.
[5]張全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專家評審的問題探討[J].環境與可持續發展,2010(3):10-12.
第一條為加強三峽水庫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發揮三峽水庫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三峽水庫調度,三峽水利樞紐工程管理和安全運行的監督,三峽庫區水資源和河道的管理以及水行政監督檢查等。
前款所稱三峽水庫調度,是指三峽水庫汛期的防洪調度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運用期的水量調度。
第三條三峽水庫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科學調度,合理配置水資源,保護水環境,充分發揮三峽水庫的防洪、發電、航運、供水、灌溉、旅游等綜合功能。
第四條水利部負責三峽水庫水量的統一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的監督工作。
長江水利委員會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水利部的授權,負責三峽水庫水量的統一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工作。
重慶市、湖北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峽庫區水資源和河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三峽庫區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商重慶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劃定三峽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
第六條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峽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水行政執法,并按照管理權限,對管轄范圍內各項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事違法活動。
第七條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制度、信息通報制度和巡查制度。
第二章水庫調度
第八條三峽水庫的防洪調度,應當依據經批準的長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和三峽水庫洪水調度方案、調度規程、年度汛期調度運用計劃以及防洪調度指令進行,并服從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長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三峽水庫的洪水調度方案,應當依據經批準的長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由長江水利委員會組織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編制,征求重慶市、湖北省以及三峽水庫下游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后,報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
第十條三峽水庫的年度汛期調度運用計劃,應當依據工程規劃設計、經批準的長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三峽水庫洪水調度方案以及工程實際狀況,由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在興利服從防洪,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編制,經長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查同意后,報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
第十一條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按照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者長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下達的三峽水庫防洪調度指令,具體負責三峽水庫防洪調度的實施。
三峽水庫的發電與航運調度應當服從防洪調度。
第十二條三峽水庫的水量調度,應當依據經批準的三峽庫區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長江流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三峽水庫調度規程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運用期的水量調度運用計劃、水量實時調度指令進行,并服從水利部和長江水利委員會的調度指揮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三峽水庫的水量分配與調度,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注意維持三峽庫區及下游河段的合理水位和流量,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第十四條三峽庫區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商重慶市、湖北省以及三峽水庫下游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制訂,經水利部審查,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組織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編制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運用期的水量調度運用計劃,征求重慶市、湖北省以及三峽水庫下游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后,報水利部批準。
第十六條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三峽庫區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長江流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運用期的水量調度運用計劃,下達水量實時調度指令。
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水量實時調度指令,具體負責三峽水庫水量調度的實施,并按照水量調度指令做好發電計劃的安排。
第十七條三峽庫區及下游河段發生干旱災害時,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者長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實施應急水量調度。
第十八條三峽水庫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時,長江水利委員會和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調度措施。
第十九條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樞紐工程的安全運行與管理養護,按照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樞紐工程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做好樞紐工程的養護修理工作。
水利部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三峽水利樞紐工程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庫區水資源管理
第二十條直接從三峽庫區取用水資源的,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
依法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并報經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一條三峽庫區水資源保護規劃由水利部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會同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擬定三峽庫區水功能區劃,分別經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由水利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審核,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會同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三峽庫區的水域納污能力,向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庫區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同時抄報水利部和環境保護部。
經核定的水域納污能力和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是對三峽庫區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三條在三峽庫區從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三峽庫區水功能區劃的要求,保護水質。
禁止向三峽庫區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
