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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回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承包期以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2.作為承包人家庭消亡的(如某些無子女戶死亡后,其家庭已經消亡);
3.承包方自愿交回的;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農民遷入小城鎮落戶的,原承包土地怎么辦?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小城鎮是指包括建制鎮、縣級市、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縣以下小城鎮。也可認定,除設區的城市以外,其他鎮和城市均屬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小城鎮的范圍。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考慮進小城鎮從事二、三產業或農忙時務農、農閑時從事非農業生產的農民,他們在小城鎮的工作多是臨時且不穩定的。目前我國小城鎮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進入小城鎮的農民一旦遇到工作困難,如果在農村沒有承包地,就可能失去生活來源,造成社會問題。故法律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承包方愿意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應當予以保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發包方當準許流轉,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收入來源,愿意將承包土地交回的,發包方應當接受,并依法另行安排承包。
三、什么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指在農戶土地承包權不變的基礎上,承包方將自己承包的村集體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條件轉移給第三方經營,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體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法律對每一個流轉方式都有不同的規定,承包方在土地流轉時一定要遵照執行。如互換要求報發包方備案;轉讓要求得到發包方同意等條件限制。
本文著重探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體制:
《憲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對憲法上該規定予以重申。雙層經營包含兩個經營層次:一是家庭分散經營層次;一是集體統一經營層次。其中家庭承包經營是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
二、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三、承包期內不得收回、調整土地: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和二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期內,不得收回不得調整土地。
1 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若不交回,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對承包方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增加的投入,承包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2 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即原則上不得調整承包地。合同約定不得調整的,絕對不能調整。能夠用于調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的土地包括:一是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二是通過依法開墾的荒地;三是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四、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士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轉。”此種流轉方式主要針對的是“四荒地”即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
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五、承包地被征收的補償費歸屬: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
六、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于農村問題: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立法的不足
(一)流轉當事人范圍狹窄
我國現行立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劃分為兩種:一種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適用于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另一種是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適用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四荒”土地,可依法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對于這兩種承包方式的流轉當事人,法律作了不同的限制。
對承包人的限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47條、48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不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而且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對受讓人的限制。根據《土地承包法》第33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二)流轉方式受到限制
我國現行法律根據承包的土地不同,規定的流轉方式也不盡相同。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以及“其他方式”。其中,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應該說,立法對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規定得比較明確充分,而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規定則比較模糊。
(三)流轉行為須得他人同意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這就意味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立法的建議
(一)擴大流轉當事人范圍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條件不在于當事人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應看是否更有利于農村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真正實現農民收益的最大化。應該打破流轉當事人身份的限制,允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進行家庭承包,允許城鎮居民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體的多元化,建立開放型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二)進一步明確流轉方式
明確規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有人擔心在農村土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情況下,允許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農民會失去土地而喪失基本的生活保障,影響社會穩定。筆者認為此種擔心有一定道理,但不能成為限制抵押的理由。禁止抵押已沒有太多的實際意義。
一、家庭承包方的幾種主體列法(均摘自互聯網):
1、XX承包經營戶,代表人XX。摘自①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皖民提字第00020號民事裁定書,一審法院為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②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渝二中民終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為城口縣人民法院。
