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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案例分析;非法證據;法律問題
目前司法實踐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得到一定的適用,但仍然面臨一些問題。部分“有問題”的證據類型得到司法確認。例如重復供述唄作為定案依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考慮“毒樹之果”,即不考慮因非法證據而得到的其他證據的排除問題。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頻率低、效果不好。其很少主動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并且在少數申請當中,非法證據的排除效果不佳。非法證據調查核實的方式不當,證明難度較大。等等問題都說明非法證據排除在法庭審理當中規范性以及程序上有所缺失。下面我們從一個案例談起。
一、案例導入
陳某某和其妻胡某某2在其修理部入睡后,一個山東口音的男子以補胎為由將其修理部的門叫開,陳某某出門后被躲在一旁的另一同伙用鐵棍擊倒,胳膊被打傷,二人作案后騎摩托車逃離。案發次日,被告人侯某某、范某某等人到醫院看望了陳某某。2008年6月20日,陳某某的損傷情況初檢為輕傷。侯某某未安排對此事立案偵查。因陳某某在案發時未看清是誰傷害的自己,侯某某安排派出所其他干警在初查時也未查到相關線索,此案一直未突破,陳某某因此事一直告狀。因同村村民張某某和陳某某有矛盾,陳某某懷疑打傷自己的人便是張某某,陳某某將此事告訴被告人侯某某,侯某某讓其提供證人。在不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為了穩控陳某某,侯某某于6月22日安排該派出所干警將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給陳某某及張某某。在未立案的情況下,侯某某于2009年1月13日指派沒有辦案資格的協警范某某及胡冬冬對張某某進行訊問,張某某不承認傷害陳某某的事實。范某某于2009年1月給陳某某做了詢問筆錄,經侯某某同意,范某某將該詢問筆錄時間改為2008年6月15日,將2009年1月接受的陳某某的報案材料標明為2008年6月16日(案發次日)。被告人侯某某、范某某于2009年1月14日對陳某某的妻子胡某某2進行了詢問,詢問筆錄上的時間被改為2008年6月24日。當時陳某某只是懷疑張某某打的自己,但其后來向派出所交的報案材料及二被告人對其所做的問話筆錄均明確指認在案發當晚打傷自己的兇手就是張某某,其妻胡某某2在二被告人對其詢問時,也明確指認打陳某某的就是張某某和另一男子,編造了案發時看見犯罪嫌疑人就是張某某的事實。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范某某明知時隔半年陳某某才提供的證人有虛假作證之可能,未認真核實證人孔某某(因涉嫌偽證罪已被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的身份,孔某某以“孔鶴”的名字提供虛假證詞。2009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侯某某將楊某某(因涉嫌偽證罪已被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孔某某、陳某某、劉某某2安排到五四二九廠晉機賓館二樓同一房間內,對孔某某、楊某某做了詢問筆錄,將詢問地點寫成東楊村,孔某某、楊某某均做了虛假證詞。2009年7月24日,絳縣公安局對張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審強制措施。2009年8月18日,李某和周某某將陳某某的第三次鑒定結論送達給張某某,張某某拒絕簽字。2009年9月1日,絳縣公安局將張某某故意傷害案移送絳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因張某某不到案,絳縣人民檢察院于2009年9月30日以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為由要求絳縣公安局對該案補充偵查。10月10日,絳縣公安局決定對張某某刑事拘留,因找不到張某某,該局于10月14日將其上網追逃。2011年1月1日,張某某在河南商丘車站被該車站派出所干警抓獲,當時該車站派出所干警訊問張某某時,張某某承認在電焊修理部將陳某某毆打致傷的事實。1月7日,李某和該所民警曹某某等人將張某某從河南商丘押回后于次日將其刑事拘留,之后對張某某訊問時,張某某不承認毆打陳某某的事實。
二、理論闡述
本案的爭議焦點就是被告侯某某的程序上的違法以及證人作出的偽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違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獲取的證據,原則上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為法庭采納,它既包括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首先我們要明確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物證或書證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程序收集的,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立法者對實物證據的排除程序較言詞證據排除而言更為苛刻。主要考慮到物證書證作為客觀事物一律排除掉不利于對犯罪的控制。所以對于實物證據采取非常嚴謹的態度,能補正則補正,只有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的實物證據予以排除。違法取得的物證書證的手段是導致對物證書證客觀性質疑的原因,不再是欠缺必要操作手續、文書問題。但如果取證手段嚴重挑戰普通公民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則應當堅決予以排除,如本案中的虛假證據就應當堅決排除。
而本案中警察取證執法問題為本案焦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款后半段的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可見我國法院對警察取證行為的審查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影響司法公正;是否有合理解釋與補正。而根據字面來解釋,只有這三條都滿足才構成非法搜查也即只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又不能給予合理解釋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取證行為 所獲得的證據將會被排除。
三、法律分析
通過以上理論的闡述,再來看本案。被告人侯某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絳縣公安局大交派出所任所長期間,在偵查陳某某被傷害一案過程中,當陳某某被初檢為輕傷,但此事尚未立案的情況下,其安排不具有辦案資格的協警范某某對張某某進行訊問,后安排干警向其送達了鑒定結論通知書。在接受陳某某報案材料和向陳某某及其妻子做詢問筆錄時,弄虛作假,把時間更改;向證人孔某某、楊某某詢問時,未認真核實證人身份,也未按法律規定在證人所在單位或住處對證人進行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對證人詢問應個別進行而未個別詢問。在證人楊某某和孔某某提供虛假證言的過程中,未認真核實真偽,致使楊某某、孔某某的虛假證言被之后的補充偵查、審查、判決程序采信,造成張某某故意傷害案件錯判,其行為和張某某案件錯判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已構成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被告人范某某雖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其作為該派出所的協勤民警,在協助侯某某辦理陳某某被傷害一案過程中,未按法律規定辦案,其行為已構成罪共犯,依法亦應負刑事責任。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刑事訴訟程序制度而言意義是深遠且重大的。因此我們要立足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積極借鑒國外的經驗,明確非法排除的程序以及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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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拉土車 治理措施 治理效果
2011年12月2日至12月5日,西安市相繼發生三起建筑垃圾清運車輛(俗話說的“拉土車”或“渣土車”)肇事致人死亡事故,全年因此死亡人數已達51人,事件引發輿論高度關注。瘋狂拉土車成了屢治無效的奪命車,讓行人唯恐避之不及。近年來西安為治理拉土車先后出臺了給拉土車安裝GPS,路上設置檢查點,安裝阻車器,攔截闖關拉土車,加裝了標有車號的警燈等措施,2010年專門成立建筑渣土清運市場整治辦公室,另外還有“每月5次以上違法者一月之內不能上路運營”、“每周違章排第一位的車隊停運3天”、“渣土車發生惡性事故的車隊將被取消資質”等規定。但是,如此多措施卻仍然管不住拉土車飛奔的車輪。一輛拉土車上究竟系著怎樣的利害關系,導致年年治理不見成效?
