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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作為企業界和管理學界熱議的話題,因其對于企業經營層和核心人員的中長期發展有著顯著的影響而被廣為關注。股權激勵的正確實施對企業吸引留住核心人力資本、創造利益共同體、激勵業績提升、促進長期發展、減少短期行為有著重要的意義。
目前股權激勵往往被誤讀為針對上市企業的激勵模式,其實股權激勵不僅僅針對上市企業。上市公司由于其公眾公司的性質,股權激勵方案更能引起投資人和公眾的關注。向非上市公司只是股權交易并未實現公開化和市場化,其股權并不能在二級市場上轉讓,但并不影響其作為股份公司的性質,也并不影響其股權激勵的實施。目前針對非上市企業股權激勵的著作相對較少,因此有必要對非上市企業股權激勵進行簡單的梳理和分析。
非上市企業與上市企業股權激勵的相同之處
非上市企業與上市企業一樣,在股權激勵方面有著一些相同的要素和方案流程。
確定激勵對象,無論是非上市企業還是上市企業,首先要確定被激勵的對象,只有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和發展的需要正確選擇最適合的激勵對象,才能使整個激勵方案的有效性達到最優。通常為企業高管、核心研發人員和銷售骨干。并且要根據相關法規選擇被激勵對象,例如;假如被激勵對象是國有集團企業(母公司)高層,則根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其只能參與一家下屬子公司的股權激勵。
確定激勵數量,都需要確定激勵數量,并且激勵梳理都有一個規定的上限。新《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另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一般不一次性將用于激勵的股票授予完。
確定激勵模式,無論是非上市企業還是上市企業,都需要根據激勵的目的、所在行業的情況、以及企業客觀實際選擇一條適合自身的激勵模式(工具)。
確定股票(股份)價格,一般為確定授予價格和退出價格。而對于股權激勵的價值衡量,行權價格固定還是浮動等問題,是非上市企業和上市企業共同面對的問題。
確定激勵時間,一個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可以稱為一個周期,大周期一般含激勵方案的制定、授予、等待、行權、禁售、解鎖等。小周期一般從授予開始算起。
確定股票(股份)來源也就是確定用于股權激勵的股票(股份)的來源,而用于股權激勵的股票(股份),無非來源于原股東出讓、增發新股、公司回購股份、發行新股時專門預留。
確定資金來源即確定購買激勵股份的資金來源(無條件授予除外),一般為被激勵對象直接出資,被激勵對象以獎金、分紅抵扣,以及企業資助。確定資金來源一般要考慮公司現金流狀況和被激勵者收入條件狀況。
非上市企業與上市企業股權激勵的不同之處
雖然非上市企業與上市企業在股權激勵方面,有些共有的要素和共通的方案流程,但是根據這二者在受監管方面、激勵模式等方面也有著顯著的不同之處。
監管法規不同:上市企業作為公眾公司,不僅其財務狀況公開化,其激勵方案受相關法規的監管也較為嚴格,有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如果是國有控股公司,還受到《國有控股上市企業(境內/外)實行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監督和管束,其激勵方案(計劃)較為透明。而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激勵方案以新《公司法》為主,其他方面法規不多。
激勵模式不同,上市企業受到相關法規的規定,其激勵形式以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為主。而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激勵模式,不局限于上述形式的限制,還包括分紅權、虛擬股票、賬面價值增值權、業績股票、股份期權、儲蓄參與股票等等。
股票定價不同,上市公司股票定價與非上市公司股票定價有著顯著不同,上市企業由于相關法規明確、市場化和透明度較高。因而操作性較強。非上市企業股權激勵中的股票定價,則往往由內部股東大會決定,透明度較低,定價操作性較弱,需要聘請專業機構協作完成,通常參照每股凈資產,進行平價,折扣或溢價出售。
業績目標設置不同:無論是限制性股票還是業績股票。一般都在激勵計劃的授予或者解鎖方面附帶一定的業績目標,再根據這些業績目標的達成來決定被激勵對象是否有權被授予或有權行權。在業績目標條件設置方面有著顯著的不同。上市企業一般被激勵對象的業績目標設置多以EVA(經濟增加值)、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率等為主,而非上市公司一般激勵授予條件相對比較簡單直接,以營業收入和利潤率為主。
非上市企業股權激勵過渡方案
所謂非上市企業股權激勵過渡方案,是指非上市企業為上市后繼續實施合適的股權激勵而采取的過渡方案,一般來說應該遵循以下兩點。
積累基礎:為確保上市后有相應的制度基礎和資金基礎來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非上市企業可以提早準備相應的解決方案,如可采取設置核心人才(激勵對象)基金等方式,為上市后的股權激勵打下良好的資金基礎,核心人才基金來源可以為核心人才的年度業績分紅、年終獎,專項獎金等形式,可由企業從分紅等獎勵中提取規定的比例全部投入基金,也可以個人和企業等額(或一定比例)投入獎勵部分為基金。基金同時還起到風險抵押金的作用,一旦被激勵對象在上市前非正常離職、被解聘、做出有損公司的行為,則其名下基金被公司收回。
平穩過渡:可將用于股權激勵的基金與激勵方案實施在上市前一年與輔導機構(承銷商)進行操作上的詳細溝通,股權激勵方案亦可能由于上市引起相關組織機構設置的變動、戰略的調整而有所改變,為保證其平穩過渡,應該與律師事務所進行充分溝通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書,以確保公司和被激勵對象的合法權益,實現股權平穩過渡。
非上市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注意事項
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確保四項基本原則。
合法性原則只有建立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的股權激勵體系,才能確保避免違規和操作的長期性,股權激勵體系運作的規范化,制度化電可以杜絕收入分配中的非透明成分和灰色成分。
公平性原則人才是公司發展的根本要素,股權激勵體系只有遵循公平性的原則,才能更好地吸引、激勵、保留企業實現戰略目標和發展所需要的人才。
匹配性原則非上市企業實施股權激勵,不僅僅需要遵循激勵對象的匹配、方案的匹配,還需要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的需要,以有效引導被激勵對象促進戰略目標的實現。
針對性原則,正確的股權激勵方案應該具備針對性原則,并根據不同層次針對性的設計股權激勵體系才能有利于公司的良性發展。
關鍵詞:股權激勵 企業管理
一、引言
全球化的市場競爭,使得企業特別關注員工的激勵。這是因為:其一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源,人力資源投人的程度和效果明顯影響著企業的競爭力;其二如今最劇烈的競爭是人才的競爭,人才爭奪戰愈演愈烈。
現有的激勵理論歸納起來,分為三類:內容型激勵理論,包括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赫茨伯格的雙因素理論、麥克利蘭的成就激勵理論等;過程型激勵理論,包括弗魯姆的期望理論、亞當斯的公平理論等;行為改造型激勵理論,包括斯金納的強化理論。
2006年,證監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并展開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本文認為,有效的股權激勵依賴于完善的外部環境和科學的激勵方案。
二、股權激勵概述
股權激勵起源于美國,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手段,股權激勵是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20世紀70代起,美國部分公司從原主要針對解決員工福利及稅收問題的員工持股計劃分離出專門針對管理層的激勵計劃,用于解決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的委托問題。
經典委托理論的基本思想是:作為人的內部經營者與作為委托人的外部股東的目標函數并不一致,股東的目標是股東財富最大化,而經營者的目標通常是增加報酬、增加閑暇時間或避免風險等。另外,由于信息不對稱,股東無法準確判斷企業的經營成果是由于經營者的努力造成的,還是由于其他因素所導致的,從而無法對經營者實現有效的監督,經營者甚至還可以利用其在信息占有上的優勢,通過隱蔽行為獲取個人利益,而不承擔其行為的后果。因此,即使存在解雇及公司被接管的威脅,經營者也有可能為了自身目標而不顧及甚至背離股東利益,出現道德風險(Moral Hazard)或逆向選擇(Reverse Selection)。這就是所謂的“問題”,并由此產生了企業的“成本”。
股權激勵的核心優勢在于經營者可分享公司股票增值所帶來的利益,從而使得經營者個人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由股價聯系在一起,有效地解決經營者與企業所有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從而降低了企業的成本。這種激勵模式在滿足完善的外部環境和科學的激勵方案這兩個基礎條件下,經營者的行為最終在其內在利益驅動和外在影響的平衡結果的作用下趨向于與股東利益相統一。
三、國內企業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概況
長期以來,公司對管理者實施的激勵政策主要限于津貼、年薪和其他福利,激勵不足情況較為突出,成本較高。隨著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的不斷深入,《激勵辦法》及其配套的審核備忘錄,與《公司法》、《證券法》和相關稅收法規一起,初步構建了我國股權激勵的法制規范體系。截止目前,我國A股上市公司公告擬實施或已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家數達到了115家。從已公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看,基本覆蓋了股權激勵的各種模式。其中,有75家公司采取了股權期權激勵模式,28家公司采取了限制性股票激勵模式,9家公司采取了業績股票激勵模式,3家公司采取了現金增值權激勵模式。由上可見,股票期權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采取的主要激勵模式。
就股票期權激勵情況而言:從激勵范圍看,75家試點公司激勵對象廣泛涵蓋了董事、監事、高管與其他核心人員;從標的股票的來源看,除獐子島外,所有公司均采用了增發股票的方式進行;從標的股票的數量看,首期激勵計劃所授予的股票期權所代表的標的股票總量占公司總股本的平均比例為6.09%,盡管出現了一定加大首次激勵比例的傾向,但《激勵辦法》的強制性規定有效地遏制了國外常見的無限擴大股權激勵比例的問題;在行權定價方面,《激勵辦法》強制性的規定保證了所有公司的行權價格均高于首次公告激勵方案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甚至有5家公司在《激勵辦法》規定的最低價基礎上溢價,溢價比例最高達15%;在行權安排方面,各公司均規范設定了有效期、等待期與行權期,有公司還設置了額外的禁售期,有力保證了長期激勵效果的實現;在授予條件與行權條件方面,多數公司采取了凈利潤加凈資產收益率雙指標考核體系。
