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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范文

        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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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

        第1篇: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范文

        關鍵詞:和田地區民國時期耕地撂荒

        TheinfluencefactorsofbigareatilthwasteinHetian

        duringtheRepublicofChina

        AbstractLocatedindroughtyandwindydesertregionofsouthedgeofTarimubasin,theHetianoasisofXinJiang,isextremelyfrailforitsecologicalenvironment.In1939,localgovernmentoftheRepublicofChinastartedtopushagriculturalreclamationmovementvigorously,till1944inthemainagriculturalregioninsixcountiescultivatedareaincreasedbyanaverageof103.7%ayear.Howeverafter1945thecultivatedareaobviouslyassumedthereducedtendencyineverylocalcounty,andthecultivatedareareduced25.6%intheyearof1948than1944,andsome51.6%ofnewlyreclaimedwastelandswerecounterbalancedbywastedtilth.AnalysisofthearchivesdataofHetianregionduringtheRepublicofChinashowedthatthistimewaterresources(mainlyriverwater)basicallymaintainedonastablelevel,anditwasnotthedecisivefactortothewasteoflocalbigareatilth,buttheessentialfactoractuallyrestrictedthepopulationquantity,thereclamationwastelandscaleandtheoverallcultivatedarealevelinallthecounties.Excessivelocalpopulationincreaseresultedinexpansivedemandsfortilth,andatthesametimecausedtoexpansivedemandsforirrigationwaterincrease.Fromthispresentedtheappearancethatthefarmlandirrigationwaterisinsufficient.Actuallyitisforthemaladjustmentbetweenthelocalpopulation,thecultivatedlandsandwaterresourcessupportingcapacityreciprocity.Namely,thebalancerelationsbetweenthetotallocalwaterresources,thepopulationscaleandtheoverallcultivatedareawerethekeyinfluencefactorsonwastedcultivationlandinHetian.Breakthroughofthebalancewouldcausewastetilthandthedeteriorativeecologicalenvironment.Andthenaturalfactor,whichinducedabandonmentofbigareacultivatedland,alsocorrelatedwithexcessivereclamationwastelandtoacertainextent.

        Keywords:HetianRegion;theRepublicofChina;wastedtilth

        新疆和田綠洲位于塔里木盆地南緣干旱、半干旱及風沙區,綠洲生態環境脆弱,是歷史上塔里木盆地綠洲荒漠化現象發生最頻繁、最嚴重的地區之一。和田綠洲墾區荒漠化現象的發生,與當地社會農業開發的強度有十分密切的關系,民國時期和田地區墾荒的興盛與撂荒的普遍性印證了這一規律。[1]

        自漢代至宋代,即和田古六國至大寶于闐國的1500年左右時間里,和田綠洲墾區農業開發基本保持持續發展,相應地綠洲荒漠化現象也持續發生,并導致和田古綠洲北部大片墾區徹底沙化。宋后期至清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的四百多年期間,和田地區政局動蕩,戰亂不斷,人口銳減,農業凋敝,相應地形成了地區自然資源消耗減少的狀況,也使和田綠洲的自然生態環境獲得了一個較長的恢復時期。清中葉以后,清政府在和田實行“回屯”,地區人口增長較快,農業生產迅速恢復,地區自然生態環境基本保持穩定,但到清后期光緒年間,和田地區社會生產需求與自然資源承載力之間的矛盾已開始顯露,至民國時期矛盾更為突出。[2]

        民國前期,和田地區由于流行瘟疫以及發生了幾次短期社會變亂,社會人口及地區耕地總面積有所下降。1938年后社會政局開始穩定,地區人口壓力逐步增大,為緩解社會糧食供需矛盾,增加財政收入,民國政府在和田地區大力推行墾荒運動,積極擴大耕地面積。隨著墾荒強度的迅速加大和地區耕地面積總水平的擴大,多種生態環境問題凸顯,其中耕地大面積撂荒現象是諸問題的集中表現。

        [1]參見:謝麗.《綠洲農業開發與塔里木河流域生態環境的歷史嬗變》,南京農業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1年5月,第65頁。“綠洲廢棄規律”:“和田地區東漢至清朝綠洲廢棄的頻率與農業生產開發的強度呈正相關;綠洲廢棄的峰值期與農業生產開發期同步或滯后,……綠洲穩定期與農業生產開發強度呈負相關。”

        [2]參見:謝麗.《清代至民國時期塔里木盆地南緣綠洲生態環境變遷的社會與環境誘因》,復旦大學博士后研究報告,2003年11月;第28-50頁,第三章“綠洲廢棄規律”與清代塔里木盆地南緣綠洲的穩定性探析。

        一、民國時期和田地區耕地的增長趨勢及其分析

        (一)民國時期和田地區耕地的快速增長

        民國時期和田地區墾荒興盛及耕地面積增長期開始于1938年,止于1949年,各縣耕地面積增長最高峰值出現在1944年前后,其后地區耕地面積總體減少,耕地撂荒現象嚴重。

        1.人口壓力與糧食不足

        民國墾荒興盛初始期和田地區人口壓力相對較小。根據和田地區民國檔案“新疆省規定第七行政區35年度擴攘耕地增產糧食及春耕貸款數目表”[1]統計,1939年前后,和田7縣的耕地總面積為1,516,402畝,這個耕地基數比《新疆圖志·土壤篇》卷65記載的清末(公元1911年)和田地區耕地總面積1687578畝,減少了171176畝,其原因應該主要是由于民國初期,和田地區瘟疫大流行以及伊敏、馬虎山軍閥割據造成地區人口減少、流失,導致農業生產萎縮的結果。[2](P45,P84-85)

        1937年10月新疆盛世才政權平定馬虎山割據政權后,和田社會政局基本穩定,人口數量增長較快,造成地區失業人口壓力較大,糧食緊缺,尤其是地區政治、經濟中心的和(闐)、墨(玉)、洛(浦)綠洲三縣以及皮山縣問題比較嚴重。

        根據和田地區民國檔案資料分析,到1949年時,墨玉縣無業游民與農、工、商等從業人員之比達到1:1.6;洛浦縣為1:2.4。和田縣非農業人口與農業人口的比例也高達1:1.14。從人口絕對數上看,和墨洛綠洲三縣的人口合計為406,066人,約占全區人口的67.2%,[1]人口基數大,非農業人口多,人口與資源環境承載力的矛盾嚴重,集中表現為糧食產量與消費需求矛盾突出。民國和田檔案記載,和田縣“自耕農約20%節衣省費,頗足自給。其80%的佃農則每因衣食不足,除以包谷為主要食品外,在青黃不接之際,惟食桑葚度日。”“每年產品不夠民食,靠外縣運用。副產品30%縣內銷,70%外銷。”[3]1944年洛浦縣主要農產調查表記載:“查洛浦縣農產均由本地銷用,并無出口,本地出產不敷,向外縣運入食用。”[4]

        [1]1949年和、墨、洛無業游民與農、工、商等從業人員之比系作者根據“和田團管區墨玉、洛蒲、于田、策勒等縣人口、職業、壯丁、學齡兒童數目統計表”計算得出,和田民國檔案卷347(3-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2。耕地面積快速增長

        為緩解地區糧食供求矛盾,民國和田地方政府在全區各縣成立了水利墾荒委員會,積極發動全區民眾,或招集無業游民組成墾荒隊,并采取減免賦稅,發放貸款等多項政策措施,組織、鼓勵民眾大力墾荒,擴大耕地,使和田地區的耕地面積迅速擴大。

        根據民國和田地區檔案資料統計,和田縣1939年耕地面積為267,633畝,1944年增加到了493,917畝,6年時間耕地面積增長了84.6%;于田縣1939年有耕地256,884畝,1944年耕地面積達到415,636畝,增長幅度為61.8%;而在全區缺水現象較為突出的皮山縣,1939年全縣耕地面積只有215,285畝,到1944年時,耕地面積達到了499,280畝,6年時間里增加耕地283,995畝,增長了131.9%;全區人口數與耕地面積最大的墨玉縣,耕地面積在1939年時為387,077畝,1944年增加到665,859畝,凈增加278,782畝,增長幅度為72.0%;洛浦縣1939年耕地面積為214,617畝,1944年為433,316畝,增長幅度達到了101.9%;而人口與耕地面積都較少的策勒縣,1939年時僅有耕地124,615畝,但到1944年時,全縣耕地面積已達到336,779畝,6年內耕地增長幅度高達170.3%;即使是總人口不足萬人的民豐設治局(縣),1941年時有耕地50,291畝,到1945年耕地也增加了8,571畝,達到58,862畝,5年增長了17.0%。[1]

        總體來看,1939年至1944年的6年時間里,全地區有三個縣耕地增加了一倍以上。除去最偏遠且僅占全地區人口約五十分之一的民豐設治局,主要農業區的其它六縣,耕地面積平均增長103.7%。即使以全區7個縣計算,平均耕地面積也增長了91.4%,幾乎翻了一翻。[1](見表1)

        資料來源:

        [1`]新疆省規定第七行政區35年度擴攘耕地增產糧食及春耕貸款數目表,和田民國檔案卷850(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二)耕地面積“進兩步,退一步”式的增減態勢

        民國時期和田地區耕地面積迅速擴大,但同時也伴隨著較為嚴重的土地撂荒問題。墾荒土地真正能鞏固成為農田的只是一部分,有相當大部分墾荒地因各種原因被撂荒,有些縣份的耕地撂荒情形是令人吃驚的。以“新疆省規定第七行政區35年度擴攘耕地增產糧食及春耕貸款數目表”及其它相關檔案資料為依據,考察1939年至1949年和田地區各縣耕地面積變化情況,可以較整體地了解當時耕地撂荒的情形(見表2)。

        資料來源:

        [[1]]]新疆省規定第七行政區35年度擴攘耕地增產糧食及春耕貸款數目表,和田民國檔案卷850(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2]和闐縣政府37年度年產量種植面積比較表,和田民國檔案卷858(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3]墨玉縣政府呈文,和田民國檔案卷851(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4]和闐區洛浦縣政府37年度年產量種植面積比較表,和田民國檔案卷858(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5]于闐縣政府37年度年產量種植面積比較表,和田民國檔案卷858(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6]新疆省第七區策勒縣35年度耕地畝統計表,和田民國檔案卷855(3-3),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7]策勒縣政府造賁37年度年產量種植面積比較表,和田民國檔案卷858(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8]民豐縣政府造賁35年度耕地畝統計報告表,和田民國檔案卷855(3-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9]皮山縣政府37年度年產量種植面積比較表,和田民國檔案卷858(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10]皮山縣政府造賁38年度糧產統計表,和田民國檔案卷858(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從表2所反映的和田地區耕地面積逐年變化情況來看,全區耕地增長總體呈現出“進兩步,退一步”的曲線特征。圖表的統計數據反映:1939年至1949年這11年中,和田地區耕地增長始終不穩,全區除了洛浦縣和策勒縣耕地面積增減變化較小外,其余幾縣(除民豐設置局)耕地面積都有較大地增減反復,反映了當時邊墾荒,邊撂荒的情形。總的來說,前6年處在耕地增長上升期,至1944年全區耕地增長達到了最高峰,總數從1939年的1,462,111畝上升到2,895,078畝,絕對數增加了1,432,967畝,6年增長了98%。1945年后地區各縣耕地面積呈明顯減少趨勢,到1948年耕地面積略有回升,全地區耕地面積保持在2,155,218畝。11年墾荒,全區耕地面積平均增長率僅為47.4%;1948年與1944年比較,耕地面積減少了25.6%,凈減少739,860畝。也就是說,在這4-5年時間里,全地區至少有1/4耕地撂荒,有51.6%的墾荒新增耕地被撂荒地抵消。

        考慮到當時邊墾邊撂以及統計工作的疏漏等情形,實際撂荒、廢棄耕地面積應該遠不止上述數據。如1948年11月于闐縣屬哈浪溝莊民肉孜等聯名稟報地區專員公署稱:“所派阿西木伯克不認真查整地畝,敷衍了事,而四(處)遺漏未地甚多,請飭重新查整,免去荒地糧草”[5]。據此來看,當時地方政府統計的耕地數字中,一定包含了不少的撂荒地,這種情況可能較為普遍。例如1948年“策勒縣政府造賁37年度年產量種植面積比較表”中填報,1947年全縣農田已耕面積為321,256畝,未耕面積40,876畝,兩項合計為362,132畝。1948年填報全縣耕地為352,426畝,比上一年減少了近萬畝,其原因是:“因本年清丈地畝,將耕地減少。”[6]減少的應該是已經不能耕種的撂荒地。像這種耕地統計數中包含撂荒地的情形在其它縣份的檔案資料中也存在,因此可以推斷,民國時期和田地區耕地撂荒的實際面積應該大于檔案資料統計數據。

        (三)新老耕地的撂荒態勢

        民國后期和田地區耕地撂荒的規模和速度都是令人吃驚的,耕地大面積撂荒是與過度墾荒有直接關系的。但是墾荒與撂荒的耕地具體在什么位置?因為民國和田檔案中沒有較完整的統計資料,這給研究當時墾荒與生態環境的變化關系,留下了難以逾越的歷史鴻溝。從現有的資料分析可以肯定的是,民國后期和田地區撂荒地中,既有新墾耕地,又有原有熟地。

        1.新墾荒地快速撂荒

        從留存的民國和田檔案中,有些文本反映了新墾荒地在較短的幾年時間里就大片撂荒。這些文本大都是農民因耕地撂荒,但政府稅收未減而上書請求減免稅收的呈文或政府公文。

        據有關和田民國檔案顯示,公元1938年后,洛浦縣為增加耕地面積,曾組織農民在縣屬第四區黃古牙村開墾大片土地。查相關和田民國檔案,[7]黃古牙村應位于洛浦綠洲北部蘇唐麻扎地方,此處毗鄰塔克拉瑪干沙漠邊緣,有大片荒地可供開墾。該區農田灌溉水主要通過巷溝牙渠引玉龍喀什河水澆灌,蘇唐麻扎位于河渠下游。

        1942年10月,黃古牙村農民買買提熱依木、易明等13人聯名稟請和田區行政長官:“情因民等經管現有本區下游新墾地畝甚多,現因水量缺乏,以至不能耕種,甚感困難,為此無法,懇請,行政長恩準,飭令確實調查解決困難。”[8]

        另如1948年3月“洛浦縣政府擬具恢復塔瓦克尹也爾及吉牙莊渠道工作計劃”記載:“查縣屬塔瓦克尹也爾地方有新墾地一萬兩千畝,水渠一道,均系莊子農田,土質甚佳。又該地樹木成項蔭蔽。該地居民百余家種地,受獲利益過厚,近有之久。該地渠口被玉龍大河大水沖壞,水不能上,以至不能引水澆田,屢修屢沖,無法修理,將該地變成荒地,樹木亦干枯。所居人民將地拋棄,遷往他處居住”。[9]

        塔瓦克村位于縣境最北部,北、東、南三面環沙漠,西面臨玉龍喀什河,處于綠洲河流段的最下游。一般下游河床下切不深,洪水期很容易受到洪水的侵襲是在情理之中的。客觀上說,經過長久的農業開發,和田地區可開墾荒地大都處在河流下游、沙漠邊緣,地理生態環境惡劣,旱災、水災、風沙災害以及植被生態的嚴重破壞都對新墾荒地構成極大的威脅而造成快速撂荒。

        2.原有耕地不斷撂荒

        在民國洛浦縣、墨玉縣檔案中也有記載1939年墾荒前,原有耕地撂荒情形的資料,反映了墾荒與生態環境劣化互為影響的關系。

        1939年洛浦縣政府呈文稱:1926年,時任洛浦縣長發動民眾在縣南鄉引欄桿戈壁上挖水渠一道[10],并組織民眾開墾荒地兩萬多畝。當時渠水充沛,渠道兩旁均栽植了樹木,但是因為渠道年久失修而被沙土掩填平坦,不能引水澆地,所以已墾之地,及兩旁所植樹木十萬余株,全部因干枯而荒棄。[11]

        再如檔案記載,1918年時任洛浦縣長組織民工200名,在縣屬下吉牙莊開墾荒地11,100畝,丈量給村民領種納糧。到1938年時,這片農田內水利渠網被飛沙填滿,以至水不能流,耕地撂荒。為此吉牙莊村民托合大尼牙子等懇請政府豁免糧賦,或新開渠道,重新墾荒。洛浦縣政府派員調查,認為1918年開墾的11,100畝地,尚能耕種及能生產草的耕地有3,000畝之譜。如果再開挖渠道,使水量充足,尚能多墾二、三千畝,其余再難以開辟。[12]這樣看來,1918年開墾的耕地,20年后除去尚能復墾之地,有半數以上已成“不毛之地”,再難恢復原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資料記載的熟耕地撂荒情形,反映出的原因并不是因為無水源可利用,而是因為“飛沙”破壞農田水利工程,導致農田無法得到灌溉所致,由此可見墾荒對地區自然生態環境破壞之一斑。

        二、民國時期和田地區耕地撂荒的自然因素

        處在塔克拉瑪干沙漠南緣的和田地區植被生態系統極為脆弱,而民國時期因人口快速增加而引起的地區大規模墾荒,耕地面積總水平迅速提高,必然導致植被生態環境的急劇劣化,由此而產生了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這些問題又直接導致了耕地的大面積撂荒。

        (一)鹽堿化

        由于塔里木盆地降雨量少,水分蒸發量大,土壤鹽堿程度較高,如果農田水利灌溉設施不完善,就容易造成耕地的鹽堿化現象。民國和田檔案中有一些耕地撂荒資料證實了這一點。

        根據民國墨玉縣政府呈文反映,墨玉縣于1939年春季計劃在縣屬第七區哈拉沙爾地方修渠墾荒,得到地區行政專員公署的通電嘉獎并準招戶承墾。[13]同年7月又在哈拉沙爾東哈哈下力地方墾荒數塊,由哈拉沙爾區長肉孜率領400余名無地貧民墾荒10,000余畝地。[14]此后于1941年3月,墨玉縣與地區農業所又組織民工在哈拉沙爾區開挖新渠,墾荒一萬余畝。[13]但是就在同年4月,墨玉縣向地區專員公署呈報:哈拉沙爾全區地畝約三分之二已成堿地,其原因是“因渠道位置不當,及東西海子關系所致”。[15]查證和田民國時期檔案“墨玉縣地圖”,墨玉縣第七區位于縣境西北部,該處綠洲邊沿有兩個湖泊,東邊的叫“克沙庫來湖”,西邊的為“阿一東胡”,湖泊周圍居民點稀少,有大片荒地可供開墾。檔案記載的這幾次大規模墾荒活動,應該就在靠近沙漠的西北部地區。依據上述資料推斷,哈拉沙爾區在兩年時間至少墾荒20,000畝以上,同時在開荒2年內應當有14,000畝以上新墾地撂荒。

        到1943年2月,哈拉沙爾區農民托合大阿洪等17人又聯名稟稱,本村耕地六千多畝地潮堿太重,不能耕種,原因是渠道下游淤泥塞滿,渠水下瀉不暢。[16]為此,墨玉縣政府派員調查發現,該堿灘積水成湖,東西寬一里至三里不等,南北長約十里,下游北面郝什蓋原有毛渠一道,長約十一里,直達西北戈壁,但是已經被淤沙填塞,以至水無出路。[16]此時間距初次墾荒不過4年就因鹽堿化而撂荒,土地荒蕪的速度是驚人的。

        (二)洪水、風沙災害

        因洪水、風沙災害造成水利設施失修的耕地撂荒情況,在民國和田檔案資料中多有反映。上述洛浦縣南鄉,引欄桿戈壁墾荒地因渠道年久失修而廢棄;塔瓦克尹也爾12,000畝農田因為灌溉渠口被玉龍大河洪水沖壞,致使河水不能灌溉而荒蕪廢棄[17];以及縣屬下吉牙莊因農田內水利渠網被飛沙填滿,以至水不能流,耕地撂荒等事件都屬于因洪水、風沙災害造成水利設施失修,農田無法灌溉而撂荒的史實。

        從現存的和田民國檔案資料分析,因洪水致使水利設施失修而造成耕地撂荒的情形不僅僅存在于洛浦縣,和田其它縣份也有類似情況,如1941年4月墨玉縣政府呈文稱“縣屬下八區大渠一道,水閘四個被水沖毀,并將渠身拉深數丈,兩旁地畝缺水灌溉,此項渠道究應如何恢復原狀,亦需專家設計”。[15]

        從上述案例分析,引起和田地區農田水利設施失修的主要原因為兩大類:一是被洪水沖毀、一是被南吹的沙漠風沙填塞,兩種原因集中表現了和田地區自然生態環境的特點:瀕臨塔克拉瑪干大沙漠和自然植被生態系統的脆弱性。一般來說,只有在自然植被生態環境劣化的情況下,才容易引發水利設施迅速、大規模地被破壞的情形。這種狀況從另一方面反映出,民國時期和田地區因大面積墾荒已引起了地區植被生態系統的劣化。

        (三)灌溉水資源不足

        反映和田民國時期灌溉水資源不足的檔案資料為數較多,大多表現在和田各縣之間、各村鎮之間的水利糾紛案件中。其次表現在策勒、皮山等縣積極開發新水源的努力之中。

        一般來說,為了平衡各縣界河用水量,歷屆地方政府規定了河水輪放制度,每到春播之前,按規定縣與縣之間協商共同辦理,如1945年3月洛浦縣呈文和田區行政長說:和田、洛浦兩縣農民歷來輪流引用玉龍哈什大河之水,已制定有規章條例,即每年自夏歷二月二日起為頭一輪堵水日期,屆時由兩縣水利人員率領民工共同札壩堵水,以便引水澆地種麥。每一輪水定為十二天,今年應由和田民眾會合玉龍哈什一鄉民眾堵頭一輪水,洛浦縣城及西南鄉民眾引用第二輪水。現在洛浦玉龍哈什各莊農民選出代表赴和田縣政府,請和田縣政府傳令和田民眾到時派民工會合堵水,但是和田縣屬的頭目人等不但置之不理,反而以不到堵水時期為借口推諉不去堵水等等。[18]顯然,引起洛浦縣與和田縣的水利糾紛的真實原因是各自想多得灌溉水量,缺水的狀況同樣在墨玉縣存在。

        1941年4月墨玉縣政府曾在呈文中稱:“縣屬二區、下三區、五區、六區、七區、下八區有荒地十余萬畝,因缺水無法耕種,應需專家研究墨玉大河水量,可否另開渠道,以便墾荒。”[15]由此看來,在春耕或農業用水季節,和、墨、洛地區的可利用水資源儲量不足的程度是比較嚴重的。

        非但如此。就是在水資源相對較好的于闐縣,也存在因灌溉水資源不足導致耕地撂荒的現象。民國和田檔案卷805(3—3)有“和闐區行政長官公署指令于闐縣”文本記載:(年代不詳)“具呈人于闐縣屬哈拉黑村民于斯甫阿吉、買買提明阿布阿山、買買提奴爾、買然木汗、賽力木汗、巴拉提阿訇、哈的爾、司拉木阿吉、牙合甫等20余人稟懇,情因民等之地畝,大半系荒地,水量欠缺,不能耕種得利。因此民等曾屢次呈請政府后,由縣府飭財政科楊科長派員清查解決等情在案。惟該科長不顧民等困苦,絲毫不理,仍催民等按照舊章納賦,民等實難擔負田賦,是以叩懇敬請:專座作主,仰恩飭令,豁免賦差,并請派員查丈,以分等級而免困難。……。”[5]

        另一方面各縣對一些共同使用的泉、湖之水同樣非常關注。1946年10月至12月和田縣與洛浦縣就拉斯庫牙泉水共享問題發生的糾紛比較典型。

        洛浦縣政府1946年10月27日致函和田縣政府稱:洛浦縣屬塔瓦克鄉長及鄉民代表、保長、民眾等稟稱,塔瓦克鄉歷來用和田縣拉斯庫牙渠淌下來的泉水澆灌,并沒有給塔瓦克鄉規定河水。現在和田縣拉斯庫牙民眾開會決議要堵止泉水以便開荒,并且已經呈報和田縣政府核示通過,正在進行開渠中,如果這樣辦理,則影響塔瓦克二鄉無水澆田,以致使地荒人遷,而萬余人民無所歸宿,特此函請轉飭拉斯庫牙民眾免于堵止泉水,到別的地方開荒。[19]在和田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的過問下,和闐縣政府于同年11月19日、23日亦接連呈文辯稱:“查縣屬拉斯庫牙鄉尾開荒地所用之渠水,系利用哈邑鄉、受廉鄉剩余之水,并非截用拉斯庫牙渠淌下之水”。[20][21]

