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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現行醫學模式范文

        現行醫學模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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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醫學模式

        第1篇:現行醫學模式范文

        醫學物理學是現代物理學與醫學相結合所形成的交叉學科,是生命科學的基礎學科之一[1]。其內容涉及數學、物理、生命科學和醫學,對于醫學院的學生來說,普遍存在熱情不高、學習難度大等問題。因其與醫學相關造成了教學內容的開放性,但傳統教學過程又較封,二者形成矛盾,教學目的往往難以達到。這類學科的復雜性必然導致教學模式的轉變。整個教學系統也呈現出非線性相關。已有一些文獻從理論上對非線性教學模式進行研究[2-3],但其在學科中的實際應用研究還較少。本文嘗試在醫學物理學教學中引入非線性教學模式。并從非線性教學模式的研究背景、具體實施方式和學生的教學評估結果等方面進行分析研究,認為在醫學物理學教學中引入非線性教學模式具有實際應用價值,值得深入研究,可以提高教學效果。

        1 非線性教學模式的提出

        教學模式是在一定教學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中形成的組織實施具體教學過程的的教學系統。教育學家小威廉姆E?多爾認為“線性教學是一個確定的、序列性的、易于量化的秩序系統, 它有著清晰的起點和明確的終點; 而非線性教學是一個復雜的、多元的、不可預測的系統或網絡,永遠處于轉化和過程之中”[2]。在以往的教學模式中,側重于教師對知識點的講解,是單方面的知識傳授,不注重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在這種模式下,學生可以直接獲得但也僅限于教師傳授的知識。這種“種瓜得瓜,種豆得豆”的線性模式顯然不能達到對一名大學生特別是醫學生的培養目標。醫學物理課作為醫學院校的基礎課程,學習內容繁多而課時卻逐年減少,但其對醫學生的邏輯思維、創新能力、動手能力等方面的培養卻不容小覷。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構建一個多元化的非線性教學模式,使得學生能夠在這種模式下實現“1+1=3”的高效培養目的,能夠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有效的發揮學生學習能動性,從而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

        2 構建方式

        教學模式具有理論性、整體性、操作性和針對性。對于不同的教學內容,不同的教學目的應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所以,要構建非線性教學模式,將多種教學方法如問題式教學、案例式教學及實踐式教學等結合在一起,發揮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培養學生綜合素質[4]。

        在醫學物理教學中,一方面要顧及物理學科的整體性,另一方面也要注重與醫學的相關性。所以在不同章節應選取不同的教學方法,甚至同一問題時也可以采用多種方式相結合。例如:在講氣體栓塞時,因其跟醫學較為相關,所以我們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例舉如靜脈注射中不能混入空氣,或者是從高壓氧艙中出來須有適當的緩沖時間等案例[5]。若講解基爾霍夫定律時,屬于物理基礎性知識,邏輯性也較強,學生對這部分也有一定的基礎知識。這時,我們可以考慮采用PBL教學[6]。提出相應問題并讓學生討論得出結果。再如,在某些章節,如X射線的應用時,在講解了最基礎的成像原理后,可以根據教學需要帶領學生到醫院醫學影像室去調查參觀,讓學生了解醫學影像工作室工作。還可以輔導學生做相關調查報告。有條件是也可讓學生親自操作實驗。這種實踐性教學可以更好的加強對實驗原理的理解,對實驗規則和動作要領的掌握。

        3 實踐與評價

        3.1 對象及方法

        將2012級醫學檢驗學專業1班40名學生作為對照組,2013級醫學檢驗學專業作為實驗組。雖然兩組學生并不來自同一學年,但同屬于一個專業,兩組在年齡結構、性別比例及物理平均成績等方面無統計學差異。實驗組采用非線性教學模式,主要包括:①PBL教學法;②案例教學法;③實踐性教學。對照組采用傳統教學模式。

        評價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對實驗組和對照組期末考試成績的評價。另一部分為對實驗組學生的問卷調查。試題采用統一命題統一閱卷題型相同,其中基礎知識的題目占總分60%,綜合應用知識題目占總分的40%。問卷涉及“學習興趣提高”“學習能動性提高”、 “創新能力提高”、 “自學能力提高” 、“撰寫報告能力提高”及“你是否愿意繼續非線性教學模式教學”6個問題。采用不記名的問卷方式。用SPSS19.0對成績進行統計學分析,均數用x±s表示,組間比較用t檢驗,檢驗水平均為α=0.05.

        表1 兩組醫學物理學期末成績對照

        3.2 討論

        分析表1可知,總成績及綜合應用部分的成績兩組有統計學顯著差異(P0.05)。反映了學生對于傳統教學模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賴。但同時也可說明非線性教學模式并不影響學生對基礎知識的掌握。

        分析問卷調查可知,實驗組有超過85%的學生認為非線性教學模式在“學習興趣提高”、“學習能動性提高”、 “創新能力提高”、 “自學能力提高” 及“撰寫報告能力提高”等方面優于傳統教學。新的教學模式帶來了新的視野,開放性的教學過程也帶給學生全新體驗。將枯燥的教學活動變成學生自己探討獲取知識的有趣過程。學習興趣是學習的原動力,興趣的激發勢必引起能動性的提高。學生在教學活動中變成主體,營造良好的課堂氛圍,老師學生之間進行有益討論,學生能夠舉一反三,提高其創新能力。案例教學中的實際臨床應用知識能力的培養,能夠更好銜接后續課程。實驗組中有65%的學生認為非線性教學模式在“學習時間的投入”有所增加,非線性教學模式中需要學生在課外收集資料、尋求答案或者撰寫論文等。不少學生覺得學習任務重,時間不夠。但是也有學生認為相比其傳統教學中的“書面作業”,新的教學輔導訓練不僅能鞏固基礎知識,更能強化自己的個人能力。對于“是否愿意繼續非線性教學模式教學”這一問題,超(下轉第141頁)(上接第43頁)90%的學生持肯定態度。總之,非線性教學旨在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其效果明顯優于傳統教學模式。

        第2篇:現行醫學模式范文

        [關鍵詞]繪畫;攝影;借鑒;教學;新模式

        一、繪畫藝術表現形態與攝影藝術形態間的相互關系

        繪畫與攝影作為兩種藝術表現形態,兩者之間有著千思萬縷的關系。攝影術誕生之時,繪畫就已經成熟,早期進行攝影創作的藝術家,本身也是畫家,在拍攝作品時很自然地就把繪畫元素運用到攝影創作上來,因此兩者在藝術表現形態上有著相同之處。但作為兩種獨立的藝術門類,它們也各自有著藝術的獨特性。

        (一)繪畫藝術表現形態與攝影藝術形態中的共性

        1.兩者均為視覺藝術

        繪畫是通過眼睛來感知一切美好的事物,經過繪畫者細心的觀察進行繪制,或是對所見事物進行夸張、變形。攝影是人眼通過鏡頭來記錄世界,它是人眼視覺的拓展,早期的攝影創作從構圖到用光均模仿繪畫技法,是繪畫藝術表現的一種“延伸手段”。因此,兩者都屬視覺藝術。

        2.兩者具有相同的造型元素

        繪畫和攝影的創作題材都來源于客觀世界,都是創作者在藝術作品中融合了自己對生活的思考,表達出其對生活的認識和情感,喚起欣賞者相似或相同的情感體驗,引起欣賞者的共鳴。它們都是通過平面進行的創作,借助光影、色調、線條和構圖等造型手段塑造視覺形象。

        (二)繪畫藝術表現形態與攝影藝術形態中的差異性

        1.媒介材料的差異

        攝影和繪畫所使用的媒介材料存在著本質區別。攝影是技術發展和社會需要的產物,在整個的攝影過程中運用光學、物理、化學、電子、機械等技術,以物理原理進行拍攝,以化學方式成像,可見攝影藝術對科技和設備有很大的依賴性。攝影創造視覺對象時,不僅要有攝影家,還要有照相機。而繪畫不同,繪畫是人類最古老的藝術表現形態,畫家通過對被描繪對象的觀察和理解,運用媒介材料即顏料、畫紙和畫筆,將留存在大腦中的印象再現出來。

        2.創作手段上的差異

        在創作方面,繪畫方式多種多樣,可具象、可抽象、可現實、可寫意,畫家們通過對事物的認知后,對題材對象進行藝術加工,不斷的將自己想要表達的內容增加到畫面上,以表現畫家的藝術思想和審美理想。而攝影家在進行創作時是直接面對實景、實物,以客觀存在的現實為創作依據,使用照相機反映社會生活和自然現象,表達思想感情。另外,攝影由攝影家的創作思維作主宰,可以準確、及時的“記錄”下客觀世界的情景畫面。

        二、借助繪畫藝術表現形態的當代攝影創作

        繪畫歷史長于攝影,攝影創作同繪畫藝術表現形態相比是一門年輕的藝術,繪畫有眾多畫種和流派,對繪畫的借鑒,不僅要了解和掌握繪畫技法和繪畫作品,還有必要對繪畫流派進行一些了解和研究,攝影術發明之初攝影作品也大都是對繪畫的摹仿。需要強調的是,摹仿不等于照抄、照搬,它是一種嘗試和練習,比如中國風光攝影對西方油畫的借鑒。我們知道油畫特點一是厚重,二是光線的變化。近年的中國風光攝影,不僅在題材上有所拓展,在畫面中也更加注重對側逆光和逆光的運用,令攝影作品具有厚重感和立體感。攝影借助繪畫的這些理論和實踐,如布光、色彩、構圖等表現手法的運用,力求實現攝影創作上的多樣化。繪畫和攝影在它的發展過程中從技術、材料、結構、表達方式和主題思想上不斷地更新,不斷地進步,這些元素構成畫面的內容,表達藝術家的思想。

        攝影創作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應人們的需求和社會的需要而產生,攝影創作的發展過程實則就是不斷創新的過程。攝影獨特的捕捉事物的方法改變了人們以往的審視方式,人們通過鏡頭看世界,使人們的觀看、思考、解讀發生了無比深刻的變化。

        三、繪畫藝術表現形態在攝影創作教學中的改革方法

        攝影教育是用教育規律、教育制度、教育手段對受教育者進行系統、科學培養的教育。攝影教學借鑒繪畫教育的方式培養學生觀察事物的方法,加強學生對色彩基本規律的認知,更好地協調繪畫和攝影的關系。運用繪畫的技法來豐富攝影教學的方法,一是表現在創作中,攝影可以借鑒繪畫對客觀世界的典型性把握上,提高學生造型能力的同時,以攝影與繪畫教學相互結合的模式,將技法及理論知識轉化為創作思維。二是攝影教學不是簡單照搬繪畫的理論知識,應該要求學生理解繪畫作品的內涵,強化學生攝影表現的形式語言。通過繪畫造型等訓練,使攝影更加完善、成熟。三是借鑒、吸收、綜合不同流派的繪畫及繪畫自身的形式語言,在攝影表現中突出其藝術形式的新穎,發展藝術創作的個性化,吸以精華,取長補短,不斷探索攝影創作新的表現形式。四是隨著繪畫藝術表現在攝影教學中的應用,拓展了學生的學科知識,通過學科間的相互交流、影響和滲透,以綜合發展的觀點來認識當代藝術的現狀,強化了藝術的表現力、豐富了形式結構的多樣化、擴大了表現領域及畫面容量、提高了作品的藝術深度及學生攝影創作的水平和能力。

        四、總結

        藝術是相通的,同時又是相對獨立的,將繪畫與攝影教學結合起來,在實踐教學過程中注重教學的互動性,加強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創新意識,加強繪畫藝術表現形態在攝影教學中的具體運用,使其不斷提高高校攝影教育、創作、理論的方法,體現出繪畫與攝影學科之間交叉互補的優勢性。攝影與繪畫都需要在平常的生活中發現美,在尋常的景物中發現它獨特的魅力,把對生活、自然的熱愛欣喜之情融入藝術的表現過程中。攝影教學中開設繪畫藝術課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不僅僅有利于攝影教學水平的提高,增強了學生的創作能力,同時能夠使我們的教學緊隨時代的步伐,培養符合社會需要的攝影人才,發揮攝影藝術的社會價值。

        黑龍江省2012年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繪畫元素在拍攝藝術中的應用研究》

        立項編號:12B002

        參考文獻:

        第3篇:現行醫學模式范文

        地位。但是,自從進入現代社會以來,由于社會的經濟、文化、政治以及價值觀念的多元化形態所致,使得規范說缺陷顯得愈加明顯。與此同時,學術界對該學說的質疑和抨擊不絕于耳,加之一些新興學說的勃興,給傳統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分配學說體系造成重大沖擊。在理論上,無論是批評者對于規范說提出的改造舉措,還是作為一些新型學說締造者在大刀闊斧對規范說作出顛覆性悖離的闡釋,都是以規范說為坐標的產物,故均可被稱之為修正規范說。鑒于規范說目前尚不能為其他任何一種有力的學說所完全替代,并且傳統的規范說與這些修正規范說之間仍存有協調、互補的余地和空間,從而鑄成了當前“一強多元”證明責任學說體系。

        關鍵詞:證明責任學說;規范說;局限性;路徑選擇

        一、對“規范說”淵源與學說地位之考察

        德國的實體法或程序法并未就一般性證明責任分配法則作出規定,因而如何建立一種普遍性適用的證明責任法則,是德國百余年來證據法學者的努力目標。

        臨近19世紀末端年間,由于對德國民法典的設計與制訂所充滿的熱忱與期盼,導致人們對于法律規范本身的重視程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境態,從而標志著待證事實分類說的衰退已經達到了無可挽回的境地,其原有的支配性地位旋即被法規分類說①取而代之。可以說,法規分類說的脫穎而出,是對證明分配理論的一場重大變革,自此開啟了人們通過法律構成要件作為研究方法創設證明責任規則的先河。在此期間,德國民法第一草案于1888年公布,直到1898年民法第二草案公布,兩者相差十年,當時以韋伯、貝特曼-霍爾韋格和那些主張因果關系說的學者共同倡導的基礎事實說居于支配地位,這一學說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類方法對于德國民法的起草產生了重大影響。其中,德國1888年的民法第一草案當中第193條至第198條專就證明責任分配作出了特別規定。

        時至19世紀與20世紀之交,德國民法典的實施為從法律構成要件這種思維模式來創設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說開創了現實的空間。在德國民法典于1900年正式實施之后,德國學者羅森貝克①于1900年出版了《證明責任》,德國的另一位學者萊昂哈特(Leonhard)于1904年出版了《證明責任》,這兩部專著的面世標志著法律要件分類學說的正式創立,盡管羅森貝克和萊昂哈特在一些具體的理論建構上有重大分歧,但是,長期以來,由這兩位學者和其他學者所共同創立的法律要件分類學說理論體系在德國涉及有關證明責任分配學說上處于支配地位。

        在研究證明責任分配的學術觀點上,主要分為學派:一種認為證明責任分配只得就個別具體的事件由法官作出適當的裁量,決定何人應就何種事實負擔證明責任,無法統一在原則上進行分配;另一種觀點認為,證明責任的分配可以采取抽象統一的分配方法。羅森貝克持后一種觀點,他認為,作為民法的法律規范自身已具備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則,這是因為,立法者在起草法律時將證明責任分配的問題在各法條中已有相應的考慮與安排,學者僅須對全部民法的法條進行分析,就會發現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1](P·16)。羅森貝克的證明責任分配學說是在德國民法實施之后創立的,因其觀點以民法法條的分析歸類和法條用語的表述為方法,直接由法律條文形式作為證明責任分配的依據,故被德國學界稱之為規范說(DieNormentheorie)。羅森貝克的學說因其內在邏輯性強、實務可操作性強以及能夠維持法律形式上的公平,從而有利于增加法律安全適用性等優勢所使然,直到20世紀60年代,以規范說為重心的法律要件分類說在一些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仍處于支配地位,被譽為通說。

        近百年以來,在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大都沿用羅森貝克所創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規范說以及在此基礎上所產生的修正規范說,作為其證明責任分配的理論依據,所謂通說,主要指的是一種以羅森貝克規范說或為基礎、或為重心、或為側重點的法律要件分類說。

        當代德國學者漢斯·普維庭教授于數年前曾指出,在證明責任分配上,最重要的也是最著名的觀點,當屬羅森貝克的規范說。羅森貝克的規范說在德國法上穩居絕對的統治地位[2](P·262)。在德國,其證明責任通說是以規范說出發的修正規范說,其基本原則仍是以羅森貝克的規范說為基礎。②這一學說經羅森貝克提出后,在德國曾蔚為通說,迄今其重要性基本上仍未減弱。雖經學者批判并試圖提出取代一般性的規則,但仍然難以動搖規范說的一般原則性地位[3](P·199)。所謂修正規范說是指,新時期一些學者針對規范說提出了按照某個實質性原則來分配證明責任的命題,這些命題首先是由普霍斯、萊納克和瓦亨多夫推動而發展起來的。對此,有臺灣學者認為,因規范說具有若干盲點,例如,區分權利發生要件與權利障礙要件有困難,并且如僵化地以此規則適用于所有類型案件,可能導致不公平,因此,便有修正規范理論產生。③

        據悉,在日本,法律要件分類說曾經被稱為通說,④并且,經過修正之后,法律要件分類說至今仍被日本理論界和司法界奉為通說,而這種法律要件分類修正說是從維護法律要件分類說的需要出發,對權利根據事實和權利障礙事實在實體法上的區別提出質疑,并認為不應僅注重法律條文的表現形式對二者作出區分,而應當綜合實體法的立法宗旨、目的以及方便和確保交易的安全、原則和例外關系等實質性的因素或層面來加以判斷。可見,法律要件分類修正說試圖通過法解釋,尤其是根據實質性考量來修正傳統法律要件分類說的不足,以強調這種學說的實際運用價值[4](P·208)。但是,從更嚴格的角度講,正是因為羅森貝克的規范說,才促使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通說的觀點得以確立。

        二、關于“規范說”的思想內核

        規范說屬于法律要件分類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稱羅森貝克為該學說的鼻祖一點也不為之過矣,并且在大陸法系的學術界,有許多學者步羅森貝克之后塵對該學說進行勤勉雕琢、精心闡釋,力求使其發揚光大,因此,該學說之集大成也系凝聚了不同國家其他學者辛勤與智慧的結晶。應當說,規范說的基本思想既能夠反映出與法律要件分類說在大體范疇上具有同質屬性的內容,也能夠反映出與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其他分支學說在表現形式、基本特征上因存在差異而具有獨特的層面。在此認識的基礎上,筆者認為,規范說的思想內核主要表現在以下諸方面。

        (一)關于抽象法律規范類型化的思想

        在成文法體系下,通常是以沿循三段論法作為思維方式與裁判方法。經立法者的預先設計與安排,法律的表現形式是從人們日常生活中所反復從事的形形民事行為,通過擬設、塑構,為實現特定的立法意圖,使之成為一種法律上抽象的權利或義務規范。在適用抽象的法規范時,將這種法規范作為形成裁判的大前提,但是,這種法規范的適用效果必須通過法規范的具體化才能得以體現,從個案情況來看,抽象法規范的具體化,只能通過當事人為使其所主張的具體事實達到一定法律效果所進行的證明行為來實現。羅森貝克認為,證明責任的分配可以采取抽象統一的分配方法。作為民法的法律規范自身已具備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則,這是因為,立法者在起草法律時已將證明責任分配的問題在各法條中作出了相應的考慮與安排,學者僅須對全部民法的法條進行分析,就會發現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抽象而統一的原則。法院在審判上是以法規范作為大前提,而以要件事實作為小前提,從而導出以產生特定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認定事實與判決的運用過程。證明責任分配的問題已在民法立法時為立法者所考慮及安排,而證明責任的分配應從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中獲得。法律規范應區分為權利發生規范、權利障礙規范、權利消滅規范及權利制約規范四種類型。

        (二)關于證明責任發生的成因

        關于證明責任發生成因的學說是規范說“活”的靈魂。在受規范說支配的語境之下,至近代以來,各國民事訴訟法所采用的是,通過假定(擬制)該事實存在或者不存在來作出裁判的方式。這就是所謂的根據證明責任作出裁判的方式。嚴格地講,通過證明責任被假定為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對象是法律要件要素,而不是與法律要件要素相對應的具體事實即主要事實。①按照證明責任理論約定俗成的習慣, 人,還是主張權利受到障礙、消滅以及制約所依據的對立規范的當事人,其試圖所證明的要件事實,在有關當事人負擔主觀證明責任并經法官自庭審對案件事實獲得親身感受之后,在審判上無非會出現以下三種結果:其一,法官確信有關要件事實已被證明,且可作為裁判的基礎;其二,證明導致否定的結果,即法官確信有關要件事實未被證明;其三,有關要件事實是否已被證明或者是否未被證明仍處于真偽不明狀態。而按照實體法的明確指示卻只能是,只有當有關要件事實被證明之后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法官只能在此基礎上,才能夠適用相應的法規范并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當有關要件事實未被證明時,法官不能適用相應的法規范,在這些情形下,也不能夠導致相關法律效果的產生。但是,在審判上,當出現第三種結果,即有關要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法官無法依據實體法獲得明確的指示來決定如何作出裁判。由此而決定了作為證明責任裁判的法則本身的內部構造分為兩部分:其一,因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所涉及的事實構成要件部分,它體現了用來表達立法者意圖的大前提與司法裁判者盡其所能而查明的小前提之間因缺欠相應的對稱性而難以產生預期法律適用效果的危機;其二,為克服這種證明上出現的困境而不得以對作為裁判基礎的小前提作出硬性擬制部分,它體現了法官為了實現裁判的目的而不得不作出一種無奈選擇。

        (四)關于“不適用法規(NichtanwendbarkeitderNorm)”的基本思想

        在古羅馬法時期,法官對于案件事實的裁判只限于獲得兩種結果之一即可,它包括案件事實“被證明”和“不被證明”。自近代以來,法官在裁判過程中才開始認識到,對案件事實的認識除了在裁判上獲得“被證明”和“不被證明”之外,還有可能獲得“真偽不明”這種結果的可能。羅森貝克在其有關證明責任經典論著中的觀點①與證明說在真偽不明條件下的法律適用相類似。他明確摒棄了萊昂哈特的觀點,即實體法律規范僅具備訴訟上的內涵。②羅森貝克認為,證明的結果應當是三種狀態而不是僅僅為兩種狀態,也就是在“被證明”和“被駁回”之外,還另外存在的一種獨立結果,即“真偽不明”狀態。自近代社會推行法制主義以來,即使在真偽不明情況下,法院也不得拒絕作出裁判,因此,法院必須對于“是否適用實體法”這一問題作出決斷。按照“不適用法規”原則的觀點,當實體法法律要件被證明時,實體法才得以適用。

        (五)關于法規范性質之判明與識別

        在涉及“如何判斷是有利法規還是不利法規”的問題上,規范說認為,對此應當從實體法律的相互邏輯關系中求得解決的路徑,因為從法規范之間所存在的邏輯關系來看,這類邏輯關系分別表現為相互補充、相互依從(支持)或者相互排斥的關系。即從實體法的性質出發,實體法律規范可被劃分為,作為權利發生根據的權利根據規定、妨礙根據規定,法律效果發生的權利障礙規定,以及一旦形成就會使權利消滅的權利消滅規定三個類型。并且,對于作為基礎性規定的權利根據規定進行主張的人,就是權利人,相反,如主張性質相反的權利障礙規定與權利消滅規定的人,就是義務人。這兩種主體分別對各自主張的實體規定的要件事實負擔證明責任,因為對于權利人與義務人而言,這兩種性質相反的規定分別就是對其有利的規定。由此而決定了法規范性質的價值取向,即因受當事人利益驅動所支配并為此而劃定了其承擔證明責任的空間領域。

