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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簽訂土地合同:買方辦好房權證后,還要和原土地證使用者簽訂土地辦理合同,之后帶身份證、房產證、原土地證、合同、房屋辦理的契稅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土管部門下設的測繪公司申請測繪。
2、測繪公司測繪:測繪公司受理后,帶著上述材料現場查勘,計算數據,出具新的測繪圖,繳納測繪費。
3、評估公司評估:帶著材料到評估公司申請評估,評估公司受理后查勘現場,查勘所評估棕地的級別,所剩使用年限,出具評估報告,繳納評估費。
4、土管部門受理:帶著土地辦理合同、身份證、房產證、原土地證、房屋辦理的契稅、測繪圖、評估報告,到土管部門受理窗口申請辦理。
【關鍵詞】土地流轉 政府 市場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農業也不斷朝著產業化、規模化和現代化不斷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達成農業現代化、推動農村城市化進程的必然要求。截止2013年底,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達3.1億畝,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積的23.9%,這顯現出我國農村土地的流轉正呈現出不斷擴大的態勢。在當前土地流轉規模不斷擴大、流轉速度加快、流轉市場逐步發育、流轉方式逐漸多元和規范的形勢下, 促進土地流轉的健康、有序發展就顯得至關重要。政府和市場作為土地流轉的力量,二者的關系的構建對于保障土地的高效有序流轉以及維護農民的權益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中市場作用和存在的問題
在當前我國的經濟發展中,市場機制起到基礎性作用,而土地作為一種基本的生產資料也不應例外。通過市場機制實現土地流轉,有利于促進土地流轉效率,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中的問題。但是市場在帶來效率的同時,由于自身的缺陷可能導致市場失靈以及導致社會不公平,這就需要引入非市場機制進行調節。
(一)農村土地流轉中市場調節的優勢
培育和發展農地流轉的市場機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農地流轉市場是農村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市場化程度直接影響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現程度。因此,建立功能完善、體系完整的農地流轉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日趨成熟的重要標志。同時,在堅持穩定和完善的前提下,通過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重新組合資金、技術、勞動力、信息等生產要素,改變傳統的農業經營模式,提高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也是現代農業發展進程中的必然選擇。
土地流轉的市場調節具有以下優勢:首先,有利于真正落實農民的經濟自。只有將土地流轉制度建立在市場機制的基礎上,農民才可能自主地根據市場情況作出擴大或縮小土地經營規模的決策。其次,可以使經常發生的勞地比例失調及時得以調整,從而使農業生產力要素在總體上保持一個動態的優化組合。再次,市場機制所包含的有償性和競爭性,有利于農地的合理流動和適當集中。最后,土地流轉的市場調節,可以將土地調整的決策權分散在廣大生產經營者手中,以從制度上避免土地經營格局隨著少數人的意志甚至心血來潮而劇烈變化,從而使農地利用和農業經濟發展更多地按經濟規律辦事,而不是在行政力量支配下隨意變動,減少某些干部的機會。
(二)市場失靈
但是市場優勢的發揮需要市場的正常運行。而市場的正常工作需要清晰的產權、完全競爭、沒有外部性、公共產品數量不多、不存在短期行為、不確定性和不可逆決策等[4]如果這些條件不能滿足,市場就不能有效配置資源,就出現市場失靈。在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中產權主體不明晰,產權權能缺失的情況下,市場機制無法充分發揮作用,出現了農村土地流轉資源配置的市場失靈。另一方面,當前農村土地地流轉市場很不健全,缺乏良好的組織,導致市場機制本應該具有的許多資源配置功能無法充分發揮或不能有效發揮,出現功能障礙。
(1)產權存在殘缺。盡管中國的《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都已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集體”如何界定,集體與農民之間的關系如何?法律規定并不明確。由于農民和集體之間關系的模糊,農民不能成為土地財產的主體。加上中國大部分地區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解體或名存實亡,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因此造成農村土地流轉中土地產權主體虛置,沒有人格化的產權所有者。
(2)流轉市場不成熟。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還不成熟,仍未形成市場化運作的土地流轉機制,阻礙了土地流轉的進一步發展。其主要表現在:第一,流轉市場機制不健全。我國目前既缺乏系統指導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法規,又沒有建立完善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制。導致土地流轉缺乏透明度、公平性,交易成本高。第二,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臺發展不平衡。這主要表現在地區的差異上。一些發達地區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已經全面鋪開,而一些地方則未取得實質進展。