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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特大事故的確定
(一)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二)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60人以上急性中毒的事件,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事故,或其它性質特別嚴重,影響特別重大的事故。
(三)重特大事故按以下規定分類:
1、重特大火災事故;
2、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
3、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4、鍋爐、壓力瓷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
5、重特大地質災害事故;
6、重特大洪澇災害事故;
7、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
8、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的上報與現場保護
辦事處轄區內發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單位或知情者應立即將事故發生地、時間、類別、傷亡、財產損失等事故有關信息報告社區居委會。
街道辦事處值班室。
事故單位、當地社區居委會、辦事處和相關職能部門必須迅速組織搶險救護工作,力爭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要對事故現場實行嚴格保護,防止民眾將事故有關的殘骸物品、文件等被隨意挪動和丟失,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留現場重大痕跡、物證。
三、重特大事故處理程序、分工和措施
發生重特大事故后,辦事處領導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救護工作,協調有關力量,對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辦事處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按通知要求迅速到達現場及時開展施救工作。
(一)工作步驟
1、成立指揮機構;
2、調集力量,開展施救;
3、做好情況通報工作;
4、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5、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二)具體工作內容
1、指揮機構
辦事處成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由辦事處主任李旦任指揮長,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劉德行任副指揮長,安監辦與其它部門的負責人為成員,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在辦事處安全監管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安委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是應急救援令、信號、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負責搶險施救,并保護現場。
二是及時向上級匯報和有關單位通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向上級有關單位發生救援請求。
三是配合上級開展事故取證調查工作,寫出有關書面調查處理材料,并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2、迅速開展救治工作
成立現場指揮機構后,根據實際情況下設:
(1)綜合協調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領導指示,報告事故處理情況,協調有關單位分工負責救援工作,完成領辦各項任務。
(2)警戒維護組:主要任務是設置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疏通道路,組織危險人員撤離,勸說圍觀群眾及其親屬離開事故現場。
(3)后勤保障組:主要任務是保障搶險救援物資的供應,協助處理傷員的救護工作,并負責施救及相關人員的現場食宿安排。
(4)善后處理組:主要任務是負責對死傷家屬的安撫、慰問工作,做好群眾的思想穩定工作,妥善處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在開展救治過程中,應注意組織協調好各類救援力量,落實各項安全保護措施,防止在救援過程中發生其它意外事故。
3、做好情況通報工作
要做好上傳下達、下傳上報工作,迅速將事故災情按分類管理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市安監局報告,及時將上級的指示傳達到相關部門和單位。
4、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在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中,發生事故所在地社區和辦事處相關部門抽調辦量,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5、相關人員和有關部門的職責
(1)辦事處主要領導親臨現場、聽取匯報、作出指示、調集力量。
(2)辦事處分管領導協助主要領導,開展事故處理工作。
(3)黨政辦協助辦事處領導做好事故上報,事故處理和協調工作。
(4)安全監管辦公室,根據領導指示,做好情況通報,安排事故處理,對外信息、新聞。
(5)武裝部配合相關部門實施重特大事故的搶險施救工作,并指揮事故發生地的民兵應急分隊對其它重特大事故進行現場警戒,人員疏散,治安保衛工作。
(6)林業站具體負責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搶險施救工作,及時向上報部門請示調用滅火設施。
(7)民政所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做好死傷人員、家屬、群眾的安排和尸體處理工作。
(8)管船站配合上級相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重特大洪澇災害搶險救援工作,庫區船舶事故工作,并負責其它重特大事故的水下作業和施救工作。
(9)建管所配合上級相關部門具體負責重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并負責其它重特大事故處理中土建工程力量,設備的調集和現場指揮工作。
(10)勞動保障所配合上級相關部門負責安全生產事故中傷殘人員工傷待遇的協調處理工作。
(11)安辦、勞動、工會、婦聯、紀檢等有關部門派員參與事故調查工作,協助調查取證后提出處理意見。
(西安市地下鐵道有限責任公司運營分公司,陜西 西安 710016)
【摘 要】經統計,2012年全國共發生各類特種設備事故228起,死亡292人,受傷354人,近幾年特種設備事故雖然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我國特種設備事故率是工業發達國家的4至6倍,安全形勢仍不容樂觀。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中一些重點問題進行簡單地探討,目的是為了確保應急預案制定的實用性,更好地運用于實際,從而起到保障人生財產的安全。
關鍵詞 特種設備;應急預案;減少事故;搶救措施
0 前言
為了盡快消除事故,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國家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對于可能引起群死群傷甚至導致社會災難的生產系統必須制定相應事故應急預案。企業中一旦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如果沒有明確的救援體系,其造成的后果將不可想象,現就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一些重點問題進行簡單的探討。
1 事故風險分析
1.1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易導致發生特種設備事故:
(1)使用非法生產特種設備的;
(2)超過規定參數范圍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4)使用應予以報廢或者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5)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種設備的;
(6)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1.2 事故預防與預警
1.2.1 預防措施
(1)嚴格遵守《特種設備安全法》,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開展安全監督檢查。
(2)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制度,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做好詳細記錄,嚴格按照規程和作業指導書操作設備。
(3)定期分析在用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制定、完善的事故應急預案,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4)保證設備登記率達100%、設備定檢率達到100%、隱患整治率達到100%、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1.2.2 預警行動
(1)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后,通知有關單位立即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必要時,及時報告所在地應急辦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
(2)各單位根據制定的各類特種設備事故救援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做好事故救援準備。
(3)強化特種設備安全知識的宣傳,加強操作人員的培訓。
(4)檢查搶險救援的物資保障和準備工作。
2 預案主要內容
2.1 組織措施
包括應急救援機構名稱、成員單位、負責人及職責分工,應急救援機構及其相互關系。應急救援指揮部一般設總指揮和副總指揮各1名及成員若干名,對于企業來說,總指揮由總經理擔任,應急指揮部下設專家技術組、應急工作組及搶險救援組。
(1)專家技術組組長由企業總工程師擔任,負責為搶險救援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為救援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2)應急工作組組長由企業主管安全副經理擔任,根據分工,成立事故調查、保衛警戒、新聞報道、物資保障和善后處理五個應急工作組,負責事故調查、治安保衛、宣傳工作、物資保障和生活安置。
(3)搶險救援組組長由企業主管特種設備副經理擔任,根據特種設備事故造成的損害程度成立各專業應急搶險隊,負責協調指揮各專業搶險隊開展應急救援搶險工作。
2.2 處置程序
2.2.1 信息報送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信息應遵守逐級上報原則,同時報所在地安全質量監督局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容主要包括特種設備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情況、傷亡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已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具體情況有變化時進行續報。
2.2.2 應急指揮
若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應根據事故及險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范圍和可控情況,提出具體意見,立即采取響應應急措施,向所在地應急辦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匯報,必要時,請求政府支持。
2.3 應急救援
(1)事發現場工作人員要做好個人防護工作,沿緊急疏散通道脫離現場,不能脫離現場的,尋找安全位置避險。
