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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1篇: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

        一、清理整頓的范圍和內容

        (一)清理整頓的范圍遵循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發[2004]28號、一是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的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況;二是管理相對人的違法問題;三是未經處理和尚未終止的違法占地行為。

        (二)清理整頓的內容

        1、在我縣境內的一、二級公路及其他公路兩側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用于建加油站、煤棧、修理攤點、飯館、木材站、商業攤點以及改變土地用途等問題。

        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各鄉(鎮)、村(街)與占地單位(戶)私下簽訂轉移土地使用權等用于非農業建設違法占地問題。

        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6條之規定,全縣已建的砂廠、采石廠、磚瓦廠違法占地問題。

        4、全縣國營、集體、個體開煤礦違法占地問題。

        二、違法占地的處理

        1、對全縣境內一、二級公路及其他公路兩側堅決杜絕新的違法占地,對已開辦的而且又是違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之規定,每平方米罰款30元以下,對有復墾任務的依照《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第16條之規定,每畝每年收取1000元復墾押金,并責令到指定地點經營。

        2、對這次清理出的私下協議轉移土地使用權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8條之規定,處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罰款,同時,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違法建筑該拆除的拆除,對直接責任人該撤職的撤職,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占地單位(戶)的建筑既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又不占用基本農田的,可在規定的時間里補辦占地手續。

        4、對拒不接受處罰,不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的,不按時補辦占地手續的,停止營業,直至取締。

        第2篇: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缺陷及完善

        一、目前我國土地征收的法律概況

        我國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那么作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土地所有權也相應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而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我國的土地征收也只能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因此本文所談的土地征收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征用。

        二、當前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一)土地征收權被濫用

        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睂嶋H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

        (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范圍不合理

        1、補償標準和范圍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實際上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農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既然是兩種所有制的轉移,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價格就應該由市場來決定,就應該由法定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來評估。而現行法律規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產值的6―10倍來計算的,一方面這種制度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市場、土地用途、地區差異、種植條件等。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征地補償范圍小、標準低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一般限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土地復墾費或耕地開墾費等。這樣的補償范圍在土地市場發展的今天遠遠彌補不了農民失去土地的損失。因此是否能考慮一下象國外一樣進一步擴大征地的補償范圍,如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補償一般包括(1)被征收部分的補償,必須根據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及當時的市場價格。(2)有害或不良影響補償,主要針對被征收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對剩余部分造成的損害,可能還包括對個人或經營損失及其他相關損失的補償。(3)干擾損失補償,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為不動產全部或基本征收,因混亂而造成的成本或開支補償。(4)重新安置的困難補償。

        (三)土地征收程序不規范,缺乏民主

        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建設用地的規劃、批準及其實施方案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侵犯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不但不聽取意見,甚至在補償方案未出臺的情況下用地單位就將推土機開到地里。在生活中這樣的事早已不是新聞。實質上不管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或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其立法目的都是為了規范和監督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防止征收權利被濫用,在這里主要是指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主任、組長,因為他們的民主法律意識很淡薄,有些事情不要說召開村民會議,甚至事后也不通知群眾,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條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一個小組長甚至連上百畝的土地都敢私自出賣,完全不顧村民的利益,更不考慮失去土地的農民以后的生計,這也是近年來土地上訪案件逐漸增多的原因之一。

        三、對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從立法上明確“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概念

        我國2004年《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上述兩部法律雖然對土地征收和征用作出了規定,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還未作出相應修改,立法上有點滯后,在現行土地征收、征用的操作過程中出現了法律空擋。那么什么是土地征收?什么是土地征用?實際上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于,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

        (二)盡快制定《土地征收法》

        第3篇: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蘇木鄉鎮和嘎查村的農業戶口或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居民(以下簡稱居民),在農村牧區的住房和雜屋等附屬建筑物占地及庭院占地。

        居民在自治區境內使用宅基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居民建房,應利用舊宅基地。在空閑地、劣地、廢棄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好地。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牧區宅基地管理,嚴格申請、審核、批準手續。

        第五條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六條居民使用宅基地,應符合蘇木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要求。

        未作村鎮建設規劃的,應按照土地利用規劃,搞好宅基地規劃,經旗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和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審查,由旗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遷并分散的村莊和零散住戶,復耕原址,擴大耕地面積。遷并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

