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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近代土地制度的演變過程范文

        近代土地制度的演變過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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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土地制度的演變過程

        第1篇:近代土地制度的演變過程范文

        古代中國有發達的農業、先進的手工業和繁盛的商業,它們為中華文明的產生和發展奠定了雄厚的經濟基礎。作為歷史學科的主干知識,古代中國經濟是歷史高考考查的重點內容之一。從題型上看,本考點的命題多數以選擇題為主,特別是材料選擇題,以此來考查同學們理解、比較、判斷和知識遷移的能力。從內容上看,古代的手工業、商業、主要經濟政策、資本主義萌芽等都是考查的重點。如近幾年的江蘇高考,2009年考查了灌鋼法,2010年考查了水排、古代飲茶之風,2012年考查了官營手工業生產特點、唐宋時期市的變遷等內容。本文把古代中國經濟概括為一項經濟制度(土地制度)、兩項經濟政策(重農抑商和閉關鎖國政策)、三大經濟部門的特征(中國古代農業、手工業、商業發展的特點)。

        一、古代中國土地制度的演變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諸方面的關系。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制度經歷了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隸主階級國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原始社會,土地屬于氏族公社所有,也就是土地公有制。奴隸社會,土地制度是以西周實行的井田制為代表的土地國有制,經濟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密不可分,從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榮。春秋時期,隨著鐵農具的出現、牛耕的推廣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井田以外的荒田被大量的開墾為私田,加之兼并戰爭頻繁,土地轉讓關系進一步發展,在井田上耕種的勞動力減少,井田制遭到破壞。魯國實行按畝收稅,其他諸侯國也競相效仿,這實際上承認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秦國以及其他諸侯國先后進行變法,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從而解放了生產力,促進新興地主階級的發展壯大,自耕農成本文由收集整理為國家賦稅的主要承擔者。

        二、重農抑商和閉關鎖國政策

        重農抑商政策強調發展農耕,限制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它是古代中國歷代王朝采用的最基本的經濟政策。海禁與閉關鎖國政策主要指禁止國人出海貿易,嚴格限制外商來華貿易。重農抑商政策與閉關鎖國政策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可從實施階段、目的、影響等方面進行比較。

        1.實施階段:前者實施于戰國時期,貫穿于整個封建社會;后者實施于封建社會衰落時期。

        2.實施目的:前者在于壓制商人勢力,維護封建統治經濟基礎;后者在于防御外來殖民勢力,維護封建體制。

        3.根本目的:兩者都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前者是要嚴格控制國內市場和商業活動,后者是要禁止國人出海貿易,限制外商來華貿易。

        4.影響:兩者都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前者在封建社會初期有利于農業的發展,到中后期則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后者有一定的自衛作用,但不利于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使中國長期與世界隔絕,限制了中國與西方的經濟文化交流,使中國落后于世界潮流。

        三、古代三大經濟部門的特征

        1.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的特點

        把握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可從生產模式、生產方式、農業結構等角度著手。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農業生產的基本模式,以小農個體經營為主是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精耕細作技術是我國古代農業的主要耕作方式。

        小農經濟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在沒有天災、戰亂和苛政的情況下,“男耕女織”式的小農經濟可以使農民勉強自給自足。從農業結構上看,以糧食種植業為主,以家畜飼養為輔。中國古代的重大文明成就都是在農業經濟發展基礎上取得的。小農經濟是推動精耕細作技術發展的主要動力,是中國古代一切文明成就的基礎。但是,小農經濟狹小的生產規模和簡單的分工,很難擴大再生產,阻礙了社會分工和交換經濟的發展,到近代以后,它日益成為阻礙社會生產發展的因素。

        2.古代中國手工業發展特征

        古代手工業是指依靠手工勞動,使用簡單工具的小規模工業生產。手工業產生時從屬于農業,主要表現為家庭手工業。在原始社會末期,手工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生產部門。所以,手工業的第一個特點是其生產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夏商周時期以青銅鑄造為代表的手工業,由官府壟斷、政府直接經營,進行集中的大

        作坊生產。春秋戰國時期,逐步形成了官營、私營、家庭手工業三種經營形態。官營手工業產品精美,享譽世界,直到明代前期一直占據主導地位;明中葉以后紡織、制瓷、礦冶等行業中,私營手工業后來居上,占據社會手工業生產的主導地位;而家庭手工業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它有利于穩定小農經濟,但技術落后,生產分散,妨礙了市場的發育。這是古代手工業發展的第二個特點,即官營、私營和家庭手工業三種經濟形態并存,官營手工業占據特殊地位。第三個特點則是手工業的生產技術不斷進步,長期領先于世界,產品遠銷海外。第四個特點就是手工業生產部門不斷增加,勞動分工越來越細,著名的有冶金、絲織和瓷器制造。此外,手工業發展與農業發展緊密結合,并長期受到農業生產的制約,手工業的布局隨著經濟重心南移而變化也是古代手工業發展的一大特點。

        第2篇:近代土地制度的演變過程范文

        綜合研究有現代過程的研究和歷史過程的研究兩個互相關聯、互相補充的方面。地理環境中現代過程的綜合研究包括:地表熱量、水分的分布、轉化及其在地理環境中的作用;化學元素在地理環境中的遷移過程;生物群落與其環境之間物質、能量的交換。景觀學和土地科學從類型結構角度對自然綜合體進行綜合研究,而自然區劃則從區域角度進行綜合研究。

        在中國近現代地理學的發展歷程中,自然地理學的發展較之人文地理學更強一些。20世紀50年代以前,林超、黃秉維等就已從事自然地理的綜合研究工作,如黃秉維在30年代編撰了《自然地理原理》[1]和《中國地理》[2]等,周廷儒在30~40年代開創對歷史時期環境變化的研究。我國綜合自然地理學經歷了20世紀的初的西方近代地理學的傳入,又繼承了中國古代地理學的傳統。還受到原蘇聯地理學思想的深刻影響,與國家的經濟建設密切結合,形成和發展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綜合自然地理學,目前在科學之林中占居一席之地。50多年來,中國的綜合自然地理學研究在古地理學、綜合自然區劃、景觀學和土地科學、現代自然地理過程、區域自然地理等領域均取得了顯著進展。

        1古地理學

        自然地理學方向的古地理學,主要研究新生代以來的地理環境演變。此項研究遵循“將今論古”的現實主義原則,通過沉積、孢粉、同位素、冰芯、樹木年輪、考古和歷史文獻記載等多種分析手段獲取各種代用資料,對過去的地理環境進行復原。

        我國古地理學研究是隨著近代地質學、近代自然地理學、近代氣候學等地球科學的出現而起步的。20世紀50年代后,古地理學研究得到了迅速發展。周廷儒于60年代初提出發展自然地理學的古地理方向,1962年在北京師范大學地理系開設古地理學課程,隨后創建古地理研究室。《中國自然地理·古地理》[3]和《古地理學》[4],分別為國內古地理研究的第一部區域性與原理性專著。80年代后,他將自然景觀—受人類活動改變的文化景觀—未來景觀的預測聯成一體進行規律的探索,以期把握未來環境變遷的方向,引領中國環境變遷研究。70年代以來,隨著國際上對過去全球變化問題研究的不斷深入,我國的古地理學研究也獲得了重大進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包括:竺可楨開創的基于考古和歷史文獻資料的氣候變化研究,劉東生、安芷生等領導的中國第四紀黃土及古季風研究[5],施雅風領導的中國東西部第四紀冰川研究[6]、以及全新世環境演變研究,汪品先等領導的中國海域第四紀環境演變研究,及其他大量區域環境演變研究[7~9]。青藏高原、第四紀黃土和考古與歷史文獻記載的研究是我國獨具特色的研究領域,主要研究新生代以來的地理環境演變,在國際上居領先地位,備受中外學者重視。

        古地理學研究的突出成果可概括為以下幾方面:中國第四紀以來環境演變過程與全球變化過程在總體格局上一致;青藏高原的隆起不僅使其自身從亞熱帶景觀向干寒方向轉化,還導致現代季風環流系統的建立與加強,強化了我國西北內陸地區的干旱程度,出現荒漠環境;新生代以來我國的環流系統經歷了非季風、古季風和現代季風的演變過程;第三紀是我國自然環境格局形成的關鍵時期,該時期我國氣候普遍比現代溫暖,其后隨著全球性的新生代衰退,溫暖程度逐漸降低;第四紀時期,隨著全球性冷暖期的交替變化,我國自然地帶發生多次推移;全新世暖期盛期,我國東部地區平均溫度較現代高2.5℃左右,增溫幅度北方大于南方;氣候干濕程度變化對我國的影響,不亞于冷暖變化所帶來的影響,中國西部和華北的干旱化趨勢得到認證;第四紀時期,海面隨冰期—間冰期的交替而升降變化,最后冰期時海面低于現代海平面130~150m,與此相應,大規模的海陸變遷成為第四紀東亞地區最顯著的地理變化之一。

        我國自然地理學方向的古地理研究恰與國際性的全球變化研究相接軌,積極參與了PAGES等國際研究計劃,正進一步深入研究全球變化在中國的表現與響應、以及中國環境演變對全球變化的影響。主要是關注15萬年來及兩千年來兩個時間尺度的環境演變,注重分析技術的改進、新代用資料的開發、高分辨率序列的建立,及定量化程度的提高。

        2中國綜合自然區劃研究[10]

        綜合自然區劃研究是對自然區域的劃分、研究、描述。一個國家的自然區劃水平是反映對自然地理環境認識深度和自然地理研究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

        綜合自然區劃是從自然環境的綜合特征出發進行的地域劃分。綜合自然區劃不僅要正確認識地域分異規律,還要深入分析各組成要素之間的相互聯系,是對各級自然綜合體自然環境與資源的全面認識。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各地綜合科學考察的逐漸深入,各類觀測站網的建立,比較全面地、系統地積累了許多基本科學資料,中國綜合自然區劃研究因而有了長足的進展。先后有林超等[11]、羅開富[12]、黃秉維[13~15]、任美鍔等[16,17]、侯學煜[18,19]、趙松喬[20]、席承藩等[21]以及鄭度等[22~24]、傅伯杰等[25,26]幾個方案。其中侯學煜、鄭度、傅伯杰等的方案更多地滲入了生態學的觀點。當然,影響最大的還是黃秉維方案。由于該區劃的主要目的是為農、林、牧、水等事業服務,區劃所采取的原則,一是先進行類型區劃,然后進行區域區劃;二是偏重現代的自然特征及其相互關系;三是以地帶性為第一性因素,非地帶性為第二性因素;四是地帶性因素先考察較難以人力改變的溫度,然后考察在一定條件下、一定限度內可以人力改變的水分狀況;五是在擬定溫度帶(原稱熱量帶)和水分狀況地區的界線時,一般先著眼由溫度及水分狀況的地域差異所導致的其他現象的地域差異,然后選取界線,再尋求較能體現地理相關性的界線指標。原則和方法既適合中國特點,又便于與國外相比較。綜合自然區劃的結果顯著地顯示出自然地理地帶性規律,將全國劃分為3大自然區,6個溫度帶,18個自然地區和亞地區,28個自然地帶和亞地帶,90個自然省。這是中國最詳盡而系統的全國性區劃,在世界上也是絕無僅有。60年代和80年代,黃秉維又對該方案進行了系統的修訂。

        50年代以來,中國各省區大多先后完成自然區劃研究,并有專著出版。如甘肅省綜合自然區劃[27],青海省綜合自然區劃。一些特殊區域,如河西走廊、珠江流域、華南熱帶、川西滇北、青藏高原、橫斷山區、干旱及半干旱區、黃土高原等也都作了相應的綜合自然區劃。此外,還有為特殊目的服務的自然區劃,如為水土保持服務的黃河中游黃土區自然區劃[28],橡膠宜林地區劃,為公路建設規劃服務的全國公路自然區劃[29]等。

        目前,中國學術界對自然區劃的若干基本問題仍然存在著認識上的分歧和不同見解。例如,從時空角度綜合來看,地帶性因素與非地帶性因素相互作用表現出來的形式,是地表最基本的分異規律。因此,在自然區劃中,應該將貫徹始終、影響全局、決定分異本質和過程的地帶性和非地帶性的有機結合關系放在重要位置,作為總的指導思想。但在具體劃分中,往往需要根據不同分異聯系的主導規律,是否應如此就引發了單列系統和雙列系統之爭。發生學原則早在19世紀后半期就已開始應用到區劃實踐中,但迄今國內外學者仍缺乏共同的理解和明確的認識。20世紀60年代,中國學者發表了不少文章闡述對這一問題的看法。此外,關于區域共軛性原則的爭論集中在這一原則的具體應用上等。

        對于區劃原則和等級單位體系存在的觀點分歧和方案的不同,集中地反映在各級區劃單元界線劃定上。為了解決熱帶與溫帶之間連續過渡所產生的困難,結合中國亞熱帶性特別顯著的特點,借用氣候學的概念,劃分出一個亞熱帶,可以緩沖和彌補某些缺陷,更正確地刻畫自然界的漸變。竺可楨[30]、黃秉維[31,32]等多數學者認為中國亞熱帶的北界接近北緯34°,即淮河、秦嶺、白龍江一線。由于這條界線無論在自然條件方面,還是在農業生產上,意義都比較明確,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但界線的具體擬定仍存在一些分歧。中國的半濕潤地區和半干旱地區地域廣袤,兩者之間無論在自然界的客觀實際還是在農業生產狀況方面都存在顯著不同,把它們區分開來是有意義的,但它們之間的界線劃分至今仍存在較多的分歧和爭議[33~40]。

        自然地域分異規律是地表最基本的分異規律,亦是進行自然區劃的基礎。關于地帶性學說,近百年來一直存在著廣義和狹義的兩種不同的理解。黃秉維主張從廣義來理解地理地帶性分異規律,認為自然地理地帶性包括緯度地帶性、經度地帶性和垂直地帶性等3個組成部分。胡煥庸等主張狹義理解,即地帶性主要是指緯度地帶性,而經度地帶性和垂直地帶性屬于非地帶性。中國自然環境異常復雜,在眾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下,客觀上存在著地帶性規律難以辨識的困難,黃秉維1959年中國綜合自然區劃方案揭示并肯定了地帶性規律的普遍存在,這對于中國自然地域分異規律研究,是一個歷史性的突破。自然地域分異規律作為各類自然區劃中最基本的理論依據而得到充分反映[41]。

        在黃秉維1959年區劃方案中,直至第三級的劃分都遵守生物氣候原則,即根據氣候與土壤、生物、農業的相關性來劃分。所考慮的規律主要是廣義的地帶性,劃分的結果亦基本上是水平地帶性規律的反映。低級區劃單位的地域分異則是地方性差異,主要取決于非地帶因素,以地貌、地質構造與巖性、土壤溫度與土壤水分、地表水、地下水……等因素為劃分依據。

        在垂直地帶性規律支配下,具有一定高度的山體所產生的由下而上的帶狀更迭,稱為垂直自然帶。發育在不同地域山體的垂直自然帶具有各自特殊的帶譜性質、類型組合和結構特征。發育在不同水平地帶的垂直自然帶的各類型之間,亦存在一定的聯系,反映出它們在三度空間上的規律變化。黃錫疇[42]研究了歐亞大陸溫帶山地垂直帶結構類型,劃分出大西洋沿岸垂直帶結構亞綱、大陸垂直帶結構亞綱和太平洋沿岸季風區垂直結構亞綱。姜恕[43]在劃分川西滇北山地垂直帶類型時,主張將垂直帶譜分為綱、類、型等3級。

        多山地和高原是中國自然界的突出特點之一。60年代以后,隨著青藏高原自然區劃工作的開展,高原山地自然區劃問題逐漸被提上日程,并日益深化。應用三維地帶性觀點進行垂直自然帶譜分析,已較廣泛進行。中國幾大高原的地勢結構不一,海拔高度不同,在自然區劃中的位置也不一樣,鄭度等[44,45]認為,要闡明其自然地域分異,必須對高原各種地貌類型組合的基面的海拔高度進行比較分析,按照不同區域確定代表基面及其海拔高度范圍,以便首先使水平地帶性得到充分反映,然后再體現垂直地帶性的差異。張榮祖等[46]按照垂直自然帶譜的基帶、帶譜結構、優勢垂直帶以及溫度、水分條件等特點,將青藏高原的垂直自然帶劃分為季風性和大陸性兩類帶譜系統,前者又分為濕潤、半濕潤和高寒半濕潤3個結構類型組,后者又分為高寒半干旱、高寒干旱、高寒極干旱、極干旱、干旱和半干旱等6種結構類型組。鄭度、楊勤業等[41]認為,熱量平衡隨高度而改變是垂直地帶性的起因,是在能量分布和水分作用等基本分異背景下派生的地域分異規律。垂直自然帶既有與水平地帶相同的成分,但亦有大量相似的和獨特的成分,它不完全重現緯度地帶的序列。同時,垂直帶的類型結構存在于它所處的水平地帶,是在水平地帶的基礎上發育和發展起來的。

        水平地帶和垂直自然帶關系的深入研究,為高原山地的自然區劃提供了可能。關于青藏高原地域分異規律,長期存在不同觀點。或認為水平地帶性被垂直地帶性所掩蓋,或認為高原上的地帶僅能由垂直帶辨認,或強調高原非地帶性明顯,不應劃分為自然地帶等。鄭度等[47]認為,從三維地帶性出發,高原邊緣的垂直帶與毗鄰低地的水平地帶有聯系,在內部其基帶優勢垂直帶在高原面上聯結、展布,反映出自然地帶的水平分異,反過來又制約著垂直自然帶的特點,是三維地帶性在高原上的體現。從上述認識出發,依據大地貌的區域差異,溫度、水分條件的不同組合,地帶性植被、土壤和垂直自然帶結構類型的異同,高原被劃分為9個自然地帶。這一劃分已經成為協調區域資源、環境、人口、發展的重要自然基礎。亦為世界其他高原山地提供了借鑒[48]。

        地表的自然地帶性是復雜歷史過程的產物,每一個地帶都有自己的歷史和年齡。由于現代自然地域分異規律是歷史的繼承和發展,因此,四度時空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視。張榮祖等[46]研究了上新世以來青藏高原水平地帶和垂直自然帶的變化,以及兩者的相互關系。邢嘉明等[49]分析了更新世以來華北平原水平地帶的變化。楊勤業等[50]繪制了黃土高原不同時期自然地帶示意圖,認為現代自然地帶是第三紀以來地質歷史演變的產物。但時間因素或殘遺因素的研究仍然是初步的,尚待今后進一步深入。

        3景觀學與土地科學研究

        土地類型的研究對象是自然地理各要素(氣候、水文、地貌、植被、土壤等)相互作用形成的自然綜合體。它是在自然地理要素研究,以及繼綜合自然區劃研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類型研究,因而其形成、發展被看作是20世紀綜合自然地理學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

        自20世紀50年代中期起,陳述彭等[51]就開展了大比例尺景觀調查與制圖的實踐。此后從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在廣東鼎湖山、北京懷柔、內蒙古毛烏素、甘肅民勤等地進行大比例尺的土地類型調查與制圖,隨后相繼開展了中比例尺制圖與調查研究工作。60年代以來對許多山區進行的山地垂直帶研究和制圖工作,也是中、小比例尺的土地類型研究[52]。自70年代起,以土地類型為基礎進行土地資源評價,確定土地利用結構并開展農業區劃的應用研究有較大的發展。在林超、趙松喬、陳傳康的倡導和推動下,吸取德、蘇景觀學派和英、澳土地學派的長處,以土地類型為基礎的土地資源、土地評價、土地利用、土地規劃和土地管理決策的系統研究,已經全面發展為土地科學的系統研究。根據1978年制訂的全國自然科學和基礎科學發展規劃,在全國開展了編制1∶100萬土地類型圖、土地資源圖和土地利用圖的研究工作。此期的研究成果,一是提供了宜農荒地自然類型、質量高低、開發條件和面積數量,為國家農業開墾提供了基本依據,二是在土地類型分級和土地系列制圖上積累了經驗,逐步完善和建立了獨立的土地類型學體系,并為土地科學在我國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奠定了基礎。

