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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成年流動人口,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十八周歲以上的育齡人員:
(一)具有本省戶籍但離開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或者市區的;不具有本省戶籍但進入本省行政區域的;
(二)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30日以上的。本辦法所稱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是指成年流動人口中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人員。
第三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必須遵循管理與教育、服務相結合,公正、文明執法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并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內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勞動保障、衛生、民政、房產管理等行政部門以及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或者本單位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推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第七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當地計劃生育管理,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查驗成年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予以登記;(三)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建立聯系,并通報有關人員的避孕節育及生育情況;
(四)組織有關單位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提供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服務;
(五)對負有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或者配合管理職責的用人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依法予以處理;
(七)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八)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為離開戶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
(三)按照有關規定,為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辦理生育證明材料;
(四)了解離開戶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
(五)按照有關規定,對離開戶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中獨生子女的父母進行獎勵;
(六)負責無用工單位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節育手術費的報銷;
(七)配合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依法予以處理;
(八)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九)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成年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按照《國家辦法》的有關規定,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婚育證明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審核辦理;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婚育證明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辦理。婚育證明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禁止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
第十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按規定需要落實節育措施的,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落實節育措施。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因計劃外生育被依法處理的,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繳清計劃外生育費和超生子女社會撫養費。
第十一條以單位名義組織外出務工、經商的,在離開住所地前,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要求組織單位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組織外出務工、經商的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所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成年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后的10日內,持本人的身份證件和婚育證明,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查驗婚育證明,對持有完備的婚育證明的,出具婚育查驗證明,并按照《國家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履行登記、告知職責;婚育證明不完備的,應當要求限期補辦。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審批成年流動人口的暫住證、營業執照、就業證等證件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查驗證明,并將審批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沒有婚育查驗證明的,不得批準。
第十四條組織外出務工、經商的單位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后的10日內,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與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的計劃生育責任書副本。組織外出務工、經商的單位在住所地未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要求其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并將副本寄送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比較集中的城鎮,可以由計劃生育、公安、勞動保障等部門聯合辦公,公布職責分工和辦事程序,統一辦理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十六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雇主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生育情況進行登記;
