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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社保基數調整方案范文

        社保基數調整方案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社保基數調整方案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社保基數調整方案

        第1篇:社保基數調整方案范文

        鞍山最新退休養老金上調方案養老保險繳費分五個檔

        據市社保局相關人士介紹,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以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20xx年我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出爐后,個體自然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隨之變化。我市20xx社保年度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身經濟能力,自愿選擇5個不同的繳費檔次繳納養老保險。已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可到中國銀行的指定網點進行繳費。新參保人員須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選擇繳費基數檔次后,到中國銀行鞍山分行指定營業網點簽訂《自動代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協議書》,申領中國銀行長城常青樹借記卡和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記錄簿。

        醫保繳費2551.26元

        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時,是以社會平均工資也就是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的,繳費比例為6%。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新公布的數據,這些個體自然人參加職工醫保20xx社保年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為2551.26元。除基本醫療保險費外,個體自然人還需要每年全年繳納108元的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享受超限額每年最高報銷50萬元的待遇。已參保人員可直接到鞍山銀行進行繳費。新參保的人員須先到社保局辦理參保手續,然后再到鞍山銀行進行繳費。

        企退人員喪葬費待遇提高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和喪葬補助費與上年市職工平均工資密切相關,共為13個月的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通過計算,20xx年1月1日起,退休人員死亡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和喪葬補助費提高至約46065元,相關人員相差部分給予補發,20xx年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約43106元,提高了2959元。

        20xx 42521元(月3543.42元)20xx 39790元(月3315.83元)20xx 34206元(月2850.5元)

        企業職工最低繳費額有變

        第2篇:社保基數調整方案范文

        關鍵詞:養老保險;稽核工作;問題;對策

        Abstract: social old-age insurance is to protect our retirees to set up a normal life of a security system, but on how effectively the old-age insurance funds to carry out audit work, social security is a difficult task. Based on analysis of the audit work of the old-age insurance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nd difficulties, put forward the social old-age insurance funds to carry out effective ways and means of auditing. 

        Key words: old-age insurance; audit; problem; response

        前言

        中央黨校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研究課題組近期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社會保障問題”被51%的被調查者認為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重點解決的社會問題,居第一位。其次是“腐敗問題”、“城鄉差距問題”和“貧困問題”。而社保基金是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生命線,基金問題始終是社會保障的首要問題,它不僅直接影響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發展,也直接影響改革的成敗和社會的穩定。由于我國社會保險事業起步較晚,發展迅速,因而客觀上存在著相關的立法滯后、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規范、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一些單位和個人在利益的驅動下把社保基金當成“唐僧肉”利用擠占、挪用、瞞報、冒領、欺詐等手段,侵吞、蠶食社保基金,造成基金流失。社會保險稽核就是通過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防止和杜絕繳費單位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通過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者的資格、待遇水平進行核查,防止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通過對社保經辦業務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控制,防止單位和個人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簡單的說社會保險稽核就是在社會保險領域進行反欺詐行為。

        一、養老保險稽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及難點

        (一)在養老保險征繳稽核方面

        1.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不規范、不統一。多年來,一些企業把“少報”,“漏報”社會保險費作為企業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個重要手段而且屢禁不止。就其原因是:除一些單位和個人法制意識淡薄,逃避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外,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不規范、不統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國家對繳費工資基數較明確的解釋是,國發(1995)6號文《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這個文件有兩個附件,對繳費工資的解釋略有區別。附件一: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附件二: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附件一允許企業繳費工資和個人繳費工資總額不一致。因此一些師(局)為了眼前的經濟效益和政績,用養老統籌金來平衡利潤,在制定統籌方案時,只考慮當期發放,人為降低企業繳費工資總額,出現個人繳費工資總額遠遠大于企業繳費工資總額。這也是養老統籌比例居高不下和養老基金沒有積累的原因之一。如果均按附件二核定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時,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各企業的繳費工資基數呢?最準確的辦法,就是對每個職工上年各月實發工資進行統計,累計計算全年平均工資,再與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相對比,以繳費工資大于等于上年平均工資的60%,小于等于300%的范圍進行調整,確定某職工的繳費工資。這種辦法,對于數千人的企業,耗用的人力是相當大的。在現有稽核人員不足的情況下,缺乏可操作性。

        兵團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較明確的解釋是,新兵社薪險發[2001]10號《關于規范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工作的通知》,文件對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確定原則、審核程序、農牧一線職工實際承包收入的計算辦法等問題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隨著兵團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職工身分出現了“協保”、“內退”、“自養”、“團場內部打工”等多種變化,生產經營形式有“兩費部分自理”、“兩費全自理”、“租賃承包”等。產品售銷方式多樣化:有的產品由團場統一收購(如棉花),但承包戶用現金支付的短工費、拾花費、部分生資費沒有進入承包戶的生產成本賬目中。有的產品直接由承包戶自己售銷(如果產品、畜產品、棉花)。因團場基礎管理工作跟不上,很難計算出職工的實得收入,所以在確定職工繳費基數時,有的單位采取職工自報繳費基數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職工虛報高基數,年輕職工少報繳費基數,從而導致年輕的少繳社會保險費,年齡大的以后多套取養老金的違規行為。僅憑社保經辦機構想把全師幾萬承包職工的繳費基數核查清楚幾乎是不可能的。

        2.繳費稽核偏重欠費收繳,輕視基數核定。目前,各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體系已基本建立,稽核業務已逐步開展起來。但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費稽核,沒有將各繳費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納入日常稽核業務。由于部分企業沒有及時建立健全各種統計、財務制度,工資發放隨意化、多樣化現象比較普遍。這些企業很難統計出一個準確的職工工資總額,給核定繳費基數帶來了較多的困難。目前又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社會保險事務,僅憑條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強有力的約束力。甚至個別繳費單位主觀上希望有關業務管理混亂,為繳費基數核查制造人為障礙,為瞞報、少報繳費基數和參保人數創造條件。

        第3篇:社保基數調整方案范文

        第一條為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需要,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省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省人民政府貫徹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通知》以及《**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含中央、省屬駐市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均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參加生育保險,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地區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生育保險工作。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

        第四條生育保險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育保險水平應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生育保險實行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和統一待遇、分級管理;

        (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滯納金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構成。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超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職工的繳費工資難以確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第七條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實行生育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統“三險”統一參保、統一征收。

        第八條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條生育保險費繳費費率實行浮動機制。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方案,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后實施,但最高不得超過1%。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二)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第十二條下列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生育津貼按照本人生育前12個月(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生育保險繳費基數除以365天再乘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天數(含法定節假日)計算。生育津貼由社保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女職工的產假待遇。

        (一)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的乘以15天。

        (二)懷孕三個月以上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乘以30天。

        (三)懷孕滿四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乘以42天。

        (四)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乘以90天。

        (五)正常生育(順產)的乘以90天。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的,在正常生育(順產)的基礎上累加計算。

        1、難產的,增加15天(難產包括施行產鉗術、臀位助娩術和剖宮產)。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3、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30天。

        第十四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以下費用。

        (一)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和藥品費。

        (二)計劃生育手術費包括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女職工生育期間治療并發癥的醫療費。并發癥包括妊娠膽淤癥、產褥、產后出血500毫升輸血急救者、子宮破裂、羊水栓塞五種。

        女職工生育期間治療并發癥醫療費的支付范圍參照《**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從生育保險基金中全額支付。

        (四)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屬非城鎮戶籍人口或城鎮無業人員且未參加生育保險、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女職工生育醫療費定額結算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給予一次性生育醫療費補助,由社保機構通過用人單位支付。