四、國內企業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行權條件設置過于簡單,容易誘發盈余管理行為
證監會頒布的《激勵辦法》只要求公司應規定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但沒有對應建立怎樣的績效考核體系做出進一步要求。從目前已公告的股權激勵方案看,絕大多數的上市公司行權條件設置均為凈利潤及凈資產收益率一定比例的增長。
(二)行權條件措辭模糊,影響激勵效果
從時間方面來看,存在一些公司行權條件規定措辭不嚴密,未充分考慮極端情況,從而導致上市公司可能總體上而言業績沒有增長而管理層依舊可以行權的不合理情況。如在分期行權安排上采用某一年度累計行權不超過一定百分比的表述,且未規定作廢條款(即沒有明確規定當年業績未達到行權條件時已授予而未能行權的股票期權的處理方式),導致激勵方案存在下一年度管理層可行權額度包含了上年因未達行權條件而無法行權數量的漏洞。
(三)行權價格與數量的調整條款設置不合理,為操縱股票期權價值留下空間
已公告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均設置了股票期權數量與行權價格在特定情況下的調整方案,主要是當上市公司發生拆股、縮股、增發、配股,以及派發股票或現金紅利等特殊事件時,對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及數量進行調整。
五、完善股權激勵方案的對策建議
一是對已經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出現的條款設置不合理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并通過審核備忘錄的形式提出規范表述要求。
二是要求公司在設計行權條件時,應采用多種指標結合的激勵體系。如引入主營業務利潤、經營性現金流量、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等指標作為行權條件,通過多層次體系的指標要求,防范企業盈余管理行為。
三是鼓勵公司根據自身行業情況,引入非財務指標作為行權條件。如房地產企業可以考慮引入土地儲備作為行權條件之一,以免管理層為了滿足行權條件盲目出售土地儲備,損害公司長遠發展潛力。
四是加大獨立董事與財務顧問的責任。如出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補充辦法,要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及財務顧問應對股權激勵計劃認真審核,如已公告的股權激勵中出現顯失公平合理的條款,上市公司應及時更正,同時對獨立董事及財務顧問處以公開道歉、公開譴責乃至宣布為不適當人選、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
參考文獻:
引言
股權激勵是以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及其他人員進行長期激勵的方式。國外股權激勵制度始于大約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我國的股權激勵隨著2005 年股權分置改革的進行拉開了大幕。國資委和證監會先后多次了關于股權激勵的管理法規和辦法,對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行為進行了規范。隨著一系列法規政策的出臺,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將股權激勵作為激勵管理層與核心骨干,營造高效、誠信、共贏團隊的重要選擇。股權激勵是否達到理想的效果,這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目前仍未達成一致的結論。然而公司自身對激勵模式與對象的選擇不合理、激勵期限與考核指標疏于設計等契約層面因素也是制約著股權激勵發展的關鍵因素,由此可見契約結構研究的必要性。
一、股權激勵契約要素研究的現狀
Jensen &Murphy (1990)提出經營者激勵的真正核心問題不在于給予多少,而在于如何給予,從而產生了經營者激勵契約觀[1]。Stephen (2008)[2]指出,相對于激勵力度而言,激勵契約結構是決定經營者薪酬激勵有效性更為重要的因素。國內學者劉浩、孫錚(2009)[3]在對西方股權激勵契約結構研究進行綜述的基礎上,對該問題給予了系統性的闡述。他們指出,直接研究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之間的關系往往是不夠的,還需從微觀層面進行更為精細的分析,即從股權激勵契約本身入手,詳細探討股權激勵契約的選擇、條款設計、實際執行中的操縱、契約修改等關鍵環節及其經濟后果,是了解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之間橋梁的重要思路。在此基礎上,國內外學者普遍意識到,在既定規則的約束下,如何選擇契約要素,構建合理的契約結構,從而使股權激勵達到原始初衷,才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設計的核心,也是股權激勵研究的趨勢所在。
Zattoni和Minichilli (2009)[4]以1999―2005 年的意大利上市公司為樣本,運用Logit 模型考察了激勵對象對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激勵對象( 如高層經營者、技術人員或其他人員)的不同并沒有使股權激勵效應發生本質變化,但股權激勵效應會隨激勵人數的不同而迥異,激勵對象少于10的激勵效果更加顯著。呂長江等(2009)[5]以 2005―2008 年公布股權激勵草案的公司為樣本,通過考察窗口期 CAR 的情況發現,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激勵條件和激勵有效期的改善增加股權激勵方案的激勵效果。
目前,對股權激勵契約要素的研究側重于各契約要素對激勵效果的影響。本文從契約要素設計的角度出發,通過對229家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草案分析,研究國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契約結構設計的現狀和特點,并對如何設計合理的股權激勵提出一些建議。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契約結構的特點
我國在2006年完成股權分置改革,自此上市公司才有了真正意義上股權激勵制度的實施。為了客觀地反映股權激勵方案的設計情況,選取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公布激勵草案的境內上市公司為樣本。考慮到極端值對數理統計結果的不利影響,剔除了業績過差的ST和PT公司,并且去除了中途停止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公開信息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同時也不包含金融類公司,最后選取229家A股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
(一)股權激勵有效期偏短
相關辦法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應包括行權限制期和行權有效期,原則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內不可以行權。同時,《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也做了相關規定,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根據樣本數據的統計結果,229家上市公司選擇的激勵年限平均只有5年。其中,選擇激勵有效期在4―5年之間的企業占最大比例,達到75%;5―7年的占16%;8―10年的占7%;1―3年的僅占2%。從總體分布情況來看,激勵有效期偏短,具體結果見表1。
表1 上市企業股權激勵有效期統計
(二)股權激勵模式以股票期權為主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標的物是股權激勵的載體,對于激勵實施的效果影響很大。股權激勵標的物主要可分為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等。根據統計結果,使用股票期權作為激勵模式的有176家,占總樣本的77%;限制性股票的有51家,占比22%;而選擇其他幾種方式的企業都比較少。由此可以看出,在激勵方式的選擇上,我國上市公司多數傾向于選擇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值得注意的是,樣本公司中華菱管線的激勵標的物是股票增值權,這與激勵對象包括外籍高管有關,因目前的法規暫不允許外籍人員直接持有國內A股,所以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激勵其他中國高管,而以股票的增值利潤作為外籍高管的激勵。
(三)股權激勵行權條件指標單一
行權條件中指標選用的統計結果是,20.09%的樣本公司行權條件中只有一個指標,63.32%的企業選用兩個指標,14.85%的企業選用三個指標,而有四個和五個指標的公司只分別有1家和3家。并且對其中常用指標的統計顯示,有158家企業選擇的指標中包括凈利潤增長率,有145家加權平均資產收益率,而凈利潤、凈利潤增幅、主營收入增長率、每股收益的出現次數分別為46次、18次、29次、12次。由此可見,上市公司的行權條件中衡量公司業績的主要參考指標為凈利潤增長率和加權平均資產收益率,兩者均為動態的財務指標。企業的業績指標設定通常以財務指標為主,因為財務指標是量化指標,可以直觀的進行考察,但這樣有失全面,不利于激勵效果的實現。
(四)高管授予比例適中
授予激勵對象以合理的激勵股權數量,即根據激勵對象的重要程度以及貢獻期望,合理地分配激勵股份。證監會規定股權激勵額度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但對于激勵力度的分配,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可以選擇只對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進行股權激勵,也可以按一定比例給兩者分配相應的數量。樣本數據顯示,大部分公司選擇兩者兼顧,高管授予比例集中在40%以下,說明大部分公司考慮到了對公司有貢獻的核心技術人員或業務人員,甚至普通員工也可以享有激勵,這樣有利于形成公司內部的公平狀態,穩定人心,增加積極性。
三、股權激勵契約要素設計的建議
(一)制定符合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
股權激勵作為一項長期機制,其原理是通過委托關系,運用激勵與約束機制限制和引導管理層,以達到減少成本、增加公司效益與長期激勵等效應。由于股權激勵的實施是受一系列內外條件影響的,在條件或時機不適宜的情況下,股權激勵方案發揮不了其應有的作用。所以,公司應該在不違背國家關于股權激勵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發展的階段、未來發展的方向等實際條件,統籌兼顧管理層、股東、員工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高效精細的股權激勵實施方案。激勵方案應對會計風險與市場風險都做到有效控制,要保證激勵的長期效應,防止激勵對象提前套現,保障激勵效果的實現。
