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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食品安全優勢
除少數純服務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如機耕收割、灌溉、運銷等)外,大多數合作社都是圍繞一兩個(類)主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而建立的“專業合作社”,如蔬菜、養雞、養豬、養魚、瓜果、優質稻米等,這些都是食品的源頭;與單個農戶在市場上單打獨斗相比,合作社在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組織化程度上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因而是確保食品安全的基礎所在。
1,能人+優質高效農業是構成食品安全的組織優勢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市場化進程加快和我國加入WTO,農村興起了建立合作經濟組織的熱潮。在這一過程中,無論是各類農產品專業協會,還是規范登記的專業合作社,能否為加入該組織的成員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都是設立的最初動因,也是內生型長期合作的凝聚力之基礎。農村中的“能人”如同城里的“企業家”一樣,是寶貴的稀缺資源,“能人”大多是農村中早期的專業大戶、后又成為協會、合作社的帶頭領辦人,現在“能人”中又增加了下鄉創業的大學生和返鄉農民工。2006年7月畢業于安徽農業大學園藝學院的時全,成為鳳陽縣第一批大學生科技村官,他帶動村民發展蔬菜,成立了“大王府蔬菜專業合作社”,被推選為合作社理事長。大王府村有81個農戶參與,蔬菜種植面積在一年內發展到了270余畝,新建鋼管大棚620座。
2,良種+標準化生產構成安全食品的質量優勢
優良品種+農業標準化形成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也為食品安全打下堅實的基礎。成立于2007年5月的天長市玉高畜業專業合作社,辦起天喬養殖場良種豬繁育基地,為各成員提供良種母豬及商品仔豬。并統一飼料配方、統一防疫,采用“全進全出”的飼養管理模式。飼養過程中嚴格執行“生豬無公害操作規程”,為養殖戶節省飼養成本達5%。合作社還為社員增加母豬人工授精服務,不僅降低了公豬飼養成本,而且減少了疫病傳播的風險。
到2008年底,明光市有39個甜葉菊專業合作社,3個紅薯專業合作社,7個漁業專業合作社。合作社將分散農戶組織起來,實行統一供種、統一技術指導、統一農資供應、統一對外銷售,促進了農業生產向規模化、標準化和品牌化方向發展,提高了農產品的品質和安全可靠性,也提高了市場知名度和占有率。
3,品牌+產銷一體化構成食品安全的市場優勢
合作社以優質農產品為基礎,拉長產業鏈條,發展農產品加工和運銷,走產銷一體化的農業產業化之路,同時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商標,變產品優勢為商品優勢,安全食品已成為市場的熱銷賣點,是合作社的一大優勢。
“天長市鵝業經濟合作社”,帶領600多農戶參與種草養鵝,年飼養鵝近百萬只,通過龍頭企業加工增值,帶動農民增收,從而打造成一個具有市場新優勢的產業集群,是“一村一品”的成功范例,被滁州市命名為“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滁州市南譙區綠園蔬菜經濟合作社”從湖北引進優良甜玉米(鮮食)新品種,這類產品如果僅在農貿市場上賣,就賣不上好價格,經與南京蘇果、華聯兩大超市聯系,必須保證日供貨量達2000斤以上才能進入,如無固定貨源,就進不了超市,該合作社負責人與人社的農戶采取統一使用優良的甜玉米新品種,統一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種植時間、種植密度、田管措施等),統一施用專用肥料,統一治蟲施藥(一律采用生物農藥,產品不含化學農藥殘留),統一收購對外銷售。農戶生產經費不足的,可由合作社先賒給種子、肥料、農藥等,確保生產出來的是無公害優質產品;在工商機關支持下,合作社為自己所生產的甜玉米和蔬菜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了“美中之玉”、“爾兵”兩個注冊商標,統一組織向超市供貨,每天送貨3000-4000斤,通過連鎖店擺上各地貨架,加上虹豆、青椒等蔬菜,每年可向兩大超市供貨15―20多萬斤,每斤售價比地攤式農貿市場高出0.3元左右,有效地進軍了高端市場,一季就增收幾萬元。現在,這個優質的綠色產品已成為市場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牌產品,開始形成這個合作社新的競爭優勢。前述鳳陽縣“大王府蔬菜專業合作社”也在工商部門正式登記注冊了“大王府”牌蔬菜商標。
“全椒縣石沛鎮聯盟養豬業經濟合作社”,組織人社農民把傳統的小農式養豬變成了上規模的專業化、產業化的養豬基地,不僅在良種豬苗、飼料供應上幫助農戶降低成本、提高技術,還重點解決在市場上惡性競爭的混亂問題,過去小農戶家養2―3頭,只能在當地賣給小販子、小刀手,經常被壓級壓價,合作社與上海龍華肉聯廠洽談訂合同,對方了解該社的豬是良種+標準化生產出來的優質安全食品,要求每年供貨10萬頭以上,最少要供5萬頭才能建立長期供貨關系,現在由合作社組織成批對外運銷,使傳統的家庭副業變成了一個大產業,走向了大市場。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食品安全優勢解析
食品安全之所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一大優勢,是由其制度設計、辦社目的、運行機制、組織功能等多方面因素決定的,歸納起來有四點:
一是目標決定,為加入該組織的成員帶來實實在在利益,它必然采用優良品種、科學栽培技術、實行標準化生產出質優安全的農產品,才能賣上好價錢,建立起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為食品安全打下了可靠的基礎。
二是組織功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體制是“生產在家,營銷在社”,與單個農戶在市場上單打獨斗相比,合作社在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組織化程度上具有無可比擬的規模優勢,可以與大客戶(如連鎖超市、大型加工廠等)建立長期供貨關系,還可以對農產品進行加工增值,組織對農產品進行貯存、運銷,甚至自己把直銷店開到城里,在此過程中可對每個社員的產品品質實行有效控制,對食品安全實行了全程有效監控。
三是品牌優勢,農產品從小農經濟下的產品變成市場經濟上的商品,建立品牌優勢是必經的過程,尤其在當前食品安全事故多發的情況下,廣大消費者在難以辨別食品是否安全的時候,購買品牌食品是首選。
四是主體優勢。農產品進入市場有“分散一集中一分散”的流通軌跡,即由農戶“分散”生產,到市場銷售時,經過經營者收購、貯藏、運輸、加工等環節進行“集中”,再經批發、零售等環節,最終“分散”到消費者,在“集中”環節會“歸大堆”,如有少數農戶生產的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或質量不好,由于“歸大堆”,難以倒查溯源,無法分辨是哪一農戶生產的,這對維護食品安全是一個盲點和難點。而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此時顯示出其主體優勢。對建立可倒查追根溯源的食品安全機制十分有效,使經營者、消費者和政府監管機關都能知根知底,有利于市場健康穩定、社會和諧。
三、加強對合作社的行政指導,把維護食品安全與服務“三農”有機結合好
任何維護食品安全的辦法、措施,離不開社會各方
面的指導、幫扶、服務。工商機關是監管農村市場的重要執法部門,維護食品安全是我們的重要任務。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持續蔓延,對中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負面影響逐步顯現。在中央采取一系列舉措來啟動農村消費之際。我們更要充分發揮工商機關的綜合職能,認真貫徹《食品安全法》,強力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制,針對農產品流通的特點,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行政指導、幫扶、服務。
一是認真做好助成型行政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村中新型市場主體,正處于起步發展的初期,亟待社會各方大力幫助扶持。①充分發揮登記職能,認真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工作,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實行標準化生產。這是明晰責任主體,確保農產品質優、安全的長效治本之策。②鼓勵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產業化,走產銷一體化的道路,與城里的大超市、大工廠、大批發市場建立穩定的產銷關系,甚至自己把店開到城里;③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農產品注冊商標,提高市場知名度,逐步發展一批優勢農產品的名牌貨,形成“一村一品”的區域特色,從而提高市場占有率和食品的安全度。
二是著力做好規制型行政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食品安全優勢是為實現利益最大化的自發行為,我們要通過規制型行政指導。促使其轉化為自覺維護食品安全的自律行為。合作社的農產品生產在農戶,主要靠良種加標準化生產出優質的無公害產品;而經營主要在合作社,包括各戶產品的在“集中”環節上的打包、貯藏、運輸、加工、銷售等,會發生產品“歸大堆”的混亂,要針對這些問題,指導合作社建立嚴格的質量安全責任制,使可倒查追根溯源的食品安全機制落在實處,成為合作社的自覺自律行為。
關鍵詞 美國;荷蘭;農業合作組織;經驗借鑒;中國農業合作組織;發展建議
中圖分類號 F32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22-0263-03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s in U.S. and Holland,analyzed its operating management and running mode,combined with Chinese practical situations,and used for its operational mode,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and aimed at promoting it sustainable,rapi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 the United States;Holland;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experience reference;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in China;development suggestions
農業合作組織是專業化合作組織在農業、農村發展延伸的產物,是以小農戶為基礎的家庭農業生產經營者為對抗商業資本的壟斷和盤剝、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條件而自愿建立的互經濟組織。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農村經濟結構的持續調整,各類新型農業合作組織蓬勃發展。而國際上的一些農業合作組織多數是伴隨著近代工業和城市發展而出現的商業和資本對產業工人和小農戶的剝奪應運而生,其本質多數是弱者聯合形成的互經濟組織。
1 美國農業合作組織發展概述
美國不僅是當今世界上最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同時也是名副其實的現代化農業強國。美國農業建立在高度商業化的家庭農場經營的基礎上,而其中農業合作社則一直占據著重要地位,成為美國農業組織化和產業化的主要形式。邵喜武[1]指出,美國農業以家庭農場經營為主,家庭農場在美國約占95%。由此美國的農業合作社通常又被稱作農場主合作社[2]。王民富[3]J為,美國農業合作社到目前為止已經有大約180年的發展歷史,由于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受到美國政治、經濟以及自身因素的影響,其發展過程大致概括為6個階段。
1.1 初創試驗階段(1810―1870年)
美國獨立戰爭結束后,隨著其疆域的不斷擴張,農田面積迅速擴大,農場數目不斷增加,農業產業開始飛速發展,因此農場主們開始嘗試建立服務自我的合作組織。1810年,在美國大陸康涅狄格州由農場主組建的一個乳品合作社被認為是美國歷史上農業合作社的開端。
