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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林改工作的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觀和中央《意見》為指導,緊緊圍繞“生態受保護、農民得實惠”這一核心,全力抓好主體改革完善提高和配套改革探索推進兩大環節,突出做好八項重點工作,加快建立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到位、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落實、流轉規范順暢、監管服務有效的現代集體林業產權制度,為實現全市林業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的體制機制和政策環境。
二、目標任務
2、鞏固完善主體改革成果,進一步深化明晰產權,加快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確保林權登記發證率達到98%以上。加快推進配套改革,重點抓好林木采伐制度改革試點和森林資源流轉平臺及相關制度建設,力爭取得實質性突破。
三、重點工作
3、繼續做好明晰產權工作。主體改革中以“村內均股”形式明晰產權的,應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戶。確實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要將產權落實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組,或采取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依法落實到農戶或其他經營主體,并通過法律形式予以確認。
4、加快登記發證進度。已經完成明晰產權的林地、林木,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進行林權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讓農民群眾早日吃上“定心丸”。
5、規范林改檔案管理。加強改革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文件、圖表、聲像、數據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原始記錄的收集和整理,做好林改檔案的完善、提高、升級工作,逐步推進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雙建”工作。
6、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全力做好我市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試點工作,逐步建立起以森林分類經營為主線,縣級森林經營規劃為指導,森林經營方案為載體,小班經營為單元,多種經營模式為支撐的森林可持續經營新體系。
7、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加快森林資源流轉平臺建設。森林資源豐富、流轉需求較大的縣(市、區)要建立森林資源流轉服務中心。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研究制定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及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管理辦法,確保森林資源流轉規范、有序地開展。
8、完善林業投融資政策。協調有關部門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加大對林權所有者發展林地經營等林業生產的金融扶持力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發展林業保險業務,提高農戶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9、引導扶持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建設。開展調查研究,制定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的相關政策,引導農民依法成立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解決林改后農民單家獨戶發展林業在規模、技術資金和市場信息方面的難題。
10、加強基層林業機構對林改的服務。加強基層林業機構建設,深化鄉鎮林業站改革,充分發揮鄉鎮林業站在林業發展改革中的基礎保障作用。圍繞科技服務林改的工作需要,實施林業科技入戶工程,加大對農民的林業科技培訓力度,讓農民能夠掌握一種或幾種林業實用技術。
四、主要措施
11、加強組織領導。要把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破解“三農”問題、加快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載體來抓,切實把林改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黨政主要領導親自安排部署,親自協調解決改革中的困難和問題。各級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既要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又要總結和指導好基層的改革實踐,認真做好改革的各項工作。
12、加強協調聯動。各級林業、發展改革、財政、國土、交通、水利、農業、新聞宣傳、司法、民政、金融、檔案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積極參與改革,主動支持改革,認真研究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的公共財政制度,支持農民發展林業生產的小額抵押貸款制度,研究制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林地、林木流轉管理辦法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配套制度,為集體林權制度的深入開展創造寬松的政策環境。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基礎,以改革創新為手段,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機制,優化土地資源配置,防止耕地拋荒,提升土地規模經營水平,促進農業的規模化、產業化和現代化,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基本原則
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三、目標任務
目前,我鄉耕地總面積8420畝,林地總面積63000畝,共計71420畝。到年底全鄉農村土地流轉面積要達到6000畝,其中耕地(已種植早熟梨的)流轉1000畝,荒山流轉5000畝。具體任務蘆塘村、紅旗村流轉耕地各200畝,全勝村、新莊村、光輝村青嶺村流轉耕地各150畝;蘆塘村、光輝村、青嶺村、紅旗村流轉荒山各1000畝,全勝村、新莊村各流轉荒山各500畝。
四、措施辦法
1、加強領導,依法引導。
