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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監督管理,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占有國有資產的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以下簡稱金融企業)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資產評估準則和執業規范,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并承擔責任。
資產評估委托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金融企業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機構對同一經濟行為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會計業務服務。金融企業有關負責人與中介機構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執業的利害關系時,應當予以回避。
第二章評估事項
第六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
(五)產權轉讓的;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
(七)債權轉股權的;
(八)債務重組的;
(九)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
(十)處置不良資產的;
(十一)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
(十二)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的;
(十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
(十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的資產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其所屬企業或者企業的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的;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之間,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以及資產或者產權置換、轉讓和無償劃轉的;
(三)發生多次同類型的經濟行為時,同一資產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并且資產、市場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權轉讓。
第八條需要資產評估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委托:
(一)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金融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或者金融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產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委托;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金融企業出資人權利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出資人或者其上級單位委托。
第九條金融企業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報告,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有效。
第三章核準和備案
第十條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下列經濟行為涉及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
(一)經批準進行改組改制、擬在境內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貨幣性資產與外商合資經營或者合作經營的經濟行為;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經濟行為。
中央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核準。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本級財政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需要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金融企業應當在資產評估前向財政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一)相關經濟行為的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金融企業應當逐級上報審核,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財政部門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
第十四條金融企業申請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時,應當向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表(包括:資產評估項目基本情況和資產評估結果,見附件1,一式一份);
(三)與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及實施方案;
(四)資產評估報告及電子文檔;
(五)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
擬在境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市的,還應當報送符合相關規定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見附件2)。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評審: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已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基準日的選擇適當;
(三)資產評估依據適當;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一致;
(五)資產評估程序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六)資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已明示;
(七)委托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書面決定。作出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濟行為以外的其他經濟行為,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
第十八條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賬面資產總額大于或者等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賬面資產總額小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評估項目,以及下屬公司、銀行地(市、縣)級支行的資產評估項目,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備案。
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第十九條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金融企業應當逐級上報審核,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
第二十條金融企業申請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包括:資產評估項目基本情況和資產評估結果,見附件3,一式三份);
(二)與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三)資產評估報告及電子文檔;
(四)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辦理備案手續。
對材料齊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應當辦理備案手續,并將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退資產占有企業和報送企業留存: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已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一致;
(三)資產評估程序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四)委托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不予辦理備案手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必要時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涉及多個產權投資主體的,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財務隸屬關系申請核準或者備案。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申請核準或者備案。
