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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護的職能。作為弱勢群體的代表,合作社必須成為農民利益的代表,為減輕農民的負擔,保護農民的權益不受侵害而努力。同時,合作社也要成為農民生活的空間—農村的利益的代表,發揮農民的聯合體的作用,保護農村的環境,保護農村的資源,使我國的農業能夠可持續的發展。
4、教育的職能。也可以稱為培訓的職能。合作社作為農民的聯合體,必須為社員的素質的提高而努力。農業結構的調整、科技的轉化、技術的普及、生產經營與管理水準的提高,都離不開社員素質的提高。目前,在農村勞動力中,小學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占總勞動力的40%,文盲和半文盲約占總勞動力的18%。這種現狀,不適應今后農業的設施化、機械化、信息化和集約化的要求。
5、示范的職能。據1999年的一項統計:利益關系比較緊密,真正稱得上農業產業化組織的只有1萬2千個左右,連接農戶約2千萬戶,占全國農村總戶數的9%。在21世紀,中國的農村合作社,必須通過自身的發展,帶動更多的合作社的成立,帶動更多的農民的參加;并在實踐中發展一批成功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樣板社,帶動更多的成功社的出現。
6、發展的職能。要總結過去的經驗教訓,學習發達國家合作社的成功的經驗,更要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進行探索與突破。合作制的內容非常廣泛,合作社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把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進行有機結合,有可能會創造出合作社的一種全新的模式。
一、國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類型及特點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國外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因各國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條件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類型。根據它們的顯著特征,可以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專業合作社
這類合作社的主要特點是專業性強,即以某一產品或某種功能為對象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小麥合作社、漁業合作社、農機合作社等。此類合作社在德國、法國較多。這類合作社一般規模都比較大,本身就是經濟實體。
(二)綜合性合作社
此類合作社的主要特點是以綜合性為主,在日本、韓國、印度、泰國以及我國臺灣所建的合作社都屬于這一類型。綜合性合作社,根據農民的需要,開展多種多樣的服務,如組織農民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向農民提供生產資料購買、金融、共濟、技術經營指導等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如日本的全國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農林中央金庫,全國信用農業協同組合協會等都屬于此類合作社。
(三)跨區域合作社
其主要特點是跨區域合作與聯合,以共同銷售為主。此類合作社在美國、加拿大較多。在美國,銷售合作社的歷史最長,數量多,經銷的農產品幾乎覆蓋所有的農產品品種。在加拿大,農業銷售合作社是經營最成功的合作社之一,有1/3的農產品是合作社經營的。
二、國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成功經驗
(一)民主辦會,自我管理
國外農村合作組織都是由農民自愿聯合組織起來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社、組合或聯盟。它的業務包括對農業技術和農業經營的指導,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的購置,農產品的加工儲存和銷售等。在合作社內部堅持“民有、民管、民享”的原則,實行民主辦會,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合作社的重大事宜;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等。
(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在國外特別是在歐美國家,農民一般是在一定程度上擁有生產資料所有權和獨立經營權的農場主,合作社一般是在不改變家庭經營的基礎上,農戶自愿入股形成的。合作社內部產權清晰,風險共擔、利益共享。財產屬合作社成員集體所有,合作社盈余按社員交易額返還入社社員,投資入股也給一定的報酬,但如合作社破產,要先償還債務,再退還最初入社資金,然后再將剩余財產平均分配。
(三)以維護農民的利益出發,堅持服務為宗旨
堅持服務為宗旨,在發達國家的合作社章程和實踐中均得到充分的體現。美國農場主合作社的目標,是以最好的價格和服務向農場主提供生產資料和出售農場主的農產品,并保證集團對政府經濟政策的影響。日本《農業協同組合法》第8章規定:“組合以通過其所從事的事業最大限度地為其組織成員服務為目的,而不得以盈利為目的進行其事業的經營。”在實踐中,發達國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不以盈利而是以農民服務為宗旨,即通過自身的業務活動,為成員的生產、生活提供綜合化、社會化的服務,以此來保護其成員的利益。
(四)法律保護
德國是世界合作社發祥地,早在1867年就制定了第一部《合作社法》,后來又多次修改完善。美國為支持合作社的發展,于1926年制定了合作社銷售法。日本早在1947年就頒布了《農業協同組合法》,并在60年代又進行重新修訂。這是日本為促進和保護農協的發展而制定的專門法律,明確規定了農協不同于經濟團體和政治團體,是特別法人;承認農協自主經營權和民主管理權,以保證不受行政干擾,確保農民的經濟地位,規定農協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經營團體,是服務機構,農協各種事業所獲收入歸農協成員所有。
(五)政府重視與支持
在國外,許多國家都十分重視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體現在各級政府制定的農業政策、稅收及金融政策等方面。法國在各種農業合作社創辦時,政府給予投資津貼,免去其應交的工商利潤稅、營業稅和地產稅,還給予低息貸款。德國對合作社的管理費用實施補貼,第一年補貼費用總額的60%,第二年為40%,第三年為20%。意大利國有能源部門向合作社提供的農業用油價格比城市低50%,農業用電價格比非農業用電低1/3。
三、國外經驗對內蒙古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啟示
從內蒙古農村牧區的現狀和農村牧區合作經濟組織的特點,結合國外的基本經驗,在推進內蒙古農村牧區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時,應重點考慮以下幾點:
(一)制定扶持政策
農村牧區合作經濟組織是一項新生事物,目前尚處于探索階段,需要政府積極引導和政策扶持。各級政府要轉變職能,優化環境,突出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產業政策。自治區各級政府應根據當地農牧業產業發展方向,用產業政策引導、鼓勵和支持農牧民興辦各種不同類型的合作經營組織;二是資金政策。農村牧區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作為集體所有制的一種有效實現形式,一般來講是勞動聯合為主,在經營中一般都受到資金的限制。因此建議自治區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專項用于扶持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基礎設施、服務設施、信息網絡、綠色食品認證、培育品牌、基地建設和培訓等。三是稅收政策。由于農牧業是弱質產業,農牧民又是弱勢群體,建議政府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寬松環境,以利于這一新生事物發展壯大。
(二)加快立法進程
國外合作社是依據《合作社法》建立的,其運行機制也是在《合作社法》的嚴格規范下形成的。我國建國以來至今沒有制定出一部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法律法規,根據國外其他國家的經驗,要想完善我國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應盡快制定《農村組織法》《合作社法》,使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真正成為農牧民自己的組織。因此,建議在國家尚未出臺法律、法規之前,從內蒙古的實際情況出發,抓緊制定出一部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適合內蒙古實際的《內蒙古農村牧區經營組織管理條例》,以便依法引導、扶持、規范、保護其健康發展。
(三)積極推進農牧業產業化