成立鄉土地流轉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鄉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常務副組長,各村蹲點領導為副組長,成員由財政所、農業綜合服務站、國土分局、林業站等相關部門組成。下設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分管領導兼任服務中心主任,并抽調專門人員從事土地流轉服務工作。辦公地點設在鄉農業綜合辦公室。各村相應設立土地流轉服務站,各村會計為土地流轉信息員。各村要從解放思想、先行先試加快發展我鄉產業的大局出發,認真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在保證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因地制宜,探索切合本村實際的流轉方式。
2、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各村要充分利用有效途徑,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各級支農惠農政策的宣傳力度,消除群眾疑慮,積極引導農民改變粗放經營模式,加快實施土地規模流轉。要加強土地流轉農民增收等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的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3、示范帶動、政策扶持。
對耕地規模流轉示范片實施以下扶持政策:(1)對流轉承包早熟梨連片種植20畝以上的大戶,鄉分三年給予扶持,第一年扶持每畝100元,第二、第三年每畝扶持50元,并一次性補村每畝5元的工作經費;(2)對流轉承包早熟梨種植50畝以上的大戶,除享受第一條優惠政策以外,鄉將積極為其爭取項目扶持政策;(3)對土地流轉種植其他農作物20畝以上的,鄉給予承包大戶每畝10元的補助,并補村每畝5元的活動經費;(4)對土地流轉規模經營面積較大的,鄉優先安排,重點傾斜,改善和優化基礎設施條件;(5)對荒山流轉給公司大戶造林的,鄉根據林業部門勾圖面積補村每畝1元的工作經費。
【關鍵詞】農村 土地流轉 金融支持
一、土地流轉主要形式
到2013年8月末,道縣參與流轉的農用土面積52.2萬畝,占農用地總面積16.4%,其中耕地流轉面積20.7萬畝(含坡耕地6.5萬畝),林地流轉面積28.3萬畝,其他3.2萬畝,分別占同類農用地的30.2%、12.9%、10.9%。流轉形式則主要體現為以下幾種:
(一)代為耕種
這是在農戶之間自發協商、無償流轉,但國家對農戶的糧油等補貼資金部分或全部歸原戶主民,這是當前農戶之間耕地流轉的最主要形式,并通常局限于水稻種植,一般由雙方口頭約定,這種形式近10.8萬畝,約占耕地流轉面積的52%,占總流轉土地的20.7%。
(二)租賃
這種形式也是農戶之間自發協商的占多數,屬有償流轉,需付給少量費用或實物,良好地段則租金稍高,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接租方只交納租金,不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如道縣車頭、營江的草莓基地,均由外地農戶按每畝600元向當地農戶租用。全縣這種形式的流轉耕地2.3萬畝,占耕地流轉面積的11.1%,流轉林地12.1萬畝,占林地流轉面積42.7%。
(三)“反租倒包”
這由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與農民簽訂經濟合同,把土地從農民手中租賃過來,通過統一規劃,再向種植專業戶或社會經濟組織發包經營,土地受讓者以現金或者實物等方式對轉讓方進行補償,這種形式的流轉土地以坡耕地和林地為主。如臍橙基地中白馬渡庫區和上關基地100%的土地,祥霖鋪下蔣基地94.2%的土地都是通過這一方式進行流轉,其成效非常顯著,該類流轉總面積約19.2萬畝,占流轉土地的36.8%。
(四)互換
農戶為了方便耕種,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對各自的土地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后,雙方要與發包方變更承包合同。這種形式全縣約0.3萬畝,占耕地流轉面積的1.4%。
(五)轉讓
這種形式有兩種轉讓方法,一種由村組集體經營組織將荒坡荒地、林地,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轉讓給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營組織和個體老板(大公司)搞開發,期限為15年以上。另一種是承包農戶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經營權,經發包方許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并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租金以競標金額為主,全縣約有7.5萬畝,占農村土地流轉面積的14.4%,如永州科貿林化公司為延伸產業鏈提高原料自給率,在道購置了萬余畝林地。
二、金融支持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形式及概況
(一)強化信貸窗口指導,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
近年來,人行加大了信貸窗口指導,同時下發了《金融服務考評辦法》對金融機構信貸投向進行考核,引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今年金融機構累計為全縣13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提供貸款7080萬元,為農業產業化及其龍頭企業的發展壯大提供了有力支撐,對農村土地流轉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促進作用。
(二)強化信貸創新,積極緩解有效擔保不足問題
目前農業產業化進程中融資困難主要在于抵質押品不足、信貸周期不匹配和農業自然風險較大,為此道縣金融機構適時地開辦了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工企業的中長期貸款業務,適應企業提升產品檔次、發展精深加工需要,創新出興業通、流動資金循環貸款、易貸通等信貸品種,并采取有效措施,緩解農業龍頭企業的擔保難問題為企業提供良好的融資和結算服務。如對湘浩茶油等加工企業提供擔保鏈式貸款500萬元,為旺發厚樸提供林權質押貸款180萬元,均用于參與土地流轉興辦油茶和厚樸基地。
(三)積極開展流動資金貸款,緩解大戶資金壓力
據對種糧大戶進行的抽樣調查反映,在土地流轉前,由于各戶種植面積少,以及國家相應的種田補助,種田戶基本上不需要到銀行融資。土地流轉到大戶后,每畝稻田因購買稻種、農藥、化肥、人力成本等需要流動資金550元左右,烤煙種植成本則近1600元每畝,今年道縣農村信用社、農行共為該類種植大戶累計發放貸款7200萬元,共扶持水稻種植大戶41戶,支持烤煙種植大戶340戶,較去年增加近百戶。其中對烤煙煙肥貸款,還由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協調配合,采取了財政貼息辦法,有效降低大戶融資成本。
(四)大力推廣機耕信貸,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隨勞動力成本上升以及國家對購買農機設備補助到位,土地流轉后,種田大戶對購買農機設備的熱情提高,道縣農村信用社近年來為幫助全縣推廣農機耕種,累計對農機設備購置投入信貸資金1020萬元,促使農業機械化水平提高到56%以上,有效提升了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使流轉大戶每畝人工成本降低約220元。
(五)不斷拓展政策性保險,提高農業抗風險能力