(三)為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節育手術費;
(四)協助處理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外懷孕情況。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雇主,應當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禁止招用沒有婚育查驗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
第十七條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配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時,應當要求有關租借人出示婚育查驗證明,并督促其遵守有關計劃生育的政策法規;發現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第十八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檢查,檢查間隔期為6個月。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參加現居住地組織的檢查。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也可以由其本人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避孕節育情況證明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九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因特殊原因沒有參加現居住地組織的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應當自行到現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并將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有關機構應當及時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檢查情況。
第二十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生育證明。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中的孕婦施行孕期檢查或者分娩前,應當要求其出示生育證明;對沒有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對經查證屬計劃外懷孕的,應當協助有關管理部門落實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經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向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收取計劃生育管理費。具體收費范圍、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會同計劃生育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的統計及考核評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三條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不負責任,未達到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以及各地依法制定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外懷孕的,當事人應當及時、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有關管理部門、有關用人單位和雇主應當做好教育、勸阻和指導采取補救措施的工作。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外懷孕經教育、勸阻仍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有關用人單位和雇主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有關發包單位、出租單位可以根據承包合同、租賃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向其征收計劃外生育費,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向其征收超生子女社會撫養費。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后三個月內未征收計劃外生育費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向其征收。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在一地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理。計劃外生育費、超生子女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按照《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
(二)逾期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
(三)拒絕為成年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或者為其出具假證明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招用沒有婚育查驗證明的浙江省流動成年流動人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計劃生育管理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屋承租人員(以下簡稱“承租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
承租人員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是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重點對象。
第三條承租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承租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和指導及監督檢查;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中心”)、村(居)民委員會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管理服務站”)配合各鎮區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承租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各鎮人民政府(含區辦事處,下同)、村(居)民委員會是本轄區內出租人及承租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直接責任單位,應當納入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考核。出租屋出租人(包括出租屋主及轉租人,以下簡稱“出租人”)應當配合各鎮人民政府做好承租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六條鎮(區)計生辦職責:
(一)指導管理服務中心(站)落實承租人員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各項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配合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承租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事件和行為;
(三)落實承租人員已婚育齡婦女生育、節育措施。
第七條管理服務中心(站)職責:
(一)以管理服務中心(站)宣傳欄等為依托向出租人及承租人員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二)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查驗承租人員的計劃生育證明;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承租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事件和行為;
(四)向鎮(區)計生部門提供承租人員已婚育齡婦女的婚育信息,建立信息互通工作機制;
(五)落實與承租人簽訂包含計劃生育內容的《*市出租屋綜合管理責任書》。
第八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與管理服務中心簽訂包含計生內容的《*市出租屋綜合管理責任書》;
(二)主動向承租人員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
(三)不將房屋租賃給不符合政策懷孕和生育的人員居住;
(四)及時督促承租人中的已婚育齡婦女到租住地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站)登記備案;
(五)發現承租人有懷孕、生育的情況,在3日內向所在地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站)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職能部門調查、核實。對不符合政策懷孕的,積極協助計劃生育部門對承租人落實補救措施;
(六)及時督促查環查孕對象到計劃生育部門進行查環查孕;
(七)協助綜合協管員做好承租人員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承租人員已婚育齡婦女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持有《服務證》或《婚育證明》,并在到達現居住地l5日內到管理服務中心(站)辦理查驗證件登記手續;
(二)懷孕的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持有戶籍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生育證明;
(三)參加季度查環查孕和生殖健康檢查,及時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及時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已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應當及時首選結扎措施;不符合政策懷孕的,應當及時落實補救措施;
(四)如實申報本人婚育、節育情況,違反政策生育的生育行為發生在現居住地的,按現居住地鎮區征收標準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十條承租人員為已婚育齡婦女,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經當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承租人員已婚育齡婦女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節育情況,騙取《婚育證明》的,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依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或流入本市,不在戶籍所在地從業、生活的已婚育齡人員。
第三條流動人口、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制。
第五條市、區(縣)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設、衛生、勞動、房產、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地和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本市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流動人口的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系,及時了解掌握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
第七條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負責被招用的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向流動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配合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條本市各村委會、居委會、家委會應當做好居住在本區域、本單位內無固定職業、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無固定攤們的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與出租房屋的旅店(包括招待所、飯店等)、房主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第十條工商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領有營業執照,并有固定場所或固定攤位的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成年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婚育證明的內容包括:姓名、姓別、年齡、婚姻狀況、居民身份證號、生育狀況、落實節育措施狀況、計劃生育獎罰情況等。
第十二條流入本市的成年流動人口,必須持婚育證明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情況查驗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對成年流動人口進行登記、造冊、建卡。
第十三條市、區(縣)有關部門在核查成年流動人口的婚育情況查驗證明后,方可準予登記暫住戶口、租用房屋或攤點、承包工程、簽訂勞務合同、領取營業執照。對沒有計劃生育查驗證明的不予辦理。
第十四條法人或其他組織、個人招聘流動人口時,應核查流動人口是否持有婚育情況查驗證明,并將查驗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沒有婚育情況查驗證明的,不得招聘。
第十五條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的流動人口,必須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準予生育的證明,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登記,經審查準后方可生育。
第十六條流動人口應當遵守有關避孕、節育的規定,節育手術費,有用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無用工單位的,先由本人支付,憑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證明,由本人在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銷。
第十七條流動人口計劃外懷孕,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說服教育,限期終止妊娠。經說服教育,逾期仍不終止妊娠的,一次性征收計劃外懷孕費。終止妊娠后,所征收的款額全部退本人。
第十八條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的,一次性征收計劃外生育費。