在國外,農業產業化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小生產與大市場、低水平的傳統農業與現代市場消費之間的矛盾,對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增強農業抗風險能力、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發展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與推進農牧業產業化結合起來。一是支持農牧民與企業以土地、技術和資金等生產要素入股,參與產業化經營,從加工和流通環節分得利潤;二是鼓勵企業通過定向投入、定向服務、定向收購等方式,建立相對穩定的農畜產品基地,采取建立風險金、實行保護價收購和返還利潤等多種方式,減少農牧戶風險;三是建立擔保型利益聯結方式,在契約聯結的基礎上,組織合作經濟組織作為擔保人,把龍頭企業與農牧戶聯結起來,督促、保證契約的履行。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
中圖分類號:F32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9-0059-02
一、研究現狀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國際社會上在農村經濟發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經濟組織,國際經驗表明,農業是合作經濟最活躍的一個領域,農民合作社是當今世界合作社的主體。
1.一種觀點認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以及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國的農村集體經濟具有農村合作經濟性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屬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主要依據是中國的憲法。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8條第1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2.許多政府部門的官員及其部分學者[1~2]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等。
3.多數學者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不同的兩個范疇[3~6]。其主要依據是,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是不同分類依據條件下的兩個概念,集體經濟是根據產權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經濟形式,它指生產資料和經營性財產歸集體所有,按這一依據劃分的組織還有國有經濟、私有經濟等。合作經濟是根據組成及運行方式而界定的經濟形式,按這一依據劃分的組織還有公司制企業等。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具有實質區別,合作經濟的本質是交易的聯合,它承認私人產權;而傳統集體經濟的本質特征是財產的合并,它否認私人產權。
現有的研究成果,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關系進行了分析,但由于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理解不同,看似真理的論點論據往往出現在不同的文章中論證相反的觀點。本文嘗試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之間的關系。
二、概念的內涵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及其功能,無論是權威文件還是學術界,沒有統一的、明確的和具體的界定。用歷史的尺度及其功能作標準,可以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劃分為傳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兩種類型。
1.傳統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行政鄉村范圍內,以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經濟為主要特征的一種組織形式。在傳統意義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以下幾個最明顯的特征:一是農村區域,二是農民組織,三是集體所有制經濟。其中集體所有制經濟,是生產資料歸部分勞動者共同所有的一種社會主義公有制,是中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制度的兩大組成部分之一,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表現之一。
2.新型農村經濟組織,是相對于傳統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言的,市場條件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概念應該具有新的內涵。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在以村民為服務對象,以規模經濟為特征,滿足成員共同經濟需求的合作經濟組織。其中 “集體經濟”所顯示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以集體規模經濟為標志、以集體主義為價值觀的性質特征[7]。
3.合作經濟組織,是合作經濟的載體,泛稱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聯合的人們,通過其共同擁有和民主管理的企業,滿足它們共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組織。國際合作社原則是:自愿和開放的社員原則;社員民主管理原則;社員經濟參與原則;自主和自立原則;教育培訓和信息原則;合作社間的合作原則和關心社區原則。其中,社員民主管理原則、社員經濟參與原則兩項是根本性的。
三、傳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關系
傳統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明顯不同于典型意義上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鄉(鎮)、村、村民小組農民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形式組成,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社區性經濟實體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典型意義上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主要區別在于原則、目的及其特點:
1.真正的合作經濟組織遵循自愿原則,農戶、消費者或市場經濟中其他弱小的實體,為了抗衡經濟領域的各種風險,自愿聯合、自我服務的產物。合作社是農民自發的組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加入退出的自由。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承認個人產權,生產資料和經營性財產歸集體所有。合作經濟組織承認個人產權,資本聯合所有,承認和保護社員的所有者權益。農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而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沒有任何自主地位;合作經濟的本質是以承認私人產權為前提的交易的聯合,而傳統的集體經濟的本質特征是財產的合并,它否認私人產權[3]。
3.傳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自上而下行政組織、行政干預的產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政府的延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者,是體現政府意圖的準官員。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介于政府和農民之間的非政府組織,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者,要對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而非政府官員負責。
4.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民主管理,實行一人一票,而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管理沒有體現出來;民主管理原則和社員經濟參與原則不可能在傳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體現出來。
5.真正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只有在社會經濟發達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可能出現。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在中國工業剝奪農業的條件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具有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性質。
四、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關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目標、特征及其原則等方面,與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有著不可分離的關系。
