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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土地征收補償的要求范文

        土地征收補償的要求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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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補償的要求

        第1篇:土地征收補償的要求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補償原則;補償范圍;補償標準;救濟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1-0034-01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逐漸加大步伐,大量城市、城鎮周邊地區的農用土地被征收。為了維護失地農民的權益,第四次憲法修正案“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的規定為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提供了憲法基礎和保障。為了有效實施憲法確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新頒布的《物權法》等法律就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做了相對細化得規定,國務院及國土資源部實施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從而形成了系統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律體系。但是,我們看到,目前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仍不完善,加之整個社會就業壓力增大,社會保障匱乏,失地農民的生活狀況急劇下降。失地農民補償問題引起了國家和社會的高度重視,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本文結合我國的國情,參考國外的一些做法,就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完善提出幾點建議,喚起大家對這一問題的繼續關注。

        一、確立公平補償的土地征收補償基本原則

        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是土地征收補償的基礎。不同國家和地區,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各不相同,總的來說,主要有完全補償原則、不完全補償原則及相當補償原則。完全補償原則認為,對于行政相對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別損失,國家都應予以補償;不完全補償原則強調,為了調和權利剝奪和社會義務,應給予臺理的補償,補償應限于被征收財產的價值;相當補償原則認為,公正的補償只要是按照補償時社會的一般觀念,算定相當的、合理的補償就足夠了。雖然我國憲法中規定了土地征收必須補償,但是缺少對補償基本原則的規定,其他法律也未對土地征收補償基本原則做出明文規定,因而各省、各地的農村土地征收標準不是很統一,補償結果差異性很大。

        為更好地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我國應確立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首先,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土地征收補償的總原則。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筆者建議,在憲法中應規定公平補償的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為其他土地征收補償立法具體規定補償標準明確憲法基礎。公平補償的原則,更具有靈活性、適應性和包容性,能夠規范土地征收權力的運作,化解規范之間的矛盾沖突,為法官提供司法判決的理由,使被征收人的損失按照公平的市場價格得到填補。其次,土地管理法等相關立法,在憲法公平原則的指導下,應將憲法確立的公平補償原則具體化,使其能夠有效應對現實當中出現的征地補償糾紛,從而實現社稷的安定,保障人民的福社。

        二、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和標準

        首先,擴大補償范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狹窄,只包括土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和搬遷安置費,沒有做到充分的補償。為了改變土地征收補償范圍過窄、對相對人保護不利的局面,適應現代社會征收補償理論的發展要求,擴大補償范圍。補償不但要包括土地征收的直接損害補償,還包括因征地引起的間接損害補償,如土地承包經營權損失造成的直接經濟利益損失、由于土地征收而給被征收地塊之外的殘留地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等,只有這樣,才能使土地所有者不致因土地征收而受到經濟上以及精神上的損失,從而有效地保護所有者的利益。”

        其次,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明確了補償范圍之后,接下來的問題是以什么樣的標準對被征收的財產予以補償回顧歷史,不少國家在征收補償的時候是按照財產所有人的價值進行補償,但是,由于所有人的價值非常復雜,很多時候難以確定財產所有人的具體價值。而市場價值具有形式上的中立性,更具有可操作性,不少國家逐步改為以市場價值為補償標準。在我國,第47條對被征收的土地的補償標準作了詳盡的規定,但是,該標準并沒有明確這種補償是屬于市場價值還是所有人的價值,而是不僅考慮到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成本,同時還依賴政府的財政能力。這種標準是由行政機構決定,毋需考慮財產的市場價值,是高度行政化的土補償標準,實踐征收過程中,土地征收補償的規定存在層層授權,甚至是無權授權現象,且對農民的補償偏低。因此,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要建立以保護被征收人權利為主旨的法律制度,將土地所有人的“義務本位”改為“權利本位”,從法律上明確個人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各項權利。對于征地的補償,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三、健全土地征收補償的救濟機制

        “人類權利自始就是與救濟相聯系的。沒有救濟可依的權利是虛偽的,猶如花朵戴在人的發端是虛飾。”隨著我國征收土地行為的頻繁和征收土地量的增多,隨著農民民主法律意識的增強,由征地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遺憾的是,我國至今尚未有一部法律對行政補償訴訟作出專門規定。而實踐中存在著征地補償是合法行為而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誤區,造成了行政補償案件的立案難、審理難和判決難,導致被征地相對人權利受到侵害時告狀無門,維權艱難的現狀。

        為了維護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政府行為,必須健全土地征收補償的救濟機制。首先,建立解決土地糾紛的社會仲裁機構。社會仲裁機構因其具有中立性、專門性、簡易性,能夠直接接受社會監督,可在仲裁機構內部設立專門解決土地糾紛的仲裁部門,來解決土地征收補償中的糾紛。其次,完善行政復議制度。行政復議作為土地征收及補償救濟的重要途徑,因其專業、效率而具有其不可取代的優點。《行政復議法》第30條的規定為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提供了行政復議救濟途徑,為強化其糾紛解決的功能,應從延長被征收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行政復議期間應停止土地征收的執行、修改《行政復議法》關于復議終局的有關規定等方面進行完善。最后,完善司法救濟。從法律層面明確人民法院對于土地征收補償的司法管轄權,法院應逐步擴大對征地農民的司法救濟,規定相對人對于土地征收過程中征收土地的公共利益目的的認定、土地征收方案和補償方案是否合理、征地程序是否公正等各項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向法院,由法院在衡量相關利益后作出裁決。

        參考文獻:

        [1]田文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淺論[J].蘭州學刊,2007(8).

        [2]柴強.各國(地區)土地制度與政策[H].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3:187.

        第2篇:土地征收補償的要求范文

        一、正當程序及其在有關國家土地征收中的體現

        (一)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

        正當程序亦稱正當法律程序,它是英美法系古老而長青的原則,其意義在于——在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響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在英國,正當程序寓于自然正義原則之中,包括兩項根本原則:一個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作法官,人們的抗辯必須公正地聽取[2]。在美國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作為一項憲法原則被規定在美國憲法之中。1791年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1867年第14條修正案又采用正當法律程序,將其擴大適用到各州,直接針對州政府、州政府官員和地方政府。根據美國法院的解釋,憲法規定的正當法律程序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是正當法律程序是一個實體法的規則,稱為實質的正當程序。這種意義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國會所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公平與正義,如果國會所制定的法律剝奪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符合公平與正義的標準時,法院即宣告這個法律無效。其現在主要是保護財產權以外的憲法權利。二是正當法律程序是一個程序法的規則,稱為程序上的正當法律程序。這種意義上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一切權力的行使在剝奪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3]。法國憲法未規定“正當程序條款”,但法國行政法院逐漸發展出類似英國“自然正義原則”的“防御權”,即“凡剝奪既存權利,即應給予當事人適當的防御機會”。其內容包括:“告知程序的存在、所有指控的內容、給予充分的時間準備防御(答辯)、行政機關并應確實斟酌當事人表達之意見等。”[4]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28條明文規定,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有聽證權——行政機關作成干涉當事人權利之行政行為前,應給予當事人對與該決定有關之重要事實,表示意見的機會。為落實聽證權,該法還規定當事人其他的附帶程序權利,包括第25條的行政機關勸告、教示義務,以及第29條的卷宗閱覽權。

        (二)正當程序在有關國家土地征收中的體現

        土地征收是對公民土地財產的剝奪,而正當法律程序是制約土地征收權的有力武器,因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各國土地征收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1.在美國,作為正當的法律程序,通常土地征收行為應當遵循如下步驟:一是預先公告;二是政府方對征收財產進行評估;三是向被征收方送交評估報告并提出補償金的初次要約;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約;四是召開公開的聽證會,說明征收行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對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質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戰,迫使政府放棄征收行為;五是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補償數額上無法達成協議,通常由政府方將案件送交法院處理。為了不影響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預先向法庭支付一筆適當數額的補償金作為定金,并請求法庭在最終判決前提前取得被征收財產。除非財產所有人可以舉證說明該定金的數額過低,法庭將維持定金的數額不變;六是法庭要求雙方的獨立資產評估師提出評估報告并在法庭當庭交換;七是雙方最后一次進行補償價金的平等協商,為和解爭取最后的努力;八是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將由普通公民組成的民事陪審團來確定“合理的補償”價金數額;九是判決生效后,政府在30天內支付補償價金并取得被征收的財產[5]。

