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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經濟發展,規范征用集體土地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西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用集體土地,是指政府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城市發展的需要,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的行為。
本辦法適用于西寧市市轄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
第三條 西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統一征用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用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征用集體土地。
第四條 征用集體土地必須嚴格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征用集體土地必須符合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根據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對近期投資建設項目確定使用的集體土地實行規劃控制。新村建設預留用地嚴格按政府批準的新村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第六條 征用集體土地嚴格執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第七條 征用集體土地應依法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服從國家建設和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積極配合征地工作的實施,不得阻撓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八條 征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并需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根據建設需要和規劃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征地范圍,擬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呈報說明書,分批次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而占用農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范圍,擬定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呈報說明書,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二)農用地轉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并組織實施;
(三)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根據公告規定的時間,到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征地補償登記后,應將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四)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地補償登記結果,會同區人民政府擬訂征地補償方案,并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再次公告,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的意見。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爭議不能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五)征地補償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第九條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的集體土地征用并轉為建設用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用地單位持有關項目批準文件,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供地方案和呈報說明書,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
農用地轉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四)、(五)項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不需變更土地使用性質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呈報說明書,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后予以公告并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三)、(四)、(五)項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征地補償安置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補償。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另行制定。
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的農作物、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對耕地全部被征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每戶劃撥國有土地15平方米作為商業服務用地,由村民小組統一集中建設。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費或沖減征地款。
第十四條 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耕地被征用后實際占用133平方米(0.2畝)以下的;
(二)撤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的。
第十五條 土地被征用后原負擔的農業稅相應核減。
第十六條 自征用土地方案批準之日起被征土地即為國有土地。被征農村集體耕地,在政府未開發利用前仍由被征用耕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耕種,不得撂荒。
第四章 集體土地的規劃控制
第十七條 集體土地的規劃控制是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建設需要,將集體土地作為城市建設儲備用地的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規劃控制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條 規劃控制范圍內的土地按國有土地進行管理,建立地籍檔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改變原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圈占、出租、轉讓土地,嚴禁耕地撂荒。
建設單位需在規劃控制范圍內開發建設的,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征用集體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轄縣征用集體土地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自己的具體管理辦法。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認定土地違法性質和適用法律條款的請示》(1993第4號專報)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或抵押等的處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二、根據來函所述情況,對吉祥公司的非法行為,應當合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
第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市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前款所稱的出讓金,包括土地的級差地租、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開發費。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應采用拍賣或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也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出讓。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位置、面積、用途、控制性規劃指標、年限、出讓方式等條件,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計劃委員會、市規劃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共同擬訂方案,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實施。