2、XX農村家庭承包經營戶,訴訟代表人XX。摘自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2)彭法民初字第730號民事判決書。
3、XX家庭承包經營戶,訴訟代表人XX。摘自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07)渝三中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為武隆縣人民法院。
4、XX土地承包經營戶,代表人XX。摘自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08)酉法民初字第629號民事判決書。
5、XX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代表人XX。摘自①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09)酉法民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②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0)石法民初字第147號民事判決書,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0)渝四中法民終字第00617號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6、XX農村承包經營戶,訴訟代表人XX或代表人XX。摘自①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法院(2010)城法民初字第111號民事判決書,②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1)渝四中法民終字第00221號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為石柱縣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7、XX林地承包經營戶,代表人XX。摘自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0)秀民初字第00957號民事判決書。
綜上,筆者列舉的七種家庭承包方在訴訟中的主體列法,且對參加訴訟的代表人有列為代表人XX、訴訟代表人XX、農戶代表人XX等幾種表述,未有統一標準,在有的同一基層或中級法院轄區,就存在不同的列法,給當事人及審判人員造成了一定的困惑。
二、家庭承包方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有六個子案由,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有三個子案由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糾紛等案由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規定,法律對農村土地的范圍界定為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對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式確定為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據此,家庭承包方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依法主張權利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
三、家庭承包方的主體列法探討
筆者認為,對于農村土地承包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包括訴訟及仲裁),對家庭承包方的主體應列為“XX承包經營戶,代表人XX”,理由如下:
1、從字面理解是包含關系。家庭承包方表述為“XX承包經營戶”,對比“XX農村家庭承包經營戶、XX家庭承包經營戶、XX土地承包經營戶、XX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XX農村承包經營戶、XX林地承包經營戶”等表述更為合理。由于“XX農村家庭承包經營戶、XX家庭承包經營戶、XX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表述,只體現了“農村家庭承包”主題,而“XX土地承包經營戶、XX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XX林地承包經營戶”的表述,也只體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主題。因此,對家庭承包方表述為“XX承包經營戶”,就包含了農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于參加訴訟的代表人有列為“代表人XX、訴訟代表人XX、農戶代表人XX”等幾種表述,筆者以為,從字義理解上“代表人XX”包含了“訴訟代表人XX、農戶代表人XX”,從行使權利上“代表人XX”能完全代表“XX承包經營戶”從事任何民事行為的需要,據此,對參加訴訟的代表人應列為“代表人XX”。
2、從法律規定看內涵關系。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先有農村土地承包,再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他方式的承包除外)。《中華人民共和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參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規定,以及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其確定的承包范圍就是農村土地。筆者以為,根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制度以及各項政策的規定,家庭承包方應表述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從事商品經營權利的成員”,故對家庭承包方表述為“XX承包經營戶”,既體現了農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又表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問:家庭成員發生變動,發包方能否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答:《實施辦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學、參軍、外出務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員變動的,不影響承包合同的效力”。舉例來說,婦女結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新生兒誕生,不能分承包地,即通常說的農村家庭承包地在承包期內“生不增、死不減”。農民子女因考學辦理了農轉非戶口,畢業后無論是在外打工或在農村生活,都不能改變其土地承包權,只有在本輪承包到期后,才可以調整或收回。義務兵提干或改志愿兵后,其承包地仍可保留,只有在本輪承包到期后,才能由其入伍前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問:欠繳稅費或土地撂荒的農戶的承包地如何處理?
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以欠繳稅費和土地撂荒為由收回農戶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糾正。對農戶所欠稅費,應列明債權債務,按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中清理鄉村債務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承包方對承包耕地暫時不能耕種的,應當委托他人代耕;代耕一年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承包方將承包耕地棄耕撂荒超過一年又不委托他人代耕的,發包方應當組織代耕。代耕期間,土地經營收益歸代耕者所有。承包方要求恢復從事該土地經營的,應當提前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當在當季作物收獲后交還承包方。
問:如何理解和執行承包地的調整問題?
答:“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是基本原則,決不能動搖。但“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因土地被國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放棄貨幣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除外),要求繼續承包土地的”,“興辦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或者實施鄉村建設規劃占用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可在“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進行個別農戶之間的承包地適當調整。
問:哪些土地可以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答: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發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問:《實施辦法》對林地承包有什么新規定?
答:一是增加了對退耕還林地納入林地管理的銜接性規定。二是增加了林地承包期滿后,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的規定。三是對農村集體林地流轉作出了規定。
問:《實施辦法》對征地補償有什么新規定?