        20世紀80年代我國土地類型調查和制圖研究取得重大進展。在中國科學院地理研究所主持下,1981年1月成立了由39個科研、教學、生產單位組成的中國1∶100萬土地類型圖編委會(主編趙松喬),參與此項研究的專業人員200余名,至20世紀末,取得的進展包括:第一,確立了土地類型在綜合自然地理學中的地位,明確其研究對象是地理環境中的類型綜合體,具有反映地段綜合特征和屬性的功能。通過系列制圖的實踐,土地類型基本上可分為三級:土地類、土地型和土地單元。從中國國土遼闊、地域差異大的實際出發,中國1∶100萬土地類型圖編委會在土地類之上設立0級單位(土地綱),作為土地類型分級的控制單位,實際上也是綜合自然區劃的基本單位。土地綱劃分的基本依據是水分、溫度大尺度分異,將全國劃分出:A濕潤赤道帶,B濕潤熱帶,C濕潤南亞熱帶,D濕潤中亞熱帶,E濕潤北亞熱帶,F濕潤半濕潤暖溫帶,G濕潤半濕潤溫帶,H濕潤寒溫帶,I黃土高原,J半干旱溫帶草原,K干旱溫帶暖溫帶荒漠,L青藏高原。土地類為土地類型分級單位的高級單位,反映了主導分異因素地貌的變化,如灘涂,低濕河湖洼地,海積平地,沖積平地……等。適用的制圖比例尺為小于1∶100萬。土地型是土地類下的續分單位,表示植被型(或亞型),土壤類(或亞類)的組合匹配形式,適于1∶20~1∶50萬比例尺作圖。土地單元是土地類型分級的基層類型單位,表示的是植被群系(或群系組)、土壤屬(或種)的組合,或局部地段的綜合特征,適宜于1∶5萬~1∶10萬比例尺成圖;第二,具有大批同一區域不同比例尺土地類型系列圖件,適于滿足不同管理層次級別的精度需求。至1989年,按國際分幅出版了西寧等8幅彩圖,鑒定評審通過了北京等23幅,覆蓋面積達國土面積的40%以上。各省(區)同期為農業區劃需要編制了大量1∶20~1∶50萬比例尺土地類型圖件,基本制圖單位為土地型。以省區級獨立完成的有寧夏等19個省區,大部完成的有四川等10個省區;第三,擁有大量典型區域以土地單元為制圖對象的資料、圖件,是深入解析不同自然區的地域分異規律和土地合理布局的基本依據;第四,對某些特定條件下形成的土地類型,如沼澤、海涂,荒漠、綠洲等進行調查、制圖,在促進區域開發和環境整治中起到了特殊作用。第五,亦有不少理論方法總結,如《土地類型結構與農業綜合自然區劃的初步研究——以北京市為例》[53]、《貴州省地域結構與資源開發》[54]、《雅魯藏布江中游地區土地系統》[55]等。

        以土地類型為基礎進行不同利用目的的應用研究,在80年代取得了重大進展。應用最為廣泛的是農業合理用地規劃、調整土地利用結構方面。《中國1∶100萬土地資源圖》的編制(主編石玉林),基本摸清了我國宜農、宜林、宜牧土地質量與數量,并為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發展規劃提供決策依據。在若干地區的研究中,也取得成績。如自治區土地利用的研究[56],在相當大的范圍內應用航空航天遙感技術,完成大中比例尺的現狀調查,這在全國是沒有先例的。服務于單項目的的土地質量評價研究,亦有很大發展,如對水稻、柑橘、茶葉、橡膠的單項土地適宜性研究,均可視為土地屬性深入研究的成果。80年代后,土地的應用研究領域不斷拓寬,擴展到旅游、城市用地和環境綜合整治方面。旅游質量用地評價依據土地利用的歷史文化價值、藝術觀賞價值、科學研究價值,采用景點、景觀單元、游覽線和景區的結構分析方法進行評價,通過對北京旅游區、烏魯木齊南山風景區、廣東丹霞山風景區、黃果樹瀑布區等的研究,初步確立了我國旅游用地評價體系。城市土地評價在90年代中國房地產業的興起中起到了突出作用,不僅考慮土地的自然屬性,更多地依據城市土地的經濟價值(地租)進行評估,對于建立城市用地合理結構有積極意義。以土地類型生態屬性為基礎開展環境綜合整治的研究,有80~90年代在中國“三北”防護林建設體系的林灌草布局規劃、黃土高原重點產沙區水土流失治理設計、吉林西部退化土地恢復整治生態建設、中國脆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等。利用土地類型空間結構分析方法進行自下而上綜合自然區劃的工作,80~90年代完成了北京市、貴州省、青海省、云南省、甘青寧“三北”地區、江漢平原區、關中地區、秦巴山地等區域。在土地類型與土地資源評價研究基礎上,80~90年代相繼開展了土地生產潛力與人口承載能力的研究。中國科學院地理研究所等單位開展了以土地評價分等單元為依據的類型等級法,進行了柴達木盆地、黃河大柳樹灌區的研究。這一領域的研究,由靜態研究轉變為跟蹤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生活水準提高的動態研究,以適應動態管理決策的需求。

        由于航空航天遙感資料和計算機的應用,土地研究日益向定量化方向發展。80年代,利用假彩色合成衛星圖像和彩紅外合成航空像片逐漸普及,解譯準確性和制圖精度亦漸趨成熟,90年代開展了超小比例尺航空像片的解譯及應用。利用衛星像片編制1∶50萬土地類型與土地資源圖件在80年代已經成功,利用1∶10萬TM衛星像片編制相應比例尺土地圖件,已較廣泛應用于若干重大項目。利用地理信息系統(GIS)進行土地利用管理決策和ARC/INFO軟件制圖的新技術應用,90年代亦日漸成熟。土地利用/土地覆被變化研究作為全球環境變化研究的重要方面近些年正廣泛開展,并取得可喜成績[57,58],成為土地系統分析與評價、土地質量指標體系建立與環境效應預測的重要科學基礎。但是,不同驅動力的相互作用,以及不同驅動力尤其是人類活動的定量化表述存在難點,從而嚴重阻礙了土地利用/土地覆被變化的綜合研究以及動態預測模型的建立與運行[59]。

        景觀作為科學名詞被引入地理學,具有地表可見景象的綜合與某個限定性區域的雙重含義。最早是19世紀的德國地理學家洪堡倡導景觀研究作為地理學的中心問題,探索由原始景觀變成人類文化景觀的過程。自20世紀30年代景觀生態一詞為C.Troll首先提出,景觀的概念被引入生態學,作為位居生態系統之上的一種尺度單元。景觀生態學是一門在景觀地理學和生態學綜合研究相結合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交叉學科,它以生態學的理論框架為依托,吸收現代地理學和系統科學之所長,研究景觀的結構(空間格局)、功能(生態過程)和演化(空間動態),研究景觀和區域尺度的資源、環境管理,具有綜合整體性和宏觀區域性的特色,并以中尺度的景觀結構和生態過程關系研究為所長。

        景觀生態學的建立源于西歐20世紀30年代,在80年代進一步發展。在我國的發展大體上經歷了兩個階段。1981~1988年是引入介紹階段。1983年林超發表了C.Troll的“景觀生態學”和納夫的“景觀生態學發展階段”兩文的譯文,在國內是首次介紹景觀生態學的代表性文獻。1985年陳昌篤發表“評價Z.納維等著的景觀生態學”,1986年景貴和發表“土地生態評價與土地生態設計”,陳昌篤發表“論地生態學”,對景觀生態學和地生態學內涵作了有意義的探討。1988年李哈濱等發表“景觀生態學—生態學領域里新概念構架”,重點介紹美國學派的景觀生態學研究進展[60,61]。80年代末,研究工作主要集中于我國景觀生態學的發展方向、景觀空間結構、景觀異質性動態變化、景觀生態類型、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應用、生態過渡帶研究、以及其他方法研究。90年代,出版了幾種景觀生態學教材。以后,景觀生態學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被國內同行廣泛接受。

        4現代自然地理過程研究

        早在20世紀50年代黃秉維就提出自然地理學要分別研究地表物理的、化學的和生物的自然過程,然后加以綜合。他指出,從更廣闊的視野看,3個方向存在著外延部分疊合的關系,可以將不同尺度的研究結合在一個統一的體系之中,并將導致對地理環境中現代過程及其地域分異秩序的全面了解[62]。這樣,就突破了描述性的、以要素為主體的傳統綜合研究模式,為綜合自然地理學的深入和自然地理綜合研究開創了新路。物理過程包括風力作用、水力作用、地表水分和熱量平衡;水力作用研究包括徑流的形成過程,侵蝕作用與河床過程,則與坡地利用和坡地持續生產力研究相聯系,偏重解決生產實際問題,學科本身的系統研究只是在20世紀末才漸有起色。化學過程原以鹽分平衡開端,水鹽動態著手,后來轉向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地方病和環境保護研究;生物過程則與農業生產潛力相聯系。后來,發展為土壤—植物—大氣系統(SPAC)的綜合研究。它包括蒸發過程、蒸騰過程、根系吸水過程、土壤水分運動、土壤水與地下水的相互交換過程以及水分在傳輸過程中各環節和界面上的勢能變動和阻力等在內的水分傳輸和能量傳輸研究。1956年,黃秉維就提出要發展自然地理定位觀測與實驗。60年代初相繼在石家莊、德州、衡水和延安、武功、民勤等地開展定位試驗。又于1979年在山東禹城建立了禹城綜合試驗站,80年代籌建了北京農業生態系統試驗站,對太陽輻射能、光量子能量、農田二氧化碳濃度、土壤水分狀況、作物葉面溫度、作物氣孔阻力等進行了為期數年的測定,還對灌水定額和灌溉制度、耕作和輪作制度等方面的問題開展了研究,完全與農業生態系統研究融為一體。隨后幾年研究的主要進展是建立了田間試驗研究網絡。1988年由中國科學院直接主持的田間試驗網絡包括從中溫帶至中亞熱帶,濕潤、半濕潤、半干旱及干旱地區不同生態類型的8個試驗站,在80年代進行了兩整年的同步觀測、其中作為農業生產潛力研究基本組成部分的太陽輻射分光譜(包括紫外、可見光、紅外輻射)觀測研究在國內是首次開展;建立了計算農業自然生產潛力的數學模型。這些定位觀測試驗的部分研究可以認為是黃秉維開創的熱水平衡研究和左大康開創的太陽輻射研究的繼續。但實驗研究和測定技術仍然薄弱。1973年黃秉維首先提出了光合潛力的概念、計算公式及公式中各項系數的數值。認為,光合潛力是在空氣中二氧化碳含量正常,其他環境因素都處于最適宜狀態時,具備最適宜于接受和分配陽光的群體的,高光合效能作物充分利用陽光所能生產的植物質(包括根、莖、葉和繁殖器官含水15%的干物質)。所采用的光合潛力估算方法是將太陽總輻射〔卡/厘米[2]〕數值乘以0.124(后訂正為0.123)便是光合潛力[斤/畝]數值。這個方法很簡單,但每項參數的選擇都經過比較仔細的考慮,又經過一些驗訂,總的傾向是偏保守一些。隨后又完成了光溫潛力、光溫水潛力的分析計算方法,并就全國各區域的情況分別予以討論。此后,農業生產潛力研究被廣泛應用到不同自然區域的綜合研究工作中。過去幾十年,點上的觀測試驗、方法論研究和過程模擬已經相當深入,還可以繼續深入下去,深入是無止境的,但工作內容過細,學科比較單一,已經不像綜合自然地理意義上的試驗研究。似應建立更加綜合的試驗基地,開展自然地理、地貌、水文、氣候、生態等多學科的綜合研究,才是正確的方向。同時,物理過程、化學過程和生物過程的綜合顯得十分不夠,亦需要予以解決[63]。

        5區域自然地理研究

        區域研究是自然地理學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全國性的自然地理研究成果主要有:20世紀50年代的中國自然區劃(初稿)叢書、70~80年代的中國自然地理叢書的《總論》、任美鍔主編的《中國自然地理綱要》、《中國自然區域及開發整治》,趙松喬的《PhysicalGeographyofChina》以及各大學地理系編撰的《中國自然地理》教科書等。

        區域性的自然地理研究成果豐碩。《中國干旱區自然地理》[64]從綜合自然地理、地貌、氣候、水文、地下水、土壤地理、植被以及動物地理等方面對干旱地區分別進行了概要分析和探討。《新疆綜合自然區劃概要》[65]分析了新疆自然地理特征、自然資源概況,并對區劃劃分的各個單元進行綜合研究,闡明其基本特征及其利弊,以及開發利用中的問題,和相應的建設性意見。《自然地理》和《中國的青藏高原》[66]全面闡述了青藏高原基本自然特征、組成自然地理環境的諸多要素,揭示了高原區域的自然地域分異規律。其中,《自然地理》是我國第一部重視從生態學角度進行區域地理闡述的著作,受到國內學術界的關注和贊揚。《橫斷山區自然地理》[67]討論了橫斷山區地域分異特點、垂直自然帶譜、地形因素以及區劃界線等問題,進行了綜合自然區劃。《雅魯藏布江中游地區土地系統》探討了高原山地地區土地系統的整體性和綜合性特征,分析了土地類型、土地結構、土地分區、土地評價、土地生產潛力、土地發展規劃和土地人口承載潛力等子系統,并討論了它們之間的聯系和作用。《中國綠洲》[68]比較全面系統地論述了中國干旱荒漠區的基本自然地理過程,綠洲地域系統及其類型、特征和演變,綠洲結構及其功能,綠洲經濟與文化,綠洲發展規劃與管理體系建設等。《中國天山自然地理》[69]是對我國境內天山全面系統論述的自然地理著作。此外,較具代表性著作還有《湖南自然地理》[70]、《湖北省自然條件與自然資源》[71]、《河南自然條件與自然資源》[72]、《青海省自然地理》[73]、《黃土高原地區自然環境及其演變》、《青海可可西里地區自然環境》[74]、《南迦巴瓦峰地區自然地理與自然資源》[75]、《喀喇昆侖山—昆侖山地區自然地理》[76]、《廣東自然地理》[77]等。可見,區域自然地理研究大多與綜合考察相結合,始于邊遠、資料缺乏的地區,而后才逐漸向較發達、人口較多的地區延伸。同時,研究亦從單純的自然地理學向自然地理學與人文地理學相結合的方向發展。此外,綜合自然地理學的研究工作還包括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退化土地的整治與恢復、坡地改良與利用、土地利用與土地覆被變化、景觀生態規劃與設計、自然災害的綜合研究以及環境脆弱與環境沖突研究等領域亦都取得成績[78~80]。

        區域地理學新的發展趨勢包括綜合研究與區域整合、新區域地理學的興起、全球環境變化及其區域響應、區域地理研究的信息化以及區域可持續發展研究等幾個方面。強調自然與人文的結合,關注人在區域性質的產生、延續與演變時所起的作用[81]。

        6結語

        第3篇:近代土地制度的演變過程范文

        自上世紀中期全球史興起之后,“從月球看地球”就成為一種人類認知自己的追求,而這部書則要從“間諜衛星”上看地球。雖然沒有月球那么遠,卻把人類7萬年的歷史放在一個明晰的框架之下,看到了過去,也預測了未來。人類如何從動物界中名不見經傳的一員變成了地球的主宰,攀爬到食物鏈的最高端?赫拉利總結出了人類經歷的三次革命:認知革命、農業革命和科學革命。

        近代以來的科學革命,讓人類有了上天入地的能力,然而,“無法無天”的人類卻陷入了迷茫之中,一味地進取和開拓究竟為了什么呢?快樂!可是到底什么是快樂,卻沒有一個答案。人類的歷史經過7萬年,最終要回到人的內心世界,人類終歸帶著祖先的臍帶,原始時代的那份淳樸和天真成為時時發作的“鄉愁病”。

        智人塑造的世界

        有人說,無論你學文科還是理科,等你到30歲的時候都會需要哲學,因為你要思考人生的意義。當你夏夜仰望星空的時候,也許就不由自主地感受到了渺小,茫茫宇宙之中,地球只是一顆微為塵埃的行星,而人則是這顆行星上的一種動物。

        只有人才會去反思自己的渺小,也只有人才會去探索宇宙的奧妙,也許這就是人的偉大之處。人能夠在無數的哺乳動物中脫穎而出,關鍵在于我們的“智能”,就是肩膀上扛著的那個閃閃發光的腦袋,這也是人類而不是其他動物來書寫歷史的根本原因。地球70億人的祖先叫作“智人”,他出現在7萬年前,他的子子孫孫們不但改變了自己,也改變了地球。

        按照赫拉利的分析,在這7萬年里,人類經過了三場“革命”,你我這種叫作“人類”的動物才走到了今天:認知革命讓智人學會了思考,農業革命讓定居成為可能,而科學革命則讓人類在幾百年時間里真正成為地球的主宰者,也有可能成為地球的毀滅者。

        距今7萬年前,智人開始向全球移民和擴張;距今1萬年前后,一些植物被馴化,而農民也就被拴在了土地上;距今二三百年前,科學、技術、資本、帝國等各國因素被結合到一起,產生了一場聚變,徹底改變了地球的面貌,以至于今天各國不得不就減排的問題爭吵不休。

        把7萬年的歷史講清楚,如果按照傳統史學的方法,那是不可能的,直到最近幾百年來,文字記載才重塑了人的歷史,那幾萬年前的歷史豈不是全靠“猜”?的確如此,歷史,一半是“事實”,一半是想象。當然,考古學、地質學以及現代生物學技術,也給人們想象歷史提供了技術支撐,比如“智人”這種動物與其他動物的區別在于它可以直立行走,而且腦容量比較大,“智能”成為人類進化的主要動力。

        然而,直立行走讓女性生育比較困難,腦容量的增加,近一步加大了生育的風險,在現代醫療技術高度發達之前,生育是充滿風險的一件事情,母嬰的死亡率都比較高。為了應對這樣的風險,智人只能讓孩子“早產”,其他動物在出生幾天后就可以比較獨立地生活,而人類出生之后可以說沒用得很,需要幾年之后,孩子才可能獨立生活,剛出生的孩子就像“從爐里拿出來的玻璃一樣,可以旋轉,可以拉長,其可塑性令人嘆為觀止”。

        在當下社會,生孩子和養孩子已經成為一種負擔,因為“早產”,在自立之前,不但要父母來“帶孩子”,還要到“托兒所”,這也許就是“智能”的巨大成本。也正是因為智人的孩子們要經歷漫長的“學習”過程,所以,人不僅有男女之別,還有了不同的宗教、信仰。時至今日,這個地球已經成為智人的世界,但是卻有了無數的文化團體,以至于亨廷頓認為,冷戰之后世界上主要的紛爭是不同文明之間的沖突。

        文明來自“八卦”

        智人頂著一個大容量的腦袋,最大的功效就是有了語言,用其他物種難以企及的方式進行交流,但是,語言的功能不僅僅是傳遞信息,更重要的是“八卦”,所謂的“八卦”就是無中生有的想象,尤其是背后議論別人,“嚼舌頭”是語言進化最重要的動力。

        時至今日,人們還是對娛樂八卦最感興趣,明星緋聞永遠能勾起人們的好奇心,這可能是當年我們的先祖在一起無所事事“嚼舌頭”留下的基因。“八卦”意味著事實和想象摻雜在一起,真假難辨,正因為智人可以討論并不存在的事情,所以,就出現了神話和宗教,構建了一種超越熟人圈的虛擬共同體,今天的民族、國家、教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先祖“神話”的升級版,直到有了全球的意識。

        雖然“神話”可以讓人們處在一個超大的時空之中,但是最具有黏性的團體還是熟人圈子,一般超過150人就很難通過“八卦”維持比較緊密的關系。這一鐵律一直持續到今天,比如一個排或者連,排長和連長通過“關系”就可以帶好部隊,但是師長和軍長就必須依靠制度。家族企業也是如此,一開始打拼靠兄弟義氣,但是等到成百上千人,就要建章立制,如果不能完成這種轉型,企業就會衰敗。

        制度其實內含了一種想象,讓素不相識的人感覺到自己是某個企業或者團體的一員,但真實的紐帶卻要依靠情感的交流。然而,要維持比較緊密的關系,需要不斷付出時間,但即便是不需朝九晚五的智人,也沒有足夠的時間與精力交成百上千的朋友。小圈子的生存狀態與后來構建的帝國、現代國家等超時空的組織構成了一種難以化解的矛盾,在今天很多地區,人們更忠誠于部落而不是國家,看起來,依靠“八卦”產生的情感要比冷冰冰的國家更靠譜。

        認知革命帶給了智人超乎尋常的能力,他們開始制造工具,而留于后世的都是石器,因此,那個時代也被稱為“石器時代”。事實果真如此嗎?只有石器才能留下來,木頭或者其他材質的工具早已腐爛,因此,以石器時代來想象那個時代是有偏頗的。這對考古學界是莫大的警示,原來“石器時代”也是現代人的一種想象,跟古人的“八卦”沒有根本性的區別。

        智人地區依靠語言來增強其組織能力,最終成為地球上人類的唯一代表,智人可以漂洋過海征服全球,因為語言帶來的組織和協調能力,智人很快爬上了食物鏈的頂端,智人的全球征服造成了第一波大型哺乳動物的滅絕,每次智人朝著“文明”邁進一步,其他的動物就遭受一次滅頂之災。

        吊詭的是,農業革命使人被植物“奴役”了,為了增加小麥、水稻的產量,農民不得不勞作于田間,為小麥服務。糧食增加了,人口增加得更快,也就是所謂的“馬爾薩斯陷阱”,農民們過得還不如先祖們那么悠閑和自在。財富的剩余讓一批閑人成為上層,文字、官僚制度的“發明”讓統治成為可能,勤勞的農民成為帝國的原料――這是文明的代價。