農村土地流轉不少地方雖然建立了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中心等流轉平臺,但往往有硬件無軟件,有形市場雖然建立了,其建設標準和服務內容與發達地區的相比仍有較大的差距。第三,農村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匱乏,缺乏土地評估、土地融資等流轉中介機構,這導致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中產生一種雙邊壟斷現象。即土地的轉讓方找不到土地的受讓方,土地的受讓方找不到土地轉讓方,從而為交易雙方增加成本,降低流轉效率,極大地影響了農村土地流轉的發展。另外,當前建立的大部分中介組織多數是部門主導的外生性組織,其運行方式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而由群眾自發主導的內生性的中介組織甚少,這種不合理的結構,也會影響土地流轉市場的正常發育和發展。總之,流轉市場不健全,缺乏公平、高效的市場環境,將會極大地影響到市場機制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所能發揮的資源配置作用。
二、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促進農村土地高效有序流轉
要想促進在政府、市場共同作用下的農村土地的健康、有序的流轉,就必須要恰當的界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政府才能真正找準調控和引導農業農村發展的著力點,形成政策的累積效應。
要明確農村土地流轉中市場機制的基礎地位,構建符合市場化要求的制度環境,為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化提供制度基礎設施。從具體內容上來看:首先不斷完善和創新農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當前我國建立農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基礎已經具備。但是,我國的相關法律對農地使用權的權利性質、權利主客體范疇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要進一步明確農地流轉中的產權關系。其次,創新農村的金融體制和產品,擴大農業貸款抵押范圍,將農田、土地等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和農村住房的使用權等納入農業貸款抵押范圍;促進村級集體資產的股份制和非身份化。
針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失靈,政府應致力于匡正市場失靈,同時,針對當前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不健全,政府要擔負起不斷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職責。具體而言,首先,政府應在保證市場環境中的農地流轉的實現的同時,盡可能低減小由此產生的負外部性,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此,政府要為市場的有序運行,建立相應的規則、制度。政府可通過加強農地流轉的立法、執法監督,從而保證農村土地流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避免市場失靈引發的農民利益受損、農地非農化等問題。其次,健全農地流轉中的中介機構。重視發展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介機構,加強流轉服務平臺的建設,可以使得供求雙方得到有效的溝通。由前文可知,當前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自制能力較弱,為此政府應培育其能力,制定其發展的整體規劃和必要的優惠政策。同時,政府還要對其做好引導工作,以促進其發展。但是,政府在對中介機構進行引導的同時,應明確市場機制的基礎地位,應盡可能地避免對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的畸形行政干預。各中介組織應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進行培育和完善,以便客觀、公正地評估出土地等級和市場價格,為市場流轉雙方的公平交易提供科學依據,減少價格確定的隨意性和不合理性,避免市場交易主體利益受到侵犯。因此應盡快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的價格評估體系、集體土地最低保護價制度等。
參考文獻:
一、關于執行時間與存本付息標準
按照《縣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2015年9月1日起新征收集體土地的,縣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一次性足額支付給被征地村(居)。村(居)民會議或者其授權的村(居)民代表會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可以決定補償安置資金采取由銀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選擇由銀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的,可以參照原長期補償標準并根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情況確定年度利息支付標準,利息支付后的余額轉存為本金。年度所付利息的20%支付給村(居)集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發展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其余80%,征收土地后未調整承包土地的支付給土地承包戶,調整承包土地的分配給全體村(居)民。具體執行時間和存本付息指導標準如下:
(一)201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
