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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報道,來自社科院、人大、清華、武大等院校的多個專家團隊參與制定了多套改革備選方案,并要求在7月底提交有關部門討論。
8月12日,清華大學提出的養老體制改革方案率先在人民網上公開。方案提出,從2015年開始實施有步驟的延遲退休計劃,2030年之前完成男、女職工和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的目標。
清華大學提出的方案中認為,根據精算原理,在平均壽命75歲的條件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應為60歲,約在2030年中國人均壽命可能達到80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將為65歲。目前我國男性職工60歲退休,女性職工50歲退休,艱苦崗位45歲退休,提高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勢在必行。
具體計劃和實施步驟如下:第一,從2015年開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職工和居民推遲1年領取養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遲2年,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女性65歲領取養老金。第二,從2020年開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職工和居民推遲6個月領取養老金,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男性職工和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艱苦崗位的男女職工可以提前10年領取養老金。總之,從2015年開始,到2030年之前完成這項工作。
中國社科院早就提交了養老體制改革的方案,其中也有專門針對延遲退休問題的建議。
看來人社部不再單兵作戰,而是把涉及全民養老的難題交給一幫養尊處優的御用專家學者,這個方案是否真正考慮過人數眾多的工薪階層?如今奔走在城市或在工礦企業辛勞的打工者,過了50歲,謀生已相當艱難!即使再苦再累超時打工也不足以養家糊口,他們多希望早一點退休,可以不用自已再交社保醫保。試問:60歲還能去哪里打工?還有多少企業要60歲的人?65歲退休對工薪階層而言,是最大的傷害!這個辛苦勞作的群體,究竟有多少人能順利活到65歲?
所謂人均預期壽命80歲,恐怕只有極少數靠財政無限包養的群體才能達到,這些人拿著高工資,享受著各種特權和福利,手機及話費、差旅費、公車及修車燃油費、招待費、游玩考察費……全由財政包底,職務越高消費名目越多,花錢數額越大,擁有多套豪宅多個二奶三奶,一餐吃個幾萬元不在話下,一病花掉百萬也不心驚!而且一人當官,全家享受,全族沾光,他們自然希望延遲退休,越晚退休對他們越有利!越能占有更多財富獲取更多好處。
今年以來,關于延遲退休的話題持續引起熱議,而近日人社部部長表示中國是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延遲退休改革方案即將公示于眾,言下之意是既已成定局。
當有人以“養老金虧空”來質疑延遲退休是推脫責任時,人社部總是會澄清養老金不存在虧空說,盈余足夠支付。那么撇開養老金問題不談,照官方語境下,推行延遲退休最充分的理由是什么呢?
“中國人退休年齡全球最早”是第一大理由。世界銀行日前的一項報告,調查了全球139個經濟體的官方退休年齡,有媒體統計后發現男性退休年齡在60歲之前的國家或地區共有22個,女性60歲之前退休的地區有48個。中國目前男性60歲、女性50歲的退休年齡雖然談不上最早,也算是進入了“偏早行列”中。
“中國人壽命越來越長,50年前的退休年齡已不合國情”是第二大理由。目前的退休年齡是50年代制定的,當時的人均預期壽命也只有50歲左右,而現在中國人口平均壽命已經到了75歲,延長退休年齡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再加上90年代之后,中國人口生育率已經低至1.5左右,與日本等發達國家相當,聯合國預測照此趨勢,2050年中國社會的人口年齡中位數將達到49.6歲,即一半人口都將在50歲以上,老齡化社會的圖景越來越明晰。
“老齡化社會,勞動力將不足”是第三大理由。近年來,有關“中國享受了20多年的人口紅利即將消失”的說法漸成老生常談。根據官方數據,中國就業人口數量增幅自90年代后期就越來越小,從高峰期的1.3%降至當前的0.36%,也許可以預測在不遠的將來,出現近乎零增長的趨勢也不是不可能。經合組織有一項關于成員國老年勞動力的調查數據,在美國、英國、瑞典等一些發達國家,老年人仍然活躍在工作崗位上已成常態,10%以上的勞動人口都由65歲以上老人組成,而在日本,這一比例高達21.3%。
人口老齡化對醫療保險的影響是多方面的。首先,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是由全體在職職工分擔的。老齡化加劇使勞動人口負擔比逐年上升,則人均基金收入降低。其次,老年人特殊的生理狀況也導致醫療需求的上升,加大了醫療保險成本控制的難度。長此以來,如果不進行有效的對策調整,整個醫療保險系統可能難以維持。目前學者們主要的改革方案集中在提高繳費率、延遲退休和降低醫療費用這三大方面。本文將分別對其進行測算比較。
二、測算與現狀分析
參考目前大多數學者的研究方法,采用如下的測算假設:①長期人均繳費工資會無限趨向與實際貨幣工資(目前的繳費率為8%);②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實際貨幣工資的增長率不變,為12.96%;③人均醫療費用平均增長率不變,年平均增長率為15.67%;④參保總人數增長率不變。
(一)提高工資中的繳費率R%
提高繳費占工資的比例可以有效地提高基金收入總額。由于在長期人均繳費工資會無限趨向于實際貨幣工資,取實際貨幣增長率為人均繳費的平均增長率。長期:人均繳費≈實際貨幣工資×R%,以2006年作為基期,2006年以后的參保總人數以2005年到2006年的增長率上升,計算預測值的公式為:X1×(1+r)^i=Xi, n=1,2,3…40, X1=期初數,即1995年數據,Xi=第1995+i年預測值。學者測出,目前法定老年負擔比及今后的預測如下表1:取0.273為2000到2005年老年負擔比,0.28為2005到2010年負擔比,……,每五年對應不同的老年負擔比,計算每年的在職職工人數與離退休人員數。
計算基金盈余=基金總收入-基金總支出+上年累計盈余,基金總收入=人均繳費×職工人數,基金總支出=人均醫療費用×(職工人數+離退休人數),用excel進行數據處理后發現當R%增加1%時,基金入不敷出的年份推遲了四年,見表3.
(二)推遲退休年齡
下面本文考慮推遲退休年齡對基金出險的影響。推遲退休年齡從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老年負擔比。假定2000 年女工人、女干部、男職工的退休年齡分別為50、55、60, 2006~ 2010 年女工人退休年齡每年推遲1歲, 2012~ 2022 年女職工退休年齡每2 年推遲1歲, 2022~ 2030 年職工退休年齡推遲1歲, 2030 年后均維持在65歲,則負擔比變動如表2:
把以上數據重新代人模并用excel處理,可發現如果2030年全體職工推遲退休年齡到65歲,2018年基金已經入不敷出,僅比不推遲退休年齡晚了三年。見表3:
(三)控制醫療費用增長
假設通過成本控制,保持醫療費用年平均增長率下降1%。與推遲退休年齡的結果相似,人均醫療費用下降1%,基金入不敷出可推遲三年。見表3:
三、結論及建議
關鍵詞:頂層設計;名義賬戶制;精算中性;延遲退休
中圖分類號:F840.6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15)04-0001-06
2013年,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改革方案頂層設計的啟動,中國養老金制度再一次面臨著如何改革,向何處去的艱難抉擇。目前有3種方案可供決策者選擇:一是“小賬戶”方案;二是“大賬戶”方案;三是“全賬戶”方案(見表1)。表面上看,這三種方案非常相似,即都引入了名義賬戶理論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原則和根本出發點,只是主要差別在于是否保留現有“統賬結合”制度的社會統籌部分以及個人賬戶規模的大小。但是,“小賬戶”和“大賬戶”方案都保留了社會統籌部分,這就大大弱化甚至扭曲了對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并對制度財務可持續性造成了嚴重破壞,因此本質上與“全賬戶”方案所體現出的優勢完全背道而馳。
具體來說,“全賬戶”方案完全取消了社會統籌部分,只保留了個人賬戶,或者說參保者養老金待遇的取得與其繳費規模和時間長短完全正相關,具有清晰的激勵效果。可以說,“全賬戶”方案就是干干凈凈的名義賬戶制,因此一方面能夠全部發揮名義賬戶制的理論優勢,這是名義賬戶制的概念和經濟學含義所決定的;另一方面,眾所周知,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現狀、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等各種社會和經濟領域具有特殊國情,“全賬戶”方案還能充分施展名義賬戶制在中國本土化改造后的獨特優勢。當然,任何新制度存在優勢的同時,也難免會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認清“全賬戶”方案的局限性并通過其他輔助制度配合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名義賬戶制的概念釋義
從20世紀90年代至今,已經有7個國家將其原有的DB型現收現付養老金制度先后改造成了名義賬戶制,名義賬戶制也因此開始從理論走向實踐,但這幾個國家的名義賬戶制在制度形式和參數選擇上不盡相同,作為養老金理論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式的制度創新,名義賬戶制本身具有一般性的概念、屬性和經濟學含義,從而區別于其他養老保險制度,即“名義賬戶制”是一種在現收現付制基礎上模仿DC型積累制個人賬戶計劃的養老金制度設計。
純粹名義賬戶制的個人和單位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之中,退休后養老金的待遇支付最終取決于累計的個人繳費與投資回報以及同年齡組申領人的預期壽命。從融資方式上來看,名義賬戶制是建立在現收現付制基礎之上的,即社會繳費直接用于支付當前的退休者,參保者退休之前的個人賬戶中并不必然存在“真金白銀”,個人賬戶更多的是一種“記賬”的管理方式。但是,這并不必然意味著名義賬戶制的融資方式等同于現收現付制,因為該制度提供了一項或有選擇――個人退休后可以提取個人賬戶中的“資產”向商業銀行購買年金化產品。從待遇給付上來說,名義賬戶制具有DC型積累制個人賬戶的一般特征,即強調精算中性原則而非再分配原則。也就是說,養老金待遇給付的標準主要取決于記入個人賬戶繳費的積累、名義資產的投資增值、名義資產轉成退休年金的計算公式、退休給付指數化變量4個因素。總之,名義賬戶制是現收現付制與積累制、DB型與DC型的一種混合模式,它既有某些DB型現收現付制的基本特征,又有DC型積累制的某些屬性,即名義賬戶制既可被稱為“DC型現收現付制”模式,也可以被認為是“DB型現收現付制”的某種變形。
需要強調的是,名義賬戶制中的投資回報一般情況下不等于預籌積累制個人賬戶計劃的投資回報。從理論上講,前者是制度的內部收益率,是經濟發展過程中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一個函數。當然,在實踐中,政府會基于某些考慮進行設定,但無論政府起初如何設定這個投資回報,長期來看將趨向制度的內部收益率。而后者卻是資產市場的真實投資收益率。但在如下兩種情況中是基本一致的:第一,如果積累制個人賬戶的主要或全部的資產組合都投資于本國的負債,那么,它的風險將來自于本國,這就與名義賬戶制沒什么兩樣。第二種情況,如果積累制個人賬戶的資產組合全部或主要持有本國政府債券,那么,它就與“布坎南債券”的完全貨幣化形式的名義賬戶制也沒什么區別,就是說,如果政府債券收益率高于內部收益率,那么就可以通過對全國范圍的保險群體征稅而抵消這種“優勢”,這是因為,這些保險群體本身就是較高收益率的受益人。但是,由于可能存在著稅收的再分配效應,所以,兩種方式可能還是有所區別的。