(2)根據事故發生特種設備的類型、事發區域,確定警戒區,引導現場其他人員或乘客撤離警戒區。
(3)在現場搶救傷員的過程中,正確施救,避免受傷人員加重傷害程度。
(4)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工作人員,應當裝備齊全各種安全防護用品或消防器材、絕緣工具和安全裝備,事發現場應當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2.4 擴大應急
事故險情擴大,企業沒有能力、無法采取措施組織救援和無力控制事態時,擴大應急,并及時所在地應急辦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匯報,請求支援,必要時,聯系社會應急救援機構(如119、120等)。在政府機構應急救援小組進入之前,積極組織自救。
3 事故處理措施
3.1 先期處置
(1)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傷輕重,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及時報告政府的同時,應立即啟用應急預案并組織現有力量立即開展自救,盡快組織搶救傷員,做好自身防護。
(2)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避免發生次生傷害和事故擴大。
(3)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
3.2 現場處置
(1)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各單位迅速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及時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
(2)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車輛、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3)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技術、結構和工藝特性以及發生事故的類型,迅速開展必要的技術檢驗、監測工作,確認危險物資的類型和特性,制定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采取特定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控制事故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盡可能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
(4)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設立現場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及時、科學、有序地搶救受害人員或安全轉移,最大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3 各類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1)特種設備事故導致火災時,按照企業相關火災預案執行。
(2)發生電梯困人后應第一時間申報故障,并安排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安撫被困人員,并告知被困人員不得擅自扒門,第311等待專業人員救援,以防救援困難增大。
(3)起重設備在作業中易發生觸電、傾覆、履帶吊的墜桿事故以及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事故,應在事故現場危險區、緩沖區設立警戒線,封鎖交通道口,禁止無關車輛通行,禁止一切無關人員進入。
(4)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事故后,為防止事故擴大,鍋爐的燃燒剩余應用水熄滅,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所有閥門應迅速關閉或采取堵漏;對可燃氣體和油類應用沙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滅火器進行滅火,同時設置隔離帶以防火災事故蔓延;對受傷人員立即實行現場救護,傷勢嚴重的立即送往附近醫院救治。
4 事故后期處置
1)事故危害得到控制、受傷人員得到救治、死亡人員移離現場、現場清消無次生事故隱患時為現場已恢復。
2)應對受害、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補償并按有關規定執行;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必須經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應當予以報廢。
一、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災害。統一指揮,分工負責。
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上下聯動,協調配合。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建設行業發生的規模大、影響廣、社會危害性強的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包括:
(一)建設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新建、擴建和拆除活動中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者可能造成的重大險情。
(二)城市水源、供水系統等設施中發生大面積污染或泄漏,對居民產生重大危害的。
(三)出現重大地質災害、山體滑坡、洪水排泄、建構筑物、市政基礎設施破壞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明確和上級政府指示應當由建設局負責指揮、協調的突發公共事件。
三、組織機構
成立建設行業應急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和特重大安全事故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建設局局長
副組長:建設局主管安全副局長
成員:建設局總工辦、人秘科、計財科、建工科、燃氣辦、城管科、市規劃處、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市監理公司、市建筑設計院、市拆遷管理辦公室、市自來水公司、市礦區公用事業管理辦公室、市政維管處、市園林處、市城區建筑公司、市房屋建筑公司、市建筑公司、白林局建筑公司的主要負責人。
領導小組組長根據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的要求,部署本行業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和特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的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主管安全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四、預測、預警
建設行業突發事件大體可以分為6大類,包括:
1、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件
施工現場土方坍塌、建筑物倒塌、觸電、塔吊拆裝傷人、建構筑物拆除、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
2、供水事件
供水事故多發于供水管線漏水、斷裂等突況,以及人為破壞(投毒)和其他生產事故,火災事故等。
3、供熱事件
供熱事故多發于供熱管網斷裂、漏水、設施損壞以及生產事故等。
4、燃氣事件
燃氣事故多發于燃氣泄露及爆炸情況。
5、市政設施管理及維護事件:
市政設施管理及維護事故多發于市政設施損壞、丟失等情況。
6、城區防汛排澇和其他市政公用行業突發事件
主要指城區防汛、排澇、園林、綠化、路燈管理等方面的突發事故。
五、應急響應
發生本預案適用范圍的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啟動本預案,領導小組立即召集全體成員會議,通報突發事件和特重大安全事故情況,部署有關工作,在第一時間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報告,并通知本市有關部門,按照分工負責、緊密協作的原則,在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下組織、指導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
成立建筑行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對屬于專業性較強的應急處置,及時派出專業人員給予事故發生地以業務和技術指導,以便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項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
六、事件處置分工和措施
(一)事件處置分工。根據事件發生情況,設立以下幾個分組,各分組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救護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1、現場處置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領導指示,報告事件處理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分工負責救援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保證現場指揮與上級的通訊聯絡暢通,溝通指揮部與外界的聯系,向外界傳遞信息。
負責部門:建設局人秘科。
2、專業搶救組:負責組織對事故進行現場救援,如吊車、滅火、打撈、工程拆除、關閉泄漏源等,運送現場急需物資、裝備、藥品等。
負責部門:建設局建工科、燃氣辦、城管科。
3、警戒秩序維護組:負責設置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疏通道路、組織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勸說圍觀群眾離開現場。
負責部門:建設局城管科、市政維管處。
4、后勤保障組:負責指揮人員的現場食宿安排,保證搶險救援物資的供應,協助處理傷員的救護工作。規劃和建設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員避難場所。
負責部門:建設局規劃管理處。
5、善后處理組:負責對死難、受傷家屬的安撫、慰問工作,做好群眾的思想穩定工作,妥善處理好后事,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保社會穩定。
負責部門:工程質量監督站、拆遷管理辦公室。
(二)應急措施。針對行業管理情況,分別采取以下措施:
1、房屋建設工程
(1)疏散建筑物內及周圍人員,營救遇險人員。
(2)組織檢修、施工及物業管理力量,進行工程搶險、排險、協助救火,排除污染。
(3)組織設計、質監等方面的技術人員,對工程進行必要的檢測和安全性鑒定,并提出修復,加固或拆除等處理意見。
2、市燃氣供應
城市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事故單位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部門主管、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按照本專業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措施。
(1)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立即通知和組織周圍人員緊急疏散。
(4)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消防部門。
3、供水系統
(1)停止供水、控制污染擴散。
(2)迅速通知各用戶停止用水。
(3)迅速檢測水源地或供水設施的污染情況并通報有關部門(衛生防疫、醫院)。
(4)配合有關部門清除污染。
(5)更換設施或采取其他方式保證居民生產、生活用水。
4、市政基礎設施
(1)緊急搶險、搶修、排除污染等。
(2)采取措施保障居民基本需求。
(三)應急保證
1、應急處置人力保證
建設行業災害事故救援隊伍由210人組成,具體是:
*市建筑施工企業災害事故搶險突擊隊50人
*市自來水公司災害事故搶險突擊隊50人
*市熱電廠災害事故搶險突擊隊20人
*市市政設施管理處災害事故搶險突擊隊20人