建筑垃圾清運車輛管理現狀分析
城市快速發展體現在隨處可見的建筑工地,一座座建筑拔地而起帶來的是城市規模的快速擴大和城市面貌的煥然一新。但拆舊建新的過程中必然涉及建筑垃圾的處理,所以拉土車給市民生活帶來的負面影響就成了緊隨城市日新月異出現的諸多問題之一。
1.主管部門的消極不作為是拉土車管理混亂的根源所在
關于拉土車的治理歸口部門,在2005年之前,由市容園林局對渣土車直接管理,2007年時市容園林局成立“渣土辦”,主要管理建筑垃圾清運有關的業務。隨著城管執法局的成立,園林局對渣土車的管理權限劃歸到了城管執法局下,渣土車高尖裝載、沿途拋撒等問題由城管統一管理。至于渣土車超速超載、闖紅燈、逆行等違法行為,則由交警支隊管理,市容園林局只是作為拉土車管理的牽頭單位,但并沒有實際的執法權。鑒于加強拉土車管理的需要,2010年3月西安市政府下發的《西安市建筑垃圾清運市場秩序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市政辦發〔2010〕29號),專門成立“西安市建筑垃圾清運市場秩序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拉土車整治辦”),負責協調市容園林局、交警支隊、城管執法局等單位,實行相對集中辦公,負責對拉土車進行日常管理工作及整治任務的抽查、督促和指導。但令人遺憾的是,根據記者的采訪,文件中注明的“整治辦”辦公地點根本不存在,真正的辦公地點里無人值班負責。拉土車管理的混亂現狀由此可見一斑。
城市發展離不開拉土車,在渣土清運、上路行駛、渣土傾倒等各個環節涉及到的各部門都有不同的管理規定。但在拉土車運營中真正出現問題后,各部門紛紛推托不歸自己管,應該找其他部門;真正現場查出問題,并不從根本上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只是簡單開具罰單;平時管理缺乏長效措施,對拉土車放松監控,等拉土車闖出大禍引起輿論高度關注時,各部門高度重視嚴查嚴打一段時間。
這種部門之間推諉扯皮、消極應對、以罰代管、一陣風式的管理作風,甚至借管理權力牟取私人利益的做法,嚴重影響了對拉土車的管理效果。致使嚴管時拉土車還能稍微規矩幾天,風聲過后一切照舊。而且罰款只會被攤作運營成本而進一步加速拉土車的瘋狂,導致拉土車越瘋狂罰款越重,罰款越重拉土車越瘋狂,最后造成拉土車運營和管理的惡性循環,惡果卻只能由無辜路人買單。
2.拉土車所有人和司機對利益的追求是拉土車頻繁肇事的直接原因
拉土車超載、超速、闖紅燈、逆行、沿途拋灑、隨意傾倒是歷年來常見的問題,為此主管部門曾出臺了車廂加蓋、加裝頂燈和反光條、放大號牌、加裝GPS裝置等措施。雖然沿途拋撒有所緩解,但超速、闖紅燈、隨意傾倒的現象并未徹底根治,本地媒體也一再報道,但拉土車主和司機以各種手段規避管理逃避懲罰的行為屢禁不止。
拉土車違規行為屢禁不止與主管部門的混亂有必然的聯系。因為一輛拉土車購置成本大多在30萬左右,加上掛牌、噴發光條、加裝放大號牌、GPS等費用又是10萬左右,也就是說一輛拉土車要正常上路得先投入40萬元左右的成本。另外,拉土車要營運必須掛靠在有拉土車營運資質的車隊下,司機工資、違章罰款及交通肇事賠償都由車主承擔,各個環節的成本迫使車主、司機只能通過多拉快跑來盡快收回成本賺取利潤。從2008年至今,因為拉土車闖禍引起輿論高度關注后,政府部門曾先后六次出臺“嚴厲”的管理措施,但六次嚴管依然未能管住瘋狂的拉土車。因此可以說,拉土車管理制度本身存在極大的漏洞,監管部門的消極不作為又進一步加大了這種制度漏洞的負面效應,再加上營運人追求利潤的本性,拉土車的治理難以奏效、惡性違規甚至犯罪的事件頻發也就是情理中的事了。
現有管理手段的不合理性分析
這次因為四天連出三次惡性事故,西安市拉土車整治辦、交警、市容園林、城管等部門緊急出臺多項措施,包括:一、全市建筑垃圾清運行業停業整頓三天,召集全市拉土車駕駛員和22家有資質企業的負責人集中學習交通法規和安全常識;二、嚴格落實“倒查機制”,對違法違規清運車輛駛出的出土工地一律關停;三、暫停清運車輛及從業人員準入審批,全市建筑垃圾清運行業不再新增車輛和人員;四、自2011年12月6日起,每日6時至22時30分,建筑垃圾清運車輛不得在三環路(含)以內道路上通行。對連續兩次惡意闖紅燈的車輛以擾亂公共秩序罪對司機進行治安拘留。后來又提出發動群眾上街抓拍拉土車違章行為,并以物質獎勵作為激勵市民監督拉土車違法行為的手段。仔細分析這些整頓措施會發現,這種管理辦法明顯帶有應急性質,根本不具有長期可行性。
1.多頭治理,無人負責或難以落實責任人
一輛拉土車的管理涉及市容園林、城管、交警、整治辦等多個部門,雖然各部門都有一定分工,但管理人員存在脫崗漏崗現象,多頭管理的結果就是無人負責。建筑垃圾清運承包及離開工地時車身是否整潔由市容園林部門負責,但實踐中承包建筑垃圾清運的程序不完善,拉土車離開工地檢查不規范;上路行駛是否規范、標志是否清晰可辨由交警部門負責,但遮擋標志號牌、逆行、闖紅燈、超速現象嚴重;超載、拋灑、隨意傾倒歸城管部門負責,城管不能及時發現或有意;整治辦牽頭負責,但無人值守。要么是問題不能及時發現,要么是發現問題后一味開具罰單,甚至借機牟私利,沒有真正落實吊銷資質、駕駛資格等措施,使得拉土車的違法行為日益突出。
2.株連工地不合理
新的整治措施要求落實“倒查機制”,對違法違規拉土車駛出的出土工地一律關停,這讓人想到了株連。現代法治社會采取株連措施的合法性在哪兒?何況拉土車駛離工地后是否違法違規應該由主管部門負責檢查追究,工地有什么權利監督拉土車是如何運營的?拉土車違法違規運營屢禁不止是監管人員的失職,將這種責任轉嫁給工地豈不是在變相地回避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的職責?