在三峽庫區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的,應當按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三峽庫區水質狀況的監測工作。發現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或者發現水質變化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時,應當及時報告水利部和當地人民政府,并向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四章庫區河道管理
第二十六條在三峽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水工程的,應當按照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申請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第二十七條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會同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三峽水庫岸線利用管理規劃,分別征求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意見后報水利部批準。
三峽水庫岸線利用管理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并與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相協調。
第二十八條三峽庫區有關城鄉規劃的岸線近水利用線,由三峽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經批準的三峽水庫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確定。
三峽庫區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航道整治規劃和三峽水庫岸線利用管理規劃。河道岸線的界限,由三峽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十九條在三峽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三峽水庫岸線利用管理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在三峽水庫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活動的,應當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
第三十一條三峽水庫消落區的利用,應當服從三峽水庫的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滿足庫區水土保持、水質保護和生態與環境保護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在三峽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圍墾庫區;
(二)傾倒垃圾、渣土;
(三)在25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四)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
(五)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六)其他可能危害水庫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凡涉及土石方開挖、填筑或者排棄,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三峽水庫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執行三峽水庫防洪調度指令或者水量實時調度指令的,由水利部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在三峽庫區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河道建設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三峽庫區,是指三峽水庫校核洪水位以下受淹沒影響的區域。
第二條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取水許可管理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水利部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國家批準的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核準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備案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開工前,提出取水申請。
第六條申請取水并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請人在提出取水申請的同時,應當按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
第八條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情形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水利部規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申請的技術依據。
第十條《取水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二)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
(四)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五)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分別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分別轉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
初審意見應當包括建議審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質指標要求,以及申請取水項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區域已審批取水許可總量、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等內容。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取水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取水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以及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危險排除或者事后10日內,將取水情況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取水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請,經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區域的,須經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三章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六條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其中,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取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第十七條取水審批機關審批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
在審批的取水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的流域和行政區域,不得再審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核定申請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過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條取水審批機關在審查取水申請過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第二十條《取水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不予批準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減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補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取水審批機關決定批準取水申請的,應當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質狀況,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對應的保證率;
(二)退水地點、退水量和退水水質要求;
(三)用水定額及有關節水要求;
(四)計量設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況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的水量調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的事項;
(八)其他注意事項。