第十九條流動人口計劃外懷孕費及生育費的征收辦法和標準按照《**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拒不辦理婚育證明或婚育情況查驗證明的,由市、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審批成年流動人口有關證件時不查驗婚育證明或者明知無婚育證明而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中出具假證明、拒絕為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辦理婚育證明的,由市、區(縣)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偽造、出賣、轉借或者騙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的,由市、區(縣)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強化領導,落實責任
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人口和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管理》工作為依據,切實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把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納入日常計生工作的議事日程。我鄉成立了以鄉長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各村也相應成立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擬定流動人口工管理、《婚育證明》辦證、驗證,政策外生育查處等相關制度,完善流動人口首問責任制,責任追究制。進一步落實政府主管、部門配合、法人負責、村民自治、綜合治理的流動人口管理運行機制。簽訂流動人口管理責任書,落實管理責任制,明確任務,督促工作,兌現獎懲,做好轄區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常年做到流動人口有人抓、有人管。
二、強化管理,落實措施
一是深入進行思想發動,幫助流動人口提高認識,增強依法生育的觀念,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防止意外妊娠發生;二是落實定期清查制度,以組為重點,“五清五落實”為內容(人數清、行業清、住處清、年齡結構清、生育情況清,婚育證明、定期服務、計生合同、節育措施、違法處理落實),加大清查力度,建立完善清理登記、入戶登記及相應處理情況檔案資料。把強化《婚育證明》管理作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源頭來抓,通過辦證查證,及時掌握流動人口的流向,了解流動人口的婚育情況,落實避孕節育措施;三是建立舉報制度,開通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的作用,確保違法懷孕行為早發現、早核實、早處置,有效的防止流動人口違法生育行為的發生。四是明確責任,齊抓共管,有效控制流動人口違法生育行為。加強流動人口違法生育行為及時調查處理力度,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理順生育秩序。
三、以人為本,優質服務,維護合法權益
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做到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宣傳上門、避孕藥具送上門、生殖健康服務到人,切實維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合法權益。在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時,外出人員須出具計劃生育協議,婚育情況、節育措施、違法生育處理情況等相關手續。流入人口按照“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的原則,與當地居民實行“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免費定期開展生殖健康檢查,為她們查環、查孕、查病和治病服務,指導流動人口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適時提供隨訪服務。及時準確地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將其結婚、生育狀況通報戶籍所在地。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活、生產、生育方面的困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超級秘書網
一、堅持每月一次鎮村(居)計生專線人員培訓制度
采取專題培訓和以會代訓方法對村計生員進行全面計生知識輔導,培訓內容:計劃生育獎扶、特扶、持證退休職工和非農一次性獎勵資格確認,流動人口服務與管理、《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避孕藥具、生殖健康統計信息等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通過培訓進一步強化鎮、村計生專線人員服務工作能力,推進計劃生育服務上水平上臺階。
二、充分發揮鎮、村人口學校陣地作用,做好新婚夫婦和流動人口的培訓工作
全年分兩次利用春節和國慶節兩個節假日,在鎮人口學校舉辦新婚夫婦培訓班,采取觀看錄像和講座的形式,開展免費孕前健康檢查、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項的培訓工作,村人口學校主要開展對流動人口、育齡婦女進行《流動人口知識》輔導培訓,全年至少開展兩次,由鎮計生辦分片人員組織培訓。
三、充分發揮黨校陣地作用,做好鎮村干部培訓工作
利用鎮宣傳科安排的學習日,全年不少于一期由計生助理對全體鎮、村干部開展計生法律法規,主要輔導《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以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同時利用黨員干部冬訓班開展計劃生育專題講座,提升鎮村干部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知識水平。
自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服務和清查清理工作以來,我們主要從四方面開展了此項工作,現將此項工作總結如下:
一、認證自查,做好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做好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實現社會全面發展的客面需要。股份公司計生辦在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事關公司穩定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到做好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流動人口中婦女兒童工作的緊迫性。
今年年初公司計劃生育辦公室召開會議進行整體工作部署和研究,其中也提出了對做好流動人口工作的要求。就進一步提高全公司對流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工作的認識、建立更加符合實際的流動婦女兒童的管理與服務、因地制宜制定科學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強流動婦女勞動權益保障工作、做好流動婦女衛生保健工作、教育工作,幾個月來,公司所屬各自分公司也開展了對流動人口進行全面的清理、清查,徹底摸清了流動人口底數;并與流動人口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書。為流動人口開展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宣傳服務提供了依據。
二、加強宣傳教育,提高流動人口的綜合素質