1.中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起源于合作經濟。20世紀50年代中期在農村推行的農村互助組,可算是建國以后中國最初的合作經濟形式。運動以后,生產力有了極大的提高,但數以千萬計的擁有各種不等小塊土地的小農,不能抵御各種自然的天災人禍。因此,成立互助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農民的自愿選擇的結果。互助組的時期,土地私有,自愿結合,等價交換,產權清晰,民主管理,這些都完全符合合作化的原則。互助組以后,中國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走向集體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結果。
2.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一種,它是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8]。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大致可分為四種類型:一是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資本型股份、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二是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如大戶帶動型、農業龍頭企業聯結型、農產品批發市場中介型;三是專業(行業)協會,如經營性專業協會和服務型專業協會;四是各種經濟聯合體,例如種植養殖型聯合體、加工型聯合體、經銷型聯合體等。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由傳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造成的、以集體財產特別是土地為連接紐帶的一種合作經濟組織。作為經濟組織,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目標只有一個,即在法規容許的范圍內為其成員謀取最大的經濟利益[9]。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要贏利的,不斷的增強競爭意識和競爭能力,追求經濟效益是市場機制的要求,背離了這一點,提供服務就失去了基礎。對內則不以贏利為目的,服務是組織的宗旨和目的,背離了這一點,集體的合作就失去了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經濟和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一種改變單個農業生產者和大市場之間不對等交易的一種制度安排,在發達國家已經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并成為一種發展的必然方向。目前中國的一部分地區已經自發地建立了以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權為基礎的各種農村股份合作組織,包括社區性股份合作和專業技術股份合作。以村民為服務對象,以規模經濟為特征,滿足成員共同經濟需求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當然,由傳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造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項任重道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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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據省社的工作部署,我們五大連池市供銷合作社就我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開展情況在全市范圍內進行了一次調查,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被調查對象有市有關部門領導、鄉村干部、農民代表、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市社領導及部分基層社主任。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現狀與模式
經調查初步統計,全市現有各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55個,參與直接經營的農戶258戶,輻射帶動農戶4,000多戶,占全市農戶總數的10%。全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初步呈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組織形式多樣化。按合作方式和運行機制的不同,可分為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農民股份合作組織、村級綜合服務社、行業協會等類型,它們共同存在,共同發展。二是興辦多元化。包括供銷社領辦的、涉農部門領辦的、農民自己創辦的、也有社會其他力量興辦的。三是經營服務社會化。各類組織都是以服務為依托,為農民提供市場信息、產品銷售、生資供應、種植、養殖等多項服務。四是利益共享。一些合作組織依托自身創辦經濟實體,吸引農民入股,在自身發展壯大的同時,也有效地增加了農民收入。
全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1、專業協會型。主要以特色產品為依托,以科技推廣和技術服務為手段,進行專業化的生產合作。龍鎮發展村馬鈴薯專業協會,1999年將種薯“花525”進行了國內商標注冊,定名為“龍發”牌,短短幾年,發展村的種薯通過協會遠銷山東、河北、江蘇、遼寧等地,20xx年入會農戶和協會簽訂訂單,種植種薯4萬畝,全村1,200口人,人均僅此一項收入達6,000多元。
2、能人創辦型。主要是發揮種養大戶、致富能手、農民經紀人的示范帶動作用,聯合農戶創辦合作組織,形成規模生產優勢,其特點是靈活、便于聯合,帶動作用強,農民愿意接受。龍鎮管君亭利用自己多年從事棚室蔬菜種植的優勢,吸引本村多數農戶種植棚室蔬菜,戶均增收2,000元以上。
3、股份合作型。體現在農民資本的聯合和勞動的合作,農民既是生產者又是管理者,風險共擔,利益均沾。雙泉鄉龍豐村借助列入省機械化試點的機遇,利用國家和省投入的大型農業機械,20xx年建立了股份制農機合作社,集約化種植面積達80%以上,同時,為周邊村屯開展有償服務,帶動了農機化水平的提高。
4、市場集散型。就是立足特色產品生產,通過組建合作組織在一定區域內形成產品銷售優勢。龍鎮大豆批發交易市場、二龍山土產站,通過完善收購市場,帶動了大豆生產的發展。二龍山土產站在收購大豆時,與農民合作,20xx年10月——20xx年4月,共購銷大豆2萬余噸,為農增收20萬元。
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揮的作用
一是通過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實現了小生產與大市場的有效對接,提高了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二是推進了農業結構的調整,加快了農業科技進步。三是推進了農業產業化經營。四是供銷合作社的職能有了轉變,明確了發展方向,使之能更好地為“三農”服務。
三、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起步較晚,發展不平衡,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宣傳不到位,思想認識不高。由于宣傳不到位,有的地方鄉村干部特別是農民對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認識不高,重視不夠,致使積極性受到影響,阻礙了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當地的發展。
二是支持和引導力度不大,發展不平衡。支持和引導力度不夠,在資金、稅收、信貸等方面沒有給予足夠的扶持。多頭管理,體制條塊分割,宏觀調控乏力,發展不平衡。
三是多數處于初創階段,發展數量少,規模不夠。大部分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處于初始階段,還僅限一鄉一村,規模小、實力弱、作用發揮不夠。輻射帶動能力、開拓市場能力、抵御風險能力較弱,很難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
四是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連接農戶緊密程度不夠。現有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大多數缺乏管理和正確引導,部分協會沒有章程,機制不健全,組織與會員的利益關系不明晰,沒有穩定的購銷關系,與農戶的關系不夠緊密。
五是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環境不夠好,制約發展因素。受規模、資金等方面的制約,同時政府扶持經濟發展給予的優惠政策,合作組織也很少享受到,加之辦事環節多,程序繁雜,服務滯后等問題,都在制約著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
四、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建議
【關鍵詞】國際金融;金融管理;合作金融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2)07-0123-1.5