(二)設計合理的有效期限
激勵有效期是激勵計劃的時間長度,有效期越長,激勵對象行權的門檻越高,因為他們每期都要面臨激勵條件的約束,其操縱行權指標的能力會被顯著地削弱。行權業績目標短期內可能容易縱,但長期來看,這些指標總會反轉,不可能一直縱。此外,較長的激勵有效期使每期行權的數量大幅降低,這也削弱了高管通過操縱股價來集中獲得高額收益的能力。目前,我國大概有77%的公司將激勵有效期設置在5 年及以下,這說明公司設置的激勵有效期限的門檻相對較低,并呈現出羊群效應。而另有約29%公司的激勵有效期為5 年以下,其高管福利的動機更加明顯。作者認為,有效期越長,激勵作用越明顯,所以合理的有效期分布應當是有更多的公司選擇較長的有效期。
(三)確定適當的激勵比例
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授予數量,針對我國目前激勵比例不高的現狀,可以合理地提高股權激勵比例。且我國規定的10%上限相對于西方國家而言不存在激勵過度的問題,對個人授予最多不超過1%的規定也有效地防止了員工之間的財富差距加大導致分配不均勻的結果。所以,在證監會規定的合法范圍內,上市公司可以適當提高股權激勵的比例,但應做到分批授予,且授權數量適當。偏重高管激勵的企業,特別是技術密集型企業可將激勵目標群體逐漸擴展到核心技術人員。提高核心骨干員工的受益度,有利于公司的平穩發展,對加強公司凝聚力、員工歸屬感以及提高股東利益與員工利益的一致性有重要作用。
2006年,滬深兩市共有4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權激勵方案,其中22家獲證監會備案無異議批復。
2007年12月,隨著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接近尾聲,又有10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權激勵方案。
中國的股權激勵一路走來,歷盡艱辛,近三年的股權激勵實踐取得了不少令人欣喜的進步。
多數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業績得到了明顯提升
股權激勵計劃旨在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有效調動管理者和核心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確保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因此,業績始終是評價方案成功與否的關鍵指標。
據不完全統計,包括萬科、金發科技等8家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2006年共完成凈利潤約30.12億元,同比增加12.01億元,整體增幅為66.32%。萬科、金發科技、蘇泊爾、雙鷺藥業和寶新能源的凈利潤增長率均高達45%以上,萬科和寶新能源的主營收入增長率分別高達69.04%、71.21%,寶新能源凈利潤增長率更高達218.87%,遠高于同行業中其他公司的經營業績指標。
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得到了進一步完善
2007年3月份開始,中國證監會開展了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根據相關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只有完成公司治理整改報告后才能報送股權激勵材料。因此,今后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必須在公司治理上達到一定的標準。
從公司自身來講,實施股權激勵后,由于經理人在一定時期內持有或將持有股權,享受股權的增值效益,越來越多的經理人在經營過程中像股東一樣關心公司的長期價值,為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而勞作,降低了委托關系中的道德風險。
另外,股權激勵設定的較為嚴格的考核程序,進一步約束了公司管理層為追求自身利益而損害公司和投資者利益的行為,規范了公司的運營。
激勵對象范圍有所擴大,激勵比例呈下降趨勢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2006年,43家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對象大多集中于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重要骨干或核心員工很少被列入激勵范圍。2007年,這一現象有所改善。在年底公布方案的6家上市公司中,激勵對象幾乎都包含了中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的骨干員工。
股權激勵伊始,不少上市公司用于激勵的股票數量占總股本的比例較高。2006年激勵比例在8%以上的上市公司占比高達30%,這一比例在最近啟動的新一輪股權激勵中則有所降低。
股權激勵門檻提高
2007年年末開展的新一輪股權激勵無論在行權價格,還是在行權條件方面,都比以往要苛刻不少。
首先,行權價提高。最近公布方案的中小板公司行權價相當醒目,金螳螂、報喜鳥、太陽紙業、沃爾核材的行權價格分別為49元、32.6元、34.17元、47.60元。
其次,激勵的業績目標正逐步提高。大多數上市公司主要以凈利潤增長率、凈資產收益率為業績目標,從具體數值來看,早期進行的股權激勵所要求的凈資產收益率大多在10%左右,年均凈利潤增長率多在10%-25%之間。最近,股權激勵的授予條件明顯提高,如冠城大通要求“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每年凈利潤年復合增長率不低于50%,且每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5%”。
雖然國內的股權激勵經歷了從無到有的過程,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是現階段存在的問題仍然很多、很嚴重, 有待在今后股權激勵的實踐過程中不斷克服和完善。
不完善的證券市場弱化了股價和公司業績之間的關聯性
證券市場的有效性是股權激勵制度充分發揮效用的理論前提,因此,一個健康、有效、充分市場化的證券市場對于股權激勵制度的成功開展至關重要。雖然股改解決了制約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重大制度性缺陷,但現階段中國股市的低效率依然弱化了股價和公司業績之間的關聯性。
此外,市場監管機制的不健全及信息的嚴重不對稱使不少上市公司的經理層操控股價,牟取個人利益,導致激勵初衷難以實現。
在市場還不成熟的時候,上市公司須加強對公司經理人員的約束與考核、監督與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防范股權激勵過程中的道德風險。
大量運用股票期權模式可能導致股權激勵流產
目前,大多數上市公司實施的是股票期權激勵模式,但股票期權的價值有賴于股市上升,在市場低迷時期,股票期權可能失效。
事實上,股權激勵存在多種模式,目前包括業績股票、股票期權、虛擬股票、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經營者/員工持股、管理層/員工收購、賬面價值增值權等多種模式。每種模式都各有優劣,在特定的環境下,企業應該尋找一種股權激勵效益最大化的模式,而不是簡單的套用。
股權激勵的考核指標體系不健全
國內大多數上市公司都是以經營業績作為考核指標,并且多選擇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年增長率這兩個財務指標。然而,以業績為導向的考核體系,在實現主要目標的同時,也會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包括短期行為、高風險經營,甚至人為篡改財務結果。
由于中國經濟正處于轉型時期,產業結構加速升級和調整,國內大量公司的業績表現起伏不定,缺乏一個穩定的業績預期。因此,推出股權激勵方案時,考核指標應更全面和公平。
比如,作為考核指標之一的業績增長率,不能明顯低于行業的平均增長率,行業龍頭企業的業績考核更應該提高門檻;在行業景氣度高漲時,相應提高行權的業績考核指標,同時適當延長行權期。此外,可適當加入個人績效等其他指標,激勵對公司作出其他重要貢獻的其他員工,如企業文化建設等。
價值分配欠均衡,高管激勵幅度過于優厚
在推出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價值分配不均衡的問題。公司董事和高管獲得的激勵股票數量往往過多,核心員工分配極少。如金螳螂的股票期權分配情況,董事長和總經理各獲得20萬股,占計劃總量的10%,全部高管的股票期權占計劃總量的比例達到了77%,核心技術人員僅占23%。
不同性質的公司價值分配政策應該有所傾斜,在制定分配政策時,應該慎重地考量高管和骨干員工對公司的貢獻程度。如高科技公司應更傾向于核心技術人員,房地產公司則應傾向于對實現公司戰略目標作出重大貢獻的管理人員。
內部監控機制缺位
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股權激勵有效發揮的基礎,否則,股權激勵只會成為少數公司決策人員中飽私囊的工具。
目前,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比較嚴重,導致了上市公司大量的短期行為以及控股股東之間的不正當關聯交易。對經營管理層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約束,易損害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
另外,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性不強,董事會與經營層高度集合,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經理的現象十分普遍,導致董事會內部監督機制不到位甚至缺失。
因此,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真正發揮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約束職能,推動股權激勵的有效實施,仍然是今后上市公司的工作重點之一。
昆侖能源不是孤例。截至2010年底,滬深股市240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權激勵方案。這些公司由于存在一定幅度的盈余管理行為,人為地調整報表平滑利潤,業績上普遍有所改善。事實上,股權激勵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密切相關:激勵數量多盈余管理幅度大;行權限制期短盈余管理沖動更強烈;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超過非國有上市公司,當然激勵的效果更弱;市場化程度高的地區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比其他地區更低一些。股權激勵的作用由此扭曲異化,尤其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來說,在公司治理和監管仍不健全的情況下,制度套利成為高管自利的“理性選擇”。那么,該如何斬斷解股權激勵的盈余管理之“手”?
