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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遲到三年
麗江村地處舉世聞名的水利工程都江堰味江河畔、著名旅游勝地青城山外。此次麗江村、石佛村被征的200畝地,主要集中在十二組。十二組人口250人左右,原本人均占有土地1.35畝,從1995年至今,經過房地產開發、修建人工湖、修建高爾夫球場等歷次征地后,就剩下125畝土地了,除去20多畝非耕地,人均僅剩四分地。
村民們稱,這次被征用為“小城鎮建設用地”圈占的200畝土地,麗江村村干部曾于2001年口頭對村民們說過是租用來修建一個生物研究所,當年村民停種了一年并得到了每畝地1000斤大米的市價賠償。第二年因項目擱淺,土地由農民繼續耕種,直到2004年6月21日貼出公告,村民們才知道這塊地已于2001年被征占為“國有土地”。
村民們提出疑問:土地開發的是什么項目、有沒有審批手續、小城鎮建設用地是否可以轉為商業用地等等。對此都江堰市統一征地辦公室作出的答復是:200畝土地的征用是依據省政府2001年第二批試點小城鎮有關政策批準的建設用地,此宗地的征用程序和對村民的補賠償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10月29日,村鎮組織村民開會,由征地辦公室發給村民一份《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都江堰市2001年第二批試點小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和《科利科制藥有限公司征用大觀鎮瓦窯村四組土地安置人員社保及就業補助方案》。11月2日,幾位村民代表前往都江堰市國土局查詢,才確知這塊地已于2005年7月28日以36萬元/畝的價格拍賣給了廣州一家投資有限公司,土地用途則是定義不明確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標注為70年。經查詢,該公司主營是房地產開發。
村民們說,此宗土地雖然在2001年被省人民政府批準為“試點小城鎮建設用地”,但征占的土地距大觀鎮2.5-3公里,是否確屬“試點小城鎮建設”范圍還存在疑問,而且用地單位也由科利科制藥有限公司改為了房地產開發商,土地使用性質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更何況其間還經歷了一次《土地管理法》把土地“征用”改為“征收”的變化。
新《土地管理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倍惤?00畝被征地的用途雖然只是含糊地說為“住宅”,但中標的廣州某投資公司是用之來進行商品房開發的,這顯然不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原來擬“征用”的土地卻變為了長期性“征收”。
都江堰市統一征地辦公室反復強調這塊地早在2001年已成為“國有土地”,而麗江村民則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總則第2條也規定了土地所有權屬“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也不能片面理解成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所有。
征地補償僅為收益5.5%
2004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出臺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明文規定:在征地過程中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別是要保護被征地者的知情權。
村民們2005年11月2日在都江堰市國土局的查詢卻查出一張村民們稱從來無被征地農民本人簽過字的《都江堰市統征辦征用200畝儲備土地農轉非人員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登記表》。記者在麗江和臨近涉及征地最多的石佛村聽農民們抱怨得最多的除了賠償過低,就是失地后無社保。麗江四組村民稱按成都市人民政府[2004]19號文件,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因土地被征用農轉非人員實行社會保險,而麗江十二組符合當地規定“男滿60、女滿50”以上的人員卻由村組干部通過抓鬮確定了14個名額,而在這張“保險登記表”上,已通過抓鬮買了社保的鄧光全、曾玉蘭、趙玉良等人仍簽字“表示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
據麗江村民們稱,該村十年來很少召開過正式的村民大會,村組合并后的麗江村村支部書記、組長全由原瓦窯村四組組長楊文伏一人擔任,他上任后對麗江村的村務多用口頭傳達,村里雖設有村務公開欄,但只是一個“擺設”;如麗江十二組前三次土地征用,村民們都不知道被征用的具體畝數;這次一次性的“征收”土地,也沒有發放過正式的宣傳冊子,村民甚至沒有與村上簽訂過《土地承包合同》,歷次土地征用都是村、組長楊文伏一人簽字。
都江堰市麗江村此次被征占的200畝土地,在以土沃田豐聞名天下、享有“天府之國”美譽的成都平原,這可是上等良田。十二組村民每人得到8500元的賠償安置費,而土地被征用后轉讓拍賣每畝得36萬元,農民獲賠為實得收益的5.5%,處于2005年7月新華社研發文章所述“容易引起“的范疇。
征地辦公室是依據1998年《中華人民土地管理辦法》來賠償安置的,補償安置標準是按照2001年的標準來計算。而村民們要求,應依據2004年8月28日頒布的新《土地管理法》制定辦法,也應該按照2004年的物價水平來制定標準。但征地辦公室負責人解釋說“兩者是差不多的”。
“我們不眼紅土地拍賣了每畝36萬元,我們只想依法得到我們應該得到的補償!”村民代表吳國輝反復對記者說。
農民生活艱難
經歷次征地開發,麗江村及相鄰的石佛村已被房地產所包圍?!靶蔓惤薄ⅰ叭斯ず薄ⅰ案呱搅魉薄@些詩意盎然、令向往遠離喧囂親近自然的城市人怦然心動的樓盤名字后面,也潛藏著上千失地農民嚴峻的生存現實和對未來的沉重憂慮。占地近兩千畝的四川青城高爾夫俱樂部就在106國道一面與麗江村遙遙相對。每天,眼見城里人開著豪華高檔轎車來俱樂部奢糜消費,一場球下來就是幾千、上萬元,麗江村人的心情是復雜的。
而就在這時,人工湖要“賣斷”、高爾夫球場租用的地也要“賣斷”的傳言在村里散開。
“如果真是這樣,這等于是斷了我們的后路!”村民楊坤無奈地對記者說。
因占了一定的地理之利,麗江十二組農民的生活狀況在山區農村中還不算太差,村中大部分農家都修了房子。但談到生活水準和今后的發展,村民們就大搖其頭了。57歲的村民楊先有,一家5口人,兒子和父親都是泥瓦匠,靠著在外承包點小工程每年能有萬把元的收入,加上歷年征地補的糧食款,10多年間積攢4萬多元靠自己出人工修起了一座漂亮的二層樓房,在村中生活條件算好的。但他覺得一次性賠償一點錢讓他心里沒底:“有地的時候,隨便種點什么,生活也能對付,但現在什么都沒有了?!闭劦酱蚬?,他連稱現在的活路越來越不好做,“大型工程要施工證,自己沒文化接不下來,小型工程傷亡事故賠不起”。
79歲的村民高順富沒能在抓鬮買社保中買上社保,他語帶嘲諷地稱“不打工喝西北風(哦)”,“(村里)3天工人、5天工人多得很!”他18歲的孫女高華初中畢業后想進高爾夫球場當每月100多元正式工資的“球童”,但跑了三年關系至今沒能進成。
68歲的楊保芳一家五口人,是97年征地拆遷后搬到“農民街”上來的。距大觀鎮政府所在地約1千米的“農民街”是政府為征地拆遷農民修建的集中安置房。楊保芳的兒子患了腦膜炎,她自己在這一次征地安置中抓鬮幸運買到了社保?!凹依餂]地了,就在這里開個鋪子,可都是生意人對生意人,做的生意呀?想進高爾夫球場每天10元錢打工撬草都要憑關系!以后咋辦呀?”她的臉上滿是哀愁。
在“農民街”上,村民們紛紛拉著記者訴說修建的房子漏雨,有農民說有的墻壁裂縫曾經手指都能伸進去,“簡直就成了危房”,政府去年花錢修補了之后仍然在漏。記者在村民王建英和黃正群等人家里的確看到四處墻壁和天花板上留有漏雨留下的痕跡。
“漏、漏,漏!”,情緒激動的群眾拉看記者看完東家走西家,四處都在抱怨修補后的安置房仍在漏雨,記者當晚幾乎就無法脫身。
10月29日晚20時30分,記者離開時,偌大的“農民街”上竟沒幾家點亮電燈。經打聽才知是為了節省電費!