        (六)僅以實體法律規范為依歸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

        按照司法原則與法制理念,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以及對當事人之間所存在的爭議,法官不得因為欠缺法律規定或者缺乏必要的證據而拒絕作出裁判。這實際上就會在相當程度上和一定范圍內造成制定法與“法官法”之間的摩擦或沖突。所謂“法官法”是指,當法官在訴訟上就個案作出裁判時,如發現缺乏必要的法律規范或者如適用現有的法律規范將損害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時,享有以立法者的身份對所應凡是單獨談及“證明責任”這一術語時,或者不存在特殊的背景或特定的前提條件下,通常指的是“客觀證明責任”。正像人們自近代以來所認識到的那樣,當某一案件至訴訟終結而由法院作出裁判時,除了作為適用法律的要件事實有可能“被證明”或者“未被證明”之外,還有可能出現既不能被認定為“已被證明”,又不能被認定為“未被證明”的一種特殊事實存在狀態。在審判上,即使面臨這種沒有進一步的證據來確認要件事實是否存在的窘況,法院也不得據此拒絕裁判。因此,在訴訟終結時,當某一實體法上的要件事實在訴訟上作為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是產生證明責任問題的基本成因。在這種情形下,立法者通過預先設定的實體法律規范,告知法院應當通過假定(擬制)該要件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來作出裁判。由此而帶來的直接后果是,導致其中一方當事人遭受不利益。

        (三)關于證明責任規范的適用及其效果

        在處理適用有關法律規范與適用證明責任規范問題上,證明責任規范因涉及權利要件事實的產生、障礙、消滅以及制約的內容,因此,它屬于實體法規范。無論是主張權利產生所依據的基本規范的當事當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或進行解釋而形成的規范。而按照羅森貝克的規范說,在證明責任分配上,為了排除每個法官的實質性考慮,以避免造成不同法官作出不同證明責任分配的結果,而只能求助于立法者所預先設定的制定法規范(實定的實體法規)來進行。“每一個在訴訟中主張法規范效力的當事人,應承擔具備該法規范的前提條件的證明責任。需要證明的事實的范圍,只可通過對實體法的解釋來找到。”2(P·122)在實務上,鑒于人們往往會混淆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與法官的證明評價之間的界限,羅森貝克的規范說著重強調證明責任規范的存在是以抽象的形態預先設定的,具有某種客觀上的必然性,并且與法官在證明評價上以具體形態為主要特征所表現出的主觀性與或然性具有明顯的不同。證明責任規范貫徹和輸出的是一種立法者的意志,并且獨立于法官的個體行為。可見,作為證明責任規范,無論在其設定的路徑、存在的形態以及發生的方式上均有其獨特的內質與層面。

        三、關于規范說缺陷與局限性之基本透析

        (一)對規范說的檢討與反思

        羅森貝克有關證明責任分配學說長期以來成為德國的通說,即使在日本,該學說在相當一段時間內也被奉為通說。但是,自1966年以來,德國學界開始有人撰文對此學說表示質疑,也就是從規范說的基本思想及學理兩方面進行批駁,至此,其通說地位受到些許撼動。實際上,從此之后,更確切地說,居于通說地位的應為修正規范說。

        羅森貝克的規范說提出了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該說為法院提供了在決定證明責任歸屬問題上的裁判準則,這對于法律的安定性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實務運用上,羅森貝克所提供的原理常常使人感到不知所措。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盡管在實務上及學者之間對于規范說持有某種程度上的懷疑態度,可惜并無學者能夠集睿智與膽識于一體而挑明其學說的謬誤所在,更無人能夠推出較為完善的新興理論借以替代其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直到1966年,德國學者萊波爾特(Leipold)在其著述①中對羅森貝克的通說理論提出質疑,隨后,布朗斯(Bruns)及格輝司基(Grunsky)等學者也紛紛撰文②對于規范說所存在的理論缺陷發表批評見解,從而促成了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對這一學說進行檢討趨態。在這種情況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隨后作出的新判例標志著對這場論戰所表達的直觀反應,端顯出對規范說不得不產生某種動搖的跡象。在此之后,德國學界的爭論波及到了日本,并且對日本學界產生了相當的震撼,日本學者也紛紛撰文剖析這種學說在理論上的缺陷,由此而引發了作為學者的石田穰與實務界的倉田卓次之間有關證明責任分配理論的激烈論戰[1](P·4)。但是,也有一種提法稱,一貫追隨德國民事訴訟理論的日本,在反規范說證明責任分配理論上,卻比德國學者發表相同的學說提前了三年[5](P·208)。

        (二)學術界對規范說存在缺陷和局限性的基本認識

        縱觀各種批評言論和質疑,筆者認為,羅森貝克的規范說的缺陷和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規范說過于注重法條結構形式,難以顧及雙方當事人之間在個案當中所存在的實質上的公平正義。因為權利發生、權利障礙、權利消滅及權利制約規定的分類,以及普通規定與例外規定分類屬于純粹從法律形式上所作出的區分,無法同時顧及證明責任分配對于雙方利益的衡量效果,不能從法律價值的角度來作適當的分配,體現的是概念法學上的證明責任分配形式。③規范說的適用是將成文法的法律規范嚴格分為四種類型,故它的適用只能以成文法為前提,在實務上,這種法律規范所設定的法律要件作為適用法律的大前提,如果立法上缺乏這種大前提,特別是我國有關民事實體法對民事行為的規定有許多空白,在此情況下,規范說的運用就受到了相當的限制。即使存在民事實體法,有時很難對這些實體法律規范就上述四種規范類型進行實際歸類,也影響了規范說的適用效果。

        其二,就規范說而言,因其證明責任分配的形式標準對于當事人與證據接近的難易問題以及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需要來看,均無法考慮其證明責任應當予以減輕的舉措。①按照規范說的觀點,主張有利法律效果的當事人,應就有關規范的法律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但在實際上,卻無法僅憑某一權利發生規范而引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法律要件事實來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這是因為,某一權利發生規范對于主張的當事人是否有利,僅能在綜合所有與此相關的規范作出判斷之后才能獲得,就此而言,規范說的四種規范分類方法似顯多余之舉。②例如,在涉及借款合同糾紛案中,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其權利形成的要件事實時,提出抗辯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分別就權利障礙要件事實(如雙方明知被告的借款合同目的是為了購買走私槍支彈藥或者販賣等)、權利消滅要件事實(如原借款項已經返還)或者權利制約要件(如還款期限尚未屆滿或者原告已承諾延長還款期限)事實負擔證明責任。并且,在理論上,對每一個要件事實雙方,當事人都可以進行爭執,因此,最終的裁判結果并非僅取決于就某一要件事實所形成的證明效果。

        其三,規范說的重大缺陷就在于較多地寄托于法律規范的形式要件,而與法律規范本身所確定的價值理念與實質公平有所距離,顯示該學說一味拘泥于法律條文,甚至從形式上對法律規范所涉及的證明責任分配作出牽強附會的解釋。

        規范說是以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第193條、第194條為依據,認為立法者已采用法律條文的用語作為表達形式,將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按照普通與例外、權利發生、權利消滅與權利障礙規定形式納入各法條之中。在實質上,這種對立法者的意圖所進行的解讀并不正確,因為,從法典上所表現的各種用語來看,立法者僅考慮其實際上表達的自然與簡明而已,并未就各條文構造處處考慮其證明責任分配問題。對此,可從立法者將草案第193條以下明文作出刪除的理由中可以見得,這是因為,立法者認為證明分配的標準為公平、合目的性及推理,并不認為另外有形式上的標準。③

        其四,規范說無法應付昔日立法者從未考慮過的涉及今日的特殊法律問題,例如公害、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商品制作等損害賠償法所涉及的證明責任分配。此類損害賠償的證明責任分配如果想獲得真正的公平,無法僅憑規范說的法律形式來作出分配,必須重新考慮設計新的證明責任分配標準。④對此,有學者認為,如果根據規范說的論斷來應對所有案件類型訴訟,則就若干現代型訴訟,例如產品責任、公害責任、醫療責任等訴訟類型所發生的證據偏在與武器不平等的問題,均不能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法,足見如果過于強調規范說,除了無法解決基于理論上的基本缺陷以外,對于個案實質正義所需要的彈性顯然也有所欠缺[3](P·201)。

        其五,羅森貝克在涉及“不適用規范”(NichtanwendbarkeitderNorm)理論時只是在闡述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如何加以處理,而不能說明為何在此時不能適用法律,或者說不能真正提供不適用法律的根據。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在邏輯上并不必然要導致法規的不被適用,而是應當通過某種考慮對法規的適用或不適用進行指導。⑤雖然這種觀點本身也不失為一種抽象論的反映,但在相當程度上對規范說的基礎造成了松動。

        羅森貝克及萊昂哈特的理論基礎是建立在“不適用規范”的原理之上,認為主張有利于自己的規范的當事人,應就其法律要件事實提出主張及證明,如主張之人不能證明其法律要件事實存在時,法官不能適用該類規范作有利于該人的判決,也即當事實最終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法官僅能視為該法律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拒絕適用該方當事人主張有利的規范。這種觀念其實是采用實體法的規定以訴訟作用來作為觀察其狀態的方法。實體法所規定的為當事人生活關系的準則,因此,規范上不考慮當事人的權利將來能否證明的問題。其規定的方式為,法律要件存在,則法律效果發生,如果法律要件不存在,則法律效果就不發生。法律要件是否存在,取決于構成法律要件的一定事實,因此,事實存否決定法律要件的存否問題。一旦事實存否不明,則法律要件也發生存否不明,使得法律效果的發生與否也呈現真偽不明狀態。換言之,在實體法領域,除了事實存在及事實不存在兩種情形之外,另外還有事實存否不明的第三種情形。由此而產生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正是用來指示法官在事實不明時應如何作出裁判的規則。但根據羅森貝克及萊昂哈特的理論,法律效果的發生與否,并非取決于事實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而是取決于事實是否獲得證明或不獲證明,因此,事實僅能分為已獲證明與不獲證明兩種情形,并無第三種可能性,既然沒有第三種可能性,則根本不發生證明責任分配規定的需要,因為在審判上,法官并不能產生不能作出判斷的情形。就主張權利的當事人而言,如果不能證明事實,則視為該事實不存在。

        其六,權利發生規范與權利障礙規范的區別并無實際的區分標準可言,也就是,在權利發生的觀點上無法區分所謂權利障礙與權利發生兩種概念上的實質意義。對此,萊波爾特(Leipold)認為,因權利發生要件事實與權利障礙要件事實在發生的時間上屬于同一時間點,并無先后之分,因此成為權利發生要件的事實,其事實的不存在同時將成為權利障礙要件的事實;成為權利障礙要件的事實,其事實的不存在同時成為權利發生要件的事實。處于此種對立矛盾關系的兩種要件事實,其所形成的兩種法律規范,在實體法內容上并無區別的意義。另外,萊昂哈特(Leonhard)在其名為《證明責任》的論著中,干脆拒絕權利障礙規范的存在及其合理性。他僅承認權利形成規范和權利消滅規范,萊昂哈德否認權利障礙規范具有特殊法規范的特性[2](P·138)。

        值得一提的是,羅森貝克本人雖然于1963年12月18日去世,但是,他的那部有關證明責任理論的教科書仍被奉為權威性的標準,該書后來經德國學者施瓦布修訂而不斷重版。1969年,施瓦布對該教科書再次重版時,在討論妨礙抗辯(Rechtshindernde Einreden)當中誠懇地接受了萊波爾特對羅森貝克權利發生規范與權利障礙規范區別的批駁,最終也不得不承認權利障礙規定與權利根據規定原本在理論上確實無法加以區別。從總體上來看,該教科書對于證明責分配的原則仍然維持其規范說的基本觀念,以法律不適用原則及法律規范的分類法作為分配方法,并不接受普霍斯等學者①所主張的證明責任應當按照危險領域的分配方法所具有可操作性的觀念。但對于證明責任的轉換問題,則以合乎公平的要求為由,表示贊同近年來德國的判例及學說。②后來所出版的版本已經刪除了權利障礙規定的概念,這被認為是萊波爾特在理論上的重大勝利[6](P·239)。1977年該教科書第12版對于證明責任的轉換問題,就證明妨礙、職業上義務的重大違背、生產者責任以及說明義務的違背等詳細情況進行研討,參酌法官自由心證及證明責任分配問題而承認此種特殊問題處理的妥當性,可見,羅森貝克規范說因學者間紛紛提出更具實質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分配標準發生動搖,并非一成不變[1](P·32)。

        其七,羅森貝克認為間接反證事實也適用客觀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不負客觀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也不負證據提出責任(主觀證明責任)。這種觀點在理論上難以找到有力的支撐。

        當然,作為一種曾經力挫群芳的杰出學說,能夠在發展的社會中不斷接受社會各方面的挑戰而暴露出一些缺陷亦屬在所難免,因為它畢竟為推動證明責任理論向前發展作出過卓越的貢獻,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它確實起到了在特定時期不可替代的承前啟后的橋梁作用。時至今日,在大陸法系的視野范圍之內,尚未出現過任何一個能夠完全取代規范說在理論上所占有支配地位的新興學說。

