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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賭博罪 保護法益 非犯罪化
我國刑法對賭博罪有強化規制的傾向。1979年《刑法》第168條規定的賭博罪有“聚眾賭博”和“以賭博為業”兩種犯罪形式;1997年《刑法》在賭博罪的罪狀中增加了“開設賭場”的規定,即: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2006年6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條又提高了賭博罪的法定刑,規定開設賭場情節嚴重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然而,刑法是一種“必要的惡”,這種“必要的惡”是用來遏制犯罪的,因此其程度甚至比犯罪的惡更為嚴重。“既然刑法的結果是程度如此嚴重的‘必要的惡’,我們就不得不經常推敲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如果我們的國民因一部合理性和必要性不明確的法律,而在日常生活中受到限制,違反時被處以刑罰,重要利益受到侵犯,并被打上犯人烙印,這一切令人難以忍受。”1在現代實質法治國家的理念下,立法者的立法活動絕不可能是恣意的。立法者在將某個行為規定為犯罪時,首先要考慮的是有需要用刑法保護的利益存在。這個利益就是法益。如果立法者將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卻找不到這種行為侵犯了什么法益,那這種立法就是違背了作為立法指導原則的法益保護主義,并且也從根本上違背了憲法。求證賭博罪的法益,就是探討和分析現有關于賭博罪的立法的正當性。
一、 法益及賭博罪法益
法益是指法所保護的利益,刑法上的法益即刑法所保護的利益。法益可分為方法論的法益概念和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方法論的法益概念強調的只是作為刑法解釋的指導理念的法益概念;而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強調的是對刑事立法起限定作用的法益概念。”1方法論的法益概念認為法益是從實定的罪刑規范中經由解釋而得出的,它產生于現有的罪刑規范,因此,刑法規范是可能擬制某種“法益”的;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是刑事政策上的法益觀念,是先于實定法而存在的生活利益,它的意義在于能夠說明是否有某種法益需要刑法給予保護。
法益的這一分類是本文的立論基礎。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論,關于賭博罪的保護法益,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但這些都是站在方法論的法益概念的立場上的爭議。站在刑事政策的立場上,這些為賭博罪所保護的生活利益是否應當和值得動用刑法,換句話說,將這些生活利益作為賭博罪的保護法益是否存在充分的理由,卻不無疑問。正是站在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的立場上,本文展開了以下論述。
二、 關于賭博罪法益的觀點
賭博行為侵犯了什么法益?理論上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有學者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尚和社會管理秩序或者社會治安管理秩序。2(2)有學者認為:由于單純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不可能成為刑法規制的對象,而且我國刑法將賭博罪規定在擾亂公共秩序罪中,故本罪的法益應是以勞動取得財產這一國民健全的經濟生活方式與秩序。3(3)還有學者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賭博罪不僅腐蝕人們的思想,還妨害了社會道德秩序,即社會風尚,表現在現實生活中,就是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引起各種糾紛,誘發貪污、盜竊、詐騙、傷害、殺人等多種犯罪,影響安定團結。1
在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一般認為賭博罪所侵害的是社會的安全與善良風俗。具體而言,賭博罪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分為兩個方面,其一是對于賭博者個人的影響,即從個人的角度來看,賭博原本也只是處分自己的財產,但是縱賭的結果,足以引起僥幸不勞而獲的心理,使人沉迷忘返,揮霍無度,成日醉心于賭局而不務正業,不但費時失業,而且也敗壞個人品德。2其二是對社會的影響,一是會增長人民不勞而獲的僥幸心理,敗壞社會風氣;3二是參與賭博而賭輸者,往往會有傾家蕩產,鋌而走險之虞,引發各種犯罪,如盜竊、搶劫、詐欺,甚至毆斗殺傷,危害社會安寧秩序。4而在德國刑法學界,一般將賭博行為理解為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類型,是一種財產犯罪,即賭博罪造成了個人的財產危險。對此觀點的解釋主要有兩種解釋立場,其一是認為,應該將賭博行為理解成是一種透過賭博剝削所形成的危險,賭博行為不僅危害了賭博者本人的財產安全,而且會使他的家庭跟著受害,甚至會拖累整個社會。5其二是認為國家將賭博行為規定為犯罪的意義在于將賭博行為置于國家的控制和監督之下,以保證賭客的輸贏取決于運氣,而不是決定于賭場老板或其員工的操縱。6
綜上所述可見,我國大陸學界關于賭博罪侵犯法益的觀點,基本同于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學界的觀點,而與德國學界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頗為不同。概而言之,在賭博罪侵犯的法益這一問題上,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賭博罪侵犯的是社會法益,這種社會法益是指社會風尚、社會公共秩序、社會管理秩序、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或者健全的國民生活方式。而立法者之所以要保護這種社會法益,主要是出于以下考慮:其一是賭博敗壞了社會的善良風俗,助長了不勞而獲的思想,破壞了勤奮或者通過勞動取得財產這種健全的生活方式;其二是賭博誘發了其他刑事犯罪發生的危險,進而破壞社會管理或社會安全。第二種觀點認為賭博罪侵犯的法益是個人財產安全。而立法者之所以將賭博罪規定為犯罪,就是為了避免行為人抵制不了人類好賭的天性而使自己的財產因賭博而處于危險狀態,并進而拖累家庭、危害社會;或者是為了將賭博行為置于國家的監管之下,避免因賭博受到賭場老板或其員工的操縱而致使行為人財產受損的情況出現。換句話說,賭博雖然會造成個人財產的危險,但如果賭博得到了政府的許可、受到國家的監管,則賭博是合法的,否則,賭博就構成犯罪。
轉貼于
三、 賭博罪法益的檢討與分析
接下來就需要求證上述關于賭博罪法益的論述,筆者認為上述關于賭博罪的法益和成罪理由的論述頗有值得商榷之處。
首先是社會管理秩序、社會公共秩序或社會風尚作為賭博罪法益的問題。如上所述,賭博罪的同類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次同類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將同類客體或者次同類客體作為賭博罪的法益,從法益的解釋論機能的立場上,似乎不能說明賭博罪的獨立特質。將社會風尚作為賭博罪的法益也存在問題。自上個世紀90年代末以來,出于財政上的考慮,我國各級政府開始發行各種彩票,公眾趨之若鶩。單純從行為特征上看,這與公民實施的聚眾賭博行為沒什么差別。何以單個公民實施的聚眾賭博行為是犯罪,而政府實施的聚眾賭博就不是犯罪?如果說賭博危害社會風尚的話,那國家所實施的“賭博”對社會風尚造成的侵害要遠遠大于公民所實施的賭博。
其次是將勤奮的或者健全的國民生活方式作為賭博罪法益的問題。勤奮的或者健全的國民生活方式,充其量只是一種道德上的訴求,根據學說上一種有力的見解,純粹的違反道德的行為所侵害的不是法益。1換句話說,價值判斷、道德觀是因人而異的,沒有一定客觀的驗證標準,所以不能構成刑法所承認的法益,否則刑法就會有被濫用的危險。雖然勤奮被視為一種傳統美德,但好逸惡勞乃人類天性,如果一個人不勞就能有所獲而且不妨害別人,在如今價值觀多元的社會里,并不應受到刑法的譴責;至于何者為健全的國民生活并沒有客觀的衡量標準,如果讓國家來認定公民應該以何種生活方式來度過一生,對于追求自主獨立的現代社會公民來說,這似乎也算不上什么福音。
第三是將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或者社會公共安全作為賭博罪的法益也有疑問。因為賭博罪本身并不危害社會安全,如果要說賭博罪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話,也是賭博罪可能引發的“二次犯罪”危險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如果承認賭博罪會造成“二次犯罪”的危險,那么從刑事政策的立場上考慮,似乎就有將賭博犯罪化的必要,以保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或者社會公共安全。對這種觀點的質疑有兩點:其一,即便賭博有造成二次犯罪的高度危險,但二者之間還是難以確立必然的聯系。其二,即便退一步講,因為二者之間具有高度的蓋然性而有將處罰前移的必要,但在技術上仍有難以說明的問題。這里涉及到犯罪前置化的問題。所謂犯罪的前置化,也稱為處罰前置化、刑法保護前置化,是指立法者在法益侵害的前階段予以犯罪化。總的來說,犯罪的前置化有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在行為人的整體行為過程中,從決議、陰謀、預備到著手、行為完成再到既遂,讓可罰性不再局限于既遂,而可以提前到未遂階段甚至預備階段;第二種是對于部分侵害類型的行為本身加以犯罪化,設計成分則中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而無須等到實害結果的發生。而賭博罪并不屬于這兩種處罰前置的情況。首先,難以把賭博行為說成是“二次犯罪”的預備行為。因為賭博者開始賭博時肯定不會想著故意賭輸好去實施二次犯罪行為,即有意識地將賭博作為二次犯罪的預備行為來實施。其次,第二種處罰前置類型中,處罰前置所針對的行為之所以能夠獨立成罪,是因為該行為針對的是重大法益,且其實施將導致重大法益的重大侵害,例如《刑法》第120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和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這兩種原本屬于犯罪預備的行為之所以被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是因為這兩種犯罪組織一旦成立,將必然對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侵害。而因為賭博者賭輸后本身并不必然去實施“二次犯罪”,而且也很難說二次犯罪就一定是針對重大法益的犯罪。可見,將社會治安秩序或社會公共安全作為賭博罪的保護法益亦甚為不妥。支持賭博罪規定的觀點還可以從超個人法益的角度論證賭博入罪的必要性。根據目前學界的通說,賭博罪侵犯的法益屬于社會法益,社會法益屬于一種超個人法益,刑法有責任對超個人法益給予保護。但是,超個人法益的存在不是憑空造就的,其必須能被還原為個人法益,否則動用刑法保護就缺乏正當性。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章中的具體犯罪侵犯的都屬國家法益,是一種超個人法益,但這些超個人法益都能還原為個人法益,即如果不保護這些國家法益,勢必使每個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受到侵害。同理,社會法益應該能還原成保護公民的個人利益,只有這樣的社會法益才應受到刑法的保護。從上述三個方面的論述可見,很難將賭博罪保護的超個人法益還原為一種個人法益,換句話說,超個人法益并不能成為賭博入罪的理由。