1.2 迅速擴大階段(1870―1890年)
這一階段的主要事件是“格蘭其”和“農場主聯盟”的建立。這2個組織的成立對美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隨著農場主合作社聯盟的不斷擴大,農場主合作運動使得私人大商業的利益受到重創,因此遭到強烈反對[4]。1890年,美國頒布《謝爾曼反托拉斯法》,限制農場主合作社的發展,但是很快就認識到美國農業不能沒有合作經濟[5]。
1.3 全國網絡形成階段(1890―1920年)
美國合作社全國性網絡的形成,是其進一步發展的重要歷史階段。繼農場主聯盟之后,全國農場主協會開始興起。隨著此階段的結束,幾乎美國所有的州都建立了地方性農業合作組織。
1.4 農產品有序銷售階段(1920―1933年)
1922年,美國政府頒布了《卡帕-沃爾斯坦德法》來支持農業合作社的發展。1929―1933年,美國經濟全面衰退,同時美國農業也面臨大蕭條時期。然而此時,政府和民間對農業合作經濟卻空前熱情,致使美國農業合作組織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契機。在此階段,出現了繼格蘭其、農場主聯盟、農場主協會后又一個重要的農業合作組織――美國農場局聯盟。農場局聯盟成立的目的主要在于幫助改善農場主經營,促進美國農業合作社有序化發展。
1.5 持續發展階段(1933―1945年)
此階段美國農業合作社在美國經濟從大衰退到復蘇的經濟背景以及新農業計劃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社會歷史背景下仍然持續發展。其中1933年通過的《農場信貸法案》(The Farm Credit Act)創立美國農場信貸系統(Farm Credit System,簡稱FCS),為農場在農業范圍內提供短期、中期及長期貸款。
1.6 不斷調整階段(1945―1980年)
此時美國農業合作組織開始轉向注重質量的內涵式發展軌道,步入成熟階段。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許多農業合作社紛紛開始圍繞國際經濟層面來調整自己的組織結構和經營策略。在20世紀60―70年代初創的一些農業合作社現在已經成為全美最大的合作社企業之一,并在全球市場上也占據了一席之地。與此同時,美國民權運動的興起也為農業合作社的發展進行了有利助推。
目前,美國共有農場主約200萬人,其中加入合作社的農場主約占總數的82%,相當于每6個農場主就有5個加入了各種形式的合作社[6]。美國合作社在其組織制度和運營方面,具備一些其獨特的方面。李 健等[7]指出:①美國農業合作社籌集資金的形式主要有3種。一是社員認購,也稱股金籌集機制,合作社社員根據其交貨量購買相應的股金,此外,還可通過發行優先股,吸引外部投資者的資金[8];二是基于惠顧交易的籌資。通過按交易量來籌資,通過按交易量來分配盈余,大大增加社員入股積極性;三是通過銀行借貸籌集資本。美國有專門的農業借貸合作系統,專門為符合條件的合作社提供借貸。②美國合作社在利潤分配上多采用按社員交易額大小來分配剩余利潤和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相結合的分配方式,實現了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充分調動了社員出資出力的積極性。③美國農業合作社很注重合作社之間的合作交流,經常舉行各種形式的交流會、研討會或者組織合作社之間參觀學習,通過信息交流學習不僅使合作社及時掌握相關的行業立法、產業政策、生產技術、市場行情等方面的信息,還可以促進合作社之間攜手解決一些本領域的共性問題,如開發新品種、藥物測試、價格補貼、進出口貿易磋商、聯邦立法和行業標準的制定等[9]。此外,還有王征兵等[10]指出:美國農業合作社在管理制度方面將傳統的“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與委托專家管理相結合,允許非社員參加合作社理事會,并外聘專家參加合作社日常經營管理。
2 荷蘭農業合作組織發展概述
荷蘭位于歐洲西部,是一個人口數為1 670萬人的小國,是歐洲人口最密集的國家之一。荷蘭國土面積超過40 000 km2,其中陸地面積為33 983 km2,可耕地面積占陸地面積的21.86%。在荷蘭的國民生產總值中,服務業占到73.2%,工業占24.1%,農業占2.8%。另外,國際貿易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53%,在世界農產品凈出口額的排名中僅次于美國,是一個貿易大國。
麗華[11]指出:荷蘭農業合作社歷史悠久,最早起步于19世紀下半葉。最早的具有合作性質的組織是出現于Limburg省的Casinos。第一家Casino于1872年產生于乳品行業,由當地的奶牛農戶成立,其主要功能是聯合采購生產資料和購買保險。然而,真正得到承認的第一家合作社,即Welbe-grepen Eigenbelang,成立于1887年,與1886年頒布《合作社法》之后。到了20世紀開始,荷蘭的信用合作社、花卉園藝產品合作社、乳制品合作社等開始迅速增長,隨后各種聯合社、化肥(生產資料)合作社等也陸續出現。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由于荷蘭處于中立態度,這對其農業發展產生了極大的推動作用。隨后有些合作社開始聯合起來成立地區性合作社,這些區域性合作社在國際上被稱為聯邦合作社。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荷蘭合作社經歷了不斷合并和業務調整的時期,這種聯邦合作社在之后的發展中通過不斷的組織變革和重組,慢慢消逝,專業化合作社占領主導地位。制度環境和內部推動力是荷蘭農業合作社產生和發展的重要因素。總體而言,荷蘭合作社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從地域性的小規模組織,到通過不斷地聯合成為聯邦合作社和全國性合作社來增強規模效應和減少成本,再通過合并,分解、解體等重構成為專業性、跨區域甚至是國際化的合作社組織模式的過程。
歐繼中等[12]指出:荷蘭農業合作社遍及國內農業領域的各個環節,根據其經營范圍和服務內容,主要將其分為三大類:①供應合作社。農民可通過這類合作社訂購種子、肥料、飼料等。全國共有100多個這樣的合作社,占飼料供應的55%和肥料供應的60%。②銷售和加工合作社。這類合作社主要是為農戶提供農產品的加工和服務工作,這類合作社的市場占有率一般都在50%以上,有甚者則達到100%。③服務合作社。這類合作社主要是為荷蘭的農業生產提供不同類型的服務,其中包括聯合農技合作社、農產品倉儲、合作社信貸等服務。
關于荷蘭農業合作社的運行模式特點,楊真[13]則指出:①合作社專業化程度高。從農產品的類型來看,合作社不僅有供應型、服務型還有加工銷售型,此外還有專門提供金融服務的合作社――拉博銀行。荷蘭農業合作社都是作為特殊獨立的法人存在,是一種不依托于政府,農民自愿組織起來的互惠互利的特殊經濟組織。從經濟層面來看,荷蘭的農業合作社其實是為其社員謀求經濟利益的專業化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增強市場競爭力,合作社的總體發展趨勢是合并―減少數量―擴大規模―實現專業化生產服務。②合作社運行成本低。主要原因:一是合作社一體化的加工銷售配送服務。荷蘭合作社一般都擁有自己的倉庫、運輸車隊、加工廠和銷售場所,這樣不僅能為社員提供將近40%的加工、銷售、運輸等方面的利潤,同時還可以大大降低合作社的運行成本。二是合作社社員文化上的同一性、目標一致性,不僅便于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同時經營目標明確,提高了效率。③合作社與社員利益一致。以銷售合作社為例,在社員與合作社之間有收購或出售一定比例產品的責任與義務,在內部,合作社不以盈利為目的;然而,在市場上,合作社則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為社員爭取利潤的最大化。合作社在扣除各合理的開支后,根據社員之前出售產品成交額向他們返還利潤。由此看見,社員與合作社之間利益存在一致性。
3 美、荷兩國農業合作組織發展的經驗借鑒
從2006年國家頒布《農民合作社法》之后,我國的農業合作社開始頻繁興起。現今我國已有121萬個合作社,入社農戶約有8 985萬戶,平均每個合作社有75戶社員,其總數達到全國農戶總數的34.6%。結合目前的國內合作社發展情況,雖然我國的農業合作社呈現出快速發展的趨勢,但是,由于我國的農業合作社還處于發展的起初階段,面臨著發展規模小、發展目標不明確的問題,以合作社名義爭取國家項目、補貼和優惠的“偽”合作社頻繁出現,國家政策對合作社融資問題輻射不到位等的制約。然而筆者認為,這些問題的解決,最關鍵在于國家及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立法和政策引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是結合美國、荷蘭農業合作社發展提出的相關經驗借鑒。
3.1 理性認識,尊重百年合作社的生命周期論
生命周期理論是興起于20世紀初的一種研究方法,該理論的基本思想是將個體的生命周期看作是更大的社會力量和社會結構的產物。到目前為止,美國、荷蘭的農業合作社的發展歷程已經度過了1個多世紀,農業合作社的萌發、興起、遇到挫折再到漸入佳境,其每一個前進的步伐都受到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大背景的影響。因此,農業合作社的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經過不斷地錯誤、糾偏、完善、創新從而順勢而為并且借力而上。我國的農業合作社,從20 世紀20年代開始大致經歷了3次獨立的發展歷程,因此相較美、荷而言,我國農業合作社發展歷史較短,與美國合作社的百年歷史不具備可比性。因此,我國在發展農業合作社的過程中,一定要遵循合作社運動的生命周期論,尊重農業市場發展的客觀規律,切勿過急過快發展。只要堅持按照政府引導、堅持走農業產業化、商品化、現代化道路,假以時日,我國也必將會出現一批生命力強的百年合作社。
3.2 因地制宜,科學選擇合作組織的發展模式
各國的農業合作組織模式都兼具本國特色,各有差異。假如美國沒有大規模的農場作為基礎,美國農場主協會將無法充分發揮其在農產品流通環節的強大功能[14]。再如荷蘭,其是以花卉、畜牧為主的農業生產,附加值高,無需過多依賴政府扶持。由此可見,不同的農業生產領域、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產生的農業合作社在其組織模式和運行機制上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此,我國在發展農業合作社的過程中,不能選擇不符合我國國情的“荷蘭模式”,也不能選擇大型規模化、高度機械化經營的美國企業型“家庭農場”模式,而是需要重視不同產品合作社的差異性,實實在在地面對我國人多地少的實際情況,引導合作社采取恰當的市場策略,構建合理的發展模式。
3.3 鼓勵合作社的合并和聯合
綜觀美國、荷蘭農業合作社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專業化和規模化的實現是合作社發展的必然結果,其合作社大體分為2種:一種是專業化合作社,另一種是綜合性合作社和合作聯合社。我國的合作社截至目前已近100萬家,但是規模小是我國農業合作社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這就與美國、荷蘭這種成千上萬的社員規模形成鮮明對比。因此,我國在發展農業合作社的過程中,可以適當考慮用一些發展較好、規模較大的合作社合并發展較差、規模較小的合作社;也可以考慮發展合作社聯合社以擴大合作社規模,讓這些經營相似農產品的合作社之間共享一些技術、市場信息、銷售渠道等資源,從而擴大合作社外部規模,節省合作社交易成本。
3.4 政府重視對合作社的立法保護和政策引導
美國早在1922年頒布《卡帕-沃爾斯坦德法》作為《合作社大憲法》;于1926年頒布《合作社銷售法》進一步為合作社提供反托拉斯豁免條款;1937年通過頒布的《農業營銷協定法》,使農民利用集體行動,增強行業自律性等。此外美國還根據變化的農業形式和國內外市場情況及時調整修改法律法規,為合作社的發展提供可靠、完備的法律支持[7]。不僅如此,美國政府在財政、收、信貸等方面對其合作社的發展也提供了完備的保障。而放眼國內的農業合作社,雖然政府在財政、稅收、信貸等方面也為其提供了保障,但是我國大部分地區還是存在著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我國政府重視招商引資,偏向企業和大戶,政府雖然在名義上支持合作社發展,但是力度相對企業和大戶卻小得多。在立法上,盡管在201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但是該條法律在政府扶持問題上的規定并無實際操作性,此外,在合作社的設立、財務管理、組織機構上缺乏靈活性。因此,我國政府除要加強對合作社的引導和宣傳,還要堅決執行相關政策,建立健全合作經濟法律體系,為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奠定基礎[15-16]。此外各級政府應當在財政上給予扶植、在信貸上給予幫助、在稅收上給予優惠、在土地上給予支持、在技術上給予引導等。同時政府和專業合作社之間也需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避免錯位和越位問題的發生;政府對合作社還應當給予正確的引導,盡量注意多頭管理、低效管理情況出現。我國農業合作社在以自身發展為主的同時,政府切實加強引導與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為合作社提供發展的外援扶持和政策推動,這不僅是充分發揮農業合作社自身職能與政府推動職能的重要切合點,也是促進我國農業合作社不斷邁向成熟的強勁動力。