        “全球一家”的未來

        雖然人們還是熱衷于“八卦”,但是信息的高度發達已經讓“八卦”全球化。金錢、帝國和宗教三種因素讓人們越來越有了“全球一家”的感覺和意識。

        金錢,誰不喜歡呢?對金錢的渴望也是最近幾百年才出現的,當歐洲的殖民者到了美洲之后,發現了黃金,他們簡直欣喜若狂,但當地的土著就不太理解,這種金燦燦的東西并不能當飯吃。那是因為美洲的土著居民還沒有理解金錢的邏輯,黃金并不等于金錢,而金錢的本質則是一種跨時空的信用體系。信用的產生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情,正因為彼此都相信黃金是財富的符號,所以它就變成了一種普遍交易的工具,而現在全世界的人都相信美元,所以成就了美元的霸權地位,即便與美國關系非常不好的朝鮮也不會拒絕美元。

        武士、教士在很多時候都抵制金錢的滲透和影響,武士向往的是建立一個廣闊的帝國,帝國不僅代表實力,也是一種榮耀,因此,榮譽和金錢在人類歷史演變過程中扮演著同樣重要的作用。帝國統治不僅依靠武力,還有想象,任何帝國都有自己的“天命觀”,羅馬帝國有皇帝崇拜,而中國則有“天子”的觀念。除此之外,帝國還容納了多元文化,帝國在征服過程中不斷將不同的文化圈子納入進來。

        冷戰結束之后,尤其是伊拉克戰爭之后,關于全球帝國的討論又多起來了,21世紀的全球政治秩序會不會回到帝國呢?越來越多的跨國議題的出現,讓世界帝國變得有可行性,并不是說要建立一個統一集權的全球中央政府,而是說國家要讓渡出部分權力。這種全球帝國的遠景,在很大程度上來自于近代歐洲的科學革命,科學革命讓人類的好奇心制度化了,求知成為一項使命,不斷探索未知世界。

        歐洲殖民帝國的建立,最終改變了世界,而偏于歐亞大陸西北角落的歐洲能夠成為歷史的主宰,主要依靠了智能。而關于“為什么是歐洲”這樣的問題,見仁見智,但是一個共識是歐洲出現了一套比較穩定的制度,保護個人創造和知識產權。科學革命徹底改變了全球的生態系統,大量的珍稀動物滅絕,而一些家禽和家畜則被“工業化”養殖。這對這些動物來說,就是一場奴役,卻無力反抗。

        第4篇:近代土地制度的演變過程范文

        本文試圖結合出土文物和文獻資料,對中國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體途徑作一些探討,以就正于方家。

        一、土地從公有到私有要經過或短或長的中間階段

        恩格斯說:“一切文明民族都是從土地公有制開始的。在已經經歷了一定的原始階段的一切民族那里,這種公有制在農業的發展進程中變成生產的桎梏。它被廢除,被否定,經過了或短或長的中間階段之后轉變為私有制。”①土地從公有到私有,要經歷“或短或長的中間階段”,這個論點對于我們研究土地制度史十分重要。許多國家和民族的歷史表明,在原始公社崩潰之后,只要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還沒有破壞共同體的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制就不可能最后確立。

        我們所說的共同體所有制,主要是指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正是它們構成了土地從公有到私有發展過程中的或短或長的中間階段。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私有制的歷史時,非常注意這兩種共同體的土地所有制。馬克思在《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摘要》中,曾以極大的興趣考察了印度古代家族公社土地所有制發生和發展的過程。在《給維·伊·查蘇利奇的復信草稿》中,他又根據俄國當時還存在的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分析了這種在發展順序上晚于家族公社的共同體的一些基本特征,指出它所固有的公有與私有的二重性,是促使共同體解體的根源。

        中國古代從土地公有到私有的發展過程中,有沒有經過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中間階段呢?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有分歧的。郭沫若同志就不贊成中國古代有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這種說法。他認為原始公社崩潰之后,作為社會基層單位的“邑”,已經變成行政機構和奴隸主控制下的勞動集中營,不能再稱為“公社”;商周時代的井田制是一種奴隸主貴族的土地國有制,而不是公社土地所有制②。

        我認為,“邑”作為地方基層行政機構和作為共同體組織并不矛盾;共同體的土地所有制也并不排斥那高踞在許多共同體之上的國君作為最高的所有者出現。從原始社會過渡到階級社會以后,階級關系和土地關系并不像近代社會這樣簡單明了,舊的因素和新的因素會交織在一起,呈現出比較復雜的情況。不能想像,原始公社崩潰之后,土地公有制沒有經過一定的中間階段,就立即轉變為完全的私有制。

        按照郭沫若同志的意見,西周實行井田制有兩層用意,一是作為各級奴隸主貴族的俸祿單位,二是作為課驗直接生產者勤惰的單位。井田都是公田,而奴隸主貴族利用奴隸勞動在井田之外墾辟出來的土地則是所謂私田。后來“私肥于公”,奴隸主公室被迫承認公田亦歸私有,而于公私田地一律取稅。郭老關于私田從何產生的論述,的確揭示了中國古代土地私有化過程的一個重要側面,但是他卻忽視了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的產生這一重要的歷史事實。誰都知道,戰國時代各國普遍存在一夫治田百畝的個體小農。如果土地私有化只是發生在奴隸主貴族利用奴隸勞動墾辟出來的耕地上,那么當時廣泛存在的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又是如何形成的呢?按照郭老的上述觀點,顯然是無法得出令人滿意的回答的。

        自耕農的小土地所有制是私有制的一種形式,它的原生形態是從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的份地制演變而成的。云夢秦簡的發現,證實了戰國時代一些諸侯國還在實行向農民授田的制度。這些受田農民已經不是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的成員,而是封建國家統治下的個體小農。但是,我們從這種授田制度卻可以追溯出早先的共同體土地所有制。因為這種授田制既不可能是當時各國統治者一時心血來潮的產物,也不可能是從商周以來一成不變的國家政策。換句話說,在云夢秦簡記載的授田制之前,應該還有另一種授田制。當時受田農民還不是獨立的小土地所有者,而是公社成員,他們耕種的份地還要在共同體內部定期重新分配。這種古老的授田制,亦即是一種具有公有和私有二重性的共同體土地所有制。根據文獻記載和出土文物,我們是有可能找出它的發展軌跡的。

        二、“井田”與“爰田”∶對中國古代共同體土地所有制的考察

        1973年,在河南偃師緱氏發現一塊漢代侍廷里父老僤買田約束石券。券中記載,侍廷里父老僤斂錢六萬一千五百,買田82畝。這82畝土地,屬于僤的25名成員所共有。凡充當里父老者,“僤共以客田借與”,以其收獲供里父老任職期間的用度。這塊石券所反映的土地所有制,應是一種私有制的形式,但它卻保留了古代共同體所有制的某些痕跡③。這種殘存的痕跡告訴我們,共同體土地所有制在土地私有化的歷史過程中,曾經存在過很長的時期。

        鄉里作為地方行政機構的基層單位,是在戰國時代才確立的。春秋以前,中央集權國家尚未形成,統一的地方行政組織也未建立。文獻和金文中所見的邑、里、書社這些基層社會組織,雖然也具有后代地方基層行政單位的某些職能,但它們都是建立在血緣或地緣關系基礎上的共同體。這些共同體和后代地方基層行政單位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前者的居民不僅有公共的社會生活,如共同的祭祀、集會、娛樂等等,而且有共同的財產關系;后者的居民雖然還保存著某些公共的社會生活,但在財產關系方面卻是完全獨立的。

        生活在戰國初期的孟子曾經敘述過這種共同體的一種模式:

        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

        孟子這里所談的井田制語焉不詳,而且帶有某些理想成分,因而引起后代一些人的猜測、懷疑和詰難,直到今天仍是一個聚訟紛紜的問題。我們認為,有關井田制的爭論,實際上是包含著三個互有聯系而又有區別的問題:一是中國古代是否存在井田制?它的實際內容是什么?二是中國古代是否存在公有和私有二重性的共同體土地私有制?三是古代文獻所記載的井田制和這種共同體土地所有制有沒有關系?以往討論中,有的同志由于沒有把這些問題分別講清楚,結果如治絲而棼,意見也就很難得到統一。比如,有的學者認為孟子有關井田制的敘述不可靠,因而就否定中國古代存在過共同體土地所有制。其實,共同體土地所有制并不一定和井田制有必然的聯系,即使我們承認孟子的話不可靠,也不能據此就否定共同體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又如,有的學者因為要肯定井田制是共同體土地所有制,就竭力否認井田具有貴族祿田的性質。但孟子在談到井田制時,明確說:“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④可見井田制和制祿并非沒有關系。如果我們能夠對上面所說的三個互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問題討論清楚,也許分歧就比較容易消除。

        中國古代是否存在過井田制?這個問題經過許多學者的研究,應該說是比較清楚的。有關井田制的史料,并不限于《孟子》,《周禮》、《穀梁傳》、《韓詩外傳》、《漢書·食貨志》、《公羊解詁》等書都有記載。把這些記載看成都是附會《孟子》,輾轉以訛傳訛,這是很難令人信服的。以《周禮》來說,書中包含了許多戰國以前的史料,已為史學界所公認。何況在《孟子》之前,《周易》有井卦:“改邑不改井,無喪無得,往來井井。”⑤《國語·齊語》有:“陸阜墐井田疇均,則民不惑。”《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記楚司馬蒍掩書土田,有“井衍沃”一事。同書襄公三十年記子產治鄭,提到“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對于這些有關井田的記載,一概不予承認顯然是不合適的。

        井田之得名,正如前代學者所指出,與古代的溝洫制度有關⑥。《考工記·匠人》職文:

        匠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田+巜](畎)。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里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于川。

        又《周禮·地官·遂人》:

        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于畿。

        這種溝洫疆理制度雖然還沒有得到地下發掘的直接證實,但有的地下文物卻可以給我們提供一定的旁證。《宜侯 簋》銘文有“錫土:厥川三百”這樣的字句。郭沫若認為川殆甽之省,同畎;“三百”下所缺一字不當為川之單位名詞,而應為“萬”字⑦。郭老的考釋可從。畎為田間小溝,因有固定的寬度和長度,也如同田、井一樣可用來作為錫土的單位。青川秦墓出土的《為田律》木牘載:“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畝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文中的“則”字,開始有些同志都誤釋為連詞,后來有的同志正確指出,根據1977年安徽阜陽漢墓出土的竹簡記載,“卅步為則”,《為田律》的“則”也應為量詞⑧。“畛”字,有的同志認為既指田區,又指作為田界的田間小道。我們認為,《為田律》的“為畛”,只能解釋為田區,很難解釋為田間小道。因為一畝之中如果有兩條田間小道,則田區應分為三,“畝二畛”是無法把這兩種解釋統一起來的。但“畛”的本義確實是指溝洫道路。《周禮·地官·遂人》說:“十夫有溝,溝上有畛。”十夫為一井之地,畛恰好是井田的道路,所以《說文》稱:“畛,井田間陌也。”當井田制破壞之后,原先的溝洫道路系統打亂了,阡陌之名代之而起,畛也就變成有一定面積的田區的專稱。青川秦墓木牘《為田律》所說的“畝二畛”,以及銀雀山漢墓竹書《孫子兵法·吳問篇》所列舉的晉國六卿制田的“為畛”,都是反映井田制破壞以后的情況。畛既然有一定的面積,也就和畎一樣,可以作為封賞的單位。《戰國策·楚策》云:“葉公子高食田六百畛。”《楚辭·大招》也提到“田邑千畛”。

        由于井田是與溝洫制度有關的土地疆理,所以它只能推行于平原地區。前引《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楚司馬蒍掩書土田而“井衍沃”,即是在平原地區按井田對土地進行登記。《漢書·食貨志》在談到井田制時也說:“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在沒有實行井田疆理的山林藪澤和原陵淳鹵地區,為了統計土地面積的需要,則實行一種按井田折算的辦法。《管子·侈靡篇》有“斷方井田之數”的說法,同書《乘馬篇》又載:

        地之不可食者,山之無木者,百而當一;涸澤,百而當一;地之無草木者,百而當一;樊棘雜處,民不得入焉,百而當一;藪,鐮纏得入焉,九而當一;蔓山,其木可以為材,可以為軸,斤斧得入焉,九而當一;汎山,其木可以為棺,可以為車,斤斧得入焉,十而當一;流水,網罟得入焉,五而當一;林,其木可以為棺,可以為車,斤斧得入焉,五而當一;澤,網罟得入焉,五而當一;命之曰地均,以實數。

        這種按井田折算土地面積的辦法,也見于銀雀山竹書《田法》:

        ……大材之用焉,五而當一;山有木,無大材,然而斤斧得入焉,九而當一;禿……蒹(鐮)纏得入焉,十而當一。禿尺(斥)津……罔(網)得入焉,七而當一。小溪浴(谷)古(罟)罔(網)不得入焉,百而當一。 關憲(沈)澤蒲葦……石,百而[當一]⑨。

        所謂“百而當一”、“十而當一”、“九而當一”等等,當指山林藪澤折算平原土地的比例。而這種比例,顯然也是以井田為單位來計算的。所以《漢書·刑法志》在談到西周因井田而制軍賦的制度時說:

        一同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圃術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賦六千四百井,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也,是謂千乘之國。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故稱萬乘之主。

        “提封”即“提封田”,意即封疆之內土地的概數,并非像有同志所說的是一種田制⑩。“提封×萬井”,也就是封疆之內大約有×萬井之地。可見土地不論可墾不可墾,都以井田為單位來估算。這種習慣,大抵到戰國時代才改變。《漢書·食貨志》載:“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以為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為田六百萬畝。”這里提封田數已經不以井計算,而是以頃畝計算了。

        井田既然是與溝洫制度有關的土地疆理,為什么又用作計算土地面積的單位呢?這涉及中國古代授田制度和賦稅制度的實施。

        先秦文獻屢見“分田”、“分地”、“均地”這樣的說法。《荀子·王霸篇》引“傳曰:農分田而耕。”說明戰國以前,份地制是直接生產者和生產資料相結合的主要形態。而農民的這種份地,是通過國家授田的方式來實現的。國家在授田的時候,要考慮到山林藪澤和平原地區的不同以及土地肥饒磽確的差別。《商君書·徠民篇》說:

        地方百里者,山陵處什一,藪澤處什一,谿谷流水處什一,都邑蹊道處什一,惡田處什二,良田處什四,以此食作夫五萬;其山陵藪澤谿谷可以給其材,都邑蹊道足以處其民;[此]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

        大體說來,一夫百畝是當時授田的基本數額,但由于土地的質量肥饒磽確不同,所以通常按照耕地的上、中、下三品,又有百畝、二百畝、三百畝的差別。授田必須計算土地面積,在平原地區,井田制就為授田提供了便利的條件。《司馬法》說:“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一井九百畝,正好是九夫授田之數。但因為耕地要分出一部分作為“公田”,所以《孟子》和《漢書·食貨志》都說是八家共一井之地。實際上,當然是田不必盡井,井不必八家。按照《周禮》所記載的授田制度,除了“九夫為井”的編制之外,還有“十夫為溝”的編制。不管怎樣,井田制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授田,這一點應當是沒有問題的。

        國家授田給農民,一方面是為農民提供物質生活條件的基本保證,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國家自身榨取剩余勞動的需要。井田既可以用來作為授田的單位,也可以用來作為征收貢賦的單位。《國語·魯語》記孔子說:

        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遠邇;賦里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于是乎有鰥、寡、孤、疾,有軍旅之出則征之,無則已。其歲收,田一井出稯禾、秉芻、缶米,不是過也。先王以為足。

        又《周禮·地官·小司徒》: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

        可見農民在授田之后,就承擔了助耕公田和納稅服役的義務。正因為井田和賦稅制度有密切的關系,所以當春秋時代井田制遭到破壞以后,一些諸侯國為了改革賦稅制度,就力圖從整頓井田經界入手。《國語·齊語》:

        桓公曰:伍鄙若何?管子對曰: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陸阜陵墐井田疇均,則民不憾。

        陸、阜、陵、墐、井,分別指不同地勢的丘陵和平原地區。管仲認為要使農民對“相地而衰征”的賦稅制度能夠接受而不至于不滿,首先就應該使“陸阜陵墐井”的“田疇均”,亦即在計算耕地面積時,應當公平合理。其后楚國蒍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⑾,鄭國子產“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⑿,都是為了推行新的賦稅制度而采取的整頓土地經界的措施。

        《孟子·滕文公上》載,滕文公使畢戰問井地,孟子說:“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漫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孟子生活的時代,井田制已經破壞了,但他認為井田制的用意在于“分田制祿”,而推行這一制度的前提是正經界,這是符合歷史實際的。“分田”是對農民授田,“制祿”則是以井田作為各級貴族的祿田。二者并提,是不是有矛盾呢?并不矛盾,因為“分田”是生產資料和直接生產者相結合的方式問題,“制祿”則是剩余勞動歸誰占有的問題。《國語·晉語》記秦后子和楚公子干仕晉,韓宣子問叔向如何賦祿,叔向援引西周制度說:“大國之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韋昭注:“五百人為旅,為田五百頃”;“百人為卒,為田百頃”。可見西周賦祿是以土地和勞動力相結合的井田為計算單位。在關于井田制的討論中,郭沫若同志只看到“制祿”的一面,把農民的份地說成是課驗直接耕種者勤惰的計算單位,這固然不恰當;但有的同志只看到井田是農民份地的另一面,不承認它也有“制祿”的作用,這也是不全面的。

        討論了中國古代井田制的實際內容和作用之后,我們再來談它和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關系,就比較容易說清楚了。井田之得名,是由于平原地區田間的溝渠和道路構成方整的井字形,這是古代耕作制度和排水需要所決定的。就井田的疆理本身來說,并不是一種土地所有制。但由于它可以用來作為“分田制祿”的計算單位,所以與土地所有制又有密切的關系。以井田經界為基礎的農民的份地制,正是許多文明民族都曾經歷過的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從這意義上說井田制就是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也未嘗不可。

        我們在前面已經談到,文獻和金文中所見的邑、里、書社這些基層社會組織,都是建立在血緣或地緣基礎上的共同體。這些共同體的成員不僅有公共的社會生活,而且有共同的財產關系。如果說孟子所描述的井田制還不足以說明這種共同體的存在的話,那末在《逸周書·大聚》里,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更加具體的農村共同體的典型:

        以國為邑,以邑為鄉,以鄉為閭。禍災相恤,資喪比服。五戶為伍,以首為長;十夫為什,以年為長。合閭立教,以威為長;合旅同親,以敬為長。飲食相約,興彈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墳墓相連,民乃有親。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歸之。鄉立巫醫,具百藥以備疾災,畜五味以備百草。立勤人以聀孤,立正長以順幼。立聀喪以恤死,立大葬以正同。立君子以修禮樂,立小人以教用兵。立鄉射以習容和,獵耕耘以習遷行。教芧與樹藝比長,立聀與田疇皆通……山林藪澤,以因其利。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賈趣市,以合其用……分地薄斂,農民歸之。

        《逸周書》雖是晚出之書,但它所描繪的這幅農村公社的圖景,大致反映了春秋戰國以前的真實情況.在公社的小天地里,既有農業和家庭副業,又有手工業和商業,甚至連巫醫百草也都具備,可以說是一個完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社會單位。公社的土地以“分地”的形式分配給各家耕種,而在公社成員之間,還保留著幫工協作(“興彈相庸,耦耕俱耘”)的古老習俗。

        馬克思曾經指出,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征是公有與私有的二重性:房屋及其附屬物——園地已經歸農民各家私有;耕地也分配給各家耕種,但仍歸共同體所有,并定期在公社成員之間重新分配⒀。中國古代農村共同體的份地制,是否具有這種公有與私有二重性的基本特征呢?我們的回答也是肯定的。《漢書·食貨志》曾經提到了古代一種爰田制:

        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

        我從前曾經指出,這種制度正如惠士奇所說,實際上是春秋時代晉國作爰田和后來秦國商鞅制轅田的內容,班固誤以為殷周之制⒁。在爰田制下,農民的份地已經不再定期重新分配,而是“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但是它卻給我們透露了,在此以前,農民的份地是不能“自爰其處”的。為什么不能“自爰其處”呢?就是因為份地要定期重新分配。《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申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得獨樂,墝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主易居,財均力平。

        這里所說的份地制,正是一種定期重新分配的制度。如果說何休是漢魏時人,他的說法是否有根據容易引起懷疑,那末銀雀山竹書《田法》的發現,就為這種定期重新分配的份地制度添加了非常有力的論據。《田法》云:

        五十家而為里,十里而為州,十鄉〈州〉而為州〈鄉〉。州、鄉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為區,千人為或(域)。……

        居焉,循行立稼之狀,而謹美亞(惡)之所在,以為地均之歲……巧(考)參以為歲均計,二歲而均計定,三歲而壹更賦田,十歲而民畢易田,令皆受地美亞(惡)均之數也。

        竹簡整理小組引《國語·晉語》“賦職任功”韋注:“賦,授也。”《漢書·趙充國傳》“田事出,賦人二十畝”顏注:“賦謂班與之也。”認為簡文“三歲而壹更賦田”的“賦”亦當訓為“授”或“班與”,這意見是很正確的⒂。“三歲而壹更賦田”,亦即是“三年一換主”的定期重新分配份地的制度。這種制度施行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公社成員“肥饒不得獨樂,墝埆不得獨苦”,而其前提則是耕地還屬于共同體公有。公社的耕地分上中下三等,第一個三年耕上田的公社成員在第二個三年換耕中田,在第三個三年換耕下田,這樣依次輪換,每隔十年輪換一遍,每個農戶都需要分別耕種上田、中田、下田,所以說“十歲而民畢易田”。《管子·乘馬篇》云:“三歲修封,五歲修界,十歲更制。”之所以要定期整修封界,也就是為了適應這種定期重新分配耕地的制度。