其中較具代表性的三類:即以德國為代表的單一銀行多級法人的合作銀行體系,以美國為代表的多元復合、上虛下實的信用合作體系,以法國為代表的官民結合上官下民型的信用合作體系。
一、單一銀行多級法人的合作金融管理體系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采取這種體制,其中以德國荷蘭奧地利瑞士等為代表。這種體系的主要特征是,基層中間層和最高層的合作金融機構均為獨立法人,每個層次之間是通過經濟杠桿調節的合作關系,下級機構向上級機構持股,上級機構通過對下級機構提供融資信息培訓結算等服務,實行對下級機構的指導。下面以德國為例介紹分析。
組織管理體系。德國的合作金融是在城市信用合作系統的基礎上形成的整個系統,在組織體系上包含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基層信用合作社;第二層次是地區性合作銀行;第三層次是中央合作銀行。
基層信用合作社:德國基層的信用合作社目前仍保留著農村信用合作社和舒爾茨城市信用合作社兩個部分。雖然這兩部分業務各有側重,前者側重于為農業生產服務,社員主要是農民;后者側重于為商業和小型工業服務,社員主要是城市中的小工商業者。
地區性合作銀行:它的主要職能,一是為基層信用合作社提供存放閑置資金的場所,和充當基層信用合作社融通資金的中介;二是運用現代化的手段處理來自基層信用合作社的地區內結算業務;三是支持基層信用社開展證券業務和國際業務,包括投資咨詢證券保管及對外業務咨詢等;四是對超越基層信用合作范圍的地方客戶和地區級大公司提供服務。
中央合作銀行:銀行總部設在著名國際金融中心——法蘭克福的中央合作銀行是德國地區合作銀行資金融通的中介和信用合作,結算體系中的管轄行為地區合作金融乃至整個德國信用合作體系。
組織管理體系的特點。德國合作金融體系內各層次均為獨立的企業法人,這種管理模式的特點集中表現在法人之間的關系以及體系與政府及央行的關系等方面。
體系內各級法人間的關系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從下至上逐級持股,即基層信用合作社持有的地區合作銀行的股份,是地區合作銀行的股東社員。地區合作銀行持有中央合作銀行的股份,是中央合作銀行的股東社員,但中央合作銀行的股份不是全部歸地區合作銀行持有,除地區合作銀行持有的股份外,還有企業及其他實業部門的股份及政府的股份。二是從下至上上存資金,自上至下融通資金,基層信用合作社吸收的存款70%要上存到地區合作銀行,地區合作銀行再將4%上存到中央合作銀行;基層信用社的多余資金可以上存,但一般不將所有多余資金都上存,而是將其中一部分購買債券在融通資金方面。三是從上而下逐級管理和服務,管理和服務的內容包括審計、融資、結算、培訓、咨詢等。審計是全方位的中央銀行的審計部門負責對地區合作銀行和中央合作銀行的國際業務部門,全資附屬公司進行審計。培訓方面,地區合作銀行和中央合作銀行都建有培訓基地,或學院分別對員工和管理人員提供培訓。咨詢主要是對下屬機構不熟悉的業務開展。
信用合作體系與中央銀行和政府關系。德國中央銀行是負責制定貨幣政策的部門,信用合作體系與中央銀行的關系主要體現在資金方面:一是跨系統的異地結算要通過聯邦銀行的結算才能完成,二是信用合作系統由各級法人向中央銀行繳存準備金,三是參與政府債券發行,四是從中央銀行獲得流動性支持再貼現回購等。
信用合作體系與政府的關系,在德國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由政府的聯邦金融辦公室而不是由中央銀行負責,因此信用合作系統與政府的關系主要是被監管和監管的關系。一方面聯邦金融監管辦公室從總體上監督中央合作銀行和地區合作銀行的業務是否直接支持基層,信用社業務定期派人檢查同時監管辦公室派出特派員監督中央合作銀行的經營是否合法;另一方面對各層次合作銀行經營安全性通過設定的指標體系進行監督。
二、多元復合上虛下實的合作金融管理體系
這種體系的基本特征是各地區合作銀行和信用社是獨立法人實體依法經營金融業務,但其上級主管機關是純管理或服務型機構不經營金融業務。較有代表性的有美國、加拿大、丹麥等。下面以美國為例說明。
美國的合作金融體系有兩個方面:一是由聯邦土地銀行系統、聯邦中期信用銀行系統和合作銀行三個獨立系統共同組成的農業信貸合作體系;二是由基層儲蓄互助社州協會聯邦聯合會組成的合作金融體系。我們著重介紹第一個系統,我們也稱之為農村信用合作系統。
組織體系:美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系統包括三個大的系統:即聯邦土地銀行系統,聯邦中期信用系統和合作銀行系統。聯邦土地銀行系統是由十二個區的聯邦土地銀行及其下屬的合作社組成,合作社成員主要是愿意向聯邦土地銀行借貸的農場主。聯邦土地銀行只辦理長期不動產貸款并通過貸款吸納合作社社員,具體辦法是由需要貸款的農場主向合作社提出申請,經合作社審查同意后在申請書上簽署以示負責,而后由借款人持合作社簽署的申請書向聯邦土地銀行借款。這一系統可以認為是逐級所有的關系,合作社為全體借款人所有,聯邦土地銀行為全體合作社所有。
聯邦中期信用系統該系統由美國政府為適應農民中短期貸款的要求,于1923年設立的12家聯邦中期信用銀行及其下屬的生產信用合作社組成。聯邦中期信用銀行不直接對農民辦理貸款,也不經營其他對個人的銀行業務,而只對生產信用合作社發放貸款,而后由農業生產信用合作社直接發放給農戶,生產信用合作社經營的主要是農場主的短期貸款業務。
合作銀行系統該系統主要對合作社所需設備補充營運資金及購買商品等提供貸款支持,在初期階段全美共有十二家合作銀行,每個地區一家是相互獨立的經濟實體。50年代中期在金融業的合并浪潮中,這些地區的合作銀行合并成立了中央合作銀行,直接對業務范圍超過一區以上的大合作社,提供貸款支持。在所有關系上通過漸次出售政府持有的股權,最初由政府所有的合作銀行,最后變成了由農民所有。
組織管理體系的特點。美國農村信用合作體系與中央銀行和政府的關系,集中體現在與農業信用管理局的關系。這是因為美國在金融監管方面與其他國家不同,聯邦儲備系統雖然行使著中央銀行的職責,但它主要負責銀行業,而農村合作金融系統則由農業信用理局負責。監管農業信用管理局既是政府監管農村合作金融的部門,又擔當著農村合作金融體系中央銀行的角色。政府兼具中央銀行身份,對信用合作系統是監管和服務關系。
與此同時,農業信用合作系統及互助儲蓄系統在地區和全國一級都建有協會,負責代表信用合作社的利益協調與政府監管部門的關系,爭取在國會尋求立法支持,向社會公眾普及合作金融知識,開展合作金融教育活動等。經費一般由基層信用社交納會費解決,有些協會通過興辦服務實體,如舉辦刊物等解決一部分經費。
三、官民結合上官下民的合作金融管理體系
這種體系的特點是信用合作組織的最高層是官方行政機構,而中間層和基層組織則是民間信貸合作組織。法國是這種體系的代表。
組織管理體系。法國農村信用合作組織的基層組織是基層農業信貸互助銀行,中間層是省農業信貸互助銀行,最高層為國家農業信貸銀行。
基層農業信貸互助銀行,這是農業信貸互助銀行體系的最基層組織,也是信用合作特征保持得最完善的一級機構,農民是基層銀行的基本成員。基層銀行初建時由社員交納股金后改為按借款的一定比例交納(1-2%),實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成員由社員選舉,義務服務(無薪金)在具體辦理信貸業務時由貸款委員會負責審批。
省農業信貸互助銀行是全省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法人代表和基層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領導機關。決策機構為董事會,董事由各基層農業信貸互助銀行選舉產生,領導委員會由經理副經理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管理全省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日常行政事務和業務活動機構內設若干職能局,并根據業務需要在省內設立營業機構,辦理具體業務。
國家農業信貸銀行是全國農業信貸銀行的最高管理機關,對各省有協調監督和控制作用,受中央農業部和財政部雙重領導。其最高決策機構是董事會,農業部部長任主席,成員分別由議會和上院產生(3名),財政部和農業部指定(12名),以及各省產生(1名)。最高執行機構為行政委員會,下設4個專門委員會和8個職能部門,總經理由國家內閣任職。
關鍵詞:農村經濟;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機制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在農產業運行中,合作經濟組織采取了合并與合作兩種方式來加強橫向聯合。合作模式可以理解為在產業運作過程中,合作組織通過組織間簽訂協議來實現組織產業的聯合。
一、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1、有利于形成規模經營,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在我國,農業生產已經成為必須的一項生產,但其中散戶的生產和市場化的發展出現了不小的矛盾,在散戶中往往由于不集中,導致信息接收不暢,很難和市場化進行競爭,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使分散的農戶統一起來,按照市場的要求,實行專業化、標準化生產和規模化、品牌化經營,從而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和效益,增強市場競爭力。
2、有利于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在分散的小戶之中怎樣實行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首要問題,這有利于把散戶集中生產,再將農民的勞動、技術、資金以及產加銷各個環節有機聯合起來。促進了土地、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的流動生組,實現了農業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于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避免了生產的盲目性,減少市場風險。
