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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

        農村征收土地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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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征收土地政策

        第1篇: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

        關鍵詞:農村集體房屋征收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6)33-0169-02

        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令國人稱贊世界矚目,然而特別近十來年,伴隨著大規模的城市擴張,重點工程項目增多,區域性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不斷加大,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成為一道難于越躍的鴻溝,是天下第一難事。每一建設項目的第一環節土地房屋征收都要處理若干問題,很難一帆風順,久拖不決后自然引發糾紛上訪。個別“釘子戶”蠻橫無理要求難實現,出現了自傷自焚事件、與政府沖突事件、鬧訪事件等,以表達對問題處理的嚴重不滿。到底是啥原因會如此之堅難解決,執行的政策法規標準是鐵定的,然而當事人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門不得不動用行政裁決,強制拆遷等手段解決。我們要依法行政、依法拆遷,合法合規處理問題。

        1 農村房屋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房屋征收過程是一項復雜而又堅難的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除了政策法規宣傳、耐心思想溝通、熟練業務開展外,在與房屋所有人打交道的同時還要與家庭成員親朋好友溝通,只要有一人從中作梗,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就難進行下去了。但大部分被征收人是支持經濟建設,支持政府征收工作的,分析其存在問題體現在多個方面

        1.1 補償標準的合理性難得到被征收人認可

        國務院自從出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到2011年1月21日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590號未提及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宜,而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在法規政策層面上有本質區別的,我們區域性現在對農村房屋拆遷只有參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程序作法和依據地方性政策法規標準執行,同樣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雙向選擇;但農村房屋征收貨幣補償是以每平方米以安置房評估價;而城市房屋拆遷實行的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與農村房屋拆遷安置是不一樣的,它對安置房距離、拆遷中心位置的標準房屋評估價等有要求。

        農村房屋每平方米的補償價格與當地商品房屋市場價相距很大,這成為被征收人難以接受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周邊市場房價一直在漲,被征收人的心理價位也在不斷上升,抵觸情緒越來越高,變征收難度越來越大。

        1.2 安置房房源、質量及選址不令被征收人滿意

        被征收人拿到貨幣補償安置確又買不起商品房,而安置房則成了被征收人產權調換選擇的主要安置方式,被征收人自然對安置房要求就高了,因為種種原因個別安置建設質量有瑕疵,導致被征收人對安置房質量有心理擔憂,畢竟從有天有地自建房至空中樓閣的安置房有不適應,再加上自留地遠離,生活環境不便利。安置房統建房源規格大小樓層高低數量有限,選擇余地不大,被征收人總有這樣那樣的想法給他們帶來心理抵觸。

        1.3 被征收人提出的問題處理未能給予令人滿意的接受

        在做征收工作的過程中商談是一個重要環節,了解對方、政策掌握、方法技巧、溝通水平、被征收人總是會提出許許多多的問題,換位思考可以理解,他們是在爭取利益最大化,更有甚者超出想象提出離普要求,達不成條件便避而不談,最后成為“釘子戶”。

        1.4 執行政策規定標準的一致性存在疑問

        依法依規和諧拆遷是我們工作的根本,宣傳執行政策規定、做群眾思想工作,傳達的相關信息一定要異口同聲,一把尺一桿稱對外前后左右要一樣。在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戶主與戶主之間相互通報補償信息,比照得失,相互攀比,怨氣連天,總是認為我們的工作組人員和征收實施單位人員有存在處理問題照顧不一樣。

        1.5 鎮街村居基層干部的征收工作積極性不高漲

        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天大第一難事,試想被征收人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地方,一下子要接受征收遷移這件事是何等的難,面對的眾多被征收人問題的關鍵是他們不愿接受我們已定的相關規定、安置方案及補償標準,這給鎮街村居基層干部做思想工作增添了很大壓力,工作做得好被征收人滿意受上級表揚,若做得不好被罵或指責,倍受委屈。

        2 農村房屋征收工作的對策

        我們知道土地房屋征收是政府行政行為,相關法規規定已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要依法征收、和諧拆遷是首要工作,由于它涉及面廣且政策性、時限性、群眾性、綜合性強、社會影響面大,它最終目的是被征收人爭取利益最大化,而征收人則是就合理合規安置補償下爭取的是時間成本,甲乙雙方的協商達到雙方共贏。但是征收工作總不是一帆風順的,在公平公正公開一致性的前提下,只有通過各種方法手段逐步達成協議。為保障依法征收、合理補償,有力推動項目建設,從個人角度提出以下對策。

        2.1 農村房屋征收與城市房屋征收在政策層面上是有本 質區別的

        農村房屋征收與城市房屋征收由于土地性質的不一樣,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也是不一樣,分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是國家、省、市先后出臺的有關法規政策也只是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農村房屋征收的相關政策文件也只是地方性的。

        2.2 農村房屋征收的政策法規應適時調整

        從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經歷2001年6月13日的修改調整,再到2011年1月21日新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實施。國務院沒有對農村集體土地作出相應政策措施,但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均是地方政府以規范性文件對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作出明確規定。他們的諸多條款是在總結征地拆遷制度試點工作經驗、借鑒兄弟城市較好做法及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它的適用性隨著時間跨度當地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人類變化、城市建設等等特別是各種物價上漲、區域房價上漲的因素造成農民生活成本上升,相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標準的調整滯后的同時征收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

        在原征收政策、補償標準多年不變的情況下開展工作難度是很大的。主動方政府應綜合研究適時調整政策標準,被動方農民百姓不因為綜合物價上漲等等原因而產生抵觸情緒,不配合。

        2.3 農村房屋征收的工作機制應積極明確

        征收工作一靠政策的扶持二靠人員的工作三靠對象的配合。政策是根本,但是工作機制是關鍵,政策在執行的過程中全是靠人的工作,人員工作能力水平的重要還要靠工作機制的約束,讓工作人員的主動性、積極性、溝通協調能力充分發揮,筆者認為建立健全一套較為完善的征收工作機制是對依法行政、和諧征收的一手段,明確對工作人員行為、獎懲等內容。

        2.4 農村房屋征收的群眾工作應扎實到位

        土地房屋征收是天下第一難事,此話不為虛。作為被征收對象有很多要求,他們觀望、期待有好的政策補償,他們的心理需求可以理解,可每一個項目的征地房屋拆遷都要面對許多農民百姓,能得到他們的支持和理解是我們的期望,但許多農民百姓的期望值往往超過我們的想象,當政策標準統一不變的前提下,這就要我們的征收單位責任人和工作人員找突破口,做耐心思想宣傳工作,打“感情牌”拉近干群關系,打破誰先簽約誰先吃虧的局面,讓他們要知道政策標準自始至終不變,若有調整,大家同樣享受,給他們吃“定心丸”。群眾工作是征收工作的主要內容,好的開局能起到以一帶十的作用,只有扎實到位的工作才能博得絕大多數人的理解和支持。

        2.5 農村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應一區域一策

        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的合理性是與被征收人商談簽定補償協議書的基礎,最后的補償費用認定和安置補償協議書的達成都取決于他們的滿意。目前我們的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還沒有完全市場化,均是在政府制定下統一標準執行,安置補償方式是產權調換或貨幣化補償。產權房屋拆一補一不補差價,安置房超過產權面積部分按安置房評估價購買。由于安置房評估價遠低于周邊商品房市場價,大部分被征收人愿意多購買安置房,而貨幣化補償的安置方式少有人選擇。不難看出補償標準低是制約房屋征收工作的阻力,建議一區域一策根據周邊商品房價格政府適當調整補償標準,讓農民百姓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嘗到經濟發展建設帶來的甜果。

        2.6 農村房屋征收的行政手段應保障有力

        農村房屋征收工作也會遇到難點,單從政策法規宣傳、做群眾思想工作、有一套好的人馬與被征收對象身邊周旋的工作模式已不適應,出現“釘子戶”是常有的:有無故提出非理要求補償遠大于政策性標準補償的;有不符合政策安置條件而要求給予安置的;有產權認定面積小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有父輩“遺產房”下一代繼承人利益分配不均的等等。這些問題造成直接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無法簽訂,一拖再拖,有的一拖就數年,嚴重影響了重點項目工程建設。行政強制措施是必要的。只有通過行政手段的裁決、強制或通過司法程序,讓“釘子戶”退步配合。