*市五岳熱力熱力總公司災害事故搶險突擊隊20人
*市液化氣總公司災害事故搶險突擊隊20人
*市市政維管處災害事故搶險突擊隊20人
*市園林綠化管理處災害事故搶險突擊隊10人
2、應急處置財力保證
由建設局計財科籌集搶險所需資金儲備。
3、應急處置物質保證
搶險設備、車輛、物質啟動*市市政公用事件(事故)應急預案中的物質儲備。
(四)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凡屬特大(重大)事故調查的調查處理,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盡快寫出詳細的事故處理報告,向上級機關報告調查情況。
七、附則
本預案適用于Ⅲ級(較大)Ⅳ級(一般)緊急事件程序與處置,因人動,領導組織機構組成人員作相應調整。
附件:1、*市建筑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專家組人員
名單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預警機制,進一步明確政府各部門的救援職責,提高政府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能力,及時、高效地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貴州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三)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依靠科學、協同應對,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報、預警信息處置、應急響應和重大事故處置。
災害包括各類危害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突發性災害和事故,主要指火災、水災、地震、氣象災害,礦山事故、建筑工程事故、公路損毀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事故,電力、通信、供水、供氣、供熱及其它市政設施損壞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等。
(五)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級):
(1)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大面積骨干網絡中斷、通信樞紐遭到破壞等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3)造成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30%以上,或因重要發電廠、變電站、輸變電設備遭受毀滅性破壞或打擊,造成區域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的20%以上,對區域電網、跨區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國家處理中心支付、清算系統發生故障或因人為破壞,造成整個支付、清算系統癱瘓的事故;
(5)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6)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2、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I級):
(1)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跨區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10%以上、30%以下的事故;
(3)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4)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傷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共20人及以上,或受災50戶及以上,或燒毀財物損失100萬元及以上的火災事故;
(5)其它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3、較大生產安全事故(I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II級):
(1)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跨區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5%以上、10%以下;
(3)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1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12小時以上的事故;
(4)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傷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10人及以上,或受災30戶及以上,或燒毀財物損失30萬元及以上的火災事故;
(5)其它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較大影響的事故。
4、一般生產安全事故(IV級)
事態比較簡單,已經或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由區政府安監部門負責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組織指揮機構和職責
(一)領導機構
1、區人民政府是全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區長或分管副區長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區生產安全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指揮與協調。區應急指揮部由區長擔任總指揮,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
2、區應急指揮部由以下人員組成
總指揮:區政府區長
副總指揮:區政府分管副區長
成員: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政府辦公室聯系安全生產的副主任,區安監局、區應急辦、區監察局、區總工會、*公安分局、區衛生局、*技監分局、區財政局、區交通局、區建設局、*國土分局、區民政局、區環保局、區經貿局、區氣象局、區人勞局、區旅游局、區教育局、*消防大隊、區委宣傳部、區水利局、區城管局、區糧食局、*地電公司等單位和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
(二)區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應急救援命令、指令。
2、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3、按事故報告制度及時上報事故和向有單位通報事故情況,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指揮部要及時報告市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必要時向上級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相關部門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在接到事故通報和救援命令后,要緊急調配其救治器材、物資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參與搶救,如需動用當地駐軍進行救援時,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并報上級批準。
4、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三)現場救援專業組的建立及職責
1、成立現場指揮部
在處置一般(IV級)以上級別(含IV級)的生產安全事故時,區應急指揮部在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或副區長指定的人員。
現場指揮部成員:事發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隊伍負責人等。
現場指揮部職責:以搶救受災人員生命、控制事態擴大為第一目標,按照本應急預案和現場實際情況,負責受災人員搶救和搶險救災工作;向上級匯報和向社會媒體通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
2、組織現場工作小組
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下設若干現場工作小組。現場工作小組組成及主要任務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區安委辦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組成。主要職責:對現場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傳遞和上報,協助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現場協調;準確、及時、統一事故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2)搶險救援組:由*消防大隊牽頭,公安、武警、民兵、工程、專業救災隊伍等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組成。主要職責:營救、搜救、疏散人員;封閉、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隱患等。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區衛生局牽頭,環保、氣象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救治、護理、轉送傷員;監測、控制疫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4)治安警戒組:由*公安分局牽頭,武警、人武部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負責設置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疏通搶險通道,組織危險區域人員撤離,監控事故重大責任嫌疑人,勸說圍觀群眾離開事故現場。
(5)應急通信組:由區安委辦牽頭,通信企業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主要職責:保障處置工作的通訊暢通。
(6)交通保障組:由*公安分局牽頭,交巡警、交通、城管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交通管制、路橋維修,開設“綠色通道”保障運輸暢通。
(7)應急物資和經費保障組:由區民政局牽頭,財政、發改、交通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組織、調集、運輸、征用應急物資、設備、食品、藥品、房屋、場地等;保障和落實應急經費。
(8)生活保障組:由當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相關部門配合。主要職責:為應急人員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等。
(9)新聞報道組:由區委宣傳部牽頭。主要職責:引導媒體宣傳和事故情況、處置進展、預警公告、自救防護等信息。
(10)專家技術組:由區安監局牽頭。主要職責:聯系安全生產事故救援方面專家,根據科學依據,做好技術指導,為應急提供科學、準確的理論依據。
(11)調查與評估組:由區安監局牽頭,公安、檢察、監察、工會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確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原因和責任,評估損失,提出處理意見。
(12)善后工作組:由當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民政、衛生、工會、事故單位、保險等單位和社會公益組織組成。主要職責:負責死、傷者親屬及受影響人員的安撫、慰問工作,做好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妥善處理好善后事宜,盡快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四)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