        鼓勵城市郊區和經濟條件較好的人口密集地區集中建房和建多層住宅。

        第八條旗縣級人民政府應制定宅基地用地計劃,經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下達執行。

        第九條居民建住宅實行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宅基地的申請、審批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二)因土地利用規劃及村鎮建設規劃,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三)因騰優占劣將原址復耕復植,需搬遷的;

        (四)達到婚齡,確需建住宅的。

        第十一條宅基地使用者應按批準用途使用,不得買賣和非法轉讓。

        第十二條居民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使用權,核發使用證。

        第十三條居民住宅依法出售、繼承、贈與引起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應向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嘎查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蘇木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變更登記手續,換發使用證。

        第十四條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對超過規定標準,確實不能收回土地的,應按超占面積數量加收使用費;對五保戶、軍烈屬、特困戶可以減收或免收費用。具體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宅基地使用費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嘎查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各級土地管理、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其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條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蘇木鄉級或旗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宅基地爭議處理期間,雙方應維持宅基地及其附著物使用現狀,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和破壞。

        第十八條宅基地糾紛處理期間,故意制造糾紛、煽動鬧事、阻撓處理工作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可持續發展;和諧社會

        一、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發展現狀

        (一)《憲法》中有關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缺失

        盡管《憲法》于2004年給予“土地征收”以合理地位,即“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對于未來理論的完善及實踐的操作具有指導意義,但仍顯不足。如未明確補償原則、土地征收標準不統一、補償結果差異性很大,失地農民的權益未受到平等保護。

        (二)《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土地征收補償規定的遺憾

        1.土地征收目的不明確

        (1)《土地管理法》第2條將土地征收的前提界定在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但何謂公共利益,并沒有做出直接而明確的規定,反而由于“公共利益”自身是一個復雜、多變且具有高度抽象性的法律概念,導致實踐操作中缺乏可行性,某些政府部門借故進行權力尋租,置失地農民利益于不顧。

        (2)《土地管理法》允許單位和個人為建設需要,依法申請使用包括“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土地”在內的國有土地。這意味著即使是為滿足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農民土地也是合情合理合法之事。

        2.補償范圍小、補償標準低

        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是補償雙方最為關心的核心問題。其處理的得當與否將直接影響公、私利益能否平衡兼顧、國家建設能否順利展開。

        (1)補償范圍。我國將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嚴格限定在土地補償、安置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即與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聯系的經濟損失上,而與被征收土地有間接聯系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帶損失均未列入補償范圍。這與國際的通行做法甚為不符,作為農民生存基本、生命依托的土地的“延伸價值”不能被忽視。

        (2)補償標準。如斟酌《土地管理法》對于補償范圍內各項費用的補償標準的相關規定,可發現以下不足:

        第一,補償標準被束之高閣,缺乏靈活性與適應行。依據價值規律可知:當商品供小于求時,其價格高于價值。在我國嚴格限制農用地供給量、城鎮建設用地量激增的今天,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必然一路走高。而法定的、缺乏彈性的補償標準使補償額度固定化,脫離于市場價格之外。

        第二,補償標準忽視了土地的“新興”價值。依現有法律,我們是以傳統糧經作物測定前三年的農業產值作為基礎來衡量補償費的具體數額,較少顧及到現代農業的特點。隨著現代農業的不斷發展,農用地可以種植一些高價值的經濟作物,可以發展生態農業、旅游農業等新型農業,其產出已不是普通的糧食或蔬菜價值可比的。顯然,傳統土地補償額的計算方法當然不能客觀地反映出被占耕地的實際價值,往往偏低。

        3.補償方式單一

        現有的補償方式主要是一次性現金補償,對被征地農民離開土地后生活、工作的安排,思想意識的轉變較少或未曾顧及,有限的金錢補償并不能解決失地農民的實際問題。

        4.補償程序不完善

        (1)征地前失地農民參與、知情權缺失。《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進行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這種事后聽證,忽略了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使公告環節及聽取工作十分不規范,往往流于形式。即使農民對征地的認定、補償費的確定和勞動力的安置等有不同的意見,農民的發言權也是微乎其微的。因為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征地部門可手持“公共利益”這一尚方寶劍“先斬后奏”,即使農民對于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生活出路未解決,都可以先行征地。

        (2)征地后農民的司法救濟途徑不暢?!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如此規定很難讓農民信服:在出現征地爭議、糾紛時,身兼征地決策者與土地爭議裁決者雙重身份的政府部門能秉公處理,給百姓以滿意的答復。

