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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自2007年7月1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農業合作社如雨后春筍般的蓬勃發展起來,農業合作社有效的把農民和市場結合起來,對于農業增效和農民收入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然而從目前本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現狀分析,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特別是財務問題。由于發展太快,不可避免地出現了監督不力、財務管理水平低下、產業化程度低、缺乏專業的技術人員等問題。
1、輕視財務管理
從主觀上講他們沒有財務管理的概念,傳統思想上財務就是管錢。錢我讓誰花,怎么花,領導一個人說了算。其次農業合作社的成立多數來源于當地稍有經濟頭腦的農民,但對于財務制度基本上是一竅不通,原有的小農意識就制約了合作社的發展空間。他們的財務管理意思就比較淡薄,傳統思想比較濃厚。對財務管理的看待就是不能浪費錢,節約錢,不會統籌安排合理的財務。從客觀上來講他們的知識文化決定了他沒有了解財務管理的途徑,導致財務管理的各個方面出現問題是必然的。其次他們的專長是農業生產,他們的多數精力都用在了農業生產上,忽視財務管理也就是必然的。
2、財務管理方面缺少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
很多合作社成立時制定的章程、財務制度等大多流于形式,沒有得到貫徹執行,還有一部分合作社沒有建立財務制度或者沒有專門的財務人員。有的是理事長兼任財務人員,既管錢又管賬,收支一人說了算,有的根本不設專門的財務人員,“誰有時間誰干活”,這樣勢必導致合作社賬務“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缺少監管,缺少制約。
3、合作社會計基礎工作不夠規范
會計科目運用不規范,如用企業會計科目記賬;會計憑證登記不規范,這主要是財務人員專業素質不高導致的;原始憑證不規范,普遍存在白條入賬現象,在購銷過程中,不索取,不開具正式發票,確實比開票實惠。這樣,大量白條就無法反映合作社真實的經營成本;支出審批不規范,有的無經手人簽字,有的經手人和審批人為同一人,有的審批意見不明確;記賬不規范,要素填列不全,與原始憑證登記內容不符,摘要不清;賬簿不規范,有的未按規范使用賬簿,有的累計、合計結轉不規范,有的合作社連續幾年使用同一本賬簿,有的合作社成員賬戶管理混亂,無資產明細賬,甚至有的合作社只有簡易報表沒有賬簿。
4、審計監督部門基本上起不到作用
首先,監督管理根本沒有形成一定的制度,只是遵循以往的工作指導原則,隨意性比較大。每次開會指導都是就事論事,為解決問題而解決問題。事后就不再繼續跟蹤指導,下次出了問題又是重新開會遵循經驗指導,沒有形成統一的管理制度。其次,監督工作缺乏系統性和連貫性,對于新出政策不能及時完善的傳達到基層,只有大的政策變化才會組織培訓學習,業務指導不能連續性跟進。再次,就是監督缺乏主動性,不去發現問題,而是合作社有了問題提出要求才去管理和監督,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放任了合作社去犯錯誤。很多項目資金流向不去調查,而是聽信合作社的簡單報表匯報。這樣是嚴重的被動性監督。
二、農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解決方法
1、大力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普遍提高思想重視程度
合作社監管部門和鄉鎮政府應加強合作社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加強惠農政策、合作思想、原則、技巧、企業管理及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合作社成員的整體素質,同時,使合作社管理者意識到財務管理在合作社經營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從而強化管理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2、建立合適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應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遵循《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制定適合自身實際的財務管理辦法和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崗位責任制,分離不相容職務,錢、賬、物分別保管,建立健全的支出審批制度,并定期檢查考核內部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其中薄弱環節,防止貪污、挪用合作社資產的情況發生。
3、認真貫徹相關政策法規,規范會計基礎工作
會計基礎工作過程中,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運用會計科目,取得原始憑證,登記記賬憑證,設置、登記賬簿。其中要特別注意加強原始憑證審核,嚴禁白條入賬。要設置明細具體的成員賬戶,及時記錄合作社成員權益增減變動、盈余分配等經濟活動。按財務制度規定的會計年度逐期記錄經濟活動,做好月結、年結工作,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編制會計報表,詳實地反映合作社當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并將報表及時報送當地農經部門。
4、選擇合適的財務管理人員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以便掌握最新相關政策法規。部分不具備記賬條件的合作社,可以按照財政部《記賬管理辦法》委托具有代賬資格的財務公司為其處理財務工作。
關鍵詞:農業; 合作社; 治理; 機制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綜合國力得到穩步提升。與此同時各方面的問題也不斷的凸顯出來。城鄉差距不斷拉大,鄉村也來越凋敝,就是其中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為了縮小不斷拉大的城鄉差距,激發廣大農村地區的發展活力,國家對農村的投入和扶持近年來不斷加大,把農業的發展擺在越來越重要的位置。扶持農業專業合作社作為促進農業發展的一項舉措,越來越受到政府的重視。
與此同時,學界對農業專業合作社的關注也越來越多。博弈論、交易成本理論、理論、產權理論等均被運用到農業專業合作社的分析中。可以說農業專業合作社問題已經成為一個熱點問題。
二、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湖南省農業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
當前湖南省的合作社主要停留在糧食、蔬菜等初級農產品上。產業結構比較單一,深加工明顯不夠。從總體上看,模式比較單一,農產品深加工基本沒有涉及,農業專業合作社的規模也不大。參加農戶本身也不是特別積極,害怕風險。很多農業合作社只是空架子,并沒有得到很好的運轉。
雖然湖南省的合作社的發展還不充分,但是地方政府對農業專業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卻很大。無論是政府投入的資金,還是給予的政策優惠都為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可以說只要能有效的利用政府的優惠政策和資金支持,湖南省的農業專業合作社就能得到長足的發展。
(二)湖南省農業專業合作社存在的問題
1、治理結構有待完善
從治理結構上來看,湖南省農業專業合作社總體上問題比較突出。很多農業專業合作社都沒有明確進行產權劃分。產權的不明晰,導致了責任主體的不明晰。這樣很多合作社的參與者由于沒有認識到自己明晰的責任與義務,就使的再合作社的運轉中往往表現的十分消極。合作社社員往往是遇見有利益就蜂擁而上,都想多撈點好處,當需要進行投入或是面臨風險時,社員們又畏首不前都不愿意付出與投入,這就使得合作社很難得到長遠利益和長足發展。
內部剝奪現象,在湖南省農業專業合作社中也是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目前湖南省多數的合作社是“農戶+合作社+公司”和“農戶+協會+公司”的模式,兩種模式都是各有長處,但是由于農民和公司在投入上不同,導致某些權力掌握在少數人手里,經常有可能出現公司剝奪農民利益的傾向。從我們調查中,我們發現公司往往處于強勢的地位,而農戶由于自身的組織性差,單個力量有十分薄弱,往往處于被剝削狀態。農民獲利較少,嚴重影響這他們參加合作社的積極性,從長遠來看,十分不利于合作社的發展,這也與我國大力扶持三農的政策意愿相違背。