        孟子敘述的井田制無疑有理想的成分,但它并非是毫無根據的想像,而是對已經破壞了的農村共同體和共同體所有制的一種玫瑰色的追憶和構想。否定井田制是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同志,往往從《孟子》和其他古書的記載中去找矛盾,比如說:農村公社的戶數有多有少,不可能如井田制以“八家”、“九家”為基數;農村公社的“公田”和“私田”在空間上是分開的,而井田制的“公田”則在“私田”中間;等等。其實,認為以井田經界為基礎的農民的份地制就是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這并不等于說《孟子》和其他古書中有關井田制的記載每句話都確鑿可靠。問題在于要透過這些記載,去探討它們所反映的土地制度的實質。

        井田既然是一種便于分田制祿的土地疆理,而不是農村公社組織,因此,它和作為農村公社基層組織的邑里自然不能混為一談。孫詒讓《周禮正義》曾摘引金鶚《求古錄·禮說》,對井和邑里的關系作如下說明:

        邑之制,在國中則始于一里二十五家,在野則始于四井三十二家。在國中者,二十五家為一里,里有巷,巷口有閭,一里之人聚居于此,故謂之邑也。在野者,四井之田凡三千六百畝,其民居計三十二家,聚于一處,猶今之村落然。如地狹勢偏,不足四井,則或三井,或二井,或一井,皆可為邑。孟子云,鄉田同井,出入相守,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此可見一井亦可以為邑矣。《論語》謂十室之邑,即一井之邑,一井八室,言十室單大數也。鄉遂之邑,以二十五家為制,如有不足,或四鄰,或三鄰,或二鄰,皆可為邑。五家為鄰,二鄰則十室也。十室之邑,此至小者,下此不可以為邑矣。

        金鶚和孫詒讓雖然還沒有擺脫注疏家以經解經的傳統方法,但他們認為井和邑的戶數并沒有固定的模式,這是很有見地的。我們無需拘泥于孟子的一井八家之說,而否定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存在。

        《禮記·王制》說:“古者公田藉而不稅.”公田借民力以耕,這是大家都同意的解釋。所謂公田,本來是農村公社的共有地。馬克思曾指出,這種共有地的勞動生產物,“一方面用于公共儲備,可以說是為了保險,另一方面,用于支付共同體本身的費用,即用于戰爭、祭祀等等”⒃。他還談到,在多瑙河各公國,“久而久之,軍隊的和宗教的頭面人物侵占了公社的地產,從而也就侵占了花在公田上的勞動。自由農民在公田上的勞動變成了為公田掠奪者而進行的徭役勞動。”⒄中國古代的情況與此有所不同。由于中國古代屬于馬克思所說的亞細亞的財產形態,在這里,“凌駕于所有這一切小的共同體之上的總合的統一體表現為更高的所有者或惟一的所有者,實際的公社卻只不過表現為世襲的占有者”⒅。因此,無論是共同體的“公田”或公社成員的“私田”,名義上都屬于代表“總合的統一體”的國君所有。公社成員的“私田”(份地),通過國家授田的形式來實現,他們在“公田”上的勞動生產物除了歸國君直接支配的部分外,還有一部分則由國家再分配給各級貴族和官吏。這是一種合法的榨取,而不是非法的侵占。一般說來,“公田”和“私田”雖然在空間上是分開的,但不會相隔很遠,所以《詩·大雅·大田》才說:“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可是這二者的布局,也決不會像孟子所說的那樣整齊劃一:“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直接隸屬于周天子和諸侯的公田,其面積無疑要比農民的份地大得多。《國語·周語》記周天子舉行藉田之禮,要由“庶人終于千畝”。《詩·周頌·噫嘻》說:“駿發爾私(耜),終三十里。”這樣大面積的公田,是不可能夾在若干家的公社農民私田中間的。《令鼎》銘:“王大耤農于諆田,餳(饗)……王歸自淇田,王馶,溓仲仆;令眔奮,先馬走。”這里記載的周成王藉田的規模,顯然也是很大的。

        馬克思說,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二重性能夠成為它的強大生命力的源泉”,因為“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種社會關系,使公社基礎穩固”;但是,“這種二重性也可能逐漸成為公社解體的根源”,因為“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塊耕種和產品的私人占有又使個人獲得發展,而這種個人發展和較古的公社的條件是不相容的”⒆。我們從中國古代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演變中,也看到了這樣的歷史過程。“三年一換主易居”的授田制雖然保持了耕地的公有,但份地的分散耕種和產品的私人占有必然使公社農民之間出現財富的不平等。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制因素的增長,一些收入比較多的農民就會要求份地不再定期重新分配。而國家在經濟發展的趨勢面前,也不得不對授田制進行一些改革。由于社會發展不平衡,從春秋到戰國,土地關系的這一變化在各國所經歷的時間并不一致⒇。晉國在晉惠公六年“作爰田”,秦國在商鞅變法時“制轅田”,都是對授田制進行的重大改革。

        歷來學者對于“作爰田”和“制轅田”解釋不一。《漢書·地理志》注引孟康說:“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食貨志》曰‘自爰其處而已’是也。轅爰同。”孟康說商鞅“復立爰田”,話雖不準確,但他認為“轅田”即“爰田”,都是“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這個解釋是正確的。由于土地肥饒磽埆不同,爰(轅)田制下的農民授田仍然有百畝、二百畝、三百畝的差別。“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但不論是耕種上田、中田或下田的農戶,都已經不再定期交換耕地,而是根據休耕的需要,“自爰其處”。這種“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的爰(轅)田制,代表了授田制的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它比之“三年一換主易居”的授田制,更能適應生產力的發展。《管子·乘馬篇》說:

        道曰:均地分力,使民知時也。民乃知時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饑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寢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為而不倦。

        又同書《國蓄篇》說:

        分地若一,強者能守。

        這里所說的“均地”、“分地”,顯然就是不再定期重新分配的授田制。由于農民對份地已經有了穩固的占有權,他們的生產積極性比從前提高了,“父子兄弟不忘其功,為而不倦”。但這樣一來,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引起農民的分化。“強者能守”,而弱者、貧者的份地卻有可能被兼并了。

        轉貼于 三、《周禮》三等授田制辨析

        研究中國古代的授田制離不開《周禮》。據楊向奎同志考證,此書是戰國初年齊人的作品[21]。書中所說的上地、中地、下地三等授田之制,當屬戰國以前的情況。我們感到興趣的是,既然中國古代的授田制有一個演變過程,《周禮》中的三等授田制究竟是反映哪個階段的歷史實際呢?

        《周禮》中有兩處明確記載三等授田的畝數。一處是《地官·大司徒》: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另一處是《地官·遂人》:

        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余夫亦如之。 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余夫亦如之。

        除此之外,還有兩處是根據三等授田而規定了各家應服勞役的人數。一處是《地官·小司徒》: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家一人,以其余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

        另一處是《夏官·大司馬》:

        凡令賦,以地與民制之。上地食者參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參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這四處都沒有談到“換主易居”的制度,因此我們可以判斷,《周禮》中的三等授田制已經越過了在各家之間定期重新分配耕地的階段。那末,它和云夢秦簡中的授田制是否處于同一個歷史階段呢?看來也不是。因為書中對鄉遂都鄙的授田分別作出不同的規定,這與云夢秦簡的授田制顯然不同。我認為,《周禮》的三等授田制正相當于“爰田制”的歷史階段。農民分配的份地,按照土地等級不同,有的沒有休耕地(萊田),有的有休耕地,這體現了“肥饒不得獨樂,墝埆不得獨苦”的古老傳統。但耕地一經分配之后,就不再定期重分,而是由各家“自爰其處”了。

        上引《周禮》中有關授田的四處材料,有兩點值得注意:(一)《大司徒》、《小司徒》和《大司馬》的授田對象都以“家”為單位,而《遂人》則以“夫”為單位。(二)《遂人》提到余夫授田,而《大司徒》、《小司徒》和《大司馬》則不提余夫授田。這種差別,究竟應該怎樣解釋呢?

        我們知道,《周禮·大司徒》和《遂人》分別有兩個行政系統《大司徒》:

        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赒;五州為鄉,使之相賓。

        而《遂人》則是:

        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

        孫詒讓在《周禮正義》中正確指出,《大司徒》的鄉黨系統是六鄉比伍之法,《遂人》的鄰里系統則是六遂比伍之制。如果說,《大司徒》的鄉黨系統還帶有明顯的血緣關系的痕跡的話,《遂人》的鄰里系統則已經是擺脫了血緣紐帶的地域組織。為什么鄉遂的行政系統會有這樣的區別呢?其原因就在于它們的共同體組織不同:六鄉是國人居住的地區,他們是統治族,長期保存著宗法制度,父家長制的家庭公社尚未解體;六遂則是被征服族野人居住的地區,他們由于無宗法,家庭公社已經被農村公社所代替。

        從歷史發展的順序說,家庭公社早于農村公社。世界上有一些文明民族的農村公社,就是在家庭公社解體以后才形成的。中國古代的情況則不完全一樣。由于各部落間發展的不平衡以及征服族為了統治的需要而推行一整套宗法制度,商周的家庭公社和農村公社曾經長期并存,這是中國古代共同體形態的一個重要特點[22]。

        《周禮·大司徒、小司徒、大司馬》講的是國人的授田,而國人還保存著家長制的家庭公社組織,所以他們的授田都以“家”為單位。《遂人》講的則是野人的授田,由于野人的家長制家庭公社已經解體,農村公社是由個體家庭所組成,所以他們的授田只能以成家的“夫”(“夫家”)為對象。不論國人或野人,都不是計口授田,而是根據各家人口的多寡分配不同等級的耕地。《小司徒》說:“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銀雀山竹書《田法》所記載的上家、中家、下家食口人數,正與《小司徒》相合:“食口七人,上家之數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數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數也]。”[23]所謂上地、中地、下地,究竟有沒有具體的區分標準呢?我們過去并不了解。而《田法》正好為我們提供了這方面的珍貴資料:“歲收,中田小畝畝廿斗,中歲也。上田畝廿七斗,下田畝十三斗,太上與太下相覆以為率。”也就是說,區分上田、中田、下田的標準是每畝的平均年產量。它們之間,畝產量大致相差三分之一左右。按照三等授田制的規定,上家授上田百畝,中家授中田二百畝,下家授下田三百畝。但上田不必休耕,中田每年要休耕三分之一,下田每年要休耕三分之二。這樣一來,不論上家、中家、下家,實際耕種的都是百畝左右。上家歲收二百七十石,中家歲收二百石,下家歲收一百三十石。但上家食口多,中家、下家食口少,所以實際上每人平均口糧大致不會相差太多。

        所謂“余夫亦如之”,以往治《周禮》的經解家大都認為一家之內,除正夫授田外,余子也同樣授田。但這里有一個無法解決的矛盾:如果余夫授田的畝數也如同正夫,那么一家之內余夫和正夫授田還有什么區別呢?有的學者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就從孟子所說的“余夫二十五畝”來找出路。金鶚《求古錄禮說·井田考》對此曾有論述:

        竊謂子弟必三十有室,乃為余夫,受田二十五畝.俟其丁眾成家,方授其百畝之田。《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余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此羨卒即余夫也。余夫可為卒以田獵追胥,必非幼弱所能。羨卒在家七人之中,其不受百畝之田可知矣。

        金鶚指出余夫并非泛指子弟而須是有室者,這個意見比起其他人來是前進了一步。但他認為有室的余夫授田二十五畝,俟其丁眾成家方授百畝之田,這種說法也值得懷疑。因為所謂“余夫二十五畝”之說,只見于《孟子》,我們在其他先秦文獻中并沒有見到這樣的記載。孟子自己談到農民家庭時,有時說“五口之家”,有時說“八口之家”。“八口之家”食口多,除正夫之外,無疑會有余夫,可是他們和“五口之家”一樣,同樣也是治“百畝之田”。銀雀山竹書《田法》在談到上家、中家、下家的食口人數之后,接著說:“以上、年十三歲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與年十六以至十四,皆為半作。”半作也就是半勞動力。《周禮·小司徒》說:“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食口人數和負擔力役的人數不一樣,就是因為老幼和半作可以減免。《小司徒》和《大司馬》所說的“可任也者”、“可用者”,無疑也應包括全勞動力的正夫和余夫在內,可是它們都沒有談到余夫授田。如果余夫普遍授田的話,各家的份地實際上都會大大超過百畝這個基本數額。而且,授上田的上家人口多,余夫也多,倘若余夫授田,上家擁有的耕地將比中家、下家多得多,這也違背了授田制“肥饒不得獨樂,墝埆不得獨苦”的基本原則。所以,我懷疑《遂人》所說的“余夫亦如之”,并非一家之內的余夫另外授田,而可能是指凡成家而另立門戶的余夫,其授田亦如正夫。《遂人》授田以成家的正夫為對象,但野人不像國人那樣保留家長制的大家庭組織,余夫到了一定年齡之后就成家立戶,對于他們的授田當然應該作出規定。

        還有一個問題:國人有無助耕公田的負擔?孟子說:“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歷來許多學者都認為野人要助耕公田,國人則只負擔軍賦。但我們知道,周天子的王畿有藉田,藉田也是借民力助耕的一種公田。孔子說:“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遠邇。”[24]《*[(左下)訁+戈]簋》銘云:“王曰:*[(左下)訁+戈]!令汝作司土(徒),官司耤田。”[25]可見國人原先是要為藉田提供無償勞動的。孟子說:“《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26]照此看來,孟子并不否認西周國人也助耕公田。那末他為什么又說“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呢?原因就在于藉田廢止以后,國人只負擔軍賦而不再助耕公田了(至于力役,則不論國人、野人,都是有的)。《國語·周語》說周宣王“不藉千畝”,虢文公諫曰:“今天子欲修先王之緒而棄其大功,匱神乏祀而困民之財,將何以求福用民?”如果宣王所廢除的僅僅是藉田的儀式,那是談不到“困民之財”的。很可能,他是把公田分給國人而采取征稅的辦法。王畿藉田廢止以后,其他諸侯國的藉田也相繼廢止,因此到了春秋時代,我們已經看不到國人助耕公田了。

        四、土地私有化的第一種途徑:公社農民的

        份地變為個體小農的私有土地

        馬克思說,私有制的性質“依這些私人是勞動者還是非勞動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來所表現出的無數色層,只不過反映了這兩極間的各種中間狀態。”[27]在考察中國古代土地私有化的歷史過程時,我們應該區別勞動者和非勞動者這兩種不同性質的私有制的產生和發展。

        公社農民的私有制就是勞動者的私有制。從公社農民的份地變為個體小農的私有土地,這是中國古代土地私有化的第一種途徑。

        早在西周末年,房屋及其附屬物園地,已經成為公社農民的私有財產。《詩·小雅·十月之交》:“徹我墻屋,田卒汙萊。”《詩·大雅·瞻卬》:“人有土田,女反有之!”這種怨聲,正反映了房屋和園地已成為農民私有財產的現實。園地的私有化之所以早于耕地,不僅因為它是房屋的附屬物,而且與它栽種的作物有關。因為園地如果栽種果木,從栽種到結出果實,生長周期長,這就很難像大田那樣經常定期重新分配。《墨子·天志下》說:“今有人于此,人人之場園,取人之桃李瓜薑者,上得且罰之,眾聞則非之。”可見春秋時代場園的私有是得到官府的保障和社會的承認的。到了春秋末年,由于公社土地所有制解體,房屋和園地已經可以買賣了。《韓非子·外儲說左上》記載,趙襄子因中牟令王登的推薦,“一日而見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棄其田耘、賣宅圃而隨文學者邑之半”。棄田耘和賣宅圃并非毫不相干的兩件事,它表明,房屋和園地的私有化,正如馬克思所說,可以成為私有制從公社內部“對公有土地進攻的堡壘”[28]。

        如前所說,從“三年一換主易居”的授田制演變為“自爰其處”的授田制,標志著土地私有化的歷史過程向前跨進了一大步。在爰田制下,耕地雖然仍舊屬于共同體所有,但農民的份地既然不再定期重新分配,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對于份地的占有權勢必越來越牢固,以至于這些小塊土地事實上變成了各家農民的世襲財產。與此同時,份地個體經營的結果,又會引起動產積累的差別。《墨子·非命篇》說:“今也農夫之所以蚤出暮入,強乎耕稼樹藝,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為強必富,不強必貧,強必飽,不強必饑,故不敢怠倦。”可見春秋時代,私有制的發展已經引起農民貧富的分化。

        鐵器的使用和推廣,使得農民個體家庭有可能依靠全家的力量墾辟荒地,從而擴大了耕地面積。《管子·問篇》有問:“人之開田而耕者幾何家?”又問:“鄉子弟力田為人率者幾何人?”這種由各家自行墾辟的耕地,不同于國家授給的份地,它們從一開始就具有私有的性質,并且作為一種催化劑,大大加速了份地的私有化。由于許多農民家庭實際占有的土地已經超出原先份地的面積,這就使得井田經界日益遭到破壞。孟子在談到井田制的破壞時說:“經界不正,井地不鈞,谷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漫其經界。”其實,經界不正是私有制發展的結果,當時一些國家的統治者不過是承認這一既成事實而已。井田本來是有一定畝積的,百步為畝,一夫百畝。到了春秋末年,這種畝制再也無法維持下去了。銀雀山漢墓出土的《孫子兵法·吳問篇》,列舉了晉國六卿所實行的畝制和稅制:“范、中行氏制田,以八十步為畹,以百六十步為畛,而伍稅之”;“[智氏制田,以九十步為畹,以百八十步為畛,而伍稅之]”;“韓、魏制田,以百步為畹,以二百步為畛,而伍稅之”;“趙氏制田,以百廿步為畹,以二百丗步為畛,公無稅焉”[29]。晉國田制的一畛二畹,相當于青川秦墓木牘《為田律》的一畝二畛。六卿制田雖然畝積不同,但比之《司馬法》所說的“六尺為步,步百為畝”,每畝的面積都增大了。范氏和中行氏增加最少,以一百六十步為畝;趙氏增加最多,以二百四十步為畝。六卿代表晉國新興貴族勢力,他們擴大畝積,是適應土地私有化發展的進步措施。后來商鞅在秦國也采取了類似的辦法。杜佑說:“周制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力不盡,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為畝,畝百給一夫。”[30]但據青川秦墓《為田律》的規定,一畝二畛,每畛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則每畝面積應為四百八十平方步。《為田律》的規定是商鞅遺制,或是后來在商鞅改制的基礎上又進一步擴大了畝積,不得而知,不管怎樣,秦國也和三晉一樣,是進行了畝制改革的。

        戰國初期,各諸侯國沿襲古老的傳統,都還在實行授田制。《孟子·滕文公上》:“有為神農之言者許行,自楚之滕,踵門而告文公曰:遠方之人聞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為氓。”一廛是包括宅居在內的百畝之田。《呂氏春秋·樂成篇》載史起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說明魏國在戰國初年還按土地美惡實行分等授田。但這時農民的份地已經不再定期重新分配,所以魏國除了鄴這個地方因為田惡,各家授田是二百畝外,其他地方的授田則都是一律百畝。商鞅在秦國招徠三晉之民,“利其田宅,而復之三世”[31],也是通過國家授田來開墾荒地。對于戰國時代授田制的性質如何認識,是我們了解中國古代土地私有化歷史過程的一個重要關鍵。云夢秦簡出土以后,有些學者根據秦簡《田律》和《魏戶律》的有關記載,認為從戰國到秦土地仍屬國家所有而尚未成為私有財產。我們覺得這種看法可以商榷,因為它忽視了授田制的歷史變化,而且無法解釋占支配地位的土地國有制,怎么會在秦朝滅亡之后一下子就被土地私有制所代替。

        一般說來,私有權的確立需要由國家通過法律形式予以承認,但是私有制作為一種現實的經濟關系,其形成卻早于私有權的確立。馬克思曾經指出:“政治經濟學不是把財產關系的總和從它們的法律表現上即作為意志關系包括起來,而是從它們的現實形態即作為生產關系包括起來。”[32]我們固然應當重視私有權確立的法律形式,但是決不可把這種法律形式同私有制的現實形態混淆起來。戰國時代授田制的存在只能說明,當時國家還掌握著大量的土地,而農民對份地的私有權還沒有最后確立。但是,就現實經濟關系而言,份地已經成為農民的私有財產而不能說是國有土地。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這個問題。

        首先,戰國時代農民對份地的穩固占有,已經得到社會的承認和國家法律的保護。馬克思說:“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占有,是一個事實,是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于社會賦予實際占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33]戰國時代農民的份地,就具有這種私有財產的性質。云夢秦簡《法律答問》:

        盜徙封,贖耐。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頃畔封也,且非是?而盜徙之,贖耐,何重也?是,不重。