站在賭博應該入罪的立場上,還可能有這樣的辯護:即如果將社會風尚和社會管理秩序作為賭博罪的法益不妥的話,那可否將賭博罪的法益解釋為個人財產安全?這樣的話,賭博罪存在的問題就只是體系調整的問題,即將賭博罪由《刑法》分則第六章移至第四章,而不是廢止的問題。但是,如果賭博罪的保護法益是個人財產安全的話,國家刑罰權的介入根據就更為不足了。因為賭博者通過賭博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并沒有危害到他人或者社會利益;處分權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如果失去了處分權的享有,公民享有財產所有權就等于是一句空話。可見,以保護公民財產安全為理由而限制公民處分財產的自由、剝奪公民的財產所有權,無論如何是說不通的。
綜上可見,站在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的立場上,賭博罪并不具有需要動用刑法保護的法益存在,因此,關于賭博的罪刑規范缺乏正當性根據。
余論:賭博罪的非犯罪化問題
從上文論述可知,賭博罪是一種保護法益不甚明了的犯罪類型,如果單純從立法層面來討論這個問題,根據法益保護原則和刑法的謙抑性理念,對保護法益不明的賭博罪就應該實行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可將賭博行為作為一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待。1但現實上做到這一點還有相當的困難。因為幾千來賭博都是被作為犯罪來處理的,如果現在一下將賭博罪從刑法中刪除了,恐怕在一般公民的觀念里還是很難接受的,抑或還會造成國家鼓勵賭博的錯覺。
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認為在賭博罪的非犯罪化問題上我們可以無所作為。為了使刑法健康發展、使刑法更合乎正義,我們可以采用許多西方國家的做法,即通過事實上的非犯罪化來實現賭博罪的非犯罪化。2賭博罪事實上的非犯罪化可通過以下途徑來實現:其一,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其二,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注意的是,事實上的非犯罪化并不能將一切賭博罪都給予非犯罪化,因為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只能針對根據刑法規定顯著輕微的賭博犯罪、人民檢察院的酌量不起訴決定只能在該賭博罪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才能作出。不過只要司法機關本著法益保護主義和刑法謙抑理念,就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賭博罪的非犯罪化。
參考文獻
1 參見[日]西原春夫著,顧肖榮等譯:《刑法的根基與哲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4頁。
1 參見張明楷:《法益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修訂版,第156頁。
2 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3 參見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823頁。
1 參見陳興良主編:《罪名指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973頁。
2 參見韓忠謨:《刑法各論》(下冊),臺北1971年版,第314頁。
3 參見韓忠謨:《刑法各論》(下冊),臺北1971年版,第254頁。
4 參見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下冊),臺灣: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第819頁。
5 參見Mautach Deutsches Strafrecht BT.3.Aufl.1995,S.319.
6 這是德國聯邦(BVerGE28,119,148)曾經表示的意見。
1 參見[德]克勞斯·羅克辛著,王世洲譯:《德國刑法學總論(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礎構造》,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15-16頁。
本文首先回顧了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進程,總結了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三種趨勢;在此基礎上,通過對WTO貿易規則框架下主要農產品生產國農業政策改革的比較分析,認為目前農業保護仍然廣泛存在,進而闡述了阻礙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進程的WTO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的局限性,并提出了相關的完善措施;最后,就中國農業如何應對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提出了三項政策建議。
關鍵詞:農產品貿易自由化;農業政策;改革WTO;協調機制;政策建議
一、導論
(一)選題意義
農業和農產品生產是人類生存發展的基礎,在各國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到人民生活、社會安定、經濟發展等一系列問題,因而農業歷來是各國政府保護的重點。農業保護嚴重扭曲了農產品貿易,使各國都深受其害,于是取消貿易保護、實現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成為大多數國家的共識。經過艱苦談判,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達成《農業協議》,奠定了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基礎。從《農業協議》開始實施至今,各國遵照《農業協議》履行承諾,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不斷得到推進。但同時,WTO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還需要在談判中加以完善。中國是一個擁有超過9億農業人口的農業大國,作為一個經濟全球化的積極參與者,在農產品貿易自由化過程中將同時面臨來自內部與外部的雙重壓力。為此,深入研究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及WTO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遵照國際協議調整國內農業政策,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增強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對于中國全面促進農業發展,維護國內農業安全以取得長治久安、持續發展的牢固基礎,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文獻綜述
許多學者對中國農業及世界農產品貿易的課題進行了研究與探索。如特麗?西庫勒(TerrySicular)(1989)結合當時中國農業的衰退趨勢,對中國農業的可持續增長進行了探索,提出非農業政策可以加強或破壞農業計劃,建議中國建立考慮全面和注重協調的有效農業政策,并把農業放在與其他產業平等的地位上;曹蘇峰(1998)以翔實的數據深入分析了世界農產品貿易的發展速度、價格變化、貿易流向分布以及商品結構變化;田維明等(1999)通過GTAP模型進行政策模擬,分析了在新的國際經濟環境下我國不同的政策選擇對國民經濟和農業部門可能產生的影響,認為擴大貿易開放程度有利于提高我國經濟的總體效率和國民福利水平;羅余才(1999)對我國農產品進出口的總量與產品結構變化進行了實證分析;張漢林(2003)則在介紹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基礎上對農產品貿易領域的爭端情況進行了總體闡述,重點分析了世貿組織成立以來受理的一些農產品貿易爭端案例。
綜上所述,雖然許多學者從農業產業地位、農業政策選擇、農產品貿易結構及農產品貿易爭端等不同角度、不同層面對中國農業及世界農產品貿易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和論述,但是從總體上來看,這些研究中缺少以農業政策變化及現有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為基礎的論述。本文試圖以比較不同國家農業政策的改革、分析現有WTO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為基礎進行論述。
(三)結構安排
論文的第二部分回顧了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歷程,并總結出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三種趨勢。論文的第三部分比較分析了世界主要農產品生產國農業政策的改革,認為盡管在《農業協議》的約束下,這些國家的農業政策仍然存在相當程度的農業保護傾向。在此基礎上,論文的第四部分闡述了使農業保護主義得以生存、阻礙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進程的現有WTO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所存在的局限性及對其進行完善的措施。論文的第五部分總結全文,并對中國農業如何應對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提出了政策建議。
(四)主要觀點及創新之處