申請核準或者備案的金融企業應當及時將核準或者備案情況告知產權投資主體。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準予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金融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材料。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發生與資產評估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與資產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時,應當就差異原因向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金融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檔案管理,加強統計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延伸檢查。
第二十七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將對本地區金融企業上一年度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報財政部。
第二十八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相關監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金融企業在資產評估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金融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的;
(二)應當申請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者備案而未申請的;
(三)委托沒有資產評估執業資格的機構或者人員從事資產評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機構對同一經濟行為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會計業務服務的。
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這種會計核算模式使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分離,會計核算中心人員失去了實地實時監督的優勢,難以對統管單位實施全過程的會計監督。這表現在部分收入游離于會計核算中心統管賬的體外而難以察覺。涉及支出的部分經濟業務真實性難以甄別,而且會計核算中心缺乏法定的財政監督權。身兼雙重身份。對一些違紀事項的處理處于兩難境地。另一方面,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收入由財政專戶統一管理,支出由會計核算中心統一核算,而實物資產的使用卡片賬由單位自行登記。如果實物資產的變動不涉及貨幣資金的變化,那么,會計核算中心一般不會作賬務處理,導致賬實不符。從理論上講,本應是在一套財務賬中全面核算的內容,卻分設不同單位的財務賬,這種板塊式的財務管理模式必將產生許多漏洞,也不利于了解一個單位整體的真實的財務狀況。
正是這樣,與以前相比,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后,必然對審計工作產生相應的正面、負面影響。
正面影響。有利于審計人員集中精力,直奔審計重點:有利于對“小金庫”的確定和判定,有利于國家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國家審計人員沒有扎實的理論功底,豐富的工作經驗,務實的工作作風,要發現被審單位財務賬中的問題,真是件難事。這迫使審計人員必須不斷加強學習,提高業務技能,拓寬知識視野,才能適應會計集中核算模式下開展審計的需要。
主要負面影響。查出被審單位違紀問題難度增大,使審計風險提高。在現在的客觀環境下,被核算單位向上級爭取經費給點禮金回報、為職工發放不符合現行政策的福利待遇等事項總有發生。而會計核算中心對這些不合法的支出必然拒絕受理。針對這種會計集中核算模式。被核單位絞盡腦汁使違紀事項隱蔽起來。審計人員要把這些問題查出來具有相當難度。特別是現在對領導干部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若有重大違紀問題未被審計人員審計發現,事后被其他執法單位所處罰,則要實行責任追究,當時負責審計的人員必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審計人員在整個審計過程中,要考慮方方面面的問題,在審計時,要做到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不放過任何的蛛絲馬跡。針對上述情況,在審計準備、實施和處理階段應采取如下措施:
(一)深入單位,搞好審前調查,周密制定審計實施方案。
1、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及基本情況。
首先,審計人員必須到被審計單位了解情況,明確單位工作職責和范圍,下屬機構設置和財務隸屬關系,領導配置及其他人員的組成情況,超編人員情況;其次,要了解其財政管理體制,經費來源及渠道,各收費項目的依據、性質、標準、范圍及近年來收費政策的變化:然后。觀察財產物資實存及辦公用房的建造及修繕情況,以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合作開況等;最后,審計人員要詢問并觀察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情況等,對于初次接受審計的單位更應詳細進行此程序。
2、收集會計資料,執行分析性復核程序。
收集近幾年的財務報告后,對收支金額要進行縱向比較,尋求異常變動的原因:同時也要進行單位間的橫向比較。如經常性經費中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的人均比。要查看會計報表編報說明中對高于本地區平均數的原因說明,分析其合理性;關注當年發生大額往來資金及期末結存和期后變化情況,重點分析是否收取大額押金及應收款項長期掛賬的情況:年終結算出現赤字或剛好收支平衡也要關注。實施上述程序以便初步確定審計重點。
3、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
大部分統一核算單位進入會計集中核算后,出于機構改革的壓力取消了會計機構,財務管理職能劃轉到其他業務科室。削減了會計人員,一個單位一般只設一名財務報賬員,甚至讓一些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財務報賬員。有些經濟業務的執行和記錄集中于財務報賬員一身。這就難以保證財務管理制度中內部牽制制度的執行。
4、制定初步審計策略。
正因為被核算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力,控制風險高,審計人員可以少量執行甚至不執行符合性測試程序,直接按主要證實法開展實質性測試工作。
5、確定實質性測試工作。
經過以上分析,應將收入的完整性,支出的真實性,年終會計師報表收支實現平衡的真實性,財產物資的真實、完整、估價和所有權等,確定為審計重點,制定相應的實質性測試程序,并對審計組人員進行合理分工,就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信息反饋和協作。
(二)審計實施階段要講究審計方法,內查外調收集審計證據。
1、從收費票據的使用源頭抓起,審計收入的完整性。
2、審計年終會計報表收支平衡的真實性,防止虛假的平衡。
近年來,各地政府在增收節支方面進行大景的財政改革。當年收支不平衡的單位實行財政工作一票否決。審計時,要進行收入和支出的截止測試,查明收支的確認原則。是否同時一貫遵循權責發生制或收付實現制原則;查找資產負責日后支出事項,是否有上年度支出拖延不報,擠占下年支出現象;檢查是否有應由單位正常性經費列支的項目年終調為專款支出:檢查是否有應付往來款項不符合呆賬結轉要求而轉為其他收入,或者把專用基金轉為其他收入等。
3、審計支出的真實性,防止用假發票套取現金。
由于部分地區招待費、交通費已實行貨幣化改革,應注意有無將應由享受招待費、交通費補貼人員負擔的支出轉借到其單位或下屬單位或關系密切單位;要注意有無將違規發放人員資金、津貼,送紅包禮金開據假發票報賬,對異常大額的支出、頻繁發生的支出項目要引起關注,仔細詢問經辦人員,必要時可詢證供應商,查明業務的真實性;單位間的資金往來應該通過銀行轉賬,若提取現金更要關注。特別是單位或個人憑稅務部門開具的其他收入發票和往來收據報賬,必須獲得輔助的原始憑證。
4、專項資金審計要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
審計人員必須獲取專項資金的批復文件,明確使用范圍、標準、使用程序、核銷依據。在各類專款支出中,每類專項資金是否做到工作經費及項目經費分開核算,嚴防工作經費擠占項目經費,嚴防招待費超標列支;對要求直接發放到農民手中的涉農專項資
金、特困企業職工補助資金,要采取積極式函證方式發函詢證。并抽查部分對象予以核實,防止虛報冒領和擠占挪用:對專項資金下撥到二級單位或獨立核算的項目單位要進行延伸審計,跟蹤資金使用去向。可聘水利、建筑等行業資深專家,評估工程造價,看其是否有虛增工程造價,套取專項資金的行為,對節約的專項資金是否以收取管理費的名義反回主管部門,留用給單位的專項結余資金財政部門是否批準,長期未用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是否及時收回:對無償的專項資金是否進行了有償投資,回收本息是否入財務賬,或者投資到本部門的關聯企業中,嚴防“洗黑錢現象”的發生。
5、清查資產,尋找差異,妥善處理。
在對財產物資審計時,應獲取資產清查盤點表,抽查盤點記錄。必要時要求其重新盤點。關注審計期間增加和減少的資產以及盤虧的資產。從實地出發,查實存的固定資產是否都已入財務賬:從固定資產的卡片賬出發,查卡片賬中的固定資產是否存在。歸誰使用,其狀況如何,是否有資產抵押情況等。對于增加的資產是否執行了政府采購制度,確保價廉物美,工程基建項目是否執行財政評審制度,做到工程造價合理,防止采購、工程競標過程中的腐敗現象的發生:處置國有資產,是否按規定報政府國資管理部門批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處置價格,所收款項是否及時足額繳入國有資產管理專戶。并報其核銷資產;盤虧的資產是否查清了原因,是否追究了使用人員的責任,并按規定賠償,若有保險部門的賠償是否及時入財務賬。
目前,應特別關注對外投資項目的審計。
(三)審計處理階段要做到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