        3 結 語

        總而言之,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艱難的,沒有統一模式可操作,靠得是政策扶持,靠得是大膽智慧,靠得是溝通協作,靠得是因地施策,不斷積極探索和總結征收工作過程中的經驗,對存在的問題大膽面對,用集體智慧破解難題,既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不受損害,又讓被征收對象的權益得到保護,達到依法行政、和諧拆遷的目的。

        第2篇: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

        [關鍵詞]返鄉農民工;土地保障;土地政策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4.154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14-0-02

        1 返鄉農民工的土地保障研究背景

        在城鄉二元制尚未完全破解的現實下,農村人口被排斥在城市保障體系之外,返鄉農民工依舊是以家庭為基本單位,以土地為主要保障形式。溫鐵軍認為農村保障的理想選擇是下的土地制度,并強調土地保障在維護農村穩定中的長期作用;土地不僅是生存手段,在當前的土地制度下還體現為農民的社會保障,使農民“流”而有“根”,“出”有“后。農民工返鄉,充分表明在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尤其是對返鄉農民工而言依然為經濟社會發展所必需。

        2 返鄉農民工的土地保障研究數據來源

        本文數據來源于2016年1-3月信陽師范學院經濟學專業本科生和碩士研究生在河南省“黃淮四市”,即信陽市、商丘市、周口市、駐馬店市的問卷調查。通過對返鄉農民工的問卷進行整理和分析,共收集四市縣鄉鎮或者村莊的194份有效問卷。

        3 土地對返鄉農民工生存保障功能與意義

        土地是農民保障其生存發展的一道心理防線,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可以分為生活保障效用、就業效用、直接受益效用、財產繼承效用、地產增值效用等內容。對于返鄉農民工而言,土地是返鄉保障的“蓄水池”。

        3.1 返鄉農民工生存保障手段辨析

        農民工選擇返鄉后需要繼續生存與發展,根據調查問卷結果,在已有工作的121人中,63人(52%)從事的工作與農業有關,見表1。

        返鄉后通過創業實現再就業能帶來較高的利潤,但是創業需要資本,農民工在外辛苦勞動,通過貸款等途徑獲取資本,并沒有可以抵押的財產,高利潤同時代表高風險,稍有不慎辛苦錢可能就會“打水漂”。雇用工資具有不穩定性,而返鄉農民工的抗風險能力一般較弱。中國人落葉歸根的心理驅使他們在年老時返鄉,在社會養老制度并不完善的前提下,這部分返鄉農民工仍需要子女贍養,這無疑是加重了整個家庭的經濟負擔。

        3.2 土地對返鄉農民工的保障

        對返鄉農民工而言,土地提供了一種綜合性保障。王守智將土地保障劃分為物質和精神兩個層面,調查問卷中印證了這一點,設置了多選問題“您目前持有土地的主要用途”,對于該問題的調查結果,見表2。

        返鄉農民工持有土地的首要用途是解決生活用糧,符合農村中的實際情況。64%的人員利用土地增加收入,主要途徑是務農、邊打工邊務農或是受雇于農業大戶。

        3.3 土地對返鄉農民工的意義

        基于中國土地制度的發展以及現實國情,學者們客觀地認識到當前中國人口多底子薄的情況,也認識到農村土地在當前甚至未來相當長的時間內都將發揮重要作用,尤其是大量農民工的返鄉,土地的保障功能將得到強化。受調查的返鄉農民工中,超過80%的擁有土地,在城市的生活面臨危機和困境時,返鄉是一些外出打工人員的最佳退路,土地使他們返鄉后無生存之憂。返鄉農民工通過比較權衡:一是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民種地的比較收益提高;二是農村家庭生活的拉動,在農村家庭開支小,生活成本低;三是返鄉前受到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民工是23人(11.5%),受到自身素質的限制,極少農民工具備從事其他行業的技能,農民工從農民中來,返鄉后從事農業生產具備“先天”優勢。

        4 土地對返鄉農民工保障的實現途徑

        4.1 土地的價值

        我國人均土地資源稟賦稀缺,土地保障是農業社會自然經濟的產物。對返鄉農民工而言,土地是一種生活方式和一種積累財富的重要途徑,可以帶來直接的經濟價值。農民工返鄉后這種“土地福利”依據現行的土地制度可以轉變為現實的財富。返鄉農民工在衡量選擇不再務農時,可將土地流轉出去,通過土地流轉獲得相應的收入,由于城市的擴展等其他原因,政府收購土地,返鄉農民工也可以獲得一定的征地補償,即從土地中獲得直接的收益。

        土地的價值還體現在精神方面。土地是對家鄉思念的寄托載體,12.5%的農民工因為“照顧老人小孩等家庭原因”而返鄉。中國人看重家庭團聚,農民工常年在外打工,無法享受天倫之樂,得不到心靈的慰藉,加之受教育不高的農民工缺乏技能,只能依靠苦力,從艱難的工作中取得工資,一旦青春勞力用完,很難繼續在城市中立足,而返鄉后,一能享受家庭的溫暖,二能照顧老人孩子,三在農村,大家在心理上是平等的,相互之間容易獲得尊重。返鄉象征回歸家庭,滿足返鄉農民工的心理訴求。

        4.2 土地的使用價值

        土地的使用價值是以土地作為農業生產要素在農產品及其帶來的服務中所作的貢獻為基礎。在農業生產市場條件下,土地使用者或占有者以個人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獲得土地邊際價格。國內外衡量土地使用價值多采用特征價值模型、多元回歸等數學模型,基于土地估價經驗構建參數,而對于農村土地市場尚不發育的中國,借鑒應用數學模型解決土地使用價值測算問題尚待進一步研究。從返鄉農民工角度來說,土地的使用價值單一地固定在種植上,以種植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獲得收入。

        返鄉農民中自愿從事農業生產者,同時具備農業生產要求,如農業技能、體力等,具有發展成職業農民的潛質。學術中提及發展職業農民的備選人員,多是一直服務于農業生產或者具有專業技術與資金的人。筆者認為,返鄉農民工在發展成職業農民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一是熟悉農業生產,對土地有天生的敏銳嗅覺;二在城市中打拼見多識廣,積累了一定的資金,更了解市場行情;三是對農業生活的熱愛。返鄉農民工轉換為職業農民,更易適應角色,既有利于返鄉農民工的發展,又有助于農業現代化。如此,土地的使用價值不僅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更為返鄉農民工的持續發展提供可實現的途徑。

        5 現階段的土地政策對返鄉農民工的土地保障影響分析

        筆者以河南省返鄉農民工為主體,討論當前主要的土地政策對返鄉農民工的土地保障影響。

        5.1 土地征收政策

        無論是返鄉前還是返鄉后,土地征收一直在進行中,農村集體土地由政府統一征用,并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補償。《農用地估價規程》規定農民失去土地后,獲得基本生活保障、接受教育、再就業培訓等應得到的補償。實踐中,土地的保障價值主要按單位面積上所分攤的國家為城鎮居民所提供的全部社會保障資金,綜合考慮人均土地面積、土地生產力水平、所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多種因素,確定土地承擔保障的水平,進而測算相應土地保障所需“成本”。學術界主要采用市場替代法,用養老保障或基本生活保障、就業保障替代土地保障價值,引入不同修正系數進行修正,如農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平均工資、農業人口人均非農業純收入等。而返鄉農民工情況并不作為可參考的因素,且參數選擇沒有跟進實際的情況,在保障價值的確定上缺乏客觀標準。同時,權力監督與制衡機制不健全,該類方法很可能變成為相關部門侵蝕農民、集體權益的工具。

        征地的利益博弈當中,農民屬于弱勢群體,返鄉農民工更是屬于被忽視的部分,相關的土地政策當中沒有對應的扶持,返鄉后因土地征收沒有土地的人員占被調查人員的5.9%,這部分返鄉農民工無法享有土地帶給他們的保障功能,就必須為新的生活方式付出額外的成本。