答:新增了征地補償的相關內容,以切實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即“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被征地承包方的部分,應當直接發放給被征地的承包方,并予以公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拖欠”。
問:土地流轉過程中如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條 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
第四條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和編號;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六)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八條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一致。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承包合同登記及其他登記材料,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
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第十二條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
(四)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四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須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第十五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第十八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補發”字樣。
第二十條 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其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管理,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全部落實到戶。
第二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及時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除工本費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本費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并已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繼續有效。個別條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擔義務等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該條款無效,是否換發新證,由承包方決定。
未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頒發。重新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期限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借機調整土地。
第二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業部監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印制,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樣本)
附件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書(家庭承包方式樣本)
【關鍵詞】 大理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流轉
一、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狀
位于云南西部的大理州是我國30個少數民族自治州中唯一的白族自治州,是典型的集邊疆、民族、山區、貧困為一體的欠發達地區。全州轄十二個縣市,110個鄉鎮,1103個村委會,14022個村民小組。2011年末全州總人口354.71萬人,農業人口308萬,占總人口的86.83%,共有農戶81.3萬戶。由于自然地理條件的特殊性,大理州山區面積占總面積的93.4%,耕地資源十分稀缺。
1、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
隨著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進一步落實、農村經濟結構的逐步調整和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大理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得到了一定發展,截至2011年底,全州以不同方式流轉土地總共144653畝,占總承包面積的6.5%,共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52213份,其中規范的書面流轉合同為14559份,其余37654份為口頭流轉合同。在參與流轉的土地中,流入農戶的面積為119694畝,占流轉面積的82.8%;流入合作社2070畝,占1.4%;流入企業9705畝,占6.7%;流入其他主體13184畝,占9.1%。
2、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形式
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主要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其中,轉包83121畝,占流轉面積的57.5%;出租29387畝,占20.3%;互換21124畝,占14.6%;轉讓3477畝,占2.4%;股份合作入股813畝,占0.06%;其他方式流轉6731畝,占4.4%。在流轉土地總面積中,農戶間自發流轉的面積為124546畝,占86.1%;鄉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面積為9345畝,占6.5%;委托鄉村組織流轉的面積為7022畝,占4.9%;其他方式流轉的面積為3740畝,占2.6%。
二、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1、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主要問題
(1)流轉規模較小,制約了農業的規模化、產業化經營。2011年底大理州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占農戶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比例僅為6.5%,遠低于2011年上半年全國16.2%的平均水平,而且其中有86.1%的流轉面積屬于零星的農戶之間的轉包,規模經營(50畝)以上流轉的面積僅為11371畝,僅占流轉土地面積的7.9%,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非農企業參與流轉土地的比例還很低。
(2)流轉行為不規范,流轉程序不合法。在土地流轉中,普遍存在土地流轉戶不了解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流轉土地自發性、隨意性強的問題。大多數地土流轉都是民間自行操作,沒有到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流轉行為不完善,程序不合法。據2011年的調查,在全州52213份土地流轉合同中,口頭協議就有37654份之多,占72.1%。有些即便簽訂了書面流轉協議,但多數存在協議內容不健全、條款不完備、文本不規范、手續不全等問題,給土地流轉管理造成很大困難,一旦發生流轉糾紛,解決難度較大。