目前道縣開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主要有水稻、玉米、油菜、烤煙、能繁母豬、育肥豬、公益林和商品林等八項險種,前六項保險目前由中國人保產險公司承保,近三年年均保費收入942萬元,責任保險金額2億余元,分別承保水稻面積48萬畝、玉米3.33萬畝、油菜4.1萬畝、烤煙1.67萬畝、能繁母豬2.8萬頭、育肥豬3.5萬頭,近三年理賠支出分別為849萬元、778萬元和691萬元。公益林和商品林保險業務由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承擔,2013年保費收入310萬元,兩項投保面積分別為112萬畝、81.5萬畝,保險責任額共計7.7億元,在保險期限未盡情形下已經實現責任賠付270萬元,有效化解了部分大戶種植的自然風險,在一定程度上為土地流轉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農村土地流轉及金融支持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流轉行為欠規范,契約風險突出
一是主體不規范。《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經營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集體“四荒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業社。但部分業主承包土地時不管是何種土地,一律與村社直接簽訂協議,少數村級組織在村民并不知情的情況下代替村民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致使合同的主體不合法。二是流轉程序、手續不規范。目前土地流轉在協議簽訂上普遍不太規范,農戶與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大多數屬同村、同宗族之間進行,彼此認識、“信任”,85.4%的流轉未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進行口頭協議,讓其中一方實行代耕代種;在鄉鎮、村組與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盡管全部簽訂了書面協議,但并未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缺乏統一格式,內容簡單模糊,土地流轉過程也未經縣主管部門備案。還有部分協議中簽訂的土地流轉的期限超過了第二輪土地延包期的剩余期限,違反了相關政策規定,部分土地流轉后改變了土地的農業用途,致使合同不合法。
(二)流轉機制不健全,流轉效能較低
一是管理機制錯位。全縣涉及土地流轉的管理部門多,但現行管理體制是,掌握農業扶持政策、資金的部門不管土地流轉工作,主管土地流轉工作的部門沒有扶持政策,出現了“管錢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錢”錯位現象,無法形成推動土地流轉的工作合力。二是服務機制缺位。部分農業基地均未建立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和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在提供土地流轉信息、咨詢、登記、備案、調解等方面無法為土地流轉雙方提供便捷服務。三是農村社保制度欠完善。解決農民后顧之憂是解除農民“戀地”情結的關鍵。在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完備的情況下,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在客觀上存在相當大的難度。四是部分行政方式推動的土地流轉價格并不合理,少數基層地方政府代替農村集體對外發包、租賃和轉讓集體土地,以低價格、長期限、大規模轉讓和租賃土地為條件對外招商引資,少數鄉鎮主導的農業規模化企業的土地流轉租金較低。另外,農民了解相關信息的渠道較少,在供求雙方中處于弱勢,難以充分維護其利益。
(三)農貸供需矛盾突出,對土地流轉存在制約
這方面制約突出體現農貸擔保上,目前在農村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無法擔保,以及農業比較效益不高,自然風險較大的情況下,許多種植大戶無法從銀行獲得高額信貸支持,土地流轉后的生產資金需求難以得到有效滿足,對土地大規模流轉形成較大的制約。如農貸政策與林業生產周期不匹配,造成林農資金短缺的現象也較突出。據該縣種林大戶進行調查反映,該縣林業種植品種主要為茶油樹和杉木,而茶油樹的收獲期在種植后的四年以后,杉木的收獲期在種植后的15年以后,而該縣制定的林權直接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只對種植面積在100畝以上、種植年項在3年以上的林權才可以發放直接抵押貸款;而林業種植的前三年也是資金需求最多的時期,由于林業種植前期資金的短缺,嚴重影響了林業大規模種植和開發。
四、相關政策建議
(一)強化管理,規范土地有序流轉
一是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具體范圍、原則,規范流轉形式,明確流轉操作程序,規定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辦法;二是規范流轉合同,建立流轉合同的指導、簽證、仲裁制度;三是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檔案,重點對擬轉讓方的土地情況、基本條件和擬受讓方的土地需求情況進行登記造冊,促進土地的順利流轉;四是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執法監察力度,杜絕違法流轉,及時調節處理土地流轉的糾紛。
(二)健全機制,推動土地加速流轉
一是要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落實農村低保、五保供養政策,加大對農村困難群體社會救濟力度,提高農村醫療保險覆蓋面,解決農民后顧之憂,消除農民“種地防饑,養兒防老”的依賴思想。二是要出臺全縣土地流轉管理辦法,嚴格界別耕地、林地、山地承包經營權所有人與土地流轉承包人之間的責權關系,明確所有權與收益權,同時要把惠農政策補貼資金,由原來補貼田地、山林承包經營者改為補貼實際種植者。對部分長期進城務工經商并有穩定非農職業或收入的農民,自愿放棄承包地的,應制定相應政策和措施,允許農民退出承包土地,免費辦理城鎮戶口。三是加強對農村勞動力的技術、技能培訓,鼓勵扶持農民創業,加快農村富裕勞動力從傳統的自給自足的農村市場經濟方式中解放出來,促進勞動力轉移,拓寬土地流轉市場化的空間。
(三)擇重投入,提高土地流轉效益
凡實行土地流轉發展規模農產品種植的鄉鎮、村組、農戶,要按照優先原則,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提高土地流轉效益。縣里要優先考慮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整合部門的扶持政策,將項目、資金向有土地流轉的鄉鎮、村組集中,加大對農田水利和土地整理的投入,按照“田地平整,土壤肥沃,路渠配套”的要求,加快建設旱澇保收、高產穩產的高標準農田和林地,提高農地綜合效益;金融部門要優先提供農業信貸資金,對承包種植面積超過50畝以上的大戶,對投資承包種植、養殖業的公司企業,要降低信貸門檻,提高信貸額度,縣財政給予一定年限的貸款貼息,扶持擴大規模生產,推動農業產化發展。
關鍵詞:農村土地; 土地流轉; 流轉原則; 流轉方式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概念界定
(一)農村土地