        5.2 土地流轉政策

        土地流轉鼓勵發展規模經營,發展現代化農業,上文筆者提出返鄉農民工具有發展成為職業農民的潛質,他們對土地精耕細作,更有利于土地的可持續發展。返鄉農民中愿意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和愿意轉包土地擴大種植面積分別是15%和21.4%,可見他們對于返鄉務農的態度是積極的。一方面返鄉農民工希望流轉到更多的種植土地;另一方面,希望收回外出時被流轉出去的土地。根據筆者的調查走訪和調查,現實情況并不是返鄉農民工希望的那樣:一是資本下鄉,通過各種手段進入土地流轉市場,提高土地承包的價格,這個價格是返鄉農民工無法支付的,更甚者,一些資本追求利益最大化,以租代征,在農民土地上建設廠房,破壞土地的原有屬性;二是公權力,土地流轉在農村容易受外在勢力的影響,農民被迫流轉土地,返鄉后土地難以收回。這樣造成一種會耕作土地的返鄉農民工無法流轉到土地的局面。在土地耕作的熟練程度上,返鄉農民工遠高于資本組織,但是在資金上與資本組織無法抗衡,流轉到土地的可能性較小,影響到返鄉農民工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也破壞了土地對返鄉農民工的失業保障功能。

        6 強化土地保障功能的對策及建議

        6.1 明確土地征收的利益均衡點

        科學確定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讓失地農民參與土地征收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分享城鎮化的成果。對返鄉農民工來說,土地具有基本生存、養老保障及就業等功能,相應地,征地補償費的內容應該包括土地的原用途價格、養老保障費用以及就業保障費用這幾個部分,充分考慮對返鄉農民工群體的補償,提供再就業、養老等方面的支持,鼓勵返鄉農民工發揮優勢,拓寬就業渠道。

        6.2 確保土地流轉的公平合理

        組建適當的土地流轉交易平臺,為返鄉農民工中有能力繼續務農的人員提供便利,如農機補貼、農技培訓等,鼓勵發展現代化農業,發揮土地對返鄉農民工的保障功能和推動發展作用。在土地流轉市場,明確土地流轉的自由與可逆性,削弱公權力的影響,依據市場公平合理進行土地流轉,保障返鄉農民工的利益。

        6.3 理性審慎資本下鄉的可行性

        政府首先需要轉變資本下鄉的認識和思路,理性選擇、謹慎甄別;然后,進行事中監督檢查,將原來的消極善后變成積極的風險防范。資本下鄉不應只投入在農業產業園、示范區與農業企業中,更應該用來改善普通農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小規模經營主體的生產,進一步激發農民,尤其是返鄉農民工的種糧積極性,這也是保護農民權益的根本之計。

        主要參考文獻

        [1]溫鐵軍.農地制度安排與交易成本[J].讀書,2004(9).

        第3篇: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

        一、政策執行力的概念界定

        執行力這一概念最早被運用于行政法學領域,普遍被認為是指對具體行政行為予以強制執行的強制力或法律效力。羅豪才就認為:行政行為的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命令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則相對人必須執行。如果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依法定程序強制執行,有時還可申請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強制執行,這里的行政行為執行力,即指其可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執行力這一概念在近年來被廣泛應用于工商企業管理領域,美國學者保羅?托馬斯和大衛?伯恩就指出:執行力是一整套行為和技術體系,它夠使公司形成獨特的競爭優勢 。我國有學者認為,“執行力就是指組織執行戰略,實現組織經營戰略目標的能力”,“在形成了決策、制訂了具體的計劃之后,達成目標的具體行為就是執行,而確保執行完成的能力和手段構成了執行力”〔1〕 。企業管理領域的執行力主要是指企業在日常運作過程中,執行企業戰略計劃的能力及技術體系。近年來,我國已有學者將執行力這一概念引入政府行政管理領域。政策執行力,即政策執行機構實際具有的整體執行政策能力與它投入某項政策的執行過程的能力之間的比例關系。影響政策執行力的因素主要有:政策問題的性質,即涉及問題的相依性、動態性、時空性及受影響之標的人口的特性(包括標的人口的分殊性、標的人口的數目多寡、標的人口行為需要調適的程度);政策執行的資源,包括人員、信息、設備、權威等資源;政策執行人員的意向,一般來說,執行人員對政策目標的認同感越高,執行時的意愿及配合就越好;政府組織結構,政府組織結構對政策執行的影響主要有標準作業程序和行政權責分散化兩個方面;政策目標團體的順服程度,要使政策有效執行,就需要目標團體順服政策,采取合作態度,加以配合;社會、經濟與政治環境以及政策溝通狀況等因素。本文從中選取一些因素為切入點,并以土地征收政策為視角,來研究地方政府政策執行力的強弱狀況。

        二、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政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地方政府公務員在政策執行中曲解政策

        地方政府公務員存在自利傾向,在執行過程中,曲解政策,將政策朝自己有利的方面理解并執行。就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而何為“公共利益”法律并沒有明確的界定,而地方政府的雙重角色使其在土地征用和轉讓過程中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間。根據現行征地制度,全國各地征地得到的補償一公頃在15000―150000元之間不等,而政府土地出讓價一般一公頃在150萬元以上,有的可高達數百萬元以上,甚至更高。征地費與出讓費之間如此之大的差價對地方政府產生巨大的誘惑,導致地方政府在強大的利益驅動下,以公共利益為幌子占用農村集體一些有很大增值潛力的“黃金地段”,導致農民利益受損。劉守英指出現行征地制度最大的問題就是行政權侵犯財產權〔2〕 。另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由于監督的缺失,公開性不夠,存在暗箱操作現象,滋生尋租行為。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離開土地,農民就失去了安身立命的依靠。政府由于自利性而隨意征收農民土地,致使農民失去生活來源與依靠,勢必會增加農村的不穩定性。

        (二)土地征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和問責制

        在縣這一級政府中,國土資源局承擔土地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調查、評估、利用等諸多方面,就其國家建設用地征收、土地審批及土地規劃工作過程,公開性不夠,缺乏內部溝通與外部溝通,導致政策的不合理、不科學,政策執行遇到阻礙。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群眾對征地程序、補償安置費標準缺乏知情權與參與權,常常被動接受地方政府征地及補償安排。部分農民因為違法征地及補償不公平損害其利益,卻苦于沒有有效的利益維護機制,在上訪無下文后,通常采取圍堵縣政府、阻撓工程建設、拒不搬遷等不正當行為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另外,地方政府土地政策執行過程中缺乏對失職官員的問責機制,加上法律對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基于行政失職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相當籠統,造成實踐中責任人員有規避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以及土地工作的隨意性,影響土地政策目標的實現。

        (三)政策執行監督機制不完善

        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公開性不夠,存在暗箱操作,滋生腐敗行為。改革開放以來,地方政府的監督體制不斷得到加強和完善,監督檢查工作走上系統化、法制化軌道。但在政策實踐中仍然嚴重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違法不究的問題。就縣級土地征收政策而言,就存在著外部監督缺失、內部監督不力的問題。一方面,由于法律不健全,導致對地方政府執行土地征收政策的過程中出現監督真空的問題。如《土地管理法》第6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為土地的監督機關,但條文中并沒有進一步規定土地征用后的土地使用情況的監督。另一方面,由于監督力量不足,監督部門獨立性不夠,監督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也是造成監督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因此監督是正確使用權力的前提。地方政府的農用地征收政策,是地方政府出于公共目的,依法運用行政權力征收農村土地的一項公共政策。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必然導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濫用行政權力,嚴重損害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及其他各項合法權益,嚴重偏離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生活富裕”、“管理民主”的要求。