        另據新疆省警察局電文(1939-1949年?)稱:“據報和田二、三屬區人民因水利糾紛,集眾千余,互赴縣俯,請求解決,并有斗毆情形。當此春耕在即,水利至關重要,如有糾紛,該縣縣長何以未理,以致發生此事。究系如何情形,應由該行政長查明,妥為解決。”[22]

        策勒縣境內水資源糾紛事件少見于和田地區檔案,但是有一些檔案文本反映了策勒縣耕地因缺水而撂荒的情形。如策勒縣政府曾就策勒縣缺水問題呈文和田地區行政長說:據策勒全縣民眾稟稱,該縣歷年來水量不足,農田灌溉困難,尤其本年的水量較往年更少,而且山水下來的很遲,以致于仁和、烏比等七鄉鎮的12萬余畝耕地只播種了三分之一,其余均未能耕種,對人民生活影響非常大,擬請派員調查,將未能耕種的地畝免征額糧,以解除民眾困難等。[23]

        另外,在民國和田檔案中詳細記載了策勒、皮山縣為增加灌溉水資源而開挖坎兒井,并最終失敗的情況,在此就不贅述了。[1]

        類似的水利糾紛事件或灌溉水資源不足的情形在民國和田檔案中記載不少。以上這些案例反映了民國時期和田地區因水資源不足而造成耕地大面積撂荒的真實狀況。

        [1]策勒、皮山等縣開發新水源的努力反映了和田民國時期灌溉水資源不足的史實,本部分內容可參見:謝麗.《清代至民國時期塔里木盆地南緣綠洲生態環境變遷的社會與環境誘因》,復旦大學博士后研究報告,2003年11月,第143-148頁。第七章3.3皮山縣、策勒縣開辟新水源。

        三、民國時期和田地區耕地撂荒的社會因素

        根據有關民國和田耕地撂荒的檔案資料分析,和田各縣耕地撂荒的程度,與各縣的水資源及其利用狀況、人口狀況、墾荒規模與耕地面積總水平這幾個主要因素有密切的關系,是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形成的結果。其中,屬于社會因素的地區人口因子和耕地面積總水平對撂荒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民國時期,和田各縣在這幾個方面條件有的相似,有的不同,引起的撂荒現象也相互區別。總體來看各縣的人口數量、墾荒規模、耕地面積總水平與水資源條件保持在較適宜的比例關系中,撂荒現象較輕,反之則嚴重。

        民豐縣在民國時期的農業開發狀況與撂荒情形,由于該縣人口較少,設縣較晚,資料缺乏,具體情形不很詳細,因此,本文根據除民豐縣外的其他六個縣情況進行分析。

        (一)自然資源相似,人口因子相異——和、墨、洛墾區撂荒現象比較

        民國時期在和田地區,和闐、墨玉、洛浦三縣在水利資源方面條件比較接近,但耕地撂荒程度差別卻較大,其主要原因在于各縣的人口數量、墾荒規模和耕地面積總水平不同。

        從水利資源方面來說,和闐、墨玉、洛浦三個縣同處在一塊綠洲范圍內,三縣自西向東順序排列,基本處于相同緯線位置;貫穿綠洲的喀拉喀什河與玉龍喀什河由南向北流過,和闐縣居中,西與墨玉縣同引喀拉喀什河水,東和洛浦縣共用玉龍喀什河水,這兩條河是和田綠洲上徑流量最大的河流,水資源利用條件基本相同。

        從人口方面來看,據1949年“和田團管區墨玉、洛蒲、于田、策勒等縣人口、職業、壯丁、學齡兒童數目統計表”[24]反映,墨玉縣總人口為147,731人,洛浦縣為123,856人。另據1948年11月“和闐縣土地戶口調查表”[25]填報,和田縣人口總數為134,379人。這三個縣是和田7縣中人口超過10萬的縣份,雖然人口規模比較接近,但是三個縣的耕地撂荒程度區別卻較大,其中墨玉縣撂荒程度最為嚴重,和闐縣次之,洛浦縣比較輕,撂荒程度與人口數量呈現一定的正比關系。

        從墾荒規模與耕地面積總水平上看,墨玉縣從1939年到1943年為耕地穩步增長期,耕地從387,077畝增加到759,072畝,絕對增加數高達371,995畝,增長率為96.1%。但是到1948年實有耕地為422,907畝,比1943年減少了336,165畝,減少率為44.3%,也就是說全縣有近一半的耕地撂荒廢棄,基本抵消了10年的墾荒地畝數。

        和田縣自1939年至1944年耕地增長基本穩定,其間小有反復。1939年時耕地基數為267,633畝,1944年達到493,917畝,絕對增加數為226,284畝,增長率為84.6%。至1948年耕地面積下降到388,352畝,比1944年減少了105,565畝,減少率為21.4%。

        洛浦縣1939年耕地基數為214,617畝,1944年增長到433,316畝,絕對增加數為218,699畝,增長率達101.9%。其后耕地面積有所減少,到1948年時為421,604畝,比1944年減少了11,712畝,減少率為2.7%。

        從以上三個縣耕地增減變化狀況可以看出,決定耕地撂荒程度最主要的因素是耕地面積總水平,其次是墾荒規模。三個縣的耕地面積基數和墾荒規模從高到低的排列次序依次為:墨玉、和闐、洛浦。耕地減少、撂荒程度的排列次序也與之吻合,而與耕地增長百分比關系不大(見表3)。

        說明:墨玉縣耕地面積采用1943年的數據。

        資料來源:

        [1]和田團管區墨玉、洛蒲、于田、策勒等縣人口、職業、壯丁、學齡兒童數目統計表,和田民國檔案卷347(3-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2]新疆省和闐縣土地戶口調查表,和田民國檔案卷876(3-1),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3]新疆省規定第七行政區35年度擴攘耕地增產糧食及春耕貸款數目表,和田民國檔案卷850(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4]和闐縣政府37年度年產量種植面積比較表,和田民國檔案卷858(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5]和闐區洛浦縣政府37年度年產量種植面積比較表,和田民國檔案卷858(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6]墨玉縣政府呈文,和田民國檔案卷851(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通過以上分析對比可見,在一定的歷史時期,水資源儲量相對恒定,對地區耕地大面積撂荒狀況或生態環境劣化不是決定性因子,但是一個關鍵制約因子。引起耕地大面積撂荒,起主導作用的是人口因子與墾荒強度,而決定性因子是耕地面積總水平。從現有的和田民國資料來看,此時期沒有水資源(主要是河水)較大變化的記載,水資源狀況基本保持在一個較為穩定的水平上,而地區人口水平對地區耕地撂荒起著主要作用。地區人口增長或過多引發對地區耕地面積的需求擴大,同時引起對耕地灌溉水量的增長需求擴大,由此呈現出農田灌溉水不足的表象,造成地區人口、耕地水平與水資源承載力相互關系的失調。和田其他各縣的耕地撂荒狀況也從其他方面印證了這個規律。

        (二)水資源相似,植被狀況不同,人口因子相異——皮山、策勒縣撂荒現象比較

        地處和田地區東、西兩邊的策勒縣與皮山縣雖然相隔較遠,在民國時期水資源條件卻比較相似,同屬嚴重缺水縣份,但是由于兩縣的人口數量差異較大,對耕地或墾荒的需求差別相應也大,由此形成耕地面積總水平不同,造成耕地撂荒后果也大不相同。

        民國時期皮山縣和策勒縣境內各有4條河流澆灌農田。皮山縣的4條河由東向西為:杜瓦河、無名河、桑株河、克里陽河。策勒縣的達木溝河、普那克河以及恰哈河流入縣東部綠洲,策勒大河流入縣西部綠洲。這些河流的河面寬度均在30米左右,深1.2米上下,徑流量小,流程短,嚴重制約著當地農業生產的開發。

        然而由于皮山縣是和田通向南疆重鎮喀什的交通要道,農業開發歷史悠久,因此雖然水資源條件是地區最差的縣份之一,但是人口規模卻排列地區7縣第4。依據民國和田檔案記載,1948年皮山縣人口總數為91,608人,[26]策勒縣為61,807人,[24]皮山縣比水土資源條件相似的策勒縣人口多三分之一。與此相應,1939年皮山縣耕地基數為215,285畝,而策勒縣耕地基數為124,615畝,僅有皮山縣耕地的一半多些,也就是說,策勒縣的墾荒空間大于皮山縣。

        從墾荒規模上看,皮山縣1944年耕地面積擴大到499,280畝,增長率高達131.9%,凈增耕地283,995畝。但是在1947、1948連續兩年都下落到1939年的水平上下,分別為213,340畝和224,913畝,減少率分別為57.3%和54.9%;也就是說,與1944年相比,全縣一半多耕地,或10年新墾荒地數基本全部撂荒或廢棄。以三年時間計算,1944年至1947年皮山縣平均每年減少耕地89,813畝,平均每年遞減耕地約20%。

        策勒縣與皮山縣乃至其它各縣相比較為特殊。在民國后期的墾荒活動中,除了在1944年后耕地面積略有減少外,基本保持了穩步增長的趨勢,這是與該縣人口較少,生態環境總體狀況較好,以及墾荒前耕地基數較小,墾荒空間大有直接的關系。策勒縣耕地面積1944年達到336,779畝,后三年稍有反復,至1948年又增加到352,426畝,10年墾荒凈增耕地227,811畝,增長率高達182.8%。策勒縣撂荒現象突出表現在1945年,當年耕地面積為318,987畝,比1944年減少了17,792畝,減少率為5.3%。

        策勒縣墾荒強度雖然大于皮山縣,但墾荒絕對數卻小于皮山縣。以最高耕地面積數相比,皮山縣比策勒縣多146,854畝,這意味著皮山縣在墾荒過程中,對自然生態植被的破壞程度比策勒縣嚴重得多,這也應該是皮山縣耕地撂荒十分嚴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自然資源與人口因子較相適宜——于闐縣耕地少有撂荒分析

        相比較來看,民國和田7縣中,于闐縣水資源條件與人口規模的比例關系是最好的。雖然由于大規模墾荒前耕地面積基數較大,墾荒空間較小,但是墾荒強度不算太大,撂荒現象也比較輕。

        于闐縣擁有和田綠洲上的第二條大河——克里雅河,同時縣境內湖泊及地下水資源較為充沛,水利條件相對優越。據民國和田檔案資料記載,[24]1949年于闐縣總人口為73,576人,屬于和田地區人口較少的縣份之一,人口數排列全區第五。1939年該縣耕地基數為256,884畝,耕地面積卻排列地區第3,僅次于13萬多人口的和田縣,是人口相差不多的策勒縣耕地基數的2倍強。

        于闐縣耕地增長與減少幅度都比較平緩,耕地最多的1944年達到415,636畝,比1939年增加了158,752畝,增長率為61.8%,在全區,除了民豐縣,耕地凈增數和增長率是各縣中最少的。至1948年,于闐縣耕地面積為345,016畝,比1944年減少了70,620畝,減少率為17%,耕地撂荒程度相對較輕。

        于闐縣在民國時期耕地撂荒較少的主要原因,從自然因子方面說,該縣水資源可利用儲量較大,能夠承載較多的農田灌溉用水。從社會因子方面看,該縣人口基數較少,民國時期墾荒強度相對較弱,地區耕地面積總水平與水資源可利用儲量基本相適應,地區人口、社會生產需求與水資源保持了較平衡的關系,因而耕地撂荒相對較少。

        四、討論

        從民國時期和田各縣耕地撂荒現象的相關性分析來看,各縣的水資源狀況雖然不是導致耕地撂荒的主要因子,但卻是制約各地區人口數量、墾荒規模和耕地面積總水平的關鍵因子。

        依據民國檔案資料分析,1948年洛浦縣人口比皮山縣人口多32,248人。以1944年為基線,洛浦縣墾荒凈增耕地218,699畝,至1948年撂荒耕地僅11,712畝。而皮山縣人口比洛浦縣人口少四分之一,至1944年墾荒凈增耕地283,995畝,但到1948年時,耕地撂荒數卻達到了274,367畝,撂荒程度比人口多的洛浦縣嚴重得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兩縣的水資源承載力有較大的差別。而且皮山縣在水資源不利的條件下,墾荒規模又大于洛浦縣,更擴大了兩縣撂荒程度的差距。

        從另一方面看,洛浦縣擁有和田第一大河——玉龍喀什河水灌溉田地,相比之下,策勒縣水資源量就遜色得多,但兩縣在墾荒規模、撂荒程度上卻相差不多。

        策勒縣耕地增長最高年份在1948年,墾荒凈增耕地面積為227,811畝,凈增數還略高于洛浦縣。1945年為撂荒最多年,比1944年減少了17,792畝,與洛浦縣接近。從這兩個縣的墾荒與撂荒情形來看,決定耕地撂荒程度的并非墾荒強度或水資源儲量,而取決于地區耕地面積總水平與水資源承載力的相互關系。

        從以上和田各縣墾荒與撂荒情形的比較分析中可以得出結論:宏觀上來說,影響和田地區耕地撂荒的關鍵,是當地水資源總量與人口規模、耕地面積總水平的平衡關系,突破這個平衡就必然引起耕地的撂荒或生態環境劣化。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沒有涉及植被生態問題,而植被生態問題在地區耕地撂荒中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1]參考文獻

        [1]新疆省規定第七行政區35年度擴攘耕地增產糧食及春耕貸款數目表[Z].和田民國檔案卷850(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2]新疆《和田簡史》編纂委員會.和田簡史[M].中州古籍出版社,2002.

        [3]和闐縣(37年度)農田水利調查表[Z].和田民國檔案卷908(3-3),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4]民國三十三年新疆省第七區洛浦縣主要農產調查表[Z].和田民國檔案卷890(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5]和闐區行政長官公署訓令于闐縣[Z].和田民國檔案卷805(3-3),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6]策勒縣政府造賁37年度年產量種植面積比較表[Z].和田民國檔案卷858(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7]洛浦縣圖[Z].和田民國檔案卷33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8]不明文件名檔案[Z].民國和田檔案卷902(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9]洛浦縣政府擬具恢復兩村莊渠道工作計劃[Z].和田民國檔案卷908(3-1),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10]洛浦縣境圖[Z].和田民國檔案卷325,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11]和闐區洛浦縣政府呈和闐區行政長官公署[Z].和田民國檔案卷900(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12]洛浦縣政府呈新疆和闐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文[Z].和田民國檔案卷898(2-1),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13]和闐區行政長官公署代電[Z].和田民國檔案卷900(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14]墨玉縣呈和闐區行政長官公署[Z].和田民國檔案卷900(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15]墨玉縣政府呈文[Z].和田民國檔案卷901(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16]墨玉縣政府呈文和闐區行政長[Z].和田民國檔案卷85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17]洛浦縣政府擬具恢復兩村莊渠道工作計劃[Z].和田民國檔案卷908(3-1),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18]和闐區洛浦縣呈和闐區行政長[Z].和田民國檔案卷898(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19]洛浦縣政府公函[Z].和田民國檔案卷906(3-1),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20]新疆省第七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訓令,和田民國檔案卷906(3-1),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21]和闐縣政府呈文[Z].和田民國檔案卷906(3-1),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22]新疆省警察局電文[Z].和田民國檔案卷901(2-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23]新疆第七行政長呈文,指令策勒縣政府[Z].和田民國檔案卷855(3-1),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24]和田團管區墨玉、洛蒲、于田、策勒等縣人口、職業、壯丁、學齡兒童數目統計表[Z].和田民國檔案卷347(3-2),和田地區檔案館藏檔.

        第2篇: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范文

        文史資料考證

        據《宣化縣志》和《宣化縣文史資料》記載,舊時代宣化縣的賦稅收入主要為丁口(人頭稅)、田賦(耕地稅)、稅捐三種。

        田賦為舊中國時代宣化縣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其征收辦法有過幾次改變。據《宣化縣新志賦役志》,道光十一年(公元一八三一年)后,“實征銀糧地”為1,361,321畝有奇,共征銀4,330兩有奇,因“每兩均攤丁銀二錢七厘”,共攤896兩有奇,故“以上共額征地糧、正攤丁匠”銀5,226兩有奇,糧13,886石有奇(除去乾隆年間“兩次共減額糧”1,247石有奇,實額征地糧為12,638石有奇)。據《宣化縣志》(1993年版)記載,道光至宣統年間,宣化縣每年額征銀、糧的數目未變,但由于吏治敗壞,以致弊端百出。僅以征糧而言,“應征一石,有浮收至二石以上者”;以征錢言,“則任意高抬市價,每石折為制錢,多至十余吊,少亦三四吊不等,其實仍以錢七錢解司”。

        從以官方地契可以看出,“用價銀三十兩、交稅銀二兩九錢。” 另有“征更名地糧壹斗肆升貳合叁勺”。而據筆者在縣文物保管所見到的一份同治年間地契,同樣用價銀30兩,而交納稅銀只有9錢。由此可見清末腐敗一斑。

        那么,民國年間又當如何呢?另據《宣化縣志》和《宣化縣文史資料》記述。民國元年,經順直臨時省議會討論擬定,并經直隸省都督核準,于八月文告,規定自當年秋開始,“宣屬屯糧、地糧,均照前清簡短地廷藩司所定米豆折銀之數,以庫平實銀征收,外加火耗經費每兩八分,不得沿向例征米,或折價收錢從中取巧,亦不得于解司正耗額外加數取民”。十二月知府倉永黔又“將從前代米代豆加收耗銀自本年起免除,以示大公,并公布周知”。但到了民國二年十月,時局逆轉,省議會中斷,“一班官吏貪心復熾,聯絡各縣”,以綠營、旗兵尚未裁盡為由,恢復舊章征收本包糧、折銀元二元,隨征銀數一律定為三角,歸入正款,解交國庫。這一辦法自該年四月實行。通告并指出,“歷年隨糧帶征警款及行政經費,為巡警薪餉要需縣公署辦公正用”,“自應仍照舊章,隨糧交納”。九月,又按直隸省財政廳所訂改正折包辦法,將本縣應征屯糧自本年起一律改征折包,“每米一石改征銀二兩一錢,豆一石改征銀一兩八錢,谷一石改征銀一兩五錢,并照糧租改征銀元”。新章規定“每銀一兩,折征銀洋二元三角”。米、豆、谷定價銀兩較前各加三分之一。這一章制直至伴隨洪憲帝制的破產和舊國會的恢復,宣化縣田賦征收辦法又基本恢復到了民國元年的規定。從以上發現的執照、串票,就是當時賦稅征收情況可謂有力的見證。

        另外,從以上官契中發現還有一項重要的牙稅。經查閱大量史料得知,牙稅具有營業牌照稅和營業稅的性質,從清初就已經征收,是專門對牙行征收的稅。當時規定,凡設立行號,處于供求之間,代客買賣貨物,介紹說合,以抽取傭費為業者,叫做牙行。經營者必須先向官府領取牙帖,并按規定繳納牙稅。牙稅分為帖費和年捐兩種,帖費屬于特許權利的營業牌照稅性質,年捐(也叫牙稅)則類似于以后的營業稅。牙帖每五年換發一次,按照牙行的資本大小和經營獲利情況,分等規定應納的帖費數額。年捐的稅率因地而異。

        究其社會根源

        清朝末年、民國初期,中國正處于封建經濟的解體時期,由于連續受到外國資本主義的侵入,中國社會經濟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方面破壞了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基礎,另一方面則促進了中國城鄉商品經濟的發展。在這一時期,腐朽的清政府除加重舊稅外,還不斷開征新稅。而袁大頭把持中國政權后更是變本加利。從1913年起,財政部明文規定:‘凡民間定納丁課稅厘并發放俸餉官款及一切出納事項概以銀元計算。’于是各地田賦先后逐步改為征收銀元。此外,是征收田賦附加稅。清代時期,田賦舊制在正額以外還有平余、火耗、串費、票錢等項目,也是紛繁復雜。以后才改進征收辦法,正額以外均為簡明的附加稅。比如,地丁額一兩附加稅三角;漕糧每石附加稅一元。

        探其稅收體制

        經過進一步研究,一是發現當時貨幣稅和實物稅并存的情況。在這些執照和串票中,地丁銀征收的是銀兩,屯糧征收的是實物,即米。貨幣稅和實物稅并存的現象在我國賦稅史上長期存在,一直到后,情況才有所改觀。民國以后,田賦、旗租、差徭等都可以折為銀兩繳納,逐步向單一的貨幣稅轉化。在這些執照中,我們可以看到,地丁銀和屯糧是在不同時期征收的,這也和賦稅史上記載的“上忙”“下忙”完全吻合。 二是賦稅管理權限和行政區域劃分的變化。清代后期,清政府統治日益不穩,中央權力分散下降,賦稅管理權也隨之下移,所有賦稅都有各省經辦。至光緒年間,已成地方割據之勢,財政賦稅管理上的中央集權已發生了實質上的變化。清代末期地方政權機關為省、道、府、縣四級,其行政機構也就是稅務征管機構。這些從執照上能直接反映。且執照為地方政府印制,中央政府專門印制的征稅憑證已不再使用,執照上蓋地方政府印章,也直接說明了地方政府有很大的自由,在征收賦稅時已不受中央政府控制。從以上12份歷時37年的執照、串票中可以看出光緒年間至民國十五年回回莊村隸屬深井鎮,劃歸懷安縣正堂所和懷安縣知事公署管轄,這與《宣化縣志》記載“1953年以前回回莊歸屬深井區相吻合。三是從光緒年間的執照眉部均印有“如有舛錯重復務于五日內赴縣呈明請更正勿得自”和民國年間尾部均印有“票內所載銀幣銅幣各數目由納戶自由封納計算如有錯誤準于五日內呈請更正”來看,當時已經具有行政復議制度。四是在《準旗》中,多次提到拖延漏稅、抗銀糧,表明當時偷抗稅現象的嚴重程度。五是在清朝《地契官紙》的前九條中規定了買賣房田必須依法納稅、必須用正規的司印官紙(文書)、必須按照規定依率足額納稅和明確牙紀、中人領取適當勞務報酬,否則多收時民告官將立案查處。說明當時制度比較完善。六是在清朝《地契官紙》的后八條中反映了“罰款不清”可“暫行監禁”的處罰自由度,偷漏稅斥革、監禁的嚴重處罰力度和“牙紀與賣主及鄰佑里知之最悉(可)密告發,查實能節稅一千兩以上者準酌給犒賞百分之五”的有獎舉報制度等。七是從條文內容和牙紀戳記可以看出,牙紀人為官派協稅員身份。

        第3篇: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范文

        關鍵詞:明清;閩西南;客家人;經濟變遷

        中圖分類號:F1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1569(2011)06-0206-13

        在客家民系形成之前,閩粵贛邊區是生產力發展水平相當落后的蠻荒之地,而隨著漢族移民的大量涌入和客家民系在這一地區形成,這片相對閉塞的蠻荒之地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生產力發展水平實現了質的飛躍,當地百越族土著搭上了漢民族快速行駛的列車,從原始部落社會一躍進入了封建農業社會。

        他們從一開始就從提高有限的土地資源利用率的目的出發,排斥了當地土著沿襲了千百年的刀耕火種輪作方式,而采用中原漢族也沿襲了千百年的定居耕作方式。他們伐木墾荒,筑壩造田,把一個個山間小盆地、河谷地以及較平緩的坡地開墾成片片井田或層層梯田,并筑坡修渠,引水灌田。他們從當地土著種植的畬米受到啟發,首先在旱地試種產量較高的小麥、高粱。他們還逢山開路,遇水搭橋,用蜿蜒的盤山小路將一個個定居點連接起來,進而在人口較多的中心村寨開辟了集市貿易,把商品經濟引入了千溝萬壑之中,為窮鄉僻壤帶來了空前的繁榮。

        一、糧食生產

        平和、南靖和詔安等縣以山地、丘陵為主,雖交錯著眾多的河谷和盆地,但這些河谷和盆地的面積都不大,在其土地面積中所占比例很小,故方志中頻頻出現山多地少、土地貧瘠一類的記載,如平和縣“縣多山林川谷,可耕之地少。農亦最勤,一歲兩熟。卑下為田,耕以水火,種以稻秫菽麥之類。高燥為園,并種麻苔吉貝焉”。