后續:
乙方(村委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就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鄉(鎮)_______村征地補償安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征用土地面積及安置人數
甲方征用乙方集體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積為_____平方米,四至(見繪圖),常住戶口_____人(其中應安置____人),由甲方依據____確認。
二、手續的辦理
乙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_____日內辦理_______手續,并將原所有、使用的________所列項目完整地交給甲方,甲方應派員驗收。驗收中如發現與_________所列項目不符時,對意外情況,乙方應向甲方如實說明情況;對因乙方過錯而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三、征地費用及其標準
征地費用包括 ________費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條第2款規定為基本標準(標準的數額應具體化)。
四、補償、安置費的結算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結算,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在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到甲方所在地辦理。
五、違約責任
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人民幣,并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六、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原告訴稱:被告沒有依法定程序取得拆遷許可證時就越權在市規劃區內拆遷通告,屬違法行為;被告清源街道辦事處多次上門騷擾其正常生活,并指使北峰工商所不再辦理營業執照和進行年檢,影響其正常營業,致使原告在精神上和經濟上均受到損失,請求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1000元。
被告辯稱:該拆遷改造范圍的土地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不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告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級政府有權收回其土地,拆遷改造符合法定程序和有關法律法規。至于責令拆遷范圍內經營店面停業問題,是工商部門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采取的行政措施,因此不存在賠償問題。
事實: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豐澤區人民政府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泉政(1999)專9號“關于市區湖濱西路拆遷安置會議紀要”的精神,于1999年1月22日做出泉豐政(1999)綜10號“關于湖濱西路西段貫通及其配套工程拆遷安置工作的通告”,由北峰鎮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拆遷安置辦法,并組織實施,爾后豐澤區設立清源街道辦事處,將城口村劃歸清源街道辦事處管轄,被告清源街道辦事處依據通告的要求,制定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該紅線圖是泉州市城鄉規劃局所確定的,但沒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向有關部門辦理了安置用地手續。原告認為被告沒有依法定程序取得拆遷許可證,就越權拆遷通告和發出拆遷通知書,被告要被拆遷戶與被告簽定拆遷協議。
判案: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認為:城口村屬泉州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其土地尚未辦理國有征用手續,原告要求拆遷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主張不符合客觀事實,不予支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用地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兩被告在未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未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劃撥土地,只以泉州市人民政府的會議紀要為依據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屬主要證據不足,依法予以撤銷。原告提出賠償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理由不成立。
解說:
本案爭議焦點是:
對集體土地實施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訴訟程序適用《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等。
二、征收、拆遷的法定程序
(一)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
①征地公告。②征詢村民意見。③實地調查與登記。
④一書四方案。⑤張帖征地公告。⑥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⑦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⑧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⑨土地補償登記。⑩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2010修正)》第二條“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nbsp;
第三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nbsp;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nbsp;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二)房屋訴遷的程序
①確定房屋征收范圍。②擬定征收補償方案。③征收補償方案與聽證。④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⑤修改征收補償方案。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⑦落實征收補償費用。⑧公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nbsp;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nbsp;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nbsp;
三、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的行政救濟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拆遷中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在征地、拆遷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開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如果行政機關不愿意公開手中的信息,或者是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規定的義務,沒有對申請做出回復是違法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在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依法申請相關信息,可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給當事人提供了依法調取對自己有利證據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復議制度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nbsp;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三)土地監察制度
土地監察法律制度,是隨著我國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特別是土地管理立法工作而建立和完善起來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四、被拆遷人的訴訟救濟
(一)征收與拆遷案件的受案范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分別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提起訴訟的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征收與拆遷案件地域和級別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知,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案件都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管轄法院。
(三)征收與拆遷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狀內容:
(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
(2)寫明因不服某市、縣級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補償決定的名稱、編號。
(3)寫明訴訟請求,包括請求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等具體訴訟請求,如同時要求政府賠償的還要寫明具體賠償請求的數額。如果請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應單獨列出一項訴訟請求。
(四)征收與拆遷案件原告、被告主體資格的認定
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中的相對人都是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①公民個人。當公民個人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時,其就會成為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相對人。②法人。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成為房屋征收相對人時,如果對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③其他組織。被告包括:a.市、縣級人民政府擔當被告。b.房屋征收部門。
五、結語
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是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和問題,也是矛盾多發的領域。因此,近年來,房屋征收行政訴訟已上升趨勢的增加,隨著2015年行政訴訟的新修改明確有關房屋征收的法律內容,更是與當今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時俱進,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行政征收、拆遷案件,可以減輕矛盾激化,減少惡性事件,為推進社會和諧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時間緊湊,相關法律知識研究并不全面,今后希望與大家一起探討,共同進步。
參考文獻:
[1]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釋版(第二版),2013年5月.