3、有利于減少交易流通環節 ,減少費用支出 ,增加農民收入
在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在不斷發展,交易活動不斷,交易費用也越來越貴,通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可將農戶少量的剩余農產品和有限的市場需求集中起來形成較大批量的交易,減少交易環節,節約交易費用,增加農民收入。
二、完善新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機制
1、提高制度化管理力度
首先,發揮合作社自我協調的職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要認真貫徹政府關于鼓勵和扶持農業合作的政策,認真領會政府的指導思想,制定出切合實際的合作組織規范、章程與行為準則。并且定期根據章程對合作社成員的市場行為進行合理的評定分析,在自我協調的過程中使合作社走向健康的發展軌道。其次,行業與產業協調。在市場環境中農業合作領域的競爭也十分激烈,加大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行業與產業協調十分必要。隨著全球化、市場化及經濟發展的增速,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模式也不斷更新,其發展領域早已從單一的合作模式,發展成為具有綜合性、產業性的合作社,為農業發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在組織內部要加強會員與會員、企業與社員、社員與消費者等關系的協調,開創更具有規范性與民主性的組織結構。
2、健全財務與監督管理機制
首先,在財務資金分配方面要做到民主決策的規范性與公正性,堅持一人一票的投票方針,使社員們的權益得到保障,防止財政主管一人決策現象的發生。其次,在進入合作社財務部門之前要進行崗前培訓,將擁有優秀財務技能的人員納入。在入崗之后要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知識與技能考核,不斷增加財務人員的專業素質,以便更好地為社員服務。最后,我國的財務制度環境在不斷變化,在不斷發展過程中要完善會計管理體系與財務審計監督的相關內容,特別要加強財務監督體系的建設。即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要在其財務部門設立財務監管處,加大對財務部門的監察管理,定期進行財務公開,接受社員們的監督,并對財務運營狀況進行系統的分析。例如收支狀況、負債狀況等。確保財務部門健康運行。此外,國家還應當進行二次監督,對于社員的收益、分配等,國家應給予專項資金的運營并進行調查審核。
3、完善利益分配管理機制
1)股金分紅與惠顧返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進行按股份紅與惠顧返還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這里的效率優先指的是在股份合作制的合作社中,要注重資金效率的優先,即對于龍頭企業與村干部、能人和大股東要給予一定的優先權,他們的資金支持是維持合作社的重要源泉,只有資金充裕了合作社才能在各領域得到拓展。但是又不能忽視公平原則的實施,為防止在效率優先中出現潛在異質性問題,就必須加強制度建設,避免出現利益‘一邊倒’的現象。
2)公共資金積累。公共積累包括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公共積累資金主要包括兩方面的運用,一部分是用作積累的公共基金,一部分是用作分配的公共基金。積累公積金是為了以后的合作社產業擴充與抵御風險做準備,使合作社能夠朝著更有利、更穩定的方向發展。在分配公共積累基金方面,要加強分配中的公平性,堅決避免出現社員差異性。可以采取建立普通成員個人賬戶的制度安排,將公共積累資金平等分配到各個社員賬戶中,達到兼顧規范與公平的目的。同時,還應加強對社員的收支以及負債情況的監督力度,做到審查過程的公正、公平、公開。這可以盡量避免大股東吸納大部分資金的現象。
3)國家財政專項補貼。政府每年都會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財政資金援助,財政安排涉及到內部管理領域,金融信貸、稅收、社會化服務等領域,要把財政資金落到實處就應當加強制度規范,有合理、完善的制度安排。應進行循環式的財政支持,給予合作社長期性的資金扶持,在合作社正常運營的條件下,應拿出相應的周轉資金,去幫助那些剛剛起步的新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三、完善一體化新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模式
1、堅持“一體化與經營緊密結合”方針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各個產業領域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對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來說,形成一個橫向、縱向產業間的聯合已然成為未來發展趨勢。橫向一體化也就是產業鏈的橫向延伸過程,在產業發展過程中可以追求規模經濟,減少交易成本,避免市場風險與意外損失,還可以更好地控制資產專用侵占現象的發生,這樣形成的聯合一體化組織模式,不但解決了成員之間的內在需求,同時也解決了在市場需求與市場競爭中一體化形成的外在動力問題。
在聯合的過程中產業規模擴大,市場競爭力與控制力變強,但是要注意的一點就是合作組織間仍保持獨立的經濟個體,在協議中充分滿足成員追求共同利益的訴求。合并模式可以理解為對于那些經營規模實力差距較大的組織采取合并的辦法。面對著惡劣的市場競爭環境,規模較小的產業合作組織占據弱勢地位,沒有能力應對嚴峻的市場考驗,在這種情況下橫向間的組織聯合成為合作經濟組織最優的選擇方式,實力較強的合作經濟組織通過技術,信息,服務,銷售等方面的支持使合作組織產業更加強大。
合作經濟組織縱向一體化,可以理解為產業鏈的縱向延伸過程。縱向一體化合作經濟組織形式主要從三個方面體現出其制度的優越性。在經濟收益層面,市場交易過程中,縱向一體化的產生改變了我國原有的農業生產狀態,天生的自然與資源稟賦使我國農業發展具有農戶地域分散性,資金短缺性,信息閉塞性,主體思想保守性等特點,通過縱向一體化的產業鏈延伸將農戶們組織起來,通過信息采購,市場調查銷售服務等領域表現產生了產品額外增值,農戶們在一體化過程中獲得了產業利潤。在就業層面,進行了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產業鏈通過產前與產后的拓展,無形當中提供了潛在的就業機會,在產業鏈延伸中加工部門通過專業化帶動了分工次數,每一次分工都是產業鏈上每個節點的開始,新的節點帶動了一個新的部門拓展,同時提供了新的崗位。
2、提高組織服務與管理效能
一體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模式成為未來農業組織發展的必然趨勢。在一體化的生產實踐過程中,產業鏈通過產前與產后延伸,拓展了實踐范圍,實現了產業利潤及附加值的增加,使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化力量日益增強。
結束語
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把完善農業經營體制、培育新型經營方式、構建多樣化農業經營體系作為未來發展的主要任務。在激烈的競爭中起到了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與完善農村價值觀體系等作用并產生了積極的正外部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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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鄉村治理;經濟發展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參與鄉村治理模式,看似一種新的鄉村政治管理模式,但是又缺少相應的制度。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鄉村治理相互合作,其主要特點就是從鄉村治理中加入了自組織與市場競爭的新元素,充值體現了鄉村治理運營方式、機理與實踐性。從目前新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分析,在鄉村治理中有效融入合作經濟組織,是新農村建設的一種新的方式。本文將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鄉村治理相融合發展形勢進行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發展建議。
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參與鄉村治理現狀分析
我國相關部門在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參與鄉村治理中作出了相應的工作部署,本次課題在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參與鄉村治理研究中主要是從老百姓的參與意識、參與態度及參與行為方面進行系統性的分析,并根據其存在問題提出針對性的建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參與到鄉村治理的程度有一個標準的裁定,其主要是由三種形式組成,分別是分散型參與、統一參與和分離參與。