        私自移動田界,要判處贖耐的刑罰,可見農民對份地的占有受到了國家法律的保護。“封”的初義是用樹木劃分氏族部落之間的疆界。我們從西周金文中可以看到,采邑之間的地界最初也是以植樹來表識的。如《 人盤》銘文:“自 涉以南至于大沽,一封。以陟,二封,至于邊柳。”當家族公社或農村公社的耕地還要定期重新分配時,各家的份地之間也有地界,但并沒有必要用封土來作標志。可是當份地由各家“自爰其處”以后,情況就不一樣了。《漢書·地理志》說,商鞅“制轅田,開仟佰”[34]。仟佰代替了原先井田的經界,各家份地之間的地界則由封土來表識。青川秦墓木牘《為田律》云:

        畝二畛,一陌道。百畝為頃,一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畔,及發阡陌之大草。

        畝與畝之間有陌道,頃與頃之間有阡道。一頃百畝,大體上正是授田制下農民所分到的份地。阡道廣三步,置立封埒,作為各家份地之間的疆畔。封是土堆,埒是連接封土的田埂。《周禮·地官》有“封人”,孫詒讓引崔豹《古今注》說:“封疆畫界者,封土為臺,以表識疆境也。畫界者,于二封之間,又為壝埒,以畫分界域也。”[35]份地之間設置封埒以為疆畔,是土地私有化的產物。秦律禁止隨便徙封,一方面是防止農民擴大耕地面積而不納稅,另一方面是不允許侵犯農民的份地,具有保護農民土地財產的性質。

        其次,戰國時代農民的份地已經可以由子孫后代繼承,既不需要像從前一樣在公社內部定期重新分配,也不必在年老或身死之后歸還國家。《漢書·食貨志》在敘述愛田制時,雖然有“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這樣的話,但事實上,我們在先秦文獻中從未發現有歸田的記載。這是因為定期重新分配耕地的制度廢除之后,授田農民即使到了六十歲,也不必把份地歸還國家,而可以把它轉讓給應該授田的兒子。所以李悝在魏國作盡地力之教,根本就沒有提到歸田的問題。商鞅招徠三晉之民,“利其田宅,而復之三世”。這些來自三晉的授田農民,可以享受三代免除賦役的優待,同樣也不存在歸田的問題。

        再次,戰國時代農民的份地已經可以自由處置乃至買賣。在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解體之前,公社農民雖然也有發生逃亡的事情,但他們對土地是不能隨便處置的。但戰國時代,農民棄田耘、賣宅圃已經成為常見的現象。如前引《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云:“中牟之人棄其田耘,賣宅圃而隨文學者邑之半。”當時一些法家之所以反復強調要“令民歸心于農”,就是因為擔心“民農者寡而游食者眾,眾則農者殆,農者殆則土地荒”[36]。農民可以隨意棄置土地,是土地兼并產生的重要條件。《商君書·錯法篇》說:“同列而相臣妾者,貧富之謂也。同實而相并兼者,強弱之謂也。”我們固然不能把戰國時代剛剛產生的土地兼并現象估計過高,但這種現象已經出現則是事實。土地買賣也同樣如此。趙括以“王所賜金帛歸藏于家,而且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37]。論者或以為這是個別例子,不能說明當時土地已經私有化。其實,趙括買田的例子是很有代表性的。土地買賣在戰國時代確實還不普遍,但也不能說是個別現象。更重要的是,土地買賣的現象與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并不是一回事,土地買賣要以土地私有為前提,而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并不一定要以土地買賣的出現為條件。

        最后,我們還可以從賦稅制度的演變來考察戰國時代份地的私有化。春秋戰國時代各國賦稅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從助耕公田轉變為計田征收租稅。管仲在齊國“相地而衰征”[38],即按照土地之美惡及收獲多少定征賦之輕重。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初稅畝”,開始“履畝而稅”[39];至哀公十二年“用田賦”,軍賦也實行計田征收。秦國在簡公七年“初租禾”[40];至孝公任用商鞅變法,“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41],同樣也是按照占有土地的數量征收賦稅。計田征稅,意味著國家對農民土地財產的承認。云夢秦簡《法律答問》:“部佐匿諸民田,諸民弗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何為?已租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可見農民占有的土地,只要承擔向國家繳納賦稅的義務,法律就承認它是“民田”。

        總之,戰國時代一些國家所實行的授田制,已經不同于春秋以前的授田制。春秋以前,社會的基層組織是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國家通過公社授田,主要是保證公社農民有一塊份地,土地公有和私有的二重性是很明顯的。戰國時代,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已經解體,廣大個體小農被編制在鄉里什伍組織之中。農民從其先輩繼承下來的份地,已經成為他們的私有土地。一些國家雖然還繼續推行授田制,但目的主要是為了吸引和強制農民開墾荒地。因此,對于戰國時代授田制所實行的范圍以及它在各國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應當有恰當的估計。商鞅說三晉的許多農民“上無通名,下無田宅,而恃奸務末作以處”[42]。孟子批評梁惠王:“今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43]可見當時有的國家已出現許多無地少地的農民,而這種現象顯然與授田制的廢弛有關。蘇秦就曾經嘆息:“且使我有雒陽負郭田二頃,吾豈能佩六國相印乎?”[44]即以秦國來說,雖然授田制維持的時間比較長,但是否普遍推行,各家授田的畝數是否一樣,都是值得懷疑的.云夢秦簡《田律》規定:“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從簡文的意思看來,農民所受之田可能不止一頃,而且各家受田畝數也不盡一致。國家規定農民的土地無論是否墾種,都要繳納芻稾,其用意很明顯在于強制農民僇力本業。但《漢書·賈誼傳》說:“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賈誼是漢初人,他的話應該可信。如果秦國普遍推行授田制,這種現象是不應發生的。因為我們知道,云夢秦簡抄錄的《魏戶律》規定:“假門逆旅,贅婿后父,勿令為戶,勿予田宇。”這項規定對于秦國應該同樣適用。贅婿既然不能分到土地,倘若農民普遍都能授田,大概不會有人愿意去當贅婿。而賈誼所說的情況,恰好證明即使在秦國,也有許多貧苦農民并不能從國家那里分到土地。 五、土地私有化的第二種途徑:田邑

        轉讓、軍功賞田和私田的墾辟

        西周的分封制在土地私有化過程中起了什么作用,這是一個值得認真研究的問題。把西周的分封制說成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固然很難令人首肯,但把它簡單歸結為一種原始的部落殖民也不符合歷史的實際情況。西周分封制并沒有改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關系的基本準則,受封的各級貴族對封土只有占有權而沒有所有權。但是,既然土地占有被賦予合法的規定,私有制的因素就一定會對它產生影響[45]。考察采邑主的土地占有權怎樣轉化為所有權,這是研究中國古代土地私有化過程的一個重要內容。

        西周的分封制包括封國和采邑兩類封土。周天子以土地最高所有者的身份,在王畿之外分封許多諸侯國,同時在王畿之內分封卿大夫采邑。諸侯在封國之內也同樣分封卿大夫采邑。封國和采邑的一個重要區別,就在于前者是“封建親戚,以藩屏周”[46]的國家,而后者則是帶有祿田性質的封土。《左傳》昭公七年記楚芋尹無宇說:“天子經略,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可見諸侯和周天子一樣,是擁有土地和人民的統治者。所以當周室東遷,周天子作為全國土地最高所有者的地位已經動搖時,各諸侯國的土地最高所有權便落到了諸侯手中。春秋時代,各國國君隨意賞賜和交換田邑的現象相當普遍。如《*[素+命]*镈》記齊侯賜*[上陶下革]叔“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47];《左傳》隱公八年載:“鄭伯請釋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祊易許田。”但這并不意味著被賞賜和交換的土地是國君的私有財產,因為后者之所以能夠隨意支配這些土地,是與他作為國家統治者的身份分不開的。

        采邑主對于封土只有占有權而沒有所有權,這一點從西周到春秋基本上沒有變化。《大簋》銘文記載,周王把 睽的采邑轉賜大,睽不敢違抗,只能說:“余弗敢婪。”各諸侯國的公室把一些貴族的采邑收回或轉賜他人的例子也屢見不鮮。《左傳》成公八年載,“晉討趙同、趙括”,“以其田與祁奚”。《左傳》襄公二十二年載,鄭公孫黑肱有疾,“歸邑于公”。《論語·憲問篇》說,管仲“奪伯氏駢邑三百,飯疏食,沒齒無怨言”。《呂氏春秋·異寶篇》說,楚令尹孫叔敖臨終,戒其子曰:“為我死,王則封汝,必無受利地。楚越之間,有寢之丘者,此其地不利,而名甚惡……可長有者,其唯此也。”孫叔敖為什么不讓他的兒子受封美地?因為他深知采邑的得失與政治變動有密切關系,越是美地,就越容易被削奪而不能長有。采邑所具有的這種政治色彩,表明它尚未擺脫亞細亞財產形態的基本特征。

        但是,我們也應看到,采邑主對封土的占有權,在土地私有化的歷史過程中并非毫無意義。采邑雖然不能說是采邑主的私有土地,卻可以說是后者重要的財富。在實際生活中,采邑主是可以像處置其他財富一樣來處置自己的田邑的,包括賞賜、賠償和交換。

        賠償的例子,如《曶鼎》記匡季因為搶了曶的十秭禾,被曶告到東宮那里,結果用“田七田、人五夫”賠償,才了結這場官司[50]。

        交換的例子,如《格伯簋》:“格伯受(授)良馬乘于倗生,厥貯卅田,則析。”[51]這是以四匹馬交換三十田。又岐山董家村出土的《衛盉》:“矩伯庶人取瑾璋于裘衛,才八十朋,厥貯其舍田十田。”[52]亦即用十田交換價值八十朋的瑾璋。

        田邑可以用來賞賜和賠償,論者大都沒有不同意見。至于用來交換,看法則有分歧。岐山董家村出土的裘衛諸器銘文剛發表時,我曾提出《衛盞》的“貯”字,當如楊樹達對《格伯簋》的考釋,讀如“賈,即今價值之價”[53].此說為一些學者所贊同。在我讀到的有關文章中,似乎只有唐蘭先生和王玉哲先生持異說[54]。唐先生釋“貯”為“租”,認為矩伯是把田租給裘衛。王先生釋“貯”為“賦”,認為是裘衛得到矩伯的賜田,以瑾璋作為貢賦獻給矩伯。唐、王兩位都是對古文字學和先秦史造詣很深的學者,他們的意見應受到尊重。但我考慮再三,仍然覺得《衛盉》的“貯”字以釋“賈”為妥。

        “貯”可以釋租。我曾經認為,《五祀衛鼎》的“貯”字涵義和《衛盉》的“貯”字不同,前者記井伯等人問邦君厲:“汝貯田不?”厲回答說:“余審貯田五田。”這里的“貯田”似可作為租田理解。我之所以作這樣理解,主要是因為考慮到:(一)“貯田”的“貯”字是動詞;(二)在轉讓土地的過程中,裘衛并沒有付給邦君厲什么代價;(三)《衛盉》銘文最后有“受田”詞句,而《五祀衛鼎》沒有。但這種解釋有一個弱點,正如唐蘭先生所指出,《五祀衛鼎》和《衛盉》“這兩件器物,制作出于一人,制作時間前后僅隔兩年,所記內容又都是土地問題,如果把所用的同一個貯字作兩種解釋,恐怕是不恰當的”。唐先生這個意見值得考慮。但他把兩器的“貯”字都解釋為“租”,也很難說得通。因為“舍”字在金文中屢見,是給予的意思,從《衛盉》銘文“其舍田十田”和“其舍田三田”的語氣看來,不可能是出租土地。趙光賢先生認為,《五祀衛鼎》和《衛盉》的“貯”字都應釋“賈”,意即交易[55]。這個意見雖然還不能完全解決我上面所提到的疑惑,但應當說是比較恰當的解釋。雖然從理論上說,只要有土地交換,就可能有土地租讓(不是租佃制的出租)。但《五祀衛鼎》記載土地轉讓時,要確定地界,并由司徒、司馬、司空三有司在場監督履行手續,這應該不是租讓土地而是交割土地。

        “貯”也可釋“賦”,但裘衛諸器的“貯”宇很難解釋為貢賦。首先,我們從銘文的內容,看不出矩伯庶人和裘衛之間以及裘衛和邦君厲之間有上下級的關系。《衛盉》記矩伯兩次“舍田”,都與索取價值若干朋的物品有關;特別是第二次的“舍田”,并沒有提到“貯”。而裘衛受田,又是在矩伯取得物品之后,并不是在這之前。從這個過程看,很難說成是矩伯賞賜裘衛田,后者以禮物作為貢賦報答。其次,《五祀衛鼎》的邦君厲如果是因為沒有履行貢納義務,而被裘衛告到執政大臣那里,執政大臣似乎沒有必要命令司徒、司馬、司空三有司勘查地界;尤其是讓邦君厲交還裘衛一田,更不可解。

        這里順便談一下《九祀衛鼎》的問題。《九祀衛鼎》的銘文沒有“貯”字,但同樣也提供了土地交換的史實。矩從裘衛那里要了一輛車和一套車馬飾,后者又送給矩姜“帛二兩”。作為報答,矩把自己的采邑林 里贈送給裘衛。由于林 里有一片林地屬于顏家,所以裘衛只好又送給顏家一批禮物,才得以接受這個采邑。有的學者認為,這片林地并不屬于顏家,只是因為顏氏擔任林 里的里君,沒有他的許可,林地的交易就做不成,所以裘衛要給顏家賄賂。我認為這種解釋也值得商榷。矩伯既然是采邑的主人,很難設想不是由他而是別的人行使采邑的管轄權。金文中有關采邑轉讓的事例不少,這種轉讓有時需要得到國王的認可并受大臣的監督,但我們還沒有發現明確記載要由里君許可的例子。如果里君有這樣大的權力,而且他管轄區內的林地都以他的姓氏為名,那末林 里為什么不叫顏里呢?再說,如果林地并不屬于顏家,用得著給顏姒以及顏家的管事都送禮物嗎?

        西周的田邑可以用來賞賜、賠償和交換,表明土地私有化的過程已經開始。從裘衛諸器和其他一些西周青銅器所記載的土地轉讓的事實看來,貴族采邑土地的私有化,比公社農民份地的私有化開始得早。采邑主對于田邑雖然只有占有權,而不是所有權,但在實際生活中,那些被用來賞賜、賠償和交換的土地,一經轉讓之后,就意味著脫離了原來的采邑,而成為新的主人的私有土地。如前引《卯簋》榮伯賞賜卯的 ,《曶鼎》匡季賠償習的田七田,《衛盉》的矩伯與裘衛交換的田十田,在轉讓之后,就不再是榮伯、匡季和矩伯的田邑,而變成卯、留和裘衛的私田了。《九祀衛鼎》的林百里是矩伯的采邑,但采邑之內有一片林地卻又屬于顏家,這片林地很可能也是早先矩伯把它轉讓給顏家的。這種情況說明,土地的占有權和所有權之間并沒有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盡管采邑還不是采邑主的私有土地,但是通過零星的分割轉讓,它又會不斷分化出許多私有土地來。

        既然西周的土地可以轉讓,是否可以認為“田里不鬻”的原則對于西周就不適用了呢?我們認為還是適用的。土地可以轉讓,表示土地已經開始私有化,但這與土地買賣并不是一回事情。裘衛諸器和《格伯簋》所反映的土地交換,還帶有互相饋贈的性質,并非商業行為的土地交易。《左傳》襄公四年記魏絳說:“戎狄薦居,貴貨易土,土可賈焉。”晉國用貨物交換諸戎的土地,并不是一種土地買賣。裘衛諸器的“貯(賈)田”,與晉國的“賈土”可以說有些類似。《衛盉》和《五祀衛鼎》的土地交換都是在執政大臣的干預下完成的,邦君厲本來打算“貯五田”,而井伯等大臣只許他轉讓裘衛四田,這也說明,奴隸主的土地國有制這種古老傳統仍然起著重要的作用。

        春秋時代,大小貴族的私田急劇增加,他們之間互相爭奪田邑的事件也屢見不鮮。《左傳》中有不少“取其室”、“分其室”、“兼其室”的記載。“室”作為家庭財產的代稱,包括田邑、財貨、器用、牲畜和奴隸。而田邑一項,除了分封的采邑之外,也包括一部分私田。《管子·問篇》有問:“執官都者其位事幾何年矣?所辟草萊有益于家邑者幾何矣?”可見貴族官吏開辟私田以益家邑,在當時是相當普遍的現象。這種自行墾辟的私田,最初不用承擔貢賦的義務,所以有的公室就在整頓田界的借口下想方設法予以沒收。《左傳》襄公十年載,鄭國“子駟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師氏皆喪田焉”。司氏等人所喪的土田,當即是釆邑之外的私田。但土地私有化的發展趨勢畢竟是不可抗拒的,奴隸主公室終于不得不承認私田的合法性而實行履畝征稅。春秋戰國之際各國所實行的賦稅改革,其涉及的范圍并不限于公社農民的份地,也包括采邑主的土田在內。

        春秋末年,還出現了不同于采邑的另一種賞田。《左傳》哀公二年載趙簡子伐范氏、中行氏,誓師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這里所說的“士田十萬”,已經不是以井田經界的“田×田”為單位計算,也不再具有祿田的性質,它為戰國時代的軍功賞田開了先河。《戰國策·魏策》說,公叔痤為魏將有功,魏王賞之田百四十萬。由于他的奏請,魏王又“索吳起之后,賜之田二十萬,巴寧、爨襄田各十萬”。這種軍功賞田制度不僅使有些貴族增加了大量私有土地,也為一些平民提供了獲得土地的有利機會。《荀子·議兵篇》說,魏國的武卒“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商君書·境內篇》載,秦國士兵“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這些有軍功的士兵,其占有土地的數量,已大大超過了當時一般農民的授田數額。

        有的學者根據《韓非子·詭使篇》所說的:“夫陳善田利宅所以戰士卒也,而斷頭裂腹播骨乎平原野者,無宅容身,身死田奪。”認為軍功賞田在戰士身死之后,要由國家收回。我們認為這種意見不能成立。韓非所說的情況,可能是指有些陣亡戰士的田宅被人侵奪,而并非指軍功賞田在戰士身死之后要收回。因為一般授田農民的田宅尚可由子孫繼承,而有軍功的戰士身死之后田宅卻要收回,以至于無宅容身,這是很難說得通的。這與軍功賞田制度用意在于使“富貴之門必出于兵”[56]的精神也是相違背的。云夢秦簡《軍爵律》規定:“從軍當以勞論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予賜。”這項法令明確告訴我們,從軍有功應授爵和得到賞賜的將士,如已經拜爵但還沒有來得及賞賜而身死者,仍應給予賞賜。可見所謂將士身死之后軍功賞田要由國家收回的說法是一種誤解。王翦在出征前,多請田宅以為子孫業,也說明軍功賞田可以傳之后代。有的學者認為王翦所請是變非永業賜田為永業的一種例外要求,這種解釋并不符合事實。我們不妨看一下《史記·王翦列傳》的有關記載:

        王翦行,請關田宅園池甚眾。始皇曰:將軍行矣,何憂貧乎?王翦曰:為大王將,有功終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嚮臣,臣亦及時以請園池為子孫業耳。始皇大笑。王翦既至關,使使還請善田者五輩。或曰:將軍之乞貸,亦已甚矣。王翦曰:不然。夫秦王怚而不信人,今空秦國甲士而專委于我,我不多請田宅為子孫業以自堅,顧令秦王坐而疑我邪?