根據林德貝克和佩爾松提出的養老金制度三維分類方法,名義賬戶制的出現填補了養老金制度頻譜中的一項空白。在這個養老金制度的三維方法中,其構成分別為:第一維度是積累制對非積累制,第二維度是精算型對非精算型,第三維度是DB型對DC型。圖1標示出其中的兩個維度,且養老金制度的積累程度是用養老基金市場價值除以同時期應計的繳費增值預期貼現值所得的比例,該變量反映在縱軸上,垂直移動表示積累程度的變化,越靠近上方積累程度越高;養老金制度的精算公平程度反映在橫軸上,指的是個人繳費與將來養老金待遇之間的關聯性,越靠近右邊精算程度越高。圖1的Ⅰ~Ⅳ點構成了幾種特殊情況,如果加上圖1沒有表示出的DB型對DC型的這一維度,可以組合成8種比較極端的情況。因此,由這8種極端情況及其中間地帶(每一個維度都可以視作連續變量)便形成了一個養老金制度譜系。依據該方法,所有的養老金制度都能在這種頻譜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有了這個養老金制度的譜系,一般意義上的名義賬戶制的位置就清晰可見了。根據本文給出的定義,名義賬戶制位于圖1中的Ⅱ點并且是DC型的。在這一點上,現收現付制度(積累程度為零)的精算公平程度達到最大化,平均收益和邊際收益都為制度的內部收益率。需要強調的是,Ⅳ點所對應的積累制是完全精算公平的制度,其公平程度要大于Ⅱ點對應的名義賬戶制。
二、“全賬戶”方案具備名義賬戶制的理論優勢
名義賬戶是個新興事物,自從20世紀90年代出現以來,至今也不過20多年,國內外對于該制度模式實用性的爭議也從未間斷過,但其所具有的理論優勢已經在國外學界達成了基本共識,這些理論優勢包括以下6個方面。比較而言,在3個備選方案中,只有“全賬戶”模式才能真正發揮出名義賬戶制的理論優勢。
(一)通過自我“儲蓄”機制平滑人口波動,自動應對人口轉型
傳統DB型現收現付制建立在100多年前的資本主義社會化大生產早期,那時候人口出生率較高,人口預期壽命較低,年輕的經濟活動人口增長速度總是快于退出勞動力市場的老年人的增長速度,人口年齡結構呈現“正金字塔”形狀。因此,養老保險制度的贍養率也相應較低,每一代退休人口不僅可以獲得既定的養老金待遇,而且在既定的繳費率下,政客們為了獲得更多的選票,很容易不斷增加養老金水平,向退休者提供越來越慷慨的養老金待遇,從而使得該“龐氏計劃”得以不斷延續。但是,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有遠見的政治家突然發現這一“游戲”不僅難以為繼,而且在必須削減退休者的養老金待遇水平時,卻困難重重。道理很簡單,福利是剛性的,提高可以,但降低福利標準卻會遭到大多數選民的極力反對,政府一旦提出養老金待遇削減或提高退休年齡,必然會引起議會抗議或游行示威,從而使政治上的“酌情調節”多數以失敗告終。
與之對比,名義賬戶制雖然沒有改變傳統制度的現收現付屬性,但在待遇確定和計發公式上有了質的突破,也就是說從DB型變成精算中性的DC型養老金制度,使得待遇變化和退休年齡選擇基本不再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擾”,而是取決于人口和經濟等外部環境變化以及個人行為模式和需求偏好的選擇,自然就不會出現在人口、經濟環境等不利條件下要求維持或增加福利的不合理訴求。
不難看出,只有“全賬戶”才能完全體現出這種理論優勢,即退休者的養老金待遇完全取決于工作時的繳費和名義利率情況。前者包括繳費的費基選擇和繳費的期限選擇,理論上可以全部由個人自主決策;后者取決于人口和經濟的外部環境的變化,也就是說,人口老齡化對養老金制度財務的影響完全內化到制度中。比較而言,“小賬戶”和“大賬戶”方案因為存在著規模可觀的統籌部分養老金,與經濟和人口的外部環境變化沒有建立起完全相關關系,規模有限的名義賬戶所具有的調節和激勵作用將大打折扣,人們的理性選擇是增加繳費年限,而盡可能降低繳費費基,獲得制度內再分配的好處,實際上和現有制度的運行效果基本是一致的。
(二)賬戶余額向終生年金的精算轉換,自動適應人口壽命預期變化
參保人退休時,名義賬戶中所記錄的養老金財富在進行年金轉換時,引入了根據同年齡組人群的平均余命確定的預期壽命因子。因此,在名義賬戶下,人口預期壽命的變化轉化成制度內生的可以自動適應人口預期壽命的變化。另外,名義賬戶制對提前退休的待遇削減也可以通過制度內生來實現。也就是說,名義賬戶可以對人們偏好的改變做出及時調整。對于管理當局來說,唯一需要做的就是精準地確定每一代人的預期壽命。政府還可以允許用退休后名義賬戶資產(做實名義賬戶)購買商業機構年金產品,讓商業機構承擔預期壽命變化的風險。當然,最好的解決方案是由名義賬戶管理機構和商業機構同時提供年金產品,讓退休者有更多的選擇機會。
只要對比三個方案的年金化除數的設計公式就會發現,只有“全賬戶”方案具有完全精算屬性,它分別考慮了退休時余命預期、待遇調整系數預期和內部收益率預期,因此完全具備了自動調整人口壽命預期變化的理論優勢。相比而言,“小賬戶”和“大賬戶”使用的現有年金計發月數,并不反映退休后第2年及以后待遇的調整變化,但在設計上,養老金發放過程中又“人為”地不斷提高待遇水平,顯然二者是相互沖突的,即制度設計與制度實際運行狀況明顯不符,從而脫離了精算原則。
(三)避免待遇指數化規則變動的隨意性,增強了制度的可信度
在人口老齡化日趨嚴重和財政壓力不斷增大的情況下,近20年很多實行DB型現收現付養老金制度的國家紛紛進行了養老金參量式改革,但大多數國家養老金制度改革過程都幾經反復,至今尚未定型。我們知道,參量式改革主要是改變待遇指數化規則和引入調整因子,是一種治標之策。隨著時問的推移和形勢的變化,政府還得對部分參數進行調整,這就大大降低了制度的可信度。而名義賬戶對環境變化適應能力較強,所有規則一旦制定就可以基本定型,無須再做大的制度調整,制度變得更加透明。參保者可以隨時查看自己賬戶上的繳費金額,并把繳費總額和養老金發放水平直接相關,從而有利于提高人們參保繳費的積極性,并有助于參保者對雇主繳費進行有效監督。同時,由于名義賬戶制的養老金發放標準隨著工作和繳費時間的增加而提高,因此名義賬戶的透明性可以讓參保者更加了解工作年限和養老金發放水平的關系,從而有逐步提高退休年齡的激勵。因此名義賬戶有助于解決傳統現收現付制度下普遍存在的欠費、逃費以及提前退休等問題。顯然,在人口和經濟環境越來越不確定的情況下,人們對名義賬戶制更有信心。
“全賬戶”方案是單一的名義賬戶制度,可以把這一理論優勢淋漓盡致地發揮出來,使得人們參保繳費更有信心,對未來待遇水平有充分的預期準備。而在“小賬戶”和“大賬戶”方案中,因為存在著社會統籌部分,在人口老齡化日益加劇的預期下,養老金待遇不可避免地會招致政府干預,出于理性考慮,人們會盡可能選擇較低繳費基數和較低參保年限的行為模式,因此如同傳統的現收現付制一樣,“小賬戶”和“大賬戶”方案都是不可信的,也就不能發揮出名義賬戶制固有的理論優勢。
(四)選擇退休年齡具有更大靈活性,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成為可能
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的趨勢正在迫使各國采取措施延遲退休,這樣做的直接目的不僅是為了降低制度的贍養率,從而保證養老金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更重要的是可以在既有的條件下實現增加勞動供給這個最終目的。但是,在傳統的DB型養老金制度中,政府提出延遲退休的動議往往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和政治困境,實現起來非常困難。比較而言,完全精算中性的養老金制度具備了個人何時退休的自我選擇權,多數人在退休問題上會做出相對理性的考慮,只要制度設計得當,人們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退休安排,從而間接達到延遲退休這一政策目標。名義賬戶制正好具備這樣的制度特征,即在名義賬戶制下,繳費和養老金待遇之間是一種完全中性的邊際精算關系,人們何時選擇退休完全由自己決定(達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齡基礎上),既不存在對提前退休的激勵效應,也不存在對推遲退休的懲罰效應,這是實行彈性退休制度的前提條件。
“全賬戶”方案其實就是一個標準的名義賬戶制度,使得彈性退休有了制度保障,人們在退休問題上將具有最大的選擇權。考慮到中國的特殊國情,這一點尤為重要:一方面,從人口年齡結構變化的角度來看,及早采取延遲退休政策已經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從經濟發展水平和全球產業鏈的角度來分析,大多數經濟活動人口還在從事著技術含量較低的體力勞動,直接的“一刀切”式的延遲退休政策將困難重重,因為這將對那些身體條件較差的中老年就業群體存在著公平性和道德性問題。因此,只有彈性退休年齡才最合適中國國情,“全賬戶”方案無疑是最優方案。比較來看,無論是“小賬戶”還是“大賬戶”方案,因為存在規模不等的統籌部分,都不是完全精算中性的制度安排,因此不可能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彈性退休制度。
(五)繳費被看作是儲蓄,降低養老金制度對勞動力市場的扭曲
名義賬戶制如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一樣,繳費將更能明確地被視為個人儲蓄,由此就降低了在征收勞動所得稅上所造成的扭曲效果。賬戶持有者可以隨時查看他的賬戶,隨時了解其繳費指數化的情況,每個人都十分清楚自己未來的年金情況。從主觀上講,名義賬戶制的繳費被繳費者直觀地看作是一種儲蓄,而不是與自身利益沒有直接關系的稅收,這就在公共養老保障制度中再現了“保險”的因素,使當前的現收現付的融資方式更具可持續性。從客觀上講,名義賬戶直接與未來的收益掛鉤,對參保者繼續留在勞動力市場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不僅有助于降低贍養率、擴大資金來源、平衡公共養老保險財政,而且獲得了憑借立法措施(如推遲退休年齡、提高繳費標準或降低養老金標準)才能達到的效果,可謂事半功倍。
對比3個方案,“全賬戶”方案正是基于這樣的理念設計而成的。從某種角度來看,何時參保繳費以及繳費多少不過是人們儲蓄偏好在養老金制度上的體現,如果人們更愿意增加儲蓄,那么參保繳費的積極性就更高。這一點對收入較高人群更為明顯,因為在現有的通脹結合制度下,要實現社會互濟這一制度目標,高收入群體的繳費實際上將被征收額外的“賦稅”,用于補貼低收入者,一個理性的高收入者必然想盡一切辦法降低繳費標準,甚至是繳費年限,從而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賦稅”負擔。而在“全賬戶”方案下,高收入者的繳費行為模式將發生改變。進一步,在未來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即使政府加強了對繳費的執行力度,高收入群體甚至可以減少勞動供給來應對。從這一點上來說,“小賬戶”和“大賬戶”方案因為依然存在著統籌部分養老金,與現有的“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并無本質區別,高收入者無疑會把繳費看成一種額外的稅收負擔,從而扭曲勞動力市場配置。
(六)養老金待遇下降更加隱蔽化,便于實現財務和政治可持續
有人質疑名義賬戶制度可行性的一條重要論據是:名義賬戶制無法提高養老金待遇水平,甚至相反,并以瑞典為例加以證實。表面上這無疑正確,因為瑞典實施名義賬戶制以來,養老金待遇水平不僅沒有提高,而且在某些年份確實還輕微下降了一些。但是這種判斷卻嚴重誤導了人們:在人口老齡化情況下,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那么只有在養老金制度采取預籌積累制且基金投資國外時,才有可能提高養老金待遇;否則,在養老金制度采取預籌積累制且基金投資國內或現收現付制的情況下,養老金待遇一般是要下降的。顯然,名義賬戶制沒有改變現收現付制屬性,所以在人口老齡化條件下,待遇水平肯定要降低。換句話說,名義賬戶制的使命不是來提高待遇水平的,而是用來增強養老金制的財務可持續性和提升經濟競爭力的。但可以說,在人口老齡化下,名義賬戶制可以部分緩解養老金待遇下降的幅度,卻不能改變待遇下降的本質判斷。其實,名義賬戶制在西方發達國家主要是用來解決兩個“可持續”問題:一是財務可持續性,變福利剛性為福利彈性;二是政治可持續性,即政治問題內生化,養老金參數收緊不再有街頭抗議。