3.暫停資格準入,有加速壟斷之嫌,并可能促使拉土車更瘋狂
全西安市有22家有資質的拉土車運營企業,合法的營運拉土車有4000余輛,另有黑車約2000輛。按照這次新出的規定,不再審批新的車輛和人員。但由此帶來的負面后果可能遠遠大于其積極效果。為加強拉土車管理而采取公司化經營,但實際上全市22家企業中有20家都采取掛靠方式,這種模式下車主自負所有風險費用,車隊通過壟斷營運資格牟取高額利潤。拉土車的瘋狂與這種壟斷格局不無關系。因為建筑工程需要不會減少,如果不再審批新的車輛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同樣的工作量而從業人員和從業車輛逐步減少,可能加速拉土車的壟斷,為了更多利潤拉土車的瘋狂只會有增無減。
4.限制拉土車運營時間和范圍并不合理
要求拉土車在限制時間(6:00~22:30)、空間(三環內)內不得上路營運,但并未明確這一措施的有效期。那么工地上每天產生的建筑垃圾不減少的情況下,讓拉土車在夜晚幾個小時之內進行營運,是否能滿足工地施工需要?造成工程延誤如何確定責任?在規定時間空間范圍之外的肇事又該如何處理?就在這些措施出臺的當天晚上,今年第51位命喪拉土車的人就是凌晨一點在三環外的長安區遇難的。這一措施的不合理性在第51位遇害者身上得到最好的體現。
這些措施因其出臺的草率,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拉土車管理的混亂之源。對拉土車車主和司機來說,瘋狂的根源就在于對利潤的追求和對管理部門監管不力的不滿。因此,這次出臺的第一條措施要求對拉土車司機、車主和車隊負責人進行為期三天的集中培訓,也就自然得不到司機車主的理解配合了。從培訓當天媒體采訪培訓現場的報道來看,培訓中司機、車主們談笑風生,一臉不屑滿不在乎,就是對主管部門治理措施不合理的最好注解。
從根本解決拉土車的治理措施
加強拉土車治理需要從技術環節上下工夫,更需要改善拉土車運營制度,而行政主管部門也需切實負起責任。
1.技術措施
拉土車加裝GPS、反光條、頂燈、放大號雖早已實行,但車主、司機破壞、污損、遮蓋、改裝的大有人在。有市民建議在渣土車經常路過的路口設置減速帶,改裝拉土車發動機以降低其功率等措施,達到降低拉土車車速的目的。這些措施主管部門不妨參考。
2.實行拉土車自由競爭,保護車主、司機利益,落實處罰措施
拉土車一味實行公司化并限制競爭,最終只會導致公司受益,車主為了盡快回收和降低成本,想方設法躲避檢查、并要求司機多拉快跑的惡性競爭局面。要保護車主、司機利益,應該將拉土車運營成本和風險由公司承擔,考核方式多元化,并放開經營權,通過市場自由競爭、嚴懲違法營運者和公司的做法,以保證營運人的經濟收益,并進而達到保證拉土車的合法安全運營,保護市民出行安全的目的。
3.落實主管部門的責任、加大巡查
如上所言,破壞改裝主管部門加裝的監控設施的大有人在,這種破壞行為之所以盛行,就是因為破壞行為得不到應有的監督和足夠的懲罰。落實主管部門主管人員的責任,市容部門在工地門口檢查拉土車車身是否整潔、是否超載、頂燈放大號GPS是否正常,交警部門在路上加強執法監督拉土車是否超速、闖紅燈,城管部門加強巡查監督拉土車是否故意污損車身號牌反光條、隨意傾倒等,堅決查處瀆職的主管人員,打擊借拉土車牟取個人利益的主管部門和人員。將治理不力的責任加諸于行政主管部門和負責人員,遠比一味出臺限制拉土車車主或司機利益、加重其法律責任要管用得多。
技術再發達完善,還需人來操作,監管法規再完備,需要人來執行。沒有很好的監督機制和約束機制,所有的監控措施都會落空。只有在保護車主司機利益的前提下嚴格監管,才會達到預期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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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采用文獻資料法、問卷調查法、專家訪談法、數理統計法和案例分析法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與學寸茹體育保險救濟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后認為,體育保險將是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糾紛的有效途徑。但是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滯后直接影響到體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保險公司缺乏開發體育市場的專業人才也是導致我國體育保險發展速度緩慢的主要原因。
據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的報道,在引發學校和學生間意外傷害事故糾紛、司法官司的案例中,體育意外傷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糾紛,從形式上看表現在學校侵權責任認定上,實質是損害賠償。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承擔遵循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實行的是侵權責任賠償制度。但是,認定責任,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舉步維艱。因此必須尋求新的解決途徑,將保險制度引人其中,從而將注意的焦點由追究事故責任主體轉向責任承擔的方式上。本文通過學校體育主體(教師和學生)的幾個易發、常見的典型案例來研究學校體育保險救濟對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問題的重要性。
1對學校體育教師的保障
在所有的學校課程中,體育課無疑是危險系數最高的一門必修課程。體育教師作為體育教學課的教授者和組織者,在上課、訓練期間承擔著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傷害事故后經濟、事業受損在所難免。究竟學校是否會為教職工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需要根據行政職務關系(民事或勞動關系)以及行為的性質進行具體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縣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因學生上體育課時,由教師糾正做操動作不當造成學生身體傷害的損害賠償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張某在學校上體育課時在教師吳某的指導下做彎腰動作,吳某認為張某的動作不規范,便在糾正動作時,用力壓張某頸部兩下,造成張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間盤變形”。張某住院治療47天共花去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13 899.56元,并給張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因此,張某將大華學區和吳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方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3 899. 56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 000元。
學生傷害事故已成為世界上各個國家通存的現象。我們要考慮的是如何為老師解決后顧之憂。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因考慮到體育課各項目的危險性和當前大學生較差的身體素質狀況而放棄了很多有益的教學手段的教師占總數的80%。如果不保持這樣的上課狀態,萬一出現了傷害事故,責任教師該怎樣面對學校的追償,教師有何經濟保障?這種結果不僅嚴重影響到教師的生活,同時也嚴重影響到受害人的生活。這就是為什么在問卷中表示希望通過保險或其他途徑來解決賠償或補償受害者的教師比例會高達93 %體育教師迫切需要體育保險的救助。
從事高風險、承擔巨大精神壓力的體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門以及保險業的關注。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21條這樣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一旦我國的體育保險市場完善起來,依據此條法規認為學校應當依法為體育教師購買相應的保險,為教師解決后顧之憂,從而確保體育教學課的質量,確保“提高全民身體素質”政策的具體落實。
此外,造成教師精神壓力過大、學校體育課傷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學校和相關部門沒有認真考慮體育的特殊性。各體育項目發生傷害事故的幾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規定體育課的上課人數為每班30人,這樣的規定,是否太籠統了呢?比如游泳項目,根據《北京市游泳場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進行游泳教學時,初級班不得超過15人,中、高級班不得超過20人。這種地方性行業管理辦法雖不屬于法律范疇,但卻考慮到了學員的安全問題,也考慮到了一個教師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圍,是人性化的規定。學校如果真正考慮到學生的健康情況和人身安全,應該在排課方面更講求科學性。問卷顯示,認為學校教務部門應根據不同體育項目的不同危險系數來安排體育課上課人數的體育教師占86 0%。各體育項目危險系數測定需要保險業專業人士的參與。要開發體育保險,這是一個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由此可見,體育保險不僅可以解決賠償糾紛問題,也可以降低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率,使學校體育改革朝著更科學、更安全的方向發展。
