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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樹木補償標準;林業司法鑒定;適用條件
在許多林業類司法鑒定、評估的委托鑒定事項中都有需要確定對林地上林木或耕地及其他地類上附著樹木進行價值或補償值的鑒定評估的內容。由于沒有明確的政策性文件、技術標準、操作規范,在一些司法鑒定、評估操作中,有些鑒定、評估人員為了體現有政策依據,經常套用政府相關部門關于建設項目征占用林地的補償標準。但此類文件標準制定的目的是為解決建設項目征占用林地、耕地,是對地上附著的林木、樹木進行補償,并不是為林業類司法鑒定、評估制定。通過多年司法鑒定、評估實踐,在涉及農業、林業類的司法鑒定、評估中如盲目套用征占用林地的標準,是不合適的。政府相關部門關于建設項目征占用林地的補償標準,在涉及樹木的鑒定、評估中適用條件有限,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性的分析使用。
1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建設項目林木、樹木補償標準簡介
新疆自治區林地征占用對林木、樹木補償標準沿用的有兩個文件:一是2001年自治區財政廳、發展計劃委員會制定下發的《關于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新計價房【2001】500號),通稱為500號文[1];二是關于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印發《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通知(新國土資發〔2009〕131號),通稱為131號文[2],從2010年執行。131號文件對林木、樹木的補償標準與500號文相比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特別是在果樹的補償值標準上提高的幅度較大。這兩個文件的前提是征占用林地的單位要承擔包括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植被恢復費四項內容的補償費用,林木補償費只是四項補償費用中的一項。這兩個文件雖然在林木補償標準上存有不足之處,但作為土地征遷補償的政策性指導文件一直在沿用執行,在相應的歷史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兩個文件關于林木、樹木補償標準對比見附表1、2。
2司法鑒定評估中的樹木價值、損失值或補償值與建設項目土地征遷林木補償內涵不同,前者不能盲目套用后者標準
司法鑒定中樹木價值、損失值或補償值的內涵是指標的物(樹木)的市場價格或累計發生的成本及合理利潤,且標的物發生了滅失、損毀或損傷。建設項目土地征遷的樹木補償值確定時作為標的物的樹木正常存在,樹木處置權處置收益仍屬樹木主人。主人可將作為標的物的樹木賣出、伐除、移植,作為標的物的樹木一般未受到損毀或損傷。在涉及林木的司法鑒定、評估中如盲目套用建設項目土地征遷的樹木補償標準(131號文),即有可能損害樹木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經濟利益,也有可能損害相對方的利益。如處理不當,不利于民事矛盾(糾紛)調解和訴訟案件調解及裁決。建設項目土地征遷的樹木補償劃標準是以胸徑劃分,相對較粗。以小于5厘米、5-15厘米、15-30厘米和30厘米以上幾個規格劃分,初衷是為建設項目土地征遷的樹木補償值確定而制定的,不是為司法鑒定、評估活動制定的。以針葉樹為例,在林區一棵胸徑30厘米以上的云杉、落葉松或冷杉、西伯利亞紅松,生長時間約在100-200年以上,若按90元/株的(131號文)標準作司法鑒定的價值或案值鑒定不能反映天然林生長管理的實際成本和生態價值。以平原區闊葉樹人工林為例,胸徑30厘米以上的一棵楊樹在水肥條件較好的地方生長時間約在20年,若按50元/株的(131號文)標準作司法鑒定的價值或案值鑒定不能反映人工林栽植管理的實際成本和木材價值。園林綠化樹種如簡單按闊葉樹補償標準,也不能正確反映市場價格和培育成本。
3在司法鑒定評估中如簡單盲目套用建設
項目土地征遷林木補償標準有些情況會加大建設項目土地征遷的成本有些建設項目土地征遷的樹木價值補償值確定由于不可預見的因素雙方當事人也會要求進行司法鑒定、評估,如果不對鑒定現場樹木栽植情況作深入、客觀的了解,也有可能會加大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成本,使一些投機取巧惡意密植、補植的人獲取不當利益。主要影響因素有樹木栽植密度、栽植時間、載植方式和樹木成活情況。
3.1栽植密度和苗木規格
如當事人在建設項目征地拆遷時惡意密植、補植造成單位面積樹木數量遠高于正常栽植密度,按131號文標準作司法鑒定會使投機取巧惡意密植、補植的人有了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合法依據。如楊樹片林正常初植密度為80-120株/畝,楊樹防護林帶正常初植密度為220-333株/畝,但有些當事人會在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前夕突擊性密植、補植,以期造成即成事實,獲取超額的樹木補償款。一株一年生楊樹、沙棗、白榆樹苗的市場價格在0.2-0.5元/株左右。以楊樹為例,如通過突擊性或有目的性的密植、補植能達到2-4株/平方米甚至更高的栽植密度,即便按18元/棵的131號文的最低標準,一畝按1998株計算,就可達到35964元的補償,是正常栽植密度的6倍或更高。
3.2栽植方式和苗木質量
栽植方式也是影響單位面積株數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近10年來由于紅棗大量采用酸棗仁直播造林,成活后嫁接的栽植方式,也造成栽植密度超大。采用這種方式栽植的紅棗在初期可達到1200株/畝出苗數量,如按131號文5厘米以下紅棗115元/株的標準鑒定,每畝地可獲138000元以上的補償款。一年生的果樹實生(或扦插)苗價格也很低,如通過突擊性或有目的性的密植、補植,如按131號文果樹補償標準45-150元/株,也可獲得超額補償。
3.3樹木成活情況
有些地塊播種、植苗栽植的苗木第二年成活情況不理想,但如在冬季調查,有些人會將死苗當成活株數調查統計,也有可能造成鑒定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加大了建設項目征地拆遷成本。
4結論與討論
新疆自治區131號文對林木、樹木的補償標準在司法鑒定及評估中的適用性有限。在多數情況下不適宜直接套用,在有些情況下131號文的分項標準也有與樹木實際價值(或成本)、案值比較吻合的可能。因此如在司法鑒定中確需套用此類標準時,要全面考慮樹木栽植密度、規格、成活生長情況、投入成本、預期收益、果樹的產量、品種等綜合因素,客觀全面了解掌握樹木栽植生長實際情況,甄別有無突擊密植、補植及樹木成活情況。對數量不大,生長管理正常的果樹可謹慎選用分項具體補償標準,不可盲目套用及作為林業司法鑒定評估的政策性依據。
作者:李衛 趙立夏 單位:1.新疆林業科學院司法鑒定所 2.新疆呼圖壁縣林業局
參考文獻
[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關于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新計價房〔2001〕500號).