        (五)醫療事故造成的和使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發生的費用,按有關規定處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生育醫療補助和計劃生育手術費按以下標準結算。

        (一)女職工生育醫療費憑醫院發票實行最高限額結算標準,最高標準為:

        1、孕產期保健檢查費400元。

        2、懷孕四個月以下流產的300元。

        3、懷孕四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引產的600元

        4、正常生育(順產)和懷孕七個月以上引產的1000元。(其中,施行產鉗術、臀位助娩術的,再增加300元)

        5、剖宮產的2600元。

        6、多胞胎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400元。

        (二)計劃生育手術費憑醫院發票實行最高限額結算標準,最高標準為:

        1、宮內施行放置(取出)節育器200元。

        2、輸精管結扎術300元。

        3、輸卵管結扎術1800元。

        輸卵管結扎術與剖宮產同時施行的,在剖宮產限額結算標準的基礎上另增加900元。

        4、輸精管吻合術2000元。

        5、輸卵管吻合術2200元。

        第十六條參保職工在確認參保關系滿3個月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改制、重組后,應由改制、重組的單位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被依法宣布撤消、解散或破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對用人單位出現上述情況之日起280天內生育的女職工,其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機構按規定的標準和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七條社保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申請,確定審核辦理程序,并向社會公布,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對社保機構核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以及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生育保險支付標準根據基金收支情況、醫療費用水平及省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實行適時調整。需要調整時,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方案,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后施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生育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生育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社保機構自欠費的次月起暫停支付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暫停支付期間職工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將拖欠的生育保險費補足后,社保機構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或者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申報生育保險參保人數、繳費基數的,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二十三條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保機構的工作人員、、,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生育保險基金,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市社保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4篇:社保基數調整方案范文

        關鍵詞:養老保險;稽核工作;問題;對策

        Abstract:socialold-ageinsuranceistoprotectourretireestosetupanormallifeofasecuritysystem,butonhoweffectivelytheold-ageinsurancefundstocarryoutauditwork,socialsecurityisadifficulttask.Basedonanalysisoftheauditworkoftheold-ageinsurancefrequentlyaskedquestionsanddifficulties,putforwardthesocialold-ageinsurancefundstocarryouteffectivewaysandmeansofauditing.

        Keywords:old-ageinsurance;audit;problem;response

        前言

        中央黨校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研究課題組近期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社會保障問題”被51%的被調查者認為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重點解決的社會問題,居第一位。其次是“腐敗問題”、“城鄉差距問題”和“貧困問題”。而社保基金是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生命線,基金問題始終是社會保障的首要問題,它不僅直接影響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發展,也直接影響改革的成敗和社會的穩定。由于我國社會保險事業起步較晚,發展迅速,因而客觀上存在著相關的立法滯后、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規范、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一些單位和個人在利益的驅動下把社保基金當成“唐僧肉”利用擠占、挪用、瞞報、冒領、欺詐等手段,侵吞、蠶食社保基金,造成基金流失。社會保險稽核就是通過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防止和杜絕繳費單位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通過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者的資格、待遇水平進行核查,防止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通過對社保經辦業務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控制,防止單位和個人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簡單的說社會保險稽核就是在社會保險領域進行反欺詐行為。

        一、養老保險稽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及難點

        (一)在養老保險征繳稽核方面

        1.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不規范、不統一。多年來,一些企業把“少報”,“漏報”社會保險費作為企業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個重要手段而且屢禁不止。就其原因是:除一些單位和個人法制意識淡薄,逃避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外,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不規范、不統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國家對繳費工資基數較明確的解釋是,國發(1995)6號文《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這個文件有兩個附件,對繳費工資的解釋略有區別。附件一: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附件二: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附件一允許企業繳費工資和個人繳費工資總額不一致。因此一些師(局)為了眼前的經濟效益和政績,用養老統籌金來平衡利潤,在制定統籌方案時,只考慮當期發放,人為降低企業繳費工資總額,出現個人繳費工資總額遠遠大于企業繳費工資總額。這也是養老統籌比例居高不下和養老基金沒有積累的原因之一。如果均按附件二核定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時,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各企業的繳費工資基數呢?最準確的辦法,就是對每個職工上年各月實發工資進行統計,累計計算全年平均工資,再與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相對比,以繳費工資大于等于上年平均工資的60%,小于等于300%的范圍進行調整,確定某職工的繳費工資。這種辦法,對于數千人的企業,耗用的人力是相當大的。在現有稽核人員不足的情況下,缺乏可操作性。

        兵團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較明確的解釋是,新兵社薪險發[2001]10號《關于規范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工作的通知》,文件對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確定原則、審核程序、農牧一線職工實際承包收入的計算辦法等問題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隨著兵團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職工身分出現了“協保”、“內退”、“自養”、“團場內部打工”等多種變化,生產經營形式有“兩費部分自理”、“兩費全自理”、“租賃承包”等。產品售銷方式多樣化:有的產品由團場統一收購(如棉花),但承包戶用現金支付的短工費、拾花費、部分生資費沒有進入承包戶的生產成本賬目中。有的產品直接由承包戶自己售銷(如果產品、畜產品、棉花)。因團場基礎管理工作跟不上,很難計算出職工的實得收入,所以在確定職工繳費基數時,有的單位采取職工自報繳費基數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職工虛報高基數,年輕職工少報繳費基數,從而導致年輕的少繳社會保險費,年齡大的以后多套取養老金的違規行為。僅憑社保經辦機構想把全師幾萬承包職工的繳費基數核查清楚幾乎是不可能的。

        2.繳費稽核偏重欠費收繳,輕視基數核定。目前,各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體系已基本建立,稽核業務已逐步開展起來。但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費稽核,沒有將各繳費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納入日常稽核業務。由于部分企業沒有及時建立健全各種統計、財務制度,工資發放隨意化、多樣化現象比較普遍。這些企業很難統計出一個準確的職工工資總額,給核定繳費基數帶來了較多的困難。目前又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社會保險事務,僅憑條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強有力的約束力。甚至個別繳費單位主觀上希望有關業務管理混亂,為繳費基數核查制造人為障礙,為瞞報、少報繳費基數和參保人數創造條件。

        3.非公企業參保滯后,部分靈活就業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范疇之外。多年的養老保險改革的制度構建,并沒有完全走出傳統的思維定式和傳統體制范圍的圈子。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企業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實現。因此,一切形式的企業都是養老保險的覆蓋目標。參加養老保險是所有企業與勞動者應盡的義務,繳納養老保險費是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必須履行的義務。法律不允許有任何超出其范疇之外的特區,非公企業也不例外。近幾年,各師社會保險機構將非公企業列為擴大覆蓋面的重點。但由于種種原因,收效甚微,擴面進度緩慢,部分非公企業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仍游離

        于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之外,這就使部分繳費基數流失。同時又使部分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損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業間負擔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不公平競爭的態勢。雖然兵團統籌區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人數從2001年的1048人上升到2005年的12.87萬人。但與國有企業相比,非公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現狀不容樂觀,在總體上處于滯后狀態。

        (二)在養老保險支付稽核方面

        1.社區建設滯后,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跟不上形勢的發展。雖然兵團各企業社區都設有勞動保障站,但由于沒有人員編制,沒有經費。因此,大多數社區勞動保障站只是掛了牌沒有專職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實行統籌和社會化發放后,部分單位放松了對離退休人員管理,對長期異地居住離退休人員的人數、居住地的詳細地址、生存狀況等情況不了解不掌握。給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造成困難。