        第5篇:近代土地制度的演變過程范文

        【關鍵詞】區域經濟史/方法論/學科體系/現實意義

        近20年來,國內外區域經濟史研究異軍突起,日益受到史學界的關注。特別是區域經濟個案研究成果頗豐,但對于區域經濟史理論規范的探索,還顯得比較薄弱。本文擬以宋代的區域經濟研究為例,對區域經濟史研究的若干理論問題發表一些看法,以求教學術界。

        一、研究內容

        區域經濟史研究是在一定時空坐標中,描述出一地方的經濟結構和經濟發展狀況,并在此基礎上對不同區域的研究結果進行比較、歸納,以使我們對整個社會的經濟史現象有更為深入的了解。

        以宋代的區域經濟研究為例,目前學者們對區域經濟研究的內容主要關注在如下幾個方面;(1)經濟中心南移問題。所謂經濟中心南移,是指唐宋以來全國經濟中心自北向南的轉移,使得江南地區成為全國經濟的中心。這個論題最初由張家駒先生在40年代提出,并由他本人在50年代進一步擴充(注:張家駒:1942年,《宋代社會中心南遷史(上)》,商務印書館;1957年,《兩宋經濟重心的南移》,湖北人民出版社。)。70年代末以來,關于這一問題的討論有一定發展,鄭學檬的著作可為代表(注:鄭學檬:1995年,《中國古代經濟重心南移和唐宋江南經濟研究》,岳麓書社。)。近來有關的研究,已經深入到了諸如經濟中心南移的階段性以及在各方面的具體表現等問題。(2)地區性的個案綜合研究。地區性個案研究自80年代起進入,選題范圍多集中在當時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如楊德泉、荀西平對北宋關中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專門論述(注:楊德泉、荀西平:1987年,《北宋關中社會經濟試探》,《宋史研究論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斯波義信對宋代江南地區的經濟發展,如對高技術與高生產、高技術的傳播對生產的影響等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認識(注:斯波義信:1988年,《宋代江南經濟史研究》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中譯本。)。以及對不同經濟部門的個案研究,如關履權的《宋代廣州香藥貿易史述》,指出宋代廣州的香藥貿易作為中國歷史上一種販運性的商業活動,為封建統治者服務,是變態的繁榮(注:關履權:1982年,《宋代廣州香藥貿易述論》,《宋史研究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龍登高的《宋代東南市場研究》,認為在宋代兩浙區域市場,產業結構中經濟作物與商品生產比重小,區域內的專業分工,更多地以自然地理為基礎,與外地市場的聯系稀疏,缺乏全國性市場的配合(注:龍登高:1988年,《宋代東南市場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吳旭霞的《宋代江西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認為宋代江西農村中農作物大量投入市場,農民與市場聯系加強(注:吳旭霞:《宋代江西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江西社會科學》,1990年第6期。)。韓茂莉的《宋代川峽地區農業生產述論》,通過對宋代川峽地區人口密度和土地墾殖率兩項指標的考察,指出宋代是川峽地區農業生產發展的重要時期(注:韓茂莉:《宋代川峽地區農業生產述論》,《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4期。)。有關論著數量不少。(3)對全國經濟區域性不平衡現象的分析。80年代,漆俠最早通過對宋代各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考察,得出“北不如南,西不如東”的結論(注:漆俠:1987、1988年,《宋代經濟史》(上、下冊),上海人民出版社。)。程民生的《宋代地域經濟研究》具體闡述了漆俠的這一論述。包偉民的《宋代賦稅征發區域不平衡性略論》則從宋代國家財政制度存在的區域性差異的角度,來分析由此造成的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注:包偉民:2000年,《宋代賦稅征發區域不平衡性略論》,張其凡編等《宋代歷史文化研究》,人民出版社。)。

        上述學者都對宋代區域經濟作了相當深入的探討,大大超邁了前人的研究水平,也反映了他們在史識上的獨具慧眼,但也應該看到,在區域經濟史領域仍有一定的學術空間可供拓展。在新世紀之初,對區域經濟史的研究內容進行反思與改進是必要的,盡可能地拓寬區域經濟史研究的領域,是我們目前面臨的任務。

        如何劃分區域經濟史的“區域”,進而確定具體的研究范圍,是從事研究不可回避的基本問題。對此,歷史學家、經濟學家、人口學家、地理學家等不同領域的研究者們都分別立足于自己的學科基礎,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提出過各自的劃分標準。歸納而言,經濟史學界曾提出了三種不同意見:(1)傳統上以行政區劃為主要標準,理由主要是“我國現行經濟體制,也是以行政區劃為基礎,便于使研究成果的借鑒作用得到發揮。”(2)按自然經濟條件劃分,“因為經濟的發展往往不是行政命令或者行政區域硬性劃分所能割裂開的”。如冀朝鼎在其著作《中國歷史上的基本經濟區與水利事業的發展》中,依據農業生產條件與運輸設施條件的優劣提出了“基本經濟區”這一重要概念。施堅雅在《的城市發展》一文中,按分水嶺將中國劃分為地區,頗有見地,但此說的著眼點是市場系統理論(市場系統與河川流域有密切關系),因此對于市場系統相對成熟的清代中國來說,比較適宜,但對于處在10至13世紀的宋代而言,情況就未必如此了。(3)80年代開始,學者們越來越傾向于采取多元標準,既可以按行政區劃,也可以按山脈走向、江河流域、市場網絡和人文風俗的不同來確定(注:以上參見宋元強:《區域社會經濟史研究的新進展》,《歷史研究》,1988年第3期,第159頁。關于冀朝鼎的論述,參見冀朝鼎《中國歷史上的基本經濟區與水利事業的發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10頁;關于施堅雅的論述,參見李伯重《斯波義信“宋代江南經濟史研究”評價》,《中國經濟史研究》,1990年第4期,第148頁。)。如:粟冠昌的《宋代的廣西社會經濟》(注:粟冠昌:《宋代的廣西社會經濟》,《廣西師院學報》,1981年第4期。)、陳偉民的《宋代嶺南主糧與經濟作物的生產經營》(注:陳偉民:《宋代嶺南主糧與經濟作物的生產經營》,《中國農史》,1990年第1期。)、雷家宏的《宋代長江中游沿岸地區的商業貿易》(注:雷家宏:《宋代長江中游沿岸地區的商業貿易》,《宋史研究論文集》,寧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龍登高的《宋代東南市場研究》、程民生的《宋代北方經濟及其地位新探》(注:程民生:《宋代北方經濟及其地位新探》,《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3期。)等論著,都持這種觀點。另外,80年代末,斯波義信在施堅雅“地文地域”說的基礎上,提出“地文—生態地域”新說,即將生態環境的概念納入中國古代經濟區域劃分工作之中,使之更為全面。當然,區域的劃分也是與不同社會的不同背景相適應的。原始社會以山川自然的形勢進行劃分:夏商周時期,總體上按民族分布和自然區域進行劃分;秦代以后的帝制時期,在中原以郡縣(后為州縣)劃分,并逐漸地推廣到少數民族地區。在這個有序的發展過程中,區域劃分的內容越來越充實。

        區域經濟史研究應關注多學科交叉與滲透的問題。經濟學、地理學、人類學、人口學、社會學、生態學、民俗學等方面的學術成果,都應予吸收。這種跨學科的新史學的最早嘗試可追溯到法國史學家H·貝爾在1900年創辦的《綜合歷史評論》。但使這一方法贏得學術聲望的是L·費弗爾和M·布洛赫1929年共同創辦的《經濟社會史年鑒》和由此得名的“年鑒”學派。他們反對西方傳統史學專注于政治史的作法,提倡包括經濟、社會、文化在內的“總體歷史”;反對純歷史學的研究方法,主張運用跨學科方法,開展綜合研究。“年鑒”學派對我們的啟發是應該從多個角度、立體地考察區域經濟。

        檢討近幾十年來的國內區域經濟史研究,本文以為一個顯著的弱點是缺少概念的創新。相比之下,西方學者在研究中的“概念化”或“模式化”傾向明顯。從表面上看,“社會科學化”色彩過于強烈,大量的相關社科詞匯的借用,似乎給人以流行時尚的感覺。但新概念的提出極有可能標志著一次方法論轉換的完成,并為下一步的轉換積累了討論的前提,盡管這種轉換和積累的幅度不盡相同(注:參見楊念群:《美國中國學研究的范式轉變與中國史研究的現實處境》,《歷史學》,2001年第3期。)。任何研究都須時刻處于運動和發展之中,它需要史學工作者不斷努力與探索,同時還需要信心和勇氣。如在研究區域經濟史的過程中,可引入經濟學中用以描述區域間的經濟擴散和極化效應問題的“發展極理論”(注:參見張培剛主編:《新發展經濟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用以研究區域專業化問題的“稟賦優勢理論”(注:參見周起業等著:《區域經濟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以及像“專業化產業區”、“集聚效應”(注:“專業化產業區”是建立在比較優勢基礎之上的,專業化地生產其具有優勢的產品的區域。“集聚效應”指由于要素(主要是人口)的集中而產生的聯合需求,促進專業化分工和中介組織的興起。)等一系列在區域經濟學中經常使用的新概念,有助于更加富有邏輯性地分析區域經濟變化進程。當然,新概念的提出有時可以帶來深入探討之效,有時卻未必,只是產生新瓶裝舊酒式的作品。故新概念的出現,決非易事,必須建立在扎實的研究基礎上。

        應該說,迄今為止的區域經濟史研究基本上以對大量史實的考察作為依據,就不同經濟類型的個案研究結論而言,有相當的科學性。但大多數學者或是僅僅停留在個案結論的階段,或是在試圖將其上升為普遍性規律時往往出現一個邏輯斷檔,即在由個別到普遍的擴展過程中,缺乏邏輯的必然性。如施堅雅根據中心地理論,在其對長江上游區域經濟結構的研究中提出,由于商業競爭、運輸效能等等因素的制約,使得各商業中心互相間處于相對均衡的距離中,因而形成一個近似六角形的市場結構模式。近年來,不少學者對六角形模式進行了一定的修正,向我們展示了理論模式與歷史實際之間存在的顯著差距(注:包偉民:1998年,《江南市鎮及其近代命運:1840—1949》,知識出版社,第44頁。)。

        要切實把握區域特征,勾勒區域經濟發展概貌,需要進行不同區域間廣泛的互比,即通過橫的觀照與縱的比較兩條線索的梳理。前者是基于各地因自然氣候、物產資源、交通條件等差異,造成地方經濟不平衡發展的事實,對地方經濟的區域性顯著特點有相互比較的研究需要。如斯波義信的《宋代商業史研究》(注:斯波義信:1968年,《宋代商業史研究》,(日)風間書房。),通過對西北和東南兩大區域市場的經濟的詳細比較,說明兩宋商業發展的層次性。后者是由于時段不同,區域經濟具體的發展狀況也不同。一般來說,時段愈短,區域經濟變化就愈小:時段愈長,區域經濟變化愈大,所呈現的“歷史學”的特征更為濃厚。如斯波義信的《宋代江南經濟史》,各章研究所涉及的時間上限,遠者上溯至秦漢,近者亦至唐代;下限則近者及于明代,遠者延至民國,在這樣的時間范圍里,宋代的特點才顯現得比較清楚(注:參見前引李伯重文第150頁。)。當然比較研究要注意客觀與辯證性的統一,防止揚此抑彼。

        目前,對區域特征動因的分析既是薄弱環節又是難點、熱點。它包括經濟的,也包括超經濟的因素,如地理、人文因素等等。前者從地理環境的演變過程中考察人與自然的動態和辯證的關系。這不僅體現了對人類的生存和未來命運的關懷,而且體現了對人類社會經濟發展道路空間異同的關心。因為地理、氣候、動植物等自然環境因素對經濟社會運動起著隱蔽的支配作用。如斯波義信的論文《寧波及其腹地》注意到由于錢塘江河口航道惡化對于寧波港所起的影響,并指出這是在地理環境上寧波港能夠獲得發展的關鍵性條件之一(注:參見斯波又信:2000年,《寧波及其腹地》,《晚期的城市》,中華書局,第470頁。)。后者包括家族關系、風俗習慣、社會心理等歷史上長期起作用的要素,對歷史進程有重大影響。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對某個要素的分析,缺乏對地理空間內各要素對區域經濟發展交互影響的總體認識。另外,區域經濟特別是小區域經濟,一方面是社會經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不能完整地“代表”社會經濟發展現實,最多只能是一種關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地方性認識”。近年來,不少學者試圖以充分的地方經濟的描述來體現社會經濟發展的特征與動因。但是,這種嘗試可否用來體現分化鮮明、類型多樣的社會經濟,引人深思。

        二、關于方法論

        任何科學的研究都涉及方法論問題,可惜在區域經濟史的分析框架中,關于方法論問題的學術積累顯然不夠豐富。

        目前看來,至少就宋代區域經濟史的研究而言,雖然其研究對象是跨學科的,但是分析方法仍然停留在歷史學的框架里面,主要是歷史的分析方法。歷史分析方法本身具有一些不可克服的局限性:(1)敘事與論理。以往的研究多側重于白描,試圖復原歷史,理論創新不多,而且即使有所謂的“理論”也只是在一系列的現象陳述之后的歸納與總結,缺少邏輯的檢驗。如漆俠的《宋代經濟史》,認為宋代生產力的不平衡發展表現在精耕細作的地區幾乎達到封建時代的最高水平,新的資本主義因素在這些地區脫穎而出是完全可能的。程民生的《宋代北方經濟及其地位新探》,以河北與陜西兩地經濟頑強的發展為例及人口增長率高的現象,試圖說明該時期北方經濟發展的速度超過了南方,因此北宋時我國的經濟重心仍在北方。這些都只是通過對歷史現象的某一側面的敘述,從而歸納出一定的“理論”,卻缺乏整體的邏輯檢驗。例如對應該如何界定封建時代社會生產力的最高水平,并未見有理論性的討論:又程民生的論說,顯然只是就北方而論北方,未能從南北方整體比較出發來看問題。(2)具體與一般。沒有抽象就沒有科學,任何歷史首先都是具體的,但是作為歷史科學,在力圖描述歷史的具體性的同時,必須要有一般的抽象含義,否則,歷史分析將永遠沉淪于敘述過去的陷阱中。尤其是區域經濟史,其研究分析的目的不僅在于重新展示某一區域經濟發展的歷程,更要抽象出具有一般意義的現實啟示以及在更大區域范圍上的解釋能力。(3)假設與實證。歷史學的研究傳統一直排斥假設,直至20世紀初,人文科學在方法論上開始青睞于實用主義。從一定的假設條件出發構建邏輯自洽的理論,再從歷史中尋找實證,比起在沒有任何框架下只作對歷史時間的復原性描述而言更顯理論的魅力。在區域經濟史的研究中,應該通過借鑒實用主義方法論,為研究提供分析框架,克服因史實的具體性而無法一般化闡述比較的困境。

        在具體的研究方式上,近年來由于受新經濟史學的影響,為擺脫舊史學模式的束縛,區域經濟史研究開始主張用科學主義來規范史學的分析。如區域人口消長、生產增減、稅賦變化等許多問題,可采用數理統計,拋棄舉例式研究,以提高歷史結論的科學性、說服力。然而作為一種研究手段,這種計量史學的方法并不能包羅一切,盡管在形式上由于數理方法的運用有助于擺脫歷史分析中的過分主觀的判斷,但事實上由于受資料的限制,統計通常很難達到高度精確的水平,只能對歷史運動做出粗略的度量。近年來,許多研究者對區域經濟的考察不約而同的走入了過分依賴統計數字的誤區,忽略了對歷史本身演進邏輯的思考,以至認識上有失偏頗。新經濟史家要想盡可能掌握歷史復雜的真實情況,就不能過份依賴他們的幾何學。

        制度經濟學的興起,被認為是西方經濟學的一場革命,實際上它的影響已經滲透到法學、政治學和史學等一系列相關的社會科學領域。制度經濟學強調有效率的組織是經濟增長的源泉,引導人們將制度因素作為考察經濟行為和績效的重要變量。如新經濟史學家R·托瑪斯和D·諾斯在研究歐洲從14世紀到18世紀的產業革命的四百多年興盛史時發現,不同的國家(地區)面對相同的經濟問題時,由于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制度而導致了不同的經濟發展結果。最為典型的是當面對戰爭所需的財政問題時,英國、荷蘭采取了不同于法國、西班牙的制度而導致了后來長達幾個世紀的興盛。制度經濟學的從制度層面尋找經濟發展根源的研究方法無疑對研究區域經濟史有巨大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制度經濟學的另一個方法論的意義在于較好的結合了實證分析和規范分析、具體分析和一般抽象分析,而這正是區域經濟史研究中所缺乏的。制度經濟學強調案例研究的重要性,是尋找“真實世界”的經濟學,這同時也是歷史學所要完成的事。而在理解和解釋“真實世界”的時候,必須運用一定的理論框架來加以分析和解釋,并從中抽象出一般的可檢驗的理論來(注:參見周其仁:《研究真實世界的經濟學——科斯研究經濟學的方法及其在中國的實踐》,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9年春季號。)。因此,區域經濟史的研究就是要在歷史的“真實世界”中尋找研究素材,并在充分的分析比較的基礎上將事實作一般化的抽象,由此提出可檢驗的理論來。

        三、學科體系

        學科體系問題實際上涉及到區域經濟史的學科性質,涉及到區域經濟史與區域經濟學、歷史學的關系問題。區域經濟史作為一門交叉學科,理應具有區域經濟學與歷史學的雙重特征,即把區域經濟學側重研究經濟的“共時態”與歷史學側重研究經濟的“歷時態”相結合。但這種結合,不應是機械地拼湊,必須根據學科的根本屬性有所側重,從而顯示出自己的特征。區域經濟史的學科特性,決定了區域經濟史的研究只能立足于歷史學,著眼于從歷史看區域經濟。

        區域經濟史與單純的地方經濟史研究不同。地方經濟史一般關注的是地方經濟發展的特殊性,而區域經濟史所關注的不僅僅是地方經濟特色,而是經濟發展的普遍性規律。因為即使在前近代時期,一個區域內的經濟也不可能完全孤立地存在,而是或多或少交織在整個國家的經濟體系之中。前人的一些研究,往往將兩者混為一談,“畫地為牢”,就地方談地方經濟,視野集中于一處,圍繞該區域的內部發展進行研究,這是需要加以提高的。區域經濟史研究類似于自然科學,只是尋找一個實驗室(區域),據此去研究那些帶有規律性的問題。具體到宋代區域經濟的研究,近年來已有一些較成功的典范,如張熙惟的《論宋代山東經濟的發展》,作者在對唐宋間山東經濟發展概述及水平評估基礎上,指出學界提出的“中國經濟重心南移‘到五代基本完成’,‘南方的經濟全面超過北方’以及宋代已是‘北不如南’”等觀點,仍值得進一步研究(注:參見張熙惟:《論宋代山東經濟的發展》,《山東大學學報(哲社版)》,1993年第3期,第84-90頁。)。這種通過區域“小經濟”窺視社會“大經濟”的研究方法,正是區域經濟史研究的特點所在。上世紀60年代,美國著名學者施堅雅(C.W.Skinner)指出不管人類經濟活動的地理單元小到何種程度,它總是處于不均衡狀態,在空間上永遠存在中心地和區的差異。他的“區域——中心”研究理論,宣稱通過對具體區域的分析研究,可以中國社會經濟“停滯不前”的觀點,在史學界一度引起巨大反響。當然,一個區域性的范式可否在不同區域反復運用,進而推廣為普遍性的范式,仍需要認真推敲。

        區域經濟史作為一門新興學科,在許多方面還不成熟,未形成多數史學家認可的一致的學科體系和學術規范。首先,學科體系的指導思想尚有待進一步明確。國內史學工作者,包括著作等身的大家在內,不少人習慣于把馬克思從西歐經濟史研究中得出的某些結論,奉為放之四海皆準的真理。這種歪曲歷史和把馬克思理論庸俗化的主觀主義傾向,曾使區域經濟史陷于十分尷尬的境地,使得現實與理論之間的差距無法彌補。以宋代區域經濟研究為例,就有許多學者按照馬克思描述的西歐社會演變歷程,堅持“資本主義萌芽”的傳統理論框架,并殫精竭慮地闡述我國古代經濟“典型”如何在宋生“變態”。經過了大半個世紀的研究,仍未能使問題得到解決。隨著研究的深入,學者們發現工場手工業和雇傭勞動生產關系幾乎出現于中國每一王朝的商業繁榮時期。

        其次,學科滲透的困境。不同學科理論的引進往往會帶來一場變革,但是由于理論來源復雜多樣,也可能出現一系列問題。如部分理論尚未形成可操作的方法,與傳統理論不能相互銜接等。因為在相關學科尚沒有很好溝通的情況下,對問題的理解、研究思路甚至闡釋語言,都往往難以提供很好的可對話的渠道。經濟學家熱衷于運用大量的統計資料和模型框架分析區域經濟問題,歷史學家則沉迷于對史料考證的精雕細啄。目前,離跨學科的融合仍然相距甚遠。

        再次,學科發展的盲目性,這些年來,對生產關系的變革研究得多,對生產力發展規律研究得少;鄉村經濟研究得多,城鎮經濟研究得少;自然經濟研究得多,交換經濟研究得少;生產領域研究得多,流通領域研究得少;發達地區、漢族經濟研究得多,經濟落后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研究得少;古代及近代前期研究得多,近代后期和現代經濟研究得少等等,學科發展的這種不平衡性,常常使得對區域經濟作出科學的理論歸納的努力,得不到成功。

        最后,區域經濟史作為歷史學的一個分支學科,還應承擔一般歷史學所具有的為后人提供資政經驗的功能。因此,區域經濟史的研究,不應僅僅停留在對一般經濟問題的描述,而應著重分析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以及總結歷史上解決這些問題的經驗教訓。對于今天的區域經濟史研究者而言,有意義的論題不是歷史上經濟區域社會地位的“上升”或者“下降”,而是應該以歷史的眼光去認識經濟區域實際社會角色豐富而復雜的內涵。如朱瑞熙、徐建華的《十至十三世紀湖南經濟開發的地區差異及原因》,在肯定湖南地區經濟開發的基礎上,對湘北、湘中、湘南、湘西四個地理區的開發水平作了具體分析與比較,并客觀地指出:“與全國發達經濟區相比,這一時期湖南的開發程度還不可過高估計,但畢竟為十三世紀以后的進一步開發奠定了基礎。”(注:朱瑞熙、徐建華:1995年,《十至十三世紀湖南經濟開發的地區差異及原因》,《徐規教授從事教學科研工作五十周年紀念文集》,杭州大學出版社,第181-197頁。)類似的著眼點,的確具有相當的學術意義。