業績操控“絕技”層出
股權激勵在激勵高管層提升業績方面的確作用不小,在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中,高管層為達到行權條件,表現出驚人的一致,紛紛采用各種盈余管理的方式來“揠苗助長”企業績效。
減值準備調節盈余。資產減值準則給予了企業很大的選擇性,企業可以根據資產的實際狀況確定計提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但計提的靈活性和隨意性也給了上市公司調節利潤的機會。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有動機操縱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往往會在實施前一年大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在以后年度進行轉回(僅限流動性資產減值)或是少計提,以達到平滑利潤,達到股權激勵所設定的業績標準。新湖中寶2008年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公司2007年的資產減值率為13.5%,較之2006年的―67%增長了80個百分點,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當年的資產減值率為5.8%,2009年的資產減值率為0.27%。通過平滑資產減值額實現了業績的增長,滿足了行權條件。
重組變臉。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股份轉讓、資產置換、對外轉讓資產、對外收購兼并等手段調整公司的經營業績。企業可能在實施股權激勵之前進行大量的資產購置或更新,以期在日后盡量做到少支出、多利潤。上市公司抑或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之后,通過資產的轉讓或處置,剝離不良資產,進行相關資產置換等取得關聯方優質資產,避免經營不良資產產生的損失或虧損。
會計政策選擇。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以及企業往往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致使外部利益相關者很難知道企業適用哪種會計政策或估計是正確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利益來選擇會計政策,做出“合理”估計。一般通過變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變更存貨計價方法、變更壞賬準備計提方法和變更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等手段來進行盈余管理。如伊利股份在2006年實施股權激勵,2007年就報告業績虧損,究其原因則是大額攤銷股權激勵費用。根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股權激勵費用應盡早攤銷,然而,伊利股份股權激勵計劃所設定的行權期長達八年,為何要在兩個年度內就攤銷所有的股權激勵費用,造成2007年業績虧損?事實上,這一行為就是企業高管實行會計政策選擇來進行盈余管理,提前攤銷,侵占企業盈余。
人為削減費用。當前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大部分是設定業績指標進行考核,當公司經營業績達到行權標準后方可行權。這樣的激勵方案刺激了被授予方努力“提升”業績,以求獲受股權。費用作為企業經營業績的扣減項,它的降低將會有助于業績提升目標的實現,使得人為削減費用迎合行權標準成了可選盈余管理策略。中興通訊自2006年實施股權激勵后,連續數年收入大幅增長,增長率接近160%,然而,公司費用占收入比例卻在不斷地下降,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從2007年起較2006年逐步降低,到2009年分別降低了1%之多。這一反常的現象不得不讓人懷疑其通過費用進行了盈余管理。
警惕激勵扭曲異化
作為市場“金手銬”的股權激勵在國內上市公司的實踐真可謂讓人眼前一亮,原來這一機制早已失去了它應有的功能,轉化為高管利益輸送的工具。高管通過股權激勵來輸送利益之所以能成功,其實是因為他們在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時就早已下好了套,在后續的年度內只需要按部就班地實施,就可以確保功德圓滿。所以我們要想矯正股權激勵實效問題,就必須從源頭著手,切斷根源。
股權激勵要想真正發揮激勵作用,首先,必須做好激勵方案的設計工作。當前的股權激勵方案多采用業績標準來設定行權條件,這一標準本身無可非議,但是很多公司在具體指標設計上存在嚴重的缺陷,比如指標單一,或是業績標準設定過低等。一個方案能否發揮預期的作用,最基本保證即是方案本身的設計科學合理。因此,當前企業的股權激勵方案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要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產權制度改革,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培育成熟有效的資本市場,健全資本市場交易和監督機制,特別是強化注冊會計師的外部審計職能,加大外部審計監督力度,以更好地約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為。
關鍵詞:國企經營者;動態化管理;激勵約束;動態股權激勵模型
中圖分類號:F272.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9)09-0042-05
為破解以企業經營者為代表的企業各類核心員工的激勵難題,現代企業不約而同都會想到選擇各種靈活多樣的股權激勵方式,但股權激勵機制需謹防適得其反。《第一財經日報》曾發表喬新生文章,列舉了如下案例:“店小二干活不賴,東家高興,決定漲工資。店小二磨磨蹭蹭不出門,東家奇怪,琢磨半天,恍然大悟,決定把店里的股份奉送兩成。辦理完交接手續,店小二一屁股坐在炕上,不動彈了。東家心中不痛快,問為什么還不去干活。店小二微微一笑,我也是股東,現在平起平坐了。”上述雖然只是個虛構的案例,但從中不難看出企業經營者一旦成為股東后的普遍心態。企業股權激勵機制的危險可見一斑。
縱觀全世界從過去到現在上演的一幕幕不合理的國企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丑劇,成就此極少數人造富機制的元兇是嚴重的分配不公平(按職務等級而非按貢獻等級決定分配)、權力不公平(信息不對稱、行使權利成本差異導致大小股東博弈不均衡)體制和資本市場上公司圈錢、股民投機。在民營非上市企業,也需要妥善解決經營者和員工因實施股權激勵而產生的各種問題。能否順利解決好上述問題,對于企業的股東及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者來說,是對其所持管理思想、管理經驗、管理方法與思維模式的一次新的嚴峻考驗。
一、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方式存在的問題
對以經營者為代表的企業關鍵人,在傳統的各種激勵體制下盡管也有不少用于分配激勵的短、中、長期激勵方案,各有其長處,但也有各種問題。比如與業績直接掛鉤的物質獎勵,按馬斯洛的需要層次論,員工越富裕這種低層次生理需要的滿足越不強烈,其邊際激勵效用遞減的效果越明顯,而對大多數企業經營者來說一般都恰好符合這個“比較富裕”或“非常富裕”的前提條件。在股權激勵諸方案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股票期權激勵方案,但該方案的實現受證券市場外在影響大于受個人內在經營努力程度及結果影響,若應用于壟斷性行業企業,更加上企業經營環境的得天獨厚,高管努力程度與企業經營績效更加不成正比。這種結果與行為的不相關性使股票期權對高管的激勵約束效果實質上打了大大的折扣。另外,如上述案例所述的直接授予實股或以虛擬股權進行激勵也未能達到想像的效果。對此,認識到股份制也有缺陷而對經營者持股制度施以動態化改造的動態股權制改革,固然提出了股權動態化激勵約束并進的思想,但在對所有應用對象的影響力及實施股權和分紅動態化的方法上,仍然存在較多的問題或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這主要表現在:首先,該模式下所設立的崗位股在很大程度上受傳統體制影響而不能完全按照員工的實際能力和績效劃分,崗位股一旦確定又將使以后的分配受到很大的影響,在一般情況下難以通過提高工作績效來彌補此方面的先天缺憾。并且,同一崗位事實上形成平均主義分配,如兩個持股相當但個人績效卻相差較大的高級經理,主要收入的分配所得卻是相同的,這種情況必然挫傷貢獻大者的積極性,對其后續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其次,股權變動依據不盡合理。動態股權制的“動”體現在高管等關鍵人股權變化與企業總體業績掛鉤,貢獻股即以此為據進行獎懲。這種關聯雖迫使掌握信息的關鍵人出于自身利益而相互監督,但由此產生的問題也很多:一是責任歸屬不合理,一旦出現集體性的責任承擔必損害真正的貢獻者;二是股份增加的關聯因素可能是團隊績效而與實際可劃分的個人業績脫離,容易造成搭便車;三是限于崗位和等級因素,很難保證多數人獲得貢獻股增量,致使事實上普通員工股權比例將一直下行,造成企業內不同群體在貢獻方面的發展機會不均等、不公平。
如上所述,傳統的股權激勵方式并非是破解企業經營者激勵難的一味靈丹妙藥。與這種賦予股東身份類似的激勵方式還有職務提拔等,也是同理。由此可見,盡管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在努力推動促進企業管理科學化進程的各項改革,這種呼吁改革的聲音一直沒有停止,但由于缺乏能在收入分配和人員管理上真正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思想本質的具體可行的操作模式和可相互比較的業績衡量體系,從而在實際工作中很難真正讓這一科學管理的思想得到落實。在此背景下,尋找一種更符合企業經營者等核心員工心理特質且更具激勵約束效果的新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模式便十分重要。
二、構建動態化激勵約束機制,破解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約束難問題
