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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利益在網絡空間拓展面臨新的挑戰
歷史表明,每一種新空間的拓展總是以一定國家利益的拓展為先導,隨之而來的則是基于實力的競爭引發的國家主權的變化。與歷次人類活動空間拓展相類似,網絡空間的出現己經使國家利益在政治、經濟、軍事和文化等方面發生了新的變遷。
國家政治主權日益受影響。在網絡全球化時代,政府控制信息擴散的能力逐漸弱化,一國政府隨時置于大眾和其他國家政府、非政府組織的監督之下,其內政和外交的透明度越來越高,受到的牽制和約束也越來越大,國家主權出現了“隱性散失”現象。因此,一些國家和組織常常利用互聯網傳播速度快、范圍廣、信息量大、介入門檻低的特點,有意識地對他國進行政治文化滲透。客觀上講,互聯網推動了全球化一體化進程,增強了各國間的相互滲透和相互依存,使國家與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形成了縱橫交錯的緊密關系,國家政治主權逐漸向內部和外部擴散。
國家經濟控制力開始下降。信息網絡滲入經濟領域對于經濟的深遠影響足以同工業革命帶來的社會變化相匹敵,促使經濟關系發生了革命性的變革。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銀行、股票交易所通過信息網絡系統連接起來,資本在數量和價值上得到指數級擴展,互聯網開始逐步滲入到國民經濟的更深層次和更寬領域。有關資料表明,現代經濟的發展與增長,40%來源于信息產業。例如,美國信息產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33%以上,比鋼鐵、汽車、建筑三大支柱產業的總和還要多。西方發達國家信息業產值已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5%~60%,而發展中國家僅占1%左右。高度發達的信息網絡將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國家經濟安全越來越依賴于信息化基礎設施的安全程度,因此信息化產業相對落后國家的經濟發展將越來越受制于信息化發達國家。
信息網絡成為軍事行動中心。進入21世紀,信息網絡技術已經成為現代軍隊C4ISR系統的基礎。信息網絡如同人的神經系統一樣延伸至軍隊各個級別的作戰單位,這使得圍繞制網權的網絡對抗在軍隊作戰行動中的重要性大大增加。當前,一些國家和組織的網絡作戰力量部署已經凸顯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超越地理國界的態勢。平時“休眠”潛伏,戰時對他國軍隊網絡指揮、管理、通信、情報系統網絡實施可控范圍的“破襲”,大量癱瘓其軍事信息網絡系統。如何有效防護、控制和構建利于己方的網絡空間已經成為各國軍隊維護網絡安全必須面對的嚴峻問題。
制網權由使用權、控制權和構造權組成
伴隨著信息網絡空間的形成,國家主權開始向網絡延伸,由此產生了制網權問題。所謂制網權是指國家為維護自身利益而擁有的網絡空間使用權、網絡空間控制權和網絡空間構造權。
網絡空間使用權。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具有互聯網的使用權,需要考察該國具備進入網絡、使用網絡資源的基礎條件,這是進入網絡空間能力的具體體現。核心上網技術、網絡帶寬、網民規模、本國互聯網基礎資源(IP地址數量、網站數量、國際頂級域名注冊量)和接入國際互聯網方式等因素都是制約國家使用互聯網絡的關鍵。各種要素必須均占一定的量值才能表明國家具有使用權,缺少某一項或該項占份額較小,則對國家進入并利用網絡空間的能力具有較大影響。
網絡空間控制權。網絡空間控制權主要包括網絡空間話語主導權、網絡戰規則制定權、關鍵信息節點和設施的控制權。目前,圍繞網絡空間控制權的斗爭主要表現為:一是圍繞網絡空間話語主導權的爭奪日趨激烈。網絡常被有關國際行為體利用大量虛假信息和謠言混淆視聽,危害一國內部穩定與對外形象并影響其外交決策。因此,在網絡中保持話語主導權,及時有效地收集和分析網絡信息,充分利用網絡輿論進行科學合理的政治決策,是對國家政治智慧的重要考驗。二是關鍵信息節點和設施的控制權仍為少數國家擁有。目前,國際互聯網主干線以美國為中心,從主干線再分出支線,通信鏈路大多經過美國。決定互聯網地址分配權的13臺根域名服務器,10臺設在美國,僅有3臺分別設在倫敦、斯德哥爾摩和東京。
網絡空間構造權。隨著信息資源在國家利益中地位的不斷提高,圍繞網絡空間的構造,即信息資源的控制日趨激烈。從網絡空間本質上看,與傳統的“海、陸、空、天”等空間相比,支撐網絡空間的各類資源可以跨地域規劃和使用,規則可以由他國制定和解釋,并與他國網絡空間高度融合,使得各國網絡空間的邊界極為模糊。因此,網絡空間邊界與地理區域不存在嚴格的對應關系。在網絡攻防手段不斷發展的情況下,網絡邊界具有極大的可塑性、易侵入性,呈現出動態變化的特征。
提高維護網絡空間國家利益的戰略能力
國家政治利益在網絡空間的拓展,直接關系到國家管轄網絡空間權益的拓展;國家經濟利益在網絡空間的拓展,直接關系到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國家軍事利益在網絡空間的拓展,則直接關系到未來信息化戰爭的勝敗。所有這些,都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提升軍隊在維護網絡空間國家利益中的戰略地位。
第一,在國家軍事戰略布局上,應根據國家利益在網絡空間拓展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對網絡空間的關注,充分認識國家網絡空間利益發展的必然性、合法性與復雜性,建設一支與國家網絡空間發展利益相適應的網絡軍事力量,適當調整網絡作戰力量建設的方向和目標。
第二,要從網絡作戰力量具有戰略性、綜合性和跨國性的特點,進一步豐富軍隊戰略網絡作戰的戰法與謀略。不僅要繼續高度重視戰時行動,還應特別關注非戰時行動。例如,通過網絡偵察、網絡布控、網絡防護等活動顯示網絡軍事力量存在;利用網絡作戰力量機動迅速、聚合重組能力強和對抗強度大等特點,有效保衛網絡信息節點等。
第三,進一步更新網絡作戰力量運用的時域觀念。應改變傳統的“維護使用,保障運行”時域觀念,進行全時域防衛,注重全時域運用。在網絡軍事力量的運用上,應根據戰略形勢,重點研究網絡動態防御、網絡戰局控制等問題。
“你的一些文件被我加密了。”
“我敢保證,沒有我們的解密服務,就算老天爺來了也不能恢復這些文檔。”
“想要恢復文檔,需要付點費用……最好三天之內付款,過了三天費用就會翻倍……一個禮拜未付款,將會永遠恢復不了。”
“對了,忘了告訴你,對半年以上沒錢付款的窮人,會有活動免費恢復,能否輪到你,就要看你運氣怎么樣了。”
……
從5月12日開始,這段心平氣和又略帶詼諧的文字,以包括中文在內的多國語言,呈現在全球150多個國家近30萬終端用戶的電腦屏幕上,告訴這些用戶他們的電腦已經染上一種名為“想哭(Wanna Cry)”的勒索病毒,要么以比特幣的形式支付贖金,要么就放棄電腦中的所有文件。一時間,中毒的用戶欲哭無淚,沒中毒的用戶提心吊膽,先斷網再備份、補漏,忙得四腳朝天……
作為一個勒索軟件,“想哭”病毒的目標在于經濟上獲利。由于比特幣難以追蹤,所以對該病毒爆發到底訛詐了多少錢尚無法準確評估(根據美國思科公司的估計,獲利僅為5.5萬美元),但其傳播速度與廣度均為同類“勒索軟件”所無法比擬,特別是其引發了醫院、交通、教育部門的服務網絡癱瘓,讓人們切身感受到基礎設施受到網絡攻擊后產生的恐慌,對社會乃至國家安全都不失為一種威脅。更有甚者,這種病毒還打破了通過隔離內外網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的“童話”。因此,有網絡問題專家將其形容為一場“準網絡戰”,也有人推測這是一起有針對性的組織或國家行為,甚至可能是一次有國家背景的網絡攻擊預演。有西方媒體把矛頭指向朝鮮,也有網絡公司散布消息稱“想哭”病毒的設計者“很可能是講中文的人”。
“想哭”病毒并不像它的中毒界面所說的那樣“就算老天爺來了也不能恢復這些文檔”。病毒出現不久,包括中國的阿里云安全、360、天安等在內的全球網安公司紛紛推出了攔截、查殺、補救措施和程序。一個名叫馬庫斯?哈欽斯的英國專家發現了“想哭”病毒中的“斷路開關”。根據他的分析,“想哭”病毒是一款設計簡陋的蠕蟲病毒,“就是各部件零零碎碎湊到一起的產物,支付系統更是粗劣到不忍直視的地步”。
單純從病毒程序本身來看,“想哭”還進不了計算機病毒的“名人堂”,但其背后的故事卻引發了國際社會的震動,至今仍在發酵。
螳螂捕蟬黃雀在后