        由于河谷和盆地水源充足,土質較好,而且易于開墾,因而漢人入閩后,這些地段首先得到開發和利用。但是閩地多山,河谷和盆地極為有限,隨著人口的增加,該區民眾只能靠山吃山,開墾山地。早在宋代,方勺《泊宅編》即指出:“七閩地狹脊,而水源淺遠,其人雖至勤儉,而所以為生之具,比他處終無甚富者。墾山為田,層起如階級”。由此可見,閩人在宋代即已開始墾山為田,地處崇山峻嶺中的南靖、平和諸縣自不應例外。明清時期閩粵山地的開發,在明清人的文集、方志中亦時有反映。如明人謝肇涮在其所著《五雜俎》中即提到:“閩中自高山至平地,截截為田,遠望如梯”。清初周亮工《閩小紀》中亦載:“閩中壤狹田少,山麓皆治為隴畝,昔人所謂蹭也”。以上兩則記載雖然泛指閩中,平和等山區自應包括在內。

        隨著山地的開鑿和利用,平和、南靖等縣的田地面積亦逐漸增大,但因“山壤可耕之地原少,以田名者約有四等,其在平原沃野,恒得水泉灌溉者,日洋田;其附出崖地稍瘠薄者,日山田;其傍溪澗積沙土鎮筑成者,日洲田;其筑堤岸障海潮,內引淡水以資灌溉者,日埭田。通一縣而計之,山田多于洋田,洲田又多于埭田。田宜稻,歲則再熟。惟山田歲止一熟。以其地性涼也”等因,田地數量到一定高度后就再難有大的進展,如《平和縣志》載:“舊志官民僧驛田地溪塘園共三百六十五頃四畝一厘五毫三絲二忽,官民米共四千二百七十八石九斗五升三合六勺四撮五圭。丁米通派糧料鈔并差銀共三千八百九十四兩九錢三分六厘二毫七絲八忽七微三線八沙。國朝定賦役全書,原額官民田地山塘溪園渡三百六十七頃五十九畝七分四厘七毫三絲三忽,內征官折綱徭機三差田地山塘溪園渡六十一頃二十四畝六分二厘二毫三絲九忽,內一則田七十六畝八分三厘四毫八絲三忽,一則田一頃三十四畝四分七厘五毫二絲,一則田一十九頃四十六畝五分四厘四毫六絲,一則田四十九畝一分六厘一毫九絲八忽,……以上官田地山塘溪園渡共一十則,……民田地山塘溪園渡三百六頃三十五畝一分二厘四毫九絲四忽內”,可見增長數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到清后,除復墾田地外,南靖、詔安等縣續墾田地亦非常有限。南靖縣“原額官民田地山塘園一千六百一十八頃九十六畝五分二毫八忽,內征官折田地山塘一百六十一頃七十三畝七分四厘七毫二絲,……民田地山塘園一千四百五十七頃二十二畝七分七厘二毫八絲八忽,……征折色充餉原充出續墾田三頃二十畝九分六厘一毫九絲八忽,……征折色充餉汪前峰、韓國玉等墾田園地一十五頃九十九畝三分七厘三絲……,外康熙三十三、三十五、四十等年并雍正七、九、十、十一、十二等年里民首肯額外溢出田園地山二十二頃三十八畝八分九厘一毫六絲六忽”。詔安縣“原額官民田地山塘埕數渡九百三頃二十九畝九分六厘三毫一忽,……順治十八年遷荒田地三百八十四頃一十六畝六分三厘六毫五忽,……自康熙二十一年展界墾復,至康熙二十五年墾復仍足原額”。

        由于田土多在山地中,為保證農業生產得以順利進行,首先就得解決水利問題。當地勞動人民利用山地丘陵的起伏,就勢筑堤貯水,形成陂塘,以便引水灌溉農田。而南靖更是如此,幾乎陂塘遍布,渠道綿延。《南靖縣志》水利篇記:“歸德里,有陂三十二:車頭陂,東山陂,大寨陂,車田陂,港仔陂,九娘陂,廟下陂,馬頭陂,湯坑陂,張渠陂,吳田陂,銅田陂,潭頭陂,油車瀨陂,渡船頭陂,湖湫村陂,酒甕潭陂,倒樹徑陂,方廣陂,雁塔陂,山城陂,上寨陂,覽頭第一陂、第二陂、第三陂、第四陂,埔邊鋪前陂,巖子陂,爬頭陂,油車陂,山邊油車陂,海仔新陂;永豐里有陂三十七:溪仔陂,下路陂,東洋陂,涂寨陂,涌口陂,龍山陂,寨下陂,庵頭陂,徑頭陂,豐山陂,林口陂,倥口陂,后到陂,石佛陂,新店陂,深度陂,流下陂,車后陂,宮洋陂,余倉陂,涼露亭陂,鐵山徑陂,寶珠山陂,白浪瀨陂,溪仔下陂,銅嶺上陂,銅嶺下陂,田北下陂,田寮上下陂,金山河乾陂,虎坑羅坂陂,水頭亭陂,溪仔溪紅火石坑陂,倥口祭陂,火坑陂,尖山前陂,過處陂;習賢里有陂二十五釧五:釜港陂,河圓陂,田墩陂,河口陂,南門陂,洪頭第一陂,第二陂,第三陂,第四陂,巖下陂,巖山陂,小溪上陂,中陂,下陂,張倉上陂,杞林陂,溪尾陂,北沖溪邊上陂,南沖陂,竹員陂,南安陂,西門外河陂,涵口陂,茭東坑陂,中埔余倉陂,仙宅陂釧,湖北釧,棉內釧,新寨釧,上釜東湖釧……”。

        明清時期,當地人民在修筑陂塘的同時,也注意加強對舊有陂塘的修復、改造,使其更家牢固,更能實現為農田進行灌溉的作用。《平和縣志》:“本縣灌田之陂多溪壑之水,發源甚遠。每霖雨,及漲溢,長堤環岸多為蕩決,民甚苦之。體民瘼者,必計本堤丁田多寡,量費修筑,有田者當計畝征財,市買木石以秋厥。只有丁者,必驗丁而出之力,庶工費有所出,民無苦樂不均之病。尤當相險立磯,以御沖流,然后里分之,石界之,嚴督而勤視之。庶堤防可久,灌溉之利可無涯也。”隨著土地開發,水利工程建筑,閩客地區的糧食生產也有了發展。

        閩客地區糧食作物多為稻谷種類,按栽種和收割季節分,有“早子”,即早稻;“晚子”,即晚稻,又名“番或寫作翻”、“大冬”諸種。此外,還有一種按栽培

        方式而言的,叫“撐子”,或寫作“子”。據載,康熙年間平和即有三種稻。分別是糯、香、占糯。稻之粘者即秫也,“占稻宋真宗時自占城國移來者,性與高山相宜,然考大中祥符五年遣使福建,取占城禾,則此種似非真宗時始有矣。”米有三種,白者為上,次班次赤。占城稻抗旱能力強,它不僅擴大了水稻栽種面積,而且也擴大了雙季稻的種植區域。稻谷熟制不一,平原地區因氣候溫和,多栽雙季稻,以水稻兩熟制為主,高寒山區和邊遠山田以單熟制為主。正如《平和縣志》記載:“田宜稻,歲則再熟。惟山田歲止一熟,以其地性良也。”“要以六月熟者為蚤稻,十月熟者為晚稻,九月熟者歲止一收,為大冬稻”。在九峰種植的三種稻中,糯稻,有早晚二種,赤殼者最佳,俗名金包銀,余歲時揉為糕之類,食之大補元氣。香稻則性冷宜寒,深山種植,歲一熟。

        另外,由于山田眾多,又出現了耐旱水稻及麥的種植。如《南靖縣志》于轂之屬中有記:稻“有早稻,春種夏收,有晚稻,播種與早稻寄秧于田,名日養兒,性耐水,宜低田。早稻即獲,再播,至十月收者,宋焉,亦所謂兩熟潮田,天下無是也。有占稻,性耐早,宜高田,宋會要大中祥符五年遣福建取占城禾,分給江淮、兩浙。山間則有大冬稻,四月種九月獲,深山地寒,田只一熟,有香稻,粒大,以少許雜他米中,則滿甄皆香,其他種類甚伙,不能畢載”;“古今注云稻之粘者為秫,即也。閩中記閩人供釀之余,歲時春瘁粉為粽糕之屬,又有大秫小秫及客寮等名”;“麥,大小二種,廣雅云‘大麥也,小棘也,小者可碾為面。秋種冬長,春秀夏收,具四時之氣。閩南地暖,冬季種,初夏收,四氣不備,故不可常食也。古稱麥為接絕續乏之谷,故春秋他谷不書,無麥則書,重之也。又有一種實三菱而黑日蕎麥”。

        總之,客俗,驚蟄始播種,清明后即三月間蒔早稻,六月后收;番稻七月蒔,十月收;大冬,四月種,九月收;撐子,早稻耘后在其間插種,六月割早稻后始成長,至九月收。這是客家地區大致的農事季節。可見,閩客地區的水稻栽培品種、季節與方法,已與閩粵贛地區諸族群相同,只是因自然、地理差異而稍有損益。

        但有限的耕地,貧瘠的土地,加以水旱災害的頻繁,維持民生甚為重要的稻谷產量之有限可見一斑,為此,閩客區域還普遍種有甘薯等糧食作物。如平和“清代全縣各地已普遍種植甘薯”,且已有多種食用方式,這在康熙年間修的《平和縣志》中有載:“番薯,一名甘薯,根莖皆可食,其種有紅者、白者、黃者。本出呂宋,明萬歷中始有種,生食如葛,熟食如飴,可酒,可粉,可以代飯,可以止渴,漳人種之,其利甚普”。可以看到,雖然它仍被記錄于物產的“蔬之屬”部分,但是當地人實用番薯的方法之豐富,尤其是“可以代飯”,一定程度上反應了稻米產量不足以滿足居民的日常生活。

        二、經濟作物的種植

        閩客地區土壤隨地形和水熱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一般海拔300米以下的丘陵和河谷階地,主要分布著磚紅壤;海拔300~700米低山丘陵,分布紅壤;海拔600~700米的山地為過渡地帶,分布黃紅壤;900~1500米之間,分布黃壤(如大芹山,靈通山)。自然土壤和耕作層均呈明顯酸性,土壤PH值在5~6.5之間,土層較厚、土質疏松、有機質含量中等,適合種植煙草、茶等經濟作物。

        (一)茶葉

        茶葉是商品性很強的一種經濟作物。宋代茶葉“出于閩中者,尤天下之所嗜”,名茶產地已由唐代的福州、建州擴大到了福州、南建州、建州、邵武軍、漳州、汀州等六州。據《閩書》載:“又有茶油之茶,建劍汀邵多有之”。康熙《平和縣志》就載:“和邑所產,有竹葉、棕絲、茶油、樹板諸類”,并有言“茶出大峰山者良”。而且,由于自然條件的關系,專門的優質茶葉的集中種植區域已開始出現,以至于當地老人回憶民國時期的茶葉時,必言大溪、崎嶺和大芹山。

        (二)煙草

        煙草是一種適應丘陵旱地生態而又能獲取高額利潤的經濟作物,最早起源于南美洲,16世紀傳入歐洲,然后又由葡萄牙人傳入亞洲。煙草自明萬歷年間從國外傳入中國后,立即傳播到閩省各縣。較早記載此事的為明人張介賓,《景岳全書》日:“煙草自古未聞,近自我萬歷時出于閩、廣之間”。稍后姚旅的《露書》明確指出煙由漳州傳入:“呂宋國出一草日淡巴菰,一名日醺。以火燒一頭,以一頭向口,煙氣從管中入喉,能令人醉,且可避瘴氣,有人攜漳州種之,今復多于呂宋,載其國售之”。《物理小識》認為其傳入在“萬歷末,有攜至漳州者”。后來也有“始自日本,傳于漳州”或“原產(臺)灣地,明季漳人取種回栽之”的記載。

        而閩客地區溫度條件也是煙葉種植的優勢條件之一。當地日照平均1385小時~1889小時,年平均氣溫16℃~21.3℃,無霜期330天左右。煙草是喜溫作物,生長最適宜溫度為25℃~28℃,優質煙葉生長要求成熟期氣溫不低于20℃、持續天數50天以上、日照率40%以上,整個生育期大于8℃的活動積溫2300~C以上。煙草種植的興盛除了自然原因,還有兩個重要因素。其一,吸煙在當時被認為具有“能令人醉,亦辟瘴氣,搗汁可毒頭虱”的功效,“黃童、白叟,閨幃婦女,無不吸之”。其二,如陸耀的《煙譜》所云,閩煙系國外引種,質真高產,國內對此有大量的需求,使煙價倍增,田家頗獲其厚利。由于糧食作物獲利不多,盡管煙田勞作極為辛苦,“每一畝需人工五十而后成”,是水田的六倍,旱地的四倍。但是“一畝之收可以敵田十畝”。而且煙草喜溫、喜光、耐旱、怕澇、耐瘠的特性可以使原來不甚佳的土地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據載,“平和的煙草在明嘉靖年間即從菲律賓引進種植。清初,有煙絲銷往江西等地。乾隆年間,霞寨的銅場(今鐘騰)有生產信灼牌條絲(吸水煙)銷往外地”。南靖縣亦有之,“煙草,種出東洋,萬里季年始有之,一名相思草”。

        (三)藍靛種植

        閩客地區的藍靛種植十分發達,在全國染料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謝肇涮在其《永福縣志》中載:“邑居萬山之中,地之平曠者不得什一。……引水不及之處,則漳泉延汀之民種菁種藍,伐山采木,其利乃倍于田,久之窮岡邃谷”。在平和、南靖等地亦是如此。《南靖縣志》明確記載,“藍靛,有大菁小菁二種,荀子曰:‘青出于藍’,詩終朝采藍是也”。

        三、手工業的發展

        (一)制茶業

        茶葉加工技藝到清后日漸純熟:清咸豐年間(1851-61)安溪縣閩南烏龍茶制法傳入平和。但農民基本上以種茶為副業,專業茶戶極少。據民國時的調查,福建全省的專業種茶戶只占5%,其余95%農戶以種茶為副業。平和等地的情況與其類似,一直沒有大規模的茶園。茶農大多利用斜坡種植,或廢地、宅旁、園角、田埂等種植,占地零碎,且同一茶地中,亦常有其它作物間雜,茶樹又大多是闊行、叢栽,分布稀疏零散,因而茶葉畝產量極低。

        茶農收成的茶葉一部份留給己用(平和各地都有飲茶的習慣,每家每戶幾乎都懂得簡易制茶方法),剩下的銷售給中間商,或直接售給九峰商人。這樣一來,九峰商人以其資金,聚攏起九峰乃至大溪、崎嶺等地的茶。收購的茶,有些經過了初加工,商人把這些茶集中起來,依靠品茶師對茶葉分等,再精加工,最后包

        裝,運往各地銷售。

        小農式生產就此顯現出其適應傳統社會自給自足的性質(因其滿足了自家飲茶所需,而部分的套種也間獲得其余作物)。另一方面,通過商人的收購,完成了松散零碎的茶葉聚集、分等級、精加工的過程。無形之間,小農生產也進入到大規模的、跨省的茶葉經營范疇。這種經營模式,日漸發展,至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為茶葉生產的一個高峰,抗戰期間茶葉銷路被阻,茶園日漸荒蕪。

        (二)制煙業

        煙草的廣泛種植促進了閩客地區制煙業的發展,產煙區均有制煙業,“揀選曬干黃漂煙業,經去骨揚塵拍碎,攙勻適宜油水,壓成長方磚塊,刨制細絲而成”。而平和等地的制煙業亦是出名,如永定就常“向瑞金、溫州、平和等地采進煙業”。

        但同制茶業一樣,雖然煙業在明清時期有所發展。但當時還是散戶居多,農民有煙、稻輪種的做法,煙在農民而言還只是副業,也未形成規模化的煙產區。

        (三)制糖業

        平和制蔗糖的歷史非常悠久,據《漳州府志》記載已有一千多年的歷史。明初,制糖工藝十分簡單,把甘蔗切成小塊,搗爛后雜以木灰裝入有孔的桶,用開水澆下,取出蔗汁組成。明后期,用石轆碾壓取蔗汁。制糖之后,平和縣更以此販賣外地,“或種蔗,取漿為糖,亦種煙草,以貸外省”。清宣統元年(1909),買辦分子吳頌山等人合辦日榨蔗40噸,年產赤糖200噸的半機制三井平和山格糖廠,始用水車帶動歐里機器榨蔗,為平和機制糖的開端。

        南靖縣也是早有煉制各類糖品之法,縣志貨之屬記:“糖,榨蔗汁煮為赤糖,以泥蓋其上,去黃水為白糖,再煉為冰糖”。

        (四)紡織業

        紡織各式布類,或為己用,或置放他物,在閩客居住地區早已有之,到明清之時更是種類勝多。南靖縣的布類就“有蔗(春種秋首,解其皮,凈刮之,可為繩,亦可績為布)、吉貝布(華戌時如鵝毛,綻出為棉,抽其緒,卷為筒,就車紡之,如柔絲狀,織以為布,金山總出者佳)、葛布(周禮日:‘掌葛以時,征唏絡之材,口溪口出者佳)、苧布(即苧口也,以灰水匯之,其色更白,治以為布)、蕉布(取蕉,剝皮,以灰水匯而績之,為布名蕉葛)、假羅布(以綿絲、苧絲間織,視之如羅)”。平和縣也有“葛布(以葛為之),綿布(以吉貝為之,亦日吉貝布,種于園圃。其種有二,一曰大數吉貝,高七八尺,可以耐久;一日吉貝,僅二三尺,此種為多。然一歲一種,不能久也。熟時實如裂中,綻出綿土,人采之,以鐵鋌碾去其核,乃用竹木為虧,牽弦以彈,令其勻細,卷為筒,以車紡之,抽其緒而綴之,織以為布,布類不一,細密者良),苧布(有白苧布,聲榮布,羅布,出西林者佳),蕉布(取蕉,剝取其批,以灰水匯而績之),麻布(有青麻、黃麻二種,皆粗)”。

        (五)陶瓷業

        瓷器,古代家居飲食用品之主要者,為手工業之重。平和“瓷器,精者出南勝、官寮,粗者出赤草埔、山隔”,南靖亦有“瓷,出山城者殊勝”的記載,其繁盛至今仍有遺址可尋。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平和縣文物考古工作者在南勝、五寨等地發現大規模明代古窯址,發掘到大量碎片,有碗、盤、盅、盆,以青花瓷為主,還有少量彩繪青瓷、白瓷、醬油瓷。采集的標本和國外收藏的“克拉克瓷”標本完全一樣,從而證實“克拉克瓷”的產地在平和。中外考古專家稱贊“平和窯,明清陶瓷的寶藏,中外文化交流的橋梁”。1997年全國古窯瓷學術年會正式公布,“克拉克瓷”產地在平和窯址在南勝五寨。目前,在平和境內發現的以南勝、五寨一帶為主的古瓷窯數以百計。它們建造于臨溪的山坡上,形成“十里長窯”,頗為壯觀。這些古窯址,列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有13個、其中11個在南勝鎮和五寨鄉。它們是“洞口窯、內窯仔窯、二壟窯、狗頭窯、大壟窯、窯仔山窯、呢鰍空窯、田中央窯、掃帚金窯、螺仔山窯、龍必窯仔山窯。窯址保存完好。

        (六)冶煉業

        宋朝時期,霞寨的銅場(今鐘騰)的銅礦已有開采,到明朝后,更是出現冶煉專業戶,成為國家稅收之一大來源。據清康熙版平和縣志載:“明朝年間,在南勝大礬山上,有才礬戶20家,取石煎為礬,年征稅銀20兩。官方在蘆溪雙豐丁仔尾開采銀礦”。

        客家地區手工業作坊的蓬勃發展,既容納了大量的農業富余勞動力,促進了本地區經濟的繁榮,使客家地區出現了眾多商品經濟繁榮興旺的集鎮和商品集散地,如汀州古城、上杭縣城、永定峰市、下洋等名鎮都聞名遐邇,同時也促進了對外經濟文化的交流,使客家文化更具開放性和包容性的特征。

        四、商業的發展

        舊時,客家經濟主要為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除了各地的縣城以外,農村鄉鎮多通過集市貿易,互通有無,以交換生活必需品。我國各地集市,名稱不一。嶺南名“圩”,中原名“集”,貴州名“場”,云南名“街子”。始記嶺南“圩”名者,為南朝-宋人沈懷遠《南越志》:“越之市名曰‘虛”’。屈大均在《廣東新語》中說:“粵謂野市日虛。市之所在,有人則滿,無人則虛。滿時少,虛時多,故日虛也”,故(康熙)《平和縣志》云:“和人亦多以市為虛,沿嶺南之俗耳。舊志云:‘平和虛市原無貝幣,奇貨但日用近需而已’。第恐物聚則爭,莫司其平,而無賴之徒張狐之威,或攫金而不見人,或擇食而猛于虎,是亦民上者之所宜深念也”。

        另據唐人梁載言《十道志》則載:“容州(治今廣西容縣)夷多民少,鼻飲跣足,好歌葫蘆笙,擊銅鼓,習射弓弩,無蠶桑,緝蕉葛為布,不習文字,呼市為‘圩’”。此中容州夷人,系指今壯侗語族人,從其習俗看,屬古代越人后裔無疑。可見,“圩”名源自古代越人。客家人的赴圩之制,是受古代越人遺風所致。

        圩市多以三日或五日為期,叫做“圩日”。其時,人群熙熙攘攘,摩肩接踵,川流不息,熱鬧異常。故客俗有“還生望圩日”之說。中午為高峰期,此即古代所謂“日中為市”之意。彼此交換之后,各自歸去,圩場又變得冷落空蕩。據載:“州中各堡市場有五日一圩者,或一、六或二、七或三、八或四、九或五、十;有三日一圩者,或一、四、七或二、五、八或三、六、九。鄰近各圩各不同日,彼此可以貿易也”。需加強調的是,此俗延至今日而未變。商品流通的活躍,促進平和、詔安等地市場的發展。下面試以平和縣九峰的虛市發展為例進行說明。

        首先,對糧食和商品作物的需求促進了交換的進行,于是圩市繁榮起來。在民國時期,甚至出現了兩大貿易場所并存的情況。

        從原來的“帝”定墟市貿易時間,實際上更應該說是從當地的廟市發展而來。九峰一般的墟市為每月農歷逢二、五、八,這時間和長樂、大溪等鎮的墟市時間相補充,構成了此地普通人的商品交易網絡。如此,一個月中,每一天都有集市可趕。小商販也多是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販賣自家種的糧食和煙、茶等商品,或者是自家手工制作的掃帚、簸箕等生活用品,也有來自云霄、東山的海產品。

        當地除了每月農歷逢二、五、八進行的墟市外,還有一個一年中最大的墟市。這個墟市以東山觀音廟誕辰(農歷二月一十九)為交易日。據當地人說,那一天,周圍大溪、長樂等鄉鎮的人們也會聚集而來。市場上交易的產品仍是日常生活所需,農具尤盛。

        墟市貿易進行著日常物資的交流,其所“易”出自農業,也服務于農業。借

        助于廟會聚集的人,東山觀音旦之日,恰逢一年農耕開始前一段農閑的日子。從而能夠聚集起比其他墟市更為多的人。再者,農民正要準備下一季的耕種,市場也就提供比平時更多的農具。

        就聚集地而言,九峰墟市經歷了幾次比較大的變化。明時期,缺少資料,但下街巷是如今殘留的痕跡。清時期,康熙縣志沒有專辟墟市一節,但道光縣志則專辟說明。現摘錄如下:

        康熙縣志載:縣內有東街、西街、南街、北街、縣前街、縣后街、學后街、崎街、長美街、提鈴巷、水門巷、監邊巷。

        道光縣志載:有東日東街、縣口街、三角街、倉前街、崎街、縣后街、將軍廟前、水門巷

        西日西街、射圃前、關廟前、營門口

        南日南街、白歲坊、南校場、石門樓、學宮前、下賢堂北日北街、提鈴巷、長宰里

        康熙縣志:縣外朝天街、下街、頂街、三角街、金窯街、州主廟巷、知母巷(俱東門外)、頂街、下街、鹽街、石橋頭街、頂巷、下巷、土龍巷(俱西門外)