        三、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執行力的對策

        (一)加強地方政府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及思想政治教育

        政策執行主體(包括政府組織及其人員)是政策執行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核心作用,執行力的其他一切要素包括組織結構、制度、資源技術等,都必須通過執行主體即人才能發揮作用。因而,采取積極措施,培育優秀的執行主體是提高政府執行力水平的關鍵途徑。優秀的執行主體的素質必須包括執行主體的思想素質和職業技能。在思想素質方面,要有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有著高度的責任心、紀律性,同時要誠實可靠,不搞形式主義。在職業技能方面,政府執行者必須具有執行工作中所需具備的一切管理思想、技術、方法甚至管理藝術等。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執行主體,可以使其正確理解土地征收政策的精神,按要求準確執行土地征收政策,從而降低滋生腐敗的幾率,維護失地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民生活,維護農村地區的穩定,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健全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地方政府在農用地征收過程中,由于法律不完善,對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違法征收農用地或行政失職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模糊,再加上缺乏責任追究機制,使許多官員毫無顧忌進行違法征地或不按規定程序征收,損害農民利益。因此健全和完善責任追究機制是提高地方政府政策執行力的必要前提。要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必須做到以下:一要明確責任,層層分解從首長到各級執行人員的職責,并公示職責范圍、懲戒辦法等內容,有利于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二是職、責、權一致。執行人員所負的政策責任與其所掌握的權力、所處的職位、所執行的任務一致。將責任分配到具體的崗位,落實到具體的個人,是建立責任追究制的必要前提,否則責任追糾只是一紙空文、口頭禪而已。三是要啟動問責機制,通過將土地征用的執行情況與執行標準進行跟蹤評估,對未完成執行任務、執行效果不佳,或造成嚴重損失者,追究其相應的公共責任,包括政治、法律、道義等責任,如執行人員引咎辭職以負的政治責任。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是根據職權責一致原則,以保證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更準確有效地執行政策。全面落實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戰略,必須建立和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只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才能保證各級政府、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專心致力于自己的本職工作,形成上下一心,努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的局面。

        (三)完善土地征收政策執行監督機制

        首先,改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系統。由于縣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地方政府系列之中。地方政府與縣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存在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對于地方非法征地行為,沒有一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敢于違抗行政命令而真正在履行職責的。為了更有效地實現對土地征收政策執行的監管,必須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系統進行改革,實現由市級政府對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垂直領導,擺脫現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局面。

        其次,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聽證制度。土地征收主體必須認真聽取征地農民的意見與建議,對被征地農民提出的有關問題必須予以合法合理的解答。要建立土地糾紛仲裁機構,做好土地征收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通過設立仲裁機構,裁決征收者與被征收者之間的爭議,保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及公平性。要強化農民土地登記工作,通過土地登記,為農民發放相應的土地權利證書,在法律上有效的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第4篇: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

        關鍵詞:減少;土地征收;糾紛

        中圖分類號:F32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1)04020402

        1 引言

        水城縣地處貴州西部,六盤水市西北部,東與六枝特區、納雍縣相鄰,南和盤縣接壤,西連云南省宣威縣,北接威寧縣,轄33個鄉鎮,人口約76.36萬人。近幾年來,隨著城鎮化、工業化建設步伐加快,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越來越多,因土地征收而產生的糾紛也不斷增多,這些糾紛的發生,造成少數未得到分配的村民生活困難,直接影響城鎮化、工業化區周邊環境,不利于建設和諧社會。

        2 水城縣土地征收糾紛現狀

        自2008年以來,水城縣國土資源局共接待土地糾紛來訪526人次,協調處理土地征用糾紛案件193件。其中2008年接待上訪118人次,查處糾紛案件40件;2009年接待上訪 183人次,查處糾紛案件65件;2010年接待上訪225人次,查處糾紛案件88件,2011年隨著工業園區建設的全面鋪開,預計今年上訪人數和案件會更多。在經濟利益的直接驅動下,水城縣土地征收糾紛不再局限于在經濟發達的集鎮周邊和交通要道沿線,工業園區所在地和建設項目所在的邊遠山區也成了糾紛多發地,且糾紛數呈逐年激增態勢。

        3 水城縣土地征收糾紛成因分析

        3.1 少數土地征用程序不到位

        土地征用原本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序操作。過去,在農村土地征用中,大部分未按程序規定操作,用地單位往往僅在征得被征地農戶同意后,便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私下訂立征用協議。稍民主一點的被征地單位,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有的則在毫無民主的情況下僅以其它會議的形式甚至個別人以個人意志代替村民代表會議,私下買賣土地,從而導致農村土地征用過程缺乏公開性、民主性和規范性,嚴重侵犯村民及村集體的利益。近幾年,政府本著依法行政和以人為本的理念行使執政權,基本上克服了上述種種弊端。

        3.2 土地征用協議內容不規范

        土地征用涉及多方利益關系,土地征用協議應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現實中,雙方所簽訂的有關協議往往比較粗糙,土地征用價格有的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涉及土地征用條款的規定比較簡單,表述不夠明確,內容不夠全面。土地征用款只規定總額而未明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項目的具體數額;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比較模糊,一般無違約責任條款。對享有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主體審查不夠細致認真,出現了遺漏現象,增加了分配中的矛盾和成訴的機率。

        3.3 少數干部違法違紀現象

        極少數村干部法制意識不強。農民對征地程序、補償安置費標準缺乏知情權、參與權,一些基層村組織存在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款的現象,給予被征地農民的補償不合理或未能妥善及時安置被征地農民,沒有樹立依法用地的意識,或濫用手中的職權,對征用土地的價格、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以及用地的性質等重大問題不按規定召開有關會議,由集體討論決定,缺乏應有的公開性和民主性。有的還私下收取不正當利益,非法轉讓土地,損害了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引起了群眾的不滿。甚至引發了少數群眾到處上訪上告,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3.4 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保障方式比較單一,責任不明確

        土地被征后,涉及農民的養老、就業、醫療、培訓及子女上學等多方面的問題,可現在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基本上都是采用一次性貨幣補償的辦法,對無一技之長和市場經濟意識淡薄的農民來說,一旦失地農民花光了被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等費用后,生活就難以得到進一步保障。《土地管理法》也未明確由哪個組織負責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因此存在農民生活保障問題。

        4 減少土地征收糾紛的對策與建議

        4.1 完善征地程序,嚴格依照程序征收土地

        大力運用科技成果,使用GPS測量儀器(RTK)代替傳統的皮尺進行土地丈量,從技術上減少土地丈量誤差,減少因土地征收糾紛的發生。建立完整、規范、嚴格的土地征收程序、補償標準公示程序、土地補償款的支付程序。并將程序公開化,增加透明度,讓農民群眾對征地程序、補償安置費標準享有知情權、參與權,有效杜絕一些基層組織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款的行為,減少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損失,妥善及時安置被征地農民,對被征地農民的各項補償款要嚴格按照規定期限及時補償到位。我縣制定了被征地農戶、村支兩委、鄉政府、登記丈量方及業主的五方現場丈量并簽字的程序進行土地征收,實行收支兩條線,一人一卡的支付程序,保證將補償款支付到被征地農戶手中。

        4.2 政府應當正確引導,規范土地征用行為

        (1)土地征用中務必要確保土地征用過程的公開性、民主性和規范性,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定的事項,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對征地中出現的土地所有權不明確的確權糾紛,政府要及時依法裁決,防止予盾的不斷擴大。

        (3)要進一步規范征用協議的內容。協議條款應做到內容全面詳盡,表達清晰、不會產生歧義。土地征用協議應當交由當地政府備案。政府部門應聘請法律專業人員審核協議是否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作出專業指導意見供參考,以預防和減少矛盾的發生。

        (4)在土地征用款分配中當地政府部門要教育和引導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不能隨意剝奪和損害其他村民(包括外嫁女、離婚婦女和部分外遷戶)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村民的平等對待原則。

        4.3 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減輕農民的后顧之憂

        我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時間較短,各項基本社會保障制度還在改革、探索和逐步創建過程中,基本保障制度還不夠健全,也是土地征收補償矛盾較為突出的一個重要原因。受戶籍制度限制等諸多因素影響,我國多年來形成的城鄉二元化格局未從根本上發生改變,在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障制度還沒有健全完善的條件下,農村的社會保障機制仍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農民的社會保障仍然是以家庭為單位,其社會保障功能是由集體所有個人承包的土地來實現,在國家沒有完全建立健全針對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條件下,農民的社會保障仍然沒有擺脫對土地的依賴,除了國家一些基本的扶持、救助外,農民的居住、醫療、就業、養老等基本的生存需要大多要靠土地來實現,土地是農民最后的保障。農民的土地或房屋被征用以后,農民即喪失了傳統的賴以存在的生存資本,土地補償款肯定是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的生活需要。因此,在征用土地政府應該制定相應的安置措施。

        (1)對年輕農戶進行技術培訓,并將其吸收進企業工作或政府組織勞務輸出到發達省份打工就業。

        (2)將年老失地農民納入低保,給其設立專戶,使其生活有保障,以減輕農民的后顧之憂。同時政府還要不斷探索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醫療制度,確保失地農民獲得基本生活來源,解決老有所養的疑慮,從而減少或消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讓失地的農民共同來關心我們的地方經濟發展,從而真正實現和諧、統一和發展。

        5 結語

        土地問題,關乎民生,涉乎民計,維乎民意。因此,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建立開放型土地征收程序,建立被征地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再就業制度的途徑,是解決征地糾紛、避免、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途徑。

        參考文獻:

        [1] 趙理塵,姜 杰.國外城市土地利用制度及其對我們的啟示[J].法學論壇,2003(2):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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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曹建海.論中國土地制度與重復建設之關聯關系[J].發展研究參考,2004(16):71~72.

