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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通過《農藥管理條例》的26處重大修訂20xx年2月8日,《農藥管理條例》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這是中國農業的一大盛事,農藥行業的一件大事,十年的不懈努力,終于就要頒布實施。可以預期,隨著新修訂條例的頒布實施,我國農藥行業將迎來又一個春天,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將得到保障,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將得到執行,《農藥生產許可》 《農藥登記許可》《農藥試驗單位許可》《農藥經營許可》將實施。農藥將與人藥一樣,生產、登記、經營、使用全程化實行一體化由農業部門管理,做到農藥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據了解,即將新頒布的《農藥管理條例》對農藥管理制度、登記制度、生產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假冒偽劣農藥定義、農藥的使用回收以及違法懲處等進行了重大修訂。按照上報國務院的版本,修訂重點有如下內容(實施以頒布的《農藥管理條例》版本為準):
1.改革農藥管理體制:一件事情一個部門管。強化農業部門監管手段(第41條)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總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
2.明確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3.擴大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除農藥生產企業、國外出口企業外,允許新農藥研制者申請農藥登記。
4.允許轉讓登記資料(登記證禁止轉讓):新農藥研制者;農藥生產企業:向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
5.改革農藥登記試驗制度:新農藥登記試驗由農業部批準,其他報省級農業部門備案;與已登記農藥的組成成分、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相同的農藥,免予殘留、環境試驗,但登記資料保護期內(登記之日起6年內)的農藥應經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
6.取消農藥臨時登記國內企業:經省級農業部門提出申請報農業部;國外企業:直接向農業部申請;農藥登記證有效期5年。
7.完善假農藥定義假農藥: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按假農藥處理的農藥: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未附具標簽的農藥。
8.完善劣質農藥的定義劣質農藥: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刪除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按劣質農藥處理的農藥: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
9.改革農藥生產許可制度:取消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批準文件;將農藥生產企業核準改為農藥生產許可。
10.規范委托生產行為委托人: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受托人: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雙罰:委托人、受托人均要處罰。
11.健全農藥生產管理制度原材料采購查驗制度: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原材料進貨記錄制度:保存2年以上;出廠檢驗制度:附具合格證;出廠銷售記錄制度:保存2年以上。
12.加強農藥標簽管理:農藥標簽應當按農業部的規定以中文標注相關內容;農藥生產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經核準的農藥的標簽內容,不得在農藥的標簽中標注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
13.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定點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條件:人員、場所和設施、制度;有效期:5年;設立分支機構: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
14.健全農藥經營管理制度采購查驗制度:包裝+標簽+合格證+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再需質量檢驗;采購臺賬制度:保存2年以上;銷售臺賬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購買人,保存2年以上;推薦說明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詢問病蟲害情況(必要時實地查看)+科學推薦+正確說明;經營隔離制度:衛生用農藥分柜銷售,其他農藥的經營場所不得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境外企業不得直接銷售:設立銷售機構或委托機構;農藥進出口證明制度:依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15.完善農藥使用指導分工縣級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農藥減量計劃;對自愿減量的農藥使用者,給予鼓勵和扶持。農業部門: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建立健全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規范農藥使用行為。林業、糧食、衛生等部門:加強對林業、儲糧、衛生用藥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技術指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對農藥使用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鄉鎮政府:協助開展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
16.強化農藥使用者的義務: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不得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遵守安全間隔期的要求;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不得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17.完善農藥使用記錄制度主體: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內容: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期限:保存2年以上。
18.建立農藥廢棄物回收制度回收主體: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
19.建立農藥誠信檔案制度主體: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要求: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20.建立農藥召回制度召回條件:發現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召回要求:停止生產、經營、使用,通知上下游主體,向農業部門報告,召回產品并記錄。
21.完善已登記農藥退出規定退出情形:同召回情形;組織機關:農業部;評審單位: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退出措施:撤銷、變更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必要時決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22.建立假劣農藥和農藥廢棄物處置制度對象: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主體: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費用承擔: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財政列支。
23.規范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為對象: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農藥鑒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求:不得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增加生產經營者不符合條件的處理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 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罰款:按貨值金額計算;吊證。
24.農藥登記證吊銷后不受理制度: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農藥登記申請。
25.欺詐獲證不受理制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依法處罰,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6.對違法人員實行行業禁入行為:未取得許可證生產、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登記證、許可證;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xx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招用此類人員的,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
隨后,農業部將制定《農藥管理條例》實施的相關細則,規范每一種監管措施、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各級農業部門將組織系列培訓和解讀,建立健全農藥管理機構,提高壯大隊伍建設,加大新聞媒體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使生產企業規范生產,經營單位正規經營,使用者科學合理使用,監管部門依法依規管理。農藥生產與農業生產結合,農藥生產企業按照農業需要研發、生產農藥,經營單位按照農民需要購藥、開方、賣藥,農民按照作物生產標準在農業技術人員指導下科學合理使用農藥,黑窩點、無證生產經營試驗、假劣農藥依法嚴懲,給人民和社會一個綠色的農藥,綠色的農產品,綠色的生態。
提高農藥效果⒈、觀察溫度:使用細菌農藥的適宜溫度是在25℃以上。溫度低到一定程度,則完全失去殺蟲作用。在25~30℃時使用細菌農藥,防效比在lO一15℃時要高出l~2倍。因此,溫度低于20℃時最好不使用細菌農藥。
⒉、觀察濕度:環境濕度越大,細菌農藥的藥效發揮得越好。因此,使用細菌農藥宜在早晚有露水時進行,以利于菌劑粘附在莖葉上,并促進芽孢繁殖,增加與害蟲接觸的機會。此外,較濕潤的土壤有助于菌劑的吸附,從而提高殺蟲效果。
⒊、觀察陽光:為了減弱陽光中紫外線對細菌芽孢的破壞作用,使用細菌農藥最好是在陰天或下午4時以后進行,如能在粉狀細菌農藥中加入粗糖蜜或玉米糖漿,會對過濾紫外線有一定的效果。
⒋、觀察雨水:中到大雨會沖刷噴在植株莖葉上的細菌農藥,降低防效。如果在噴后5小時下毛毛雨,有增加防效的作用。為保證藥效,應在施藥后 l至2天內無中到大雨的前提下,選擇陰天或微雨天施藥。施藥后如遇中到大雨,雨后應立即補施,此時殺蟲效果最好。
⒌觀察風:大風天施細菌農藥浪費大,尤其是粉劑,飄失更多。同時,大風天也不利于芽孢的萌發。故應在無風或微風天施細菌農藥。
提高利用率
低容量噴霧法
單位面積上在施藥量不變的情況下,將農藥原液稍加水稀釋后噴霧。添加水量相當于常規噴霧技術的1/5~1/10。具體方法是將常規噴霧機具的大孔徑噴片換成孔徑0.3毫米的小孔徑噴片即可。這樣可減少農藥流失,節約大量用水,顯著提高防治效果。
靜電噴霧法
在噴藥機具上安裝高壓靜電發生裝置,使帶電噴施的藥液霧滴在作物葉片表面沉積量大幅增加,農藥的有效利用率可達90%~95%。
[關鍵詞]房地產;動產登記;風險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61
2014年12月22日,國務院總理簽發第656號國務院令,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正式啟動不動產登記工作。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1]。簡而言之,就是要將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森林、林木等不動產定著物以土地為基礎進行一體化登記,實施統一登記后,將改變原來國土、住建、林業、農業等部門分別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進行分別登記、分別頒發證書的狀況,形成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為責任部門,以統一的不動產單元為登記對象,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證書上記載各類物權信息、頒發一本不動產登記證書的不動產物權登記管理機制。2015年8月上旬,國土資源部透露,自江蘇徐州頒發第一本不動產權證書以來,全國各地已累計頒發新版《不動產權證書》10多萬本、涉及不動產抵押等的《不動產登記證明》10多萬份。