        道光縣志:城外東日朝天街、福井里、金窯街、牛甲街、暇街、東頂街、夏林埔、東檀(土字旁)長寧街、新建街、三官堂、科第坊、接官亭

        道光縣志記載的商業街較之康熙更加細致化,無論城內、城外都出現了一些新的街道名稱。據此可推測當時商業貿易之盛。據采訪獲悉,民國時期,著名的交易場所一是今天九峰中學所在地的西市場,二是今天華文超市所在的東市場。后來,的紅營長推倒舊城墻,今天的西街初成其貌,自此以后,西街成為近幾年新建市場之前商貿的中心。另外,這時期特殊的是在今天曾氏公墓的那片地方。舊時是一片空曠地,也是當時大型墟市的交易場所。

        可見,農村貿易市場的形成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農村貿易市場是在日常交流的促進之下,日漸完成其交易物和交易人的豐富和規范化的。

        第二,商品經濟的外向性在九峰人民此間成熟起來的商業運作模式中漸漸融入全國性商品市場。這表現在商品流通領域的擴展和跨省貿易的繁榮。九峰人從事煙、茶貿易自古就有,康熙間縣志就記載商人于吳、于楚、于廣從事經營。在日漸發展的過程中,九峰商業也漸漸建構起了它的商貿流通路線。

        九峰溪最后經過廣東大埔縣與蘆溪匯合流入韓江,明清之時潮州船可延江通航至九峰鎮陳彩赤筆村而后換作小船或是挑夫步行至九峰,或是先由九峰出發,組織挑夫挑運貨物至小溪然后渡船至漳州、廈門、臺灣及南洋。民國時九峰溪河床淤塞不能通航,陸路成為九峰與外界交流的重要途徑。

        包括水路船只,陸路挑夫在內的集成交通系統早在清朝康熙年間的《平和縣志》就有記載,共有八條,摘錄如下:

        九峰-崎嶺-霞寨-豐埔-舊縣-洪賴-南靖-漳州府;

        九峰-崎嶺-霞寨-豐埔-舊縣-黃井塘-漳州府(或是三坪-高南);

        九峰北門-坪徊-漳汀司(今蘆溪鄉)(或是象湖山-永定縣);

        九峰西門-水井塘-赤石塘-廣東大埔;

        九峰-柏嵩關汛-饒平;

        九峰-大豐塘-嶺水坑塘-大溪塘-安厚塘-十二排塘-云霄;

        九峰-安厚-坂仔塘-五寨塘-三角徑塘-漳浦交界;

        九峰-礤頭塘-崎嶺-大協關-黃莊塘-小坪關塘-楓埔塘-溪塘-洪賴口塘-南靖縣

        民國時期,陸路交通更加發展,現據游振堯先生口述補充西南和東南向出縣后的交通走向(其中前兩條為煙、茶大宗貿易線路):

        九峰-黃田-福田-柏嵩關-矮子坑-深圳-上善-茂芝鎮-三饒-黃崗-澄海市-(以下水路)-潮州-汕頭

        九峰-上坪-下坪-陳彩-大埔縣-白土-雙溪-高陂-(以下水路)-韓江-湖汕

        九峰-茶洋-礎溪-蘇洋-礤頭-板橋-承坑-合溪-崎嶺埔-新橋-五斗-大協關-石晶水-黃莊-霞寨-黃埔-小溪――(九龍江上游,以下水路)-漳州、廈門

        九峰-福田-福田嶺-福山-霞北(下大峰)-冷水坑嶺-伯公座-十八彎-大溪-壺嗣-安后-云霄-廈門

        如此,形成了以九峰鎮為中心,向四方發散的商貿網絡。九峰也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成為閩粵物資集散的中心。出現了家族企業,無論從內部資金的周轉和人員管理,還是產、購、銷上,九峰商業都發展出一套相當完善的制度和流程。

        資本是商業啟動的動力。在商業資本的籌集上,據我們采訪了解,九峰商人的商業資本有家族中長輩出資、家庭積蓄的資金、家族間的聯姻、族人親戚間的合股經營和借貸等多種方式。如《平和朱氏族譜》中記載:

        朱日光公,謚毅正,家境清貧……身強體壯,勤勞奮發,忠厚善良,……年已四十二尚未配偶。時柳員外觀其人品端正,處事精明,遂將女兒喜配與他,柳家不但沒收分文聘金,而且帶去甚多陪嫁,柳小姐還帶去不少腰包錢,有了資金,他們一邊經營菜業,一邊辦起煙絲加工廠,經營妥善,后由小型辦起大型,銷往江西、臺灣等地。由于經營有方,得利甚多,成為資金雄厚的富翁。

        可見,血緣和地緣網絡在商業資金積累方面起到了基礎性的作用。

        經營管理上,親族、鄰居、同鄉等是管理層人員的主要來源,家庭經營是最常見的經營管理模式。如曾氏宗旭公后裔、聞晃房的十一世孫駢侯、錫侯兄弟先后到江西饒州府設館開店,經營煙絲業,不到十年,資本達到大洋七、八十萬元。萬登房的十一世佛記、綱記及十二世孫榮記亦先后到江西上饒開設煙絲店。朱元麟家的“中英照相館”也同樣采取家庭成員分工管理的方式。該照相館是民國時期其父在九峰鎮上辦的第一個照相館,歷經三代。店中由父親負責拍照,母親負責洗照片。直到解放后朱元麟老先生與母親、叔嬸四人合辦照相館,也是由男子負責照相,女子負責洗照片凹。隨著商業規模的擴大,管理層人員的范圍日益擴展。例如據游振堯老人回憶,民國時其父游盛策在潮州開辦的“平和行”就吸收了朱子其等幾家鄰居、朋友入股共同經營。朱元麟老人的講述也印證了這一說法。可見分工明確,以血緣、地緣聯結的經營結構在九峰的商業經營模式中顯現出很強的生命力。

        貿易網絡的建立上,“家庭化”、“家族化”的特點在貿易網絡建立的初期較為突出。如“明末清初,(曾氏)宗旭公的后裔已開始從外地引進曬煙種植,到乾隆年間種植曬煙已大幅度發展,幾乎家家戶戶均有種植,成為家庭的主要收入。于是曬煙的加工作坊應運而生,……經營曬煙業的商販,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到清末民國初年,宗旭公后裔在平和縣城九峰開設商店者,為數更多”血緣、親緣的聯系是貿易網絡中信任建立的最可靠基礎。在這種小規模貿易經營到一定階段后,擴大的固定商業網絡開始在往來較頻繁的商號間、商人和買者間建立起來,而此人際商業網絡正是基于多次交易中建立起來的信任關系。

        以此為依托,經營良好的商號即開始以九峰為基地向外拓展,爭取更大的市場和商品貿易圈。具有一定規模、體系的大商號由此形成,如游氏的“大和商號”。該商號由游盛策發展起來。游氏14、15歲時在大和商號(專門從事布匹、百貨、茶、煙、紅糖等經營)當店員,由于勤奮聰慧,為店主看中,將女兒許配于他。其大和商號股份在盛策與曾氏舅舅中四六占股。商號在盛策經營下,日漸擴大并開始連鎖化,分別在漳州(力生行,后被公私兼并)、廈門(建河成行,公私兼并)、平和(建興行,后歸游氏)、潮州(平和行,后歸妻舅)、汕頭(捷力行,后由盛策帶香港)設有銷售點。

        由上可知血緣和親緣關系依然是平和商業起步、鞏固和發展的源動力。以此為契機在多次經濟往來的基礎上,建立的社會信用關系則在日益擴大化的貿易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從商業資本的來源,商業作坊的運作,商業網絡的建構上都是如此。

        第4篇: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范文

        一、傳統農作物的種類及種植

        通常所說農作物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糧食作物、一類是經濟作物。慶陽傳統糧食作物主要有冬小麥、春小麥、大麥、蕎麥、高粱、谷子、糜子、水稻;豆類主要有扁豆、豌豆、蠶豆、黃豆、黑豆、綠豆;經濟作物主要有胡麻、麻子、芝麻、菜子、荏子等。明清以來慶陽見于地方志記載的農作物種植情況如下。

        1.小麥的種植

        明清時期,慶陽最重要的農作物種類是小麥,因其種植面積比較大、范圍比較廣泛、產量比較高而在傳統糧食作物中占有重要地位。小麥分冬小麥和春小麥兩種,有的地方以種植冬小麥為主,有的地方以種春小麥為主。慶陽屬于冬小麥和春小麥交錯種植的地區,其較溫暖的川塬、河谷臺地以種植冬小麥為主,地勢較高的山谷地帶以播種春小麥為主。至少在明代就已形成了這種栽植格局。比如鎮原,“大麥,春種;小麥,秋種,俱六月收。春麥,莖如冬麥而差大,種同大麥而收遲,形不類稷,宜糗釀酒”[2]。在慶陽府大體也存在這種栽種結構,如在嘉靖時期,麥類已分為“大(麥)、小(冬麥)、春(麥)”三種[3]。順治《慶陽府志》也載,麥類有“大(麥)、春小(麥)、冬小(麥),凡三種”[4]。到了清代中期,冬、春小麥的種植在慶陽傳統農作物種植結構中的比重顯然有所提高。主要是種植區域較以前擴大。乾隆《慶陽府志》載,麥有“大小春冬,凡三種”[5]。環縣小麥有“春麥、冬麥”[6]。合水小麥分“冬麥、春麥”兩種[7]。寧州麥“有春、大、小、青、炎(燕)五種”[8]。正寧麥類有“大麥、小麥”[9],沒有明確提及是否有春小麥,大概是該縣氣候不適宜種植或栽植比重不高,也許是遺漏了。在鎮原縣,據道光年間張輝祖所撰《輯志》載:“小麥秋種冬長,春秀夏實,具四時中和之氣,固有四節五葉。邑中凡四種:赤、白芒者;赤、白無芒者。同時布種,無芒者收獲頗早。”春麥,“似小麥,皮厚而大,少面。春初種,與小麥同時收獲”。[10]可見,慶陽的冬春小麥栽植區域已有擴展,尤其是冬小麥的種植地域增加到附屬各縣。而董志原所在的“大原”一帶,此時已完全成為冬小麥的主產區。在同治期間,時人記載道:“慶郡沃壤,盡在大原一帶,董志原尤為精華之聚。當賊盤踞時(同治五年九、十月間),麥俱播種。已內府藏之其余各處,僅抵董志原三分之一。”第二年麥熟,大原地區的小麥被回軍“盡行收割”,困守在堡寨中的當地居民只能在回軍去后,“收拾遺穗,茍延殘喘而已”,到了冬季,“鄉堡室皆懸罄,城中絕糶,遂至升米數千錢亦無處覓買,樹皮草根,掘食殆盡,餓殍橫尸遍野”。[11]冬小麥絕收,其他糧食難以補給、填充,糧荒就成了比兵燹更加可怕的災難。這說明冬小麥在當時已成為川塬農耕區的主要糧食種類。以致民國慶陽縣志載:“慶地皆宜麥,唯白豹、二將、三道等川稍遜。”[12]就反映了這一實況。

        2.糜、谷的種植

        在明清慶陽的方志中,對糜子的稱呼不一,有的稱為“黍”,有的稱為“稷”,去皮后稱黃米,品種有紅糜、黃糜、黑糜和黏糜等數種。如嘉靖《慶陽府志》把黍分為“黃、白、紅、青、黎、軟,凡六種”[13]。順治府志合稱黍稷,種類與嘉靖府志分法一致[14]。乾隆府志因之[15]。寧州黍有“數種”[16]。正寧也有種植[17]。環縣所種稱為“糜子”[18]。合水稱為黍、稷[19]。而鎮原縣志記載最為詳細:“黍苗似粟而低小,結子成枝而殊散,粒似粟而稍大,光滑,有黏、不黏二種。俗通呼糜粢。不黏者炊飯,俗呼黃米飯。黏者釀酒或作糕,俗呼黏糕。此谷南方所無。”[20]谷子,又名粟,明清各地記載名稱也不一樣,有的稱為“粱”,有的稱為“黍”。嘉靖《慶陽府志》稱“粱”,分為“黃、白、青、紅、龍爪、羊角、蠟燭、芝麻、長角,凡九種”[21]。順治、乾隆府志皆因之。寧州稱粟谷,有“十數種”[22]。正寧也有種植,稱為粟米、粱米[23]。環縣所種稱為“粟谷”[24]。合水稱為粱米、粟米[25]。鎮原縣志有稱“粱”者:“邑有青白及狼尾等種,實稈竹根,作粥俱美。”有稱“谷”者:“有黃、白、麻、沙諸色,俗通呼谷子。其米為小米,不黏者炊飯,黏者釀酒,名為酒谷。”[26]糜子和谷子屬于耐旱作物,生長期短,適宜于在干旱地區生長。在上古時期,它們曾是慶陽地區主要的糧食作物和民間用來釀酒的主要原料。而在明清時期則成為當地的重要的副食品種,主要用以釀酒或作為輔助、補充主要糧食作物的雜糧。這表明糜、谷在種植區域居民的經濟生活中仍占有一定的位置。

        3.大麥、蕎麥、燕麥的種植

        大麥、蕎麥、燕麥在明清慶陽地區干旱、高寒地帶有廣泛的種植,和小麥、糜子、谷子相比,種植面積比較小,但在居民的生活食糧中也占有一定的份額。比較富裕的農家把它們作為牲畜飼料,生活貧困的農家則作為糊口食糧。其中,大麥的種植區域較廣,在前述冬春小麥的種植區域,同時都有大麥栽植的記載。大麥多長芒,麥粒長,皮厚。鎮原縣志中誤將大麥當作青稞,并說:“多芒”,“熟時并舂去皮,可以代米,可以磨面”。[27]大麥、青稞都可舂皮代米、磨面,漬水發芽為糖、酒之原料,但二者并不是同一品種。蕎麥,嘉靖慶陽府志分為“甜、苦、大棱、小棱,凡四種”。順治府志記載相同。乾隆府志稱為莜麥[28]。寧州、正寧稱“蕎麥”。環縣、合水稱“莜麥(或作蕎麥)”。鎮原縣志載,蕎麥“實有三棱,老則烏黑。一名烏麥,作面食。其法不一,蒸使氣餾,烈日中暴,令開口,春取仁作飯,優佳。又有南蕎麥……稍大似豆,面亦同。又有一種苦蕎麥,可飼豬,人食必蒸使氣餾,滴去黃汁,乃可作餌備荒”[29]。至于燕麥,乾隆慶陽府志已有“燕麥”記載[30]。寧州稱“炎麥”、環縣稱“雁麥”、合水稱“燕麥”,均有種植。鎮原也栽種,“俗呼燕麥,又名油麥,去芒炒熟作麨食(炒面)”[31]。可知,它們對鄉野村農來說,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副食與口糧。

        4.水稻的種植

        水稻栽植對地理環境的選擇比較嚴格,對溫度與濕度要求較高,而慶陽各地氣候干旱,雨量不足,故水稻種植不廣。只有水利灌溉條件比較便利的一些河谷地區,有零星種植。明清以來見于慶陽方志記載的,大概只有鎮原茹河河谷與寧縣南北川溝澗區等狹小地帶有過小面積的水稻種植。嘉慶鎮原縣志稱,縣境有栽種:“稻,有黏者,宜釀。”[32]道光鎮原縣志則記道:“邑中稻田不知用糞,但恃縣河濁水灌溉,舂米少而味薄。遜于南方之米。”[33]民國鎮原縣志載:“縣之西川有種之者,性黏,與糯米相似。”粳米,“邑素有香米一種,今少”。[34]慶陽縣“舊無種者,自川人來慶,始種之,甚美”[35]。可知慶陽縣種稻米,是光緒前期才有的事。寧縣也有栽種:“稻,俗名白米,不黏;其黏者名糯米。南北川溝澗中有之,質佳。出糧無多。”[36]今天的水稻種植則主要集中在合水太白、華池林鎮一帶的葫蘆河河谷地帶很小的區域里,一直未能推廣。

        5.豆類的種植

        豆類在居民生活中作用很大,既可以作為食糧和制造副食的原料,如通過深加工后制成豆粉、豆油、豆腐、粉條等,成為農民主要的家庭副業;又可以作為飼料喂養騾、馬、驢,以增強其體力。由于其用途廣泛,抗干旱和抗寒能力強,因此在慶陽各地種植十分普遍。嘉靖《慶陽府志》將豆類分為“黑、黃、青、白、菉、紅、豇、扁、小豌、羊眼、雞頭、滾羅、帶刀、角、圓、大、小,凡十七種”[37]。順治府志所記與前同[38]。乾隆府志分為:黑豆、黃豆、青豆、白豆、菉豆、紅豆、豇豆、扁豆、小豌豆、羊眼豆、雞頭豆、滾羅豆、帶刀豆、角豆、圓豆、龍爪豆、大豆、小豆等18個品種[39]。寧縣豆類有莞、扁、大、小、紅、黑、黃、白、綠諸種[40]。正寧有豌豆、青豆、黑豆、扁豆、白豆、小豆、豇豆、綠豆、紅豆等幾種[41]。環縣有莞豆、白豆、黑豆、扁豆[42]。合水有豌豆(俗作莞豆)、黑豆、白豆、綠豆、小豆(五色)、豇豆、龍爪豆等[43]。鎮原嘉慶時有扁豆、菉豆、小豆,而豆子有黑、白、綠、黃、羊眼、雞頭數種[44]。鎮原《輯志》載,道光時,有大豆分為“黑、白、黃、褐、青、斑數色”,小豆“有赤、黃、白三種”,豌豆“有大小二種,大者如杏仁,小者良”,藊豆(扁豆)“一名邠豆,蒔同豌豆”,蠶豆“莖方中空,葉狀如匙頭,實似蠶形”,菉豆(綠豆)“可作粥飯,磨為面澄濾取粉,可作餌、頓糕。生芽充蔬為菜中佳品”,虹豆(疑為豇豆)“一種蔓長,一種蔓短。嫩時充菜,老則收子。此豆可菜、可果、可谷,備用最多,為豆中上品”,刀豆“莢形如刀,故名。嫩時煮醬、蜜煎皆佳。同豬雞肉煮食尤美。老則收子”,黎豆子“虎豆也,一名貍豆子,作貍首,文黑色,故名”。[45]可見,明清時期,慶陽的豆類品種已經非常豐富了。

        6.高粱的種植

        高粱在慶陽地方志中名稱不一,有的稱蜀秫,有的稱黍。乾隆《慶陽府志》稱“蜀秫”[46]。環縣也稱蜀秫[47]。合水稱高粱(俗名稻粱)[48]。鎮原稱黍,道光縣志載:“俗呼高粱,一名蜀黍。可濟荒養畜,梢可作帚,莖可織箔席、編籬、供爨。”高粱既可作為飼料,又可作釀酒原料,也是可食用的雜糧。上述記載表明,清代慶陽各地種植高粱已經比較普遍。

        7.油料作物的種植

        明清時期慶陽的油料作物主要有胡麻、麻子、菜子、芝麻和荏子。嘉靖《平涼府志》載,鎮原有“胡麻、麻(俱作油)”[49]。嘉靖慶陽府志所載有:“芝麻(赤、白,凡二種),麻子(大、小、蓽、胡,凡四種),荏子(黑、白,凡二種)。”[50]順治、乾隆府志所記與此同。清代前期,寧縣油料作物有“芝麻、麻子、荏子、蓽麻”[51],正寧有“胡麻、芝麻、荏、麻子”[52],環縣有“胡麻、麻子”[53],合水有“麻子”[54],鎮原有麻子,又稱麻苴。“麻苴,大麻也,俗呼麻子,有二種,子俱莩生。一名油麻,葉大莖歧,子多油而皮不堪用,邑中惟以榨油,名麻子油;一名火麻,稈高葉狹長,子少油,七月刈之,較油麻早收二三月,皮可織布,莖可為燭心。”有胡麻,胡麻除子可榨油外,“皮可為布,可作口袋”,“麻枯餅荒歲人亦食之,可養魚,飼牛,兼肥田”。芝麻和荏子也有種植。另有菜子,“莖葉俱似蔓菁,秋種春起苔,花黃,子似菘子,油甚美,俗呼菜油,根甘甜,貧民取以度荒。油可涂瘡。枯餅可肥田”[55]。這是清代前期慶陽關于菜子種植最詳細的記載,說明當時菜子種植面積和產量都還較小。可知,由于地理環境與種植習慣的影響,這些油料作物在慶陽各地尚未形成種植規模,也沒有比較大的經濟效益。

        8.蔬菜的種植

        明清時期,慶陽百姓所食用的蔬菜品種較為繁多。明代蔬菜有瓜類,分為王瓜、黃瓜、甜瓜、稍瓜、東瓜、西瓜、金絲瓜、醋筒瓜、苦瓜,凡九種;有芥、蔥(分大、小、羊角,凡三種)、韭、薤、蒜(分大、小,凡二種)類蔬菜;有莧、芹、葫蘆、長瓠、蘿卜(分胡、白、紅,凡三種)、白菜、蔓菁、茄子(黑、白二種)、茼蒿、胡荽、菠棱、莙荙、苦苣、萵苣、甘露子、筆頭菜、木耳、筍、沙蔥等普通蔬菜[56]。鎮原蔬菜分為:蔥(有枝頭生連枝,子如蒜者,號龍蔥,倍辛辣)、韭、薤、蒜(大而蓺與家者為葫;野生者為蒜)、萊菔(俗曰蘿卜,有水、有白、有黃)、蔓菁(秋種蔬,春食;夏收子作油)、白菜、瓠、茄、萵苣、莙荙、苦菜、黃瓜、絲瓜、菜瓜、甜瓜、西瓜[57]。清代前期,慶陽蔬類有瓜類(分為王、甜、稍、東、西、金、絲、醋筒、苦、窩,凡十種)、蔥(大、小、羊角,凡三種)、韭、薤、蒜(大、小,凡二種)、馬齒莧、灰、莧、芹、葫蘆、長瓠、蘿卜(胡、白、紅,凡三種)、白菜、蔓菁、茄子(黑、白二種)、茼蒿、胡荽、菠棱、莙荙、苦苣、甘露子、筆頭菜、木耳、沙蔥、薺、芥菜、蘑菇(色黑有蜂窩,俗名羊肚,春季土旺,有雨生,無雨不生)、圓根(似羅卜而圓,味甘)[58]。寧州、正寧、環縣、合水蔬菜品種大體不出府志所記的范圍。鎮原除有上述蔬菜中的大部分之外,新增的有山藥、雞頭等,還將野生蔬類專門予以介紹,有黃花菜、邪蒿菜、莧菜、辣米菜、薺菜、苦菜、秦荻藜、灰蓧、雞腿根、仙人杖、長壽果、中馗帽、蘑菇、地耳等[59]。

        9.水果的種植與品種

        明代嘉靖《慶陽府志》所記載的水果種類較多,有梨、桃(水桃)、杏、李(紅、黃二種)、棗(大、小、羊矢,凡三種)、林檎、沙果、楸子、海紅、櫻桃、核桃、銀杏、榛棠球、石榴、葡萄、木瓜[60]。鎮原縣有桃、杏、梨、棗、核桃、楸、林檎、葡萄[61]。到了清代中期,見于方志記載的果類品種有所增加,大概是記錄較為詳細的緣故。其種類共有梨、桃(水桃)、杏、李(紅、黃二種)、棗(小、大、羊矢,凡三種)、林檎、沙果、楸子、花紅、櫻桃、榛子、棠球、葡萄、木瓜、柰子、石榴、山桃、來禽、柚子、核桃[62],等等。寧州、環縣、正寧、合水志所載的水果品種大體不出府志所記的范圍,但有的多記載“蘋果”一種,寧州稱為“平果”[63],環縣稱為“蘋果”[64],正寧多了文官果(文冠果)和蘋菠果[65],鎮原多出了柿子,也有柰。而“柰與林檎、楸子一類三種,柰實似林檎而大。西土最多,俗作蘋果”[66]。總之,這些被稱為“平果”、“蘋果”、“蘋菠果”、“柰”的果類,加上府志稱為“柰子”的水果,就是中國蘋果④的原生種群之一。與今天廣為栽種的西洋蘋果,雖為同科同屬,但不是同一個品種。若算上沙果類的林檎、花紅和海棠類的楸子、海紅、柰子等品種,則知中國蘋果原生品系,明清時期在慶陽已有廣泛的栽植。