        [5] 朱道林.現行征地補償制度的五大誤區[J].國土資源,2004,(6):37~38.

        [6] 郭 潔.論土地價格法律規制的若干問題[J].法商研究,2005(2):77~78.

        第5篇: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

        中圖分類號:S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9-0059-1

        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起源于上世紀五十年代,生產力與科技推動經濟快速發展,國家的經濟格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工農經濟聯系日益密切,城鄉重心發生偏移,農民生活生產的主觀需求提升。以城鄉土地二元制為基礎的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性和以為基礎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不合理性逐漸顯化,引發了諸多問題。

        首先,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難以實現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宗旨。

        當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不能滿足農民發展的需要。土地是農民長遠的生計,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的,我國的用工制度已經從過去的“既要地,也要人”轉變為“只要地,不要人”,一但農民失去土地,就無地可種、無地可耕,就失去了生存的根本保證,更無發展可言,農民發展權無從落實。隨著耕地的不斷減少,用地現狀越來越緊張,矛盾愈來愈烈。

        其次,我國現行的征地制度沒能體現出與時俱進的特性,也沒有實現平等的集體土地權能。

        雖然科技的快速發展為生產帶來了無限量的附加值,但農業的發展速度卻遠遠趕不上工業發展的速度,這就造成工農產品附加值差距加大,交易條件顯失公平,最終使征地農民的受償水平大大降低,收入大幅減少,挫傷了被征地農民熱情和積極性。同時,現行的土地制度分設了不同的權能,但在法律上僅對農民土地賦予了資源屬性。這就使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的使用范圍和用途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制約了市場流轉的靈活性,導致市場的機動性受限,市場失去活力。

        再次,現行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使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也阻礙了農民自主推動農業現代化的步伐。

        隨著城鄉之間生產力發展的不平衡,城鄉之間生產資料與勞動力配置出現明顯的失衡。農村由于人均土地面積的減少,勞動力剩余增多;城市卻因為城市化的進程加快而急需大量的人力資源,這本是加快城市建設的有利契機,但現行的制度卻對農村人力資源的流動設制了種種限定,造成了土地使用權受阻,因而產生了“農民窮,民工荒”的怪異局面。再加上現行的農村集體所有制的職權和功能并不完善,土地的權利和利益主體界定不夠明確,無法實施對土地的完全處置,不能充分獲得土地的收入權益,造成了農民不能長期穩定的享有土地的完整權益。

        面對這一系列問題,我們要積極采取必要的改革和措施,盡快扭轉這種不利于社會進步和發展的局面。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是城鄉經濟和諧發展的關鍵。

        一方面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用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農村集體和國有土地享有同等的權利,允許農民對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合理合法的出讓,租賃等交易,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另一方面,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的權能,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農村集體土地權利體系,并對土地的各種處置權進行詳細的劃分,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制度建設,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財產權,使農民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保障。

        加快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土地產權制度的同時還要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

        首先要確定合理的征地補償標準,采用多種方式進行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公平合理的土地區片價機制,并長期保持不變,以使農民對征地政策有穩定的心態。

        其次要使資源配置以及政府采購制度得到相應的改革,進一步完善農村經濟的組織結構。政府應該根據各地方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管理水平以及經營能力制定一定的傾斜政策,給予政策支持,讓農村集體土地有穩定、持續的收入。

        要努力實現把監管和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把權利和責任實實在在地放下去,并加快改進征地工作的機制。

        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地位。讓被征地農民有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使農民的權益得到切實的保障。并逐步構建以政府監管為基礎、人民群眾為主流,市場機制為主導的新格局,充分發揮農民的主導作用,實現農民的自我監督、自我約束、自我參與、自我實現,讓農民成為改革真正的主導者和受益人。

        另一方面,完善司法程序和機制,讓政務公開透明。國家要進一步加強政府的法制建設,提高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并進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充分顯現司法的公正與公平。

        將農民的利益納入城市化進程,理性分析現有的政策和市場需求狀況,合理安排用地,充分發揮每一塊土地的最大效益,減少征地規模。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進一步強化土地民事權利制度,讓農民有完整的土地財產權,可以充分利用土地得到應得的利益,并使土地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進一步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充分實現農民的利益,讓農民無后顧之憂。

        參考文獻

        [1] 高飛.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 徐鳳真.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創新研究.法律出版社.

        第6篇: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

        一、征收對象范圍的界定

        觀點一:征收范圍局限于城市規劃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主要為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土地。觀點二:除上述范圍外,包括城市規劃范圍外,為軍事設施、公路、鐵路、水利設施等公益性質的建設需要將集體土地收歸變為國有土地的范圍。觀點三:拆遷行為完全消失,所有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均界定為征收。

        筆者傾向于觀點三,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中均未出現拆遷,僅出現征用及征收。為了和上位法一致,更為了符合群眾抵制拆遷的呼聲,拆遷將會退出歷史舞臺,相關行為將全部界定為征收。

        二、征收行為依據是否僅為公益性建設需要

        觀點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其中列舉了征收的六種行為,集體土地可參照國有土地征收條例劃定僅公益性建設可征收。這也符合《物權法》第42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觀點二:集體土地征收的依據不僅僅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還包括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和城市開發。

        筆者傾向于觀點二,工業化及城市化發展需要擴大城區范圍,需提供土地供其發展。工業產業將會逐漸搬離城市中心區,逐步向城市擴散,最終會擴散到城市周邊的集體土地,國家一定要為工業發展提供最基本的生產條件——場地。城市化發展可以集約利用現有城區土地,但國有土地征收條例相關法文致使非公益性質的城建開發很難開展,因此集體土地征收條例勢必要為城市化擴張提供可行之路。

        雖然集體土地征收條例一旦將城市規劃納入征收前提之一,將與《物權法》抵觸。但《物權法》范圍涵蓋過大,實際操作中主要依據相關下位法條文;而且集體土地征收條例的出臺本身就會引發原有法律條文的修訂工作和具體實施規范的制定,征收條例推遲出臺的原因之一也是相關法規的修訂、重新制定及撤銷工作。因此,盡管將城建開發納入集體土地征收條例會與《物權法》沖突,但筆者依然傾向于將此條例納入城市建設的需要。

        三、補償組成范圍構成

        1.現行補償組成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均明確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

        集體土地所有權歸村鎮集體,因此土地補償費歸村鎮集體,安置補助費一般也歸村鎮集體,專款專用于失地農民的安置。征收農用地的情況下農戶直接得到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征收宅基地的情況下農戶直接得到附著物即房屋補償,占用的宅基地補償方式和價格一般由各省市制定相關規定。北京市依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使用宅基地區位價補償農戶被占用的宅基地。

        2.爭議的焦點問題及觀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確定的補償范圍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補助和獎勵。而且,該條例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現行的集體土地拆遷補償組成的范圍與現行的國有土地征收補償組成范圍大相徑庭,集體土地上征收補償的組成是借鑒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構成,還是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中的補償構成思路?針對國有土地上征收不涉及的安置問題、被征收的宅基地補償問題和補償款中歸屬于村鎮集體部分的管理和使用問題如何解決?

