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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全文內容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網絡食品經營行為,加強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經營者,以及為網絡食品經營提供平臺服務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食品經營,是指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特殊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遵守商業道德,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應當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推動部門協作,鼓勵舉報違法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等機構的作用,促進社會共治。
第二章 網絡食品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網絡食品經營范圍應當與其許可范圍一致。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網絡食品經營的規定。
第七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可以通過自行設立的網站從事網絡食品經營,也可以通過第三方平臺從事網絡食品經營。
第八條 自行設立網站從事網絡食品經營,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網上查詢、訂單生成、合同簽訂、網上支付等交易服務功能;
(二)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三)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管理制度;
(四)建立食品經營電子數據備份和管理制度;
(五)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制度。
第九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自行設立網站或者所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網址、IP地址,書面告知原頒發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銷售者應當書面告知其營業執照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證件文字信息及圖片。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在信息變更被核準后30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首頁以及網絡食品信息頁面進行更新。
第十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或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或者貯存場所的場地環境、衛生狀況、結構布局、設備設施等方面應當能夠滿足保障所經營或貯存食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 通過互聯網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禁止銷售的食品,不得在網上進行信息及交易。
第十二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通過互聯網銷售散裝熟食、無包裝的散裝食品。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銷售自制的食品。
第十三條 從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網絡經營的,除符合第九條規定外,應當標明產品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編號以及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
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從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
第十四條 網絡食品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網絡食品信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地址或者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應當與食品的標簽或者標識一致;
(二)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信息不得在同一頁面展示,在顯著位置標示保健食品特殊標志,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編號等信息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信息一致;
(三)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
(四)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在食品信息時予以說明和提示;
(五)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第十五條 從事網絡保健食品經營的,應當按照廣告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保健食品廣告,注明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六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資質、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及其他有關證明,并留存相關資料。
經營進口食品的還應當取得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出庫復核和銷售記錄等義務,建立進貨和銷售電子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購買)者及聯系方式、進(銷)貨日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 經營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有經營資質,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配送。
第十九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證;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銷售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第二十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供貨者檔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貨企業資質證明文件、購銷憑證等信息,保證食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記錄、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一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由于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上述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第二十二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抽檢,在信息查詢、數據提取、案件查辦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節 網絡訂餐服務規定
第二十三條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信息、主體業態、經營項目。
第二十四條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應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標明外送范圍和送達時間,并按照標示的事項提供外送服務,保障食品安全送達。
第二十五條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達時間以及食品流向。
第二十六條 鼓勵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實施明廚亮灶,將其加工過程進行網上實時播出展示。
第二十七條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和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配送措施。
第二十八條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單位應當在食品包裝上加貼封簽,標示食品加工制作時間和消費時限,并提醒消費者盡快食用,避免長時間存放。
第二十九條 送餐容器和食品包裝應清潔、密閉、完好,送餐設備應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三十條 送餐人員應按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明,送餐時應穿著統一標識制式工作服。
第三章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并執行經營主體審查登記、銷售食品信息審核、平臺內交易管理規則、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安全。