2對高校運動代表隊成員的保障
高校運動代表隊是高校中的特殊群體,簡稱校隊。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隊成員為“特長生”,即從普通學生中挑選出來的在體育運動方面比較突出或者說是有這方面特長的學生。這些學生對體育項目有著濃厚的興趣,校運動代表隊為他們提供了在大學展現自己特長的空間,大學生體協各單項體育協會又為他們提供了為個人和學校爭得榮譽的機會。在校期間,他們的運動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面:學期中的運動訓練和各種校際賽事。本文著重關注大學生賽事風險。
在大學生的各項體育比賽中,傷害事故時有發生。最受人關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國際馬拉松賽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學學生劉紅斌。“由于組委會收取的15元報名費只是組隊參賽以及交通運輸的費用,保險得由參賽選手自己去保險公司購買,所以大多數參賽者都和劉紅斌一樣,沒有為此次馬拉松上保險。”因此造成事后糾紛不斷。國家體育總局有關人士說,通過這次馬拉松碎死事件,給大型體育比賽主辦方敲響了警鐘。今后,不論是專業賽事還是業余比賽,都要有一個嚴格的參賽標準,嚴格規范主辦方和運動員的權利義務,出了事后誰負責任、怎么處理都應該規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都將重點研討依法處理有關體育事件、加強體育立法等焦點問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69%的調查對象認為大學生賽事主辦方應該為參賽所有人員購買短期賽事保險。
今年的北京馬拉松賽舉辦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訓,為每位參賽者購買了保額5萬元的團體意外傷害險。但是目前我國在大學生賽事保險方面還缺乏穩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太保公司就簽約向第21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提供總保額達154億元人民幣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醫療險、隨身財產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風險保障,從而創下國內保險公司承保最大規模運動會保險的紀錄。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屆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卻是各省參賽隊自己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此可見我國體育保險業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國的《體育法》發展嚴重滯后導致體育賽事組織者處在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沒有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賽事主辦方的權利義務。
在西方發達國家,法律制度確保了體育比賽的規范性。比如1984年7月法國政府頒布的體育運動法第37條和38條直接與體育保險有關。第37條規定:“體育運動組織為開展活動簽訂保險合同,為其所應負責任投保……該等保險合同應承保體育運動組織、活動組織者、被建議人和運動員的民事責任……”。第38條規定:“體育運動組織應告知其成員投保人身保險的益處,以便在其受到意外傷害時提供保障……”。多數發達國家都規定,體育協會、聯合會乃至俱樂部舉行體育比賽必須給運動員買保險。同時教練員、志愿者等參加有關俱樂部的訓練活動也必須上保險。法規上的明確規定不僅確保了賽事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而且也促進了體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隨著我國體育體制改革的深化,學校體育,尤其是大學體育將承擔起我國競技體育和大眾體育發展的兩項重任。在這個領域,針對性強的賽事險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大學生在人校時由學校統一組織、自愿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補償性質的保險,對大學體育訓練、比賽缺乏針對性。
從問卷調查結果看出,校運動代表隊的教師和學生更需要賽事險的保障。由于本文中的校隊學生為特長生,所以他們參加的比賽級別應該還算是業余級的,激烈程度相對較低。但是業余運動員由于不具備專項身體素質和科學合理的專業技術,更容易在比賽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
3對高校普通學生的保障
高校普通學生的體育運動風險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在各項運動的激烈對抗中別人對自己的傷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種身體傷害;第二類是在各項運動的激烈對抗中自己無意給別人帶來的傷害。
根據問卷調查和文獻資料的查閱,多數高校學生在人校時購買了由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自愿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該保險在進行賠償時與公費醫療掛鉤,它只能部分解決第一類風險問題,即在體育運動中別人帶給自身的傷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種身體傷害。因此,提供更具針對性的險種是保險業的主題。僅僅一個“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不能滿足大學生的大學體育生活需要的,尤其當“人身意外傷害險”面對第二類風險的時候就顯得束手無策了。
案例3:
足球擊傷右眼責任誰擔
原告陳某(17歲)與被告洪某均系某校學生。2003年5月20日下午1時許,原告陳某與被告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發到本校足球場踢球,原告陳某與被告洪某分屬兩個不同的隊,在踢球過程中原告陳某帶球至對方球門,起腳射門,洪某用腳將足球踢出,球擊傷原告右眼。后經法醫鑒定為傷殘八級。原告遂向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補助費等計幣40 324.84元。
分析: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各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更為合理。陳某、洪某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責任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弋陽縣某中學補償原告陳某6 000元,由被告洪某補償原告陳某2 000元。
此種傷害事故是學生體育傷害事故中較典型、發生頻率較高的案情。作為致害方其實也很無奈,因為體育運動的特點就是要承擔風險,但是不補償受害方又違背了我國法律公序良俗(大陸法系民法典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原則。我國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強調保護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權益,提倡公平與正義的理念。因此,每當面對這樣的案例,法官最終的判決是幾方當事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后果。根據傷害情況,補償金的數額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這對于沒有經濟來源的大學生來說無疑是一筆不小的債務。面對這類風險,保險公司有沒有可能提供分擔風險的險種,從而減輕無過錯致害一方學生的經濟和精神雙重壓力呢。
體育保險若想在校園內迅速發展就要加大宣傳力度。根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學生對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自愿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內容不甚了解,這種現狀是不便于保險業的發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合同中規定有免責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但是從調查結果來看,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并未盡到完善。學生對投保后可得到什么保障,享有何種權利,當事人都知之甚少。因此也就難免會有人視學校體育保險為“亂攤派”,這也是保險公司在民眾中誠信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4大學體育場館、器材需要保險