        四、克服規范說局限性的思考與路徑選擇

        20世紀50、60年代再次興起的工業浪潮呈現出的是一場前所未有的科技創新,這場工業浪潮中產生的效應所波及的社會領域極為廣泛,不斷為各種法學理論及學說既開辟了新的視野又提出了新的挑戰,使得諸如產品質量責任、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高度危險作業、環境污染等糾紛的解決,對于運用規范說來設置證明責任分配規則隨即構成嚴峻的挑戰。一些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法院通過判例的形式借助對一些新興價值觀念的吸納,進而對規范說作為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進行大刀闊斧的變通或改造,通過半個世紀司法實務的檢驗,并伴隨著各種新興的社會文化及法律價值觀念的應運而生與不斷滲透,使羅森貝克的規范說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歷史考驗,使諸種價值觀念的運用發揮著補充、甚至部分替代羅森貝克規范說的功能。當時,一些順應歷史潮流涌現出的新興學說,如危險領域說、蓋然說、損害歸屬說等

        首先從德國勃興,其共同目標在于克服羅森貝克規范說中日漸顯現的一些局限性。

        一些深受制定法傳統影響的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在過去的一百年間,在民事證明責任分配的理論與實務上受到羅森貝克規范說的支配與左右,時至今日,這種影響仍未消彌。隨著時代演化、社會變遷、時間推移,發端于當時歷史背景下的規范說,在當今看來呈現出一些與現實情勢不盡吻合、不相適應之處,這是一種在所難免、不足為奇的現象。筆者認為,之所以要針對規范說的局限性設法予以克服,這是因為,至今我們還無法擁有足夠的智慧與想象力來締造一種足以取代規范說的蓋世學說。因此,我們今天還不得不繼續沿循規范說的基本原理并且對其加以修訂和改造,以便使規范說的生命力能夠不斷得以延續。實際上,我們今天所思考的如何對規范說的局限性進行克服和補救,無非是在延續類似大約在半個世紀或者數十年以前萊波爾特、穆茲拉克、施瓦布、普維庭等學者就開始為對該學說進行修訂而付出的努力。這正是羅森貝克學說的偉大而不朽之處的最佳體現。

        筆者認為,在新的歷史背景條件下,從理論上對證明責任分配原則與規范進行梳理和重新整合,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它承載著多年來實務界的殷切期盼,因此,在理論上必須突破這一瓶頸,以開辟對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思想路徑。為此,有必要從以下若干層面進行必要的探討。

        (一)關于證明責任的基本原則與規范說

        自近代社會以來在證明責任分配領域先后經歷過由待證事實分類說、法規分類說以及法律要件分類說交替占據統治地位的歷史場景。自現代社會以來,由于社會的經濟、文化、政治以及價值觀念的多元化形態所致,導致從近代以來采取單一性的理論學說就完全能夠占據支配和主導地位的局面成為過去,轉而步入了以某一理論學說為重心兼采諸種學說為輔這樣一種格局為特征的歷史階段。這種格局在當代可被稱之為“一強多元”模式。所謂“一強”主要指的是羅森貝克的規范說,而“多元”則是在羅森貝克的規范說不斷受到修正、補充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且在一定的空間領域能夠對規范說產生排斥、制衡作用的學說與價值觀念。

        雖然羅森貝克規范說在學術上的霸主地位至今仍無人能夠與之相匹敵,但其衰勢卻使人依稀可辨。半個世紀以來,德、日兩國所出現的修正規范說至少能夠說明兩方面的問題:其一,尚未出現巨匠般的大師及其重量級的學說能夠足以替代羅森貝克及其規范說,以至于使得有關學者通常在對羅森貝克學說提出質疑之后,還不得不仍須依賴羅氏學說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修修補補,尚未達到完全擺脫羅氏學說而另起爐灶的程度。例如,有學者指出,近年來在德國,也不完全把仍作為通說的羅氏學說予以推翻,只是把其學理上有不足之處加以補充、修正。如果把這套理論廢掉,那就得重新再來,但在德國,大部分學者仍主張羅氏學說有維持的必要,對那些不符合時代的部分(分配方法)要加以修正。①在一些國家,特別是日本,有一些學者如石田穰、新堂幸司等在否定羅氏學說基礎上所創立的新說尚不足以對抗規范說的整體影響力。①其二,羅氏學說正在日漸喪失其只有在昔日才能展現的那種“四兩撥千斤”般的氣勢與力度。正如有學者所評價的那樣,在實務上,規范說便于利用,可直接由法院就應適用的民法條文來進行分析,借以決定何種事實屬于權利發生要件事實,何種事實屬于權利障礙及權利消滅要件事實,從而以此種形式上的分類來確定證明責任分配的歸屬。但是,依照規范說的方法來對證明責任進行分配,并不考慮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公平等要素,因此,可能引發實質上無法真正實現符合具體公平或者法律目的的情形。但是,采用羅氏學說所作出的分配結果,并非完全不合公平宗旨,其中大多數也符合公平的結果[1](P·82)。這種評價可謂一褒一貶,褒貶分明。從“褒”的方面來看,羅氏學說雖有弊端,但仍有可取之處;從“貶”的方面來看,從時展的角度而論之,羅氏學說的弊端或欠缺有一個逐漸暴露的過程,然而因目前仍然欠缺一個具有相當重量級的學說來將其取而代之,因此只能對其進行局部改良,尚不存在足以將其完全顛覆的條件。

        這樣一來,在我們談及對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及其體系進行梳理和重新整合時,有一個無法回避的前提條件是,首先要對羅森貝克的規范說不斷進行修正并在此過程中仍仰賴其為證明責任的基本原則,而這種基本原則依然是我們在探求相對真理路徑上的一個重要基石。

        (二)關于證明責任分配的單一性原則與多元化原則

        就大陸法系而言,作為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在理論學說上所呈現的基本模式,在近代社會條件下,曾經出現過“一枝獨秀”或者“一統天下”的獨霸格局。這與當時歷史背景下社會經濟形態、文化特質、法制建構不甚發達,民眾的思想不甚開化以及法官的職業化水準較低等因素密切相關。自進入現代社會,特別是在當今社會歷史背景條件下,在證明責任分配的學說領域,由于某一種學說的創設就能夠足以雄踞天下而獨霸的格局模式恐將不復存在。若按此邏輯與思維模式來推展歷史與未來,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持續性的導致羅氏學說實質要素的日漸淡化與稀釋,目前的“一強多元”模式必將為“同一主題下的多元論”所取而代之。

        但是,至少在目前社會條件下,由于修正規范說的強力推動,使得有關證明責任理論在“一強多元”模式的支配下暫時居于一種穩定狀態而難以受到撼動。數十年以來,修正規范說的出現、發展以及所作出的學術貢獻,既是對羅氏規范說的完善,同時又是對羅氏規范說的改造。②所謂對羅氏規范說的完善,是指在羅氏規范說的基礎上摒棄其中不符合現實社會發展狀態的那些缺陷,給傳統的規范說注入新的生命活力,使其能夠不斷適應新的歷史條件下所涌現出的新類型案件以及因社會的不斷發展在解決民事爭端問題上所體現的新的價值取向;所謂對羅氏規范說的改造,實際上是對羅氏正統規范說的悖離,或者是對羅氏傳統規范說的異化。

        規范說的一個重大缺陷在于,并未重視其隱含于各種法律規范中的實質價值及實質公平問題。有些反對規范說的學者在基本立場上顯得十分強硬,他們主張應全面放棄規范說的概念法學方法,不再維持統一抽象的形式標準,而改從利益衡量、實質公平、危險領域及社會分擔的更為具體而多元的標準,借以解決證明責任分配問題。③有些認為,規范說的理論及分配方法不妨繼續維持,但對于有疑問的部分應當予以修改,并就若干當今社會所發生的特殊法律問題,例如公害、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及商品制造等損害賠償方法上的特殊證明責任分配問題,應另行建立其具體公平的分配方法,不能墨守規范說的分配方法。①但是,筆者認為,從所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判例實務來看,對規范說持全盤否定的學者所作出的努力而產生的實際效果卻并不比那些主張修正規范說的學者所作所為顯得更為成功。羅森貝克規范說之所以在當今仍具有生命力的主要原因在于,該學說所體現的思維方式與實體法規范所具有的抽象性相適應,同時也與大陸法系三段論裁判方式所形成的既定模式相契合。在以成文法為傳統的立法建構下,雖然規范說過于注重法條結構形式,而顯露其具有濃厚形式主義的色彩,這與羅森貝克本人深受近代古典主義哲學思想的洗禮不無關系。羅氏學說將法律規范從形式和性質上劃分為基本規范與對立規范,并分別將歸屬于這兩種不同類別的規范,相應地設定由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和提出抗辯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作為負擔證明責任的根據。該學說強調的是,應當由追求某種法律適用效果所依據法律規范而獲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對作為適用該法律規范前提條件的要件事實負擔主張及證明責任。由此可見,總體而言,羅氏學說是采用概念法學上的邏輯語言,將立法者制定法律規范的思想意圖詮釋為一種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以便使抽象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及其價值理念適合于所有類型的案件。但問題是,一方面,這種過于注重法律規范外在形式以及權利規范屬性的學說,在相當程度上忽略了個案的具體情形,特別是忽略了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能力、與證據的遠近距離、是否存在證明妨礙行為等這些與社會公平正義緊密關聯的情事或層面。在進入現代社會以來,由此而暴露出來的一系列社會矛盾,在那些諸如環境污染、醫療糾紛、產品責任等特別領域顯得更為突出。另一方面,羅氏學說也忽視了法官在個案當中當遇有因適用規范說將有損于社會公平正義時他所應當作出的理性判斷。早在數十年以前,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有關判決中就對有關證明責任的分配所作出的有悖于規范說的做法,②其意義不容小覷,它們不僅僅是對規范說進行修正,更重要的是,它們為新興學說的創立提供了重要的實證源泉與判例根據。例如,危險領域說的問世正是建立在德國長期司法判例基礎上的產物。

        在當前社會條件下,在大陸法系主要國家或地區的立法、司法及學說當中能夠就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起到一定支配地位或者重要作用的“一強多元”模式而言,其中“一強”與“多元”之間的結構關系主要表現為一種基本規則(或規范)與例外規則(或規范)之間的邏輯關系。③所謂“一強”主要是指的是羅森貝克的規范說。但是,也不排除系法律要件分類說當中的其他特別說,或者與羅森貝克規范說相結合的一種綜合說。所謂“多元”,更進一步指的是包括公平原則、武器平等(或對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舉證難易或者證據距離原則、利益衡量原則、危險領域原則、蓋然性原則等理論學說或者價值觀念。在實務上,關于“一強”基本規范與“多元”例外規范之間的應用關系是,在通常情況下,應適用基本規范,例外規范只是起到必要的補充作用,但是,當法官在個案當中認為適用基本規范有違社會公平正義時,有權決定改采例外規范。在學理上,通常認為,作為這種一般抽象性基本規范的規范說因符合法律安定性要求,故此具有可預見性、可預測性的特質,包括使得交易行為或社會習慣的主體對證明責任的法規范能有必要且合理的預見性。只是基于克服和避免其內在的某種僵化性且有利于解決個案的彈性問題,才考慮在必要時采用其他各種新興學說來解決在個案當中所出現的實質性公平與個別正義問題。可見,盡管傳統學說與新興學說之間存在某種彼此不相兼容的齟齬關系,但是,如果從針對不同的具體情形各自所發揮的不同功能角度來觀察,這兩種類別的學說之間仍有相互協調的余地和空間。