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是優質服務的先導工作,我們充分利用單位的優勢,立足實際,創特色,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創建新型生育文化納入單位生育文化建設。首先組織計生專兼干學習了計生工作應知應會及人口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和《***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其次,要求各公司計生專兼干的工作重點放在對已婚育齡婦女和流動已婚育齡婦女,特別是采取長效措施的已婚育齡婦女進行查訪、孕檢,檢查藥具發放到位情況,使計生的各項工作做得更扎實。各單位還開展了優質服務進單位,生育文化進家庭為重點的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通過活動的開展,為單位文化增添了活力,增進了單位人與人之間的感情交流,受到了員工的廣泛認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公司計生辦把流動人口管理工作從管理轉向服務,把服務和方便留給員工,以人的全面發展為中心,保證婦女在不同的生理階段健康、安全、幸福。公司計劃生育辦公室還注重對流動人口特別是流動人口女性人員的教育。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公司流動口多,公司計生辦把流動婦女素質教育、法制教育分別納入公司實施的“婦女素質工程”和各個時期的婦女普法教育工作中,作為一項長期性、系統性的任務緊緊抓住不放。建立了重點給流動人口講法制課、生活技能課,進行上崗前的培訓。向流動人口傳播法規及政策科技、文化、婚姻、家庭與計劃生育等方面的知識,幫助她們提高文化素質和從業技能,更新思想觀念與思維模式,從而使外來從業人員不斷提高自己、充實自己、完善自己,百花村股份公司建設的一支主力軍。
三、動之以情,因勢利導,做好流動人口的服務工作
流動人口遠離家鄉,在她們的工作和生活中會遇到種種困難,需要組織關心她們,熱忱地伸出援助之手。讓流動人口享受到與常住人口相同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生殖保健和生產、生活服務。計劃生育辦公室還會同公司工會深入貧困、特困職工家庭中,為他們排憂解難,受到了廣大員工的好評,制作了一期流動人口宣傳欄,不僅方便了公司員工,而且極大的方便了來消費的外來流動人員,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月活動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四、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努力提高城市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水平
川匯區轄5街4鎮,57個社區居委會,總人口32萬人,其中城市人口27萬人。全區共有流動人口2.2萬人,其中流入人口2萬人。近年來,針對城市計劃生育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和省、市計生部門的指導下,緊緊抓住社區建設的有力時機,建立了“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制,社區服務”管理新機制,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做為全區計生工作的突破點,堅持以人為本,優質服務以服務促管理,城市計劃生育工作取得明顯成效。2004年,我局被國家計生委授于“計劃生育質量管理先進單位”榮譽稱號,并連續多年被省、市表彰。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審時度勢,改革創新,不斷增強計劃生育工作活力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城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要求更高、難度更大,任務更艱巨。近年來,我區流動人口大量增加,即給經濟發展帶來了活力,也增加了計劃生育工作難度;企業改革中裁減或撤消了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人員,、弱化了計劃生育管理力度;同時出現大批下崗職工;城市改造、住房制度和戶籍制度改革使人戶分離現象加劇;因婚姻家庭關系的變化帶來的離婚再婚、未婚先孕、意外妊娠等現象增多,城市居民更加關心自身的生命質量、生育質量和生活質量,關心優生、優育、優教;對計劃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單位的一些職能逐步轉向社會,轉向社區等。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給傳統的計劃生育管理體制、工作方式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對此我們充分認識到,只有改革和調整過期作廢熟悉的已控制人口增長為主的工作思路和管理方式,從思想認識、工作方法等方面改革創新,才能適應新型勢的要求,才能開創我區計劃生育新局面。幾年來,我們根據計劃生育外部環境的變化和計劃生育自身的要求,立足基層,積極探索,大膽推行了“四項改革”,初步實現了“三個轉變”。一是進行避孕節育措施知情選擇改革。早在2002年,我區就開展了避孕方法知情選擇試點工作,改變過去行政命令、一刀切的管理要求,讓群眾自主選擇適合自己的節育措施,近年來,我們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在全區范圍內由點到面穩步推廣目前,全區已有三分之二的村、社區實行了知情選擇。二是一孩生育指標方面的改革。2003年,開始在城市將一孩生育指標審批權限的下放給企業,由企業自主管理,改變過去那種多頭管理,程序復雜的領證方式,方便了職工,服務了社會。在此基礎上,2004年我們又開展取消一孩生育證管理試點工作。根據試點情況來看,達到了“政府指導、單位調控、綜合服務、方便群眾”的目的。三是進行了生殖健康方面的改革。2003年,我區將《生育證》改為《生殖健康服務證》,突出了科普知識,優生優育方面的宣傳服務。變由群眾上門領證為送證上門服務、受到了育齡群眾的普遍歡迎。四是結合社區建設,進行社區計劃生育改革。今年,我們在新組建的社區指導社區制定自治章程,引導社區進行居務公開,面向社區推廣優質服務,廣泛發動社區居民對計劃生育工作民主決策、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積極推行計劃生育居民自治。通過開展“四項改革”,使全區計劃生育工作基本實現了“三個轉變”:在工作機制上,由單純以行政管理向行政管理與群眾自我管理相結合的轉變,實現了工作重心下移;在工作體制上,由單純依靠計生部門向依靠黨政領導與相關部門綜合治理轉變,增強了計生工作的群眾性;在工作方法上,由注重管少數人向管好少數人與服務多數人轉變,提高了群眾的滿意程度。
二、依托社區,加強城市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
為抓住社區建設這一有利時機,將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融入社區,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我們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積極當好區委、區政府的參謀助手,將計劃生育工作及時切入社區建設之中。在社區成立之初,我們認真學習了《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城市社區建設、加強計劃生育工作的文件精神,準確把握社區計劃生育工作的定位和發展思路,積極出主意、想辦法,當好區委、區政府的參謀助手。首先,我們根據全區社區建設的總體規劃,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專題匯報了在社區建設中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引起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先后出臺了《關于加強社區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加強計劃生育社區服務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確了社區計生工作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任務。其次向區委、區政府建議,組織召開了全區城市社區計生工作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民政、工商、公安、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意見,統一了思想認識,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與任務,對社區計劃生育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