在教育部新出臺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第13條明確指出:“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那么,根據這條規定,學生進行課外鍛煉是完成體育必修課的一部分。由于活動場所和器材是由學校提供的,如果因器材或是場館的某些不安全因素發生了傷害事故,校方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通過問卷調查,認為應該為大學校園內體育場館設施器材購買保險的學生占92,其中普通學生和校隊學生分別占各自總數的87%和97%。
案例4:
一個秋高氣爽的日子,某高校學生馬某等5名學生從體育器材室借出羽毛球拍打羽毛球,游戲正酣的馬某揮拍劈殺時,拍柄與拍頭突然脫節,球拍上半部分象一支脫弦之箭翻轉著飛了出去,正好擊中一旁觀戰的同學程某的左眼。經送醫院緊急救治,診斷為左眼球破裂及眼瞼裂傷,后實施手術,將受傷眼球摘除并植人義眼。
解答:學校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作為學校,有義務為學生提供安全的體育設施,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學校可視情況向羽毛球拍銷售單位及生產廠家追償。
類似于此類由于體育器材和校內場館建設不符合要求或質量不達標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同樣給學校帶來惱人的法律糾紛。而公立學校在賠償金問題上恰恰又存在某種兩難境地。《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這種情況下,如果用國家財政撥付的教育經費支付賠償金,就會有損于全體同學的利益,如果不支付賠償金,就會損害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校方應當盡量減少支付,也就是減少學校賠償的風險。減小風險的方法之一就是通過保險來分擔。
在日本學校體育保險中有不少關于體育設施的險種,還有專門的體育設施、設備保險。日本學校非常重視對體育設施的管理,嚴格定期檢查和維修。因為日本《國家賠償法》的第2條中指出:“由于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或管理中有瑕疵而造成他人損害發生時,國家或公共團體負有對此賠償的責任。”根據這一條文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時,主要追究學校教育保障外部條件的完善。由于學校體育設施、設備的瑕疵引發的體育傷害事故可以依據此法律索賠。
目前國內對于體育場館、器材的保險,除奧運場館外,也僅剛出臺了“游泳場所行業保險”。希望大學校園內的體育場館設施風險可以盡早引起保險業界的關注。
5對策與建議
5.1建立學校體育保險可以有效解決校園傷害事故賠償問題
根據我國體育運動發展的需要,在學校內建立符合我國體育體制的學校體育保險可以有效解決由于體育運動的特殊性所帶來的運動傷害事故的賠償問題,從而減輕社會、學校、家庭、教師、學生的經濟賠償負擔,使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經濟補償。
5.2加快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為迅速建立起學校體育保險制度提供強制保障
完善體育法,制定有效的體育保險法規,可以使體育保險朝著科學化、法制化的方向發展,從而確保學校體育健康、快速的發展和改革。
目前我國國家級檔案法規以及國務院出臺的規范性文件都沒有專門針對少數民族檔案的條例,在《檔案法》中也沒有明確提出對于少數民族檔案該如何保管及利用;在我國34個省級行政區劃中,僅有10個地區檔案法規涉及少數民族檔案,其中新疆、云南等少數民族聚居地的檔案法規中對少數民族檔案有較為詳細規定,而天津、北京等四地檔案法規對少數民族檔案管理的規定只是籠統帶過,并無具體規范。我國少數民族檔案法規建設還存在一些問題:
1.1 我國現有檔案法規中有關少數民族檔案的條文過少且不同地區發展不均衡。涉及少數民族檔案僅占到所有檔案法規的29%,而且關于少數民族檔案的條文也是少之又少;有些地區的檔案條例的發展相對成熟且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自身獨立性,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其中有些條款對少數民族檔案管理人員及少數民族檔案管理工作等做出了具體規定,而有些地區則相對較少,例如山東、貴州等地,甚至有一些地區根本沒有提及關于少數民族檔案的管理。
1.2 現行的法規一味強調保護而輕視對少數民族檔案的利用。對少數民族檔案利用價值沒有足夠重視,法規建設與社會的客觀需求差距較大。在11部提到少數民族檔案的檔案法規中,僅有5部提到了少數民族檔案的利用,分別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檔案管理條例》等,且多數只是籠統提及要做好少數民族檔案的開放利用工作,缺少實踐指導價值。
1.3 關于少數民族檔案的法規不完善且可操作性不強。多數法規條文偏重于原則性,有些法規則過于模糊,很容易造成執法的隨意和偏差。有些條例則不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在執行方面容易出現矛盾。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檔案管理條例》第八條中規定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重視對反映少數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等內容的檔案進行收集、征集、整理、保護和開發利用”。而廣西屬于少數民族地區,有關少數民族文化檔案的收集、保護尤為重要,但檔案的收集與開發利用對于經濟落后經費不足的檔案機構來說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操作性不強。應在法規中增加“設置專項資金對涉及少數民族的重要檔案和瀕危檔案,進行搶救性挖掘和保護”。
1.4 多地關于少數民族檔案的法規條文有著明顯的重疊。經調查發現,我國出臺的地方性檔案法規中涉及少數民族檔案的條例中多有重復情況出現,不利于當地特色的突顯和少數民族檔案的保護與開發。如在北京與河南、貴州與山東等地區檔案法規中對于少數民族檔案管理條例存在相互“克隆”狀況,缺少地方特色。
2 我國少數民族檔案法律管理不完善的原因
2.1 民族特色檔案的數量相對較少且比較分散。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大雜居,小聚居”,直接導致了我國少數民族檔案會分散到各個省份,造成管理和立法困難。目前,除了云南、廣西、寧夏等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有專門針對少數民族檔案的整理編研,其他地區鮮有出現。我國少數民族人口僅占總人口的10%左右,產生的檔案數量也有限,且如今大多數少數民族人都愿意接受漢族文化以期獲得更多機會,使得少數民族檔案立法處在一個尷尬境地。
2.2 立法目的不明確。就目前我國中央及地方已有的關于少數民族檔案的法律規章來看,均對其保管方面的規定更為詳細,而對于這些檔案資源的利用則較為模糊籠統,只有新疆和內蒙古等地區的檔案法規中有所提及。這是由于在檔案工作中對少數民族檔案的作用以及發展規律的認識不夠深刻。少數民族檔案的收集與保護最終目的是為了滿足人們對少數民族檔案信息的需求,而各地少數民族檔案法規卻將重點放在了前者,直接影響了法規內容和實施的效果。
2.3 檔案管理體制有待規范。我國少數民族檔案管理相較于其他類型檔案一直處于較為混亂狀態,其工作方法本身就存在一定爭議,導致檔案立法人員無法找到實踐依據來切實地制定政策法規規范整個流程。例如部分少數民族檔案不僅隸屬于檔案范疇,也兼有文物、古籍多種性質,甚至多種不同的物質形態共存,其管理和保護需要多方協作配合,保護責任與歸屬權劃分存在困難,檔案管理就無法建立一套規范方案。
3 針對少數民族檔案法律管理現狀的建議
【關鍵詞】原發性高血壓;貝那普利;氨氯地平;治療療效
高血壓是指在靜息狀態下動脈收縮壓和/或舒張壓增高(≥140/90mmHg)。高血壓可分為原發性及繼發性兩大類。原發性高血壓(primary hypertension)是指在高血壓患者中有95%以上高血壓的病因不明,稱之為原發性高血壓,又稱高血壓病。原發性高血壓起病緩慢,早期常無癥狀,大部分患者偶爾體格檢查時發現血壓升高。2011年1月――2013年6月我院采用貝那普利聯合氨氯地平治療原發性高血壓,臨床效果較好,現總結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本組75例患者中男45例,女30例,年齡42-68歲,平均年齡46.3±3.4歲。高血壓病程2-10年。高血壓分級:1級38例,2級25例,3級12例。所有病例均符合原發性高血壓診斷標準[1],并排除繼發性高血壓、糖尿病、血液系統及自身免疫病、精神障礙、嚴重肝腎功能損害、嚴重器質性心臟病患者。并與同期給予單純給予貝那普利治療75例原發性高血壓患者作對照。兩組患者基本資料及病情等方面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具有可比性。
1.2診斷標準我國采用國際上統一的標準,即收縮壓≥140mmHg和(或)舒張壓≥90mmHg即診斷為高血壓。1級高血壓(輕度)即收縮壓140-159和/或舒張壓90-99;2級高血壓(中度)即收縮壓160-179和/或舒張壓100-109;3級高血壓(重度)即收縮壓≥180和/或舒張壓≥110。