蘭考縣境內現有連霍、日南兩條高速公路,總里程49.5公里。經實際測量,綠化總里程為46.2公里,其中日南高速公路綠化總里程為38.6公里,共涉及三義寨鄉、城關鄉、壩頭鄉、爪營鄉、谷營鄉、固陽鎮、孟寨鄉等七個鄉鎮;連霍高速公路總里程7.6公路,涉及城關鄉、三義寨鄉2個鄉。
1 綠化現狀
近年來,我縣多次組織開展高速廊道綠化建設。2003年,通過退耕還林工程,對連霍高速公路兩側進行了綠化,每側占地22米,栽植楊樹10行,株行距3*2米。本次綠化成保率達90%以上,綠化效果好,2012年連霍高速公路拓寬,對兩側退耕還林地進行了變更,樹木進行了采伐。
2007年,日南高速公路通車,2008年我縣組織對日南高速公路進行綠化,以各鄉鎮為綠化主體,按照常規造林模式,每側栽植10行,成保率極低。2013年至2014年,按照省市生態廊道建設要求,我縣組織開展了高速廊道綠化提升工程建設,在高速隔離帶外側,每側栽植10行樹木,株行距3×2米,綠化帶寬度22米,其中靠近隔離帶栽植2行常綠樹,縣政府承諾每畝地出資1000元作為占地補償,連補3年;省林業廳2行常綠樹每畝補助3000元,外側8行每畝補助500元。從目前的效果看,成保率很低,綠化失敗。
2 問題分析
我縣在以往的高速公路廊道綠化中有成功也有失敗,分析原因主要是:
2003年連霍高速綠化成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木材價格較高,糧食價格較低,群眾造林有積極性。當時楊樹原木價格每方1000元以上,現在700元左右;小麥價格每斤0.7元左右,現在每斤1.2元以上。
二是退耕還林有補貼,每畝補貼220元,連補8年,8年后每畝補貼110元,連補8年。當時種糧補貼政策還未出臺。
三是退耕還林資金發放規范,一戶一卡。
2013年至2014年綠化失敗的原因:
一是目前種糧直接收益穩定,高于種樹收益,群眾造林無積極性。
二是資金補助標準較低,年限少。每畝地補助1000元的標準低于目前土地流轉每畝地1000斤小麥的標準,3年的補助期限總體下來群眾受益低,有抵觸情緒。
三是資金發放不規范,雖然廊道綠化政府同意出資,但是要在驗收后給予兌現,群眾不踏實。
四是后期管護措施不力。前期栽植都能夠按要求完成任務,后期缺乏有力的管護措施和懲戒機制,造成人為破壞或自然死亡嚴重。
3 綠化模式及投資效益分析
近日,我們組織人員到商水縣、西華縣、鹿邑縣等高速廊道綠化較好的縣市進行了考察學習,并與我縣部分涉及高速綠化的鄉鎮干部群眾開展了座談,通過學習座談,結合我縣實際,高速綠化造林建議采取以下兩種模式。
一是采用土地流轉模式。
通過宣傳發動,選取有實力的林業企業、造林大戶等新型林業生產主體(或鄉鎮)把農戶土地流轉承包開展造林,承包期不少于10年。造林大戶先行支付土地租金,保護農戶利益,土地租金為1000斤小麥/年,縣財政對造林綠化主體進行每畝每年1000元租金補助,連補5年,每年驗收合格后,將補助支付給造林綠化主體。造林綠化具體行為由造林綠化主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體實施過程中,部分農戶少量剩余土地也要納入承包范圍。
投資效益分析:
(一)按照每側綠化22米計算,兩條高速共需綠化面積3049畝,每年政府需出資304.9萬元。
(二)按照每斤小麥市場價1.2元計算,造林承包戶每年每畝地支出租金200元,造林承包戶積極性高。
(三)綠化帶內側3-5米作為固定綠化帶,可以選擇綠化效果較好的夾竹桃等大灌木作為綠化植物,達到高速兩側綠化美化效果。其他17-19米承包戶作為經營用地栽植綠化苗木,5年內即可見效,經營狀況好的話每畝收益可達萬元以上,實現了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三豐收。
這種模式由于屬承包戶自主經營,多已培育綠化苗木為主,培育品種不一樣,苗木高低長勢也不同,如果培育小苗的話,前兩年綠化效果不明顯。
二是補償造林模式。
政府以每畝1000元占地補償款補助給農戶,連補5年。通過招投標方式,在高速公路兩側栽植蘭考鄉土樹種泡桐,每株按照40元價格由造林綠化公司造林,其中包括苗木、整地栽植、澆水施肥、撫育管護等移交前所有費用。成保率要求達到95%以上,當年成活,驗收合格后給付20元,第二年撫育管理驗收合格后給付20元。第3年移交給農戶,林木所有權歸農戶所有。
投資效益分析:
(一)按照每側綠化22米計算,兩條高速共需綠化面積3049畝,每年政府需出資占地補償金304.9萬元。按照株行距4*3米計算,每畝栽植泡桐56株,政府每畝需出資1120元,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政府每年需出資造林款341.48萬元。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通過對土地的收購儲備,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宏觀調控能力,加快城區建設步伐,進一步優化城市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位。
收儲范圍
東起楊杖子自然村西、西至劉學強花棚東邊、南至楊杖子前山山根、北抵張杖子村村級公路。具體收儲面積及范圍以國土部門勘測定界圖為準。
土地補償價格
該區域位于我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Ⅲ,省政府批準的區片地價為5.6473萬元/畝。考慮本區域土地征占市場價格,確定此次土地收儲價格為耕地12.24萬元/畝,設施農用地、園地、林地、建設用地參照耕地價格。另行給予村集體每畝地3000元,用于發展村公益事業。
附屬物補償辦法
1、建(構)筑物補償:經審批機關批準建設的建(構)筑物,按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未經批準非法建設的建(構)筑物不予補償,一律無償拆除。
2、經濟作物補償:由農業主管部門區別不同情況提出具體補償方案后,報縣土地收儲領導小組同意后實施補償。
3、林木補償:由林業主管部門清點登記后給予補償(補償標準見附件2)。對收儲公告后搶栽搶種林木、苗圃的一律不予補償。
4、土墳補償:單人1500元/座,雙人1800/座。
5、水利、電力設施補償:由水務、電力主管部門核實后按成本法評估作價補償。
6、動產原則由所有權人自行處置,支付一定搬遷費用,或由相關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后協商補償。
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縣政府成立土地收儲領導小組,負責統一組織領導土地收儲工作,整體把握相關政策,研究議定有關重大事項。
領導小組下設工作組,由相關部門抽調專人組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具體負責土地收儲工作。鎮為土地收儲工作責任單位,負責總體協調把握、調度安排,具體負責組織工作組及村有關人員協助國土、林業、農牧、住建、水務等相關部門對地塊進行實地測量和附屬物清點,組織村組長、村民代表及附屬物所有權人簽字確認,組織村和村民小組按商定補償方案領取補償款;
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收儲公告,籌措收儲補償資金;對地塊勘測定界,并對具體地塊進行實地測量、政策解釋,與村簽訂收儲協議并對地塊進行收儲組卷,嚴格履行報批程序,積極向省爭取土地批復;
林業局負責對樹木的清點、評估;
住建局負責對地上建筑物、構筑物評估作價;
農牧局負責農作物評估作價;
水務局負責水利設施清點、評估作價;
供電公司負責電力設施評估作價和電力設施拆遷;
公安局負責維護收儲秩序,防止搶栽搶種;
司法局負責做好證據保全;
城管局負責收儲范圍內違章建筑監管;
局負責把握苗頭,做好穩控工作。
(二)統一思想,深入宣傳。各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顧大局、求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土地收儲的重大意義,要把收儲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向被征占單位及廣大人民群眾講清楚。要提倡大局意識,宣傳整體觀念。努力營造單位部門積極配合,企業、個人主動支持,黨員干部及其親屬帶頭簽字確認的良好氛圍。
(三)強化責任,嚴明獎懲。土地收儲任務重、情況復雜、時間緊迫,不能有半點馬虎和絲毫懈怠。所有參與土地收儲的工作人員,特別是工作組成員,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工作責任心,認真嚴肅地對待收儲工作,處理好各種問題,要嚴格把握政策,遵守工作紀律。對積極工作按時完成任務的,縣政府將予以表彰;對、不負責任、推諉扯皮,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保障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的需要。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七條 拆遷人提交的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方式;
(二)拆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三)拆遷人擬提供的拆遷補償標準;
(四)預計所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五)對拆遷范圍內依法應予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樹木等采取的保護措施。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需要實施拆遷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審查該項目是否符合城市詳細規劃,不符合詳細規劃或者該拆遷范圍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不得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批準的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準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遷許可證上注明,不得重新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一條 拆遷人實施拆遷前,必須具有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可的預計所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并足額存入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專門賬戶;按拆遷許可證實行分期拆遷的,在每期拆遷前,拆遷人存入金融機構的資金應當不少于該期拆遷所需要的補償安置資金。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遷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向被拆遷人開具領款憑證,被拆遷人憑領款憑證到拆遷人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支取補償款。