第三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個工作日內向其營業執照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第三方平臺開辦者資質、網站名稱、網址、IP地址、網站ICP備案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進入本平臺食品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食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查和登記,并及時核實更新經營者身份證明、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材料。對于不具備食品經營資質的經營者,不得允許其在平臺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在其平臺經營的食品經營者檔案和臺帳,審查并記錄食品經營者主體身份信息、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物流服務提供者、信用信息、消費投訴處理情況、違法違規信息等內容,并定期核實更新。
第三十六條 個人通過網絡經營自產食用農產品的,必須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其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如實記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并及時核實更新。
對通過平臺銷售食用農產品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查其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材料,并及時更新。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記錄食用農產品銷售的主要品種及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保證食用農產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第三十七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對平臺內經營的食品及其信息進行檢查,發現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網絡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
第三十八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網絡食品經營者在其平臺上的食品安全信息內容。
食品安全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內結束經營活動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兩年。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采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與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九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要求食品經營者在其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編號、經營許可證號等內容。
第四十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及時接收、處理和報告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平臺內食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管、投訴舉報處理、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在信息查詢、交易數據提取、信息屏蔽、停止服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第三方平臺內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及時采取督促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協助召回等措施;在食品經營者未及時刪除互聯網上銷售的涉及不合格食品的相關信息時,有義務對相關信息進行屏蔽。
第四十二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平臺內銷售的食品實施監督抽檢。
鼓勵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食品質量抽檢制度,對平臺內銷售的食品進行自檢,或者借助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檢,切實保障平臺內銷售食品的質量安全。
第四十三條 鼓勵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網絡食品交易主體身份認證、質量安全認證、信用評價、信息化管理等專業服務,提高第三方平臺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要求賠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追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入網食品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未依本辦法履行審查義務的,依法與該入網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并執行消費糾紛解決和消費權益保護制度,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鼓勵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消費預賠金等制度,加強網絡食品交易的行業自律。
第四十六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聯絡人制度,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自身管理,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定期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食品經營者臺帳、經營數據統計、食品安全管理及自查報告等方面信息,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有關信息的數據統計、調研分析工作。
第四十七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自身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第二章的規定。
對自營食品,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標記,以區別于平臺內其他經營者銷售的食品,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職權對網絡食品經營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網絡食品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并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負責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食品經營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涉嫌違法的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的網絡食品經營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當事人涉嫌從事違法網絡食品經營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涉嫌從事違法網絡食品經營行為的相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網絡食品經營納入年度抽檢計劃,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程序,對轄區內經營的網絡食品實施監督抽檢。
第五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經營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信息追溯資料等,經查實后,可以作為對網絡食品經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五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網絡信息主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等合作,實現監管部門之間數據共享,加強對網絡食品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強化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第五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后,需要關閉網站的,可以依法移送網站許可或者備案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以團購形式開展網絡食品經營活動的(團購網站和團購食品提供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抽樣、召回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等活動,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河北省多舉措強化網絡食品銷售和監管為強化對網絡食品銷售的監督管理,督促網絡食品銷售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銷售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采取多種舉措加強網絡食品銷售和監管。
一是拉網排查,摸清底數。全省各級監管部門要組織力量對本轄區內網絡食品銷售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轄區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銷售者進行摸底排查,并于20xx年4月30日前,將底數上報河北省局。食品銷售網絡第三方平臺備案時間,由河北省局確定后向社會公告。
關鍵詞:電子商務;醫藥領域;必要性;措施