“想哭”病毒出現后不久,一個名叫“影子經紀人(Shadow Brokers)”的黑客組織宣稱,該病毒是根據其對外披露的“永恒之藍(Eternal Blue)”漏洞開發的,而這個漏洞是從美國國家安全局(NSA)的網絡“軍火庫”里竊取的。根據“影子經紀人”的消息,美國國家安全局下屬的“方程式組織”主要負責挖掘系統漏洞、開發網絡攻擊程序等,而“影子經紀人”入侵了該組織的數據庫,獲取了其中一些重要信息。“影子經紀人”本希望“方程式組織”能“回購”這些信息,但卻未能收到對方的任何回應。于是,“影子經紀人”對外披露了部分信息,以期引起“方程式組織”的重視,這其中就包括那個名為“永恒之藍”的漏洞。
當根據“永恒之藍”開發出的“想哭”病毒名聲大噪之后,“影子經紀人”又放話稱,將從6月開始,逐月出售從“方程式組織”盜取的瀏覽器、路由器、手機等的系統漏洞及相關工具,以及針對俄羅斯、伊朗、朝鮮等國導彈和核彈計劃的內部網絡數據。較之“想哭”病毒,這些“私販貨”更具危險性,有種“螳螂捕蟬黃雀在后”的感覺。雪上加霜的是,“維基解密”近日放言,下一步將公開一份取自美國中央情報局內部網絡的秘密文件,內容是一種名為“雅典娜”的針對“視窗”(WINDOWS)操作系統的攻擊工具。
拷問全球網絡治理能力
“想哭”病毒的肆虐為終端用戶的網絡安全敲響了警鐘,但其背后的故事卻在拷問當前的全球互聯網治理能力。如果國際社會不對無節制的網絡攻擊工具開發行為進行管控,各種全球范圍的網絡病毒襲擊事件還會層出不窮,“永恒之藍”過后還將會有“永恒之綠”“永恒之黃”……
遺憾的是,當前的全球治理體系還遠不能適應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網絡空間是一個人造虛擬空間,與實體空間有著很大差別,人們尚未充分理解和掌握網絡空間的特性和規律,而且,由于技術更新過快,網絡空間的發展走向有很強的不可預測性。與此同時,網絡空間又并非完全孤立、虛擬的存在,它實際上是實體空間的延伸,網絡空間的全球治理同樣存在大國博弈、地緣政治、非國家行為體犯罪等因素,甚至比實體空間更為復雜多變、更具挑戰性。
目前國際社會對“應該進行全球互聯網治理”已經達成共識,分歧在于由誰來治、怎么治,特別是卡在“誰來治”這個問題上。雖然現在多利益攸關方(“多方”)的治理體系正在形成,但在“多方”中是否應該包含國家或政府以及國家或政府是否應該發揮主導作用的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進而引發了圍繞“網絡”的爭論。
美國堅持純粹的“多方”,排除國家的參與。如果當前各個國家和地區的互聯網技術發展均衡,關鍵資源配置平等,那么這種方法確實可以體現互聯網的自由精神。但現實是,無論是技術水平還是關鍵資源的分配,美國都占據絕對優勢。最具象征意義且關系全球互聯網正常、穩定、安全運行的資源是以根服務器、根區文件和根區文件系統為典型代表的關鍵資源,它們共同支撐著域名解析服務器,就像它們的名稱一樣,是網絡空間物理意義上的“根”。因為技術發展和歷史原因,全球目前使用的域名解析系統呈樹型結構,處于最頂端的是13臺“根服務器”,分別處于12家運營商的控制之下,其中10臺位于美國境內。此外,在互聯網骨干架構以及互聯網交換節點等骨干設備方面,網絡名稱、IP地址、頂級地理域名等關鍵性軟資源方面,美國均占有絕對優勢。在這樣的現實情況下,排除國家加入治理體系,實則是引入了叢林法則,最終令強者愈強,弱者愈弱,更加無法實現網絡空間的公平與自由。
新興經濟體與發展中國家希望通過“平等”來對沖技術能力資源不對稱分布造成的弱勢地位,主張采取多邊協商手段,由政府間組織制定互聯網治理規則,其對“”的強調是出自于一種自衛本能以及對美國政府無節制地使用自己網絡安全能力的強烈不安,特別是在“棱鏡門”事件發生之后。2014年,印度在國際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CANN)會議上提出顛覆性的調整方案,核心內容是將全球網絡空間治理的主要職能轉交給國際電信聯盟,數據資料置于本境內而非跨境流動。俄羅斯也提出了在聯合國框架下建立政府間組織以取代“多方”治理的方案。中國的態度則相對溫和,既不全盤否定“多方”模式的作用,又強調“網絡”對全球共享共治網絡空間的重要性。
在我看來,公域主要應指海洋、極地、太空幾大領域。我不贊成把網絡空間也列入公域范圍。網絡空間是否屬于公域?這與美國在克林頓政府時期進行的戰略推動有一定關系的。克林頓政府推動網絡自由化,把它作為美國重建全球領導地位的重要措施。我認為,網絡就是一個互聯互通的概念,它本身就是從一個局域網發展起來的,原是美軍的內部網,擴展到民用后,從美國開始,其他國家一個個接上去。這無非就是信息聯絡設施的互聯互通。鐵路公路這些領域也都可以互聯互通。如果只是因為互聯互通了,就作為一個公域概念來理解,那么是不是很多基礎設施也可以成為公域?只要有關國家愿意,它可以隨時關閉。一經關閉,網絡就是它范圍之內的事。這是與其他公域問題不一樣的。網絡治理是國家范圍層面可以做的,一個國家有權力立法來管理自己的網絡空間,其他國家對它的網絡實施攻擊,可以視作侵略行為。如果網絡屬于公域,其他國家進入你的網絡,你怎么說它是侵略呢。所以我覺得網絡與其他領域還是有較大區別的。
在全球公域領域,中國必須有自己的戰略考慮。
首先,我們必須認識全球公域問題的重要性。公域可以說是還沒有被國家的所分割的區域。的確存在著這樣一種趨勢,即本應被視為公域的范圍也在被國家所侵蝕。但是絕大部分公域還沒有被國家所瓜分。這意味著,任何國家今后如果希望拓展自己的活動空間,公域就是一個方向。原因就是,如果要拓展到其他國家的疆域,會面臨很多問題,例如要接受它的經濟治理規則,或者說國際通行的國際規則。而公域則不同于此。從公域的發展看,之所以成為公域,在其第一個階段肯定是處于絕對自由的狀態,國家在公域范圍的行動可以說是不受任何約束。而在第二個階段,在一些問題上開始出現領土主義化,較為明顯的例子,一是已有一些國家對南極提出了“領土”主張,二是原來被認為公海的海域,隨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施行,國家實際上正向這里拓展。現在正在進入到第三個階段,這就是在公域內進行公共秩序建構,這意味著公域越來越多地走向一種規制主義的治理。
公域為國家的生存發展提供了非常大的潛力或者說能力的供給,尤其是對大國來說。比如國家的安全能力。在太空,衛星構成國家安全的重要領域。在海洋,近海已經無魚可捕,公海“海洋牧場”的概念已經越來越多地確立起來了,它對于國家食物安全也有重要作用。在區域內的礦物質大幅度消耗的情況下,人們已經明顯把眼光轉向了公域內的資源。不管現在怎么限制,如果范圍之內的礦物資源消耗殆盡,人們肯定會去開采公域內的資源。所以從中長期來看,公域是給一個國家下一步的發展提供大量的資源和能力的區域。所以,應從這幾個方面來認識公域問題的重要性。
從空中突襲到網絡攻擊,以色列作戰籌劃人員對先發制人打擊的深刻理解與運用,從各個方面清晰展現了這一先進作戰思想的發展演進。同時,以色列軍隊在作戰原則概念方面也在同步發展,比如聯合地面作戰中的原則以及網絡域中的不可追蹤性和欺騙性,這些都展現了1967年到2009年之間先發制人打擊方式的發展變化。 震網病毒的攻擊目標,伊朗納坦茲核設施外的防空武器
先發制人打擊與戰爭的新維度
網絡是戰爭中的新領域,當今各國應當注重網絡空間攻防作戰思想的發展研究,因為這是現代戰場上的第五維空間。網絡域導致了許多新型戰略脆弱性的出現,使各種國家和非國家主體能夠充分利用環境的極速發展變化,獲取大量對物理域的控制信息,進而利用這些信息來籌劃并開展攻擊行動。美國依靠專業的網絡戰士以及來自私營機構的專家,并在他們之間建立緊密的聯系,來獲悉網絡領域所發生的變化情況。
在網絡域,籌劃與展開進攻性行動要易于防御行動,因為在防御方面需要保護國家資產和軍用/工業目標。盡管在未來網絡作戰能力方面將會有很多的機遇,但是真正達到最佳利用網絡空間的水平,還需要領導者們轉變思維方式,并在克服傳統思維沖突的前提下實現現有技術的軍事化應用。網絡空間有兩大特性,一是進攻性占據支配地位,二是要素的發展變化極快。這兩個方面為非國家性組織制造了大量的有利因素,他們可以“針對一些特定的目標發揮自己的優勢,使接入方式匿名化、優勢發揮快速化、決策生成迅捷化”。國家網絡防御行動必須要防護所有的接入點以及數百萬能夠進入關鍵基礎設施的計算機,并且只有在攻擊行為滲透到初始防火墻的時候,才能發現這些攻擊行動。雖然在網絡域實施進攻行動要比防御行動簡單,但由于許多國家的商業、信息以及民生都極為依賴網絡,這些國家已經建立起能夠應對網絡攻擊的最強大的防御系統。以色列作戰籌劃人員認為,網絡域主要分為三大功能,即情報搜集、防御和進攻,以色列一直在努力發展這3個領域的同時,要求所有這些網絡活動保持低調。對于任何其它領域的戰爭類型而言,進攻與防御行動都是不可或缺的。防御性網絡籌劃工作通常由指揮體系的高層負責完成。網絡防御行動主要利用網絡要素來對人員、軍隊、設施和活動實施防護,遏制敵方獲取網絡優勢,從而鞏固己方利益并保持主動權。網絡先發制人攻擊,致力于使用網絡要素形成對敵的空間、時間和心理優勢,從而奪取并利用戰略主動權。網絡戰爭領域中縱深的概念與傳統領域有著本質的區別。現代戰爭中,物理縱深已經不像以前那樣重要了;在先發制人打擊作戰籌劃方面,物理縱深的重要性更輕更小,因為網絡武器能夠迅速超越縱深,能夠在沒有警告的情況下從超遠距離之外向敵方網絡發起攻擊。隨著網絡戰爭的不斷發展,物理縱深的重要性逐步減小,認知縱深的重要性日益增強。作戰籌劃人員可以使用網絡武器來削弱敵方的物理縱深,獲取更大的時間縱深和認知縱深,從而為領導者增加戰略選擇并保持主動權奠定基礎。網絡武器很具有多點位同時發起攻擊的特殊優勢,一個惡意代碼程序能夠同時攻擊成千上萬的系統,能夠同時利用所有目標設備的脆弱性。運用這種攻擊能力的最佳方式,是可以把網絡攻擊與其它作戰手段進行同步集成,例如空中突襲、特種作戰突襲或全面入侵等手段,從而使作戰行動達成突然性并形成對敵作戰優勢。運用這種方法,同步化c集成化的過程就成了網絡域和陸、海、空三域協同的交匯點。