        二、可持續發展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完善

        (一)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圍

        根據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精神,追求資源的代際公平和合理利用,在土地征收中盡量減少對耕地資源的破壞,必然是應有之意;而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圍,對政府的土地征收權進行有效的制衡便成為落實可持續發展原則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在實體規則的制定上,為明確授權可將“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指向國家安全和國防軍事用地,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體育、氣象、公共衛生等社會公共事業用地,公共道路交通、文物古跡保護、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環境保護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具有公益性的國家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用地之需;為避免立法的不足,還可以用一兜底性條款予以補充,如“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用地”。為使得概念更加周延、嚴謹,可考慮設立一個排除性條款,明確排除不屬于公共利益范圍的用地,避免以“公共利益”為名,無視私權存在。

        另一方面,可從程序規則入手,明確認定“公共利益”的審定程序。首先,為保證界定過程中的民主性、科學性、公開性,可預先告知被征地人土地征收的相關信息,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應當務必保證聽證程序的順利進行,廣泛征求相關當事人的意見;為督促征地決策者積極履行職責,必須以完善的責任機制為后盾,嚴格落實權責統一制度。其次,引入事后審查模式,借助司法機關,這一權威、獨立、公正的第三方對被征地人的利益進行維護,對征地行政機構進行監督。

        (二)注重社會公平,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

        第5篇: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

        一、依法使用土地。每個公民和單位應盡的義務,每個公民和單位應自覺遵守土地管理法規,樹立土地法制觀念,合法用地,自覺維護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凡有下列情形的均屬違法違規占用集體土地的行為:

        一)未經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二)未經合法批準。

        三)未經合法批準。

        四)以興建農莊、觀光農業、設施農業等為由。

        五)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體土地以聯營合作等名義建設“小產權房”行為;

        六)私自轉讓、倒賣宅基地的行為;

        七)村集體經濟組織私分宅基地的行為。

        三、對非法買賣集體土地的行為。沒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綜合執法部門或各鎮人民政府將依法拆除違法建筑。

        四、嚴禁非法買賣、占用集體土地。對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五、對非法占用集體土地的行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其中,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并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嚴重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4號)第三條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六、凡在非法占用或買賣所得的土地上施工建設的自本通告之日起立即停工停建。聽候處理。

        七、堅決執行《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瓊府6號)文件精神。各區、鎮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土地執法監管的責任主體,區、鎮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各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履行其相應職責的直接責任人,經辦人員是具體負責人。

        八、黨員、村干部、國家干部參與非法占用、買賣集體土地等土地違法行為的將按照黨紀、政紀從嚴查處。

        第6篇: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 國土資源; 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

        中圖分類號: F30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7-0018-02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對維持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反之,則會使群眾產生懷疑、不信任行政機關的對立情緒,對行政機關正常執法和管理工作產生消極影響。

        為減少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工作中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實現公正、公平、公開執法,從2005年起,我市在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細化工作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通過近幾年的實踐,使我市國土資源執法行為進一步規范、辦案效率進一步提高、群眾滿意程度進一步增強,樹立了國土資源執法工作在群眾中的威信?,F結合我市的一些做法,研究探討應如何開展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工作,以期能有助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水平的進一步提升。

        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涵義

        (一)什么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一個法學意義上的概念,簡言之,它就是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做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自行決定的權力。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客觀社會基礎和立法技術所決定的。由于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且各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很不平衡。如規定對某個違法行為罰款100元,這在經濟發達地區來說可能就是“小意思”,但對貧困地區來說,則可能被看成是很重的處罰。這就要求法律法規在不同地區調整各種社會關系時有一定范圍和不同程度的區別,因而立法不能過于細化。并且,現代社會變遷迅速,立法機關很難預見未來的發展變化,很難制定概括完善、羅列窮盡的細致的行政法律。因而決定了立法機關往往只能制定一些原則方面的規定,通過有彈性的條文、可供選擇的措施、可上下活動的幅度,使行政機關有靈活機動的余地,進行有效的行政管理。

        (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種類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自由裁量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做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的權力,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例如,《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8條同時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3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這就是說,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沒收違法所得,還可以同時選擇并處50%以下的罰款?!翱梢圆⑻幜P款”,就是在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50%以下”,就是同一種類處罰幅度的選擇。

        2. 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不同情節選擇輕重處罰幅度的權力。如《礦產資源法》第44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具體情節,法律未明確規定。

        目前,我市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工作中僅對以上兩種類型自由裁量權進行了研究。此外,自由裁量權的種類還包括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和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等。