二是深入社區,加強對社區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首先,指導新組建的社區居委會普遍成立了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居委會主任任組長,下設辦公室,設1名計劃生育專職副主任,配備了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目前,全區57個社區居委會全部落實了計劃生育專職副主任。為了使新上崗的社區干部盡快適應計劃生育工作,我們與區民政局連手,統一組織對全區200多名社區干部進行了培訓。此外,指導社區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擴充社區志愿者隊伍。其次,指導社區加強服務建設。根據資源共享的原則,指導社區利用現有資源,建立人口學校、技術服務室、協會“會員之家”等,為社區計劃生育管理、宣傳教育、優質服務搭造平臺。再次,指導社區實行計劃生育居民自治。依據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社區制定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特別是指導社區發揮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的作用,使社區居民在計劃生育方面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三是,開展創建計劃生育“合格社區”活動。我們從知情選擇、居民自治、綜合治理等方面著手,各有側重地開展計劃生育試點工作。在試點的社區取得經驗后,通過召開現場會的方式,再全面推廣,并按照“四無、六好、三落實”的工作要求,規范標準,實行動態考核。在考核中,我們把社區居民自治開展情況和居民的滿意程度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目前,全區57個社區居委會中,有個社區達到了計劃生育合格社區的標準。我們通過以上方式,抓點帶面,確保社區計劃生育工作整體推進。
三、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城市計劃生育管理水平
今年是“計劃生育法制年”,我們重點抓了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開展了群眾性的法制宣傳活動。結合“四五”普法,在全區開展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舉辦培訓班,開展知識競賽、演講賽等形式,增強了干部群眾遵紀守法,依法行政的意識。二是深入開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和爭做新時期最可愛的人活動。教育各級計生干部樹立四種觀念,即:群眾觀念、服務觀念、法制觀念、權益觀念,始終把群眾滿意程度作為衡量計生工作的標準,把廣大育齡群眾的利益作為自己行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三是落實責任,規范管理。先后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全區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通知》、《關于規范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程序的通知》、《貫徹執行“七個不準”,加強計劃生育依法行政的通知》等五份文件,建立健全了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評議和考核制度。與鎮、街道辦事處簽訂了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合同,落實工作責任。鎮、街建立了計劃生育政(居)務公開欄,設立了服務監督電話10部。實行計劃生育“五公開一監督”制度,即:生育政策、生育指標、生育對象、處罰標準、節育對象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增強了計生執法工作透明度。四是監督檢查,抓好落實。區上成立了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全區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四次檢查。堅決查假治假,嚴肅處理違紀違法問題,使為城市計生工作管理逐步步入了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
四、強化措施,綜合治理,切實提高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工作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是城市計生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為了做好這項工作,區上成立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公室,落實了人員,明確了職責;堅持與常住戶一樣,實行同管理、同檢查、同考核、同獎罰。根據基層工作實際,組織協調工商、公安、民政、城建等部門,聯合下發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齊抓共管。在日常管理中我們總結出了七項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一是推行樓棟管理制度。下發了《計劃生育樓棟管理辦法》,各樓棟推舉樓長全面負責,每單元指定專人管理。二是實行警計聯防管理。在社區建立計劃生育、公安部門綜合治理流動人口辦公室,建立警民聯系點,把計劃生育與綜治工作緊密結合起來。三是實行雙向管理。按照流入與流出并重的原則,雙向把關,雙向反饋,雙向管理。雙向把關:即規定凡外出經商或做工的人員必須在戶籍地鎮、辦事處計生部門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簽訂合同,確定聯系地點,查訪時間。同時,將計生情況登記表、合同、計生證明、身份證、結婚證、孕情通報單及《委托代管協議書》等立卷歸檔。對流入本地區的人員,一律查驗原籍鄉鎮計生辦以上有關部門簽發的《婚育證》,做到“流而不失、動而有控”。雙向反饋:即凡外出流動人口、做到定期檢查孕情、環情、尤其對20-49歲生育旺盛期的已婚育齡婦女,要求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定期到流入地鄉(鎮)以上衛生院、計生服務站進行孕情、環情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雙向管理:即凡需長期外出或居住在外地的已婚育齡婦女,一律由戶籍地和現居住地,雙向簽訂《委托代管協議書》,對流入的已婚育齡婦女,一旦發現計劃外懷孕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四是加強網絡建設。社區居民小組、街道、樓棟、物業小區等都設立了計劃生育宣傳員和中心戶長,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信息靈通、管理到位。五是落實企業法定代表責任制,把居住地企事業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當地街道辦事處目標責任制,定期檢查,定期考核。六是嚴格實行“一證管多證”制度。即流動人口必須先辦理、交驗《婚姻證明》,然后才能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其他證照。七是堅持每季度對流動人口進行一次清理清查,各鎮、街道辦事處均組織了以工商、公安、民政、衛生、城管等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活動,明確責任,相互配合,專項治理,解決突出問題。形成了齊抓共管的格局。
五、依托社區,廣泛開展計劃生育優質服務活動
幾年來,我們堅持把開展優質服務作為轉變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的重要工作來抓,建立和完善宣傳教育、科學管理、綜合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寓管理于服務之中。
一,提供計劃生育宣傳服務。