(3)流轉市場發育不完善,流轉機制不健全。從近年來的實際情況看,普遍缺乏土地流轉中介平臺和服務網絡,即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轉市場。由于土地流轉市場機制形成滯后,土地流轉的信息交流機制、價格形成機制、流轉服務機制、政策引導機制、糾紛處理機制等還沒有真正形成,直接導致土地流轉有地無市,流轉范圍窄、規模小、流轉速度慢等問題,嚴重制約了土地流轉的有序發展。
(4)借土地流轉之名隨意改變農地用途,造成耕地資源流失。中央反復強調,農村土地流轉,必須堅持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原則。然而在實踐中,土地流轉后隨意改變其農業用途的現象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在土地受讓后出于利益的趨使,將耕地變成了市場、停車場、企業場院,甚至是取土取沙等。少數地方甚至將受讓的連片土地集中后不進行農業規模經營,而是搞非農開發。據調查,在全州144653畝流轉土地中,流入企業的面積為9705畝,其中用于非農用途的土地為8641畝。有的地方搞集體反租倒包,由于包費過低或合同難以兌現等原因,引發了糾紛,損害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2、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成因
大理州農村地址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問題主要是因為:各級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和村級組織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沒能很好地將農村土地流轉與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生產率、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等辯證有機地結合起來;政府部門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服務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有序流轉;農民因為思想觀念的束縛,不敢或不愿參與土地流轉;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制約了土地流轉,大理州受自然地理條件和區域發展水平限制,土地具有明顯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功能,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遠遠高于發達地區,因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轉。
三、推進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流轉的對策建議
1、切實轉變思想認識,強化宣傳引導工作
(1)加強土地流轉政策法規的宣傳。各級黨委、政府及職能部門要深刻領會和準確掌握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向農民講清土地流轉不會改變和動搖家庭承包關系,幫助農民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方式、流轉合同、流轉管理等內容,講明土地流轉的積極作用等,通過正面宣傳,打消農民的思想顧慮,逐步強化土地規模經營的意識,大膽進行土地流轉。
(2)充分發揮典型示范引導作用。要積極引導扶持具備條件的地方的農民進行探索性示范試點,及時總結和推廣土地流轉的成功經驗,讓農民實實在在地看到土地流轉的好處,因勢利導,以點帶面,不斷激發農民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2、加強和規范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
(1)加強和規范農戶依法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管理工作,這是開展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情況進行系統梳理,查缺補漏,規范管理,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土地承包合同落實到承包農戶。
(2)縣鄉政府要積極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機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以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為依托,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土地流轉平臺、信息網絡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為開展土地流轉的有關法規政策宣傳、流轉信息登記、流轉咨詢、土地價格評估、流轉手續辦理等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為土地流轉雙方提供良好的服務。
(3)進一步規范、統一土地流轉程序和手續。土地流轉必須簽訂書面的流轉合同,明確規定流轉土地的坐落、面積、期限和起止日期、用途、價款及支付方式、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流轉合同應由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提供鑒證服務。
(4)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備案登記制度。縣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要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檔案管理制度,建立一戶一表、一村一冊、一鄉一柜、一縣一網的土地流轉臺帳制度和信息資源庫,及時辦理流轉的有關手續。對以轉包、出租方式進行土地流轉的,應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對以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應及時辦理相關承包合同和土地經營權證的變更手續并分類歸檔,妥善保管流轉合同及相關文件、文本和資料,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和信息化。
(5)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調處機制。各級農業、監察、司法、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創建多部門協調解決土地流轉重大問題的工作聯動機制。在土地承包經營和土地流轉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當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鄉村調解,也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
3、創新方式,制定實施農村土地流轉的扶持政策和鼓勵措施
(1)在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和農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基礎上,積極引導同村同組農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合理、有序”的原則,以轉包、轉讓、出租、互換或其他方式流轉土地,對流轉土地農戶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補貼,促進土地相對集中,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
(2)鼓勵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形式組建區域性土地股份合作社,對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并享受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同等的優惠扶持政策,引導投資主體與土地股份合作社結成利益共同體,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