一、總體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強化底線思維和紅線意識。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結果導向,著眼于民政服務機構面臨的安全生產形式,不斷強化安全隱患源頭治理,堅決堵塞監管漏洞,防范各類安全風險,不斷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能力,織密織細,“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任鏈條、制度機制、管理辦法和工程規程,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堅決防范和遏制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切實維護好民政服務對象生命財產安全。
二、主要任務
各民政部門、民政服務機構務必把安全生產擺到重要位置,提高整治站位,提升思想認識,進一步壓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持續開展隱患排查整改,大力推行民政行業標準,全面提升民政安全監管水平,著力解決政治站位不高、思想認識不足、安全發展理念不牢、紅線意識不強、安全責任缺位、隱患排查不扎實和抓落實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問題。完善和落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制和民政服務機構主體責任。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預防控制體系,推進民政服務機構開展經常性的隱患自查自糾、安全自我管理等機制體系建設。
(一)開展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專題活動。一是組織觀看專題片。集中組織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事業單位觀看學習“生命重于泰山——學習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專題片。二是集中組織學習教育。將學習內容納入局黨組理論中心組專題學習,同時有計劃地對安全監督人員和服務機構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培訓,做到學習教育全覆蓋。三是深入宣傳貫徹。結合“安全生產月”和“松水安全行”活動、要求,利用相關載體和平臺持續宣傳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精神。四是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規定》和《省民政系統安全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健全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會議制度,全方位、全過程、全鏈條壓緊壓實安全責任。按照“五個必須”要求,認真落實《部門安全生產主要責任清單》中行業監管職責,壓實監管責任,消除監管盲區漏洞。深入推動民政服務機構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五個必須落實”》40條剛性規定,建立健全民政服務機構全過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五是有效防范安全風險,建立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突出養老機構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專項整治。(責任部門:安全監督管理科牽頭,綜合科、黨辦、社會福利和養老服務科、社會事務和區劃地名科按職責分工,各鎮、街社會管理辦公室)
(二)落實服務機構安全生產主任責任專題活動。一是2021年底前,各民政服務機構必須按照《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五個必須落實”》(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必須落實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必須落實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必須落實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要求,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安全風險防范措施等制度規范,明確民政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的第一責任人法定責任,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危害辨識,加強動態分級管理,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實現可防可控,2021年底前所有民政服務機構全部建立完善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三是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民政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分級分類建立健全排查清單,規范排查治理標準,明確“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等事項。四是大力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建設,按照《省民政系統安全隱患自查標準》和《評定標準》,全面推行“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自主評估風險、自主檢查安全、自主整改隱患;向社會公開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承諾本場所不存在突出風險或者已落實防范措施)工作,不斷強化民政服務機構安全生產工作的日常化自我管理,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機制,實現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操作行為、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的規范化。五是加強民政服務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承諾公告、教育培訓等制度,建立健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告制度。(責任部門:安全監督管理科牽頭,社會福利和養老服務科、社會事務和區劃地名科按職責分工,各鎮、街社會管理辦公室)
(三)消防安全整治。一是組織開展養老機構、社會事務領域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行動,制定實施方案,列出隱患整改清單,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于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列出計劃,明確整改時限,在三年內基本整改完成。二是嚴格執行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民政部門將適時聯合應急、消防救援等部門開展排查整治,突出對“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的檢查,重點排查整治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消防設備設施、電路線路老化、用火用油用氣、室內吸煙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晝夜應急預案、疏散演練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三是推行民政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立完善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健全與消防救援機構分析評估、定期會商、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推廣“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做法,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四是配合相關部門健全完善鄉鎮街道消防組織機構,夯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責任,推動城鄉消防規劃編制實施規范有序,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全面加強。五是全面實施消防安全素質提升工程,建立健全聯動機制,指導民政服務機構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制度,組織重點人群開展消防教育培訓,建立常態化全員消防培訓制度,落實入職必訓、定期培訓、轉崗輪訓等要求,全面提升員工消防安全意識(責任部門:安全監督管理科、社會福利和養老服務科、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按職責分工,各鎮、街社會管理辦公室)
(四)建筑物安全整治。一是全面排查將原有建筑物改建為養老機構等人員聚集場所安全隱患,逐一建檔造冊,協調住建部門將排查結果及時納入房屋結構安全信息化管理平臺,實行臺賬管理。二是及時為住建部門在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過程中提供民政業務支持。(責任部門:安全監督管理科牽頭,社會福利和養老服務科、社會事務科和區劃地名科、社會救助事業中心按職責分工,各鎮、街社會管理辦公室)
三、時間步驟