醫藥電子商務是在西方發達國家追求利潤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紀90年代誕生的一種結合醫藥與信息技術的全新商務形式。醫藥電子商務的誕生,是兩大朝陽行業——制藥業與計算機電信行業的結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一經出現便引起了各國政府和醫藥行業的廣泛關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圍內迅猛發展。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備的、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其發展,以保證政府能夠采取有效監管措施規避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
一、對醫藥電子商務加強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1.1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監督作為保障醫藥電子商務是以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以及保險公司為網絡成員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從以上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看出,醫藥電子商務包含了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消費者以及保險公司等多個相互聯系的參與者。雖然,在互聯網上進行醫藥電子商務所經歷的實際交易過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雙方甚至只用動動鼠標就能完成大宗藥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參與者較多,保障交易順利實施的環節較多,而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潛藏著欺詐行為,各個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比如藥品生產企業伙同信息服務商虛假藥品廣告,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著拖欠藥款問題,往往不能按時支付貨款,從而嚴重影響生產企業的資金周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那么僅靠各參與者之間的合同約束來規范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督管理來確保交易過程的安全與公正,為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可見醫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二、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to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開始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它的頒布實施為后續的相關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調。
20040708,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簽發了第9號局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表明了藥品信息服務在互聯網的松動,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并與后繼的有關法規一同初步構成了目前關于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法規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開了對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種種限制,轉而鼓勵其快速發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頒布實施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律規范。該《規定》出臺不久,SFDA便審批通過了我國第一家獨立的第3方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即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僅有短短的10年時間,其自身發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業管理規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種多樣,使我國的醫藥流通領域出現了多種購銷模式并存的復雜現象。就目前我國政府對其監管現狀而言,也確實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三、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1監管主體網絡化、信息化建設滯后醫藥電子商務是當代信息社會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醫藥流通領域中的綜合應用。因此,在客觀上,就要求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主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上能夠與時俱進、加大投入,以適應當今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SFDA應當有能力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面地、實時地監管,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有序,切實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緩慢,電子政務系統仍未得到廣泛應用,醫藥企業對政府(BtoG)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出現,勢必影響監管主體的監管效果。因此,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硬件設備設施的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首要難題。
因此,建議SFDA應加大對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電子政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SFDA對國內目前所有應用醫藥電子商務的醫藥企業日常監管的需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能夠通過該系統直接進入任一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形成有效的網絡預警機制,一旦發現藥品交易過程中存在問題,能夠通過該系統及時、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斷交易進行,進行相關證據的提取,為日后處理提供依據。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該系統應采取有效手段切實保證監管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關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此外,該系統還應具備受理醫藥企業有關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各種相關申請的功能。
SFDA應盡快創建以宣傳和監督醫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政府網站。利用網絡媒體快捷、覆蓋面廣等優勢,向公眾介紹并宣傳醫藥電子商務的諸多優勢,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同感,從而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SFDA應在該網站設置專欄,定期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違法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該網站還應具備對有關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相關投訴的受理和及時回復功能,以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監管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機制存在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是新時期我國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項新工作、新任務,也是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新的挑戰。藥品監管人員只有堅持不斷地加強對這一新鮮事物認識、學習,才能夠出色地完成對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內部人員培訓方面問題嚴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建立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內部人員培訓機制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傳人員培訓,全系統特別是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大藥監工作者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程度令人堪憂。大多數人員甚至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和運營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將醫藥電子商務片面地理解為醫藥企業利用自身網站進行藥品交易的銷售行為,或局限地將醫藥電子商務理解為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因此,對醫藥電子商務片面的理解和認識必然嚴重制約監管人員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有效、合理監管。