1. 明晰激勵思想。一般認為,高管和其他各類關鍵人員適用有條件或無條件贈送或購買實股以及配置崗位虛擬股權等股權激勵方式。需要說明的是,方式選擇本身不是影響激勵約束效果的主要因素,而在于獲得及行使這個權利需要什么條件,獲得股權后又應該如何動態調整以不斷適應人才真實價值的變化,這才是主要的。第一,在股權激勵模式選擇上,不管對何人才,實股還是虛股,股權激勵均要嚴格門檻,明確購買或以現金獎勵換股份及分配虛擬崗位初始股份的程序,確保公平,讓真正有貢獻者而不是特權者獲利,對各層次都應該控制持股者比例,而不是對某層次搞一鍋端且平均化的全層次無差異激勵。第二,股權激勵實施后,要定期實施股權結構的全員化分層次的動態調整,以使持股者消除惰性,時刻有股權的危機意識,并使多做貢獻者的股權能通過業績的競爭逐漸增加。要避免權力者自定貢獻自我加冕。要區分層次訂立績效標準,分層次實施股權動態化。切不可讓權力介入對貢獻的認定,以崗位標準代替貢獻標準,不可將激勵少數關鍵人建立在使多數人或基層做貢獻者應得利益受損的基礎上。
2. 建立激勵模型。本著按股份(或級別固定比例)分配與按業績比例分配統籌結合思想,在員工期初股權比例基礎上,按其業績比例采取加權方法計算綜合動態分配率。公式如下:動態分配率=[期初股權比例+(可用于比較的個人業績/總業績-期初股權比例)×貢獻分配率]/全體員工動態分配率之和。如果用Rn′表示某員工當期動態分配率,Rn表示期初股權比例,Pn表示可比較的業績,∑Pn表示可比較的個人業績總和,∑Rn′表示員工當期動態分配率總和(易證∑Rn′=1),r是股東大會通過的當期貢獻分配率,則:Rn′=Rn+(Pn/∑Pn-Rn)×r=Rn×(1-r)+(Pn/∑Pn)×r。
3. 激勵模型的應用。此模型可用于對現有激勵工資(與團隊績效或企業效益掛鉤)和股份分紅方案的改進,也可應用于其他薪酬類型(如表1所示)。
針對表1中不同切塊比例的各類報酬形式,基于管理者不同的管理風格和期望達到的目標,可選擇以模型所設計的分配計算方式來總體取代現有的各種薪酬組合,亦可按類型逐項取代,重新計算高管及員工的報酬分配,起到按崗位與按業績相統籌、歷史貢獻與現實貢獻相協調的作用。
以動態分紅為例。假設有一家兄弟股份公司,弟弟股權為3%,哥哥97%。在弟弟當年經營業績分別是0萬元、1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四種情況下,假設在此用于比較的總業績∑Pn為100萬元,r經兄弟協商為30%,則弟弟、哥哥兩人動態分配比例為如下集合:(2.1%,97.9%),(5.1%,94.9%),(17.1%,82.9%),(32.1%,67.9%)。而此前不論何種情況,無論弟弟和哥哥是否努力,他們分配比例始終為(3%,97%)。兩者之間在應用模型前是一種不平等的分配博弈關系,而應用后他們之間的分配關系發生了“接近本質層面”的改變,雙方利益均得到兼顧,成為一種合作關系。這種更為和諧的分配關系必將激勵弟弟努力工作,從而推動企業效益持續改善。
4. 應用效果分析。模型的設計使員工在傳統分配方式外獲得其當期貢獻增量(或負貢獻減量),能強化對員工短期行為的激勵約束。它巧妙運用了加權平均法。常規的加權平均法用于根據對指標的評分及某指標的所占權重進行合并分值的計算,而此處它只是用于對分配比例的計算。由于兩塊需要進行加權的股權比例(或是以固定工資或崗位津貼等所占比例轉化而來的按崗位的固定分配比例)和業績比例的所有員工的總和均為1,經過加權后,所有員工得到的綜合動態分配率的總和也必然為1,這驗證了模型設計的正確性。作為管理者,只須適時調整模型分配中的不同加權項目所占的權重,即可達到不同的激勵或約束效果。同時,更為巧妙的是,按模型計算出的分配比例進行組織內部某種類型收入的分配時,如果將所有員工應得收益的規定比例不分配現金而轉增股份(實股或崗位股等虛擬股份),會出現轉增后所有員工股份比例按下述規律變化:若該員工當期業績率相對期初股權比例或崗位虛擬分配比例上升(即Pn/∑Pn大于Rn)時,轉增后新的股權比例上升;若業績率下降(Pn/∑Pn小于Rn),則轉增后新的股權比例下降;若業績率與按各類員工所處崗位應該達到的績效比例(即對應每位員工預先設置的崗位分配比例或是法定股東的股份比例)相稱,則轉增后股權比例等于期初股權比例而維持不變。這意味著如果法定股東(實股股東)或以崗位價值參與虛擬股份分配的虛股股東們在出現工作懈怠的情況下,其現有股東地位的穩固性也將逐漸減弱,除非其相對業績在團隊中達到與其地位(崗位、職務)相符的應有程度或者更好,股權份額將維持原狀或會“績增股漲”,方能保證或提升其在整個股東團隊中的地位。
5. 應注意的問題。在以動態股權激勵模型計算出的分配所得轉增已持有的股份時,對員工所持有的屬實股可用股抵現,對所持有的虛股則不抵減分配的現金,而將計算所得的收入按事前確定的可轉比例以面值換算成相應股份直接增加原股數進行處理。
三、“動態股權激勵模型”激勵方法與傳統激勵方式比較
1. 組合方式的不同。相比一般傳統方法只是簡單將幾種激勵手段搭配使用,本方案試圖通過設計一種有機嵌套的混合機制來實現創新。動態配置資源有利于組織增效,但常見的動態化手段在運用上采取的是組合式方式,各手段相互間不發生關系。本方案則通過分配模型構建,以分配活動為基礎,有規律地將企業高管的收入、股權和崗位嵌套鏈接成一個交錯影響、相互作用的有機系統,系統中一個元素按某比例變動都將引起其他元素同時對之響應,即建立起比例化漸變管理方式。此種方式的好處是:無論是對高管收入的控制還是對股權和崗位的控制,是硬化了軟手段而軟化了硬手段,從而使得無論是軟手段還是硬手段的應用都剛柔并濟,效果顯著且更以人為本。比如在硬性手段使用上,強調以業績為基礎,通過業績變動影響股權比例,當股權比例漸變低于崗位任職所需股權額度后,實施崗位調整。與傳統方式不同,這里業績與崗位變動掛鉤是以股權為中介,不能直接影響崗位。此處業績是特指能用于收入動態化分配計算的個人指定類別業績,而非傳統意義上的擴大化概念,這樣利于高管集中抓指定業績項目,而擺脫除監督之外的其他事項干擾,也利于高管群體之間各負其責,便于相互比較。
2. 動態化實現方式不同。與動態股權制相比,本方案在收入動態化、股權動態化及崗位動態化實現方式上進行了創新。第一,在收入分配上,動態股權制是按勞、按資與按貢獻分配三位一體,采取的是勞動工資、虛擬崗位股分紅、對高管等特殊群體獎勵(或扣罰)貢獻股的方式。對虛擬股份分紅,也是完全的按股份分配,如果站在同一級角度對此進行相互比較,會發現這種按資分配方式福利化傾向明顯,并不能產生激勵約束效果。而以貢獻股來獎勵或約束高管,這實際上是一種團隊激勵工資計劃,只不過是以股權代現金實施激勵,針對的是特殊的人群,掛鉤的是團隊績效(企業效益)而非個人績效,這將因不能避免搭便車而降低激勵約束效果。本方案采取動態股權激勵模型的分配方式,只要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表決,則無實施障礙,能替代原方案適用于激勵工資以及分紅計算,掛鉤的是個人績效相對值及個人所處崗位相對分配價值,既強化了與高管個人績效的正向聯系,減少了搭便車現象,又能顧及其現有崗位的固定分配權(或股權),兩者折衷還能起到統籌平衡不同利益主體訴求的積極作用。第二,動態股權制在股權動態化上不能使人人都有權公平參與競爭并獲得貢獻股的獎勵。在本研究中,所有員工都有機會憑個人貢獻實現股權比例的增減同向變動,這更有利于促進公平、強化同級競爭,進而強化激勵約束效果。在按上述新計算的動態分配比例進行紅利分配時,可將其中一部分以發放股票而非現金的方式轉增股本,這會使股權比例發生有規律變化,與當期業績增減形成同向對應關系,實現以漸變方式撼動股權根基,在壓縮“養懶漢”空間之時亦符合彈性原理,不一棍子打死,而是硬中有軟,充分給予人選擇自己理性行動方向、努力提高績效,而績效改善之時,亦可能是股份回升之日。股份的增減趨向取決于員工業績率(反映員工的相對努力程度)與期初個人所持股份比例的比較。這樣,在動態分配收入的基礎上,又進而實現了與股權結構變化的聯動,軟硬手段交叉嵌配的效果是“1+1>2”。第三,動態股權制在崗位變動上采取的是傳統的按能力和業績進行選拔和聘任的管理方式。本研究在崗位初始聘任上是延續的,在聘后管理上通過劃定不同崗位任職及續聘所必備的股份比例條件,以更為彈性地實施“業績比例―收入分配比例―股權比例”的聯動機制,漸變影響崗位去留,方便對員工進行預警,體現組織的關愛。這比之直接使員工升遷或降職的方式更含蓄更有彈性,顯然更符合知識經濟時代注重人性化管理的潮流。
四、“動態股權激勵模型”的激勵思想評析
1. 動態股權激勵模型的三個功能。第一個功能是用以改善一切涉及分配的問題,包括各種收益資源的分配,如股權分配、股權分紅、工資分配、獎金分配及福利分配、權力分配等其他資源分配,還包括承擔責任比例(負收益)的分配。這是它的基本功能。第二個功能是用以改善股權或崗位等因素由于過于固化缺乏彈性而影響股權或職務等因素的激勵效果。這是它的核心功能。第三個功能是用以實施動態化的崗位管理。通過將一定的股權比例與崗位聘任掛鉤,從而形成從收入到股權,從股權到崗位的全過程動態管理機制,產生比一般傳統的人力資源管理方式更大的激勵約束效果。本功能屬動態股權激勵模型的擴展功能。如果三個功能齊備,即同時在管理實踐中運用,那么所產生的激勵與約束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2. 動態股權激勵模型的適用范圍。該模型能適用于以下方面:首先,它能對現有人力資源管理、薪酬管理教科書中所介紹的職位工資、技能工資、績效工資等傳統工資體系存在的激勵缺陷加以修正和完善;其次,它能應用于各種股權激勵設計方案中,提升現有方案的激勵約束效果,解決所存在的諸多不足;再次,在收入分配上,動態股權激勵模型可以自成體系。動態股權激勵模型能廣泛應用于股份制及非股份制的任何所有制類型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理論上對政府行政機關和社會公益組織的分配活動亦適用。最后,動態股權激勵模型除了能適用于對收入分配活動的改善,而且對一切有形或無形資源的分配均適用,可以大大提高激勵約束效果。因而,動態股權激勵模型激勵理論與方法的提出,不僅極具理論意義上的創新,而且具有極其強大的實踐價值和極其寬廣的應用空間。
五、小結
與傳統激勵理論和人力資源管理模式相比,動態股權激勵模型通過用股權激勵的有關做法,吸收相關激勵方法的長處,借鑒傳統組合式激勵方案的優點,然后在此基礎上創造性地提出了一種有機融合、兼收并蓄的激勵理念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模式。該模型在解決人力資源的激勵與約束方面具有較好的效果,運用該模型能夠較好地改進國企經營者各激勵方案存在的問題或不足。本文圍繞動態股權激勵模型,以收入分配改革為切入點,通過比例化精確及有彈性的管理方式,從收入分配、股權激勵、崗位聘任三方面同時建立起動態化聯動響應機制,能極大地強化對國有企業高管的激勵約束效果,也必將在客觀上更加有助于發揮這類關鍵人群體的積極和重要作用,促進企業管理機制的健全和綜合經濟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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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權激勵;現狀
一、股權激勵效應的傳導機理
現代企業制度的最大特點就是兩權分離,所以作為企業的所有者,必須建立一個合理的契約,規范管理者的經營活動,使管理者能向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前進。但是根據“經濟人假設”理論,管理者與公司股東的目標利益并不總是一致。因此,公司股東必須設計出一個既能促進管理者自身利益最大化又能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巧妙契約。