        筆者認為:補償的組成會借鑒國有土地征收條例補償范圍構成,并且涵蓋國有土地征收條例中沒有的安置費和青苗補償,但可能會以新的名稱出現;條例可能會參照城鎮居民的養老金方式將安置補助費對接為社會保障費用或者安置保障費用,讓失地農民領取養老金;歸屬于村鎮集體的補償款的管理和使用問題,此次征收條例不一定能做出具體規定,主要原因是各地地方性差異較難統一,可能會明確原則性指導方向;條例會明確被征收農戶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四、被征收人除被征收宅基地之外另有宅基地如何補償

        由于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只能每戶一處,但是歷史原因造成部分農戶可能有一處以上宅基地。農戶宅基地被征收后,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1.被征收人宅基地被征收后,他處有宅基地;2.被征收人宅基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為被征收人重新調整安排宅基地;3.被征收人宅基地被征收后,他處沒有宅基地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為被征收人重新調整宅基地。針對上述三種可能情況,集體土地征收條例如何處理?

        觀點一:借鑒《江蘇省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他處有宅基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為被征收人重新調整安排宅基地的,對集體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觀點二:不考慮被征收人他處是否有宅基地,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為被征收人重新調整安排宅基地,對集體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為被征收人重新調整安排宅基地的,征收人需提權調換房屋,放棄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除去房屋重置成新價格補償之外另獲得宅基地補償價格。

        筆者認為:部分被征收人擁有一處以上宅基地,是歷史原因造成的歷史問題,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就不能追溯。另外,筆者傾向性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為被征收人重新調整安排宅基地的,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為被征收人重新調整安排宅基地的,征收人需提權調換房屋,放棄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另獲得宅基地補償價格,宅基地補償價格以區位價或者估價規范技術標準或者其他計算標準及名目發放。

        五、評估規范依據及價格

        1.評估規范依據

        已有的評估規范包括:《房地產估價規范》、《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農用地分等規程》、《農用地定級規程》和《農用地估價規程》。目前,國有土地上的評估適用《房地產估價規范》、《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城鎮土地估價規程》;集體土地上的評估適用《農用地分等規程》、《農用地定級規程》和《農用地估價規程》。

        選擇什么評估規范的核心問題是依據被征土地原用途、原質量進行估價還是按照規劃所確定的征收后用途進行估價,是按照征收前的集體土地估價,還是按照征收后的國有土地估價。對此,江蘇省進行了試點研究,出臺了《江蘇省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針對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宅基地征收,根據《房地產估價規范》對被收購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按照征收后的用途進行估價。目前,其他地區均未明確依據《房地產估價規范》評估集體土地,通常制定一套新的標準進行賠補,例如北京市、杭州市。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配套條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雖未明確估價規范為《房地產估價規范》,但其第13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其實,這已經明確了估價技術的參照體系為《房地產估價規范》。

        那么集體土地的估價規范體系會參照已有六個規程規范的哪一個?

        筆者認為處理的方法有兩種:或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利用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但不會明確按照國有土地還是按照集體土地評估這類敏感問題;抑或提出新的名稱,出臺相應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提出新的評估技術方法。

        2.與國有土地是否同地同價

        集體土地征收最大的爭議是:是否做到農村集體土地和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價或者換句話說同房同價,按國有土地上被征收類似房地產進行評估?

        對此,現有的各地政策千差萬別。江蘇省進行了試點研究,出臺了《江蘇省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其中規定針對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宅基地征收,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原址產權調換的,根據同房同價原則,按國有土地上被征收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但江蘇省同房同價的規定中與宅基地擁有處數掛鉤。

        集體土地征收條例是否會明確提出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

        筆者認為:我國現行土地制度確定土地制度分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征收條例可能不會明確同地同價,避免與土地制度和現行法律相抵觸,但集體土地征收條例的出臺必將引起集體土地上被征收人獲得更多的補償價款。

        第7篇: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

        [關鍵詞]農墾土地;土地管理;方法

        中圖分類號:TU1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0-0366-00

        目前,農民對國家關于土地相關法律法規的不了解,給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不便。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認識存在著誤區,農村土地權限職責劃分不明,阻撓了政府對土地的管理工作。

        一、土地管理工作的現狀

        1、在廣大農村地區,村民、村主任土地承包商等都覺得自己擁有土地所有權,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概念認識混淆不清。違法、違規用地在一些地方尤為嚴重,地方領導干部將利用土地審批權謀取私利,在土地的管理權據為己有,私自做主,認為自己擁有土地的審批權。私自經營土地,認為土地管理辦法過于繁雜、程序繁瑣、審批困難。

        2、農民不愿意交出土地,普遍認為被征土地的價格偏低。當征收土地價格與與市場價相差不大時,農民才愿意被征收土地。政府沒有制定或者建立長期有效的保障機制,以確保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

        3、農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在征地過程中,迫使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農民的生活面臨艱難的境地。政府沒有及時補償征地所支付給農民的費用。相關政府機構的征地政策得到沒有落實和貫徹。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挪用了發給農民征地的補償,農民在失去土地并沒有得到補償的情況下,會引發農民對政府機構的不滿,給土地管理工作帶來相當大的困難。

        4、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農民在逐步的進行農業結構的調整或升級,調整后的土地產值隨之提高,補償的費用也相對提高。然而土地計算方法不統一、不科學,所以不能準確的計算出土地的價值。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土地的潛在價值,對被征收的土地造成一系列的經濟損失。對土地價值評審的參考因素過于簡單,缺乏相關的土地價值檢測標準。政府制定出的補償標準與農業市場調整后補償標準相差太大。導致政府相關機構對人民群眾沒有信服力,極大的降低了征地政策的執行和貫徹力度。

        5、土地開發缺乏科學的指導規劃。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浪潮下,城市化建設會占據大量的土地,這些土地的開發沒有科學的指導規劃,造成對土地破壞和浪費。資本的流向主導著土地的開發,土地開發商利用土地交易牟取暴利,致使商業住房、公共建設用地的價格不斷飆漲。普通民眾難以購買土地開發而來的商業住房,不科學規劃又會造成土地閑置和浪費。如果不加以控制,會形成惡性的循環,不利于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6、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權限劃分不明確。相關土地管理辦法在實際的土地管理中顯得相形見拙。從國家土地直接管轄到地方間接管轄的土地,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管理問題。如土地的管理權、使用權、經營權等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合并到土地的所有者身上,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占據了管理權和經營權,將使用權擴展延伸,完全忽視了政府機構對土地的相關所有權。

        二、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法分析

        1、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土地管理辦法,使土地得到科學的規劃,合理的利用開發土地是確保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重要保障。使農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明確各個政府機構對土地的管理權限,明確土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土地管理權等權限的劃分。

        2、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可以安排關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講座,走方基層調查民眾對土地法律法規的了解。注重加強對土地所有權方面的的講解,增強民眾對土地各方面權限的了解與認識。增強民眾對土地使用、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認識,在土地審批權和土地所有權方面,國家集體意識深入貫徹到民眾當中,增強義務觀念,要做到在民眾中達成形成土地是國家、集體所有的共性認識。為了避免執法人員違規違法,就要加強各級土地管理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政策的培訓。把促進經濟發展與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聯系起來,與時俱進。靈活運用土地政策,做好每一項土地細節管理和土地政策執行工作,讓領導干部在人民群眾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3、制定科學使用土地的規范。在土地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管理等方面,應該注意時間和空間上的合理計劃和安排,這些工作都屬于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范疇。為了防止和杜絕建設用地無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就要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配套銜接協調工作。以免造成規劃用地不科學、不合理的的規劃,實行科學的管理辦法,注重人性化管理規劃。土地工作在保證權力的基礎上,也應該履行應盡的責任,責任劃分詳細具體,落實到個人。

        4、依法對使用土地不法行為進行治理,防止一些社會惡意勢力利用土地制造事端。落實土地租用政策,在進行土地監測管理過程中,由政府相關領導機構發揮模范帶頭作用,把土地承包給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民或者運作效益高的機關單位,這樣收取的租金可以帶來一定的回報。承包租用的土地政策還可以解決農村人口失業問題,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種植出更多優良的農產品,來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促使地區民眾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經濟平穩健康的發展。

        5、投入更多的資金在土地的管理工作中,設置一些專門的土地管理部門。各級政府部門面臨著眾多的土地管理工作,應接不暇,肩負著土地管理的各項職責,每一項土地管理工作都對地區的經濟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在土地管理任務繁多的基礎之上,又牽扯達經濟利益問題的糾紛,給土地管理工作的開展進行帶來的困難。所以,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針對自身的情況,應做出相應的調整,以更好的適應現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還可以組織農民成立相關的土地管理工作機構,減輕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對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監督和促進作用。

        6、統計國家和地區的各類土地信息,創建一套切實有效的土地管理運作機制,以適應現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設立專門的土地管理專項基金,一方支持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一方面對地區的土地盈利上繳入庫基金,由專業的人員進行資金的流動管理,并公開基金收支明細,實行透明化運作。對于土地收益的部分,主要由政府來計劃安排使用,由民眾來監督和評審工作。在對土地進行管理工作的同時,還可以修建農村土地種植、土地開發、土地經營的基礎設施,以提高農民的生產水平,促進農業的健康發展,更好的開展農村土地管理工作。但相關政府土地管理機構,不得從中收取用于基礎建設的額外費用。

        綜上所述,土地管理工作與民眾的生活、地區的經濟發展有著莫大的關系。在政府的土地管理過程中,必須保證管理工作的信息內容公開化和透明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讓公眾參與土地的管理工作和幫助政府履行管理職責,協助政府工作。政府與人民相互配合,即可以充分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能創建出切實可行、科學合理的土地管理辦法和機制,保證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馬宏森.淺談我國土地管理中的公眾參與[J].中國科技投資,2013,(36).