        2.異地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質量不高且費用較高。由于社保經辦機構是全額拔款的事業單位,經費是上級按人員編制下拔,沒有其它來源,因而辦公經費緊張。實行養老保險兵團級統籌后,異地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責任全部落在了社保機構身上,加之養老保險還沒有實現全國統籌,社保經辦機構條塊分割,各自為政,對居住在兵團轄區以外的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只能由發放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獨自完成。按照兵團和勞動保障局〈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凡異地離退休人員年齡在70歲以上人員每年比對指紋3次;年齡在60~69歲之間的,每年比對指紋2次;年齡在59歲以下的,每年比對指紋1次。據統計2006年未農二師異地安置或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達1.1萬人。如果采用指紋比對的方法進行生存認證,每人次費用在2元左右,全年費用需5.5萬元。由于使用的指紋識別系統落后,離退休人員按捺指紋不規范,比對的成功率低,費用高。因此,大多數師每年對異地離退休人員指紋只比對一次,有的師甚至2~3年才比對一次指紋。造成異地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質量不高。

        3.違規辦理提前退休,增加養老保險負擔。一些單位為了減輕負擔,擅自更改有關記錄,為一些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員提供方便。一些單位檔案管理混亂,給退休年齡的認定工作造成很大困難。還有一些單位將臨近50歲的女性個體參保人員掛靠在單位,成為單位的在職職工而提前退休。因此類問題沒有相關的政策規定,處理難度較大。

        (三)在養老保險稽核能力方面

        1.稽核人員少,稽核隊伍不夠健全。按稽核辦法,實施稽核必須有兩名以上的稽核人員共同進行,由于目前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大多只配備了一名專職稽核人員其他為兼職,很難抽出人員對統籌區進行全面實地稽核。

        2.稽核人員業務不熟練,稽核程序不夠規范。社保稽核是一項新的、具有挑戰性的工作,不僅需要稽核人員有敢想敢干、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的品德,還要掌握財會、審計專業知識,熟悉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由于現有的稽核人員大多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稽核業務不熟練,在稽核工作中不易發現問題,有些問題因稽核程序不規范,增加了處理的難度。

        二、解決存在問題的方法和途徑

        (一)加快社會保險法律建設步伐

        我國正在進入法制社會,法律觀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辦事逐漸成為準則。因此,國家應盡快出臺《社會保險法》,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完善的繳費基數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以強化繳費單位據實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此項業務核定的約束力和嚴肅性。

        (二)將實施稽核與政策宣傳結合起來,清理參保真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維護社會公平

        非公企業員工普遍年輕,企業和員工對養老保險認識不足或有偏差。目前,非公企業和企業從業人員游離于養老保險統籌范圍之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企業繳費比例比較高,負擔重;二是企業和員工對參加養老保險的重要性認識有偏差;三是企業用工不規范。企業與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四是員工流動比較大等等。要制定相應的措施,加強對非公企業參保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另一方面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拒不參保的單位和個人,相關部門要采取吊銷其營業執照,取消納稅人資格等強制手段。促使這部分非公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盡快納入養老保險的統籌范圍。

        (三)建立社會保險信用等級和信息披露制度

        各師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本統籌區參加社會保險兩年以上的所有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進行信用等級評選。單位信用分ABC三等級經過稽核確認,連續兩年符合評定標準的為社會保險A級信用單位;基本符合評定標準要求并能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確因生產經營狀況不佳已停產或半停產造成暫時未能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已制訂還款計劃并能自覺執行的,為社會保險B級信用單位;基本不符合評定標準要求,或生產經營狀況正常卻拒不履行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或拒絕、阻撓社會保險稽核的,為社會保險C級信用單位。兩年內未經社會保險稽核的,視為B級管理。C級信用單位每年重點稽核

        在無被舉報及相關部門提請稽核的前提下,社會保險A級信用單位連續兩年免予社保稽核、優先辦理社保結算業務。社會保險B級信用單位每兩年社保稽核次數不超過兩次。社會保險C級信用單位將每年實行一次以上社保稽核,并可根據情況重點稽核、對其上報的資料進行逐項嚴格審核、提請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同時,可將其違反社保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公告。

        (四)加強繳費工資基數的公示制度,接受參保職工的監督,提高繳費工資的準確性

        (五)加快社區建設,將實施稽核與加快社會化服務結合起來

        緊緊抓住社區社保工作平臺,把稽核工作向社區延伸,實施全方位核查、立體化聯防。

        第5篇:社保基數調整方案范文

        關鍵詞:養老保險;稽核工作;問題;對策

        前言

        中央黨校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研究課題組近期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社會保障問題”被51%的被調查者認為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重點解決的社會問題,居第一位。其次是“腐敗問題”、“城鄉差距問題”和“貧困問題”。而社保基金是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生命線,基金問題始終是社會保障的首要問題,它不僅直接影響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發展,也直接影響改革的成敗和社會的穩定。由于我國社會保險事業起步較晚,發展迅速,因而客觀上存在著相關的立法滯后、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規范、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一些單位和個人在利益的驅動下把社保基金當成“唐僧肉”利用擠占、挪用、瞞報、冒領、欺詐等手段,侵吞、蠶食社保基金,造成基金流失。社會保險稽核就是通過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防止和杜絕繳費單位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通過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者的資格、待遇水平進行核查,防止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通過對社保經辦業務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控制,防止單位和個人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簡單的說社會保險稽核就是在社會保險領域進行反欺詐行為。

        一、養老保險稽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及難點

        (一)在養老保險征繳稽核方面

        1.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不規范、不統一。多年來,一些企業把“少報”,“漏報”社會保險費作為企業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個重要手段而且屢禁不止。就其原因是:除一些單位和個人法制意識淡薄,逃避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外,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不規范、不統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國家對繳費工資基數較明確的解釋是,國發(1995)6號文《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這個文件有兩個附件,對繳費工資的解釋略有區別。附件一: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附件二: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附件一允許企業繳費工資和個人繳費工資總額不一致。因此一些師(局)為了眼前的經濟效益和政績,用養老統籌金來平衡利潤,在制定統籌方案時,只考慮當期發放,人為降低企業繳費工資總額,出現個人繳費工資總額遠遠大于企業繳費工資總額。這也是養老統籌比例居高不下和養老基金沒有積累的原因之一。如果均按附件二核定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時,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各企業的繳費工資基數呢?最準確的辦法,就是對每個職工上年各月實發工資進行統計,累計計算全年平均工資,再與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相對比,以繳費工資大于等于上年平均工資的60%,小于等于300%的范圍進行調整,確定某職工的繳費工資。這種辦法,對于數千人的企業,耗用的人力是相當大的。在現有稽核人員不足的情況下,缺乏可操作性。

        兵團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較明確的解釋是,新兵社薪險發[2001]10號《關于規范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工作的通知》,文件對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確定原則、審核程序、農牧一線職工實際承包收入的計算辦法等問題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隨著兵團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職工身分出現了“協保”、“內退”、“自養”、“團場內部打工”等多種變化,生產經營形式有“兩費部分自理”、“兩費全自理”、“租賃承包”等。產品售銷方式多樣化:有的產品由團場統一收購(如棉花),但承包戶用現金支付的短工費、拾花費、部分生資費沒有進入承包戶的生產成本賬目中。有的產品直接由承包戶自己售銷(如果產品、畜產品、棉花)。因團場基礎管理工作跟不上,很難計算出職工的實得收入,所以在確定職工繳費基數時,有的單位采取職工自報繳費基數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職工虛報高基數,年輕職工少報繳費基數,從而導致年輕的少繳社會保險費,年齡大的以后多套取養老金的違規行為。僅憑社保經辦機構想把全師幾萬承包職工的繳費基數核查清楚幾乎是不可能的。