(3)對二、三產業發展條件好、集體經濟有一定實力的村組,經村民大會或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可實行土地集中經營或統一流轉。對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承包人自愿放棄的承包地、通過土地整理新增的土地以及集體的“四荒”地,可以由集體按相關規定統一組織公開發包或流轉,發展專業化的適度規模經營。
(4)對農村土地規模經營主體實施財政補貼、信貸支持等扶持政策,鼓勵有資金、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農業經營大戶、專業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龍頭企業、農科組織等,圍繞當地主導產業和特色優勢產品受讓土地,通過統一農作物生產基地布局、統一技術培訓、統一生產質量標準、統一農資采購供應、統一營銷等實現規模經營。
4、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組織領導
(1)各級黨委政府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落實責任;各級農業、財政、國土、、監察、司法、金融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創造良好的條件和政策環境。
(2)各級農業行政部門要加強政策指導,認真履行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管理職能,要進一步強化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仲裁承包經營糾紛、指導承包和流轉等重要職責,加快機構隊伍建設,尤其要加強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建設。
(3)加強對流轉土地用途的監管力度,確保農地農用。各級政府和村級經濟組織在引導農民進行土地流轉時,必須嚴格遵循“三個不得”原則,即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嚴禁違背農民意愿強迫流轉。要切實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努力實現土地節約集約經營。農業行政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糾風、司法、、國土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堅決糾正和查處流轉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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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農村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7-0058-2
1 主要做法
1.1 提高思想認識,把仲裁工作擺上重要位置
通過幾年的實踐,特別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我們認識到仲裁是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重要途徑。一是仲裁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最便捷。二是仲裁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更有利解決“三農”問題。三是仲裁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更能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基于這三種理解與認識,舒蘭市逐漸把土地承包仲裁擺上農村工作的重要位置,當做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1.2 調整和完善仲裁機構,為做好仲裁工作提供有力組織保障
1996年,舒蘭市編委下發了37號文件《關于成立舒蘭市、鄉兩級農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的通知》。由于仲裁機構建立比較早,人員流動變化大,仲裁工作開展的不好。自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和國家糧食直補政策實施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矛盾更加突出。2004年7月,經市委、市政府研究,由舒蘭市編委發文,重新建立了由市農業局副局長兼農經總站站長任主任,兩名農經總站副站長任副主任,四名業務骨干任成員的新一屆仲裁委員會。2010年初,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十三條的規定,市政府又重新調整了舒蘭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由副市長任主任;農業局局長任副主任,監察局、市法治辦、市婦聯、市財政局、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國土局、林業局、水利局、市農經總站等部門的領導任成員。配備公道正派、業務精良人員為仲裁員,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提供了有力組織保障。各鄉(鎮)街也相繼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調解和仲裁工作。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根據辦案需要臨時聘任有仲裁資格的人員任職。
1.3 嚴格仲裁程序,規范運作,依法開展仲裁
1.3.1 案件受理 當事人要以書面形式向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受理,并在5日內送達受理申訴通知書;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全市仲裁案件的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副主任,專門負責接待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來信來訪答詢和仲裁案件審查、把關。具體做到六個不受理。一是沒有明確的被訴方不受理;二是已向人民法院的不受理;三是行政機關已做出行政裁決的不受理;四是超過申訴時效的不受理;五是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的不受理。
1.3.2 開庭審理 案件受理后,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和2名仲裁員,一名書記員,組成仲裁庭,負責審理全市仲裁案件。仲裁員實行回避或當事人申請回避制度。對事實清楚的簡易案件,指派一名獨任仲裁員進行審理。開庭審理時,首先由申請人陳述,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答辯;二是由當事人舉證、質證;三是庭審辯論;四是當庭調解等。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規范操作。
1.3.3 裁決和執行 糾紛案件的調處一般采取開庭方式進行。當事人要求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做出裁決。處理糾紛要遵循先調解后仲裁的原則,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及時下達調解書;達不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裁決書的送達由仲裁員親自送達當事人或用特快專遞郵寄送達,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當事人不接受送達的,由送達人和證明人簽字,不影響送達。裁決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形不成明確意見時,由首席仲裁員決定。疑難問題的裁決,提交仲裁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當事人對仲裁庭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即發生法律效力。