一些合作社沒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很多合作社就算有完整的規章制度也大都流于形式,沒有得到有力的施行。規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個組織的運作機制,是組織目標得以順利實現的強有力保證。如果沒有一套完善的規章制度組織結構就容易混亂,組織的運行過程就會十分紊亂,這樣組織目標就很難達成。合作社作為一種組織形式需要一整天完善的規章制度,這樣才能保證合作社總體目標的實現,從而為合作社各個利益主體謀求更大的福利。
合作社信息透明度不夠,財務制度審計缺乏嚴肅性也是湖南省農業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制約因素。在我們的調查中,雖然很多合作社都設立了理事會、監事會等監督和管理機構,但是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很難發揮他們應有的作用。往往一般社員對社務都是知之不多,財務審計也不是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下進行的。很多參加合作社的農戶懷疑合作社中存在著多拿多占得現象,對本社的財務支出基本不了解。
2、社員自身素質存在問題
隨經濟發展今人口不集中,農村交通、信息溝通等都較之前有所改善,但還是不免存在合作社社員整體文化素質偏低,擺脫不了小農意識,不習慣長遠打算僅著眼于眼前利益。并且農戶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概念不夠了解,這種低認知程度也使得成為制約農戶合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經調研,合作組織中目前成員現狀可以概括為幾點:成員年齡偏大,成員文化水平偏低,成員科學技術知識少,高質素帶頭人少,成員合作意識差。合作社成員的素質水平對于一個合作社的現今狀況以及未來發展趨向是很大程度上起決定性作用的,所以這樣的合作社成員素質水平是阻礙合作社平穩快速發展的,需要盡快解決,不能使之成為一塊詬病。
三、農村專業合作社的治理機制建議
(一)注重內在,規范章程,調動農民積極性
經調查,有些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注重形式,有些章程甚至形同虛設,并沒有把農民的積極性真正調動起來。對此,我們要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制度的建設,完善管理制度,明晰具體職責,合理分配權、責、利,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立不再流于形式,真正調動農民的積極性。
(二)創新產權制度,確保經濟組織健康發展
產權制度是經濟制度的核心,只有建立明晰且富有效率的產權制度,才能確保經濟組織健康持續地發展。
(三)建立利益目標整合機制,實現利益最大化
傳統合作組織具有雙重利益目標:既要對外追求組織盈利又要對內開展服務。這一目標限制了合作組織的盈利水平,資金缺乏成為合作組織快速發展的主要障礙。
(四)公平合理設立內部職位,保證明主,提高效率
就目前情況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社個別出現合作社的大權被壟斷導致決策和制度一邊倒或高層職位形同虛設導致決策效率低下等問題,對此,我們應將社內結構改革,剔除不必要的組織和機構,將權利分散,保證內部管理秩序和社員權利。并設立監督機制,使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不會出現敗壞現象。
參考文獻
1、黃勝忠《轉型時期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行為分析》,浙江大學出版社,2008年。
關鍵詞:農發項目區;農民合作社;發展;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374(2016)03-0040-06
1 引言
農民合作社起源于19世紀中期的法國,主要是為了保障小農的基本利益。經過近170年的發展,世界各國的農民合作社處于不同的壯大和發展階段,國外學者對農民合作社的研究不斷深入,Douma&sehreuder(1991年)、Douma&schreuder(1988年)和van Diik(1997年)等學者均認為農民合作社細化了農業勞動分工,提升了農業勞動生產率,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sexton(1990年)和Bovle(2004年)則通過構建市場競爭的博弈模型指出農民合作社有效促進了農業市場發展。Karanlininis&zago(2001年)則通過博弈模型測算農民合作社的最優社員數量。Hendrikse&vgerman(2009年)運用不完全契約理論分析農民合作社的最優治理結構。Roger(2000年)指出農民合作社可以有效保障廣大農民的利益。我國農民合作社起步相對較晚。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開始實施,國內農民合作社發展才受到關注,學者們主要從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現狀、績效和運作機制等方面進行研究。吳晨(2013年)、張哲(2012年)和吳天龍(2015年)基于實地調研指出我國各地的農民合作社呈現蓬勃發展勢頭。戈錦文(2015年)指出魅力型領導對農民合作社發展發揮促進作用。陳共榮和沈玉萍(2014年)采用BSC基本原理構建農民合作社績效評價體系,有效評價我國農民合作社績效。李道和(2014年)和楊軍(2014年)基于省級調研數據分析贛粵皖三地的農民合作社績效。張億鈞(2012年)在土地流轉的背景下對農民合作社存在問題進行分析。張曉山(2013年)、崔寶玉(2011年)、鄭丹(2011年)等學者分別指出農民合作社發展存在經營實力弱、治理結構不合理、盈余分配不公平等問題。
綜上所述,國內農民合作社的研究主要基于國家及中、東部等農業基礎較好的省市視角,對西部農業經濟欠發達、農業生產水平較為落后省區的研究基礎較為薄弱。作為西部不發達省份,農業占廣西經濟總量的比重較大,發展貧困縣份農業是幫助當地脫貧致富的重要途徑,農民合作社是鏈接市場和農民的重要紐帶,其發展對促進貧困縣份的農業經濟發展,提高當地農民純收入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農發項目區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和推廣意義。
2 廣西農發項目區農民合作社發展概述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廣西農業綜合開發與利用項目(以下簡稱農發項目)是世界銀行對廣西貧困地區及貧困脆弱地區的農業扶貧項目,重點在廣西境內龍州、樂業、都安、北流、岑溪、藤縣、永福和平樂八個少數民族和婦女人口占比較大的貧困縣市實施。2012年起,項目投資近6.3億人民幣(含4700億的貸款)主要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生產和市場支持、農村環境改善和項目管理四個方面的建設。在農業生產和市場支持中農民合作社建設是農發項目的重要建設內容。2012年起,龍州、樂業、都安、北流、岑溪、藤縣、永福與平樂八個貧困縣和貧困脆弱縣市開始實施農發項目,其中1857.68萬元的專項資金對項目區內52個特色農業合作社予以扶植,農民合作社蓬勃發展,有效推動各項目區農業經濟的發展。具體情況詳見表1。
3 廣西農發項目區農民合作社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市場鏈接機制層面
3.1.1 農產品銷售的經濟效益差異性較大,難以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 廣西農產品在國內具有廣闊的市場,在區內和其他省市擁有廣泛的需求,雖然部分合作社的社員人數和農產品種植面積都已初具規模,但由于農產品生產銷售的經濟效益有限,難以提高合作社農戶生產的積極性。如都安個別農業合作社主要從事甘蔗、黃秋葵和山葡萄的種植,每年的產量可觀,市場需求巨大,但由于主要采取“訂單農業”方式進行銷售,合作社僅能獲得農產品種植和原料生產的微薄利潤,沒得到農業產業鏈上加工和銷售環節的利潤。此外,合作社主要負責人營銷意識不強,沒有積極采取措施拓寬銷售渠道,到2014年底才開始小量嘗試對農產品進行深加工,嚴重制約了合作社農產品經濟利潤的增加,社員獲利甚微,難以調動新農戶入社的積極性,農民合作社對區域農業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無法充分體現。