        2.在法國,土地征收是公用征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程序分為兩個階段:行政階段和司法階段。行政階段主要審批土地征收的目的和確定可以轉讓的不動產,具體包括事前調查、批準公用目的、具置的調查和可以轉讓決定四個程序。批準公用目的是行政階段最主要的環節,只有批準符合公用目的,土地征收才能合法進行,法院裁決所有權轉移才有合法根據。批準公用目的是一個行政決定,被征收人及利害關系人以及對土地征收有直接利益的人,如不服該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權之訴,請求撤銷違法的決定。司法階段主要是所有權的移轉和補償金的確定。被征收的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由不動產所在省的公用征收法官裁判,對此裁判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提起復核審訴訟。補償金的確定可由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向公用征收法官,不服判決可上訴[6]。

        3.日本的土地征收稱為土地收用,其《土地收用法》規定了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其程序包括五個方面:事業準備、事業認定、調查報告的制作、收用委員會的裁決以及不服申訴和訴訟[7]。其中頗具特色的程序是事業認定、征收裁決以及不服申訴和訴訟程序。事業認定是認定申請的項目是否具有公共性的程序,依起業者申請,由建設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在聽取專家、群眾意見或舉行聽證的基礎上進行認定,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并將認定結果公布于眾,認定的效果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自項目認定公告之日起1年內,起業者應申請土地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的征收委員會作出征收裁決。該委員會是獨立的行政委員會,獨立行使職責。征收委員會的裁決有駁回裁決和征收或使用裁決兩種。如當事人認為事業認定違法、裁決程序違法時,即提出的理由屬于公益方面的內容時,可以征收委員會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中的撤銷訴訟;如對損失補償的金額不服,則可以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訴訟[8]。從以上國家土地征收的正當法律程序看,其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公共利益的認定程序、公告程序、相對人有效參與程序和完善的救濟程序。

        二、我國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缺乏公共利益的認定程序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行使土地征收權的前提條件。只有當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時,才可行使征收權;反之,則不得行使。正因如此,各國均規定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使用”、“公共事業”、“公共利益”,且設立了公共利益認定程序。在我國,雖然《憲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等法律均強調土地征收必須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從征收程序的具體內容來看,盡管法律也有土地征收方案須報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批準的規定,但由于在報批征收方案時,以市縣政府作為申請人,并不要求具體的用地單位和使用目的,因此,批準征收時,并不包含對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認定,導致了征收權的濫用。

        (二)程序公開性不強

        我國土地征收程序公開性不強主要表現在:(1)公告時間的事后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6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第48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收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公告是有關部門批準后的公告,即為事后公告,只是一種既定事實的告知,并沒有提供有效的救濟渠道。(2)公告內容簡單、缺乏說理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5條、第8條分別規定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內容,從內容來看,較為簡單,是一種例行性通知,對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理由和依據等均缺乏說明。(3)公告形式單一化。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征收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村、組內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實踐中,多采用張貼公告的方式進行。這種單一化的公告方式難以保證被征收人知悉公告內容,這就往往導致其權利無法得以主張。

        (三)被征收人不能有效參與征收程序

        被征收人不能有效參與征收程序表現在:(1)被征收人無權參與土地征收決策。被征收人只是在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后,才被告知其土地已被征收,土地征收決策完全是政府的單方行為。(2)被征收人難以有效參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盡管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國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后公告,在公告期間,被征收人可以提出意見和提出聽證要求,但“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的規定表明該方案已經生效并難以改變。(3)聽證形式化。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和《國土資源聽證辦法》的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但由于舉行聽證會的范圍僅限于補償、安置方案,且沒有規定未舉行聽證會的補償、安置方案的法律效力,加上我國尚未建立必須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決定的制度,聽證在實踐中流于形式。

        (四)缺乏救濟程序

        我國只對土地征收中補償標準的爭議規定了救濟程序,且這是一種行政裁決最終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這意味著,土地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有異議的,只能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不能尋求司法救濟,這種救濟難保其公正性。其實,土地征收救濟包括對土地征收行為本身的救濟(征收救濟)和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救濟(補償救濟)兩種,在我國,不管是對土地征收行為本身還是對補償安置均不能進行司法審查。

        三、我國土地征收正當程序的構建

        (一)增設公共利益認定程序,確保征收前提的合法性

        鑒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的前提條件,國外土地征收往往設立公共利益認定程序,以判斷征收是否為了公共利益。在我國,公共利益認定往往被吸收在土地征收申請及批準程序之中,沒有單獨獨立出來,弱化了該程序的意義,從而引起征收權濫用,嚴重損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增設公共利益認定程序,由申請人在項目批準后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公益目的認定的申請,主管部門應通過聽證程序并嚴格按照聽證筆錄做出決定。

        (二)完善公告制度,促進程序公開

        程序公開是實現公民知情權和參與權的前提,要促進程序公開,必須完善公告制度。(1)公告內容細致化,增加說理性。我國土地征收除公告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對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說明,補償安置標準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征收土地的詳細情況、財產評估方法、被征收人的異議和聽證權等權利及其行使的方式、期間等[9]。(2)公告方式多樣化,力求到位。除依現行的方式公告外,征收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必須在當地普遍發行的報紙上予以連續、在當地縣級電視臺滾動公布,并應借鑒法院送達的方式派專人或通過特快專遞將其送達到每一位被征收人手中。

        (三)強化被征收人的有效參與

        參與程序是現代行政程序的一項重要原則,是指“受行政權力運行結果影響的人有權參與行政權力的運作,并對行政決定的形成發揮有效作用”[10]。要保證被征收人有效參與程序,必須做到:(1)被征收人具有參與土地征收程序的可能性。如被征收人知悉自己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知悉行政機關作出征收的決策和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和依據,行政機關確定的參與時間和地點方便被征收人參與,聽證權的告知與聽證的舉行之間應具有相當的間隔,以方便被征收人做好準備工作。(2)就參與的程序來看,被征收人應有權參與土地征收決策過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等實質性程序。對于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認定,征收范圍和位置的確定,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被征收人均應有權參與,行政機關應與被征收人展開充分的對話與協商。(3)被征收人的參與行為應具有影響土地征收實體內容的可能性。被征收人參與征收行為目的是讓行政機關聽取其意見和建議,影響征收行為的內容。如果被征收人在實施參與行為(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聽證會)之初,征收行為的內容已經確定且不可更改或難以更改,那么只有傻瓜才會積極參與。因此,被征收人應在事前或在行政機關最終決策作出之前參與征收程序,且行政機關應聽取其意見和建議,即對所獲取的意見和建議“必須真誠地予以考慮”,而不是“聽而不取”,裝裝樣子。(4)規范聽證程序。舉行聽證會是被征收人參與征收程序的重要體現。舉行聽證會應從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擴大到土地征收決策程序,同時應明確規定被征收人申請舉行聽證會而未舉行聽證會作出的征收決策和補償、安置方案的法律效力,明確規定應根據聽證筆錄作出征收決定和制定補償、安置方案。

        第3篇:土地征收補償的要求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范圍間接損失土地承包權社會保障

        征收補償的范圍是征收補償制度的基本構成要素之一,也是征收制度中各種補償原則的落實和具體化。征收補償范圍主要解決的是應對哪些方面的財產損害進行補償的問題。

        一、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存在的問題分析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設用地等,也應當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它是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是集體組織喪失的土地所有權。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征收土地后農業人口的安置,因此,誰負責農業人口的安置,安置補助費就應該歸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地土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拆遷和恢復費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地上物的補償費是補償被征收土地上附著物的直接損失。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處于生長階段的青苗被毀壞后給與未能獲得可預期收益的補償。這種補償也是農民在征地中的直接損失。