[2]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補償法典》,2014年5月.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我國現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補償辦法,即國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予以直接的經濟賠償,如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補償,安置補助費是補償農業從業人員因征地而就業不充分或一時不能就業所承受的損失,等等。肯定地說,這種經濟補償機制是必要的,目前顯然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應該堅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進。
也應認識到,現行的經濟補償機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難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實證調查揭示,這種補償在結果上無法恢復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經濟補償,失地農民在很長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這就警示我們:現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種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濫用的方法,不足以預防失地農民的貧困,必須加以調整和完善。
預防和緩解失地農民貧困問題的最好辦法,是重新審視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標和手段,且重點應放在檢討損失評估和補償的思維方式上。進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應簡單地視為支付賠償或置換原有資產,其思路應更為寬廣: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產力并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一句話,應把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可持續生計”(sustainable livelihoods )概念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unced )將此概念引入行動議程,主張把穩定的生計作為消除貧困的主要目標。1995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世界峰會(wssd)和北京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fwcw)進一步強調了可持續生計對于減貧政策和發展計劃的重要意義。所謂“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的能力、資產和有收入的活動。在此框架內,資產的定義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金融財產(如存款、土地經營權、生意或住房等),還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社交圈、社會關系和影響其生活相關的決策能力。
應當說,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工作。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失地農民普遍實行的“招工安置”或“就業安置”政策,就較好地解決了廣大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只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農轉非等辦法,在實踐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義,各種矛盾和問題才開始凸現。因此,重新理解和認識可持續生計政策,并以此作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標,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政策意涵。
第一、設計合理的補償機制。征地補償金作為農民失地后原有資產置換的費用,在解決失地農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計系統方面起著關鍵性作用。因此,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補償機制,是落實可持續生計政策的一個重要步驟。合理的補償機制應以提高或恢復失地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為目標。這可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補償費即便不能做到對失地損失的“全額賠償”,至少應保證及時足額支付置換農民原有資產的費用。基于現行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費嚴重偏低的實際,未來的征地補償標準應在現有的基礎上著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潛在收益和利用價值,土地對農民承擔的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和土地市場的供需狀況。其次,置換資產最多只能使失地農戶保持和以前一樣的發展速度,而不能彌補由此損失的時間,“迎頭趕上”。要想真正實現加速發展,就必須在此之外,還向失地農民提供以發展為目的的投資。
第二、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戶積累資產。資產的社會福利效用是顯而易見的:有了資產,人們可以從長計議,追求長期目標。更為重要的,積累資產本身對窮人的心理促進、意識提升以及行為方式的改變等具有巨大的潛在作用。事實也表明,土地、房屋、集體經濟等資產收益,在預防失地農民貧困和減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進而言之,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民積累資產,既是改善他們生計的一種速效、實惠、一舉多得的好辦法,也是幫助他們規避各種生活風險的重要的安全網之一。那么,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和政策工具來實現上述目標呢?可行之策有兩條:一是抓好失地農民的住宅規劃與建設。城市規劃部門與建設單位在設計建造失地農民的住宅時,既要考慮確保他們樂有所居,也要方便他們能從房屋資產中形成長效受益機制。二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對于必須由國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設用地,可以在規劃區內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數量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經營。對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補償費較多的行政村,政府應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促進失地農民生產性就業。對于失去物質性和生產性資產的農民而言,就業收入構成了大多數生存策略的核心內容。因此,為失地農民提供一份長期穩定的工作,是實現“可持續生計”目標的重要手段。具體而言,以下三個方面有助于促進失地農民穩定就業:一是提高就業能力。通俗地說,就業能力是指獲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農民的智力含量、質量水平或專業級別均難于適應目前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及變化,政府向他們提供就業服務、就業培訓、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補貼顯得尤為緊要。二是廣開就業渠道。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發展經濟。在此之外,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積極探索多種形式就業安置辦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資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和失地農民自謀職業等安置形式有機地結合起來。三是消除就業障礙。