建議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和學習,盡快在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將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學習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組織培訓班,聘請國內醫藥電子商務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對負責醫藥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為保證學習質量應將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3.3《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存在漏洞,亟待補充和修訂《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就其內容而言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但該規定中并沒有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確規定,對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眾所周知,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就是通過提取交易服務費盈利的。因此,其與交易的雙方必然發生經濟利益關系,而這種經濟利益顯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議SFDA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應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規避與交易的雙方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除交易服務所得之外的財務和債務關系。《暫行規定》中對此種情況應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發生,也為政府監管帶來便利。
關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驗收標準》中明確指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監管子系統,以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交易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目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在系統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查詢、匯總。因此,在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過程中勢必涉及到大量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技術與設施。一旦政府監管人員擅自將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透漏出去,勢必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而《暫行規定》中在監管過程中有關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應建議SFDA在《暫行規定》中明確政府在對互聯網交易服務商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義務對有關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管理技術與設施,建立嚴格的保密機制,對監管人員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業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切實保障監管過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是藥品監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執法部門和立法機構應不斷地加強對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業和行業組織的技術優勢,探索出一條既能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又能保證藥品安全的雙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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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高速發展,互聯網的普及, 等等高新技術的出現和應用,極大的改變了現代人的生活方式,同時也給現代人帶來了新的挑戰,出現了許許多多的新生事物:地球村、網上購物、等等。世界上任何個人、行業(部門)、地區或國家都因此而有或多或少的改變,作為我們藥監系統,也不例外,而作為藥監系統中的藥品稽查人員,它給我們帶來的首要挑戰則是怎樣做好即將到來的網絡藥品銷售稽查,怎樣保障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
網上藥品銷售的現狀
首先,用兩組數據來幫助理解一下目前國內藥品網上銷售市場的現狀。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計,到20xx年12月31日止,經過各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從事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已經達1211家,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僅有4家是藥品零售的交易網站,分別是金象大藥房網、北京金瑞大藥房網站、上海藥房網及遼寧盛生藥房網。而且,這種藥品零售交易網站,只允許交易非處方藥。然而,據相關媒體統計,目前在線進行網絡銷售藥品的網站有370多個,承諾提供網上藥品銷售服務的企業達378家,可見,眾多的網上藥品銷售企業之中,只有極小一部分企業真正有網上藥品銷售資質,換句話說就是,目前大部分網上銷售的藥品都是沒有安全保證的。
而據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的統計數字表明,在常規市場(非網絡渠道)上購買的藥品,假藥率為1%,而在網上購買的藥品,其假藥率為50%。這些數字再次證明了,網上藥品銷售市場的混亂。
其次:對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事項的企業資質審查和審批程序也存在問題。
從國家藥品食品監督管理總局了解到,國家藥監總局對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事項的企業和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的資質做過明確規定,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事項的企業和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必須具備如下的資質,才能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和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
1、《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中規定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事項的企業和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必須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
2、《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六條中還提到:
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企業和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網站已獲得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三)擁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并具備自我管理和維護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記錄的能力、設施和設備;
(六)具備網上查詢、生成訂單、電子合同、網上支付等交易服務功能;
(七)具有保證上網交易資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設備與技術措施;
(八)具有保證網絡正常運營和日常維護的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健全的企業內部管理機構和技術保障機構;
(九)具有藥學或者相關專業本科學歷,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相關法規的專職專業人員組成的審核部門負責網上交易的審查工作。
而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那些正在網上進行藥品銷售的企業,只有極少的一部分企業按規定向國家藥監總局進行申報,其余的不是未按規定申報,就是根本不進行申報。
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事項的企業資格審查在實施時按規定是由國家藥監局來進行把關審批。但是許多網上藥品銷售網站(企業)根本不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辦事,直接向網絡通訊公司申請域名、ip、和空間,就直接掛牌進行網上藥品銷售行為了,從而撇開食藥監的監督和管理,從事不合法的網上藥品銷售行為。這就又引入了另一個問題,即——網絡通訊部門是否應當對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事項的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核的問題,理論上是要對其客戶的身份、資質等內容進行審核的,然后在實際中是否真的對其網上銷售藥品的企業資質進行審核了呢?在實際操作中,網絡通訊部門并未對其客戶的身份、資質等內容進行審核的,只要求其繳納一定的費用,就可以為其開通相關的網上服務業務。信息通訊部門的這種看似比較合乎規定的行為,為網上藥品非法銷售企業提供了溫床,擾亂了正常的網上藥品市場。