        根據上述分析,土地補償費、地上物的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都是對土地征收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安置補償費是對農民基于土地所產生的穩定的收益之損失補償,體現了對農民生存保障的考慮。但是,我國這種補償范圍立法規定,無論是與外國征收補償立法比較,還是從我國征收補償制度的實踐來看,都是值得仔細斟酌的。我們認為,我國征收補償制度之立法,基于農村土地制度的現狀,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從被征收土地上存在的權利體系角度考察,可以發現我國征收補償的權利損失僅限于土地所有權,根本就沒有對農民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等土地他項權利之損失給予補償。然而,土地承包權卻是農民對土地享有的最主要的權利,因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實際上是不可能進行分割的,而在實質意義上由農民享有和處分所有權,所以,農民享有的土地所有權實際上一個虛有權,只有土地承包權對于農民而言才有實際意義。土地經營的目的是取得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農民對其承包的土地的收益權。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的應是長期穩定的經濟收益,包括直接耕作的長期收益和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收益(轉包費、租金、轉讓費)。承包土地的農民正是靠對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和經營取得收益而維系生存的。由此可知,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其長期經濟價值,是承包土地農民的重要財產權。但在目前的現實中,這種權利遭受征收制度侵犯時,國家卻恰恰忽視對這個在農民看來具有實質性和決定性意義的權利給與補償,結果出現一個奇怪的悖論:在征收中不對土地承包權進行補償,似乎認為土地承包權是一個無關緊要的權利,然而這個土地承包權卻是農民生存的根基之所在,國家也因此一再強調它的重要作用且不斷強化對他的保護,如以《土地承包法》的出臺來專門保障這種權利的實現。所以,當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征用后,農民失去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失去了經營土地的長期的收益來源,國家應當給予失地農民充分合理的補償。如果農民得不到合理補償,則極易陷入生活無依靠的困境。

        第二、從被征收土地的財產損害角度分析,征收補償范圍基本上只限于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對被征收人的間接損失如殘余土地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等等,則根本就沒有考慮,這是我國征收補償制度上一個明顯的立法漏洞。即使是已經規定的關于直接損失的相關補償費用,由于補償標準過低,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計算而不是采用土地的市場價值進行計算補償費,根本不可能對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實現全部補償和全面補償,只能達到一個部分補償的效果。并且,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往往還極力地限制征收補償的范圍,加上補償費的分配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存在,使得被征收人能夠獲得的征收補償費就更少。

        第三、從土地上所承載的功能角度分析,我國農村土地上不僅是農民的生活來源和收益來源,更是我國農民的社會保障基礎。因為我國農民在目前沒有被納入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不能像城市人口一樣獲得失業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救濟,生活在農村的農民的社會保障基礎,全部依靠在其享有權利的土地之上。現行征收補償范圍中的安置補償費,實際上是按照城市的失業模式而采取的勞動力貨幣安置方案,但是對于社會保障中的基本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卻沒有給與考慮,而這恰恰是農民所最關注的兩個方面的保障問題,農民的養老問題和醫療問題一直是三農問題中的焦點和難點所在。可見,在征收補償范圍上,我國立法缺乏從功能角度的考慮,對農民土地上的社會保障功能之補償極不全面。因此,從土地承載的功能角度,征地補償需要把農民的社會保障利益納入補償范圍。與西方國家征地補償范圍不涉及社保利益補償問題相比較,這是我國征地補償制度中比較特殊的地方。因為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土地不需要承載社保功能,但由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因此,農村集體土地對于農民而言,不僅有收益功能而且還有社保功能。

        二、完善我國征收補償范圍的立法對策

        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卻仍然采用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低補償標準和很窄的補償范圍,這種征收補償范圍和標準都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需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全面的變革。根據上文指出的三方面問題,從相應角度來完善我國征收補償范圍的立法規定。

        (一)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征收補償范圍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農民對其承包的土地的收益權,因為農民種植和經營土地的目的是取得土地收益。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的是長期穩定的經濟收益,包括直接耕作的長期收益和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收益(轉包費、租金、轉讓費)。承包土地的農民正是靠對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和經營取得收益而維系生存的。由此可知,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其長期經濟價值,是承包土地農民的重要財產權。因此,從土地上財產權利體系角度而言,當國家征收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時,實際上發生了既直接征得了發包方的土地所有權又直接征得了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兩個法律后果。顯然,政府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在直接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對所有權的土地補償費的同時,亦應直接向農民支付對承包經營權的土地補償費。然而,很多地區的實際情況是,政府僅把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承包者并未得到應得的土地補償。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的補償難以落實的理由在于,我國至今延用的只對農村土地所有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土地補償,不對土地承包經營者——農民進行土地補償的計劃經濟的征地補償制度。實際上,在實行農村土地承包以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屬性顯現,使得被承包的土地出現了作為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作為承包經營者的農民兩個權利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屬性,使得土地所有權的價值和土地經營權的價值亦對應著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作為承包經營者的農民兩個主體。此時,國家征用土地的受償主體已經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家,而是同時包括被征地的農民承包者,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已經不單是對集體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權的補償,還應包括對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

        我國關于征地補償制度的立法規定與其他現行法律的一些條文規范是存在矛盾和沖突的。現行的征地補償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這些專門規定對于農民土地被征收時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受到法律保護,如何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進行補償并未做出規定。但《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業法》都明確要求對農民的承包土地給與補償,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農業法》也有相似規定。但問題是,在《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通過或修改以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并未進行同口徑修訂,沒有規定土地承包權被一并征收時應給與補償和明確相應的補償標準,由此形成土地承包權補償方面的法律沖突。這些沖突使已經生效的《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征地補償的規定成為一紙具文。

        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迫切需要改革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第一,要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的財產權在法律上的地位,確立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和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進行補償的并行補償機制。其次,確立被征地農民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享有依法取得土地補償費的受償主體地位,由有關部門直接對被征地農民予以征地補償登記,對農民直接支付土地補償費,而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交或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分配。

        2、應該把土地上的農民社會保障利益納入補償范圍

        現階段農村居民應對生存風險的基本方式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制度化的社會保障如養老、醫療保障及社會救助,在農村社會保障中只占極小的比重。家庭保障作為一種古老的保障模式,是通過家庭成員及其親屬之間的物質互助和情感、精神層面的交流而實現的。傳統上作為家庭保障的物質基礎的土地。仍然是現階段農村家庭保障的重要的物質或資金來源之一。實行以來,農村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承包一定數量的土地,由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經營,取得的收成或收入成為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來源和應對生存風險(年邁、疾病、災害等)的物質來源。在國家征收他們的土地后,他們基本上就喪失了社會保障的基礎,因為現在農民所獲得的征收補償費,在不斷上漲的社會物價與消費面前,是很難保證他們能夠獲得一個基本穩定的生活狀態的,特別是在子女的教育費用及醫療費用不端攀升的情況下,靠這些征收補償費來保持目前的生活水平都是問題,何況談失地后的社會保障問題。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國家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有必要解決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以求保證失地農民在遇到風險時有最基本的繼續生存條件。這應當是國家在征收補償中更應該考慮的問題。

        另外,從社會學角度而言,在國家實施征收土地行為前,農民和農村在生活邏輯上,實際上處于一種農耕社會的生活模式,但在征地后,農民直接面對的高度發達的現代化的工業社會,他們將要適應的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運作方式和生活模式,這是一種與其祖祖輩輩所生存的農耕社會完全不同的生活模式,他們在這種突如其來的生活模式的巨變中,有一個較長的適應過程。當農民在這個轉變過程中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體制的轉換時,他們會懷念或者試圖退回到以前舊體制的生活模式中,但舊體制在征地過程中已經被破壞了,被征地的農民就會出現在新舊體制中都不能很好適應社會的情形,從而形成在“兩個體制”中都不沾邊的邊緣群體。我們認為,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就是解決他們努力去適應新的市場經濟運行體制的問題,因為社會保障機制為農民適應市場邏輯過程中提供了堅實的后盾,使他們沒有后顧之憂了,也就是解決了征地農民的行動空間與“退路”問題。另外,從社會結構層面來看,把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系統,是把他們重新組織到社會經濟結構當中來的重要舉措。征地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由于沒有了土地,實際上他們已經脫離了原來的農業社會結構,但是他們又沒有獲得像城市人口一樣的地位,即沒有社會保障、也沒有最低失業救濟金。實際上,失地農民此時已經被強制性的拋在了社會經濟結構之外,既不能繼續保留在傳統的農村社會經濟結構中,也不能被新的市場經濟結構所認可和容納,處于極端不利的夾縫之中。這正如有的農民所說的:“論身份,我們是農民但沒有地種;論生活,我們像城里人但沒有社保。”因此,對失地農民實行身份轉換——“農轉非”,再把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范圍,是對農民進行再結構化,使之融入新的社會經濟結構的做法。同時,也是把他們所處的社會運行邏輯,從前工業社會邏輯轉向工業社會或后工業社會運行邏輯的有力措施,使之更好地適應新的社會體制、社會經濟結構的要求,融入新的生活共同體。