社會各界要像關心城鎮下崗職工那樣關心支持失地農民的就業與再就業,逐步清除各種不利于統籌城鄉就業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關鍵的一步是,應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在現有體制下,農民失地猶如經歷一次經濟和生活上的劇烈地震。無論征地補償機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會有部分失地農民或家庭淪于貧困的世界。切實保護這些最容易受到傷害的人群,既是社會公正的體現,也是政府職責所在。為此,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為失地農民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極為必要。實際上,如果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詳細復雜的、針對具體項目的補償。換句話說,如果把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不僅有助于預防失地農民陷入貧困風險,也有利于國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運行。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要可持續,必須基于兩個前提:一是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二是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不宜直接與現行城鎮的類似制度銜接。三是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專項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關重要。
三、落實政策手段的具體措施
1.關于完善補償機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與市場經濟要求和保障農民權益不適應的條款,切實改變現行征地制度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嚴重偏低,違反市場經濟和城鎮化基本規律的現狀。
——建立和完善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地價格評估體系。綜合考慮自然條件、區位條件、環境條件等,對農用地進行分等定級;結合農用地等級,制定農用地價格評估辦法。以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用地評估價格為基礎,以經營性目的的農地轉用市場價格為參照,確定土地財產補償標準;參照資產評估辦法,確定其他各類財產的補償標準;參照城鄉勞動力工資水平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確定就業安置補償標準。
——在單純的征地補償費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數量的投資資金,專門用于失地農民創業和發展。
2.關于資產建設。
——實行留地安置政策。國家征用土地時,應在規劃區內留出一定數量土地返回給村集體,用于安置失地農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總面積的20%為宜,10%專項用于村集體發展二、三產業,另外10%用于農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區規劃。原則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規劃在具有一定商業價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應實行小區化。居住小區化不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區內商業用房也可作為村集體資產獲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層公寓住宅。多層公寓既可把節約下來的寶貴土地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形成一份產業,也便于失地農民在滿足自住的基礎上,有一定面積的房屋用于出租,獲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機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制改革,把資產量化到個人,并明確權利與責任。
3.關于就業促進。
——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可行的策略有五條:一是建議在出讓土地時,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與征地單位簽訂提供一定數量或一定比例就業崗位的協議,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吸納被征地單位的勞動力。二是大力開發社區就業崗位,把解決失地農民再就業問題同加強城市的綠化、環保、衛生、交通、便民服務等項事業結合起來,使之形成提供就業崗位與創造本地財富的新循環。三是將失地農民納入小額擔保貸款的政策范圍,提高他們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積極性和成功率。四是實行公共就業工程計劃,如實施建筑、道路、綠化、社會建設等勞動密集型工程,或結合當前城鄉環境整治等工作,幫助大齡失地農民再就業。五是就業資源枯竭地區,應組織開展勞務輸出。
——重點加強失地農民的就業技能培訓。有益的經驗是:以市場的需求和農民的需求來定培訓項目(對失地農民實行“菜單式”和“計單式”培訓),以競爭定培訓機構(對就業技能培訓機構實行面向全社會的招標制),以補貼促參與(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失地農民,政府給與一定的財政支持)。
——用經濟手段和優惠政策降低勞動力成本。如對招用失地農民的企業,政府給予一定的收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與下崗失業人員一樣同等享受在就業方面的優惠政策,如免交相關稅費、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4.關于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把不妥善解決社會保障問題就不允許征地作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內容。
——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險制度,應遵循“低進低出”的原則,即設計一種“少繳費、少得益”的新制度。參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為準。
一、城區征地拆遷工作成效明顯
鎮為我縣政治、經濟和文明中心,從年起,隨著“工業立縣”、“礦山企業二次創業”的強力推進以及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區大規劃征地拆遷工作接踵啟動。三年來,城區共有征地拆遷項目100多個,征地上積3070.5畝,拆遷面積4300平方米,觸及農戶3090戶,征地拆遷工作獲得了明顯成果,有用地保證了城區工業企業、基本設備建設、房地產開發等項目標順利施行,對城區情況的改善,城市功能的完善,市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做出了應有的奉獻,有力保證和促進了縣域經濟社會繼續健康發展。
征地拆遷工作氣氛不斷濃厚。征地拆遷工作面臨千家萬戶,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做好征地拆遷工作需求上下聯動,左右共同,需求各部分的通力合作和全社會的積極參加。一是縣委縣縣政府高度注重,屢次召開專題大會研討征地拆遷工作,專門成立工作指導小組統一指導和部署征地拆遷工作,并組織工作人員到外地學習征地拆遷的先進經歷,制訂和出臺了《縣城區征地拆遷工作施行意見》等一系列標準性政策文件,為征地拆遷工作供應了組織保證和政策根據。二是國土、住建、社保、民政等相關部分認真實行職責,發揚本能機能優勢,積極參加,為征地拆遷工作發明前提,構成了“縣政府統一指導、部分密切配合、社會各界普遍參加”的濃厚氣氛。
征地拆遷工作隊伍力量不斷加強。征地拆遷工作,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是重中之重。因而,組建一支懂政策、調查基層、熟習群眾、會做群眾工作的征地拆遷隊伍非常關鍵。一是精選人員,強大隊伍。因為城區征地拆遷的任務逐步增多,為知足工作需求,經縣委縣縣政府統一協調,先后從全縣局部鄉鎮和部分抽調了二十多名政治醒悟高、群眾基本好、熟習基層狀況并擅長做群眾工作的人員,構成征地拆遷工作專班。二是抓好培訓,加強才能。因為所抽調的干部來自分歧的單位,對征地拆遷相關政策把握的水平各不一樣,為統一工作人員對征地拆遷政策的了解,采取培訓、座談、經歷交流等方式,狠抓營業培訓,把增強工作人員的營業學習作為一項主要工作抓緊抓好,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職業本質和專業程度。三是標準治理,增強責任。制訂了征地拆遷專班工作人員的治理方法,嚴正工作隊伍的組織規律和工作規律,加強工作人員的積極性、自動性和責任感。