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實施,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進一步健全歸屬清晰、責權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經研究認為,不動產登記后,將對房地產市場產生以下五方面的影響。
1防范房地產市場交易風險
目前,不動產權利根據其性質不同,由國土、住建、林業、農業等部門分別進行登記,由于各部門執行的登記方法、技術規程均不一致,分散登記的管理機制及工作方式有可能導致農林用地、農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間權屬界線不清、權利歸屬不明,甚至引發房地產權市場的矛盾和糾紛。實施統一登記后,由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進行歸口登記,技術標準和工作規范高度統一,這就可以更好地厘清不動產權人的權利界限,提高登記的準確性和權威性,減少權屬糾紛的產生。
同時,國家要求,在統一登記實施后,將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系統,社會公眾可依法對相關不動產登記信息進行查詢,不動產登記交易市場和交易對象更為公開透明,這將從根本上防范因信息不公開、不對等導致的交易風險的產生。
因此,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后,將能在較大程度上助推我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流轉順暢的房地產市場建設,更好地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2合理調控房產價格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個的企業和個人不可能及時準確地收集房地產市場信息,這就要求政府跟蹤房地產市場的動態變化,及時信息,以便企業和個人能夠準確、及時地獲取信息,作出市場生產、交易相關的決策。
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后,由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登記工作,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登記過程中,將能夠全面、準確地獲取房地產交易現狀及價格數據,了解整個市場的供求關系,同時,依托大數據、“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可以進一步挖掘、豐富不動產登記數據的價值,更好地預判房地產市場形勢和發展方向,并通過一定的公眾平臺予以,在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中發揮更強有力的作用。同時,不動產登記后,多部門的信息聯網打破了以往的房產信息查詢的瓶頸,統一權屬人名下在不同城市的房產可以一并查詢,異地炒房不再會是漏網之魚,將會導致出現新一輪的投資客集中拋售房產,高端二手房供應量有望增加,對于合理調控二手房市場價格起到積極作用。
3加快房產稅制改革步伐
房地產稅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即一切與房地產經濟運動過程有直接關系的稅都屬于房地產稅。在中國包括房地產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投資方向調節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后,各類不動產進行統一確權,實行全國范圍的聯網,在此基礎上,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基礎信息及共享平臺,將會從根本上完善以往缺失的不動產基礎數據,有利于重新梳理土地制度和房地產稅費體系。此前,曾在重慶、上海等多個城市試點的房產稅已基本淡出,加征的稅費并未對樓市格局產生影響。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實施,正是為加快房地產稅的立法進程打通了技術條件。不動產登記后,政府客觀掌握每人的房產信息,明確存量房房地產稅、空置稅、二手房增值稅,關于房地產稅制改革方面的頂層設計將會逐步推出。房地產稅費體系的重構,可以從根本上改變當前重交易環節、輕保有環節,稅費混亂、以費代稅等現象,弱化房地產的金融、投資屬性,使其回歸居住、使用屬性,最終對于保證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發揮有利的作用。
4促進農村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即將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提出,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10類不動產權將列入統一登記范圍。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納入工作范圍,實現統一調查、統一確權登記、統一發證,盡快完成房地一體的全國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本次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重要內容。實施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統一登記發證后,將對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地入市”等重大改革具有基礎性作用和非常重要的意義。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數據推算,2012年中國農村人均住宅面積3709平方米,按照中國農村人口67億推算農村住房總面積近250億平方米,宅基地市場價值(含農房及其附屬設施)超過20萬億,一旦農民土地、房產能夠依法流轉,將為中國農村人口帶來大量財富,形成新型城鎮化的重要驅動力量。
5倒逼小產權房問題的解決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2]。不可否認,小產權房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發展進程中的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實施,以及農房宅基地的統一登記都將對小產權房問題形成倒逼作用,其解決方案也將隨之列入議事日程。現在,28個省市自治區已經拿出了針對小產權房的工作方案,國土資源部很明確地表示,對小產權房要拆除一批,教育一批,要處理一批違法的,來震懾一片,要問責一批失職瀆職的,來警示一片。未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小產權房的土地成本優勢不復存在,可從根本上遏止小產權房,也有利于制定分類治理辦法,統計和清理各地存量小產權房。
參考文獻:
福建不動產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細化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方便人民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
第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辦理或者接受指定辦理跨縣級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的,應當在登記完畢后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人以及不動產坐落、界址、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登記結果告知不動產所跨區域的其他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四條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土資源部受理并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用島的登記,由國土資源部受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依照國土資源部《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等規定辦理。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五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不動產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
沒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土地、海域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該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與土地、海域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前款所稱房屋,包括獨立成幢、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以及區分套、層、間等可以獨立使用、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
第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以宗地或者宗海為單位編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圍內的全部不動產單元編入一個不動產登記簿。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的不動產登記電子存儲設施,采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電子數據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復制或者篡改不動產登記簿信息。
第八條 承擔不動產登記審核、登簿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不動產登記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承擔不動產登記審核、登簿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考核培訓。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九條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并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條 處分共有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不動產份額,應當與受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
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申請登記,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供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有關監護關系等材料;因處分不動產而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父母之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的,有關監護關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監護的法律文書、經過公證的對被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被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自然人處分不動產,委托人申請登記的,應當與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簽訂授權委托書,但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除外。
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處分不動產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認證或者公證。
第十三條 申請登記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全體申請人提出撤回登記申請的,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第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后,還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查驗:
(一)申請人、委托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托書與申請主體是否一致;
(二)權屬來源材料或者登記原因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是否完備,權屬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積是否準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重點查看下列情況:
(一)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況;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況;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查看不動產滅失等情況。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前進行公告,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組織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二)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
(三)依職權更正登記;
(四)依職權注銷登記;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告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擬予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擬予登記的不動產坐落、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
(三)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構;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的;
(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持協助查封通知書要求辦理查封登記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動產權利決定生效后,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登記事項存在異議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填寫并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除辦理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和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外,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應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專用章。
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樣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共有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向全體共有人合并發放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共有人申請分別持證的,可以為共有人分別發放不動產權屬證書。
共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應當注明共有情況,并列明全體共有人。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污損、破損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換發。符合換發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換發,并收回原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補發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上刊發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滅失聲明15個工作日后,予以補發。
不動產登記機構補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應當將補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在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上注明補發字樣。
第二十三條 因不動產權利滅失等情形,不動產登記機構需要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將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予以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或者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告作廢。
第四章 不動產權利登記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利第一次登記。
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未登記的不動產,組織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
依照前款規定辦理首次登記所需的權屬來源、調查等登記材料,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獲取。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二)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三)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四)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
(五)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七)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
(八)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的;
(二)以不動產作價出資(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四)不動產分割、合并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五)繼承、受遺贈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八)因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動產權利轉移引起地役權轉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動產權利轉移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不動產滅失的;
(二)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
(三)不動產被依法沒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消滅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的書面材料。
第二節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九條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依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二)土地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為申請;
(三)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
第三十條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 農民集體因互換、土地調整等原因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互換、調整協議等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條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消滅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三條 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利用國有建設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
(三)土地出讓價款、土地租金、相關稅費等繳納憑證;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規定的土地權屬來源材料,根據權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以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批準文件。
申請在地上或者地下單獨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三)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產調查或者測繪報告;
(五)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條 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將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依法一并轉讓。
第三十七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發生變更的材料;
(三)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稅費等繳納憑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動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須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第三十九條 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登記,按照本實施細則中房屋所有權登記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條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一條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
(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 因依法繼承、分家析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等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權屬來源材料;
(二)依法繼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產的協議或者材料:
(四)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條 申請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登記的,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五節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四條 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建設公共設施,從事公益事業等的,可以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五條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三)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四)建設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完成后,申請人申請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享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四十六條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轉移、消滅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業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六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第四十七條 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灘涂以及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用地,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的,可以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地上有森林、林木的,應當在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