4 結語
發展規模小、專業化程度低、自身實力較弱、政府立法和政策引導不到位等,都是現階段我國農業合作社發展面臨的挑戰。通過結合相關研究,借鑒美國、荷蘭兩國農業合作組織相對較成熟的發展經驗,從尊重農業合作社百年生命周期理論、科學選擇適合自身的發展模式、強強聯合、合并以及加強政府引導、重視合作社相關法律的完善幾個方面為我國農業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提出建議,從而提高我國農業合作社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推進合作社不斷邁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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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業 合作社 現代化
一、合作社是中國農業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1.多數國家經驗證明,大公司經營農場不會成功
根據國際經驗,盡管目前一些發達國家農場規模已經很大,農業現代化、機械化水平已經很高,但這些國家的絕大部分農場,仍然是以家庭為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公司農場比例很小。有些國家,雖然也曾有過發展大公司農場經歷,但結果卻證明很多大公司農場經營是不成功的。
2.家庭農場獨自進入市場會遇到許多困難
在分散經營條件下,家庭農場要想在市場上取得平等談判地位,實現產前、產后經營環節的規模經濟,必須走聯合起來的道路。在農業生產實行家庭經營體制條件下,即使有些國家的家庭農場規模很大,就其單個農場的投入、產出規模而言,也很難在生產資料采購、農產品銷售和加工等產前、產后經營環節上達到經濟批量要求。另外,眾多分散經營的家庭農場,在同一產品市場上互相競爭,使得他們各自在與大企業從事交易的時候,處于一個十分不利的談判地位。正是上述兩個基本因素,促使大部分發達國家的農民,在進入市場時候,走上了合作經營道路。
3.沒有別的企業可以替代合作社在幫助農民擴大農業盈利空間方面的作用
由于工商企業與農業生產者處在交易雙方的對立面上,不但各自的經濟利益難以融合一致,而且由于工商企業相對于分散的農業生產者,他們處在一個更為有利的談判地位,因此常常使農業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擠壓。相反,由于合作社是農民自己的企業,它與農業生產者之間有著與生俱來的共生關系,它的發展不但不會侵害農民利益,而且有效擴大了農業經營的盈利空間,因此在競爭中得到農業生產者的廣泛支持,從而勝出獨立工商企業,得以發展壯大。
4.合作社增強了地方農業的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在普遍實行家庭分散經營的條件下,農業的一個致命弱點是,融資困難,技術研發力量缺失,產品質量參差不齊,毫無品牌優勢,難以超出地區市場在全國市場和國際市場上穩定地占有一席地位。而合作社的建立,使這些問題的解決變得比較容易。在發達國家,合作金融是幫助農戶解決融資困難的主要橋梁,合作社是開展農產品深加工技術研發的主要力量。
5.合作社為發達國家政府在世貿組織框架下扶持本國農業提供了便利條件
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則,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在實施減免稅收等政策上,對國內外企業必須一視同仁,即所謂國民待遇。在大量外資企業進入國內市場的情況下,上述規則顯然不利于增強本國企業的對外競爭力。但是,由于各發達國家都把合作社視為非營利企業,它們在國內理所當然地對合作社實行減免稅收政策,就避免了外資涉農企業要求享受國民待遇的問題。
二、中國現有農業合作社存在的問題
1.覆蓋面偏低,合作緊密性還不強,功能和作用有限
目前,我國農業合作社已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數量相對較少、覆蓋面低、規模不大、入社農戶占鄉村總戶數的比例小。據農業部統計,2005年底,我國農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總數已達190多萬個,具有一定規模、運行基本規范的有27萬個。同時,農業合作社在不同地區的發展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重點產業和優勢區域發展不足,比較有規模和符合我國優勢農產品發展規劃需要的跨地區、全行業性的專業合作社缺乏,不能滿足我國農業市場經濟的發展與農業現代化發展的需要和應對國際競爭的需要。表現為:一是大部分組織起步晚,起點低,商業規模小;二是帶動能力弱,市場競爭力不強;三是組織機構簡單,合作水平低;四是對農民利益保護不夠。
2.規范性發展不足
在2005年對9省140個合作經濟組織的調查中,綜合起來看,發展處于初步階段的居多。按照農民合作社合作內容、組織結構和組織特定功能的發揮等指標分析,在調查的農民合作社中,比較規范的好的典型不到整個調查數的一半。就是在發展比較好的地方,基本的情況也是通過合作社的形式,已經把農民“組織起來”,但合作起點低、組織任務定位不明確、合作的事業還不發達,距離“組織得好”和“發展得好”還有較大差距,合作社缺乏強有力的生存、發展和服務能力。考察現實中的農民合作社后發現,很多形式和名稱上標明為農業專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很多不具有農民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3.內部治理多數不健全,制度創新任重道遠
目前除部分合作社的產權結構和內部組織機制比較健全外,相當多合作社的組建和發展在制度上還存在問題。表現為:一是在社員的管理上,缺乏基本的加入和退出手續,僅靠一本花名冊作為成員的入社憑證和身份證明;二是在產權的劃分上,鄉、鎮、行政村、自然村、專業合作社之間的產權劃分不清晰;三是在民主管理上,雖然大部分農民合作社都擬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但仍有一部分組織,社務不夠公開,運作和管理隨意性較大。四是在名稱上,有的本是合作社性質,卻掛協會的牌子;有的本是協會性質,卻掛合作社牌子;有的本是公司企業性質,也掛上了專業合作社或協會的牌子,戴上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紅帽子”。五是在財務管理上,一些單位沒有獨立的財務,賬目沒有公開或根本就沒有財務賬目。六是在利益分配上,農民合作社與成員的利益關系還不夠緊密。七是在內部控制上,部分農民合作社要么是大戶控制,要么是公司控制,要么是其他各種外部力量控制,它們并不是“農民自己的組織”。尤其是農民合作社的管理者階層往往在鄉、鎮、村級干部中產生,缺乏監督、約束機制,集體財產成了少數干部可以任意支配的“私有財產”,收入多少不明,錢的來龍去脈不清,少數干部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造成資產嚴重流失。
三、中國農業合作社的建設思路
鑒于目前中國農業合作社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建設合作社成熟的經驗,在揚棄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建設中國特色的農村合作社。在建設農村合作社時可以重點考慮以下幾點:
1.政府扶助
對政府來講,主要做好幾方面的工作:一是進行宣傳,使農民明白合作社的意義,提高農民對合作社的認識和參與合作社的積極性;二是要協助合作社制定好合作社管理運作的一整套制度;三是政府各職能部門要為農村合作社提供各種服務;四是落實優惠政策;五是提供培訓。政府要經常對合作社的有關社員及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以提高他們的素質,增強他們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六是資金支持。
2.法律保障
國外農業合作社的建立和發展都有完備的法律作為依據, 發達國家在推進合作社模式時,都在法律方面給予了保障。1852年,英國議會根據全國風起云涌的合作社運動,通過了“工業和節儉協會法”,使合作社作為合法組織最早步入國家的法治軌道。美國雖然興辦合作社于英、法之后,但全美各州制定合作社法卻較早。早在1857年,美國紐約州就制定了“火險互助合作社法”;1865年,密歇根州又通過了“工匠和勞動者合作社法”。日本1947年制定的“農業協同組合法”是日本農協穩定發展的前提和法律保障,也是日本政府對農協的法律支持。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示范章程。在這方面,我們相信,農村合作社法出臺以后,我國農村合作經濟將會進入一個快速、健康發展的新階段。
3.民主管理
在我國當前情況下,合作社成立要因地而宜,因時而宜,不宜政府強行撮合,更不能行政指派。合作社解散也要尊重廣大社員的意愿,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制度辦事。在日常管理中,社員參與制定合作社的政策和決定。選舉產生的代表要社員負責。社員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實行一人一票。合作社與其他組織,包括與政府達成協議或從外部籌集資金,也必須以確保社員民主管理和維護合作社自主權的方式進行,使合作社真正成為“民辦、民管、民受益”的法人組織。
4.強化監督
合作社的管理和運作要靠法律和制度來保證。但要使合作社良性運轉還要有完善的監督機制。一是政府部門加強外部監督,定期和不定期的派人對合作社的運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有關財務進行審計。二是合作社要定期召開社員大會通報合作工作情況,自覺接受廣大社員的監督。廣大社員也要積極進行質詢,隨時對合作社的政務、財務進行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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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吟棠:以合作社促進農業現代企業制度建立[N].農民日報.2007~01~05
(一)美國美國是世界上農業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是世界上最大的糧食生產國及出口國,也是農產品占國際市場份額最大的國家,但是美國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口只占到總人口的4%左右,如此少的人口比例卻有最高的農業生產效率,與美國有著高度發達且完善的農業信貸體系密不可分。1.農業信貸組織體系健全完善美國的信貸合作組織也有3部分,是以農場主的資金合作信貸為主線,農業商業性金融機構和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為基礎,共同構建了美國完善健全的農業信貸體系(圖2),較好地滿足了農業生產融資的需求。(1)遍布全國的商業銀行提供農業信貸資金。在美國大概有95%以上的商業銀行為農業發展發放貸款,貸款的類型涵蓋農業生產、流通的各個領域。遍布美國小城鎮的近5000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經營與農業相關的貸款業務,發放的農業貸款數額占到其貸款總額的50%以上,商業銀行的貸款是農業信貸的主要來源。遍布小城鎮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與農場主的關系密切,能夠及時了解農場主在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需求,對農場主的資產及信用狀況也有記錄,因此,商業銀行愿意發放貸款給農場主,而并不擔心其償還能力。(2)農業合作信貸體系是農業信貸資金的核心體系。美國的農業合作金融機構主要是由聯邦土地銀行、合作社銀行及聯邦中期信用銀行三大銀行系統組成,接受聯邦政府農業信貸管理局(NCUA)的領導(圖3)。農業合作信貸金融機構不以贏利為目的,當一些收入較低的農民以及小型農場主無力獲得商業銀行貸款時,農業合作信貸金融機構可以為其提供較低利率的農業貸款,并向這些群體傳授金融理財知識,幫助提高理財能力。其組織形式及機制上也體現的是互助合作的精神,通過吸收會員入股來吸收存款,體現的是一種人合性質的金融管理體制。(3)農業政策信貸體系也很完善。美國農業政策信貸體系是根據美國1916年頒布的《農業信貸法》組建的直接隸屬于農業部的農民家計局、農村電氣化管理局、商品信貸管理局及隸屬于國會的小企業管理局所組成。這些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主要職能是為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產品流通、農業機械購置、農村社區扶貧、農業自然災害及農村農業水質改良等項目提供中長期(最長時間為45年)低息無抵押貸款,是屬于一種政策扶持性的貸款。2.農業信貸資金配置得到政府的財政及政策支持盡管美國農業現代化水平高,是大農場的經營模式,但是農業終歸是屬于高風險的產業,而且投資周期長、回報率低也影響了農業信貸機構發放農業貸款的積極性,在信貸資金的配置上必然需要政府財政及政策的支持。①在信貸儲備金的來源上,聯邦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財政撥款,為這些金融機構提供扶持。像聯邦土地銀行最初的儲備金80%是來自于政府的財政撥款,而政策性銀行的儲備金90%是來自于政府的財政撥款。②在控制農業資本市場的風險,美國農業信貸金融機構有一部分資金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融資,如合作社銀行不辦理一般性的存款和儲蓄業務,通過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政府一般對這類債券市場進行適當的風險調控。③為農業合作社銀行提供免稅政策。根據1960年頒布的《聯邦信用法案》,為了鼓勵合作社金融機構的發展,對其收入免征聯邦收入所得稅,對其社員免征個人利息所得稅,極大降低了農業合作社銀行的成本與風險[1]。