        因此,根據勞動體制改革的現狀與經驗,取消勞動力安置補助費,而直接設立農民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并在土地補償費中留出一定數額直接轉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統籌保險的做法,無疑是使失地農民生活的更好的一種策略,也是避免他們被淪為在社會轉型時期不能被社會體制和經濟結構所接納的弱勢群體。

        3、應把被征收人的間接損失納入征收補償范圍

        間接損失與直接損失的區分標準有兩種學說,一種借助因果關系的觀念區分二者,認為“著眼于損害之引發,謂損害事故直接引發之損害為直接損害,非直接引發而系因其他媒介因素之介人所引發之損害則為間接損害。另一種以行為結果的時間性關聯為判斷標準,認為“著眼于損害之標的,謂損害事故直接所損及之標的,其損害即直接損害;其他之損害,則為間接損害。在征收所造成的損害問題上,一般而言是采用的后一種標準,即征收行為給被征收人帶來的直接財產損害是直接損失,如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喪失以及土地上的附著物損失補償等;而征收給被征收人帶來的間接損失補償包括殘地損失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營業損失與租金損失補償等。我國目前的征收補償制度范圍僅限于補償直接損失是不妥的,我們認為,征收制度的補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補償,也應包括間接損失的補償。

        關于我國征地中形成的間接損失的補償項目之規定,可以參照日本土地征收法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相關規定。一般而言,以下幾項內容是比較重要的間接損失補償項目,殘地損失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營業損失與租金損失補償等,國家應當考慮給與補償。(1)殘地損失補償。殘地損失是指由于土地征收而給被征收地塊之外的殘留地所造成的間接損失,是易被忽視的一項重要補償內容。土地征收給殘留地造成損害極為常見,如征收導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經濟的土地規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另外,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殘留土地的生產力,比如噪音污染等都可能降低農作物的產量及額外增加農地投入成本。(2)工事費用補償。在征收土地后形成殘地狀態的,國家還應該給與工事費用方面的補償,以使被征收人的財產能夠恢復到基本適用的狀態。工事費用補償是指因收用屬于同一土地所有人的一整塊土地的一部分致使殘余地須為通路或挖溝渠、修建墻垣等工作物時所需費用的補償。(3)移遷費補償,包括建筑物和動產的遷移費補償等。(4)營業損失與租金損失補償。(5)對于被征收人的其他間接損失的補償,立法者也應考慮給與補償,如暫時居住費用補償與生活再建補償等等。只有國家對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都給與補償,才能把失地農民的損失降到最低,其補償范圍才合情合理。

        三、結語

        征收補償范圍的大小決定著征收補償制度的廣度,也體現著對失地農民的損失補償到何種程度。我國現行的征收補償制度,無論是從土地權利體系,還是從土地的相關損失及土地的功能角度來分析,都有征收補償范圍的現行立法不能涵蓋并給與補償的地方。我們應從這三個方面來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方面的立法,以盡可能地彌補失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損失。

        注釋與參考文獻

        季秀平.物權之民法保護機制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287.

        李迎生.市場轉型期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進展與偏差[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5,(4):23

        李友梅.制度變遷的實踐邏輯——改革以來中國城市化進程研究[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108.

        第4篇:土地征收補償的要求范文

        [論文摘要]在對于我國的集體房屋征收與補償中,應當借鑒美國法的正當法律程序,注重公民的受告知權和聽證權,必須尊重國內法賦予公民的所有權利。在對集體房屋征收的過程中,也要注重征收的必要性,不能不考慮帶來的損害和收益,盲目地進行征收。在進行補償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正當法律程序,制定補償的標準和范圍。

        [論文關鍵詞]集體房屋征收 補償條例 正當法律程序

        作為土地征收的合法要件之一,正當程序要件為各國的憲法或者法律所確認。美國聯邦憲法第14修正案規定: 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州都不能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明確提出了征收中的“正當程序”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美國法院逐漸意識到,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由于“公共利益”、“公正合理”等概念模糊不清,難以從立法上進行精確界定,只有輔之以程序保障的要件,才能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在法治較為成熟的國家,嚴格的程序性規定構成對公權力的有力限制。在我國,對土地征收權程序限制的薄弱成為目前違法征地的一大制度誘因。如何借鑒其他國家的規定,合理設計我國的土地征收程序,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一、“正當程序”的內涵與功能

        (一)正當程序的內涵

        1.公正作為義務,它要求行政機關在決策的時候要公正,嚴格地遵照法律上的規定,不能出現偏向于某一方的情況。不能夠因為自身的喜好或者與自身的利益相關就偏離正義。公正作為義務還要求行政組織機構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組成人員的資格要達標,做出決策所要求的人員性質和數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2.受告知權,是指行政行為的當事人及與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有權利及時知道并了解與之有利害關系的行政事實與決策。

        3.聽證權,是在行政機關對相對人作出較嚴重的行政處罰決定前,相對人所依法擁有的權利。

        4.說明理由義務,是指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策,應當向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說明做出此決策的理由,讓當事人對此有個了解。

        5.行政資訊公開。行政資訊公開即行政信息公開。

        (二)正當法律程序的功能

        1.權利保障功能。美國憲法第5條增補條款的正當法律程序,是憲法上人權清單的一部分,我們從憲法上有關人權清單的角度出發,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和其他人權清單上的基本的權利一樣,都是源于對行政權力的不信任,企圖通過憲法鎖定人類所信仰的基本價值,來預防行政部門的濫權。從這種古典的理論上來看,消極地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始功能。

        2.行政效能的提升。正當法律程序可以很大程度上提升行政效能。當今社會,經濟與科技不斷發展,對行政效能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人們更傾向于用較少的時間、成本、人事以及行政支出來達到正確的行政決策。

        3.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通過正當法律程序,可以確保人民的受告知權和聽證權,這樣就可以增進人民對行政機關所做的決策的信賴。

        二、土地征收中“正當程序”的必備要件

        在具體的土地征收過程中,適當的程序安排確實可以起到控制權力濫用的作用。以下制度安排是保證征收符合“正當程序”所必須的:

        (一)自愿協議出讓前置制度

        從美國的做法可以看出,政府對啟用征地權持一種審慎的態度,能不用則不用,能少用則少用。在征地過程啟動前,政府應當與土地所有人進行自愿協議出讓,在協議過程中,政府不是作為公權力的享有者,而是作為民法上的主體,與土地所有者處于對等地位,雙方可以按照民事交往過程中的規則自愿平等地磋商談判、討價還價。只有這種自愿協議出讓最終失敗或者其成本過高時,國家才將其身份回歸到公權力主體,啟動土地征收程序。這種制度體現了對自由市場經濟的崇尚以及對國家干預的防范。這也是現代新制度經濟學的普遍觀點,即只要在自由市場交易中可以達成的事項,國家就應當節制其權力,減少干預或者不干預。

        (二)對征收項目的公益性說明理由并接受司法審查

        征收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征收決定中應當對其作出充分說明,以合理論證征收行為的公益性。如果被征收人對此產生合理質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公益目的與正當程序是土地征收中兩個獨立的要件,但“公益目的”需要通過正當程序中的說明理由制度和司法審查制度來實現,因此從廣義上說,這也是土地征收正當程序的一部分內容。

        (三)征收決定以及補償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制度

        廣義上的公眾參與,除了政治參與外還必須包括所有關于公共利益、公共事務管理等方面的參與。土地法上的公眾參與原則,是指公眾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或途徑參與到一切與自身權益相關的開發決策等活動之中,并有權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和救濟,以防止決策的盲目性,使得該項決策符合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和需要。在進行公眾參與制度設計時,需要格外注意如下兩個問題:

        第一,法律需規定與公眾參與配套的詳細可操作性的程序設計。在美國,公眾參與的形式:通告———評論程序、協商程序、必要的事前告知和聽證會程序、環境品質風險評估(EQA),專家出具的評估研究報告(Findings),都有法定的步驟。