無疑,只有“全賬戶”方案才能把名義賬戶制這一重要優勢發揮出來,把人口和經濟因素提前內生化到養老金制度中,在人口和經濟出現不利的情況下,養老金制度將變得更為有彈性,從長遠來看,政府可以提前卸下沉重“包袱”,不會被養老金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和政治可持續性捆住手腳。比較而言,“小賬戶”和“大賬戶”方案完全不具備這一優勢,因為在人口老齡化的壓力下,政府提供的養老金待遇(通過內部收益率體現)實際下降是必然趨勢,但是這種待遇降低在這兩個方案下并不直接表現為人口結構的變化,人們將更多地歸因于政府的不作為。
三、“全賬戶”方案具備符合國情的獨特優勢
相對于成熟的市場化國家,中國有著自己的特殊國情。對于養老金制度而言,這種特殊國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一種潛在的制度優勢。比較而言,3種方案中只有“全賬戶”才能完全體現這種獨特優勢。
(一)化解地方道德風險,一步到位實現全國統籌
基金統籌層次過低一直是困擾中國基本養老制度健康發展的核心問題,也是當前統賬結合制度無法完成的現實挑戰。歸根結底,統籌層次難以提高的主要原因是,從一開始就沒有也無法厘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中央和地方權力歸屬問題。在現有的財稅分權體制下,如果由地方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權,那么財權就不應該上收中央,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提高統籌層次問題;如果提高統籌層次是必然選擇,那么中央就應該在上收財權的同時,也要上收事權,否則就難以避免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因此這一問題將始終陷入困境。但是,如果能夠消除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所有的問題都迎刃而解。名義賬戶制因為類似于完全積累制個人賬戶,形式上具備了清晰的個人“產權”屬性,每個人的養老金待遇與繳費之間建立起了明確的精算聯系,地方政府只能是中央政府的“代辦”機構,無法也沒有動機與參保企業或個人進行合謀套取不正當利益,從而便可一步到位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
“全賬戶”方案本質上就是一個典型的名義賬戶制,自然可以一步到位且毫無成本地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而無論是“小賬戶”還是“大賬戶”方案,都會因為社會統籌部分養老金的存在,個人“產權”必然是模糊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權責始終是難以理清的,因此根本無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國統籌。
(二)在經濟中高速增長的條件下,名義賬戶制獲得高收益成為可能
中國學界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的文獻浩如煙海,但卻幾乎沒有涉及現收現付養老金制度的內部收益率問題,因此當提出“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有較高名義收益率”的命題時,遭到很多業內人士的質疑就在所難免,其實只要把養老金經濟學和中國現實結合起來分析一下,就會徹底消除這些人的疑慮。
從理論上來說,名義賬戶制本質上仍然是現收現付的,因此其內部收益率或者說名義賬戶利率基本上等于現收現付制的內部收益率。而現收現付制的內部收益率為多少呢,其實理論上早已解決,早在1958年,薩繆爾森(samuelson)在《政治經濟學》雜志發表了題為《貨幣社會設計功能或有情況下:一個嚴格的消費一信貸利息模型》的著名論文,證明了最優化利率由人口增長率(即生物收益率)所決定。隨后,其他學者又針對薩繆爾森研究的假設進行了放松和擴展,得出了進一步的研究結論,即如果考慮技術進步,那么這個“生物收益率”就可以拓展為人口增長率加上工資增長率,可以近似看作GDP增長率。
從現實來看,中國經濟雖然正在告別高增長,但未來保持中高速增長依然可期,因此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可以繼續獲得較高的內部收益率,名義賬戶制只是將這種收益率顯性化了,而不是憑空“創造”了新的高收益。需要強調的是,名義賬戶制獲得較高收益率優勢是中國獨有,而在已經引入名義賬戶制的其他國家是不具備的。例如在瑞典,人口增長率幾乎為零,工資增長率實際值為1%~2%,加上通脹率1%~2%,工資增長率的名義值在3%左右,相比資本市場動輒超過10%的收益率,這些國家的名義賬戶利率對參保人實際上毫無吸引力(這些國家引入名義賬戶制另有目的,這里不再贅述)。因此,在中國,名義賬戶制度不僅對參保繳費具有激勵機制,而且有助于增加低收入者的非勞動收入,甚至改善整個社會的收入分配狀況。毫無疑問,“全賬戶”方案將最大限度地發揮這一制度優勢,“大賬戶”次之,“小賬戶”最差。
(三)在制度覆蓋有限的前提下,名義賬戶制財務更具可持續性
傳統DB型現收現付養老金制度追求的是橫向精算平衡,即制度收入和支出在一定時間內大體相等。在制度運行的早期,因為有利的人口年齡結構,收入來源有保障,而支出壓力較小,所以隨著覆蓋面擴大,退休者將獲得非常慷慨的養老金待遇。在這種情況下,盡管隱性債務在不斷增加,也不會影響到養老金制度的財務可持續。但是,當人口年齡結構發生轉型時(養老金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經濟活動人口相對收縮,而退休人口卻相對擴大,此時本來可以通過提高在職參保人員的繳費率或降低退休者的養老金待遇標準使制度財務實現新的橫向精算平衡。問題是,因為經濟和金融全球化,世界各國競爭加劇,如果提高制度繳費率就意味著提高生產成本,資本加速外流,進而削弱本國經濟競爭力,得不償失,所以提高制度繳費率將變得越來越不現實。同時,DB型養老金制度的待遇事先確定,具有非常大的福利剛性,降低待遇水平將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和政治沖突。因此,當人口年齡結構發生轉型且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時,無論是提高制度繳費率還是降低養老金待遇標準都極為困難,最終導致養老金制度的隱性債務顯性化,收入開始小于支出,出現趨勢性赤字,制度財務不再具有可持續性,最終不得不由財政來兜底,當政府財政無法承擔時,便可能進一步轉化為政府債務危機或貨幣危機。
與之對比,名義賬戶制追求的卻是縱向精算平衡,即在兩期的世代交替模型(第一期工作,第二期退休)中,任何時點上繳費和待遇的現值都完全相等,如果把繳費看成投資,那么待遇就是回報,其中隱含的投資回報率考慮了人口和經濟的長期變化。因此,理論上講,名義賬戶制養老金待遇標準將隨著人口和經濟的變化而變化,在人口老齡化下,人們要想保證待遇標準不變,就只能延遲退休增加勞動供給。可以看出,引入名義賬戶制后,原來DB型現收現付制的養老金隱性債務就不會再增加,即鎖定了養老金的隱性債務。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引入名義賬戶制后就能保證實現財務可持續性,要實現財務可持性,還取決于另一個條件,即制度覆蓋面是否還能繼續擴大。具體來說,如果養老金制度已經全覆蓋(人口贍養率與制度贍養率完全正相關),引入名義賬戶后,雖然可以保證制度縱向精算平衡,但在人口贍養率出現惡化時也無法保證制度橫向精算平衡,因此未必能夠保證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如果養老金制度只覆蓋了一部分經濟活動人口,引入名義賬戶后,只要制度設計得當且對擴大覆蓋面有足夠大的吸引力(例如,較高名義賬戶利率),那么制度參保繳費人口將快速增長,從而迅速改善制度贍養率,此時即使人口贍養率出現惡化,也不至于影響制度的橫向精算平衡,因此,在制度覆蓋有限的前提下,名義賬戶制財務將更具可持續性。
顯然,中國現在引入名義賬戶制無疑可以保證養老金制度具有財務可持續性。首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體,理論上仍然具有極大的擴面空間。其次,正如本文提到的,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部分)的內部回報率是非常高的,在名義賬戶制下將直接表現為較高的名義賬戶利率,即名義賬戶制在中國是可以具有足夠吸引力的。因此,作為中國化的名義賬戶制,“全賬戶”方案無疑將保證養老金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而“小賬戶”和“大賬戶”因為社會統籌養老金的存在,無法徹底展現制度的激勵機制,擴大覆蓋面的測算假定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因此很難保證制度財務具有可持續性。
文章編號:1005-913X(2017)06-0020-04
一、引言
我國已逐漸進入老齡化社會,2014年底超過65歲的人口已達到1.37億人口,老年人口撫養比達到13.7%,經濟社會發展的人口紅利正在消失,中壯年勞動力已不能有效支撐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延遲退休政策已勢在必行。然而,延遲退休政策的實施卻與廣大人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尤其是涉及到廣大人們群眾的養老保險問題。2015年,國務院正式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開啟了機關事業單位近4000萬人員的養老金并軌制改革的序幕。由此,延遲退休政策的實施將影響到3.81億城鎮職工和5.01億城鄉居民繳費和領取養老保險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將受到延遲退休政策的重大沖擊。怎樣在我國科學合理地實施延遲退休政策?要回答這一問題,其前提是必須要弄清實施延遲退休政策將對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所造成的影響。
延遲退休政策提出以來,國內外學者大多是從以下三個角度對延遲退休與社會養老保險的關系進行了研究和探討:一是關于延遲退休與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關系的研究。Breyer 和 Hupfeld(2010)提出延遲退休年齡可以彌補養老保險金缺口。[1]Garcíagonzález(2014)指出在現代社會中,推遲退休年齡可以有效防止人口老齡化給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壓力。[2]鄧大松和劉昌平(2001)認為延遲退休年齡有助于緩解人口老齡化危機和養老金支付壓力。[3]田楠(2015)延遲退休年齡是當前不斷改進社會養老負擔嚴重這個問題的根本。[4]荊濤等(2016)考察了人口老齡化對我國現行模式下的社會養老保險收支平衡的影響,并試圖從延遲退休視角尋找相應的對策。[5]二是關于延遲退休與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關系的研究。Schieber(2004)通過對比美國的養老保險收入和生活支出情況,論證了美國制度設計的養老保險替代率水平過低。[6]李爽(2015)指出延遲退休年齡有利于提高養老保險替代率,會使得人們在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7]袁敏(2016)通過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精算平衡模型,探究延遲退休年齡對養老金替代率的影響。[8]三是關于延遲退休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及發展關系的研究。Keuschnigg和 Fisher (2011)研究表明延遲退休會改善未來的養老待遇,有利于減輕企業和員工負擔,并產生更大的社會福利效應。[9]趙培超(2016)探討了延退政策改革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帶來的機遇與挑戰,并對延遲退休改革方案與養老保險制度發展進行了深入思考。[10]