1.3治療方法兩組患者在治療前2周均停用其他降壓藥物,均給與口服貝那普利10mg,/次/日,連續治療4周為一個療程,共治療2個療程。治療組在此基礎上給予苯磺酸氨氯地平5mg/次/日,連續治療4周為一個療程,共治療2個療程。兩組患者服藥期間每天檢測血壓變化及不良反應。
1.4療效標準按《衛生部心血管系統藥物臨床研究指導原則》[2]。顯效:坐位舒張壓下降至正常范圍且下降幅度≥10mmHg或未降至正常但下降幅度>20mmHg;有效:坐位舒張壓下降
1.5統計學處理采用統計軟件SPSS17.0分析,數據均數±標準差表示,組間比較采用X2檢驗,以P
2結果
2.1兩組治療療效觀察組治療總有效率為94.67%,對照組為77.33%,觀察組治療總有效率明顯高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討論
原發性高血壓病是臨床常見病,其病因尚不明確,認為是在一定的遺傳背景下由于多種后天環境因素作用使正常血壓調節機制失代償所致。高血壓藥物治療的目的[3]:通過降低血壓,有效預防或延遲腦卒中、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腎功能不全等心腦血管并發癥發生;有效控制高血壓的疾病進程,預防高血壓急癥、亞急癥等重癥高血壓發生。降壓藥物應用的基本原則:即小劑量開始,優先選擇長效制劑,聯合應用及個體化。
氨氯地平是新一代二氫吡啶類長效鈣離子拮抗劑,降壓作用緩慢,維持時間長,能有效控制24h血壓[4]。對血管的選擇性強,可舒張冠狀動脈和全身血管,增加冠脈血流、降低血壓,降低心臟后負荷,對缺血性心臟病有效。貝那普利能抑制血管緊張素Ⅰ轉換為血管緊張素Ⅱ,使血管阻力降低,還可抑制緩激肽的降解,降低血管阻力,降低血壓;減輕或逆轉左心室肥厚,改善左心室收縮功能;對血糖、血脂、尿酸代謝影響較小。本觀察組治療總有效率與對照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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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病例資料
例1.男,67歲。因心慌2年,加重伴乏力3個月于2010年8月來診。該患者2年前診斷“房顫”,一直口服胺碘酮治療,劑量0.1-0.4g/d,效果較好。近3個月感覺心慌加重,自行將胺碘酮加量亦不能緩解,并且伴乏力,易出汗,正常進餐也大汗淋漓。查體兩手震顫(+),甲狀腺功能檢查:TT3:6.2nmol/L;TT4:178nmol/L;FT3:12.7pmol/L;FT4:31.6pmol/L;甲狀腺攝碘率降低。診斷“胺碘酮誘發碘甲亢”。
例2.男,61歲。因發作性心慌5年,加重伴乏力半年于2011年4月來診。該患者5年前診斷預激綜合癥伴房顫,經常口服胺碘酮治療,劑量0.1-0.6g/d不等。近半年來心慌發作頻繁,幾乎每天都口服胺碘酮,還有2次住院靜滴可達龍(用法用量不詳),但是心慌并未緩解并且乏力漸重。查體兩手震顫(+),甲狀腺功能檢查:TT3:7.1nmol/L;TT4:184nmol/L;FT3:13.1pmol/L;FT4:34.2pmol/L;甲狀腺攝碘率降低。診斷“胺碘酮誘發碘甲亢”。
2 討論
胺碘酮為Ⅲ類多通道阻滯劑,是廣譜的抗快速性心律失常藥物。因其致心律失常作用低,抗快速性心律失常有效率高,又能擴張冠狀動脈和減輕心臟的前后負荷等優點,所以很受內科醫師的青睞,是目前治療快速性心律失常的首選藥物。隨著胺碘酮應用人群的增加,其引起甲狀腺功能異常的發病率有明顯上升趨勢[1]。這一點已經越來越引起臨床醫生的重視。
胺碘酮含碘37.2%,200mg胺碘酮經過代謝產生6mg活性碘。另外胺碘酮具有脂肪蓄積性,停藥后仍可以持續性碘釋放達幾個月。正常人每日碘生理需要量為200-800ug。所以長期應用胺碘酮可以導致碘負荷增加,患者血中碘含量遠大于生理需要量,超出甲狀腺自身的調節能力,引發甲狀腺功能的改變。據報道胺碘酮誘發甲狀腺功能紊亂達14%-18%,其中甲亢為1%-23%,甲減為0.75%-10%[2]。其甲亢發生時間為應用胺碘酮治療1-10個月,高峰期多在應用胺碘酮1-3年時。多以神經系統和循環系統為主要表現。目前老年人甲亢發病率高于年輕人,胺碘酮被認為是導致老年人群甲亢發生率增高的主要原因之一[3]。
通過以上兩例報道,提醒臨床醫生在應用胺碘酮時,應充分注意到它的副作用。要密切關注甲狀腺功能的變化,同時探索用胺碘酮最安全的合適劑量來治療心律失常是臨床醫生不得不重視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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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貝那普利氨氯地平復方制劑;原發性高血壓;臨床療效高血壓是最常見的心血管疾病之一,大部分患者使用一種藥物就能夠有效的控制血壓,減少患者由長時間高血壓導致的內臟器官損害[1-2]。目前,臨床上治療原發性高血壓的藥物眾多,但是,藥物療效間尚存在一定差異[3-4]。為此,學者們和臨床醫師一直致力于優化原發性高血壓治療方案以達到有效控制血壓的目的。本次研究采用貝那普利氨氯地平復方制劑治療我院2010年12月~2012年12月治療的原發性高血壓患者,取得較為滿意的效果,現匯報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研究對象來自我院2010年12月~2012年12月治療的90例原發性高血壓患者,采用計算機隨機分組的方式將患者分為對照組和試驗組。在對照組45例患者中,男性25例,女性20例;年齡45~70歲,平均年齡為(51.57±14.68)歲。在試驗組45例患者中,男性23例,女性22例;年齡45~70歲,平均年齡為(55.83±14.72)歲。
1.2方法 入院后均排外繼發性高血壓,對照組患者每日給予上海新亞藥業閔行有限公司生產的20 mg鹽酸貝那普利片(國藥準字H20044840)治療,試驗組患者則每日給予成都地奧制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貝那普利(10 mg)/氨氯地平(5 mg)固定劑量復方制劑(國藥準字H20090309)治療。
1.3統計學分析 采用SPSS18.0統計軟件包分析本研究收集的數據,采用t檢驗分析計量資料,采用 Wilcoxon 秩和檢驗分析等級資料,采用χ2檢驗分析計數資料。在雙側檢驗的情況下,以P
2結果
2.1兩組患者坐位收縮壓和坐位舒張壓比較 治療前,在坐位收縮壓和坐位舒張壓方面,兩組患者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治療4 w,在坐位收縮壓和坐位舒張壓方面,試驗組患者顯著優于對照組患者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2兩組患者藥物不良反應對比 兩組患者均未見過敏反應、咳嗽、哮喘、頭痛、暈厥、焦慮、失眠、肌肉痙攣、呼吸困難、癥狀性低血壓、心悸、胃炎、便秘、感覺異常、關節痛、腹痛、肌痛等。在不良反應發生方面,兩組患者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3討論
本研究發現:治療前,在坐位收縮壓和坐位舒張壓方面,兩組患者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治療4 w,在坐位收縮壓和坐位舒張壓方面,試驗組患者顯著優于對照組患者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這與既往研究報道的結果一致[5]。究其原因可能與以下因素有關:貝那普利/氨氯地平復方制劑具有給藥方便,藥效持續24 h以上,能夠有效的減少甚至避免漏服或忘服現象的發生,同時,包含貝那普利10 mg和氨氯地平5 mg的該復方制劑能夠減少某一藥物單用帶來藥物不良反應,具有較好的協同作用。
綜上所述,貝那普利氨氯地平復方制劑方案治療原發性高血壓具有效果好、安全可靠和不良反應少等特點,值得在臨床上進一步推廣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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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銷專業;職業能力;《經濟法》課程
中圖分類號:G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127
1 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概述
《經濟法》是高等職業學校營銷專業為培養學生掌握規范營銷活動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提高運用所學知識解決營銷法律問題的能力而專門設置的一門綜合性法律課程。本課程設置的目標是滿足企業營銷職業崗位的需求,通過課程學習,為學生畢業后在大中小型企業從事經營管理、推銷談判、市場開發等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為學生在校期間報考助理營銷師證提供法律知識輔導。
