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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離不開農村經濟組織。農民在通過參加各種經濟組織融入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中,更需要社會保障。組織化的農村經濟與松散的家庭式的農村經濟相比更有利于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如果沒有建立各種農村經濟組織,僅僅依靠政府和農民家庭,支撐不起來穩固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各種農民經濟組織在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中發揮著中堅作用。
解決中國農民養老問題是黨的十六大、十七大及國家“十一五”規劃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戰略任務。改革開放后,農村的推行,使家庭成為最基本的生產和生活單位,同時,家庭也發揮著養老保障功能和作用,但由于工業化、人口老齡化和社會的變革,家庭的養老保障功能大大削弱。通過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來解決農村養老問題一直是我國政府關注和努力的重點。民政部1987年開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20多年來,國家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面臨重重困難。
關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學術界主要有以下研究:在采取和實施戰略步驟方面,童兆穎等學者認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應實行“三步走”戰略,第一步是做好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第二步是構建以國家責任為主體的政策性保險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第三步是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工業化進程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影響方面,孫文基等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要依據不同類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進行分類設計和分類實施。王舟、方銳帆提出了在區域發展非均衡的條件下采取區域類聚的逐步推進模式。在統籌城鄉制度方面,劉玲玲、趙傳芳等認為在中國基本養老制度建設中,面對城市與農村分割,私人部門與公共部門分立,形成多種退休制度并存的碎片化狀況,應建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賦予城鄉居民平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在適度差異的情況下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城鄉,并保持銜接,最終實現一體化。在構建的責任問題上,陸解芬認為政府在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責任不到位,財政支持不夠,政府應起主導作用。
以上研究一般都是宏觀的戰略步驟上的定性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的責任、配套的法律法規建設以及籠統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基礎方面,而對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微觀責任主體—農村經濟組織的基礎作用則缺乏研究考察。本文將從農村經濟組織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關系的新角度研究農民經濟組織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作用,為建立穩固長久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找到依據。本文的創新之處還在于首先總結我國20多年來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的失敗教訓是忽視農民組織化,在農村經濟組織不發達、農民分散化經營的情況下,即便政府花大力氣推動也很難建立持久的大面積覆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然后,再結合國內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較成功的地區的經驗,來研究農村經濟組織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中的基礎地位和作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僅僅依靠政府和農民個人支撐難以穩固長久,只有政府、個人和農村經濟組織三個微觀責任主體共同發揮作用,特別是農村經濟組織發揮基礎作用才能支撐起穩固長久的覆蓋面寬廣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一、幾個相關概念