當拆遷補償安置實際所需資金超出預計所需資金時,拆遷人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的專門賬戶追加資金;拆遷人完成全部拆遷補償安置任務后,存入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尚有余額,拆遷人可以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證明提取余款。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起5日內房屋拆遷公告。拆遷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人;
(二)拆遷范圍;
(三)拆遷期限;
(四)拆遷后的土地用途(含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號)。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拆遷人應當將拆遷方案予以公布;拆遷人不公布拆遷方案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
拆遷公告后,拆遷范圍內的在建工程必須停止施工。拆遷人應當就該在建工程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對該在建工程的補償范圍,以經證據保全的范圍為準。
第十五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有與拆遷項目相適應的熟悉有關房屋拆遷、工程建設、房屋面積測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臨時性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六條 承擔房屋拆除工程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建筑企業資質,并對施工安全負責。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拆遷房屋的結構、面積、地點、層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拆遷補償方式;
(三)搬遷期限;
(四)補償金額及支付辦法和期限;
(五)搬遷補助費、其他拆遷補償費用及支付辦法和期限;
(六)違約責任。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應載明前款規定的第(一)、(二)、(三)、(五)、(六)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地點、層次、戶型、成新、結構、朝向等;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過渡用房地點、面積;
(四)產權調換差價結算法;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支付辦法和期限。
第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政府在裁決時,應當就拆遷補償的估價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并就裁決確定的補償款中被拆遷人未接受的部分辦理提存公證。未辦理證據保全和提存公證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第二、三款規定情形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提倡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折抵的貨幣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其他拆遷補償費用組成。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確定貨幣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的差價,也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協商或者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時,應當綜合反映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環境、容積率、結構、成新、層次、建筑面積等情況以及裝飾裝修等因素。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情況,確定、調整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作為市場評估的參考,每年3月底前公布。市、縣人民政府在確定、調整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時,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應當真實地反映市場行情。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并遵循房地產估價規范。
房屋評估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對被拆遷的房屋,宜選用兩種以上的估價方法進行估價,有條件選用市場比較法進行估價的,應當以市場比較法為主要的估價方法;收益性房屋的估價,應當選用收益法作為其中的一種估價方法。
房屋拆遷估價的具體技術規范,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對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進行估價時,應當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估價時點,運用相同的估價方法,對被拆遷的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分別進行估價確定差價;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屬期房的,該期房按同類地段、環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價格的95%進行估價。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的房屋需要拆遷補償估價的,先由拆遷人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拆遷人應當將評估報告送達被拆遷人。
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名稱)、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拆遷補償估價結果等在被拆遷地段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被拆遷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
第三十條 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5日內,要求原評估機構進行復估,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到請求之日起3日內出具復估報告;被拆遷人對復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出具評估報告。
經復估、另行委托評估,仍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裁決。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拆遷人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產權清晰、未設置抵押或者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準。拆遷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發證部門重新核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準。原作住宅的房屋在本辦法施行前連續2年已改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拆遷時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屬于連續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筑面積小于36平方米,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額應當足以保證被拆遷人在低一級別的地段購買建筑面積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
第三十五條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二)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10%補償給被拆遷人,90%補償給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六條 需要對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或者產權不清的房屋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到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公證和證據保全手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第三十七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設定擔保或者達成債務清償協議。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重新設定擔保或者不能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屬于現房安置的,應當支付1次搬遷補助費,屬于期房安置的,應當支付2次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給2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6個月的,從超過之日起每月付給3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給2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
(一)按國家和省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費用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構筑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到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待搬遷期限(含強制拆遷限定的搬遷期限)結束后,方可對被拆遷房屋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