稽查思路
針對目前網絡藥品銷售企業的混亂局面,我們必須采用什么樣的稽查策略來規范網上藥品銷售渠道,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的飲食用藥安全呢?筆者認為從三方面來采取措施進行稽查。
1、進行稽查培訓,提高稽查人員的網上稽查的能力。
提高稽查人員的網上稽查的能力,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電腦應用及互聯 網應用能力的提升;二是網上藥品銷售企業相關法律規定的學習。具體能力要求如下:
⑴、電腦及互聯網應用能力的學習。
這里所講的電腦及互聯網應用能力的培訓學習不僅僅是指我們日常所講的電腦及網絡的基本操作能力,它應該更偏重一點網絡知識,包括互聯網運協議、運營商之間的具體運作方式、上下級之間的承包關系和方式、電子商務的基本知識、網絡空間、域名,tp等等的專業知識。只有掌握了這些知識,我們才能在未來的網絡稽查之中,通過網絡藥品銷售網址,獲取實際世界之中的藥品銷售人員的具體信息,從而在實際世界之中,對那些可能非法的藥品銷售人員予以稽查和處罰。簡言之就是我們藥監稽查隊伍利用我們掌握的網絡技術知識,以互聯網為信息平臺,來對在網絡上實施藥品銷售的企業和個人,進行稽查,從而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⑵、網上藥品銷售企業相關法律規定的學習。
網上藥品銷售企業相關法律規定的學習,這里的藥品銷售企業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是指二六年三月三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以及《〈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兩份規定。我們只有系統學習和掌握這兩份規定,才能在維護合法網絡藥品銷售企業權利的同時合法打擊那些非法網絡藥品銷售企業和個人,同時也能給我們減少很多可能出現的行政復議的麻煩。
2、收集信息,對網上藥品銷售地點進行摸底和稽查。
網絡稽查,并不是指所有的稽查程序都在網絡上完成,真正的說法應該是利用網絡這個信息平臺,掌握在網絡上銷售藥品的企業和個人信息,再利用這些信息(網絡藥品銷售企業的個人、地址、聯系方式等)到實際世界中去完成稽查。通俗講,網絡只是一個信息平臺,是一個信息庫,從這個信息庫去尋找我們的稽查對象,從而完成我們的稽查工作。
⑴、信息的收集。
網絡稽查的第一步就是信息的掌握,我們就要利用我們前面提到的互聯網知識來掌握我們稽查對象的信息,比如;稽查對象的聯系方式、地址、銷售藥品的具體信息等等,從而再根據這些具體的信息來開展我們的稽查活動。
具體可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那些比較正規的藥品網上銷售企業,它們可能會將其基本信息全部公布在網上,那我們就可以直接根據這信息對其進行稽查。第二種是那種非正式的網上藥品銷售企業,對這類企業我們從網上了解的信息相對而言就非常少,針對這中類型的,我們要運用我們掌握電腦和互聯網知識,調查其現實中的經營場所、地址、聯系等等基本信息,再根據這些信息去對其進行稽查。
⑵、現實中的稽查。
根據網上收集的資料,對網上藥品銷售企業進行稽查。在稽查時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網上藥品銷售企業在本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轄區內,我們就可以依據相關的規定對其進行稽查。第二種是網上藥品銷售企業不在本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轄區內,我們應該怎么辦?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與當地的藥監部門聯系,與他們進行資源交換,從而完成藥品稽查工作。
3、積極與信息產業部門和郵政部門開展聯合打假。
我們藥監稽查人員要真正做好網絡化稽查,不能僅僅依靠我們藥監一個部門,還要學會聯合其他部門,依靠其他部門,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做好網絡化稽查。根據網絡化稽查的整個過程,我將網絡化稽查分成三個部分。具體如下:
⑴、從源頭上稽查。
從源頭上打假,我們藥監人員就必須和信息產業部門聯合、交流,依靠信息產業部門來幫助我們完成網絡化稽查。我們依靠信息產業部門打假有幾個好處:一是信息產業部門可以幫助我們完成對網絡藥品銷售企業資質和資格的審查和審批,我們可以和信息產業部門聯合起來,把好網絡藥品銷售企業審批的第一道門檻,確保網絡藥品銷售企業從源頭上的規范和合法。二是聯合信息產業部門,我們可以從他們那里獲取那些已經在網絡上開展藥品銷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的資料,再根據這些我們獲取的資料來進行現實世界中的稽查工作。
⑵、從過程中稽查。
從過程中打假,是指我們主要聯合各種物流部門,包括郵政、公路、鐵路、航空、快遞公司和近期才興起的物流公司等等部門,依靠他們我們可以對已經銷售出去的通過他們運輸銷售的那些藥品進行稽查,從另一個角度確保廣大人民飲食用藥安全。
⑶、事后稽查。
事后,是源自管理學領域的一個名詞,是相對于事前和事中而言,這里事后稽查我們主要是指從藥品消費階段來對藥品進行稽查,是指我們對藥品消費者進行教育,使他們知道目前網上藥品銷售的現狀,同時,也可以向他們了解一些我們有可能不知道的網上藥品銷售企業和個人的信息,從而幫助我們完善網絡藥品銷售稽查。
注意事項
進行網絡稽查時應注意的問題:
⑴、不能打消那些符合規定的藥品銷售企業的積極性。
本文雖然講的是網上藥品稽查,但我們的目的不是打擊藥品網上銷售行為,而是要促進網上藥品銷售行為的發展,使他更規范,更健康。因此,我們在進行網絡藥品稽查時應考慮到不能打擊那些正規的、合法的、有相關資質的網上藥品銷售企業的積極性,并盡可能的為這些正規的、合法的、有相關資質的網上藥品銷售企業大開“綠燈”。
⑵、做好地區協調。
網絡,其本身就是一個虛擬的世界,網絡藥品銷售行為一樣,也沒有現實中的地理區域之分,但是我們的藥品稽查力量又是有區域之分的,這中間就有了一個矛盾——網上藥品銷售的地域虛擬化和稽查力量的現實地域分區化之間的矛盾,怎樣解決這個矛盾,筆者認為只有通過我們藥品稽查力量的區域之間的協調來實現,具體的就是實現我們稽查系統內部的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已建立的信息共享機制,我們就能解決網上藥品銷售的地域虛擬化和稽查力量的現實地域分區化之間的矛盾,從而實現網絡化稽查的目標。因此,網絡化稽查就必須做好各地區稽查力量之間的協調,互助。
⑶、做好部門協調。
網絡化藥品稽查,不同于我們現行的稽查,它不僅要依靠本部門的力量,還要依靠其他部門的配合和幫忙,尤其是能為我們提供幫助的部門,如:信息產業部門和郵電部門。
關鍵詞: 電子商務; 醫藥領域; 必要性; 措施
醫藥電子商務是在西方發達國家追求利潤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紀90年代誕生的一種結合醫藥與信息技術的全新商務形式。醫藥電子商務的誕生,是兩大朝陽行業——制藥業與計算機電信行業的結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一經出現便引起了各國政府和醫藥行業的廣泛關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圍內迅猛發展。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備的、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其發展,以保證政府能夠采取有效監管措施規避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
1 對醫藥電子商務加強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1.1 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監督作為保障醫藥電子商務是以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以及保險公司為網絡成員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從以上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看出,醫藥電子商務包含了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消費者以及保險公司等多個相互聯系的參與者。雖然,在互聯網上進行醫藥電子商務所經歷的實際交易過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雙方甚至只用動動鼠標就能完成大宗藥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參與者較多,保障交易順利實施的環節較多,而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潛藏著欺詐行為,各個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比如藥品生產企業伙同信息服務商虛假藥品廣告,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著拖欠藥款問題,往往不能按時支付貨款,從而嚴重影響生產企業的資金周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那么僅靠各參與者之間的合同約束來規范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督管理來確保交易過程的安全與公正,為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外部保障。
1.2 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 TO 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 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1]。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可見醫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2 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 to 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2]。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如今,越來越多的化妝品公司和銷售者開始利用互聯網資源使用更具競爭力的電子商務模式拓展市場,而越來越多的消費者也更樂于選擇便捷的網絡平臺購買價格實惠的化妝品。令人擔憂的是,整個化妝品網絡市場并沒有表面上看起來那么欣欣向榮,而是呈現一種魚龍混雜的局面。