執行Ⅰ級區片綜合地價5.4萬元/畝的,一般按3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執行Ⅱ、Ⅲ級區片3.6—4.4萬元/畝的,一般按2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
執行Ⅰ級區片綜合地價6萬元/畝的,一般按3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執行Ⅱ級區片綜合地價5萬元/畝的,一般按2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二、關于存本付息程序
(一)研究補償分配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鎮(街道)指導被征地村(居)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授權的村(居)民代表會議,根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委托銀行代管、存本付息支付辦法,研究確定分配方案,并層層提報補償對象(戶)名單、補償金額。
(二)設置本金存放賬戶。根據《縣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以鎮(街道)為單位開設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專戶,按被征地村(居)設立明細賬,由被征地村(居)所屬鎮(街道)與招標銀行簽訂《存本付息協議》。
(三)存本付息資金收支流程。集體土地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收取征地預存款——土地掛牌后轉為競買保證金——土地成交后轉為土地價款——上繳縣國庫——縣財政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撥付鎮(街道)專戶——鎮(街道)通過銀行每年(存款年度)將利息按標準、分比例分別撥入村(居)賬戶和被補償戶一卡通。
集體土地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由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劃撥價款或者由縣(鎮、街道)財政負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其他流程參照集體土地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存本付息資金收支流程。
三、有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實行征地預存款制度。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改進和加強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國土資發[2013]117號)等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征地預存款制度。縣屬公益事業項目及商業、住宅等無意向用地單位(個人)項目,由縣財政負責預存征地預存款;鎮(街道)屬公益事業項目及商業、住宅等無意向用地單位(個人)項目,由鎮(街道)財政負責預存征地預存款;已確定用地意向單位的,由意向用地單位預存征地預存款。不按時繳納征地預存款的一律不予上報征地手續。
工
作
總
結
根據武陵源區減負辦工作安排,我局對發生在群眾方面的和腐敗問題涉及國土管理方面的情況進行了清理核查,現將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治理農民建房收費工作。我局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住房宅基地審批及宅基地登記發證中多年來一直是免費服務,沒有收取耕地開墾費,測繪費和超標準收取辦證費,代辦服務費、罰款等任何費用,不存在這方面的違規問題。
二、維護好土地征收中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張家界市武陵源區深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我局于2014年開展了征地拆遷中損害農民利益行為專項整治行動,對我區2012年以來具體實施征收的土地的補償安置情況進行排查,重點核查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履行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及補償登記相關手續,征地補償費支付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否落實到位等。經核查,一是我區各類項目征地拆遷工作都嚴格按照市國土資源局規定的程序、流程實施,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國土資源局統一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通告,征地補償標準嚴格按《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2〕46號)、《張家界市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張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和《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張家界市永定區和武陵源區征地補償區域及標準的通知》(張政函〔2013〕138號)文件規定執行,對開展征地的所有宗地都將調查摸底的面積、補償金額等數據在被征地村、組、社區進行三榜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我區所有征地補償項目用地,均是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張家界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才實施補償,并按標準按時足額發放給被征地單位和農戶,沒有拖欠或未按照標準進行補償的現象。二是為解決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武陵源區人民政府于2012年出臺了《關于印發〈張家界市武陵源區被征地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暫行辦法〉的通知》(張武政辦發〔2012〕14號),維護了我區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解決了我區失地農民養老、醫療保險等后顧之憂。經核查,我區未發現違規征收占用土地、低于補償標準實施征地、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或征地補償安置費支付不到位等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情況和問題。