綜上所述,國內外學者針對于延遲退休對于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問題進行了深入而又多方面的研究,這為本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礎,但對于研究延遲退休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的影響卻還不夠全面和系統,需要進一步探討。
二、延遲退休政策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微觀主體的影響
(一)正面影響
1.有利于個人基本養老金的增加
個人基本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的確定有兩個主要因素:一是繳費基數,二是繳費時間長短。從繳費基數來說,隨著個人退休的推延,由于工資剛性的存在,未來工資必然存在上漲趨勢,繳費基數必然越來越大;從繳費時間來說,個人延遲退休后,繳費時間必然延長,這兩個因素的變化決定了基礎養老金數額自然是增加的。而對于個人賬戶養老金而言,主要影響因素是個人繳存額的多少和月除數(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的多少,個人繳存額隨著延退年齡增長而增加,月除數隨著延退年齡的增長而變小,越推遲退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數額就越會增加。由此可見,延遲退休政策對個人基本養老金的增加是有利的。
2.有利于家庭增加抗養老風險能力
養老?L險在現代家庭面臨的各種風險中越來越引起關注。我國從70年代中后期開始實施的人口生育計劃,20世紀末將普遍導致家庭尤其是城市人口家庭結構呈現出4-2-1型,隨著時間的推移,家庭人口結構更有甚者會出現8-2-1型,即一對青年夫妻贍養四個或八個老年人和撫養一個小孩的現象,養老將成為家庭尤其是城市家庭普遍面臨的一種風險。抗養老風險取決于養老能力,養老能力又取決于健康、情感、經濟、時間和服務等養老資源,其中經濟資源是家庭養老經濟供養的基礎,包括勞動收入、基本養老保險金(或離退休金)、儲蓄、房產、股票債券等,但對于青年家庭而言,儲蓄、有價證券、房產等資產收入有限,勞動收入由于撫養下一代以及贍養四個或八個老年人而捉襟見肘,所剩不多。因此,能夠緩解4-2-1或8-2-1典型結構家庭贍養老年人生活所需經費緊張狀況就只能依靠老年人自身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或離退休金)有所提高。實施延遲退休政策,一方面使得老年人的工作時間延長,其領取的勞動收入高于實際退休后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生活水平能夠維持其正常水平,減少了家庭對其維持正常生活水平的養老資金補充;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延遲,其基礎養老金標準和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會逐年積累提高和增多,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也會相對增加,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典型結構家庭的養老壓力。
3.有利于企業單位緩解繳費負擔率
由于養老保險制度模式的變革,我國養老保險制在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改革過程中形成的轉軌成本,試圖單獨通過企業繳費來化解,這一方面雖然部分化解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不足的困境,但另一方面卻導致企業保險費繳費率居高不下。根據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繳費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為8%。根據有關學者測算,20%的養老保險法定企業繳費率對于各地區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來說明顯偏高,即便是在繳費能力最強的中東部地區,能夠承受的最大繳費率也分別平均僅為13.35%和17.15%。因此,從全國范圍來看,企業單位仍面臨著較大的養老保險繳費壓力,這對于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發展極為不利。實施延遲退休政策,對于企業而言,可以在不造成任何社會負面效應的情況下悄悄減負,即可以在總體把握維持社會養老金替代率不變的前提下,適當考慮下調繳費的比率,從而更有利于企業輕裝上陣。
4.有利于企業進一步挖掘人力資本潛力
企業的人力資本是企業發展最重要的資源。人力資本主要是由勞動者的知識和技能兩部分組成的,而人的知識和技能主要是通過接受教育和培訓來取得的。由于當前的教育改革使得我國的教育年限逐漸延長,以及勞動者技能需要在實踐鍛煉中提升等原因,造成了勞動者工作年限的相對縮短,更為重要的是引起人力資本峰值出現時間的延后。與此同時,近年來由于我國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醫療水平的不斷進步,居民人均壽命在不斷延長。延遲退休政策的出臺,能夠較好地適應這一新形勢的變化,即通過適當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使我國企業的人力資本能夠得到最大限度地發揮和利用。
(二)負面影響
1.減少個人即期消費和福利水平
消費是衡量居民生活水平與福利狀況的重要標準。當居民收入減少時,消費水平必然下降。實施延遲退休政策,對于企業事業單位職工而言,推遲了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時間,并相應延長了繳納保險金的期限,必然帶來當期工資收入的減少,從而影響了居民的即期消費和福利水平。
2.短期內破壞家庭養老收支預算平衡
具有理財規劃考慮的家庭通常會根據家庭成員的工作及收支狀況進行家庭養老收支預算。但隨著延遲退休政策實施,一方面家庭成員因為工作時期保險費繳納的增加,即期收入會一定程度減少,另一方面家庭成員因延遲退休那些年所取得的當期收入必然比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要高,收入水平會有所提高。與此同時,家庭成員延遲退休后,養老風險也會相應加大,一般家庭會通過減少現期消費,增加儲蓄來對沖養老風險的增加。由此可見,延遲退休政策將會在短期內對我國城鎮職工家庭養老收支預算平衡造成難以預計的影響。
3.企業勞動者積極性和效率會有所下降
延遲退休政策實施后,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工作期限延長,這一方面固然有節約和充分利用現有人力資本的好處,但與此同時也會帶來一定的弊端:一是企事業單位老員工不退休,必然導致崗位固化,尤其是領導崗位難以騰空,新員工不能在單位內部得到有效地晉職和晉升,影響一部分人員的積極性,更有甚者會導致企事單位人才流失;二是企事業單位老員工延遲退休,企業內部崗位滿員,外部的人才難以招聘,新鮮血液不能及時流入,必然導致企事業單位的生產效率下降。
三、延遲退休政策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宏觀運行的影響
(一)正面影響
1.降低養老金支付系統的人口撫養比
我國從1993年開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金籌集方式。其籌資的流程是:國家為每一個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職工按照個人實際工資的8%和企業按照職工個人工資的20%向社會保險基金繳納社會保險費,國家將這筆保險費劃入職工的個人賬戶,其余的社會保險費由國家統一繳納,進入社會統籌帳戶。由于我國在1993年之前實行的是養老現收現付制,現行的保險制度體系下的社會統籌帳戶難以承擔現收現付制度所需要的大量資金,面對這樣一種制度過渡的情況,唯一的辦法就是從新制度體系下的職工個人賬戶里挪出資金來支付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換而言之,目前這種養老金支付系統仍然存在著當代人負擔上代人消費的代際負擔轉移問題。與此同時,隨著人口的老齡化以及人口壽命的延長,達到退休年齡的退休職工數量與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職職工數量的比率會越來越大,后者保障費用的負擔會越來越重。據有關專家測算,按現行的退休年齡,未來二十年我國人口撫養比會維持高位運行的態勢,2030年將達到最高峰 1:2.11。因此,在現行的部分積累保險制度運行體系下,如果國家統一實行延遲退休政策,無疑將會導致退休職工數量減少,在職職工的數量增加,人口撫養比將會趨于下降,社會負擔將會有所緩和。
2.提升養老基金賬戶的保障能力
衡量養老基金賬戶的保障能力基本指標是保險替代率。保險替代率越高,表明勞動者在退休后所獲得的保障程度越高,與此同時也從側面折射了保險制度設計的好壞優劣。根據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安排,職工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而基礎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個人帳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實施延遲退休政策后,毫無疑問,將會對職工退休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同時產生增加的效應。首先,隨著退休年齡的提高,基礎養老金計算因素中的全省上年度在??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三個因素都會形成增長趨勢,因此,這三個因素的增長會帶來基礎養老金的增加。其次,隨著退休年齡的提高,個人賬戶儲存額會增加,與此同時,隨著實際領取養老退休金的年齡門檻提高,影響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的“計發月數”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逐漸減少(注:以前統一為120個月),由此可見,延遲退休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影響也是會形成增加效應的。據相關學者的推算,從總體養老金替代率水平來看,不論職工的繳費基數如何,在55歲退休時繳費15年和30年能獲得的最高替代率分別可以達到25.56%和47.64%,60歲退休時分別可以達到33.48%和56.01%,65歲退休時分別可以達到42.7%和66.19%。因此,延遲退休對于提高養老金的替代率具有重要作用,我國下階段實施延遲退休政策,會極大地提升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能力。