1.分散型參與模式。分散型參與模式是指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參與到鄉村治理中的參與意識、參與態度與參與行為力度較小,同時三者所形成的功能對于鄉村治理帶來的實際性作用相對較小。從分散型參與模式中的參與意識來看,往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從思想上對于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不夠重視,不能將自己的技能特長應用在鄉村公共事務上來。社員從參與態度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對于鄉村公共事務普遍是不聞不問,自主承擔相應責任的現象很少;從參與效能方面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鄉村事務處理方面起到的作用較小,在鄉村治理方面所做的工作不夠充分,其中包括了合作社參與到村組政策決策、協調農民與政府之間關系方面所做的工作還比較少。
2.統一參與模式。統一參與模式是指農民經濟合作經濟組織在鄉村治理方面的參與意識、參與態度及實際行為方面的向心力保持與鄉村治理參與程度一致。農民經濟合作社從思想上來維護鄉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在鄉村政策決議方面合作社也是竭盡全力協作。從合作社的參與態度方面來講,農民合作社將全身心投入到鄉村公共事務工作中,并在此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所起到的作用上農民合作社為鄉村事業發展所做的工作受到了人們的廣泛認可。從參與行為上來看,農民合作社為鄉村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較多的資金扶持,在業務參與方面主要是以農民技術培訓、提供就業崗位為主。合作社參與到鄉村治理方面的程度比較高,合作社完全參與到了鄉村的決策制定、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同時為農民與政府之間建立起一條穩定的溝通渠道。
3.分離型參與模式。雖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鄉村治理參與意識、參與態度與參與行為上具有很強的向心力,但是從實際角度出發對于鄉村治理參與程度非常低,這是屬于分離型參與。從某種程度來講,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參與意識上只是對鄉村基礎設施建設進行關注,同時也會為鄉村公共發展提出一些建議。從參與態度方面來講,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是從情感上對鄉村的服務比較積極,也愿意承擔其相應的職責。從參與行為來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給予鄉村基礎設施建設提供的資金還比較少,給當地村民提供的技能培訓與就業崗位較少。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參與到鄉村治理程度比較低,對于村委會的決策、公共產業建設及政府部門信息交流水平較低。
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參與鄉村治理存在問題
1.農民合作社參與向心力不強。從當前農民合作社成員的發展形式來看,農民合作社成員在鄉村治理方面的參與意識、參與態度及向心力都是比較弱。有些合作社成員在參與村委工作方面的態度與大部分村民一樣都是漠不關心。農民合作社成員參與村委會選舉中也是走個形式而已,選舉前對于選舉對象沒有充分的了解,在填寫選舉單時隨意填寫,或者是以隨大眾的心理來填寫選舉單。村委會作出相關意見決策的時候,許多農民合作社成員也不會發表自己的看法;從鄉村治理方面看,參與意識比較單薄,許多合作社成員在村委會工作開展不是很關心;幾乎沒有使用過民主監督權,也未向村委會提及相關的情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鄉村治理方面的協調關系不一致。
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不明確。我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是以“先發展,后規范”的模式在摸索前行,從發展中發現問題然后再去解決,這也造成了農民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從合作社的成立來看,一些農民合作社雖然由多人組成,但是合作社的運營還是一個人來進行,或者是為了套取國家的扶持資金而成立一個合作社,合作社中并沒有組織成員。例如有些合作社雖然已經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可是在運營管理方面卻是一個空殼組織,合作社的組建形式很不規范。從合作社的管理形式來看,大部分合作社在運營過程中缺少規章制度,合作社的經營范圍較小,市場競爭能力較弱。總而言之,目前合作社成立不是很規范,其運作上不能很好地帶動周邊農戶發展,服務水平較低。
3.農民權利意識淡薄。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點就是農民問題,而農民問題的重心就是農民權利問題。目前農民合作社與鄉村治理方面,雖然說我國當前合作社參與鄉村治理的發展形式各地區差異不同,可是從當前來看,主要是農民缺少合作經濟組織與鄉村治理的發展理念,特別是思想上廣大農民還是缺少合作意識。在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農民自主意識與個體意識在不斷地提升,可是從公共參與形式與合作方面來講,農民經濟組織在參與到鄉村治理方面的工作還不夠。究其原因是農民對于合作社經濟組織參與到鄉村治理方面的意識不足,沒有承擔起自己在鄉村治理方面應盡的權利與義務。這也與當地政府部門在農民權利宣傳方面的工作不充分有關。
4.對農民經濟合作社缺少信任。對于農民經濟合作社的成立及運營來看,還是存在較多的問題,農民合作社帶動周邊農戶參與到鄉村治理方面的工作較少。其主要原因就是村委會與當地政府部門對于合作社參與到鄉村治理這一模式不能正確理解,對農民合作社不是很重視。農民經濟合作社是目前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可以將農民個體戶及相關資源整合在一起,在農村經濟建設中合作社的作用不容小覷。農民合作社是實現小農戶與現代化農業發展的核心載體,也是農村合作性經營的體現,對于深化農村集體產權改革,加強鄉村治理體系建設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此需要農民合作社與鄉村治理有效的融合,提升農民合作社參與到鄉村治理中。
三、推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參與鄉村治理發展的相關建議
1.提升農民合作社與鄉村治理協同發展理念的認識。農民合作社參與到鄉村治理中可以為村民自治制度下的村兩委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促進性作用,農村合作社參與到鄉村治理方面的本質就是村民作為鄉村治理的主體來使用其權利,有效解決鄉村公共事務發展。除此之外,進一步培養全體農民參與到鄉村治理中的意識,這樣一來可以保證農民權利意識與主體意識之間形成有效融合,推動經濟合作社與鄉村治理的和諧發展;同時也需要建立起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參與到鄉村治理的法律法規,確保農民從法律層面上基于組織化力量實現農民主體權利合法性。
關鍵詞:農民 合作組織 經濟轉型
隨著我國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要不斷對傳統的計劃經濟中相關政策以及方案實現創新,農民對土地具有一定的支配權利,能夠促進我國農村的生產力,提高農村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實現經濟轉型發展能夠為我國經濟基礎以及物質基礎發展提供較大的便利條件。
一、新型農民合作組織形成的制度特點
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主要是改變傳統的經濟運行模式以及傳統的經營體制。在分散小農體制下,不僅要使農民對農業中存在的生產要素進行合理支配,還要提高農民對生產要素的積極投入。但在小農體制發展下,我國農民組織程度不斷降低,不僅農業生產以及其中的相關要素配置規模呈現下降趨勢,農村經濟與城市相比也存在較大差異,特別是農村治理結構的分散現象,導致農民組織形式以及農村的經營方式都需要改變。針對該條件,對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發展的優勢與劣勢進行闡述,并在新時期改革發展下,利用新方法對其優化,不僅促進了我國農村合作組織的形成,也實現了農村經濟的轉型發展。
(一)新型農民合作組織制度的優點與缺點
新型農村合作組織在積極建設與發展中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能改善我國傳統的農村經濟運行模式,還能我國的經營體制進行積極改進,并通過分散的小農體制,使我國農民獲得農業生產中的一些使用權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還能提高農民對生產要素的積極投入。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較大劣勢,隨著小農體制的不斷改革,農民形成的組織化也不斷降低,從而使農業生產要素以及其中經濟規模發展不斷降低,在這種情況下,農村的經濟產量不僅出現逐年降低的現象,還制約了我國農村經濟的不斷進步。而且,還加大了農村與城市之間的發展差異,特別是農村治理結構出現嚴重的不協調現象。所以,針對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的優勢與劣勢的闡述可以發現,我國目前的農村合作組織以及經營方式還需要進一步改進。
(二)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的改革方法