從本質上來看,網絡先發制人打擊的適應性極強,并且完全根據目標的特點來展開。網絡攻擊的適應性越強,靈活性也就越差,這是由計算機軟件的現實性和計算機科學的復雜性決定的。網絡攻擊武器的設計者們完全依據他們所期望的效果和目標系統來開展武器編制工作。在網絡攻擊的具體目標方面,特別是敵方所安裝防護軟件的類型、版本以及軟件補丁程序等要素,都需要提前掌握,這也就需要大量的情報來做支撐。網絡攻擊過程與入侵過程之間是相反的關系。網絡攻擊的侵略性越低,它在被對手發現之前的隱蔽時間也就越長。這些時間跨度很長的攻擊通常是偵察性攻擊、戰斗毀傷評估或簡單的信息攻擊,其主要作用是為攻擊者盡可能的搜集信息或監控敵方的系統工作狀態。網絡攻擊所獲取到的敵方系統控制權限越多,它被敵方發現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時間就越短。大多數對手將來都會提升發現問題的能力,尤其當他們的計算機系統出現故障或運行不夠順暢的時候,所以這些入侵性活動為攻擊者所能夠提供的時間窗口將會很短。這些攻擊可能會很簡單,就像是一次短暫的停電事故,也可能會很復雜,比如按照己方的預期效果去篡改敵方系統信息。其實,可以將某些網絡武器的攻擊效果比為利用精確制導武器直接打擊目標的效果。網絡攻擊通過滲透、分析,最后對目標造成暫時性影響,其附帶破壞是非常小的。在這種情況下,網絡可能是非常致命的,但很多時候通常是與其它領域進行配合而實施的,目的也是通過網絡攻擊來使其它領域攻擊效能得以倍增,同時盡可能降低對友鄰設備的附帶損壞。網絡領域最好的攻擊武器就是那些能夠隱蔽完成任務的武器,是那些能夠使目標在整個被攻擊過程中一直處于渾然不覺狀態的武器。這方面的典型案例就是震網病毒,從時間來看,它對伊朗核濃縮項目所造成了嚴重的延遲。對任一國家或組織而言,網絡戰作戰特征極難辯識,這是一種獨特的優勢,能夠使攻擊方避免受到對手的控訴與譴責。不可追蹤性是一種作戰理念,能夠通過不使用任何一支部隊、不發射任何一枚導彈,一個國家在攻擊或影響另一個國家(組織)之后,不會產生有關攻擊者位置、來源等相關的指紋信息。震網病毒就具有這種特性,它能夠出入嚴格管理下的伊朗核電站,但不會引起伊朗人的注意。震網病毒就在伊朗計算機中活躍了數月之久,成功避開了鈾濃縮防護系統的機器或人為檢測。并且,震網病毒還設計了上報虛假信息的代碼,能夠向核電站技術人員和數字化安全系統報告離心機所有工作一切正常的虛假信息。這種欺騙行為改變了網絡攻擊武器在先發制人打擊中的運用方式和籌劃思路。如果敵方在悄無聲息的情況下,能夠攻擊我方數據庫并修改安全代碼,篡改供應需求、彈藥數量以及相關花名冊,那么他們就能夠通過改變我方數據信息有效性檢測結果,來對我方實施欺騙行動。這種網絡攻擊的后果非常嚴重,需要籌劃人員與指揮官再耗費兩倍甚至三倍的精力來重新制定作戰計劃。在信息戰爭時代,信息是制勝關鍵。當敵方利用破壞或篡改信息的手段對我方進行欺騙的時候,他們就能夠遏制我方進行作戰籌劃的能力,因為真實目標感知能力發生了變化。欺騙手段,能夠有效降低欺騙目標感知戰場的能力,重點是其感知己方、敵方及戰場環境的能力。
本文作者:李倫工作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代碼、市場和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社會規范、市場和代碼在網絡社會中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但由于網絡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加上網絡自身的特點,這些規范力在網絡社會中的作用各有千秋。限于討論的專門性,本文旨在強調網絡道德在網絡文化建設中的作用,我們不妨通過分析法律、市場和代碼在規范網絡行為方面的局限性,突出網絡道德的獨特作用。事實上,德國學者恩格爾曾分析了技術、法律和市場等方面在解決網絡問題時面臨的困境。[3]第一,法律的局限性。由于法律本身的特點和立法技術上的困難,加上網絡不同于現實社會的內質,以及法律的國際應用的障礙等因素,法律面對網絡上層出不窮的新問題常常顯得有些被動。眾所周知,法律本質上屬于反應性的規范力,一般僅對業已出現的問題做出反應。例如,對網絡隱私問題而言,法律難以做出預先的制度安排,法律體系中常常出現空白。法律也常常是保守的。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來實施,具有很高的權威,一旦立法就必須嚴格執行,因此立法很謹慎,立法過程相對來說比較緩慢,只有當問題充分顯現出來后才會論及立法。法律也具有異乎尋常的穩定性。法律的權威來自它的穩定性,朝令夕改無法建立權威。這種權威性恰恰導致了它的局限性,使它無法及時對網絡層出不窮的新問題做出反應。法律的反應性、保守性和穩定性等特質在發展速度異乎尋常的網絡社會中難以及時快速發揮作用。更具挑戰性的棘手問題來自法律的效力問題。每項法律都有其特定的效力范圍。以地域效力為例,法律僅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發生效力,超出該地域則沒有法律效力。網絡是一個國界模糊的全球一體化空間,這種結構使網絡無法按各國領土份額進行分割,而各國享有領土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礎。由于領土對網絡的作用極度弱化,民族國家的法律在處理網絡問題時常常有些力不從心。[3]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決定了一個國家不能將自己的控制目的和控制手段強加給他國,也限制民族將本國法律用于處理超出本國領土范圍的跨國問題。同時,由于各國制訂法律的標準不一,控制手段不盡相同,這就給人們在網絡空間中規避本國法律提供了可趁之機。為了尋求比較寬松的法律環境,人們可能設法避開較為嚴格的本國法律,到相對寬松的外國法律中尋找避風港,公民逃避本國法律控制的機會大大增加。第二,市場的局限性。毫無疑問,市場仍是規范網絡用戶和網絡企業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網絡社會具有許多不同于現實社會的特質,市場的規范力在網絡中有時難以如在現實社會中那么奏效。網絡中流行“免費”文化,在網上無需付款就可以獲得現實世界中難以獲得的資料和信息。因此,在電子商務運行中,常常容易導致以網絡“免費”文化之名,行不正當競爭之實,假借“免費”打擊競爭對手。網絡中也流行“眼球”文化和“瀏覽”經濟,點擊和瀏覽成了網絡社會的通貨,通過點擊網站和瀏覽網頁就能獲得回報。因此,市場對用戶行為的規范力下降。另一方面,有些用戶可能出于無政府主義的動機,惟恐天下不亂,或為了向他人報復泄憤,或以恐嚇他人為樂,即使為此花些錢財也心甘情愿,市場規范在這些人身上效力不大。僅僅以市場來規范用戶的行為,其作用是有限的,因此,網絡中存在許多損人不利己的現象就不足為奇了。對網絡內容商和電子商務服務商而言,網絡用戶的注意力成了許多他們營運的最高業績,為了爭奪“眼球”,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不惜行走在法律和道德的邊沿,為追求經濟利益,不惜迎合用戶的某些趣味,市場機制因此在網絡企業中產生畸形的作用。第三,技術(代碼)的局限性。網絡社會是基于快速發展的網絡技術形成的,與現實社會的調控方式相比較,網絡社會似乎有著鮮明的技術調控的傳統。自網絡建立以來,人們就對網絡社會的技術調控情有獨鐘。這在電子商務中表現尤為突出,人們總是對確保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技術給予極高期望。即使網絡社會的調控方式變得更加豐富,人們對技術調控的熱情也絲毫未減。