3.1.2 部分合作社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 中國-東盟博覽會召開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成與發展為廣西農產品銷往國際市場提供有利的平臺。然而,項目區農民合作社對該國際性博覽會的認知度卻不如全國性農展會,農產品參展很少是農戶或合作社社員、農貿公司等生產經營主體組織,而是政府與東盟國家以及其他國際參展商進行的各類產品整體展覽和貿易,項目區農民合作社沒有充分利用該平臺宣傳、推介特色產品和擴大當地特色農產品的國際銷售渠道。廣西各個農發項目區均處在亞熱帶季風氣候區,自然條件優越,亞熱帶水果、畜牧業、水產業等農產品產量質量名列全國前茅,具有明顯市場競爭優勢,但農民合作社沒能充分利用這些優勢,導致所生產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
3.1.3 合作社社員市場敏感度不高、市場意識薄弱,存在依賴合作社負責人或公司銷售渠道的思想 利用農發項目配套安排的農戶培訓專項資金,合作社定期對全體社員舉行相關培訓。但農戶培訓重點內容一般為防治病蟲害,農作物科學種植和畜牧業科學養殖等科學種養技術,而農業機械知識和市場營銷專業管理知識方面的培訓較少。因此,項目區絕大部分合作社農戶的意識停留在種植或養殖,不夠關注銷售層面問題。在農產品銷售環節,處于過度依賴和被動等待國內外貿易商的“訂單收購”方式,失去農產品市場的定價權。如北流市建勇木耳栽培專業合作社以傳統的訂單收購方式為主。藤縣有強淮山專業種植合作社雖然以網絡銷售、定向推銷、定點銷售、超市銷售等多渠道拓展市場,但是仍然以傳統訂單收購方式為主。藤縣照明水稻專業合作社有三種主打產品――有機稻、富硒稻和優質稻,合作社發展早期完全依靠合作社2位負責人進行市場營銷,農戶僅負責種植環節,不積極參與市場銷售,沒能形成信息互通、優勢互補、合作共贏的局面。
3.2 發展模式層面
3.2.1 部分合作社種養技術存在瓶頸,專業技術人員缺乏 一是農發項目區大多為較為偏遠落后的地區,生產技術落后是當地農民合作社發展的一大制約。北流市建勇木耳栽培專業合作社憑借當地的氣候優勢,進行木耳一年多次采摘,有效彌補了國內木耳銷售的空檔,提升了木耳售價。但合作社技術人員也遇到技術難題,由于木耳本身對溫度較為敏感,低于5℃或高于30℃都會使木耳遭受損害,而目前尚無技術可以避免溫度對木耳的不利影響。調研時都安、北流部分養殖專業合作社管理人員反映,牛羊因疫病大規模死亡仍是養殖過程面臨的主要風險,合作社聘請高校技術力量研究培育疫苗,才有效降低牛羊死亡率和養殖業風險。在藤縣古龍龍淳八角專業合作社調研時得知,提升八角烘干技術,保有八角的天然色澤,提升八角品質,成為該合作社急需解決的問題。二是農發項目區需要專業技術人員指導農民進行農產品標準化、產業化種植,以保證農產品的高質量和好銷路。農發項目區內合作社社員主要依靠自身種養經驗進行生產活動,缺乏專業知識,市場敏感度不高。部分合作社靠試種多種農產品來選擇適銷對路的農產品,品種選擇成本高,極大影響合作社的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北流市建勇木耳栽培專業合作社目前僅有一名木耳栽培專業技術人員指導農戶采收木耳,明顯無法滿足需要。要引進一定數量的技術專業人才,才能適應合作社規范化、科學化和可持續發展的技術服務需要。
3.2.2 部分合作社管理人員經營理念落后,品牌意識薄弱,凝聚力不強 一是項目區部分農民合作社的管理章程不夠規范,管理松散,缺乏有效內部約束機制,合作社凝聚力不強。利益分配、人員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較多漏洞,亟待解決。如都安縣部分農業合作社僅有5名股東和7位社員,人數較少,難以實現規模化發展,只進行甘蔗種植及化肥銷售。合作社負責人和社員間缺乏有效溝通,負責人缺乏合作共贏理念,認為農戶無法理解合作社的經營理念,社員則認為加入合作社并不能增加收入,導致合作社無法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削弱了農戶人社的積極性,合作社難以發展壯大,甚至陷入惡性循環。二是項目區合作社管理人員多為當地農民,觀念較為滯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較弱,對合作社和產品發展方向定位模糊。在農產品品牌構建、銷售渠道拓展和產品加工等產業鏈建立方面的意識較為欠缺,申請自主品牌的合作社數量較少。大部分合作社甚至允許其他公司對自身特色產品進行貼牌銷售,為其他同類產品打響知名度,而不重視提高合作社自身產品的市場知名度,制約了農產品標準化、規模化和專業化經營的發展,更不利于合作社獲取品牌的潛在經濟價值。
3.3 外部環境層面
3.3.1 部分項目區政府對養殖類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不足,有待加強 廣西農發項目區農業資源豐富,農業產業產品特色、優勢明顯,但基礎普遍較薄弱,需要政府幫助才能有效發揮優勢和特色,提升農發項目區合作社的發展前景。如都安縣的黑山羊養殖、龍州縣的龜鱉和竹鼠養殖、永福縣的公羊養殖、岑溪市的三黃雞和生豬養殖、藤縣的肉鵝和肉兔養殖等項目,都是推動當地農民合作社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重要支撐產業項目,政府應加大扶持。但從實地調研看,由于養殖類合作社投入大、風險高、成本回收期較長,導致除個別項目區外,多數農發項目區均未支持養殖類農民合作社發展。
農發項目區在推進農民合作社發展中還存在部門協調配合不足,缺乏有力指導措施以及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等問題。實地調研得知,部分農發項目辦負責人表示,政府配套支持資金不足已成為制約農發項目推進的重要原因。現實中,各項目區的政府對農業支持力度大相徑庭。如部分項目區偏重發展工業,對于農業的資金投入較少,制約了農業產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此外,農發項目報賬手續繁瑣,審批層級過多,加上合作社管理人員對報賬手續和流程熟悉程度不一,項目辦收集資料和報賬發票工作進展緩慢、項目資金難以到位等因素,導致農發項目對農民合作社的支持效果在各項目區之間的差異性十分顯著。
3.3.2 現階段部分項目區的土地經營權限制性因素諸多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是實現農村土地與金融對接的紐帶,實現農業發展、農村富裕、農民增收的一條重要途徑,對鞏固和發展我國農業基本經營制度和權利制度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目前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不健全,普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變現難的問題。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未能獲得明確、產權界限和權利未能明晰,嚴重影響著農民合作社的進一步建設完善。都安縣農發項目區部分農民合作社負責人認為,土地流轉制度不健全,無法獲取成片土地進行大規模耕種已成為制約當地農發項目區農民合作社發展的重要因素,嚴重影響合作社的經濟效益提升。藤縣古龍龍淳八角專業合作社發展征用土地需經梧州市和自治區國土廳批準,多重審批減緩了合作社的項目建設節奏,不利于合作社擴大經營范圍和發展。
3.3.3 項目區合作社發展資金不足現象普遍 發展資金不足是絕大部分合作社共同面臨的難題。近年來農村多層次資金供給已具雛形,但是資金供給不足問題至今無法有效改善。抵押物缺乏或不合格,財務制度不健全、資信等級合理評定等問題嚴重困擾著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民合作社貸款發放。岑溪廣西悅綠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專業生產紫玉淮山,由于自身資金不足加上難以得到充足貸款支持,導致產品一系列深加工的推進困難重重。藤縣泰和葛業專業合作社受制于抵押品未達到銀行貸款準入要求,只能限于現有生產規模,即使產品市場供不應求,仍然無法進行擴大再生產,無法獲取更多效益。由于資金實力有限,藤縣照明水稻專業合作社無法成立公司進行“公司+合作社+農戶+基地”發展模式,制約了專業化生產的發展和拓展產品銷售渠道。
4 促進廣西農發項目區農民合作社發展的具體對策建議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稅源管理上的主要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4年12月,明光市合作社在稅務部門登記的總數達46戶,其中:從事家禽家畜、水產品的飼養、銷售7戶,占15.2%;農作物的種植39戶,占84.8%。這些專業合作社的經費來源以經營收入為主,以政府、部門、公司扶持資助為輔。盡管在行業分布、組建方式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其運作機制是基本相同的。目前,以上合作社全部都在明光市工商局進行了注冊,且工商登記戶數為179戶,遠遠大于國稅部門登記戶數。從明光市合作社的發展來看,雖然在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增加農民收入的過程中發揮了較好作用,但總體上仍處于探索發展階段,也直接給稅源管理上造成了困難。