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未取得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件的,申請人不得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四章取水許可證的發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并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批準或者核準文件;
(二)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材料。
第二十四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后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
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核驗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對驗收合格的,應當聯合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同一申請人申請取用多種水源的,經統一審批后,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區分不同的水源,分別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取水審批機關在核發取水許可證時,應當同時明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并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按照《取水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取水申請書;
(二)原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和取水許可證。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決定是否批準延續。批準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準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變更其名稱(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權轉讓需要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的,應當持法定身份證明文件和有關取水權轉讓的批準文件,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取水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其中,僅變更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名稱(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許可證上注明。
第二十九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因取水權轉讓引起的取水量改變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第三十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取水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其上一年度新發放取水許可證以及注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管理機構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或者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向其報送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流域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該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第三十四條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并報水利部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況總結(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計劃建議(表)。
水力發電工程,還應當報送其下一年度發電計劃。
公共供水工程,還應當附具供水范圍內重要用水戶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計劃。
取水情況總結(表)和取水計劃建議(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制定。
第三十六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當年取水計劃。
取水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取水許可證批準的取水量,并應當明確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經驗收合格后、開始取水前30日內,向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其該年度的取水計劃建議。取水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及時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年度取水計劃。
第三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因擴大生產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報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
第三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取水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核定的退水量,在規定的退水地點退水。
因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致使退水量減少的,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期滿無正當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審批機關可以根據年度取水計劃核定的應當退水量相應核減其取水量。
第四十條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商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根據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水庫蓄水量,按照總量控制、豐增枯減、以豐補枯的原則,統籌考慮地表水和地下水,制訂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枯水時段的調度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枯水時段的調度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所轄范圍內的水量調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應當服從下達的調度計劃或者調度方案,確保下泄流量達到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四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技術標準要求的計量設施,對取水量和退水量進行計量,并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核準,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準確、可靠。
利用閘壩等水工建筑物系數或者泵站開機時間、電表度數計算水量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率定。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裝取(退)水計量設施的;
(二)取(退)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者偽造取(退)水數據資料的。
第四十四條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按月或者按季抄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實際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實際發電量,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認可,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和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各持一份。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字的,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查驗,記錄存檔,并當場留置一份給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五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改進用水工藝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流域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由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用水情況;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將由其所屬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用水情況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向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相關水系上一年度保有的、新發放的和吊銷的取水許可證數量以及審批的取水總量等取水審批的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流域水系分區建立取水許可登記簿,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水利部報送本流域水系分區取水審批情況和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