        二、農作物新品種的引種與推廣

        新品種的引入及新的作物種植制度的形成是作物生理特征與生態環境多重因素相互結合的產物。在玉米、馬鈴薯等傳入中國之前,中國北方依托小麥、谷子、豆類等,南方依托水稻、小麥、谷子等作物已形成了完整的農作物種植制度。玉米等品種作為外來作物在同傳統作物的競爭中,不僅需要環境適應與文化認同,而且更需要種植空間,以融入傳統作物輪作系統。因此,以玉米為核心的農業種植制度,一方面形成以山區為優勢的土地利用形式;另一方則通過產量優勢取代了谷子等作物的種植空間,加入到傳統作物輪作系統中。位于西北地區東部的慶陽從新品種引入到形成與傳統作物相適應的輪作系統,也經歷了環境調適與文化認同的變遷。

        1.玉米的引種

        玉米起源于南美洲,7000年前美洲的印第安人已開始種植玉米。哥倫布(1451—1506年)發現新大陸后,把玉米帶到了西班牙,隨著世界航海業的發展,玉米逐漸傳到世界各地。大約16世紀中期玉米傳入中國,大規模推廣則在18世紀中葉到19世紀初期,也就是乾隆中期到道光年間[67]。這一階段也是玉米在中國實現環境適應并建立種植制度的重要階段。20世紀50年代以來針對玉米傳入中國的路徑,學界形成東南海路、西南陸路、西北陸路等三條途徑說[68]。最近,有人在肯定三條傳播路徑并存說的前提下,指出經由東南海路一線完成的傳播空間在國內應占主導地位,且無論經由哪條路徑,以移民為主要形式的人口流動是推動玉米在中國境內傳播的主要動力[69]。明清時期,玉米在甘肅一些州縣的引種,被認為屬于“西北傳播路徑”。其時,玉米被稱為“番麥”、“西天麥”、“玉蜀黍”、“回回大麥”、“包谷”、“玉蜀麥”、“番米”、“先麥”、“秈麥”、“西麥”、“珍珠米”[70]等等。玉米傳入隴東是在明朝時期,平涼府華亭縣在嘉靖時期就有玉米種植的記載:“番麥,一曰西天麥,苗葉如蜀秫而肥短,末有穗如稻而非實,實如塔,如桐子大,生節開花,垂紅絨在塔末,長五六寸,三月種,八月收。”[71]

        這不僅是中國境內種植玉米的最早記載之一,也是西北陸路說的主要依據。《肅鎮志》將玉米稱為“回回大麥,肅州昔無,近年西夷帶種,方樹之,亦不多,形大而圓,白色而黃,莖穗異于他麥,又名西天麥”[72]。這兩處記述玉米種植的方志均屬甘肅,而位于西北陸路入口處的新疆卻沒有留下這樣的記載,這就使我們很難判斷在甘肅出現的玉米究竟是通過新疆即絲綢之路傳入的呢,還是經由國內其他路徑傳播的結果?不過,玉米并沒有在甘肅大面積推廣,清朝道光以前也只有個別地方種植玉米。在慶陽也是如此。乾隆前期,趙本植編纂的《慶陽府志》記載有“番谷”[73],同時期高觀鯉所撰《環縣志》也有“番谷”之名[74]。但“番谷”不是玉米。有“番谷”詞條解釋說:“一名西番谷,粟米之類,來自西番。”[75]那慶陽種植玉米,就是嘉慶時期的事情了。當時,鎮原有玉米種植的清晰記錄。嘉慶十五年前后成書,由張輝祖所輯補的鎮原縣志載有“玉黍”條:“俗名玉麥,一名包谷。苗似蜀黍而肥矮,苞上出白須,久則苞拆子出。有紅、黃、白諸色,可炒食、可煮食、可舂米蒸食、可磨面烙食。”[76]外來農作物傳入新的地方,起先并不為人們重視,它要在最先傳入地完成對環境的適應過程,并形成與當地自然條件吻合的品種與種植規模,然后才能進入新的傳播途程。因此,到民國時期,玉米在慶陽的種植范圍開始擴展。民國二十年成書的《慶陽縣志》載有“玉蜀黍”條:“俗名玉麥,亦曰包谷。莖直立,高六七尺;葉狀如箭鏃而大,有平行脈;花單性雄花,生于項端,雌花生于葉腋;其實有黃、白、紅各色,密列成行,以巨苞裹之,其端有紫毛如絲。俗有包谷、玉米珍、珠米等名。”[77]民國《重修寧縣志》也載有“玉蜀黍”條:“通名包谷,又名御麥,出西番以其曾經進御,故名。性平,可作飯。”[78]可見,此時玉米已在慶陽的鎮原縣、慶陽縣、寧縣幾個大縣均有栽種。這說明晚清到民國以后,玉米逐漸在慶陽各地推廣開了。

        2.馬鈴薯的種植

        乾隆時期的甘肅就有馬鈴薯種植的記載,如中衛宣和堡試種取得成功,乾隆中衛知縣黃恩錫有詩:“山藥初栽歷幾年,培成蔬品味清鮮。從此不必矜淮產,種遍宣和百畝田。”[79]當時,人們并沒有把馬鈴薯當作食糧引種,而是作為蔬菜引植。一些地方志就把馬鈴薯記載在“蔬類”里。慶陽馬鈴薯的大量引植是在光緒前期。據慶陽縣志載:“洋芋,有紫、白二種,地下莖,多肉供食。葉柄肥大,色綠者為青芋,色紅紫者為紫芋。……形圓皮黃肉白,大者如拳。慶地自蜀人來后,所產極豐。”[80]而四川人大量移入慶陽,則是光緒十一年四川銅梁人陳昌任安化知縣以后才發生的事。陳昌在任時曾“招徠蜀氓墾荒”[81]。寧縣在民國時有種植:“羊芋,一名土卵,形圓皮黃肉白,春種秋熟。”[82]民國《重修鎮原縣志》在兩處地方有記載。在“物產志”中記道:“羊芋,形圓皮黃肉白,有大如拳者。”[83]在“民生志?飲食”中又記道:“一名馬鈴薯。鎮原所產不及華亭。……民國十五年以后,甘肅歲大饑,窮民賴洋芋以延殘喘者,不知幾何人矣。”[84]可知,清末到民國之間,慶陽的幾個人口大縣,都有了馬鈴薯的大量栽種。玉米、馬鈴薯引種量的逐步增加,顯然會改變當地原有農作物的種植結構。不過,從地方志的記載來看,玉米、馬鈴薯在慶陽和甘肅的大面積推廣是在晚清開始的,民國時期則成為甘肅主要的農作物之一,民國以來,在一些地方,玉米、馬鈴薯的產量甚至超過了傳統農作物,而成為農村的主要糧產和渡荒救命之食。

        3.棉花的栽植

        清代前期甘肅種植棉花的有西和[85]、兩當[86]、伏羌[87]、皋蘭“東崗鎮、陳官營、一條城皆有之”[88],文縣“近西蜀,尤宜棉”[89]。靖遠“棉花至道光年始試種”,“新產棉花,色白絲長,以之織布,光澤細密”。[90]可見,清朝前期甘肅棉花種植范圍十分有限。未見清朝前期慶陽有植棉的記載。同治、光緒時期清政府平定了西北回民后,左宗棠開始在黃河上游區域推廣植棉,“文襄公認為只要向陽肥暖之地,培種得法,必能獲利。于是他又編印《棉書》和《種棉十要》,普遍介紹。……同治十二年,文襄公赴肅州,路過山丹、撫彝、東樂各處,見到田間已有種棉的,白花累累,恰值成熟,他停車和父老談話,都認(為)利益不下種罌粟,很為高興。而寧州和正寧兩處,經地方官勸教兼施,民間對于種棉一事,也著實踴躍,由文襄公奏準獎勵”[91]。在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的奏折中,左宗棠要求朝廷褒獎署寧州知州楊大年、署正寧知縣黃紹薪,稱這倆人“于奉檄禁種罌粟、改種草棉一條,尤不憚煩勞、時巡鄉野,親為勸導。并遠購棉種,栽蒔成秧,分布民間,因時樹藝,又購覓紡車具,雇請民婦教習紡織,已有成效”[92]。說明由于隴東地方各級官吏得力,這一帶曾是禁種罌粟、倡種草棉政策推行較好的地區。

        第5篇: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范文

        關鍵詞:押租 押租率 地租剝削 增押增租 高押高租

        押租是中國封建社會晚期出現的一種地租剝削形式和手段。它的產生首先是由于封建依附關系松弛,佃農開始獲得人身解放,封建租佃關系中的超經濟強制部分為經濟強制所取代。同時也同商業、城市發展,地主日益貪婪,對現金需求更加急迫密切相關。因此,一些地區的押租一經產生,即迅速流行、發展,數額不斷升高,名目與日俱增,手段花樣翻新。性質也隨之蛻變,由起初的地租保證演變為殘酷的高利貸盤剝,使地租剝削變得更加苛重。在這方面,近代四川押租制的發展變化最為突出和典型。

        一、押租制的流行和押租高度

        押租在四川各地有多個名稱或俗稱,諸如押金、保證金、佃錢、押佃錢、上莊錢、保租押金、壓頭、押佃、座底、穩租、安租、穩首、穩錢、穩銀、穩谷、穩谷銀、頂頭錢、頂首、隨租、打押,等等,不下20余種。

        四川押租始于何時,文獻不詳。據載,四川押租制始于移民墾荒,繼起于土地買賣。“頂銀”和“頂頭”是其早期形態,日久約定俗成,遍及一切租佃關系中。①資料顯示,清代雍正乾隆年間,四川已有押租。南部永川,雍乾年間因貫徹移民政策,廢除佃仆制,定額租制取代分租制,人口增加,佃農生產積極性提高,生產發展,地權日趨集中,佃農競佃,地主憑借地權壟斷,開始征收押金,押租由此產生。②鄰近州縣以及其他地區,也可能有類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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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參見《四川省志·農業志》,1996年,第54頁。

        ② 《永川縣志》,1997年.第97頁。

        進入近代,押租開始普遍流行。19世紀末,大部分地區已有押租。重慶周圍、嘉陵江流域、川西成都地區、川北西充以及川南地區,都普遍通行押租的習慣。①

        20世紀20年代后,四川人口增加,軍閥割據,苛斂錢糧,兼并田產,地權加速集中。加上工商業和城鎮發展,洋貨充斥,地主更加奢侈,對錢財的需求愈加貪婪。時期,四川成為“大后方”,人口膨脹,地主富戶云集,地權進一步集中。所有這些,都為押租制的擴張、滲透創造了條件。進入20世紀,尤其30年代后,四川押租加速擴張。以成都周圍地區為例,1934年有人調查該地區13縣押租數額時,溫江、華陽、新都、雙流、新津、金堂、大邑、簡陽等8縣尚無記載。這8縣或無押租;或有,但未盛行。而1936年的調查,除華陽、新津、灌縣、彭縣外,都有押租了。1937年后,則除灌縣不詳外,華陽、新津、彭縣也全都有押租了②。到30年代后期,押租制已遍及全省。筆者檢索新編地方志100余種,除阿壩藏族羌族、甘孜藏族、涼山彝族地區尚未流行押租,少數縣(市)志無近代租佃記載或記載不詳外,其余各縣,幾乎全有押租。川東、川西、川北、川中的押租制都極為盛行。

        押租制不僅在區域上遍及全省,而且滲入幾乎每宗租佃個案、每塊租地,押租如同地租一樣,成為土地租佃不可或缺的條件。在巴縣,地主授人以田,“必索金為質,謂之押佃”。③江津、涪陵、宜賓等縣。農民租種田地,必須中人作保,交足押金或押谷,方能“上莊”(開始耕種),有的押金不足,則以耕牛農具、甚至人身為奴作抵。④巫山民間有“上莊先交押,無押不成佃”之諺,巫溪、沐川也有“無押不成佃”之說;⑤一些調查統計清楚反映出押租制的擴張和滲透程度。據1950年對雙流縣永福鄉15保的調查,該保有租田872.3畝,全部征收押租;另據1949年的調查,瀘縣有租佃農83286戶,其中繳納押租的72312戶,占86.8%。⑥除小塊土地和臨時性租佃外,地主富農出租土地,幾乎全都索取押租,可見押租制的盛行程度。

        押租的內容、品種因時因地而異,既有現金,也有糧食、棉花、油料等實物。有些地方,押租內容與地租形態一致。如梁山的慣例是“銀押銀租,糧押糧租”。⑦總的說,以貨幣為主,實物次之,如上述雙流872.3畝租田中,押租為銀元、銀錠、法幣的550.9畝,占63.2%,其余為大米、黃谷。但各地互有差異,前后亦有變化。大部分州縣,清代時,押租多交銀兩、銅錢;民國初期多交銀元;1935年政府推行幣制改革后,改交法幣;30年代末,尤其1941年后,法幣急劇貶值,押租絕大部分改收實物。少數地區在法幣流通后,即開始改交實物。

        押租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和標準,各縣不同,同縣不同個案亦高低互異.如漢源有重押輕租、輕押重租、平押平租三種形式。⑧不過在更多的地區,或就平均數而言,還是重押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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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參見莊延齡《長江上游游記》(E.M.Parker,Up thc Yangtze),第102—103、115、189頁;沈秉?遙骸毒瓷魈霉?埂肪?;《申報》光緒七年三月十六日,以及有關州縣志。

        ② 參見陳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以下簡稱《土地問題資料》)第62冊,第32507—32511頁。灌縣、彭縣最晚光緒年間已有押租。

        ③ 民國《巴縣志》卷11農別.第13頁。

        ④ 《江津縣志),1995年,第87頁;《涪陵市志》,1995年,第356頁;《宜賓縣志》,1991年,第124頁。

        ⑤ 《巫山縣志》,1991年,第107頁:《沐川縣志》第四篇農業,1993年,第122頁。

        ⑥ 《雙流縣志》,1992年,第179頁;《瀘縣志》,1993年,第l76頁。

        ⑦ 《梁平縣志》,1995年,第140頁。

        ⑧ 《漢源縣志》第六篇農業,1994年.第199頁。

        在大部分地區,押租按租額計算,數額從年租額的一成多到數倍不等,最低的江油,押租是年租額的15%左右;稍高的富順、南充,分別占年租額的1/2—2/3或至少年租額的一半。梁山租田一石押谷2斗,約相當租額的20%,也有“石租石押”者,即押租等于年租額。雙流全縣平均,押租相當年租額的80%以上,已有相當部分押租等于或超過年租額。押租等于或超過年租額的情況更為普遍。廣漢、興文、涪陵、忠縣、彭水、會理、重慶沙坪壩區等地,押租一般相當一年租額或略多。押租超過年租額甚至高達年租額數倍的情況亦不少見。在璧山,押租不得少于年租額;江津、中江、重慶南岸區,押租一般都超過年租額,江津一般超過20~30%,重慶南岸區高的超過數倍,該市沙坪壩區,押租高的也有超過年租額數倍的。在武隆,押租一般是租額的2倍,①成都平原地區押租更高。有調查指該地一畝水田納租16.74元,押租為70余元,③押租相當年租額的4倍多。

        也有些地區,押租按土地產量或地價計算,或二者兼用,數額亦高低各異。按產量計算的,廣安押租輕的相當租地常年產量的1/3,重的達1/2;合川一般占租地產量的一半以上,銅梁大致占60%,但高的相當地價的60—70%;西充則相當土地一季產量;邛崍最高,押租相當2—3年的常年產量。按地價計算的,隆昌、大足押租分別相當地價的l—5%和4—5%,這是最輕的。屏山相當地價的25%或土地一年的產量,儀隴為地價的20—50%;蓬安押租只稍低于地價,而忠縣押租高的更等于地價。③

        為了考察和比較各地押租的高度,可將按土地產量和地價計算的押租統一按地租計算。資料顯示,20世紀初,四川大部分地區的租額占土地產量的50—70%,占地價的8—12%,中位數分別為60%和10%。據此,上述廣安、隆昌、大足的押租一般低于年租額,輕的不足年租額一半;合川、銅梁,大致同租額相當;西充、屏山,普遍高于地租,部分超過地租l倍以上;邛崍、儀隴,以及銅梁押租高的,相當地租額2、3倍至6、7倍不等;蓬安押租約相當年租額的8—9倍;而忠縣押租高的約等于10年的地租額。

        綜合上述情況,四川大部分地區的大部分押租相當于或超過一年的地租額,而且有相當部分超過1倍以上。這就是近代四川押租的一般高度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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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參見相關縣(區)志。

        ② 陳太先前引文,第32580—32582頁。

        ③ 參見相關各縣縣志。

        二、押租制的發展及演變

        近代四川押租制有一個明顯的發展和演變過程。

        押租制的產生,為貪婪的封建地主提供了一個新的生財門道和剝削手段,而且它不受傳統和慣例的限制,比地租正租更為靈活和廣闊。于是,押租制迅速流行和蔓延,地主在押租上大做文章,押租數額不斷上升,征收手段花樣翻新,押租的性質隨之發生演變,由最初的地租擔保蛻變為肆無忌憚和敲骨吸髓的高利貸盤剝。

        永川押租制的發展變化頗具代表性。雍正乾隆年間,永川地主開始征收押金。押租制產生后,征收手段即日見嚴酷,如佃農無力交押,必“照依銀數,每歲人息三分”,或向他人“貸銀償足”。押租變成借貸資本,并引發新的利貸剝削。隨著時間的推移,押租額不斷攀升。到清末,開始出現“大押金”(又名“大頂首”)。佃農繳納高額押金(也叫“穩錢”),可以少交租甚至不交租。少數佃農開始富裕,地主愈加貪婪,通過增租增押和退佃換佃,加重押租和地租榨取。進入民國,剝削更重,地租常占土地產量的70%以上,還有豆租、力租;押租一般已在年租額以上。時期,地主趁貨幣貶值,大肆加押,甚至一年加幾次。佃農繳不起押租,地主就放佃農“大利”,夏借秋還,借一還二,并在青黃不接時,以市價的20一50%買青苗,進行盤剝。①

        永川押租制的發展過程顯示,押租產生不久,很快從地租擔保變成利貸資本和利貸剝削手段,押租性質開始發生變化。隨著地主貪欲的惡性膨脹,押租數額急劇擴大,遠遠超過地租額,地租、押租即擔保對象和擔保本末倒置。接著,地主又“殺雞取卵”,增押減租,押租極度膨脹,成為地主的主要收入來源,而地租反而微不足道,甚至消失,押租的性質再次變化。地租大幅減少甚至完全消失,使地主失去了正常收入,日常生活和經濟活動都受到影響。為保證和擴大原有的現金和實物收入,地主又同時加租加押,并以撤租換佃為殺手锏,結果形成高租高押的“雙高”局面。佃農因苛重的押租和地租負擔,加上惡性通貨膨脹,經濟陷入困境,地主又趁火打劫,再次大肆加押,將通貨膨脹的災難轉嫁到佃農頭上。佃農無力繳押,地主乘機大放高利貸。利率之高,手段之殘酷,曠古未有。這樣,押租直接引發新的高利貸剝削,而押租本身自然是地主高利貸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押租性質的第三次變化。

        其他地區的情形大致相似,只是不如永川典型。

        無一例外的是,押租范圍不斷擴大,數額持續上升,剝削日益加重。押租本來是地租形態和征租方式發展到較高階段的產物,只限于定額租。押租制主要在南方地區流行,北方并不普遍,一個重要原因是南方以定額租為主,而北方分成租占優勢。在南方一些押租制流行的地區,也未見分成租或勞役租征收押租。但四川情況很特別,押租制無孔不入。不僅定額租有押租,連分成租乃至勞役租,都征收押租。如南充,據1937年的調查,地租方式有四:即定額貨幣租(占21%),定額實物租(占66%),分成租(占9%)和勞役租(占4%),“無論哪種方式,都須交押金”。②在其他一些押租異常盛行的州縣,也會有這種情況。定額租征收押金作為地租保證,還說得過去,分成租是臨田監分,多則多分,少則少分,根本無租可欠。至于勞役租,佃農以勞力抵充地租,在時間上屬于預租性質,更不會存在欠租問題。分成租制和勞役租制下的押租,完全是徹頭徹尾的額外敲榨和盤剝。

        押租數額也在不斷上升。為了獲取更多的現金和實物,地主無不增押增租。在綦江,地主有隨時提高押金的“自由”,若不承認,則另佃他人。③其他各縣,莫不如此。有的每逢正常年份,即加押加租(如梁山);有的趁通貨膨脹,“連年加租加押”(如儀隴、開江);有的不論豐歉,“任意加押加租”(如南充、井研、巫溪),或幾乎年年加押(如廣安、南部)。④不僅民田私田地主大肆加押,官田公田地主亦莫不如此,如江油廟田,多次“向各佃多加押租”。⑤

        因此,各地押租無不持續升高,民國時期尤為突出。綦江一佃農,1945年租種地主土地一段,最高年產18老石,立約時交押金谷子2.5老石,法幣3萬元。后一年加一次押金,解放前夕已加至25石谷子。⑥潼南大佛鄉,1937年一畝壩地收押租4元,1941年增至5元,1945年達10元,1946年改收押谷4斗,1949年增至l—2石。⑦樂至1931年畝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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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永川縣志》,1997年,第282—283頁。

        ② 《南充縣志》,1993年,第152頁。

        ③ 《綦江縣志》第八篇農業,1991年,第283頁。

        ④ 參見相關各縣縣志。

        ⑤ 蔣德鈞:《求實齋類稿》卷12,第24—25頁。

        ⑥ 《綦江縣志》,1991年,第283頁。

        ⑦ 《潼南縣志》六農業,1993年,第217頁;《樂至縣志》第五篇農業,1995年,第172頁;陳太先前引文,第32509—32510頁。

        金5元,1941年租谷10石,要收押金法幣1—1.5萬元。成都平原各縣,過去通例每畝押銀5兩(合7元),1934年平均為8元,1936年已普遍增至13—15元,簡陽最高達30元。川東江北、巴縣押租,1927—1938年間,平均增長了1倍多。岳池有的地主押租,更是年年增押,一胡姓佃農,1930年租種地主水田40挑,年租30石,初交押租銅元3400吊,折谷28.4石。1931、1935、1937年先后加押5次,累計銀元100元、銅元5700吊,共折谷38.5石,相當初押的1.36倍。①在南川、南充以及其他許多地區,押租原來通常為上田占地價5%,山田為1%。進人民國后,因累年加增,或采行“明佃暗當”,押租步步攀升,不少地方已與地價相埒。②前述各地奇離的高額押租,也都是這樣一步步攀升上來的。由最初只占年租一部分,發展到等于年租,超過年租和土地產量,由超過1倍上升到數倍,最后發展到等于乃至超過地價。

        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押租,地主使用的一個欺騙手段是“增押減租”,即當押租超過一定限度后,每增加若干數量的押租,相應扣減若干地租,作為所增押租的利息。押租越高,地租越少,這就是所謂的“重押輕租”。如宣統年間,永川地主蕭衛封將值價錢1100串、面積120挑(4挑合l畝)的水田租與佃農龍照臨耕作,收押金300串、年租23石。隨后押金加至580串,租谷減至2斗。③金堂一宗官田94畝,先征“正壓租”錢1280千文,后征“抵押租”銀2400兩,年租2.14石。平均每畝僅2。3升。④

        在四川其他不少地區,都有增押減租、重押輕租的習慣。重慶南岸區,地租有“押重租輕”、“押輕租重”之別;⑤銅梁地租一般占產量的六成,若“押重租輕”,押租達地價的60—70%,而地租只占產量的二、三成;蒲江也存在“重押輕租”的現象,即押租高于一般標準,租額則低于一般標準。⑥在有的地區,“押重租輕”更成為地租的一種基本形式。如西充,地租分為鐵板租、重押輕租和先稱后做三種;古藺地租有定額租、“頂首高”、分租三種。⑦