從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20年7月中旬)。根據省民政廳、市民政局和區安委會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市區民政局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工作實施方案》,對開展整治三年專項行動作出具體安排,做好動員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中旬至12月)。全面排查各類安全隱患,重點排查養老機構安全風險隱患,建立問題隱患和整改責任“兩個清單”,制定時間進度表,明確整改單位、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時限,堅持邊查邊改,立查立改,對于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民政服務機構,要限期整改,落實好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三)集中攻堅(2021年)。動態更新“兩個清單”,針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養老機構,嚴格落實《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及其他強制性國家標準,對拒不整治或無法完成整治的,要及時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締,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四)鞏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行業共性問題和突出隱患,梳理法律法規標準、行業規范、政策措施層面需要建立健全、補充完善的具體制度,逐項推動落實,健全長效機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深刻認識做好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的重要性,強化領導責任,強化屬地管理,決不能走過場。為確保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有效開展,區民政局成立由局長為組長,其他領導為副組長,各科室、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領導小組,統籌安排部署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督管理科,具體負責綜合協調、溝通聯絡、組織調度等日常工作。民政各服務機構也要相應成立組織領導機構,全面加強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
關鍵詞:阿瑪蒂亞•森;實質性自由;工具性自由;發展
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瑪蒂亞•森由于對社會底層人民與道德的關切,被譽為“經濟學良心的肩負者”。特別是森在提出的以自由為核心的發展觀,強調發展的焦點應是人們按價值觀行事的自由以及能力上,對當論界發展觀的研究和福利經濟學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我國正在進行科學發展觀教育的當下,探討國外優秀的發展理論,對于我國的科學發展觀教育活動的開展,我國發展觀理論思考的提升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以自由為核心發展觀的提出
發展觀是一定時期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求在思想觀念層面的聚焦和反映,是一個國家在發展進程中對發展及怎樣發展的總的和系統的看法。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化和現代化的推進,世界各國先后形成了各種不同的發展觀。具體表現為:
1.以經濟增長為核心的傳統發展戰略。強調工業化過程,片面追求經濟的高速增長,忽視社會的其他方面,以經濟增長為社會發展的核心。
2.以社會經濟各方面綜合協調為核心的發展戰略。重視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總體均衡,強調發展的“多元性”、“整體性”、“綜合性”和“內生性”,首次考慮到人的因素。
3.以滿足人的基本需求和考慮人的未來發展為核心的發展戰略。提出在注重人與自然關系的同時,還必須強調人與人的平等關系。
4.以人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為核心的發展戰略。既強調人與自然的依存關系,又強調注重人類的全面發展。
發展觀戰略的演變體現了對發展不斷認識深化的過程。森的以自由為核心的發展觀是在對原有發展觀的批判和繼承下提出的,發展應該是看成擴展人們享有的真實自由的一個過程。雖然國民生產總值或個人收入的增長,對于擴展社會成員享有的自由有著一定的幫助,但自由還依賴其他決定性的因素,包括社會的和經濟的安排,以及政治的和公民的權利等。
二、森的自由觀
自由作為人類社會一個核心概念,各派學者有著多種解讀。哈耶克認為自由是“一個人不受制于另一個人或另一些人因專斷意志而產生的強制的狀態”。而賽亞•伯林也從個體自主意識的不同表現上劃分了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
為了更好的理解發展,森提出必須對發展的目的和手段進行考察和審視。而這考察的核心就是自由。自由不僅是發展追求的最高目標,更是實現發展的有效手段。基于此森區分了實質性自由和工具性自由。
1.實質性自由。其內涵是享受人們有理由珍惜的那種生活的可行能力。具體包括免受困苦——如饑餓、營養不良、過早死亡等基本的可行能力,也包括能夠識字、享受政治參與等自由。實質性自由范圍極為廣泛,其作為發展目標體現了發展既是經濟水平的增長,也是倫理價值的追求。
實質性自由的核心是“可行能力”,這一概念是森為如何確立貧困的信息基礎,在對功利主義、古典自由主義的批判和繼承的基礎上提出的。“可行能力”是人有可能實現的、各種可能的功能性活動組合。功能性活動反映了一個人認為值得去做或達到的多種多樣的事物或狀態。一個人的功能性活動組合反映了此人實際達到的成就,而可行能力集則反映此人有自由實現的自由:可供這個人選擇的各種相互替代的功能性活動組合。
關于功能性組合的理論論述,布勞在《社會生活中的交換與權利》中也有涉及。在社會交換中論述“權利—依賴”關系框架時,布勞認為一個人有四種形式可以保持其社會獨立性:能夠提供別人迫切需要的服務;對等交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服務以及尋求替代物。擁有的選擇越多,則在交換過程中獲得的權力越大,越能成為統治者。同理,在森看來,一個人在社會中擁有的選擇能力越強,選擇各種功能性活動的可能性越大,其自由程度也就越高,其生活狀態和生活質量也相應更好。
2.工具性自由。森劃分了5種不同的工具性自由,用于證明自由作為發展的有效手段。這些不同類型的權利和機會各自促進著一個人的一般性可行能力,同時也可以互相補充以增進人的可行能力和實質自由。
(1)政治自由。是指公民權利,是人們擁有的確定的應該由誰執政而且按什么原則來執政的機會,也包括監督并批評當局、擁有政治表達與出版言論自由、政黨自由等等的可能性。政治自由的實證分析主要通過下的不同體制政府政策表現獲得的。
(2)經濟條件。指個人分別享有的為了消費、生產、交換的目的而運用經濟資源的機會。經濟條件是一種經濟自由,人們擁有各種經濟資源如勞動力、知識、土地、工具,市場機制為提供經濟資源的自由組合提供了最好機會。森是市場經濟的擁護者,認為市場經濟使得人們能夠通過它相互交往并從事互利活動的一種安排,這對于經濟自由的實現是最好的保障。而現實中出現的問題往往并非市場經濟體制本身,而是由于信息藏匿、欠缺法規監管和不對稱非法交易等政治和社會安排上。美國的黑奴勞動所得處于一個較高的水平,但是黑奴仍出現逃跑的現象。在廢奴后,即使莊園主開出了更高的薪酬水平,希冀以原有奴隸莊園方式進行生產,卻無法實行。這種事例表明在經濟效率和經濟利益中依然有著經濟自由的因素的存在。而市場經濟體制是保障這種經濟自由的基礎制度。
(3)社會機會。指的是在社會教育、醫療保障及其他方面所實行的安排。這方面缺失所帶來的問題是嚴重影響社會發展的,不識字,不具備現代全球經濟下所要求的一些基本條件,個人的經濟參與與政治參與都將受到極大的限制,而整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也將被限制。聯合國每年發表的人文發展指數中,也將成人識字率及大中小學綜合入學率納入考慮。
(4)透明性擔保。人們在社會交往中需要的信用,取決于交往過程的公開性、對信心及信息準確性的保證。吉登斯在論述現代化的影響時,提出了時空分離和“脫域”的觀點,認為隨著現代化交流工具的便捷,社會關系從地方性場景中“抽身而出”、又在無限的時空范圍內再度聯結。但這種關系的重新組合缺乏著透明性的擔保,造成了“風險社會”的形成。眼下的次貸危機就是由于核查監管金融和商業安排上缺乏公眾參與,使得信息不公開不透明。森認為資本主義經濟的有效運作取決于強有力的價值規范體系,必須有堅實的法治基礎來支持交易涉及的各種權利,有普遍的遵守行為準則來保證協議的履行。
(5)防護性保障。即社會安全網。各種具體風險集中到社會上會成為社會問題,整個社會因此可能發生動蕩和沖突。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對人們遇到風險、遭受困難以及由此引起的社會矛盾可以起到某種化解作用。而森認為民主制度的保障能夠確保合理的有效的社會安全網的實現,而這種狀態的實現又是與其他的工具性自由所相聯系的。
三、以自由為核心發展觀的啟發。
森的以自由為核心的發展觀實質上是除去經濟發展外,加入了更多的政治民主、社會機會獲取、社會保障等多方面的內容。將人的自由發展作為了發展的最終目的,體現出了森一貫的思考人類福祉的學術旨趣。其思想對于福利經濟學、古典自由主義和社會發展都有著極大的啟發意義。
1.福利經濟學。其哲學基礎是邊沁的功利主義原則。功利主義認為人生的目的都是為了使自己獲得最大幸福,增加幸福總量。幸福總量可以計算,倫理就是對幸福總量的計算。這種理論指向下對社會的評價有著三個組成部分:后果主義、福利主義和總量排序。摘要:阿瑪蒂亞•森的以自由為核心的發展觀是在總結前人發展觀的基礎上提出的,森通過對實質自由和工具性自由的劃分論證了自由不僅是發展追求的最高目標,更是實現發展的有效手段。這一理論觀點對于福利經濟學、古典自由主義和社會發展理論都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
關鍵詞:阿瑪蒂亞•森;實質性自由;工具性自由;發展
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瑪蒂亞•森由于對社會底層人民與道德的關切,被譽為“經濟學良心的肩負者”。特別是森在提出的以自由為核心的發展觀,強調發展的焦點應是人們按價值觀行事的自由以及能力上,對當論界發展觀的研究和福利經濟學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我國正在進行科學發展觀教育的當下,探討國外優秀的發展理論,對于我國的科學發展觀教育活動的開展,我國發展觀理論思考的提升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以自由為核心發展觀的提出
發展觀是一定時期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求在思想觀念層面的聚焦和反映,是一個國家在發展進程中對發展及怎樣發展的總的和系統的看法。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化和現代化的推進,世界各國先后形成了各種不同的發展觀。具體表現為:
1.以經濟增長為核心的傳統發展戰略。強調工業化過程,片面追求經濟的高速增長,忽視社會的其他方面,以經濟增長為社會發展的核心。
2.以社會經濟各方面綜合協調為核心的發展戰略。重視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總體均衡,強調發展的“多元性”、“整體性”、“綜合性”和“內生性”,首次考慮到人的因素。
3.以滿足人的基本需求和考慮人的未來發展為核心的發展戰略。提出在注重人與自然關系的同時,還必須強調人與人的平等關系。
4.以人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為核心的發展戰略。既強調人與自然的依存關系,又強調注重人類的全面發展。