        2.繳費稽核偏重欠費收繳,輕視基數核定。目前,各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體系已基本建立,稽核業務已逐步開展起來。但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費稽核,沒有將各繳費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納入日常稽核業務。由于部分企業沒有及時建立健全各種統計、財務制度,工資發放隨意化、多樣化現象比較普遍。這些企業很難統計出一個準確的職工工資總額,給核定繳費基數帶來了較多的困難。目前又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社會保險事務,僅憑條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強有力的約束力。甚至個別繳費單位主觀上希望有關業務管理混亂,為繳費基數核查制造人為障礙,為瞞報、少報繳費基數和參保人數創造條件。

        3.非公企業參保滯后,部分靈活就業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范疇之外。多年的養老保險改革的制度構建,并沒有完全走出傳統的思維定式和傳統體制范圍的圈子。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企業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實現。因此,一切形式的企業都是養老保險的覆蓋目標。參加養老保險是所有企業與勞動者應盡的義務,繳納養老保險費是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必須履行的義務。法律不允許有任何超出其范疇之外的特區,非公企業也不例外。近幾年,各師社會保險機構將非公企業列為擴大覆蓋面的重點。但由于種種原因,收效甚微,擴面進度緩慢,部分非公企業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仍游離

        于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之外,這就使部分繳費基數流失。同時又使部分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損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業間負擔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不公平競爭的態勢。雖然兵團統籌區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人數從2001年的1048人上升到2005年的12.87萬人。但與國有企業相比,非公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現狀不容樂觀,在總體上處于滯后狀態。

        (二)在養老保險支付稽核方面

        第6篇:社保基數調整方案范文

        (一)在養老保險征繳稽核方面

        1.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不規范、不統一。多年來,一些企業把“少報”,“漏報”社會保險費作為企業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個重要手段而且屢禁不止。就其原因是:除一些單位和個人法制意識淡薄,逃避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外,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不規范、不統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國家對繳費工資基數較明確的解釋是,國發(1995)6號文《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這個文件有兩個附件,對繳費工資的解釋略有區別。附件一: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附件二: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附件一允許企業繳費工資和個人繳費工資總額不一致。因此一些師(局)為了眼前的經濟效益和政績,用養老統籌金來平衡利潤,在制定統籌方案時,只考慮當期發放,人為降低企業繳費工資總額,出現個人繳費工資總額遠遠大于企業繳費工資總額。這也是養老統籌比例居高不下和養老基金沒有積累的原因之一。如果均按附件二核定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時,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各企業的繳費工資基數呢?最準確的辦法,就是對每個職工上年各月實發工資進行統計,累計計算全年平均工資,再與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相對比,以繳費工資大于等于上年平均工資的60%,小于等于300%的范圍進行調整,確定某職工的繳費工資。這種辦法,對于數千人的企業,耗用的人力是相當大的。在現有稽核人員不足的情況下,缺乏可操作性。

        兵團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較明確的解釋是,新兵社薪險發[2001]10號《關于規范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工作的通知》,文件對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確定原則、審核程序、農牧一線職工實際承包收入的計算辦法等問題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隨著兵團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職工身分出現了“協保”、“內退”、“自養”、“團場內部打工”等多種變化,生產經營形式有“兩費部分自理”、“兩費全自理”、“租賃承包”等。產品售銷方式多樣化:有的產品由團場統一收購(如棉花),但承包戶用現金支付的短工費、拾花費、部分生資費沒有進入承包戶的生產成本賬目中。有的產品直接由承包戶自己售銷(如果產品、畜產品、棉花)。因團場基礎管理工作跟不上,很難計算出職工的實得收入,所以在確定職工繳費基數時,有的單位采取職工自報繳費基數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職工虛報高基數,年輕職工少報繳費基數,從而導致年輕的少繳社會保險費,年齡大的以后多套取養老金的違規行為。僅憑社保經辦機構想把全師幾萬承包職工的繳費基數核查清楚幾乎是不可能的。

        2.繳費稽核偏重欠費收繳,輕視基數核定。目前,各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體系已基本建立,稽核業務已逐步開展起來。但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費稽核,沒有將各繳費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納入日常稽核業務。由于部分企業沒有及時建立健全各種統計、財務制度,工資發放隨意化、多樣化現象比較普遍。這些企業很難統計出一個準確的職工工資總額,給核定繳費基數帶來了較多的困難。目前又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社會保險事務,僅憑條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強有力的約束力。甚至個別繳費單位主觀上希望有關業務管理混亂,為繳費基數核查制造人為障礙,為瞞報、少報繳費基數和參保人數創造條件。

        3.非公企業參保滯后,部分靈活就業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范疇之外。多年的養老保險改革的制度構建,并沒有完全走出傳統的思維定式和傳統體制范圍的圈子。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企業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實現。因此,一切形式的企業都是養老保險的覆蓋目標。參加養老保險是所有企業與勞動者應盡的義務,繳納養老保險費是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必須履行的義務。法律不允許有任何超出其范疇之外的特區,非公企業也不例外。近幾年,各師社會保險機構將非公企業列為擴大覆蓋面的重點。但由于種種原因,收效甚微,擴面進度緩慢,部分非公企業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仍游離

        于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之外,這就使部分繳費基數流失。同時又使部分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損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業間負擔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不公平競爭的態勢。雖然兵團統籌區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人數從2001年的1048人上升到2005年的12.87萬人。但與國有企業相比,非公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現狀不容樂觀,在總體上處于滯后狀態。

        (二)在養老保險支付稽核方面

        1.社區建設滯后,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跟不上形勢的發展。雖然兵團各企業社區都設有勞動保障站,但由于沒有人員編制,沒有經費。因此,大多數社區勞動保障站只是掛了牌沒有專職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實行統籌和社會化發放后,部分單位放松了對離退休人員管理,對長期異地居住離退休人員的人數、居住地的詳細地址、生存狀況等情況不了解不掌握。給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造成困難。

        2.異地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質量不高且費用較高。由于社保經辦機構是全額拔款的事業單位,經費是上級按人員編制下拔,沒有其它來源,因而辦公經費緊張。實行養老保險兵團級統籌后,異地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責任全部落在了社保機構身上,加之養老保險還沒有實現全國統籌,社保經辦機構條塊分割,各自為政,對居住在兵團轄區以外的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只能由發放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獨自完成。按照兵團和勞動保障局〈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凡異地離退休人員年齡在70歲以上人員每年比對指紋3次;年齡在60~69歲之間的,每年比對指紋2次;年齡在59歲以下的,每年比對指紋1次。據統計2006年未農二師異地安置或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達1.1萬人。如果采用指紋比對的方法進行生存認證,每人次費用在2元左右,全年費用需5.5萬元。由于使用的指紋識別系統落后,離退休人員按捺指紋不規范,比對的成功率低,費用高。因此,大多數師每年對異地離退休人員指紋只比對一次,有的師甚至2~3年才比對一次指紋。造成異地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質量不高。

        3.違規辦理提前退休,增加養老保險負擔。一些單位為了減輕負擔,擅自更改有關記錄,為一些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員提供方便。一些單位檔案管理混亂,給退休年齡的認定工作造成很大困難。還有一些單位將臨近50歲的女性個體參保人員掛靠在單位,成為單位的在職職工而提前退休。因此類問題沒有相關的政策規定,處理難度較大。