第五條地下自然資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屬國家所有,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范圍內。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或個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一)具有與該地塊建設項目相適應的企業資質等級或相當的開發能力;
(二)具有該地塊建設項目總投資20%以上的實有資金或銀行出具的融資證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管理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途50年。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者應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合同必須具備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及規劃要求;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三)交付定金及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四)交付出讓地塊期限和方式;
(五)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設的期限;
(六)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的前提條件;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八)違約責任;
(九)糾紛的處理。
第九條出讓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市政府各職能部門應按照合同要求,辦理相應手續。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第十條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境外的企業、公司以及其他組織或個人,均應以美元支付定金、出讓金和土地使用金。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支付完全部出讓金后,應當依照出讓合同規定的時間,持出讓合同、出讓金支付憑證等,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從《國有土地使用證》簽發之日起開始。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按合同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金。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市土地管理局同意和市規劃管理局批準,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章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時間、公開場合,在市土地管理局拍賣主持人(以下簡稱主持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競投土地使用權,應價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第十四條拍賣土地使用權,市土地管理局應提前三十日發出拍賣公告。
第十五條下列文書由競投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購領:
(一)土地使用權拍賣須知;
(二)土地出讓和使用條件;
(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第十六條競投者須按拍賣文書規定交付拍賣保證金后,方可參加競投,競投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市土地管理局應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按下列程序,公開進行拍賣:
(一)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要求和其它有關事項,公布拍賣底價以及每一次應價數額;
(二)競投者按規定方式進行應價;
(三)由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最后應價數額而沒有人再次應價時,最后應價者即為競投得主;
(四)土地競投得主當場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規定繳付定金,競投保證金可以抵充定金。對未得者,其競投保證金在拍賣后十日內全部退還。
第十八條拍賣底價不得低于按有關規定計算的該幅土地出讓的最低價格。主持人認為競投者出價都偏低時,有權收回該幅土地,另行安排拍賣。
第十九條境內法人可持銀行支票支付定金;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可用我國在境外設立的中銀集團的銀行本票繳付定金。
第二十條競投得主當即不能繳付定金的,視為違約,應賠償市土地管理局組織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市土地管理局可將該幅土地再行拍賣,拍實所得地價款低于前次拍賣地價款的,差額部分由違約者負責支付。
第三章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資格范圍、內容以及招標方式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及地塊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市土地管理局應提前三十天發出招標公告。
第二十三條下列招標文書由投標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購領:
(一)投標須知;
(二)土地出讓和使用條件;
(三)土地使用權投標書;
(四)*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第二十四條投標者須按招標文件規定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投標保證金后,方可參加投標,投標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二十五條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規劃管理局、市計劃委員會、市房地產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小組,主持開標、評標和決標工作,確定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中標者應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規定交付定金。投標保證金可抵充定金。對未中標者,發出未中標通知書,其投標保證金在十天內全部退還。
第二十七條招標文件規定只出標價的,以價高者得;規定既出標價、又須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的,采取綜合評分辦法,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市土地管理局認為所有標書都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的,有權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八條中標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取消中標資格,由市土地管理局另選中標者,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四章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申請使用土地者應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規劃用地紅線;
3.申請用地報告;
4.申請使用土地者身份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
5.市土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明。
第三十條市土地管理局應在接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內給予答復,并與申請使用土地者進行具體協商。經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市土地管理局與申請使用土地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價格,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基準地價通過評估確定。
第三十二條土地使用者應按出讓合同的規定繳付定金。