        第8篇: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

        關鍵詞:土地資源 價格扭曲 影響 成因 對策

        經過三十多年的市場化取向改革,中國已基本建立了涵蓋土地所有權轉移、土地所有權出讓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相對完整的土地市場體系。市場已成為土地資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但是,中國土地市場并不完善,一些影響市場作用有效發揮的問題尚未完全解決,土地資源價格扭曲就是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價格扭曲是價格與機會成本的背離,其結果是稀缺資源的配置無法達致最優狀態,嚴重的價格扭曲還會使社會成員的福利遭受損失。鑒于此,本文試圖就中國土地資源價格扭曲的影響和成因進行分析,并探尋理順土地資源價格的對策。

        一、土地資源價格扭曲的影響

        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是引導資源實現優化配置的信號。價格扭曲致使中國土地市場的價格信號失真,土地資源的宏觀配置、空間結構、城市公共用地投入和企業微觀配置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一)造成城鎮土地資源的宏觀配置總量不均衡

        價格扭曲對土地資源宏觀配置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使農業用地縮減。由于征地補償費用過低,村集體土地容易被大量征收用于各類開發。這種狀況不僅造成土地的粗放型使用和土地資源的浪費,還引起耕地大量流失,導致農業用地總量的縮減,進一步加劇了中國人多地少的矛盾。二是引起城鎮土地供需總量失衡。地方政府利用自己在土地出讓市場的賣方壟斷力量影響城市土地的供應數量,采取限量和“非飽和”的土地供給政策,使土地的總供應量低于市場的有效需求數量,人為制造土地市場的供求緊張局面,推高土地出讓價格以獲取高額的土地收益。地方政府的這種行為不但直接引起中國城市土地總供給和總需求之間的缺口,還推動房地產開發商為防止土地價格上升而大量囤積土地,強化了城市土地供需總量之間的失衡。

        (二)導致城市土地資源配置的空間結構不合理

        赫德的土地價值理論認為,城市地域的任何一級土地都具有租金而且都不同,任何具有效應的用途都可以對城市內任意區位競爭,而所有的土地都會出租給愿意付出最高地租者。根據這一理論,城市土地的空間結構應依據租金從高到低的順序排列,形成以城市中心為圓心多層同心圓。依據租金的高低,商業區應位于市區中心,零售業和金融業的辦公場所分布于商業區外圍,然后是以政府部門為首的各類事業單位和學校,占地面積較大的各類工業區居于同心圓的最外層。這是遵循土地租金最大化的最優配置原則。然而,中國城市的土地空間配置并沒有考慮土地區位租金高低的差異,政府部門、各種事業單位和學校往往占據了城市土地租金最高的地帶,商業和金融業反而位于租金較低的區域。這種配置具有明顯的缺點:第一,有限的城市土地并不能很好地發揮區位優勢,無法為政府帶來更多的土地租金收入;第二,容易帶來城市整體布局混亂,不利于城市的長遠規劃,第三,形成城市粗放型經營,制約了城市的長遠發展。這種狀況的出現,除了歷史因素,主要原因還在于土地資源價格的扭曲。

        (三)致使城市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投入不足

        城市的健康發展,不僅是經濟的高速發展,還應當是城市居民與環境相和諧的發展。這必然要求城市土地資源的配置必須考慮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對土地的需求。基礎設施主要體現為道路的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公共設施主要是公園、綠地等休閑場所對土地的需求。衡量這兩個方面投入的基本指標為交通用地占比、人均擁有道路面積和城市人口擁有綠地面積。國外對城市交通用地投入的一般水平是30%左右,中國目前的交通用地投入僅為26%。以人均擁有道路面積衡量,國外的平均水平是17.8m2,目前中國人均只有10.6 m2,與世界平均水平還存在較大的差距。這也說明中國在城市道路建設方面的土地投入整體水平還比較低。城市人口擁有的綠地面積,發達國家的一般水平為12m2—20m2/人,莫斯科為44.0 m2,倫敦達到22.8 m2,巴黎為24.7 m2,紐約為19.2 m2,這些世界主要城市的人口擁有綠地面積都接近或超過了一般發達國家人口擁有綠地面積的上限。中國城市人口所擁有的綠地面積僅為11.18 m2,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這種狀況的形成有兩方面的原因:其一是計劃經濟時代和改革開放之初國家把城市工業發展和經濟發展放在了首位,忽視了對城市發展的總體規劃。其二是土地獲取和出讓中的剪刀差收益,價格扭曲導致土地征收和出讓之間存在明顯的剪刀差,用于贏利性開發能獲得可觀的收益。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收益卻很低,甚至接近于零。因此,地方政府更傾向于將稀缺的城市土地資源用于各種贏利性的開發,公共基礎設施用地的投入自然會出現不足的狀況。

        (四)不利于企業的微觀配置

        在現行的考核方式下,中國地方政府的政績主要通過經濟發展水平體現。這一考核方式使各地方政府把地方經濟的發展作為首要目標,通過各種方式推進經濟發展。而招商引資是短期內促進GDP增長的最好方式,因此地方政府往往以較低的土地價格吸引企業投資建廠。根據產品的技術含量高低,企業可以分為低技術含量和低附加值的“雙低”企業和高技術含量和高附加值的“雙高”企業。從經濟長遠發展的角度考慮,引入“雙高”企業是最優的,但是這類企業面臨的技術約束較強,對土地價格并不敏感,引進難度較大。而“雙低”企業面臨的技術約束低,對土地等資源要素價格變動的反應比較敏感,在地價足夠優惠時很容易引進,短期內也會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提供就業崗位。因而,地方政府往往以極低的土地價格引入眾多的“雙低”企業。這類企業的進入易造成土地資源的超額需求和過度使用。低技術含量企業的存在也會影響一個地區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不利于該地區經濟的良性發展。另外, 低附加值企業對經濟狀況變動比較敏感,國家整體經濟形勢走低時,這類企業很容易退出投資,造成土地的閑置和浪費。

        二、土地資源價格扭曲的成因

        造成中國土地資源價格扭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層面的因素,也有經濟發展方面的因素。概括而言,主要涉及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土地財政、招商引資和城市建設四個方面的原因。

        (一)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本身的缺陷

        中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只有國家可以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變更為國家所有,國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費用由國家根據土地的原用途確定。土地管理法的這一規定從制度上明確了農村集體土地權益變更的權力主體,有利于保護有限的耕地資源,同時對防止土地資源浪費和實現土地集約利用也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土地征收補償費用按原用途確定的規定是有缺陷的。因為農村土地主要是農業用地,按原用途補償就是按農作物年產值進行補償。這種征補費用確定方式既不反映市場供需狀況,也不體現土地資源的稀缺屬性,完全是現行制度下人為的結果,所確定的征收補償費用必然會偏離市場均衡價格,造成土地價格的制度性扭曲。