1.3.4 加強了檔案管理 仲裁終結后,及時將仲裁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類別或時間順序排列,編寫目錄、頁碼、裝成冊,立卷歸檔,安排專人,妥善保管,以便案卷的調閱。
1.4 嚴格把好“三關”,依法公平、公正搞好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是新事物、新工作。為了使仲裁裁決真實有效,真正起到維護集體和農民利益的目的,我市在仲裁實踐中,突出把好三道關口。一是立案關。二是證據關。三是定性關。
1.5 建立四項制度
1.5.1 仲裁員選聘制度 仲裁員選聘主要在從事農經執法工作多年的業務骨干中選聘,而且一律經所在單位推薦、主管部門審核、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編委發文聘任。為了保證仲裁員能夠不斷地適應工作需要,堅持組織仲裁員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農村土地承包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等,使仲裁員能夠不斷了解掌握法律和政策的更新,更好地在仲裁工作中自如運用。
1.5.2 仲裁規范操作制度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研究制定了《舒蘭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規則》,規定了仲裁流程。所有仲裁案件必須按程序進行審理,規范操作。
1.5.3 仲裁員培訓制度 加強仲裁員的培訓,是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和仲裁的基礎。為了增強仲裁員自身素質和提高辦案質量,每年對仲裁員和合同管理員進行一次培訓。重點培訓內容是:《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在集中學習培訓的同時,通過實際案例進行現場觀模的方法培訓。另外積極參加吉林省、吉林市舉辦的仲裁員培訓班,取得仲裁員證書,一律憑證上崗。通過多種形式培訓和業務指導,使仲裁員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了如指掌,對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程序和工作方法輕車熟路,為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奠定了基礎。
1.5.4 案件評查及回訪制度 仲裁委員會每季度組織一次案件評查會議,邀請法院、司法等部門參加,對仲裁案件進行討論虛心聽取他們的意見,總結學習審理案件的方法。同時對到期后無法執行或被法院再審后的案件,都要進行內部通報,便于吸取工作教訓。
幾年來,全市共接待群眾來信來訪1632件(次),解答和庭前調解211件,轉回鄉鎮調解處理489件,立案仲裁932件,結案932件(其中:調解503件,裁決429件),結案率為100%,有效地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2 體會
2.1 領導重視是仲裁工作取得成效的關鍵
省、市農委各級領導非常重視仲裁工作,經常深入基層考察指導工作的開展情況。市政府在仲裁工作開展方面給予了大力支持,無論在人員、場地還是經費方面都給予了非常大的支持,市政府分管負責人親自召開會議,并協調各鎮政府,建立了鎮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網絡,為做好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前期工作,及時調解每一起土地承包糾紛,配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2 法律、法規是仲裁工作的主要依據
隨著各級單位和部門的宣傳力度不斷加大,法律的普及程度越來越廣,農民對法律的認識越來越深,越來越懂得如何用法,如何依法維權,對我們依法辦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們應該嚴格遵循與土地承包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依照司法解釋辦事,做到有法必依,一定要依法慎重辦好每一件案子,以保證順利開展仲裁工作。
2.3 加強團隊建設是有效開展仲裁工作的重要保證
一定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加強工作團隊的建設,提高工作人員的道德素養,堅持“公正廉潔高效”的辦公精神。對工作人員進行系統的培訓,不僅要培訓業務能力,也要引導工作人員樹立廉潔奉公的工作態度。鼓勵工作人員多深入基層,接觸最前沿的工作,同時,組織工作人員經常進行工作交流、溝通,以相互督促、相互學習、相互促進、相互提高。
2.4 財政全額撥款是仲裁工作的保障
仲裁場所、仲裁設備、調查取證、檔案管理、日常開支都全部由市財政全額撥付,切實保證了仲裁工作的正常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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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農業大學國土資源學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摘要:運用多因素綜合評價法,對保定市25個縣(市、區)的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水平進行測度。結果表明,保定市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存在區域差異,人均居民點面積偏大,居民點面積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針對保定市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合理的對策和建議,以期為保定市農村居民點合理利用土地、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和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提供參考。
關鍵詞 :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城鎮化;保定市
中圖分類號:F323.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0439-8114(2015)01-0226-03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01.059
Intensive Utilization of Rural Settlements in the Urbanization of Baoding
HAN Fang,XU Yue-ming
(College of Land Resources,Hebe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0,Hebei,China)
Abstract: The multi-factor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was used to measure the intensive use of rural settlements of 25 counties in Baoding.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levels of the intensive use of different Baoding rural residential areas are different, per capita residential area are too large, and the residential areas are gradually increasing in recent years. For the problems of rural settlements in Baoding,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re given and theoretical loasis is provided for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rural areas and sustainable use of urban land resource.