        (三)在養老保險稽核能力方面

        1.稽核人員少,稽核隊伍不夠健全。按稽核辦法,實施稽核必須有兩名以上的稽核人員共同進行,由于目前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大多只配備了一名專職稽核人員其他為兼職,很難抽出人員對統籌區進行全面實地稽核。

        2.稽核人員業務不熟練,稽核程序不夠規范。社保稽核是一項新的、具有挑戰性的工作,不僅需要稽核人員有敢想敢干、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的品德,還要掌握財會、審計專業知識,熟悉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由于現有的稽核人員大多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稽核業務不熟練,在稽核工作中不易發現問題,有些問題因稽核程序不規范,增加了處理的難度。

        二、解決存在問題的方法和途徑

        (一)加快社會保險法律建設步伐

        我國正在進入法制社會,法律觀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辦事逐漸成為準則。因此,國家應盡快出臺《社會保險法》,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完善的繳費基數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以強化繳費單位據實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此項業務核定的約束力和嚴肅性。

        (二)將實施稽核與政策宣傳結合起來,清理參保真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維護社會公平

        非公企業員工普遍年輕,企業和員工對養老保險認識不足或有偏差。目前,非公企業和企業從業人員游離于養老保險統籌范圍之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企業繳費比例比較高,負擔重;二是企業和員工對參加養老保險的重要性認識有偏差;三是企業用工不規范。企業與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四是員工流動比較大等等。要制定相應的措施,加強對非公企業參保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另一方面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拒不參保的單位和個人,相關部門要采取吊銷其營業執照,取消納稅人資格等強制手段。促使這部分非公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盡快納入養老保險的統籌范圍。

        (三)建立社會保險信用等級和信息披露制度

        各師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本統籌區參加社會保險兩年以上的所有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進行信用等級評選。單位信用分ABC三等級經過稽核確認,連續兩年符合評定標準的為社會保險A級信用單位;基本符合評定標準要求并能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確因生產經營狀況不佳已停產或半停產造成暫時未能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已制訂還款計劃并能自覺執行的,為社會保險B級信用單位;基本不符合評定標準要求,或生產經營狀況正常卻拒不履行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或拒絕、阻撓社會保險稽核的,為社會保險C級信用單位。兩年內未經社會保險稽核的,視為B級管理。C級信用單位每年重點稽核

        在無被舉報及相關部門提請稽核的前提下,社會保險A級信用單位連續兩年免予社保稽核、優先辦理社保結算業務。社會保險B級信用單位每兩年社保稽核次數不超過兩次。社會保險C級信用單位將每年實行一次以上社保稽核,并可根據情況重點稽核、對其上報的資料進行逐項嚴格審核、提請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同時,可將其違反社保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公告。

        (四)加強繳費工資基數的公示制度,接受參保職工的監督,提高繳費工資的準確性

        (五)加快社區建設,將實施稽核與加快社會化服務結合起來

        緊緊抓住社區社保工作平臺,把稽核工作向社區延伸,實施全方位核查、立體化聯防。

        (六)建立健全稽核機構,完善繳費基數核定稽核程序,規范稽核行為

        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是社會保險的一項基礎內容,同時又是規范社會保險業務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加強稽核隊伍建設,提高稽核人員素質。師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配備兩名以上專職稽核人員。其次是將企業繳費基數的核定納入日常稽核業務。再次是完善稽核程序,規范稽核行為。最后是提供必要的財力、物力,保證稽核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7篇:社保基數調整方案范文

        一、調整完善的基本原則

        社保政策的調整,涉及方方面面,關系百姓切身利益,群眾關注度高,因此,必須要堅持以下三個原則,積極穩妥予以推進。

        1.逐年提高原則。要堅持履職為民的執政理念,將全區新增財力更多的用于改善民生,通過完善保障體系,使群眾享受的保障水平和生活品質逐年得到提高,并在全市各縣(市)區中保持領先地位,從而讓全區人民更多享受改革發展的成果。

        2.統籌兼顧原則。對相關社保政策的調整完善,既要符合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的要求,使群眾享受的各項保障努力做到“同城同待遇”、“同質同待遇”,同時也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到財政負擔和群眾承受能力。

        3.整體平衡原則。通過調整完善,促進各項政策間既體現保障待遇的差別性、又有一定的平衡性與合理性,從而便于我區的社會保障制度相互銜接、統一管理。

        二、調整完善的具體建議

        1.進一步調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

        新農合制度實施六年來,因籌資水平逐年提高,保障能力不斷增強,為提高廣大農村居民健康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農民參合率逐年提高,新農合制度得到健康穩固發展。2012年,我區參加新農合76.7萬人,參合率達97.26%,人均籌資額度為360元。但目前,新農合工作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一方面,中央出臺的新醫改方案中,明確提出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范圍內住院報銷比例達到60%以上”的硬指標要求。要達到這一要求,必須要提高我區新農合現有籌資標準。另一方面,由于我區有近80萬參合農民,人員基數龐大(市本級僅有10萬參合人員),因此在提高新農合籌資標準的同時,既要充分考慮基金收支的基本平衡,又要從保護群眾參保積極性角度出發,使群眾支出不過快增長。為此,我們提出下面兩套調整方案,供區委區政府參考:

        方案一:將籌資標準由原來的360元提高到660元,個人承擔從100元提高到180元,財政承擔從260元提高到480元。住院報銷比例提高到60%,放開區級醫院門診藥費報銷。

        這一方案在住院報銷比例提高到60%的基礎上,又放開區級醫院門診,使新農合待遇明顯提高,滿足了老百姓的需求。但個人承擔180元,比去年增加了80元,會影響基金征收工作的開展。

        同時為保護農民參保積極性,更好的體現“小病進社區”的醫改精神,建議適當提高區內社區機構(衛生院)門診報銷比例。

        方案二:將籌資標準由原來的360元提高到540元,個人承擔從100元提高到130元,財政承擔從260元提高到410元。住院報銷比例提高到60%,不放開區級醫院門診藥費報銷。

        這一方案過渡比較平穩,有利于保費征繳工作的順利開展,能實現基金收支的基本平衡。但不放開區級醫院門診,可能會引起部分參合人員的反映。

        綜合調研收集的意見建議,我們建議采用第一方案。

        2.進一步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2012年我區參加城居醫保人數為2.8萬人,其中:少年兒童參保1.3萬人,城鎮老年居民參保1.5萬人,此外尚有少量非從業人員參保。少年兒童籌資標準為400元,個人承擔150元,財政補貼250元,住院報銷比例為64%至84%。老年居民籌資標準為900元,個人承擔400元,財政補貼500元;非從業人員籌資標準為900元,全額由個人承擔,老年居民和非從業人員住院報銷比例為40%至76%,平均報銷率為56%左右。

        按照新醫改方案精神,要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報銷比例要達到60%以上。目前我區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人員中,少年兒童住院報銷比例已達到這一要求,但老年居民和非從業人員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6萬元以內的住院醫療費用,以及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2萬元以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均未達到60%的硬指標要求。因此,建議在新農合提高籌資和待遇的同時,對城居醫保中涉及老年居民和非從業人員的部分政策也進行適當調整。

        方案一:參保的少年兒童政策保持不變。老年居民和非從業人員籌資標準維持900元,其中,老年居民個人承擔400元,財政補貼500元;非從業人員全額由個人承擔。參保的老年居民和非從業人員住院平均報銷率從56%提高到60%以上。

        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按照“分步到位、逐步并軌”的思路進行調整,在新農合逐步提高籌資和待遇的基礎上,現階段城居醫保的籌資和待遇基本保持不變,有利于實現新農合和城居醫保制度的平穩過渡,但基金會出現較大赤字。