征地拆遷工作程度不斷提高。一是政策執行做到“五個一”,即賠償一個標準,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縣有關征地拆遷文件規則的賠償標準;測量一把尺子,依照腳踏實地的準則對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地、物進行精確測量;宣傳一個口徑,精確掌握現行政策進行宣傳發動,做到政策統一、宣傳統一;回答一個聲響,專班工作人員在思想認識上和詳細操作上高度統一,對群眾的疑問按政策進行解答,不呈現雜音;工作一個結果,征地拆遷工作做到人民群眾稱心,各級黨委縣政府稱心。二是服務群眾堅持“三到位”,即政策執行到位,嚴格依照政策標準,做到依法足額賠償。群眾合理要求處理到位,“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對群眾提出的道路通行、就業引薦、家庭堅苦等合理訴求,做到“能辦的事立時辦,堅苦的事想方設法辦”。督辦檢查到位,采取一周一匯報,一月一督辦的辦法,實時發現寬和決征地拆遷進程中的問題和矛盾,加速征地拆遷工作進度。三是結實堅持三種認識,即大局認識,高度認識征地拆遷對服務全縣項目建設和經濟發展的所起的主要效果,把征地拆遷作為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協作認識,增強與各相關單位、社區的協調,發揚協作認識,構成征地拆遷工作合力。貢獻認識,發揚“釘子”精神和延續作戰的精神,克制畏難、耐心心情,不分時間,不分難易,以真誠的工作博取群眾的了解,做到精誠所至、金石為開。
二、影響征地拆遷進度的制約要素
城區的征地拆遷工作雖然獲得了可喜成果,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首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政策支持系統不完善,掉地農民保險、就業等問題亟待處理。農民落空土地就從基本上損失了生活的保證,成為“下崗農民”。當前,對農民征地賠償采取的是傳統的錢幣賠償方法,一次性將土地賠償費、安頓賠償費、青苗賠償費發放到集體組織和農民個人手中。這種“一次性”的錢幣賠償方法看起來簡略易行,雖然處理了農民“目前得幾多”的問題,但沒有完善的掉地農民保險、就業等保證系統,“今后怎樣辦”依舊是掉地農民最為擔憂的問題。
二是農民安頓房建設滯后,征地拆遷工作被動。房屋是立家之本,隨著城區建設用地的日益嚴重,縣政府對城區個人建房進行了嚴格節制,農民建房與征地拆遷的矛盾凸顯。因為農民建房政策的轉變以及安頓房建設的滯后,招致被征地農民張望心思嚴格,征地拆遷工作被動。
三是言論指導和政策宣傳力度不夠,被征地農民思想上有顧忌、有曲解,觀念有待改變。一是言論不足準確指導,電視、報紙、收集等宣傳媒體對征地拆遷工作的負面報道過多,有的甚至不切實際的夸張宣傳,招致群眾對征地拆遷有沖突心情。二是政策宣傳力度不夠。當前征地拆遷政策的宣傳首要采取召開發動會等方式,宣傳方式單一,范圍小,結果不分明,在群眾中還遍及存在著賠償標準紛歧致、征地就安頓宅基地、搶種搶建有賠償等錯誤認識,影響征地拆遷工作進度。
四是征地拆遷工作機制需進一步完善,部分合力有待增強。隨著征地拆遷工作的開展,平常埋沒的矛盾都邑表露出來,比方土地房屋權屬糾紛、住房堅苦、家庭糾紛、戶口遷徙等矛盾和問題需求綁縛處理,觸及多個部分,工作量增大,難度加強。僅依托鎮單打獨斗,工作效率不高,急需堅持完善各相關部分分工協作、聯動共同、定責獎懲等工作機制,提高各部分對征地拆遷工作的思想認識,以及參加征地拆遷工作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加強征地拆遷合力。
五是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力量需進一步充分,局部村組班子力量有待加強。一是征地專班工作人員力量不夠,年鎮共承接征地拆遷項目38個,而全鎮機關工作人員共36人,基本上是人平1個項目,征地拆遷工作人員運用捉衿見肘。。雖然已抽調了一些工作人員,依然無法知足逐年增多的征地拆遷項目標需求。二是村組干部作為征地拆遷的主力軍,局部村組班子力量不足。以南門村為例,南門村村委班子共4人,年共有15個征地拆遷項目觸及南門村,村干部一方面要協調處置村級日常事務,還也要抽出局部時間和精神協助做好征地拆遷工作,招致征地拆遷工作發展遲緩。
三、進一步推進征地拆遷工作的辦法和建議
征地拆遷工作是城市建設及可繼續發展的一項主要基本性工作,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為了切實做好項目建設服務工作,全力推進征地拆遷,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統籌統籌,完善征地拆遷的政策支持系統。從被征地拆遷群眾的久生計思索,完善征地拆遷的政策支持系統,切實處理好掉地農民的社會保證和就業等問題,使他們“掉地不賦閑,掉地不掉利”,顯得至關主要。一是積極完善社會保證系統,提高被征地群眾對社會保證的參加度,切實處理他們的后顧之憂,做到“老有所養”。二是拓寬就業渠道,添加就業時機。多條理全方位地對掉地農民舉行送培訓、送崗位活動,組織被征地拆遷群眾參與就業培訓,協助他們堅持全新的就業觀念,提高他們的文明本質和職業技藝,添加他們的就業時機。三是積極指導和鼓舞掉地農民自立創業。要針對掉地農民自立創業制訂出臺一些優惠政策,處理掉地農民在自立創業中面對的不足資金、不足政策指導、市場信息閉塞、不足技能和治理常識等問題,提高農民本身“造血功能”,為農民供應自我發展的空間,讓農民經過自我發展,從基本上處理久生計。
二、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征地拆遷工作效率。一是堅持和完善分工協作部分聯念頭制。充分發揚征地拆遷指導小組辦公室各成員單位的效果,將服務征地拆遷工作作為部分責任制審核的一項主要內容,采取召開按期大會、通報等方式協調處置征地拆遷進程中的各類問題和矛盾,構成各本能機能部分分工協作、共同嚴密、齊心聯動、一起保證和推進征地拆遷工作的優越場面。二是堅持獎懲準則。制訂科學合理的征地拆遷工作獎懲罰法,明確獎懲機制,采取定目的、準時間、定獎懲的方式,執行分片、分段、分村組、分戶包干負責制,以拆遷實績評干部,以拆遷成效論英雄,以拆遷后果兌獎懲,加強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的積極性、自動性和責任感,讓他們壓力在肩、責任在身、工作在心。三是充分工作隊伍力量。抽調一批營業精、協調才能強、擅長做一線群眾思想工作的干部充分到拆遷隊伍中來,在征拆一線運用干部、在征拆一線磨煉干部、在征拆一線培育干部。還要結合實踐添加局部村(居)委會干部的數目,充分發揚村組干部的宣傳、協諧和榜樣帶頭效果,穩步推進征地拆遷工作。
三、增強宣傳力度,指導群眾觀念改變。一是采取了多種方法、多種渠道、多種手段,加大征地拆遷工作的政策宣傳力度。借助電視、播送和報紙等媒體進行正面的報道,客觀、公平報道征地拆遷工作,使全社會對征地拆遷狀況有客觀公平的認識。還,注重營建準確的言論導向,實時宣傳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先進典型對積極共同征地拆遷工作的人員賜與表揚。經過增強宣傳教育,指導群眾顧全項目建設需求,爭奪群眾的普遍支持,營建依法征地、文明征地、和諧征地的社會氣氛。二是以開好群眾代表會、群眾大會、征地拆遷發動會等大會為切入點,普遍宣傳賠償安頓政策和項目建設的意義,以及給拆遷戶帶來的實際好處和久好處,使群眾對征地拆遷后的生活構成優越的心思預期。三是組織被征地拆遷范圍內的村組黨員和干部對有關安頓賠償司法政策進行學習和宣傳,應用他們的輻射效果,提高被征地拆遷群眾的政策司法本質。對能夠呈現和曾經呈現的問題,特別是對基層黨員干部發現和提出的政策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分析和闡明,提前預防和實時處理。
關鍵詞: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被征拆農戶;伊寧市
中圖分類號:F29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7-0161-02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與城鄉一體化進程的推進,各地城市建設速度加快,城市建設用地需求也在進一步擴張,大批農民宅基地被占用,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也越來越突出。為深入了解被征拆農戶安置補償的實際情況,筆者采用發放問卷及訪談的方式對新疆伊寧市被征拆農戶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
一、數據來源與方法
1.研究區概況。伊寧市位于東經80°04′~81°29′,北緯43°50′~44°09′,地處伊犁河谷中部,伊犁河的北岸,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首府所在地。現轄8鄉、1鎮、1場、8個街道辦事處。土地總面積675.6平方公里。2009年末總人口45.92萬,其中城市人口31.17萬,城市化率達到了67.88%,中心城區建成區面積37平方公里。
2.數據來源。選取伊寧市近郊塔什庫瑞克鄉、漢濱鄉及巴顏岱鎮作為調查點,有意識的選取農戶進行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100份,回收問卷84份,問卷有效率為84%。
3.內容與方法。問卷涉及兩塊內容,第一部分是農戶基本情況,包括性別、年齡、文化程度等八個方面,第二部分是關于征地拆遷安置情況的調查,包括農戶征地拆遷意愿、對政府征地拆遷安置政策及程序評價等方面的內容。在調查的過程中,主要采取發放問卷及訪談的方式。
二、伊寧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基本情況