農民組織化是指農民自愿參加某一個農民經濟組織,這種農民經濟組織一般是以農戶經營為基礎,以某一產業或產品為紐帶,以增加成員收人為目的,實行資金、技術、生產、購銷、加工等互助合作經濟組織,有的是外出打工的農民工組織。農民組織化程度是指農民加人這些組織的人數多少及合作的緊密程度。農民經濟組織的主要特征:一是不改變成員的財產所有權關系;二是退社自由;三是專業性強;四是民辦、民營、民受益;五是可以突破社區界限,在更大的范圍內實行專業合作。
農民經濟組織的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多種多樣,按照農民合作的緊密程度,可歸納為以下三種主要類型。
(一)專業合作社
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典型形式,可以認為是農民聯合自助組織的目標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從事專業生產的農民自愿人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務,民主管理,合作經營。這類合作組織一般是實體性的,內部制度比較健全,管理比較規范,與農民利益聯系緊密,由此形成勞動者約定的共營企業和社會利益共同體。農民入股需交納一定股金,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主要按購銷產品數量向社員返還利潤。專業合作社也是企業,有的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為企業法人。
(二)股份合作社
股份合作社是在合作制基礎上實行股份制的一種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其本質特點是實行勞動聯合與資本聯合相結合、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與一般專業合作社不同的是,資本在股份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收益分配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這類組織一般也是實體性和緊密型的,全國各地都有,尤其在東部較多,近年發展較快。農民在興辦龍頭企業或龍頭企業牽頭興辦合作組織進行農產品加工、銷售、運輸、儲藏、資源開發和水利建設等方面多采取這種形式。
(三)專業協會
專業協會是一種較為松散的合作形式,包括農業服務協會和專業協會等。農業服務協會為農戶提供綜合性系列化服務。專業協會主要是從事專項農產品生產、銷售、加工的農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以產品和技術為紐帶,組建的社團性合作經濟組織。它著重為會員提供技術和運銷服務,并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為社團組織,其前途是向具有實體的合作社方向發展。凡是從事專業生產并達到一定規模的農民都可以加人協會,協會對會員進行無償和低償服務,人會農民根據協會的要求進行生產銷售。
二、我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深刻教訓:忽視農村經濟組織的發展和作用
1991年6月,民政部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并于1992年制訂并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該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到2000年末,我國約有6172萬農民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占整個農村從業人員的11%。2001年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陷人停頓不前的困境(參見表1),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一個嚴重問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目前的狀況是:(1)業務處于停滯狀態,難以擴大;(2)參保比例微乎其微;(3)領保待遇低。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意義不言而喻,可以說政府付出了巨大努力,然而現如今卻產生了“政策微效”的現象,即政策結果距離政策預期有很大的差距。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多種,其中最突出的是農業產業化程度低、農村經濟組織覆蓋面小。我國絕大多數農村地區從2007年才開始重視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目前,95%以上的家庭仍以家庭為經營單位,是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這種分散的自然經濟最適合家庭保障,不需要社會養老保險。
在這種分散的家庭經濟基礎上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很困難。由于養老保險的長期性,即便是政府花大力氣推行,勉強有一些成效,一旦政府負擔吃力,或有所放松,就會馬上倒退回去,很難持久。
三、蘇州市的經驗:發展農民經濟組織發揮其基礎作用