(一)合作社發起人組成情況繁雜我們在走訪調查中發現,專業合作社初始的發起人一般來說有這么幾種情況:一是發起人先前為個體工商業戶或者是小規模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在社會上擁有一定的關系,加之政府部門硬性指標,因而與村、鎮干部一起組織成立專業合作社,其成員一般是1-2個個體工商戶為發起人,村鎮部門安排幾個人,以達到5個發起人標準;二是家族式的合伙發起經營,一般組成是兄弟姐妹或者近姻親。現行的農村一般整村、整莊都是親戚,甚至幾個村都是親戚;三是原先是流動商販,長年在外倒賣農產品的,趁此機會回家辦起了合作社,其發起人一般為家族式,但其成員并非本地農民,有的涉及到多個縣市,甚至跨省的都有,很顯然與政策的制定初衷不相符;四是原先經營農產品購銷的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因銷售額較高,每年要交增值稅約為幾十萬元,其得知專業合作社可以免稅,也能開具普通發票給對方抵扣,則采取注銷企業而興辦合作社。我們根據調查得出一組數據:屬于第一種情況成立的合作社約占50%左右,屬于第二種情況成立的合作社約占20%左右,屬于第三種情況成立的合作社約占25%左右,屬于第四種情況成立的合作社目前約占5%左右。第四種情況比例較少是因增值稅的農產品稅收政策目前屬于進銷項倒掛,稅收負擔率低,企業在銷售收入不大的情況下,納稅金額很小,因而暫時只有少部分企業向合作社轉移。
(二)稅法意識淡薄合作社的絕大多數成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對稅法更是一知半解。究其根源:一是合作社的成立基于兩種模式,一種是響應國家“三農”政策自發設立,一種是鑒于政策部門硬性指標設立。不論何種模式成立的合作社,其發起人和大多數干部群眾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本含義和概念認識不清,對它的宗旨、性質、地位、作用認識不明,導致了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不足、運行不規范和發展不平衡。二是大部分農民群眾習慣于一家一戶的生產經營方式,缺乏組織起來共同發展的熱情和信心,沒有對合作社抱有長遠期望。三是有關部門引導有誤。有關部門在向農民宣傳國家關于合作社的政策時,片面強調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和權利,對稅收優惠政策簡單解釋為“簡化一切手續,完全免稅”,沒有對他們加入合作社應承擔的稅收義務作出說明,沒有專門指導合作社運行管理和財務核算的機構和人員,致使合作社成員誤以為他們創立合作社與稅務部門無關,基本上沒有學習稅法的愿望,這是導致目前合作社的稅務登記率較低的直接原因。
(三)財務管理不規范在農村整體的環境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根本沒有財務管理的概念和意識。合作社的負責人大都是種植、養殖業大戶或社會能人擔任,所聘用的人員也參差不齊,為了降低成本,財會人員也基本上來自本社社員,文化素質低,沒有專業會計知識。有的合作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8]9號)文件沒有系統學習,造成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幾乎是空白,表現為:付款支出沒有發票或內部結算憑證及其銀行單據,白條入賬普遍,收款不開統一收據,銷售貨物、提供服務不開具發票或者內部結算憑證,收入不及時入賬等。甚至有的合作社存在偽造原始憑證現象,使得會計信息反映滯后、虛假,無法起到會計應有的核算和監督作用。雖然《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賦予了稅務機關對企業不辦理稅務登記,財務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但合作社的社會涉及面廣,又是敏感的農民問題,所以給稅務機關的執法造成很大難度。
(四)稅收征管系統模塊不匹配根據《合作社法》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件(以下簡稱81號文)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而目前的稅收征管系統(以下簡稱CTAIS系統)卻沒有對合作社的免稅資格認定的相關依據,合作社應歸屬于何種行業沒有明確界定,稅種設定無法選擇征收品目名稱。
(五)合作社的征稅、免稅難以確定,容易形成新的稅收漏洞依照《合作社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以及81號文第一條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專業合作社對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銷售的,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的行為是免征增值稅的。同時,從事實上也規定了專業合作社對非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收購再銷售、對外(包括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以外的貨物的行為是屬應征增值稅的。81號文第二條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顯而易見,專業合作社銷售的非本社成員(非本社成員的農民或者農產品經營企業)的農業產品是征稅的,那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合作社購進的上述征稅的農業產品,就不能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嗎?從以上情況來看原因是:1、合作社的財務核算能力本來就十分薄弱,再加上有征稅、免稅的區別,合作社很容易混淆征、免稅界限,很可能將所有收入計入免稅項目。2、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買價的13%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本來是國家扶持合作社發展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新的偷、騙稅渠道:A、農產品經營企業經銷農產品,利用合作社開具免稅的農產品銷售發票,從而偷逃了增值稅,同時也隱瞞了銷售收入,偷逃了企業所得稅。B、不法分子利用合作社將免稅的農產品銷售發票,虛開給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身份的有農產品經銷項目的企業,抵扣進項稅額,從而偷逃了增值稅。假如該企業假報農產品出口,則極有可能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81號文件只對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但對企業所得稅的歸屬管理沒有界定,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成為研究的課題。若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8〕81號文件規定的內容可以認定為應視同合作社為農林漁牧行業類型,那么企業所得稅則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免征企業所得稅;那么合作社的財務核算對經營成本如何扣除呢?合作社將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集中銷售時,不應存在收購金額。例如:合作社收購甜葉菊成員價格為每公斤12元,實際銷售價格為每公斤13元,銷售100萬公斤,利潤為100萬元,假如銷售費用等累計共發生10萬元,則凈利潤為90萬元,按照《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在適當提取盈余公積后,只能按照各成員銷售的數量與全部銷售數量的比例進行分配,而不是按照收購價格進行分配,按照收購價格分配則應視同一般購銷行為,則不能免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對提取的盈余公積可按照各成員出資份額占總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這也充分說明了合作社經營產生的合作利益,應歸屬于全體合作社成員所有。