我們始終堅持宣傳教育為先導,不斷改進宣傳模式,全面開展“溫馨宣傳,貼心服務,連心教育”,提倡理解人,尊重人,以溫馨的標語口號,架起心靈溝通之橋,密切同群眾的關系。把面對面上門宣傳作為重點,開展了“四個一”活動。即:說一句知心話,送一份宣傳品,辦一件實心事,解一個難心題。將計生宣傳服務和創建新型生育文化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各種有利時機,開展多種形式的計生集中宣傳教育活動。同時,各村(居)委會在轄區內的攤點、巷道和醒目的地方刷寫永久性標語,在樓棟間張貼《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指南》,向經營攤點發放宣傳資料,使廣大群眾和流動人口自覺執行計生政策。
二,提供生殖健康服務。小陳老師工作室原創
我們堅持開展B超檢查和婦科檢查服務,免費為育齡婦女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免費為流動人口查驗婚育證明,免費提供避孕藥具和避孕方法指導,努力減少外來育齡婦女懷孕率、流產率,從而不斷提高外來育齡群眾的生殖保健意識和能力。
三,提供生產、生活服務。
關鍵詞:人口和計劃生育;檔案管理;重要性
隨著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加快向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發展,對人口計生檔案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更嚴、更新的要求。探索新形勢下人口和計生檔案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徑,進一步提高人口和計生檔案管理水平,對更好地開展新時期人口和計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有著多方面的積極作用。
一、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檔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要提高人口與計生檔案管理水平,就必須對人口計生檔案的作用有一個充分的認識,只有認識到位了,思想重視了,才能把檔案工作搞好。
1.人口計生檔案可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人口計生檔案資料是許多人口計劃生育統計數字的來源。在工作中,分析、處理這些數據,其結果可用于統籌計劃,明確工作重點,量化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可為人口計劃生育決策提供依據。
2.人口計生檔案可為育齡婦女提供優質服務
利用人口計生檔案資料,通過從計算機中提取《育齡婦女基礎信息一覽表》和申請領取《生育證》資料,可成為對育齡婦女提供服務的依據。
3.人口計生檔案可為流動人口提供優質服務
有效利用人口計生檔案,掌握流動人口動向,及時了解流動人口的婚育信息,可以滿足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與生殖健康工作的需求。利用流動人口檔案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互通信息,既可引導流動人口及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促進社會撫養費兩地配合征收,又可防止兩地因為“時空差”出現工作疏漏,如發錯證、重復發證等。
4.人口計生檔案可利用群眾需求信息檔案,促使計劃生育工作方法進一步改進
讓群眾提出自己在計劃生育、避孕節育、生殖保健、優生優育、政策法規等方面的疑問、意見及建議,通過信息采集記錄簿收集整理,形成群眾需求信息檔案。人口計劃生育部門根據群眾的這些需求,不斷改進工作方式、方法,為群眾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不斷提高群眾的滿意度。
5.人口計生檔案可保證計劃生育執法的嚴肅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繼實施,使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的監督執法任務越來越重。《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證》的實施,提高了群眾的維權意識,這對人口計劃生育監督執法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利用人口計劃生育檔案的真實信息,為計劃生育執法的嚴肅性打下了基礎。
6.人口計生檔案可為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政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服務
目前中央對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總的要求是既要控制人口增長,又要密切黨群、干群關系,讓人民群眾滿意。為此,要定期搞好人口計劃生育政務公開,以公開促公正,求公論,樹形象,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他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推進計劃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利用人口計生檔案提供的育齡婦女信息、流動人口信息等及時進行人口計劃生育政務公開,提高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透明度,賦予群眾對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防止和杜絕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發生。
7.人口計生檔案可為農民致富奔小康服務
利用人口計生檔案信息,開辟“現行文件公共閱覽室”和“非保密文件自由借閱”等服務,使農民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黨和國家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科技信息,幫助農民致富奔小康。特別是幫助困難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生產,提高生活水平,利用人口計生檔案信息,為他們傳遞國家對獨生子女戶、雙女戶家庭的優先優惠政策、獎勵扶助政策,如農業部門優先向貧困女孩家庭提供高產優質優良品種,推廣先進技術;金融部門對符合貸款原則和貸款政策的貧困女孩家庭優先發放小額貸款等一些優惠政策,讓他們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脫貧致富。
只有對人口計生檔案的作用在思想上真正認識到位了,在工作上給予足夠重視了,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才能為提高人口計生檔案管理水平打下良好基礎。
二、人口和計生檔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存在認識上的偏差
在實際工作中,有許多同志包括個別領導干部仍然沒有認識到檔案管理的重要性:認為計生檔案無實際意義,檔案與計劃生育工作無直接關系,只要職工不發生計劃外生育就行了,檔案管不管無所謂;加上計生檔案管理人員思想松懈,工作敷衍了事,致使檔案資料收集不全、歸檔不及時的現象時有發生。
2.內容存在弄虛作假情況
由于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少數單位在計生檔案中將單位內部用臨時工的情況隱瞞不報,停薪留職和下崗人員生育節育情況沒有管理,出現漏管漏擋、報喜不報憂的現象。極個別單位有造假資料、假文件、假證明現象,損壞了檔案資料的真實性。
3.監督檢查流于形式
檢查組“走馬觀花”似的檢查不能認真解決檔案存在的問題,檢查過后人員思想松弛,易造成檔案管理的停滯不前。
4.人員素質偏低
大部分單位計生檔案管理人員多是由老、弱、病的女同志承擔,文化素質不高、檔案專業知識缺乏、實際操作能力差等現象較為普遍,工作上被動的多、主動的少,影響檔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5.人員不固定
計劃生育干部多為兼職,在單位內部沒有相應職務、職稱,人員變動大,頻繁的人事調動使得檔案交接不完全、清理不徹底。造成檔案資料的散失,影響檔案的完整統一。
6.管理制度不健全,手段落后
對建立計生檔案沒有統一要求,處于放任自流狀態,不能按照檔案的立卷原則規范計劃生育材料的收集,歸檔全部用手工操作,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開店經營、計劃生育,看似完全不搭界的兩件事情,為什么捆在一起?記者探訪發現,這條規定全國眾多省份都在實行,給無數小微創業者多設了一道行政審批門檻。
網友吐槽,不計劃生育連飯碗都不給了?