第五章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三十四條市土地管理局應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前六十天,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規定辦理終止手續。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內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請續期。獲準續期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法律程序辦理,并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出讓合同余期、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性質、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評估價格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規定逾期繳付任何一期出讓金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權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已繳付的定金不予返還。市土地管理局不按出讓合同規定提供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出讓合同;市土地管理局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三十九條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權責令其限期糾正,直至按出讓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為了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為了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房屋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購房者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繳納標準按不低于所購買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確定。
購房者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后,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
三、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取得的價款,扣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和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以及有關稅費后的凈收益,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積標準內的凈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或一定比例繳納;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凈收益全額繳納。
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不再繳納所得收益。
四、土地出讓金按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已購公有住房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事業單位;屬企業的,全額返還企業。
五、上交財政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專項用于住房補貼;返還給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分別納入企業和單位住房基金管理,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六、土地出讓金、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繳納和返還的具體辦法,由各地財政部門會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在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新法)過程中,為了解決好法律適用性問題,依法準確、及時、有效地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法實施前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依照下列原則處理:
1.根據原土地管理法規定,不構成土地違法行為,但根據新法規定構成土地違法行為的,適用原土地管理法;
2.根據原土地管理法規定,構成土地違法行為,但根據新法規定不構成土地違法行為的,適用新法;
3.根據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規定,均構成土地違法行為的,適用處罰較輕的法律。
二、新法實施前發生的非法占地行為,在新法實施后繼續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構筑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依照新法處理。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局《關于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管理試行辦法的補充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關于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管理試行辦法的補充意見
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市人民政府在《關于頒布〈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87〕18號)中,對外商投資企業使用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費繳納使用辦法,未作出具體規定。經過幾年的實施,目前條件已經成熟,應予收繳。現就《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管理試行辦法》中,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使用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費繳納使用辦法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凡使用集體土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按津政發〔1987〕18號文件中規定的使用國有土地辦法由市土地局負責征收土地使用費。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各級政府土地出讓主管部門必須按本規定向財政部門上繳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讓金。指各級政府土地出讓主管部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向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土地出讓價款。
(二)續期土地出讓金。指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需要續期時由土地出讓主管部門收取的續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三)合同改約補償金。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經批準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時,按規定補交的價款。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土地出讓主管部門為繳款人。土地出讓主管部門在收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10天內按征收標準將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上交當地財政部門,并同時報告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具體征收情況。繳款人逾期不繳的,除令其限期補繳外,并需繳納滯納金,每逾期1天,滯納金為應繳收入的1-3‰。
第四條 土地出讓主管部門可以從其所獲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提取土地出讓業務費,各地提取業務費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門核定,一般不超過出讓收入的2%,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5%。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與城市土地開發建設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方式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扣除土地出讓業務費后,全部上交財政。上交財政部分,取得收入的城市財政部門先留下20%作為城市土地開發建設費用,其余部分40%上交中央財政,60%留歸取得收入的城市財政部門。地方財政所留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暫時不參加體制分成。(省級財政是否參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確定,但省級財政分成比例不宜過大)。出讓土地使用權所需開發建設費用開支由地方財政核撥。
第六條 上交財政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及其支出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列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公有資產收入類”××款“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科目,城市土地開發建設支出列“公有資產支出類”××款“城市土地開發建設支出”科目。具體預算科目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 不論上交中央財政還是上交地方財政的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開發建設,要建立城市土地開發建設基金,專款專用。