3.保障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總體趨向穩定運行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大體均衡是確保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穩定運行的基本條件。從收入方面看,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會受到繳費人員數、繳費率因素的影響。對于繳費率而言,未來總體趨于平穩;對于繳費人員總數而言,由于我國社會人口老齡化加劇,繳費人員數會趨于減少,這樣總體上就會導致我國養老基金收入未來趨于總量減少。從支出方面看,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會受到離退人員數、基礎養老金替代率、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等眾多因素的影響,但在眾多的影響因素中,離退參保人數卻是影響養老保險金支出的關鍵因素,離退參保人數越多,基金支出的總額也就越多。從目前的人口結構統計趨勢來看,60歲及以上人口的占比不斷趨升,這說明我國未來需要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將會不斷增長,這必然會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增加。如果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其它因素大體不變,由于離退人員數的增長,會導致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總體增加。因此,按照現行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運行下去,未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將支大于收,社會保險養老體系將難以運行。如果改變現行的退休制度,推行延遲退休政策,這樣按照現行退休年齡退休的人員將繼續留在勞動力市場,減少了養老金領取人數,從而會減少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與此同時,原本需要領取養老金的人在推遲退休后,還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從而又增加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這樣對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起到雙重的緩解效果,從而有利于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總體趨向穩定運行。
(二)負面影響
1.延遲退休推遲了養老金的領取時間,增加了社會對現行養老保險體系運行效果的疑慮
我國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齡是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并在這類崗位工作達到規定年限的職工,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退休。如果推行延遲退休政策,勢必會推遲養老金的領取時間。“有命養社保,沒命享社保”成為廣大參保者所共同擔憂的問題。根據國家衛計委在今年7月公布的《2015年我國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中顯示,2015年我國居民人均預期壽命為76.34歲。若實行延退政策,則諸多參保者能享受到退休養老金的預期時間將大為縮短。若真像參保者所擔憂的那樣,交了幾十年的社保,卻只享受到幾年,這無疑對廣大參保者尤其是從事高潛在致病性行業的體力勞動者不太公平。
2.延遲退休擴大了養老金的積累規模,增加了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風險
延遲退休政策的實施,在理論上是可以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減少基金支出的,也就是說延遲退休會擴大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規模。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一方面增強了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保障功能,但在另一方面也同時增加了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和管理難度。根據2015年國務院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養老保險基金可以由各地省級人民政府委托投資機構在我國境內進行投資來實現保值增值,投資范圍主要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產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基于此辦法,養老保險基金在投資運營和管理過程中,一方面極易產生委托風險,以權謀私和尋租行為容易發生,另一方面由于投資機構經驗缺乏和投資機制的不完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容易造成重大損失。此外,資本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包括利率波動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宏觀經濟政策風險等都有可能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造成潛在的損失。因此,由延遲退休政策實施而進一步導致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擴大所帶來的基金管理和運營壓力,對未來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穩定運行也是不可忽視的挑戰。
四、化解延遲退休政策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沖擊影響的對策
(一)科學調整個人及家庭理財規劃,合理化解延退政策實施對個人及家庭財務的沖擊
延遲退休政策的實施毋庸置疑將影響個人和家庭生命周期內的收入流量,如不合理地調整退休前后的消費與儲蓄規劃,科學地形成收入與支出預期,勢必對個人和家庭生活帶來嚴重的沖擊。然而,對于個人和家庭而言,合理調整生命同期內的理財規劃必須借助于兩個方面的條件完善:延遲退休政策影響養老保險金重大參數的可預計性和高度發達的個人和家庭理財社會服務體系。因此,我國實施延遲退休政策時,一是要求延遲退休條款規定要詳細而又明確,盡量不采取模糊的語言,同時對于影響個人養老保險金領取的各種條件參數,要細化、透明和公開,能夠使不同職業身份的勞動者一目了然地清楚自己所對應的變化。二是配套建立健全個人和家庭理財社會服務體系,通過專業化理財服務機構的社會服務,使普通個人和家庭清楚延遲退休對自己的影響,從而有針對性地調整退休前后的各種開支,盡量化解延退政策實施對個人和家庭財務的沖擊。
(二)完善企事業單位內部用工管理制度,確保延遲退休政策下人力資本效益最大程度地發揮
企事業單位實施延遲退休政策,對內和對外產生勞動力擠出效應是顯而易見的,這毫無疑問會給企事業單位帶來勞動者積極性不高、生產效率下降等不利影響。因此,完善單位內部用工管理制度必然成為企事業單位化解這一問題的關鍵。一是企事業單位根據遲延退休政策的實施意見,合理清算單位內部的人力資源存量及結構,合理安排年度用人計劃,保持一定的新人和舊人的流動。二是企事業單位要合理建立專業技術崗位和行政崗位分類管理制度,對于專業技術崗位人員主要以薪酬激發其積極性,而對于行政管理人員則需要以年齡、職務升遷要求以及職務與職級并行等措施或制度誘導其在單位內部合理的流動,避免企事業單位因實施延遲退休而暮氣沉沉,缺乏活力。三是企事業單位可以進一步采用臨聘或返聘等一些特殊的用工制度,從而彌補企業缺乏活力和效率不高的問題。
(三)實施不同行業差異化的延遲退休政策,盡快達成延退政策下的社會養老保險新體系共識
延遲退休政策涉及到的勞動者群體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管理崗位、科研人員等腦力勞動者,對于創造了大量社會財富的腦力勞動者來說,由于其受教育時間長,進入勞動市場的時間也相對較晚,人力資本釋放的生命周期相應后移。這些人在延遲退休后不但可繼續在原有崗位做貢獻,還可將豐富的工作經驗傳授給年輕工作者,形成良好的工作循環。另一類是普通體力勞動工作者,他們在達到現行的退休年齡之后,由于身體素質大不如年輕人,干體力活也力不從心,無論是對企業而言還是對自己而言,繼續在原有的工作崗位上工作可能并不適合了。因此,實施不同行業差異化的延遲退休政策,即允許不同行業的勞動者在一定范圍內靈活選擇退休時間,讓延遲退休成為個人自發的行為,這樣可以有效化解體力勞動者對于延遲退休政策下養老保險新體系的報怨,盡快達成延退政策下的社會養老保險新體系共識,可以有效推動延遲退休政策在我國范圍內的盡快實施。
一、哈薩克斯坦養老金制度改革的成功之路
1.哈薩克斯坦養老金制度改革的背景。前蘇聯解體后,哈薩克斯坦延用了之前現收現付制的養老體系,該體系的基本特征為在職職工的繳費作為養老金發放給退休職工,隨著哈薩克斯坦的獨立及其市場經濟的逐步轉型,大量勞動力從國有部門向非國有部門進行轉移,選擇提前退休的工人人數也在逐步增加,如此一來便造成了養老金的繳費與領取之間出現巨大差額,為了緩解這一差額,政府進一步提高在職工人應繳納的工資稅,此舉不但加重了企業與勞動者的負擔,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效益,偷稅和偷繳費的現象不斷蔓延,截止至1996年年底,哈薩克斯坦拖欠的養老金數額高達190億堅戈,僅用了三個月,這一數字升至300億,整個國家的財政狀況一度陷入危機。此外,隨著出生率與死亡率的逐年降低,哈薩卡斯坦的老齡化現象也在日益加劇,在如此嚴峻的形勢下,哈薩克斯坦開始了養老金制度的改革之路。
2.哈薩克斯坦養老金制度改革的內容。
通過上述表格的內容論述不難發現,哈薩克斯坦的養老金制度改革之快是眾多實施相關制度改革的國家中所少有的,哈薩克斯坦該制度改革的歷時雖短,但在參考1981年智利養老金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國內合理的制度結構與法律法規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
(1)引入拉美模式的三支柱養老金體系。第一支柱仍是先前的現收現付制,由企業繳納15%的法定稅收構成;第二支柱是由在職職工繳納其工資的10%而形成,這一強制性舉措形成了后來的個人賬戶;第三支柱由職工自愿繳納的養老金形成,且政府予以三種不同繳費形式以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2)建立明確個人所有權的個人賬戶。 此舉為哈薩克斯坦養老金制度改革的一大重點,增強了個人養老金賬戶資金運營的透明度,繳費者只有權對自己賬戶內的資金享有使用權,避免了“他款我用”和入不敷出現象的產生,賬戶內積累的資金不受人員流動的限制,且為日后新養老制度的全面實施奠定了基礎。
(3)吸取先前的經驗,哈薩克斯坦政府對于新制度實施后所上繳的養老金采取中央集中監管的方式,此舉避免了因部門利益或地方利益而出現的養老金隱形流失,更有利于提高養老金體系的整體收益。針對不同監管對象政府給予了不同的監督管理,其主要管理機構有以下三家:
托管行主要負責對養老基金內的資產進行托管;養老金資產管理公司運營資產的同時對資產的投向做出適時調整;養老基金公司則主要負責對個人賬戶的管理。此外,哈薩克斯坦總統和總理任命監證會主席和勞保部部長為機構負責人的舉動此舉大大提高了監管的力度和效率,同時還表現出了很高的集中性和權威性。
(4)提出了針對沒有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人員和其他積累不足的貧困人員應如何解決其養老保障問題的方案:①提高在職工人退休年齡,降低從現收現付制中領取的養老金數額;②利用本國豐富的自然資源(例如石油等)出口來填補龐大的轉制成本缺口;③發行一定數量的政府債券;④對現有的國有經濟部門實行深入且全面的私有化改革。
(5)采用一系列相關的配套措施:①通過開展的私有化改革鼓勵企業在資本市場中以股票、債券等方式進行融資;②引入集中的養老金信息管理系統,以提高其制度運行水平從而避免內部風險;③向公眾宣傳舊體制的不穩定性及新體制的諸多優點等。