(六)合作社的身份認定很難把根據《合作社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是為了確實保證農業生產者能夠通過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的扶持,獲得收益最大化,但在實踐中“農民”的身份卻往往難以確定:1、戶籍在農村,但已在城市定居,在農村沒有土地或者已將土地轉包他人的,已不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其農民的身份能否確認?2、戶籍在城市,但長期在農村居住,承包有土地,實際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可不可以將其身份確定為農民?假如“農民”的身份難以確認,那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80%的標準則難以把握。其次,專業合作社成員必須依法出資,沒有出資的不應作為本社成員;目前專業合作社出資方面存在以下情形:某幾個發起人共同出資幾十萬元(工商部門營業執照注冊資本登記數),等辦理了稅務登記后其吸納的成員大都以現金方式出資幾百元,工商部門并沒有追加注冊資本,企業只是在賬面上處理為借記現金,貸記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這種方式是否可以算是成員出資?視同出資如果成立,那么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時的財務處理將是管理的一項重點,如不按《合作社法》的規定分配盈余,則不應視同該合作社屬于合作經營,應有弄虛作假的成分存在。
(七)合作社成員范圍沒有明確《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合作社的成立應該是指農村某幾個生產隊或幾個村的成員為了共同提高農產品的知名度或經濟效益而聯合在一起組織起來的一種組織形式,一般來說合作范圍不應超過一個縣級區域。而在實際管理當中,有不少專業合作社,其成員都是跨縣、甚至跨省合作;從《合作社法》頒布的原則上看,沒有對合作區域進行描述,區域范圍沒有明顯的界定,稅務管理無從下手。
(八)合作社的原始資料備案管理存在問題合作社成立后,應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減免稅申請等事項,其中包括合作社成員名冊、合作社與成員簽定的協議等。而協議中又包括了該成員經營的最大范圍。如我市甜葉菊合作社,成員一般簽定的協議為種植5畝,而每畝最大產量為300公斤,計1500公斤,按照每公斤銷售價格16元計算,應計銷售額為24000元。而我們在審核多個合作社后發現,不少成員銷售的數量遠遠超過協議數量,有的成員銷售量甚至可以成為一個小型農場的產量,且與該成員自身情況不符,存在弄虛作假現象。但財稅字[2008]81號文件只規定了銷售本社成員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沒有對銷售本社成員自產的農產品與實際不符的部分,對超出備案登記的部分如何征免稅進行規定,給稅收管理帶來又一大難題。
(九)將會進一步帶動農產品購銷行業的個體和企業公司注銷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管理好壞,對現行的購銷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和企業公司造成一種不良傾向。據目前不完全統計,我市個體農產品購銷戶每月核定稅額一般情況下在300元左右,全市納稅戶約為百余戶,年稅額約為40萬元;企業公司經營購銷企業15戶,年納稅額約為100萬元,兩者合計140萬元。農業合作社的成立并享受稅收優惠,將會對上述納稅人形成沖擊,企業公司和個體工商戶將會紛紛注銷,而相繼成立專業合作社,既可免除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又可不必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節省經營成本,何樂而不為呢?
二、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源管理問題的對策
針對合作社目前發展的客觀情況及在稅源管理方面的一系列問題,本人認為應該盡快出臺、補充或者細化相關稅收政策,強化對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加強對合作社的扶持、引導力度,規范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使合作社走向法制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
(一)加強稅法宣傳,提高合作社成員的稅法意識鑒于合作社成員大部分都是農民,納稅意識差,遵法度較低,加強針對合作社成員的稅法宣傳,轉變合作社成員“稅法與我無關”的思想態度,是從根源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途徑。要迅速提高合作社成員的稅法意識,就要打破常規,創新宣傳內容和形式,將所有“涉農”的稅收政策整理成冊,派專人“送稅法下鄉入戶,進行一對一”的宣傳輔導,在突出合作社稅收政策宣傳的同時,大力宣傳稅收的地位和作用。
(二)積極引導合作社加強財務管理財務管理是一切經濟活動的基礎性工作,也是開展稅源管理工作的客觀保證。《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引導、幫助合作社建賬建制,要求合作社設置專門財務管理機構,配備會計、出納等財會工作人員負責日常財務核算工作,財會人員應實行聘用制,會計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合作社必須結合自身的特點,根據經營范圍,參照適合本專業社的原行業會計制度、會計政策,設計和制定本社的核算辦法。此外,由于合作社成員的文化水平較低,財務管理基礎薄弱,這種局面難以很快得到轉變,因此建議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面,與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協商,統一以較低的資費標準,由社會中介機構合作社的記賬等財務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以規范合作社的財務核算,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
(三)創新管理手段,強化對合作社的稅源管理合作社是新生事物,在稅源管理上還屬于空白區域。合作社同時又在享受多項稅收優惠,而目前配套的監管的制度、措施還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稅源管理工作稍一粗疏,則有可能形成新的稅收流失漏洞。面對新情況,應當創新管理手段,我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進行稅源管理:1、首先建議國家及早完善有關法規、措施,明確稅法上農民的身份標準。根據稅法的延續性,應比照《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第一條的規定來定義稅法上農民的概念。《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第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2、應加強對合作社的身份調查,著重調查合作社的組織結構、成員的戶籍和土地承包情況以及實際種植、養殖情況,以核實農民身份合作社成員占合作社成員比例能否到達80%的標準,根據農民身份的的界定,重點核實農民身份合作社成員的農民身份。3、專門設立合作社的稅源管理清冊,詳細登記合作社的社員數量、社員農田面積、年均產量、出資份額等基本生產經營資源,掌握其資產總量和實際生產經營能力,建立其投入、產出的評估模型,從而判斷其生產、交易的真實性。
所謂農業政策性金融就是政府集中提供的政策金融。農業政策性金融最大的優勢是在短時間內能夠有效地達到某些政策目標。長期以來由于中國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業政策性金融如何將金融資源進行有效合理配置,發揮最大的效率,這對繼續深化我國農村金融改革有力地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任何一項行為或活動通常都有多種組織方式,認清各種組織方式之間的替代關系,進行科學的組合,既是理論研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具體實踐中不可避免的難題。金融領域也不例外,農業政策性金融作為政府主導的金融組織方式,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時期,這種組織方式的地位也有所不同。政府主導的金融也就是政策性金融,本質上強調了政府的作用,時常可以視為集中提供的方式。