縱觀整個化妝品網售現狀,主要表現為:銷售人員成分復雜,交易糾紛不斷;銷售的產品魚龍混雜,真假難辨;網絡無國界,大量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檢驗檢疫的產品流入國內。
網絡市場假劣化妝品的存在,給消費者和社會諸方面都帶來極大的危害。首先,直接危害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國對化妝品的生產有著嚴格的要求,如果廠家在生產中使用了禁用物質或者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質,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損害。據業內人士介紹,如果劣質增白、祛斑等化妝品中醋酸鉛、砷、汞等含量嚴重超標,長期使用會導致慢性中毒。其次,損害權利人的商業信譽和經濟利益。一方面,不當利用品牌權利人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不花一分錢廣告成本的前提下,侵占權利人的電子商務市場,損害了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產品質量低劣,無售后服務,一旦發生對消費者的侵害,銷售者則逃之夭夭,對化妝品品牌本身造成不利影響。再者,就網售化妝品的行為而言,由于國家還未對網絡銷售行為進行強制征稅,因此,網絡化妝品行業繁榮發展的背后必然存在著國家稅收大量流失的事實。同時,監管力度的薄弱也助長了侵權化妝品生產者、銷售者的囂張氣焰,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
由此可見,網售化妝品在這種無法可依的局面下長期發展下去,勢必導致整個化妝品市場秩序混亂,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依法加強網售化妝品的監管已迫在眉睫。
令人欣慰的是,此次公布的送審稿已對網售化妝品行為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制,將互聯網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納入監管范疇。不過,就此而言,還必須建立適合網絡特點的合理有效的監管模式。
網絡借貸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愿、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后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并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報送并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范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
(九)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實名注冊]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并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出借人條件]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出借人義務]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線下業務]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第十七條 [風險控制]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
第十八條 [網絡與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并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募集期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費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征信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報送、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電子簽名] 各方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并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檔案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并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后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業務暫停與終止]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破產隔離]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于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借貸決策]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并確認。
第二十六條 [風險揭示及評估]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并經出借人確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客戶信息保護]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在當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客戶資金保護]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糾紛解決] 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融資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財產、主要債務、信用報告;
(二)融資項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名稱、類型、主要內容、地理位置、審批文件、還款來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評級或者信用評分、擔保情況;
(三)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占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占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及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機構治理結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管理團隊情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實收資本及運用情況、業務經營情況、與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等。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并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置備于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披露義務的責任主體]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職責外,還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對地方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開展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建立跨省(區、市)經營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風險監測分析和開展風險提示,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督導;
(三)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
(四)指導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五)對本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進行解釋。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加強溝通、協作,并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建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從業人員的執業記錄,建立并管理行業有關數據信息的統計,開展風險監測分析,并按要求定期報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統計數據與中國人民銀行及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運行機構共享;
(二)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制定實施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合同文本等標準化規則,促進機構信息披露和增強經營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自主或聘請專業機構對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四)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相關措施;
(五)建立輿情監測制度,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測,并及時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機關查處;