然而,由于網絡技術具有綜合性、復雜性、漏洞性等特點,技術常常難以克服自身帶來的問題。更有意思的是,嚴重影響網絡文化和電子商務發展的駭客技術、病毒技術常常比“正統”技術的發展速度更快,水平更高。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形容這一技術較量的態勢一點也不過分。我國著名反病毒專家王江民承認,反病毒專家沒有病毒炮制者的技術水平高,查殺病毒、防病毒技術本身的特點使自己常常處于被動狀態,發展速度總是滯后于病毒技術。他指出,“編病毒的人多,反病毒的人少,幾個反病毒專家的思想怎么能夠和數不勝數的編病毒人的思想相比。另外,編病毒在暗處,反病毒在明處,所以,我們不可能超越他們,也無法知道他們正在琢磨什么怪招法。”[4](P477)多種因素導致防病毒技術發展滯后,使查殺病毒技術成為一種典型的被動性的和反應性的技術。與其他技術相比較,網絡技術似乎更富有“人”性。其他技術一般是建設性的,即使有防御性的,也多是技術防御性的。網絡技術有建設性的,也有防御性的,但防御性的技術比重更大。在這些防御性技術中,大部分屬于防人的防御性技術。在網絡技術中占有很大份額的網絡安全技術,如防殺病毒技術、過濾技術、防火墻技術和加密技術,實質上都是“防人”的防御性技術,屬于“防人術”。我們不妨以最引人注目的防火墻技術為例說明之。作為一種廣泛使用的網絡安全技術,防火墻是設在內部網與外部網之間的一道屏障,用來阻擋外部“火情”對內部網絡的影響。防火墻的職責就是根據本單位的安全策略,對外部網絡與內部網絡交流的信息、數據進行檢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將不符合要求的拒之門外。防火墻技術在規范網絡行為方面無疑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它們也有自己的局限性,人們可以利用更先進的技術突破防火墻。
網絡道德:和諧網絡文化建設的元規范力
萊斯格認為法律、社會規范、市場和代碼是網絡行為的四種規范力,我們在上面分析了法律、市場和代碼的局限性,那么,在萊斯格所闡述的規范體系中,道德起什么作用呢?著名網絡倫理學家理查德•斯皮內洛(RichardSpinello)認為,萊斯格把道德包括在“社會規范”的范疇里。也就是說,道德作為萊斯格所講的“社會規范”的一部分,是一種獨立的規范力,在網絡文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發展中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網絡道德能夠在網絡文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主要在于網絡道德的特點、網絡社會及電子商務的特點,以及其他規范力如代碼、法律和市場在網絡社會中的局限性。網絡道德之所以能夠在網絡文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發展中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主要在于如下兩個方面的因素。(1)代碼、法律和市場在網絡社會中的規范作用存在一些局限性,因此,人們期望作為一種獨立規范力的網絡道德能夠在網絡社會中發揮其獨特作用;(2)網絡道德作為一種滲透性的規范力,可以規范代碼、法律和市場等規范力,從而使代碼、法律和市場充分發揮其規范作用。第一,網絡道德作為一種獨立的規范力,可以彌補其他規范力的局限性,在網絡社會中發揮獨特的作用。網絡道德之于網絡文化建設的重要性,不僅在于其自身的特點,而且還在于網絡的特點和網絡文化、電子商務目前所處階段的特點。道德居于人們的內心深處,依靠風俗習慣、流行的態度、公共輿論等因素,通過調節內心來調節人的行為,以一種特殊的方式指導人們的行動,在網絡社會中注定要承擔更多的責任。網絡發展目前仍處于初級階段,法律、市場和代碼等規范力尚處于發展階段,難以及時應對各類問題。如果我們能夠自覺地擔負起道德責任,也就不必等到新的法律法規的出臺,不必等到新技術的出現和市場機制的完善,就能及時規范自己的行為。誠然,就像網絡的建立源于技術一樣,網絡文化新秩序的建立,也依賴于網絡技術的創新,但網絡文化和電子商務不只是技術的架構,而是人的社會,人的文化。麻省理工學院高級研究員克拉克曾指出:“把網絡看成是電腦之間的連接是不對的。相反,網絡把使用電腦的人連接起來了。互聯網的最大成功不在于技術層面,而在于對人的影響。”[5](P162)要解決網絡問題,建立網絡新秩序,形成和諧網絡文化,作為道德主體的人始終是關鍵。只有當人有充足的自覺意識時,問題的辨識和解決才會變得容易。互聯網源于技術,但它已遠遠超出技術的層面。正如國際互聯網的創始人瑟夫、克拉克、卡恩、克萊因羅克和羅伯茨等人在“互聯網簡史”一文中所指出的:“互聯網還是一個新生事物,還在不斷地變化、調整。然而,互聯網的未來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決于技術上的進步,而在于人類如何對待這些變革。”[5](P162)也就是說,如果互聯網發生了問題,將不在于缺乏技術或者缺乏動力,而在于我們對待網絡變革的態度。美國《未來學說》雜志曾指出,想通過技術或常規執法途徑減少電腦空間犯罪的前景將是暗淡的。迄今為止,所有的高技術辦法幾乎立刻遭到駭客的反擊。真正值得擔心的是,這些新技術是否總是掌握在正義的力量手中。如同任何系統最危險的因素是人一樣,網絡安全最終也在于人的自覺維護和管理。要建立和諧網絡文化,政府、網絡媒體、網絡服務商、網絡內容商、電子商務網站、網民都應自覺承擔起各自的網絡道德責任。第二,更為重要的是,道德作為一種滲透性的規范力,對其他三種規范力起著重要的規約作用。也就是說,道德是其他規范力的規范力,即元規范力,一種終極規范力。正如斯皮內洛所指出的:“它應當是網絡空間的終極管理者,為個人行為和組織政策劃定邊界。它應當指導和協調法律、代碼、市場和社會規范的作用力,確保其中的相互作用和相互關系是慎重、公平和公正的。”[2](P7)作為一種元規范力和終極規范力,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它對法律、市場和代碼等規范力起著重要的滲透作用和輻射影響,在規范網絡行為方面起著結構性的和指導性的作用。正如斯皮內洛所指出的,道德“應當指導和左右代碼、法律、市場和社會規范發揮其規范作用的方式。無論在現實空間還是在網絡空間,人類繁榮的價值是人類行為至高無上的規范。”[2](P6)下面我們不妨以“代碼”為例,闡述道德如何規范“法律”、“代碼”和“市場”等規范力的方式及其價值。斯皮內洛認為,編寫規范人類行為的代碼有負責的方式,也有不負責的方式,負責的編碼方式與自主這一核心價值密切相關。例如,電子商務網站為了增加被搜索引擎搜索到的概率,常常將網頁的關鍵詞設為最流行的搜索詞,而這些關鍵詞與其銷售的商品毫無聯系,這就是一種不負責任的、不誠實的濫貼標簽的行為。斯皮內洛強調,“編寫程序或制定法律來規范網絡空間的人應當把倫理規范作為指導。代碼編寫者必須要足夠的負責和謹慎,才能把蘊涵自主和隱私等基本道德價值的結構整合到嶄新的網絡空間架構中。而且,政府對網絡空間的管理一定不能屈服于某些誘惑而強加過分的控制。管理者也必須接受最高道德標準的指導,尊重基本的人類價值,如自由和隱私。代碼本身是一個強有力的控制力量,如果它不能夠被適當地編寫和管理,那么它肯定會威脅到這些價值的傳承。[2](P7)因此,網絡道德在網絡文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獨特作用表現在它對“代碼”這一規范力的規范作用,道德是代碼能夠正確發揮其規范作用的元規范力。由于問題討論的專門性,我們在此著重強調了網絡道德之于和諧網絡文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性。像技術、市場和法律等規范力有自己的效力域和局限性一樣,網絡道德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倫理學家們也早已認識到,道德決定論和道德萬能論是極其錯誤的。但是,道德作為規范人的行為的法則擁有其他規范力沒有的獨特之處。需要強調的是,網絡道德之于網絡文化發展的必要性,并不僅僅因為法律、市場和技術等規范力的局限性,即使技術、法律和市場等手段日益健全有效,網絡道德仍將擁有其獨特的作用域和現實意義。
本文以“互聯網+”的思維,從網絡財產的定義展開論述,分析網絡財產保護中的問題,探討網絡財產保護的技術規范措施。
[關鍵詞]網絡財產 保護 互聯網+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5-0344-01