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武陵源分局
為確保廈蓉高速公路、貴廣快速鐵路黔東南州境段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黔東南州委、州政府打破常規,從公安、國土資源、審計、林業、交通等有關部門抽調素質高、業務能力強、能吃苦耐勞的干部,成立了以州委常委、州政法委書記、副州長張仕福為指揮長,州長助理朱光榮為常務副指揮長的黔東南州廈蓉高速公路、貴廣快速鐵路建設指揮部,并設立黔東南州“兩高”臨時黨委,專項負責黔東南州廈蓉高速公路、貴廣快速鐵路的征地拆遷安置及協調服務工作,并將指揮部駐地前移榕江縣。
黔東南州廈蓉高速公路、貴廣快速鐵路建設指揮部采取雙軌制運行機制:州、縣、鄉黨政部門在“兩高”建設工作上服從州“兩高”建設指揮部的統一協調,州、縣指揮部負責征地拆遷、協調矛盾糾紛、資金撥付、監督管理等工作;縣、鄉兩級黨政部門負責過境鄉鎮群眾思想教育及法制宣傳工作。
黔東南州廈蓉高速公路、貴廣快速鐵路指揮部成立后,僅用一個月時間完成了駐地建設,被抽調的干部全部到指揮部駐地統一食宿,統一辦公,除行政和工資關系留在原單位外,組織關系統一轉到指揮部黨支部,工作關系與原單位脫鉤,全身心服務于“兩高”建設。根據指揮部工作特點和性質,指揮部下設綜合、征拆、協調、財務四個部,分別具體負責相關的工作。針對各項工作特點制定了十四項規章制度,工作步入正軌。
征地拆遷安置工作采取“十方簽字,六榜定案”的征地工作流程。即:實物勘丈實行“十方”簽字有效制。實物勘丈表上,測量人員、計算人員、登記人員、村組負責人、征地機構代表、監理單位代表、施工單位代表、業主方代表、土地權屬單位或承包戶、鄉鎮紀委簽字后有效。征拆內容六榜公示定案制,每榜公布期限為10~15天。征地前三榜:第一榜,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人民政府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和有關規定告知被征地農民;第二榜,征地前土地現狀確認。縣國土資源局對擬征土地實地測量或丈量后,將土地面積、地類、權屬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字確認;第三榜,在綜合第一榜和第二榜的基礎上進行公告,并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征收土地批準后三榜:第一榜,由縣人民政府公告,縣國土資源局實施,公告的內容為批準征收土地的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地類、面積及征地補償標準,批準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批準征收土地的農業人口安置途徑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第二榜,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期限內,經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確認的土地面積、地類再次進行公示;第三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地類、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量、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口的具體安置途徑,其它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協調工作方面,指揮部制定了《矛盾糾紛排查工作規定》、《民爆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意見》、《工程建設治安管理規定》、《兩高建設突發事件應急方案》,與施工單位簽定了《治安管理責任書》,形成了系統有效的管理方式。
【關鍵詞】土地制度 改革 經濟 現代化
土地制度是國家制定的有關土地歸屬權限和土地利用權限的制度,這種制度體現了經濟發展的過程,是國家對于財富和資產進行管理的一種體現。我國的土地制度一直處在變革的狀態中,經過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指示,目前,已經過渡到新的戰略改革階段。我國的土地制度改革與經濟發展的轉型有重要的聯系,土地是經濟發展的重要依托,為了提高地區的競爭力,就需要爭取實現土地利用的最大化。本文從最新的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國的相關問題。
一、土地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1、土地制度存在的問題。一方面是所有權的問題,這個問題是土地糾紛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所有權有兩種,一是國務院的全面所有權,二是勞動群眾的集體所有權,二者在實際操作中會發生變異。另一方面是產權的問題,這個問題主要是由農村用地產生的,農村的用地產權界定模糊,農村土地的用地指標模糊,造成土地使用率的不足。