3.哈薩克斯坦養老金制度改革的成效。從哈薩克斯坦新的養老金制度改革速度之快足以說明該國在結合當時國情的前提條件下所制定出來的改革方案是存在著高度的合理性的,通過以上措施的實施,新制度實施后僅用了五年時間,參加新養老金體系的人數就占到了勞動力總量的78%,哈薩克斯坦不但有效的緩解了養老金收支不平衡問題,推動本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同時還培育了一批機構投資者,為哈薩克斯坦帶來了持續增長的銀行存款,從而使得銀行的放貸規模有所增長,實現了與國有經濟改革的對接,但短暫的成功過后仍需采取一定的后續補助措施,例如進一步擴大新養老金制度的覆蓋面、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繼續提高政府監管力度和效率、進一步發展資本市場等方面都有待不斷加強。
二、哈薩克斯坦養老金制度的成功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現如今的養老金體制同樣面臨巨大的壓力:日益加劇的老齡化現象、 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上漲、不同人群享受的養老金待遇差異過大、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損失等。哈薩克斯坦的養老金改革對于現階段中國的“統賬結合”式養老金制度有一定的可借鑒之處,具體可分為以下幾方面:
1.構建全民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我國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員工不僅在繳費上存在巨大差異,在養老金的領取上也參差不齊,此政策不僅增加了國家的財政負擔,群眾對此產生的不滿也在日益加劇。政府應大力加快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制度改革,不分單位性質、采用相同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從而減少群眾的不公平感同時減輕國家負擔。除此之外,我國還應加快擴大個人賬戶在養老金體系中所占比例,擴大個人積累性養老金在全國的覆蓋面,明確規定該賬戶的資金不受政府財政狀況的影響,如此一來便杜絕了政府與其他單位為緩解國家財政緊張而對該部分資金的私自挪用等行為的出現,與此同時,為了鼓勵在職職工積極主動繳費,政府應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且該部分資金的流動不受勞動者的行業與地域的限制。
2.作為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我國國有企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政府應從國有企業的年收益中劃分出一部分資金用于填補我國養老金制度改革過程中所出現的巨大空缺。據悉,2013年全年國有企業的營業總收入額為464749.2億元,同比增長了10.1%,其中,中央企業的總收入額為284407.1億元,同比增長8.8%,地方的國有企業總收入額為180342.1億元,同比增長12.3%。將這逐年增長的收益額中的一部分用于償還先前的空缺還是綽綽有余的,作為國有企業,就應做到真正的企業資產歸國家所有,此舉既有利于減輕我國財政負擔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3.采取有效的養老金保值增值措施。可取消銀行儲蓄存款的方式,發行定向國債,或將養老金用于國有企業參股中,除此之外,可以考慮進行相應的實物投資,例如將資金投至我國的基礎建設、高速公路、煤礦等行業,采取多樣化投資方式以實現養老金的增值保值。同時,可效仿哈薩克斯坦,建立完善的養老金體系運營監管機構,針對不同的管理對象成立相應的運行管理公司,統一由國家集中管理。如此一來在增強養老金的運行效率的同時又進一步完善了我國資本市場,使我國的養老基金與資本市場形成一種良性互動。
4.逐步完善我國養老金制度體系。就現今的養老金制度而言,我國各級地方政府權責仍不夠明確,收支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定的效率低下現象,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農村社會養老金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的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更好的滿足不同人群對于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
5.升級與養老金制度配套的信息系統,提高該制度運行水平的同時避免內部風險的出現。在我國采用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這一決策問題上,政府應為該政策的實施預留充足的時間,加大改善后的養老金制度的宣傳力度,讓群眾從思想上認可和接受新制度,更好的了解個人在這其中受益于何處,從而積極有效地執行新制度。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602012
一、引言
在人口生育率下降與平均預期壽命延長的雙重影響下,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人口老齡化危機。人口老齡化對各國社會經濟尤其是社會保障制度帶來了較大的沖擊。如何應對持續的老齡化危機,為老年人口提供有效的養老保障并避免老年貧困,成為國內外學者廣泛研究的課題。薩繆爾森(Samuelson)對世代交疊模型進行了開創性研究,提出了經典的理論假說:消費借貸型經濟增長的前提條件是平衡利率恰好等于人口自然增長率[1]。該理論表明,現收現付制養老金計劃實現均衡及可持續的條件是保持人口穩態增長或較低的老年撫養比。然而人口老齡化導致老年撫養比上升,破壞了現收現付制均衡條件,不僅降低了個人福利,而且嚴重影響養老金收支平衡及財政可持續性[2]。關于養老保險制度如何應對老齡化危機及消除老年貧困,巴爾(Barr)認為公共養老金主要具有三大作用:消費平滑、保險和消除貧困,其中消除貧困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標[3]。世界銀行在1994年就提出了著名的三支柱模式來應對老齡化危機并避免老年貧困[4]。經合組織(OECD)指出一些OECD國家存在嚴重的老年貧困問題,2010年OECD國家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貧困率平均為128%,墨西哥為28%,澳大利亞為36%,韓國為47%,意大利、比利時等歐洲國家接近OECD平均水平,提出各國應改革養老金制度,實現養老金充足性的目標以減少老年貧困[5]。扎伊迪(Zaidi)等人研究了歐盟25國養老金制度改革對老年貧困的潛在影響,認為養老金結構改革或者削減養老金指數的參量改革,應以保護老年人福利并避免老年貧困作為政策目標[6]。梅耶(Meyer)研究了德國就業水平、性別差異等因素對老年貧困的影響,并分析了“俾斯麥模式”的德國養老金制度與“貝弗里奇模式”在消除老年貧困方面的差異,強調了最低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對消除老年貧困的重要性[7]。日本學者有森美木對美國、英國、德國、瑞典和日本老年低收入群體的養老保障政策進行了比較研究,認為基本養老金和社會救助是這些國家的政策選擇[8]。關于中國老年貧困問題,喬曉春等對中國貧困人口規模進行了估計[9],楊菊華分析了人口結構轉變對老年貧困的影響[10],杜鵬等主張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以應對老齡化危機并避免老年貧困[11],陳友華等提出應建立多層次的社會救助體系為老年貧困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12]。
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德國人口老齡化危機不斷加重,成為歐洲老齡化比較嚴重的國家之一。根據OECD統計數據庫的資料(http://stats.oecd.org),2010年德國老齡化率(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為206%,英國為16%,瑞典為183%,美國為131%,日本為23%;2050年德國老齡化率為331%,英國和瑞典均為241%,美國為209%,日本為388%。在這些國家中,德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僅低于日本。在經歷了戰后至20世紀80年代的退休黃金時代后,德國養老保險制度隨后遭遇了嚴重危機,出現了養老金籌資與給付的兩難困境。其一是經濟因素,經濟衰退和失業率上升導致籌資能力下降;其二是人口因素,人口老齡化加劇引起老年撫養比上升,造成資金供求比例失衡。如果保持替代率不變,按照預期的老年撫養比,德國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將難以為繼甚至崩潰。與此同時,由于總和生育率的下降及平均預期壽命的延長,德國人口還出現了少子化和高齡化趨勢。高齡化及老年女性比重較高,導致老年貧困率上升,這也是一個需要并行解決的問題。為應對人口老齡化危機,克雷默(Cremer)等人主張進行參量改革,即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參數(如養老金替代率、繳費率與退休年齡等)應調整到合適的水平,此外還應提倡個人或集體進行養老儲蓄[13]。在人口老齡化危機加劇的背景下,德國政府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相關改革。針對老年低收入群體,德國政府主要通過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最低養老金機制、實施老年低收入者社會救助等對策,來有效解決他們的養老保障問題。并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成效。
二、人口老齡化與老年貧困
在人口預期壽命延長及生育率下降的雙重影響下,德國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步入了聯合國定義的老齡化社會,成為歐洲人口老齡化比較嚴重的國家之一。OECD數據顯示德國1950年老齡化率為97%,2000年上升為165%,2010年上升為207%,2030年以后將超過30%;德國不僅人口老齡化危機正逐步加重,而且還出現了少子高齡化趨勢(詳見圖1)。
人口老齡化危機的不斷加劇是德國養老保險制度尋求變革的根本原因。少子老齡化使老年支助比(oldage support ratio)不斷下降,將加重代際供養負擔并引起養老金供求比例失調及資金水平下降,從而影響養老金長期收支平衡及財務可持續性。與老年撫養比不同,老年支助比是一項衡量勞動力人口負擔老年人口輕重程度的重要指標,它定義為勞動力人口與退休老年人口的比。在正常情況下,老年支助比為4左右,即平均4個勞動力繳費供養1個退休的老年人。在人口老齡化不斷加重的情況下,世界大多數國家的老年支助比都出現了明顯下降。OECD國家平均老年支助比在1960-1980年從64下降為51,在1980-2012年從51下降為39,2012年以后還將快速下降老年支助比在統計中一般用20-64歲勞動年齡人口與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來表示。詳細內容參見OECD.。根據OECD的統計資料,1950年德國老年支助比為62,表明6個勞動力人口繳費供養1個老年人;1990年老年支助比為42;2010年下降為29;2050年預計將下降為16。在1950-2050年期間,與OECD主要國家相比,德國老年支助比僅次于日本,呈現快速下降的變動趨勢,詳見圖2。在人口老齡化的同時,德國還出現了高齡化及老年女性比重較高的發展趨勢。德國1990年老齡化率為149%,老年撫養比為216%,70歲以上人口占老年人口比重為674%,75歲以上人口占老年人口比重為48%,老年女性占663%。2010年老齡化率為206%,老年撫養比為242%,70歲以上人口占老年人口比重為726%,75歲以上人口占老年人口比重為439%,老年女性占573%,詳見表1。因此,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還需要考慮人口高齡化及女性比重較高導致老年貧困概率增大的問題,從而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退休期收入減少使高齡老年人更容易陷入貧困。20世紀80年代中期,德國65歲以上老年人平均收入相當于全部人口平均收入的825%,而75歲以上老年人平均收入僅相當于全部人口平均收入的785%家庭還不得不中斷或停止工作,所以在以薪酬為基礎的養老保險體系中,老年女性比老年男性更容易陷入貧困[7]。在許多OECD國家中,由于就業歧視、退休年齡低、壽命較高(個別女性因此成為寡婦)等原因,導致老年女性貧困率比男性平均高出10個百分點