(六)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轄區備案和網絡借貸行業年度監管與發展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自律組織職責] 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將組織章程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客戶資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借款人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出的指令,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方應當按照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并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重大風險信息報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后,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八條 [一般信息報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不再提供網絡借貸信息服務;
(三)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四)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年度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并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責任]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行業報告等相關信息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機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部門應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相關企業行政許可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并將誠信檔案與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或其他全國性的數據庫鏈接,實現數據共享。
第四十二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相關從業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全國行業自律組織] 全國性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導。
第四十五條 [過渡期安排]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
第四十六條 [實施細則]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七條 [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網絡借貸的交易原理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在網絡時代被互聯網技術將其升級,融入了更快捷的
創新理念。
民間借貸的基礎是熟人社會天然的倫理制約,熟人社會中與公平市場交易相悖的是開不了口,因此不便于約定借貸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關鍵詞:網絡會計;傳統會計;影響作用
網絡會計指的是借助互聯網系統開展計量、披露信息等相關的會計活動,是新時代的必然產物,影響了傳統會計模式。
1網絡會計特征分析
1.1會計信息反饋速度提升
隨著網絡會計的興起,數據信息的運轉以及傳輸都能依靠計算機網絡系統完成。相比于傳統會計,網絡會計對數據信息的處理速度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同時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了工作流程。與此同時,在計算機網絡系統基礎上形成的會計信息系統逐漸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能夠實時傳輸會計信息,為遠程查賬、報賬以及審計等工作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反饋率。
1.2信息實時反饋
在網絡會計時代,相關的數據信息能夠被實時反饋。同時,企業信息的集成化程度往往比較高,大多數業務都能在網上開展,這也就產生了電子單據、電子貨幣以及電子結算系統等。不同的數據信息呈現出線上傳輸的特征,電子銀行使在線轉化成為可能,相關的業務能實時轉化,生成相關的會計信息。借助電子郵件等形式傳輸相關信息,在不同的平臺上反饋會計信息,便于企業管理者及時決策,會計核算也真正實現了從事后核算到實時核算的轉變,由靜態逐漸轉化為動態[1]。1.3共享會計信息在網絡大背景下,資源共享是最突出的特征。在網絡會計體系當中,不同的終端都能夠共享服務器的軟硬件資源,能實時處理數據。與此同時,大量的數據信息被企業直接采集,企業各部門結合授權內容獲取所需要的信息,達到了信息共享的效果。
1.4信息失真的風險提高
在網絡會計背景下,會計信息失真的風險有所提高。因為網絡會計系統的組成部分包括計算機系統、網絡系統及其相關的財務軟件等,軟件系統或者硬件系統出現故障都會導致財務信息丟失或者失真。
2網絡會計對傳統會計的影響
2.1對會計假設的影響
2.1.1會計主體在傳統的會計體系中,會計主體是真實存在,也是具體的,然而在網絡會計系統當中,會計主體是虛擬的網絡公司,這與傳統會計主體之間存在一定差異,呈現出較強的模糊性以及不確定性,但網絡會計系統的靈活性更高。
2.1.2持續經營在傳統會計的理論體系中,持續經營假設需要建立在財產估計以及費用分配等問題的基礎上。在持續經營的背景下,企業所具有的資產在運行的過程中被消耗、售出或者轉換,企業所承擔的債務也會在經營運轉過程中得到償還。在網絡會計的大背景下,競爭逐漸變得激烈,經營的風險也處于不斷擴大的過程中,企業隨時可能被收購、終止經營等,人們很難確定一個既定主體是否具有持續經營性。實際上,持續性經營假設存在比較大的局限性,無論企業的規模如何,都是有限生命體,如果會計主體無法履行相應的義務時,那么此假設也就失去了事實基礎。
2.1.3會計分期會計分期假設指的是企業經營活動被劃分為不同的區間,并且每一個區間包含若干個短的時期,實現結算賬目和編制報表的目的,反映相關的財務狀況以及信息。在網絡會計體系當中,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交易活動。在傳統會計體系當中,結合傳統會計分期假設的內容,人們會按照時間的分割點分割主體的經營過程,形成會計期間,這提升了工作的難度,成本費用的分配也失去了原本的價值。
2.1.4貨幣計量在傳統會計體系中,貨幣這一計量尺度的基礎是市場體系,由于貨幣本質上是一種商品,因此在傳統的企業體系當中,大多數有形資產都可以利用貨幣有效衡量,這也使傳統會計體系中將貨幣作為計量尺度的假設得到了支持。在網絡會計背景下,網絡技術的應用出現了電子支付手段,將來所運用的貨幣逐漸會變成具有特殊意義的數字,并不是量化的貨幣形式。此時,貨幣的形式及其本質也就發生了一定改變,數字逐漸承載著貨幣形象在整個社會中發揮著流通的作用。
2.2對會計事務的影響
2.2.1工作方式在傳統會計體系內,從業人員主要借助手工的形式開展相關工作,但是在網絡會計體系內,工作人員大多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完成相關的工作。在傳統會計體系內,商品交易的會計信息往往需要將單據、憑證等作為載體,借助手工的形式對相關信息進行處理之后再由電腦制作成文件。在網絡會計體系內,商品之間交易的信息載體為電子票據、電子憑證等,能夠自主完成處理賬務信息的工作,為財務信息處理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2.2.2會計職能現代會計的基本功能是對數據進行核算和監督,會計管理工作主要是對會計事項進行審核。隨著網絡管理體系的發展,財務會計體系與管理會計體系的融合成為必然,會計信息系統逐漸完善。整個會計體系當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體,按照時間進行劃分,監督管理工作包括交易活動前的監督、交易過程中的監督以及交易活動完成后的監督。落實相關的監督管理政策,有助于會計體系實現更加安全有效的運轉。
2.2.3會計核算以及結算核算模式在傳統會計體系中,交易信息的處理工作是依靠人工開展的。在網絡會計體系內,網絡系統能夠對會計信息進行收集和處理,實現無紙化。與此同時,商品與資金的支付行為逐漸實現統一,在進行相關交易的同時,電子數據信息和各種類型的電子票據也在銀行、稅務等體系內完成交換,提高了會計工作的效率。
2.2.4會計從業人員在傳統的會計體系內,從業人員只需要具備基礎的會計知識便能從事會計工作,但在網絡會計背景下,工作人員還需要熟練運用計算機軟件系統。
3結束語
網絡技術的普及使不同行業的工作變得更加方便、快捷、高效,會計行業同樣如此。隨著網絡會計體系的出現,傳統的會計工作模式、信息處理方式等都發生了改變,會計信息處理變得更加準確高效,相關工作得到了簡化,有助于會計行業的發展。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
互聯網與傳統金融業結合形成互聯網金融業,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虛擬的線上交易,是通過計算機與網絡交互連接,通過現實的網絡手段而形成的虛擬金融市場。虛擬金融交易也包括金融活動以及金融服務等一切與金融有關的業務,這都屬于互聯網金融的延展性活動。互聯網的特性不僅具有虛擬性,全球性也是他所具備的,還屬于高科技技術性活動,屬于高科技風險,由此帶來的監管難度大,所以應加強監管力度。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多樣化,金融市場體系的龐大性,我國金融市場與現實信貸平臺進行了合作,開展了“網絡貸”,“e信通”等多種信用度有保障、信譽良好的互聯網交易平臺,其中,中國建設銀行建立的電子交易平臺,則是現實信貸與互聯網信貸交易成功的一個成功案例。這種方式不僅具有群眾性,還極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時間和成本。由此給第三方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同時使開發方獲得了可觀的利潤。
1.互聯網金融存在的特殊風險
1.1金融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是指服務方沒有與第三方達成好雙方協議要求,或是沒有按照規定履行雙方條約,從而導致第三方利益受損,這樣一來,雙方利益均受到損害,信譽也遭受損失。信譽風險導致的消極影響不是一蹴而就的,會導致一個時期一個階段的長期受損。有長期性的利益受損,必然有長期性的利益收益。可見,信譽保證是相互的,同時也是利益長期受益的必要保證。
1.2金融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的定義來源,是根據網絡上的金融立法各方面初步制定從而導致很多漏洞存在交易風險而設定的。但由于大多數國家的互聯網金融剛起步,法律體系法律規章制度尚待完善。這與BIS息息相關,進入BIS后,在陷入權利與義務的法律的風險時,能夠分清這些糾紛,增加整個網絡金融的交易鏈,從而增加交易金額,獲取相應利潤。