2、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首先,土地制度改革要重視農民的利益。以往的土地制度改革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即農民的利益問題,因此,在經歷土地制度改革時會考慮自身的權益問題,我國的土地制度改革需要重視農民的權益,只有這樣才能推薦城市化和現代化的發展。其次,土地制度改革需要重視用地空間的問題。近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對于土地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傳統的經濟增長方式是用外延擴張土地的方式實現,已經無法滿足經濟的發展,因此,需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第三,土地制度改革要重視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性。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化過程中土地的價值也隨之增加,隨之而來的就是土地利益分配的問題。土地制度改革需要協調好政府與土地所有者之間的關系,否則社會會出現混亂,在具體的利益分配過程中要重點分析土地升值的因素。第四,土地制度改革要注意我國經濟發展的階段,要清晰的認識到目前的機遇和挑戰,要確保土地制度改革下土地價值的持續增長,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為未來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條件。
二、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
首先,土地制度改革的產權更加清晰。土地制度改革的工作是復雜的,其中最基礎的工作是確定土地的產權問題,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土地的產權也發生了改變,要發揮價格機制的作用,明確土地產權的執行者。確定土地的產權,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即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權,集體林權,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和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等。
其次,土地制度的改革,突破了國家的征地制度,通過土地發展權和跨區域交易的發展,促進市場機制發揮作用。我國的土地制度促使大量的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在這個轉變的過程中,既有農民自用地的轉用,也有政府征用地的轉用,農地轉用制度具有一定的限制,雖然規范了農地轉用的流程的,但也造成了城市用地和農地轉用之間的矛盾,同時還形成了集體用地征地與國有用地征地價格不同的問題。為此,土地制度改革實行了土地整治政策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確保土地交易的自愿性和市場性。
第三,土地制度改革發展為改革征地制度和促進機體建設用地的入市。土地發展權和跨區域交易的發展,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矛盾的問題,因此,需要通過改革征地制度和促進集體建設用地的入市,來提高農民的收入,緩解建設用地指標不足的問題。
第四,土地制度改革,相應的配套制度也在改革。目前,我國土地制度改革遇到的問題歸結起來主要是財政利益的問題,因此,我國政府對相應的政策措施進行調整,以適應土地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改革了財稅的制度,通過調整土地的收益分配,用市場主導和政府主導相結合,發揮利益分配的市場作用,擴大增值稅范圍,增加城鄉建設維護稅和物業稅。另一方面,改革了戶籍的制度,戶籍的制度要和土地的制度配套改革,實現土地的合理利用。
三、實現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式及方法
1、征地制度的不斷完善。土地制度的改革要實現城鄉建設用地的市場化,要實現同等入市和同地同權,這就需要對征地制度進行完善,征地制度的處理方式一直是人民關注的焦點,對于是否征地,如何征地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征地制度的改革需要不斷的縮小征地的范圍,要運用完善的征地程序和多元的保障制度,實現土地制度改革的落實。
2、促進土地制度改革的規范化。土地制度改革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利益分配的問題,通常情況下,農村土地征地補償的標準不明確,造成人民為了利益,私自建設地上附屬物,導致土地制度改革過程中成本的增加,不利于城市化的進程,因此,需要將土地的補償方案規范化,用法律來監督管理落實,實現土地制度改革的規范化。
3、構建多元化的補償制度。目前,我國土地制度改革實行的是多元化的補償制度,具體采取以下幾種方式,一是用土地作為補償方式,二是為農民做好安置的工作,三是通過金錢進行補償。在改革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確保補償后的長久性,因此,需要加入保留發展權的補償方式,讓農民參與到城市建設中,減少征地補償后續的矛盾。
4、調整工業用地與房地產用地的比價。發達國家的工業用地和房地產用地的價格比基本上是相同的,這種比例有利于城市化的發展。我國經濟的發展工業所占的比重較大,為了促進我國制造業的發展,大量的土地用在了工業上,造成城市內部和外部工業用地嚴重超出居住用地和服務性用地。而發展工業的用地被非市場配置的機制影響,造成了大量土地投機的問題。因此,需要調整工業用地與房地產用地的比價,充分的發揮市場的價格機制的作用,調整土地的用地結構,調整工業用地與房地產用地的比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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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土地批而未供問題的原因和解決措施