江蘇蘇州市,地處蘇南,經濟發達。蘇州市為了村級經濟的持續發展,從2001年開始探索發展村級經濟的新路子,大力推進農村社區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農民專業生產合作組織建設。“三大合作”組織近年來發展很快,到2007年底,農村“三大合作”組織累計已達到2089家。其中,社區股份合作社1032家,涉及集體經營性凈資產87. 1億元;土地股份合作社258家,人股土地面積13. 9萬畝;各類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377家,股金總額達2. 55億元;富民合作社286家,社員股金總額13. 08億元。全市加入農村”三大合作”組織的農戶100. 3萬戶,其中擁有股份的農戶74. 4萬戶,占全市農戶總數的72%。農民經濟組織的發展和農戶的廣覆蓋為蘇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目前蘇州市在江蘇率先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參見表2)。農民經濟組織的發展決定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集體經濟狀況,是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經濟基礎,直接或間接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發展規模和保障水平。
四、國外的成功經驗
國外的成功經驗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發達的國家,農民的組織化程度都非常高。 (一)日本的農民組織化與其社會養老保險
194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農業合作組織法(農協法)。在這個法規的引導下,日本農村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各種“共濟”事業得到長足的發展。
日本的“共濟”,實際上是一種互助互濟事業,它以農民的相互扶助為指導思想,由一定社區的農民組合成基層共濟組織,來共同承擔基金籌集的責任。在內部成員年邁、疾病、死亡或遇到災害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共濟”事業與商業保險有著本質的區別。它以實現國家社會政策為宗旨,個人負擔不是直接根據將來給付的需要,繳費與給付之間不是直接對等關系,共濟單位不是商業性保險公司。
1948年,“北海道共濟農業合作組織聯合會”開始興辦農協共濟事業,后來各地也相繼舉辦此項事業。1951年,日本“全國共濟農業合作組織聯合會”宣告成立,標志著日本農村民辦官助社會養老保險網絡的形成。
共濟組織在管理上實行的是統一籌劃、分級負責的制度。社區基層農協共濟組織是最基本的單位,它的主要任務是接受承保、保管契約,然后以全額分保的形式向都道府縣共濟聯合會投保。都道府縣共濟聯合會在接受基層單位的分保以后,將其中一定比例數額向全國共濟農業合作組織聯合會進行再分保。日本的共濟事業普及率相當高,養老保障把全部農民都包括進去了。
(二)法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通過“農業社會互助金”的形式來實現的
法國農村已經脫離了自然經濟狀態,各種農業經濟組織發達,雇傭被雇用普遍,農民組織化程度高。法國農業社會互助金的保險對象和發放標準,也分為領薪農業人員和非領薪農業人員兩部分。領薪人員包括農業有限公司的經理、雇工和農校的學生、領薪的總經理以及這些成員的家屬。非領薪人員包括農業雇主、農業經營者、農業企業主等。
法國農業社會互助金的管理機構為全國性的“農業社會互助金管理處”。參加保險的人占法國總人口的10%,囊括了所有農村人口。
國外成功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有很多方面的經驗,諸如寬泛的覆蓋面、保險的強制性、制度上的立法性等,但是,最穩固的基礎是依賴于農村經濟組織化程度高、工業化程度高,這樣才能建立起長久穩固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五、農村經濟組織在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基礎作用分析
(一)工業化是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產生的前提
在工業化以前,基本養老保障問題主要依靠家庭或家族來解決,不需要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推進,傳統的家庭的客觀環境發生了變化,自給自足的農村自然經濟解體,大量的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城市人口劇增,農村的農業生產高度組織化,農民加入各種經濟組織。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就是在工業化和城市化背景下為保障農民(或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障所設立的一種經濟保障制度。
(二)農村經濟組織化集約化程度越高,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越強烈