發展觀戰略的演變體現了對發展不斷認識深化的過程。森的以自由為核心的發展觀是在對原有發展觀的批判和繼承下提出的,發展應該是看成擴展人們享有的真實自由的一個過程。雖然國民生產總值或個人收入的增長,對于擴展社會成員享有的自由有著一定的幫助,但自由還依賴其他決定性的因素,包括社會的和經濟的安排,以及政治的和公民的權利等。
二、森的自由觀
自由作為人類社會一個核心概念,各派學者有著多種解讀。哈耶克認為自由是“一個人不受制于另一個人或另一些人因專斷意志而產生的強制的狀態”。而賽亞•伯林也從個體自主意識的不同表現上劃分了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
為了更好的理解發展,森提出必須對發展的目的和手段進行考察和審視。而這考察的核心就是自由。自由不僅是發展追求的最高目標,更是實現發展的有效手段。基于此森區分了實質性自由和工具性自由。
1.實質性自由。其內涵是享受人們有理由珍惜的那種生活的可行能力。具體包括免受困苦——如饑餓、營養不良、過早死亡等基本的可行能力,也包括能夠識字、享受政治參與等自由。實質性自由范圍極為廣泛,其作為發展目標體現了發展既是經濟水平的增長,也是倫理價值的追求。
實質性自由的核心是“可行能力”,這一概念是森為如何確立貧困的信息基礎,在對功利主義、古典自由主義的批判和繼承的基礎上提出的。“可行能力”是人有可能實現的、各種可能的功能性活動組合。功能性活動反映了一個人認為值得去做或達到的多種多樣的事物或狀態。一個人的功能性活動組合反映了此人實際達到的成就,而可行能力集則反映此人有自由實現的自由:可供這個人選擇的各種相互替代的功能性活動組合。
關于功能性組合的理論論述,布勞在《社會生活中的交換與權利》中也有涉及。在社會交換中論述“權利—依賴”關系框架時,布勞認為一個人有四種形式可以保持其社會獨立性:能夠提供別人迫切需要的服務;對等交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服務以及尋求替代物。擁有的選擇越多,則在交換過程中獲得的權力越大,越能成為統治者。同理,在森看來,一個人在社會中擁有的選擇能力越強,選擇各種功能性活動的可能性越大,其自由程度也就越高,其生活狀態和生活質量也相應更好。
2.工具性自由。森劃分了5種不同的工具性自由,用于證明自由作為發展的有效手段。這些不同類型的權利和機會各自促進著一個人的一般性可行能力,同時也可以互相補充以增進人的可行能力和實質自由。
(1)政治自由。是指公民權利,是人們擁有的確定的應該由誰執政而且按什么原則來執政的機會,也包括監督并批評當局、擁有政治表達與出版言論自由、政黨自由等等的可能性。政治自由的實證分析主要通過下的不同體制政府政策表現獲得的。
(2)經濟條件。指個人分別享有的為了消費、生產、交換的目的而運用經濟資源的機會。經濟條件是一種經濟自由,人們擁有各種經濟資源如勞動力、知識、土地、工具,市場機制為提供經濟資源的自由組合提供了最好機會。森是市場經濟的擁護者,認為市場經濟使得人們能夠通過它相互交往并從事互利活動的一種安排,這對于經濟自由的實現是最好的保障。而現實中出現的問題往往并非市場經濟體制本身,而是由于信息藏匿、欠缺法規監管和不對稱非法交易等政治和社會安排上。美國的黑奴勞動所得處于一個較高的水平,但是黑奴仍出現逃跑的現象。在廢奴后,即使莊園主開出了更高的薪酬水平,希冀以原有奴隸莊園方式進行生產,卻無法實行。這種事例表明在經濟效率和經濟利益中依然有著經濟自由的因素的存在。而市場經濟體制是保障這種經濟自由的基礎制度。
(3)社會機會。指的是在社會教育、醫療保障及其他方面所實行的安排。這方面缺失所帶來的問題是嚴重影響社會發展的,不識字,不具備現代全球經濟下所要求的一些基本條件,個人的經濟參與與政治參與都將受到極大的限制,而整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也將被限制。聯合國每年發表的人文發展指數中,也將成人識字率及大中小學綜合入學率納入考慮。
(4)透明性擔保。人們在社會交往中需要的信用,取決于交往過程的公開性、對信心及信息準確性的保證。吉登斯在論述現代化的影響時,提出了時空分離和“脫域”的觀點,認為隨著現代化交流工具的便捷,社會關系從地方性場景中“抽身而出”、又在無限的時空范圍內再度聯結。但這種關系的重新組合缺乏著透明性的擔保,造成了“風險社會”的形成。眼下的次貸危機就是由于核查監管金融和商業安排上缺乏公眾參與,使得信息不公開不透明。森認為資本主義經濟的有效運作取決于強有力的價值規范體系,必須有堅實的法治基礎來支持交易涉及的各種權利,有普遍的遵守行為準則來保證協議的履行。
(5)防護性保障。即社會安全網。各種具體風險集中到社會上會成為社會問題,整個社會因此可能發生動蕩和沖突。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對人們遇到風險、遭受困難以及由此引起的社會矛盾可以起到某種化解作用。而森認為民主制度的保障能夠確保合理的有效的社會安全網的實現,而這種狀態的實現又是與其他的工具性自由所相聯系的。
三、以自由為核心發展觀的啟發。
森的以自由為核心的發展觀實質上是除去經濟發展外,加入了更多的政治民主、社會機會獲取、社會保障等多方面的內容。將人的自由發展作為了發展的最終目的,體現出了森一貫的思考人類福祉的學術旨趣。其思想對于福利經濟學、古典自由主義和社會發展都有著極大的啟發意義。
1.福利經濟學。其哲學基礎是邊沁的功利主義原則。功利主義認為人生的目的都是為了使自己獲得最大幸福,增加幸福總量。幸福總量可以計算,倫理就是對幸福總量的計算。這種理論指向下對社會的評價有著三個組成部分:后果主義、福利主義和總量排序。森認為這種計量福利的方式過于理想與宏觀,往往在個人實際收入與運用收入而達到的處境之間有著極大的差異。在具體的福利分析和政策制定時,難以簡單的通過總量排序來指導。個體的愿望和享受快樂的能力往往隨著各種社會環境的變化而進行調整,這會影響到功利主義視野中的幸福量的考察。同時由于社會環境的不同,相似經濟條件下的個體對于消費品的需求有著很大的差別,這也影響著個體滿足性和幸福感的實現。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有個人的異質性、環境的多樣性、社會氛圍的差異、人際關系的差別和家庭內部的分配等。因而應當運用“可行性能力”來作為社會福利的考察點,運用“可行性能力方法”的評價性焦點既可以是實現了的功能性活動,即一個人實際能夠做到的,也可以使擁有由可選擇的可行能力集,即一個人的真實機會。可行性能力方法補充了福利經濟學忽視的社會因素,使得社會福利的考察才能更為科學,對于社會發展和個體價值的實現才能給予保證。
2.古典自由主義強調個人的,個人財產的所有權是個人自由最重要的部分,強調自由放任的正常。諾齊克認為,個人權利優先于國家的權力,國家只能作用于屬于個人權利之外的活動空間,是個人的權利決定國家的性質、合法性及其職能。因而任何侵犯個人權利的國家行為都是不正當、不正義的。
這種極端的自由至上主義理論的信息基礎也有著缺陷,它更像一種為自由而自由的政治主張,忽視了這種政治主張可能帶來的各種后果,對于許多更為實際的生存能力與自由也有著忽視。對于一個國家來說,發展是多方面的進步,而并非僅僅局限于民主制度方面。任何程度的恐慌狀態,無論是大規模的恐慌,到經常性的營養不良,到地方性的、非極端的饑餓都能出現在完全自由權利的體制下。社會心理的的傳導和制度安排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恐慌的規模。
3.社會發展理論研究則強調更為宏大的社會背景。傳統—現代的社會發展理論認為社會發展就是現代化,即以現代工業、科學和技術革命為推動力,實現傳統的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的大轉變,使工業主義滲透到經濟、政治、文化、思想各個領域井引起社會組織與社會行為深刻變革的過程。
“核心—邊陲”為核心概念的社會發展理論,認為世界經濟是一個體系,這個體系由核心(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和邊陲(非西方不發達國家)兩個部分構成,核心和邊陲之間的經濟關系是不平等的,核心國家通過不公正的貿易條件剝削邊陲國家。這正是導致不發達國家貧窮落后的根本原因。
“市場轉型”為核心概念的社會發展理論,研究以市場轉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為核心的社會改革。重點探討沒有經過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的社會主義社會如何實現從非市場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它側重于社會轉型的制度背景。
這些研究都是著眼于全球化,現代化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影響。而涉及具體的個體層面的思考顯得相對較為稀缺。只是在發展社會學中的人格學派里,英格爾斯(A.Inkeles)就現代性人格的研究中,涉及到了個體層面。這種強調宏觀,以西方現代化為模板和參照的發展戰略造成了發展中國家片面強調經濟發展,GDP增長,而忽視環境保護、政治體制改革、社會保障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內容。而在一定程度上民生方面的缺失,對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阻礙作用。
森的以自由為核心的發展觀,擴大了發展的內涵。對于可行性能力的考察證明了發展不僅僅是經濟水平的提高,它應該還有著人的尊嚴、權利、自由、生活質量等多方面的內容。而這對于制定發展政策來說,就必然要考慮到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經濟發展與政治發展的同步,以及經濟發展與人的全面發展等。
同時,以自由為核心的發展觀,更加強調國家或政府的社會關懷度。經濟水平的提高,政治自由的實現,社會機會的平等,透明性保證的確立,以及防護性保障的健全,這些既是森提出的自由對于發展的工具,更是國家對于發展戰略時所應涉及和兼顧的方面。這些工具性自由既能單方面的促進發展,也能組合實現促進功能。國家在保障這些工具性自由實現時,也必須考慮到如何使這些功能更好的組合以便促進發展,實現合力而非彼此消減。
四、總結
森的以自由為核心發展觀的強調自由既是發展追求的最高目標,更是實現發展的有效手段。實質性的自由體現在可行能力上,而工具性的自由則通過五個方面體現對發展的功能。這種發展觀擴展了各門學科對于發展思考的信息基礎,為發展戰略的制定提供了更科學的思考途徑。
參考書目:
[1]阿瑪蒂亞•森,以自由看待發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弗里德里希•奧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
[3]徐新:發展社會學[M],上海:上海大學出版社,2005.
關鍵詞:城市消防規劃 消防通信 通信技術 應急救援
1、前言
隨著我國應急救援體系的發展,消防部隊已逐步成為城市主要的應急救援力量,廣泛參與到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公共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中,并承擔了部分非緊急的社會救助任務。消防通信是消防部隊開展滅火救援行動的根本保障,是未來城市應急救援體系中信息通信的主要組成部分。美國911恐怖襲擊事件中警察和消防員未建立統一的通信手段而造成的慘痛教訓凸現出城市消防通信規劃的重要性,所以在城市消防規劃編制過程中合理規劃和部署消防通信的建設和發展,在規劃方針的指導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通信體系,是消防部隊在執勤備戰和災害救助中全面發揮應急救援能力的根本保障。