設立全區安全生產專家組,聘請有關科研人員、專家和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的人員組成專家組,為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和智力支撐。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進行分析研究和事態評估;向區應急指揮部提供工作建議、處置措施和決策咨詢。
(五)事故應急救援隊伍
1、*區應急救援隊。由公安、消防、武警、民兵和抽調的城區各單位工作人員組成救援隊,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則,在第一時間迅速、高效地開展生命救援工作。
2、專業救災隊伍。由*消防大隊、區安監局組成。主要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專業應急工作。
3、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則,發揮第一時間投入應急救援工作的作用,迅速、高效地開展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
4、志愿者隊伍。主要從事故發生地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社區、公益團體等社會力量中動員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組成。主要參與應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傳動員等非一線工作。
三、預警和信息報送
(一)監測和預測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有關負有生產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是生產安全監測預測的責任部門。各責任部門要加強監測預報體系建設,全面掌握各類有關生產安全的重大危險源分布狀況及周邊環境,有計劃地開展重大事故隱患調查并利用技術、人工等多種監測手段,實施有效監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險信息,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專家對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測結果、涉及范圍、危害程度等進行分析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信息報送
1、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報送以值班信息快報為主渠道。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負有生產安全監管責任的部門,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的責任主體。
2、當地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應當迅速向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征兆、可能導致發生的各種隱患和現場情況,并有權對相關部門、個人的工作過失和不當處置行為進行舉報。
3、監(預)測和信息報送要點
——基本情況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類型、時間、地點、氣候條件、周邊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況,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危害程度和可能達到的級別,如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應對措施和相關請求等。
4、信息報送程序和時限要求
——發生或將發生一般(IV級)級別以下或未能確定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報區人民政府、區安監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關縣(特區)人民政府通告。
——發生或將發生一般(IV級)級別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區人民政府和區安監局在接報后2小時內報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關縣(特區)人民政府通告。對已確定級別較高的生產安全事故,可采取先報基本情況、后報其它情況的方式,以縮短報送時間,爭取處置時間。
(三)預警信息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分級、緊急程度和嚴重性,預警級別分為4級,從輕到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分別代表發生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4個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
2、預警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名稱、類型、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止時間、影響估計、警示事項、應對措施、社會動員及機構等。
3、根據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監測預測部門的報告和預案,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可能發生、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經區應急指揮部和上級應急領導機構核實、批準后,由區人民政府藍色預警信息,表示可能發生一般(IV級)的生產安全事故;黃色、橙色、紅色的預警信息,由上級應急領導機構。
4、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以使用報紙、廣播、電視、移動通迅網絡、信息網絡、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和宣傳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新聞媒體、通信、人防等部門和單位有義務按各級應急領導機構的要求預警信息。
(四)新聞報道
1、發生一般(IV級)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后,必要時,根據現場指揮部新聞報道工作機構提供的情況,在區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向媒體和社會公眾通報生產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應急措施、存在困難和下階段工作部署。較大(III級)、重大(II級)或特別重大(I級)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新聞,由上級應急領導機構決策和安排。
2、生產安全事故的新聞形式主要包括授權、舉行新聞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專訪等,并與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有機結合。
3、生產安全事故的宣傳報道嚴格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做到準確把握、正面引導、講究方式、及時主動、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格把關。
四、預案的啟動與終止
(一)預案的啟動
1、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對各鎮鄉(街道)、有關部門報告的信息進行分析,并及時通報給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必要時報請區應急指揮部批準,立即組織召開全區應急指揮部成員會議,組織聽取有關專家意見,討論決定是否啟動*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對符合本預案規定情況的,區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
3、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工作,各級有關部門根據預案和各自的職責任務承擔責任和義務。
(二)生產安全事故分級響應
1、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IV級)
區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報送信息或請示藍色預警信息。主要應急措施如下:
(1)由區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應急工作;設立現場指揮部指揮應急;區安監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應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現場指揮部按規定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提出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同時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向有關部門報告、通報。
(2)區應急領導機構可根據現場情況,請求上級支持。
2、較大生產安全事故(III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I級)及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級)的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區應急指揮部按照本預案全力以赴地組織救援,做好應急處理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及上級應急指揮部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區人民政府和區級相關部門在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全區范圍內的應急救援工作。
(三)響應的升級和降級
當生產安全事故不斷發展或演變,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事故責任部門應當報上級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故責任部門應當報上級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撤銷預警。
(四)響應的終止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現場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分析,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區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匯總之后的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區應急指揮部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并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五、一般生產安全事故(IV級)以上級別(含IV級)的應急處置措施
(一)先期處置
發生或即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實后,事故發生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組織指揮當地應急隊伍和有關單位進行先期處置。