資料來源:同①,69-71.。根據OECD定義的貧困標準,如果一個人的收入水平低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的50%,那么就表明其處于貧困狀態。OECD數據顯示2005年德國65歲以上老年人貧困率為84%,75歲以上老年人貧困率為111%;老年女性貧困率為108%,顯著高于老年男性51%的貧困率;老年單身家庭貧困率為15%,明顯高于有配偶老年家庭的47%,詳見表2。人口老齡化特別是高齡化及老年女性比重較高,不僅需要考慮養老金給付時間延長的問題。而且還需要考慮這部分群體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從制度層面解決他們退休期的收入保障,確保他們的生活水準不降低能夠有效避免老年貧困。
三、養老保障:老年貧困的第一道防線
在薩繆爾森的代際交疊經濟中,公共養老金計劃不可或缺,其主要具有四大作用:增加收入、收入再分配、糾正市場失靈和父愛主義(paternalism),糾正市場失靈是指抵御個體和市場不確定性風險,父愛主義是指政府決策有助于規避個人短視行為[14]。根據世界銀行專家的建議,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目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養老金的充足性,養老金應滿足退休者基本生活需要并能夠有效抵御老年貧困;二是可負擔性,養老金籌資合理且可承受;三是穩健性,養老金制度能夠抵御人口、經濟等因素的意外沖擊;四是可持續性,長期財務收支平衡且可持續[15]。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經濟增長速度放慢、失業率上升及人口老齡化危機加劇的背景下,如何有效應對這些不利因素給老年人養老帶來的沖擊,是德國歷屆政府都必須面對并著手解決的難題。鑒于此,圍繞養老金充足性、可負擔性、穩健性、可持續性及工作激勵(work incentives)等目標,德國政府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
1.養老保險結構改革
在20世紀90年代初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礎上,1998年施羅德政府采納了呂魯普(Rürup)委員會關于養老保險改革的提案。經過2001年和2004年兩次重點改革后,德國養老保險改革取得了實質性進展,正式構建了OECD建議的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在原有強制性法定養老保險(Defined Benefit,DB)的基礎上,增設了個人自愿參加的“呂魯普養老金”(Defined Contribution,DC),政府對個人參保繳費進行大數額高比例退稅和補貼,特別適合無法加入“里斯特養老金”的個體勞動者。第二支柱是補充養老保險,保留企業年金(DC),增設了自愿參加的“里斯特養老金”(DC)[16],政府對個人參保繳費給予較高的稅收優惠和補貼,特別適合低收入或多子女的勞動者。第三支柱是傳統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養老保險三支柱模式旨在不影響經濟發展的前提下,調整養老金給付結構,做實并擴大補充養老保險比重,保持養老保險制度的活力,實現養老金長期收支平衡及可持續發展。這不僅有利于擴大勞動者個人的養老保險責任,緩解老年支助比下降造成的籌資壓力,實現充足性、可持續性及工作激勵的政策目標,而且由于引入“呂魯普養老金”和“里斯特養老金”,還對老年低收入群體及女性的養老金福利起到了類似“貝弗里奇模式”的正向保護作用
貝弗里奇國家主要是通過職業年金及最低養老金防止老年低收入者及女性面臨貧困。詳見:特勞特?梅耶. 德國養老金制度改革:歐洲經驗及其對性別平等的啟示[J]. 公共行政評論,2014(6):47-48。。
2養老保險參量改革
人口老齡化提高了老齡化成本,其中養老金支出是最主要的老齡化成本,如果不解決好這一問題,歐盟一些國家就將出現政府債務危機[17]。因此,圍繞養老金長期收支平衡及可持續性,德國對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參數進行了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調整并穩定繳費率,平衡代際負擔并增強企業活力,1994年繳費率為192%,2009年升為199%,2013年降至189%,2020年之前控制在20%以內,2030年之前控制在22%以內;二是降低法定養老金替代率,通過擴大補充養老保險比重來穩定總替代率水平,法定養老金替代率逐步降至40%左右,總替代率不低于67%[18];三是提高法定退休年齡以延遲養老金領取時間,1999-2010年將男性退休年齡從63歲提高至65歲,女性從60歲提高至65歲,2012-2025年將退休年齡從65歲提高至67歲;四是養老金給付根據可持續因子進行自動調整,即根據經濟與人口參數(如老年撫養比、失業率、平均余命等)的變動進行調整,以減輕財政負擔及養老金支付壓力,確保養老金長期收支平衡及可持續性[19]。
3.老年低收入群體及女性的養老金收入保護機制
在改革過程中,針對老年低收入群體與女性勞動者,養老保險制度也進行了相應的設計與調整。一是建立最低養老金機制。從2003年開始,面向養老金收入較低的老年人及部分或完全失去工作能力人員,建立了以收入調查為基礎的最低養老金,最低養老金替代率略高于社會救助替代率水平,財源主要由地方政府負擔[20]。二是對老年低收入群體放寬了全額領取養老金的資格條件并縮短了最低參保年限。收入水平較低或者養老金待遇較低的老年人可以領取全額養老金,也可以提前領取養老金;參保超過35年的低收入者認定其參保每年的年收入至少為平均收入的75%,即個人報酬比例點數至少按075計算[21]。三是養老保險對女性勞動者制定了特殊優惠政策。
德國女性勞動參與率較高,但是由于就業不平等導致女性工資收入較低,或者女性為了生育子女和照顧家庭導致工作年限縮短或者提前退休,使得女性養老金水平大幅降低,對此,
對于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從女性生育開始至子女10歲期間,法定養老保險按照平均收入最高報酬點數計發養老金待遇;另外,根據女性生育子女數量給予視同參保年獎勵,1992年以后每生育1個孩子獎勵3個參保年;對于第二支柱補充養老保險,如果加入“里斯特養老金”,女性勞動者生育孩子越多退稅與政府補貼的標準就越高。
此外,老年長期護理保險制度(longterm care insurance)對老年低收入群體的養老保障也產生了積極影響。人口老齡化特別是少子高齡化的加劇導致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對日常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等需求日益增加。為此,德國在1994年啟動了老年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資金由企業和個人平均負擔,退休者和學生也必須參保繳費。制度剛開始建立時繳費率為1%,1996年提高為17%,2008年提高為195%。德國法律規定社會成員在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同時也必須參加老年護理保險,勞動者個人參加法定醫療保險,則其贍養人口也視為自動加入。因此,德國法定醫療保險及老年護理保險基本實現了對社會各階層成員的全覆蓋,這就極大減輕了中低收入者在年老或病殘時需要購買護理服務的經濟負擔,對老年人特別是低收入老年人的退休期生活保障起到了重要的輔助支持作用。
4.政策效應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既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一方面,養老金支付剛性及過快增長有可能影響工業健康并拖累經濟發展;另一方面,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是一個政治決策過程,它必然會受到既得利益的阻礙。德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體現了社會市場經濟特征,通過政府與市場的合作博弈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均衡,并基于團結互助及合作主義理念建立各相關利益集團的合作機制,很好地處理了這兩方面的問題,使改革得以順利進行。此外,俾斯麥時期建立的“社會伙伴”關系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即雇主、雇員和國家是“社會伙伴”,三方有責任共同維護養老金制度健康發展。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德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一是養老保險結構與參量改革,確保了養老金長期收支平衡及可持續性;二是重構了三支柱模式,提高了第二支柱的比重,有利于建立法定養老保險與私人養老保險合理的籌資與給付結構,并通過強化職業年金有效規避老年貧困風險;三是政府、企業與個人負擔結構合理化,強化了個人養老責任并起到了工作激勵的作用;四是養老金改革兼顧了老年低收入群體及女性的利益,對他們的養老金福利起到了有效的保護作用。2004年改革后,法定養老金替代率略微有所下降,而私人養老金替代率明顯提高,確保了養老金目標替代率不低于67%。與此同時,養老金給付對低收入者進行了一定的政策傾斜,縮小了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之間的養老金待遇差距。這就從制度上確保了改革不會使老年低收入群體及女性的利益受損,實現了改革的帕累托改進。2000年以來,養老金支出水平與繳費率比較穩定。繳費率控制在20%左右,養老金支出占GDP的比重在10%-12%之間(見表3)。
四、社會救助:老年貧困的最后一道有效安全網
養老保險是老年人口養老保障的最重要支柱,但是在人口老齡化、失業率攀升及收入不平等的情況下,一部分老年群體可能因為養老金待遇低或者失去工作能力而陷入貧困。鑒于此,德國實施社會救助計劃,為老年低收入群體提供最后一道養老保障安全網。
1.社會救助的基本理念與政策取向
1961年德國制定的《聯邦社會救助法》,明確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以普遍生存權為原則,為被救助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以使他們能夠過上有尊嚴的生活。同時,社會救助應盡可能使被救助者通過回歸勞動力市場就業來實現自立。在以社會保險為主體的德國社會保護體系中,社會救助是一種“補缺型”制度,它以家計調查為基礎,為所有沒有足夠資格直接獲得社會保險收入的勞動者及無法間接獲得社會保險收入的人群(如家庭主婦、寡婦等)提供必需的生活補助,并對處于特殊困境的人群提供必要援助。
2社會救助的類型