市場無疑要占據主導地位,而政府的干預通常要進行限制,限定在一些市場失靈的領域,并且,政策取向也應該是培養市場機制。進一步研究表明,政府在各國仍然具有充足的影響力,包括宏觀政策和公共政策方面,甚至也會影響金融市場的整體走勢和波動。在發展中國家更是如此。事實上,政府主導在很多問題上還有其存在的空間,在金融領域,政府的作用也往往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在落后的農村、農業和農民,很難期望市場能夠有效地滿足它們的金融需求,由于利益導向,從成本---收益考慮,商業信貸主要立足利益,而且時間期限越長,貸款不確定性就越大,商業銀行一般不愿意提供長期貸款,因而在基礎設施建設上,商業銀行的貸款意愿不會很強,因而基礎設施建設會受到一定的影響。這種傾向在農業領域表現的更為明顯和突出,農業和農村基礎實施建設通常回報較低,自然因素較大,因而商業銀行也不會有充足的積極性參與這些貸款,這就直接會延誤這些基礎領域的發展。因而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優勢,滿足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部分群體和領域的金融需求。
二、政府主導金融的主要特征
政府主導的金融也就是政策性金融,雖然也是金融信貸市場的組織方式,但卻是為了特定的政策目標、向特定的群體提供金融信貸等服務的金融形式,通常由政府或非盈利機構實施的,相對而言,政策和政府所表現的作用也就是政策性金融更具有明顯和直接的特征。一是直接的政府干預和行政手段則是政府導向金融的核心特征。而政策性金融最主要特征就是政策導向和政府干預,其主要目標更多的是社會利益,而不僅僅是經濟利益,其成交價格并不直接由交易各方通過市場決定,而是參照市場的交易價格,更多的是政府從各方的利益和社會目標綜合考慮,再確定各方都能接受的一個價格,并且政府時常對這種交易進行補貼。這些交易在市場機制下通常是難以形成的,而政府及政策的作用是對交易各方的利益進行適當的補償,以達成交易。二是政府導向的金融另一特征就是設定了一些特定的參與群體。市場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無歧視原則,無論是誰,只要是合法的都可以在市場上進行公開的交易,個體的特征被忽略,只有是否具有購買力和持有貨幣才是決定交易是否達成的先前條件。而政策導向的金融則對參與的主體限制較多,因而涉及的范圍相對較為狹窄。從這個意義上說,政策導向的金融是具有“傾向性”和“選擇性”的。只有符合政府目標并確實存在實際信貸需求的農業基礎實施建設、“三農”以及部分企業才可能獲得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三是政府和政策導向的金融還具有在短時期內發揮重要作用的特征。政府和政策導向金融是為少數群體提供帶有政策目標的非市場競爭性的金融方式。政府和政策導向的集中方式在短時間內能夠較快形成對資源的恰當配置,短時間內效率較高,特別是在某些特定的時期,比如經濟不景氣的時期,政策導向的金融可以在短時間內發揮調節作用,在短時間內為有政策意義的項目提供資金信貸,從而緩解經濟周期的影響。同樣地,政府政策導向的金融能夠為部分群體和區域有政策含義的項目提供資金支持。比如欠發達地區和弱勢群體,在短時間內難以從市場導向的商業金融機構中獲取資金,因為按照商業規則,這些區域和群體的風險承擔能力和預期回報率相對較低,只有隨著時間推移,這些區域和群體有著足夠的風險承擔能力和現實的發展能力時,商業銀行方能提供對應的資金支持;而政策導向的金融由于更強調未來的發展平衡等考慮,即使收益不高,風險承受能力有限,也會在短時間內滿足這些區域和群體的資金需求。
三、國外部分國家農業政策性金融的主要做法
美國、日本、印度等國家發展農業政策性金融已具有較為成熟的做法和經驗,主要表現如下。
(一)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形式的多樣性。在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設立上,各國根據自身國情和農業融資的需求,設立包括政府所有性質、半官半民性質、民間合作性質和商業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等不同性質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一是政府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如美國農民家計局、商品信貸公司、農村電氣化管理局,印度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等。此類機構被政府嚴格控制,政策性濃厚,一般不吸收存款,從政府獲得較多資金,主要發放其他金融機構不愿提供的貸款。二是政府和民間協作相結合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如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即是一個典型例子,它的中央機構國家農業信貸銀行是國家金融機構,資金由法蘭西銀行提供和國家預算撥款獲得,而其下屬的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和地方農業互助信貸合作社均為合作性質,實行自治,有自己的管理審批機構和專門的權力機構,不是國家農業信貸銀行在各級的執行機構。三是民間合作制政策性金融機構。這類金融機構具有群眾性、非盈利性、貼近農區、適應農業生產和農業資金運行的特點,成立之初的資金基本上是靠農民自籌,由于難以滿足需要,后來政府給予資助。因此這類機構實際上已成為政府貫徹實施農業政策的工具和提供低息貸款的窗口,具有了政策性金融的性質。如日本農林中央金庫是日本農林協同組織從事信貸活動的中央機構,以它為首的農業合作金融機構依靠政府的保護、資助,本著互助原則,對農業部門融通資金。四是商業金融機構開展的政策性金融業務。該類政策性金融業務通過商業性金融機構經營,政府通過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給與實施政策性金融業務的商業金融機構支持。
(二)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資金的廣泛性。國外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全方位。一是借入政府財政資金。如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在較長時期內一直向政府借款,泰國農業和農業合作社銀行、印度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等均以向政府借款為主要資金來源。發展中國家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較之發達國家更依賴于政府資金,而發達國家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有逐步減少對政府資金依賴的趨勢。二是借入其他金融機構資金。如泰國、印度、韓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均可向中央銀行借入資金,擴充實力。此外,還可從商業性金融機構借入資金,以滿足短期周轉資金需求。如泰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可從“農民援助基金”獲得無息貸款。三是發行政府擔保債券。美國、法國、泰國、印度、韓國等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普遍采用這一籌資方式。四是吸收存款。主要是指合作性質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吸納會員存款,如泰國、韓國。此外,某些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如法國農業信貸銀行也通過吸收存款籌集資金。五是向國外借款。泰國、印度、韓國、尼日利亞等國部分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通過向世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外國政府和外國金融機構借款以進一步籌集資金。