第四十八條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生產活動的,可以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以下不同目的、場所的各類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一)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
(四)用于農業、林業產品防腐或者保鮮的;
(五)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壩、鐵路、機場、建筑物和其他場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條鼓勵、支持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
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包括原藥生產、制劑加工和分裝,下同)、經營和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區(不含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農藥推廣和科學使用的宣傳、培訓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化工、環境保護、衛生、林業、糧食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藥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和使用指導工作。
第二章農藥生產和經營
第六條農藥生產應當符合國家農藥工業的產業政策,開辦農藥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按規定報經批準。
第七條生產農藥必須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分裝農藥必須依法取得分裝登記證。
第八條經批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新農藥田間試驗的,應當告知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經營農藥必須是國家規定的允許經營農藥的單位。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業務人員;
(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對農藥經營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經營條件的,發給準予經營農藥的證明文件。
農藥經營單位憑準予經營農藥的證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農藥經營活動。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發放的經營農藥的證明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農藥經營單位經營的農藥,必須同時具有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
農藥經營單位經營的進口農藥必須具有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
農藥經營單位購進農藥時應當向生產企業或供貨單位索取有關證件的復印件,并與農藥產品標簽標明的內容核對無誤后,方可進貨。
禁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
第十二條藥經營單位存放農藥應當有專柜或者專倉,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并不得與食品、飼料混業經營。
農高毒、劇毒農藥應當單獨存放,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三條農藥生產、經營單位銷售農藥時,必須出具售貨票據。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的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簽或說明書的主要內容應與登記內容一致。農藥產品標簽或說明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農藥名稱;
(二)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生產批準文件號、產品標準號;
(三)有效成份、劑型、含量、凈重量或凈容量;
(四)產品性能、農藥類別、毒性標志;
(五)使用技術和方法;
(六)注意事項;
(七)生產日期和有效期;
(八)企業名稱、地址。
分裝農藥的標簽或說明書除應載明前款所列內容外,還應載明分裝日期、分裝單位和分裝登記證號。
標簽或說明書的內容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五條沒有標簽、說明書或者標簽脫落、標簽字跡模糊、標簽殘缺不全的農藥不準銷售。
第十六條農藥經營單位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經營、使用的農藥。
第十七條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如需繼續銷售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必須注明“過期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十八條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的殺蟲劑,不適用本章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
第三章農藥使用
第十九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積極推廣安全、高效農藥,開展農藥使用技術培訓,提高施藥技術水平,并做好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
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農業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制定農藥輪換使用規劃,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農藥使用管理責任制,負責農藥安全使用的宣傳和教育,組織合理使用農藥。
第二十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為維護農業生態環境,有效防治農作物病蟲害,降低農副產品農藥殘留量,應當適時公告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禁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品種。
第二十一條使用農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接受農業、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防止農藥污染環境、農藥中毒和藥害事故。
第二十二條農藥使用者在購進、使用農藥時,應當確認農藥標簽或說明書完整、清晰。
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標簽或說明書規定的用量、適用作物、防治對象、使用方法、施藥時期、注意事項正確配藥、施藥,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三條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禁止用于蔬菜、瓜果、食用菌、中草藥材和制茶作物等。
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鳥獸、畜禽類等動物。因農藥中毒而死亡的動物應當予以銷毀,禁止銷售、食用。
第二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病蟲害防治,應當使用高效、低毒農藥。
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噴灑劇毒、高毒農藥。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和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第二十六條農藥使用者應當妥善保管農藥。農藥使用過程中的施藥工具、容器及農藥殘留物應當及時作回收、清洗或深埋等處理,并應當防止污染水源和土壤。
第二十七條施用過農藥的作物必須在農藥安全間隔期滿后方可采收、出售和食用。
第二十八條施用過劇毒、高毒農藥的地方,施藥者應在農藥安全間隔期內設立標識或告示,防止人畜中毒。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農藥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按規定抽取樣品和查閱、復制被監督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隱瞞。
農藥執法人員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合法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農藥監督檢查時,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有權對有證據證明涉嫌生產、銷售假農藥、劣質農藥和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予以查封或扣押。查封或扣押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對查封、扣押的涉嫌假農藥、劣質農藥和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限內作出處理,經鑒定不屬假農藥、劣質農藥或者逾期未作出處理的,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二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者建立檔案,并公布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者的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名稱。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農副產品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對農副產品按規定抽取樣品,進行農藥殘留量檢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規定標準的農副產品。
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經檢測確認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規定標準的農副產品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發生農藥藥害和人畜農藥中毒事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報告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和技術鑒定,分清事故責任,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沒收的假農藥、劣質農藥、過期報廢農藥、禁用農藥以及無農藥登記證農藥、廢棄的農藥包裝和其他含有農藥的廢棄物,需要進行銷毀處理的,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并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銷毀沒收的農藥,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農藥生產或經營單位設置戶外廣告或利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廣告,其內容必須與農藥登記內容一致,并依照廣告法和國家有關農藥廣告管理的規定接受審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
(二)生產、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的;
(三)生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農藥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或與食品、飼料混業經營的;
(二)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用于蔬菜、瓜果、食用菌、中草藥材和制茶作物等,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在城市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和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
(四)在城市建成區內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銷售禁止銷售、使用農藥的;
(二)經營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的;