2、消防通信規劃的現狀
消防通信規劃的編制主要由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和消防部門共同完成。由于城市建設和通信技術的高速發展,各地消防通信系統也在不斷的擴展和升級,消防通信建設所依據的《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范》等規范文件的要求與目前的應用現狀相差較大,內容滯后且不全面,對規劃編制的指導意義不夠充分,一些通信指揮系統雖已達到火災報警、火警受理、滅火救援通信調度等應用的基本要求,實際中卻不能滿足新形勢下消防部隊應急救援通信指揮的需求。并且由于消防通信規劃的專業性較強、技術要求高、涉及的領域廣泛繁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不均衡等方面的原因,使消防通信規劃的編制工作難以有效和深入開展,造成部分城市消防通信規劃的內容空泛、缺乏深度、可操作性較差,不能切實有效的指導城市消防通信建設和發展。此外我國的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起步較晚,部分消防通信規劃內容僅片面集中于火災事故方面,缺乏城市應急救援總體發展的綜合考慮,造成消防通信建設與城市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脫節。
3、消防通信建設現狀
消防部隊的信息通信建設按照公安部消防局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部署和具體要求展開,實施主要依靠當地政府財政撥款、當地公安部門和電信部門的通信網絡建設以及消防部隊自身的信息化裝備建設來完成,目前各級消防部隊均已形成了相對獨立的消防信息通信體系。以下將從基礎通信網、消防通信指揮中心、消防綜合業務信息系統等幾個消防規劃中涉及的重點方面具體展開論述。
3.1 基礎通信網絡
基礎通信網絡是消防通信和城市應急通信的基礎設施,網絡的建設直接決定了消防部隊的信息應用能力,所以基礎通信網絡的發展是消防通信規劃的重點。目前消防部隊依托公安信息網、公眾電信網、無線超短波通信網、衛星通信網等多種通信網絡傳輸語音、圖像和數據,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消防通信網絡體系,以下歸納為計算機通信網、有線通信網、無線通信網、衛星通信和短波通信網等幾部分介紹。
3.1.1 計算機通信網
目前消防部隊各級單位均已接入了以公安信息網為基礎的計算機通信網,這一網絡是消防部隊數據通信的基礎網絡,承擔滅火救援指揮調度、消防綜合信息管理等大部分信息系統的數據傳遞,并可實現IP語音電話和視頻傳輸等多媒體應用。為保證調度指揮等重要信息的可靠傳遞,部分節點間還建立了指揮調度專線和備份網路。在消防通信規劃中應按照當地公安信息網和消防部隊自身信息通信的建設情況以及各級消防部隊的信息通信需求,合理規劃消防計算機通信網,確保網絡的全面接入和可靠暢通。
一、三權益說
這是通說。該學說認為“入戶搶劫”侵犯了他人財產、人身、他人住宅這三項權益。該觀點認為,我國刑法之所以要嚴厲懲處“入戶搶劫”犯罪,就在于其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同時也侵犯了他人的住宅權。此處的住宅權主要包括他人應當擁有的安全、安寧和隱私權。既有物質層面的權益,也有精神層面的權益。其理論及實踐依據有:
首先,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這在根本法的層面對公民的住宅權有了規定,其也彰顯了對公民合法私有權益的保護。
其次,我國刑法第245條規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而該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正是他人的住宅權。一般又認為“入戶搶劫”是搶劫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牽連犯,其中搶劫是其目的行為,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方法行為。這樣又在基本法的層面上論證了“入戶搶劫”的侵犯法益問題。
再次,“戶”是公民賴以生存的棲息之地,對它的破壞也就意味著對整個社會安全體系的破壞。從這個層面上住宅權益應該是“入戶搶劫”所侵犯的法益之一。
二、新三權益說
該學說認為:“入戶搶劫”是對他人的財產、人身、住宅安寧等三項權益的侵犯。認為“入戶搶劫”只是侵犯了住宅權中的住宅安寧權,認為如果把侵犯的法益解釋為住宅權的話,那么就不僅包括精神性的安寧隱私權,也包括物質性的所用權。這樣在具體司法實務中只有同時侵犯住宅的物質性與精神性權益才有可能構成犯罪,有縮小打擊面之嫌,如甲某在建造房屋時非法將自己的院落擴大,這時其并不具有對院落的所有、使用的物質性權益的,但若此時有人來其院落搶劫,按照通說就有放縱犯罪之嫌。而如果把住宅權解釋為住宅安寧權的話,就不會有此問題的出現。另外,結合立法的原意,立法者在保護住宅權時也是突出對其精神性權益的保護的。
三、二權益說
該學說認為:可以把“入戶搶劫”犯罪侵犯的法益按其自身特點簡單的歸結為戶內財產權益和戶內人身權益。此種觀點主要是結合“入戶搶劫”犯罪的自身特點,將住宅權進行必要的拆分與融合。
四、三種學說的理論缺陷
首先,通說三權益說,主要是基于“‘入戶搶劫’=搶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理論而來的,雖然抓住了“入戶搶劫”與“搶劫”具有“入戶”的不同,但究其實質,只不過是對兩大罪名(搶劫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侵犯法益的簡單的加減運算的結果。其看到的只是“入戶搶劫”犯罪的表面現象,這樣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疑難問題無法有效的解決埋下了伏筆。
其次,新三權益說,雖然看到了簡單的認定為住宅權有可能放縱犯罪,只就住宅權精神層面的住宅安寧權來進行表述。這樣似乎比通說有了更深入的闡釋,但也存在理論上的缺陷,如甲某向其父要錢,其父不給,就夜里侵入自家向其父搶劫。此案件中,我們可以認為甲父的住宅安寧權受到了不法侵害,但若認定甲某為“入戶搶劫”的話,也顯得太過草率。
再次,二權益說,雖然把住宅權“均分”給了財產權與人身權,將其表述為住宅財產權和住宅人身權。但就其實質而言,還是與通說無本質性的差別。
五、本文的觀點
本文認為:以上三種學說都只從“入戶搶劫”犯罪本身,或者說是從簡單的搶劫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體來闡述的。只停留于“入戶搶劫”犯罪較淺層次來論述,并沒有結合立法原意和較深層次的社會背景來探究。這樣難免不能準確的捕捉立法者的立法原意,面對疑難案例就會束手無策。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入戶搶劫”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僅是對他人的財產、人身、住宅等權益的侵害,也是對住宅成員對戶的安全信賴利益的侵害,堅持“四權益侵害說”。
關鍵詞:對策;閑暇教育;高職院校
科技的快速發展促進了生產力的極大提高,有效地縮短了人們的必要勞動時間,由此也帶來了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的變化,閑暇時間的利用就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大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個重要群體,雙休日加上寒暑假,閑暇時間會更多。這些人作為未來社會的建設者,閑暇生活的質量直接影響著自身綜合素質的提高、社會的進步程度以及各行各業對高素質技能型人才需求的滿足程度。
一、閑暇教育的理論淵源及科學內涵
在西方社會中,關于閑暇對人生發展的意義很早就有人做出過論述,比如古希臘的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把閑暇視為一種自由的、有意義的活動,這可以說是閑暇教育思想的萌芽。
19世紀下半葉,英國哲學家、教育家斯賓塞把人一生的活動分為五類:“第一,直接與生存有關的活動;第二,間接與生存有關的活動;第三,撫養和教育后代的活動;第四,維護正常的社會和政治關系的活動;第五,閑暇時滿足各種情感的活動。” [1]他還預言,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閑暇教育的意義與重要性就會更加凸顯。
美國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注重閑暇教育的研究和實施工作,是世界上最早實施閑暇教育的國家之一。“美國理論界對‘閑暇’做出的具有實際意義的定義就是以時間來衡量的一種存在。它表示一種特殊的時間――一個人可以得到自由的時間。” [2]閑暇教育理論家蔓蒂與奧杜姆對閑暇教育的內涵作了較深入細致的澄清,他們認為閑暇教育是一次幫助人們提高閑暇生活質量的全面的社會運動,幫助人們認識和確定自己的閑暇價值觀念、閑暇態度和閑暇目標的一個過程,幫助人們在閑暇生活方面做到自我決斷、自我充實和積極進取的一個途徑,發掘人們的潛力,提高人們閑暇生活的質量等等。哲學家查里斯?布賴特比爾的《以閑暇為中心的教育》也明確提出以休閑為中心的教育。此后,閑暇教育在美國迅速興起,被全體社會成員認可和接受。到了20世紀60年代,閑暇教育問題已成為不少發達國家的研究熱點。“1974年,美國成立了第一屆全國閑暇教育委員會,其主要任務是編寫并向全國發行閑暇教育資料;1984年9月,該組織在法國巴黎的一次有關閑暇問題研究的世界性大會,標志著閑暇教育已成為全球性的教育領域內的全新課題。” [3]
我國早在2000年前的《學記》里就有這樣的論述:“大學之教也,時教必有正業,退息必有居學”。居學是相對于正業而言的,就是說在家休息時也要學習。到了20世紀80年代,我國有了對國外閑暇教育書籍的介紹與思考。1987年,張新平在《教育研究》上發表的論文《關于閑暇教育的幾個問題的思考》使暇教育進入了國內學者的視野。2000年,馬惠娣翻譯的《休閑研究叢書》標志著閑暇教育的研究正式傳入中國。
關于閑暇教育的涵義,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意見:一是在《教育人辭典》中,閑暇教育指的是在閑暇時間內進行的教育活動;二是閑暇教育是“通過傳授閑暇知識、技能和技巧,幫助人們確立科學的閑暇價值觀,有價值地利用閑暇時間,提高閑暇生活質量、促進個性全面發展的終生的、連續的教育活動。”[4];三是閑暇教育是指“利用人們的閑暇時間,按照某種目的要求(尤其是‘樂生性’的要求),對受教育者施加影響,不斷提高受教育者適應社會要求的能力,促進受教育者自我完善的一種終生性的有計劃的活動。”[5]
目前,對閑暇教育國際上形成了較為一致的認識:“閑暇教育旨在讓學習者通過利用閑暇時間而獲得某種變化。這些變化會表現在情感、態度、知識、技能和行為方面,并且它通常發生在兒童、青年和成人的正式與非正式的教育環境或娛樂環境之中。”[6]
二、高職院校開展閑暇教育的重要意義
(一)高職院校開展閑暇教育能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支持