Key words: rural settlements; intensive use; urbanization; Baoding city
收稿日期:2014-05-18
基金項目:河北省社科發展研究課題(201301036)
作者簡介:韓 芳(1987-),女,河北張家口人,在讀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土地經濟評價,(電話)15175751816(電子信箱)hfaysd@126.com。
保定市的城鎮化水平從2000年的10.52%至2011年的40.36%,增長了將近30%,城鎮化發展速度較快,卻低于河北省和全國平均水平5~10個百分點,“小馬拉大車”問題十分突出,未來保定市的城鎮化任務還很艱巨。城鎮化過程中農村人口、產業不斷向城市聚集[1],城市用地規模擴大,如何高效合理地利用土地顯得尤為重要。全國土地變更調查數據顯示,保定市農村居民點總面積從2005年的167 891.27 hm2增至2011年的200 139.99 hm2,年均增長3.20%,2011年農村居民點的面積占保定市建設用地總面積的48.80%,農村居民點用地的無序擴張與城市用地需求的增加,加劇了人地矛盾[2]。因此,積極開展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研究是保定市城鎮化發展的需要,是緩解人地矛盾的必然選擇,也是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必然要求。
1 區域概況
保定市位于河北省中部,太行山北部東麓,冀中平原西部,地跨北緯38°10’-40°00’,東經113°40’-116°20’。全市土地總面積2 218 797 hm2,轄25個縣(市、區),312個鄉鎮,6 200多個行政村和300多個社區,共計241.23萬戶農村居民點,2011年人均居民點面積214.00 m2(表1),戶均居民點面積829.68 m2,均高于國家規定的人均標準和保定市的戶均標準上限。可見,保定市農村居民點土地利用效率低,開發潛力大。積極開展并不斷推進農村居民點土地的集約利用,改造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調整影響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因素,已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
2 數據來源與方法
本研究所用數據來自2012年《保定市經濟統計年鑒》及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數據來源可靠規范,具有可比性。
在對保定市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評價研究中,運用多因素綜合評價的方法,結合保定市的數據資料,根據可獲取性、綜合性、科學性、代表性的原則[3],從農村居民點土地投資收益、農村居民點土地投資強度、農村居民點土地利用強度、自然條件指標值4個層面建立保定市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通過均值化處理得到指標的標準化值,運用層次分析法確定指標權重,進行保定市25個縣(市、區)的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測度(表2)。
3 結果分析
3.1 保定市各縣(市、區)土地集約利用水平測度
運用多因素綜合評價法對保定市25個縣(市、區)農村居民點的土地集約利用水平進行綜合測度。按照保定市25個縣(市、區)的綜合分值(表3)劃分為≥1.10、1.00~1.10、0.80~1.00、0.40~0.80 4個梯度,可將全市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劃分為集約利用、適度利用、低效利用、粗放利用4個類別[4]。25個縣(市、區)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水平的平均值為0.96,說明保定市的整體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化水平處于低效利用階段,有待進一步提高。
3.2 保定市農村居民點存在的問題
3.2.1 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分值低、區域差異明顯 表3中保定市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綜合分值的平均值僅為0.96,處于土地低效利用的范疇,在此均值之上的縣(市、區)與在此均值之下的縣(市、區)各占保定市25個縣(市、區)的50.00%,低效、粗放利用的縣(市、區)占保定市的52.00%,可見,保定市整體及25各縣(市、區)的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水平較低,有待進一步提高。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綜合分值最高的南市區與最低的唐縣相差1.43,保定市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區域差異明顯。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程度的高低與各縣(市、區)自身的自然地理條件、社會發展程度、經濟科技水平及政府重視程度有著密切的聯系[5]。南市區、安新縣、新市區、高碑店市、雄縣等平原縣(市、區)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水平高,唐縣、阜平縣、滿城縣、曲陽縣、易縣、淶源縣等山區縣(市、區)農村居民點綜合分值則普遍低于0.80,土地利用效率低,居民點粗放利用現象嚴重。農村居民點建設缺乏統一的規劃布局,多占、亂占宅基地現象普遍存在,這也是保定市農村居民點整體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加之由于地處山高坡陡地區,地形地貌影響較大,山區農村居民點較平原地區農村居民點集約利用水平低。