(三)農藥產品標簽或說明書內容不符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規定標準的農副產品的,由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超標的農副產品,對生產者、批發經營者,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藥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條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三)《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第五條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者:
(一)心血管系統
l先天性心臟病;
2克山病;
3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卜自臟雜音。
(二)呼吸系統
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
2呼吸音明顯減弱;
3各類結核病;
4體弱兒,呼吸道反復感染者。
(三)消化系統
1各類肝炎;
2肝、脾腫大;
3胃、十二指腸潰瘍;
4各種消化道廟。
(四)泌尿系統
1急、慢性腎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內分泌系統
1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經系統
1智力明顯低下;
2精神憂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運動系統
1身高和體重低于同齡人標準;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3軀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
(八)其他
1結核性胸膜炎;
2各類重度關節炎;
3血吸蟲病;
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L)。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第七條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一)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范圍。
(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四)《未成年工登記證》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條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巨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各級工會組織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政發〔20**〕76號)精神,更好地調動人民群眾自主創業的積極性,加快“富民”進程,現就鼓勵、扶持初始型自主創業帶動就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育自主創業主體
1、在法律、法規許可行業內創辦企業實體,或領取個體工商經營執照從事初始型自主創業活動的本市戶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復轉軍人、新生勞動力、農村勞動力及“零就業家庭”人員、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殘疾人等就業困難人員,均為鼓勵初始型自主創業的扶持對象。
本通知所稱初始型自主創業,是指扶持對象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寧創辦企業實體或從事個體工商經營,首次實現自主創業的實踐活動。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自主創業的扶持對象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降至3萬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注冊資本可分期到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最低為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3、自主創業的扶持對象申辦私營企業,股東為本市郊縣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暫住證;申辦個體工商戶,不再因戶籍原因核發臨時營業執照,一律核發正式營業執照。對于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以及農民進城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等流動商販不再進行工商登記。
4、允許以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形式作價出資。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等出資額,經社會專門機構評估后,可由投資方協商約定,其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是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知識產權經專門機構評估認定后,可以作為質押擔保向銀行、投融資等機構貸款,銀行、投融資等機構應予以支持,促進專利技術、產品的轉化實施。
二、實施稅費減免
5、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按照《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綜〔20**〕8號、*價費〔20**〕46號)的規定,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6、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且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日期是在其畢業后2年以內的,自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按照《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綜〔20**〕8號、*價費〔20**〕46號)規定執行。
7、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創辦個體工商戶,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收費項目。
8、對20**年底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9、對開展自主創業及家庭型創業的新生勞動力,凡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可享受再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在校大學生休學創辦的科技型企業或科技咨詢類中介服務機構,可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其從事技術咨詢、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在技術交易合同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后,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案,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0、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11、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1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13、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4、提高增值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個人、個體銷售貨物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起征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提高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100元。
15、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或生產,享有著作權且經認定的軟件產品,享受超3%稅負退還增值稅政策。
16、單位、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產品指種植、養殖、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動植物的初級產品。
17、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勞務、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三、發揮財政引導效應
18、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新一輪就業再就業政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19、本市在領失業保險金人員開展初始型自主創業,且經營一年以上的,可給予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所需資金按人員戶籍,分別由市、縣(區)承擔。
20、本市“低保”就業困難人員申領工商營業執照,開展初始型自主創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但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不變,第7個月退出保障;創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上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個月不變,第4個月退出保障。
21、本市農村“低保”戶、低收入純農戶家庭及農村單親家庭等農村就業困難群體,依法自主開辦個體工商戶,創業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1000元/戶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22、實施“千名初始創業者培訓計劃”,在“十一五”期間,委托職業培訓機構對扶持鼓勵初始型自主創業對象中具備一定職業技能和創業愿望的人員開展創業培訓,可根據培訓合格率、成功創業率,由市、區縣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3、對領取工商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經區縣殘聯審核,由區縣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一次性補助。
四、拓展融資渠道
24、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登記證》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下崗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和城鎮新生勞動力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經費或流動資金不足的,以及符合條件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照現有政策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
25、在勞動保障基層所、站現有設立的小額擔保貸款窗口基礎上,在人事部門增設小額擔保貸款窗口,對初始型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等新生勞動力,按照現有政策審核推薦貸款,方便大中專畢業生獲得創業資金。
26、適當擴大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范圍,在原有微利行業的基礎上,選擇工藝品零售、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銷售、租賃服務、個體運輸、園林綠化、服裝鞋帽加工制造、種植、養殖等符合政府產業導向、適合被列為扶持初始型創業者創業的行業,按規定給予財政貼息。
27、加大對初始創業者的融資扶持,在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中安排200萬元,用于融資補貼。擔保公司對初始創業者的擔保費按1%收取,不足2%的部分由基金補助。
五、鼓勵創業帶動就業
28、吸納本市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各類自主創業實體,可按實際招用人數在勞動合同簽訂的相應期限內給予崗位補貼;符合社會保險補貼要求的,還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29、納稅人同時符合再就業政策和其他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一項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執行。