(三)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
(一)自然環境
××縣位于滇中高原北部,地理位置在東經××°14′——××°49′,北緯××°51′——××°30′之間,東與××隔江相望,東南與××縣毗鄰,西南與××縣接壤,東北連接××市,西北隔江與××縣相鄰。縣城距省府262公里,距州府208公里。縣城東西最大橫距53.2公里,南北最大縱距73.6公里。
全縣總土地面積××平方公里,其中山區面積97%,壩區占3%,境內最高海拔2884.7米,最低海拔926米,相對高差1958.7米。年平均氣溫17.7℃,極端最高氣溫37.7℃,最低氣溫-4.4℃,年平均溫差13.4℃。多年平均降雨量840毫米,年平均蒸發量2794.4毫米,年平均日照2811.5小時。自然災害主要有洪澇、干旱、大風、冰雹、低溫和霜凍。
縣轄×鄉×鎮,×個村民委員會,總人口××萬人,其中農業人口××萬人。現有耕地面積××畝,其中水田66716畝,旱地68114畝。全縣經濟收入主要為烤煙、糧食、林業、加工業、經濟林果、養殖業。工農業生產滯后,2002年,全縣工農業生產總值為37364萬元。境內東南部、中部商業、經濟文化較好,而北部、西部等由于山高地少,經濟文化較為落后。
(二)水資源現狀
××縣境內河流均屬金沙江水系,多為南北走向。主要河流有××河、××河、××河、××河。
縣境內水資源豐富,多年平均降雨量840毫米,豐水年1147.7毫米,枯水年550.3毫米,全縣水資源總量19.07億立方米,地表水徑流量4.87億立方米,地下水2.29億立方米,過境水資源量1.74億立方米。全縣區域的水資源總量為6.61億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資源量6610立方米。可開發利用水資源量4.87億立方米,已開發利用2.9億立方米。
全縣已建成水庫、壩塘××座,總庫容××萬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庫×座,小(一)型水庫×座,小(二)型水庫×座,小塘壩×座,蓄水能力××萬立方米,實際供水能力××萬立方米。建成引水渠道95條,總渠長318 .2公里,實際供水能力303萬立方米。全縣耕地面積134830畝,實際灌溉面積76776畝,其中:水田44000畝,水澆地32776畝。由于工程老化,供水設施簡陋,農業灌溉水利用系數較低,僅為0.24~0.32。
二、開展節水型社會試點建設的重要性、目的意義、原則、依據、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必要性
××是個水資源短缺的縣,水資源問題已經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節水是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與可持續利用的前提和關鍵。《水法》明確規定:“國家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農業、工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全面推行各種節水措施,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加強水資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社會,是水利部門的一項基本任務。為此,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是十分必要的。
(二)目的意義
通過節水型社會建設,提高我縣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做到“城鄉一體,水權明確,以水定產,配置優化,水價合理,用水高效,中水回用,技術先進,制度完備,宣傳普及”。力爭在較短的時間內,培育和完善我縣節水型社會的法律法規、行政管理、經濟技術政策和宣傳教育體系。
(三) 原則
試點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1、統一管理,優化配置,以水定產,城鄉協調。
2、全面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突出重點。
3、注重基礎,完善機構,措施配套,廣泛參與。
4、立足當地,多方籌措,省州共扶,合理使用。
(四)依據
試點工作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城市供水條例》、《××省取水許可規定》、《××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全國節水規劃綱要》、《中國城市節水2010年技術進步發展規劃》等指導性文件。
(五)指導思想
以強有力的組織機構和高素質的人才隊伍為保障,合理的資金投入和工作方式為支撐,力爭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明顯成效。
(六)目標
1、結合我縣水資源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施總量控制目標。
2、發展目標
(1)農業節水,重點對中型水庫灌區以及萬畝灌區進行節水改造,灌溉水利用系數提高到0.5,帶動全縣節水型社會化建設。
(2)工業節水,重點行業是水泥廠,人造板廠,提高用水重復利用率到60%,工業萬元產值取水量下降到50立方米。
(3)縣城生活節水,重點推廣節水器具和杜絕減少跑、冒、滴、漏。
(4)農村生活節水,重點推廣節水器具。
(5)建立健全節水管理體系、法規體系和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節水運行機制和節水產業,提高全縣節水意識。
三、節水型社會建設的主要內容
1、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縣情,制定出適合我縣水資源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政策,編制節水發展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2、根據我縣水資源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主要行業產品和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定額,制定供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配,對供水實施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方案。
3、調整產業結構,制定產業結構調整規劃,實施水資源優化配置,對已建工程,按照水資源條件,調整現有經濟結構(包括產業結構和種植結構),實現優化配置水資源。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包括水利項目、工業項目以及涉水項目),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
4、編制節水工程規劃,加強節水工程建設,進行節水技術改造,提高用水效率。
開展農業節水工程建設,進行工業節水技術改造,推行各種節水技術、設備和器具。工程措施包括農業節水示范項目,灌區及工業節水改造,集鎮供水設施改造,集雨設施建設,工業及生活污水減排處理和回用,引水沖污工程,河道清淤等。
5、完善節水管理制度,建立節水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和完善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為核心的,包括水資源論證、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三同時四到位、節水產品認證等在內的水資源和節水管理制度體系,加強節水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6、改革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對涉水事務統籌考慮,實現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適時、適度、適地調整水價和水資源費,實行超計劃用水或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7、建立穩定的節水投入保障機制和良性的節水激勵制度。從水資源費、超計劃、超定額加價水費和排污費等收費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和地方財政補助經費,作為節水管理專項資金。通過節水專項獎勵,財政補助,減免有關事業性收費等政策,鼓勵和支持節水技術發展。
8、推動節水服務體系建設。搞好節水技術指導,示范培訓,建立節水社會化服務體系,同時根據需要,開展相關專項課題研究。
9、制定節水指標體系,建立監測監督檢查系統。建立節水評價指標體系,評價考核供用水單位節水實施情況,加強對高耗水行業、重點用水大戶的監督檢查。
10、建立節水宣傳制度,加大節水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的節水意識。廣泛開展政策、法規學習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縣范圍內利用廣播、電視、黑板報、標語、循環宣傳網站,座談會,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進行周期性宣傳,提高全民節水意識,政策認識水平和法制觀念,以及產業結構調整與資源、環境認識。