(二)印度印度與中國有諸多相似之處,也是發展中國家中重要的農業大國,其農業人口的比例占到了全國總人口的70%以上。自印度獨立以來,歷屆政府都將農業發展作為重要的施政政策,尤其是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印度放棄工業優先發展的戰略,重點發展農業,近40年來,印度農業發展勢頭良好,基本實現了國內糧食生產自足。在農業發展的過程中,農業信貸資金配置體系也起了重要作用。1.多層次健全的農業信貸體系印度農業信貸體系組織具有多層次性,不同的信貸系統有各自不同的功能,且各系統之間互相配合(圖4)。印度的農業信貸體系主要有國有政策性農業信貸機構、農業合作信貸機構、國有商業銀行和私人商業銀行組成。其中,農業合作信貸機構是主要的農業信貸資金提供者,能夠提供各種期限的低息貸款。印度的各種商業銀行共有100家,7萬余個分支機構遍布全國,其中約3萬個分布在農村小城鎮。商業銀行主要是向農民提供各種短期貸款,印度農業信貸資金大概有1/3是源于商業銀行的貸款,商業銀行已經成為僅次于農業合作信貸機構的農業金融機構。2.各信貸機構分工明確印度農業政策性金融構較為發達,主要有國家農業農村開發銀行、地區農業銀行、印度工業信貸和投資公司等。其中,國家農業農村開發銀行是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核心部門,其職能是為農業、傳統手工業及農業加工企業提供信貸資金。除此之外,還為地區農村銀行、從事農業信貸業務的商業銀行及各種信貸合作銀行提供融資服務。地區農業銀行主要是為邊遠地區無地、少地的農民提供無息無抵押貸款服務。印度工業信貸和投資公司主要為農村小企業,農業加工企業提供中、長期低息貸款業務。在農業合作信貸系統中,土地開發銀行可以為農民提供長期的(最長50年)的低息貸款,農業信貸合作社可以為農民提供短期、中期低息貸款。印度農業保險體系也很發達,有自愿險與強制險,根據農業保險制度,凡是獲得了生產性貸款的農戶必須參加農業保險,其他的農民可以選擇自愿參加。3.農業信貸資金配置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印度政府為農業資金配置推出了很多優惠政策,主要有農業貸款提供利息補貼,補貼可以支付給農民,也可以給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及保險機構為商業銀行提供再融資服務,分散農業信貸風險等。
二、國外農業信貸資金配置制度比較
德國、美國、印度的農業發展水平、農業生產的條件和社會文化有差異,但其農業的發展過程均得到了農業信貸資金的大力支持,他們之間既有共性也存在差異。
(一)共性之處1.農業合作信貸金融體系均很發達從德國、美國、印度的農業信貸資金配置制度來看,無論是農業已經實現了現代化的美國、德國,還是正處在現代化過程中的印度,都非常重視農業合作信貸金融制度及機構的設立,美國有聯邦土地銀行等,德國有中央合作銀行,印度有土地開發銀行及各邦的信用合作社。金融合作基于的是人合加資合的一種資金組織形式,在基層通過會員繳納股金,將農民吸收為會員,為成員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務,將大量的信貸資金投向農業生產領域,促進了農業的發展。2.政策性的信貸機構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政策性的信貸制度是通過國家的財政支持為農業的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形式,代表的是國家政策在信貸領域的實施。德國、美國、印度3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在農業信貸資金的配置過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些商業銀行或者合作銀行不愿意介入的領域,政策性信貸機構就發揮了作用,比如一些收益較低,風險大,資金需求大帶有公益性質的大型農業工程貸款。政策性銀行本身也為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服務,對農業信貸資金配置起間接的支持作用。3.農業信貸制度比較靈活美國的農業短期貸款方式非常靈活,當借款人需求資金時候允許使用,有盈余時再償還。在印度,一般的短期貸款如果連續90天不歸還就視為不良貸款,而農業貸款則是看生產周期,而不按照一般的貸款制度衡量。針對農業貸款都是利息低甚至是無息,無需抵押,審批手續簡單,貸款次數頻繁且靈活。4.政府為農業信貸制度提供一系列的優惠政策農業本身是弱質的,但是對一個國家而言又是基礎性的產業,各國政府在設計農業信貸制度過程中均制定了一些優惠政策,比如政府為政策性銀行或是合作金融機構注資,為農戶或銀行提供利息補貼,免征農民的利息稅和銀行的營業稅等。
(二)差異分析德國、美國、印度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政治經濟制度的差異,農業發展水平的差異使其在農業信貸資金配置制度上亦有所不同。1.農業信貸制度類型有差異在德國,合作信貸機構是發放農業信貸資金的主要機構,幾乎占到了農業信貸資金比例的80%左右,德國的農業信貸資金配置制度是典型的合作型農業信貸制度。而在美國,商業銀行和農業信貸合作機構占農業信貸資金的最大份額。在印度,盡管農業合作信貸機構是提供農業信貸資金的主力軍,但是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都直接參與信貸資金的發放,故美國、印度的農業信貸制度可以視為綜合型的農業信貸制度[1]。2.農業信貸機構的作用有不同在美國,商業銀行主導了農業信貸市場,印度雖然農業信貸資金的主導者是合作信貸機構,但是遍布全國的商業銀行也積極參與到涉農貸款之中,德國則完全是合作信貸機構占主導地位。3.政府對農業信貸支持力度不一樣在美國主導者是商業銀行,印度則是農業合作信貸機構,當然這兩個國家也有政策性銀行,這兩個國家政府不但提供直接的資金支持,還有政策支持。在德國主導者是農業合作信貸系統,政策性支持是國家的主要支持,一般不提供資金支持。
三、經驗與啟示
世界范圍內農民合作社的發展特征與趨勢
自英國“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成立以來,世界農業合作社發展已有170年歷史。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資源稟賦和制度環境不同,合作社發展演變的形式不一,政府對合作社的態度也不盡相同。如美國農場型經營模式下,合作社主要以專業型為代表,政府與合作社相對獨立,在合作社發展初期政府給予較多支持,隨著合作社發展壯大,政府逐漸從直接干預支持向為其提供服務過渡;日韓等東亞國家小農經濟經營模式下,合作社主要以綜合型為主,長期以來政府對合作社的直接干預和扶持較多。盡管各國合作社發展形式、定位以及政府對合作社發展所持態度有差別,但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政府均肯定合作社在農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并致力于提高合作社競爭力,推動和促進合作社向健康、可持續方向發展。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貿易自由化的推進,合作社的運行機制呈現出新的特征和趨勢:一是以美國“新一代”合作社為代表的合作組織突破了傳統的“一人一票制”的經營準則,取而代之的是更具效率、產權明晰的股份制運行機制;二是合作社通過聯合或合并由傳統較為單一的經營領域逐漸向縱向一體化經營或綜合性經營方向發展;三是合作組織的定位由最初農業生產經營者為保護自身利益而自愿形成的聯合組織,逐漸向更加重視效率、適應競爭的盈利性企業化的經營組織轉變。
基于運行機制的變化,合作社的發展也呈現新的特征:一是合作社的經營效率不斷提高,在農產品生產和流通中發揮了關鍵作用,成為農業生產經營的重要主體;二是農民合作社出現聯合,數量整體減少,規模不斷擴大。合作社發展呈現新的變化和特征,除受經濟環境、制度變化影響外,各國政府實施的政策措施對其影響巨大,在促進和推動合作社機制創新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主要國家推動合作社發展的政策與措施
各國政府主要通過完善調整法律法規、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提供長期稅收優惠、營造寬松金融環境以及通過監管規范合作社運行,為合作社發展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引導和促進合作社發展壯大。
(一)完善調整法律法規引導合作社發展
法規準則是合作社發展的基礎,在合作社發展中起到規范、引導和監督作用。從各國合作社發展歷程來看,有關合作社的法律法規準則以及對合作社的原則內涵,隨著合作社發展所處的不同階段,充分考慮到國內外市場、經濟環境的變化而相應調整,進而引導合作社健康發展。法國政府對合作社的態度在19世紀開始由不支持轉為支持和推動其發展,1972年制定了《合作社法》。該法律既高度重視對農業經營者利益的保護,同時也考慮了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國際化的背景下,合作社企業和私營企業之間競爭加劇,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允許合作社與非合作社社員發生商業往來。在該法的引導下,法國合作社擴大了經營范圍并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印度1904年就頒布了信用合作社法,但這個法只允許農民組織地方信用合作社。到1912年,該法修改允許合作社經營信用以外的其他業務,并有了聯合社的規定。但此時的聯合社仍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1919年,印度政府修改憲法,明確合作社改由各省直接管理,合作社法也由各省分別頒布。為進一步促進合作社發展壯大,各省政府對合作社的干預或管制逐漸減少,合作社發展更加趨向民主和自主,逐漸成為完全由社員自治與互助的機構。1942年,中央政府制定省級合作社法,使業務范圍超越一個省的合作社以及全國性的聯合社也有了法律依據。美國政府并未制定單獨的合作社法,相關法規分散于其他法律文件中。至20世紀80年代,美國傳統合作社模式下農產品出口受到嚴重沖擊,以產業鏈進一步延伸、不再實施一人一票為主要特征的新一代合作社由此產生。為了扶持新一代合作社的發展,美國政府在1990年頒布的《合作稅法》中規定,對農民合作社的凈收入通常按照單一稅制原則征稅,即按照合作社企業征稅、或按社員戶征稅,而不是對兩者均征稅,為保護合作社的經濟利益以及民主自治創造了外部條件。與法國、印度、美國等國不同,日本的農民合作社是通過立法自上而下建立,所以日本合作組織(農協)的發展完全依賴法律法規,受立法內容的調整影響極大。自1947年頒布《農業協同組合法》以來,日本政府根據農協經營的實際需要,先后進行過28次修改,使之日臻完善。進入21世紀,為適應以WTO體制為代表的全球經濟一體化,日本政府以提高農業自給率、強化國際競爭力作為目標,實施了新的《農業基本法》。在此基礎上,日本農業合作社逐步向大規模合并、提高經營效率、加強民主建設、進行體制創新方向轉變。
(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支持合作社壯大