30、就業困難人員被各類初始型自主創業實體和勞務派遣企業、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招用,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業再就業政策期滿后,與原企業續簽勞動合同或被其他企業重新招用的,招用企業仍可按規定繼續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收費減免等新一輪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
31、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下崗失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含6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含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32、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33、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34、對于新辦的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凡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每吸納1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2年。
35、對在**行政區劃內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由科技人員領辦、創辦或具有較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創業的前3年,通過對創業項目擇優給予資金扶持的方式,促進創業企業快速成長。
36、對安置殘疾人單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凡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六、完善創業服務體系
37、區縣政府應充分運用各類資源,引導、鼓勵新辦貿易市場將其經營攤位,按一定比例優先優惠安排給初始型自主創業人員。
38、鼓勵各類資本參與創業載體建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以免費或低價租賃方式提供創業場地的,政府給予適當扶持。新晨
39、加強公共、民辦等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創業培訓的質量評估,將學員培訓合格率、創業成功率和帶動就業等情況納入考核,給予相應的創業指導和培訓經費補貼。
40、各級勞動保障、人事部門應面向社會廣泛征集適合的創業小型項目,并優先、免費推薦給本市初始型自主創業人員,引導其開展自主創業和家庭型創業。對創業項目推薦方及創業中介服務機構,按《關于印發〈**市“1118”創業項目運作和補貼試行辦法〉的通知》(*勞社職培〔20**〕4號)的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七、加強組織領導
41、強化各級各有關部門責任,把鼓勵和扶持自主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納入各級各有關部門的年度考核目標。市發展改革、經濟、建設、勞動保障、工商、國稅、地稅、財政、人事、科技、物價、市容、房管、民政、人行**營管部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要加強協調配合、督促檢查,認真落實各項鼓勵和扶持創業帶動就業優惠政策措施,為初始型自主創業人員提供便捷、高效的管理服務。
42、建立相關統計信息制度,全面、及時反映全市和區縣鼓勵和扶持初始型自主創業帶動就業工作進展情況,為各級政府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一、認真組織開展了“放心農資下鄉進村宣傳周”活動。根據省農業廳《轉發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09年“放心農資下鄉進村宣傳周”活動文件的通知》(云農辦市〔2009〕7號)精神,**州農業局及時研究,轉發了省廳文件,要求各縣(市)農業局、畜牧局認真組織好“放心農資下鄉進村宣傳周”活動,做好農資的監管工作,全州農業系統廣大干部職工在當地新聞媒體的積極配合下,以“放心農資下鄉,維護農民權益”為主題,于3月23—29日認真組織開展了2009年**州“放心農資下鄉進村宣傳周”活動。在“宣傳周”活動中,全州共出動執法和科技人員2184人次,發放宣傳資料26.2萬份,舉辦現場咨詢培訓418場次,接待咨詢群眾27.25萬人次,受理投拆舉報4人次,案件回訪5件,收看“3.15”電視專題人數178.25萬人次,展銷農資產品數量達8.37萬公斤,245臺件,價值376.94萬元。
二、結合農業生產時節,對農資市場進行了重點檢查。
結合農業生產時節,州農資打假協調領導組辦公室于 2009年5月13日和2009年10月24日兩次組織成員單位(農業局、工商局、質監局、公安局、供銷社、發改委)及州農業局局屬有關單位68人次分兩個組,對賓川、祥云、巍山縣、彌渡縣四縣農資監管和打假工作進行抽查,在聽取了四個縣的農資打假情況匯報后,檢查組分別對祥云縣祥城鎮,賓川縣金牛鎮、州城鎮,巍山縣南詔鎮,彌渡縣彌城鎮和寅街鎮農資市場進行現場檢查。
檢查種子生產經營戶16戶,抽查玉米品種28個,其中1戶經營的2個玉米品種未建立經營檔案,也未開據銷售票據,這對維護經營者、消費者權益存在很大缺陷。所有經營門市部委托代銷證書、證照、銷售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等齊全,并能亮證照經營,符合規定要求,但是個別門市粘貼有未經審定品種的宣傳資料。
檢查農藥批發、零售經營單位21戶,初查1370多個農藥品種,抽查12個品種,其中,1個品種標簽不合格(10公斤),現場進行了處理,3個品種生產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號不符,即威海韓孚生化農藥有限公司的蘭博80%,18包,山東漢克農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早疫晚疫44包,山東松岡3%阿維菌素68包,100g/包。存在的問題是同一農藥有很多商品名稱,如有效成份為阿維菌素的農藥,名稱有害極滅、蟲滿光、阿維蟲清等;在彌渡縣寅街鎮供銷社景泉農資經營部有安徽省安慶農化工公司生產的10%草甘磷銨鹽標識不清,農藥的生產日期沒有標注在藥瓶上,藥瓶的下面沒有綠色環線的除草劑標志。檢查中沒有發現過期農藥、甲胺磷等高劇毒農藥。
肥料主要對祥云、賓川、彌渡、巍山四縣較大的農資批發市場進行檢查,共涉及洋豐、歡樂谷、三寧、施豐源、海德曼、云葉、騰升、金沙江、古驛、彩云龍、沃夫特、大地、年勝、硝酸鉀肥、艷陽天、金沂蒙、路先鋒、黃金元素、龍虎、云豐、好又快、菜多收、大富、元豐、多利民、三葉環、施豐源、山花等40個品種,數量近4000噸,所查肥料外觀完好,標識清楚,生產許可證、肥料登記證、產品執行標準齊全,生產企業、名稱、廠址、電話等信息齊全,包裝重量標識清楚,符合要求。僅發現極少量肥料有輕微結塊現象。
農機檢查了3戶經營戶,經營品種119種,大件為:常州常發柴油發動機、新天力微耕機、重慶聯龍水泵,小件為:運輸型拖拉機配件、下田作業型拖拉機配件、農副產品加工機械配件。經營戶有正規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屬合法經營,經營品種在登記范圍內,大件農機產品均有合格證,小件農機產品均來源于正規廠家,對大件農機產品的經營建立了銷售臺帳,能對大小件農機產品的三包服務進行兌現。
檢查了37家獸藥、飼料經營店,29家獸藥、飼料均有經營,8家只經營飼料。檢查獸藥品種308個505批次,查出過期獸藥230袋,已作處理。檢查26個飼料廠家的濃縮飼料、預混合飼料和全價配合飼料100多噸,主要有通威、駱駝、唐人神、正大、億信、西南、黃龍山等品牌,另外還檢查了豆粕、魚粉、酵母、磷脂、磷酸氫鈣、調和油粉等6種飼料原料,約100噸。檢查中發現有的經營戶將飼料原料魚粉與有一定毒性的玉米包衣種混合存放經營,已經口頭責令改正;有的經營戶經營的飼料存在更改生產日期的情況,發現3包5kg規格的飼料存在標簽缺損的現象,當場對經營者進行了批評教育。巍山縣在一飼料經營戶中查出未作處理的過期預混料7袋,已由巍山縣獸醫衛生監督所處理。 共2頁,當前第1頁1
各縣農資市場總體看比往年有好轉。但在種子、農藥、化肥、獸藥、飼料五種農資產品經營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問題:部份有證照但未實行亮證經營,農資經營的進銷貨臺帳不健全,種子經營備案制沒有全部落實到位,農資產品包裝標識不全,部份飼料經營戶將飼料直接堆放在地面上,容易使飼料受潮變質。拆包零賣的飼料普遍沒有保留標簽,無法識別生產日期。
三、開展肥料市場專項檢查整頓工作。
我局收到《云南省農業廳關于開展肥料市場整頓的緊急通知》后,及時將文件傳真各縣(市)農業局和州土肥站,要求立即開展肥料市場檢查整頓工作。全州發現現存“硫酸鈣肥”15950公斤,售價每噸560-400元不等,還有半包“中量元素肥”,銷售價是每噸1400元;發現8戶銷售(生產)單位有少量“硫鈣肥”、“硫酸鈣”、“中量元素肥”、和“速溶氮鈣肥”。發現部份肥料存在無生產許可證、登記證號。金元有機肥(綠溪牌),登記證號云農肥(XX)臨字179號,云南通海金元有機肥有限公司出品,無生產許可證號。復混肥料(仁恒牌),生產許可證號xk13-206-01948,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出品,無登記證號。混合磷肥(大發牌云南昆陽),晉寧林海磷化工有限公司出品,無生產許可證號和登記證號。尿素(cai shen牌),執行標準gb2440-XX,粒度范圍d0.85-2.08mm,總氮(n)>46.6%,貢州興化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出品,無生產許可證號和登記證號。中量元素肥(玉米專用肥),硫(s)10鎂(mg)2鈣(ca)13,總含量>25%,備案編號:云南q630-XX年南華福豐肥業有限公司出品,無生產許可證號和登記證號。在檢查中,對經營上述產品的經營戶作了相應的處罰。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提高對農資打假護農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各級農業部門在做好本部門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的同時,認真履行政府農資監管打假領導組辦公室的職責,隨時掌握本區域農資經營動態,加強與領導組成員部門的聯系,對農資需求旺季、重點區域、農資監管的薄弱環節進行督促,各成員單位要嚴格履行農資監管職責,同時要加強部門之間協作,互通信息、相互支持配合。
2、農資市場面廣、點多,需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及銷售假劣農資的打擊查處力度,確保轄區內農資市場秩序正常運行。
3、建立巡查制度,加強許可證管理。強化對種子、獸藥、飼料等產品有效期的監管,嚴格經營許可證的審驗,依法規范證照管理。
【摘要】土地承包權主體同經營權主體發生分離,這是我國農業生產關系變化的新趨勢,要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河北省張北縣在學習借鑒外地經驗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出臺了《張北縣開展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等6 個規范性文件,搭建了市場經營和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工作平臺,設計了土地經營權流轉操作規程和抵押貸款操作規程相銜接的工作流程,在全縣18 個鄉(鎮) 全面推進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試點工作。本文就張北縣這一做法進行認真調研和總結,對如何在原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權的基礎上,賦予農民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利,結合我國法律法規、農業信貸市場特點和農村經濟發展狀況,提出了有關建議。
關鍵詞 農村金融;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創新
【作者簡介】張璇,河北經貿大學金融學院。
在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的特殊國情下,土地產權殘缺和法律障礙使得土地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面臨著諸多障礙。如何在現有情況下,創新農村金融服務方式,真正開展土地的抵押貸款業務,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一直是各級政府和廣大農民的期盼。2013 年以來,河北省張北縣在學習借鑒外地經驗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在全縣18個鄉(鎮) 探索推進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試點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為推廣典型經驗,促進農村金融創新,我們對張北縣這一做法進行了認真調研,有關情況具體如下。
一、張北縣基本情況
張北縣總面積4185平方公里,轄18個鄉鎮,366個行政村,1167個自然村,總人口37.1萬人,其中農業人口32.8 萬人。耕地面積121951 公頃,其中水澆地面積19574公頃,草場面積122133公頃,林地面積81617公頃。2013年全縣糧食、油料、蔬菜、馬鈴薯、豆類等作物播種面積分別是35萬畝、16萬畝、18萬畝、33萬畝、5.5萬畝,產量分別是9.13 萬噸、1.15 萬噸、71 萬噸、44 萬噸、0.4萬噸。2013年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為5440元,先后被確定為河北省“無公害蔬菜示范基地”“河北蔬菜之鄉”“河北馬鈴薯之鄉”“全國農產品加工業示范基地”“全國蔬菜生產重點縣”等稱號。