        由于押租數額太大,絕大多數佃農根本無力負擔,只能如同永川佃農一樣,高利借貸,或任由地主將其變為高利貸。江津佃農為了籌措押租,“八方高利借貸”;⑧在合江,押租稱為“穩谷銀”。無力繳納穩谷銀的佃農,每銅錢百串,須加納“穩谷”l—4石作為利息;宜賓地主更以佃農的耕牛、農具作抵,并轉為租用,另計租金,甚至有以身為奴作抵的。⑨押租本是佃農人身解放的產物,現在卻反過來變成地主購買奴婢的本錢,佃農因為無力繳押而賣身為奴。這是對歷史的莫大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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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川南區黨委檔案材料,見何承樸:《后四川農村土地剝削情況初探》,《四川師院學報》1983年第3期。

        ② 民國《南川縣志》卷4農業,第28—29頁;民國《南充縣志》卷20文藝志;瞿明宙:《中國民田押租底進展》,《中國農村》第1卷第4期,第26頁,1935年1月;呂平登:《四川農村經濟》,第199頁。

        ③ 吳光耀:《永川公牘·堂判》卷8,第24頁;轉見《永川縣志》,1997年,第282—283頁。

        ④ 民國《金堂縣續志》卷3食貨,第15頁。

        ⑤ 《重慶市南岸區志》第八篇農林,1993年,第247頁。

        ⑥ 《銅梁縣志》,1991年,第324—325頁;《蒲江縣志》,1992年,第199頁。

        ⑦ 《西充縣志》第十二篇農業,1993年,第339頁;《古藺縣志》卷5農業,1993年,第147頁。

        ⑧ 《江津縣志》,1995年,第I87頁。

        ⑨ 翟明宙:前引文:《官賓縣志》,1991年.第124頁。

        隨著押租演變成高利貸,憑借押租謀利的行當應運而生。在江北、巴縣一帶,不少富佃或租地者靠轉租收押得利,并成慣例。該地租佃有“大押”、“小押”之分,如佃農繳押超過一定數額(通常為地價的五分之一),即稱為“大押”,大押將租地一部或全部轉租,并收取押租,則承租者為“小押”(如不轉租,則無“大押”名稱)。①在合江,更有富戶單獨或聯合行動,集資繳納押租,成批租進田地,分散轉租給無力繳押的佃農,賺取“穩谷”。有人還發起成立稱之為“田園會”的專門機構,籌集巨資,繳押整批佃田轉租,賺取“穩谷”瓜分。據說“田園會”所集款額,每年多達數千兩。②“田園會”成為借押租謀利的高利貸集團,是押租極度盛行和苛重的產物,是押租利益在封建階級內部的再分配。至此,押租不僅由最初的地租擔保蛻變為殘酷的高利貸盤剝,而且盤剝者由單個出租地主擴大到封建剝削階級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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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張伯芹:《江巴兩縣租佃制度之研究》,《土地問題資料》第6l冊,第31513—31514頁。

        ② 瞿明宙:前引文。

        押租制的產生和流行,押租數額的持續上升,地主征收手段的日益嚴酷和不斷翻新,導致地租剝削空前和急劇加重。

        押租使佃農承受剝削的時間大大提前,條件更加嚴酷,情況更加悲慘。

        在押租出現以前,除了西充的“先稱后做”(即預租),佃農一般是在田地收獲后才交租。租額不論輕重,只要不超過產量,佃農尚能盡土地所出加以應付,不須另外籌措。押租則不同,佃農必須在上莊耕種之前全數繳清。絕大多數佃農既無土地,又無積蓄,甚至衣食短缺,根本不可能憑空拿出相當一年地租甚至更多的現金和實物。佃農租地只有兩條路:一是將押租直接轉為債款,按年償付利息,或將耕牛、農具等抵押,然后轉為租用,或者兩者兼行;二是借債,繳付押租。不論哪種情況,都是陷入高利貸的泥淖。地雖租到,但己負債累累,元氣大傷,甚至破產。如既無耕牛農具作抵,又借不到錢,則只有賣身為奴了,③情況更為悲慘。

        押租不僅使佃農承受地租剝削的時間提前,直接導致佃農經濟狀況急劇惡化,而且會刺激和加速地租正租增長,導致地租總量加倍擴大。

        押租在產生和流行后,即同正租一起構成地租的主要成份。由于押租是地租的保證,兩者緊密關聯,并構成一定的比例關系。地租的升高和變動,是押租升高和變動的條件和“理據”,直接導致后者的升高和變動;同樣,押租的升高和變動,反過來又影響和制約地租。當押租大幅增加,改變同地租原有的比例關系,地租遲早會上升,恢復同押租的“正常”比例關系。當然,押租同地租的這種相互關系和數量變化,并非脫離人們意志的純客觀規律,而是封建地主憑借主觀意志,恣意加重地租榨取的表現和結果。地主為了最大限度地榨取佃農血汗,總是輪番增加押租和地租。結果,押租、地租你追我趕,交替上升,最后形成高押高租的“雙高”態勢。如井研千佛鄉劉民生等4租戶,1914年共佃地主水田320挑(3.75挑折1畝)、土20.8石(0.24石折1畝),共繳押金銅元2700吊(相當121石黃谷),年納租谷54石,雜糧1.5石,押租相當租額的218%,租額相當常產的42%。1932年,押租增至3200吊,按不變價格計算,對租額之比升至258%。隨即租谷增至78石、雜糧1.8石,租率升為61%。抗戰時期,物價上漲,押金轉為黃谷,租谷又增至9l石、雜糧1.8石,租率升為70%。這樣,由于押租地租你追我趕,很快由高押平租演變為高押高租。到1948年,租谷更增至100石、雜糧3.6石,租率達78%。④其他地區的情況也都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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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江津縣志》,1995年,第187頁;《宜賓縣志》,1991年,第124頁。此類情況,其他各縣比比皆是。

        ④ 《井研縣志·農業》。1990年,第134頁。

        為了全面考察四川押租、地租的一般水平,現將成都、重慶南岸區等57縣(區)的押租率和地租率列如表1。

        表1 近代四川部分縣(區)押租地租高度一覽表

        注:①該縣永福鄉15保押租總額對地租總額%。②占產量%,()內數字為折算后對地租%,下同。③1941年該縣城區鎮調查平均數。④按10成收成計算。⑤占地價%,()內數字為折算后對地租%,下同。⑥1939年押租占地價的7%,1945年增至10%。⑦清代租額約占產量的50%,1937—l938年調查,租額多占產量的60%。⑧n>2。⑨占農田總收入%。

        資料來源:據《土地問題資料》以及相關各縣(區)新編地方志綜合整理、計算編制。

        據表l,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一是大部分或絕大部分縣(區)的押租額相當或超過地租,而地租達到或超過產量的一半,都屬于“高押高租”。押租率達到或超過100%的有32縣(區),占總數的56.1%;會理、重慶南岸區、忠縣、營山、蓬安等5縣(區),最高達10倍左右。地租率全部達到或超過50%的達50縣(區),占總數的87.7%。其中全部達到或超過60%的有30縣(區),占63.2%。在這些地區,60%或60—70%是一般租率,或“法定租率”。①到20世紀三四十年代,“雙高”已是四川農村租佃關系的常態。二是押租高度與地租高度成正比,押租率高的地區,地租率也高。押租率達到或超過100%的32縣(區)中,29縣(區)的地租率達到或超過50%,占90.6%。雖然一些地區流行“增押減租”,但表中數據顯示,除永川、蓬安等個別地區外,并不存在“押重租輕”的現象。可見,“增押減租”并未導致地租額的減少和地租率的下降。

        押租對地租剝削的影響,還必須考慮和計算押租所生利息及其對佃農所造成的損失。

        押租全部為無息抵押,但佃農所交押租全部或絕大部分系高利借貸而來,必須支付高額利息。而押租一旦進入地主手中,立即變成商業或高利貸資本,獲得高額利潤或利息。這一進一出,地主、佃農得失涇渭分明。不僅如此,在實際生活中,乙佃高利借貸的押租款,可能就是甲佃交納的押租。地主就是利用這種手段,將押租輾轉增殖謀利。押租所生的利息,實際上是佃農多繳的地租。通過計算,可以得知佃農地租加重的程度。

        在合川,1925年撥給縣立初中的53宗學田,征有穩銀7280兩、錢40千文(折銀6.15兩),年征租谷876石。當地借貸,一般每銀100兩,收息谷4石。據此計算,押租可收息谷291.5石,佃農所受地租剝削加重33.3%;又該縣另撥學田18宗,計租327.7石與縣立高小,收有穩銀2461兩,押租可生息谷98.4石,地租實際加重30%。③灌縣1878年有公產510畝,收有押租4320兩,歲征租谷411石,③押租可生息谷172.8石,佃農實納租谷583.8石,增加42%。又該縣文廟祀田564畝零,收有押租6424兩,歲征租米148石、租谷140石,凹押租可生息谷257石,佃農實納租谷693石(以租米1石折谷2石計算),地租增加62.7%。

        這是就個案而言,如按地區平均計算,也可看出地租加重的程度,表2是20世紀30年代中期成都等8縣谷租租率和按年利2分將押租利息計入地租后的實際租率比較。

        必須指出,當時四川農村(其他地區也一樣)通行借貸利率并非2分,一般至少在3分以

        上;成都地區的押租在1937年尚未狂升,40年代才到達頂峰。實際情況比統計數字要嚴重得多。表1的統計顯示,成都押租相當年租額4倍以上,雙流以及鄰近的廣漢、金堂也都接近和超過年租額。如以年利3分計算,各縣谷租租率的升幅大都接近甚至超過30%,實際租率大都遠遠超過100%。其他押租數額較大,特別是達到和超過年租額的縣(區),情況也都一樣。

        當然,如果是“增押減租”,情況稍有不同,但決不等于地租率和佃農所遭受的剝削程度沒有變化。恰恰相反,所謂“增押減租”或“押扣”,不過是封建地主加重押租和地租剝削的一個花招。一些地主為了掩人耳目和避免廣大佃農的激烈反抗,雖然在押租超過一定水平后,每增加若干押租,會相應扣減一定數額的地租,抵充押租利息。但是,扣減的租額遠比押租所生利息為低。如成都通例,每增加押租銀洋百元,扣減租額3石5斗,謂之“三扣五”。⑤但當時農村的借貸利率是借洋百元,應還息谷6石。佃農被剝削2石5斗。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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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如瀘縣,“法定租額”為占常年產量的60—70%。這已高得驚人,但地主仍不滿足。據統計,該縣10025戶收租者,僅

        1889戶按“法定數”征收,占18.8%,而超“法定數”的達8136戶,占81.2%(《瀘縣志》,1993年,第176頁)。

        ② 民國《合江縣志》卷3教育,第14—16、19—20頁。

        ③ 《近代史資料》1955年第4期。

        ④ 光緒《增修灌縣志》卷7學校志,第5l頁。

        ⑤ 馬正芳:《成渝鐵路成都平原土地之利用問題》,《土地問題資料》第44冊,第22519—22520頁。

        年后,因借貸利率高漲,“押扣”曾一度上升,有多至“四扣”者。但30年代后,因佃農競佃,“押扣”又降至“四扣”以下,地主的口號是“升租少扣”。意即租谷增加,“押扣”減少。①佃農所受盤剝進一步加重。

        表2 成都等8縣谷租租率和實際租率比較

        資料來源:據陳太先前引文,第32547—32549頁綜合編制。

        也有“押扣”等于甚至超過押租利息的,但這不過是地主設下的陷阱。佃農不僅不能通過少交地租獲取應得利息,最后連押租本金和土地耕作也全部化為烏有。如前述永川地主蕭衛封,將租給佃農龍照臨的120挑水田,押金由300串加至580串,地租由23石減至2斗。佃農似乎并不吃虧。故論者謂“與賤價出賣無異”。地主當然不會善良和愚笨到將土地賤賣與佃農的程度。果然,蕭衛封隨即加押加租,將土地改佃陳順銑,并誣稱龍照臨積欠地租27石,以吞霸其押金。②最后,佃農不僅無法收回押租本金,連租種的土地也沒了。所謂“增押減租”,其結局大都如此。而且,押租增幅越高,扣減租額越多,佃農喪失押租本金的概率越高。因為高額押租如同到口的肥肉,地主決不會輕易吐出來。同時,大量扣減地租,地主失去了正常收入,經濟活動和家庭生活大受影響,必然進一步增押,并反過來增租。佃農無法滿足其要求,即吞押撤佃,佃農以失押失地告終。

        需要強調的是,地主侵吞押租,并不限于“增押減租”的場合,而是一個普遍規律。在彭水,地主退佃時,“多以各種理由賴帳不還(押租)”。③40年代后,地主更普遍利用通貨膨脹匿吞押租。巫溪有的地主抽田另佃而不退押。④為此,一些地區的地主把租期定得很短。如樂至,租期大都只有3年,到期退押退佃,或重新訂約續佃。由于貨幣貶值,原納押金已無價值,既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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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馬正芳上引文。

        ② 《永川縣志》,1997年,第282—283頁。

        ③ 《彭水縣志》,1998年,第155頁。

        ④ 《巫溪縣志》卷5農業,1993年,第131頁。

        金已無價值,既不能將其換約續佃,更不能向其他地主租地。中江的情況也一樣。民國時期,地主借貨幣貶值不斷增押換佃,農民退佃因貨幣貶值,往往破產。重慶南岸區,因貨幣貶值,加上幾經換約,原先所交銀元變為紙幣,佃農所交押租皆不抵原值。①有的更完全變成廢紙。綦江瓦房村一佃農1904年佃地主6老石租谷的田,繳納押租20銀元,當時可買3石多谷子,退佃時,銀元變成紙幣,所退押金只能買9市斤鹽巴。蓬安碧溪鄉佃農呂星基,1943年佃田50挑,交押租法幣100元,值黃谷5石,1947年退押,僅能買個燒饃。巫山一佃農交押租法幣折谷2石,1948年退押,只夠買一根油條。②不論哪種情況,押租本金都是有去無回。不僅如此,更有部分地主強迫佃農重繳。③押租成了永遠填不滿的無底洞。

        除了高押高租和侵吞押租本金,還有苛繁的勞役和五花八門的需索。

        押租制本來是佃農人身解放的產物,在一般情況下,押租制在加重佃農經濟剝削的同時,也有助于佃農人身的進一步解放,使佃農在生產經營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佃農除繳納地租外,一般不承擔其他義務,租佃關系開始由傳統封建型向契約型轉變。在部分地區,押租還代表佃權價格,有保證佃農耕作的作用。

        四川則相反,押租制的流行和發展,不僅沒有促進佃農人身的進一步解放和自主經營的加強,沒有促成租佃關系由傳統封建型向近代契約型的轉變,沒有保證佃權、穩定租佃關系的作用,反而成為地主要脅、勒索、奴役佃農的本錢和手段。佃農的經濟狀況更加悲慘,社會地位更加低下。

        四川各地的普遍情況是,地主除了高押高租高利盤剝外,還強迫佃農無償提供各種勞役,貢獻新鮮果菜、谷物和各種土特產品、宴請下鄉地主,甚至要頂替地主子弟當壯丁。稍不順從如意,即以加押加租撤佃進行懲罰。在金堂、江源等地,逢年過節、紅白喜事,佃農都須幫工送禮,稍不遂意,地主即加租加押、奪佃。④萬源更是等級森嚴,主佃等同父子,故有“主客如父子”之諺。凡遇地主吉、兇、慶、吊,佃農必須送禮、幫忙,“否則有退佃之憂”。⑤銅梁、合川等縣,地主需索更是名目繁多。銅梁地主除高押高租外,還索取鮮菜、新糧、雞、鴨、鵝、魚等,紅白喜事必須幫忙,秋收前,地主察看莊稼,需辦酒席供其吃喝。佃農為了較久耕作,減少搬遷之苦,只得忍受沉重剝削。合川除正租外,地主還加收豆租、谷草租、掛紅租、力租、附加租等。佃農為了生存、耕種,每年產新季節,要“孝敬”瓜果、蔬菜、糧食供地主“嘗新”,生日、婚喪、年節還要送禮、幫工。⑥內江佃農為了取得地主歡心,要給地主挑水、砍柴、送禮,以免年三十“香火坐籮篼”(奪佃)之苦。⑦其余如涪陵、萬縣、武隆、宜賓、廣安、儀隴等地,都有五花八門的勞役、需求,并形成慣例,載明契約。這樣的佃戶,已不是普通的佃農,而是中世紀式的佃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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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樂至縣志》第五篇,1995年,第172頁;《中江縣志》農業,1994年,第174頁;《重慶南岸區志》第八篇農林,1993年,第247頁。

        ② 《綦江縣志》第八篇農業,1991年.第283頁;《蓬安縣志》十農業.1994年,第221頁;《巫山縣志》,1991年,第107頁。

        ③ 《巫溪縣志》卷5農業,1993年,第131頁。

        ④ 《金堂縣志》,第l91頁;《漢源縣志》第六篇農業,1994年,第189頁。

        ⑤ 《萬源縣志》,1996年,第235頁。

        ⑥ 《銅梁縣志》,1991年,第325頁;(合川縣志),1995年,第354—355頁。

        ⑦ 《內江縣志》卷8農業志,1994年,第4O4頁。

        在高押高租高利盤剝、任意役使和需索下,佃農不僅絕大部分的正產物被地主囊括一空,相當一部分副產物和家庭副業產品也被地主奪走,而且情況愈來愈嚴重。在20世紀30年代,一般佃戶尚可靠雜糧及副業為生。在川東豐都、川西成都平原,百分之八、九十的稻谷都被地主征走,佃農“收益”和“生活指望”全在小春、雜糧。①有人在30年代末調查四川租佃關系后得出結論說,“無論大佃小佃,純依佃耕之收入,大都不能維持全家最低之生活,尤以小佃為甚。而所以能勉強維系之者,全恃因佃得房地一份,以為居住耕作之所,再利用農暇操之副業”。②可見這時佃農尚可靠地產雜糧和家庭副業勉強維持。進入40年代,地主的剝削和需索,愈加殘酷和貪得無厭。押租、地租的數量和比率不斷升高,征收的范圍空前擴大。30年代前,地租一般只征水田稻谷,不及副產和旱地。開始后尤其進入40年代,水田副產和旱地全部征租。如潼南,1937年前只征水田,1938年后,不但水田征收谷租,旱地也收谷租。③不僅如此,絕大部分家庭副業產品也在需索之列。這樣,佃農完租和供地主需索后,勞動產品已所剩無幾。在西充,不少佃農交租后,只剩下一些秕谷和副產物。④1948年,美國農林部派遣來華的雷正其,曾到四川各縣“視察”,和許多佃農談話,得到的信息是佃農95%到100%的農產物都交了地租。⑤

        這樣,佃農交租后,家徒四壁,倉甕如洗,家庭經濟和生活完全陷入絕境,大多只能靠借貸和糠菜度日。前述雷正其說,“當我看到四川農民的生活時,我相信是世界上最苦的”。⑥“天府之國”已變成佃農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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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豐都縣志》第五篇農業,1991年,第155頁:陳太先前引文,第32540頁。

        ② 郭漢鳴、孟光宇:《四川租佃問題》,1944年,第132頁。

        ③ 《潼南縣志》農業,1993年,第217頁。

        ④ 《西充縣志》第十二篇農業,1993年,第340頁。

        第6篇: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范文

        關鍵詞:畬族;契約;文化;價值

        Abstract: The Zhejiang She nationality contracts not only reappear the She people real life, but also show the vivid express emotion, and upholding the spirit of ethics connotation. These contracts have mutiple values of history, literature, folklore and so on.

        Keywords: the She Nationality; Contract; Culture; Value

        浙江畬族契約文書數量繁多,種類豐富,主要有田契、山契、地契、房契、婚契、借據、收字、分關書、修譜約、公儀簿等。在眾多畬族契約文書中,最具特色的莫過于“分關書”,無論形制還是內容都別具一格。

        畬民非常重視山田地房的日積月累、代際流動和傳承管理,分家之時常針對家產分配及承繼情況訂立契約文書,俗稱“分關書”,亦有分關簿、分龍關書簿、分拍合同字據、分契、掰約等多種名稱。浙江現存畬族分關書29件[1],其中清光緒年間8件,道光年間4件,嘉慶、同治、宣統年間各1件,民國時期12件。最早為清嘉慶十八年(1813)《藍益孫分關書》(文中所引分關書部分題名依照《浙江畬族民間文獻資料總目提要》,部分題名為筆者根據契文內容擬寫),距今202年,最晚為民國三十八年(1949)《藍銀福分關書》,跨度達136年。從分關書中,不僅可知當時相關家戶擁有土地情況和分房例規,而且能夠看出同一地方的宗親關系,還能從字里行間看出畬民的民族個性,在史學、文學、民俗學等方面具有多重價值。本文擬以留傳至今的清代至民國時期浙江畬族分關書為例,探析浙江畬族契約文書的多重文化價值。

        1 永遠為據:不可或缺的堅實憑據

        自清代開始,浙江畬族析分家產,以“分關”為憑執,已屬尋常之事。誠如清光緒四年(1878)《雷成會分龍關書簿》序文結尾所言“此關書以為子孫世守之計,如有爭競,執此關書赴官究”,意味著遇到產業糾紛、賦稅交割等情況時,還可執分關書交官府查驗。正因如此,在畬族民間重視訂立分關書,契文中總少不了“永遠為據”等字樣。例如,清光緒十三年(1887)《藍月清分關書》言“光緒元年均分,拋鬮拈定”,但當時“未立分關三本,各執一本為據”,于是在光緒十三年二月廿一日“立分書為合同,永遠為據”,足見畬民將分關書視為分家析產不可或缺的“憑證”。不僅如此,畬民在書立程式及擬寫方法上也格外重視。

        1.1 親族見分有類公證。畬民立分關書時,除了析產受益人在場外,通常邀請族長、房長、親戚、友鄰到場監督作證。例如,清道光三十年(1850)《鐘景春分關書》言“情因人眾事繁……是以邀請族長、親戚前來公議”;民國十九年(1930)《雷林有分關簿》言“經托伯叔親友分拍田地,計}糧銀分厘,照}永為關分己業”。有些分關書特別強調親族“權威”,例如,民國三十四年(1945)《藍炳森分關書》載明“倘有不依關書議據者引起爭端,則鳴親族共同攻忤”,意即各房應遵照親族所議分關而不得爭執。

        畬民立分關書時見分人數之多,可從落款畫押得到明證。例如,民國十二年(1923)《藍來興分關書》,有“見兄”土星、進元、志為、阿明、上珍,“見侄”光庭、“見妹夫”鐘新蓮、“見姊夫”藍慶進等8人;民國三年(1914)《藍天申戶連環分關書》,見證人有“族長藍土滿”“房叔藍水發”“房長藍葉福、藍晚兒、藍天明”“親妹夫藍文圣”等6人。此舉有類當今“公證”,為畬民在必要時“赴官究”奠定了基礎。

        1.2 半書合同增強效力。在畬族分關書上,常用半書格式題寫“分關合同”等字,數份分關書皆有“半字”可以“合為一體”,仿佛現今“騎縫章”,旨在避免偽造,強化了分關書的合同效力。即使是三人以上的分關書,不便半書,但依然堅持半書。例如,清咸豐十一年(1861)《雷益盛分款簿》最后一頁有“立合同分款各執壹本為據”半字,民國五年(1916)《坤房藍細春分書簿》有“立分書合同大吉”半字。這也說明了浙江畬族民間的“合同”概念使用較早且較為常用。

        1.3 添涂有注力求嚴謹。書立過程中難免誤寫或漏寫,在正文書寫完畢后一旦需要添字或涂字,得當面修改,常用“內添”“內改”“內涂”標明變動,并且詳記添刪涂改的字數。例如,民國三十八年(1949)《藍銀福分關書》中除有“牛欄基地現歸藍根林一戶管業”“上祖禁伐樟樹,禮、智、信三房不準砍伐”兩處同筆附注外,結尾處還有“分書全本共十四頁連皮,第四頁改‘樓’字,第九頁注‘房’字,第十一頁注‘地’字”的說明。

        2 追昔言今:宗族源流的生動再現

        在人們的印象中,宗族源流的記述,多見于族譜中。而在畬族分關書中,也有記述姓氏源流和世系等,無疑是研究畬族房族分支的寶貴史料。

        2.1 追溯祖居地。例如,清道光十五年(1835)《藍開興分關書》開篇言明“原祖住麗邑七都山根地方,各自居住,耕作成家,已三十余年矣”;清宣統元年(1909)《雷云福分關書》載“前上太祖住邑晉(景)寧,移居處州府八都周村半領(嶺)居住,同治貳年,移居三都洋店湯庵弄住”;民國三十八年(1949)《藍銀福分關書》載“藍公自廣東省謙(遷)浙南處州府麗水縣東鄉三十二都圳古莊”。