        方案二:參保的少年兒童政策保持不變。老年居民和非從業人員籌資標準提高到1200元,其中,老年居民個人承擔400元不變,財政補貼由500元提高到800元,非從業人員1200元的籌資標準全額由個人承擔。參保的老年居民和非從業人員住院平均報銷率從56%提高到60%以上。

        經了解,目前市本級擬訂的城鄉醫保政策方案中,明確了“800元”和“1200元”兩套籌資方案。鑒于我區新農合和城居醫保仍將并存運行的要求,對城居醫保政策按“1200元”籌資標準設置,進一步提高財政補貼力度、緩解基金壓力。但由于參保面窄、待遇較高,仍將存在一定的基金赤字情況。

        綜合調研收集的意見建議,我們建議采用第一方案。

        3.進一步完善企業“雙低”養老保險政策

        企業“雙低”養老保險是特定條件下推進企業養老保險參保擴面的過渡政策。“雙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0%,低于城鎮企業12%的單位繳費比例,但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均為8%。目前我區尚有參加“雙低”養老保險企業7313家,涉及職工162477人,靈活就業參保人員5077人。

        實現企業養老保險“雙低”標準與城鎮標準并軌,做到制度有機統一、待遇一視同仁,有利于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也有利于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此,建議:

        一是調整費率。從2011年1月1日起,“雙低”企業統一按城鎮標準辦法繳費,個人繳費不變,單位繳費比例從10%提高到12%,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從16%提高到18%。今后統一按城鎮企業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執行。

        二是調整待遇。按分步到位的原則,對所有退休人員,到2011年底,其養老金待遇低于2011年我區最低基本養老金保障待遇90%的人員,補足到90%;到2012年底時,其養老金待遇低于2012年我區最低基本養老金保障待遇100%的人員,補足到100%。

        調高費率后,測算征收保費情況,基金支付能力基本不受影響。但按照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要求,單位繳費比例要達到14%以上、跨省轉移基金要達到12%以上,因此,需要向省人力社保廳和財政廳報批,要求仍繼續執行12%的單位繳費比例。

        4.進一步完善征地養老保險政策

        目前我區參加單項征地養老保險的人員和征地養老保險并軌人員的個人賬戶額度差距明顯,對此相關群眾反映較為強烈。對我區重點建設工程的順利推進,可能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有必要對單項征地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管理辦法進行調整。

        具體建議以政策調整執行為時點,對征地參保人員劃分為“老人”和“新人”分別建立個人賬戶。其中,“老人”按“2012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8年”的標準建賬。“新人”按“參保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8年”的標準建賬。從而使單項參加征地養老保險的人員個人賬戶建賬規模與折算8年并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員的個人賬戶規模一致。

        同時,為有效保障參保群眾的生活,在統一征地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規模的基礎上,建議對提高征地養老金水平問題進行適時探索和研究,我們認為,可以按略高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年給予適當提高。經了解,目前我區510元的征地養老金標準還高于市本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周邊地區。今后,可結合市本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作統籌考慮。

        5.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長效機制

        就業工作關系社會穩定和群眾生活,近年來我區已制訂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等政策文件,通過以幫扶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為重點,深入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全區就業形勢保持基本穩定。但目前,在扎實推進創建充分就業城區和創建創業型城區工作,特別是在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方面,政策扶持力度仍然偏弱。

        為此,建議根據市小額擔保貸款有關政策,盡快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區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實施意見》,在現有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小額擔保貸款的扶持對象、提高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簡化辦理手續,同時,進一步明確擔保條件,完善風險控制措施和催收機制,更大限度地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作用。

        6.進一步提高基礎養老金發放標準

        第8篇:社保基數調整方案范文

        一、指導思想

        依照“三個有利于”規范,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改革為動力,積極探索,勇于實踐,全面推進建設企業以產權制度為核心的改革,通過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組等形式,優化企業結構,引進社會資金和民營企業經營機制,以黨的十六大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民營化,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我市建設企業的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

        二、目標原則

        ㈠改革目標

        通過置換職工國有身份,計劃用兩年左右的時間。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維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使市屬國有建設企業從根本上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勞動用工市場化。

        ㈡改革原則

        1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三個有利于”規范。積極探索。推進企業制度改革的逐步落實。

        加2堅持制度創新與結構調整相結合。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優化企業資產結構、組織結構和人員結構,促進企業發展壯大。

        3堅持國家、集體、職工和債權人利益相結合。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企業的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出讓、職工安排及經濟彌補等改革重要環節。規范操作,維護國家、企業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5正確處置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充分考慮企業、職工和社會的接受能力,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確保企業改制到位,職工安頓到位。

        三、改制形式

        實事求是因企施策,各企業改制形式要堅持從實際出發。主要有以下幾類:

        ㈠產權出售

        1通過市場拍賣或企業內部有償轉讓等方式。實現企業產權主體多元化。

        2優先實行企業產權整體出賣。

        3企業產權的買方不受所有制、行業、地域限制。都可以購買。同等條件本企業職工優先購買。

        4企業產權出售必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招標拍賣、市場競價的方式進行。

        ㈡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經濟效益較好、管理基礎扎實、具有一定市場競爭優勢的企業。進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通過職工或法人、自然人購買企業產權的方式,退出國有資本。

        ㈢依法破產

        依法實施破產。對嚴重資不抵債、喪失繼續生存能力的企業。

        ㈣兼并重組

        職工和相應的債權、債務等由兼并企業接收。企業產權出讓給外商企業或優勢企業。

        ㈤其他改制形式

        企業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前提下,除上述幾種形式外。還可采取其他切實可行的改制形式進行。

        四、職工安頓

        職工安頓的主要對象是全民所有制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混崗大集體職工、土地工、離退休人員。掛編人員不予安頓。

        企業應繳清拖欠的社會平安費,職工安排時。并按規定繳付職工安排所需的各項社會平安費。職工的年齡和工齡由市勞動和社會保證部門認定。

        結合實際,參照府發〔〕19號文件精神。職工主要采取以下安排途徑。

        ㈠離崗退養

        且養老平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職工,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缺乏5年。實行離崗退養。退養期間,其生活費采取兩種辦法發放:

        一是企業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基數年遞增率、繳費率,為其一次性繳足10年養老平安費,并繳足距法定退休年齡前和正常退休后10年的醫療平安費,其生活費由社會保證機構按規定支付,但不能享受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待遇,不能計算退養期間的工齡,法定退休年齡時料理正常退休手續。

        二是以離崗退養職工自己現行檔案工資的60%為計算標準,企業一次性付清內部退養職工到正常退休時的生活費,養老平安費、醫療平安費、失業平安費由企業繳交到正常退休年齡,個人負擔局部在生活費中一次性扣除,法定退休年齡時料理正常退休手續。

        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和離崗退養提前進入社會保證規定不同時適用一個職工。

        ㈡協議保管社會平安關系(以下簡稱“協保”

        不符合離崗退養條件的職工。依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可以實行協議保管社會平安關系至退休時止,并簽訂“協保”協議,同時解除勞動關系,不再享受失業平安待遇,不支付經濟彌補金。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為其料理退休手續。

        其社會平安費的繳納,凡簽訂“協保”協議的職工。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養老安全、醫療安全、失業平安分別按繳費基數的16%5.5%1%計繳,一次性足額撥付到市社會保證機構。由企業承擔的1/3局部在企業改制時,從國有資產出售收益和返還后的規費收入中提足,另由社會籌集(包括從失業平安基金中調劑)1/3市財政安排1/3