四、試點工作組織形式
××縣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主體是××縣人民政府,由××縣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具體人員由各相關部門抽調組成,負責試點實施具體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
水利部門負責節水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牽頭工作,制定水資源統一管理有關政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優化配置水資源,負責農業節水工程的實施。
建設部門負責縣城生活節水,建設、改造供水管網,推廣節水器具,制訂縣城生活用水、節水計劃,并組織實施。
經貿部門負責工業節水管理工作,進行工業節水技術改造,推行各種工業節水技術、設備和器具。
農業部門要根據水資源優化配置原則,負責做好產業結構和種植結構調整。
計劃部門負責制訂水價管理制度,適時、適度、適地調整水價和水資源費。
財政部門負責積極籌措資金,加強資金管理,建立穩定的節水投入保障制度,確保資金投入。
科技部門負責做好節水技術、設備、器具的引進、推廣和指導工作。
五、試點時間
根據省水利廳意見,我縣節水型社會試點建設時間定為3年。
六、試點實施步驟
1、編制實施方案,并報省水利廳審查批準,時間:2003年5月底前完成。
2、實施方案通過審查后,組織編制節水發展規劃,時間:2003年12月底前完成。
[論文摘要]干旱是制約泰來縣經濟發展尤其是農業生產的重要因素,介紹泰來縣旱災情況、抗旱灌溉引水工程建設的必要性和基本情況及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分析工程建設對本縣抗旱及其他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基本情況
泰來縣位于黑龍江省西南部,地處黑龍江、吉林、內蒙古三省(區)交界處。全縣轄8鎮2鄉,83個行政村,532個自然屯。總人口32萬人,其中農業人口22.8萬人。全縣總幅員面積396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231.5萬畝、草原109萬畝。境內有“一江五河”(嫩江、托力河、二龍濤河、呼爾達河、小綽爾河、烏裕爾河)、374個泡沼。地表水資源總量為12.37億立方米,可利用水量3.22億立方米。全縣水源充沛,地表和地下水貯量非常豐富,地表水多年平均徑流深為20-30mm,年徑流量0.78億立方米,過境河流嫩江多年通過我縣水量241.82億立方米,大綽爾河年平均引水0.7億立方米,年可開采地下水量為3.70億立方米。
二、旱災情況
泰來縣屬中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春季干旱風大,夏季高溫少雨,秋季干燥多風,冬季寒冷少雪,年平均降雨量392.6毫米,且雨量分布不均,80%集中在6、7、8月份。年均蒸發量1717.1毫米,是年均降雨量的4.4倍。每年8級以上大風天氣在20天以上,最大風力達12級,是典型的風沙干旱區。自1949年-2006年58年中,我縣發生旱災48年,春旱連夏旱20年,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幾乎年年春旱,特別是自2000-2006年,旱情越來越嚴重,春旱連伏旱,夏旱連秋吊。一是2000-2004年,五年降雨量分別為217.1毫米、189.2毫米、310毫米、385.8毫米和194.2毫米,分別比歷年平均降水少175.5毫米、203.4毫米、82.6毫米、6.8毫米和188.4毫米。2000年以來,高溫少雨導致我縣連續特大旱災,旱災面積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是建國以來最為嚴重的。二是連續干旱使全縣土壤墑情降到歷史最低點,我縣崗地、平地、洼地10-30厘米耕層土壤含水量只有6.9-12.7%。三是全縣地表水蓄積量急劇減少,地下水位下降幅度較大。除嫩江、托力河和少數幾個泡沼外,其它河流、水庫和泡沼全部干涸,正常年份全縣374個泡沼蓄水可達1.4億立方米,但現在蓄水量不足0.2億立方米。由于干旱,自建國以來,我縣累計作物受旱面積3419萬畝,受災面積2760萬畝,成災面積2129萬畝,絕收面積363萬畝,旱災共造成損失糧食136萬噸,經濟作物損失9.9億元。2004年作物受旱面積達182.9萬畝,成災面積155.6萬畝,絕收面積80.5萬畝,損失糧食24.15萬噸,經濟作物損失2.7億元,草場受旱面積109萬畝,其中70萬畝返青后干枯,林業受旱面積50萬畝,導致新植林的成活率僅為45%。2005年作物受旱面積達100萬畝,成災面積75.8萬畝,絕收面積30.2萬畝,損失糧食12.5萬噸,經濟作物損失0.31億元。2006年作物受旱面積達150萬畝,2007年旱災面積71萬畝,絕產面積15萬畝。
三、規劃依據及工程概述
干旱是制約我縣經濟發展最主要因素,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制約我縣的干旱問題,縣委、縣政府從我縣水資源條件出發,依據通過水利部和省水利廳專家審查的《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抗旱總體規劃報告》(2002年10月),委托齊齊哈爾市水利勘測設計研究院編制完成了《泰來縣抗旱灌溉引水工程項目建議書》(2003年11月)和《泰來縣抗旱灌溉引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泰來縣抗旱灌溉引水工程位于泰來縣中南部,行政區劃包括江橋鎮、平洋鎮、克利鎮、勝利鄉、泰來鎮、寧姜鄉等6個鄉(鎮),23個行政村,幅員面積170萬畝,其中耕地75.2萬畝,總人口11.28萬人。
泰來縣抗旱灌溉引水工程從嫩江取水。工程有灌溉和引洪兩項任務,提水灌溉水田8萬畝,旱田22萬畝,解決抗旱水源27萬畝,提水流量20m3/s;引洪水到宏勝水庫及周圍濕地,年最大自流引水量1.084億m3。
引水工程渠首位于江橋水文站上游約6km,嫩江與綽爾河交匯處的杏花山開山口。嫩江水資源比較豐富,根據江橋水文站45年徑流系列(用水還原為天然徑流)進行分析,多年平均徑流量為225.3×108m3,(多年平均流量為714m3/s),年徑流CV=0.46,P=75%的年徑流量為149×108m3。
本區地勢由西北逐漸向東南傾斜,地形坡降1/3000-1/7000,北部較平坦,南部遍布泡沼、濕地及沙崗。
干旱是本區主要自然災害,造成農業減產,地下水位降低,灌溉水嚴重不足,草原、葦地退化,土壤沙化、鹽堿化,生態環境遭到破壞,農民生活水平很低,制約當地經濟發展。
四、前期工作進展情況
在省、市有關部門的大力幫助和支持下,泰來縣抗旱灌溉引水工程項目前期工作進展順利。2007年,我縣先后完成了《泰來縣抗旱灌溉引水工程項目建議書》和技術審查工作,完成了《泰來縣抗旱灌溉引水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水土保持論證等六個相關論證。省水利廳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出具了審查意見,項目土地預審和水資源論證分別得到省國土資源廳、松遼水利委員會批復。2007年11月,省水利廳將項目建議書報水利部審查。2008年1月,水利部委托松遼委對該項目進行了立項審查并提出核批意見后,2008年6月水利部商同國家發改委同意該項目由我省發改委立項審批。2008年8月,省發改委先后批復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省水利廳批復了泰來縣抗旱灌溉引水項目渠首工程初步設計報告。2008年9月20日工程正式開工。
五、工程建設其他意義
泰來縣抗旱灌溉引水工程建成后除可以解決本區農業用水解決干旱問題外,還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
(一)引水工程是泰來縣調整農業種植結構,發展各種經濟的需要
目前泰來縣中南部地區耕地面積75.2萬畝,主要以旱田為主,種植結構為玉米、高粱、綠豆等低附加值農作物。引水工程實施后,可調整種植結構,退耕還濕,退耕還草,以草原為中心發展畜牧業,以水面為中心發展畜禽養殖業,促進各種經營,提高農民收入,帶動區域經濟發展。
(二)引水工程可為泰來縣中東部補充地下水
由于近年來連續干旱,降水偏少,地下水呈逐年下降趨勢,據1995年至2001年對泰來縣城周邊6眼井(好新白廟子、宏升鄭家屯、街基綠化、勝利五家子、平洋鎮、泰來鎮)實際觀測資料分析,該區地下水位平均下降1.46m,極值最大降深達2.13m,致使該區20%的農田井抽不上水,60%的農田井抽水量不足,因此實施引水工程,將嫩江水引入該區的湖泡中,補充地下水。
(三)引水工程充分利用了現有工程
引水工程輸水渠道利用已建江橋灌區灌溉渠道,進行整修擴建,引嫩江水入宏勝水庫等庫泡,進行調蓄,減少工程占地。
(四)改善項目區生態環境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五條 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區域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款各項用水規定具體的先后順序。
第六條 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功能區劃,遵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應當遵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間簽訂的協議。
第七條 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籌考慮,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
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準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可開采量,并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要求。制定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申請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七)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八)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章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四條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