《經濟法》課程是營銷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之一,《經濟法》課程教學為培養既具有營銷專業知識又具有較強法律意識的營銷專業學生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近年來《經濟法》課程教學也出現了以下問題:第一,教學內容不具有針對性。高職院校中開設《經濟法》課程的財經類專業很多,不同專業的學生對經濟法知識的需要各有側重,在教學實際中,教師往往忽視了這一點,對不同專業的學生講授相同的內容,忽視了不同專業學生對經濟法律知識需求的差異性。第二,教學方法不具有靈活性。《經濟法》課程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課程,在傳統的教學中,教師往往只重視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和闡述,不重視靈活運用案例教學等多種教學方法以及信息化教學手段調動學生積極性、提高教學質量。第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傳統的考核方式是以試卷為主進行考核,這種機械的考核方式,容易將學生導向成背書的機器,最終導致學生厭惡學習,缺乏創新能力。本著以培養職業技能型、復合型人才為目的,對《經濟法》課程進行改革與實踐,探索符合營銷專業特色的《經濟法》課程建設之路。
2 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設計
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設計要以提高營銷專業學生的“職業能力”為核心,打破以往《經濟法》課程不分專業的“大一統”教學理念,依據營銷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設計適合營銷專業特色的教學單元,使學生學到的經濟法理論知識、實踐技能能夠滿足營銷專業職業崗位的實際需要。另外,還要結合營銷專業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大綱,為學生參加助理營銷師職業資格考試打下良好的基礎。筆者建議,高職營銷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教學課時為48學時,教學內容分為經濟法律基礎、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禁止傳銷條例、直銷管理條例、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票據法律制度、廣告法律制度、價格法律制度、勞動法律制度、經濟仲裁與訴訟這十四個教學模塊,每個教學模塊的參考課時、教學要求、教學方法設計如下:
模塊一《經濟法律基礎概述》,4課時,要求學生掌握經濟法律基礎知識,引起學生學習《經濟法》課程的興趣,采用案例式教學法。
模塊二《合同法律制度》,8課時,要求學生能獨立分析并簽訂合同,采用案例式教學法、角色扮演式教學法。
模塊三《公司法律制度》,6課時,要求學生模擬公司的設立以及運作,采用案例式教學法、角色扮演式教學法。
模塊四《禁止傳銷條例》,4課時,要求學生正確區分傳銷和營銷行為,采用案例式教學法、采用角色扮演式教學法。
模塊五《直銷管理條例》,4課時,要求學生正確區分直銷與傳銷、分銷行為,采用案例式教學法。
模塊六《反壟斷法》,2課時,要求學生理解幾種常見的壟斷行為,采用案例式教學法。
模塊七《反不正當競爭法》,2課時,要求學生理解幾種常見的不正確競爭行為,采用案例式教學法。
模塊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課時,要求學生理解消費者享有的權利,采用案例式教學法。
模塊九《產品質量法》,2課時,要求學生理解違反產品質量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采用案例式教學法。
模塊十《票據法律制度》,2課時,要求學生理解匯票、本票、支票的開具與使用,采用案例式教學法。
模塊十一《廣告法律制度》,2課時,要求學生理解違法的廣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采用案例式教學法。
模塊十二《價格法律制度》,2課時,要求學生理解違法的價格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采用案例式教學法。
模塊十三《勞動法律制度》,4課時,要求學生能模擬訂立勞動合同,采用案例式教學法、模擬勞動仲裁式教學法。
模式十四《經濟仲裁與訴訟》,4課時,要求學生能熟悉經濟仲裁與訴訟的基本程序,采用案例式教學法、模擬仲裁與訴訟式教學法。
3 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方法設計
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方法設計應圍繞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展開。在教學組織方面,首先,可以成立案例討論小組,建議5-6人為一組,學生分組要優勢互補。其次,提前將案例資料發給各小組,要求學生提前熟悉案例的內容,要求各組制定案例分析的思路,并找到案例所需的相關法條作為依據,要求各組再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意見統一的書面案例分析報告。再次,每組派出一名代表上臺講解案例分析報告,各組成員一同接受其他組同學的提問。最后,由各組組長進行小結,教師進行點評。在評分標準方面,各組制作的書面案例分析報告占30%(由教師打分);各組回答其他組提問的情況占30%(由其他組組長打分后算平均分);各組選出的代表講解案例分析報告占20%(由其他組組長打分后算平均分);各組組長進行的小結占20%(由其他組組長打分后算平均分)。針對同一個訓練項目,教師事先準備好4-5個案例,各組選定案例后不得隨意更改。案例分析必須依據法律條文進行,不得主觀臆斷,沒有法律條文的案例分析報告計0分。另外,還要重視現代化信息技術的應用與傳統教學方式之間的結合,注重課程資源和現代化教學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積極開發或利用世界大學城《經濟法》網絡課程資源;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應盡可能運用現代化、多樣化的信息技術手段實施理論教學和實踐指導,做到理論與實踐一體化,提高教學效率與效果。
4 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考核體系設計
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要建立以職業能力培養和專業技術標準為基礎的考核體系,建議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分模塊考核評分,考核的具體內容及分值權重如下:
模塊一《經濟法律基礎概述》,考核學生掌握經濟法律基礎問題的情況,以及對和訴訟時效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權重。
模塊二《合同法律制度》,考核學生掌握合同訂立過程的情況,以及對合同變更、解除、履行、擔保、違約責任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擬合同訂立的考核方式,占20%的權重。
模塊三《公司法律制度》,考核學生掌握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情況,以及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運作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擬公司設立的考核方式,占10%的權重。
模塊四《禁止傳銷條例》,考核學生正確區分傳銷和營銷等行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權重。
模塊五《直銷管理條例》,考核學生正確區分直銷與傳銷、分銷等行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權重。
模塊六《反壟斷法》,考核學生區分壟斷與正當的競爭行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權重。
模塊七《反不正當競爭法》,考核學生掌握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及對其的處罰情況,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權重。
模塊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考核學生掌握消費者享有的權利,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權重。
模塊九《產品質量法》,考核學生掌握生產者、銷售者煩人義務,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權重。
模塊十《票據法律制度》,考核學生掌握匯票、本票、支票的開具與使用的情況,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權重。
模塊十一《廣告法律制度》,考核學生理解廣告活動的基本流程,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權重。
模塊十二《價格法律制度》,考核學生掌握正常的市場定價行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權重。
模塊十三《勞動法律制度》,考核學生掌握勞動合同訂立、變更、解除的情況,以及對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擬勞動仲裁的考核方式,占10%的權重。
模式十四《經濟仲裁與訴訟》,考核學生對經濟仲裁與訴訟程序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擬仲裁與訴訟的考核方式,占10%的權重。
參考文獻
[1]黃亞宇.高職財經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塊的反思與重建[J].全國商情,2009,(12):98.