造成大連市土地批而未供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因征地拆遷難導致無法供地的2344公頃,占比29%;二是因城市規劃未確定或調整的1265公頃,占比16%;三是正在實施供地土地面積1693公頃,占批而未供土地總面積的21%;四是項目未落實導致土地批而未供面積515公頃,占批而未供土地總面積的6%;五是基礎設施未供先用涉及土地面積994公頃,占批而未供土地總面積的12%;六是因林地等原因無法供地涉及土地面積1181公頃,占批而未供土地總面積的16%。為切實解決大連市批而未供土地問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實際工作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加強用地計劃調控,擴大專項性計劃支持一是以存量挖潛定新增計劃。把供地率、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盤活利用作為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的重要依據,倒逼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利用,新增用地主要用于支持城市轉型發展和用地結構優化。二是計劃指標差別化分解。對發達地區實行逐步調減新增用地指標與適當增加增減掛鉤和低效用地再開發指標相結合。對一般發展地區,合理安排新增和存量用地指標,促進產業轉移承接。對欠發展地區適當增加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引導產業項目向欠發展地區分布,從而促進地區經濟發展。2.適當調整工業用地供地政策按照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要求,大連市工業用地大多集中在各類園區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比較多,從征地拆遷到掛牌出讓周期較長,影響土地供應效率。為解決這一問題,通過積極調研,學習借鑒吉林省長春市工業用地使用權預公告制度工作中的經驗,結合大連實際,研究了工業用地使用權預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并得到國家土地督察沈陽局的認可,2015年印發了《關于實行工業用地使用權預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指導意見》。該制度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辦理用地征轉用手續的同時,進行土地預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待征轉用地批準后,正式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新的土地供應模式。實行工業用地使用權預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利于縮短工業項目用地的土地審批時限;有利于加快集體土地征后的供應速度;有利于保障和推進產業項目盡快落地。3.縮短辦件時限,簡化供地程序大連市批而未供土地中,有近1700公頃是正在實施供地的面積,已進入供地環節,但沒有最后完成供地手續,針對這一問題,為貫徹落實國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率的要求,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進行了“大審批”制度改革。組建審批處,將規劃、耕保、地籍、利用、征轉、房屋登記、房屋征收、物業,礦管等業務涉及的76項行政職權全部集中到審批處,在市政府行政服務大廳辦公,構建一站式受理、審批、服務等一條龍的大審批平臺,縮短了行政審批時限,簡化辦事流程的工作,這樣縮短了辦件時限,進一步提高辦件的效率,從而減少批而未供土地數量。
解決批而未供問題的幾點建議
1.實行征地制度改革按項目征地。實行按項目征地,從源頭上解決批而未供問題。受經濟發展形勢和資金等因素影響,征地前有用地意向企業退出,造成了土地征后難以供應。建議在申請項目用地時要附帶供地方案和規劃部門意見,收取一定額度保證金等,用地獲得批準后,在規定時間內到土地交易中心實行交易,用地意向者未摘牌的,沒收保證金,同時扣減該縣區相應用地指標。控制征地規模、縮小征地范圍。除國家層面應編制《國家征地目錄》外,地方層面可考慮在市級人大常委會或政府中設立專門認定機構,由其采用聽證方式組織對建設項目是否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可以提請行政復議或司法審查裁定。對屬于《國家征地目錄》范圍內或經法定程序認定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范圍的項目用地,經批準可以行使土地征收權。準確界定“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標準。《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對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建設用地規模指標退還地方”這在實際工作中因為“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難以界定,所以無法實現征地批復的廢止,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現象的發生,建議國家層面準確界定標準,地方上即可照此廢止征地批復。同時,建議對未滿兩年,因規劃、林業等原因無法實施供應的,也廢止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模指標退還地方,重新進行項目選址,重辦土地征轉用手續。2.加快多規合一大連市批而未供土地中,因林地、城市規劃等問題造成批而未供土地約2300公頃,約占批而未供總量30%。是影響土地批后供應的主要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林業部門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規劃部門的城鄉規劃和土地部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一致,在征地時是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征地,雖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批前均征求上述部門意見,但是因各種原因,各部門規劃仍存在不一致的問題。