        四、現實意義

        作為歷史學發展趨向的一種重大變化,區域經濟史的興起決不是學者在史學探尋之路上的心血來潮,也不是一代史家在史學絕路上的刻意追求。區域經濟史源于時代的需求,源于史學本身發展的需求。區域經濟史的研究,雖然純粹是一個歷史課題,但在當前卻富有現實意義。

        近年來,學術研究的多樣化已成為中國史學發展的必然,區域經濟史研究的興起,正是順應了這種趨勢。根據“后現代主義”的看法,當現代人用自己所處的社會和意識形態狀況去“寫歷史”時可能會面臨一種困境,即理性解釋模式不具有普遍意義。這使得我們研究歷史十分注意典型學方法,避免追求普遍模式。這也是為什么區域經濟史研究逐漸受到多數歷史工作者重視的原因。一個自稱普遍性的模式,如無法在一個簡單的個案中得以證實,便不是一個普遍適用的模式。區域經濟雖不能稱為當時中國社會經濟的“縮影”,但它具有一定的說明意義,且是現實關懷的投影。

        第6篇:近代土地制度的演變過程范文

        中國古代有沒有法學,這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中國、日本和美國等大部分學者一般都認為,中國古代有法學,而且比較發達、完善,如中國近代法學家沈家本在《法學盛衰說》一文中,就詳細論述了中國古代法學在戰國、秦漢、魏晉、隋唐、宋元以及明清等各個階段的發展過程,并得出了“法學之盛衰,與政之治忽,實息息相通。然當學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當學之衰也,可決其政之必衰”的著名論斷。①中國現代法制史學者陳顧遠也在《中國法制史》一書中指出,戰國時代是中國古代法學的最盛時期,具體表現為“法理探討,戰國為最著”,“律文整理,戰國集其成”等。②此后,中國學者如張國華、張晉藩、林劍鳴、高恒、武樹臣、俞榮根、周密、王潔卿,日本學者中田薰、仁井田陞、滋賀秀三、大庭修、八重津洋平、中村茂夫,以及美國學者藍德彰(John

        D.Langlois Jr.)等,包括中國最權威的法學辭書《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都程度不同地表達了與沈家本和陳顧遠相近的觀點。

        但近年來,也有一些學者認為,中國古代沒有法學,法學是西方文化的產物,是至近代才傳入中國的“舶來品”。如梁治平認為:“中國古代雖有過律學的興盛,卻自始便不曾產生何種法學”。③張中秋進一步指出,中國古代只有律學,而無法學,因為“‘律學’與‘法學’絕不是一個簡單的名字之別,也不是一個無關緊要的措詞之爭,而是反映了兩種形態的法律學術不僅僅在外延上(這是次要的),尤其是在內涵即質的規定性上,存在著根本的區別。”④區別在哪里呢?區別就是法學以正義為核心,而律學中則無正義的位置,而“離開了圍繞正義而展開的上述諸問題(即關于法的本質和法的價值等——引者)探討的法律學術,不應該稱之為法學。”⑤

        筆者認為,這兩種彼此對立的觀點,在一定竟義上都是正確的。對前者而言,中國古代的確存在著法學,不僅有“法學”這一術語,⑥而且在漢、晉、隋、唐,其法學研究也曾達到古代世界所少有的繁榮境界,我國七世紀的著名法典注釋書《唐律疏義》,無論在結構體系的合理性、概念闡述的科學性、條文注釋的完整性、原則內容的系統性等方面,都可以與古代羅馬查士丁尼《國法大全》相媲美。說中國古代沒有法學,人們很難接受。對后者而言,現代意義上的法學的確是近代才經由日本從西方傳入中國的。⑦中國古代存在的研究法律的學問,盡管在文字上、邏輯上對法律條文進行了詳細解釋,但它只注重君主和國家的利益,只關心刑罰的寬與嚴、肉刑的存與廢、是否允許親屬犯罪后相互容隱、子女可否為父母被殺復仇、皇帝應否大赦,“律”、“令”等法條的具體運用,以及禮與刑、法與道的相互關系等,完全忽視對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所強調的公平、正義,以保障公民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為使命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因此,也很難說服持這種觀點的學者接受中國古代存在法學且比較發達的結論。

        那么,問題的癥結在哪里呢?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雖然講的都是事實,但只表達了對法學這一社會現象和學術領域的一個側面的認識,只表達了法學發展中的部分真理,因而沒有能夠得出一個比較完整的概念,說出為大家都能接受的道理。

        法學首先是一個歷史的概念,它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古代羅馬的法學,與中世紀西歐以意大利波倫那大學為核心發展起來的注釋法學就不一樣,而中世紀的注釋法學與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后的法學也不一樣,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西方的法學又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因此,將法學視為一種靜止的狀態是不符合事實的。

        法學,也是一個哲學的概念,即在歷史上的各種法學之中,既存在著共同的因素,如講法學者必有一種指導思想(或法的精神)體現在其中,必然要對法的起源、本質、特征以及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作出闡述,也必然要對法律條文進行注釋,等等。但是,法學又有各種表現形態,在世界上,東方的法學與西方的法學不同;在西方法學之中,大陸法學與英美法學不一樣;即使在同一個大陸法學之內,各個國家的法學也呈現出各種不同的特點,因而顯得千姿百態。法學,就是這樣一個包含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哲學現象。如果不承認這一點,我們就不能正確認識法學的本質和法學發展的客觀規律。

        法學還是一個文化的概念,即法學作為社會文化的一個層次,作為一門學術或學問,它是可以分為若干層次的,有低級發展水平的法學形態,也有中級、高級發展水平的法學形態。比如,羅馬法學,盡管在古代世界是最為發達、最為完善的法學形態,但它與現代法學相比,又顯得比較簡陋、比較原始,比較落后了。

        所以,在沒有對上述問題作出周密的分析之前,就說中國古代有或者沒有法學,我認為是一種片面的、膚淺的認識,也無法正確回答大家所要解決的論題。事實上,無論是從哲學、歷史,還是文化上看法學這一社會現象,都遇到它的發展形態問題。只有弄清了這個問題,才能正確回答中國古代有否法學,以及它與近現代西方法學有何區別,各個形態的法學在其發展過程中有哪些共同的規律等等深層次問題。

        按照各種漢語辭典的解釋,所謂形態,就是指“事物的形狀和表現”。這一解釋,對認識動物、植物或其他自然界的物品而言,是完全可以領會和理解的,但用于分析闡述法學這一學術領域,就似乎感到過于抽象和不夠了。為此,讓我們再來看看英文對形態一詞的解釋,或許能對我們有點啟示。在英文中,關于形態,共有四個詞表示,即form,formation,shape,pattern。除pattern一詞外,其他三個詞在表示事物的形狀、形態的同時,還表示事物的種類、類型、格式、外形、結構、條理、組織、輪廓、方法、慣例、具體表現、各部分的組合、有條理的安排等。其中,“事物的具體表現”、“各部分的組合”和“有條理的安排”等釋義尤為重要。

        了解上述英文中關于形態一詞的詮釋,對我們分析法學的形態具有重要意義。具體言之,我們認為,法學形態,是指法學的具體表現形式,或法學之內部結構的組合形式,也就是說,作為一門學科,一種學術,一種社會現象,法學是由各種要素組合而成。這些要素主要有:經濟其礎,立法基礎,世界觀(指導思想)或理論基礎(法哲學,即對法的本質、價值、起源、作用、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等的研究、闡述),研究內容(法律主體、法律關系、法律規范等),法的體系,原則,概念術語,分支學科和相關學科,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方法,法條注釋。⑧

        上述分析,盡管簡單,但已可以使我們得出如下幾點結論:

        第一,在上述各法學形態要素中,有些是一般要素,有些則是必備要素,如法學世界觀(理論基礎、法哲學)、法條注釋學、法學研究作品(著作、

        論文)等,只有具備了這些必備要素,我們才可以認為其已有了法學,反之,則不存在法學。至于那些一般要素具備與否,只是表明該國、該地區的法學的發達和完整程度,而不涉及有否之問題。但這并不是說,一般要素是不重要的,因為正是由于有這些一般要素的差異的存在,才使世界各國的法學發展呈現出先進與落后、發達與簡陋、完整與殘缺等千姿百態的局面,才奏成一曲豐富多變的動聽的法學發展交響樂; 第二,我們以前經常說的,法學就是關于法的學問,其使命是為了幫助法的制定和實施,因此,凡是歷史上產生過法的國家或民族,都存在過法學這種觀點是不對的,至少是不精確的。因為法學是一種由各種要素組合而成的體系,光有法律未必一定能產生法學,只有具備了那些必備的形態要素,才能認為已形成了法學;

        第三,法律思想不等于法學,法哲學也不等于法學,它們都只是法學的一個形態要素,一個組成部分。在有法律存在的場合,可能有法律思想,或法哲學,但未必就發展起了法學;

        第四,由于法學形態要素經常處在變動之中,因此,由其組合而成的法學形態也是非常豐富多彩的,決不僅僅是一種單調的、固定的模式。比如,有的法學形態,其法哲學可能非常發達,但其法條注釋并不嚴謹、細密;有的法學形態,其法律注釋學非常發達,但其法哲學可能非常貧乏;也有的法學形態,其私法部分的規定和解釋可能很系統,但在公法方面沒有什么成就,等等;

        第五,由于決定法學的形態的最終要素是該社會的生產方式以及相對應的文化類型,而在世界歷史上又存在著多種不同的生產方式和文化類型,因此,在世界歷史上就可能存在著多種法學形態。

        八十年代初,我國法學界曾對法學體系展開過熱烈的討論,提出了諸多見解,如三分說、五分說、七分說,等等。⑨這里,“體系”一詞,按現代漢語辭典的解釋,是指:“若干有關事物或某些意識互相聯系而構成的一個整體。”在英文中,“體系”一詞是由system和setup兩個術語來表示的,其中心意思為系統、制度、方法、秩序、分類等。法學體系,一般是指法學的部門法學分科的問題,是法學學科的內部結構,即法學的各個分支學科“相互關聯而又相互區別的系統”。⑩

        法學形態理論與法學體系理論相近,在表現法學的內部結構、組成部分方面具有相同點。但兩者也有明顯區別,概括言之,法學形態的外延比法學體系的要寬,后者主要側重于其內部構成,尤其是各個部門法學分支學科的比例、發展與狀況的分析,而前者除了這些內容之外,還要分析研究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和立法基礎,其所運用的方法論,表示其發展程度的原則和概念的運用情況,其據以存在的法學教育狀態,法學主體即法學家階層的狀況,以及法學的學術研究氛圍、最終價值目標等。在內涵方面,法學體系基本上是靜止的、平面的,即法學體系是在法學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形成為一個系統以后,再來分析其各個組成分支學科的合理性,以及如何保持協調以使法學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更好地發展。而法學形態則注重于法學內部構成、組合的各種要素之間動態的、立體的發展變化上面,著重表現法學這門學科的狀況和表現形態及它的產生與發展方面(當然,也包括法學結構的進一步完善方面),因此,法學形態與法學體系是反映法學內部構造以及發展規律的兩個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方面。筆者提出法學形態的問題,并不是玩弄概念游戲,而是試圖在研究法學的構造與發展規律方面搞得更加細致一點,挖掘得更為深入一些。尤其是如同下面論述所表明的那樣,在分析古代社會有否法學存在這一點上,法學形態理論有著法學體系理論所無法替代的作用。因為,在古代社會,其法學不管如何發達,幾乎都只存在一個部門法學,或是刑法學,或是民(私)法學,用法學體系的理論去分析,可以說是無從著手的。

        那么,根據上述法學形態的理論,世界歷史上哪些國家和地區存在過法學呢?

        讓我們先來看看除中國之外的其他三大文明古國埃及、巴比倫和印度吧。

        埃及是人類最早進入文明的地區,早在公元前4241年就發明了先進的歷法(將一年分為三季12個月365天)。⑾與此同時,根據確實的史料,大約在公元前4000年埃及就創建了法律制度。⑿

        根據當時埃及的法律(包括習慣法)的規定,國王是全國最高的統治者,每一塊土地都屬于國王,每一個臣民也屬于國王,所有的法律與司法程序也都自他而出。⒀國王是惟一的立法者。據傳埃及歷史上最早的立法者是埃及第一王朝的創始人美尼斯(Menes,約前3200年登位)。⒁據現存資料分析,埃及已制定和頒布過一些成文法(國王立法),當時,法典(Codes)被安置在法庭當中法官前面的木牌上,供法官當場適用。非常遺憾的是,由于歲月的流逝,這些法典本身都已全部佚失,這對世界法律史來說,無疑是一個非常巨大的損失。⒂

        當時,在埃及,司法與一般的行政的界限也不清楚。大約在古王國時期(公元前2780~2680年),在中央政府的法院之下,分設了六個大的地區法院,它們都由國王的大法官(chief

        judge)領導,而在里面工作的法官則同時兼任著地區的行政官員,并且還都是高級僧侶。進入中王國時期(公元前2050~1880年),這種分設六大地區法院的組織形式開始消失,而至新王國時期(公元前1584~1071年),法院組織的變動就更加頻繁。盡管如此,直到新王國時期,大法官的職位一直沒有被取消。⒃作為國王的代表,他在國王的宮殿里主持日常的開庭事務。

        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發掘到古代埃及法庭開庭審理案件時的狀和辯護狀等史料,但已經占有了當時法庭上的一些原始記錄。這些用古埃及文字書寫在紙莎草紙上的法庭記錄,是世界上到目前為止所發現的最古老的法庭記錄,其年代大約是公元前2500年。⒄然而,根據已發現的史料分析,在埃及,“尚未出現過關于法律的論文,而且它們也不可能存在。”⒅公元前525年,埃及被波斯征服,前332年,又被馬其頓占領,前168年,埃及淪為羅馬的附屬國。這樣,埃及奴隸制法的獨立發展也就中斷了。

        根據以上對埃及法律制度的分析,我們可以認為在埃及,雖然公布過國王的法典,形成了一定的法院組織體系,司法審判活動也很活躍,但沒有能夠產生法學。⒆

        以巴比倫地區,很早就出現了成文法典。公元前2100年前后,烏爾第三王朝的創始人烏爾納姆(Ur—Namma,前2113~2096年在位)就頒布了《烏爾納姆法典》。隨后的伊新和拉爾薩等王朝,又頒布了《蘇美爾法典》、《蘇美爾親屬法》、《李必特·伊絲達法典》等成文法律。而公元前1762年由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穆拉比(Hammurapi,?~公元前1750)頒布的《漢穆拉比法典》,則使巴比倫地區的立法達到最高的水平。

        從《漢穆拉比法典》的內容來分析,當時已存在比較原始的法哲學理論,如在該法典序言中,強調了君權神授,提出頒布法典的目的在于“發揚正義于世,滅除不法邪惡之人”,⒇國王的任務之一是“使公道發揚,以正直的法管理部落”。(21)在正文婚姻家庭等法律條文中,主張贍養生病之前妻終身的人道主義立場。(22)在結語中,又反復強調漢穆拉比的法律是正義的體現,他的司法判決和裁定是“公正之道”,等等。(23)同時,《漢穆拉比法典》的整個內容,雖然是習慣法的簡單匯編,但從其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之三大部分的結構,從其條文按訴訟程序、盜竊、軍人份地、租佃關系、雇傭關系、

        商業高利貸關系、債、婚姻家庭、遺產繼承、奴隸買賣等有條理的排列來看,當時的立法技術也已達到一定水平。然而,雖然法哲學和立法技術都是法學形態的構成要素,但由于漢穆拉比創立的巴比倫王朝很快就被喀西特人滅亡(公元前1741年),巴比倫法的發展迅速中斷,因此,零星的法哲學思想和立法技術沒有能夠導致法學的產生。到目前為止,雖然在《漢穆拉比法典》之外,我們還發現了一批巴比倫地區的官方文書和私人書信,(24)但無論是在考古發掘還是在現存文獻的研究中,都未發現在巴比倫已出現法學的證據。 印度的情況與上述兩個國家稍有不同。古代印度是一個宗教國家,其法律是在印度婆羅門教(公元前七世紀)、佛教(前六世紀)和印度教(公元四世紀)的產生演變過程中發展起來的。因此,一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獻,如婆羅門教時代的《吠陀》、《法經》,佛教時代的《律藏》以及婆羅門教、印度教的經典《摩奴法典》(約公元前二世紀至公元二世紀)等,本身就是宗教教律。附帶說一句,盡管國內有些學者否認《摩奴法典》具有法典性質,但鑒于古代社會宗教教義兼法典的情況很普遍,如教會法的基本源淵是《圣經》、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是《古蘭經》等等,將《摩奴法典》視為古代印度的基本法典也是可以的。

        除《摩奴法典》、《法經》等法律和宗教合二為一的文獻之外,在古代印度,也存在著一批由世俗的國王制定的法令。這些法令在孔雀王朝時期(公無前324~前187年)還曾上升為當時印度的主要法律源淵。此外,傳說孔雀王朝的創始人旃陀羅笈多(Chandragupta,約公元前324~300年在位)的大臣喬底利耶(Kautiliya,生活時代約前300年)所著的《政事論》也被當時國家視為法典。(25)所以,認為古代印度沒有由國家的成文立法的見解(26)也是不正確的。

        除了法典和法令外,在古代印度也出現了法律思想、法哲學。日本學者白井駿在《古代印度的刑法思想》(白順社1985年版)一書中,對以犯罪、刑罰和刑事訴訟為核心的古代印度的法律思想作了系統的研究。

        但是,如前所述,法哲學和法律思想與法學并不是一回事,它們只是法學形態的構成要素。從目前所發現的古代印度留下來的歷史文獻來看,尚未發現一部法學論著。因此,在沒有新的考古發現之前,認定古代印度不存在法學大概是不會錯的。

        在古代希臘,由于城邦制度繁榮的時間太短,各個城邦之間經常發生戰爭,立法也未能充分發達等原因,因此,在希臘只是產生了比較發達的法哲學和法律思想,盡管這些思想為羅馬法學的誕生奠定了理論基礎,盡管柏拉圖的《法律篇》(the

        Laws)被譽為西方歷史上第一部法哲學著作,但在希臘,沒有法典注釋學,沒有產生法學家,也沒有形成系統的法學學科。(27)

        在古代世界產生法學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是羅馬、英國、西歐基督教會和阿拉伯國家。在古代羅馬,由于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成文法典的發達,法律與宗教的分離,法律教育的興起,以自然法為核心的法學觀的傳播,職業法學家階層的產生,以及百家爭鳴學術研究環境的形成,誕生了西方歷史上最早的法學。(28)在中世紀英國,雖然沒有成文法典,但由于在十一世紀就發展起了通行全國的普通法體系,在十四世紀又形成了對普通法起補充作用的衡平法體系,開始了對判例的注釋和對法律原則的詮釋活動,因此,從十二世紀起,就出現了眾多的法學著作,如格蘭威爾(R.Granville,1130~1190)的《中世紀英格蘭王國的法和習慣》,布雷克頓(H.D.Bracton,約1216~1268)的《關于英國的法與習慣》,利特爾頓(D.Littleton,1407~1481)的《土地法論》,福特斯庫(Sir

        John Fortescue,活躍時期為十五世紀中葉)的《英國法贊美論》,愛德華·科克(Edward

        Coke,1552~1634)的《英國法概要》等,形成了比較系統的中世紀英國封建法學。(29)中世紀西歐基督教會的情況也大體相同,由于從九世紀開始基督教會勢力的擴張,教會法淵源的豐富,從十二世紀起就開始了對教會法淵源的注釋、匯編和整理工作,1140年,出版了由意大利一所修道院附屬學校的教會法教師格拉梯安努斯(Gratianus,約1179年去世)編纂的《格拉梯安努斯教令集》(也稱《矛盾之教會法令調和集》),這部作品被認為是中世紀西歐的第一部法學著作。加上教會法教育活動以及神學法哲學體系的展開,逐步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教會法學體系。(30)在阿拉伯國家,從八世紀開始,隨著人們對其基本法律淵源《古蘭經》和《圣訓》等的編輯、整理、注釋活動的展開,在社會上出現了一個教會法學家階層,其著名者有哈尼法(699~767年)、馬立克(約715~795年)、沙斐儀(767~820年)以及罕百勒(780~855年)等,出版了眾多的教會法學著作,如馬立克的《穆瓦塔圣訓集》、沙斐儀的《法源論綱》等,出現了百家爭鳴的局面,并形成了比較系統的注釋教法學。(31)因此,盡管教會法和伊斯蘭法是宗教和法律合一的體系,但由于出現了法哲學(盡管是神學的)、法典和法典注釋學,因此仍然產生了比較發達的法學體系。

        以上分析,證明法學的形成,必須具備一些基本的條件(形成要素),如果沒有這些條件,即使有了法典,有了法哲學,也不可能產生法學。另一方面,以上世界各國的歷史發展也證明,法學形態是非常豐富的,在具備了一些法學形態的基本要素的前提下,由于各國和各個地區的其他經濟和文化條件的不同,可以產生許許多多形態各異的法學。(32)

        那么,中國古代的情況如何呢?