黨在十六大上提出要建立和諧社會,這就需要發揮社會的構成主體――人的主觀能動性,需要社會主體形成和諧的自我,進而促進和諧社會的形成。這一前提是社會要滿足人的合理需求,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在1943年《人類激勵理論》論文中提出人的需求分為五種,分別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歸屬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實現的需求,后三種為精神性的價值需求。隨著閑暇時間的增多,人們會更多地追求精神生活的滿足,這就需要進行相應的閑暇教育,使社會個體的閑暇生活豐富、健康、高雅,促進人的自由、和諧、全面的發展,實現身心和諧以及生活和諧。美國閑暇教育專家J?蔓蒂:“無能力處理好閑暇是造成酗酒、吸毒、自殺、趨從社會上不良行為以及其他種種變態疾病的主要原因。”[7]可見閑暇教育具有促進社會安定與和諧的功能。通過閑暇教育,培養大學生積極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道德品質,提高大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質,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1、安全權的規范定義。
安全權,不應簡單理解為人身安全權或生命安全權,安全權既包括對自由的安全權,也包括各種權利的安全權。自由安全權是指主體自主安排個體利益的安全狀況,包括行動、行為、思想、良心以及生活方式上的自由,權利安全權是指不受干擾、侵害以及自主支配的安全狀況,包括生命、身體、人格以及免受酷刑、未經同意強行治療和試驗的權利。每一項具體人權都會提出對國家的不同要求和標準,譬如聯合國對健康權提出的“能達到的最高的標準”概念,安全權也不例外。對于安全權而言,既要考慮進個人的生理安全條件和社會經濟等后天安全條件,也要考慮國家掌握的安全資源在系統內的整體安排。首先,住宅安全權滿足了人的自然安全的需要,住宅可以供人居住休息,遮風擋雨,躲避危險等;其次,住宅安全權滿足了人的社會安全的需要,通過住宅可以界分國家、社會和私人領域的物理空間,使私人領域住宅成為不受非法侵犯的領域,在現代社會,住宅安全權更強調其對國家公權力的防范,滿足主體的安全價值。最后,住宅安全權意味著居住者享有較充分的隱私價值,通過相對封閉的空間構造,住宅建立起將個人與外部世界分隔的屏障,盡情享受在自己住宅之內的一切個性化利益需求,只要它符合權利行使的一般原則。對于基本安全權國家必須承擔最低限度地保障義務,這就要求國家必須確保安全保障與供給方案面向所有個人和家庭,并提供最低限度的必要安全設施與條件。不過,最低限度的安全權并不排除這種情況,即使窮盡資源與潛力,國家也無法為正在或即將發生的風險和安全事件提供最低保障。在這樣的困境中,依然有下述策略可供選擇以滿足安全保障的義務。第一,確保人人有權在沒有歧視的基礎上參加安全保障制度或計劃,對處于最不利地位的和被邊緣化的個人和群體還應該提供特別保障,可以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第二,尊重現有的安全保障計劃并保護這些安全計劃的切實貫徹執行,并使其免受不合理的干預;第三,制定和實施國家層面的安全保障戰略和安全行動計劃;第四,采取適當的手段與方法監控實現安全保障權利的情況。所以,即使受制于資源不足或者無法避免的安全事件,國家無法履行有關最低限度安全保障的核心義務,它也必須保證,已經盡了一切努力,將可以支配的所有安全資源優先用于履行這些最低限度的安全義務。
2、安全權的基本特征。
無論是哪一種形式或層次的安全權,都必須包括以下互相關聯的基本特征,其具體實施將取決于國家和地區的現實條件。第一,可提供性。國家必須有足夠數量的、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專業人員,在各具體情境中應該配備適當的安全設施,所有的服務都應該事前做好充分的安全預案,符合基本的安全理念。盡管受制于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社會現實,安全人員、設施、物資和服務等各種因素會有所不同,但都應該包括一些基本的安全要素,如是否會造成人身安全、住宅安全、信息安全、財產安全等供給方面的障礙,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和隊伍是否足夠專業,能夠在特定的安全事件發生時提供行之有效的安全救濟,當然也應該提供力所能及的安全教育和訓誡,以滿足那些安全事件的易害人群的安全需要。第二,可獲取性。國家管轄范圍內所提供的安全人員、設施、物資和服務等,必須面向所有人,不得采取任何導致不公平結果的歧視,除非這種歧視可以改善社會上最不利人員的安全待遇。在獲得安全條件過程中,國家負有特殊義務,為沒有足夠安全能力的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制度和安全保障設施。在安全資源的分配上和安全服務的供給中,不應過分偏重于特殊的安全保障服務,譬如過多的對大型活動的安全傾斜和投入,而應當偏重初級和基礎的安全保障,使安全保護與安全保障惠及絕大多數人員。第三,可接受性。可接受性則是一項在更高標準上提出的安全要求,即所有安全人員、設施、物資和服務,必須遵守安全保障和供給的道德。安全文化應該適當,即尊重個人、少數群體、人民和社區的安全文化和生活方式,對基于性別和生活周期的特殊需要敏感,在此基礎上改善有關個人和群體的安全權狀況。要確保各類安全元素不僅在安全文化上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在安全科學上必須是適當和高質量的,由于安全事件的防范對安全科學提出了不斷增長的要求,這需要安全人員、安全產品、安全利害關系人都應該逐步提高安全科學素養,在兼顧前瞻性的同時具備可接受性。
二、安全權的發展
規律人權的提出及系統性建構,是人類文明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里程碑。從天賦人權到法定權利,從地方性人權到普適性人權,人權走過一條歷時久遠但并不平坦的道路,人權內部的關聯性及具階依舊是個尚未充分論證的問題。整體而言,人權中的大部分已經獲得人類社會的基本共識并且在現實中得到應用,譬如那些在各國憲法及部門法里面已經明確規定的權利。盡管關于安全權的具體內容尚存在認識上的誤區,不過對于安全權應該屬于基本人權的范疇當無疑義。建立在不同時空下的理論背景演繹與權利淵源梳理,為我們全面和深刻的認識安全權提供可能,就目前來看,安全權的發展具有下列三個規律。
1.從分歧到共識。
安全權不是一個充分獨立和獲得共識的概念,不過我們仍然可以從一些著述及國家的制度性認同中尋找共識的基礎。譬如,“前蘇聯學者沃伊沃金認為公民基本權利可以分為社會和經濟、文化生活,國家和社會政治生活,個人自由和個人安全四類。”瑐瑣將個人安全視為四種基本人權之一。而在國際上主流的見解則是認為人身安全權以及和平與安全權不過是數十種人權之一。瑐瑤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1994年的《人類發展報告》中最先提出并界定了“人的安全。”該報告指出:“人的安全有兩大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免受諸如饑餓、疾病和壓迫等長期性威脅的安全;其二是在家庭、工作或社區等日常生活中對突如其來的、傷害性的騷擾的保護。”瑐瑥為了避免人的安全的定義過于寬泛,該報告把“人的安全”的要素具體劃分為經濟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安全、環境安全、人身安全、社區安全和政治安全。“但是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定義依然被批評過于寬泛,對制定具體政策或學術研究幾乎沒有幫助。”瑐瑦正如本文在此前比較四種安全權主體時指出的,安全權最終都將圍繞著公民這一主體展開,只有將安全權限定在具體明確的公民權利,包括自然權利、應然權利、實然權利等基礎上,安全權才有其現實意義。安全權本身并不具有完全超脫的獨立性,由于安全指涉的外延足夠寬廣,安全權必須以具體的利益作為保護客體,并且落實到具體的保護對象上。安全權首先應該以生命權和人身權為具體內容,對人身利益的保護是安全權的應有之意;其次,由于財產對于人的至關重要地位,人的價值在于對客觀世界的改造以及創造的物質財富,所以安全權應該以人的財產利益保障為內容;再次,作為擁有自我審美和獨立情趣的個體,人的精神利益也應該獲得認可和保障,安全權應該以滿足主體不斷超越的合理性追求為目標;最后,個體作為社會人,只有參與到各種議題的人際和社會交往中,才能夠感受到與他者同在的快樂,這種利益不是獨立的訴求,唯有在關系結構中才能建構,而其安全參與的權利同樣值得保障。與其他人權一樣,人們對安全權的認識正在從無知和分歧走向認同與共識,也正是由于有限的認識和明顯的分歧,起始階段的安全權呈現出消極保守的態勢,以人的生存為客體,隨著共識的不斷深化,安全權愈益呈現出對新興利益的積極保護,甚至創新的為新興利益提供多元救濟,并由此走向可持續發展路徑。
2.從消極到積極。
童之偉將人權定義為民權,強調民權是以“人道主義思想為基礎表達的人權的法律表現形式,它禁止國家對個人權利的干涉,要求政府對個人在一般的公共領域或公共事務的活動、行為或需求中,給以平等的、自由的對待,民權包括人格尊嚴、平等權、自由、人身自由等幾項具體權利。瑐瑧普遍意義上的人權一開始都強調國家的不干涉原則,一方面體現了人民對擺脫霍布斯式野蠻狀態的肯定,另一方面則表現出對國家權力可能被濫用的隱憂。卡雷爾·瓦薩克認為,人身自由和安全權等人權的初始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各項自由免遭國家專橫之侵害,要求國家承擔不作為的容忍義務,是消極權利。瑐瑨古典自由主義確認了公民的自由必須以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和任意剝奪為前提,最初的生命權給自然人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傳統法律上的生命權和其他基本人權一樣,既充分表達了天賦人權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又體現出明顯的消極性和保守性。“生命權意味著人不能遭到任意的殺戮,而非生存的途徑,其對應的義務是克制殺戮的行為,而非保障個體有效地獲得生存的途徑;財產權指的是一種對己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而非獲取財產的權利,對應的義務是消極地克制義務,而非積極地提供財產利益。”瑐瑩消極意義上的安全權對于人的其他具體利益的實現,以及人的復合型價值體現,作用相當有限。法律只保證公民的生命和財產不被非法或者任意剝奪,并不意味著除此之外的公民的生命、人身和財產安全得到足夠的保障。對來自自然因素和被制造的危害個體利益的安全事件,譬如重大生產安全事件、環境污染以及突發性災害等,公民是否擁有要求國家和政府排除妨害,進而承諾安全保障的權利?這就將安全權由消極低調的權利位階一舉推升到積極高調的權利位階。安全權的積極轉變主要是因為權利必須在變化中滿足人作為主體不斷增長的利益訴求。“個人權利是逐步演化的:它們始終處于進步過程中,不可能為這一過程設定任何界限。昨天還似乎屬于奢侈的行為,一夜之間就變成了得到人們承認的權利。”瑑瑠龐德有關安全和法律的論述給我們認識安全權開啟了一扇可能之窗,“原始法階段的安全認為法律的存在是為了維持一定社會的和平;希臘的人們把維持社會現狀視為法律的安全目標;文藝復興后,安全的著眼點集中于如何保障個人權利;現代法學家已不停留于個人自然權利或自由意志水平上談論安全,即已不是自我主張的最大化,而是需求滿足的最大化。”瑑瑡安全權的主體逐漸從社會和集體集中到個人,安全權的客體則從不受制約的自我主張,理性發展到實際需求滿足的最大化,這一趨勢體現了安全權積極適應主體需求的客觀現實。20世紀以來,公民的權利體系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劇烈變革業已發生重大改變,在傳統自由權的基礎上又擁有了大量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也就是劃分人權時所指的第三代人權,包括工作勞動權、社會安全保障權、休息權、受教育權、達到合理生活水準的權利、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以及各種福利待遇等等。“這些權利不是保護個人以對抗政府或其他當權者的,而是提請公共權力機構注意要讓諸如個人自己擁有的那種權利通過另一自由而得以實現。”瑑瑢這就要求一種積極的安全權必須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不能局限于有限的范圍之內,還應該超越個人利益,因為現代社會個體的利益只有在結構性平衡中才能獲得,安全權必須體現對社會安全利益的重視。此外,我們還必須注意到安全權也不再局限于傳統法律制度下的利益保障,對政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的發展必須由最少的管制轉變為最多的服務,在安全權語義中,突出強調國家的安全保障義務,并且不斷推進該義務的縱深發展。從基礎型人權安全保障到發展型人權的安全保障,安全客體和對象不斷拓展,人作為安全主體的意義和重要性亦獲致彰顯。