對于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研究首先需要界定農村土地的內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指農民集體和國家所有但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各類土地。范圍主要有: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與國家所有依法歸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業用地。
(二)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包括兩種情況: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和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包括土地的買賣、贈與、征收等。在我國目前土地流轉的實踐中,所有權的流轉基本上是從集體所有流向國家所有,即只允許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主要是國家進行征地時土地的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
(三)農村土地流轉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讓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農村土地所有權的轉讓主要是國家通過征收的程序將農村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主要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因為我國現行立法原則上不支持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
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是指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貫穿于整個流轉過程的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在土地流轉中,發揮著指導、約束、和補充功能。
(一)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的原則
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的原則主要是土地征收過程中應該遵守的原則。主要包括依法原則、合理補償原則。
1、依法原則
我國現行《憲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同時,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2、合理補償原則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對土地實行土地征收的要給予補償,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補償的標準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
1、依法原則
依法原則指土地流轉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是依照《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原則要求流轉的期限合法、流轉的用途合法、流轉的程序合法。
①流轉的期限合法。
《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都做出了硬性規定。這就要求流轉雙方在協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時,不能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也就是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最長的期限:農地為三十年,草地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②流轉的用途合法
對于流轉的土地,流入方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本條規定: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這就要求:流轉的土地,非經法定程序批準,不能用于非農業生產。
③流轉的程序合法
流轉的程序合法主要是指流轉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流轉雙方應該簽訂書面的流轉合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受讓方再次流轉的,必須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2、意思自治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條所體現的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思自治原則。
3、堅持有利發展、穩步推進的原則
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變的前提下,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積極穩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對農村勞動力轉移較充分的村,鼓勵整體集中連片流轉;對農村勞動力轉移還不夠充分的村,鼓勵農戶相互流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農業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
三、農村土地流轉的方式
農村土地流轉的種類根據人的主觀意愿,土地流轉可分為主動的土地流轉和被動的土地流轉。
(一)主動的土地流轉
主動土地流轉指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本人的意愿將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使用權,遵循一定的程序轉讓給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行為。我國農村土地的主動流轉主要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其可以分為:低層次的土地流轉、市場行為的土地流轉和資本化的土地流轉。
1、低層次的土地流轉
低層次土地流轉主要發生在農戶與農戶之間,是比較初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類型形式,主要包括互換、代耕代種。
2、市場行為的土地流轉
市場行為的土地流轉是指通過市場手段,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從而得到一定的收益的行為。目前我國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出租,二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三是土地信托,四是反租倒包2。