        二、如何開展細化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

        (一)要堅持四點基本原則

        1. 依法細化原則。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嚴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內細化,既不能超越法律、法規的最高幅度,也不能低于最低限度。

        2. 公平適當原則。在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同時,也不能搞“一刀切”。對違法情節輕微的,應當從輕處罰;對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從重處罰。

        3. 便于操作原則。細化后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要與工作實際相結合,在實踐中要便于執法人員操作。

        4. 促進經濟發展的原則。國土資源行政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后,不僅要有利于法律、法規的實施,有利于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有利于規范礦產資源秩序,還必須符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更好地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

        (二)要合理制定細化方案和執行標準

        只有結合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工作實際以及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各方面綜合情況,對行政處罰涉及的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并制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才能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與執法的“可操作性”之間的關系。

        在實際工作中,首先,要認真分析和研究存在自由裁量權的各項法律、法規,深入領會立法實質,嚴格按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合法地開展細化工作。其次,要全面調查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要通過召開系統內部座談會、用地單位代表交流會等形式,全方位地調查了解地方經濟承受能力,制訂出合理的執行標準。最后,要集體討論,集體決策。我市在制定下發《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實施方案》過程中,正是由于采取了認真分析梳理相關法律法規,廣泛征求意見,集體討論決策等方法,從而使實施方案和細化后的執行標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我市規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對非法占地處以罰款的,在法律規定每平方米罰款30元以下的幅度內,區別不同違法情節細化了三個具體標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確定每平方米最低罰款標準為10元;非法占用一般耕地的,確定每平方米最低罰款標準為5元;非法占用國有土地和其它土地的,確定每平方米最低罰款標準為3元。按照此細化標準執行以后,管理相對人都能夠心服口服地接受處罰,提高了國土資源執法工作的威信。

        (三)要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監督保障措施

        制定具體的細化自由裁量權標準后,還必須建立相應的監督制度和措施,來保障細化標準的執行。

        首先,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在行政執法部門內部,要不斷建立和完善集體會審制、報告備案制、公開處罰制、監督檢查制、錯案追究制等各項工作制度,加大系統內部監督力度。例如,我市出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實施方案》后,同時制訂下發了《四平市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卷宗定期評查實施方案》。通過對執法案卷進行部門自查和局內聯查,使每項執法活動都得到了有效監督。

        其次,要建立健全外部監督機制。要通過聘請社會義務監督員網上公開執法工作、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等形式,加大社會監督力度,使執法相對人都能充分了解和監督執法工作,從而創造良好的外部執法環境。

        參考文獻:

        第7篇: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城市建設;收回土地;鐵路;權益

        中圖分類號:D08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5-000-02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建設的步伐不斷加快,現代化的城市對土地的需求非常迫切,地方政府往往以進行舊城改造等理由收回鐵 路劃撥土地使用權,這對鐵路企業如何保護好土地權益的問題變得十分突出。

        一、鐵路劃撥用地

        1.鐵路用地及其特點

        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部門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運輸生產用地、輔助生產用地、生活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鐵路是城市工業、商業活動的中心和連接城鄉的紐帶。由于鐵路運輸事業在國民經濟中大動脈的特殊地位,鐵路用地自然地在城市發展中處于經濟活動的中心,鐵路為城鄉之間架起了經濟聯系的橋梁,鐵路用地的利用和發展必然成為城鎮經濟和周圍經濟發展的輻射源,很多城市是依托鐵路逐漸發展起來的。同時,城市發展后,因為鐵路用地對城市的所起到的分割作用,對城市的規劃和交通等又形成一定的制約作用。

        2.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特點

        我國目前土地使用權制度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兩類,意識土地使用權劃撥,而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北京局土地面積約3.1萬公頃,其中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用地3.07萬公頃,占總面積的99%,所以是保護好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對企業的意義重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定義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劃撥用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

        (1)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依照法律法規并經由批準權的政府批準。

        (2)土地用途具有特定性,一般用于公益事業和涉及國計民生的項目。

        (3)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5)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6)土地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未經批準并補繳土地出讓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等。

        二、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定義

        所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指國家基于法律規定,有償或者無償地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的使用權的行為。只有在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是不同的主體時,才存在所有權人對使用權人權利的收回。就鐵路劃撥土地來講,國家是土地所有權人,鐵路企業是土地使用權人。法定的土地管理機構映基于法定的收回事由,遵循法定的收回程序,并應給予合理的補償。

        2.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主要依據

        歷年來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臺的一些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提出了行管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58 條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它確立了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基本權利。