對即將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本預案和有關文件的規定,預測事故類型、危害程度和可能達到的級別;報送信息;請示相應的預警信息。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事發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控制事態發展。同時,在1小時內向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并組織有關單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動了的事故現場物件,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先期到達的區級部門、單位和人員,當地政府要積極配合開展工作。主要任務是:劃定警戒區域;疏散相關人群;救治傷病人員;排除明顯險情;確保處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二)事中處置
1、區應急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立即通知以*消防大隊、*公安分局為主的救援力量,以生命救助為首要目標,實施救援行動和緊急疏散,避免事態擴大。
2、*消防大隊、*公安分局和社會其它救援力量啟用緊急救援標志,攜帶應急裝備,以最快速度分別抵達指定地點集合,并根據命令派遣部分或全部力量趕赴受災現場。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緊急救援標志,為救援隊伍車輛和設備提供區轄區內的交通暢通保障和優先通行。派遣的各分隊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抵達現場,并服從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
3、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立即啟動事故調查組、事故處理組、醫療救治組、案件查辦組、專家咨詢組、綜合組、現場檢測與評估組、信息組等事故處理機構的工作,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部署相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向區政府或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送信息;請示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同意相應的預警信息;立即開始組織后續力量,準備增援。
4、區應急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啟動專業救援隊伍應急,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設備。現場指揮部按照派遣的救援隊伍和力量,有效地組織現場指揮。
5、事故發生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事故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配合開展一般以上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部署的各項應急救援工作。
6、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隨時待命,為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基礎支持。
7、各救援隊伍抵達現場后,按照現場指揮部的命令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置不同力量,組織現場工作小組,開展施救工作。
8、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9、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繼續報送信息。
10、區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有關成員單位或臨時召集相關區級部門及公路、電力、通信等單位組織必需物資,保障救援隊伍和受災人員的供給以及受災地區的交通、電力、通信等暢通;根據事件發展趨勢,組織后續力量增援。
11、區應急指揮部調集轄區內的應急資源供給;必要時請求上級應急機構指導、協調后備隊伍支援。
12、現場指揮部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預案,實施下階段工作;視現場情況,命令區緊急救援隊轉為常規救援隊伍或休整、收隊。
13、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隱患被基本消除后,由預警信息的機構解除預警信息,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三)后期處置
1、善后工作
應急工作結束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及相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善后工作。區應急指揮部和區級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指導或會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部門幫助事故單位開展善后處置;
(1)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對現場進行清理、監測,繼續排查隱患。
(2)事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事故中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和家屬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3)事故責任單位依法對征用的應急物資(場所)的所有人給予補償。
(4)事故責任單位和民政部門救濟受災受害群眾,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
(5)向受災受害群眾提供心理輔導及司法援助。
2、社會救助、保險
各級社會公益組織應廣泛動員和開展救助捐贈活動。相關保險公司根據投保合同及損失情況,及時理賠。
對事故責任單位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經費,可采取政府審批、財政墊支的方式處理,待處置結束后,事故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承擔。
3、調查、總結
依法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時確定事故性質、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屬于責任事故的,對責任主體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區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全面調查、評估和處置結果,總結經驗教訓、積累經驗,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備案。
區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情況撤銷現場指揮部。
六、保障
各級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應急工作職責和任務,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保障工作,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
七、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在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災難或搶險救災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遭損失或最大限度降低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二)在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行政處分,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制訂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
2、拒絕履行應急準備和應急救援責任的;
3、瞞報、漏報、遲報事故災難信息的;
4、拒不執行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挪用、貪污應急資金或物資的;
6、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施工安全責任書對于安全生產工作,防范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以及保障建筑施工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施工安全責任書樣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與借鑒。
施工安全責任書樣本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切實加強建設工程管理,確保施工施工中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福州城市客運場站運營有限公司
第二條 施工項目: 簽訂時間:
第三條 有效期限20__年06月至20__年06月
第四條 甲方安全責任
1、甲方有協助乙方搞好安全生產、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檢查的義務。
甲方有權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規定,對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為進行制止、糾正并發出安全整改通知書,直至清退出場。三次不聽從整改,今后不得承接我司業務。
2、甲方有權對乙方參與施工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的抽考。
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導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四條 乙方安全責任
乙方作為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事故承擔安全責任。乙方應切實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應真實、合法、有效。
2、現場施工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于勞動安全,勞務用工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保證其用工的合法性。
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進行人身保險,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
3、材料進場需要檢查是否有出產合格證,同時應經甲方現場負責人或監理工程師驗證后方可使用。
4、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專職安全員作為安全工作聯系和現場安全管理。
5、乙方一切施工活動,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在整個施工過程正確、完整地執行,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布臵施工。
6、開工前,乙方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有有關部門核發的合格有效的上崗資格證書。
開工前,乙方應到甲方辦理臨時進場施工單。進場施工人員應掛牌施工。
7、乙方應在施工范圍裝設臨時圍欄或警告標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圍進行施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8、乙方施工過程中應做到日產、日清,確保施工場地衛生整潔。
9、做好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施工過程中需使用電、水源,應事先與甲方取得聯系,不得私拉亂接;做好施工臨時用電;按規范要求搭設腳手架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確保施工人員和乘客安全。