2016年秋季以來,玉米價格一路走低。隨之而來的,備春耕面臨4個新情況和新問題:部分農民始終在觀望,不知道種什么;部分農民在等待國家惠農政策出臺,政策支持什么就種什么;農資入戶率僅達30%,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0個百分點,而高粱、谷子、大豆等雜糧雜豆種子銷售量同比增長100%;土地流轉速度加快。
面對新形勢,公主嶺市采取5項措施助力備春耕。
抓督導檢查。成立備春耕生產領導小組和督導推進組,由公主嶺市領導牽頭,督導備春耕生產及農業農村重點工作。實行四級包保,即市級領導包片、農口部門包鄉鎮、鄉鎮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組,保證困難戶、薄弱戶種上地種好地,保證各項工作落實到位,為糧食生產打下堅實基礎。
通過政策引導和項目推進,提高農民種地積極性。公主嶺市即將印發《公主嶺市2017年種植業調整指導性意見》,并制訂《農村土地金融綜合改革試點推進實施方案》《公主嶺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公主嶺市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規則》《公主嶺市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管理辦法》。通過出臺意見和辦法,大力扶持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對整村土地流轉的村集體給予政策資金支持。探索土地股權化改造,出臺《關于鼓勵農村開展土地股份合作的指導意見》等。在長春會展中心召開項目推介會,公主嶺市政府與中化現代農業公司20萬畝功能型玉米種植服務、吉林興農大豆科技開發公司與公主嶺市農業局優質大豆訂單、吉林紅糧種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與二十家子解放合作社高粱制種等17個項目成功簽約。
加大種植業結構調整力度,大力發展觀光、休閑、采摘等都市農業。新增園區6個,重點落實在大嶺、范家屯、響水、環嶺、葦子溝、龍山、二十家子等鄉鎮(涉農街道)。增加蔬菜種植面積,今年計劃增加1200公頃,總量達到1.99萬公頃。其中,棚膜蔬菜種植面積增加2000公頃,總量達3500公頃;露地菜種植面積增加1000公頃,總量達1.64萬公頃;油豆角種植面積新增500公頃以上,落實在懷德、雙龍、永發、大嶺、范家屯等鄉鎮;馬鈴薯種植面積新增15公頃,總量達85公頃,重點落實在懷德、p龍、雙城堡等鄉鎮;水稻種植面積新增45公頃,總量達2.02萬公頃,重點落實在朝陽坡、大榆樹、秦家屯、八屋、十屋、桑樹臺等沿遼河鄉鎮;新增甜粘玉米種植面積500公頃,總量達1200公頃,重點落實在二十家子滿族鎮、龍山滿族鄉、劉房子街道、陶家屯鎮和朝陽坡鎮;新增大豆種植面積7公頃,總量達2500公頃,落實在黑土地保護項目鄉鎮及其他鄉鎮;高粱、谷子、花生種植面積各新增2000公頃。
根據農秘〔20*〕41號《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貫徹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要求,現將我鎮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貫徹落實情況匯報如下:
一、《農村土地承包法》宣傳貫徹情況
20*年6月4日,在政府三樓會議室舉辦了由區農委、司法局等部門人員授課的,鎮分管“三農”、土地工作領導、農經站、司法所全體成員;農技站、林業站、土地所負責人;各村委會主任及分管土地工作的領導參加的農業“兩法”培訓班。共發放《農村土地承包法》問題解答宣傳材料3300余份。
二、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續完善工作情況
我鎮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年已全面完成,共發放“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1964份,并建立了村、鎮、區三級農村土地承包檔案。自*年農村土地二輪延包以來,有近1/3的農戶(626)的延包土地發生了變更,二輪延包土地已被全部征占用的農戶約占二輪延包戶的12%(227戶)。現已收回“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76份(有部分農戶承包經營權證已遺失毀損),占應收回總數的34%。二輪延包以來,共征占用面積300余畝,近占二輪延包面積的1/4。
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情況
農村土地責任制到戶時,多數村民組原始資料不齊全,內容不完整,農戶三面地界不夠明確,尤其是林山四至無明顯的標志性界線。隨著時間的推移及管理人員的頻繁變動,土地承包檔案管理不健全等現象普遍存在,給解決由地界所引發的糾紛帶來了難度。因高速公路、非農建設等征用農地并引發的系列糾紛也較頻繁。20*年我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共發生47起,已協商調解處理糾紛43起,占91.5%,。20*年上半年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基本上未發生,情況較好。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流轉情況
我鎮種植大戶、規模經營化水平不高,“小而全”是我鎮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特點。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的農戶較少,流轉的形式以季節性代耕或土地地塊互換為主,未引發和發現因土地流轉而出現的矛盾糾紛現象。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依法、自愿、有償、有序的前提下,應切實加強其規范管理。
承包合同:田地承包合同
合同當事人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合同依據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1]:合同內容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甲方采用xx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于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xxxx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x年,從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 日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等級: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x 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具置(名稱、四至)。(可具體列表說明,并附土地現狀平面圖)。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現金(實物)支付。乙方每年(時間,或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畝,(或實物x公斤/畝),合計x元(或實物x公斤)。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二)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二)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三)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二)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雙方協商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轉讓合同或專業生產經營項目流轉合同,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條為規范森林資源流轉,保護森林資源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改革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森林資源流轉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權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的行為。