1.3金融安全風險
互聯網金融是靠網絡技術和計算機軟件系統共同完成的工作,由此得來,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安全風險不可小覷。計算機病毒在當今可謂是普遍性的多種方式傳播,其中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等這些都是普遍存在的。同時,計算機若遭遇某些病毒,整個系統面臨癱瘓的風險是對計算機數據致命的。首先,計算機加密系統存在漏洞。其次,把病毒擴散性的影響較大。其中,病毒性的擴散是破壞力極大的。
1.4金融市場選擇風險
一杯水放在沙漠里是珍貴稀有的,放在大海里卻是微不足道的。同樣,將金融市場的主體放置在一個什么樣的位置,是對主體地位的確定,是對金融本體的肯定,也是對市場選擇對錯的肯定。互聯網金融本身就是虛擬性的網絡交易,存在互不信任的思想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無法規避的缺點。實際選擇金融交易業務的時候,客戶會有諸多不放心且不確定性,這對開發方是不利的,這同樣也導致了選擇客戶時的狹小選擇性。互聯網金融市場從而就直接遭受到了收益上的損失。
2.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防范策略
隨著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的深化改革以后,提出了全面深化的戰略路線。在這個背景下,快速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給如何管理并加以防范風險踢出來更高的要求。
2.1構建互聯網金融安全體系
一是加強互聯網線上的安全防護網,網絡環境亟待改善。網站與網站之間的防護網是門戶網站之間的大門,大門的保險措施則需要做好安保工作,防病毒攻擊措施的完善與切實落實,才能使安防工作到位。
二是自主研發屬于自己的信息技術。若能自主研發自己的信息技術,知識產權信息以及安全密匙的操控能力便可掌握在自己手中,自己也具有主動選擇的權利,安全防御能力也能夠在自主研發信息技術的基礎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2.2健全互聯網監督管理體系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當今時代的一種必然趨勢,同時也催生了諸多行業,如黑客盛行或是商業機密的買賣橫行,權利同時也催生了暴利與暴利。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增強金融風險的內部控制,加強互聯網之間的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專門的人事監督管理機制。
2.3加強政府間的行政體系
政府是權利的領導者,同時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政府應對互聯網金融業加以管理整頓,才能使之更加有效的發展,才能在這條路上走得更好,更加服務于人民。
結語:
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屬于新興朝陽產業,潛力巨大,具有不可小覷之勢,在政府與金融業的共同努力之下,互聯網金融才能在各行各業占有更加優勢的地位,使未來的明天更加美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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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保交易資金收付零風險,為交易資金安全保駕護航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制度是指對群眾買賣存量房屋的交易資金和交易流程進行政府監管。買方持協議將應監管的全部房價款存入監管專用賬戶,監管機構通過監管網絡系統、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系統和各商業銀行網絡系統聯網模式,在封閉運行中形成各系統之間的無縫連接和環環相扣。由監管機構自房屋權屬變更審批后,將監管房價款劃入賣方收款存折,實現交易資金流轉與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同步,規避風險,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
在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過程中,最為核心的內容就是防控資金風險、確保資金安全,而財務管理在這當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三重復核機制、網銀實時監控、月末及時對賬等一系列財務管理方法,保證交易資金正確全額收入監管賬戶、準確及時支付給售房群眾,確保交易資金安全零風險,是財務管理在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業務中要實現的第一個目標,也是最核心的目標。完善有效的財務管理為交易資金的收取和支付上了一把“安全鎖”,鎖住交易資金在流轉環節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為交易資金安全保駕護航。
2.統計分析資金流量,為預判分析房地產市場走向提供數據依據
計算交易資金流入流出量、總流量和凈流量并與同期、上期數據對比分析,不僅是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的需要,也可以對預判分析房地產市場走向起到重要作用。通過對各合作商業銀行收款總量進行排序,反映各銀行資金監管業務市場占有量;記錄每日資金流量,計算每周、每月資金流入量、流出量和凈流量,并將資金流量與上期對比分析,為預判分析房地產市場走向提供數據依據,是財務管理在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業務中要實現的第二個重要目標。
3.規范各合作商業銀行資金監管業務,加強對其監督管理
各合作商業銀行是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過程中的重要一環。銀行辦理業務是否正確熟練、放貸時間是否在規定時限內,直接決定了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流程的整體時限和效率。通過網銀實時監控、定期通報銀行差錯、統計反饋銀行10個工作日超時限等措施,規范各銀行資金監管業務操作、加強對其監督管理、提升各銀行監管業務工作質量,是財務管理在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業務中要實現的第三個重要目標。
二、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下財務管理的職能
1.風險防控職能
風險防控是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下財務管理的首要職能,也是最根本的職能。各項財務管理活動都圍繞這個中心任務履職盡責。交易資金支付環節中采取的三重復核機制,銀行票據傳遞環節中采取的登記備案和簽字確認機制,統計分析環節中采取的月度分析和系統與財務對賬機制,監督管理環節中采取的網銀監控和定期通報機制,都是為了防控風險確保資金安全。這些機制互相關聯、綜合作用,集中體現著財務管理的風險防控職能。
2.支付結算職能
支付結算職能是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下財務管理最核心的職能。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過程中最終端最重要的環節,就是及時準確零誤差支付結算群眾交易房款。這個環節的財務管理效果直接關系著監管工作的成敗,決定著監管工作能否實現預期目的。確保每一張付款支票準確無誤,每一個收款人在規定時限內全額收到售房款,是財務管理支付結算職能的最直接體現。零誤差、零超時的高標準服務也展示了監管機構向社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產品的能力和水平。
3.統計分析職能
統計分析職能是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下財務管理最基礎的職能。季度末將財務賬中登記的每一筆收付款數據與監管系統進行核對,確保財務賬與監管系統的交易數據保持一致。每日登記各銀行資金流入量、流出量,每周、每月計算出總流入量、總流出量以及資金凈流量,并與上年同期、本年上期資金流量進行對比,統計同比、環比情況,利用動態監管數據分析房地產市場發展變化。
4.監督管理職能
監督管理職能是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下財務管理的派生職能。通過網銀實時監控、跟蹤放貸時限等措施,及時糾正或防止合作商業銀行出現系統外錯劃款、延遲收款、延遲付款、放貸超時限等各項違規行為,對各合作商業銀行資金監管業務工作質量和辦理時效進行監督管理,并通過定期通報的方式督促相關商業銀行及時防范風險改進工作,協同監管機構共同承擔好應盡的社會責任。
三、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下的財務管理環節
1.交易資金支付環節中的財務管理
交易資金支付環節是指在各區縣房管局完成產權審批、系統提交準予付款的當日,針對每一個銀行分別開具一張支票,支付在各銀行開立存折的當日所有收款人。在交易資金支付環節,為確保資金支付準確無誤,采取三重復核機制。即首先由出納人員根據監管科提交的當日各銀行代付房款明細表與監管系統中準予付款數據逐筆核對,付款筆數和金額全部核對無誤后,針對不同銀行分別填寫進賬單、開具支票,所有銀行完成核對并出具支票后提交二次復核人員。二次復核人員將當日付款匯總表、付款明細表、所有銀行進賬單以及支票信息相互核對,核對無誤后加蓋財務章提交三次復核人員。三次復核人員將匯總表、進賬單、支票信息再次核對無誤后加蓋法人章,完成一次出票三重復核過程。
2.銀行票據傳遞環節中的財務管理
銀行票據傳遞環節是指由各銀行派遣專人前往監管機構對支票、進賬單、銀行收款憑證、銀行付款憑證等監管業務票據與監管機構出納人員進行核對,然后簽字確定完成交接。為保證房款支付時效以及票據傳遞絕對安全,采取登記備案機制。即要求各銀行將加蓋公章的每日負責票據傳遞的人員信息向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備案,非登記備案人員前來傳遞票據監管機構不予接待。在每次票據傳遞過程中,由銀行票據傳遞專員和監管機構出納人員將收付款票據逐個核對,核對無誤后雙方在票據傳遞單上簽字確認。
3.統計分析環節中的財務管理
統計分析環節是指將統計財務賬中資金流量與監管系統導出數據逐筆核對,確保財務賬與監管系統中數據保持一致。計算資金流入量、流出量、凈流量和總流量,分析各銀行資金監管業務市場占用量,按期間分析資金流量動態,為房地產市場分析提供依據。季度末將當期財務賬中收付款發生額與監管系統中數據進行核對,確保監管賬戶資金收付的準確性。計算各銀行收付款流量,并按照收款流量進行排序,比較出各銀行資金監管業務市場占有量,分析各銀行服務水平和業務質量。計算每日、每周、每月、每年資金流入量、流出量、凈流量和總流量,與上年同期及本年上期數據進行對比,得出同比、環比增長/下降情況,分析資金流量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