        國務院1990年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7 條規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物權法》第148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p>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p>

        3.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理由

        鑒于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政府收回劃撥土地提前收回依法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只能基于重大的正當理由,即所謂“因公益事業收回”,在實際工作中主要有公共使用、舊城改造、土地儲備等。

        (1)公共利益。相關法律法規都提到因公益事業可以提前收回鐵路用地。單就因公益收回土地使用權而言,行政機關在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政決定時,所依據的公共利益的范圍沒有準確的界定。一般來講狹義的公益利益主要是指公共使用,例如政府主持修建公共道路交通設施、河道、機場車站的修建等。

        (2)舊城改造。廣義上講舊城改造也可以算是公益事業,但根據《土地管理法》地58條專門對舊城改造進行了敘述,也可以看出法律法規暗含了舊城改造不屬于狹義的公益事業。事實上,舊城改造是政府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主要形式,也是實際工作中遇到最多的。

        (3)土地儲備?!锻恋貎涔芾磙k法》第12條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土地的,應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由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后,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與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由此可見土地儲備是以舊城改造等收回土地后的一種方式。實際工作中,很多城市的土地儲備中心直接依據城市規劃進行土地收儲,同時政府收回的土地需經土地儲備后進入市場出讓。

        三、收回鐵路劃撥土地的補償

        1.鐵路劃撥土地其實不是無償取得

        通常人們認為鐵路劃撥土地為無償取得,除部分接收敵偽土地外,建國后新建鐵路用地均系國家無償劃撥,不需要支付相關費用。但實際工作中,鐵路建設征(撥)用土地需要依法對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房屋搬遷、安置、補償的費用。近年來,隨著土地價值的不斷攀升,征地拆遷費用越來越高,尤其在城市市郊,征拆量大的地塊,越來越接近土地出讓金的價格。同時,鐵路企業在多年使用劃撥土地時對土地進行了投入,應該依法享有土地的權益。

        2.劃撥土地補償的依據

        前述1990 年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雖仍然沒有廢止,但其中的有些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了,不能再機械的進行套用搬用。國土資源部于2001 年公布的《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第一次明確了企業國有劃撥土地的權益,承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土地管理法》第58 條也明確規定,在公益事業及舊城改造情形下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予以適當補償。該條款未限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應當認為同時適用于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無論土地使用權人是單位還是個人,均需給予適當的補償。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和《土地管理法》對收回是否補償有沖突。從時間上可以看出立法的趨勢是從無償到有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權益日益被重視?!冻擎倗型恋厥褂脵喑鲎尯娃D讓暫行規定》是法規,《土地管理法》是法律,依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應該承認,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給予原土地使用者一定的補償。同時,依據法律適用中的“新法優于舊法”原則,也應當在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予以土地使用權人一定的補償。

        3.劃撥土地補償價格如何確定

        《土地管理法》第58條只規定了應給予適當補償,但是如何補償,該法沒有明確的規定,相應的法規、規章都沒有述及。相應的法規、規章都沒有述及?!冻擎偼恋毓纼r規程》中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土地出讓金之和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實際工作中,可依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對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后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根據宗地條件評估出該地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一般設定為該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計算并扣除土地出讓金,得出該宗土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四、實際工作中出現一些問題

        1.劃撥土地收回補償法律的缺失

        目前執行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指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方法和程序,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是前文提到的《土地管理法》的58條相關描述,相對于出讓土地使用權較為補償標準界定模糊不清?!段餀喾ā分袥]有明確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土地收回的補償更是只字未提。因此,應當通過對相應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改,將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補償制度具體化。如通過修訂《土地管理法》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加入明確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補償的內容;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在進行建筑物補償的同時, 應當同時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

        2.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不清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是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既可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具體組織實施土地收回工作的,往往是公益設施、城市改造的土地征收往往由建設單位或建設指揮部或者開發商牽頭,補償協議往往由建設單位或工程指揮部擔當,實際這些單位沒有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職能。隨著國家相關制度的逐步完善,近年來這種狀況也將得到了一定改善。

        3.征收房屋和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行

        首先,在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下,很難將其與不動產公益征收區分開來。由于我國堅持的“房地權利一致”的原則,二者的效果都是將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的所有權同時征收。實際工作中有些是依據《土地管理法》等收回土地使用權同時對房屋進行征收補償,即所謂“房隨地走”;有些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通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同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即所謂“地隨房走”。這樣造成征收程序和補償標準的不一致。