森林資源流轉可以采取承包、拍賣、招標、協議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但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采取拍賣或者招標的方式進行。
改變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權流轉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森林資源流轉應當有利于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開、平等、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流轉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轉范圍和程序
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權屬明確的下列森林資源可以流轉: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不在公益林經營區內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的使用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流轉的森林資源。
第六條國有森林資源流轉及其流轉方式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集體森林資源流轉及其流轉方式、流轉保留價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體林地使用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報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權的流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權屬共有的森林資源流轉,應當依法征求合資方、合作方或者權屬共有方的意見。
第七條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集體森林資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轉的,是否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集體森林資源采取拍賣、招標、協議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評估價可以作為森林資源流轉保留價。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資源流轉是否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其權屬主體自主決定。
第八條委托拍賣企業拍賣森林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委托拍賣企業拍賣森林資源的,應當在森林資源所在地的林業、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出讓方在森林資源流轉前七日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賣標的、拍賣形式、競買者條件、競買者登記期限、競買時間、競買地點等內容;
(二)競買者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出讓方登記,領取有關資料;
(三)出讓方審查競買者條件;
(四)符合條件的競買者不得少于三個,并應當在向出讓方交納保證金后參加競買;
(五)競買的價高者為受讓方,但最高價不得低于保留價;受讓方應當當場與出讓方簽訂流轉合同;其他競買者交納的保證金,由出讓方當場如數退還。
第九條招標流轉森林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協議流轉森林資源的程序:
(一)流轉雙方依法協商;
(二)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集體森林資源采取協議方式流轉的,應當接受村務監督小組的監督,其流轉價款不得低于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價。
第三章流轉管理
第十一條森林資源流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流轉雙方名稱;
(二)流轉的森林資源的林種、樹種、林齡、地點、面積、四至、蓄積量或者株數;
(三)流轉價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四)森林管護責任、風險承擔;
(五)流轉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責任;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二條森林資源流轉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十年,再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原流轉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森林資源流轉后,流轉雙方向森林資源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的,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變更登記,但國家規定需要公示的,從其規定;不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申請森林資源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流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權證;
(二)流轉雙方依法簽訂的流轉合同;
(三)依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批準或者同意流轉的相關文件、決定、決議或者協議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應當由具有相應評估條件的機構進行。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受讓林木的采伐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采伐量應當納入所在縣(市、區)森林采伐限額。