(二)國際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國際邊界河流限額以上的取水;
(三)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
前款所稱的指定河段和限額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其他取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第十五條 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是確定流域與行政區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簽訂協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流域水資源條件,依據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各地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制定,并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制定負責指導并組織實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可以參照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執行。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后,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準取水申請。
第十八條 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因取水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的,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審批程序;爭議解決或者訴訟終止后,恢復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征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舉行聽證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所需的時間。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條 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 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重新申請取水。
第二十三條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審批機關應當將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知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取水許可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類型;
(五)取水、退水地點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況下允許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許可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 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要求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水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
(二)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
第三十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發展節水型農業。
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促進農業節約用水需要制定。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糧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經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的步驟和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第三十二條 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發電量確定繳納數額。
第三十三條 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后,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部分的水資源,由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符合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取水,不繳納水資源費。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從事農業生產的,由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單位繳納水費,由供水工程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國家批準的跨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實施的臨時應急調水,由調入區域的取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三十五條 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分別解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因籌集水利工程基金,國務院對水資源費的提取、解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資源費。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結合實際用水狀況、行業用水定額、下一年度預測來水量等制定。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各地方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
第四十條 取水審批機關依照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發生重大旱情時,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第四十二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審批機關應當按年度將取用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
審批機關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需要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應當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時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三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 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并同時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越權審批、取水許可證核準的總取水量超過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規定的數量、年度實際取水總量超過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及時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糾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三)違反審批權限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四)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核準的;
(五)不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準緩繳水資源費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七)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八)其他、、的行為。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 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取水許可證照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 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國務院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新華社北京訊,3月8日《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