        第二,需注重參與過程的協商性,而不僅僅是簡單的投票。

        (四)預付款制度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先補償后征收是一項重要的原則。所謂的預付款是指賠償價金的給付應在征收機關實際取得所有權并占有土地以前進行,該價金一經協商確定或經法院以及賠償委員會等機構予以確定,即應在占有之前給付。預付款制度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可以給所有權以妥善保障,二是防止行政當局拖延工程。

        三、土地征收中的程序性問題及改革建議

        與以上各國的立法和實踐相比,我國土地征收的不足之處有:

        1.機關在實踐中的聽證不完善。正如王錫鋅所評價的: ( 我國的聽證程序) 只借用了西方國家的聽證之“名”,而不具有聽證的結構、程序以及功能之 “實”,最后演變為主管機關對各方參與者進行的一種具有咨詢意味的討論或者論證。

        2.征地過程中缺乏有效的公眾參與。在行政機關行使征收權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信息充分公開,利益相關人有效參與等原則,并為被征土地的利益相關人提供充分的參與機會和參與平臺。我國的征地程序各環節中公眾參與的制度設計卻十分薄弱。

        3.國家代替土地開發者事先介入征收程序,形成政府的“阻斷效應”,以至于自愿協議出讓制度和被征收人的買回權難以有效行使。

        4.沒有規定預付款制度。我國《土地管理法》并沒有規定征地預付款制度。而且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其中也并沒有規定將補償款提存在法院。該項規定說明政府在未經補償的情況下實施征收行為也是合法的,無可厚非。

        (三)完善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改革建議

        1.完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美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只要要求補償者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損失是由政府的征地造成的,并且得到陪審團或者法官支持,就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僅限于直接損失,比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等,其他間接造成的損失是不予補償的。兩者相比較,我們可以看出,美國的補償面較寬。

        美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場價值來確定的,如果市場價值無法確定,那就會按照它實際會獲得的收益來進行補償,這個實際所獲得的收益包括直接和間接兩種收益。而我國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土地當前的收益價值,它并沒有考慮土地用途變更之后的增值收益,因此會損害被征收者的權益。

        2.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現在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對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做了明確規定,這為具體實踐中的補償范圍和標準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國也應當向此靠攏,最合適的應當是公平補償原則,應當以市場價格作為參考來提高補償標準。筆者認為可以參照美國以市場價格為標準,同時要綜合考慮被征收土地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3.嚴格界定公共利益

        在我國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談到了,國家可以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然而我國的各項法律中,都沒有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規定和解釋,這就為以后的實踐埋下了很大的隱患,有些地方政府就會故意曲解公共利益的概念,隨意征收土地,所以嚴格的鑒定公共利益是當務之急。

        4.完善補償的市場化標準

        市場經濟中,商品價格隨著市場的波動變化較大。土地作為不動產,有其獨特的價值,但我國目前的補償制度中并沒有引入市場機制,只是就直接的價值補償,這導致被征收者利益的損失,進而會導致群眾對征地的不支持、不配合。筆者認為在土地征收補償中引入市場機制,不僅可以充分維護群眾的利益,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地方政府克扣補償費用的情況,調動群眾對征地的積極性。

        5.完善聽證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

        第5篇:土地征收補償的要求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但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城市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對土地的需求也不斷加大。為了國民經濟和城市的發展,國家和政府選擇讓農民交出土地以支持城市的發展,而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就是土地,所以為了維護農民的基本權益才制定了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但是我國目前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并沒有真正維護到農民的基本權益,所以如何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目前急需解決的首要問題。

        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概述

        土地征收指的就是國家通過制定法律的形式將農用地轉化為城市或工業等非農用地的一個主要途徑,是我國乃至世界上任何一個正在進行城市化、現代化建設的國家獲得城市建設用地的主要手段。我國的“土地征收”與日本的“土地收買”、英國的“強制收買”、美國的“最高土地權”等雖然稱呼不同,但是實質內容上都是一樣的,都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通過立法的形式,給予被征收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將被征收的私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1]。從而可以看出,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必須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要根據行政合法性的原則;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強制性,是一種國家強制收取他人私有土地所有權并使之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并不需要取得被征地人的同意;再次,土地征收是為了公共利益所以還具有公益性。

        因為土地征收帶有的強制性嚴重侵害了被征地人的權利和利益,所以為了充分保護被征地人的權益,我國制定了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所以由此看來,土地征收的補償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國家因為公共利益而損害了少數人的利益,所以國家就必須對少數人進行補償,才能達到社會公平。通過以上分析,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概念其實就是:國家為了多數人的公共利益,通過立法的形式,將被征收的私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給予被征收人相應經濟補償的制度[2]。

        二、目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不明確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但其中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經過修改后雖然提到了補償條款,但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卻并沒有明確規定,使得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缺少了憲法這個基礎。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概念中提到,征收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但是我國的法律中對何為公共利益,卻也沒有明確的界定,這種高度概括性的法律規定就使征地部門擁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就會使地方政府有法律漏洞可鉆,導致出現有些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實際卻是為了經濟建設等目的征收土地的現象,從而出現大量的土地違法事件。很多被征用的土地并沒有被很好的利用,而是出現了征收后閑置或者是棄置不用的現象,從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征收權已經被征地部門濫用。

        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過窄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對農村征地的補償有著具體的范圍,這些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補償費、補助安置費和地上附著物、青苗的補償費[3]。從這些費用內容上可以看出,對征地的補償其實就是一種有限補償,并不是完全性的補償,這種補償僅限于與土地有關的補償,卻沒有考慮農村農民的殘余地分割的損害、經濟損失、租金損失等等可以量化的財產損失,所以這種土地征收補償并不是一種公平、合理的補償方式。

        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是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核心[4]。我國目前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對征收補償的標準的制定,既沒有按照土地的價格,也不是使用土地的租金,更不是土地在未來可產生的經濟效益,而是對農業產值的計算。但是農業產值的數量具有浮動性和不確定性,但是法律中只固定了大致的范圍和賠償的限額,這種不明確的標準使得農民的利益在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被侵犯。并且農村土地征收后,農民的收入大大減少,那些所謂的補償費用根本不能滿足農民家庭的日常生活消費以及家庭教育支出,大大侵犯了農民的基本權益。

        三、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完善

        1、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進行明確界定

        土地征收原則是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的關鍵問題,首先需要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和國外經驗,對“公共利益”要進行嚴格限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水、電、氣等公共設施用地;2、煤礦、鐵路、機場等能源和交通用地;3、三峽工程、南水北調等國家重點工程用地以及軍事用地或者政府機關用地;4、學校、醫院等公益以及福利事業用地;5、水庫、防護林等水利和環境保護用地。除此之外,還要根據“公共利益用地”的概念界定,加大執法監察力度,要確保土地征收的目的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其他所有非公共利益用地都不得依靠農村土地征收來獲取。

        2、提高征收補償標準,擴寬征收補償范圍

        受我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出現矛盾并且無法協調的時候,個人利益必須讓步,但是現在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并且處于市場宏觀經濟條件下,這種傳統的觀念已經不符合時代的發展要求。對征收補償標準進行利益衡量,首先要使征收補償的額度與經濟規律相符,其次要根據被征收農民的實際生活情況來對農民進行補償,補償標準要按照征收時經濟發展水平的標準進行,不能讓被征收的農民感覺國家土地征收存在不公平現象。另外,在補償范圍上也要進行擴寬,除了現有的直接損失補償項目外,還應添加殘留地補償和鄰地補償等間接損失的賠償[5]。

        3、健全并規范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程序

        土地征收補償程序是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是保證征地利益合理、公正分配的核心和關鍵,所以國家要健全并不斷規范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程序,盡可能地避免政府部門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進行暗箱操作。在土地征收時,要對征地審核階段進行嚴格的監察,要確保征地項目符合“公共利益用地”。要完善公告登記程序,充分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在登記程序之前要與農民就補償事宜進行確認,如果存在異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只有補償事宜獲得被征地農民的認同,接下來的工作才能更好的開展。健全土地征收補償程序還要建立專門的土地糾紛仲裁機構,通過建立專門的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能夠確保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過程的合法性以及公平性,并且當被征地農民對公益事業的認定是否合理、程序是否有違法情況、賠償額是否合理等事宜存在異議的時候,能夠有一個專門的部門對之進行公開的審理。

        結束語: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一項長期的、系統的工程。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發現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去解決不斷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以便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要將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在實踐中不斷貫徹實施,以確保被征收農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從而不斷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1]唐佩玉.論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缺失與完善[D].廣西師范大學.2010,56(11):41-42

