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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楊,總經理。
委托人陳朱承,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陳曉暉,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安門大街115號。
法定代表人魏榮,局長。
委托人王學群,北京市中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楊紅星,北京市中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懷柔縣興懷大街甲6號。
法定代表人馬襄瑜,經理。
委托人劉慶發,北京市中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宇公司)訴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西城房管局)、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雅永誠公司)合作建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宇公司之委托人陳朱承、陳曉暉,被告西城房管局之委托人王學群、楊紅星,被告雅永誠公司之委托人劉慶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宏宇公司訴稱,我公司于1997年7月15日與西城房管局簽訂了《合作危改建房協議書》、協議書規定,雙方合作改建項目位于北京市西城區官園危改小區,為高層住宅樓,共計16800平方米。危改建房方式為,西城房管局負責提供建設場地及建筑任務指標,我公司提供改造項目的建設資金,負責總體項目的運作管理。雙方在簽訂協議書后組成危改擴建辦公室,辦理一切有關具體事宜。力爭在1997年底正式開工。后西城房管局又與其下屬北京市西城區福綏境房管所(以下簡稱福綏境房管所)簽訂《承辦拆遷工作協議書》,要求福綏境房管所2個月內完成拆遷任務。1997年5月19日,西城房管局授權雅永誠公司全權負責官園1號樓翻、擴建項目的全部管理及運作,1997年8月5日,雅永誠公司又與我公司簽訂《合作危改建設合同書》,由我公司提供建設資金,雅永誠公司負責將建設用地上的房屋拆遷完畢,做到場平等事項。上述兩份協議簽訂后,我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而兩被告卻未按照合約規定將建設用地上房屋拆遷完畢,至今仍有部分房屋未進行拆遷,無法達成場平,造成我公司在前期已經投入大量資金的情況下,始終無法對該項目繼續進行任何開發建設?,F請求法院判令終止兩被告與我公司簽訂的合同和協議;判令兩被告連帶償付我公司已付前期補償費及相關費用人民幣8263856.40元,以及自1997年8月至2000年6月利息,總額人民幣1968902.82元,本息合計人民幣10232789.22元;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其嚴重違約行做到場平等。1997年10月13日,宏宇公司支付雅永誠公司補償款人民幣400萬元,后又分別支付設計費,市政設施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2623566元,支付拆遷補償費人民幣1032500元,宏宇公司自己花辦公費605820元。因合建項目建設用地上的房屋未實際拆遷完畢,致使雙方合建項目無法繼續下去。2000年5月22日,宏宇公司委托北京偉業商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對官園危改小區市場價格進行調研,該調研報告稱宏宇公司商業經濟損失為人民幣12468000元?,F宏宇公司要求西城房管局、雅永誠公司連帶償付其已付前期補償費及相關費用人民幣8263886.40元。利息總額人民幣1968902.82元,共計10232789.22元,連帶賠償其公司商業經濟損失人民幣12468000元。訴訟中,西城房管局表示不同意承擔任何責任。雅永誠公司只同意返還往來款4的萬元,不同意承擔其他責任。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西城房管局與宏宇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西城房管局授權書、宏宇公司與雅永誠公司簽訂的合同書、西城房管局與福綏境房管所承辦拆遷工作協議書,宏宇公司付款憑證等相關證據材料在案作證。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在進行民事活動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宏宇公司與西城房管局簽訂的《合作危改建房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有效,此后宏宇公司與雅永誠公司簽訂《合作危改建設合同書》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應認定為有效,故雙方均應依約定積極履行義務。宏宇公司依約定支付建設資金,但雅永誠公司未按約定提供建設用地及將房屋拆遷完畢,對此,雅永誠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因雅永誠公司系依西城房管局授權行為,故西城房管局亦應承擔連帶責任。雙方的合作行為現已無法繼續履行故應終止雙方的協議及合同。現雅永誠公司表示可返還宏宇公司往來款400萬元,本院不持異議。宏宇公司要求西城房管局、雅永誠公司償付其已支付項目前期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但考慮到拆遷過程中實際情況,對宏宇公司已支付的拆遷補償款等費用應由西城房管局、雅永誠公司予以賠償,宏宇公司對其自己所花費的辦公費應自行承擔,宏宇公司要求賠償利息損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宏宇公司要求賠償其商業經濟損失之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與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危改建房協議書
二、解除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危改建設合同書》;
三、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四百萬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
四、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連帶償付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三百六十五萬六千零六十六元(本判決生效后日日內執行);
五、駁回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西城房管局授權行為,故西城房管局亦應承擔連帶責任。雙方的合作行為現已無法繼續履行故應終止雙方的協議及合同?,F雅永誠公司表示可返還宏宇公司往來款400萬元,本院不持異議。宏宇公司要求西城房管局、雅水誠公司償付其已支付項目前期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但考慮到拆遷過程中實際情況,對宏宇公司已支付的拆遷補償款等費用應由西城房管局、雅永誠公司子以賠償,宏宇公司對其自己所花費的辦公費應自行承擔,宏宇公司要求賠償利息損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宏宇公司要求賠償其商業經濟損失之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與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危改建房協議書》;
二、解除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危改建設合同書》;
三、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四百萬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
四、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連帶償付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三百六十五萬六千零六十六元(本判決生效后日日內執行);
五、駁回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