【關鍵詞】 案例分析法; 護理安全; 護理管理
中圖分類號 R471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4-6805(2016)16-0087-02
doi:10.14033/ki.cfmr.2016.16.043
護理安全是指護士在實施護理的全過程中,嚴格遵循護理核心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患者不因護理失誤或過失而使患者的機體組織、生理功能、心理健康受到損害,甚至發生殘疾或死亡。護理安全管理是運用技術、教育、管理三大對策,采取有效措施,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把差錯事故減少到最低限度,防患意外,創造一個安全高效的護理環境,確保患者生命安全[1]。保障患者安全是醫療護理質量的核心,是醫院管理永恒的主題,是護理工作的重點,也是提高患者滿意度的主要指標。案例分析法是最生動、最形象、最直接的安全教育之一,通過定期開展案例分析討論,提高護理人員安全意識,減少護理差錯事故,提高護理工作質量,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筆者所在醫院是一所二級綜合性醫院,全院護理人員113人,自2013年開始,每年定期開展案例分析討論,舉行護理安全教育培訓,以院內外醫療護理差錯的實例討論為借鑒,提高護理人員的安全意識,減少護理差錯及糾紛發生。
1.2 實施方法
1.2.1 案例收集方法 護理部部署由臨床各科室一名資深護理人員或護士長負責收集于網絡、報刊雜志、同行醫院及筆者所在醫院等近5年內發生的典型的醫療護理案例56例,時間為期3個月。
1.2.2 案例整理方法 護理部將收集的56例案例進行分類整理,整理出跌倒/墜床、管道脫落/拔出、給藥錯誤、操作失誤、發生壓瘡、藥物外滲、走失、自殺、猝死、燙傷/燒傷、運輸途中發生病情變化、責任心不強、識別患者錯誤、健康教育缺陷及服務態度不好引起的糾紛等15大類,根據案例資料及防范措施,進行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制作成PPT,并收藏保管。
1.2.3 案例教育方法 將整理好的案例資料,護理部每年定期開展案例分析討論,通過講授或幻燈片播放方法,針對性進行學習教育,使護理人員從中吸取經驗教訓,杜絕或防止差錯發生。同時,醫院及護理部還進行護理安全知識競賽和考試,強化護理人員安全意識,提高護理安全質量。
1.3 觀察指標與療效評價標準
(1)觀察比較護理人員安全意識、法律保護意識、執行查對制度、提高用藥安全、醫護或(護患)之間有效溝通、規范護理文書、臨床“危急值”報告、主動報告不良事件及護理工作質量等,每項評分為100分。(2)滿意度調查表,采用筆者所在醫院自制“患者滿意度調查表”,在患者出院前進行問卷調查,分為滿意、較滿意、不滿意三個標準,滿意率=(滿意例數+較滿意例數)/總例數×100%。
1.4 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 18.0軟件對所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用均數±標準差(x±s)表示,比較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比較采用字2檢驗。P
2 結果
2.1 案例分析法培訓前后護理人員的安全意識效果比較
案例分析法培訓前后進行比較,在全院護理人員113人中發放100份醫院自制的問卷表格,培訓前后收回有效問卷均為98份。通過案例分析法培訓后,護理人員安全意識、法律保護意識、嚴格執行查對制度、提高用藥安全、規范護理文書、臨床“危急值”報告、主動報告不良事件、護理工作質量及疾病健康宣教知識等都獲得明顯提高,比較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2.2 案例分析培訓前后患者對醫院、護理人員滿意度比較
隨機抽取案例分析培訓前護理部發放給患者滿意度問卷調查表100份,與開展案例分析培訓后由護理部發放給患者填寫滿意度問卷調查表100份,進行比較,通過案例分析法培訓學習后,患者對對護理人員滿意度都獲得提高,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3 案例分析法實施前后護理不良事件主動報告率比較
案例分析法實施初期,存在報告問題少、分析少等情況。隨著案例分析法的開展和持續進行,使越來越多的“當事人”自愿走出來與大家共同分析“案發現場”的情景,剖析原因,從中獲得提醒和警鐘,安全意識得到強化。案例分析法實施前后護理不良事件主動報告率,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字2=30.635,P
3 討論
3.1 提高護理人員法律意識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健康的要求越來越高,社會對護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患者及家屬的法律意識明顯提高,導致醫療糾紛增多,要求經濟賠償和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增多。其次,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只重視解決患者的健康問題,忽視潛在性的法律問題,導致醫療糾紛增多。通過開展案例分析討論,以院內外護理差錯為實例討論作為借鑒,使護理人員充分認識到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所消耗的時間、精力、財力,以及糾紛對個人、科室及醫院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上造成的損失,給醫院及醫護人員帶來的壓力[2]。因此,護士在工作中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工作中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責任意識增強。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根據護理級別,按時巡視病房,對小兒、躁動、昏迷、老年患者,嚴防墜床、燙傷、跌傷、壓瘡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確保患者安全。同時,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及綜合素質,與同事團結協作、互相督促、互相提醒,發揮團隊的協作精神,共同做好患者的治療及護理,提高工作質量。
3.2 提高護理人員安全意識,減少護理差錯發生率
護理安全是護理工作的基礎,護理安全是關系到護理質量、患者的康復、醫院的信譽及發展。通過定期開展案例分析討論,對容易發生護理缺陷與差錯的工作環節進行分析討論,強化全院護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增強工作責任心,做到警鐘長鳴[3]。護理人員在護理實踐中,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嚴格執行查對制度,與患者及家屬進行有效地溝通,將護理操作中存在的高風險因素、潛在的危險及防范措施告訴患者,與患者達到共識,使高風險因素在護士和患者間明朗化[4],護患之間的有效溝通是降低護患矛盾和糾紛的重要措施。同時,通過案例分析討論,增加護理人員的防范意識,在護理實踐中,嚴格執行查對制度,建立使用“腕帶”作為識別患者的標志,在核查患者身份時,使用兩種以上的方法,讓患者主動說出自己的名字,保證治療用藥護理對象的準確性,徹底消除患者識別錯誤發生。
3.3 提高患者對護理工作的滿意度
護理安全是護理管理的重要內容,是保證患者得到良好的護理和優質護理服務工作的開展,是提高患者滿意度的主要指標。通過開展案例分析討論和舉行護理安全教育培訓,使護理人員從中吸取教訓和經驗,對患者增加理解,學會換位思考。在患者入院時,護士熱情主動接待患者及家屬,介紹醫院環境、責任護士、主管醫師及相關規章制度等,使患者感到親切安全。在進行治療過程中,給予同情、理解、安慰及鼓勵,使患者克服悲觀情緒,樹立戰勝疾病的信心和勇氣[5]。護士對患者的關心和愛護,增加對護士的信任和理解,積極地配合治療及護理,提高工作質量,提高患者對護理工作的滿意度[6]。
綜上所述,護理安全管理直接影響到醫院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影響到護理人員自身安全和患者身心健康,影響到醫院的正常運行。出現護理糾紛主要源于疏于安全管理和法律意識淡薄,通過開展案例分析討論,強化護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在護理實踐中學用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嚴格執行查對制度,與患者進行有效溝通。學會換位思考,改善服務態度,以優質服務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贏得患者的信任和理解,減少護理差錯事故及糾紛發生。
參與文獻
[1]張淑卿.案例分析法在護理安全管理中的應用[J].護士進修雜志,2009,24(17):1559-1560.
[2]金麗萍,寧永金,何雅娟.案例分析法在低年資護士評判性思維能力培養中的應用[J].中華護理雜志,2011,46(9):852-853.
[3]尹建華,郝建春,楊歡,等.案例分析法在護理安全管理中的應用[J].護理管理雜志,2014,14(1):60-61.
[4]葛學娣,李冰,凌霞,等.住院患者護理安全影響因素的調查[J].護理雜志,2011,28(2B):24-26.
[5]韋蓮絲,韋利菊,韋連素.案例分析在護理安全管理中的應用及效果[J].國際護理學雜志,2013,32(17):1603-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