        2.2 記述祖宗名。例如,清宣統元年(1909)《雷云福分關書》載“大位小一郎,娶妻七都山根,母名藍官?,大位藍小五娘”;民國三十八年(1949)《藍銀福分關書》載“祖德勝臨南極古同壽汝南千秋旺丁”。

        2.3 詳載當下情。例如,清咸豐十一年(1861)《雷益盛分款簿》載“益盛所生二女,年幼(缺少)身力,今有堂叔雷益盛欠少人做身力,家兄雷益龍所生三子,阿三不能娶親,來到叔父邊幫做身力,娶親為婚,年數完滿八年,各家移灶,勤儉成家”;民國三十八年(1949)《藍銀福分關書》載“藍銀福仝(同)妻雷氏居住,所生三子,長子錦銘,為禮房字曰;次子賢林,為智房字曰;幼子根林,為信房字曰”。

        2.4 世代永相承。在29件分關書中,筆者發現出自麗水松陽縣象溪鎮村頭村藍姓者有7件,分別為《藍益孫分關書》《藍云旺分關書》《藍日林分關書》《藍日德分關書》《藍日盛分關書》《藍月清分關書》《藍陳分關書》,可從中很清晰地看到藍氏家族五代的承繼情況,可謂“一脈相承”。

        3 年積月累:逐漸充盈的可觀家產

        從浙江畬族分關書中,可以看出其可分家產總量可觀,顯示了畬民殷實的“家底”,殊不知,所有這些家產都是畬民一點一滴積累起來的。

        3.1 總量可觀。例如,民國三年(1914)《藍天申戶連環分關書》羅列所分家產用了近3000字,除屋基、山場等項,僅田產一項,筆者根據分關書內容進行統計,發現其中“抽撥父母清明祭田”計23.1畝,“抽撥禮智信三房賢田、子孫讀書束修之田”計5.5畝,分給“禮房藍天申田業畝分”13.6畝,分給“智房藍富旺田業畝分”13.35畝,分給“信房藍木水田業畝分”13.3畝,總計田產達68.85畝。其實,除屋基、田地、山場之外,不少畬民家中的各種用具、什物也是數不勝數,例如,民國三十一年(1942)《鐘門雷氏分關書》,分給長房元字號有“手輪水車,壹張;新石磨連櫓,壹副;欄糞釵(杈),壹把;四齒耙,壹把;鐵索牛厄(軛),壹副;石腳桶,壹副;酒缸,壹只;鍋,壹只”,分給次房亨字號有“腳輪水車,壹張;舊石磨,壹副;水缸,壹只;腳碓臼,壹口;斧頭,壹把;鐵耙,壹張;火爐磚,壹副;石豬槽,壹個;小舂臼,壹個;棕席,壹領”,存眾共同管理的還有“大秤,壹把;手秤,壹把;斗,壹個;送節藍,壹個;酒甄(大、小)貳個;錫燈臺,壹對”。

        3.2 積少成多。例如,清光緒七年(1881)《鐘門雷氏分關書》言“夫在之日,僅足以供粥,自夫去世之后,二子當初幸得長子撐,時家漸充足。所有田地、山場,但系逐年積累所買,至于娶媳、生孫、嫁女,無不備至”,充分說明了“逐年積累”方使家產充足的道理。在清道光十五年(1835)《藍云旺分關書》中,所分家產頗豐,據筆者對浙江畬族民間契約文書進行調研、收集、整理時發現,其田地山場是由藍云旺自乾隆五十九年(1794)起分別從陳藍福、葉利翁、姜渭水、姜渭君、姜廷惠、姜文通處一w一地置辦起來的。從中不難看出,畬族先民創業之艱辛,也看出畬民勤儉務實的民族性格。

        與畬族田契、山契、地契、房契等大多書于一紙不同,分關書因其內容較為駁雜,因而篇幅相對冗長,絕大多數分關書線裝成冊,有的則為長卷分頁折疊。從頁數看,大多為8~13頁,其中頁數相對較多者有:清同治十三年(1874)《藍日盛分關書》共34頁,民國三年(1914)《藍天申戶連環分關書》共29頁,清咸豐六年(1856)《藍日德分關書》共24頁。頁數多者,所載財產數量亦多。

        4 雅馴不俗:崇文尚禮的文化情結

        根據現存情況,浙江畬族分關書形成于處州(今麗水)、金華、衢州、溫州、杭州等地,其中麗水蓮都區藏數最多,共有10件,其次為麗水松陽縣,共有7件,此外,麗水云和縣有3件,遂昌縣有2件,景寧畬族自治縣、金華婺城、金華武義、金華蘭溪、溫州平陽、衢州龍游、杭州建德各1件。筆者《論麗水畬族民間契約文書的語言特色》(刊于《檔案管理》2014年第3期)一文曾以田契、山契、地契等為例論述了麗水畬族民間契約文書的語言特色,贊揚了畬民“知書識禮”的品性。綜觀浙江畬族分關書,發現畬民契約文書語言雖有地區差異性,但總體上呈現出雅馴不俗的特征。

        4.1 長于抒情,文辭優美。浙江畬族分關書都有“序”,描述家族歷史、分家緣由、分家方法、分后祝愿等,與很多南方地區的契約文書一樣,“抒彩和主觀色彩濃厚”[2]。例如,清道光十五年(1835)《藍開興分關書》言“自分之后,各男炊爨,務要兄弟恭敬、妯娌和睦、勤儉耕種、維新家業,庶父業不致凋零,親戚不得哂笑矣!爾其勉之,不得以父言為泛泛然也”;民國元年(1912)《藍胡田地分關書》曰“予雖不能效古人之遺意,亦乃聞古人之高風,豈欲我子孫枝分流別而另居各爨乎?……不幸予妻已早逝世,予晝則耕耘,不辭苦況,夕則帶子,每就艱辛,勤儉自持。而目前所置之產,比我父遺分之產稍覺上進,斯非予之幸也哉!……自分以后,務宜克勤克儉,各守祖業,惟忠惟孝,大啟門楣,庶幾上以慰祖宗櫛木之情,下以啟子孫豐盈之象,是予所厚望”。

        4.2 援經據典,古風濃郁。例如,民國三年(1914)《藍天申戶連環分關書》言“嘗思效張公九世同居,美名稱于古昔,鄭氏[十]五代共爨,儀式垂于今時”,民國十二年(1923)《藍來興分關書》言“兄弟個個學公儀(藝)九代未分之家之義,鄉田同井、扶持關顧”,契文所指“張公九代未分”“鄭氏十五代共爨”皆有典故,分別指山東壽張張公藝和浙江浦江鄭綺,表明分關者居今稽古、不勝向往之意,流露出分家時喜憂交織的情緒。

        4.3 繁復生動,好用修辭。畬族分關書中運用了比喻、對偶、借代、夸張等多種修辭手法。例如,民國三年(1914)《藍天申戶連環分關書》言“是立關也,如券之合,其設鬮也,如衡之平”,通過比喻指出分關類似合同,拈鬮方顯公平;再如,民國三十八年(1949)《藍銀福分關書》言“五世其昌,百年富貴”,略帶夸張,表達了代代昌盛的美好愿望。畬族分關書多四字句、六字句,且前后對偶工整,如,民國七年(1918)《藍陳分關書》中言“強者不得欺弱,智者不致凌愚”,“強”對“弱”、“智”對“愚”,準確無誤,而且“欺”“凌”二字也用得十分恰當;再如,民國三十四年(1945)《藍炳森分關書》言“家口繁多,事務紛紜,支持維困,統理不易,輾轉熟思,難全美策”,“荊樹莖高,必添枝葉,父子相商,業已委妥”,其間多用四字句。諸如此類的眾多佳句,使得畬族分關書具有詩化的節奏感和韻律感。

        4.4 祈吉求利,房字典雅。畬民分家,講究挑選吉日,書寫時亦頗為考究,常把朝代和干支紀年一并列出,如“大清道光叁拾年仲冬月吉立”“咸豐拾壹年歲次辛酉年十月吉立”“光緒拾柒年辛卯歲冬月谷旦”“中華民國柒年歲次戊午冬月立”等,且將朝代名稱抬高二格書寫。分關書中編立的“房”號,用字典雅,寓意美好。例如,清道光三十年(1850)《鐘景春分關書》編為“孝”“友”“順”三房;清道光十五年(1835)《藍開興分關書》編為“元”“亨”“利”“貞”四房;民國三十五年(1946)《藍興財兄弟分款字據》編為“忠”“孝”“仁”“愛”四房。

        5 民風淳樸:富有特色的風俗習慣

        畬民分關,通常選擇父母年邁之時分家或者諸子成婚之后分家,既有利于“舊家庭”的傳承延續,又有利于“新家庭”的獨立發展。與此同時,畬民還有踏明界址、母舅在見、女性參分等原則和方法,既展現了獨特習俗,也展現了淳樸民風,具有鮮明的地域和民族特色。

        5.1 踏明界址。鑒于分關之公平性,畬民常在分關前踏明田地、山場界址,并立石為界,便于分關書中載明四至界線。例如,民國五年(1916)《坤房藍細春分書簿》言“從前父手祖業田地,父連魁自光緒二十七年間,投伯叔、親友撿鬮分楚,山場、屋宇、灰寮、園地未及品塔(搭)撿鬮,兄弟二人相儀(議),又洪憲元年正月吉日,托親友、伯叔又達(踏)明界址,品搭撿鬮均分哉”。誠如前文所述《藍天申戶連環分關書》,由于分關書存在部分破損,無法精準計算,但從清晰可見處計得田業分給三房分別為13.6畝、13.35畝、13.3畝,足見踏為界址為均勻析產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證。

        5.2 母舅在見。前文述及畬民分關時邀請親鄰作證,其中通常少不了“母舅”。例如,清道光三十年(1850)《鐘景春分關書》6位見分人中有“四舅錦文”,清光緒七年(1881)《鐘門雷氏分關書》5位“見中”人中有“母舅雷阿有”,清宣統元年(1909)《雷云福分關書》7位“見怕(拍)”人中有“母舅藍有財”,民國三十五年(1946)《藍興財兄弟分款字據》5位“見中”人中有“母舅郭三海”。可見“母舅見分”原則在畬族民間是非常講究的。

        5.3 女性參分。在傳統社會的大部分地方,婦女“沒有家庭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家庭財產只能由男性占有和繼承,寡婦再嫁不得帶走財產,出嫁的女兒也不能繼承父母遺產”[3],但在畬族民間,可以由女子主持分家析產,分關之時也會考慮“妣氏膳田”等。例如,清光緒七年(1881)《鐘門雷氏分關書》、民國三十一年(1942)《鐘門雷氏分關書》就是由女性主持分關并立分關書的。再如,民國七年(1918)《藍陳分關書》,首先載錄了“陳在妣雷氏膳田”,“日后歸乾房(藍國土)子孫輪流辦祭”,然后載錄了“陳公妣雷氏膳田”,“日后歸坤房(藍成祖)子孫輪流辦祭”。所有這些,都是畬民重視女性的體現。

        6 以禮入契:情義兼容的倫理道德

        分關書作為民間契約文書的一種,“契”與“法”的內容應是必備的。正如前文所述,擁有“法律文書”之憑證價值的畬族分關書,毋庸置疑是“契法結合”的。然而,在中國傳統社會,“調整民事法律的不是法,而是禮”,“禮法互補是維系中國傳統社會的根本支柱”[4]。細細考察浙江畬族分關書中,其間不乏“禮”的成分。筆者認為,正是這種“以禮入契”的做法,使得畬族分關書的倫理道德內涵變得更加深厚。

        6.1 不爭長短,宜兄宜弟。一般來說,對家庭財產的分割繼承大多在兄弟間進行。例如,清光緒二十二年(1896)《藍金滿分關書》言“田地、畝分書載明白,至公至均,當以安分,照書管業,不敢爭論違命以傷手足”,因“手足情深”,所以“安分管業”;民國十二年(1923)《藍來興分關書》言“將宜兄宜弟、分煙各爨,品搭均分所有田地、屋宇、各項器皿以及種種件件百物等,當親房、親族面踏均分。惟有田地、屋宇拈鬮為定,不得妄為爭執各項東西,總是兄弟相讓、得平遺物,點滴所分不平,莫因小事失手足之雅式相好矣,無相尤(憂)矣”,盡管“面踏均分”,但依然存在“點滴所分不平”,強調“兄弟相讓”方可“宜兄宜弟”。曾有學者指出,在分家這種場合“親子間的感情使父親不易公平執行社會立法”[5],在筆者看來,分關之時,不只是家庭財產利益的簡單分配,同時也包含“情”或“義”的分配,“無論是禮義差等,還是契約平等,都是出于正義的考慮”[6],更何況畬民分家多在神龕前拋鬮拈定,不僅儀式莊重,而且杜猜避嫌。例如,清光緒四年(1878)《雷成會分龍關書簿》所言“邀親姻尊長等各將祖、父賣置屋宇、地基、田產、財物等項品搭均分,禱神拈鬮為定,無得爭長競短,一以全子之孝,一以全兄弟之義”,分關中是“孝”“義”并存的。浙江畬族民間從未因分家析產而爭訟,正是分家之時融入“情義”而使得“爭”止“讓”多。

        6.2 尊宗祭祖,贍老撫幼。幾乎每一件畬族分關書,都留有父母的養老田,并載有“輪流祭清”等語,同時還抽撥“長孫田”或“幼子田”等,而且分關書常有“太公祭田”“清明祀田”“子孫讀書田”等詞,由此說明,浙江畬民有尊宗祭祖、贍老撫幼的傳統,并將其視為民間習慣法的程序而載入分關書。例如,清道光三十年(1850)《鐘景春分關書》“撥取幼子田:田八斗,計貳w,土名三石龍”;再如,清光緒四年(1878)《雷成會分龍關書簿》中載有“父母雙親大人剔抽出以作高祖太公雷日青、曾祖公雷有興,二位太公清明祭,共租貳擔柒拾伍斛,孫長房雷成會、次房雷成賢仝(同)永遠}下倫(輪)流周年祭奉加紙”,“剔抽出以作父母雙親大人祭租,共租貳擔正,長房雷石(成)會、次房雷成賢仝(同)永遠周流年}奉,}下子孫清明加紙”等語。

        6.3 提留不賣,興家旺族。浙江畬民在分家之際所抽撥、提留的父母“口糧田”,生前用以養膳,死后則為祭產。例如,清咸豐六年(1856)《藍日德分關書》中載有“抽父母口糧田:抽土名坐落廿四都金鐘莊后陽田壹w,計租谷拾碩正;抽土名坐落金鐘莊坑圩田壹,計租伍碩正。壽旦百年以后,叁房輪流祭清”等語;再如,民國三十一年(1942)《鐘門雷氏分關書》中載有雷氏母親取撥養膳田畝“民客田貳畝肆分正,計壹w,發字號,土名,上s坂;一客田壹畝陸分正,計壹w,仝(同)。以上民客田貳畝肆分,又客田壹畝陸分正,共計肆畝正。此田母親在生養膳,百年之后,以作衣衾、棺槨之費,倘有不敷,兩房照派,其余有盈,另行再議之”等語。據考察,浙江畬民對于提留之產有“只準食,不準賣”的約定,如此一來,提留之產便成了日后族房不斷增長的“共有財產”。前文曾述及民國三年(1914)《藍天申戶連環分關書》“抽撥父母清明祭田”與“抽撥禮智信三房賢田、子孫讀書束修之田”累計達29畝,便是明證。的確,分家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建設“新家庭”,并使其代代興旺,因此,畬族分關文書序文末尾多有勉勵之語,言明家長和親族對析產受益者的囑托與厚望。

        6.4 關愛弱勢,治帶有補。在清宣統元年(1909)《雷云福分關書》中,載有“立承祀雷禮發,肝枝,前怕(拍)山場怕(拍)出荒坪地各(角)歸以陳春,后怕(拍)出山場壹魁(塊),對兌屋基,歸以治帶叔,在生供膳,承祀香盤,山場以(一)應歸陳春管業、香盤,長房三子不愿香盤,禮發瘋痰(癱)跌(瘸)腳,長房三子不愿治帶,伯叔品酌,歸以陳春承祀香盤,伯叔兄弟不必爭執、反悔異言”等語,看似嗦重復,可到底是為“肝枝(瘋癱瘸腳)”之人謀求“治帶”而加以言明,從中可知侄雷陳春愿意照管叔雷禮發而多分給荒坪、山場各一塊以茲補助,透露出畬民崇尚正義、揚善貶惡的傳統倫理道理觀念。

        上述契中含禮的諸種情況,極好地說明了中國儒家傳統思想對畬民的滲透與教化,同時也反映了畬民崇文尚禮的民族品性。

        累代同居,一直是“宗法社會苦心編織的美好夢境”[7],而當“美好夢境”照不進“生活現實”之時,分關無疑是最好的選擇。浙江畬族分關書作為畬族古籍文獻資料之一種,其間所蘊藏的史學、文學、民俗學等多方面文化價值使得分關書臻于“完美”。有鑒于此,我們應進一步加強搜集、整理和研究、運用,進而充分發揮它們在民族研究中的文獻價值,大力促進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本文系浙江省2015年度社科規劃課題“畬族契約多重文化價值研究――基于浙江畬族契約文書的考察”(課題編號:15NDJC063YB)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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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李銀河.女性權力的崛起[M].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2003:77.

        [4]劉云生.以禮正俗:儒家自然法與傳統契約精神[J].廣東社會科學,2003(5):148~152.

        [5].鄉土中國?生育制度[M].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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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范文

        關鍵詞 探險隊 古籍文獻 掠奪破壞 流失海外 分類號 G256

        1 近代各國“探險隊”活動的興起

        中國地大物博、歷史悠久,其文化考古價值令世界上許多人迷惑與垂涎,但起初在中國沙漠的深處和殘破的洞窟城堡里埋藏著的豐富的古物并不被世人所知,是一些探險家在實現“攫取軍事情報”的目的時,嘗到了意外收獲的甜頭,才讓中國成為西方探險家的樂園。至1899年,“第12屆國際東方學家大會”在羅馬召開。會上,在俄國學者拉德洛夫(W.Radloff)的倡議下,宣布成立“中亞與遠東歷史、考古、語言、人種探察國際協會”,在俄國圣彼得堡設立總部,在各國設立分部,從而把大力推動在中國西北考古調查的目的與行動組織化、正規化。在協會領導下,俄、英、德、法、日、美等十幾個國家紛紛組織探險隊進人中國的新疆、甘肅、蒙古、等地區考察。所有探險隊無一不以科學考察為名,實則把攫取古城遺址和佛寺洞窟中的古代文物作為他們的主要考察動機和行動目的。

        從清朝末年到民國時期,即從1893年至1931年的粗略統計,外國探險隊僅進入新疆就有100余次,這是近代史上外國人來中國探險考察活動最為頻繁甚至猖獗的時期。對于各國不遠萬里、不惜代價陸續來到中國的探險隊,每次從中國攫取大量的文物典籍和考古資料等,都讓他們產生發自內心的無與倫比的痛快,這就是他們鍥而不舍地來中國探險的真正意義所在。雖然造成中國古籍文獻流失的方式和途徑很多,可是這些來至世界各國的探險考察隊將中國古籍文獻運往世界各國的能量與作用不可低估。

        2 各國“探險隊”對中國古籍文獻的攫掠

        2.1 俄國探險隊的多次盜掘

        2.1.1 黑水城探險的最大贏家 科茲洛夫1908年受沙皇指派率隊來中國考察。他們在甘肅居延附近發現了西夏古城黑水城,在這里挖掘找到了書籍、信函、紙張等一些文物,裝了10個大箱,運往圣彼得堡。科茲洛夫繼續發掘黑水城,終于在西城郊的一座西夏大佛塔中發現了奇跡。塔內從上部到基座摞滿了大量的西夏文獻和文物,公文、契約、書信、票據等,科茲洛夫指揮全部捆載運往圣彼得堡。據黑水城西夏文獻編目有8465個編號,文獻總數有15萬件以上。

        2.1.2 馬洛夫帶走珍貴的回鶻文寫本 馬洛夫于1909、1913年兩次受俄國中亞東亞研究委員會派遣,到中國新疆、甘肅一帶探查研究維吾爾語和裕固語。1910年,馬洛夫在甘肅酒泉文殊溝寺廟中獲得了珍貴的回鶻文《金光明經》寫本和許多中國佛教文獻,現存397葉,是古代回鶻佛教徒最為推崇的經典之一。這些佛教文獻存在圣彼得堡科學院東方學研究所,是目前所知篇幅最大、內容最豐富的回鶻文寫本之一。

        2.1.3 鄂登堡探險隊貪得無厭的劫掠 鄂登堡于1909年6月帶領“中國西域考察隊”來到吐魯番,盜走一批古文書、錢幣、繪畫、佛像和柏孜克里克石窟壁畫,共裝了100多箱,取道喀什偷運回國。1914年鄂登堡再次帶領12人考察隊到達敦煌,他們深入當地居民之中尋覓寫卷、雕塑等,總計搜集到350件。又在藏經洞里挖出大批文獻殘本和碎片,總數近20000件。同時,還在敦煌測繪了莫高窟400多個窟的平面圖、拍攝照片、測繪洞窟圖紙等,資料數量達2000多幅。

        2.2 德國探察隊的新疆洗劫

        2.2.1 格倫威德爾探險隊第一次新疆掠奪 20世紀初,格倫威德爾發起組織并領導了第一、三次皇家普魯士吐魯番探險隊。1902年初,格倫威德爾率探險隊到達吐魯番。沿途探察了庫車、克孜爾和高昌故城等地各個洞窟的構造、壁畫以及寺廟等。他們拿走了吐蕃文、粟特文、婆羅謎文、魯尼突厥文、中古波斯文等文書文物,裝滿46大箱。

        2.2.2 壁畫大盜勒柯克第二次新疆掠奪 1904年勒柯克擔任探險隊領隊,第二次到新疆探險。他們在吐魯番高昌城發現了摩尼壁畫、摩尼教文獻和摩尼教旗幡,將其統統收入麻袋。而后,他們又來到吐峪溝展開搜查,終于發現了一間封閉的石窟密室,鑿開密室,發現不少8-9世紀的寫本和精美的刺繡品。他用了1個月時間來認真包裝,最后用克虜勃兵工廠的炮彈箱裝了60箱,每箱重達230斤,托運回德國。

        2.2.3 格倫威德爾與勒柯克合伙第三次盜掘 1905年8月,勒柯克與格倫威德爾合伙組成德國的第三次探險隊,目標是新疆的庫車、克孜爾等地。勒柯克這次帶了特殊的工具來盜割壁畫,和他的助手巴塔斯采取極端粗暴的行為,肆無忌憚的切割操作,共鋸走28幅。連同在交河古城盜取的大量古文書、經卷等,共擄走128箱,經過20多個月的運輸,于1907年1月運回柏林。

        2.2.4 “倒霉”的探險家特林克勒 特林克勒1927年帶領探險隊經印度進入新疆。他們在塔克拉馬干當地人手中收購了一些文書,又在丹丹烏里克寺院中得到1件回鶻文手稿等文物。當他們帶著獵物來到瑪札塔格時,中國地方當局明令禁止探險隊從事任何挖掘和收集,所有攫獲的文物均被官方扣押。特林克勒只好空手而歸,留下隊員博斯哈德做善后工作。最后這批文物給了特林克勒探險隊一半,另一半充公,又被博斯哈德贖買回。到了12月,博斯哈德才帶著數十箱文物經蘇俄回國。

        2.3 英國探險隊的多次盜掘

        2.3.1 鮑威爾新疆佛塔中的偶得 1889年,鮑威爾來中國新疆探險,在天山南麓地區的一座廢佛塔中,偶然得到了一批未知抄本,運回英國后,當時在印度的梵文學家霍恩雷博士,鑒定出這是現存最古的梵文寫本,于是,新疆出土梵文寫本的重要學術價值,很快就為歐州學術界得知。