10、建立整改責任制,對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進行整改,落實專人負責監控,確保質量安全。
11、現場工地要切實加強節日期間安全、文明生產工作,一旦發生各類突發事故和緊急情況,要立即啟動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和妥善處臵。
乙方應將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及乙方事故處理意見提交甲方備案。
12、發生以下情況停工整頓,因停工造成的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
(1)人身傷亡事故;
(2)發生施工機械、生產主設備嚴重損壞事故;
(3)發生場站內火災事故;
(4)發生違章作業、冒險作業不聽勸告的;
(5)施工現場臟、亂、差,不能滿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6)施工過程中,因違反工程相關規定的,被相關管理機關勒令停工的。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造成對方或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等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對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乙方未設臵安監人員;
未能正確、全面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人員未掌握本工程項目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協議,本協議的法律效力獨立于主合同。
第八條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地點在甲方住所地。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施工安全責任書樣本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為加強高速公路施工安全,預防施工安全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和正常運營,我單位在尾工施工過程中時承諾如下:
1、施工作業車輛符合國家有關機關安全技術標準,牌證齊全,懸掛統一標志,在行駛和作業時按規定開啟黃色頻閃燈。
2、車輛不隨意開啟中央活動護欄、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倒車、逆行。
3、農用三輪車、拖拉機等不進入高速公路進行施工作業。
4、施工作業時施工現場有現場管理責任人(項目經理)和現場管理人員、執勤人員等。
5、養護施工作業人員要經過專門的安全教育和養護施工作業操作規程培訓。
6、施工人員按規定著安全反光標志服,作業人員不得走出作業區,不將任何施工機具伸出或放到作業區域外,不得橫穿高速公路。
施工作業人員不擅自變更交通控制區或擴大作業區需要變更的需要路政部門的許可,影響交通安全的,需要公安交警部門許可。
8、施工標志、安全標志齊全、規范、清晰、視認性好、設置地點準確、設置牢固,能夠有效地提示和引導駕駛人員通過施工路段,施工作業不夜間施工。
9、施工場地各種材料、機具、設備等物品按規定范圍擺放整齊、有序,不隨意在施工路段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0、作業完成時,向路政管理部門報告,在不影響正常交通和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清理現場并有序的撤離施工現場,恢復正常使用的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我單位承諾,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規范施工,確保零事故。如違反上述承諾,造成的一切安全責任事故,本單位愿意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承諾單位(簽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施工安全責任書樣本3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范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建筑施工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建筑安全生產局面的根本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結合我市建筑行業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責任書。
一、責任對象
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施工現場安全負責人,對現場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負責。
二、責任目標
1、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
2、認真實施本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
組織編制、完善本項目重大危險源的控制措施和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3、嚴格執行“五同時”要求,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工程項目生產工作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4、嚴格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建筑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技術規程》(DB42/535-20__)和《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規程》(DB42/T553-20__),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防護質量,做到先防護后施工,施工現場各項安全評分合格率達100%。
5、項目部應按工程規模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要領導和組織施工現場定期、專項和季節性的安全大檢查,支持工地安全員的工作,對施工中的事故隱患,組織制定措施,及時整改。
自覺接受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上級提出的安全生產與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要按照定時、定人、定措施的要求予以整改。
6、執行國家用工管理的各項規定,嚴格持證上崗的管理制度,認真組織上崗前的各種安全教育培訓,并做好記錄。
積極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工程分包的,要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防止以包代管。
7、在制定工程各項費用計劃時,要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和有效使用,并建立安全生產投入臺帳。
8、發生事故時,要緊急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做好人員搶救與現場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上報、組織、配合事故的調查。
三、創建目標
創建目標:安全文明施工現場合格。
四、獎懲條件
在項目施工期間,市安全站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本責任書責任目標落實和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檢(巡)查,檢查結果將作為工程項目及項目經理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該工程竣工安全評價為優秀的,其項目經理承接下一個工程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減收60%,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費率減至1.5‰。
凡不執行本責任目標第4、5兩款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每次扣除1萬元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為安全生產風險金基金。發生等級安全事故的,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罰外,其所繳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將全部扣除,轉為安全生產風險金基金。施工期間未發生等級安全事故,且每一施工階段安全核驗達到合格標準,工程竣工后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如數返還。
黃石市建筑行業安全監察站項目部名稱:
負責人代表簽字:項目經理簽字:
安全監督員簽字:
項目專職安全員簽字:
1總則
1.1目的
為了提高__省煙草公司__縣公司送貨部(以下簡稱送貨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特制定《__省煙草公司__縣公司卷煙送貨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溫州市煙草專賣局、__省煙草公司__縣公司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行業相關規定編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送貨部所屬范圍內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的突發公共事件。
1.4工作原則
按照“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區域為主、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的原則。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組織機構
成立__省煙草公司__縣公司送貨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小組(以下簡稱送貨部應急小組):
組長:王孝清
副組長:陳欽凡
成員:許戰英許曹碧柯樹雄莊明澤陳志平
應急小組名單和聯系方式見附錄3送貨部應急小組通信聯系一覽表
2.2應急小組職責
⑴接受溫州市煙草專賣局、__省煙草公司溫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的領導,落實應急管理、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的各項指令、指示;
⑵負責編制、修訂、審定卷煙送貨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報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審批;
⑶根據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的突發公共事件預警要求,開展應急響應;
⑷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接受所屬部門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并迅速作出判斷,及時上報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指揮、協調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⑸組建應急處置隊伍,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
⑹編制應急經費預算,審查應急設備、器材、物資、物品的配置方案;
⑺負責所屬部門突發公共事件的調查、評估、報告和通報,協助有關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調查;
⑻負責組織應急值班,公布值班電話,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
⑼審定并簽發向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的有關報告。
3有關應急預案
3.1用電事故應急預案