3.2.2 人均農村居民點面積偏大、土地浪費嚴重 2011年保定市人均農村居民點面積為214.00 m2,人均居民點面積最低為定州市(166.25 m2),最高為博野縣(335.92 m2),均高于國家所規定的人均居民點150 .00 m2的用地標準。目前,保定市大多數農村居民點都為居民自蓋的獨院平房,建筑容積率低,集約化水平不高。由于村鎮早期缺乏合理的規劃,后期監管落實不到位,農村居民點呈現出了大小不等、長短不一、凌亂無序的布局,形成了很多難以利用的邊角地[6]。近些年,隨著保定市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農村人口逐漸向城市集聚,甚至舉家外遷,農村宅基地大量閑置,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3.2.3 農村居民點面積逐年增加、威脅糧食安全 2005年保定市農村人口8 379 809人,2011年9 337 147人,2011年較2005年增加了957 338。按照國家標準的人均居住面積150.00 m2計算,增加農村居民點面積為14 360.07 hm2,而實際上農村居民點由2005年的167 891.27 hm2增加到2011年的200 139.99 hm2,增加了32 248.72 hm2,超出規定標準17 888.65 hm2,以平均每年3.20%的比例增加。據統計,2006~2012年保定市耕地面積減少19 385.80 hm2,其中建設占用達到了71.96%,主要來自于城鎮化過程中城市用地的擴張和農村居民點的無序、隨意建設的占用。長此以往,將直接威脅到保定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耕地保護任務日趨艱難,糧食安全將面臨嚴峻挑戰。
3.3 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對策建議
3.3.1 突出地方特色,設計集約用地模式 根據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用地綜合指數,不同區域農村居民點集約用地水平存在顯著的空間差異,針對山區、平原的不同地形,因地制宜設計農村居民點集約用地模式。
1)山區。由于地形崎嶇,交通不便,山區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農村居民點多呈點上的分散和面上的集中,特點是居民點密度低。但獨特的山地資源、森林生態旅游資源以及山區特有的人文景觀等,使這類村莊應以生態建設為主要目標。在設計山區居民點集約用地模式時,應依山就勢布局農村居民點,低密度和高容積率是山區居民點集約用地的兩個主要方面[7]。受山區地形條件的限制,居民點建筑密度低,因此構建高容積率的多層建筑,有助于實現山區農村居民點土地的集約利用和農村空間布局的優化。
2)平原。相對于山區農村居民點,平原地區農村居民點區位條件較好,經濟發展迅速。由于受地形條件等的限制因素少,平原地區農村居民點多表現為點上的集中和面上的分散。此類農村居民點應進行集中規劃,完善公共基礎設施,統一供水供電,發展現代農業、組織規模經營。為了保護耕地,應引導農民適度集中居住,大力集約村莊建設用地。考慮到農民的生活習慣及以前單戶獨院的居住方式,房屋建設不宜太高,宜發展低容積率建筑。因此,平原地區的農村居民點應集中建設房屋,達到高密度、低容積率的集約用地模式。
3.3.2 嚴格用地標準,開展居民點整治 強化農村居民點的法制管理,嚴格限制農村居民點用地標準[8]。以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新型農村為出發點,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和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編制村莊建設規劃[9],落實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加大村莊、居民點整治力度,在改良農民居住條件的同時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
3.3.3 加強法制建設,嚴守耕地紅線 加強對土地管理、村鎮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健全舊村改造和中心村建設的政策法規。樹立農村宅基地開發整理與區域差異發展觀,根據當地的經濟實力、社會狀況,有步驟、有計劃地開展和完成農村宅基地整理工作。逐步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盤活、流轉機制[8]。鼓勵農戶退出農村宅基地,積極開展整村拆遷、新村建設試點。通過宅基地整理和舊村改造等辦法,有效遏制了農村居民點的無序擴張。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加大對多占、亂占耕地行為的法律處罰力度,嚴守1.2億hm2耕地紅線,保護農民的“吃飯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4 小結
目前,國內學者對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的研究較少,主要集中在農村居民點用地的影響因素、整理模式和整理潛力等方面[10]。本研究通過建立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對保定市的25個縣(市、區)農村居民點土地的集約利用水平進行測度,整體把握保定市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狀況,分析區域差異,為保定市因地制宜地制定農村居民點土地集約利用長遠規劃以及統籌城鎮化過程中城鄉用地需求提供理論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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