財政補貼政策是政府推動合作組織快速壯大的主要措施。在合作組織發展的不同階段,財政補貼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兩類:一是在合作組織發展初期,在財政稅收上對農業合作社實行補貼政策。如法國政府在“共同使用農業機械合作社”成立初期,根據合作社會員人數多少給予一定的啟動經費。對于“共同使用農業機械合作社”所購買的機器,根據機器類型的不同,政府提供相當于機械購買價值15%-25%左右的無償援助。印度政府對新成立的合作社都給予一定的資金援助。二是在合作組織發展過程中,為推動其發展壯大,提高其經營能力,實施相應的財政補貼。如英國政府為推動合作組織發展壯大,從1973-1979年連續對合作組織實施財政補貼,補貼金額每兩年增加一次,財政補貼金額從90萬英鎊增加到140萬英鎊。印度政策對合作組織的基礎建設如倉庫、運輸流通設備設施等均給予一定補助。從1962年到1987年,印度政府通過國家合作發展局對合作社提供的補貼達111.3億盧比。在日本,由于農協是農業經營的主體,農協也成為政府補貼農業生產經營的首要載體。日本政府每年農林預算中的1/5是通過農協實施的。日本政府給予農協的補貼形式多樣,包括農協農產品加工項目的廠房、設備補貼,自然災害補貼,農業事業項目補貼以及大型農機補貼等。由于日本農協對政府高度依賴,經濟效益較低,隨著農協發展政府負擔也隨之增加。從發展趨勢看,隨著合作組織發展壯大以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不斷提高,各國政府對合作組織的直接財政補貼力度都有所減弱,更傾向通過一定的財政支持帶動合作組織實現自我發展。
(三)實施長期的稅收優惠措施推動合作社發展
稅收優惠是各國政府支持合作社發展較為普遍的政策措施,對于促進合作組織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在法國,農業合作社享受稅收減免優惠,優惠程度視合作社經營對象有所不同。如果合作社只與合作社的會員有經營往來并為會員服務,遵循一人一票原則和合作社分紅原則的話,合作社則可享受免稅;如果合作社與其他非合作社會員有業務往來,往來部分按法國企業通行的33%稅率納稅,其余部分免稅。另外,法國所有企業必須交納盈利后36%的利潤稅和一定的工資稅,而合作社則免征。美國政府對合作社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隨著合作社發展不同階段有所調整。19世紀末期到20世紀中期,美國政府對合作社免征賦稅。1951年以后,隨著合作社經濟實力不斷壯大,美國政府不再給合作社以普遍的賦稅豁免權,只有那些根據稅法取得免稅資格的合作社才能享受賦稅減免待遇,但對于無豁免權的合作社,其分配給社員的紅利、惠顧返還金以及其他收入,仍然享受免稅待遇。日本政府多年來對農協實行低稅制。一般股份公司要交納62%所得稅,而農協只交納39%;各種地方稅,一般企業交納50%-60%,農協只交43%。合作社繳納法人稅的基本稅率適用于減稅稅率,即合作社與公益法人一樣,繳納法人稅稅率為27%,一般公司為37.5%,農協中央會免交法人稅、印花稅。出于其他政策的目的,在實際中還有不同的減稅情況。
(四)營造寬松的金融環境促進合作社成長
各國政府為支持合作社發展,積極為合作組織營造寬松的金融信貸環境。由于合作社經營規模、經營收益以及抗風險能力不及其他商業企業,商業銀行的資金更加偏向后者,合作社信貸資金極易缺乏,發展受到限制。政府對合作社金融支持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給予合作社低息貸款的政策,二是直接資助建立信貸合作機構。世界多數國家都采取第一種支持方式,如法、德等國為合作社提供較低利率的中長期貸款。美國政府還建立了專門面向農場主和農業合作社提供信貸支持的農業信貸合作體系,農業合作社既可向政府貸款,也可向銀行貸款,對解決其資金困難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農場主合作社性質的合作社銀行是美國農業信貸合作體系的重要組成,也是農業合作社重要的融資渠道。日本的農協金融制度建設是后者的代表,也是世界范圍內合作組織金融制度最為完善的代表。與其他國家金融業務和農業合作社業務分開不同,日本政府將信貸和金融業務整合在農協事業中。日本農林中央金庫是農協的合作銀行,農林中央金庫的放款對象原則上以所屬合作社團體為限,但資金剩余時,也可以向非合作社團體放款。日本農協的信貸業是農協的經濟支柱,農協可以利用信貸的盈利支持其他業務開展。日本政府發放的政策性貸款、向農業部門投入的貸款資金和利息補貼資金,一般通過各級農協發放給農戶。由于日本和韓國的農協組織是由政府推動建立的,因此,金融制度也帶有濃郁的政治色彩。
(五)引導和鼓勵合作社規范有序發展
隨著全球貿易化程度不斷提高,包含合作組織在內的各類生產經營主體競爭日趨激烈,合作社受到來自國內外市場越來越大的挑戰。各國政府通過監督和管理,引導合作社有序規范運行,實現可持續發展。一是直接監督和管理。如法國政府要求農業合作社必須定期向農業管理部門提交材料,材料由各農業行業協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的特別委員會進行審查,重點檢查合作社是否遵守其相應的規章制度以及財務制度。日本政府明確農業部門為農協的行政管理機構,在農林水產省設有經營管理局,下設農協課,各都道府縣農政部設有農協課,負責對農協實行指導、管理和監督、監察,并通過各級農業行政機關對農協實施登記審核、檢查監督、指導管理等措施,以加強政府通過農協對農業和農村政策的貫徹實施,并保障農協的健全運營。二是間接監督和管理。美國政府對合作社干預和管理不多,但對合作社的登記注冊有特別的規定,組建一個合作社要比開辦一般企業的手續復雜的多。其目的主要是一方面防止企業以合作社的名義偷逃稅款,另一方面控制合作社的數量,避免合作社泛濫引起惡性競爭。從后者來看,也可以說是對合作社的一種特殊保護。
綜上所述,國外促進農民合作社發展的經驗有以下幾點:(1)完善的法律法規是合作社發展的基礎,在引導和促進合作社發展壯大方面發揮了核心基準作用,相關政策的出臺均以法律法規為標尺,圍繞法律法規的基本準則實施各項措施;(2)財政支持政策是各國在合作社發展初期和不同階段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對于扶持合作組織發展壯大具有積極的促進和推動作用,但在合作社發展相對成熟階段,財政政策的支持力度相應減弱,合作社的發展更多轉向自身競爭力的提升;(3)稅收優惠政策對合作社發展能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可貫穿合作社發展各階段,激勵合作組織充分發揮生產經營優勢,帶動分散小農戶應對競爭日益激烈的大市場;(4)缺乏資金是各國合作組織尤其是處于發展初期階段的合作組織面臨的突出難題,寬松的金融制度是合作社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源;(5)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機制是引導和規范合作組織有序且持續發展的基本保證。
對我國發展農民合作社的啟示與思考
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尚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借鑒國外促進農民合作社發展的經驗有利于加快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步伐,充分發揮農民合作社的積極作用,加快實現農業現代化。結合我國國情,促進合作社發展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重視發展”。我國資源稟賦和農業經營制度的基本國情,決定了今后在相當長一段時期仍將以小規模農戶為經營主體,小規模農戶在經營效率和抗風險能力方面存在較大的弱質性,是制約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因素。近年來,農民合作社有了較快的發展,但入社農戶的數量剛剛超過全國農戶總數的1/4,與其他國家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當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但其在提高分散農戶的組織化程度、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有效連接小生產與大市場、實現增產增收等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今后規范發展打下了基礎。發展合作組織符合我國基本國情,應為合作社提供更加適宜的制度環境和政策環境。
(二)“靈活定位”。合作社的內涵和定位是隨著合作社產生發展不斷豐富的。這其中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基于外部經濟、制度以及市場環境變化,合作社在運行機制方面探索的自發式創新和革新;二是為引導合作社健康發展,政府適時調整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合作社運行準則,以期使合作社發展與內外部經濟、制度環境相適應。其中,前者是合作社自身內涵和定位的調整,后者則是外部制度環境的優化。如果以法律法規為基礎的制度環境無法跟上合作社發展需求變化調整,則不利于合作社的發展以及自我創新。當前我國正處于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升級的關鍵階段,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業現代化程度和產業化程度不一,各地合作社的發展形式、所處的發展階段、發展水平也不盡相同,在同一制度框架約束下,合作社發展受到明顯制約。我國自2007年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來,應在實踐的基礎上逐步完善,允許合作社多樣化的發展模式,如發展聯合、綜合、股份合作社,允許開展信用合作等,為合作社提供更加寬松的法律制度環境。
(三)“多予政策”。通過合作社對農業進行支持和保護是世界各國較為普遍的做法。我國目前對合作社的支持政策集中在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等方面,但扶持力度較小,覆蓋面相對較窄,很多合作社尤其是中小型合作社無法享受扶持政策。建議今后給予合作社更大的財政支持、稅收信貸優惠。重點在合作社經營服務設施,尤其是農業技術推廣、農產品加工、儲運和科研設施建設方面加大投資扶持力度,進一步加大稅收減免支持力度和完善相關政策,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為合作社提供長期低息貸款,支持、鼓勵和引導土地向合作組織流轉等,促進向縱向一體化、聯合化、規模化經營方向發展。
(四)“放活制度”。隨著合作社發展壯大,各國政府對合作社的干預逐漸減少,轉而以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服務和引導功能,給合作社創造更靈活的制度空間。金融創新是我國合作社制度“放活”的重要一環。從長遠和世界范圍來看,商業金融對合作組織支持的可持續性相對較弱,需建立起與合作組織需求和發展相適應的合作金融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合作組織源于農業經營弱質性的融資難問題。日本農協的農林中央金庫是世界范圍內較為完善的金融制度體系,其建立和發展源于政府的推動,對政府依賴程度較高,同時也承擔了部分政府職能。隨著日本農協的發展壯大,政府退出了直接干預,轉為通過政策支持和服務發揮其作用。我國可適度借鑒日本農協發展的經驗。鑒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和合作組織發展的需求,培育農村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是今后需要重點突破的領域。
關鍵詞:“公司+農戶”模式;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
從發達國家的農業發展經驗來看,要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增加農民收入,必須走科技化、市場化道路,實行農業產業化經營。所謂農業產業化經營就是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資源開發為基礎,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主導產業和主導產品,按產、供、銷,種、養、加,貿、工、農,農、科、教一體化經營的原則,把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各個環節結成統一的利益共同體。在農業產業化的具體形式上,我國目前正在實踐的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公司+農戶”模式,另外一種是發展農業合作組織。以下就這兩種模式發展的目的、期望和發展過程中的問題進行分析,以區分這兩種模式的優劣。
一、“公司+農戶”模式
“公司+農戶”模式的基本含義是指從事農副產品加工和流通的公司與農戶建立一定的經濟契約關系,開展一體化經營。這種模式的重要意義在于:在不改變現有的農戶家庭經營的前提下,通過“公司+農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傳統農業的分散經營方式,形成專業化生產、區域化布局和社會化服務,使分散的農產品生產匯聚成為規模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改善農業生產的組織管理和規模效益,提高農產品的科技含量,并通過這種模式進一步開展農產品的深度加工和跨區域銷售,節省分散農戶走向市場的交易費用,實現農產品的加工增值和流通增值,促使傳統農業走向產業化道路。