被拆遷人因房屋拆遷發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和其他重要設施遷移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因拆遷損壞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拆遷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四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拆遷人將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給不具備相應建筑企業資質單位承擔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除,并對拆遷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結果嚴重背離市場行情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重新組織評估,并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通知暫停辦理手續期間,弄虛作假,給被拆遷人辦理了手續的,所辦手續無效,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二)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三)拆遷期限,是指房屋拆遷許可證上規定拆遷人完成拆遷工作的期限;
(四)過渡期限,是指實行產權調換且屬期房安置的被拆遷人自遷出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搬入產權調換的房屋之日止的期限;
(五)拆遷方式,是指拆遷人實行委托拆遷或者自行拆遷的方式;
(六)搬遷補助費,是指拆遷人補助給被拆遷人用于搬遷的費用;
(七)臨時安置補助費,是指在實行產權調換的情況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未提供周轉用房的,在過渡期限內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租用臨時住房費用的補償;
(八)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是指屬市、縣人民政府所有,由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出租給城市中低收入的居民居住的房屋。
關鍵詞:電力工程;輸電線路;施工管理
輸電線路是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對輸電線路工程的質量要求比過去更加嚴格、規范,而電力行業的建筑施工部分是一項多工種、多專業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尤其是具有專業性強、施工難度大、建設周期短等特點,它包括施工測量、土石方工程、基礎工程、桿塔工程、架線工程、接地工程等幾大部分。要使施工全過程順利進行,以達到預期的質量目標,就必須用科學的方法進行質量控制。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統籌建設施工全過程、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及優化建筑施工管理起到核心作用。
一、輸電線路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電力工程施工管理流程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管理人員及大多數工程技術人員,投資效益觀念淡薄、缺乏施工合同意識,缺少控制造價方面的基礎知識,從而造成設備訂貨時價格假象控制在概算內,而許多隨主機供應的附屬設備沒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最后則要重新訂貨采購,結果往往大大突破控制價。
其次,在整個業務管理流程中,供用電技術工程公司是關鍵,起到了龍頭的作用,又起到了穿針引線的作用。在公司內部與用戶電力工程有關的部門有業務部、工程管理部和財務部。財務部負責各用戶收取技術咨詢費、工程款,向施工單位撥付工程款和向供應商撥付材料款和設備款,作用是十分明確的。其余的兩個部門則在電力工程進展的各個階段分別擔當各自的職責,這就出現部門間多次的交接,交接多了會影響到電力工程施工的進展。
最后,在整個業務流程中尚有些欠缺和不完善之處。如在工程施工結束,進行驗收后,應組織施工單位進行工程決算,并經審核后,才能向用戶收取工程余款和向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和設備供應商支付余款。但是在實際施工管理過程中往往就存在著問題與違規操作。
2.當前影響輸電線路安全運行的人為因素及對策
(1)輸電線路工程施工占地問題。在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過程中,占用土地補償問題以及后來的維護臨時占地問題,一直困擾著電力。因此,在電力體制改革過程中,電力企業要面對并且解決日益增多的電力線路占地的法律問題。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尚未分田到戶時,有關補償款由村集體統一分配使用,對于農民個人切身利益沖擊較小,利益沖突尚不明顯。然而在土地經家庭經營承包制改革、分田到戶之后,線路占地與農民的利益發生了明顯的沖突,特別是對老舊化線路進行維護、改造、改鐵塔、移位等工程時,村民往往趁機以必須予以補償為理由,阻撓、拖延施工,給電力企業造成了阻礙。
(2)輸電線路被盜竊、破壞等問題。近年來,因盜竊造成的電力設施破壞案件逐年增多,其中農網設施被盜突出,而且,電力設施盜竊現象已從個人作案到團伙作案,甚至形成了偷竊、窩贓、運輸、銷贓一條龍。尤其是農網改造完成后,由于農網財產所有權的變更,鄉村不愿意投入過多人力、物力參與電網管理,造成電力設施被盜案件日益嚴重。對一些欠發達的鄉村來說,電力設施被盜后由于短時間內無法籌集資金及時修復,不但人樵黽恿伺┟袢褐詰母旱#更給農村和農民造成了更大的經濟損失。近年來,各類工業園區大規模地開發建設,城區道路及相關基礎設施改造工程相繼破土動工,于是因施工過程中的種種疏漏,造成外力破壞電網停電事故不斷發生。
(3)輸電線路下種植樹木。樹線矛盾也一直是困擾供電部門的頭痛問題。近年來,各鄉鎮政府鼓勵農民發展林業種植創收,不考慮線下安全通道問題,大面積的線下違章種樹逐年遞增,由于樹木造成接地跳閘停電,影響了正常的供電秩序。當電力高壓線和樹木之間的距離超過規定的安全距離,高壓線就會對樹木放電。如果雨天或空氣濕度過大,在高壓作用下,樹木就會成為導電體,對樹木周圍的建筑、設備、人員和地下管線都會構成危害,并可能造成重大設備、人身傷亡事故。
二、施工管理目的和主要內容
1.施工管理目的
輸電線路施工管理的目的在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確保工程安全;二是確保工程質量;三是提高效率縮短工期:四是投資控制。工程施工管理的目標應當全面貫徹“節約投資、提高效益的原則。
2.施工管理的主要內容
(1)認真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設計圖紙是工程建設施工的具體依據。在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各參建單位認真的進行圖紙會審。使各方掌握圖紙的設計意圖、工藝流程、施工方法及工程質量要求,及時發現問題和提出建議,使圖紙上的問題在施工之前糾正補充。圖紙會審要抓住重點.首先看設計是否滿足使用要求;其次是結構選型及設計方案是否經濟合理和施工現場能否滿足施工需要。
(2)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是指導施工全過程的技術文件,是施工圖實施的具體措施。它通過對施工準備、施工組織、施工技術、施工經濟等進行全面、嚴密的組織計劃,指導施工活動,從而達到加快施工進度、縮短施工周期、降低損耗、節約投資、提高經濟效益,最終體現基本建設投資效果的目的。
三、加強施工管理的方法措施
1.確保工程安全和質量
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安全工程質量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技術標準、施工規范和技術規程應當組織貫徹保證工程安全、工程質量的各項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應當制訂保證工程安全、工程質量的技術措施。應當在施工過程中嚴格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工程安全的檢查和工程質量的評定。
2.提高效率縮短工期
對于建設單位進行施工管理來說,應與施工單位主動配合,積極協作。實質上,縮短工期等于使工程建設投資提前受益,對雙方有利。
四、結束語
“安全、質量、工期、投資”是工程施工管理的四大核心內容,應當始終貫穿于工程從施工準備到交付使用的全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工程所有的環節、工程的各個分部分項,都必須按照運用國家相關規程規范與工程實際特點相結合的原則加強管理、靈活運用,從而在總體上提高電網的建設水平。
20__年以來,為了鞏固和發展創建省級衛生城市成果,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落實衛生城市標準、精細化管理標準等要求,深入開展城市園林建設,不斷提升城市園林品味,推動______園林有序發展。現將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強力推進綠化建設,穩步增加綠地面積
20__年至20__年新建閆河公園、普新游園和豐收游園等公園游園,完成城市新建道路綠化任務,同時升級改造一批城市游園。
(一)精心組織,扎實安排,高標準完成城市新建道路綠化任務。
近年我市新增新園西路、林蔭路、古城路、站南路、山陽北路等城市道路十一條,為完成這些道路綠化任務,不等不靠,提前安排,及早籌劃,道路綠化比往年提前一個生長季完成綠化任務,有效改善了城市環境。同時對龍源湖公園、人民廣場綠化進行升級改造。
“一園一場十一路”綠化建設共栽植各類喬木26000株、灌木1000株、綠籬模紋29000平方米、時令草花2500平方米,增加綠地面積13萬平方米,完成投資1340萬元。
(二)精細籌劃,全力做好人民廣場大樹栽植工作。
為提升廣場綠化檔次,營造城市景觀亮點,20__年春季在人民廣場栽植了銀杏、木瓜、紫薇、皂莢等規格大、品位高、景觀效果好的高檔次苗木,完成投資278萬元。
(三)保護現有綠化成果,建設示范公園。
閆河公園是20__年通過全民義務植樹方式綠化起來的公共綠地,樹木經過近10年的生長,已形成郁閉的景觀林,具有一定的景觀效果。為了保護綠化成果,20__年市政府將縫山公園南側綠地改建公園列入城建項目。項目規劃面積133000平方米,項目總概算5100萬,其中土地征用和地面附著物補償款2800萬元,公園建設費2300萬元。公園建設內容包括綠化完善,修建園路、廣場,設置園林小品,安裝景觀燈、護欄等設施。目前公園已建成開放,有效地保護了綠化成果。