當前我國正大力推動互聯網經濟的發展,使得互聯網越來越成為社會經濟進步與發展的基礎。在此基礎上,出現了大量存在于網絡、具有價值性的虛擬財產,對這些財產加強保護,以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是法治國家在互聯網社會中必須面對的工作。
一、網絡財產概述
(一)網絡財產的定義
網絡又稱“虛擬財產”、“網財”,通常是指網民、游戲玩家在網絡游戲、網絡、網絡購物、網絡投資等過程中使用的賬號所及積累的“貨幣”、“裝備”、“寵物”等“財產”。這些網絡財產,往往是需要以一定的實體財產為代價,通過在網絡平臺上進行轉換,從而成為虛擬的財產。在網絡社會中,這些虛擬財產往往具有一定的價值,并能為人所主觀控制。從表現形式上看,虛擬財產的管理往往由運營商的網絡平臺來實施,而其實際控制與支配卻只能由用戶掌握,在如今網絡安全現狀不佳的條件下,為了維護網絡社會的穩定,加強網絡財產的保護,尤其是技術性保護將是互聯網未來發展的基本保障。
(二)加強網絡財產技術保護的必要性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與人們的社會經濟生活關系越來越緊密,網絡上不僅存在大量的個人信息,也存在著巨量的個人財產。近年來,網絡財產受侵犯的事例不斷增多,因此對網絡財產加強保護就十分必要。從技術上說,保護網絡財產是可行的,通過數字化,越來越多的社會財富進入虛擬財產的范疇,這些虛擬財產既能用于交易,也能用于互換,對社會經濟產生的影響也是深刻的。
在網絡中,對網絡財產進行保護包括兩方面,一是技術保護,二是制度保護。技術保護需要網絡運營商運用可靠的技術,通過密保體系,以防范網絡財產受到不法者的侵害,同時也要建構完善的管理制度,將賬號、客戶與運營商納入運營商的管理工作之中。但是,網絡行為的非現實性,使得網絡社會中的人、事、物具有極大的未知性,必須促進未知環境下網絡財產的管理,并通過網絡行為進行規范協調,促進“互聯網+財產”融合,既不脫離現實社會,也充分發揮網絡空間的優勢,以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當前網絡財產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網絡財產保護的技術水平低
對于任何一個涉及網絡財產的運營商來說,加強網絡財產的技術保護是必不可少的。但從近年來我國網絡財產保護技術的發展來看,用于網絡財產的保護技術還是較為落后的。當前大多保護技術中,以加密體系為主,配合密碼、驗證碼等手段,通過手機號碼與用戶進行綁定,但這種保護方式已凸顯了極大的漏洞,如獲取了驗證碼,盜取用戶財產就輕而易舉了。隨著我國社會虛擬化程度越來越高,通過一個手機號碼可實現對用戶的100%冒充,使得用戶的網絡財產受到極大的威脅。
此外,針對獲取個人信息的技術保護也存在欠缺,網絡上存在大量的以獲取個人信息為目的的程序,這些偏門技術的存在,往往能夠輕易突破運營商的保護技術而危害用戶的安全。
(二)公眾對網絡財產保護的意識缺乏
我國網絡普及的時間并不長,僅十來年而已,在當前社會下,網絡活動的主流仍是70后、80后與90后,70后雖較早接觸網絡,但由于早期網絡與他們生活密切度不如現今,這個群體玩網購的不多,玩網游的更少,網絡投資更加少見,其財產普遍網絡化程度偏低;80后為全群體是伴隨著網絡而成長的,曾一度是網民的主要構成,但隨著年紀的增長,他們玩網游的少了,玩網購的群體依然龐大,參與網絡投資的人群也不少;而90后這一群體,在涉及財產的網絡生活中,以網游最為流行,網購也非常普遍,但網絡投資的并不多;至于其他年齡段的人群,在網絡上的活動都非常有限。
由于全社會對網絡財產的保護尚缺乏統一的認識,人們對網絡財產保護的意識也非常缺乏,人們對網游中的裝備,網購中的財產,網絡投資中的資產……尚未給予充分的重視加以保護,以至于大家對保護技術更是缺乏了解,對驗證碼的重要性也非常模糊。
(三)網絡財產保護法律規范不完善
自網絡迅速發展以來,我國一直在加強網絡立法,完善網絡空間的執法行為。但相對于生活網絡化的快速,針對網絡虛擬空間的法律規范卻顯得滯后。國家之于網絡的管理是法治管理,但網絡法治不僅缺乏應有的技術前瞻性與超前性,連趨于成熟的網絡技術與行為都難以規范,加之網絡執法行為往往涉及跨地域、跨行業、跨范圍,在面臨困難時,不少地方網絡執法人員因害怕承擔責任而退縮,依法治網遠未達到保護群眾網絡財產安全的程度,近年來網絡財產侵權案件的破案率極低,1%都不到,這足以證明我國網絡法治的水平有多低。
針對越來越先進的網絡技術,越來越新鮮的網絡行為,越來越普遍的網絡生活……加強保護網絡財產的法律規范,推動“互聯網+”下的安全環境建設,既是必須,也是必然。
三、加強網絡財產保護的建議
(一)重視網絡財產安全,創新保護技術體系
在“互聯網+”思潮的影響下,網絡不僅極大的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與進步,也極大的方便了人們的生活,拓展了人們的生存空間,面對越來越嚴重的網絡財產安全問題,提升保護水平就成了公眾的期待。對于運營商來說,重視網絡財產安全,創新保護的技術體系,將是其長遠發展的必然選擇。當前以“手機號碼+驗證碼”為主流的技術方式難以真正實現對用戶財產的保護,未來可考慮的技術有“手機號碼+人臉圖譜”、“手機號碼+指紋識別”等方法,由于人臉、指紋在技術都難以偽造,這樣其與手機號碼相結合的保護技術,比起如今驗證碼、密碼等保護技術的水平要高很多。
(二)樹立互聯網經濟思維,強化網絡財產的保護意識
今日之中國,已經進入了網絡化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網絡作為動力,生活的改善需要網絡作為工具,社會的進步也需要網絡作為平臺。那作為“活在網絡”的一份子,必須樹立互聯網經濟思維,全面地認識網絡的虛擬性,并對網絡空間的優劣有清晰的了解,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學習工作中,面對個人財產網絡化的趨勢,網絡財產越來越多的態勢,既要強化自身對于網絡財產的保護意識,也要學習保護網絡財產的技能,從而在享受網絡給社會生活帶來使得的同時,不至于使自己在網絡大潮中遭受損害。
(三)強化政府保護責任,構筑網絡財產保護法治
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未來網絡財產的保護必須更多的強化政府的責任,光靠技術的保護是不夠的。因此,在加強網絡財產技術保護的同時,必須輔以法制構筑最終的保護體系。在法律上,純粹的網絡賬號可通過個人隱私信息進行保護即可,也就是說諸如郵箱賬號、游戲賬號、論壇賬號、網購賬號等之類,其賬號本身只是個人信息,通過隱私權保護是必要的。
四、結論
綜上所述,在當前網絡安全問題愈發嚴重的情況下,網絡財產的保護顯得越來越迫切。網絡財產的技術保護,不僅需要網絡運營商加速技術創新,升級存在的隱患的以驗證碼為主流的保護體系,同時建立以人臉圖譜、指紋識別為主的技術保護措施,以更積極有效的保護人們的網絡財產。另外,也要加強用戶的安全意識,推動網絡財產保護的法制趨于完善,只要真正重視網絡財產的保護,才能營造出安全放心的網絡環境。
一、加強頂層設計,確立信息安全教育國家戰略
1.《網絡空間安全國家戰略》
布什政府在2003年2月了《網絡空間安全國家戰略》,其中首次從國家層面提出了“提高網絡安全意識與培訓計劃”,指出,“除了信息技術系統的脆弱性外,要提高網絡的安全性至少面臨著兩個障礙:缺乏對安全問題的了解和認識;無法找到足夠多的經過培訓或通過認證的人員來建立并管理安全系統。“為此,美國要開展全國性的增強安全意識活動,加強培訓和網絡安全專業人員資格認證。
2.《美國網絡安全評估》報告
2009年5月29日美國公布了《美國網絡安全評估》報告,評估了美國政府在網絡空間的安全戰略、策略和標準,指出了存在的問題,提出行動計戈IJ。所提議的優先行動計劃之一就是“加強公眾網絡安全教育”。
3.《國家網絡安全綜合計劃》(CNCI)
2010年3月2日,奧巴馬政府對前布什政府在2007年制定的一份國家網絡安全綜合計劃的部分內容進行解密。CNCI計劃提出要實現重要目標之一就是:“為了有效地保證持續的技術優勢和未來的網絡安全,必須制定一個技術熟練和精通網絡的勞動力和未來員工的有效渠道。擴大網絡教育,以加強未來的網絡安全環境。”
4.《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教育戰略計劃》
2011年8月11日,NIST授權《美國網絡
安全教育倡議戰略規劃:構建數字美國》草案,征求公眾意見。該規劃是美國網絡安全教育倡議(NICE)的首個戰略規劃,闡明了NICE的任務、遠景和目標。NICE旨在通過創新的網絡行為教育、培訓和加強相關意識,促進美國的經濟繁榮和保障國家安全,并通過以下三個目標實現這一愿景:增強公眾有關網上活動風險的意識;擴展能支持國家網絡安全的人員隊伍;建立和維持一支強大的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網絡安全隊伍。