(三)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業務的全面性。國外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支持領域較多,涉及到農業生產和服務的各個環節。一是生產領域貸款。主要有基礎設施貸款、生產設施貸款、農業結構調整貸款、穩定農業生產貸款、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生產性貸款、特色農業貸款等。二是流通領域貸款。主要是農產品收購和儲備貸款、農產品市場建設貸款等,有的還發放出口信貸。如美國商品信貸公司,不僅發放糧食收購貸款、國家儲備貸款、農場主自有儲備貸款,還提供出口信貸。三是加工領域貸款。如法國農業信貸銀行、丹麥抵押銀行、德國農業抵押銀行、印度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等都有農產品加工貸款。比較典型的是日本農林金融公庫的“特定農產品加工貸款”,其目的是提高優勢農產品加工水平,增強與海外價格低廉的農產品的競爭能力。四是農村扶貧開發貸款。如印度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對小農、無地農民、邊際農民和農村手工業者等貧困人口的扶持貸款、孟加拉鄉村銀行的小額信用貸款、美國農民家計局的農民住房貸款等,其主要是支持貧困農民發展生產、改善生活,加快不發達地區的發展。五是農業貸款擔保和農業保險。如美國農民家計局對其它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實行擔保,商品信貸公司對遭受洪水、干旱等自然災害而造成種植面積減少或較大減產給予災害補貼等。六是其他業務。各國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大都隨著不同時期農村經濟發展和產業政策的變化,靈活地進行業務調整,解決農業特定時期的融資矛盾。如美國農民家計局在1935年成立之初主要是辦理農戶經營、農村建設、農村社會發展和農村工商業貸款,隨著農戶基本生活問題的解決,支持重點逐步轉向了農村綜合開發和穩定農業生產者收入等方面。
(四)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業務的互補性。國外農業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既存在分工協作關系,也有一部分業務是并行的,農業政策性金融的意義不僅是直接提供貸款支持,而且還在于其市場先導作用。如印度農村金融體系包括印度儲備銀行(主要負責監管和協調)、印度商業銀行、農業信貸協會、地區農村銀行、土地發展銀行、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存款保險和信貸保險公司等。從結構和功能上看,印度農村金融體系具有鮮明的多層次性,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既合作又競爭,為促進農業和農村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以商業性金融為突出特點的美國農村金融體系中,農業政策性金融仍占有重要地位。美國農村金融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商業銀行,完全按照市場原則來組織貸款;二是政府農業信貸機構,完全貫徹政府的農業政策和致力于改善農村福利;三是互助合作性質的農業信貸機構體系,由政府出資設立,然后逐漸轉為債權人完全所有的合作性機構,在市場原則的基礎上繼續發揮實施政府農業政策的作用。
(五)農業政策性金融發展的規范性。為促進農業政策性金融的健康、持續發展,多數國家制定了完備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法規和政策。早在1933年,美國就分別根據《1916年聯邦農業信貸法》、《1923年中間信貸法》和《1933年農業信貸法》把全美劃分為12個農業信貸區,在每個區都建立了包括聯邦土地銀行、聯邦中間信貸銀行和合作社銀行在內的互助合作性質的農業信貸體系,由農業信貸管理局監督和管理。隨后,分別于1933年和1935年成立了商品信貸公司和農民家計局這兩家政府農業信貸機構,從而構建起完善的農業政策性金融體系。1936年到1938年,美國通過《土壤保護法》、《新農業調整法》、《小佃農取得土地貸款法》等,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了農業政策性金融對農業的支持。此外,印度和泰國對各銀行機構的信貸資金支持農村和農業做出嚴格規定,商業性金融機構支農資金如果達不到一定比例,必須將差額部分轉存到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由其用于農業和農村地區。
三、我國農業政策性金融存在的問題及制約因素分析
農業政策性金融作為政府保護和扶持農業生產的重要工具,在農業建設中具有獨特的優勢。在我國農業政策性金融主要為農業發展銀行,起步較晚,發展不足,支農功能不強。
(一)農發行涉農信貸支農存在的問題。一是涉農貸款投放領域較為集中,不能全面滿足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有資料顯示,農發行近年新增的涉農貸款主要投向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綜合開發,相比之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小企業貸款、科技貸款、生產資料貸款等占比小、增長慢,投放結構不合理,有待調整。二是涉農貸款中包含有一定量非農業貸款。農發行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和農業綜合開發貸款中,包含有不少非農業貸款,這些貸款由于不是真正的農業貸款,農業和農民從中受益很少。三是信貸管理模式陳舊,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一方面沿用傳統的等客上門申請貸款方式,對農村企業的主動調查了解不足,未建立客戶資源庫,缺乏對優質客戶的主動營銷和量身服務。另一方面缺乏與地方政府、企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中介組織、其他金融機構的合作,缺乏協助管理客戶資源與保障客戶信用的外部服務,只靠自身力量采用傳統模式管理信貸,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每個縣只有一家縣支行(有的欠發達地區縣城沒有設立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與客戶的接觸面小,加上受人員數量的限制,服務范圍狹窄,業務量少。此外,在貸款審查上過于重視形式要件,講究審查書面材料,往往忽略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發展前景,傳統的逐筆審貸方式也很難適應小企業貸款資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頻率高的特點。
(二)制約農發行涉農信貸投放的主要因素。一是農業和農村經濟基礎薄弱。總體看,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仍不高,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農業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低,產業化經營水平低,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科技水平低,經濟效益低。農發行的各項農業貸款屬于商業性業務,要符合安全性和效益性原則,農業經濟基礎差的現狀制約了農發行對農業的進一步信貸支持。二是農業小企業規范性較差。大多數農業小企業經營管理粗放,方式落后,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會計賬簿或會計賬簿不完善,資金使用隨意性較大,會計信息不透明,難以達到貸款評審要求,不能得到農發行的信貸支持。三是貸款擔保難,影響了農發行涉農信貸的開展。由于農民住房、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擔保資產,因而實際可供抵押的財產較少;多數農業小企業自身不具備借款條件,也自然不能成為擔保人;縣域及農村的政策和商業信用擔保體系不健全,制約了三農信貸擔保的實現,有的地方雖然成立了擔保機構,但注冊資本小,實力較弱,擔保能力不足,運作不規范,內部風險管理評估人員嚴重缺乏;在土地使用權抵押上,不少農業小企業土地使用權非受讓所得,不符合抵押條件;抵押存在的評估、登記收費偏高等問題,也制約了農村經濟實體的融資意愿。四是農發行自身也存在制約涉農信貸發展的因素。一方面服務范圍和領域還相對狹窄。從農發行目前的信貸業務范圍看,只是通過支持糧棉收購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間接地使農民得到實惠,而并不能直接對農戶有資金需求的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另一方面農發行信貸制度還不適應農村業務發展的要求。農發行貸款的服務對象多在農村,而貸款的審批權則上收到市級以上機構,離服務對象較遠,貸款審批實行逐級上報、層層審批制度,審批鏈條過長,貸款效率不高;再一方面信貸規模緊張限制了部分中小企業融資。就農發行而言,糧棉油收購貸款規模屬于必保項目,其他項目要在完成了糧棉油收購貸款之后才能發放,難免出現已審批貸款項目無信貸規模的現象。
四、結論與建議