        符合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證條件的職工,協保”期間。及時納入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證范圍,并按屬地原則審批。協保”人員再就業后,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有條件的企業可以支付協保人員一定數額的生活費。

        ㈢一次性經濟彌補

        直接與企業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不符合退養條件和“協保”條件的職工。由企業支付一次性經濟彌補金。

        納入政府再就業工作計劃統籌考慮,職工勞動關系解除后。享受下崗再就業優惠政策,同時,職工必需自行到社會保證機構按規定料理基本養老、醫療平安接續手續;新的用人單位就業的由用人單位為其料理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平安接續手續。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由社會保證機構按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符合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證條件的納入鄉村居民低保范圍,并按屬地原則審批。

        ㈣特殊群體的安頓

        1對從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職工。并為符合規定的人員料理認定手續。

        2已參與養老安全的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繼續由社會保證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離退休人員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原有補貼和政策規定的其它費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置。

        3改制前已參與醫療安全的退休人員。每年遞增5%按9%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足10年的醫療平安費。

        需按已參與醫療安全的退休人員相同的繳費基數、遞增率、繳費比例計算醫療平安費,改制前未參與醫療安全的退休人員。從改制時的實際年齡起一直計算到75周歲,并一次性劃撥給醫療平安經辦機構。

        先以全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改制前未參與醫療安全的退養人員繳費分兩部分計算。每年遞增5%按9%繳費比例計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限的醫療平安費;再以全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每年遞增5%按9%繳費比例計算自退休年齡到75周歲的醫療平安費;合并計算所得醫療平安費一次性劃給醫療平安經辦機構。

        離休干部按當年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規范一次性繳足改制時實有人員10年的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資金。

        可照顧進入“協保”對因患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未達到病退年齡條件的和經工傷鑒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5土地工的安排按府辦發〔〕52號《市市屬改制、破產國有工業企業土地工安置的實施意見》操持。

        6享受撫恤待遇供養遺屬的生活費。企業改制時,從國有資產出售收益和返還的規費收入中一次性提取,交企業主管部門管理并。經本人自愿,其生活費可以一次性支付,并料理終止撫恤待遇供養關系手續。

        必需與企業簽訂解除、變卦勞動關系協議,按各種安排渠道安頓的職工。并經勞動和社會保證部門審核和鑒定。勞動關系協議樣本由勞動和社會保證部門提供。

        五、資金籌措

        企業改制資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籌措:

        ㈠企業凈資產出售收益。

        ㈡土地使用權處置收入彌補企業的局部。

        ㈢企業出售自有公房收益。

        ㈣土地出讓、房地產開發涉及市本級地方財政規費返還的收入和稅收地方分成局部。

        ㈤破產企業按規定用于職工安頓的破產財富收益。

        ㈥企業其它資產收入及其他可用于企業產權改革的有關資金。

        六、工作順序

        ㈠宣傳發動。重點是組織職工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㈡制定方案。精心調查摸底和嚴格測算的基礎上。提交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經改制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報市國資部門審批。方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概況、改制形式、付款方式、產權轉讓收益(含土地資產處置)和債權債務的處置方法、職工構成及安置辦法、需解決的問題和企業改制后的發展前景等。

        ㈢資產變現。由企業向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申請進行資產評估。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競價轉讓。企業資產變現收益存入企業改制專用帳戶。

        ㈣履行手續。企業清繳拖欠的社保金、醫保金和職工的工資、生活費等。支付有關費用和職工的彌補金,并與職工簽訂相應的安排協議,料理產權變卦、企業法人變卦和工商、稅務登記及企業債權、債務轉移等有關手續。??

        ㈤檢查驗收。制訂相應的驗收規范。解改制方案的實質性運作情況,查驗國有資產有無流失,企業職工是否滿意,職工安排方法是否落實等。對驗收不合格的改制企業,提出意見并限期整改。

        七、配套政策

        ㈠根據國務院國發〔〕42號文件精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等市本級地方財政規費返還和稅收地方分成局部(含土地出讓金、契稅、增值稅,商業用房的營業稅、契稅、增值稅,以下同)企業出售自有公房提取維修金后的收益等,應優先用于改制企業的職工安頓,補交企業拖欠的社保、醫保金和職工的工資、生活費等。

        ㈡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必需按有關規定報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企業用資產量化安排職工的須履行過戶的相關法律手續。

        ㈢妥善處置好債權債務關系。企業改制時。按規定核銷不良資產,同時及時征求銀行等主債權人的意見,妥善處置好相關債務。安排職工時,職工必需結清拖欠企業的欠款、欠物折款等,否則不予安頓。

        ㈣對于職工個人自愿參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用資產量化抵作一次性經濟彌補金。可以給予不高于職工經濟彌補金20%資產量化優惠,同時可以給予組建股份制企業的經營管理控股者購買企業凈資產配送適當的股權”彌補金及其優惠作為職工入股的股金。組建股份制企業的職工,解除與原國有企業的勞動關系,簽訂相應的協議。新組建的股份制企業必需為其職工繼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平安費。

        ㈤企業改制中發生的資產轉讓和內部資產劃撥的各種行政性收費予以免收。并按不逾越規定收費規范的40%收取費用;對需要料理水、電、氣、房產、土地過戶手續的一律按工本費收取;料理工商注冊變卦登記手續的每件只收50元;改制企業用水、電、氣實行一戶一表改造,其經費開支依照府辦字〔〕26號文件執行;對改制后的企業,改制時已經過規范評估、原抵押物價值未發生變化的今后料理抵押貸款需有關機構出具抵押物價值認可書時,有關機構不得再收取評估費用。

        從快、從簡、從省提供優質服務,各有關單位要大力支持企業改革。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提高收費規范,加重企業改制負擔。

        八、保證措施

        1分批實施、穩步推進。將改制企業分兩批逐步實施。挑選一個各方面條件較為成熟的單位,于年初開始實施,其余企業的改制工作在吸取總結試點單位的經驗后全面鋪開。

        第9篇:社保基數調整方案范文

        論文摘要:違規或逃避繳費是設計和實施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一個關鍵問題。逃費在中國已經成為一個威脅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重大問題。從歷史和現實兩個部分對中國逃費的現狀和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要從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兩方面對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進行調整,以緩解逃費的困境。

        1引言

        違規或逃避繳費是設計和實施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一個關鍵問題。它影響受益人待遇足額支付和養老保障制度的財務狀況以及有關政策的公平性和可行性。中國目前正致力于解決隱性養老金債務問題。辦法的根本在于“開源節流”,關于“開源”,討論得最多的是養老保障基金以外的收人流,對于養老保障收人本身卻討論得非常少。實際上在“開源”的同時,我們更應該控制好源頭,不讓源頭的任何一滴水流走。逃費在中歐、東歐、拉丁美洲、非洲、亞洲的大部分地區都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在一些國家,逃費已經嚴重地損害了養老保障制度,使可以籌集到的資金不足以支付養老保障待遇,不得不降低待遇水平,或從國家財政收人中給予補助。逃費問題是強制性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必然產物,逃費的程度從根本上取決于社會養老保障的制度設計和實施。