1.征地拆遷現狀。2010年,伊寧市計劃征收征用土地13 158.1畝。截至2010年7月,已征收土地占72.08%。計劃拆遷總戶數345戶,其中拆遷集體土地的259戶,占計劃拆遷戶的72.18%。截至2010年7月12日,已簽訂合同的占計劃拆遷的45.22%,其中涉及拆遷集體所有的房屋130戶,占83.33%。
2.征拆安置補償方式。伊寧市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方式主要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兩種方式,被拆遷人可在兩者之間選擇其一。具體情況如下:(1)房屋附屬物(指房屋用地范圍內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有價值的附著物以及配套的各類管線、設備等)的補償,一律采用貨幣方式補償。(2)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伊寧市政府頒布的當年或上一年度的房屋市場重置建造價給予補償。(3)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可選擇伊寧市人民政府統一建設的農牧民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按被拆(搬)遷正房實際建筑面積的1∶1.2的范圍內,以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進行調換,具體調換方式如下:1)按1∶1.2比例調換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積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調換。2)按1∶1.2比例調換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給予調換。對原房屋超出調換比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當年或上一年度的房屋市場重置建造價格給予補償。
三、被征拆農戶的調查分析
1.被拆遷戶基本情況。此次調研被訪者男女性別比例為13∶8;漢族與少數民族族別比例為71∶13;年齡30歲以下的占31%,30~49歲的占51.2%,50歲及以上的占17.9%;被訪者文化程度高中及其以上的占50%,初中學歷的占31%,小學及其以下的占19%;平均每戶4.3人;被拆遷戶房屋土木、磚木與磚混結構比為15∶35∶14;家庭人均收入2 000元以下的占29.8%,2 000元~5 000元的占40.5%,5 000元~10 000元的占22.6%,10 000元以上的占7.1%。
2.被征地拆遷農戶意愿分析。調查問卷顯示,40.5%的農戶愿意房屋征收拆遷,59.5%的農戶不愿意房屋被征收拆遷。不愿意拆遷的原因主要表現在補償標準、補償方案、安置地點等方面,其中:認為補償方案不合理的占19.1%,補償標準過低的占23.5%。
3.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程序及實施的滿意度。(1)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法律法規的主觀認識。關于“您對伊寧市征地拆遷的安置補償政策的了解情況”統計中,沒有農戶表示完全了解,9.5%的居民基本了解,66.7%的農戶了解一點,23.8%的農戶完全不了解。關于“您是否看過伊寧市相關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文件規定”調查時,有92.7%的農戶選擇沒有。(2)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及實施程序的評價。對于“您對政府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及程序滿意嗎”調查時,1.2%的農戶表示滿意,63.1%的農戶表示一般,33.3%的農戶表示不滿意,2.4%的農戶表示很不滿意。對于“您對自家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總體感覺”調查時,有2.3%的農戶感覺很滿意,15.6%的農戶感覺較滿意,43.1%的農戶表示一般,21.7%的農戶表示不太滿意,17.3%的農戶表示很不滿意。
4.拆遷的顧慮。在“您在征地拆遷安置中最關心的問題”調查時,房屋拆遷的賠償的占30.8%,房屋確權占24.5%,就業問題占22.1%,醫療和養老占18.8%。
四、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問卷在調查農戶拆遷意愿時,有3/5的農戶不愿意拆(搬)遷,補償標準低、方案不合理、安置地點以及就業問題是主要原因。在對征地拆遷的安置補償政策的了解情況調查時,1/4的農戶完全不了解,9/10的農戶沒有看到過相關的安置補償文件規定。在對政府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及程序滿意調查時,63.1%的農戶表示一般,33.3%的農戶表示不滿意。通過問卷中的問題“您在征地拆遷中最關心的問題”的統計,發現房屋的拆遷賠償、安置房的確權、就業問題是農戶比較關心的問題。通過訪談調查了解,在整個征地拆遷過程中,真正拒不搬遷的釘子戶并不多,大多數農戶只是選擇適合自己的合理可行的安置補償方案,因此政府采取強行拆遷的現象很少。
農戶拆遷意愿調查時,3/5農戶認為“拆遷補償標準偏低”,這在中國土地征收拆遷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是由于集體土地上農戶房屋拆遷管理政策幾乎為零所造成的。目前中國正面臨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中,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管理的政策幾乎為零。雖然依據現行的規定,農村房屋拆遷屬于征地拆遷范疇,主要適用《土地管理法》,但《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確將農戶房屋從土地征收中分離出來,而將其定義在“地上附著物”中。伊寧市雖然嚴格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參考新計價字[2001]500號文件、新國土資發[2009]131號《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制訂了伊政辦[2010]188號《伊寧市城鄉房屋拆(搬)遷安置管理辦法(試行)》,對被征地拆遷農戶進行安置補償,但在采用貨幣補償時只對房屋及其附屬物按照市場重置價給予一定補償,沒有體現對房屋底下的土地權益、以及農民后續生活的安置補償,所以一定程度上農戶認為“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偏低”。
五、結論與思考
伊寧市被征拆農戶的安置補償主要采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這兩種方式。多數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這種方式,因為政府鼓勵這種方式,并給予按產權調整后的安居房或住房實際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0元的補助。
針對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偏低,被征地拆遷農戶整體滿意度不高的問題,建議政府層面從以下幾點做起:(1)嚴格界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為前提,合理實施土地征用行為,加強對土地使用的監管,進一步建立健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和法規。建議國家盡快出臺《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政府應按照科學補償原則,給予被征拆人合理補償,規范因征地所引發的農村房屋拆遷相關問題。(2)做好土地報批和房屋評估、測量等基礎性工作。土地報批是依法用地的前提。所有在建項目,都要依法辦理各種項目立項、報批手續,要超前謀劃,科學調度,確保依法用地。房屋評估、測量等業務工作是基礎性工作,要依法依規,按方案操作,精心細致,科學嚴謹,為征地拆遷工作順利實施提供扎實的基礎保障。(3)亮化征地拆遷整個過程,對被征拆農戶發放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相關文件,使被拆遷人充分了解政府的做法,提高征地拆遷透明度。(4)健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機制,建立完善對失地農民重新就業培訓的機制。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例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機制、就業創業優惠機制、養老醫療保險機制和資金籌措管理機制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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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袁凌云.征地拆遷工作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J].理論導報,2010,(3):42.