        4.補償標準的不確定

        相對于出讓土地使用權,政府部門在實踐中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補償的思路非常清晰,大多是不予補償。一些地方出臺地方文件,明確對國有劃撥土地不予補償,一些地方只對征收的房屋進行補償,不對劃撥土地給予補償。完全不考慮被拆遷人對其土地使用權享有的相關利益,必然會引起拆遷部門與鐵路被拆遷單位之間的沖突。

        五、保護鐵路劃撥用地權益的幾點措施

        1.堅持有償收回的原則

        鐵路劃撥土地使用權因公益收回必須以補償為前提,即必須通過法定的程序,在取得鐵路部門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才能收回鐵路劃撥土地使用權及相關建筑物的拆除。房屋征收與土地使用權征收在程序上同步,由統一的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征收程序前置于房屋征收程序,土地使用權征收與房屋征收分別補償。

        2.堅持土地置換的方式

        土地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政府往往以低價收回胡波土地使用權,在通過市場進行土地出讓。對政府依法收回鐵路用地,鐵路企業可采取與政府協商采取土地置換的補償方式。利用政府收回鐵路用地的契機,經土地評估,擇地置換給鐵路企業土地用于生產建設。如需經營開發,可采取土地出讓的方式,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去的出讓土地盤活土地資產。

        3.積極參與城市建設規劃

        鐵路企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鐵路中長期的發展并結合近期發展目標,滿足鐵路運輸生產和經營需要,通過與政府規劃部門協商,把鐵路用地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中去,對鐵路用地的進行統籌協調,合理安排鐵路用地的利用。同時,對因生產運輸需要,不宜有政府收回的地塊,應與政府積極協商變更或調整城市規劃。

        4.開發利用盤活土地資產

        鐵路企業及時掌握鐵路用地利用現狀,對一些生產力布局調整后空置的土地,及時提出調劑利用方案。對因廢棄鐵路用地、城市零散地塊,可以與政府協商進行土地置換或合作開發,盤活鐵路用地資產,確保鐵路用地保值增值。

        第8篇: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鄉(鎮)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域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五條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一)中央駐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二)市直單位、市轄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三)跨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四)前(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登記發證。

        第七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征用、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四)因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五)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六)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七)依法繼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八)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于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土地登記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的,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現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其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調整。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嚴格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因村莊、集鎮、鄉鎮企業退建還耕易地重建的,新址應當盡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小于舊址面積的,其建設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并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費用,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易地開墾。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的超過耕地開墾計劃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內占用耕地補償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納入新增耕地儲備庫。儲備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以有償調劑用于其他市、縣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保證耕地開墾計劃的執行。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合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

        第十八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準應當高于上述標準的40%。

        用地單位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二十一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土地,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積極進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鹽漬化、潛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一)不超過20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超過20公頃不超過50公頃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超過50公頃不超過600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超過60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規劃,實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積,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委托驗收的,驗收結果須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參照上述標準繳納復墾費。土地復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可以調整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標準。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二十七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除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外,超過4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超過4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40%留本級財政,10%繳市財政,20%繳省財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50%留本級財政,20%繳省財政。

        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20%繳省財政。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處置土地資產,涉及省屬單位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應當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國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入股)投入企業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等,涉及地價評估的,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國家規定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三)辦理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四)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

        國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規定核減該幅土地農業稅和有關農產品的定購任務。

        第三十四條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第四十條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一條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10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征用土地。

        第四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一)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當地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無償劃撥的,不予補償;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收回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況給予補償。除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對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給予補償。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利用情況的文件和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暫停辦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九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審批、發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對違法、不當的行為,責令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閑置土地,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本級儲備土地;符合耕種條件的,應當組織耕種。

        第五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任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土地、財政、監察等部門對其任期內的下列事項進行離任審查: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三)耕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

        (四)土地利用審批中行使職權的情況;

        (五)耕地占用稅、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稅費收繳使用情況。

        第五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違法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超過批準用地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多占的土地;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限期拆除。

        第五十四條依法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而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低價出讓或者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宣布無效,責令限期重新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繳;逾期不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批準占用、使用土地的;

        (二)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

        (四)索賄受賄的;

        (五)其他的違法行為。

        第9篇: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在申請核準、備案前,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建設用地單位申請預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審意見,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八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條預審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三)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資金是否有保障;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二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批準、核準的必備文件,預審意見提出的用地標準和總規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

        建設用地單位應當認真落實預審意見,并在依法申請使用土地時出具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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