        (三)關于在實務上對公平地采用基本規則(或規范)與例外規則(或規范)的基本認識

        在采用基本規則(或規范)與例外規則(或規范)問題上,鑒于基本規則適用于大部分類型和數量的案件,因此,它所體現的是一種抽象意義上的公平或者概括公平。例如,按照規范說當中所體現的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或規范),凡主張適用某一法規范的當事人,應當對適用該法規范所依據的要件事實負擔證明責任,其中,正是因為有關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適用效果能夠給其帶來訴訟利益,因此,按照抽象意義上的公平觀念,應當由因適用該法規范而享有預期訴訟利益的一方當事人,對有關要件事實負擔證明責任。假如在這種情形下,由相對一方當事人對有關要件事實負擔證明責任,則不符合抽象意義上的公平觀念。但是,就這種基本規則而言,雖然它符合一般意義上的抽象公平觀念,但是,未必符合個案中的具體公平觀念。因此,在遇有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不符合個案中的具體公平觀念時,應當由法官據情改采證明責任分配的例外規則,即涉及證明責任分配多元論的原理學說與價值觀念。正如我國有臺灣學者所言,古今民事證明責任分配法則雖有多種,但其基本原理則均在“公平”這一點上。任何一種分配法則的產生,雖然固均有其成為法則的理由,但都僅能適用于多種情況符合公平,無法達到適用于一切情況均符合公平的理想狀態。因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及世間無奇不有所決定,以一種證明責任分配法則,斷不能應付萬變的訴訟事實。因此,法官應體察證明責任分配的旨趣,對每一待證事實決定其證明責任歸屬時,宜參酌所有證明責任分配法則,根據一切情況,以公平合理為依歸,詳為考慮后,始為決定[7](P·621)。

        在言及前述“多元”論所涉及的諸種學說或價值觀念當中,所謂武器平等原則是公平原則在特定場合或條件下的具體體現。對此,有觀點認為,就武器平等原則而言,它指的是當事人無論其為原告或者被告地位或者訴訟外可能存在的上下隸屬關系,但是,在法庭內應一律受平等對待。①法官在個案中,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程序上,應對于雙方以公平無私態度來加以對待,以期作出正確裁判。雖然學說對此理論的認識淵源已久,但是,其在證據法上的重要影響,是在德國聯邦于1979年7月25日裁判后[3](P·202)更加顯著。該裁判的少數見解,肯認武器平等原則在憲法及證據法上的意義,尤其在后來為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產生了頗多反響。②另外,就誠信原則而言,雖然在德國的實務界曾認為,根據一般證明責任分配法則應負證明責任的人無法探查事實,而非證明責任相對人顯然能對該事實作出必要說明時,誠信原則就能夠對證明責任發揮相當作用[3](P·203)。但學說與實務一般采取較為保留的看法。③應當注意的是,雖然誠信原則也容易造成法律不安定性,故難以成為一般證明責任分配法則,但為了克服證明困難而作為證明責任減輕類型設定過程而言,應當視為誠信原則有其重要意義。④上述這些觀點的精辟闡釋,對于多元化價值衡平機制的形成,不無裨益。

        (三)制定法原則與法官法原則

        在實務上,按照規范說的觀念,對證明責任及其分配基本規則的適用,應當由法官對立法者所制定的法規范按照規范說的基本原理進行分析,然后獲得相應的依據。而對于證明責任及其分配例外規則的適用,實際上是對規范說的悖離,也就是當法官在對個案進行審理過程中,當認為適用規范說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時,將尋求采用新興的理論學說或者價值判斷標準對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作出認定。由此可見,對于有關證明責任分配基本規則的適用涉及到對制定法的解讀與應用問題,因此,可將其稱之為制定法原則。相較而言,對于有關證明責任分配例外規則的適用,則實質上涉及到法官的據情裁量及判斷問題,因此,可將其稱之為法官法原則。

        應當注意的是,在實行法官法原則時,涉及到法官針對個案情形,當認為適用基本規則有違公平正義時,有權裁量適用特定的例外規則判案。從具有可操作性的角度來看,對某一類新型案件的類型化,需要有一個逐漸認識、形成和發展過程。從以往的經驗來看,特別是根據德國危險領域說的形成過程來觀察,由此所形成的既定模式為,對個案中反復出現的某些特別情事,借助法官在裁判當中所作出的解釋與闡明,從而成為新學說的形成根據。這種模式似乎已經成為大陸法系創設判例法學說的標準。由此可見,對案件的類型化并從中抽象出一般性的原理,是學者為創設某種學說的方法論問題,并非屬于法官在判案過程中的職責。當法官在對個案進行審理并認為有必要對規范說(即有關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進行悖離時,他必須通過尋求有關理論學說上所載明的有關證明責任分配的特別規則(例如,危險領域原則、蓋然性原則、舉證難易原則或證據距離原則、利益衡量原則等)來處理案件。

        另外,即使當法官窮盡為他掌握的一切必要理論學說,仍無法對有關證明責任分配問題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斷時,在這種情形下,法官應以不得拒絕裁判為由,按照為他所認知的通情達理的公平標準,來對個案中遇有的證明責任分配的疑難問題作出獨立的判斷。當然,在此情形下,由于受到審級制度的衡平與制約,為一審法院所作出的這類判決,應當被視為甘冒被上訴審法院駁回或糾正的風險,但這本來正是審級制度的功能與價值所在。

        在此,應當注意的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按照規范說來對該條進行理解所取得的直接效果是,有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對通常所遇到的證明責任分配問題,一般不會作出具體的規定,而只能作出抽象性的規定,以便能夠涵蓋盡可能多的類型和數量的案件。對于抽象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有必要根據規范說的基本原理,對有關法規范進行分析和識別之后才能得以具體的適用。凡是不能夠被抽象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所覆蓋的類型和數量的案件,通常屬于特殊類型的案件,對于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有關法律(包括訴訟法)或者司法解釋會作出具體的規定。例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該司法解釋第5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上述這些法律或司法解釋有關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定,均屬于抽象性的基本規則,它們能夠覆蓋許多類型或數量的案件,但是,在適用過程中,如果不采用有關的理論學說如規范說等,就無法正確、合理地引伸出具體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而按照規范說的基本原理,具體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應當從民法條文中求得,也就是將民法條文所涉及的各種規范分為基本規范與對立規范,由此而派生出不同類型的權利規范,再根據當事人所主張適用的法律規范的性質來決定證明責任的分配。

        相對而言,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有關8種類型特殊侵權訴訟的證明責任規定,則屬于法律對證明責任分配問題的具體規定。上述規定第7條中,“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的內容屬于制定法原則的范疇,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則屬于法官法原則的范疇。

        (四)正確地界定和處理不同證明責任規范(或規則)法源之間的界限與關系

        因民事訴訟法通常采取辯論主義,因而證明責任分配的理論向來為各國民事訴訟法所面臨的重要課題,但雖經法學者、實務家常年努力,迄今仍難稱已有一放諸四海而皆準的證明責任法則。但一般認為,證明責任分配原則仍須學說與實務見解作為補充①。包括羅森貝克規范說在內的各種學說,在沿用其相應的方法及觀點時,其所努力的共同目標均系試圖為公平正義地解決實務問題提供一個適當的標準。因此,有關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的設定與解讀往往受有關理論學說的支配。從構成當今各國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的淵源來看,它包括實體法、程序法、判例法、司法解釋、理論學說,其中,按照實體法的民法條文來判斷和尋求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不得不依據有關的理論學說,如規范說。而規范說的局限性則表現在,它所主張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基本上僅限于對于有關民法條文本身的理解,即主張某一法規范的適用效果的當事人,應當對因適用該法規范所依據的要件事實負擔證明責任。因此,規范說所涉及的法律適用規范僅指實體法規范,而與程序法規范無關。當今程序法(主要指訴訟法)規范的發展趨勢有與規范說相悖離的傾向,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于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示公平者,不在此限。”可見,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立法的有關內容既具有對規范說進行修正的功能,也具有與規范說相悖離的功能。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既有對有關民法條文進行解釋的內容,也有對民事訴訟法條文進行解釋的內容。例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5條第1款(即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系就證明責任分配說設有的概括性一般規定。

        但是,筆者認為,鑒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相當龐雜,很難以一、二個原則來概括所有證明責任的分配,故此應就個案的具體情形,根據實體法的規定,并參酌有關學說來確定當事人的證明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即涉及特殊侵權糾紛案件中有關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第7條(有關證明責任的例外分配規則)則具有對規范說進行修正或悖離的功能。相較而言,德國、日本等國的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均未就證明責任直接設有概括性或通則性的一般規定,故通常均委由學說、判例補充。可見,在實體法、程序法、判例法、司法解釋、理論學說均作為證明責任體系當中有關分配規則淵源的情況下,從克服規范說的局限性的角度來看,有關實體法規范可以體現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而程序法、判例法、司法解釋、理論學說則可以體現證明責任分配的例外規則,而這些例外規則之間可以相互協調、互相補充,既能夠發揮對規范說進行修正的功能,也能夠發揮對規范說進行悖離的功能。

        參考文獻:

        [1]陳榮宗:《舉證責任分配與民事程序法》(第2冊),三民書局有限公司1984年版。

        [2] [德]漢斯·普維庭:《現代證明責任問題》,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姜世明:《新民事證據法論》,學林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2003年版。

        [4] [日]中野貞一郎:《あとがき》,《判例夕イズㄙ》,第553號。轉引自陳剛:《證明責任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5]陳剛:《證明責任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版。

        第4篇:現行醫學模式范文

        關鍵詞: 新型翻譯教學模式 總結 問題 展望

        1.引言

        為了能夠對我國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現狀作一總結,以指出現有的問題與不足,從而為這一領域的進一步研究提供依據和思路,本文分析了近十年來中國期刊網上所發表的關于我國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的論文,回顧和評述了近10年來我國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的狀況,以期使研究成果對我國大學英語翻譯教學具有借鑒意義。

        2.研究方法

        2.1文獻范圍

        我在中國期刊網上以主題為搜索項,以“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為檢索詞,對1999―2008年間發表的有關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的論文進行了檢索、收集,然后對其進行閱讀、整理、分類、篩選,最終確定26篇文章作為此次研究的參考文獻。

        2.2分類

        經過認真閱讀、分析、研究這26篇文章,我按文章主要分布期刊、發表年代和數量及研究的主要內容等對其進行統計,其統計結果如下:

        通過上述兩個表格的數據顯示,結合對文獻內容的具體分析,我認為至少可以歸納出近10年我國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的以下五個特征。

        (1)總體上看,近十年來我國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的論文成果呈遞增趨勢,如表一所示。這體現出我國學者對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呈現出愈來愈濃厚的興趣。

        (2)傳統的翻譯教學模式受其種種弊端的影響,已經越來越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的研究逐漸增加,并發展迅速,如表一所示,2004―2008五年間所發表的關于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的文章數占所研究文章總數的84.6%,足以說明其發展迅速這一點。

        (3)在近10年發表的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文章中,《外語界》上發表的文章占了15.5%的高額比例。由此可見,其外語教學的欄目在很大程度上為翻譯研究者提供了學術對話的有利平臺。此外其他外語類核心期刊,如《中國翻譯》、《外語教學與研究》等也正體現出對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越來越濃厚的興趣。

        (4)非核心期刊所發表的關于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的文章占全部文章的比例比核心期刊所占的比列大得多。如表一所示,非核心期刊為65.5%,核心期刊為35.5%。

        (5)近10年我國對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的種類逐步增多,研究范圍也逐漸擴大。如表二所示,目前關于新型模式的研究,國內研究者已提出了以學生為中心、任務型、情境式、基于建構主義理論的互動型、運用媒體技術和網絡等多種模式。

        3.近10年我國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狀況

        3.1基本發展趨勢

        近10年來我國翻譯教學模式正朝著由單一到多樣、由單維構建到整體構建、由被動性到主體性、由傳統手段到網絡高科技手段等諸方向發展,出現了許多不同種類的新模式。

        3.2教學模式的研究

        3.2.1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模式的研究

        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模式有多種名稱。如萬寶林(2004)的“以人為本”的教學模式,王宇(2003)的“以學習者為中心”的翻譯教學模式,朱山軍(2006)的“人本主義教學模式”等。但其本質是相同的,即與傳統翻譯教學模式以教師為中心相反,強調翻譯教學中的以學生為中心。朱山軍(2006)從該模式所基于的系統的人本主義學習理論出發,結合一次短文翻譯的教學實踐,論證了該教學模式在理論和實踐上實施的可行性。王宇(2003)的文章主要是從理論準備、實施原則及自己所設計的具體操作步驟等三個方面,介紹了他為探討該模式所做的一次嘗試。