關鍵詞 環境;資源;價值評估;社會學;范式;WTA;WTP
中圖分類號 C91;X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08)05-0144-04
在環境資源價值評估與賠償中,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 ,WTP)和接受補償意愿(Willingness to accept ,WTA)是兩個重要參數。支付意愿是指人們為了得到資源或環境舒適性而愿意支付的最大貨幣量。接受補償意愿是指人們要求自愿放棄本可體驗到的改進時獲得的最小貨幣量[1]。WTP和WTA在環境資源價值評估與賠償的理論和實踐中已經得 到廣泛的應用。可以通過不同技術路徑獲得WTP和WTA數值。但是即使評估同一對象,WTA值通常較大幅度地高于WTP值。30多 年來的研究認為:越是不容易被替代的物品,WTA值與WTP值的比值越大[2~5]。Horoeitz和McConnell的研究指出,WTA與WTP的比值大于7[6]。影響WTP和WTA的比值的因素很多,包括收入效應、替換效應、交易費用、不確定性、要素稟賦等[5]。獲取WTP與WTA的過程不僅涉及技術手段,還涉及社會的群體或個體之間的利益調整,因此具有社會性。由于WTP和WTA存在可能比較大的差異,又涉及到不同利益者之間的關系調整,在 實際工作中,如果處置不當,就可能引發社會問題。本文主要從社會學的視角,探討了環境資源價值評估與賠償的若干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并做了案例分析。此研究對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都有積極的意義。
1 環境資源價值評估與賠償的社會學范式
從社會學的角度考察環境資源評估與賠償,可以發現以下四個相關命題:第一,為什 么要為發展某類產業而開展有關環境資源價值評估與賠償?例如,某區域為了發展工業或房地產業,從而必然導致在該區域的某一或某些地塊開展相關評估。該命題的答案除了國家或區域的發展戰略需求以外,也可能涉及到階層之間的利益分配。第二,為什么要選擇某一(區域的)人群而不是另一(區域的)人群展開賠償工作?其中除了技術的原因以外,還可能涉及社會公平問題。第三,確定WTP和WTA的涉及社會多主體的過程中,采用不同的技術路線可能導致差異懸殊的結果,其中涉及到社會公平、社會沖突、社會控制等內容。如果本命題解決不當,則易與第一個命題和第二個命題引發的矛盾疊加,并沖突性地爆發,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第四,確定環境資源賠償數額以后,實際支付的過程也可能涉及到參與各方的利益關系。其中,第三個命題是本文的核心問題。
圖1是整個支付(賠償)過程的社會學范式。如圖所示,提供賠償者和接受賠償者之間可能直接聯系,也可能通過中間人聯系。由于在復雜賠償與接受賠償過程中,一般都有中間人存在,因此本文只討論有中間人存在的過程,沒有中間人存在的過程可參考有中間人存在的過程。
無論是提供賠償者、接受賠償者、還是中間人,都與作為背景的社會發生聯系。因此,賠償數值的確定以及實施實際上受社會因素的影響。
2 環境資源價值評估與賠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在上述范式中,三者的行為主體可能是個人、企業和政府。在環境與資源評估與賠償領域,比較普遍的情況是:提供賠償者為政府或企業,中間人是政府或企業,接受賠償者為個人。這樣,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容易產生的問題有:
(1)由于賠償接受者可能存在自身的限制因素,賠償提供者可能利用信息不對稱、或借助中間人的尋租行為,提出低于甚至遠低于WTA的WTP數額。接受者因為信息不完全,可能做出錯誤的判斷,接受了賠償者提出的數額,但會留下隱患;也可能直接產生沖突。在接受者是個體或無組織的群體時,這樣的行為可能引發小范圍的,相對容易控制的社會矛盾。一旦接受者群體是他組織或自組織化的,那么,就可能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甚至產生社會沖突。
賠償接受者也有可能利用所擁有或使用的環境資源的特殊性、信息不對稱、或中間人的尋租行為,提出高于WTP的WTA數額,從而引發矛盾。
這種情況增加了社會控制的難度。利益關系是人類社會最為敏感的一種關系。在社會快速轉型期,利益分化及其利益重組,沖擊著各階層的價值觀念,改變著傳統的社會秩序,并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社會穩定[7],加大了社會控制的復雜性。個人、政府或企業在確定WTP的數值時,受利益動機的驅使。由于政府在社會控制中具有引導和調控作用,在對環境資源與環境服務的支付意愿中,政府如果作為利益主體一方,在社會控制的引導和協調中就可能受自身利益影響,經濟理性優先于政治理性;接受賠償者作為另一利益主體,同樣是經濟理性的。這樣,雙方很可能無法達成納什均衡,兩者的關系難以用良性的社會控制來協調。
(2)可能導致行為變遷。中央政府或較高級別的地方政府可能承擔著賠償者的職責,他們通過下級行政部門的作用,和接受賠償者之間建立間接的聯系。在賠償過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同時起作用,兩者相互滲透和補充,也可能產生摩擦[8]。
(3)政府在制定賠償政策時,未進行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導致行為的結果和期望不符合。Knetsch指出,WTA和WTP相差太大將會影響環境政策,一般情況下,人們用WTA來衡量特定的福利,但政策分析者卻以WTP作為衡量利益的工具,如果他們沒有認識到WTA和WTP經常有很大的不同,那么對交易中的數量或利潤的預測將存在嚴重的失誤[3]。例如,在實施“退耕還林“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難是由于政策持續時效不確定性帶來的農民的不安心理[9,10]。
(4)個人缺乏公共需求信息或物質和符號激勵。由于個人信息局限,往往沒有認識到環境服務提供的利益,或者缺乏激勵,導致具有環境正外部性的產品供給不足[11]。
3 相關案例分析
(1)C鎮征地案[12]:1997年初,C鎮政府向縣市申請征用土地,興建C鎮東區果菜市場,但是,本來批準的2.83 hm2土地,鎮政府卻增加到6 hm2。在拆遷過程中,政府甚至毆打拘留拒絕拆遷的居民。2002年記者再次來到C鎮,在這片土地上除了不少新樓房外,仍大部分閑置未用,沒有市場的影子。調查了解到,政府根本無力建設果菜市場。當時決定的開發辦法是:由鎮政府招商引資,等地皮賣出和市場盈利后,政府與開發商三七分成。當時決定的征地補償是每畝4萬元,平均售價每畝88萬元。從盈虧平衡分析,鎮政府和開發商賣地0.27 hm2,就可得392萬元。所以,哪怕全部征地閑置掉90%,鎮政府和開發商也可得到數百萬元的毛利。況且,閑置土地將來還可以再賣。
周其仁教授從產權的角度研究了現行征地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他認為:這一案例要害不在于人們贏利動機或“貪婪”,而在于顯示了由于產權界定缺損和市場機制缺位,現有征地制度與其預設的保護耕地資源目標并不一致。
從本文前及的范式來看,政府是提供賠償者,也是中間人??梢娨粋€相對客觀的評價機構缺位了,政府原本作為中間人,應該行使一定的權力,保障人們的公平利益,但中間人卻以收取額外利潤為目的之一。如何監督?該由誰來監督?就成為相當緊迫的問題。這時就應該考慮加強公眾參與。要做到這一點,政府行為就要有公開性,讓公眾明了政府所制定的政策,通過公眾的反饋、完善,達到和諧,避免缺位、越位的現象。同時,可以由獨立的第三方承擔中間人的責任,避免中間人不作為或尋租。現在已經有一些地方開始從這方面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 江安“小康街“安置探索:從2001年10月開始,江安縣由過去對征地農民實行倒遷和貨幣安置改為實行“小康街”用地安置。由政府將“小康街”的街面用地和安置房用地收購過來,與需要安置的農戶的宅基地置換,從而保障每戶被安置的農民在有法定宅基地的同時,有一間面積為47 m2的鋪面用地。而“小康街”的用地不實行征用,仍保留集體土地性質,對安置建房戶的用地仍然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村鎮房屋所有權證。這樣,政府或安置建房戶不支付土地征用的相關費用,減輕了農民負擔,也節省了政府的開支,有利于農民再生產、再就業,使被征地拆遷農民的生活水平不致降低。
2003年,江安縣已新建“小康街”3條,安置農民50戶、200多人,受到農民普遍歡迎。開展這項工作以來,沒有一戶上訪,也沒有一戶強制拆遷[13]。
這里,政府作為中間人,認真行使了責任和義務,讓農戶參與到賠償/支付工作中,找到“雙贏”的途徑,保障了農民的生活,節省了政府的支出,促進了經濟發展,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的穩定。政府和農民之間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互相配合,為其他地區的征地政策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4 解決環境資源價值評估與賠償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建議
(1)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監督機制。適合一定社會、經濟、環境條件的制度可以維持社會的穩定,推動社會發展;反之亦然。當今社會,資源的相對稀缺與人的欲望之間的矛盾,導致各種利益體之間為爭奪有限資源而發生不斷的沖突,若處理不當,則使社會失調。通過各種社會設置,如道德、法律、政治權力、風俗習慣等來維持秩序,實現良性的社會變遷,是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其中,政府起了重要的作用。建立長效監督機制,依法行政、依法監督行政,可以降低社會變遷的成本。
(2)由獨立的第三方開展賠償政策、措施或方案的經濟影響評價分析。中間人作為提供賠償者和接受賠償者之間的媒介,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如果中間人尋租,賠償者或接受賠償者中必有一方受損。
在環境資源價值評估與賠償中,可能涉及到非使用價值的問題。雖然,一般認為在決策時,應該考慮非使用價值。但是就兩個問題還存在分歧,一是是否能準確地計量非使用價值,二是以誰――公眾還是政府或專家――為主來決定非使用價值[14]。但是不管何種情況,都可能涉及到中間人問題,比較典型的情景是,政府既作為賠償者,又是中間人,此時,政府就有可能缺位或通過尋租獲得非使用價值,對WTA或WTP數值產生影響。
可以以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NGO)作為接受賠償者的代言人,鼓勵NGO的發展。NGO可以在政府管理缺失、不到位或者存在尋租行為時,起到補充和監督的作用。此外,NGO具有快速反應、可以滿足各類群體的特殊需要、適度動員社會資源等優勢[15],在參與環境事務中具有合法性[16]。
(3)接受賠償者在一定社會控制條件下的公眾參與。公眾參與社會管理是必然趨勢。公眾參與不但可以保證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還可以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委托關系的帕累托優化起到積極作用[17]。公眾參與策略也是解決環境沖突的主要途徑[18]。當前,在實現公平合理的公眾參與過程中,尚存在著如經濟、傳統文化、公眾素質等方面的負面影響,有效制度的供給不足。只有加強引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加快制度建設的步伐,積極培育非政府公共組織,才能有效實現公眾參與,使社會管理走向成熟與完善[19]。