(四)精心打造龍源湖公園,建設新的生態景觀亮點。龍源湖公園做為城區大型公共綠地,為加快對龍源湖公園的生態改造,對公園進行了系列升級改造。一是在湖綠地播種草花,栽植刺槐、櫻花等喬灌木,在湖心島栽植海棠、紫荊、木槿、夾竹桃、石榴等花木22個品種4400株;二是在湖內栽植荷花、蒲棒、寬葉蒲草、芒草、蘆葦等水生植物,營建濕地景觀。并在湖心島引進禽鳥,安裝鳥巢200個,購進廣場鴿、鴨子、鵝等354只,建設生態島;三是積極進行探索,改進園路廣場鋪裝方式,采取石粉墊層上面直接鋪設吸水磚、硬質地面鉆孔灌沙等辦法,增加園林綠地的透水率,提高大氣降水的利用率。通過改造,達到了完善基礎設施,規范游園秩序,豐富動、植物品類,突顯自然生態,提升景觀效果的目的,成為我市新的生態景觀亮點。
(五)建設盆景基地,增加盆景倉儲2萬平方米。
隨著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居民對花卉、盆景的觀賞需求越來越大。為加快我市盆景、花卉生產,滿足人民群眾更高層次的精神文化需求,市政府投資50萬元建設了盆景基地,共引進盆景樹樁330棵,栽植美人蕉1600m2,建設育苗區550m2,為今后盆景事業的發展儲備了資源。
(六)加大游園建設力度,打造城市景觀節點。
為提升綠地檔次,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一是投資65萬元建設豐收游園。該游園位于塔南路與豐收路東北角,占地面積1.7萬平方米。二是投資75萬元,對普濟河(人民路至豐收路)進行濱河帶狀綠地建設,游園占地面積2萬平方米。
(七)縫山公園通道橋建設。
為確保市民出行安全,20__年于縫山公園大門東側穿林鄧線修建通道橋,該通道高3.5米,寬10米,長39.5米。通道橋的建設,解決了閆河公園與縫山公園游客穿行馬路問題,使游客可以安全往返于兩個公園之間。
二、全力開展精品創建,加大改造力度,綠地舊貌換新顏。
(一)完成中心城區公園游園上檔升級。
針對基礎設施老化、苗木老化,斑禿等景觀效果差的公園綠地,根據具體景觀需求進行合理化調整,對人民公園、月季公園、龍源湖公園和人民廣場以及松鶴園、得勝樓游園、新園路游園等街頭游園等公園游園苗木進行補植、打并等工作,完善了公園綠地景觀。共計栽植喬灌木29220株,改造草坪地被4萬余平方米。
(二)完成市區主干道路精品創建工作。
按照全市創建精品道路工作總體部署,制定了人民路、解放路和塔南路等道路精品創建工作實施方案。累計投入人力15000人次,投入資金150萬元,完成了人民路、塔南路、解放路道路綠化精品創建工作。共計栽植喬灌木2250棵,草花18.7萬棵,滿栽綠籬15700平方米,草坪3961平方米;清運垃圾300余車;回填土方1520方;施肥1200公斤。同時,還以此為契機,對全市公園、游園和其它道路進行全面整治,綠地景觀效果大為改觀。
(三)完成單位門前五包綠化整治及管理。
按照市領導指示精神,為了提升全市綠地景觀效果,對主要道路的單位、小區門前自建、自管綠地進行改造并接管。組織系統各單位對塔南路、普濟路、北環路和解放路等路段門前五包綠化進行全面排查統計,對具備改造條件的各門前五包綠地進行升級改造和管理,共計完成約10萬平方米綠地的改造工作。
(四)秋冬季苗木補植、調栽。
根據各路段的具體情況制定了秋冬季苗木補植調栽方案,統一對缺株斷帶和具備間移條件的園林綠地進行補植和調栽。通過開展秋冬苗木補植,消除了因植株自然原因、人為破壞等原因造成的缺株斷帶現象,大大提高了綠地的完整性。完成了建設路(民主路至塔南路)、塔南路(新安路至豐收路)、人民路(普濟路至山陽路)、太行路、古城路、新園西路、南通路和豐收路等十五條道路苗木新植和補植工作。共計栽植法桐、楊樹等喬木19893株,綠籬地被85470株。
三、堅持建管并重,貫徹精細化管理,效果顯著。
(一)改進管理措施,狠抓效果落實,促進管理水平提升。
改進園林綠地考核辦法,加大考核檢查力度。以往局月度檢查考核一般在月末進行,運行幾年來,存在兩個弊端,一是綠地管理單位普遍重視月末檢查,輕視月初、月中管理,存在突擊迎檢現象,二是本月檢查發現的問題沒有復查,管理單位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問題整改不整改一個樣,導致整改落實不到位。今年改進園林綠地考核辦法,將每月單純的月末一次檢查,改 進為月末檢查和月中復查相結合的方式,要求各管理單位明確問題整改時間、責任人及整改標準,及時整改,短時間不能整改地拿出整改辦法,列入整改計劃,以備檢查復核,確保檢查一次,綠地完善提高一塊。
(二)細化量化各項管理措施,從源頭抓好精細化管理。
根據綠地招標管理工程量清單,細化、量化各項管理措施,從源頭抓好精細化管理。根據各單位每月實際完成管理項目數量撥付管理費用,管理經費和管護質量、管護措施數量直接掛鉤,大大提高了管理單位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變“要我管”為“我要管”;便于監管單位定性、定量考核,考核操作性更強;賦予了管理單位更大的靈活性、機動性。
一、失地問題與失地農民問題
1、土地補償價格偏低以及就業困難使失地農民陷入生存困境
《射陽縣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規定:城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住宅房屋拆遷后,被拆遷人可以購買集體土地上拆遷安置房;對購買集體土地上拆遷安置房的,拆遷補償款轉為購房款,結算差價。安置房面積在人均2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安置價(不含土地成本)結算(含樓層差價);超面積部分按成本價結算。每戶享受安置價的最低標準為45平方米;集體土地上的拆遷安置房安置價、成本價由物價部門核定,在拆遷前向社會公布;拆遷安置房實行一戶一套安置,對拆遷過程中遇到的符合分戶條件(法定婚齡以上者)的居民,可以進行分戶安置,享受拆遷戶同等安置待遇;拆除城鎮居民合法取得的在集體土地上的住房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貨幣補償,只能購買縣城區國有土地上的拆遷安置房。另外,對房屋拆遷補償,由房屋重置價格結合個別因素修正確定,由拆遷管理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正常裝飾裝璜部分,由拆遷評估單位按有關規定和市場行情綜合評估確定;原宅基地合法面積成本補償,參照同類地段國有土地區位補償標準確定,不再享受土地征收費用補償;宅基地范圍內果樹苗木補償參照國有土地樹木補償相關標準執行;搬家費、過渡費補助等參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有關補償補助標準執行。盡管如此,按現行物價水平,拆遷費用不能購買相同面積的商品房,更不用說裝修,“一碗水難套一碗水”。部分群眾說,原先我們有地種,有房住,基本能夠自給自足,現在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遷,生活反而無著落了。據調查,失地農民大多數只有文化層次不高,有的只有小學文化,思想相對保守,很多人沒有技術專長,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競爭需要,失去土地后,受文化程度、職業要求、擇業觀念、年齡、身體等因素影響,很難找到合適的崗位,只能閑賦在家,靠補償費度日。而且失地后,生活成本提高了,生產生活開支增加了,一旦補償費花完了,苦日子就來了。少數失地農民因無事可做,甚至好逸惡勞,游手好閑,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
2、失地農民的生活兩極分化、糾紛矛盾較多而面臨一些社會隱患
對于祖祖輩輩靠土地生存的農民來講,他們雖然有的在單位工作,有的從事二、三產業,有的外出打工,生活水平也比以前有了提高,但一旦失去耕地,心里還是會感覺不那么踏實,還是覺得沒有種地牢靠、保險。因為一方面他們害怕在單位下崗、所做生意賠本后,生活無著落,希望有比較穩定的工作維持生活。另一方面,失地農民對地方政府以土地是國家所有為理由,在工業園區和土地中心低價征購農民土地,然后再高價拍賣,政府賺錢農民吃虧的作法非常反感。加上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征地前對諸如土地征地款及時足額到位,解決就業等承諾,在征地后卻因種種原因無法兌現而不滿,他們覺得政府說話不可信甚至有欺騙行為,不再信任地方政府。再者,在同等消費水平條件下,失地農民年收入和生活水平正在下降。調查中發現,在100戶被調查的失地農民中,反映年收入(不包括征地范圍內的收入)減少的共有92戶,占被調查對象的92%。失地減收的92戶農民失地前年收入共計83.995萬元,失地后年收入為45.96萬元,減收54.7%,戶均減收4134元,人均減收1112.13元。另據調查統計,失地前后農戶家庭的生活水平也出現下降趨勢。征地前,90戶農民年支出總額為70萬元,戶平7778元,征地后為支出總額為64.06萬元,戶平7200元,分別下降了5.94萬元、578元。失地農民家庭主要支出渠道是保障家庭日常生活和用于投資子女教育,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教育支出約各占家庭支出的39%,其余21%支出主要用于醫療及人際關系交往等方面。此外,在許多失地村雖然土地大部分或完全被征用,但仍是原來的農村管理體制,成為“城中村”,失地農民仍然是原來的農民身份。由于現行的管理體制和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村未變社區,農民未變居民,無地村組不能納入社區統一管理,按現行政策,他們很少有機會在就業培訓、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再加上,近幾年國家給予農民的優惠政策補貼,由于他們無地也不能享受,實際上這部份人被邊緣化。而對于那些在經濟上處于弱勢的失地農民來說,在遇上困難時,最大的希望是能夠得到政府的一聲問候和給予一點支持。如有些失地農民失去土地后,便在街上、村里擺個攤、開個店、辦個廠,但沒有政府的優惠政策,不管是虧本還是賺錢,各種攤派、稅費名目繁多,每樣照收不誤,加上城鎮下崗人員享有的就業優惠政策,失地農民不享有,在激烈的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甚至生意做不下去;有些失地農民有意自謀職業或發展養殖業,但苦于沒有資金,未能實現。他們希望得到政府在資金、技術、政策上的扶持,以便較好地自主經營。這樣會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失地農民身份尷尬的現象以及農民與居民、村委會與居委會混存的格局所帶來的多頭管理,職責不清、體制不暢等弊端,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會不利于城市的社區建設,不利于城市化的推進。
二、解決失地問題及失地農民問題的建議
失地農民問題是前進和發展中的問題,但是,若不及時有效地處理和妥善解決,勢必影響黨群干群關系,影響社會穩定,影響到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和經濟發展的大局。因此,各級領導一定要站在對黨和人民的事業極端負責的高度,本著不讓為城市建設、現代化建設和經濟發展作出貢獻和犧牲的失地農民吃虧、不讓失地農民因失地而導致生活水平下降的原則,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盡最大努力使失地農民不失利,不失業,有保障。
1、解決失地農民職業轉換和身份轉化