⑴發生電器失火后,第一目擊人應大聲呼喊,立即切斷事發地電源,利用附近的干粉滅火器等專用滅火器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先期處置,并通知事發部門負責人。事發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送貨部應急小組,并迅速組織人員參與滅火。
送貨部應急小組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及時組織滅火。火情繼續擴大的,迅速撥打119報警。如有人員受傷應首先搶救傷員,并撥打120救助。
火災無法控制時,送貨部應急小組應立即采取措施疏散人員和車輛,關閉供電系統,同時疏通消防通道,指定專人引導消防車進入現場。
⑵若發現有人觸電,第一目擊人應大聲呼喊,同時用絕緣工具幫助觸電者脫離電源,及時送貨部應急小組并撥打120急救電話;觸電者脫離電源后,視情況現場施救或送就近醫療機構急救;出現人員傷亡的,送貨部應急小組應及時報告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觸電急救步驟和方法見附錄1。
⑶應急處置結束后,送貨部應急小組應組織展開事故調查,在調查結束后一日內將事故起因、造成損失、處置結果等書面報告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3.2送貨部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⑴發現火情的第一目擊人應大聲呼喊,立即切斷事發地電源,利用附近的滅火器材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先期處置,并向及時送貨部應急小組報告。
⑵送貨部應急小組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并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應急處置,本著“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則組織搶救被困人員,并視火情采取相應滅火措施。火情繼續擴大的,迅速撥打119報警,出現人員受傷的,撥打120救助。
⑶火情發展可能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送貨部應急小組應及時組織樓內人員撤離,切斷辦公樓總電源,關閉防火卷簾門,并嚴格控制無關人員進入辦公樓,維護現場秩序。
⑷送貨部應急小組應及時組織疏散車輛,保持消防通道暢通,指定專人到路口引導消防車進入現場。
⑸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送貨部應急小組應組織善后處理及事故調查工作,并在調查結束后一日內將事故起因、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處置過程及結果等書面報告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3.3配送車輛交通事故(事件)應急預案
⑴發生機動車輛事故(事件),駕駛人員或隨車人員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先期處置,并立即送貨部應急小組及車隊長,同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警,通知保險公司。送貨部應急小組按照《市局(分公司)機動車輛事件(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⑵情況嚴重的,送貨部應急小組應向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出現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應按規定報告省局(分公司)應急指揮部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
3.4雷擊災害應急預案
⑴接到雷擊天氣預警,送貨部應急小組應通過oa、電話等方式及時預警,通
知各部門切斷電源和網線,并根據政府相關部門要求采取預防措施。必要時組織員工撤離到安全區域。⑵送貨部大樓發生雷擊災害,送貨部應急小組應立即報告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并迅速安排切斷大樓電源,斷開網線,組織樓內人員安全、有序撤離到安全區,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
⑶送貨部應急小組應保護災害現場,并隨時向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報告處置進展。災害嚴重的,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按規定報告省局(公司)應急指揮部和地方政府。
⑷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送貨部應急小組應組織善后處理及相關調查工作,在調查結束后一日內將災害情況、處置過程及結果報告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災害嚴重的,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應將災害情況及處置結果報告省局(公司)應急指揮部和地方政府。
3.5臺風、洪澇災害應急預案
(1)當接到氣象部門較大汛情、臺風(熱帶風暴)警報通知后,送貨部各部門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汛情、臺風(熱帶風暴)趨勢,組織、安排人員值班,并及時向送貨部應急小組提供汛情、臺風(熱帶風暴)動向和對我市煙草系統影響的有關情況。
(2)當接到市政府或氣象部門重大汛情、臺風(強熱帶風暴)預計未來24小時在我市登陸緊急警報通知后,送貨部應急小組領導進崗工作,聽取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汛情、臺風可能登陸地點、時間、臺風等級、降雨量及各項抗臺防汛準備工作情況匯報,同時向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匯報各項抗臺防汛準備工作和措施。
(3)送貨部應急小組聽取匯報后立即組織、指揮各部門人員,對送貨部大樓各重點部位實行24小時值班。同時迅速召回一線工作員工,停止一切經營、市場管理活動,確保人員、車輛及物資安全。
(4)時刻關注臺風信息的,動員全體配送職工全力以赴做好抗臺防汛搶險工作。保持通訊、網絡信息系統暢通,及時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
(5)由送貨部綜合部具體負責落實有關防臺防汛物資,如雨具、電筒、應急燈或蠟燭、沙包等,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檢查工作由公司安保部門、送貨部應急小組在汛來臨之前,專門組織人員對送貨部大樓、送貨部倉庫一些易倒灌、易漏水、易漏電的危險部位作認真檢查,采取加固、修理、防漏等有效措施。
送貨部防臺防汛重點部位見附錄2。
(6)在臺風頻發的7-10月期間,為確保國家財產安全,公司送貨部要做好防汛防潮防漏水的準備工作,把卷煙堆放在安全位置。因臺風造成電源或線路中斷,應及時關閉電源開關,啟用應急燈、電筒或蠟燭照明,在使用蠟燭照明時應注意防火安全,應放在鐵盒或碗內,不能直接放在木板上或與易燃物過近的地方,不準在卷煙倉庫內使用蠟燭照明;因臺風造成停電或信息網絡中斷,信息中心人員應堅守崗位,確保計算機房里的設備、設施安全,并做好數據備份工作。各部門必須在洪水來臨前確定本部門電源拉閘的最低警戒線;因臺風造成道路中斷,支援人員無法到達指定地點,應立即向指揮中心或當地政府匯報汛情,爭取得到當地政府部門支援。
(7)應急處置結束后,送貨部應急小組應組織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并在調查結束后一日內將事故原因、處置過程及結果書面報告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情況嚴重的,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應將事故情況及處置結果報告省局(公司)應急指揮部和地方政府。
3.6食物中毒應急預案
(1)食物中毒的臨床表現。食物中毒通常會引起腹痛、惡心、嘔吐、腹瀉等,一般餐后少則半小時、多則48小時就可發病。患者除有上述急性胃腸炎癥狀外,還有神經系統癥狀,如頭痛、怕冷、發熱、乏力、瞠孔散大、視力模糊、吞咽及呼吸困難等,中毒嚴重者可因腹瀉造成脫水性休克或因衰竭而死亡。我國對食物中毒制定了詳細診斷標準,主要是以病人的潛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現為依據。最明顯的特征有: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時間內均食用過某種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在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發病很快停止:潛伏期較短,發病急劇,病程亦較短:所有中毒病人的臨床表現基本相似:一般無人與人之間的直接傳染。
(2)發現大規模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發現人員立即向綜合部主任匯報,確認核實后向送貨部應急小組和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及市疾病防控中心報告。
(3)食堂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4)送貨部應急小組接到報警后,立即組織、指揮相關人員奔赴事發現場救助食物中毒人員,并及時聽取現場處理人員關于事故性質、發生地點、時間及各項救援工作安排情況匯報。同時向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匯報事故情況,請求支援。
(5)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在場人員報警后,要立即進行自救或互救,可用筷子或手指刺激咽部幫助催吐,盡快排出毒物,同時制止在場所有人員就餐。
(6)救援組趕到現場后,負責組織、指揮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現場救援組人員應冷靜分析中毒原因,針對引起中毒的食物以及吃下去的時間長短,及時采取如下三點應急措施:
a、催吐。如果進食的時間在1至2小時前,可使用催吐的方法。立即取食鹽20克,加開水200毫升,冷卻后一次喝下。如果無效,可多喝幾次,迅速促使嘔吐。亦可用鮮生姜100克,搗碎取汁用200毫升溫水沖服。如果吃下去的是變質的食物,則可服用十滴水來促使迅速嘔吐。
b、導瀉。如果病人進食受污染的食物時間己超過2至3小時,但精神仍較好,則可服用瀉藥,促使受污染的食物盡快排出體外。一般用大黃30克一次煎服,老年患者可選用元明粉20克,用開水沖服,即可緩瀉。體質較好的老年人,也可采用番瀉葉15克,一次煎服或用開水沖服,也能達到導瀉的目的。
c、解毒。如果是吃了變質的魚、蝦、蟹等引起的食物中毒,可取食醋100毫升,加水200毫升,稀釋后一次服下。此外,還可采用紫蘇30克、生甘草10克一次煎服。若是誤食了變質的防腐劑或飲料,最好的急救方法是用鮮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質的飲料灌服。救援過程中要給病人以良好的護理,盡量使其安靜,避免精神緊張:注意休息,防止受涼,同時補充足量的淡鹽開水。
(7)救護組、后勤保障組負責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請求、接待社會救援部門幫助,負責救援車輛調度,準備好急救藥品等物資。撥打120急救電話,應講清楚單位街道、門牌號等詳細地址;事故性質(最好能講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涉及范圍;傷亡人數;目前救援情況;撥打電話人姓名、所在單位和電話號碼;然后派專人在路口等候急救車的到來,指引急救車到現場的道路,以便迅速、準確到達事發現場。
(8)待事故處理完畢后,對食品、餐具及食品用工具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根據不同的中毒食品,對中毒場所采取相應的消毒處理,以免擴大中毒范圍。
(9)應急處置結束后,送貨部應急小組應組織事故調查,并在調查結束后一日內書面報告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3.7配送車輛故障應急服務預案
(1)配送員一旦發現車輛故障后,送貨員或駕駛員應及時向所屬部門負責報告,并及時向送貨部應急小組報告。
(2)送貨部應急小組接到報告后,確保送貨部儲備一輛以上配送車輛,及兩名以上駕駛員。及時安排增援車輛、裝卸人員和相應救援設備,立即趕往故障地點。
(3)調度員在送貨車調用時,要確保整個配送體系的順暢運作。待增援車到達故障現場后,應做好與故障車進行貨物的車與車對接工作,貨物對接時應保持高度警惕確
保安全。(4)若造成送貨時間推遲的,送貨部應急小組必須及時告知營銷中心應急小組,并由營銷中心應急小組安排客戶經理向零售客戶做好延遲送貨的解釋工作。