第十七條森林資源流轉合同規定的更新造林責任方在林木采伐后,應當于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跡地更新造林,并通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的造林質量驗收。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資源流轉信息庫,及時森林資源流轉的供求信息,并為流轉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建立森林資源流轉市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森林資源流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辦理林權變更登記。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受讓方未按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與出讓方簽訂流轉合同的,取消其受讓方資格,所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出讓方損失的,受讓方應當賠償損失。出讓方不按規定與受讓方簽訂流轉合同的,應當如數退還保證金;造成受讓方損失的,出讓方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其評估結果無效,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評估費用二至四倍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創新 產權流轉 交易制度
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主的農村生產要素產權流轉交易,是我國農業在向現代化演進過程中的必然現象。一方面,由于農業人口的轉移,以承包耕地經營權為代表的農村生產要素有了流轉和集中的可能;另
方面,越來越多的農產品開始走向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生產,這種社會化生產也進步要求農村生產要素能夠實現流轉交易。目前,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主要流轉交易內容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在全國各地逐漸興起。據統計,截止到2012年底,我國農村承包集體耕地的農民家庭約2.3億戶,其中有近4440萬戶發生了流轉出承包耕地的行為。以各種形式流轉的承包耕地,已經相當于農戶承包耕地總面積的21.23%。全國農村簽訂耕地流轉的合同份數約31.07萬份,占流出承包耕地經營權家庭數量的70%;簽訂流轉合同的耕地面積占流轉總面積的651.7%。創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制度,已成為建設現代農業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徑。
一、拓展農村產權交易內容,建立農村綜合產權流轉交易體系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要從整體上架構,組織農村有形產權和無形產權的評估交易,建立統一的、綜合性的產權流轉交易體系,促進農村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擴展市場容量,降低交易成本,改變部門分割的現狀。一是要拓展農村產權交易品種,除各地已普遍開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的所有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村房屋所有權等交易品種外,可以考慮增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養殖水面承包經營權、農民閑置宅基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農村生產性設施使用權等交易品種,使交易品種更多、交易范圍更廣。二是要歸并農村產權交易產品,將分屬國土、房產、水務、農業、林業、知識產權等部門的產品進行整合,搭建統一的交易平臺,既避免各自為戰、重復投資建設,也方便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業主咨詢和交易。三是要加強市場引導,吸引更多交易主體。充分利用行政資源,加大宣傳力度,對獲得財政、信貸重點支持的項目開展交易業務和配套服務,試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等業務,引導農民和投資者進場交易,提高各類市場主體進行農村產權交易的積極性。
二、構建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制,培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
保障農村產權高效順暢流轉,為農村資源要素的發現和兌現搭建堅實的橋梁,需要建立完善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制,培育全面開放的市場體系。是要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務,開展農村產權資產評估、詢價、經紀、糾紛仲裁等業務。二是要提供便捷的融資服務,開展金融創新,通過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等農村產權融資服務。農村生產要素通過確權、評估后抵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使農民獲得資金,這樣方面可以增加農民的收入,深刻改變農民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可以極大地拉動內需,緩解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融資瓶頸制約。這種融資形式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對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三是要提供豐富的信息服務,利用網絡平臺,廣泛征集農村產權轉讓、受讓信息,建立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信息庫。四是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培訓服務,針對投資主體、產權受讓主體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積極組織推介、對接、培訓、咨詢活動。五是要開發特色產業項目,根據收集的特色信息,圍繞現代農業規劃和各地產業特點及農業設施、交通、運輸變化趨勢,發掘培育一批特色產業項目。通過培育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逐步改變觀念,將農村的全部生產要素資源轉變為資產,并在全面普查、全面分配、全面確權、全面登記、全面頒證的基礎上,將這些資產逐步實現資本化,進而培育和發展壯大農村產品市場、要素市場和資本市場,從而在此基礎上徹底改變農村資本要素市場發育滯后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