農業產業化(組織化)經營是農業經營制度的創新,它既能有效地解決分散農戶與國內外市場的連接問題,又有利于農業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形成完整的產業體系,甚至形成產業集群。這必然大大促進經濟的發展,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但同時也帶來了種種風險,例如經營過程中的經營風險、農業生產中的自然風險、基本生活保障風險等。這些風險帶來的損失或災難比以前白然經濟狀態下更多更大,這些風險依靠經濟組織更易防范化解或得到補償。
農民經濟組織不論是在應對市場風險、自然風險方面,還是在滿足基本養老保障方面,都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和強大的生命力。
(三)農村經濟組織覆蓋面廣使社會養老保險更便于經營管理
分散的農民所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障覆蓋面小、共濟性差。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一般是一個縣的一小部分,這與保險精算的大數法則的數量要求存在差距。此外,當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太小時,不變成本(包括機構設置、管理系統、信息系統裝備等)只能在較小的范圍內分攤,邊際成本在較小的數值上移動,小規模不經濟性在此時就非常明顯。
組織化較強的農民更容易組織參與,參與的人數眾多,各類人員普遍參加,不容易出現逆選擇,實際發生的各種風險指標、人口指標與保險精算要求更趨近一致,容易實現規模經濟效應。
六、結論
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責任主體有個人、政府、農村經濟組織(鄉鎮村集體組織、各種經濟組織),其中農民組織不可或缺,發揮最基礎的作用。
在以家庭為主的分散經濟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責任主體實際只有個人和政府,這就難以支撐起長久的覆蓋面寬泛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主要原因是:第一,政府的財力有限,如果主要依靠政府,養老保險的長期性易造成嚴重政府財務危機。第二,如果由個人為主或個人全部繳納費用,參加社會保障與自己把錢存人銀行或到商業保險公司投保沒有什么區別;況且在廣大的欠發達地區農村并不富裕,處于基本溫飽狀態,有的甚至溫飽問題還沒有解決。
國外小額信貸經典運作及監管模式
小額信貸是指為貧困人口和低收入者以及微型企業提供的一種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服務方式,起源于1976年孟加拉國的格萊珉鄉村銀行(Grameen Bank)。小額信貸機構,也稱微型金融機構(MFIs),即提供這種全面金融服務的各類組織機構。根據目標定位的不同,小額信貸機構可以分為福利主義和制度主義。前者以社會扶貧發展為首要目標,如孟加拉鄉村銀行(GB)、烏干達國際社會資助基金會(FINCA)的村銀行;后者則首要關注商業可持續性,如印度尼西亞人民銀行(BRI)。在實際領域中,商業化可持續發展逐漸得到更為廣泛的認同,制度主義的理念占據主導地位。
小額信貸經典運作模式
世界各地的小額信貸模式,歸納起來主要有四種:一是非政府組織模式,以格萊珉鄉村銀行模式為典型。二是正規金融機構模式,以印尼人民銀行小額信貸部(BRI—UD)和泰國農業和農業合作銀行(BAAC)為典型。三是金融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緊密聯系模式,印度國有開發銀行、印度農業和農村發展銀行(NABARD)將非正規農戶互助組(SHG)與正規金融業務結合起來從事小額信貸。四是社區合作銀行模式和村銀行模式。社區合作銀行(又稱信用聯盟),是一個民主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合作社;村銀行是國際社區資助基金會(FINCA)開創的一種提供小額信貸的組織形式,它采用經濟民主化的方式運作,主要提供市場利率的貸款。
小額信貸機構監管模式
目前,國際上對小額信貸機構的監管模式主要有三種:
一是自我監管。如孟加拉國的農村就業支持基金會(PKSF)是沒有政府介入,完全由該行業自發成立的自我監管組織,而印度的NABARD則由一定程度的政府參與。自我監管的義務集中于小額信貸機構自身,而不依靠政府的強制約束力,或依靠專門的機構(如獨立的評級機構)去監管。這種缺乏政府參與的監管在保護存款者利益,防范金融風險方面缺乏公信力,不能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
二是銀行法監管。在此模式下,立法者只是簡單的把微型金融機構置于銀行法監管范疇。其優點在于不需要重新制訂新的MFIs機構監管法,只需要利用現有的銀行法去約束MFIs機構即可,但是存在銀行法是否適用于小額信貸機構監管的問題。
三是專項法監管,即針對小額信貸機構自身特點出臺專門的法律來對其進行監管。這種監管方法從根本上降低了該行業的準入壁壘,更有利于小額信貸機構自身的發展。例如,在巴基斯坦,小額信貸機構法案允許小額信貸機構在為其專門制訂的專項法下開展業務,由巴基斯坦中央銀行行使最終監管權。缺點在于減小了小額信貸機構兼并其他機構完成向銀行轉型的動力,同時也導致監管成本的上升。
總而言之,每種監管方法都有其各自的利弊,如何選擇合理的監管方法主要依賴于各國自身監管經驗和能力的判斷,以及該國小額信貸機構理解和適應監管環境的能力。
我國小額信貸機構發展及監管現狀