(4)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市場機制來調節資源的優化,使買賣雙方能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進行社會活動。在環境與資源價值評估中,通過評價機構的市場化,降低和避免中間人的利益傾向。同時,買家和買家也需要市場化,只由足夠多的買家和賣家,才能真正實現市場競爭,更好地體現資源的真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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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被征土地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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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________(審批權力機關)批準的________建設項目的計劃任務書和工程選點報告等文件,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規定,經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和____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經甲乙雙方實地查看、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征用土地數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畝,其中稻田____畝,水塘____畝,菜地____畝,坡地____畝,宅基地____畝,林木____畝,共有樹木____株。所征土地東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條征用土地的各類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根據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關于征用土地的補償規定,各類耕地(包括菜地)按該地年產值的倍(一般為該耕地年產值的三至六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征用園地、魚塘、藕塘、葦塘、宅基地、林地、牧場草原等的補償標準,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的辦法執行;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還應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向國家繳納新菜地開發基金。)
2.根據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規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該地年產值的____%補償,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著物按____辦法補償。房屋的補償辦法另訂拆遷合同。乙方人員在開始協商征地方案以后搶種的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甲方一律不予補償。
3.各類耕地的年產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核定,稻田按平均畝產稻谷為____公斤,每公斤折計價____元,年產值每畝核定為____元;旱地按平均畝產玉米(或小麥)____公斤,每公斤計價____元,年產值每畝核定為____元;菜地按平均畝產大白菜____公斤計算,每公斤計價____元,年產值每畝核定為____元。
4.根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的規定,乙方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征地前農業人口和耕地面積的比例及征地的數量計算,共計____人;甲方對乙方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所征耕地每畝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年產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但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補助費(征用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場、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的標準計算)。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實地勘驗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樁后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時期內幾次)支付全部各類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共____元(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20倍),付款均通過建設銀行轉帳托付。
第三條減免公、余糧交售任務
甲乙雙方按照____人民政府的規定,根據被征土地的畝數,向____人民政府呈遞減免公、余糧交售任務的申請報告。實際減免量,以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為準。
第四條安置辦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農業剩余勞力,甲方應向有關單位聯系,采取以下第(____)項辦法解決:
1.發展農業生產。甲方協助乙方改良土壤,興修水利,改善耕作條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條件下,經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批準,適當開荒,擴大耕種面積;也可由甲方結合工程施工幫助造地,但要從安置補助費中扣除甲方的資助費用。
2.發展工副業生產。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下,甲方幫助乙方因地制宜,興辦對國計民生有利的工副業和服務性事業,但要從安置補助費中扣除甲方的資助費用。
3.遷組或并組。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村民小組,在有條件地方,可以組織遷組;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與附近村民小組合并,甲方要積極為乙方遷組或并組創造條件。
(按照上述途徑確實安置不完的剩余勞動力,經____省(或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勞動計劃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可以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標,經____省(或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選招其中符合條件的當工人,并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備遷組、并組條件的,乙方原有的農業戶口,經省(或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可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乙方原有集體所有的財產和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生產和不能就業人口的生活補助。)
乙方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興建生產生活設施所需建設物資,鄉村能夠解決的,由鄉村自行解決;鄉村不能解決的,由當地政府協助解決;地方無法解決少數統配部管物資,經縣(或市)土地管理機關審查核實后,由甲方隨同建設項目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分配,物資價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條甲方的責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應當等待乙方收獲,不得鏟毀;凡在當地一個耕種收獲期內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應當與乙方簽訂協議,允許乙方耕種。
2.甲方已征用2年還不使用的土地(鐵路沿線以及因安全防護等特殊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視為征用未用的土地),除經原批準征地的機關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當地縣(或市)人民政府有權收回處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處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種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乙方可憑本合同正本申請建設銀行從甲方銀行帳戶內撥付,并可請求甲方按銀行關于延期付款的規定償付違約金。
第六條乙方的責任
1.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乙方有責任告知所屬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內種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損壞其他附著物,有違反者,乙方必須賠償甲方的損失。經甲方同意在征用地上種植作物的,乙方應統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訂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設電線、興修溝渠等,應經甲方同意,乙方應在不影響建設工程的前提下動工,否則按侵犯公有財產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條工程臨時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需要建設材料堆場、運輸通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當盡量在征地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主管機關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經批準后,同乙方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甲方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滿,應當恢復乙方土地的耕種條件,及時歸還乙方,或按恢復土地耕種條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費用。
第八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報請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和____縣(或市)政府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報請合同管理機關仲裁,也可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人民政府、計委、建委、建設銀行、農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征土地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