        3.2.2任務型翻譯教學模式的研究

        任務型翻譯教學模式是符合當今“任務時代”潮流和我國翻譯教學實際的一種模式(曹曦穎,2008)。萬寶林(2004)認為,在這種模式下,教師的工作任務不是變輕而是加重了。其主要工作就是進行任務設計,建立“任務資源庫”。因此對教師的要求也提高了。朱越峰(2004)則結合素質教育的本質特征,提出了自己關于該模式的幾點思考,指出該模式是一個任務參與解決的過程。在這一互動過程中,以“主題活動”為線索、“合作式學習”為原則,進而達到發展翻譯能力的目的。

        3.2.3情境式翻譯教學模式的研究

        萬寶林(2004)和朱山軍(2006)都認為,以文學翻譯為默認教學內容的傳統翻譯教學,讓學生學到的僅僅是文學翻譯的基本技巧和評價標準。當他們走向社會后,面對紛繁復雜的翻譯實踐時,往往感到難以適應。因此,翻譯教學應依據人才市場需求和人的生存發展需求,使學習在與現實情境相類似的情境中發生,以解決學生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問題為目標。

        3.2.4基于建構主義理論的翻譯教學模式的研究

        關于基于建構主義理論的翻譯教學模式的研究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基于建構主義理論,就如何發揮學習者的主觀能動性、創造性而做的研究。如陳秀(2008)、葉苗(2007)和熊俊(2008)等人做的研究;一類是基于建構主義理論,就如何改革傳統翻譯教學模式而做的研究。如譚業升(2001)、趙穎(2006)和趙征軍(2005)等做的研究。這兩類研究的區別是:前者基于建構主義理論一個方面的微觀研究,其模式有具體的名稱,如交互性模式(葉苗,2007)或互動性模式(陳秀,2008;熊俊,2008);而后者是基于整個建構主義理論所做的宏觀研究,其模式沒有具體的名稱。

        3.2.5媒體技術和網絡教學模式的研究

        21世紀是一個高度信息化的時代,翻譯教學和研究也必然要走向信息化。因此,現代信息技術與翻譯教學的結合便成了近10年最引人關注的翻譯教學方法。師新民(2006)從剖析傳統翻譯教學模式的問題入手,介紹了四種信息化翻譯教學方法:多媒體網絡教室的翻譯工作坊、計算機輔助翻譯的簡單應用、基于語料庫的翻譯教學和自行設計學生自學自測課件等。

        3.2.6其他模式的研究

        其他模式主要有張小波(2006)的案例教學法、苗菊(2007)的過程教學法和向榮(2006)的基于認知心理學的翻譯教學新模式。張小波根據翻譯教學的特征,引入案例教學法,認為該模式體現了課堂與社會、理論與模擬實踐的結合,符合高等教育的目標,有益于學生為社會服務。苗菊則從翻譯能力的成分出發,探討了翻譯教學的過程教學法,指出該模式能啟發學生的自我意識,使其成為翻譯過程中的主動者。

        4.問題與思考

        4.1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的方法問題

        近10年來,我國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仍以思辨性和經驗性為主。定性研究占絕大多數,實證性研究較少,研究結果缺乏說服力。這是導致非核心期刊發表文章所占比例比核心期刊所占比例大的原因。如果能把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結合起來,研究成果會更具可信度。對此,我認為,一方面應加強現有科研方法課程的教學,讓學生了解兩種科研方法的不同,為研究人員的整體研究素質提高打下良好的基礎;另一方面,應堅持每年舉辦科研方法培訓班,促進科研方法的普及。

        4.2新型模式的實施問題

        近10年我國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的研究發展迅速,取得可喜的變化,提出了不少新型模式。但是應該理性地看到,目前傳統翻譯教學模式仍占統治地位。絕大部分新型模式剛具雛形或仍處于探索和嘗試階段。由于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目前,實施這些新型模式遇到了比較大的困難。如何在實施新型模式的道路上掃清障礙,排除困難,真正實踐這些新模式,并推廣到全國各大院校,還需要廣大學者繼續討論和研究。

        4.3師資培訓問題

        不可否認,翻譯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在不斷提高,但仍然存在著諸多不合理的因素。例如:師資結構嚴重失衡。同時,既懂理論又懂實踐的優秀翻譯教師嚴重匱乏。目前翻譯教師自身的素質不高也是影響新型模式不能實踐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我認為,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從眼前著手,從外語專業和非外語專業青年教師中選拔雙語能力強,對翻譯課感興趣的教師,鼓勵他們在職進修或進行專門培訓,以應教學之急需。

        5.結語

        盡管我國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的研究起步較晚,但近10年的發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雖然研究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如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的方法問題、新型模式的實施問題及師資培訓問題等。但是,隨著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在深度和廣度上的進一步加強,這些問題會得到良好的解決。在我國日趨頻繁的對外交流的大背景下,新型翻譯教學模式受到更多的關注,我國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研究在未來將會取得更加豐碩的成果。

        參考文獻:

        [1]陳秀.翻譯課程互動教學模式探討[J].中國林業教育,2008,(5):44-46.

        [2]譚業升.建構主義翻譯教學芻議[J].山東外語教學,2001,(4):13-16.

        [3]萬寶林.論新型翻譯教學模式的構建[J].教育評論,2004,(2):78-80.

        [4]葉苗.翻譯的教學的交互性模式研究[J].外語界,2007,(3):51-57.

        [5]張小波.實用性翻譯教學模式探索[J].懷化學院學報,2006,(3):124-126.

        第5篇:現行醫學模式范文

        [關鍵詞] 干休所;家庭病房;醫護;實踐;思考

        干休所衛生工作規范化管理全面實施的主要內容之一包括建立家庭病房,以對不斷增高的離休干部醫療需求進行充分滿足。家庭病房以解決患者住院、飲食、陪護中存在的困難,最大限度地向患者提供方便,促進疾病痊愈,向離休干部提供護理、醫療、康復、保健、預防為一體的協調性和周全,為連續就醫困難和行動不變的患者展現一種理想的護理服務模式[1]。拓寬了護理人員的視野,使現代醫學實踐活動得到了豐富和完善,使慢性病患者在家人關懷和日常家庭環境下得到及時有效的醫護,進而擴大了干休所的服務范圍,使社會效益得到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廣價值[2]。本次研究選擇筆者所在的干休所自2007年開辦家庭病房的臨床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就醫護實施進行分析和探討,現將結果總結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選擇對象包括惡性腫瘤患者;心、肺、腎功能衰竭患者;體弱多病且合并輕度感染及運動功能障礙患者;腦血管疾病后遺癥患者;慢性疾病需指導護理者(如導尿管長期留置需要護理、長期臥床預防褥瘡的護理)等。

        1.2方法

        1.2.1劃分醫護責任依據患者病情程度,進行分級管理。按病情程度將所有家庭病房患者分為三期,即病情平穩期,發作可控制期和發作難控制期[3]。患者在平穩期時無需特殊醫護技術,特殊護理情況除外,只是按醫囑用藥,可交給家屬或保姆護理員護理;病情可控制期指通過簡單治療可控制再次發作初期的原發疾病,通過干休所的醫療能力可將問題解決,由干休所負責醫護;發作難控制期指經簡單醫護再次發作的原發疾病較難控制,或有新的疾病并發,需轉送醫院治療。

        1.2.2查房分工將日常觀察的重點定位在家庭護理員環節,執行干休所查房制度,以使家庭病房主要的查房工作協調配合完成。家庭護理員的觀察任務:要求家庭內確定的護理員24h都在患者身邊,可以為子女、老伴或保姆,對患者的日常生活進行觀察,并將其明顯的異常體征和不適主訴及時向干休所報告。接到報告后干休所值班醫生需立即按常規到達現場對患者進行診斷和體檢,并依據病情進行區分醫護責任,進而依據級別開展護理。干休所的查房責任:依據制度要求,每天需行一次巡診,以發現家庭護理員未發現的異常體征和主訴為工作的重點,及時早期作出明確診斷,并依據病情進行醫護責任劃分[4]。屬可控制期范圍時,干休所可立即實施醫護處理,將病情重新恢復至平穩期,在較難控制的發作期需送至上級醫院進行診治。要求巡診員工作必需細心負責,嚴格執行巡診制度,以達到不造成誤診和漏診的情況發生為目的。體系醫院的技術要求:干休所將患者送至上級體系醫院進行診治,體系醫院每季度需派專家到家庭病房進行巡診,每月行電話查房,以對干休所的工作進行相關技術性的指導。

        1.2.3開展醫療護理的內容及方法開展工作以干休所專業的護理技能為中心,可借助醫院的技術力量解決較復雜的醫療護理情況,加強家庭護理員的培訓工作,指導他們常握更多的相關護理知識和技能,以便承擔日常簡單或繁瑣的護理工作。家庭護理員常規護理:平穩期的患者常規護理多由家庭護理員按醫囑進行用藥的護理,做好常規清潔工作,定時協助患者翻身,做好二便及飲食的護理。干休所專業性護理:干休所專業性護理需有醫護技能支撐,負責送化驗標本到體系醫院,對患者引流導管進行常規護理,依據醫囑行靜脈注射或肌肉注射,依據患者病情進行醫囑更換,對患者行必要的心理護理。體系醫院對上送患者開展醫護工作:當干休所技術力量不能解決患者變化的病情時,需及時轉入體系醫院診斷和治療,病情經住院好轉后進入平穩期,再交由家庭護理員開展護理,并由干休所行相關護理和查房工作。

        2結果

        開展家庭病房工作4年來,患者均無意外情況發生,均得到較好治療,及時有效地對病情進行了處理,患者及家屬對現行醫護滿意度提高,干休所和體系醫院均較好地配合了醫療護理工作。

        3討論

        3.1適應新的醫學服務模式社會經濟的發展帶動了醫療科技的進步,醫學已從傳統的生物醫學模式向心理-生理-社會新的醫學模式轉變,在新形式的影響下,對老干部提供醫療保健工作的服務也需盡快適應新的醫學模式,開展家庭式服務,使老干部可以健康長壽,安享晚年,得到醫學心理、生物醫學和社會醫學的治療[5]。老干部在戰爭年代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了較大的作用,積勞成疾,通過上門提供優質的服務,促進疾病早日康復,是干休所工作人員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3.2老干部實際狀況適宜家庭病房的建立近年來,隨著醫學的發展,預防保健型醫學模式已將單純的住院治療的醫學模式代替,切合實際的醫療保建手段適應社會需要,一方面因老干部相對分散居住,干休所中較大部分為分期分批建成,在老干部就診中存在較多不便,另一方面老干部因慢性病居多,身體狀況較差,如高血壓、動脈硬化和糖尿病等,一時難以治愈,需要較長的治愈時間,家庭病房的開展可對醫院床位的緊張壓力有效緩解,第三方面為老干部自身家庭狀況,雖然兒孫滿堂,但子女多有工作忙碌,并非在一起居住,由老伴照顧,若開展家庭病房,不僅陪護的問題得以解決,還能保持原有的日常生活和飲食習慣。若入院治療情況即完全不同,增加了家庭和社會的壓力[6-7]。

        3.3干休所具備開辦家庭病房的條件目前,家庭病房干休所和衛生所均有能力建立,在責任到人,包干劃片下,衛生所派2-3名醫護人員負責單個治療區,劃片診治,定期進行查房。同時對病歷檔案進行完善,使醫療規章制度健全建立。按著住院病歷格式對病例資料進行記錄,建立查房制度、呼叫系統和搶救預案,保障患者突發急癥時家庭病房可將問題及時迅速地和醫生有效溝通,醫護人員能迅速趕往現場實施搶救,必須在技術、人員、器械藥品和交通工具方面均將工作落實。

        總之,在老干部疾病的康復工作中,干休所家庭病房的開辦起到了促進作用,保障了醫療保健工作的順利實施,提高了醫護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技術水平,有利于醫護人員和老干部之間和諧關系的建立,明顯提高了家庭、干休所和社會的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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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現行醫學模式范文