        [2]柯曉飛.論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之完善[D].華南理工大學.2013,51(10):94-95

        [3]陶瑞芳.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研究[D].廣西大學.2013,34(08):101-102

        第6篇:土地征收補償的要求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收 補償范圍 間接損失 土地承包權 社會保障

        征收補償的范圍是征收補償制度的基本構成要素之一,也是征收制度中各種補償原則的落實和具體化。征收補償范圍主要解決的是應對哪些方面的財產損害進行補償的問題。

        一、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存在的問題分析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設用地等,也應當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它是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是集體組織喪失的土地所有權。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征收土地后農業人口的安置,因此,誰負責農業人口的安置,安置補助費就應該歸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地土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拆遷和恢復費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地上物的補償費是補償被征收土地上附著物的直接損失。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處于生長階段的青苗被毀壞后給與未能獲得可預期收益的補償。這種補償也是農民在征地中的直接損失。

        根據上述分析,土地補償費、地上物的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都是對土地征收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安置補償費是對農民基于土地所產生的穩定的收益之損失補償,體現了對農民生存保障的考慮。但是,我國這種補償范圍立法規定,無論是與外國征收補償立法比較,還是從我國征收補償制度的實踐來看,都是值得仔細斟酌的。我們認為,我國征收補償制度之立法,基于農村土地制度的現狀,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從被征收土地上存在的權利體系角度考察,可以發現我國征收補償的權利損失僅限于土地所有權,根本就沒有對農民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等土地他項權利之損失給予補償。然而,土地承包權卻是農民對土地享有的最主要的權利,因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實際上是不可能進行分割的,而在實質意義上由農民享有和處分所有權,所以,農民享有的土地所有權實際上一個虛有權,只有土地承包權對于農民而言才有實際意義。土地經營的目的是取得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農民對其承包的土地的收益權。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的應是長期穩定的經濟收益,包括直接耕作的長期收益和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收益(轉包費、租金、轉讓費)。承包土地的農民正是靠對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和經營取得收益而維系生存的。由此可知,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其長期經濟價值,是承包土地農民的重要財產權。但在目前的現實中,這種權利遭受征收制度侵犯時,國家卻恰恰忽視對這個在農民看來具有實質性和決定性意義的權利給與補償,結果出現一個奇怪的悖論:在征收中不對土地承包權進行補償,似乎認為土地承包權是一個無關緊要的權利,然而這個土地承包權卻是農民生存的根基之所在,國家也因此一再強調它的重要作用且不斷強化對他的保護,如以《土地承包法》的出臺來專門保障這種權利的實現。所以,當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征用后,農民失去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失去了經營土地的長期的收益來源,國家應當給予失地農民充分合理的補償。如果農民得不到合理補償,則極易陷入生活無依靠的困境。

        第二、從被征收土地的財產損害角度分析,征收補償范圍基本上只限于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對被征收人的間接損失如殘余土地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等等,則根本就沒有考慮,這是我國征收補償制度上一個明顯的立法漏洞。即使是已經規定的關于直接損失的相關補償費用,由于補償標準過低,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計算而不是采用土地的市場價值進行計算補償費,根本不可能對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實現全部補償和全面補償,只能達到一個部分補償的效果。并且,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往往還極力地限制征收補償的范圍,加上補償費的分配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存在,使得被征收人能夠獲得的征收補償費就更少。

        第三、從土地上所承載的功能角度分析,我國農村土地上不僅是農民的生活來源和收益來源,更是我國農民的社會保障基礎。因為我國農民在目前沒有被納入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不能像城市人口一樣獲得失業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救濟,生活在農村的農民的社會保障基礎,全部依靠在其享有權利的土地之上。現行征收補償范圍中的安置補償費,實際上是按照城市的失業模式而采取的勞動力貨幣安置方案,但是對于社會保障中的基本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卻沒有給與考慮,而這恰恰是農民所最關注的兩個方面的保障問題,農民的養老問題和醫療問題一直是三農問題中的焦點和難點所在。可見,在征收補償范圍上,我國立法缺乏從功能角度的考慮,對農民土地上的社會保障功能之補償極不全面。因此,從土地承載的功能角度,征地補償需要把農民的社會保障利益納入補償范圍。與西方國家征地補償范圍不涉及社保利益補償問題相比較,這是我國征地補償制度中比較特殊的地方。因為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土地不需要承載社保功能,但由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因此,農村集體土地對于農民而言,不僅有收益功能而且還有社保功能。

        二、完善我國征收補償范圍的立法對策

        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卻仍然采用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低補償標準和很窄的補償范圍,這種征收補償范圍和標準都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需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全面的變革。根據上文指出的三方面問題,從相應角度來完善我國征收補償范圍的立法規定。

        第7篇:土地征收補償的要求范文

        一、關于原地還房的問題

        《征收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該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該項目產權調換房屋位于該征收范圍內。

        二、關于選擇產權調換補償,可否選擇兩套產權調換房的問題

        《征收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能否選擇兩套房,視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房源面積而定。

        三、關于共同產權人能否分別補償的問題

        根據《征收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暫行)》渝辦發〔〕123號、《市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府發〔〕7號)等相關文件實施補償。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以產權戶為單位。

        四、關于補償標準及補償方式的問題

        按《市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府發〔〕7號)文件及《市區關于藥市街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該項目征收嚴格按照《征收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規定實施,即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

        五、關于評估價格的問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7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評估的價格是嚴格按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要求執行的,如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六、關于住房保障的問題

        按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渝辦發〔〕12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產權戶為單位,家庭實際居住且在他處無住宅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補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積30平方米給予補償;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住房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積45平方米給予補償。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七、關于為什么只補房價不補地價的問題

        根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辦法(試行)》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系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價格,既包含房屋價值也包含了土地價值。

        八、關于選擇貨幣補償能否享受臨時安置補助費用的問題

        根據《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費額標準》規定,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以評估價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貨幣補償金額,一次性對被征收人進行貨幣補償后,不再享受臨時安置補助費。

        九、關于裝飾裝修補償的問題

        根據《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費額標準》規定,對房屋裝飾裝修程度相對應的補償標準有明確的表述:簡易裝修標準為200元/平方米;中裝修標準為300/平方米;精裝修標準為400/平方米。

        十、關于安置房屋戶型的問題

        產權調換房屋的平面圖及戶型設計應符合《市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該圖包括房屋所處的位置、朝向、結構、面積等信息,將在具體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公示,供你們選擇。

        十一、關于能否委托他人簽訂補償協議的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需要委托他人簽訂相關手續的,需出示委托書,并經公證處公正,或出具相關能夠證明是本人意愿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材料。

        第8篇:土地征收補償的要求范文

        (一)耕地減少問題

        鄉鎮工業園區的建設占用大面積的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致使原本的耕地性質發生變化,成為工業用地,引起耕地面積減少。耕地減少這一問題是對于大范圍的群體而言的,對于因被占地而失地的農民而言,是失業、是喪失基本的衣食住行的生活保障。這也是建設鄉鎮工業園區前應考慮并解決的問題。

        (二)原土地權利人參與土地增值利益的分享問題

        鄉鎮工業園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過程中,補償范圍主要涉及土地、房屋、青苗、地上附著物、人員安置等,并未對土地權利人參與土地增值利益的分享問題作出約定。這種被征地人不參與土地增值利益分配的補償模式,對于被征地農民是不合理的。

        (三)原農村居民的安置問題

        現行法規對被征地農民安置的規定比較籠統,對征地安置的目標、原則未作出明確的可操作性的規定,致使各地在征地安置中采取的多種途徑,在操作和管理方面缺乏依據。實踐中存在貨幣安置、留地安置、就業安置、社保安置等,其中主要采取貨幣安置方式。具體為:一是貨幣安置方面,除對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房屋的補償款,對于未成年的農村居民一次性給予安置款;二是社保安置方面,對于女滿55周歲,男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給予社保安置,未達前述年齡要求的,待達到年齡要求時享有社會安置保障。

        (四)鄉鎮政府職能與職責異化

        鄉鎮政府對土地的管理權力主要體現在:規劃權、用途管制權、土地流轉簽證權三個方面,關乎土地的利用、用途、使用權歸屬等。并且,這三種權力的行使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土地權利人的利益,經過法定的程序。但是,很多鄉鎮政府在行使這三種權力的過程中,未能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土地權利人的利益。