        2逃費問題的普遍性

        首先,有必要對這里的“費”進行一個性質上的界定。大多數國家在法律條文中稱社會保險繳費為“捐”,如英國叫“國民保險捐”( Nation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也有的國家稱其為“付款”或“保險費”,如愛爾蘭叫“社會保障付款”( Pay Related Social Security ),加拿大聯邦政府征收的失業保險繳費叫“失業保險費”( UI Premium )。只有美國等極少數國家在立法中將社會保險繳費稱為“稅”(美國稱為Payroll Tax)。在本文中,“費”涵蓋了以上各種名稱,指為得到待遇而繳納的特定費用。因此,繳費意味著將來獲益的權利。在中國,不管是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還是通過稅務部門代征的都是“費”。對’“費”有了明確的界定,我們可以對“逃費問題”進行探討,這里探討逃費問題的普遍性主要包括兩層意思:

        第一,各個國家都有不同程度的逃費現象存在。這是由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強制性所決定。“強制性”意即在規定覆蓋的人群內,不管雇主和雇員是否愿意都必須向社會養老保險足額繳費,顯然這里包括本身不愿意執行的雇主和雇員。逃費是違法行為,不易察覺,也就難以獲得相關的統計資料。不過,可以根據勞動力規模和平均工資的多少與實際繳費額進行比較來進行大致估計。在一些拉美國家,估計數字表明,大約有50% -60%社會保障費欠繳(見表1)。如在巴西,在20世紀80年代的待遇確定制度中,逃費估計占了60%。在巴巴多斯和牙買加,雇主拖延繳費大約達到44%。據ILO技術援助小組估計,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東歐未繳費數額已達到總繳費收人的20%-30% 。

        即使在DECD國家里,逃費也是一個重大問題。據美國國家稅收部門估計,1987年未付個人和公司所得稅的占到總稅收的20%。這一數字是對社會保障繳費的欠付問題的一個粗略估計。第二,DB型和DC型養老保障制度都可能出現逃費問題。世界銀行1994年在一份名為《轉移老齡危機:保護老年人促進經濟增長的政策選擇》的報告中提到逃費是DB型養老保障制度中的主要問題,而DC型制度由于繳費和待遇水平相關,可以用來替代DB型制度,以解決逃費問題。但在實際操作中,DC型養老保障制度并沒能解決逃費問題。因為這涉及到養老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如果投資收益偏低,雇員們會選擇將逃避的費用轉向其它的投資領域;同時,一些健康狀況欠佳的雇員可能預期不能活到退休之后也是選擇逃費的動因之一。1999年,在智利的DC型制度中,低收人雇員的逃費率達到45%-55%。哥倫比亞和烏拉圭的經驗同樣表明,從DB型轉向DC型制度并沒有自動解決逃費問題,在這些國家中,只有大約一半的勞動者參加到強制DC型制度中。

        3中國的逃費問題

        在中國,逃費是一個較之其它國家更為復雜的問題,因為在過去的幾十年時間里,中國的所有制結構和就業結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社會保障制度本身也有了較大的調整,因此討論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障逃費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筆者在這里將中國的逃費問題分為歷史遺留問題和現實問題兩個部分。

        3. 1歷史遺留問題

        中國逃費的歷史遺留問題主要指社會保障基金未按實征繳,存在著協議繳費的不正常現象。首先,部分是由于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的行業統籌轉向地方統籌所造成,這種制度上的變遷意味著地方上必須承擔起以前由企業負擔的養老責任,同時包括“老人”、“中人”和“新人”,對于“老人”和“中人”而言,由于完全沒有或者只是部分向地方社保經辦機構繳費,這就需要原行業企業向地方補償,這種補償通常是企業和地方達成一致協議,由于缺乏專業的精算技術人員,補償費用和實際所需費用往往有較大的出人;同時,由于協議繳費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社保機構官員和企業同謀“國退民進”并非不可能。第二,社會保障基金名義繳費率高,實際繳費率較低。據有關統計資料表明,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征繳是以雇員工資總額為基數的,而事實上繳費工資與雇員的實際工資相差較大,只占實際工資的60% 70%左右,特別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比例更低。據世界銀行調查,中國城鎮職工1994年實際養老保險費率大約只有工資總額的13%,而當年的名義費率為23.5%以上,繳費基數過低使社會保障基金收人流失。第三,參保單位欠繳現象嚴重,欠費率較高。到1999年,企業累計欠繳養老保險費376億,其中1999年當年欠繳133億。全國基金收繳率呈下降趨勢,有的地方企業養老金收繳率僅為70%。

        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兩個條例(《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出臺以前的企業年金管理問題,然企業年金既不是強制性的,也不屬于社會養老保障的范疇,但是由于企業年金在部分地區享受稅收優惠,一些企業通過企業年金計劃進行“洗錢”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稅收流失。因為政府對基本養老保險負有一定的責任,我們可以將因企業導致的稅收流失視同企業的逃費。在杭州某些保險公司,企業如果在今年年底拿出200萬元企業年金產品,一年后,企業不僅可以原封不動的取回這200萬元,而且還能拿到一筆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額外收人。而且企業買年金產品時,就享受了稅前列支成本的優惠政策,也就成功的逃掉了這部分資金33%的企業所得稅。

        3. 2現實問題

        由于我們現在所參考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決定》(國發「1997 ] 26號)是在國家進行大規模國有企業改革之前訂立的。制度對可能出現的大規模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和所有制結構的重大改變預見不足。《決定》考慮到社會保險費用由企業繳納和代扣代繳,容易控制,并且參考了一些國家養老保險領取資格的繳費年限,決定個人繳費滿巧年,退休后即可享受相當于當地平均工資20%的基礎養老金待遇。換句話說,基礎退休金對繳費15年以上的雇員毫無差別。

        但在近幾年,我國城鎮的就業結構發生了重大改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保持相當的數量。這就涉及到幾個問題:第一,下崗職工出現“斷保”現象,企業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雖然他們可以自己繳納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的保險費,但是由于經濟狀況和其它原因,特別是繳費已滿15年的職工不再進行繳費。第二,大量的下崗職工流向非正規部門就業。一方面,非正規部門報告的收人不真實;另一方面,同樣會出現“15年”現象。盡管國務院1999年1月的《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第4條和第12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都應該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這里的個人仍然指有單位的個人,對于非正規經濟中的個人只有名義上的約束作用。

        從表2中可以看到從1997年到2002年,我國城鎮的就業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第一,就業人員總量逐年遞增,但歷年的增幅不大,而且2002年相對于1997年的絕對增加量只有3999萬人。相比于私營個體就業人員和其他就業人員的增加量8050萬人,少了4051萬人。第二,單位就業人員逐年遞減,2002年相對于1997年的絕對減少量為4051萬人。從這些數據的分析可以看出從1997年到2002年,一共有4051萬人從正規的單位就業轉向了非正規部門就業。如果以一個國際較低的逃費率30%計算的話,2002年就有121. 53萬人逃費。

        4對策探討

        從上文的歷史和現實兩個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逃費在中國已經成為一個威脅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重大問題,加之國家正在進行擴大基本養老保障的覆蓋面的實踐,2003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1550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770萬人。這個問題有進一步惡化的可能。實際上造成這種局面的具體原因涉及到企業、個人和政府三方,但是從根本上講卻是一個制度本身的問題。

        目前,非正規部門的逃費與基本養老保障覆蓋面向非正規部門的延伸應該是一對矛盾。筆者認為,將現行的制度簡單地向非正規部門延伸是不夠明智的,它必將使“逃費”問題進一步惡化。前文已經分析,早幾年大量的單位下崗人員轉向非正規部門就業,是97年的《決定》所沒有預料到的,所以在確定領取資格的繳費年限時,更多的是考慮讓每一位退休人員能夠領取到基礎退休金,而沒有考慮到可能的逃費。如今,非正規部門的就業人數逐年增加和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擴面都是不可逆轉的,我們有必要對現有制度進行重新的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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