(5)應急處置結束后,送貨部應急小組應將配送車輛故障發生的經過、處置措施、相關故障處理記錄在調查結束后一日內書面報告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3.8遭遇突發自然災害事件、交通中斷應急服務預案
(1)一旦發生交通中斷后,送貨部應急小組應及時與氣象部門聯系,了解、掌握情況,估計送貨時間。配合營銷中心根據具體的天氣、道路情況協商解決零售戶的訂貨時間。
(2)同時,送貨部應急小組通知客戶經理向零售客戶做好解釋工作,請求諒解并告知大致送貨時間。
(3)若在中轉站無法將卷煙送達零售客戶時,卷煙暫存于中轉站倉庫,由專人保管。
(4)送貨員和駕駛員隨時待命,一旦交通恢復,立即送貨。
(5)卷煙配送車輛在送貨途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道路塌方、山體滑坡等,當天無法送達指定地點的,駕駛員向儲配部負責人報告,同時儲配部負責人應及時送貨部應急小組報告,等候指令。
(6)送貨部應急小組接到報告后,應及時向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經請示同意后可指令配送車輛原路返回,或指令車輛在途中過夜,等待救援。車輛在等待救援時,配送車組負責人應組織做好防盜防搶工作。
(7)應急處置結束后,送貨部應急小組應將事件發生的經過、處置措施、相關中斷處理記錄在調查結束后一日內書面報告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3.9卷煙配送途中盜搶事故(事件)應急預案
⑴發生在送貨途中的搶劫案,歹徒往往會先襲擊再搶劫,此時重要的是駕駛員和送貨員遇到搶劫時,做到處驚不亂,互相配合,記住犯罪分子的作案人數、體貌特征、穿戴衣服、口音習慣等線索供公安部門破案。在第一時間向公安部門和主管部門領導報警。在自己無法報警時,要不失時機地“呼喊”以求得附近群眾的幫助報警,取得公安部門的迅速出警。
(2)如果被搶,駕駛員和送貨員要堅守崗位,盡力保護好現場,共同看好車輛、貨物,防止人多雜亂,現場被破壞和財物再受損失。
⑶條件許可時,送貨部應急小組應請求就近縣局(公司)支援。
⑷應急處置結束后,送貨部應急小組應將事件發生經過、處置結果等在一日內書面報告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3.10攜款潛逃事件應急預案
⑴發生攜款潛逃事件,發現人應立即報告所在部門負責人,同時所在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送貨部應急小組報告。送貨部應急小組接到報告后,及時與有關部門負責人聯系,核實情況,并及時報告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⑵送貨部應急小組應采取有效應急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取證,并協助做好追款和攜款潛逃人家屬的工作。
⑶應急處置結束后,送貨部應急小組應將事件發生經過、處置結果和改進措施,在一日內書面報告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3.11倉庫被盜事件應急預案
⑴發生盜竊事件時,倉庫值班人員應立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同時向倉庫負責人報告,倉庫負責人應立即向送貨部應急小組報告,注意保護好現場,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⑵發現正在行竊時,倉庫值班人員應立即向倉庫負責人報告,并撥打110報警,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盜竊行為,控制行竊人員;行竊人員脫逃的,值班人員應記住其體貌特征,及逃逸方向、交通工具的車種、車型、顏色、牌號等,協助破案。倉庫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迅速向送貨部應急小組報告,并視情況組織追抓行竊人員,挽回損失。
⑶發生盜竊事件后,送貨部應對現場實行警戒,保護現場,配合有關部門對現場進行勘察。
⑷送貨部應急小組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⑸應急處置結束后,送貨部應急小組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勘察、事件調查,并將事件經過、損失情況、處置措施在調查結束后一日內書面報告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4應急處置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送貨部應急小組應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根據相關預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在事發10分鐘內向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并按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5善后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送貨部應急小組應做好事故調查、核實損失、現場清理、恢復生產,并按市局(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組織整改;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6保障措施
6.1應急通訊
送貨部應急小組應在倉庫等重要部位醒目位置公布報警電話。送貨部應急小組有關人員24小時開通移動電話,全體工作人員工作期間一律開通移動電話。
見附錄3緊急情況應急救援通信聯系一覽表。
見附錄4送貨部應急小組通信聯系一覽表
6.2應急物品保障
送貨部應急小組負責配備安全帽、手套、防毒面具、防身工具等必要的應急救援物品,指定專人保管和維護。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宣傳教育
送貨部應急小組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關法律法規及應急救援常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員的應急處置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
7.2技能培訓
送貨部應急小組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技能培訓,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7.3預案演習
送貨部應急小組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演練活動,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應急處置技能。
8附則
8.1預案更新
本預案應由送貨部應急小組結合實施和演練情況,及時進行修訂,確保預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8.2獎勵與責任
送貨部應急小組對在應急救援行動中表現突出、消除了重大險情的部門和個人提出獎勵建議;對有關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8.3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__縣煙草專賣局(公司)制定并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
本預案經__縣煙草專賣局(公司)批準后實施。
附錄1觸電急救的步驟和方法
觸電急救要貫徹“迅速、就地、正確、堅持”的
觸電急救。急救的步驟和方法(一)使觸電者脫離電源
1、脫離低壓電源的方法可用“拉、切、挑、墊”。
拉——就近切斷電源開關,撥出插銷或瓷插保險;
切——用帶有絕緣手柄的利器切斷電源線。
挑——如果導線拱落在觸電者身上或壓在身下,這時可用干燥的木棒、竹竿等挑開導線或用干燥的絕緣繩套拉導線或觸電者,使之脫離電源。
墊——如果觸電者由于痙攣手指緊握導線纏繞在身上,救護人可先用干燥的板塞進觸電者身下使其與地絕緣來隔斷入地電流,然后再采取其它辦法把電源切斷。
2、在使觸電者脫離電源時應注意的事項:
1)救護人不得采用金屬和其它潮濕的物品作為救護工具。
2)未采用絕緣措施前,救護人不得直接觸及觸電者的皮膚和潮濕的衣服。
3)在拉拽觸電者脫離電源的過程中,救護人宜用單手操作,這樣對救護人比較安全。
4)當觸電者位于高位時,應采取措施預防觸電者在脫離電源后附地摔傷或摔死。
5)夜間發生觸電事故時,應考慮切斷電源后的臨時照明問題,以利救護。
(二)觸電者脫離電源后的處理
1、觸電傷員的如神志清醒者,應使其就地平躺,嚴密觀察,暫時不要站立或走動。
2、觸電傷員如神志不清者,應就地仰面平躺,且確保氣道通暢,并用5秒時間,呼叫傷員或輕拍其肩部,以判定傷員是否意識喪失。禁止搖動傷員頭部呼叫傷員。
3、需要搶救的傷員,應立即就地堅持正確搶救,并撥打120設法聯系醫療部門接替救治,同時向部門負責人及單位主管安全的領導匯報。
4、呼吸、心跳情況的判定:
5、觸電傷員如意識喪失,應在10秒內,用看、聽、試的方法(見圖1),判定傷員呼吸心跳情況。
看——看傷員的胸部、腹部有無起伏動作;
圖1 看、聽、試
聽——用耳貼近傷員的口鼻處,聽有無起伏聲音。
試——試測口鼻有無呼氣的氣流。再用兩手指輕試一側(左或右)喉結旁凹陷處的頸動脈有無搏動。
若看、聽、試結果,既無呼吸又無頸動脈搏動,可判定呼吸心跳停止。
(三)心肺復蘇法
觸電傷員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時,應立即按心肺復蘇法支持生命的三項基本措施,正確進行就地搶救。
a、通暢氣道;
圖2 仰頭抬頦法
b、口對口(鼻)人工呼吸;
c、胸外接壓(人工循環)。
1、通暢氣道:觸電傷員呼吸停止,重要的是始終確保氣道通暢。如發現傷員口內有異物,可將其身體及頭部同時側轉,迅速用一個手指或用兩手指交叉從口角處插入,取出異物;操作中要注意防止將異物推到咽喉深部。
圖3 氣道狀況
通暢氣道可采用仰頭抬頜法(見圖2)。用一只手放在觸電者前額,另一只手的手指將其下頜骨向上抬起,兩手協同將頭部推向后仰,舌根隨之抬起,氣道即可通暢(判斷氣道是否通暢可參見3)。嚴禁用枕頭或其它物品墊在傷員頭下,頭部抬高前傾,會更加重氣道阻塞,且使胸外按壓時流向腦部的血流減少,甚至消失。
2、口對口(鼻)人工呼吸(見圖4)
在保持傷員氣道通暢的同時,救護人員用放在傷員額上的手的手指捏住傷員鼻翼,救護人員深吸氣后,與傷員口對口緊合,在不漏氣的情況下,先連續大口吹氣兩次,每次1~1.5秒。如兩次吹氣后試測頸動脈仍無搏動,可判斷心跳已經停止,要立即同時進行胸外按壓。
除開始時大口吹氣兩次外,正常口對口(鼻)呼吸的吹氣量不需過大,以免引起胃膨脹。吹氣和放松時要注意傷員胸部應有起伏的呼吸動作。吹氣時如有較大阻力,可能是頭部后仰不夠,應及時糾正。
觸電傷員如牙關緊閉,可口對鼻人工呼吸。口對鼻人工呼吸吹氣時,要將傷員咀唇緊閉,防止漏氣。
3、胸外按壓
正確的按壓位置是保證胸外按壓效果的重要前提。
圖4 口對口人工呼吸
確定正確按壓位置的步驟;
右手的食指和中指沿觸電傷員的右側肋弓下緣向上,找到肋骨和胸骨接合處的中點;兩手指并齊,中指放在切跡中點(劍突底部),食指平放在胸骨下部;
另一只手的掌根緊挨食指上緣,置于胸骨上,即為正確按壓位置。
正確的按壓姿勢是達到胸外按壓效果的基本保證。正確的按壓姿勢;
使觸電傷員仰面躺在平硬的地方,救護人員立或跪在傷員一
側肩旁,救護人員的兩肩位于傷員胸骨正上方,兩臂伸直,
圖5 按壓姿勢與用力方法
肘關節固定不屈,兩手掌根相疊,手指翹起,不接觸傷員胸壁;
以髖關節為支點,利用上身的重力,垂直將正常成人胸骨壓陷3~6厘米(兒童和瘦弱者酌減);
壓至要求程度后,立即全部放松,但放松時救護人員的掌根不得離開胸壁(見圖5)。
按壓必須有效,有效的標志的按壓過程中可以觸及頸動脈搏動。
4、操作頻率:
胸外按壓要以均勻速度進行,每分鐘80次左右,每次按壓和放松的時間相等;
胸外按壓與口對口(鼻)人工呼吸同時進行,其節奏為:單人搶救時,每按壓15次后吹氣2次(15:2),反復進行;雙人搶救時,每按壓5次后由另一個人吹氣1次(5:1),反復進行。
搶救過程中的再判定:
按壓吹氣1分鐘后,應用看、聽、試方法在5~7秒時間內完成對傷員呼吸和心跳是否恢復的再判定。
若判定頸動脈已有搏動但無呼吸,則暫停胸外按壓,而再進行2次口對口人工呼吸,接著每5秒吹氣一次(即每分鐘12次)。如脈搏和呼吸均未恢復,則繼續堅持心肺復蘇法搶救。
在搶救過程中,要每隔數分鐘再判定一次,每次判定時間均不得超過5~7秒。在醫務人員未接替搶救前,現場搶救人員不得放棄現場搶救。
5、搶救過程中傷員的移動與轉院(見圖6):
圖6 傷員的移動
心肺復蘇應在現場就地堅持進行,不要為方便而隨意移動傷員,如確有需要移動時,搶救中斷時間不應超過30秒。
移動傷員或將傷員送醫院時,除應使傷員平躺在擔架上并在其背部墊以平硬闊木板,移動或送醫院過程中應繼續搶救,心跳呼吸停止者要繼續心肺復蘇法搶救,在醫務人員未接替救治前不能中止。
應創造條件,用塑料袋裝入砸碎冰屑作成帽狀包繞在傷員頭部,露出眼睛,使腦部濕度降低,爭取心肺腦完全復蘇。
傷員好轉后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