        (五)相關法律、政策、制度的欠缺

        第一,土地征收程序制度缺失導致程序的不規范。現行法規對于土地征收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而操作性規范的缺失使得征收主體在實施征收過程中違法征收土地,致使多征少用、浪費閑置等現象。第二,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權利保護的缺失。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應該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處分權、補償權、行政救濟權與民事救濟權。而這些應有權利保護的不足有很多說法,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征收權的商業化。這種征收權商業化的后果便是程序權利不周全、實體權利不充實、救濟權利不完備和缺乏保障力。第三,對于耕地減少這一問題,有力措施、政策的提出和上行下效的貫徹實施,是緩解這一嚴重社會現象的關鍵。關鍵就在于措施的欠缺以及實施的不盡合理。第四,土地權利人補償、利益分配、安置等政策的缺失。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對于土地征收的補償、利益分配、安置中存在很多缺失。法律、政策的缺乏是工業園區建設所導致問題的重要原因。

        二、建設鄉鎮工業園區引發問題之對策

        (一)鄉鎮政府職權與職責的回歸

        鄉鎮政府職權、職責能否正確的行使和履行是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合理的關鍵。鄉鎮政府職權、職責的回歸,需要做到:一是考察被征地的價值。通過對被征地價值的考察,使征收方與被征收方雙方的利益都能夠得到公平、合理的實現。二是對征收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征收方是被征土地的下一個使用權利人,應該對其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其是否滿足使用并實現被征地土地效益最大化;同時,也能確定其是否具備違反義務時承擔責任的能力。三是對被征地將來增值利益的評估。以進一步確定征地是否可行,同時也為被征收人參與被征地增值利益分配做大致預期。四是政府行權時應規范行權方式。職能、職責的異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行權方式錯誤導致的。

        (二)法律、政策、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第一,土地征收程序構建。土地征收程序的不完善是導致土地征收問題出現的重要原因,故土地征收程序的構建顯得尤為重要。首先,出臺《土地征收法》,實現征地內容法制化。《土地征收法》中,對土地征用的主體、客體、條件、方式、范圍、步驟、責任等都要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其次,完善征地審查機制,保證被征地的合理有效使用。再次,被征地實行市場定價,保障被征地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實行市場定價制度。再其次,完善征地補償程序。防止征收中,征收補償款被拖欠和截留,保障被征地人補償權。最后,規范征地行為,建立完善的征地監管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被征收主體非法侵害,促進征收主體實施征收過程的合法。

        第二,被征收人權利保護制度的完善。在充分保護被征收人的知情權方面應做到:一是直接通知被征收人。需要告知義務人直接告知被征收人的信息有三種:第一種是征收申請人擬征收土地的信息;第二種是征收審批機關就土地征收事項作出的決定;第三種是補償方面的信息。而在我國,相關的土地征收信息采取公告或告示方式,效果顯然較弱。二是明確公告的地點和需要被告知的權利人范圍。使被征收人盡早確定自己是否為權利人且利于被征收人獲得征收土地方面的信息。三是增加告知的內容。一方面,規定被征收人可以查閱征收申請人向征收審批機關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被征收人可以查閱征收審批機關的審批材料和決定;另一方面,規定征收申請人向每個被征收人提供具體的補償數額和安置辦法及其確定依據。這兩方面的內容在目前我國的征收法律法規中并未涉及。四是強化告知義務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保護被征收人參與權方面可以通過:一是允許被征收人參與決定土地能否被征收和征地的面積;二是允許征收申請人與被征收申請人協商確定征收補償數額和安置辦法;三是明確可以參與決定的權利主體的范圍。對處分權的保護可以通過恰當地規定征收申請人范圍的方式來予以解決。當前,世界范圍內征收申請人范圍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而我國目前的實際的征申請人范圍不受限制,為了平衡征收人與被征收人之間的權益,適當縮小征收申請人的范圍是必要的。行政救濟權保障方面可以通過:一是清除運用行政救濟權的實體法障礙與程序法障礙;二是縮小行政救濟權的客體。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中作出明確的規定,使被征收權利人的權利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得到強有力的保護。民事救濟權方面,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爭議應該享有民事救濟權。使被征收人最終獲得的補償在數額及給付時限上都有保障。

        第三,防止耕地減少措施。主要有:一是對環境污染的有效控制。化肥、化學物質等對耕地的侵蝕,使得耕地喪失耕種性能,故防止環境污染對耕地減少是有效用的。二是禁止對耕地的非法、不合理的征收、征用。就鄉鎮工業園區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情形而言,在征收土地前,應該做好各方面的預算、計劃,防止多征少用、癥而不用的現象,浪費土地,減少耕地面積。三是合理開發可耕地。一方面節約合理用地,另一方面也應合理地開發可耕地。

        第四,被征收人補償、增值利益分配、安置保障的政策。首先,被征收人的補償方面,不僅要重視直接損失補償,也要重視間接損失補償。我國目前法律法規對征地補償方面僅包含三方面: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這種直接損失賠償方式遠不能實現被征地人的利益,有必要增加間接損失的補償。具體包含:一是農民失業、轉業損失等費用。農民大多數文化水平低,其他技能較為欠缺,失去土地將導致絕大多數農民喪失生活經濟來源,因此,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失業、轉業費用以助其獲得知識、技能,以解決長遠生計。二是補償方式應以貨幣補償為主,輔之以其他補償方式。首先,鄉鎮工業園區的建設不僅可以發展工業,對被征地農民而言,也可以提供工作崗位來獲得生活經濟來源。故征地方在對被征地人的補償中增加對應的工業就業中所需的知識、技能的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這種補償方式對于失地農民也是有益的。其次,失地農民參與土地增值利益分配對策,需要法律、政策明確規定。原土地的價值不斷提升,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原土地的所有人能夠參與土地的增值利益分配,使被征地人參與土地增值利益的分配沒有法律依據的支撐。況且,被征收人參與土地增值利益分配勢必對其他享有土地增值利益主體產生利益分割態勢,若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這些利益相關主體將難以協調。最后,農村居民安置方面,一是居民住房的保障。工業園區的入駐對農村居民住宅也同時予以征收,而當前住房保障主要是采取貨幣補償以及為居民修建居民房方式。二是生活保障。滿足條件居民轉為社會保障,未成年人一次性給付保障費用。但未成年人的保障費用是極少的。筆者認為,在未成年人的保障上,除貨幣的給付,還應當在受教育方面予以保障,只有從教育保障中獲得知識,才是對未成年人保障的長遠之策。當前,與鄉鎮工業園區建設相關的征地補償方面的法規并不完善,這是導致問題存在的重要原因。

        三、結語

        第9篇:土地征收補償的要求范文

        《中國土地》: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改革征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按照《決定》的內容,您認為我國征地制度將發生怎樣的變革?

        岳曉武:從《決定》的內容看,我國征地制度將在以下四個方面發生重大變革:一是土地征收范圍將進一步縮小和規范;二是征地程序將進一步規范化,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將成為征地制度的主要內容;三是征地補償安置將更加公平和體現市場原則;四是與征地制度改革相配套,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制度將發生相應變革,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集鎮、村莊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法批準的經營性(產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進入市場依法流轉。

        現行征地制度評價:為進一步變革奠定了基礎

        《中國土地》:我國現行征地制度存在哪些問題,有哪些需要修正的?