二、做好立法工作,完善法規標隹體系
1.《聯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FISMA)
2002年7月,美國政府制定了《聯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FISMAhFISMA法案以立法的形式表明美國政府已經認識到信息安全對美國經濟和國家安全利益的重要性,并從風險管理角度提出了一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體系。信息安全教育與培訓是信息安全管理體系中一個重要環節。
FISMA法案明確要求:聯邦政府機構須為內外部相關人員提供信息安全風險的安全意識培訓,為此還提議了一個較為完善的國家安全意識及其培訓系統。
2.國防部(DoD)8570指令
2005年12月,為了更好地支持“全球信息網格計戈j”,美國國防部了8570指令。該指令涵蓋以下主要內容:建立技術基準,管理職員的信息保障技能;實現正規的信息保障勞動力技能培訓和認證活動;通過標準的測試認證檢驗信息保障人員的知識和技能;在基礎教育和實驗教育中,持續的增加信息保障內容。
3.聯邦政府信息技術安全培訓標準(FIPS)
FISMA法案明確指定NIST負責制定聯邦政府(除國防、情報部門以外)所使用的信息安全技術、產品和培訓方面的國家標準。目前,NIST已制定和兩部權威的信息安全培訓標準:《信息技術安全培訓要求:基于角色和表現的模型》(NISTSP800-16)和《建立信息安全意i只和培訓方案》(NISTSP800—50)cNIST在SP800—16標準中提出了信息安全培訓概念性的框架,依據這些框架,美國聯邦政府部門開展了很多綜合性的聯邦計算臟務(FSC)項目。
4.網絡安全法案
2010年3月24日,美國參議院商務、科學和運輸委員會全票通過了旨在加強美國網絡安全、幫助美國政府機構和企業有效應對網絡威脅的《網絡安全法案》。該法案要求政府機構和私營部門加強在網絡安全領域方面的信息共享,強調通過市場手段,鼓勵培養網絡安全人才,開發網絡安全產品和服務。
三、構建信息網絡安全組織機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管理體制
為了落實信息安全教育培訓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美國將協調、執行、監督、管理等權利分配給多個政府部門,依據最新的《國家網絡安全教育戰略計劃》的思路,國家標準技術研究所(NIST)為整個計劃的負責單位,協調其他部門參與計劃的實施;國土安全部(DHS)、國防部(DoD)、國務院、教育部和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協力加強公眾的信息安全意識;DHS、海關總署、NSF和國家安全局(NSA)共同加強從業人員f支術能力;DHS、DoD、NIST、NSA、NSF和人事管理局(OPM)負責建立高端網絡安全人才隊伍。
社會各界積極參與
行業協會已經站到了信息安全教育培訓的前沿,成為信息安全教育培訓的踐行者。其職責主要是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信息安全教育與培訓的標準,組織持續的教育活動,并向內部成員單位實施培訓。行業協會自身作為提供教育和培訓的主體,一方面可以根據政府的引導和企業的需求來設置培訓內容;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政府和產業界的資源,充分發揮其在信息安全領域內不可替代的社會職能。行業協會提供的培訓標準是政府制定的培訓標準的主要補充,為規范和完善美國信息安全培訓行業提供了切實可行的保障。
(1)國際信息系統審計協會(丨SACA)
國際信息系統審計協會(ISACA)是一個為信息管理、控制、安全和審計專業設定規范標準的全球性組織,會員遍布逾160個國家,總數超過86,000人。ISACA成立于1969年,除贊助舉辦國際會議外,還編輯出版《信息系統監控期刊》,制定國際信息系統的審計與監控標準,以及頒授國際廣泛認可的注冊信息系統審計師(CISA)專業資格認證。CISA認證體系已通過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依照ISO/IEC17024:2003標準對其進行的資格鑒定。同時,美國國防部也認可了CISA認證,并將其納入到國防系統信息技術人員技能商業資格認證體系當中。這產生了以下四方面的作用:認可CISA認證所提供的特有資格和專業知識技能;保護認證的信譽并提供法律保護;增進消費者和公眾對本認證和持證者的信心;使跨國、跨行業的人才流動更加便利。
(2)美國系統網絡安全(SANS)研究院SANS是于1989年創立的美國非政府組織(NGO),是一所具有代表性的從事網絡安全研究教育的專業機構。1999年SANS首次推出了安全技術認證程序(GIAC)。
GIAC認證程序有以下幾個特點:
GIAC提供超過20種的信息安全認證,其大多數符合DOD8570指令。GIAC依據國家標準對安全專業人員及開發人員進行各方面技能認證。GIAC安全認證分為入門級信息安全基礎認證(GISF)和高級安全要素認證(GSEC)。兩種認證都重點考察安全基礎知識,保證揺正人員擁有必備的安全技能。其它GIAC安全認證包括:認證防火墻分析師(確認設計、配置和監控路由器、防火墻和其它邊界設備所需的知識、技能和能力)、認證入侵分析師(評估考生配置和監控入侵檢測系統的知識)、認證事故處理員(考察考生處理事故和攻擊的能力)和認證司法辯論分析師(考查考生高效處理正式司法調查的能力。
(3)國際信息系統安全認證聯盟(ISC)2
國際信息系統安全核準聯盟(ISC)2成立于1989年,是一家致力于為全球信息系統安全從業人員提供信息安全專業技能培訓和認證的國際領先非營利組織。在(ISC)2各種認證中,CISSP數量最多。截至2010年底,全球共有75000名CISSP獲證人員,其中,美國獲證人員數量超過70%^CISSP獲證人員中,約30%在政府部門工作,40%從事信息安全月服務行業,30%從事用戶終端工作。
注冊信息系統安全專業人員通用知識體(CISSPCBK)提供了通用的信息安全術語和原理框架,使得全世界的信息安全專業人員能夠以相同的術語和理念,討論、辯論和解決信息安全相關問題。
論文摘要:當今社會,計算機網絡鋪天蓋地而來,網絡以其豐富的信息、平等互動的快捷方式而倍受大學生的青睞,給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是由于多種原因,一些大學生不能合理的利用網絡資源,引發了許多違背道德規范的網絡不良行為,給社會和他人帶來了危害與損失。針對這一現象,在高校中進行大學生網絡道德教育非常迫切和重要。高校應該充分引導大學生文明上網,積極開展大學生網絡道德教育,努力營造良好的網絡道德環境,把網絡真正變為大學生發展的有利工具。
道德是一種社會現象,是指社會為了協調和控制社會生活而向其成員提出的一系列行為規范。它是人類的一種理性要求,綜合體現了人的世界觀、價值觀,是在人類社會生活實踐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一種行為準則,它約束著人們的行為趨于有序和合理。道德可以彌補法律的不足與空白,從內部推動人們自覺遵守社會規范,它存在于每一個角落。現實生活中我們需要道德,也處處自覺或不自覺地遵守著道德規范,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它使我們的社會呈現秩序化的運轉;信息時代虛擬的網絡世界中我們更需要道德,在各種不真實的數字信息背后,更需要人們對自我的行為進行有效約束。大學生對網絡的熟悉程度使他們能廣泛地運用互聯網,網絡已成為大學生獲取和交流信息的重要渠道。2008年4月25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了《中國青少年上網行為研究報告)。數據表明,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25歲以下的青少年網民數量已經達到1.07億,占總體網民規模的半數,是中國網民中規模最大的一個年齡群體,顯示出良好的增長潛力和發展勢頭。而在這些網民中,中大專及以上學歷者居多。大學生上網人數在不斷增長,網絡正以空前的廣度和深度滲透到大學生生活當中。然而,在現在的大學生的網絡行為中,存在著許多違背我們的道德規范的不良行為。