因此迫切需要加快多規合一工作,將主體功能區劃、城鄉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保護規劃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合并編制。一要解決城市規劃用地分類和土地規劃用地分類不統一的問題,明確“統一規劃”的用地分類;二要做好“三線”劃定工作。將城市開發邊界線、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統一劃定,明確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范圍;三要統一管制區域。將主體功能區的優化開發區、重點開發區、限制開發區、禁止開發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城鄉規劃的已建區、適建區、限建區、禁建區,進行名稱和管制內容方面的統一,避免矛盾。通過多規合一可以促進各類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同時有效解決土地批而未供的問題。3.調整工業用地供地方式工業用地指向性強,招拍掛流于形式,雖然我市實行了工業用地預招拍掛出讓,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工業用地供應的問題,建議調整當前工業用地招拍掛制度,對難以引人市場競爭機制的工業項目允許協議出讓,這樣保證項目土地按期實現供應,減少批而未供土地現象的發生。
作者:周連義 于振 單位: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
關鍵詞 征地補償 特點 存在問題 查辦對策
中圖分類號:D F639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福建省農村大量土地被征收用于重點項目,主要產業基地,以及眾多高速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隨著而來的征地職務犯罪案件頻繁發生,“工程上馬,干部下馬”已經成為當前工程建設領域腐敗不容忽視的現象。當前高速公路征地補償職務犯罪特點,主要包括:社會危害嚴重,侵害農民利益;作案手段簡單直接,容易效仿;共同犯罪居多。筆者從分析查辦該類犯罪中存在的問題入手,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查辦高速公路征地補償款職務犯罪存在的問題
(一)證據收集、調取、固定存在很大的難度。
一是土地面貌改變,難以認定。征地及賠青在測量、評估后短時間即被平整施工階段,改變原來的模樣,事后難以核實認定原來的邊界,增加了人為操縱的空間;二是獲取言辭證據難度大。由于征地補償款案件大都是窩串案,且涉案人員關系錯綜復雜,根深蒂固,存在地緣和血緣關系,知情者不愿作證,甚至還做偽證,有些還訂立攻守同盟,不交代犯罪事實,給偵查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
(二)查辦其中的某段公路案件會影響其他段公路案件。
高速公路線路一般涉及多個鄉鎮村莊,參與征地人員多且大都是臨時抽調,流動性大,查辦該類案件點多面長,查辦某小段征地問題時候會牽一發而動全身,其他段未被查辦的不法分子可能會躲起來或外逃或者千方百計推卸、減輕責任。在辦案中經常碰到不法分子在聽到附近鄉鎮高速被查辦,一些受賄者就把受賄款歸還,或者簽假借條掩飾受賄,一些貪污、挪用者把涉案款項退回單位,訂立攻守同盟,均不交代犯罪事實,給偵查工作造成很大被動。
(三)法律適用存在異議。
一是主體身份難確定。能夠適用“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關司法機關存在不同意見。二是罪名難以定性。在征地及賠青案件中,可能會涉及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一系列罪名,認定何種罪名存在爭議。三是犯罪數額難以認定。高速征地案件大都是共同犯罪,難以區分每個涉案人員具體的犯罪數額。
二、查辦高速公路征地職務犯罪案件的對策
針對高速建設存在的問題,為有效打擊高速公路征地職務犯罪,維護廣大農民利益,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關注社會熱點,長線經營線索。
實踐中很多高速案件是群眾舉報、上訪才案發的,具有滯后性。高速公路從規劃到建成通車往往要歷經幾年,時間久,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工程具有征遷面積大、涉及面廣、投資總額大的特點,容易滋生腐敗,因此要主動出擊,對工程進行全程跟蹤監督,加強與財政、土地、交通、紀檢監察等部門的聯系溝通,收集、分析征地的相關政策規定,掌握主要內容和精神,熟悉補償申報流程和標準,廣泛了解土地征用補償費落實情況,全面掌握大量有價值的信息,為查辦案件奠定基礎。
(二)找準突破口,調查仔細。
高速公路征地環節多,涉及部門多,參與人多,相關的文件檔案也多,如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補償款支付表、匯款憑據等單據都非常多。實踐中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按照衛星定位系統測量征地總面積,而村委會是按個人實際占地面積計算,排除水溝、田埂及道路等村公共部分面積,因此詳細調查實際丈量面積與高速辦衛星測量面積偏差部分面積的補償款資金去向成為案件的突破關鍵。在調查中一些村委會沒有將公共部分面積補償款作為村集體公益資金入賬,而是將這部分補償金化整為零分割掛靠到其他村民戶頭。量地主要由村干部負責,村干部為了避嫌可能不敢明目張膽地用自己的戶頭虛報,但有可能是利用與村干部關系密切的人戶口虛報。因此重點摸查相關村干部親朋好友的征用土地面積,會發現很多村干部親屬實際并沒有土地被征用卻有領取到征地補償款情況,進而發現村干部貪污土地補償款的事實。
(三)舉一反三,將個案向類案延伸。