        岳曉武:對我國現行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進行分析,是建構我國理性土地征收制度的必要基礎和前提。具體可以從土地征收范圍、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補償三個方面來看。

        首先,土地征收范圍過寬,幾乎所有建設用地都可以辦理土地征收。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并給予補償,但并未對“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圍加以具體明確,也沒有對“公共利益需要”的認定方式和認定程序作出規定。同時,《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些規定人為造成了對征地范圍的寬泛理解,使一些“非公共利益需要”的項目也通過行使土地征收權來獲得土地,征收權濫用或過度行使的現象嚴重,嚴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土地征收的程序設計不完善,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護重視不夠。一是欠缺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認定程序;二是被征地者知情權的保障程序不夠充分;三是征收程序中土地權利人參與程度不夠;四是爭議解決機制不夠完善;五是忽視農民對土地的多種權益。

        再次,土地征收補償不夠合理,被征地農民的土地權益未得到充分體現。目前,我國土地征收一般是按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年產值的一定倍數計算征地補償、安置費,沒有完全體現被征收土地的市場價值。同時,也忽視了土地還承載著農民就業、社會保障等功能,也沒有考慮征地可能給農民造成的其他附帶損失,如對殘留地、相鄰土地的損害等。這樣不完整的補償制度,難以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應當說,國家有關部門已經認識到征地制度中存在的上述問題,并著手逐步完善制度,已經做了大量工作。例如,2004年國務院28號文件已經明確提出要完善征地補償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明確規定各省(區、市)要制定并公布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征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健全征地程序,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等。

        2006年國務院31號文件再次強調要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明確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

        2007年實施的《物權法》也強調,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根據上述規定,國土資源部出臺了相關具體政策、措施,布置了征地制度改革試點,進行了大量探索。這些工作和探索,為我們按照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形成完善的征地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從兩個方面完善“公共利益”的認定

        《中國土地》:在你來看,應當如何具體理解和落實“縮小征地范圍”?

        岳曉武:三中全會提出要“縮小征地范圍”,我個人理解,應當是縮小并規范征地范圍,保證土地征收權行使的合法性和規范性。法律規定的征地范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而“為公共利益需要”這一概念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內容的不確定性和動態性,很難具體操作。

        我認為,“為公共利益需要”的認定應當從兩個方面完善,一是國家可以編制《國家征地目錄》,將明顯屬于社會公益用地的項目以目錄的形式細化列舉,列入《國家征地目錄》的項目用地,經依法批準可以行使土地征收權;二是建立“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認定的法律程序。

        按照《決定》的內容,對于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需要使用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審查符合“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也可以通過征收方式取得。因此,《國家征地目錄》應當包括:1.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項目;2.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防、軍事用地、公共交通建設用地、公共水利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等;3.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其他經法定程序認定的屬于“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不符合上述范圍的,一律不得征收集體所有土地。

        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中,尚無相應的征地目的審查或是否屬于“公共利益需要”認定這一環節。所以,應當補上這一課,建立相應的審查認定程序和機制,保證土地征收權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圍內。

        建立“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律認定程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設立認定組織機構。可在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或地方政府中設立專門的認定組織機構,由其組織對具體建設項目是否屬于“公共利益需要”進行認定。

        二是建立聽證認定制度。對具體建設項目,由認定組織機構組織聽證,聽證委員會應當包括被征地單位代表、專家委員、人大代表、政府代表以及利害關系單位代表。項目建設單位認為建設項目屬于“公共利益需要”并動用土地征收權的,應當向認定組織機構提交認定申請,認定組織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組成聽證委員會,組織對建設項目性質、是否屬于公共利益需要、能否動用土地征收權等進行聽證。根據聽證委員會的投票

        結果確定建設項目是否屬于“公共利益需要”。

        三是建立聽證結果復議或司法裁定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或被征地方對聽證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聽證組織機關提請復議,或直接提請法院進行裁定。提請復議的,聽證組織機構應當重新組織聽證。復議結果或法院裁定結果為最終結果。

        征地制度的完善:建立正當性法律程序

        《中國土地》:按照您的觀點,征地范圍明確后。該如何完善征地程序呢?

        岳曉武:現代行政發展的趨勢,就是對行政裁量權的約束不再局限于行政實體法律的規定,日益強調在行政權行使的過程中依靠正當的行政法律程序約束行政權。土地征收作為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應遵循正當的行政法律程序。理性公正的行政程序在征地行為中表現最為突出的兩大功能就是控制和約束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以及保障被征地人(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土地征收制度在程序上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建立土地征收合法性的認定程序,即審查是否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二是完善征地告知和征地調查制度設計,保障土地權利人的知情權。三是完善土地征收聽證制度。四是強化被征地者的參與權。五是嚴格土地征收審批內容。審查內容應當包括土地征收合法性審查認定材料、土地征收范圍、被征收土地現狀、土地征收告知和征地調查材料、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等。舉行聽證的,應當同時附相應的聽證會材料。重點審查是否符合行使土地征收權范圍、相關程序是否合法、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能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等內容。六是嚴格履行征地公告和征地登記程序。七是評估測算各土地權利人的土地權益價格,合理確定土地補償安置費用。八是土地補償安置費用要公告。九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十是完善土地征收救濟制度。

        六項補償構成完整的征地價格

        《中國土地》:你提到合理確定土地補償安置費用,那么應該如何才能保證公平合理補償安置呢?

        岳曉武:首先,土地征收的強制性只應體現在征收決定上,而不是體現在補償環節中的利益確定上。相反,補償環節應體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權性,即公共利益需要時,可強制私人讓渡其財產,但對私人補償應與其受到的損害是對等的。因此,公平合理的補償是土地征收的核心和關鍵。

        就農民而言,土地不僅是重要的生產資料,也是其賴以就業、生活和社會保障的根基。因此,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應當包括土地權益損失補償和彌補原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就業功能,以及因土地征收所造成的間接土地權益損失,才可能真正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因此,本著“補償以相等,損失以恢復”為原則,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財產損失補償。這項補償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土地的市場價格確定。對此,也曾有人提出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進行價格評估,理由是土地征收后往往作為建設用地,土地價值會產生增值,農民應當占有這部分增值。這個觀點存在明顯錯誤之處,首先,被征地農民直接損失的財產就是原用途土地;其次,土地用途變更帶來的增值是由規劃帶來,這應屬于社會公共權利帶來的,應由全社會共享,而不應當由個體獨享。同時,按照這個觀點,如果土地征收后用于公共綠地建設,種草的收益明顯要比種糧食低,難道要按草地的價值補償給農民嗎?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該項費用的測算應當體現農村土地社會保障功能。城市規劃區內,應當按照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市失業登記和就業服務體系以及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測算相應的社會保障費用;城市規劃區外,應當按照需要調地或移民以及納入當地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測算所需要的社會保障費用。其中保險費用應當包括需安置人口的失業保險、大病保險和養老保險等費用。

        地上附著物補償。應當按照地上附著物的實際情況,經評估確定。涉及房屋的,應當保障土地征收后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條件。

        土地征收造成不便于利用殘余地的價值損失補償以及相關損害補償。應當分別評估土地征收前后殘留地部分的市場價格,其土地征收前后的價格差額就是應當補償的價值損失額。

        被征地農民一定時期的停業、失業損失費用。應當根據被征地區域的社會發展情況、產業布局情況、就業結構等確定停業、停產時間和損失。

        被征地農民轉業轉崗培訓和再就業費用。應當按照當地平均費用水平確定。

        應當說,以上六項之和構成了完整的土地征收價格,這樣對土地征收直接補償,就可以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和長遠生計有保障。此外,國家還應當建立土地收益用于農業、農村和農民制度的支持和補償。例如,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城市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中不低于i5%的部分以及耕地占用稅、土地開墾費等投入農業和農村,全部用于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基本農田建設。這實際上就是將士地的部分增殖收益用于農業、農村和農民,讓農民進一步分享土地收益。

        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中國土地》:征地制度改革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什么推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應當如何改革?

        岳曉武:土地征收制度的構建是一項系統工程,當然包括相關制度的配套改革與支撐。當國家征收的范圍被嚴格限定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以及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后,建設需要使用其他集體土地時,就需要配套推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允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法取得的產業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直接進入建設用地交易市場。通過用地方與供地方的平等協商,實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場配置。

        對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國土資源部從上世紀末開始在江蘇、河南、安徽、浙江、福建、廣東等一些地方進行了試點。應當說已經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見。根據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我認為,應當盡快出臺相應的法規規章,規范推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一是明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依法批準的生產經營性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可依法確定給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用于生產經營,所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允許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使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地同權”。

        二是強化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無論是否需要征收,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年度計劃,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嚴禁以“流轉”為名擅自將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變為建設用地。

        三是必須堅持有償、自愿、內部成員優先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是考慮到由于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特別是經營性的房地產用地相比,比較效益差異很大,如不加以適當限制,很可能造成農村甚至是基本農田都布滿房地產的情況,同時。1999年的國務院辦公廳39號文件、2001年的國務院15號文件以及2004年的28號文件等都明確,城市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法律也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因此,應嚴禁集體建設用地用于商品住宅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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