一、大學生網絡行為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網絡的普及以及網絡功能的多樣化發展,互聯網作為傳播的新媒體,被人們廣泛運用。人們通過網絡不僅可以學習、娛樂,也可以進行商業貿易等等眾多活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接觸網絡并體驗到它給我們帶來的好處。但網絡也是一把雙刃劍。由于對網絡認識不夠,上網時間分配不合理,也有很多人過度迷戀網絡,不僅影響了自身正常的生活、學習、人際交往,而且由于他們在網絡上的不當行為也給社會帶來了巨大危害。青少年,尤其是大學生在其中占大多數。許多大學生網民網絡是非觀念混亂、網絡道德規范意識淡薄,在虛擬世界中任意妄為、肆無忌憚,其網絡行為中存在許多不良行為。如利用網絡進行欺詐、盜竊他人財產,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濫用信息技術制造并四處傳播計算機病毒;散發各種虛假和有害信息或誹謗他人給他人帶來危害;非法入侵、破壞他人系統;下載抄襲他人論文,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等。這些行為對社會來說都存在危害性,有的甚至會嚴重破壞社會安定。但作為行為發出者的大學生卻并不以為意,有的甚至沽沽自喜,以此為榮。而且這些不良網絡行為時有發生。2005年,成都某高校一在校大學生因為無法觀看網站在線電影,便利用網絡安全漏洞對一電信網站實施非法攻擊,致使該網站被暫停訪問1小時;2006年底,互聯網上大規模爆發“熊貓燒香”病毒及其變種,該病毒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傳播,并將感染的所有程序文件的圖標改成熊貓舉著三根香的模樣,同時該病毒還具有盜取用戶游戲賬號、QQ賬號等功能,全國上百萬臺電腦被感染,深受其害,幾個制造病毒的青年和學生卻以此為榮耀,在互聯網上對警方和各大網絡殺毒軟件叫板,引起軒然大波……這些大學生網民無視網絡道德規范和法律法規,在網絡空間中為所欲為,給他人和社會帶來了損失,最終都受到了社會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
二、引起大學生不良網絡行為的原因
大學生對網絡的熟悉程度使他們能廣泛的運用互聯網,但由于使用不當,一些大學生網民在互聯網上有悖于道德規范的不良行為,不僅擾亂了網絡的正常秩序,嚴重的甚至會危及到我們的現實生活,給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帶來不利影響。是什么導致了這些消極行為的產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大學生心理的不成熟性
大學生已進入青年晚期,在精神和情緒上已由初期的“疾風怒濤”趨向于相對平穩,但總體上來說還是心理起伏較大,容易沖動的群體。他們的是非辨別能力還不強,自我控制和自我約束的能力都較差。大學生是介于兩個群體邊界上的人,雖然已脫離孩子的群體,但尚不能履行成人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常常被排斥于成人行列之外,很多大學生喜歡借助網絡這一載體展現自己在現實生活中所不能有的成就。但由于他們內心矛盾、抱負水平不確定和易采取極端立場的典型心理特征,與他們較高的文化水平之間存在差距,使得他們的行為常常過于極端,出現違背道德規范的情況。這從某種程度上說既是對現實生活的一種宣泄,也是重新尋找自我的一種方式。例如有的大學生破譯他人密碼,侵入他人網絡并刻意留下標記向人炫耀;有的學生用盜取他人密碼和信息的數量和手段互相比較,公開競賽;還有的大學生祟拜“黑客”,辦黑客網,利用木馬盜取他人網銀密碼。大學生不成熟的心理機制使得他們不能很好的駕御自己,在運用已掌握的較高水平的計算機和網絡信息技術時出現極端行為。
(二)互聯網的虛擬特性和弱規范性
網絡是虛擬的,人們在網絡中不只可以不公開自己的真實信息,還能虛構信息,現實生活中的社會和道德規范、法律在此時顯得幾乎無法發生作用。法律在懲治網絡違法行為方面的力度有限,存在著取證難、偵破難等客觀困難。即使在號稱“網絡王國”的美國,計算機犯罪的破案率不到10%,能定罪的則不到30%。比起中、小學生,大學生大部分能分清現實與虛擬,但恰恰因為這種清醒,認為網絡是虛擬的,一切都不真實,才更容易產生利用網絡手段實施犯罪也不是犯罪的錯誤認識。在國家相關網絡法律法規滯后、網絡空間的許多行為無法可依的情況下,一些大學生在隱蔽的虛擬空間,利用網絡的匿名性去做一些我們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不允許的事,以為可以不用為此負任何法律責任。有些大學生在互聯網上傳播各種虛假信息和有害信息,損害他人的權益。如因個人矛盾,為了泄恨在網絡上誹謗別人,給別人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和不利影響;瀏覽、下載、傳播黃、賭、邪信息,造成社會不安定等等。
(三)多元文化和價值觀的沖突
經濟社會的發展、互聯網的廣泛使用,使得人與人之間的空間距離拉近了,很多時候我們可以坐在家里通過E-mail和各種聊天工具與世界各地的人“近距離”接觸,也可以隨時點擊瀏覽世界各地的各類網站,在第一時間了解全世界的信息,在網絡上我們實現了全球的一體化,由此帶來了多元的文化與價值觀,其中強調經濟利益、個人至上的觀念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可。由于大學生人生觀、價值觀還未定型,文化修養和自律能力等綜合素質還不高,面對多元文化和價值觀的沖突他們常常容易迷失自我,內心矛盾,形成錯誤的認識、錯誤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最后導致網絡不良行為的產生。2006年,成都電子科技大學職業教育學院電子商務專業在校某大學生,利用網絡技術非法盜竊蘇州某高校在校44名大學生發放獎學金的銀行卡內存款51619.12元。該名學生在追求金錢利益的目的驅使下實施了不當行為,最終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四)學校與社會中缺乏關于網絡道德方面的教育
高校中開展了很多關于計算機和網絡知識的課程,很多大學生掌握著良好的網絡技術,具備較高的計算機技術水平。這個文化層次較高的群體成為了網絡社會的主力軍,主導著網絡文化的潮流。但是各學校在對學生的網絡道德教育方面卻存在很大空白,在教授全面的計算機知識的同時,有的甚至忽略了網絡道德方面的教育。有的教師甚至對網絡空間十分陌生,根本無法知道學生在干什么、說什么、想什么,因此對大學生網民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無法作出快速機敏的反應,大學生上網一直缺乏有效的正確引導。大學校園網絡技術的普及與網絡道德教育嚴重滯后的矛盾使得大學生對網絡這一信息空間的認識長期得不到改正,這過分放大了網絡的虛擬性和無規則性,使學生產生“網絡中無道德”的錯誤思想,以至于在網絡中為所欲為。
三、在高校中開展大學生網絡道德教育不容忽視
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網絡管理法體系,先后制訂了《電子簽名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安全保護條例》、《出版管理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條例》等一系列法規、規章。1997年修訂的新《刑法》第285條至第287條還分別就侵入計算機系統、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和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其他犯罪行為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也對網絡侵權問題作了相應的規定。雖然我們已經有了一些相關的法律,但還不完善,立法的速度似乎永遠趕不上網絡發展的速度,許多領域仍會出現法律的空白,無論如何發展,我們必然會接觸到網絡中新的灰色面。而且法律注重的是問題發生后的處理,是從外部去督促人們遵守規則,現階段我們要單靠立法和網絡監督的力量來整頓網絡秩序并不是十分可行的辦法。
關鍵詞: 網絡表達;治理機制;民主自治;治理轉型
中圖分類號:D922.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3677/65-1285/c.2016.05.10
歡迎按以下方式引用:江凌.論我國網絡表達的治理機制與轉型[J].克拉瑪依學刊,2016(5)64-68.