“執照辦不下來只能放棄創業”
為注冊個體工商戶,張先生往邢臺工商部門已跑了4趟。工作人員先說要提交婚育證明復印件,后來又說復印件不行,得要原件。
“實在不愿意看到刁難百姓的那張臉。”張先生很生氣。更多的人抱怨的不是服務態度,而是規定本身。一位來自湖北襄陽的女士在山東暫住地辦營業執照,被要求回戶口所在地辦計劃生育證明。“計劃生育服務中心的辦事員要我提供多年前的離婚協議。早不知扔哪去了,我再婚都7年了!”
福建福鼎一位新媽媽說,辦“婚育證明”時社區服務人員要求先有“上環證”。她不明白:不是說現在已經不強制上環了嗎?
繁瑣的手續、諸多的條件、長途往返的成本,讓小微創業者望而卻步。
張女士在山東棗莊薛城區芙蓉街經營一家餐館,因找不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相關證件而無法辦理營業執照,只好無照經營。
曾打算在河北撫寧賣建材的一位個體戶說,計生證明跑了三趟也沒辦成,只好放棄了。
只針對窮人和女人?
記者來到邢臺市政務服務中心橋西區工商分局窗口咨詢。一位工作人員說:“是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在異地經營必須提供計劃生育證明。”
記者說,老家在外省,路太遠了。工作人員表示無能為力:“這是規定。”
然而,這個“硬規定”并非沒有缺口,至少有兩種例外――
有的地方,辦個體戶需要婚育證明,辦企業不要。邢臺市工商局工作人員證實,只要提供3萬元的注冊資金,成立一家企業,就可以免去婚育證明。政務服務中心一個正在招攬生意的中介說,婚育證明“就是針對窮人的”。
有的地方,女人需要婚育證明,男人不需要。河北省撫寧縣牛頭崖工商分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只有18至55歲的外地女人辦個體營業執照,才需要提供計劃生育證明。而陜西西安碑林工商分局文藝南路工商所表示,陜西省外18至49歲的女性需要出具婚育證明。
政府回應互相矛盾,來由莫衷一是
在工商審批環節設立計劃生育門檻,是誰規定的呢?
邢臺市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員說:“是計生部門在工商部門設了一個坎兒,當時是為了計劃生育控制人口。”
而邢臺市計劃生育熱線卻把球踢了回去:“你得去問工商部門。你不是開店嗎?開店和咱這兒沒關系。”
西安市文藝南路工商所、撫寧縣牛頭崖工商分局則分別表示,這不是工商部門的規定,而是市、縣政府下的任務。
帶著一頭霧水,記者向更高層面求證。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司有關負責人回答說,全國沒有這方面的統一政策。
國家工商總局個體司有關負責人說,這是“地方政府額外給工商部門增加的一項任務”。有的地方還把監管計劃生育納入工商部門的績效考核,工商部門“很頭疼,也很冤”。
國家取消4年,地方仍在執行
設立這道門檻有法律依據嗎?
查閱發現,1998年國務院批準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中確曾規定,有關部門審批成年流動人口營業執照等證件時,應當核查其婚育證明;沒有婚育證明的,不得批準。
但是,自2009年開始執行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去掉了這一強制性規定;同時明確,廢止1998年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相比之下,2011年制定的《邢臺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實施辦法》,依然保留了在國家法規中已刪除兩年的“核查”二字:工商部門辦理暫住人口營業執照,“應核查現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
更具強制色彩的是西安市工商局。該局《2010年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要點》中明確要求:“在辦理營業執照、年度審驗過程中堅持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查驗率須達到100%。對無婚育證明的,及時發放催辦單,督促其在現居住地辦理流動人口臨時婚育證明,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原戶籍地流動人口《婚育證》。”
同在2010年,海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會議還要求,工商部門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在進行登記、注冊和年檢準入時,嚴把核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關。
國家相關法規取消工商部門婚育證明強制核查已4年,為什么這些地方仍在執行已取消的規定?
“不合法、不合理、不便民”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認為,一些地方在工商行政審批中設立計劃生育門檻,是與中央簡政放權、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大方向相違背的――
不合法。國家計劃生育法規修改之后,這種規定就缺乏了法律依據,就違反了行政許可法。
不合理。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理應受到重視,但不應強加到所有領域中去。
不便民。在外地謀生的眾多打工者,為了辦一個工商執照,還要回到自己的家鄉,可能一次還辦不下來,這就給老百姓增加了負擔。
有網友提出疑問,假如有人先辦營業執照之后再超生,怎么管得住?兩口子,女的要證明,男的不要,那么由男人出面登記就行啦,只管女的有什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