股權激勵是長期激勵機制,科學合理的股權激勵方案能促使管理者在管理公司的過程中更加注重企業的長期發展。從激勵理論來看,通過股權激勵的實施,管理層擁有公司價值的剩余索取權,擁有的這種權利是對管理者工作價值的一種肯定。
具體而言,企業管理者在接受股權激勵合約后,他們在任職前后公司績效的變化就決定了他們大部分的收益。如果公司股價的上漲,公司管理者可以通過行權獲得股票波動的價差,從中取得收益;如果公司的股價下跌則無法給公司管理者帶來收益。這樣,企業管理層就必須利用一切資源、權衡各種投資方案,提高企業績效。即使是企業在面臨巨大風險時,管理者也會努力工作,盡可能的降低風險。總之,管理層受到股權激勵合約的誘導能從公司長期發展出發,努力追求公司績效的增加。
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
隨著股改的結束,我國股權激勵的實施有了更好的政策環境,避免了很多尷尬,因此,近年來,上市公司紛紛采取股權激勵措施。以下是各年度深滬兩市上市公司首次公布股權激勵方案情況。
根據Wind統計數據,截至到2013年,股權激勵預案的上市公司有567家,由上述圖表和數據可知,我國公司在2009年之前,公布實施股權激勵預案的公司數不穩定,且2009年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數量明顯下降。
通過對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按年份統計發現,2007年股權激勵預案的公司有13家,較2006年減少了30家,原因是股票大漲,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成本太高,減緩了股權激勵在上市公司中的進程。受金融危機影響,2009年股權激勵預案的上市公司比2008年股權激勵預案的上市公司少了40多家。
同時我們發現,2009年之后,股權激勵預案的公司呈直線上升趨勢,2010年發預案的公司有70家,2011年發預案的公司有100家,2012年預案的上市公司有118家,2013年預案的上市公司有153家。年均增長幅度超過34%。這種發展趨勢足可以證明股權激勵越來越受到重視。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很大比例公司采用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這兩類激勵方式。
同時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因為市場股價階段性大幅下跌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實施的上市公司也很多。通過預案的公司較比預案的少了很多,截止到2013年,通過預案的上市公司有447家,與預案的上市公司相比少了123家。另外,部分股權激勵上市公司的預案行權價格較市場價格嚴重偏高,持有者一旦行權,公司就會立刻面臨嚴重虧損,因此,這樣的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措施也就失去了意義。
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效期分布
股權激勵有效期的長短對激勵對象而言有著不同的意義。有效期過短,激勵對象只要集中短時間的精力就能取得較好的效果,或者通過控制內部交易,達到看似改善公司績效的效果,達到行權的條件,不利于公司的長期發展。激勵時間過長,很多不確定因素導致激勵對象不能行權,或者失去激勵的興趣等等。有效期過長或過短對股權激勵實施效果都無利。
根據Wind統計數據,發現,目前我國實施股權激勵期限主要集中在4-5年,股權激勵有效期間為5年的占35%,有效期4年期限占19%。選擇有效期限為1年的公司只有1家,另外選擇較長有效期的上市公司也較少,設定有效期為10年的上市公司占4%,有效期為8年的占10%。
據統計,國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效期大部分都為10年左右,這也與國外資本市場比較完善和股權激勵在國外發展的早有密切關系,隨著我國資本市場 的逐步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效期也應延長。
四、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行權方式
根據Wind數據統計發現,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式采用最多的是“授予期權,行權股票來源為上市公司定向發行股票”,采取這種行權方式的公司占65%。采取“上市公司提取激勵基金買入流通A股”模式的公司最少,只占6%。
上市公司定向發行股票這種行權方式所占的比例也較少,占10%。公司采用這種行權方式,優勢在于對上市公司來說,可以增加公司的總資產,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且能將公司的管理層與公司股東的利益捆綁在一起,使其利益趨于一致,從這個方面來說,公司定向發行股票方式,能改善公司的業績。另一方面,公司定向發行股票,減少了股東的利益,股東的利益被攤薄。
【關鍵詞】股權激勵 企業業績 上市公司
一、我國股權激勵發展現狀與問題
(一)我國股權激勵發展歷程
股權激勵的政策來源于1999年8月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支持對企業經營者和技術骨干實行包括期權在內的股權激勵——“允許和鼓勵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這為我國企業經營者管理要素和科技人員要素實施期權分配提供了政策理論依據。
(二)上市公司適應期的探索
這一階段由于政策層面的大力改革,公司法修訂,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為推行股權激勵體制掃清了基礎。分置改革前,大多采用現股和期股激勵模式,實施公司數量較少,持股比例普遍偏低,有效性被大打折扣。股權分置改革后,股權流動性顯著增強,極大地調動了廣大企業的積極性,為激勵機制的引入、股權并購一系列有力的金融創新工具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尤其是2006年1月試行辦法正式出臺后,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的熱情第一次被點燃。
(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現狀
從2007年開始,經過四年的深入了解和不斷嘗試,股權激勵體制逐步走向成熟。
2007年全年只有10家上市公司推出了正式計劃,數量上遠小于2006年,但是在質量上有了顯著提高,得到科學的規范。這一年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等監管部門加強了對股權激勵的監督與指導。突出的特點有90%以上公司選擇在12月公布,全部采用股票期權的模式,定向增發或二級市場回購作為股票來源首次出現。2008年中國股權激勵真正進入井噴期,滬深兩市公布計劃的共有67家公司,創歷來年度數量新高.2009年首次公布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僅有18家,為近4年來第二低,但方案質量明顯提高.2010年的股權激勵進入黃金窗口期,在數量和質量上都將達到一個新的高度。
(四)我國股權激勵發展中的問題
走向成功的道路是曲折的。激勵方案的制定-審批-實施體系尚未完全形成,存在程序漏洞和監管失職;國有控股公司的實施復雜混亂,缺少經驗,還需要付出艱辛的努力;在方案類型,激勵水平,行業分布層面不夠均衡協調,長期穩定性欠缺。在近4年的發展過程中,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層股權激勵體制存在諸多問題。
二、對策與建議
股權激勵制度有效性不僅取決于設計本身,也和內外部約束機制的有效性密切相關。經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股東的長期利益,除了其內在的利益驅動以外,同時受到各種外在機制的影響,最終是其內在利益驅動和外在影響的平衡結果。它的適用需要有各種機制環境的支持,制度自身的合理性,經理人市場,公司治理結構、外部制度環境,資本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共同發揮作用。因此,要提高股權激勵對經營者的激勵作用,就應從以下方面為股權激勵機制的有效實施創造條件。
(一)完善股權激勵制度設計
首先,嚴格規定實施股權激勵企業的條件,建立企業股權激勵申報自動觸發體制,通過公眾信息對滿足條件的企業納入實施股權激勵考察范圍,避免企業經營者出于私心擇機選擇和為避免業績壓力放棄實施股權激勵的問題。其次,為有效化解集團公司中非上市公司管理人員與上市公司管理人員之間的不平衡性,避免資產向上市公司轉移以提高上市公司業績,鼓勵或者要求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整體上市。同時打破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實施股權激勵額度不一致的現狀,建立一致的股權激勵額度機制。
(二)培育職業經理人市場,建立市場選擇和價值評價機制
努力建立企業經理人能上能下的快速調節機制。加強教育和培訓,全面提高管理者的素質。對公司價值和經理人業績做出公平合理的評價是激勵機制的重要內因。為建立有效的評價機制,政府應減少對企業的過度干預,防范市場操縱,規范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執業行為,推行公司財務公開和政務公開,嚴肅財務審計紀律。
(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調整公司產權結構,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是企業內部治理的目標。努力通過減持限售股,擴大流通股比重,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切實落實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發揮股東大會的作用也是今后工作的重頭戲。
規范董事會建設,健全董事會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徹底消除董事會產生的隨意性、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以及董事會成員與經理層高度重合的現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的委托關系。