在目前發展形式下,新型農村合作組織在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在本文中需要利用相關措施有效改革。首先,在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發展與建設中, 要解決小農戶在農業發展中存在的風險,并在自身形成較強的抵御風險能力,在這種執行條件下,不僅增強了農村的生產能力,還使自身在發展下形成較高的自我保護能力,以保證自身能力得到積極提高,從而降低其中存在的風險。然后,在新型農村合作組織中,還要提高農民的邊際收入。因為在現有的農業發展中,其中的邊際效應以及農產品不斷減少。其次,在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發展中,還要提高農村合作組織的核心價值,其中,不僅要提高農村的生產規模,還要提高農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再次,在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發展中,還要使農業在生產中形成有效的發展環境,并使農民能夠適合當前的農業產業化發展。最后,要促進新型農村合作組織,更要促進農村生產的整合效應與流動效應,以使農村生產要素得到積極提升。
二、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經濟轉型的要素
(一)新型與舊式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的比較
近幾年,我國農村在發展中,特別是土地制度管理發生較大變化,因為我國經濟組織已經加入到世界貿易組織,激烈的市場格局變化形成了新型農村合作組織。根據產權以及新型農村合作組織進行分析,農村合作組織存在較大差異。如:在啟動結構以及產權結構上進行分析,通過政策啟動,在合作社與發展趨勢上存在較大差異。在新型農村合作組織中,農民所有權以及與其形成的關系是一種合作。但實際上,其中的權利并沒有改變,一些土地被納入到合作社中去,土地所有權還是一種合作關系。所以,新型農村合作組織并沒有改變農村的產權制度,而是改變了最基本的生產方式,特別是土地的產權分屬問題。如今,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的實施與農業轉型發展存在一些相同,它不僅促進了組織的多元化參與,還為農業發展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二)制約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因素
在新型農村合作組織不斷發展過程中,要思考在發展中存在的阻礙要素,受多種因素的影響,由農民參與的新型合作社比例還比較低,在農村合作組織進行土地調查期間,雖然在表面上是農民進行登記申請形成的合作組織,但實際上,一些在背后形成的大多都是一些企業、供銷社等。導致該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在農民中登記創建的農村合作組織并沒有形成具有自己特點的企業,從而使新型農村合作組織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出現嚴重的解散現象。在現如今市場激烈競爭下,要促進我國農村合作組織的可持續建設,不僅要維持自身的生產能力,還要提升自身在市場上的競爭地位。
三、結束語
在新型農村合作組織中,相關管理人員要認識到新型農村合作組織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其中的問題進行解決,這樣才能使我國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符合當前市場中的競爭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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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經濟發展;合作金融;植根民間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12-0052-04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一、金融制度與農村經濟發展
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農村經濟的初步發展產生了對農業和非農產業投資的大量潛在需求,這種投資需求就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制度提出了要求。我們通過以下模型(圖1,圖2)來說明和了解金融制度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關系。
從圖中可看出,農戶及農村地區的其他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是農村經濟發展這一循環過程的發動機。它能否正常發動,金融制度至關重要。市場經濟的深化、交通運輸等交易費用的降低使得農村經濟能夠突破地緣性消費需求的限制,農村(包括農業和非農產業)投資者面臨著擴大了的、開放的消費需求和更廣闊的市場,從而引出更大規模的投資需求。但對于這個擴大了的投資需求,原來自源性的融資手段(儲蓄)也越來越難以滿足要求。由于資金規模有限、不具備信息優勢,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必須依靠金融機構提供有效的中介服務才能完成。如果融資這一環節是無摩擦的,那么投資活動能夠順利進行,農村地區內部產生的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便能逐漸擴大,持續推動經濟發展;反過來,如果這個環節交易成本很高,那么投資活動將在這里被截斷,整個經濟發展的循環將趨于停滯。
由于外部融資又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我們模型中所說的金融制度(機構)是指間接融資,也即提供金融服務的中介機構。因為在直接融資方式中,小生產者對外部人的信息不透明程度高,外部資金提供者讓渡資金時要求的風險補償就越高,從而小生產者融入單位外部資金需要支付的信息披露費用相對較大,必須支付高的資金成本(林毅夫,李永軍,2001)。這對農村地區一般的小生產者而言是不適用的,而且在農村金融發展的初級階段,金融機構是比金融市場更基礎的制度設施,農民“不知有漢,何論魏晉”,前者是現階段金融發展的重點。
二、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必要性
(一)農村經濟發展的困境:缺乏適宜的金融制度
顯著的城鄉差別背后是發展乏力的農村經濟,而金融發展在城鄉兩部門間的極度不均衡也引起了廣泛的注意:農村經濟缺乏從數量和質量上適應并能夠充分滿足其需要的金融機構。人民銀行的研究報告指出,中國的農村金融是我國金融體系中的薄弱環節。目前部分地區還存在金融服務空白:截至2007年末,全國有2868個鄉(鎮)沒有任何金融機構,約占全國鄉鎮總數的7%。另一部分研究則表明,中國農村經濟所蘊含的巨大發展潛力:20世紀90年代中國農村非農產業的資本邊際收益率遠遠高于城市工業,而且超出的幅度呈現越來越大的趨勢。1990-2001年期間農村非農產業資本邊際收益率的增長速度是城市工業的4.3倍(世界銀行,2004)。使農村資本收益率長期維持在高水平、不能通過農村地區的投資活動使其回歸的因素是什么呢?主要是因為我國的金融制度不存在與農村經濟相應的部分,愿意并且能夠為農村地區的農戶和其他中小投資者提供足量、有效的金融服務和信貸支持。我們的模型也清楚地說明,缺少相應的金融制度是阻礙農村經濟發展良性循環的主要困難。
(二)不適用的大銀行和中小商業銀行
農村經濟的私人投資主體是農戶等中小投資者,這決定了大銀行的不適用性。由于中小投資者和大企業在經營透明度和抵押條件上的差別,及單位貸款處理成本與貸款規模的負相關關系等原因,大型金融機構更愿意為大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而不愿為資金需求小的中小投資者提供融資服務。這樣在經營取向方面,大型金融機構不愿意為農村的中小投資者服務;而在信息成本方面,大型金融機構也不能有效為他們服務,因為大型金融機構一般不具有必備的信息優勢(林毅夫,李永軍,2001)。因為一是他們不能掌握農村地區內具體投資者的足夠信息。即使在地方上設有分支機構,也還是一個信息缺乏的外部人;再加上其經理人員經常調換,使得對地方投資者的了解程度較差。二是假定地方分支機構的經理人員能夠掌握中小投資者的經營狀況、盈利能力等信息,他們也很難向上級機構傳遞這種信息。因為中小投資者的經營信息具有“非公開性”,這種非公開性造成的貸款風險是經理人員不愿也不能承擔的。三是大型金融機構的大型性和在外性,決定了它很難與中小投資者親密接觸,并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從而很難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關于信息優勢,Banerjee等(1994)提出了兩種假說。一是“長期互動”假說(10ng-term interaction hypothesis),認為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與當地的中小投資者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增進對中小投資者的了解,解決信息不對陳問題。二是“共同監督”假說(peer monitoring hypothesis),它專門適用于合作性中小金融機構。該假說表明,即使中小金融機構不能完全了解投資者信息,從而實施有效監督,但為了共同利益,合作組織中的中小投資者會實施自我監督,這種監督比金融機構的監督更加有效。
區域中小商業銀行由于其地方性和規模適應性,似乎符合上述第一條假定,能夠從一定程度上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但是由于農村地區中小投資者的零散性和變化性,中小商業銀行還是相對地“大”,二者難以對接,能否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值得懷疑。另外商業銀行并不具備第二類信息優勢,而且在投資者缺乏選擇余地和地方行政干預的情形下容易形成壟斷,這兩方面的因素都意味著它所提供的資金價格將偏高,而選擇性差的高利息金融服務并不是農村經濟發展的最優選擇。