        關鍵詞:口腔正畸;研究生;信任度;醫患關系

        隨著社會的迅速發展,主要表現在傳統的生物醫學模式逐漸由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所取代;與之相對應,實踐教學目標不僅包括了診療技能,而且對溝通技能、信息獲取與管理能力、職業態度與法規知識等都提出新的要求[1]。口腔正畸專業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碩士研究生是培養口腔正畸專科醫生的一個主要手段,實習的研究生在老師的指導下獨立面對患者,完成溝通并進行臨床操作,而患者作為治療的接受者, 對醫學研究生的評價顯得尤為重要。為使護理教育更好地適應我國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 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衛生服務的需要與需求, 本研究就患者對醫學研究生的評價及對現行醫療體制下患者對醫患關系的評價,一般更好地完成實習帶教任務,提高教學和醫療質量。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隨機抽取在昆明醫科大學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正畸科就診的患者,發放問卷100 份,其中有效問卷99份,有效率為99%。

        1.2 方法 利用患者候診時間發放問卷,填寫后即刻收回,對部分患者進行了訪談,調查訪談內容主要涉及對醫學生的信任度和患者對現行醫療教育及醫患關系的認識。

        1.3 統計學處理 將調查結果輸入計算機,采用SAS9.0 軟件包進行百分數統計。

        2 結果

        在被調查的100 例患者中,99 例患者有過被實習研究生診治的經歷,其中有86.84%的患者表示對醫學研究生的治療過程表示信任,同時所有的患者均認為有必要對年輕醫生進行培養。有63.15%的患者認為我國口腔醫生的培養跟上了國際節奏。同時也有55%的患者認為醫生不一定越老越有經驗。78.9%的患者認為對醫療信息傳遞充分。同時也有78.9%的患者對看病難看病擠深感煩惱。只有36.84%的患者認為在醫患關系中處于弱勢群體。同時94.7%的患者認為自己應參與醫患關系的緩解。在訪談中,患者認為只要指導老師對醫學研究生的臨床治療進行指導和質量監督,他們就信任研究生的操作。隨著治療過程的進行,錯合畸形不斷得到糾正,對研究生的信任程度也不斷增加,對指導教師的依賴程度不斷降低,而且與患者溝通越好的研究生,患者信任程度也就越高。

        3 討論

        口腔正畸治療是一種在患者意識清晰狀態下進行的手工操作。矯治療程長,一般為1~2年左右的時間,患者需要按月過來復診,其中青少年是主要的治療對象。由于口腔視野有限,唾液多,正畸治療療程長,一些青少年的矯治是在父母的要求下來進行治療,而治療過程對于患者的口腔保健及飲食都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患者的配合是非常重要的。在治療前需要對患者進行良好的溝通,力爭取得患者和家長的配合,是成功矯治錯合畸形的重要保障。

        口腔正畸臨床實習是培養正畸專科醫師的一個主要手段。也是醫學生向醫師轉變的必經途徑。該階段既是專業知識和技能強化的學習階段,也是培養良好醫德醫風和提高溝通能力的關鍵階段。醫學研究生已經歷過了本科生的實習階段,對于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及醫患溝通能都有一定的了解。但因為在本科期間,沒有正畸的臨床實習,只有實驗教學,所以正畸研究生臨床實習直接關系著人才培養的質量。調查中,只有36.8%口腔患者認為自己在醫患關系中處于弱勢群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改善,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的轉換,醫療服務的理念不斷改變,"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在落實在實際工作中,如服務時間、醫療環境、醫務人員的行為舉止、語言、態度等,對于實現醫患關系的平等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有78%的患者認為到公立醫院看病難、看病擠,這也與我國醫療資源分布不均等因素有關,就目前狀況而言,過多的人才資源依然在公立醫院,民營醫療機構的市場占有率甚至連5%都不能達到,從而導致醫療人才資源在民營口腔中存在不足和匱乏。因此口腔正畸研究生專業人才的培養,不僅是公立醫院的資源,也應是民營醫療機構的資源。42%的患者仍然認為醫生越老越有經驗,但也有58%的患者認為不一定,這說明患者對高素質年輕口腔醫生的認可。同時,所有的患者都認為培養醫學研究生是非常必要的。有63%的患者認為我國口腔醫學發展跟上了國際節奏。

        調查中有86.8%的患者表示對醫學研究生表示信任。在訪談中,患者認為只要指導老師對醫學研究生的臨床治療進行指導和質量監督,他們就信任研究生的操作,同時隨著治療過程的進行,錯合畸形不斷得到糾正,對研究生的信任程度也不斷增加,對指導教師的依賴程度也不斷降低,而且與患者溝通越好的研究生,患者信任程度也就越高。這也說明患者的信任程度與實習研究生的醫療水平和交流能力密切相關。同時94.7%的患者認為自己應參與醫患關系的緩解。根據以上調查,對口腔正畸臨床研究生的培養除了要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和臨床技能的培養外,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3.1培養廣義臨床思維,提高臨床綜合素質 廣義的臨床思維是適應現代醫學模式轉變的需要。傳統的生物醫學模式下正畸醫師的基本任務是診斷及治療錯牙合畸形,重視患者的生物方面,忽視患者的心理、社會環境方面,導致許多患者錯牙合畸形雖然矯正好,但心理健康依然未恢復。在傳統的醫學模式影響下,進入臨床正畸的研究生普遍存在臨床思維的被動性,懶惰性及混亂性。錯誤的臨床思維往往使其在臨床操作中出現思維的局限僵化,定式思維,思維籠統和思維的依賴性。這樣的醫學生將無法符合現代醫學模式的要求。因此,在口腔正畸專業研究生教學計劃的制定上,①掌握扎實的基礎醫學,做到在實踐操作中思維清晰,有根有據。為培養系統臨床思維及主觀能動性打下堅實的基礎。②拓寬教育的口徑,擴大知識面。注意素質教育,增加醫患溝通等醫學倫理學方面的內容,引導醫學生對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生活知識及社會經驗等有自學能力。③在臨床實習指導中,指導醫學生正確的收集資料和不斷的觀察。并培養反復驗證思維。總而言之,我們的目標是提高醫學生醫學處理時的臨床思維,注意醫學生良好醫德醫風的養成,良好醫患溝通能力的培養和不斷創新自主的學習能力及思維,將廣義的臨床思維落到實處。

        3.2加強研究生對醫患關系的認知 醫患關系指醫療工作人員包括醫生、實習醫生、護士、醫技人員、管理人員與患者以及有關的家屬、監護人、單位組織等群體之間的關系。醫學研究生既是學習者,也是醫療工作的實施者。在培養過程中,應讓醫學生對自己的主體性有充分的認識,在醫患關系中, 要讓患者有知情權和選擇權,使用自己就醫權利和發揮參與治療權的同時, 要尊重醫生的職業自,信任并積極配合治療等。正確認識醫患矛盾和學患矛盾[2],理解患者的就醫心情,同時充分發揮自己的主體性作用。在實習生醫患關系教育中, 帶教老師不應因為實習醫生仍是學生而掩飾上述這兩種矛盾關系, 應引導研究生清楚認識醫患關系現狀并正確對待[3]。

        3.3提高醫學生的醫患溝通能力。調查訪談中發現,醫患溝通關系越好的研究生,患者的信任程度越高。良好的醫患溝通是建立和諧醫患關系的必要條件[4]。調查中,有近50%的患者認為對正畸治療的過程及復雜性并不了解。許多醫療糾紛源于解釋不清, 交流不夠。醫患溝通是醫學實踐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準則,是醫療衛生過程的重要環節。其功能和作用是:提高診療技術與人文服務水平, 取得患者和社會的信任與合作,促進醫學事業與社會文明的進步和發展[5]。國外將醫患交流的核心要求定義為能在保證正確有效的治療手段的基礎上,積極友好地與患者交流,能使患者與主治醫師最大限度的合作,從而能取得最好的治療效果[5]。可見國外醫學教育界在培養醫生與患者溝通的能力方面已經先行一步。我國目前的醫學教育仍側重于醫學基本知識和醫學技能, 而常常忽視溝通能力的培養。對醫學研究生的溝通能力的培養應采用在臨床實踐教學中逐步引導滲透的方式較適宜。同時可以在選修課中加入醫患交流學等課程。在臨床實習中,指導老師帶頭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耐心與患者交談,從專業角度為患者提供最合理和最實用的治療,在臨床實習中讓研究生學會選擇溝通內容,把握溝通時機,建立和諧醫患關系,取得患者的信任,使患者與醫生能取得良好的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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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現行醫學模式范文

        1醫學免疫學實驗教學內容

        1.1常規實驗設計

        在進行醫學免疫學實驗教學的時候,必須要注意對常規實驗的學習,因為只有讓學生掌握好實驗的基本功才可以更好地進行其它方面的學習。所以對于醫學免疫學實驗教學來說,必須要對常規實驗進行科學的設計,根據學生的特點來對常規實驗進行設計,來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促進學生專業技能的提高。尤其是對于初學者來說,必須要在設計實驗的時候,考慮到他們對于試驗流程以及實驗儀器的熟練程度,并且注意考察他們對實驗數據的理解和處理能力,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地進行醫學免疫學實驗教學,促進學生對內容的掌握。

        1.2探究創新性實驗設計

        在進行醫學免疫學實驗教學的時候,僅僅向學生傳授一些最為基本的實驗技巧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這就需要學生必須要學會自主的解決問題,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地應對實際醫學問題。所以在進行醫學免疫學實驗教學改革的時候,就要開展探究創新性實驗設計,要根據學生的基礎以及學習程度,考察學生的學習能力,然后以這些數據為基礎,讓學生自己去開展醫學實驗探究,這樣一來就可以進一步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和探究能力。除此之外,在進行探究性實驗設計的時候,不僅僅要注意設計的創新性,還要注意對學生基礎的練習,因為只有在提高學生基礎的前提之下,才可以進一步促進學生創新能力的提高。所以在進行探究性實驗設計的時候,要注意實驗內容的不斷深入,通過逐步的提高實驗難度來增進學生的自主創新能力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能力以及綜合實驗技能。

        2醫學免疫學實驗教學進一步改革的思考

        2.1開展三階段“實驗新模式”,強化學生的綜合能力

        實驗是醫藥教學的重要內容,也是提升學生臨床實踐能力的重要訓練方式。為了提升學生的知識應用能力,應該采取三階段“實驗新模式”。第一階段為基礎實驗教學階段。該階段主要是培養學生的基礎實驗能力,要求學生能夠掌握常用的試驗方法,養成良好的實驗操作習慣,熟練掌握基本實驗操作技能,為開展醫藥實驗提供基礎;第二階段為專業實驗教學階段。該階段注重學生專業實驗能力的提升,要求學生能夠熟練運用實驗技能進行實驗,包括染色技術、培養技術、分離鑒定技術、消毒滅菌技術、免疫學診斷技術、寄生蟲學檢驗技術等實驗技術以及操作項目;第三階段為綜合應用實驗教學階段。該階段注重學生綜合知識的拓展運用,涉及到的知識點多、操作周期長、實驗難度高,要求學生能夠根據自己掌握的實驗技能進行高水平的專業性、設計性、綜合性實驗。以細菌的分離培養與形態觀察的實驗為例,要求學生能夠按照培養基的制備與滅菌細菌的接種技術細菌的分離劃線染色技術顯微鏡技術進行實驗,在遵循實驗大方向的基礎上能夠加入自己的思想。

        2.2規范實驗教學模式

        當前我國的醫學免疫學教育多以理論教學為主,實驗教學處于嚴重的缺位狀態,導致教學與臨床實踐存在較大的差距。尤其是在現行的教學體制下,僅僅關注學生對于實驗內容的掌握,缺乏足夠的臨床藥物實踐教學,從而導致培養出來的學生對于理論知識十分精通,而臨床運用能力缺乏,導致其很難再工作崗位上發揮出自己的能力。因此為了適應新時期培養創新型醫學免疫學人才的目的,應該合理優化教學結構,在保證基礎理論課時的基礎上,盡可能增加實驗教學課時,充分協調微生物學、生理、生化、藥理、遺傳學等融合課程、臨床實踐等內容的比例。根據醫學免疫學發展實際情況,對實驗教材進行修改,刪除一些陳舊、過時的實驗內容,增加一些最新的實驗內容,實現醫學免疫學知識之間的有效滲透以及銜接。

        2.3加強實驗室的制度管理

        在進行醫學免疫學實驗教學的時候,還要加強對實驗室的制度的建立與管理。首先對于實驗室的管理,要建立專門的管理部門,并且派遣專人進行管理,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證實驗器具的管理;其次,還要對醫學實驗項目進行嚴格的審核,來確保實驗儀器的安全性,減少對儀器的破壞;最后,對于實驗者來說,要對自己的試驗項目進行一個整體的把握,對于實驗的流程熟記于心,這樣才可以減少實驗的風險,和一些不確定因素的發生實驗結束后,學生應當和實驗指導老師一起清洗、干燥、消毒器皿以及制備培養基,對于發現的問題要進行備案記錄。