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失地農民越來越多。他們不同于普通農民,農民或多或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他們要么面臨選擇新的職業,要么面臨失業。在辦理農轉非手續后,這些農民應該成為市民,但面臨著思想意識、就業能力和生活方式的轉化。據調查,現在不少地方對失地農民的安置方式多采用一次性補償,一次性安置。但實踐證明,這種方式存在嚴重的缺陷,可能形成隱形的衰落式的就業。這種短視行為必將矛盾沖突帶入城市的進一步發展中,并且不斷的積累,可能會在城市發展某個時期凸現。長遠來看,完成失地農民的職業轉換和身份的轉化是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良策。失地農民與城市化是一體的關系,而不是簡單地買賣土地的雙方。對待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不應當僅僅作為一次安置,也不要把安置簡化為一次性補償。作為對失地農民的補償,不是一次性就結束了這種責任關系,如果僅僅是支付使用土地的費用,顯然是不夠的,還肩負著幫助失地農民繼續生存與發展的責任。此外,失地農民轉為城市居民是城市化面對的首要問題。要積極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戶口轉換工作,鼓勵被征地農民向城鎮轉移。失去土地,如果沒有城市居民的身份,其生活可能會暫時性失去保障。農民轉換為城市居民,農業也已退讓給第二、第三產業,農村社會管理體制也不再適應村治管理,而應轉變為城市式的管理。在城市化過程中,伴隨著農業文明和工業文明以及不同利益主體的種種可能的沖突。兩種文明的沖突在農民的就業中充分顯現,工業文明相對于農業文明更要求分工協作,更有技能性、紀律性、規范性、制度性。農民的散漫性和小農思想是完全不適應工業文明和城市文明的,如果不改變農民的思想,提高他們的素質,即使安置他們就業,他們也會在市場經濟的優勝劣汰的競爭中被淘汰,最終成為城市發展的包袱。接受工業文明的規則是失地農民繼續社會化的重要內容,也是城市化主體應給予持續性政策支持的。引導失地農民逐漸接受新的文化,從思想和素質上實現轉變才能讓他們能夠有能力變被動為主動,迎接城市化進程,實現身份的轉化。
2、為失地農民創造就業渠道與增強就業能力
就業是民生之本。就業是預防失地農民貧困問題的最好辦法。絕大多數失地農民具有強烈的就業意愿和動機,為失地農戶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脫貧效果最為彰顯。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要像關心城鎮下崗職工那樣關心支持失地農民的就業與再就業,逐步清除各種不利于統籌城鄉就業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從大的就業觀念來看,土地是農民生活的來源,賴以謀生的工作崗位,失去了土地就等于下了崗、失了業,他們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與失業職工同等重要和嚴峻,應當、必須、必然引起各級各部門的高度重視。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發展經濟。積極探索安置新機制,采取多種形式就業安置辦法,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資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和失地農民自謀職業等安置形式有機結合起來,對失地農民積極開展就業培訓、指導,大力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大失地農民救助幫扶力度。加強低保動態管理,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失地困難農民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將失地困難農民患病人員納入城鄉貧困居民醫療救助范圍,將因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困難的失地農民納入城鄉貧困居民臨時救助范圍,切實做好應保盡保,確保失地農民有穩定收入來源。對生活無保障的在校學生,采取社會助學、結對幫扶等多種形式資助其完成學業,確保不因貧失學:高標準幫扶建設東風工業園中心學校,保障失地農民子女就學。大部分失地農民靠“吃地盤”解決就業問題,強裝、強卸、強干現象嚴重,引發了社會治安、招商環境優化、村民素質提高等一系列深層次問題。增加失地農民就業機會,根本在于提高農民自身的素質,消除陳舊思想,幫助他們建立全新的就業觀念,鼓勵其積極參加就業培訓,提高勞動技能,適應企業的用工要求。通過建立完善的就業服務體系,用經濟手段和優惠政策降低勞動力成本的辦法提高失地農民的智力含量、質量水平、就業觀念和就業積極性,推動失地農民積極就業,避免消極等待、矛盾積累激化。
加快農村公路建設不僅是改善廣大人民群眾出行條件的需要,也是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半年來,我局嚴格按照縣委、縣政府的安排部署,籌資金,爭項目,努力構建四通八達的道路交通網絡。
今年以來,我局共投入資金××××萬元,實施了×條縣道和××個行政村的村村通工程建設,目前,已完成全部工程的××%,成為我縣公路建設史上投入最多、里程最長、標準最高、質量最好的一年。
一、抓骨架拓展,搭建縣級公路新平臺
縣級公路是連接縣與縣之間的重要交通干道,直接關系全縣政治穩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自××年,按照交通部、省交通廳的要求,各市縣的縣級公路一律移交到市縣交通局管理。
(一)精心謀劃,確立兩大工程
我縣縣級公路×條,全長××公里,其中,××路、××路及××東段已于××××年前進行了大修改造。××路和××路自××年和××年分別進行改造以來,至今未實施過大修改造。由于車流量大,加之超限運輸,雖進行過小修挖補,仍然造成路基沉陷、路面損壞嚴重,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廣大群眾要求大修改造的呼聲日趨強烈,縣、鄉人大代表也曾多次在人代會上就此提出議案。但因立項、資金等諸多原因,始終未予落實。自××××年下半年開始,新的局領導班子以開展“進縣直、走鄉鎮、訪車主”活動為契機,召開公路建設座談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深入調查和現場勘測基礎上,本著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和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的宗旨,按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重點突破、超前發展”的原則,自我加壓,決定對固容路、定淶路進行大修改造。
(二)精心運籌,積極爭取國債項目
機遇與挑戰并存,希望與困難同在。公路建設是資金密集、技術密集型產業,我們沒有因資金短缺的現狀束縛住手腳,而是抓住國債投資公路建設的有利時機,千方百計,爭取資金,爭取項目。通過了解,第一批國債項目全部用于山區縣及貧困縣公路建設,根本沒有平原縣建設項目,而且××××年多次爭取,項目根本無望。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局成立了以局長孫鳳彥為組長,副局長王洪波為副組長的項目班子,進市局、赴省廳、跑省計委,通過關系找領導。為了見到有關領導或等待領導,有時三天二日,有時十天八天,吃住在×××。見到領導后,主動介紹××人民盼望修路的強烈愿望和××縣領導帶領群眾修路致富的決心。功夫不負有心人,一趟趟奔波,一次次申請,贏得了省廳領導的支持和信任,終于爭取到了××、××兩條縣級路的大修改造國債建設項目。
項目總投資×××萬元,建設標準:××路三級建設標準,路基寬××米,路面寬×米,二層灰土××公分,××公分厚水泥混凝土;××路二級建設標準,路基寬××米,路面寬×米,××公分灰土,××公分二灰碎石,××公分水泥混凝土。
項目爭取到以后,我們及時向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進行了匯報,縣政府給予高度重視,列入縣長辦公會議題,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為解決地方配套資金,制定了交通局貸款,政府貼息,企業擔保的籌資思路,為公路建設的順利進行打下了堅實基礎。版權所有
(二)精心施工,嚴把工程質量關
國債資金來之不易,我們提出的口號是“打造公路建設精品,爭創省市優質工程”。為確保工程質量,我局嚴格按照工程建設招標等有關規定于×月××日,在市局、縣紀委、縣公證處的監督下,進行了公開招標,確定了施工隊伍。
在施工前,我們認真做好了勘測、丈量、拆遷等基礎性工作。一是嚴格補償標準。經認真測算,××路、××路拓寬改造需征地××畝,用土×萬多方,樹木××××多棵,水井××眼。拆遷占地補償款已全部到位,群眾比較滿意,沒有發生一起上訪事件。二是在開工與施工中,得到了××鎮、××鄉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及時化解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在施工過程中,我們認真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并嚴格把好各道施工程序,對上道工序不合格的,絕不允許進入下道工序。為保證工程質量,我們還聘請了市局監理公司進行全程監理。同時,我局公路站干部職工與施工隊伍中的打工人員一樣,以路為家,吃住在工地,盡管吃的是大鍋飯,喝的是白開水,睡的是硬板床,但他們沒有任何怨言,不怕苦,不怕累,晝夜奮戰,有的連續十天半月不回家,有的帶病堅持工作,無怨無悔,從而確保了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
××線于×月××日峻工通車,××線正在處理路基,確保×月底峻工通車。
二、抓路網延伸,傾全力推進村村通工程
(一)摸底排查,確定發展思路。村級路為縣境交通主要干道至各村口、各村與村之間連接路段(村內硬化路面除外)。為全面準確掌握全縣村級路實際狀況,我局抽調專門力量,利用近×個月時間,對全縣××個鄉鎮×××個行政村實地勘察,基本摸清了全縣村級公路實際狀況:縣境村級公路共計×××條,總里程××××公里。其中,優質路面為×××公里,一般路面×××公里,差等路面×××公里,特別是仍有××個行政村,自解放以來長達余年未通油路或水泥路,總里程達××公里。
(二)多措并舉,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為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一是目標明確,掛圖作戰。村村通工程建設思路確定后,我局工程技術人員跑村下鄉,實地考察,把所涉及到的公路名稱、建設里程一一標注在地圖上。工程開工后,這張圖便成為指導全縣公路建設的“日程表”,為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打下了堅實基礎。
二是分片包干,責任到人。我局實行項目分包責任制,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副局長×××、副書記×××分包路東、路西,副局長×××負責縣級公路和村村通工程總協調,反聘退休的老局長、老工程師擔任監理,跟蹤服務。自村村通工程開工以來,我局主要負責人和技術人員沒有節假日,全身心撲在工程建設上,深入施工一線,督促進度查質量,協調關系解難題,科學調度促施工,千方百計搞好村村通工程。
三是嚴把工程備料、路基壓實、路面鋪裝、工程驗收“四道關口”,為保證路基壓實,我局向×××等工區求援,租賃壓路機等機械設備給鄉村使用,保證了工期,保證了質量,保證了小麥收割的正常進行。