        第7篇:近代土地制度的演變過程范文

        (一)淵源

        日本民法中的侵權行為一詞是用漢字“不法行為”表述的,它與我國法律中的“侵權行為”含義相同。

        日本侵權行為法的淵源可以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對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原則作了一般規定的日本民法。即1896年制定的日本民法典第5章(第709條至第724條)。這里就侵權行為的一般原則、義務、責任范圍、損害賠償、免除條件等內容作了規定。其中第709條規定了過失責任的基本原則,在第714條以后規定了無行為能力人的監督義務責任、使用者責任、土地工作物責任、動物占有者責任,第719條規定了共同侵權行為,第720條以后主要規定免責、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內容。這些基本規定,對于日本侵權行為法的后來的發展產生了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是針對特殊行業規定的特別法。迄今為止,具有侵權行為法內容的特別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十部。①關于失火責任的法律;②不正當競爭防止法;③礦業法;④關于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⑤國家賠償法;⑥自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⑦關于核損害賠償的法律;⑧部分修改大氣污染防止法和水污濁防止法的法律;⑨油污損害防止法;⑩產品責任法。這些特別法構成了日本侵權行為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應該說,民法中關于侵權行為的規定,畢竟過于抽象和原則,且一經制定,則基本上沒有修改,而特別立法則是根據社會發展的要求在不同時期制定出來的。因此,特別法往往能夠反映侵權行為法的發展軌跡。

        第三部分是判例。在日本,盡管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判例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些判例,例如,最高法院裁判的判例常涉及法律的具體適用中的解釋問題。而且,由于作為終審法院的判決具有的既判力作用,實際上,一些判決所發揮的作用可以等同于法律。在日本侵權行為法的發展歷史上,判例同樣發揮了法律意義上的重要作用,從而被視為法律淵源的重要部分。一些有名的判決,例如云石衛門案件(大審院大正3年7月4日判決),涉及著作侵權中權利侵害的要件構成問題,大阪堿案件(大審院1916年12月22日判決),涉及過失的構成及界定問題,以及50年代的交通事故訴訟、70年代的公害訴訟案件等等,都對日本侵權行為法的發展產生了不可忽略的影響。

        (二)主要內容

        一般認為,日本的侵權行為法的基本精神來源于法國民法。以民法第709條至第724條為基礎,以特別法和判例為支撐的侵權行為法體系,包含了豐富的內容。為了便于了解有關制度的內容,下面將根據我國教科書的一般敘述方式作扼要的介紹。

        1. 基本原則

        貫穿民法第五章和特別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

        (1)過失主義原則。日本民法第709條和其它特別法都將過失主義作為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原則。確立該原則的目的在于在日益復雜化的社會環境中,為了保障個人擁有充分的自由,將過失主義原則規定下來,借以明確告訴世人,只要在日常的社會生活中對自己的行為予以充分地、必要地注意,就可以在社會中自由地行動。一般人為,過失責任原則從消極方面來促進經濟社會中人的活動自由,成為契約自由原則的重要輔原則。

        (2)無過失責任原則

        如果說過失責任原則是為了保障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自由而確立的話,無過失責任原則則是從對這種自由的限制中誕生并確定下來的。在近代社會,尤其是現代社會,與技術發達同步增長的是危險性的增加。鐵路、汽車、飛機、輪船、高技術產品,甚至技術含量極高的日常生活用品中隱藏的“危險”、“風險”程度相當高,而且頻繁地危害人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而且,在這些現代性的危險面前,人們不僅處于防不勝防的境地,也很難在遭遇危險后為獲得權利救濟而進行充分的舉證。為此,人們開始懷疑過失主義原則的正當性,并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于是提出了無過失責任原則。

        在日本,學者們在20世紀初已經開始介紹和探討西方國家最先提出的無過失主義原則。從大正(1912年—)初年開始,著名學者中牧野英一、我妻榮、平野義太郎等都陸續發表論著,對過失主義原則提出質疑,主張確立無過失主義原則。

        在立法方面,明治44(1912)年的《工廠法》設立扶助制度,實質上首開日本法律無過失主義原則的先河;昭和14(1939)年修改的《礦業法》、昭和22(1947)年的《禁止壟斷法》昭和30(1955)年的《自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等特別法都規定了無過失主義原則。不過,學者一般認為,盡管日本有了某種程度的立法,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顯然還是比較落后的,其原因在于日本的工業發展比外國要落后一些,因此導致在實際上并無完全導入無過失主義原則的必要。而法院也對此持慎重態度。

        但是,70年代以后,日本社會的工業化程度已經趕上西方國家,而且已經從傳統的工業國向消費型國家轉變。因此,消費者與生產廠家的關系越來越緊張。在消費型社會中,處于社會弱者地位的消費者如果僅僅能夠利用過失主義原則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其結果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因此,自70年代中期以后,各類消費者團體不斷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理論界也開始大量討論無過失主義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地方法院的一些判決開始逐漸嘗試性地適用無過失主義原則。在這樣的背景下,國會終于在1995年7月1日通過了《制造物責任法》,并賦予了其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地位,確立了缺陷責任原則,從其核心內容看,實質上是吸收了無過失主義原則。

        2. 侵權行為的構成

        日本民法第709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為:有過失行為、有損害事實的發生、過失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其它特別法中,基本上也是根據這一構成要件來規定各自領域侵權行為的構成。

        3. 受害人權利范圍和加害人的侵權防止義務的規定

        侵權行為法發源于西方國家,日本是在明治維新以后引入的。侵權行為法的重要規則之一就是界定受害人的權利范圍。與侵權行為法同時引入的概念中,與過失關連的是“危險”、“風險”,所以又被稱為危險責任立法。借用“危險”或“風險”概念,可以界定受害人的權利范圍,實質上也同時確定了加害人必須負擔的義務。與此相關的“危險”、“風險”領域包括:對人的身體、財物的直接侵害,違反誠實信用對特定的人或物進行的侵害,抽象的危險、契約支付危險等。針對各種可能出現的危險,法律規定行為人除了不能將這些危險或風險強加于他人之外,還課以特定的人以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

        4. 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

        關于侵權損害賠償,日本民法第416條規定采取了責任原因和損害賠償范圍相結合的做法。這是與第709條規定的加害人必須有過失的要件規定相聯系的。將責任原因和賠償范圍結合的規定,實際上是根據加害人的過錯程度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

        二 學說及其發展

        在日本侵權行為法一百多年的歷史中,學說對法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因此,通過介紹學說的發展,更能夠了解日本侵權行為法的歷史和現狀。

        (一)

        從過失責任到無過失責任的學說

        日本民法制定之時,日本剛剛脫離封建社會步入資本主義社會,此時由于日本社會尚未形成高度“危險化”的環境,因此,學者們的注意力基本集中在以傳統的過失責任原則為基本思路構架侵權行為法上。但是,由于歐美社會的發展,侵權行為法學研究中開始出現對無過失責任原則的探討,日本學者也密切注意這些動向。學者牧野英一、石坂音四郎、末弘嚴太郎等當時已經開始陸續發表有關對過失責任需要進行檢討,主張導入無過失責任原則的論文。進入20世紀20年代以后,隨著日本社會的近代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研究無過失責任原則的論著的出現,以及后來司法實踐對無過失責任原則的嘗試性適用,為日本侵權行為法最終確立該項原則奠定了基礎。當然,在各種論述中也出現了不同觀點和主張。其中引人矚目的學說觀點包括以下幾種:

        1. 報償責任主義

        該觀點主張,“利益的歸屬之處亦為損失的歸屬之處”,認為在取得利益的過程中給他人造成損害者,從該利益中予以賠償是公平的。例如,日本民法第715條關于使用者的責任就以報償責任主義作為依據。根據該條的精神,通過使用被使用者而獲得利益的,只要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必須對被使用者由于工作給其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 危險責任主義

        該觀點認為,管理危險物品的人,對因危險物品造成的損害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為了強調危險物品的管理人的高度主義義務,而且這種主義義務應該是絕對的。該種觀點與法國的無生物責任的擴張、英國的嚴格責任等具有相當相似之處。

        此外,與過失主義原則相關的觀點還有,原因責任主義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對由于物體造成的損害,強調誰制造了損害的原因誰就必須承擔責任;具體公平主義的觀點則認為,不將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單純地付加給某一方,而是根據具體的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

        (二)

        關于侵權行為法的目的與功能

        關于侵權行為法的目的和功能,日本的學術界出現以下幾種學說。

        1. 損害補償功能

        這是極為典型的傳統學說。學者們認為,侵權行為的首要功能和目的就是對受害人所受的損害進行補償。在以往的理論中,認為侵權行為主要侵害的是財產方面的權利,而財產上的損失,相對說比較容易計算,也較容易進行補償。因此,在日本的侵權行為損害補償中,是以“慰謝料”(撫恤金)的方式表現出來的。

        至于補償的范圍,日本的學說多主張根據民法第416條進行類推,將損害賠償的范圍和責任原因結合起來,實行的是“等價”賠償。結果是,只有處于“相當因果關系”范圍內的損害才能夠得到補償。

        但是,根據因果關系理論,要通過舉證證明加害人存在過失,對受害人來說并非容易。所以,往往會出現受害人發生了損失,卻由于沒有證據證明損害結果與責任原因之間的聯系,而使權利救濟陷入尷尬的境地。而無過失責任的理論,卻能夠為擺脫這樣的尷尬提供條件。

        2. 制裁功能

        對于侵權行為法的制裁功能,日本很多學者都持肯定態度。早期主張制裁功能的學者是岡松參太郎博士,他以過失主義原則為立論的基礎,主張以適當的經濟上的制裁來“報復”加害人,使其受到與其加害行為的程度相應的損失。后來的學者戒能通孝教授對補償性的“撫恤金”作了獨特的解釋,指出“撫恤金”不過是“披上了損害賠償色彩的刑罰”,實質上將“撫恤金”解釋為帶有制裁功能的“私罰”。

        而學者田中英夫和竹內昭夫二人則通過對美國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研究,在高度評價美國制度的同時,對日本侵權行為法在抑制侵權行為上的軟弱提出了批評,主張導入美國的制度,以加強日本法的制裁功能。

        其他學者,如三島宗彥教授、淡路剛久教授、后藤孝典律師也積極主張加強侵權行為法的制裁功能,他們從抑制、預防等角度來看待制裁功能的作用。

        3. 共同體正義理論與侵權行為的功能和目的

        這一觀點最初是京都大學教授棚瀨孝雄提出的。所謂共同體正義理論實際上包含了個人的正義、全體的正義和共同體的正義三個方面的內容。棚瀨教授的立論出發點是社會中出現的“脫離侵權行為化”和“反侵權行為化”的危機。他認為,在侵權行為糾紛的解決中,往往以對立的訴訟來展開,而要解決這種糾紛,應該盡量使糾紛的當事人雙方能夠基于共同體的正義觀。因此,侵權行為法的內容應該與構筑共同體的正義觀結合在一起。具體地說,在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時,應該提出“理解的可能性”、“人格的尊重”、“關系的考慮”等三個方面加以斟酌。

        4. 綜合救濟體制

        這一觀點是名古屋大學教授加藤雅信提倡的。加藤教授的立論基礎是現實社會中侵權行為法的適用存在著受害者救濟實效性差、受害救濟的擴大導致的社會負效應以及各種制度之間調和的差異造成不平衡救濟情況的出現等各種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加藤教授提出了綜合救濟體制的理論。該理論的主要內容是,設立“綜合救濟體制救濟基金”,以基金的積累來對社會中所有受到侵權行為侵害的受害人進行救濟。在基金的資金來源上,他認為可以考慮從三個方面籌集:一是將機動車賠償保險金、勞動災害保險金等潛在的加害者群體籌措的危險行為征收金,二是自衛性保險金,即將醫療保險和退休保險、生命保險等潛在的受害者群體籌措的款項納入基金,三是受害者基于損害賠償請求權向加害人求償的款項吸收到基金中來。在基金的使用上,加藤教授主張設立一定的標準,實施一體化的給付。對于該體制的功效,加藤教授列舉道:既可以有效地實施救濟,又可以消除各種制度運用上的不平衡,而且還能分散損害的負擔。 轉貼于 (三)關于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

        1.關于責任能力

        通說認為責任能力制度是從過失責任原則邏輯地演繹而來。在民法起草時,起草者之一的梅謙次郎博士認為,只有當一個人具有過失或故意的認知能力時,才能談及對他的責任能力問題。而鳩山秀夫和我妻榮博士則主張,應該否認單純的意思認知能力,而要強調“足以辯識自己的行為結果的精神能力”。

        在此基礎上來把握加害人的責任能力更為妥當。該學說由此在日本侵權行為法關于責任能力的學說中占據了通說的地位。

        而后來,加藤一郎教授、石田穰教授等主張責任能力制度其實是過失責任主義的邏輯前提而成為有力學說。

        2. 關于故意

        通說認為應該從主觀認識與結果上去把握。以我妻榮教授的定義最為典型。其定義為:“所謂故意是指雖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侵害他人的權利,仍然冒險地去實施這種行為的心理狀態”。該觀點被認為屬于采用的意思表示主義。而后來的學說中,有主張觀念主義的,認為只要認識到一定的結果會發生,而容忍這種行為的話,即使沒有意思表示也足以認定為故意。

        3. 關于過失

        早期的通說以我妻榮和鳩山秀夫為代表,認為過失就是不注意或欠缺注意。而現在的通說則以加藤一郎教授為代表,主張過失應該是行為人應該知道結果的發生,但由于沒有注意而實施某行為的心理狀態。

        4. 關于故意或過失的舉證

        傳統觀點認為,主張加害人有過失或故意的證明責任應該由受害者負責。這與傳統的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負舉證責任”的觀點和立法規定是一致的。但是,在日本有那么一個法律諺語,叫做“有舉證責任之處敗訴”。在現實社會中,任何一個人不可能隨時隨地能夠預見到危險在何時會降臨自己的頭上,從而也就不會有太多的注意力去應付危險發生時的“取證”。而如果在主張權利救濟時,由于舉證責任的限制而使期望落空,那么,就必須考慮更合適的途徑來克服障礙。在這方面,出現了減輕舉證責任的一些理論,主要是:①大致推定理論。根據該理論,運用具有高度蓋然性的經驗規則,基于案件的客觀情況,直接推定過失或者因果關系等要件事實的存在。這樣的理論,對受害者來說,可以不再因為舉證困難而導致敗訴。而舉證責任往往轉移到了加害人一方;②證明妨礙理論。證明妨礙理論的核心是防止加害人一方將證據控制,從而置受害者于敗訴之地。因此,該理論主張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將證據提出義務加于加害人,如果違反義務,實質上等于妨礙案件的證明,法院可以不論其是否有過失,都可以讓其承擔不利的判決;③事實解明義務理論。根據該理論,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讓本來不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就案件事實進行詳實的說明,從而減輕受害者的舉證負擔。

        5. 關于加害行為的違法性

        有關加害行為,傳統的觀點認為,侵權行為的客觀要件就是“權利”,而鳩山秀夫、末川博教授則接受德國學界的觀點,認為“違法性”是認定侵權行為的關鍵。我妻榮教授也持贊同觀點,認為如果以權利來作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與否的重要條件,那么,由于法律對權利范圍規定的狹窄,勢必導致無法律規定的權利被侵害時難以認定的局面出現。因此,以“違法性”作為要件更符合社會發展中市民的一般性要求。

        6. 關于因果關系

        通說主張的因果關系是把因果關系存在與否,密切程度與損害賠償的范圍結合起來進行議論的。因此,通說在解釋民法第709條時,將前面的因視為侵權行為成立的因果關系,把后面的因作為填補何種范圍的損失的因果關系,所以可以把同說理解為相當因果關系說。但是,東京大學的平井宜雄教授對通說繼受德國法的邏輯斷鏈,提出了事實性因果關系、保護范圍和損害的金錢評價三個概念來重新構筑侵權行為法的損害賠償體系,力圖根據不同的因果關系(具體的因果關系)確定權利救濟的范圍,而避免“相當”救濟的不完善之處。

        在日本的侵權行為法研究學說中,各種不同的學說和觀點不斷登場,由此豐富了侵權行為法研究的內容,也對立法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囿于篇幅,這里只能就一般侵權行為學說中的一些主要學說進行介紹,還有許多具體的理論和學說不能逐一介紹,只能引為遺憾。

        三 判例概況

        如上所述,判例在侵權行為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下面,作為上面學說的對應,只能簡單地介紹對確立一般侵權行為成立要件有重要影響的幾個判例。

        (一)

        大阪堿案件

        該案的概要:生產硫酸和銅的廠家,其工廠的硫煙對附近農民的農作物造成了損害,被農民起訴。一審以廠家的生產不符合法定要求,具有違法性為由,判廠家承擔責任。廠家上訴,主張行為的合法性,于是大審院將判決駁回重新審理。原審法院最終認定廠家有故意過失存在而確認了廠家的責任。

        (二)

        輸血梅毒案件

        案件概要:受害人入住加害人開設的醫院,被輸入了有梅毒的血。受害人以加害人的工作人員(醫生)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致使與賣接觸的輸血者提供給醫院有梅毒的血液,造成了受害者的損害。原審法院認定加害人的醫生應該在輸血前觀察輸血人的情況,就有關事項進行詢問,這樣可以避免不應該出現的損害結果。由于醫生沒有盡到這方面的義務,因此,醫院應該為此承擔責任。醫院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指出:醫生在為病人輸血前,應該對輸血者的情況全面了解,例如通過輸血者的狀況、其它資料、通過血清反映檢查、視覺、觸摸等方式了解情況,避免不祥事態發生。由于醫生疏于注意,造成受害者的損失,應該承擔責任。

        (三)

        云右衛門案件

        案件概要:有名的浪曲師桃中軒云右衛門的浪曲登記了著作權后,出讓給某德國人,該德國人將曲子錄制成唱片。之后,侵權人將該唱片加以復制后出售,被以侵害著作權為由刑事訴追,德國人附帶提出了損害賠償請求。原審法院在判決被告有罪的同時,認定其行為還構成民事侵權,判決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上訴,大審院撤銷原判,指出:浪曲的品位低下,屬于隨手之作,不應該賦予其有著作權。既然沒有著作權,那么,被告的行為就不構成侵權。該案件是典型的以權利被侵害作為侵權行為成立要件的判例。

        (四)

        大學湯案件

        案件概要:受害人購買了“大學湯”字號并租用該建筑用于經營浴室業。6年之后解除建筑物的租賃合同,將建筑物歸還出租人。出租人在沒有對受害者進行補償,就將建筑物出租給了第三人,該第三人仍以“大學湯”字號經營浴室業務。為此受害者將原出租人起訴到法院。大阪控訴法院以“大學湯”不是權利為由,認為原出租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大審院作出撤消原判重新審理的判決,指出:作為老字號,“大學湯”可以成為交易的對象,出租人的行為影響了“大學湯”的交易權利,所以構成侵權。該案件成為日本侵權行為法從以權利被侵害作為構成要件向違法性轉變的劃時代判例。

        在其他制度方面,判例也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里只是通過幾個案例的介紹,就可以看出判例在日本侵權行為法發展中的作用。

        四 簡單的結語

        1.日本侵權行為法的發展,是與日本經濟社會發展同步的。重要的是,在社會的演變過程中,日本的理論和實際工作者能夠及時把握時代的需要,及時提出許多適應日本社會發展的學說和主張。

        2.日本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在早期多接受德國法和法國法的影響,在現代則多接受美國法的影響,顯示了日本社會的發展與時展緊密關連的軌跡。

        3.在侵權行為法的發展過程中,理論界表現了積極的進取態勢,而實務界則相對保守,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日本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同時也反映出了日本社會文化對司法、對侵權行為法的影響非常深刻。

        注釋:

        參見:[日]加藤一郎著《侵權行為》第7頁(有斐閣,1957年版)。

        參見:[日]加藤一郎,前往書,第14-15頁。

        參見:于敏著《日本侵權行為法》第328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

        參見:[日]清水兼男《侵權行為和民法416條類推適用的成立與否》載于加藤一郎米倉明編《民法的爭點Ⅱ》第164-165頁(有斐閣,1985年版)。

        參見:[日]田中英夫、竹內昭夫《私人在法律實現中的作用》載于《法學協會雜志》第89卷第9期,第1033頁(1973年)。

        參見:[日]石原治著《不法行為改革》第221-224頁(勁草書房,1996年)。菊地秀典《侵權行為法學的新思潮-寄語共同體正義論》載于《比較法》第37號,第157頁以下(1999年)。

        參見:渠濤:《從損害賠償走向社會保障性的救濟-加藤雅信教授對侵權行為法的構想》,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卷第288頁以下(法律出版社1994年)。

        參見:于敏,前注書,第80-81頁。

        我妻榮:《民法—債權》,巖波書店1930年版,第168頁。

        加藤一郎,前注書,第68-69頁。

        渡邊武文:《證明負擔的減輕》,青山善充、伊藤真主編:《民事訴訟法的爭點(第三版)》,有斐閣1997年版。

        參見:[日]大審院大正5年12月22日判決,《民事判決錄》2474頁。

        參見:[日]最高法院昭和36年2月16日判決,《民事審判集》(2)2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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