3.從封閉到開放。
關鍵詞:安全文化 安全管理
一、概述
安全文化是專指人類追求自身健康,國家安全穩定、社會安定、抵御自然災害和保護企業財產不受意外損失的知識、觀念、制度和組織機構的總和。國家安全靠軍隊,社會安定靠教育和機器。抵御自然災害和保障企業安全靠安全科技和安全管理體制。
“安全文化”的內涵就是要建立一種“人類的安全需求是至高無上的”概念,即,安全第一的概念。眾所周知,自然界存在著颶風、暴雨、雷電、山體滑坡、地震、洪水等災害,預防自然災害是人類共同的課題。社會生活中無處不在的安全問題,即交通安全,防火安全,防疾病,防盜竊,防意外傷害等,都需要有相應的技術和規范來解決,同樣,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也要有安全文化作為支持。
二十一世紀是安全、健康、環保的世紀。關注員工健康、工業職業安全是企業經營理念的最重要一環。安全、穩定是世界和平、國家繁榮、人民生活幸福的基礎。安全問題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分布于人類生活的各個空間,體現在生存環境的所有領域。正如馬斯洛“需要層次論”所述,“安全需要”僅次于生理需要,一個人從生到死適中生活在安全文化中。
二、企業安全文化的建立
安全是人類生存和發展首要關注的問題,當然也是一個企業必須關注的主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的加快,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企業轉換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此過程中,傳統安全管理模式已難適應新的形式發展,安全工作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勢在必行。
安全文化注重以人為本,但更強調安全第一,提倡關心人,愛護人,注重通過多種教育方式來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做到尊重人的生命,保護人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特別是石油化工企業,如果因為職工過的疏忽大意,違規操作,往往會危及全班組,全車間,甚至全廠員工的安全嚴重后果。因而,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助互愛,自保互保的人際關系和安全聯絡保障,使得全體員工在安全第一的指導思想下工作,從文化心理、精神追求上連成一個整體,從而達到全班組、全車間、乃至全廠的團結一致。
安全和生產時一對即統一又統一的矛盾體。任何生產系統既是一個按人類設計方案運行的系統,給人類創造財富,同時也會在一定條件下,變成一個非正常運行的系統,給人類帶來災難。且二者可以相互轉化。人們在于事故作斗爭時,通常運用著綜合性的安全科學,其中,安全文化在安全生產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何真正保證生產、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利用文化的潛移默化作用,將安全意識提高到文化的高度來認識,來行動,使得它為各級管理者及基層員工習慣意識,也就是說,每個人必須具備一定的安全文化素養,才能真正的做到防患于未然,而安全文化是企業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安全文化建設通常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營造心態安全文化
也就是要樹立正確的安全觀念。安全觀念主要是指企業的各級管理人員對安全的基本看法和態度。這是企業安全文化的核心。因為觀念決定行動,行動詮釋觀念,只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觀,并把它融入各級企業管理者的管理中,融入全體員工的每一天的操作中,體現在作業現場的每一個細節上,才能提高安全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如果安全觀念淡漠,就會出現下述種種現象:
思想麻痹,忽視現場的作業管理。
事故隱患不聞不問,不及時解決,對安全抱有僥幸心理,總想著“哪有那么容易出事”而其結果就是“就那么容易出事了”。
對設備不按規定檢查、維修、帶病作業,用設備去拼效益。
對發生的事故不吸取教訓,不嚴肅處理,導致事故再次發生。
工作缺乏責任心,圖省事、憑印象,不認真檢查和發現作業中出現的異常現象。嚴重失職,導致事故發生。
忽視警告,有意冒險作業,如操作吸煙。
精神不佳,注意力不集中,從而造成忙中出錯,操作失誤現象,進一步印發嚴重的事故。
2.營造法制安全文化
也就是完善、嚴格安全法規制度。安全制度主要是指在安全價值觀的指導下建立起來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長效機制。而制度用于規范指導和約束行動,是價值觀得以落實的保障。如果沒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規章制度,就會出現安全責任不到位,安全管理目標不明確等現象,從而成為導致各類安全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如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體系,在具體操作中不嚴格遵守,也只是紙上談兵,起不到約束作用。同樣會導致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3.營造行為安全文化
安全行為是指在安全生產過程中表現出的管理者和員工的行為,它是安全價值觀的具體體現,也是安全制度的最終落實。行勝于言,要用我們的行動去實施制度上的規定。安全行為和不安全行為主要是由人的安全意識強弱來決定的。在生產過程中,主要是由人的主導作用,物和環境是從屬作用。
4.營造景觀安全文化
即運用有特色的教育手段、豐富多彩的教育形式,創造良好的人文安全環境,利用廣播、電視、標語、彩旗、黑板報等多種宣傳手段,營造安全文化氛圍,開展消防演習,安全知識競賽,安全演講比賽,安全管理科學文化學術報告會,編制類似《職工家屬安全常識》、《家居安全》、《旅游安全》等小冊子發向全體職工及家屬,向其宣講安全,并發動職工家屬向親人獻安全之愛心,例如,開展“親人盼你安全歸來”、“中小學生給爸爸媽媽一封勸其安全生產的信”等活動。
5.營造物態安全文化
也就是保持物質的安全狀態。物質的安全狀態是指安全硬件設施、安全工藝和安全環境、包括機器設備、廠房、工作環境、產品工藝技術、安全用具等。是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基礎,是安全價值觀、安全制度的物資技術保障,觀念再好,制度再好,而物質本身安全系數低,企業安全也難以得到切實保障。即通過安全技術改造和安全性評價,使得企業設備設施達到安全標準,提高本質安全程度。
三、如何實施企業安全文化戰略
實施企業安全文化戰略,宜采取“三個結合、三個堅持”的方法進行。
三個結合是:
要與行業和本單位的實際相結合,不能建設脫離工廠實際的“空中樓閣”式安全文化。
要與企業現行的安全管理工作相結合,只能在此基礎上創新,不能脫離現有的安全管理工作另搞一套。
要與企業文化建設相結合,不能脫離企業文化建設這個母體而獨樹一幟。
三個堅持是:
要堅持黨政工團齊抓共管,因為企業文化建設是一項具體綜合性的系統工程,需要群策群力,全員奮斗,全方位通力合作。
要堅持循序漸進,常抓不懈,因為安全生產是企業的永恒主題。安全文化建設是一項長期的戰略工作,不付出長久的努力就難以取得理想的成果。
要堅持以人為本,以實現人的價值保護人的生命健康為根本宗旨。
四、如何形成企業安全文化機制
形成企業文化機制,就是確立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目標及實現目標的途徑,并予以實施。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目標是:提高企業全體員工的安全素質,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需求,在提倡“以人為本、珍惜生命、關心人、愛護人”的基礎上,把“安全第一”作為生產經營的首要價值取向,形成強大的安全氛圍。在這一氛圍中,安全知識普及,安全法規制度健全,安全技術咨詢便達,安全操作合格達標,安全預警預報系統靈敏好用,意外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快捷有效。這樣,事故就會大大減少,就算是發生事故,也會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目標確定之后,實現目標的關鍵在于決策體制,制度建設,管理方法,和員工的實際相應。首先要在決策層中建立安全負責機制。
其次,進行安全文化制度建設,包括安全文化宣傳教育制度,各級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技術規程,及安全規范,安全性評價標準等。
再次,為達到安全文化建設的目標,還要講究工作方法,即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有目的、有組織、有計劃的開展安全文化宣傳、教育、培訓、實踐活動。
五、結論
總之,推進安全文化建設,是件意義深遠的大好事情,它是人們意識的新覺醒,自愛護愛的新體現,社會進步的新反映,只要我們引導的好,這種無形的財富就會日益凸顯起來。推行安全文化,包括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諸多方面,需要做大量工作,我們不能坐而論道,從看得見摸得著的實實在在的有形事物抓起,進而直逼那個無形的精神財富,達到安全文化與經濟發展相輔相成的理想境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