2013年11月,在學習借鑒外地經驗基礎上,張北縣出臺了《張北縣開展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等6個規范性文件,搭建了市場經營和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工作平臺,設計了土地經營權流轉操作規程和抵押貸款操作規程相銜接的工作流程,在全縣18個鄉(鎮) 全面推進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試點工作。為便于農戶辦理貸款,根據申請貸款額度,實施了分層次服務階梯化辦理的辦法。5萬元以下的由鄉(鎮) 信用社辦理;5萬元以上種養大戶申請的,由聯社小貸中心辦理;5萬元以上農業公司、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申請的,由縣聯社客戶部辦理。目前,共發放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21筆,貸款金額546萬元。
二、張北縣開展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的具體做法
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保證貸款工作,前提是抓好流轉交易的平臺建設,突破土地經營權可處置的障礙。為此,張北縣注冊成立了“張北縣物權融資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簡稱“ 物權公司”)、“張北縣物權融資服務中心”(簡稱“物權中心”) 兩個服務平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把市場經營和管理服務兩個職能承擔起來。
(一) 物權公司有關情況
張北縣物權融資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3 年11 月,為國有獨資企業, 注冊資本100 萬元,經營范圍包括農作物種植、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及農村物權融資、托管、交易咨詢服務。成立這個物權公司的基本考慮是,土地流轉和抵押貸款是市場行為,只能以企業為主體具體操作。比如除了交易和融資以外,還要有土地托管經營的能力以確保土地經營權的相應收益。目前公司內設申請登記審核部、貸款申請部、掛牌轉讓部3個職能部門。
1.申請登記審核部。主要負責初步審核《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土地流轉經營權證》以及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的其他資料憑證,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交的申請書;共有人、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同意土地流轉的證明書;物權收益評估等,并對上述事項開展審前調查。初審合格簽署意見后送交到貸款申請部。
2.貸款申請部。主要負責按照審核部提交的初審材料進行復審,審核無誤后,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并負責與農經站對接,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出具《承諾函》,憑《承諾函》協助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并定期與金融機構匯總核對借款手續、數額。
3.掛牌轉讓部。除承擔在交易平臺掛牌、征集承包人、核實借款人還款實況、與銀行及借款人結算等工作外,還負責公司的行政后勤、文秘辦公、檔案管理、統計報表等事項。
物權公司成立步驟:經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后,第一步,由張北縣財政局向縣政府提交《關于成立張北縣物權融資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請示》,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公司性質、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經營范圍、辦公地點等;第二步,縣政府按照請示事項印發《關于同意成立張北縣物權融資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批復》;第三步,縣財政局接到批復文件后,印發《張北縣物權融資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人員任命的決定》和《張北縣物權融資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聘任決定》;第四步,縣工商局、質監局、稅務局辦理物權公司設立相關登記手續。
(二) 物權中心有關情況
張北縣物權融資服務中心作為一個綜合協調部門單獨設立,為科級事業單位,對物權公司進行業務指導,提供物權融資交易服務,管理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指導督促鄉(鎮) 開展土地收益評估。成立物權中心的初衷是由于物權公司作為國有企業,不能行使行政職能,無法協調政府職能部門開展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工作,因此需設立一個綜合協調機構承擔管理服務職能。中心編制為10人,領導職數1正2副,設綜合辦公室、貸款業務股、土地流轉監管股、土地收益評估股4個股室。
1.綜合辦公室。負責機關制度建設、材料綜合、上傳下達、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
2.貸款業務股。負責對物權融資公司開展土地收益保證貸款進行業務指導,協調金融機構多渠道提供信貸服務,對貸款農戶提供政策和業務咨詢。
3.土地流轉監管股。負責辦理《土地流轉經營權證》,對土地流轉進行監督管理,對土地流轉信息進行搜集和,指導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站) 開展工作。
4.土地收益評估股。負責協調鄉(鎮) 成立土地收益評估小組,對土地收益進行評估,做出評估報告,提供給物權融資公司。
在解決好上述問題,掃清工作障礙的前提下,張北縣設置了操作流程八步法。第一步,貸款申請。借款人為農戶、種養大戶的,由借款人攜帶申請人及其配偶的戶口簿、結婚證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人征信報告;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借款人為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人攜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機構信用代碼證、貸款卡、章程、借款決議、征信報告、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第二步,貸前調查。金融機構2人以上實地調查借款人資產狀況、經營現狀、財務狀況、貸款用途、期限、土地權屬、共有人情況等,同意為其發放貸款的,在《張北縣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借款人據此意見到物權公司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手續。第三步,土地價值評估及證明書。借款人獲取鄉(鎮) 物權收益評估小組出具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收益價值評估參照表》,到村委會和農經站取得《土地流轉證明書》。第四步,辦理土地流轉手續。借款人攜帶以上資料到物權公司提交《張北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申請書》,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第五步,辦理變更登記。借款人攜帶與物權公司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到鄉鎮農經站提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變更登記,農經站出具《變更登記證明書》。第六步,出具承諾函。借款人向物權公司提交《變更登記證明書》,物權公司出具承擔保證責任的《承諾函》。第七步,貸款發放。借款人攜帶在物權公司辦理的所有手續復印件及《承諾函》原件,到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金融機構按照合同發放貸款。第八步,貸款收回。貸款到期,借款人及時履行債務,并向物權公司提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回轉申請書》,物權公司簽署意見后,借款人持還款證明(銀行出具) 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回轉申請書》,到農經站再次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貸款到期,借款人沒有按期還款,物權公司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及時對外流轉,用流轉收益償還貸款,在土地未能及時流轉出去的情況下,優先使用風險基金償還貸款。貸款本息償清后,借款人到農經站再次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三、張北縣開展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的主要經驗
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核心是解決好農戶借得到、銀行貸得出的問題。通過調研和座談,我們認為張北縣開展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的經驗主要有以下幾點。
1.明確了借款主體,就是誰可以貸款的問題。目前的條件是已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土地流轉經營權證》,且具備貸款準入條件的農戶、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公司等。
2.明確了收益評估,就是土地流轉和抵押價格的問題。各鄉(鎮) 成立了物權收益評估小組,以村為單位,由主管農業的副鄉(鎮) 長及農經、農業、林業、畜牧、水利、土地等工作人員、駐鄉金融網點負責人、評估土地所在地村主任和村民代表組成,主要負責對用于貸款的土地進行評估。評估工作在每年土地耕種之前的3個月內進行,即2月份至4月份對各村土地承包經營收益及流轉價值進行評估,將評估參照表提供給金融機構,作為物權公司承諾保證額度以及銀行確定貸款額度的重要參考,評估以畝為單位,有效期為一年。
3.明確了貸款額度,就是農戶最多可以貸多少錢的問題。張北縣確定借款人為農戶的,需將其耕種面積的1/3留作“口糧田”,剩余2/3可用于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最大貸款金額=承包土地面積×2/3×單畝每年流轉評估價×70%×貸款期限。借款人為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及農業公司的,原則上需將其流轉土地總面積的1/3用于“保障自給生產”,剩余2/3可用于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最大貸款額度計算方法同上。
貸款期限、利率一般為1 年,最長不超過3年。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同期限檔次基準利率基礎上統一上浮50%執行,6個月至1年(含一年) 貸款基準利率6% (5 厘),上浮50%后為9% (7.5厘);1 年至3 年(含3 年) 貸款基準利率6.15%(5.13厘),上浮50%后為9.23%(7.69厘)。
4.明確了風險補償基金,就是如何確保風險可控的問題。為了讓銀行放心地將錢貸出,由縣財政出資300萬元,設立惠農信貸風險補償基金,以后按金融機構發放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的1%逐年增補(金融機構讓利1%,作為風險補償基金)。惠農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由縣金融辦在縣財政局開設風險補償專用基金專戶,實行封閉運行。貸款逾期時,在物權公司未能及時將土地流轉出去的情況下,優先使用基金來償還貸款,防止銀行壞賬、呆賬的發生。
四、有關建議
今年的中央1號文件提出,“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從抵押物擴展角度,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為土地流轉合作社或農戶拓展了融資渠道和資金來源,緩解了當前農村產業發展階段面臨的資金瓶頸問題,也為信貸擔保體制創新提供了新思路。為進一步創新農村金融,結合我國法律法規、農業信貸市場特點和農村經濟發展狀況,提出如下建議。
1.盡快修改完善《擔保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限制性規定,根據當前農村發展現狀適當放開農村土地、宅基地等各類產權的抵押流轉。
2.完善農村土地、房屋、林權抵押流轉市場,建立產權交易中心、網絡信息中心及相應的專業評估機構,重點是尋求政策和法律上的認同與支持,消除抵押障礙,促進土地抵押物及時流轉變現。
3.政府出臺相關制度辦法,引導構建商業性、互擔保機構并存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如可借助有威信的農村種養大戶帶頭成立擔保合作社或者擔保協會,會員繳納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擔保基金,農戶貸款時通過“農戶聯保+互助金擔保”或“農戶聯保+合作社/協會擔保”“農戶聯保+抵押”等方式獲取銀行貸款。
4.加快農村土地流轉信貸服務平臺建設,進一步規范和引導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與抵押行為。可鼓勵縣級政府成立農村土地流轉信貸服務中心等類似管理機構,規范土地抵押貸款行為,建立健全農村土地評估、登記、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和配套措施,對需要轉入土地的農戶或土地合作社提供相應的支持,促進土地流轉和資源有效配置。
參考文獻
[1]崔嵩.創新農村土地抵押貸款機制[J].中國金融,2012,(18).