        (二)分稅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

        分稅制改革之后,中國地方政府開始面臨財權與事權不相匹配的難題,相對于不斷膨脹的事權支出,既定的財政收入總是顯得捉襟見肘。而經濟發展對資金投入的需要,又加劇了地方政府的財政緊張局面。如何實現財政收入穩定增長成為每屆地方政府面臨的難題。1998年實施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讓地方政府看到了手中土地的價值,開始通過賣地解決財政困難。隨著2000以來房地產價格的持續上揚,土地財政收入對地方財政的貢獻不斷上升,已由2001年的16.7%躍至2012年的42.2%,地方政府已對土地財政形成依賴。盡管房地產市場的持續火爆催生了不斷增長的土地需求,但是地方政府卻采取限量投放的方式控制土地供給,以獲得可觀的財政收入。這種供需不對稱的狀況最終導致價格偏離市場均衡水平,形成土地財政誘致的價格扭曲。

        (三)招商引資催生的土地非市場化出讓

        改革開放以來,土地在中國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資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為促進地方工業發展,中國地方政府不僅低價征地建立各類工業園區,還制定實施一系列優惠的土地政策吸引投資。協議出讓、行政劃撥等非市場化的土地出讓方式,以及違規降低工業用地價格,是地方政府優惠土地政策的核心舉措。這些非市場化的土地出讓盡管促進了地方的招商引資,有利于短期內“GDP”的最大化,但是,不惜成本,以行政方式取代市場,壓低工業用地的價格的行為,最終使得土地資源的價格大大扭曲(低于正常市場價格)。

        (四)城市建設驅動下的土地低價投資

        近年來,中國的地方政府開始采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城市建設。政府只對城市發展進行總體規劃,然后對開發地帶招商,由房地產開發商對規劃區域進行建設。由于企業是趨利的,政府的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最大化目標并不一致。要滿足政府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就難以實現。要不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最大化目標,城市建設規劃的目標就難以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往往以較低的土地價格吸引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城市建設。土地低價投資的好處是推動了城市建設的發展,但也造成了土地資源價格的人為扭曲。

        三、理順土地資源價格的對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實現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

        確定的市場化中國現行土地征補制度的主要缺陷是定價非市場化,補償費用確定只考慮原用途,忽略了土地出讓后的預期用途和土地市場的供需狀況,造成土地價格的扭曲。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完善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確立按土地預期實際用途由市場定價的補償方式。

        (二)調整中央地方收入分配比例,改變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

        土地財政的根源是國家實施分稅制改革后的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因此,要解決土地財政造成的價格扭曲,就應當調整現行分稅制下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同時還應建立事權財權相匹配的制度,減輕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壓力,使地方政府逐步擺脫對土地財政的依賴。

        (三)規范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資行為

        要防止招商引資中非市場化的土地出讓引起的價格扭曲,就應規范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資行為。為此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涉及利用土地招商引資的制度,嚴格限制非市場化的土地出讓;二是設定招商引資門檻,避免對土地政策比較敏感的“雙低”企業的進入。

        (四)健全法律法規,規范城市建設用地的定價方式

        國內現行法律對涉及城市建設土地使用規定的缺失,是造成地方政府以低價吸引開發商推進城市建設的主要原因。因此,要解決因城市建設造成的土地資源價格扭曲,就應健全涉及城市建設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規建設,通過法律手段規范城市建用地的定價方式。

        (五)從法律上明確土地產權主體,解決土地所有權的虛置問題

        在中國現行的土地制度下,不論是國有土地還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都存在土地產權主體不明導致的土地所有權虛置問題。土地所有的權的虛置是直接造成土地資源價格扭曲和與土地交易相關的各種問題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必須徹底修改現有法律關于土地產權的規定,從法律上解決土地所有權的虛置。

        參考文獻:

        [1]戴雙興.土地財政與地方政府土地利用研究[J].福建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2009(4).

        [2]曾樂春.城市土地價格對土地資源配置的影響研究述評[J].國土資源科技管理,2006(4).

        [3]http://news.sohu.com/20070919/n252229232.shtml.

        [4]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08573473.html.

        [5]王曉通,劉東. 政府偏好、低地價與增長方式的路徑依賴[J].經濟問題,2008(7).

        第9篇: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征地管理工作,保護被征集體土地單位和農民及建設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配套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縣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適用本辦法。

        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統?征收,(以下簡稱征地)并以貨幣方式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征地。

        第四條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地的審查報批、組織協調與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承擔轄區內征地的具體實施工作。縣工業園管委會、臨江產業園建設工作籌備指揮部、縣城東北片區開發建設指揮部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轄區內征地工作,確保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發改委、公安、財政、住建、人社、農業、林業、水利、民政、統計等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五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社區)和農民應當服從經濟社會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積極做好征地相關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條征地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

        (二)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并由擬征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對調查結果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予以共同確認。同時通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對被征地地類,耕地面積涉及人口數量及征地前后被征地農民人均耕地面積等,進行調查確認并會同征地所在鄉鎮、村、社區填報相關材料表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形成會議紀要。

        (三)在履行上述程序的基礎上,縣政府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草簽征地協議,縣國土部門予以配合。

        (四)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聽證的告知程序。當事人在被告知5個工作日內對縣國土資源部門擬訂征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聽證,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附具聽證筆錄材料上報,不需要聽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出具不需聽證的書面材料上報。

        被征地農民就社會保障問題要求聽證的,縣人社部門要派員參加聽證會議,并在聽證回證上簽字。

        (五)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并報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

        第七條征地經依法批準后,按下列程序實施補償安置工作

        (一)征地批文下發后15日內,由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權屬證明資料,由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匯總后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三)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并送達至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在該期限內沒有提出的,視為無異議。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和農民對公告擬定的征地補償方案提出書面意見,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前提下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的3個月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定發放名單,經所在地方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審定后按規定程序發放。屬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撥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補償被征地農民的通過“一卡通”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在填報《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說明表》之前由縣人社部門核定及時足額直接撥付至社保基金專戶。

        (五)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補償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第八條在征地過程中,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可向批準征地機關申請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三章征地補償安置

        第九條在全縣范圍內征地按照省政府政[]132號文公布的補償標準進行征地補償。

        第十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縣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政[]8號)執行。

        違法建筑(含構筑物等)和在征地通知下發后搶種的樹木、農作物或者搶建的設施等,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征地補償費按下列規定進行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的70%以上和安置補助費的全部要支付到被征地農民個人帳戶,不得克扣和挪作他用。被征地單位應動員需要安置人員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在征得需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用于支付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

        (二)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所有者或依法對此享有權利的人。

        (三)留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應上墻公布,并由當地政府和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或截留。任何部門不得將征地補償費用于代扣或償還與征地無關的債務。

        第十二條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由鄉鎮人民政府提供被征地農民名單,按規定程序參保申報。對被征地單位征收耕地達到80%及以上的,可全部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未達到80%耕地被征收的,按安置的農業人口數實行即征即保,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耕地(以下簡稱耕地)數量除以征收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建立全縣征地調節資金,實行專款專用。資金按土地出讓金的5%及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等渠道籌措。征地調節資金主要用于征地補償資金的平衡,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的財政補助支出,被征地農民勞動技能培訓支出。

        第十三條征收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實行實物套房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征收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集鎮、村莊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實行統建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但項目區征地范圍內一次性拆遷總數5戶以下(含5戶)可安排宅基地實行自拆自建安置。

        第十四條對被征地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安排被征土地中農用地面積的5%用于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在城市規劃區(含臨江產業園)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安排的用地位置由縣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在城市規劃區以外征收集體土地實行一事一議。安排的用地必須由集體經濟組織依項目進行申報用于除住宅(含商品房開發)外的二、三產業,不得分配給個人使用,并支付不低于工業用地基準價格的土地出讓金。

        第十五條被征地單位的耕地被全部征收后,原農業人口經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可轉為非農業人口;原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并進入縣土地儲備中心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因工程施工等需要臨時用地的,經批準后,根據臨時用地影響范圍,按征收土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逐年補償。使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恢復土地原狀,退還給原使用單位,并增付一年補償,彌補恢復后造成的減產。

        在使用過程中造成無法恢復土地原狀的,應依法予以征收。

        第十七條大中型水庫的征地補償安置應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使用農林場等國有農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國有農用地單位,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個人。

        第十九條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單位應按規定辦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農村集體使用權證、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或收回。

        第二十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照每畝2400元支付給實施征地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無故拒交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征地過程中,有阻撓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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