(四)構筑多元化的激勵機制
在股權激勵制度中,單一的制度并不能實現對經營者完全有效的激勵,多種配套制度共同的影響和彼此協調將使得激勵制度朝著全方位,立體化的方向上進步。上市公司應借鑒西方企業的做法,采用包括基本薪酬、年薪、各種福利和職務消費以及長期激勵計劃在內的多元化的薪酬激勵制度,但要保證得到科學的設計,合理的實施和公平的考核。
(五)規范外部環境
管理層股權激勵機制建設不是一項獨立的工作,而是一個系統工程。因此,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十分重要的。政府應通過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等形式為各項機制的形成和強化提供政策支持,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改變妨礙各種機制發揮的不合適的政策因素。
三、結論
股權激勵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是我國經濟潮流的大趨勢,這種以多元化激勵模式和長期績效薪酬相互作用的創新型制度也具有它的歷史必然性。這種制度在資本市場的建立憑借著與相關環境因素的彼此影響發揮著有效作用。股權激勵制度與資本市場的有效息相關。激勵的目的是為了提升企業業績,而過程可以表述為:努力程度決定業績,業績決定股價,股價決定報酬,這種良性的循環作用機制表明了死者之間的相關性越強,激勵效果越明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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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管理層;股權激勵;利益輸送
中圖分類號:F27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11)05-0028-05
一、引言及相關文獻
股權激勵的實質是鼓勵管理人員結合自身利益為股東和企業創造長期價值。但在監管機制不完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股權激勵很可能成為管理層謀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渠道。因此,揭示和認識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利益輸送問題,對于監管部門制訂相關政策和加強對管理層股權激勵制度的監管具有重要的意義。
經理股票期權在美國已經有幾十年的成功經驗和比較深入的研究,并且管理層利用股權激勵機制而獲得較高的業績報酬得到了普遍認可。Jensen等(2004)發現,在1970年至2002年的30年左右的時間內,標準普爾500指數公司的CEO報酬從1970年平均的85萬美元增長到2002年的940萬美元,增長了10倍左右。針對如此快速增長的高管薪酬,Dow和Raposo(2005)認為這是公司為了適應更為復雜的商業環境,提高了高管薪酬與公司績效之間的敏感性,給予管理層更多的基于公司股票收益的薪酬所致。Bebchuk和Fried(2003)則認為,這種普遍、持續而且系統性地存在于上市公司中的天價高管薪酬現象是不合理的,是管理層自利行為的根本表現。
我國對經理股票期權的研究相對較晚,但近些年來也引起了極大的關注,成為國內研究的熱點之一。在管理層持股比例與公司業績績效相關性的實證研究方面,魏剛(2000)認為管理層的持股數量與公司經營績效并不存在“區間效應”,管理層持股與公司經營績效之間也并不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李增泉(2000)發現,經營者年度報酬與企業的業績并不相關,但是與企業規模密切相關,并表現出明顯的地區差異。潘淑清(2007)通過分析高新技術企業經營者股權激勵機制設計,發現經營者責任制及年薪制不同程度地鼓勵經營者的短期努力,而股票期權將經營者的報酬和企業未來業績聯系了起來,故能激勵經營者為提高企業長遠業績努力。
在高管層股權激勵中的盈余管理行為分析方面,劉斌等(2003)在研究薪酬與業績的互動效應時曾得出一個結論,無論是增加還是減少薪酬,均不存在盈余管理或利潤操縱的機會主義行為,沒有發現支持管理層在前一年利用會計應計處理減少報告盈余的統計證據。但是也有學者研究認為實施高管層股權激勵會誘發其盈余管理行為。王克敏、王志超(2006)研究發現,高管激勵補償與盈余管理正相關。在引入大股東控制影響條件下,大股東控制與高管層激勵補償水平負相關,并使激勵補償與盈余管理正相關的顯著性增強。此外,還有許多學者對此作了類似研究,在此就不一一贅述。
上述文獻為本文研究提供了基礎和借鑒。但總體而言,中國上市公司經理層治理的總體水平較低,內部人控制狀況通過合理設計治理結構有所減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經理層在股東單位或股東單位控股的關聯單位的雙重任職及關聯性程度整體不高,但差異性較大。激勵約束機制嚴重不足,其中股權激勵約束性最為弱化。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引入及其主要方式
股權激勵機制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之后逐漸被世界各國接受和采用。20世紀90年代,中國企業開始借鑒國外股權激勵制度,1993年深圳萬科集團實施股權激勵。從1997年開始,上海率先推出企業高管層股權激勵分配制度的施行方案。緊接著,武漢、浙江、北京、天津等地的一些公司逐步實行了股權激勵機制。2008年5月初,中國證監會出臺了《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及《毆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文件。這兩個文件的出臺是對2005年底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有益補充,中國資本市場上的制度建設也會更加縱深化和規范化,因此,中國資本市場將越來越規范、健全和完善已是不爭的事實。
按照股權激勵的基礎不同,股權激勵主要可分為基于股價的股權激勵模式和基于業績的股權激勵模式兩種:
(1)基于股價的股權激勵模式。基于股價的股權激勵典型模式是股票期權,即上市公司授予特定人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和條件認購本公司股票的一種權利。被授予人實際購買這種股票即是行權,行權價和市場價的價差即是被授予人的收益。這種激勵方式要求公司有一個明確、公平合理的股票價格,且公司股價應能綜合反映公司的真實業績。因此,以股價為責任基礎的激勵方式要求有一個在公開的資本市場下形成的股票價格,一般在上市公司中應用較多,而對于非上市公司其應用受到較大的限制。在資本市場較為發達、有效的國家和地區一般都是以股價為責任基礎來設計安排股權激勵的。在有效的資本市場中,企業的股價與業績呈正相關關系,所以以股價為責任基礎的股權激勵歸根到底是以業績為責任基礎的。
(2)基于業績的股權激勵模式。目前我國實行股權激勵的公司幾乎都采用了以業績為責任基礎的股權激勵模式。在這種情況下,以激勵對象即管理層人員的階段性工作績效為考核標準,對其發放獎金、股票或股票認購權,并加以必要的事后制約和調整。具體方式主要有業績股票、業績單位、股票參與計劃、賬面價值增值權等,并且有些以股價為責任基礎的股權激勵模式,如股票增值權等在進行適當的變通設計后也轉換成以業績為責任基礎,以更好地適應我國企業的實際需求。
以業績為責任基礎的股權激勵模式將激勵對象的工作業績與可獲獎勵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可以較為有效地激發激勵對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在中國企業目前所處的內外部環境條件下,實行以業績為責任基礎的股權激勵模式較為可行。但以業績為責任基礎的股權激勵模式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如對于激勵對象崗位責任的界定、業績指標的確定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對方案制定的要求較高等。目前,我國各地公司采取以業績為責任基礎的股權激勵模式主要激勵對象為高管人員、核心技術掌握者和業務骨干,激勵力度普遍還不大,仍處于摸索推廣的階段。
三、上市公司現行股權激勵制度的缺陷引致的不合理利益輸送
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頒布以來,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已有42家上市公司提出了股權激勵計劃。國外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效果已經表明,恰當應用股權激勵計劃可以有效解決委托問題,為企業的穩健發展提供動力,為股東和公司經營者創造更多的利潤。但是,如果企業的高管僅僅把股權激勵計劃當作追求自身利潤的工具,而不理會企業的經營管理,那么,股權激勵計劃同樣會導致企業經營的失敗。從我國已經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42家上市公司來考察,股權激勵計劃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管理層約束機制的缺乏導致自定過高股權激勵比例。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多數為“內部人控制”,因而導致引人股票期權制度后出現經營者為自己定薪定股,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情況。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含相對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的突出表現是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沒有一個機構真正落實國有資本經營權,行使決定經營者人事任免、業績考核的責權。上市公司經營者多為與控股機構關系密切的“內部人”,甚至與控股公司責任人是同一個人,只要控股機構同意,上市公司經營者很容易控制公司。這種結構,加上企業未建立嚴格的審核體系,國有上市公司內部人不合理制定過高股權激勵比例可能性很大。私人或非國有法人控制的上市公司,由于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也有同樣的問題。