政府給予“公司+農戶”模式以大力支持,是希望這種模式能夠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提高農戶的積極性,拓寬農民致富的途徑,彌補農戶分散不集中的現狀。對于農戶來說,大公司,低成本、不用擔心銷售、先進的管理方式和養殖技術、“只要不笨就能賺錢”的承諾等等,無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對于公司來說,這種模式的好處似乎有:可以節省場地、設備、人工和管理等方面的開支;有保障的原材料供給,不僅避免了生產風險而且節省了巨大的市場搜尋和交易費用;可以優化資本配置,集中于科技開發、綜合經營等高附加值項目的效益。
雖然“公司+農戶”模式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提出之初得到了政府和學術界的大力支持,但是從其在中國的發展實踐來看卻并沒有達到人們所希望的目標。早在2006年就有學者指出,我國的“公司+農戶”有80%以上的案例是不成功的,而之所以不成功是因為存在三個共同的原因:一是大部分農業上市公司圈的錢很少用于農業;二是大部分農業公司都有圈占土地、以資源獲得資本化收益的本質;三是工商業資本介入農業,其結果是工商業資本對小農的剝奪倍加。隨著這種“公司+農戶”模式在發展中暴露的問題越來越多,學術界對這種發展模式的批評也越來越多,主要有:(1)認為公司與農戶的行為不一致,權利不對等,導致博弈雙方不能完全履行職責,容易導致不合作行為。(2)認為該模式存在制度性缺陷。因為在這種模式中,公司和農戶的壟斷勢力不均衡、農業生產經營和農產品質量存在高度的不確定性以及公司與農戶雙方的機會主義行為,會形成契約的不完全性,從而導致該組織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3)認為“公司+農戶”模式在生產要素流轉受限的前提下,對農民增收作用不大。未經過充分競爭就過早追求“產供銷一條龍”、“縱向聯合”等會促進公司壟斷勢力的發展,妨礙中間農產品市場的形成,不利于農民增收,會阻礙農業發展。
對于進入市場的農戶來說,“公司+農戶”模式的實質不過是將農戶與中間商之間的短期契約轉變成農戶與公司之間的長期契約。農戶與中間商之間就存在地位不對等以及信息不對稱等問題,而與公司的長期合作則會將這個問題進一步放大。本來長期契約的原意是希望分散農戶能夠規避在農業生產中遇到的風險,然而契約雙方地位的嚴重不對等,使得單個農戶喪失談判資格,只能作為公司所定價格的接受者,而在發生企業不履約的情況時,單個農戶又無法承擔維權費用,因此只能采取不合作態度。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
1995 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第31 次社員大會對合作社作出了一個權威的定義:合作社是人們為滿足自身共同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方面的需要和愿望,而通過一個共同擁有、民主管理的企業,自愿聯合組成的自治社團。由此可見,合作社是由成員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具有純粹的“民辦”性質,承認其社員家庭仍然是一個獨立的經營主體,并承認社員的資產所有權及一定的參與分配的權利。我國于2007年7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義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
在當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合作社有兩類,一類是專業合作社,一類是綜合合作社。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產生的背景,學者的觀點比較一致,凡是研究、關注或涉及這一問題的人都無一例外地認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興起是市場化取向改革和農業弱質性相結合的必然結果。即在市場體制和農業比較效益低的情況下,分散經營的農戶經營規模偏小,很難參與激烈的市場競爭,急需進行微觀經濟體制創新。于是從節約交易成本角度出發,尋求交易過程中的聯合與協作,使內部交易費用低于外部交易成本,于是便出現了各種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而綜合合作社的產生顯然可以看成是專業合作社的擴大版,不過是將合作領域由單一的經濟領域擴展到文化、社會等其他方面。
與國際上比較,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起步晚,無論是合作社自身的內部管理、參與主體、運行規范程度,還是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環境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1)人才缺乏。會技術、懂管理的人才缺乏,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雖然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農村出了越來越多的大學生和有知識、有本領的人才,但這些人才幾乎都留在城市,因此 如何吸引、培養人才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面臨的問題之一。(2)法律缺位。由于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起步晚,現在依然處于量的擴張階段,許多制度除參照國際經驗外還處于摸索階段,尚未形成法律條文形式。(3)資金運作困難。國家雖然有許多支持合作社發展壯大的優惠政策,但難以落實。實際上許多農業合作處于自生自滅的狀態。(4)合作社與政府的關系。根據合作社的定義,合作社應該是一個“自治社團”。但是由于我國的具體情況,加上當前階段合作社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難以擺脫行政干預的影響。(5)合作社內部管理不規范。如管理人的作用過于明顯,缺乏民主;組織化程度不高,職責不明;“按交易額返利”的分配機制沒有形成等。
三、兩種模式的比較
顯然,無論是“公司+農戶”模式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其目的都是為了發展農業生產,增加農民收入,走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道路。之所以要采用“公司+農戶”模式或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形式,都是為了解決市場經濟中小農戶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以及規避農業生產本身所固有的風險。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公司+農戶”模式并沒有將改變農戶的分散性質,不過是將農戶與中間商的短期契約變成了農戶與公司之間的長期契約而已。由于分散農戶與公司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因此這份長期契約的履行必定要依靠公司的自覺性。在我國的具體情況是,這份長期契約的履行部分地由政府支持激勵生成,因此并不具備內生激勵機制。農民專業組織則是將分散的農戶組織起來,使其具備與市場上的交易方相對等的談判地位,從而解決買方壟斷或賣方壟斷的單方壟斷問題。
兩種模式在中國的實踐中都顯現了不少的問題,但通過觀察可以發現,“公司+農戶”模式中的問題是模式本身所固有的,而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出現的問題則是由于市場、法律不完善,以及組織發展不成熟所致,并非是組織本身固有的缺陷。“公司+農戶”模式之所以失敗,正是因為該模式未能賦予分散的農戶以市場主導權,它在看似解決了“小農戶”與“大市場”之間矛盾的時候,卻又創造出了一對新的矛盾,即“小農戶”與“大公司”之間的矛盾。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只要中國堅持市場改革方向,不斷完善我國的市場環境,并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教育事業的發展,那些問題都可以得到解決。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國際上農民專業合作社一個半世紀的發展歷程也會為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經驗幫助,并堅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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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以來,福建省全面啟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農業合作組織作為其配套措施,也應運發展起來。多年來,三明市成立了許多不同類型和特點的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取得了許多經驗和教訓,值得總結、推廣和借鑒。到2010年底,全市各類林業合作組織和專業協會達951個,覆蓋面積達67.2%,其中經工商登記注冊的林業專業合作社227個,經營面積5.392萬hm2。三明市尤溪縣是全國首批林改試點縣之一,林改工作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國的前列,在全面開展集體林權改革,并在專業合作社、林業行業協會、股份制合作林場和非公有制林場等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方面開展了有益探索。
1林業合作組織建設的基本情況
1.1當地林業發展情況
尤溪縣是集體林區48個重點縣之一,土地總面積34.13萬hm2,現有林地面積25.4萬hm2,其中商品林18.27萬hm2,占71.93%;生態公益林7.13萬hm2,占28.07%。林業在尤溪縣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促進了林業發展新機制的形成,增強了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優化了資源配置,增加了集體和農民的收入。
1.2當地林業合作組織的主要模式
1.2.1能人帶頭模式
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由村內能人牽頭,堅持依法自愿的原則,發揮帶頭作用,通過森林資源資產或資金合作等方式,引導林農實行股份合作,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林業經營實體,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條件要求,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依法經營管理,能夠享受法律規定的優惠政策。此種模式是比較適合經濟林種的林業合作組織,有些類似農業合作組織,在產品深加工和銷售方面發揮的作用比較突出。
1.2.2村民集資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適用于用材林發展專業合作組織,在原出讓的林木采伐后,將其跡地收回組織,村民自愿投資入股造林。在此基礎上,以戶為單位,成立專業合作社,下設理事會和監事會,并建立相應的經營管理制度。村組織不干預合作社事務,一切事務完全由村民代表決定,收益按股分配,村民的參與度和熱情都很高。尤溪縣目前此類注冊了的專業合作組織有5家。
1.2.3專業協會模式
此模式主要為林木種苗、筍竹生產、林產品營銷、護林聯防等專業協會,結構較為松散。專業協會為林農提供生產、經營、銷售、防火、防盜、防病蟲害等方面的服務。這些專業協會主要承接林改后林業部門的部分管理和服務職能,解決了林改后涉及千家萬戶的科技服務、采伐管理、森林病蟲害防治等一系列難題,對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有著較為明顯的作用,有利于促進林業發展。目前尤溪縣有此類林業合作組織98家,有很大一部分還沒有注冊。全縣25.4萬hm2林業用地中,加入專業協會的有12萬hm2。
1.2.4村企合作模式
即由企事業單位與聯合體(農戶)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職責。聯合體(農戶)以經營的山場作為企事業單位的原料林基地入股,企事業單位負責為農戶提供資金扶持、技術指導和產品銷售等服務。目前尤溪縣有此類林業合作組織18家,均無注冊。截止2012年1月,尤溪縣有林業合作組織191家,其中注冊的有39家。能人帶頭模式和村民集資模式,在尤溪縣發展的較為典型。