        2.3.2 華達爾從地區掠走的文獻 1903年英國發動第二次侵藏戰爭,華達爾與揚哈斯本一同執行拉薩使團任務來到。華達爾掠到的藏文手抄本和書籍,其中有早期梵文版佛教經書,藏文手寫本《大藏經》及其相關典籍。華達爾在整理移交時列出了這批藏文文獻的清單,共計464號。這批數量眾多、不為世人所知的手抄本和書籍,是歐洲從未獲得的最大和最豐富的文獻。

        2.3.3 卑劣貪婪的盜寶者斯坦因 斯坦因先后4次、歷時19年在我國絲綢之路行竊,盜走數以萬計的文化珍寶。1900年,他第一次進入新疆,獲取文物文書180件左右,木簡300多片,其他660件。1901年7月,斯坦因攜帶所盜約1500件文物文書返回倫敦。1906年,他第二次中亞探險,在樓蘭挖出了100多張紙片和幾十塊木板。他們又進入敦煌莫高窟,以一筆捐款蒙騙了王道士,獲得了一些珍貴寫本:又以約200兩馬蹄

        銀換取了經卷8082卷、木版印刷本20卷,裝了24箱;5箱精美絕倫的絹畫、刺繡和神幡等藝術品,共計29箱、9000余件。探險隊回到和闐清點文物裝箱,連同敦煌文書29箱,共裝93個大箱子,于1909年1月完整地抵達倫敦。1913年,斯坦因第三次中亞探險,他們在米蘭剝下11塊精美壁畫,裝了6個大箱馱走。斯坦因再次來到敦煌,以500兩銀子的代價又得到570余件敦煌寫本,裝滿了4個箱子。接著盜掘了阿斯塔那48座古墓和一些古遺址,又以極低的價格收購了無知鄉民挖出的文書,共盜得182箱文書、碑碣、墓志等。1915年9月3日,斯坦因出境所攜帶的裝有文物的“箱子一百玖拾口,計重一萬七千斤,車十六輛”順利出境回國。1930年3月斯坦因第4次來華探險是受美國的雇傭,在我國文化界的強烈抗議下,政府下令扣留其所獲文物,將他驅逐出境。

        2.4 法國探險隊的多次盜掘

        2.4.1 杜特雷依探險隊的新疆掠奪 1890年,杜特雷依在俄國領事館的支持下前往中國新疆與探險。他們在羅布泊一帶對古城和墓葬群進行挖掘三年之久,獲得了大量的文物和吐魯番文書,并買到了古老的盧文貝葉本《法句經》,杜特雷依把所獲文書運回巴黎。杜特雷依再來探險時,在青海玉樹被藏人所殺,使這支探險隊以悲劇告終。

        2.4.2 博南考察隊在莫高窟的收獲 博南考察隊于1899年對我國的寧夏、阿拉善沙漠、張掖、酒泉、安西、敦煌等地進行了廣泛的考察。當年9月末,他們到達敦煌,在莫高窟曾采集碑文拓片若干,盜走大歷11年、乾寧元年題記的唐代版畫4幅。

        2.4.3 漢學家伯希和的敦煌劫寶 伯希和于1900年2月被法蘭西遠東學院派到北京搜羅中國古書。他在北京以各種方式搜羅了一大批漢、藏、蒙文珍典以及繪畫、景泰藍等文物,于1901年初帶到河內。1904年伯希和被任命為考察隊隊長,來到新疆考察1年多時間,獲得了大量的寫本、壁畫等文物。1908年2月,伯希和帶領探險隊來到敦煌藏經洞,他以向王道士提供捐助為誘餌,很快被允許進洞挑選文書。伯希和在15 000多捆經卷中挑出三分之一的精品,僅以600兩銀子便換得了這些無價之寶。他還用化學溶劑剝走了7個洞窟的26方壁畫,面積達300多平方米。6月,伯希和帶著用10個大木箱裝著的5000余部敦煌經書、絹本和壁畫,與先前劫得的文物文書合并為80多箱,近7000件精品,派隊員努埃特乘船護送返回巴黎。1909年8月,伯希和再次赴北京購買中國古籍。這次,伯希和隨身攜帶了一些他得到的敦煌珍本,出示宣演給北京的中國學者,買好他們以取得幫助。這消息震動了北京學術界,許多學者聯名請求清廷學部立即電令敦煌莫高窟藏經洞將遺留殘卷押運北京京師圖書館保存。

        2.5 日本探險隊的盜掘行經

        2.5.1 大谷光瑞探險隊到新疆盜寶 大谷光瑞在英國留學期間組織了在英國留學畢業的5人探險隊前往新疆考察。1903年4月他們來到庫車,收獲主要有佛像、壁畫、唐代文書、古錢幣等,他們帶著這些寶物回到日本。1908、1910年大谷又先后兩次組隊前往新疆探險,兩年時間掠走了大量珍稀古籍。1914年大谷光瑞為解決西本愿寺經濟困難,他賣掉約2 000件吐魯番文物給漢城朝鮮總督府博物館,其中文書至少100余件。日本共收藏吐魯番文物約8000件。

        2.5.2 橘瑞超等人到敦煌掠奪 橘瑞超于1908年9月進入新疆準噶爾盆地,先后發掘收獲了佛經長卷、《金剛經》殘碑、7身佛像,切割了15幅壁畫。橘瑞超在樓蘭20多個洞窟中挖出了藏文木簡、佛教經典等文物,其中有一封漢文書信《李柏文書》。挖掘結束后,他滿載著10多箱壁畫佛像和大批西夏文書共7733件回國。1910年8月,橘瑞超又帶著隨從霍布斯來到敦煌,騙得王道士的信任,橘瑞超從中挑選663件精品帶至旅順原關東廳博物館,抗戰勝利后返回中國。吉川小一郎從敦煌騙得精品100余件,從民間購得600余件,這部分運回日本,總數約750余件。

        2.5.3 日寇組團到殷墟盜掘甲骨文 1938年春至1943年的長達5年時間,正是日寇全面占領安陽時期,日本人多次組織“考察團”到殷墟大肆盜掘甲骨文。他們依仗軍事后盾在殷墟掘地三尺,破壞和出土了大量甲骨文運回日本,使日本收藏甲骨文達12443片。

        2.6 其他國家探險隊的掠奪活動

        2.6.1 美國文化強盜華爾納 1923年哈佛大學博物館組成了第一次中國考察隊,華爾納任隊長。他在黑城得到了金塔縣縣長弟弟討好送給他的青銅佛像。1924年來到敦煌,華爾納同樣采取行賄王道士的辦法得到揭取洞窟壁畫的允許。他們利用化學溶液成功揭剝了12幅,共收獲文物28件。1925年春,華爾納第二次中國考察,任務是把莫高窟285窟壁畫全部剝離回美國。當他們來到敦煌劈開佛像保護架時,附近村民群情激憤,最后他們賠錢重修才了事。

        2.6.2 瑞典探險隊在中國的豐厚收獲 瑞典的赫定一生共4次到中國探險。1895年的第一次探險中他帶走了闐河沙漠古城中很多古代印度盧文文書。1889年的第二次探險時,在舊羅布泊湖畔,他第一個發現了樓蘭古國遺跡,在遺址中挖出150多件漢文圖書。他將所獲古物分類裝箱,用9頭駱駝運走了這些無價之寶。經德國專家鑒定,赫定發現了令世界震驚的樓蘭古城。為此,他得到了瑞典國王授予的榮譽稱號和英國皇家的金質勛章而名滿天下。

        2.6.3 芬蘭探險隊掠走的中國文獻 芬蘭在中國的盜寶頭目是曼納海姆,俄占芬蘭時期,奉沙俄之命來中國刺探軍事地理情報。同時他還為芬蘭文物研究會等部門尋訪巖畫碑銘、搜集文物。1906年,伯希和探險隊經過俄國時,他加入伯希和探險隊一起進入新疆,后來與伯希和分手進入和闐到吐魯番。他在和闐、吐魯番沿途不擇手段地收集到2 003件漢文古籍和珍貴的胡語寫本。

        3 關于“探險隊”攫掠中國古籍之評述

        3.1 “探險隊”猖獗掠奪的原因

        從清末到民國,先后幾十個國家延續上百年對中國進行了“探險”掠奪,而國人熟視無睹任其宰割。導致文化悲劇和民族之痛的主要原因在于:①清末政府昏庸無能,民國之時中國一片混亂,政治、經濟上極度衰敗,國家喪失綜合實力,外交上軟弱可欺,尚無文物保護制度,導致大量文物流失到海外。②清朝政府官員對于清政府已喪失忠心并日益腐敗,政府官員對這些探險家不僅不抵御反而奉為座上賓。一些學者、官員,雖然已經知道敦煌文獻的寶貴,但仍然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沒有盡到最大的努力來保護。③歷來戰爭導致古籍文獻消亡,戰后肯定要面對古籍凋零剖散的局面。腐朽的清政府內外交困,無能抵抗八國聯軍的侵略和的紛亂戰局,更無法顧及保護文化遺產。④國人的麻木愚昧無知也可氣可恨。普通百姓為了得到點錢,到處尋找古物寫本低價出售給外國人,所有敦煌文

        獻的出賣都是王道士及當地人所為,所有的挖掘都是當地勞力所干,國人的奴性是文化盜賊的幫兇。

        3.2 中國文物典籍遭劫之禍患

        3.2.1 文化遺產遭到毀滅性破壞 所有探險家們不擇手段不顧后果的行徑,具有毀滅性的攫掠性質,導致了中國文化遺產的嚴重破壞和永久性損失。僅就敦煌藏經洞來說,各國探險隊不僅盜走四、五萬件古籍文獻,還對洞窟、佛像、壁畫、建筑等大肆破壞。探險隊強盜式的破壞與掠奪,使許多中國文化遺產和文化名城的古老特色與文化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文物之間的有機聯系被人為的割裂,造成信息的不完整和大量流失。

        3.2.2 文物典籍流失遍布全世界 由于各國探險隊上百次的“考察”,數不清的中國珍貴文物和古籍文獻被他們掠走,入藏于世界各個國家的圖書館或博物館,使中國古籍文獻流失遍布全世界。僅敦煌文書就分散在10多個國家的30多個博物館。和新疆地區的古籍文書被掠走數以萬計,至于其他各種途徑流失的中國古籍文獻,在世界各國更是難以計數。

        3.2.3 民族文化承受屈辱與災難 當熱情的牧民用美酒佳肴款待這些遠道而來的探險隊朋友時,萬萬沒想到,這些來到大漠荒原的洋人是那樣的強硬和傲慢無理,他們是懷著滿足掠奪異國文化遺產的嗜好,炫耀對異國土地征服的欲望而來。他們肆無忌憚的掠奪導致大量珍貴古籍毀壞和流失,讓中國五千年的文明歷史蒙受了巨大的屈辱和災難,讓中國文化命脈的保護與傳承之路走得無比艱辛。

        3.2.4 傳統文化研究受到阻礙 各國探險隊近百年的盜竊和掠奪,使中國的文化瑰寶遭到嚴重流散和毀滅。中國歷代文書,除明、清兩代,國內已所剩無幾。不少經典文獻寄寓國外而得不到開發利用,以致學者因研究需要不得不遠涉重洋到外國去查閱。不少國寶出現在國際拍賣場上不能完璧歸趙,以致國人為了古籍回歸不得不投擲重金拍購,等于再次遭受勒索,這不能不說是歷史留給中國傳統文化的悲哀。

        3.2.5 世代肩負古籍回歸重任 中國古籍文獻追索回歸工作十分艱難復雜。許多愛國志士仁人四海尋珍,為使國寶回家而不懈努力,但時至今日,仍因流失積重難返而不能使回歸如愿以償。如今,宋版書多有千年左右歷史,明版書也有六百多年,許多古籍已瀕臨毀滅。為了傳承傳統文化和民族精神,清除這段屈辱歷史對我們靈魂的折磨,需要世代不屈不撓地為中國古籍回歸而努力奮斗。

        第8篇: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范文

        [關鍵詞]基督教教育 近代東北 影響

        一、基督教“以學輔教”的本質

        教會學校對宗教課程的重視,是顯而易見的。基督教的最終目的是使基督教文化戰勝中國固有的文化,使其接受西方的基督教文明。帝國主義為了對中國人民進行奴化教育,不得不披上宗教的外衣,借助于宗教課程和宗教活動。因此,教會學校客觀的充當了帝國主義侵略的文化依托。教會學校注重學生的靈性發展,《圣經》就是最重要的課本,每天都要花大量的時間來學習它。海城三育中學中,初成立時,“學生均為教徒子弟,免受學雜費,還補助伙食和筆墨紙張等文具費。”“所學課程:以《圣經》和英文為主要課程,四書五經為次要學科。馬欽泰親自講圣經,其妻教英文。”育英女校設校的目的即為:“主要是進行基督教的宣傳和和培養基督教的骨干,除教文化課外,還讓學生學神學、做禮拜。”遼陽文德中學圣經課每周講授二節課,為必修科目。宗教儀式,每天早晨上課前,舉行二十分鐘禮拜儀式。禮拜日全體學生去禮拜堂參加禮拜,約一時半,其余時間為學生在校自由活動時間。直到1938年宗教禮拜,改為自由參加。

        二、客觀上推動了東北地區教育近代化的轉型

        西方傳教士帶著嶄新的教育思想在東北地區大量開辦學習,給東北地區的教育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中國近代教育最終走向何方?教會教育并不可能起決定作用,但是在某種程度上為近代教育的改革和發展起到了示范和引導作用。

        在近代中國,教會學校代表了一種新的文化。這種文化不僅體現在教會學校的培養目標、教學內容、學校組織、管理形式等方面、還體現在學校的教學方法、師生關系以及校園生活特色上。筆者就教學體制、教學方法和教學內容三方面對基督教對東北地區的影響做詳細介紹。

        (一)教育體制的“西化”

        教會學校踏上中國土地的時候,就同時搬來了西方的一整套的教育教學體制。在傳教的過程當中,歷經數十載,把這套體制在東北地區復制使用。這套教育體制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每一級都有獨特的培養目標和考察方法,在這套教育體制下設立了幾乎涵蓋了各級別、各個類型的學校。在教會學校的刺激之下,尤其是1905年科舉制度被廢除,新學制頒布后,中國新式教育迅猛發展。中華續行委員會編寫的《中華歸主》中記載,東北三省平均每七十人中有國立小學學生一人。據1916年教育部報告――最新可靠消息――東北三省共有初級小學七千二百一十四所,學生二十四萬八千八百七十八人,高級小學五百零四所,學生二萬四千八百四十二人。男生占小學學生總數之93%.每一千居民中平均有小學學生十三人。當時東北大部地區極其缺乏國立學校設施,不少縣區內僅有高級小學一所,初級小學不足十所。至于遼河流域一帶人口稠密地區,教育設施則不亞于本部各省。

        (二)教學方法的“多樣化”

        在教學方法上,教學學校也移植了英美各國的教學方法,改變了中國傳統的死記硬背的教學方法,采用了多樣化的近代教學法。海城三育中學的“馬師娘”采取分班流水式教法,以達到口筆兼能、讀寫并重,認真進行嚴格的口語基本訓練,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教學學校強調應由學生自己操作進行科學實驗,或由教師進行演示實驗的實踐式教學方法。沈陽文會書院的新樓西部為化學實驗室,“作試驗時,學生每人分得試驗必需的儀器一份”。文光中學“為了鍛煉學生的口才,培養學生的辯論和演講能力,由學生會學習委員組織于每周六第七、八節在禮堂舉行演講會,有時間周舉行。屆時校長必參加,其他教職員不限。演講題目及取材自擬自選,不受約束。在舊民國時期,正當“五卅”運動之后,內容屬于反帝、反封、青年之使命、德先生(DEMOCRACY民主自由)賽先生(SIENCE科學)之類。日偽統治時期,內容受到極大限制,只講些學習方法,衛生與健康。愛護公物、統一度量衡等。有時請教師講幾個專題,如演講時的態度與姿態,言辭的選擇,形式邏輯常識等串插其間。結束時,由校長進行講評。

        (三)教學內容的“科學化”

        在傳教士創辦的教會學校無異是在中國土地上出現的第一批講授中西學的學校,這給當時當時陳腐不堪的清末教育注入了新鮮血液,帶來了生機活力。1877年,在華基督教傳教士會議成立了學校教科書委員為,決定編輯兩套學校教科書,一套供初等學校使用,一套供高等學校使用,內容包括數學、天文、測量、地址、化學、動植物、歷史、地理、語文、音樂等,并強調要用中國的例子和圖解,以便于中國學生理解和掌握。到1890年,該委員會審定出版了84種課本、50多幅地圖和圖標,并賣出了3萬多冊書。這些課本的編寫出版,成為中國近代新式教育的第一批啟蒙教材。

        (四)基督教與新式人才的培養

        以西學作為儲備,這些教會學校畢業的學生成為引領時代潮流的新型知識分子。據統計,從 1901-1920 年間全國范圍內基督教會學校的畢業生,從事大學預科者 1720 人,教牧工作 296 人,醫生 295人,護士 126 人,律師 49 人,教師 1093 人,受聘在教會工作者 1423 人。教會學校的畢業生填充各個崗位當中,為推動了東北地區的近代化進程作出了一定貢獻。如海城三育中學的第一批優秀畢業生均保送到營口海關、郵政和外國商行工作。沈陽文會書院的許多畢業生都受聘為教師,或作為海關、鐵路、郵政、鹽務等通曉英語的辦事員。

        參考文獻:

        [1]遼陽市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遼陽文史資料[G].遼陽市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1985年

        [2]何曉夏、史靜寰.教會學校與中國教育近代化[M].廣東:廣東教育出版社,1996年

        [3]中華續行委辦會調查特委會編.《中華歸主―中國基督教事業統計(一九一 ―― 一九二)》中卷[M].中國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 年

        [4]政協遼寧省海城市委員會文史資料工作委員會編印.海城文史資料[G],1988 年

        第9篇: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范文

        房產稅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我國古籍《周禮》上所稱“廛布”即為最初的房產稅。至唐代的間架稅、清代和中華民國時期的房捐,均屬房產稅性質。目前我國現行的房產稅是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 房產稅的征稅目的

        運用稅收杠桿,加強對房產的管理,提高房產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國家房產政策的調整,合理調節房產所有人和經營人的收入。

        此外,房產稅稅源穩定,易于控制管理,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

        2 房產稅和物業稅的關系

        物業稅又稱財產稅或地產稅,主要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繳納一定稅款。究其根源物業稅是由外國泊來的。

        目前在美國,擁有房產后每年都必須交不動產稅給州政府。各州稅率有所不同,幅度在房產價值的1%到2%之間,有的甚至可以達到3%。這意味著你花100萬美元買房子,每年就必須支付3萬美元的物業稅給政府,再加上其他的必要稅收,在美國“養”房子比買房子更加昂貴。在加拿大,政府對100% 的物業征稅。對擁有二套住宅的人還以高稅率征收,對自居、退伍軍人、老人、殘疾人等有優惠。由此可見,不同國家的征稅方式雖不大相同,但稅收收入基本都是當地政府財政收入、公共支出的主要來源,并且是遏制房地產投機、合理配置房地產資源的主要手段。

        而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物業稅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合并,轉化為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并使物業稅的總體規模與之保持基本相當。所以物業稅一旦開征,征收的數額要遠遠大于房產稅的征收額度,對房產擁有者影響很大。

        在國外,所有的房產都會被征高額房產稅,以調節收入不公,體現社會公平,同時遏制對土地資源的浪費。而現在中國房產高度集中少數權貴、先富手中,有些公務員手中有幾套房子,某些職位高的有十幾套、數十套甚至上百套房,這已不是私密。這就是為何許多房子明明售出,但晚間并不見亮燈的原因。而有些既得利益者也是政策制定者,他們當然不愿在房產政策上與“國際接軌”,而對于一些百姓,他們雖然有很多“剛性需求”,但他們買不起房,只能望房興嘆。

        中國現在出現了一些想買房的買不起房,有大量空房的還在買房的怪現象。所以有必要將這種怪現象讓國家政策制定者了解到,施加影響,使國家有個更加合理的房產政策。

        3 我國現行房產稅稅制的弊端

        應該承認,1986年設置的房產稅在較大程度上還是起到了預期作用。盡管收入不多,但對地方財政畢竟具有拾遺補缺意義。然而也必須看到:伴隨著改革開放,及產業結構和分配結構等多方面因素的變化,房產稅稅制的弊端日漸突出。對市場運行合理化起到了逆向調節作用,對社會公平也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干擾作用。從總體上看,現行房產稅稅制弊端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1)現行房產稅征稅范圍過窄。

        我國現行房產稅稅制規定房產稅只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這樣,農村就被排除出征稅范圍。另一方面,現行房產稅稅制還把行政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財政撥付事業費的機構、個人居住用房等房產列為免稅對象。應該承認:上述規定在20世紀80年代是客觀的,經過20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制度安排和經濟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現行房產稅稅制規定的征稅范圍與現實情況明顯不符,

        (2)現行房產稅計稅依據不合理。

        我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產余值或房產租金收入。因為轉軌時期,我國經濟始終保持高速增長態勢,近年來雖然增幅下降,但仍未低過7%。高速經濟增長帶來了土地和房產大幅度升值,特別是城市新房市值與舊房市值相差非常大,這樣,以余值為計稅依據無疑是大大縮小了稅基。同時,必須看到,按余值計稅,實際上是新企業稅負重,老企業稅負輕。另一方面,把租金收入作為計稅金額又帶來了兩個問題。一是租金與房產余值差距很大,因而引起了按不同計稅方式計稅稅負高度不均等狀況。根據北京市1997年對66戶企業的測算,按房產余值和租金收入分別計算房產稅稅額,結果相差2倍多。二是房產租金本身是營業稅課稅對象,現在又當做房產稅計稅依據,這人為造成了雙重課稅。

        (3)房地產稅費過于混亂抑制房產稅收入正常增長

        然而我國的現實是房地產業面對的稅費數量與日俱增。從北京市情況看,房地產業涉及的政府收費不下40種。這些收費出自方方面面,包括很多帶有行政職能的事業機構,房地產開發活動的任何一個環節都要面臨多種收費,人們很難劃清收費的具體針對性。

        如此眾多的房地產業稅費,不僅使納稅人產生了強烈的逆反心理,以致避稅逃費時有發生,而且從政府角度看,也加大了稅費制度建設成本和稅費征管成本。

        此外,房地產稅費過多打亂了房地產業各環節稅收的特定意義,相互削弱稅基。房地產業稅收分三個層次:一是土地開發層次;二是房產交易層次;三是房產保有層次。這三個層次的稅收彼此應相互協調,各層次稅制要分別體現出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收入調節意圖,而且各層次稅負要有所區別。而我國目前由于前期圍繞房地產交納的稅費過重,致使房產稅稅基被人為壓縮、稅源被無形擠占。

        4 房產稅的改革迫在眉睫

        目前我國房地產價格飛漲,不少發達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房地產泡沫嚴重,投機者大量購房,開發商捂盤等現象比較普遍。究其根源就是房產投機、投資者利用國家對居民自住及開發商未售出的房產免征房產稅。通過房產投資、投機的利得更無須交納所得稅。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國居民收入差距的急劇拉大和財富分配的日益不公。然而,我國現行房產稅存在種種缺陷與弊端,既制約了其公平職能的發揮,也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我國房產稅改革,應做到公平稅負和提高效率。

        5 未來房產稅的調整方向

        我國未來房產稅改革應當從房產稅公平與效率兩大職能入手,做到公平稅負和提高效率。

        (1)城鎮居民的個人房產納入房產稅的征稅范圍,實行累進稅率。

        ①通過擴大征稅范圍,必然會增加房地產稅稅收總額,增強財政進行收入再分配進而公平居民收入的能力。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商品房實行低稅率,對個人擁有的多套住房、高檔住房和豪華別墅實行較高稅率,實現稅負的縱向公平。這樣還可以抑制投機性住房需求,緩解房地產價格的過快上漲。

        ②考慮設定起征點,照顧低收入人群。對未達到起征面積的人群免征。可避免因按套數征稅造成的假離婚的增多,從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穩定。

        (2)對房地產開發商尚未售出的房地產征收房地產稅,實行比率累進稅率。

        對土地閑置率和住房空置率低于一定標準的房地產開發商免稅,對高于該標準的開發商征收房地產稅,并且以上兩個比率越高其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樣可以提高房地產資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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