2005年和2006年分別頒布了修訂后的《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為上市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股權激勵營造了新的法律環境,解決了股票來源問題,完善了行使期權的利益兌現機制,給出了計劃實施的具體流程,使中國的股權激勵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但是激勵股份占公司總股本比例卻成了上市公司向管理層輸送利益的渠道之一,因而也出現了一部分公司因為股權激勵而導致業績虧損的情況出現。由于這一原因,伊利股份2007年度虧損2000多萬元,若剔除股權激勵對當年利潤影響,其2007年凈利潤為4.39億元。海南海藥2007年的激勵成本約為7220萬元,由此使2007年度虧損3390萬元。股權激勵的本意是將公司管理層與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捆綁起來,以促使管理層更加努力地經營以提升公司的經營業績。而由于股權激勵本身所導致的業績虧損,則有悖于股權激勵的初衷。仔細觀察后不難發現,上述兩家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激勵過度現象,其用于股權激勵的股份分別占其總股本的9.68%和9.88%,基本達到中國證監會、國資委以及財政部相關規定的上限(《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股本不得超過總股本10%)。
2、管理層自律行為的缺乏引致通過盈余管理操縱股價。管理層缺乏自律行為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上市公司的經營者利用會計準則的規則缺陷,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為自己謀求利益,而不注重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如美國的安然公司,經營者自身的利益得到了滿足,但是上市公司最終走向了滅亡。二是很多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上漲是受到整個市場環境影響的,尤其是在2007年以來,整個市場的資金較為充裕,股票指數的大幅上漲更多的是由于低價垃圾股的瘋狂上漲所導致,而并非是上市公司自身經營管理的提高與改善。由于單純以會計業績與股票業績作為管理層業績的計量機制并不完善,并且會計業績與市場業績是相互影響的,管理層可能通過盈余管理來提高公司的會計業績,進而使公司的股票價格被高估,從而提高自身所持有的股票期權的價值。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行權價格不應低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和前30個交易日內平均收盤價的較高者。上市公司管理層就可以在股權激勵計劃公布前,利用信息披露進行盈余管理,即盡可能多地公布“壞消息”,盡量少地公布“好消息”,從而降低投資者對公司的業績預期導致股票價格低于“正常價格”;在股權激勵計劃公布后,出售股票前,管理層會盡可能在有效時間內公布“好消息”,并且拖延“壞消息”的公布,從而提高“正常價格”,在股票價格的一高一低之間,管理層就很可能在股權激勵上獲得超額收益。
3、公司管理層降低業績目標以便于獲取股權激勵報酬。作為企業的股東,他們關心自身價值的最大化,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希望企業能夠長期穩定地發展,這樣才能帶來穩定的收益,使股東權益最大化。對上市公司股東而言,自身價值最大化體現在股票價格最大化上,而影響股票價格最重要的因素正是上市公司自身的經營狀況。我國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是業績股票期權模式,并在進行實際操作業績股票期權時由于缺乏相對獨立的機構設計和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多數公司是管理層自己給自己激勵,所定的業績目標與公司現有的業績水平相當甚至更低,管理層無需經過什么努力就可以很容易地取得業績股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規定,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由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草案。周建波、孫菊生(2003)研究發現,將獨立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為股權激勵實施主體的公司業績增長高于行業的平均水平,而將董事會作為股權激勵實施主體的公司業績增長低于行業平均水平。同理,以高級管理人員、業務技術骨干作為激勵對象,公司業績增長高于行業平均水平。而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激勵對象,公司業績增長低子行業平均水平。究其原因,當激勵對象包括董事自己時,激勵制度往往淪為董事的福利安排。管理層通過自身在董事會的影響,利用股權激勵為自己謀利。
四、規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政策建議
股權激勵的實質目標最重要,股票期權形式只是達到激勵目標的手段之一。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權激勵制度時,必須根據自身情況并結合行之有效的創新性股權激勵形式,進行謹慎選擇,從而避免股權激勵成為上市公司一種福利高管層的權利。為規范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激勵行為,我們特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1、加強股權激勵制度監管。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需要從公司法、證券法、稅法及相關會計準則等多方面、多角度入手,不斷完善股權激勵的法律法規。解決資金不足有很多方法,如延期支付、貸款支付、無現金行權以及股票互換,所以我國應盡快制定相關的規定來規范股權激勵的行為;必須以法律形式詳細確認獨立董事的職權,使其對董事會決議擁有否決權,真正實現外部董事的獨立性;要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信息披露等具體要求;根據我國股權激勵的實施特點,確定合理的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式;調整修訂股權激勵的稅收政策,形成構建完整的制度框架體系,為股權激勵的實施營造一個有法可依的運行環境。
2、進一步規范行權價格。管理層通過操縱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利益輸送的重要途徑之一是利用自身信息優勢,從而達到管理層進行利益輸送的目的。因此,證監會應當固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下的股票期權定價基準日的具體時間,公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下的股票期權發行折價率確定的原則及程序,增加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制定的透明度,防止管理層通過操縱期權行權價格進行利益輸送。
3、加強上市公司股票期權信息披露。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仍處于弱式有效,股票價格不能有效反映企業業績,股票市場違規操作現象嚴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健全,更沒有建立起功能齊備的期權期貨市場,這是推廣股票期權制度的最大障礙。因此,規范股票發行與交易運作,完善信息披露,監控與打擊違規行為,提高證券市場的有效性,形成良好的資本市場秩序,成為股票期權在我國推廣的基礎與保證。強化信息披露,建立股票期權申報制度。其一,股票期權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按照各項法
規的規定進行設計,然后報請股東會批準并向證監會備案。在設計時可以聘請專業顧問公司設計咨詢性的實施方案,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提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指導性的建議。其二,嚴格基本信息及重要信息的披露制度。有關股份回購、股票期權授予和行權信息等必須披露。公司高層人員的詳細薪酬項目及數量金額等必須向股東和證監會報告,與股票期權計劃相關的任何交易必須向證監會申報,并公開披露。
4、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股票期權發揮激勵作用的重要條件之一。首先,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應該加強獨立董事制度的建設,由于獨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東和公司經理人,獨立董事作為獨立的“仲裁者”,可以利用這一超然的地位考察、評估、監督公司經理人,防止經理人侵害股東利益,以維護股東權利。所以應充分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注重實效,不搞形式,改變我國公司董事會基本上是由內部董事組成的現狀,真正發揮外部董事的作用,并使其擁有否決權。其次,應該讓監事會真正執行監督之職,保持其獨立公正的地位。監事會成員應該由相關利益集團成員組成,比如內部職工代表、小股東代表、債權人代表等。最后,設立獨立的薪酬委員會。對于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可以參考國外的經驗,在董事會下設獨立的薪酬委員會負責股票期權的日常管理,同時注意保持薪酬委員會與受益人之間的獨立性,防止雙方串通勾結,削弱股票期權激勵效果。此外,裘宗舜等(2007)研究發現在政府加大監管力度的同時,需注意保持公司治理的獨立性。加強上市公司作為法人機構的獨立性,真正落實公司的經營自。政府也應當在法律規范的框架下作為,不得擅用職權,逾越法律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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