我國小額信貸機構是伴隨著小額信貸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199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借鑒孟加拉鄉村銀行小額信貸模式(GB模式),利用國外機構提供的貸款和國內專項扶貧資金,在河南、河北、陜西等省試點;2005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小額信貸試點工作座談會,大力推動小額信貸機構發展,很快誕生了商業小額貸款公司。目前,我國小額信貸機構大體分為五類:第一類主要是民間或半官半民間組織形式為運作機構的小額信貸試驗項目。如中國扶貧基金會開展的小額信貸項目和香港樂施會在云南的“社區發展基金(CDF)項目”,都類似于國外的非政府組織模式。第二類主要是以政府機構和金融機構(農業銀行)為運作機構的政策性小額貸款扶貧項目。第三類是農村信用社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開展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第二類和第三類都屬于國外的正規金融機構模式。第四類主要為“三農”提供服務的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這一類可以算是國外的社區合作銀行模式和村銀行模式。第五類是近幾年如雨后春筍般出現的純由民間資本投入、以盈利為目的、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公司。
國外金融支農的經驗
完備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為農村現代化提供重要支撐。在聯邦政府的資助支持下,美國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建立了具有政策性的農村信貸支持體系。韓國也建立了由農協、城鎮銀行、地方銀行、村金庫、信用組合構成的完備的農村信貸服務體系。法國在19世紀就建立了農業信貸地區銀行,20世紀30年代又將合作性質的地區農業信貸互助銀行、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分別作為其省級機關和基層信貸組織,形成全國性的農村信貸體系。同時,這些國家的農村保險機構也比較健全,如美國政府成立了國家和私營、政府和民間相互聯系的雙軌制農業保險保障體系。
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支農的主要作用。美國政策性的農業信貸體系主要由互助合作性質的農業信貸機構和政府農業信貸機構組成,兩個機構都有一部分資金來自美國聯邦政府預算或資助。信貸機構包括聯邦土地銀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和合作銀行三部分。美國的聯邦土地銀行為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活動提供長期信貸資金和服務,并且通過信貸活動,調節農業生產規模和發展方向,貫徹實施政府農業政策,對農業實施有效控制,促進農業持續、健康發展。政府農業信貸機構除包括農產品信貸公司外,還包括農業家計局和農村電器化管理局。此外,聯邦住房貸款銀行體系、美國進出口銀行和小企業管理局也在相應領域作為農村政策性業務的補充。
豐富的信貸服務品種滿足了農村多元化的需求。美國各金融機構都在全方位地為農村經濟提供金融服務,農產品信貸公司以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為抵押向農場主提供低息或無息貸款。聯邦土地銀行主要提供長期不動產貸款,中期信貸銀行主要支持農業生產和經營,合作銀行則主要對農業合作社提供貸款。為了支持農產品出口,美國政府還常采用出口信貸。韓國為調配和提供農業開發所需資金,農協開設了中央會的銀行業務、信托業務、國際金融以及以農民組合成員為對象的相互金融業務,為經營規模小的農民提供信用保證等業務。為了支持農村經濟發展,韓國政府向農民普遍發放長達30年的低息貸款。
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組合使用擴大了金融支農效果。美國等國家政府通過稅收、補貼、擔保、基金、信貸政策、利率等手段引導金融機構增加農業信貸的資金總量,支持農業項目開發和農業現代化。為了吸引金融機構增加對農業的投入,各國政府對向農民提供優惠貸款服務的銀行給予財政資助和補貼,并隨著貸款的增加,補貼的數量也隨之增加。如美國聯邦銀行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韓國政府為了提高互助金融的資金實力,允許互助金融業的儲蓄利率比一般銀行高1%~3%。法國對符合政府政策要求及國家發展規劃的農業貸款項目,都實行低息優惠政策。農業信貸互助銀行是法國唯一一家享受政府貼息的銀行,貼息資金一直固定由農業部從政府撥給的農業年度預算中統一支付給農業信貸互助銀行。
幾點啟示
從國外的經驗看,建設新農村支持農業發展,不能僅僅依靠商業性銀行信貸,因為商業性銀行信貸有其自身的市場運行規律。應多管齊下,通過創新金融組織體系和金融服務方式,調整財政、貨幣政策以及發展農業保險等多種措施來滿足農村日益多元化的資金需求。
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一是拓展政策性金融。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組織體系建設應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發展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經驗,擴大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機構數量和業務范圍。機構上,除做大農發行外,宜將國家開發銀行納入政策支農的范圍,并按農業區域設置分支機構。