表達自由作為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屬于人權的范疇,同時又具備重要的民主政治意義。在我國當前的社會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其價值仍未得到充分實現。信息技術的發展為民主參與創造了廣闊的平臺,使表達自由在互聯網語境下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隨之而來的還有不斷加劇的挑戰。在治理體系現代化轉型的當下,伴隨日益增量的民意互動,網絡表達的治理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以期構建自由暢通的表達渠道和民主自治的互聯網新秩序。
一、表達自由與網絡時代新發展
(一)表達自由
表達自由的內涵和外延十分廣泛。盡管各國憲法以及人權公約對其規定不一,但大致包括了不受干預地發表意見的自由、接受和傳遞信息的自由,同時表達自由的手段多樣,其形式不限于語言、文字,還包括行為、音像、標志等象征性語言。[1]54其中,言論自由是表達自由的核心,也是其他各種形式自由的基礎和保障。基于言論自由,表達自由涵蓋了出版、新聞、集會、游行、示威、結社等方式,也包括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監督權。
表達自由具有人權和民主政治制度的雙重屬性。它不僅使公民在獲取知識和追求真理的過程中實現個人的自我價值,更為重要的是表達自由能夠保證對公權力的制衡。因此,這一權利已經成為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和其他各項人權的保障。當然和任何權利一樣,表達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在與公共利益、私人權益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我們必須在利益衡量的基礎上對其做出必要限制,以實現價值的平衡。
(二)網絡時代表達自由的新發展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網民能夠逐漸脫離現實社會的種種禁錮,在網絡空間實現自由表達,但虛擬社會的弊端也使表達自由的價值蒙上了一層陰影。網絡的無中心化使任何用戶都可以成為發送信息的主體,信息多樣性達到最大化,信息源的數量趨于無限,打破了以往傳統媒體壟斷信息的局面。互聯網的交互性更使得每一個網絡主體不再被動地接收信息,而能夠主動選擇甚至影響所傳播的信息。網絡技術和載體的多樣性使網絡表達的形式趨于多元,微博的轉發評論、微信朋友圈的點贊、貼吧的頂帖都可能成為新的表達方式。表達自由的權利體系框架在互聯網語境中得到豐富和擴展,人們不再僅僅關注觀點是否能夠自由表達,同時更加注重傳播渠道的暢通、表達方式的自主選擇以及信息的充分交流。網絡時代,信息自由即是思想自由。
然而,在成本極大降低的同時,各種表達的弊端也開始成倍放大,無論是對虛擬空間還是現實社會都產生了深遠影響。首先,網絡傳播的便捷容易導致網絡謠言肆虐橫行,增添了威脅社會秩序的不穩定因素。其次,互聯網強大的搜索功能和信息聚合能力對個人隱私、名譽權的威脅日益擴大,一旦造成損害無論是持續時間的長度還是影響范圍的廣度都是傳統線下模式無法比擬的。[2]78再次,網絡運作的匿名特點使得法律規制的責任對象缺失,大批網絡水軍利用匿名賬號實現對言論的操縱,導致正常的公共話題淹沒在利益群體設置的議程之下。最后,網絡特有的傳播結構還容易導致群體極化現象的產生,使網民對公共議題的討論最終演變為一場毫無意義的謾罵和煽動,表達自由的民主價值難以真正實現。
面對日益發展同時也日趨復雜的網絡表達,一方面傳統的法律手段已經無法應對互聯網市場的沖擊,亟待進一步改進以重新界定表達自由的限度;另一方面,在采取必要手段的同時,也不能過度限制網民的表達自由。實現公共利益與公民權利的平衡是立法與規制的關鍵。
二、我國網絡表達的治理機制
我國采取了一系列直接和間接手段以治理網絡表達帶來的弊端。國家治理機制的強化和民主參與需求的增量成為當代我國互聯網治理面臨的新特征。
(一)直接手段――“網言入罪”
我國對網絡表達的直接治理除了組建信息安全執法部門進行日常的行政管理和處罰外,更為重要的是構建了相對完整、層次清晰的網絡言論規制法律體系。從傳統憲法對表達自由規定的權利界限到《刑法》的誹謗罪、侮辱罪,以及《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中對名譽權和隱私權的保護,再到近年來專門針對互聯網制定的相關法規、解釋,我國的網絡表達立法日益完善。這一整體法律架構能夠有效維護網絡環境的安全運行,在表達自由與國家利益、社會秩序、私人權益發生沖突時,或追究相關主體的民事責任,或采取行政處罰,甚至加以嚴厲的刑罰以維護各方權益的平衡。
然而,我國對網絡表達的刑事管制可能導致公權力的濫用。“網言入罪”本身能夠有效抑制謠言傳播、維護社會穩定,但在缺乏合理根據和合法程序的情況下隨意追究表達人的刑事責任無疑將阻礙互聯網推動的民主秩序進程。[3]71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的司法解釋,是對《刑法》第246條“誹謗罪”等其他傳統罪名在網絡環境具體適用做出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在某種程度上擴大了對網絡表達加以刑事管制的范圍,其正當性存在爭議。比如,將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量化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標準引起了網友的熱議。這樣的嚴格規定使刑罰手段對網絡表達的規制范圍不合理擴大,壓制了網民參與民主評議、檢舉揭發的積極性。
同樣,針對網絡表達所反應的問題,政府積極回應與反饋也是當前民主法治國家的應盡責任。回應型政府的建立需要保持運作機制的透明和信息渠道的暢通,始終注重與民眾的溝通交流,包括對涉及問題的受理、考慮、決定、反饋等環節。[9]82在當前互聯網環境下,面對公民日益強烈的參與意識和表達需求,政府的回應義務已經無法規避,而網絡技術的發展也早已為官民溝通搭建了一個良好的平臺。借助互聯網宣傳相關政策,回應公眾需求,實現與網民的良性溝通,能夠使政府完成從網絡表達治理者到參與者的角色轉變。
(三)倡導互聯網行業自治
寬松自由的網絡環境從孕育之初就帶有濃厚的自治色彩。互聯網行業自治能夠充分調動網絡服務商、行業組織以及網民的積極性,從而構建多樣化的網絡表達治理機制,以緩解國家在介入過程中引發的矛盾。在開展行業自律的過程中,互聯網行業組織、網絡服務商以及網民個體都將發揮不同的作用。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積極“倡議”“行為規范”等為網絡表達制定規則。盡管這些規定并不具備國家強制力,但這一帶有自治契約特征的“網絡軟法”,按照合理的程序制定并受到一定范圍內網絡服務使用者的認可和遵守,相比國家對表達自由的硬性干預或許更能發揮積極作用。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針對表達自由的私人糾紛設置爭議處理機制,如微博平臺允許對他人的不當言論進行舉報,并有相關微博社區委員會進行判定和復審,形成以服務商為主導的糾紛解決路徑。[10]15另一方面,在充分發揮網絡服務提供者自治功能的同時,也要借助法律明晰有關企業的責任邊界,防止對表達自由的過分限制。[11]15網絡服務接受者作為互聯網領域數量龐大的消費群體應當在充分享有自由表達權利的基礎上,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不得逾越表達自由的合理界限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甚至破壞國家秩序。當然,現實社會的公民權利應當在虛擬社會得到延伸,例如網民可以享有充分的自主選擇權,有權決定是否安裝政府或行業組織提供的過濾軟件以屏蔽有關信息。
網絡領域的行業自治不僅能夠輔助國家實現對虛擬社會的有效管理,甚至在私人權益糾紛等方面可以起到先導作用。也只有通過多元治理機制的構建,包容開放、民主自治的新秩序終將形成,并帶領我們走向互聯網治理的轉型之路。
注釋:
①CDA法案:美國《電訊法》的第五部分《通訊嚴肅法》(The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簡稱CDA法案。
②美國學者竇爾波特給出了一個謠言決定公式: 謠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這個公式指出了謠言的發生和事件的重要性與模糊性成正比關系,事件越重要且越模糊謠言產生的 效應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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