關鍵詞:泉州市;就業援助;失業
一、泉州市就業援助體系發展現狀
“十一五”期間,泉州市城鎮新增就業77萬人,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1.63萬人,其中就業困難對象7540人。
從泉州市勞動就業中心了解到,2012年全市城鎮新增就業人員15.03萬,完成下達任務數15萬人的100.2%;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810人,完成下達任務數800人的101.3%;城鎮登記失業率為1.2%。
(一)泉州市財政對于促進就業援助的補貼
泉州市財政局根據省級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出臺了促進就業扶持援助政策的具體補貼標準。這些補貼標準主要有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和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
(二)泉州市對于殘疾人的就業援助
泉州市殘疾人事業發展基礎還比較薄弱,總體上仍然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措施還不夠完善,信息不對稱,殘疾人素質偏低導致殘疾人就業困難;穩定的制度性保障有待進一步加強;人們的普遍歧視觀念還未消除;殘疾人的素質普遍較低。
(三)失業保障制度
截止2012年10月底,泉州市失業保險參保職工56.18萬人,比2012年年底增加4.41萬人。失業保障制度除了保障失業者得基本生活,還應具備幫助失業者再就業和預防失業的功能。
二、存在的問題
(一)就業援助等待的周期過長,落實力度較弱
對領取了《就業失業登記證》后的就業困難人員,何時能實現再就業依舊是未定之數。在走訪的幾戶登記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困難人員中,由于其自身原因,挑挑揀揀,覺得政府部門為其安排的工作不適合自己、環境較差、待遇較低,而放棄安排的崗位的人不多,此外,一大部分人是由于等待的周期過長,失去耐心,回到市場上依靠自己的力量重新尋找工作。就業援助等待周期若過長,容易造成部門工作的大量堆積,如不及時完成,效率低下無法避免。
(二)弱勢群體的整體素質偏低,就業援助工作困難增大
泉州城鎮勞動力資源中,小學、初中程度的勞動力占三分之二,勞動力整體素質呈“三多三少”的現象。目前城鎮中的下崗工人、失業人員、享受國家的低保救濟的人員及殘疾人弱勢群體,由于其素質更低,在市場競爭中明顯處于劣勢,必須經過中長期再就業培訓,而不能只對其安排工作崗位實現再就業。經過就業培訓,才能實現就業援助的穩定性。對殘疾群體的就業援助培訓,按照特定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及福利企業需要進行培訓。
(三)就業援助服務城鄉差別對待
泉州市就業援助服務的財政支出、社保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都優先投向具有城鎮戶口的就業困難人員,其次才是農村戶口就業困難人員,且因農村戶口人員本身社會資源就少,影響了制度的公平性。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導致了就業援助中的不平等現象。
三、對策建議
(一)充分發揮政府在就業援助中的宏觀調控作用
公共就業援助服務各項職能,分散在社保、扶貧、殘聯、工會、教育、農業、民政、財政、稅務等不同部門。由于這些部門之間權責界定不清,職能不明,服務重疊,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就業援助服務的發展。政府應充分發揮在就業援助中的宏觀調控作用,分清各部門職責權限,使各部門不隨意互相推諉,加強行政效率;建立就業援助的各項標準,提高就業援助人員的專業化知識水平。
(二)發揮民間組織在就業援助中的作用
我國日益壯大的社工義工團隊中,有專門的助業隊伍。民間組織在管理和服務方面日益完善,將在社會主義大家庭中發揮重要作用。民間組織最大的特點是官助民辦,靈活自如,專業程度較高,應變能力強。借助我國香港經驗,政府通過宏觀規范管理、咨詢培訓、政策引導、經費資助等方式,大力扶持和發展民間就業援助機構,為社會和勞動者提供較豐富、高質量的就業援助服務。泉州市的志愿服務、慈善事業發達,慈善事業蒸蒸日上,賦予民間組織一定的權力,讓其在就業援助中提供自己的力量,且民間組織不同于政府部門,減小受援助對象的自卑感,給予援助對象人道關懷。
(三)完善就業援助服務的專業化、制度化、社會化
完善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城鄉一體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對城鄉就業實行統籌規劃和管理,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困難群體的幫扶制度,實行就業援助對象實名制動態管理,組織實施規范化和個性化就業援助,全面落實扶持政策。建立集專業教育、專業人士、專業機構、專門政策等在內的就業援助服務體系。
(四)完善再就業培訓工作
泉州市第二、三產業發達,對于就業援助對象的工作可以針對紡織、建材、玩具、鞋業等行業。使再就業者能順利在加強再就業培訓的同時,積極推進在崗培訓。提高在職職工的工作能力,加強再就業人員對崗位的適應程度,提高自身職業技能。有關部門及時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技能培訓、崗位信息等服務。再就業培訓是就業援助中的重要內容,為素質低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此服務。
四、總結
通過本次調查,了解了泉州市就業援助服務的基本情況及問題。就業援助不僅僅是政府及其部門能夠決定的,也包括了就業困難群體的態度和想法。就業困難群體在自身劣勢的情況下,不應對就業環境有過高的期望,對援助部門有過高的要求,還應調整自身心態,做好準備,才能在援助下實現再就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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