(三)一個適用且必需的農村合作金融體系
實踐表明,大型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提供金融服務不具備比較優勢,其業務活動往往無法適應小農經濟,也無法解決因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高風險和巨額成本等問題。中國并不缺少大銀行,但缺少貼近基層的中小金融機構,特別缺少根植于農村的微型金融組織。相對來說,貼近農戶、符合農村基本需要的“小法人”更適合服務當地。(人民銀行農村金融服務研究小組,《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2008)而商業性金融機構對于農村對金融服務的基礎需求,也不完全適用。那么有沒有在規模適應性、經營取向和信息優勢、資金價格方面都適宜為農村地區的投資主體提供服務的金融組織呢?事實上存在這樣一種制度,并為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廣泛應用,那就是植根于農村最基層、使用者與提供者二位一
體、體現合作互助的非贏利理念、社員參與分配、獨立自主、民主管理、社際合作的合作制金融組織。
學理上,合作金融體系是統一市場經濟環境下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有效金融制度,各國的經驗也支持這一結論。合作金融體系構成的基礎是最基本的(村級)使用者和提供者二位一體的信用互助合作組織,然后由村級信用互助合作組織層層按照合作制原則組成“合作社的合作社”,通過若干級的合作終而形成一個合作金融體系。這樣的制度安排由于發源于最貼近農民及其他中小投資者的底層,能夠切實實現“廣覆蓋”的目標。而且由于這樣的合作制特性,它能夠滿足有關信息優勢的兩點假說。第一,由于村級信用合作組織是當地農民等小生產者自己的金融合作組織,所以,地緣的相熟性和長期互動的特征能夠保證充分的信息。第二,地域特征下穩定的社會約束機制和共同監督的動機可以保證有效的監督、有效的信用和合同的自我實施。
所以合作制由于其使用者和提供者二位一體、合作互助的特性,和以上信息優勢,能夠為自己提供價格低廉合理的金融服務,能夠采取成本最小、效率最優的勞動使用決策,能夠為金融風險提供最警覺的防范,從而保證自身的持續性和成長性。合作制的存在能夠為金融領域開放條件下潛在的商業金融機構壟斷局面提供有效地競爭,保證農村地區居于劣勢的金融服務需求者的利益,為農民獲得低成本、便捷、實惠的金融服務所必需,從而它將在農村經濟發展開始持續良性循環的過程中占有支撐作用。
三、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的事實不存在性
作為歷史遺產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制度在經濟轉型期中由于受到外部的地方行政干預、內部人控制下的不健全的治理機構和政策性負擔三方面的壓力,法人治理結構仍不完善,不良貸款比例仍然較高(人民銀行農村金融服務研究小組,《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2008),農村信用社成為一個典型的難以辯明經營責任的、缺乏效率以及制度功能的國有企業。
(一)“植根民間性”缺乏
現有的農村信用社不能根植農村深入農民,不能滿足貼近農民的需要。目前農村信用社體系中最接近農民的是鄉(鎮)農村信用社,截至2007年末,全國有2868個鄉(鎮)沒有任何金融機構,約占全國鄉鎮總數的7%,在這種情況下,縣域網點數從2004點開始還在逐年收縮。2007年末,農村信用社縣域網點數為5.2萬個,分別比2004、2005和2006年減少9087、4351和487個。縣域經濟獲得的金融服務力度不足,鄉鎮經濟不足則更為嚴重。
這是由于現有的信用社不是按照合作制原則自下而上建立的,而是定位于為農村提供金融服務的國有銀行企業。幾十年來,農村信用社并沒有真正采用過合作制(沙虎居,2003,p39)。不能否認部分農村信用社通過支援聯合村級農民自己的信用互助合作組織,有向真正的合作制轉化的跡象,但是就主體而言,農村信用社不是農民為自己服務的組織,而是以行政化管理方式運營的一個典型的難以辯明責任的、缺乏效率的國有企業,在人事安排、投資方向等方面不是本著公平競爭、最小成本、最優效率、服務農民的宗旨,而是受著內部人控制、地方政府行政干預等內外特定利益的影響。這也是為什么在金融服務力度如此不足的情況下,一些農村信用社在改革過程中仍熱衷于推動以省、市為單位組建農村信用社法人,試圖取消縣一級農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的原因。不同的企業制度有著不同的組織形式和利益驅動機制,而不同的組織形式和利益驅動機制也決定了制度的功能。所以現有的農信社體系自身的傾向不是植根性,而是逃離性。
(二)獨立責任能力缺乏
獨立的責任能力的缺乏來源于兩方面。一是政策性負擔。根據以上論述農村信用社并非合作制,它的外在性和疏離性使它不具備真正信用合作制度的功能,并不具備為農民提供金融服務的優勢,卻不得不承受政策性負擔,這是不良貸款生成累積的根源之一。也就是說,它同其他商業金融機構一樣面臨高的信息成本與風險,但是必須維持一個低價格和一定的信貸供給量,這是逼著一種經濟組織完成它本不能完成的任務,不良資產就有持續存在并增加的趨勢。二是由于體制上依附受制于地方權力的行政特征,這就導致了難以辯明責任的、各種與不良資產相關的指定貸款、非正常支出和各種浪費成為不可避免的結果。
四、重建合作制:成本節約路徑
改革現有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體系,建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是經濟發展所必需。要實現真正的合作制,選擇何種路徑呢?對舊的體系棄而不用,完全另起爐灶?還是因勢利導,充分利用現有的制度資源,和農村地區自發形成的制度萌芽,整合構建出新的體系?作者認為,后者是一條成本節約的路徑。
(一)改革的可能方向
一種可能是按照現有的狀態方向行進,繼續讓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合作”之名行商業銀行,或者股份制銀行之實,同時承擔著扶持農民和農村經濟的政策性負擔。這樣做的結果之一是因為使合作制度處于了事實上的消亡狀態,而不能切實實現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結果之二是由于不觸及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內部管理體制的變革,同時由于未將政策剝離獨立出去,道德風險的情形就無法避免(謝平,2001)。不良資產的產生或者無止境的補貼要求仍舊無法杜絕,這樣將使針對農村信用社的企業改革也將無法取得預期效果,導致體制改革無法在實質上獲得推進。
另一種是放棄“按合作制規范”的設想,給農村信用社重新定位。由于合作制度天然的性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農戶和農村其他小生產者自愿組成的,那么想要自上而下按照行政管理方式對農信社“按合作制規范”從來都是徒勞無功的。給農信社重新定位是可以的,也許成為國有的、地方中小型金融機構,也許成為普通的商業銀行或者股份制銀行,但定位后它無論如何在本質上也不是“合作制”了,不能起到相應的作用,這樣農村經濟發展所必需的合作金融制度又處在了缺位的情形。
有研究者認為我們只有這兩種選擇(謝平,2001),但是筆者認為還存在第三條路,放棄對現有農信社“按合作制規范”的設想,不等于放棄了合作制,對于中國農村經濟的現實發展而言,農村的合作金融制度不能被放棄,而應該被誘致和引導地產生。同時如果能夠利用現有農信社具備的金融資源與設施,將比另外重新引導構建一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節省大量的成本。
(二)充分利用現有的制度資源:成本節約路徑的可能性
事實上,在中國農村的很多地方,作為高價格、高交易成本現有金融制度的替代物,作為制度需求引致的制度變遷的結果,按照“合作制原則”建立的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已經在農村地區產生,并表現出高的效率和蓬勃的生命力。它們是農民自己的金融服務組織,遵守合作社原則,自愿合作,為農民自己提供低成本、便捷、實惠的金融服務,符合中央對農村金融進一步改革的思路和精神。但是由于其服務
的生產與經濟規模不斷擴大,其資金規模和繼續發展就受到了限制。這樣引導構建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就具有成本最小路徑的可能和基礎:一是自下而上的合作制度的萌芽,二是原有農信社的制度設施。
只要真正符合合作制原則的基層(村級)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普遍建立了,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就有了強大的根系。然后繼續按照合作原則組成合作社的合作社,對現有鄉(鎮)信用合作社的一部分進行股權置換,保留國家的適當股份或者中長期債權,作為國家有償的資金支持,就可將現有的農村合作社改造成農民為自身服務的真正的合作社,由這部分實至名歸的鎮合作社承擔相應的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成為政策性金融有效傳導機制的末端。按照同樣的方式逐級合作,組成一個全國跨省區的合作社聯盟,這不僅對局部農村經濟的發展,而且對全國農村經濟整體的均衡發展都有重大意義。對現有鄉(鎮)信用合作社另一部分按照其商業化經營之實,不管其所有權構成如何,恢復其地方商業銀行或股份制銀行之名,不再使用“信用合作社”的名稱,將政策性負擔分離,并通過行政體制改革規范地方行政權力,促使其實現獨立的商業化經營,阻斷不良資產的積累,開始良性循環。
這樣從充分利用原有信用社制度設施與資源的角度,構建合作金融體系的路徑是成本最小化的最優路徑。這樣的路徑將改變利益分配格局,從既得利益的官僚化管理者手中轉移到農民及中小投資者手里,同時也要求對地方政府的權力進行限定,保證農村金融體系中的各種主體的獨立自主經營。進行這一系列改革需要克服既得利益者阻力的摩擦成本可能是巨大的,但改革帶來的收益將是更加巨大和長遠的。
五、結論: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