2林業合作組織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林業合作組織在尤溪縣雖然得到了大力的發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阻礙其健康推進,一方面是外部環境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是其自身建設存在的問題。
2.1當地林業合作組織發展中外部環境存在的問題
2.1.1林業合作組織在法律法規方面沒有區別于農業合作組織
林業合作組織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支撐和保障,各林業發達國家都有關于林業合作組織的專門法律(如日本的《森林組合法》),而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林業合作組織法。雖然目前我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但是,林業合作組織的發展應該區別于農業合作組織,特別是用材林,從生產周期看,從幾年到幾十年不等,與種植業幾個月到一年左右的生產周期相比較為漫長。這樣,合作優勢難以在短期內彰顯,合作對林農的激勵就會顯得不足。法律的缺位難以對合作組織的法律地位、性質等加以明確規定,政策鼓勵上也是傾向于農業合作組織,這些導致林業合作組織在發展中處于尷尬的地位。
2.1.2財政金融政策落實不到位
一些政策措施流于形式,缺乏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或存在政策障礙,缺乏執行力。尤其是相關產業發展項目、財政扶持和金融支持等實惠性措施,沒有真正落實到林業合作組織上。由于財政措施落實不到位,林業合作組織發展的資金問題難以解決。
2.1.3難以進行林權抵押貸款
尤溪縣的林權抵押貸款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貸款面窄。由于林農對政策的不了解,出現不懂貸、不敢貸、不愿貸的現象。由于山林共有人多,林權證僅一本或幾本,難以落實抵押責任,造成相當部分林農無法貸款;二是利息成本高。林農難以接受及長期求貸;三是抵押條件嚴。為了控制、緩解、減少抵押貸款風險,林業部門與金融機構都設立了較嚴格的貸款條件;四是服務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抵押登記尚不夠規范、評估機構及金融部門專業人員缺乏等。
2.2林業合作組織自身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2.2.1林業合作組織規模小,管理運作不規范
現在很多合作社都存在規模小的問題,且大多數經濟林是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經營管理粗放,管理專業化程度低,規模優勢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另外,由于規模與資金的限制,合作組織經營活動只停留在信息服務、技術咨詢和初級產品包裝、銷售的層面上,服務層次普遍偏低,適應開拓市場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不高。合作組織大多是依托能人組建的,由于社員參與組織管理的意識比較薄弱,雖然各合作社制定了章程,明確了一人一票制,但是由于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使得章程流于形式,理事會、監事會、社員(代表)大會形同虛設。盡管賦予了農民表決權和決策權,但是對于最終的決策并不能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合作組織的決策主要還是由幾個發起人拿主意。
2.2.2缺乏能人帶動
就合作社的組建而言,仍以林農中的能人帶動為主,以部分林農的積極參與為輔。要想林業合作組織快速健康地發展,需要有經濟頭腦、作風清新和熱心服務的帶頭人牽頭才行。目前在尤溪,林農普遍對林業合作組織發展的相關政策缺乏認識,不清楚合作組織成立和運行的制度規范、辦理程序,以及沒有更多的人認識到聯合生產模式具有更高收益的前提下,進行聯合生產經營將難以實現。
2.2.3對政策認識不清
尤溪縣的大部分林業合作組織都沒有進行工商部門的注冊,沒有法律地位,從而不能辦理林權證,也無法享受政府的各項優惠政策和資金補助,造成目前進一步發展受阻的困境。無論是合作組織還是相關部門,都存在著對于合作組織以及相關的政策理解不透的問題,當地林業部門對于合作組織到底如何進行管理、與合作組織相關的政策到底如何落實,仍存在著疑慮。
3推動林業合作組織發展的建議
針對目前尤溪縣林業合作組織健康快速發展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3.1加大政策宣傳力度
根據調研情況來看,大部分林農對小額貸款政策、采伐指標審批流程以及森林經營性補貼政策的具體內容不夠了解,造成了政策制度對調研村如同虛設的現象存在。因此,地方政府以及林業部門應該定期組織專業人員對村干部進行普法和政策宣傳,明確對村干部下達任務,保證林農能夠及時準確地了解現行政策和制度。另一方面,通過宣傳國家土地承包政策,穩定林地承包關系,避免林地政策變動造成的林地短期經營所帶來的危害,讓農民對政策有良好預期,穩定承包心理,為實現林地長遠規模化經營提供政策保障。
3.2簡化工商注冊手續和降低注冊門檻
目前,很多合作組織亟待解決工商注冊問題。建議工商部門針對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探索簡化登記手續問題,及時給合作組織工商注冊,確立合作組織的合法地位。同時,工商管理人員應定期向林農及村干部介紹工商注冊的流程和注意事項,以及強調工商注冊的重要性。
3.3完善森林資產評估和抵押機制
林業金融發展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困難,林業擔保機制缺失。針對農戶林地資源較少、資產評估困難、評估成本過高的情況,應組建專業的森林資產評估機構,制訂抵押辦法。評估機構應當對森林資源價值有較高的識別能力,在貸款出現問題時能夠迅速地將林業資產進行流轉或經營。
3.4進一步加強和落實資金補貼
在2012年中央1號文件中提到:“按照增加總量、擴大范圍、完善機制的要求,繼續加大農業補貼強度,新增補貼向主產區、種養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據此精神,建議設立專項的資金對于林業合作社進行財政補助,減少中間環節,做到專款專用,真正實現對林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扶持,保護林農的利益。
3.5增加林農合作組織技術和管理能力的培訓
中國林業長期處于初級發展水平,農村社會經濟整體發展水平不高,決定了從事林業生產經營的技術和管理能力普遍低下,從而也決定了林農合作組織迫切需要技術和管理能力的培訓,起碼每個合作組織應該至少配備1名有能力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技術方面,應主要關注竹木高產技術和病蟲害防治技術等方面。培訓工作的開展,除了以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組織方外,還應考慮不同部門之間、不同項目之間的協作。
[關鍵詞] 農機專業合作社 發展現狀 存在問題 發展思路
[中圖分類號] S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08-0204-01
新疆塔城市現階段農機專業合作社采用多種扶持政策,在農機發展過程中以合作社的方式進行農業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同時也呈現出較快的發展趨勢。在發展農機專業合作社之后,農民積極性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大大促進了本地區的農業發展,同時在開展農業作業過程中,采用機械化操作,大大提高了農業作業的工作效率,對現代農業的發展也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塔城市農機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近幾年,隨著國家對農機購買補貼的力度不斷增加,我市農民購買農機積極性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塔城市在農機發展過程中,以現代化農機建設為發展方向,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同時在發展農機化建設過程中,不斷發展壯大農機專業合作社,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1.發展過程采用的主要方式
首先,市領導對機構的強化。塔城市的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對農機專業合作社建設進行了相應的組織和領導,改變了原有的建設模式,改革創新,做好農業合作社的建設工作;其次,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塔城市政府部門高度重視農機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在建設過程中,全程對農機機械化的相應項目的建設和農業機械化在地區的示范劃撥出專用資金;再次,經驗管理水平的提高。隨著塔城市農機專業合作社不斷發展壯大,其管理水平也到了極大的提高。在建設過程中,市農機部門制定了合理的合作社標注,并明確了每一個社員的權利和義務。
2.主要結構
塔城市自從建立農機專業合作社以來,經過多年來的不斷摸索和探究,發展形成了不同類型的合作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是農機大戶聯合合作性質的、專業共同出資建設的、以及承包轉讓性質的集約經營方式。
二、農機專業合作社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土地經營規模問題與大型機械存在差距
塔城市是新疆重要的農業生產地區,自然環境相對較好,但是由于土地經營規模問題的存在,導致了農機專業化建設過程中存在很多不平衡的現象,特別是土地的分區經營化、作物種植方式的結構不同等特點,導致了很多大型的機械設備不能很好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導致了機械設備工作效率低下,經營的成本增加。在農機專業合作社建設過程中,如果不能很好的解決這兩者之間存在的問題,就會嚴重影響到機械作業與經營的規模,對設備的工作效率造成嚴重的影響,不利于合作社合理的發展。
2.扶持力度欠缺,資金投入力度不足
雖然國家和政府都拿出了專項資金用于合作社的建設,但是資金的投入力度依然不足。資金支持是農機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必要條件,合作社的信貸支持是其規模進一步發展壯大的基礎,因此,在建設過程中,有效的解決資金投入,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道難題,只有切實做好建設的資金投入,才能切實落實好國家的各項惠農政策。
3.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專業管理水平較低
在合作社發展過程中,由于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不夠,嚴重影響到了農機化高效的發展和發揮,從而對農機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三、農機合作社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應對對策
1.積極發展土地經營規模
在發展農機專業合作社的基礎上將農民手中的土地集中在一起,鼓勵農民以各種方式實行入股,在土地經營方面實行集約化經營,在農業經營體制中,形成農機化合作的良性發展。
2.加強對農機資金的持續投入力度
資金的投入需要當地部門給予充分的支持,地方政府還應該出臺適合當地的農機惠農政策,同時當地的銀行機構還應該出臺相應的支農惠農政策,通過政府和金融機構的共同努力,提高當地的農機專業化合作社建設。
3.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培養高素質人才
農機專業化合作社需要利用年初農閑時間,采用多種方式和渠道對合作社的管理人員進行相應的技能和專業化培訓,培養一批懂技術,懂管理的經營管理人才,這種方式也有利于提高農機專業合作社的整體管理水平和活力,最終使專業合作社不斷發展壯大。
4.改善發展環境,適應農業產業的調整,做好農機推廣工作
農機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離不開新機械的支持,在農業生產中使用新機械的同時還需要將這些新設備進行全面的推廣和應用。此外,合作社的發展環境決定其是否能夠健康的發展,所以政府部門應該切實將農村專業合作化服務組織納入到政府的年度計劃中,在最大程度上推動農機專業合作社的建設。
結語