業務上,國家開發銀行主要增加農民創業、農業綜合開發、科技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信貸支持;農發行負責小額農貸、扶貧貼息、教育助學、農民生活、農產品流通及出口等信貸服務。鑒于農業銀行的商業化改革方向,其農村的機構網點不宜再撤,應劃歸農業發展銀行,以適應業務擴大的需要。二是準確定位農村信用社職能。我國農村信用社是迄今為止離農民最近、在農村點多面廣的唯一農村金融組織,從節約改革成本,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角度考慮,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應當借鑒美、法、韓經驗,辦成為社區提供多種信貸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區域性互助合作金融組織。三是定位好郵政儲蓄職能。組建郵政儲蓄銀行后要將其辦成為農村服務的地方性商業銀行,大膽吸收民營資本,業務重點放在服務農村、支持“三農”上。四是創新發展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我國民間借貸的規模較大,在緩解農民融資困難,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上起到了有益作用。但長期以來缺乏有效引導和規范管理,導致農民借貸成本高,潛伏著較大風險,因此有必要對民間借貸予以規范和創新。
一、政策性金融的國際經驗借鑒
上世紀80年代以來,國外政策性金融體系整體出現轉型和分化,有的因經營不善而被兼并或重組,有的轉為商業化經營機構,但農業政策性金融由于其特殊使命,卻在各國不同程度地加強。國外農業政策性金融發展比較成功和具有代表性的,有美國、日本、法國、印度、泰國等國家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
1、立法保障。國外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基本都建立在專門法律基礎之上,如,美國先后制定《聯邦農業信貸法》、《中間信貸法》和《農業信貸法》,并相應成立農業信貸管理局、農場信貸銀行、聯邦農業抵押公司和聯邦農業信貸銀行融資公司;日本1945年依據《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成立農林漁業金融公庫,其貸款種類和條件由《山村振興法》等十余部法律明文規定;印度于上世紀80年代依據《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銀行法》成立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銀行。通過立法,明確政策性金融機構與政府、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關系以及政府的支持方式等,將其性質、地位、經營管理與政府機構及商業銀行區別開來,按照法律進行監管。而我國至今也沒有一項政策性銀行法律,從政策性銀行建立及其后續的改革發展事宜,均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來予以明確。
2、資金來源。國外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基本由政府出資或由政府出資控股,資金來源較廣,各有側重,美國主要是發行由政府擔保的債券,日本是以郵政儲蓄資金和簡易人壽保險資金為主,法國主要是吸收公眾存款和單位定期與活期存款、發行債券以及國家財政撥付,印度主要是發行政府擔保債券、中央銀行再貸款、向外國政府或國家金融機構借款等,泰國則可以吸收公眾和商業銀行這類低息存款。我國農發行2004年7月以前主要依賴人民銀行再貸款,再貸款占全行總負債的比重維持在90%以上。其后5年,通過拓展市場化融資逐步減輕對央行再貸款的依賴,至2009年末,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100期,籌融資余額達1.25萬億元,占總負債的77.4%,躍居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第三大發行主體。
3、政策支持。各國政府普遍在稅收、利息補貼、損失補貼等方面對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予以政策支持,形成比較健全的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一是壯大資本。法國農業信貸銀行開展長達50多年的中長期貸款業務,幾乎全來自于國家資助;泰國1996年創立的農業和農業合作社銀行,其資本金已由40億銖擴增到489億銖,大部分為財政注資。二是減免稅收。印度、泰國對農業政策性銀行免交所得稅、附加稅和其他關于收入、利潤、收益方面的稅收。三是貼息和補償損失。美國、法國對農業貸款普遍實行貼息制度;日本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在管理上直屬于財政部門,財政干預較多,提供貸款資金、補貼貸款利息、補償損失和債務保證等。四是實行有差別的存款準備金制度。美國、英國、日本、泰國等國家中央銀行要求農村機構繳存的準備金比例均低于城市商業銀行。我國農發行所享受的政策支持則很有限,除收購貸款免印花稅外,不享受其他任何稅收減免政策,貸款貼息及損失補償僅限于政府指令性政策性貸款,且與同業同等繳存存款準備金。