三、抓公路建養,精心構筑交通系統工程
(一)抓緊施工,力爭××路早日通車。投資×××多萬元,高標準、高質量的容固路已于×月××日竣工通車;投資×××多萬元的定淶公路正在建設之中,確保×月底竣工通車。
下半年,我們將組織項目班子,匯同計劃部門,積極跑部進廳,爭取國債資金,完成定易路西段的大修改造工程。并加緊謀劃第二批村村通工程建設項目,按照獎勵補貼的辦法解決破損嚴重、難以通行的村級公路。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軌道上越走越遠,農村中逐漸出現諸多嚴峻的現實問題,其中一個突出的熱點即是宅基地使用權制度。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利用的現實情況表面復雜性背后隱藏著共同的深層次原因,即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與市場經濟體制的差離及公平與效率的失衡協調。
我國農村土地制度一直以來是社會及學界討論的重點,尤其是宅基地制度更是由于其涉及的利益攸關農民基本居住保障而受到特別的重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農村宅基地制度所引起的各種社會紛擾和理論困境愈多,各界對此的爭論愈大。本來寄希望于近期出臺的物權法,可以在此方面予以明確和發揮解紛的作用,但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物權法在宅基地使用權制度上沿用了以前以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新的立法的簡單、粗陋使得農村宅基地及其使用權制度的改革仍然處于停滯的狀態。同時相繼出現的各種新的糾紛和關涉的法律灰色地帶的困境又懸而未決,迫使人們不得不繼續思考農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方向。本文從當前嚴峻的現實出發,淺析我國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隱含矛盾,探討其應當發揮的社會作用,分析思考問題的癥結所在,以求解決方案。
一、我國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現狀和問題
(一)宅基地制度的立法現狀
當前關于我國宅基地問題的法規政策主要有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國務院及相關部委、下達的若干規定和意見。它們共同對我國農村宅基地及使用權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規范和指導。總結起來主要是這樣幾個問題。
從其性質上講,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我國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確立了宅基地所有權在于農民集體。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民可以依法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供己居住的住房,并享有所有權,因此其只能是用益物權。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和使用主體只能是該集體組織的成員,禁止城鎮居民直接買賣宅基地。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農民能夠獲得最基本的生活居住條件,同時防止炒賣農村宅基地的不法行為危害到農民基本利益。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原則是“一戶一宅”,獲得方式必須經過行政審批程序且無需繳納宅基地使用權的出讓費用。但其二次流轉受到限制,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單獨抵押、繼承,也不得單獨出租。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用于建造農村村民的個人住宅,而且應當盡量使用村內的空閑地。不得不占用耕地的必須經過審批。使用權的行使要符合劃定的宅基地范圍,照顧相鄰人的合法權益。宅基地使用權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不能被任意收回。
以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法規政策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旗幟鮮明地以保障農民的基本居住需要為目標,所規定的取得無償的福利性、流轉范圍和方式的限制性無不體現對農民基本利益和農村穩定秩序的保障和維護。從設定之初我國社會和農村生產生活的基本情況來看,立法的出發點和立足點是正確并且適當的。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實踐問題
1.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和直接利用
《土地管理法》等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創設實行嚴格的行政審批制,即由申請人提出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后,經鄉鎮政府審核,最終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這種嚴格的審批制將權力集中在政府手中,其目的在于加強政府對于土地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監督管理。但實踐中宅基地的具體分配中出現的問題呈現兩個分化極端。一種情況是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由村干部把領大權。在宅基地的審批過程中,鄉鎮干部及村干部、越權劃撥的現象嚴重。鄉鎮干部及村干部、,亂占地建房、多占地建房,不僅干擾了國家對宅基地的正常管理,而且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另一種極端情況是作為責任主體的村集體沒有對農村宅基地盡足夠的監督義務。怕得罪人、礙于人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充斥責任者頭腦,致使宅基地被集體組織成員自作主張亂占多占嚴重。農村宅基地的利用大部分處于低效利用的狀態,與農村宅基地所有者的管理能力低下不無關系。特殊的個別地區人口遷移流動較快,農村中房屋閑置、宅基地申請量下降或閑置荒廢,造成土地利用率低下,不利于農村經濟生活的開展。
當前在某些大中城市的郊區愈演愈烈的小產權房問題更是與當地的集體土地管理者如村委會、鄉鎮政府脫不了干系。很多情況下這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法取得正規房產部門發放的產權證的房子由村集體或鄉鎮集體的領導班子直接籌劃修建,目的是為當地牟取經濟效益。城市及外來人口大量購買用于居住或辦公,但由于法律政策的空白使得該種房屋的產權結構處于模糊不清的狀態。
宅基地的管理缺乏規劃基礎。農村建房無序,規劃不到位,村容村貌差,由于整體利用和建設規劃的嚴重滯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出現混亂的狀態難以避免。村莊向外、尤其是向交通便利的地方急劇擴展。一是呈線型擴張,即農民建新房沿公路延伸;二是呈塊狀擴張,新建住宅不斷向村莊外擴展,村莊周圍新房林立,村莊內部破破爛爛,形成典型的“空心村”。[1]
與此相應的,實踐中對于如何處理使用權人建造與住房的居住生活有關的其他建筑物和設施方面也還有些疑問。如農村村民大多在自家住房周圍從事種植樹木、蓄養少量家禽等家庭經營活動。那么是否允許宅基地使用權人在必要的范圍少量超占土地,這個必要的范圍如何控制都成為操作的難點。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蘇南、廣東珠三角等地區的由市縣級政府直接牽頭力推“農宅公寓化”。“農宅公寓化”全面引入了城市地產的積極因素,開啟以福利性手段革新農村人居現狀,以集約建房、公寓化聚居、舊村整治等為重要內涵。但農宅公寓化同樣引起極大的爭論和一些現實的問題。如出現的強迫農民拆遷、住進公寓后的農民就業、土地新的浪費等等問題。要想推動順利發展,農村地產需要邁過的“坎”還有很多。①
2.宅基地隱形流轉和產權糾紛
以北京為代表的一些大中型城市,由于外來務工人員較多和日益上漲的超出普通購買者承受底線的商品房價格,導致這些城市的近郊區附近出現了大量的農宅流轉,其基本形式是租賃和買賣兩種。近郊農村以租賃為主,租房者主要是外地務工的農民工或經商者。購買農宅的則有知識分子和白領階層(包括公務員),買房或是用于成家或是當作第二居所休閑度假之用,也有的用于工作場所辦公;農宅的購買者中還有不少是外省市人,他們為了在北京長住,但又無法承受高價的商品房,只好購買相對便宜得多的農宅。從法律和各項規章制度來看,國家早已明確了城鎮居民不得購買宅基地,宅基地也不能出租。但由于農民對于宅基地上其所建造的住房享有所有權,可以自由地買賣出租,又因為我國實行“地隨房走、房隨地走”即房地一體的原則,農村私宅買賣必然牽涉到宅基地使用權問題,導致購買者對自己購買房屋后享有的物權權利處于十分尷尬的地位。他們繳納了買房款,卻不能如同城市中的房產所有者一樣享有該房產所處土地的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也使得購房者的權益陷入了難以充分保障的境地。房屋抵押情況大致也是如此。
正如上文現象所體現的,具有典型物權性質的房屋所有權和物權性質模糊不清的宅基地使用權之間法律規則的矛盾沖突在實踐生活中已經發生了明顯的沖突。主要體現為以下兩類:(1)買賣合同簽訂后房屋已交付但未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買受人要求出賣人履行變更登記義務。或者出賣人,要求以未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為由收回房屋。(2)在房屋拆遷搞房地產開發或工業小區建設,農村房屋所有人可以得到一筆遠高于房屋出售價的拆遷補償款時,原所有權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從而收回房屋。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對農村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形成了認識差異導致實踐中的審判標準和結果不同[2]。另一方面,長期無法明確宅基地使用權的物權性質,進一步又影響了農村房屋登記工作,未登記房屋的權利狀態不免就陷于不清不楚之中了。這更加影響了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的解決。
3.宅基地取得法定方式單一性和實得方式多樣性的背離土地管理法、物權法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取得必須按照“一戶一宅”原則,經過行政審批程序無償獲得。但該條文明顯沒有考慮到實際生活中有一些其他的方式可以使他人從原宅基地使用權享有人手中附帶地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并且這些方式實際引發了一些法律上的難題。