第八條 地方城市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安排使用,由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城市土地開發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的年度開發建設計劃和項目,審核后撥款,并監督使用。此項基金年終如有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九條 外商為獲取國有土地使用權所交納的出讓金,必須用外匯支付,按中國銀行人民幣外匯牌價換算人民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外匯收入均應上繳財政,其外匯額度,上交中央財政60%,留地方財政40%。如在土地開發出讓過程中,確有必不可少的外匯支出,由城市土地開發建設管理部門申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核撥。
第十條 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的稅收征收辦法由國家稅務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由財政部門、土地出讓主管部門、物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共同制定。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對本辦法下達前已出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要認真進行清理,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關鍵詞】建筑工程 軟土地基 處理方法
引言
夯實建筑工程的地基是確保建筑質量與安全的關鍵步驟,現階段,建筑行業發展速度非常快,在城市用地緊張的條件下,軟土地基也經常作為建筑用地,這類地基主要是由雜填土、淤泥等形成的,壓縮性比較高,強度較小,因此在施工中要先選擇適宜的方式對地基進行妥善處理,以充分提高地基的強度和硬度。對軟土地基的處理關鍵要改變地基中的含水量,降低沉降給建筑工程造成的影響,確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質量。
1 樁基在建筑軟土地基處理中的應用意義
建筑軟土地基的壓縮性較高,抗剪力強度卻非常低,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地基的荷載量小且及其容易產生變異,變化的速率也較為明顯,這主要是由于軟土地基中含水量大于一般地基所致,水分含量較多致使土層的孔隙較多,流動性和觸變性都比較大。施工過程中,軟土地基會受到相應的負荷,孔隙中的水分被排出,孔隙與原先相比變小,加快了軟土地基的沉降速度,所以建筑工程施工的地基為軟土地基時,施工的難度與標準也相應倍增。
為了促使天然軟土地基的穩定性能達到建筑施工的需求,就要對地基進行妥善的處理,樁基礎是應用比較廣且效果較為理想的處理方式。軟土地基的施工過程中采用樁基礎,能夠最大限度提高軟土的負荷力度,在增強土體剛度的同時,也可以將工程的負荷量分別傳到地下每個支撐樁上,提高了支撐的強度。和其他的基礎施工方法相比,樁基礎可以有效縮短施工的周期,并且節省成本的支出,在提升軟土地基承載力方面效果顯著,因此在很多軟土地基建筑項目中都會將樁基礎作為輔助施工方式。樁基礎也有著不同的類型,選擇何種施工方式不僅要根據地質環境和工程荷載、施工材料來判斷,同時也要結合樁基礎本身的特點,進行綜合分析,并且可以通過增加樁徑的方式,來減小鋼筋籠的直徑,提高施工工程的經濟效益。
2 建筑軟土地基處理方法案例分析
以某多層建筑施工為例分析軟土地基處理方法的選擇問題。該多層建筑屬于住宅類型,地理位置屬于平原邊緣地帶,施工的場地淺部是淤泥質軟土地基,地基中水分含量多,具有非常高的壓縮性,不利于直接作為樁基礎的持力層。在對土層的特征進行分析后得出,下部第三層土層性質較好但具有很大的起伏性質,可以采用換土墊層法來處理,同時可以綜合各種處理方式的優勢,包括碎石樁加固方法、排水固結法,加固土樁等,依據處理的土層厚度不同,來選擇較為適宜的施工處理方式,在經濟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加強施工處理的力度,最大限度確保地基施工的質量和效益。
換土墊層法的應用。依據該建筑工程的實際特點,采用換土墊層法的條件就是巖層埋藏深度較大,且地下水的水位也較深,在土層的中間地帶存在承載力差的粘土,為此要將承載力都不符合要求的土層全部挖除,換填穩定性好的土層,充分確保地基的抗剪力強度達到建筑施工的標準。該工程中使用的換填土為礫石土,使用攪拌機將待換填土攪拌均勻,然后進行回填,回填土中的泥漿含量要小于3%,回填后要及時夯實,每層的夯實厚度控制在300毫米,使用平板振動器進行夯實,每次夯實一遍后,土層都會更加緊密,土層下降的程度也要隨時做好記錄,以便為后續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據。鉆孔施工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尤其是要確保樁基可以順利穿過淤泥層抵達淤泥土層,經過此過程后土體本身的特性不會因鉆孔施工而發生太大的變化,確保了結構的穩定性。樁基礎的施工過程中要格外注意鋼護筒的埋設質量。選擇鋼板的厚度要大于6毫米,護筒的直徑設計要比樁基礎的直徑稍大約10~20厘米,夯入土層的護筒標高需要大于起面標高才能獲得理想的施工效果。另外要在護筒的底部、筒身和頂部加固鋼條,確保施工的安全性,鋼條的厚度為10毫米,每根鋼條之間的距離控制在2米即可。護筒進行填埋的過程中最好采取分層夯實的方式,在鉆孔過程中,不能隨意更改護筒中心垂線的位置,要確保其始終與樁身的中心線相重合,傾斜度不能超過0.5%,水平范圍內出現的偏差要控制在30毫米之內。在護筒的四周還要增設護樁,位置的選擇首要考慮穩定性,防止樁基施工過程中對護樁帶來不良的影響。設置護樁的首要目的是保護護筒,同時可以更加準確地檢測樁孔中心位置偏斜的狀況。在鉆孔施工之前必須做好測量工作,當和中心的距離保持在5米時,可以進行樁基礎的澆筑工作。施工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包括進度與尺度的控制,為了確保施工的質量,要合理控制施工的速度,不能太快,避免在軟土基層出現坍塌的問題,鉆進的過程中,基層中的粘土、沙礫、風化巖層的鉆桿會出現比較大的擺動幅度和傾斜程度,有些地方的土層質地較硬,若是在鉆進過程中發生冒漿、傾斜等問題,也要及時停止施工的進度,需要對孔口中的泥漿高度、密度等狀況進行及時的檢查,確保施工的整體效率復合預期的標準。鉆孔施工過程最好不要出現停頓的現象,若是遇到突發狀況,需要停止鉆進進度時也要確保泥漿始終處于循環狀態,如此可以有效避免塌孔問題的產生。在鉆進的過程中還要及時調整好基礎面積的情況,確保基礎部分和上部結構整體的鋼性與完整程度,同時要減小基礎部分的負荷與埋深程度,依據相關的規范,對施工的具體工程實際合理設計沉降縫寬度,并采用鋼筋混凝土的保護層來有效提高施工的強度和力度。
碎石樁與擠密砂樁的加固措施。在該建筑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將第八層作為整體的持力層,則須使預制樁穿過第七層基礎,若繼續使用沉樁施工則會耗費更過的成本和工期,施工的難度也會隨之加大,這時可以采用擠密砂樁的施工方式,如果地基軟土層的厚度較大,可以采用碎石樁加固的方式來降低軟土地基的孔隙數量,從而顯著增強土體的強度。這兩種施工方式都可以有效避免地基基礎出現滑動的問題,也可以有效提高地基的抗剪力強度,減小地基沉降的程度,提高軟土地基的密實性。
排水固結法的應用。該工程中的地下水埋藏位置較深,在開挖基坑的時候可以采取輕型井點降水的方式來排水,接著再進行基坑的挖掘。在粘性土層的施工中可以直接使用內部排水的方式,提高地基中排水的速度,然后再進行樁基的施工,這樣可以充分提高地基施工的密實性和穩定性。
3 結語
綜上所述,高層建筑施工項目越來越多,地基的質量也受到廣泛關注,尤其在軟土地基施工中,地基處理方式的選擇不僅要依據建筑工程的需要,也要結合地質特征。然而人口的增加和對自然的破壞導致土地面積的急劇減少,這就需要大量的高層建筑來滿足人們的日常需要。
參考文獻:
[1] 邵景新.淺析軟弱地基的處理方法[J].甘肅科技,2008(18).
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關于我市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墾復金有關問題的請示》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關于我市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墾復金有關問題請示
全文市人民政府:
根據省人民政府《廣東省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復墾金辦法》(粵府〔1995〕61號)的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為加強我市的耕地保護和建設,現將我市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墾復金的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占用農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省的規定繳納土地墾復金。
占用菜地除按省的規定繳納土地墾復金外,還應按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農田,也應繳納土地墾復金,并按有關規定繳納基本農田建設基金。
二、土地墾復金的征收標準(按每平方米計算):
(一)廣州市區(白云、黃埔、芳村、海珠、天河)內,水田、旱地、菜地25元,魚塘、園地12元,其他土地3元。
(二)縣級市轄區及珠江管理區內,水田、旱地、菜地20元,魚塘、園地10元,其他土地2元。
三、土地墾復金的收取,在縣級市轄區內的,由縣級市國土部門負責收取;市區內白云區的羅崗鎮、九佛鎮、鐘落潭鎮、竹料鎮、神山鎮,雅瑤鎮由白云區國土局負責收取,白云區其他鎮和黃埔、芳村、海珠、天河區均由市國土局統一收取。收取的土地墾復金統一交同級財政部門在農行開設專戶儲存。
經批準占用農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標準繳納土地墾復金后,憑收款單據向國土部門領取用地批準文件。
四、土地墾復金按省20%,市20%,縣級市60%的比例分級安排使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提取3%撥給國土部門用作征收管理經費。
其中市統一收取市區土地墾復金按20%返回各個區安排使用。白云區有審批權的6個鎮收取墾復金,按縣級市的分成比例安排使用。
五、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項目申請免收或減收土地墾復金的,按省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