農業政策性金融最大的優勢是在短時間內能夠有效地達到某些政策目標。長期以來由于中國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業政策性金融能夠將金融資源進行有效合理配置,發揮最大的效率,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主要結論如下。
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的格局在短時期內難以改變,這就為農業政策金融提供了生存空間,相對落后的農業、農村和農民等群體的金融需求中,很大部分將通過政策性金融得到滿足。同樣,對于相對落后的中西部地區,也要借助農業政策金融實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目標,甚至有可能為了新的政策目標還會進一步設定政策性銀行業務,也有可能為了其他目標設立政策性金融機構,比如住房信貸銀行等等。政策性金融的價值在于通過滿足不同的金融需求來實現更多的政策目標(經濟增長是目標之一)。政策性金融的價值具有多樣性,它能夠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自身的價值,政策性金融的相對低效率卻能夠給整個社會帶來一定的效率提高。
在當前商業性金融對農村金融服務弱化的大趨勢下,進一步發展農村政策性金融顯得更加必要和重要。目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和政策性銀行改革不斷深化,農發行的體制機制與現代銀行的要求還有不小的差距,支農功能還不能完全適應新農村建設的需要,這些都需要在進一步的改革發展中加以解決。深化農發行改革,必須明確農發行的定性定向定位問題,著力解決制約農發行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等因素,真正把農發行辦成發展空間合理、治理結構科學、服務功能齊全、經營管理規范、內控機制健全、操作手段先進、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支農功能完善的農業政策性銀行,切實發揮在農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根據上述研究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1.堅持政策性銀行性質。無論從我國國情出發,政策性銀行發展實踐,還是借鑒國際經驗,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仍需要農業政策性金融,農發行必須堅持政策性銀行的性質。一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決定了農業政策性金融是不可或缺的。二是農發行十幾年的發展實踐證明,農業政策性金融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堅持政策性銀行性質,有利于充分利用WTO 綠箱政策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在WTO綠箱政策范圍內,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作用,也是國際通行做法。四是上述國際經驗表明,許多國家包括發達國家,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僅長期存在,而且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
2.明確職能定位。隨著新農村建設的全面推進,為切實強化金融支農,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農發行的職能定位和業務范圍。現階段,農發行的職能定位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要體現政策性銀行本質,堅持政策性銀行辦行的主要方向;二是要適應新農村建設需要,著眼于解決農村金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在“三農”發展的重點和關鍵領域發揮骨干和支柱作用;三是要建立寬領域、廣覆蓋、深介入的政策性金融支農體系,為“三農”發展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四是要堅持與商業性金融、合作金融和財政的分工與合作,形成支農合力。因此,農發行的職能應定位是:忠實體現政府支農意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大量籌措歸集支農資金,承擔國家確定的農業和農村的金融業務,按現代銀行的體制機制運作,專門為“三農”提供綜合金融服務的農業政策性銀行,成為政府支農的有效金融工具,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的主要載體,農村金融的骨干和支柱。在此基礎上,根據新農村建設的需要,應將農發行的業務范圍擴展到所有涉農領域,進一步強化支農功能,切實增強農發行服務“三農”的廣度和深度。中長期,應逐步將農發行的業務范圍從單純的信貸領域擴展到信貸、保險、擔保、投資、租賃等多個金融服務領域,為“三農”發展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性金融服務。
3.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農發行現行治理結構的主要弊端在于集決策權和執行權于一體,缺乏有效制衡,不符合現代銀行要求。應借鑒國外政策性銀行的通行做法,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建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組成的法人治理結構。董事會是最高決策機構,行使對改革發展重大事項的決策權,直接對國務院負責。董事會可由國家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及企業代表組成。改革現行的監事會體制,監事會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負責監督董事會決策事項的執行。日常經營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行長負責制。
4.完善風險補償機制。要遵循農業政策性銀行發展規律,明確和完善對農發行的補償機制,在貨幣政策、財稅政策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以更好地促進農發行支農功能的實現。要實行適當傾斜的貨幣政策:一是在信貸計劃管理上,應比照對商業銀行的做法,將對農發行信貸增量的指令性計劃改為指導性計劃。這樣做,既可以將目前充足的流動性通過農發行投入農業和農村,緩解資金嚴重不足的矛盾,也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要求和貨幣政策取向。二是在資金來源上,建立長期穩定的資金籌措機制。特別是對農發行承擔的糧棉油等政策性業務的合理需求,必要時,中央銀行應給予再貸款支持,促進實現國家維護糧食安全、穩定糧棉市場和保護農民利益政策目標。三是借鑒國際上扶持農村發展的經驗,研究制定相關的農村信貸服務政策,明確規定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將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 “三農”,不足部分以適當利率轉存農發行投入農業和農村。四是取消對農發行的存款準備金要求,增加農發行的支農資金。四是進一步完善財政扶持政策,補充資本金。國家應當按照農發行業務發展需要,以不低于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通過財政注資、稅收返還、利潤轉增以及發行次級債券等渠道,補充農發行資本金;允許農發行設立專項支農信貸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農業和農村的基礎性、公益性設施建設等中長期信貸投入;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應借鑒國際慣例,減免農發行的營業稅和所得稅,減免的稅收用于充實資本金,并允許在稅前增提呆賬準備金。
5.建立健全法律保障。目前尚無用于規范農發行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應從農業和農村發展需要出發,加快政策性銀行立法步伐,盡快制定農業發展銀行條例。通過條例或立法,明確規定農發行的業務性質、經營管理體制、外部監管與扶持政策等,確保農發行依法合規經營,監管部門依法監管。同時,建立符合農業政策性銀行特點、有別于商業銀行的監管模式和考評體系,完善外部激勵約束機制,調動農發行經營管理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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