4、支農模式。一是按組織結構區分,有單一結構型和復合結構型,前者只設一個金融機構,沒有或很少有分支機構,往往只從事農業政策性金融批發業務;后者分支機構多且遍布全國,可直接從事部分或全部農業政策性金融零售業務。二是按資金運用區分,有直接貸款和間接貸款兩種,也就是“零售”和“批發”的關系。三是按業務運作區分,有單軌運行和雙軌運行,前者只從事政策性業務,后者同時從事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政策性業務執行政府指令,商業性業務嚴格按商業化原則管理。我國農發行為復合結構型,直接向涉農企業發放貸款,不向農戶個體放款,實行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雙軌運行。
應當說,各國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發展模式、功能定位、管理機制各不相同,與各自的國民經濟特點和執政理念密切相關,如美國的政策性金融體系強調對弱勢經濟個體的保護,維護自由競爭制度;德國政策性銀行的支持重點包含廠中小企業、基礎設施、重點行業等諸多領域,符合該國銀行功能全面化的一貫傳統;同時,在實踐過程中各國的政策性金融也都有各自的長處和不足,如日本的政策金融機構存在行政化主導和政府的過度干預的弊端,因此,在學習借鑒各國農業政策性金融經驗的同時應結合我國國情取長補短,擇其善者而用之,避免照搬照抄。
二、完善農業政策性金融制度
我國農業政策性金融起步和發育較晚,并且在制度安排上存在缺陷,亟待加以完善。以下四個問題應優先解決。
首先是健全法律保障的問題。缺乏法律保障對發揮農發行支農職能帶來許多弊端:一是職能定位不清晰。農發行成立15年始終沒有一個明確的支農定位,無法確立長遠經營戰略,其“三個發展階段”的形成,固然是政策性金融的經營方向,必須依據國家政策調整而調整,但也因缺乏法律保障,使其支農思路長時期陷于混亂。二是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的地位受到挑戰。國外農業政策金融由于有立法保障,因此在支持農業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權威性。而我國農發行存在的意義與價值則始終受到質疑,特別是最近幾年,由于在業務發展過程中與商業性銀行競爭的問題,農發行一度飽受業內指摘。三是政策支持難以到位。農發行成立以來資本金一直就沒有補充過,在統籌安排財政支農資金方面不擁有話語權,在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方面沒有充足保障,在監管上接受與商業銀行相同的標準。上述方面,均不同程度
抑制了農發行的積極性。因此,完善我國農業政策性金融制度必須立法先行。考慮到目前國家開發銀行已完成商業化改造,進出口銀行也正開展相關改革,因此可制定專門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法》或《條例》,從法律層面確定相關重要事項:一是在職能定位上,明確農發行農業政策性銀行的性質;二是在業務范圍上,明確農發行業務范圍隨國家農業政策進行調整的原則;三是在公司治理上,明確農發行實行現代公司治理機制;四是在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上,明確國家對農發行在貨幣、財稅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五是在監管機制上,實行區別于商業銀行的監管模式和考評體系。
其次是籌集低成本支農資金的問題。農發行以國家信用為基礎,不組織個人存款,這種特性某種程度上使之資金成本要高于同業。而農發行投放貸款執行人民銀行同期同檔基準利率,基本不上浮,對一些優質企業還采取適當下浮利率政策,如果沒有一定規模的穩定的低成本資金,就難以長期保持讓利“三農”的熱情,就可能更多地選擇一些風險相對較低、回報相對較高的農業信貸項目,以維持財務上的可持續,而這與農發行扶持弱質、弱勢農業的辦行初衷是相悖的。農發行市場發債取得較大成功,一方面適應了國際農業政策性金融擴展市場化融資渠道的趨勢,獲取了大規模的支農資金,但另一方面,和人民銀行再貸款相比,金融債券融資籌資成本相對較高,且易受市場波動影響,農發行迫切需要解決籌集長期、穩定、低成本資金的問題,使其支撐農業基礎建設具有可持續的資金來源。可考慮一是賦予農發行在財政支農資金方面的話語權。我國財政支農資金與農發行信貸計劃缺乏關聯性,應注重二者的黏合效應,統籌安排形成支農合力。可通過國家財政專項撥款、建立農業基金等形式充實農發行資金來源,并歸集各類財政支農資金由農發行統一撥付,保證財政支農資金不“外流”。二是對農發行開展政策性業務所需資金,完全由人民銀行提供低息優惠貸款或由財政直接撥款保障供給。三是在繼續加強農發行市場發債工作,使其成為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的重要載體的同時,可比照國外做法,研究制定相關農村信貸服務政策,明確規定商業銀行、郵儲銀行上一年度存款余額比例以適當利率轉存農發行,實現“引導”與“強制”相結合。四是將各類社保資金納入農業政策性金融資金來源范疇。
第三是完善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的問題,應綜合運用財政、稅收和貨幣優惠政策,建立健全對農發行的政策扶持長效機制,確保其順利貫徹黨和國家的農業經濟政策。一是完善財政扶持政策。可通過財政注資、稅收返還、利潤轉增或發行次級債券的方式,補充農發行資本金,使其資本充足率不低于商業銀行。要完善中長期貸款補償機制。農發行的信貸業務中,政策性貸款損失財政子以兜底,商業性貸款損失財政不予兜底。農發行近幾年開展的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中長期貸款業務,被列為商業性業務,說白了,農發行一方面要替政府做事,一方面卻要自擔風險,這顯然不盡合理。