        2.4改革應試考試制度

        在進行醫學免疫學實驗改革的同時,還要注意對醫學實驗應試考試制度的改革,簡單來說就是對于學生的考察不應該僅僅局限于理論知識的考察,還要對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進行考試,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證學生對醫學知識的真正掌握,減少醫學事故的發生。除此之外,還要從各個方面來對學生進行考察,應該包括實驗報告、實驗操作、實驗總結等,這樣既考察了學生的實踐能力,也鍛煉了學生的思維能力,可以讓學生通過考試去發現一些錯誤,并并且可以及時的改正。而且在考試中,應該加大開放性試題以及實驗性試題在總分數中的比例,提高學生發現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創新思維能力。

        3結語

        第8篇:現行醫學模式范文

        1精準醫學現狀

        2015年1月20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在國情咨文演講提出“精準醫學計劃”,并于當月30日宣布啟動該計劃。我國政府也啟動了相關的規劃部署,如:科技部組織成立了國家精準醫療戰略專家委員會,決定在2030年之前投資600億元人民幣用于此項研究;國家衛計委和科技部又組織召開了精準醫學專家研討會,研討精準醫學研究計劃的實施原則、目標及重點內容。目前,精準醫學的實施和應用主要集中在惡性腫瘤領域,且已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尤其在肺癌、乳腺癌等方面,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但精準醫學的癌癥研究也有很多阻力,如難以解釋的耐藥性、腫瘤組織的時空異質性、療效評估體系的不完善以及腫瘤復發因素的復雜性等[4],在其他領域的應用更有待于進一步探索。調查顯示,目前國內臨床醫生對精準醫學理念普遍缺乏深刻了解[4],醫學教育中加強精準醫學理念的傳播成為時代提出的新要求。基于現行醫學本科及研究生教學體系中尚未涉及精準醫學的專門課程,理論教學中,授課老師應結合本專業課程,積極傳播精準醫學理念;臨床實踐教學中,適時實施個體化診療方案,促進精準診療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2醫學教育措施

        2.1改革教育格局,優化教育體系

        在傳統醫療體系中,對疾病的診療過程主要依靠臨床癥狀、體格檢查、影像學及相關實驗室檢查等內容,由此導致我國臨床醫學教學體系側重于解剖、生理、生化、病理及藥理等基礎醫學與內科、外科、婦產科及兒科等臨床醫學的培養。精準醫學本質是應用現代遺傳技術、分子影像技術、生物信息技術結合患者生活環境和臨床大數據實現精準的診斷與治療,制定具有個性化的疾病預防和治療方案。因此,精準醫療體系在傳統醫療的基礎上還涉及如何采用測序、熒光定量PCR、熒光原位雜交(FISH)等技術分析疾病發生的分子生物學本質;如何根據疾病的分子分型針對性地選擇靶向藥物;如何利用多維數據去揭示疾病的病理生理狀態。顯然,傳統的教育體系已不適應精準醫學的發展需求。在精準醫學體系下,醫學生培養內容除了涉及基礎醫學與臨床醫學外,還應加強對化學、生物學、遺傳學、信息學、分子生物學及計算機技術等交叉領域的培養,建立適合精準醫學人才培養的教育體系。

        2.2加強學科交叉,培養團隊精神

        目前占主導地位的醫學模式是循證醫學,循證醫學是遵循科學證據的臨床醫學。精準醫學依然是遵循科學證據的臨床醫學,而且其對科學證據的要求更全面、更深入,因此,可以說精準醫學是循證醫學的升華。但精準醫學關注的不再是疾病本身,而是患者本人,其核心理念是“個體化”,即通過對患者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綜合判斷,盡可能認識和把握疾病的分子生物學本質,定制出針對患者個體的一套診療方案[5]。基于疾病的復雜性和各個學科的專業局限性,單獨一個學科很難全面、深入地認識和把握疾病復雜的病理現象,這就要求不同學科之間加強合作,建立多學科聯合診療模式。未來醫學將更加重視“環境—社會—心理—工程—生物”醫學模式,因此,精準醫學的突破性進展不單單依靠醫學內部多學科的交叉,亦有賴于醫學與生物學、工學等學科的結合。基于這種背景下,我們的醫學教育必須讓每位醫學生、醫務人員認識到精準醫學是一個多學科交融的新興醫學發展領域,提倡團隊作戰精神,培養與其他學科的合作意識,這樣才能有效打破技術壁壘,融合多元數據,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

        2.3加強科研意識和創新思維培養

        精準醫學的研究內容主要有:①疾病防控體系研發:積極開發前瞻性的、探索性的疾病預防體系,建立個體化疾病預防模式,以期達到治病于未病、防病于未然的目標。②分子診斷體系的完善:分子診斷是精準醫學的重要基石,其研究內容涉及基因組、表觀遺傳組、轉錄組、蛋白質組和代謝組等多個層面,研究目標旨在發現在臨床診療過程能發揮指導和參考作用的生物標志物,如:一些與疾病關聯性、特異性強的標志物,可以用于疾病的篩查、早期診斷及復發監控;一些與藥物療效密相關的標志物,可以作為指導個體化用藥的參考和依據;一些反映疾病預后的標志物,可用于疾病預后和轉歸的預測。③分子影像學技術研究:包括研發分子標志物為指導的MRI、CT、超聲等多模態圖像融合技術,以實現微創或無創的精準診斷。④臨床精準醫療研究:精準醫療的核心即治療方案的“個體化”,以患者分子診斷結果、個人全面信息、影像學以及大數據的分析結果為依據,選擇個體化的治療方案,通過開展回顧性及前瞻性的臨床研究,全面評估精準治療方案的療效、優勢和不足,作為開展精準治療的循證醫學依據[6]。精準醫學的發展離不開人類基因組測序技術的革新,生物信息學及大數據分析技術的進步;亦有賴于生物芯片技術、蛋白質組學技術、代謝組學技術、分子影像、微創等生物醫療技術的發展。因此,對我國醫療技術的創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醫學教育中除了讓廣大醫學生及醫務工作者意識到精準醫學的戰略地位外,更要讓他們充分意識到精準醫學目前正處于發展階段,整個精準診療體系的各個環節尚有待于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充分調動廣大醫學生及臨床醫務工作者的創新意識和研究熱情,積極營造濃厚的科研氛圍。同時各大醫學院校、醫療機構出臺相關支持政策,并加大精準醫學研究平臺建設,為精準醫學的發展提供可靠的支撐。

        3結語

        精準醫學將改變人們對疾病的認知水平,并使疾病的分類、診斷、治療及后續健康管理等各個環節的指南和規范發生革命性的變化,這對我國醫學人才的培養和梯隊建設,科研環境的支撐都提出了新要求。醫學教育應順應時代的發展需求,加強精準醫學理念傳輸,優化醫學教育體系,加強學科交叉培養,灌輸團隊精神,激發科研和創新意識,深化精準醫學人才的培育,以期促進我國精準醫學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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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現行醫學模式范文

        1988年至今,隨著國家整體教育體制改革以及國內形勢變化,醫學教育培養體制也在發生著深刻的轉變。我國的高等醫學護理教育起步較晚,但是發展很快,現在不僅有護理專科、本科教育,而且已有碩士,博士招生培養教育了。

        1.1.醫學護理教育培養機制存在不合理

        我國現行醫學護理教育培養機制存在多個層次,有專科、本科、碩士、博士之分。一方面,各層次教育所擁有的生源質量、師資力量和硬件設施等方面差距巨大,導致每年有相當數量缺乏足夠訓練的護理醫師進入,醫療活動出現更多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醫學歸根到底是一門經驗學問,接受了更長時間基礎知識系統訓練的護理醫生進入工作初期,工作能力反而有所欠缺,于是滋生了“高學歷、低能力”的怪現象。總體來講,不利于醫學事業的健康發展。當前醫學護理教育改革的方向逐漸將培養重點轉向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為重點。

        1.2基礎教育與臨床實踐脫節

        傳統的醫學教育中,本科層次是醫學基礎教育的主體,研究生階段則主要側重于培養科學研究能力。然而,作為醫學護理教育主體的本科教育,基本上又被人為劃分為4+1模式,即4年基礎課程學習和1年臨床生產實習,部分學校在生產實習之前,有數周時間不等的集中見習期。這種看似計劃性和可執行性良好的教育程序,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逐漸顯現出一個難以克服的弊端:學生在基礎課學習期間,對于臨床相關的生理、病理、解剖等知識,理解過于抽象,無法獲得客觀體驗;而到了后期實習階段,先期學過的基礎知識早已淡忘于記憶曲線的遠端;再者,對疾病的全面認識和治療,要求完整的知識體系,這種割裂式的醫學知識講授過程無助于培養醫學護理畢業生系統性解決臨床問題的能力。國內一項針對在校醫學生的調查顯示,有76.75%的被訪者認為臨床實踐顯著影響就業能力,高居所有就業能力影響因素的首位。

        2.先進國家高等醫學護理教育制度的參考與啟示

        5年以上的醫學教育護理學制的好處在于,學生可以學到更多更扎實的理論。畢竟對于醫學而言,屬于高精尖科技領域,而且其所包含的學術內容眾多,沒有一定的實踐積累,學生很難學到更多更實用的醫學知識,這對于學生的職業生涯發展不利,對于國家整體醫療事業的發展而言也沒有好處。縱觀當今諸如美國、德國、英國等這些經濟發達國家,它們對于醫療技術人員的培養教育極為重視,所以,他們的高等教育對于醫療護理人才的培養歷史至為悠久,也正因此,這些國家的醫療水平才與其政治、經濟保持了某種程度上的相適應。事實上,有些國家對于醫護人員的準入門檻相當的高,比如法國,沒有博士學歷,根本不可能從事醫生這個行業,而且,法國根本就不設醫學學士或者醫學碩士這些學位,目的很明確,想當醫生行業必需是博士。

        3.我國醫學護理教育改革現狀分析及重要啟示

        長期以來,我國高等醫學護理教育遵循“堅持方向、深化改革、提高質量、改善條件、優化管理”的方針,認真借鑒世界醫學教育的先進經驗,不斷調整人才培養方案,在“調整課程結構,積極探索綜合化課程”、“更新教學內容,增強課程的前沿性”、“加強創新與實踐能力培養,改進實驗課教學”、“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增強教學的主導性”和“改革教學方法,實現教學現代化”等方面進行了不懈的探索。教學改革項目的實施使我國高等醫學護理教育面臨的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決。

        3.1.課程體系改革

        一類是在以護理學科為中心的基礎上建立核心課程體系,即根據各學科的重要性將傳統的學科課程分為核心課程、指定選修課程和自由選修課程,并隨著醫學科學的發展不斷增設新興、交叉和邊緣學科課程。目前,大多數有著悠久辦學歷史的學校沿用的仍然是以學科為中心的課程模式,因而這種課程改革的基本做法容易推行。

        3.2教學內容改革

        醫學護理教育教學內容的改革主要體現在加強人文社會科學、社會醫學和預防醫學教育方面。醫學及相關科學、技術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的飛速發展需要醫學知識的新陳代謝,而人才培養模式和衛生服務模式的根本性變化以及預防、醫療、保健的結合和基礎醫學、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康復醫學的統一趨勢對醫學護理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戰。針對這些問題,醫學院校幾乎都增設了人文社會科學教學,陸續將心理學、倫理學、社會學、醫學史、行為科學、文學、衛生經濟學和法學等課程納入護理人才培養方案,成為教學內容體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3教學方法改革

        在教學活動中,十分重視學生的主體地位,主張個性發展,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自我教學、計算機輔助教學、以問題為基礎的教學、標準化病人模擬教學、臨床實習學生互評等教學方法已經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學校大量應用人體模型和標準化病人進行臨床技能培訓和考核,體現了對病人的尊重、同情和理解。此外,隨著教育信息和傳播技術的迅速發展,醫學護理教育方法日顯超時空化,網絡教學、遠程教學等的廣泛應用正在不斷改變著教師傳授知識的方式。

        4、人文精神在醫學護理教育中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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