最普遍的情況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被繼承(或受遺贈)附隨取得的宅基地。根據法律的規定,無論是城鎮還是農村,公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即宅基地不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不能轉讓和買賣,也不發生繼承。但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于公民享有完整所有權的合法財產,當然屬于《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遺產的范圍,房屋是可以發生繼承的。而正如上文所述房地不可分離。凡是房屋所有權合法轉移,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而這又與宅基地取得的身份性發生了沖突。有的學者認為繼承人繼承房屋的所有權之后,宅基地使用權人仍然由其繼續使用,當所繼承房屋滅失時,宅基地所有權享有者集體組織有權收回使用權。有的學者提出,結合繼承人的身份要素,屬于集體組織成員的繼承人享有繼承份額內被繼承房屋的所有權,而不屬于集體組織成員的繼承人則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權。如果同時出現這兩種繼承人,他們對被繼承的房屋不能成立共有關系。如果只是存在后一種繼承人,那么宅基地是否調整由集體組織自行處理,待發生拆遷時,各繼承人可對拆遷款進行分割。同樣的規則適用于受遺贈的情況。
比較這兩種觀點。可以看到其首要區別在于是否區分繼承人的身份。從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身份性來看似乎首先區分繼承者身份更加順理成章。但區分身份的目的在第二種觀點看來是為了確定繼承人獲得所有權還是使用權。那么區分身份的缺陷就是很明顯的了。農民對宅基地上自己建造的房屋毫無疑問享有所有權,繼承人對房屋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當然繼承房屋的所有權。而區分繼承人的身份剝奪了繼承人本應該享有的所有權,降格為使用權是沒有依據的。只是由于國家城鄉土地制度不同,為了平衡繼承權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利益,不屬于集體組織成員的繼承人應該享有的合法利益就被剝奪,繼承人的法定權益和實質公平在國家的管理制度面前被無情地犧牲,實在有違法理精神。個人不贊同第二種觀點的處理方法。
相較而言,第一種解決方案雖然有可能導致要么某位集體成員取得多處宅基地要么城鎮居民獲得宅基地,但將房屋滅失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存在聯系起來,既不違背繼承規則,又為集體組織行使權利留下了空間和機會,折中的效果更好。二、宅基地使用權問題的解決方案和理論探索
(一)“房地一體”的例外調整
雖然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早已經確立了“房地一體”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流轉原則。但在現實中面對農村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時遇到了困難。綜合各種情況的考慮,具體在房屋轉讓和抵押上,筆者提出這樣一種解決方案。
很明顯的,物權法第146條和第147條是有關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而非宅基地使用權,所以這里所反映出來的“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的原則不一定要適用于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即使是由房地不可分離的自然屬性推導出的房地一體的規則也不是不可動搖的金科玉律,也就是說我們完全可以另辟蹊徑。如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房屋所有權自然由購房者所有。同時,由于根據法律規定買受人顯然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那么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然保留在出賣人農民手中,但是出賣人不能行使該使用權,同時也不能再申請一塊宅基地。即法律直接給出賣的農村私房的宅基地使用權設定限制。并且法律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出賣人不能以未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要求收回房屋。必須注意的是當非因公共拆遷原因導致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時,則宅基地使用權也同時消滅收歸集體組織。原出賣人原則上不可以再申請宅基地。但考慮到確實有需要的,可以予以批準,但如果再次買賣該宅基地上的房屋,法律強制性規定買賣合同無效。這樣買賣雙方對自身的買賣行為都負上了對等的義務,同時也照顧了雙方的利益。即“買者不能拆,賣者不能用”。宅基地的使用權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不需也不可能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問題自我約定。
該方案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是,出賣人通過買受人出資應買受人的要求翻建房屋,再賣給出資者使用以方便買受人入住要求,規避了房屋轉讓后,買受人因不滿意而翻建房屋有可能被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強制性規定。而且這種方式早在國家土地管理局[1990]國土函字第97號《關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具體應用問題請示的答復》已經明確規定為違法行為。但該答復作為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如何尚有待考察,何況時過境遷,1990年與現在相比,土地和房產市場的開放程度不可同日而語,突破這一解釋也有實在的現實基礎。
(二)宅基地使用權福利性與財產性、公平和效率的動態平衡
“我們應該看到中國農地的雙重功能,它不是一個簡單的生產資料,不是一個簡單的財產,更主要的,它是對農民的保障。這應是大多數人的共識,但這個共識之下有一個潛臺詞——國家目前無力對農民提供保障,只能通過制度安排的方式解決農民利益問題,而城市的居民國家要提供物質保障。這種傾斜構成‘中國特色‘的一部分。”[3]總的來說,當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問題是以下三對矛盾關系在社會生活中的反應:農民基本生存保障與農民經濟生活發展的矛盾、土地基本使用權與土地發展權的矛盾、土地權利設定時的政治立場和土地權利利用時的經濟追求的矛盾。筆者認為,由于農村基本社會保障手段多樣性的缺乏,使得以宅基地為代表的土地權利利用成為僅有的幾項保障措施。國家站在農民利益的立場上實實在在的為農民著想,采取限制宅基地流轉的方式來保障農民最基本的居住權利和要求,同時也維護了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這一考慮更多的是從政治和社會基本利益的角度出發。但當我國逐漸步入市場經濟的發展軌道,市場經濟關于資源優化和配制的效應發揮出來,各種社會主體在利用這一市場機能紛紛獲得利益之際,農民們卻因為自身擁有資源的缺乏及獲得資源的手段的缺乏,而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被排斥被邊緣化。農民手中最重要的資源便是土地,但是當前城鄉二元的土地制度使得農民在獲得基本利益保障的同時卻無法利用土地資源獲得經濟生活的進一步多樣性發展。宅基地使用權的福利性嚴重制約了財產性的發揮。相應的從土地方面來說,土地基本使用權利和發展權利失衡。國家設定權利時的出發點是無可厚非的,然而當過去的基礎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城鄉二元結構的壁壘逐漸在被打破時,再堅持禁止流轉反而對農民的真正利益不利。既然上位的國家政策沒有相應的做出調整,作為社會經濟主體的農民不甘于參與市場的主動權被不合理的壓制,主動尋求法律政策的灰色地帶,各種農宅流轉形式的興起其實就是這種利益訴求的體現。
于是針對社會主體在經濟生活中自發的利益需要,國家依靠單純的禁止,堵而不疏已經行不通,也不合法理依據。國家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價值取向應該從公平向效率傾斜,充分考慮到農村、農民新時期的發展利益和效率利益。權利本位的法律追求在于保障民事主體的個體利益和自由,實現財產效益的最大化。兼顧義務是強調民事主體履行財產的法定義務或接受必要的限制,但必須明確的是后者是以弘揚而不是放棄權利本位為前提的[4]。以效率為先導,創造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富利益的增長才有可能,個體權利的充分自由發揮,更多的利益也才能得到更為均衡的分配。
忽視我國的基本國情,完全不從農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利益出發,只是將資源完全交托市場配制,放棄國家的宏觀調控和管理組織職能是不正確的。但過分強調人多地少的國情,政策在效率與公平之間不當地傾斜于公平,最終導致的結果是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在拉大,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的實體利益收入在逐步拉開,公平最終反而得不到保障。農村中的社會主體雖然將農村土地流轉與割裂的大市場聯系起來,但自發性帶來的盲目、浪費造成的問題多多,此時應該是輪到國家對此加以引導和規范的時候了。更何況除流轉問題以外,宅基地問題還有很多是因為缺乏相應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工作滯后造成的,更加需要國家和各級政府采取有效完善的規制措施。
三、結語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改革必然是要放在農村土地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整體構建中考量,是一個長期且復雜的過程,單單依靠物權解決方法和力量不夠,重要的是要將農村社會保障和農民發展利益掛鉤,而這一問題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
[注釋]
①這些“坎”一般有三個:住進新公寓的“觀念坎“、“農宅公寓化”適用地區的“產業坎”、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就業坎”。參見:邊疆.農宅公寓化,警惕借“新農村建設”刮風[J].中國地產市場,2006,(3).
[參考文獻]
[1]何玉婷.流轉:農村宅基地的改革路向[J].法制與社會.2007,(3).
[2]陳特.宅基地使用權[A].張柳青,單國軍.物權法審判實務精解[C].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