農機專業合作社的建立不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同時還能夠實現農業生產的標準化,實現農村勞動力的高效轉移,從而提高農民群眾的整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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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級黨政的大力支持重視,目前我國農業產業化呈蓬勃發展的迅猛態勢,對提高農業效益和市場化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總體上還處于產業化初級階段,發展中還存在一些誤區,制約著農業產業化的健康發展,主要表現在:1、指導思想上的急功近利和短期行為,一些地方不按市場經濟規律辦產業化,上項目廣泛周密的調研和科學規劃不夠,對本地區的優勢和特點抓得不準,盲目模仿,跟風發展,干部自作主張搞“萬畝果”、“萬畝藕”、“萬畝茶”、“萬畝魚”工程,靠行政行為一哄而上,表面上轟轟烈烈,實際上成效甚小。2、科技含量低,管理水平低,產業結構趨同,規模小,帶動效應低,標準化程度低,質量難保證;松散型多,緊密型少,提供的多數還是初級產品、粗產品,高耗能、高污染、低收益十分普遍,我國農產品產后產值與采收時的產值之比為0.38∶1,而中等發達國家達到3∶1,與發達國家農產品加工的差距更遠;同時,與農民的利益共享機制不夠合理,挫傷了農民的積極性。3、政府支持的越位錯位。政府是應該大力支持的,但不少地方好心沒辦成好事,把“產業化”及業主當成包醫百病的良藥和救世主,從土地、信貸、稅收、財政等給予多種形式的優惠政策和優厚待遇,樹立起一些農民高攀不上典型、盆景,堆金積玉形成了許多畸形“龍頭企業”,紅極一時便曇花一現,銷聲匿跡,給農民造成損失,產業化變成了“慘業化”,農民談產業化色變,產業化業主成了“紅色資本家”的代名詞;事實上造成了市場扭曲,大有愈演愈烈之勢,農民真正需要的扶持服務卻得不到。4、農民組織化程度低、模式上的簡單劃一。目前我國農業產業化的最大制約因素是組織化程度低,特別是宏觀層次的。因為只有宏觀層次的產業組織才能充當社會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載體。充當農民代言人的合作(聯合)經濟組織、專業協會或其他中介組織的發育很不充分,勢單力薄,很不完善;“龍頭企業+農戶”的產業化模式在實踐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這種微觀組織化模式下的農業產業化,把農業產業化的概念簡單化、形式化了,已對實際部門產生了嚴重的誤導效應,比如,有些地區一談產業化就是建“基地”,抓“龍頭”,搞“公司+農戶”。其結果造成盲目投資,低水平重復建設,龍頭企業憑借各方面的優惠政策和大量扶持,迅速做大做強,形成區域“壟斷割據”獲得超高額利潤,而產業經營中農戶始終處于被擠壓剝奪的弱勢地位,商業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本性使農民不可能獲得應有的平均利益,個別的業主為了暴利,甚至肆意打壓價格;有的企業純粹為了套取財政資金,也成了一些官員權錢交易,產生腐敗的溫床。
二、借鑒國外農業產業化的有效形式
“農業產業化”是二戰后發達國家興起的,國外農經理論把農工商一體化,產供銷一條龍的經濟現象簡稱“農業一體化”(AgriculturalIntegration)。美國、法國、意大利、日本等都實行了高度集約的農業產業化,美國實行“農業一體化”有三種模式,一是垂直一體化農業公司,即把農工商置于一個企業的領導之下,組成農工商聯合體。二是大企業或大公司與農場主通過合同建立起合同型農業和加工業企業。三是農場主自己建立加工增值和銷售的企業、商業組織。通過這些形式形成了一個產前、產中、產后各環節有機聯系的一體化經營體系,從而使美國農業在加深加工和提高專業化水平的基礎上加強了各部門的配合協作。美國的農業合作社遍布全國的農業領域,為美國農業的高度集約化經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國的農業合作社是個體農場主(農戶)為了增強經營活動能力和提高農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成立的,是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三位一體互助合作經營性質的組織,具有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職能。其組織成員由合作社董事會、理事會選聘使用。農業合作社不像私營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也不像政府部門可以進行無償服務,而是在商品交換原則的基礎上,以社員獲利為基本宗旨,作為農戶的組織代表,在合作社內,生產環節是一家一戶經營,相互之間只存在質量競爭,而不存在價格競爭,產前、產后服務,特別是加工、篩選、銷售環節是合作社負責經營,社員按照入會時的承諾把自己的產品全部交給合作社,按統一標準進行篩選、分級、包裝、銷售,合作社成員一起分擔加工過程的各種費用,然后根據各人售出的情況,共同分享利潤,如果虧本則共同承擔。法國實行的是農業聯合體,一類是建立農產品購銷服務合作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農業信貸合作社;一類是將工業、商業、金融等與農業有關的部門用合同或經濟控股形式組成農工商聯合體,法國約有1/4的農戶與私人公司、合作社或國家機構簽定此類合同。日本農業就其社會化服務看,主要依靠農業協同組織,使農產品從農場到超級市場,形成了一套科學、有序、高效的產業化體系,從而推動了高效農業的發展。
三、發展對策
我國“農業產業化”在上世紀80年代以前一些行業中也有過成功的實踐,在90年代后得到大馬力推進。借鑒吸取國內外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成功經驗,揚長避短,對促進產業化良性循環發展至關重要,可以簡單概括為:引導在政府,啟動在市場,轉動在龍頭,成龍在服務,關鍵在主體,保障在基地,活力在創新,穩定在機制。為此,農業產業化要做到三個轉變,處理好三個關系,抓好三個關鍵。
1、做到三個轉變:
①必須盡快從傳統農業以生產者為中心轉移到現代農業以消費者為中心。產業化的目的是實現多元主體效益,效益來自市場,來自消費者,市場是商品生產的唯一依據,是刺激生產的根本動力,因此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緊緊把握市場需求,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實施名牌名品戰略,潛心研究市場,為市場而生產,在市場中求效益。
②從小而全的經營理念轉變為分工協作,規模推進,用現代化的經營理念、經營方式來管理指導農業產業化,用抓工業的思路抓農業產業化,以信息化推動農業產業化,打破行政區劃為基本經濟單元的體制局限,面向國際國內大市場配置資源。從發達國家和先行地區的經驗表明,一個高效的農業產業化體系在產值構成上表現出,畜牧業產值大于種植業,農產品加工產值大于種植業和畜牧業產值的總和,為此必須正確把握重點環節和重點項目,在生產過程中進行標準化生產、加工,以提高品質和效率。
③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健全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政策、法規、標準、服務體系。農業產業化已由自由競爭走向資本壟斷、技術密集、跨國競爭發展的新階段,我們希望形成橄欖型的產業化經濟形態,而不是中間(龍頭)畸形膨脹,兩端(農戶和消費者)異常細小的經濟模式。政府部門作為農業產業化組織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依照法律法規發揮宏觀控制,制定規則,引導,協調,創造良好環境和有利條件,強化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重要職能,構建科學的發展保障體系,政府搭臺,龍型組織及農民唱戲。要健全完善統一的穩定的財政、稅收、信貸支持政策,制定產業化區域戰略發展規劃布局,根據優勢資源和市場取向對農業結構進行多環節的全局性戰略調整,制定產業化促進法、反壟斷法等法規制度,促進龍型組織間形成有序的充分的市場競爭;建立健全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產品技術質量標準化體系,加強完善檢測監測手段,增強社會化服務功能和提高服務質量,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堅實的技術質量保障體系(技術壁壘);政府的經濟投資支持應從直接生產領域退出,主要用于關鍵性、基礎性、公益性的設施、設備、科研攻關及社會化服務環節,讓企業和農戶成為市場的主體,促進綜合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提高和良性循環發展,而不是過分偏愛和干預,不是嘴上喊著市場經濟的口號,實際另作一套。加強對各級領導、有關部門、農民產業化知識的培訓學習,提高本領和駕馭能力,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幫忙而不添亂;加強各部門的分工合作,齊抓共管,切實為農民排憂解難,避免“九龍治水水更大”,“梢公多了打爛船”的現象發生。農民愿意辦能夠自己辦的事情應盡量交給農民自己去辦,盡量避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包辦一切的做法。這樣做既有利于引導農民走向成熟,又有利減輕政府部門的負擔。
2、處理好三個關系:
一是產業化與農民的承包經營自的關系。產業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必須在尊重農民自身權益的基礎上進行,應通過一戶帶動一村,一村帶動一片,當農民看到效益后會自覺主動跟著干,積極性就會高漲,以產業化為名強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或搞“兩田制”,是違反《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二是產業化與農民減負的關系。產業化切忌盲目講場面,做樣子,圖虛名,花樣翻新瞎折騰,今年挖塘養魚,明年填塘種果,后年砍樹種糧;農民最怕巧立名目強行攤派、亂集資,加重農民負擔。三是產業化與綜合效益的關系。既要放水養魚,也要講投入回報,既要看農戶和企業的利益,也要講產業化對財政的貢獻;不能再走“先發展,后治理”以犧牲生態環境換取眼前利益的老路子,既要金山銀山,也要碧水青山,要走良性循環發展的可持續“綠色產業化”之路。
3、抓好三個關鍵:
一是大力發展新型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產業化是農業的全面商業化經營的過程,我國農民家庭經營戶平不超過0.4公頃,是極小的微型經濟,當前農業一半左右還是自給自足性生產,與全面商業化相差甚遠。因此發展農業產業化的核心是如何從微觀企業走向宏觀組織化,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的產業效率,其突破口在于理性培育社會化產業組織體系,形成社會化大生產的緊密完整的產業鏈。把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結合,用合作制推進農業產業化,是我國實現農業騰飛的現實選擇,國內外實踐的效果表明,世界上以“土地為主體型”的農村合作制幾乎無成功的先例,而以“流通和服務為主體型”的合作制則長盛不衰,要重視這一深刻的國際經驗,徹底否定和摒棄傳統的農村合作模式。同志指出,要發展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再也不能搞那種剝奪農民利益、歸大堆的所謂集體經濟了,要充分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財產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大力培育新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產業化企業家隊伍,產業化的關鍵是選準、辦好能夠開拓市場,帶動千家萬戶的龍頭組織。有了具備較強經濟實力和服務手段的龍頭組織,才能開拓市場、擴大規模、帶動基地、聯結農戶。龍頭組織可以是合作社、專業協會、專業市場、中介組織、企業。“農業綜合開發集團+農戶”是農業產業化的重要組織形式,充分發揮農業綜合開發對農業產業化的基礎支撐作用和孵化器作用。農業合作社、專業協會應是產業化的主要組織模式,它通過自愿聯合型載體組織農民共同進入社會化大市場,形成自我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保護、自我發展的組織體系,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增強抗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從而獲得最大的經濟收益。應大力提高農業生產的專業化水平,合理分工協作,形成規模優勢互補,突破面面俱到自給性生產模式和生活方式,要使農民在市場上買生活資料,比自產自用劃算。形成不同特色的專業村、專業鄉,通過兩種形式上市,一種是農民自己辦加工業、辦貯運、辦銷售,通過處理、加工、包裝、貯運一條龍直接上市,進入超級市場或專業批發市場,大部分利潤由農民所得;如果條件不具備也可由工商業辦農產品加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