在查辦涉及高速補償款系列案件中,作案手段容易被效仿,在查辦案件時候可以利用規律,舉一反三,擴大戰果。一是可先篩選公路途經鄉鎮線路最長、補償款最多,最有可能出現貪污、挪用補償款地區作為初查對象。二是可沿著公路走向,向各鎮(村)延伸,全面鋪開初查。三是可先查便于固定證據的土地,如耕地、園地、集體荒地之類,后查土地附屬物的補償款,如墳墓,樹木,果樹等農作物之類的。因為一般來講,土地的賠償款金額大于地上附屬物,且如果要虛構賠款,也是在有土地被征用的基礎上才虛構,往往都是虛報征用地,虛報賠款交織在一起。
(四)從嚴從快查處,提高辦案效率。
一、切實保障失地農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性
1、失地農民數量逐年攀升。國家統計局報告稱:2011年,城鎮人口比重達到51.27%,與上年相比,增加了2100萬人。鄉村人口65656萬人,減少了1456萬人。我國失地農民以每年2000萬的速度增加。
2、失去土地的農民基本上失去了固定的經濟來源。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是最基本的經濟基礎,也是農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調查表明有40%的農民利用土地種植經濟作物,18%的農民依靠土地種植糧食作物。近幾年來,農民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無論從絕對值來講,還是從增收的速度來講,都低于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從2000年到2003年計算,農民經營土地的平均收益為2362.25元,占總收入的69.99%。也就是說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了主要的收入來源。
3、失地農民是我國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失地農民存在沒有土地,沒有固定經濟來源以及歷史中遺留的問題等等。這些問題直接導致他們的權益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雖包括了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受教育培訓和法律援助,但真正享受這些保障的實際福利還相當少。
4、征地補償相對較少。《荊州市中心城區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在荊州區、沙市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區域范圍內征地的,其綜合征地補償費用一級區域最高不超過5.5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3.226萬元/畝,二級區域最高不超過4.8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3.086萬元/畝,三級區域最高不超過3.9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2.942萬元/畝,四級區域最高不超過3.4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2.8萬元/畝。上述綜合征地補償費用中,在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的費用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事實上在調查對象中,城郊結合地區的農民往往種植經濟效益較高的蔬菜、花卉等農產品,收入比較高,本來屬于比較富裕的群體,土地被征用后就失去了重要收入的來源。在征地補償偏低的情況下,失地農民仍擺脫不了層層剝奪。
二、失地農民在參加醫療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1、社會文化較低。在調查中發現有48.98%的對象是初中以下的學歷,高中學歷的人只占調查對象中的34.69%,中專學歷的人只占8.16%。社會文化水平較低一方面影響了農民對醫療保險政策的理解,一方面也影響了農民自覺參加醫療保險的積極性。調查數據表明只有59.62%的對象參加了農村新型醫療保險。
2、經濟來源少,醫療負擔重。失地農民沒有了土地,失去了固定的經濟來源。統計表明失去土地錢年收入1000元以下的占調查對象的5.66%,1000~5000元的占26.42%,5000~10000元占32.08%,10000元以上的占24.53%。失去土地以后的農民獲得一次性補償金額少,除去社會保障中非醫療保險費用和日常生活費用等其他方面的開支后用來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極度缺乏。
3、大病統籌報銷困難,小病費用累計高。根據我國現行《新農村醫療合作保險》的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指由各級政府組織引導、農村居民自愿參加、集體扶持、財政資助相結合、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村居民互助共濟的基本醫療制度。醫療保險在實行過程是大病統籌為主,加上申請報銷的程序較為復雜所以農民很難直接受益。農民一年生病像感冒、發燒等等累計的醫療費用也是每年開支中不可缺少而且不低的一筆費用。
4、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參加醫療保險農民享受的醫療待遇不一致。因為在醫療報銷中有一部分是由各地政府出資,所以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醫療保險項目、資金籌集、管理方式、待遇標準等方面的統一設置了客觀障礙。
三、我國失地農民醫療保險中存在問題的對策分析
1、加強失地農民的精神文明建設,合理引導農民對文化的學習。由于失地農民沉浸在失地的惶恐中,所以了解他們的心理狀態并以實際行動有效安慰,消除他們心中的疑慮至關重要。在廣大失地農民的居住地建設"農村書屋",并以正激勵的方式引導農民對知識的熱愛以及普及。
2、土地入股,農民入企。改變一貫征地補償措施,改為讓農民自愿以土地為資本參與到公司股份中去。這種透明的征地補償模式能讓失地農民感受到失去的土地給他們帶來經濟效益。政府還要通過技能培訓讓失地農民有能力在企業中競聘上崗。失地農民,政府,企業三方面共同努力,協調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