社會救助與失業救助、住房福利及尋求庇護者福利共同構成了德國綜合社會救助體系。2005年施羅德政府提出“社會救助改革方案”(哈茨Ⅳ)[22],在失業保險基礎上,將社會救助金與失業救濟金合并為失業救助,旨在為尋求就業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這樣,社會救助就轉變為老年低收入群體、部分或完全失去工作能力及其他處于特殊困境的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老年社會救助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社會救助(General Social Assistance),主要提供包括食物、住宿、衣物、取暖等日常必需的生活費用,同時還為必要的社會文化精神生活提供支持;二是特殊救助(Assistance in Special Situations),主要包括對老年人提供家庭護理服務及對殘疾人提供綜合服務,對沒有醫療保險的人群提供醫療服務,還包括對家庭護理者、老年退休者、盲人等提供救助服務。1993年,特殊救助支出占GDP的比重為17%,因為1994年建立了老年護理保險,使得特殊救助人數及費用支出大幅下降。2000年德國共有270萬人獲得社會救助,占總人口的比重為33%,社會救助支出占GDP的比重為18%,其殊救助支出占GDP的比重為1%,一般社會救助支出占GDP的比重為08%。
3.社會救助的資格及給付水平
社會救助是建立在嚴格家計調查基礎上的保障項目,申請者包括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收入低于一定標準才能有資格獲得社會救助。社會救助給付根據基本生活需要的標準計算,并充分考慮家庭規模、家庭結構、住房成本及其他額外需要(如參與社會活動)等因素。社會救助的具體實施由地方政府負責,資金也由地方財政承擔,聯邦財政給予一定補助。國家規定社會救助給付應根據收入及物價指數進行指數化調整,但只有一些州政府執行了此項政策。以制造業工人平均凈收入(APE)為基數,2002年單身者家庭社會救助替代率為397%,無子女夫婦的家庭替代率為526%[23]。參考上述替代率標準,社會救助給付基本可以滿足老年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需要。
4.老年低收入群體一般社會救助政策
近年來,德國對老年低收入群體主要實施了三項社會救助:一是包括食品、衣物等在內的基本生活支出;二是住房、取暖等補貼;三是政府代繳醫療保險和老年護理保險費用。根據OECD的統計資料,前西德地區2002年社會救助金(包括住房和取暖補貼)為每月648歐元;2004年為每月661歐元,相當于平均收入的193%;2006年為每月681歐元,相當于平均收入的193%;2008年為每月702歐元,相當于平均收入的267%;2011年為每月707歐元,相當于平均收入的28%。德國對老年低收入群體實施的社會救助對于防止老年貧困起到了重要作用。
5.德國老年低收入群體對策的國際比較
為應對老齡化危機及避免老年貧困,世界上一些國家都制定了相關政策。譬如,美國有最低收入保障(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SSI),英國有福利養老金(Pension Credit,PC),瑞典有保證年金(Guaranteed Pension,GP)等,為老年低收入者、殘疾人等群體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他們避免墮入老年貧困。一些國家還制定了放寬全額養老金領取條件、提高低收入者養老金給付標準等特殊政策。與美國、英國等OECD國家相比,德國具有自己的特點(見表4)。一是養老金制度主要是采取最低養老金、放寬全額養老金領取條件、女性養老金優惠政策等措施,提高老年低收入群體及女性的養老金水平,為他們提供切實有效的保障;二是社會救助除了綜合社會救助外,還設有老年社會救助項目,為老年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成為老年低收入群體的最后一道有效安全網;三是德國老年低收入群體養老保障對策的資金由財政全額負擔。
五、小結及對中國的啟示
人口老齡化危機造成了老年撫養比的不斷上升,給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籌資與給付帶來了兩難困境。與此同時,高齡化及老年女性比例較高,導致老年貧困率的上升。在這種情況下,德國對老年低收入群體的養老保障采取了兩項對策。一是以養老金充足性、可持續性及工作激勵為目標,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結構與參量改革(如改變替代率、繳費率、退休年齡等),確保了制度的有效性及可持續發展。在此過程中,通過建立最低養老金機制、放寬全額養老金領取條件、制定女性養老金優惠政策等行之有效的措施,改善老年低收入群體及女性的養老金待遇水平。二是實施社會救助計劃,為老年低收入群體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特殊救助,為老年低收入群體提供最后一道安全網。另外,老年護理保險制度的建立,也對老年低收入群體的養老保障起到了重要的輔助支持作用。
雖然中國與德國的國情存在較大差異,但是在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養老保障方面卻具有一定相似性。中國人口老齡化形勢十分嚴峻:一是中國人口基數大且老齡化速度快,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14年60歲以上人口為212億,占總人口的比重為155%,2050年預計將超過30%;二是中國未富先老,人口老齡化導致養老負擔更沉重,2010年老年支助比為5,2030年將下降為25,2050年將進一步下降為13;三是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尚處在發展階段,無論是覆蓋范圍還是給付水平都需要進一步提高,特別是龐大的城鄉居民群體養老金水平較低,與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規定的最低替代率55%差距較大,存在陷入老年貧困的巨大風險[24]。因此,借鑒德國經驗,通過建立養老保障與社會救助的綜合配套機制,為老年人特別是老年低收入群體提供有效的養老保障。
1.繼續完善多支柱模式并逐步提高第二支柱比重
中國養老保險體系比較突出的問題除了部分非全日制勞動者(包括農民工)游離在制度之外,還有已并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水平偏低問題,這是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節點之一。對此,一個重要的政策選項是德國經濟委員會主席呂魯普提議中國應建立以財政(稅收)為基礎的社保體系[25]。因此,應加快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借鑒德國及其他國家經驗,完善基礎養老金、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三支柱模式。其中,基礎養老金與英國基本養老金(State Pension,SP)和日本國民年金相類似,是一元化普惠制養老金,實行全國統籌,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稅收)和企業社會統籌繳費,條件成熟時個人也應適度繳費。基礎養老金應以基本生活保障為參照標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職業年金與個人賬戶作為第二支柱,實行DC模式,由企業和個人繳費,借鑒德國“里斯特養老金”的做法,政府應對參保者特別是低收入人群的繳費進行高比例財政補貼。基礎養老金一元化不僅有利于解決“碎片化”、養老金待遇低且不平等問題,而且有利于解決非全日制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游離在制度之外的問題,為全體國民提供基本養老保障。此外,職業年金與個人賬戶是基礎養老金的重要補充,不僅有利于保持養老金適度水平,還對老年低收入群體及女性起到收入保護作用。從養老金結構改革的可行性考慮,由于職業年金與個人賬戶已有一定基礎,較易實現制度對接并降低改革阻力。
2應對老齡化危機進行必要的養老保險參量改革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模式,社會統籌養老金的長期收支平衡及可持續性受老齡化影響較大。為此,應在人口老齡化高峰之前,未雨綢繆,盡快進行養老保險參數調整,以確保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性及可持續發展。
首先,設計并保持養老金替代率適度水平,為老年人口提供充足的養老保障。城鎮職工社會統籌養老金替代率應適度降低,相應提高個人賬戶替代率水平,建立合理的給付結構,有效規避老齡化帶來的支付風險并防止老年貧困。現階段,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待遇偏低,養老金替代率及養老金消費替代率均比較低,難以為城鄉居民提供有效養老保障,存在陷入老年貧困的風險。因此,伴隨經濟發展應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替代率水平。如果能夠實現基礎養老金一元化,那么,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替代率偏低的問題就會得到解決。此外,還應借鑒德國經驗,建立養老金的CPI指數化調整機制,確保老年人養老金的購買力不降低,從而抵御老年貧困風險。
其次,應逐步降低企業養老保險繳費率。現階段,企業養老保險繳費率在20%左右,社會保障總繳費率超過了40%。與德國、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企業繳費率明顯偏高,長期下去將使企業不堪重負并削弱其正常經營與市場競爭力。因此,應通過國有資產變現、征收生態稅等方式拓展資金籌集渠道,逐步適度降低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水平。
再次,盡快實施提高退休年齡政策。為應對老齡化危機,提高退休年齡是大多數OECD國家的政策首選。提高退休年齡一方面有利于緩解養老金支付壓力,確保養老金收支平衡及可持續性;另一方面通過“工作激勵”實現積極養老,有效規避老年貧困風險。
最后,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一是適度提高繳費年限,減緩養老金支付壓力;二是通過退休年齡立法以及制定類似德國削減提前退休者養老金待遇的政策,控制提前退休;三是借鑒德國、日本的經驗,建立養老金給付精算平衡機制,根據經濟和人口參數的變動對養老金給付進行自動調整。
3.建立老年低收入者、女性等群體的收入保護機制
在人口老齡化不斷加重的情況下,社會上一些老年低收入者、殘疾人、女性等弱勢群體由于養老金待遇不足將存在陷入貧困的巨大風險。因此,應借鑒德國的經驗,建立老年低收入者、女性等群體的養老金保護機制。一是在現行養老金制度體系中,建立最低養老金機制。最低養老金是德國、意大利、比利時等OECD國家普遍采取的政策。日本2004年的養老金改革規定老年人養老金替代率不能低于50%。借鑒德國的經驗,最低養老金以家計調查為基礎,給付標準略高于低保金水平,資金籌集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負責。二是建立基于退休年齡的養老金梯度給付機制。由于高齡老年人口收入下降,更容易陷入貧困。因此,養老金給付應根據退休年齡的增加按比例適度提高,一方面激勵老年人延遲退休,另一方面增加退休高齡老年人口的養老金待遇,有利于規避老年貧困風險。三是提高老年低收入者、殘疾人等群體的個人賬戶參保繳費的財政補貼標準,激勵個人參保并減輕繳費負擔,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水平。四是對女性勞動者的參保繳費及給付進行獎勵。近期,國家公布了全面放開二胎的人口政策,這是契合人口結構轉變和應對少子老齡化危機的戰略性選擇。為此,應借鑒德國的做法,對生育及撫育幼兒期間的女性勞動者進行參保獎勵,并適度提高養老金給付待遇標準。這樣,不僅有利于提高育齡婦女的生育意愿,而且有利于縮小養老金給付的性別差異和避免女性老年貧困。此外,制定老年低收入者、殘疾人、女性等弱勢群體的就業保護與促進政策,提高就業能力與避免就業歧視,也有利于為他們提供更充足的收入保障并有效抵御貧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