從本質上講,農發行的信貸業務都帶有明顯的政策性特征,支持的重點為發展前景看好而因為當前投資收益較低需要政策扶持的弱勢產業,并且由于支持對象的普遍弱質性,農發行的業務經營不可避免會出現虧損,因此,只要是由于政策原因出現的虧損,都應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可建立農業風險基金專項對政府指令性及指導性農業項目貸款本息進行補貼,將政府主導項目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先貸后撥機制。二是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農發行開展的政策性業務,應減免營業稅及所得稅用于充實資本金,并允許在稅前增提呆賬準備金。三是實行適當的貨幣政策傾斜制度。比照商業銀行,把對農發行信貸增量的指令性計劃改為指導性計劃。降低或取消對農發行的存款準備金要求,增加其可運用資金,增強對農業投入的能力。四是加快健全農村信貸擔保機制。政府應加大對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的支持,建立由政府牽頭出資、農民和農村企業參股的專業化信貸擔保機構,有條件的可扶持建立農村信貸擔保基金。著力完善農業保險機制,根據農業經濟發展要求逐步擴大農業保險范圍。
第四是強化政策性金融的市場主體地位問題。考慮到農業政策性金融服務的特定范圍具有高風險、低收益的突出特征,如何既充分履行政策職能,又保障和提升政策性金融持續發展能力,對各個國家都是一個具有挑戰性的難題。解決好這項難題,除了加強政策扶持,關鍵是要貫徹市場化原則,賦予政策性金融完全的市場主體地位,避免行政主導和過度干預的影響。一是按照現代銀行的通行規則建立健全政策性銀行的治理結構、經營機制和管理體制,以增強自身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能力。抓緊啟動政策性銀行的股份制改革,在堅持國家控股的前提下,引入具有擁有先進管理經驗、與“三農”關系密切的戰略投資者,既擴充政策性金融的資本實力,增強服務的針對性和靈活性,又促進內部管理體制和機制的不斷完善。二是允許政策性銀行在國家政策范圍內有充分的經營自,在經營范圍上,避免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畫地為牢,過分束縛,允許其參與合理的市場競爭,通過市場機制的磨練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時也為各類涉農客戶提供更加充分的選擇權,促進金融資源在城鄉之間的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三是健全政策性金融的激勵約束機制。堅持市場化管理的基本思路,客觀評價和考核政策性金融的經營績效,在確保國家政策執行到位的前提下,落實按績效掛鉤獎勵的分配機制,允許政策性銀行留存一定比例的利潤用于掛鉤獎勵,充分調動和保護政策性銀行的積極性,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政策性金融支撐農業基礎性建設的基本思路
(一)將農業基礎建設中長期貸款納入政策性貸款范疇。農業基礎建設周期長、投入大,改變農業基礎薄弱的狀況,搞好大規模、高標準、持續發展能力強的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巨額和持久的資金投入,在民間資本、市場資源短期內無力單獨承擔的情況下,農業基礎建設的投入帶有明顯的公益性質,為此應將農業基礎建設的中長期貸款納入政策性貸款范疇,以利于強化政府和財政在支持農業基礎建設中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對政府應承擔的建設性任務,在不具備大規模投入財力的情況下,可實行財政投入與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相結合的方式。將此類貸款納入政策性貸款范疇,一是有利于發揮政府調控作用,研究和解決好社會性、公益性、基礎性事業建設的問題;二是還貸付息資金來源有較可靠的保障,能夠增強農發行的安全感和積極性。對政策性中長期貸款項目,由中央政府予以貼息。
(二)發揮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城鄉一體化中的主導作用。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既是加快新農村建設的重要途徑,也是從根本上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舉措。為此有必要把農業政策性金融作為有效的金融工具,圍繞城鄉規劃、
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勞動就業“五個一體化”的推進,充分發揮支持的主導作用。一是在支持地域上,配合縣域在聯結城鄉中的樞紐作用,明確把縣域城鎮作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要著眼點,通過大規模地支持土地整治、復墾、配套設施完善等措施,支持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產業向園區集中,支持縣域經濟在集約利用土地等各類生產要素的基礎上擴大規模,加快發展提升縣域城鎮的服務水平和人口承載能力,促進農民的就地和就近城市化。二是在業務范圍上,進一步放寬對農業政策性金融的限制,在大三農的范圍內,允許政策性金融大力支持縣域和聯結縣域的重要基礎設施、產品市場體系、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新型生產經營組織。三是在經營方式上,發揮政策性金融的橋梁和紐帶作用,除了直接支持重點骨干項目,還可以通過參股村鎮銀行、委托縣域金融機構辦理個人存貸款等方式,加大政策性金融的引導和扶持作用,帶動農村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