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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原則
縣城區建設總指揮部對區建設實行統一領導、統籌協調,并對各片區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作為項目建設的服務主體,應根據職能和管轄范圍,依法履行職責和義務。各片區指揮部負責各自片區項目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各片區牽頭部門作為片區項目建設的責任服務主體,牽頭做好片區內建設項目的服務工作。片區運作公司是各自片區建設的融資和運作平臺。項目的建設和管理要按照“四個統一”的原則,健康有序地全面推進。
(一)統一政策原則。各片區指揮部按照征地及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區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區建設資金管理的指導意見、區政府投(融)資城建項目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及相關配套政策執行。
(二)統一標準原則。縣城區項目建設必須遵循相關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統一執行政府投(融)資的基礎設施建設標準。
(三)統一規劃原則。各片區指揮部在縣城總體規劃、縣城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產業布局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組織編制片區詳細規劃,為項目建設提供依據。
(四)統一領導原則。各片區指揮部在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各片區建設項目的運作和管理。
二、項目建設程序和管理
項目建設程序是指建設項目從決策、前期、實施到審計決算以及后期評價整個工作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及其先后次序。主要有以下五個階段:
(一)項目的決策階段
1、五年近期項目建設規劃(含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土地利用)的編制(調整)、審核和審批。各片區指揮部依據縣城總體規劃、縣城空間發展概念規劃,編制(調整)片區五年近期項目建設規劃,報總指揮部審核后,由總指揮部統一提交縣政府審批同意后下達實施。
2、年度項目和資金計劃的制定(調整)、平衡和審批。各片區指揮部根據五年近期項目建設規劃制定(調整)年度項目和資金計劃,報總指揮部審核,總指揮部統籌平衡匯總后,報縣政府審批同意,由各片區指揮部具體實施。
3、年度土地收儲和出讓計劃的制定(調整)、平衡和審批。各片區指揮部根據五年近期項目建設規劃制定(調整)年度土地收儲和出讓計劃,報總指揮部審核,總指揮部統籌平衡匯總后,報縣政府審批同意,由各片區指揮部具體實施。
4、年度項目資金籌集計劃的制定(調整)、平衡和審批。各片區指揮部根據年度項目和資金計劃、年度土地收儲和出讓計劃制定(調整)年度項目資金籌集計劃,報總指揮部審核,總指揮部統籌平衡匯總后,報縣政府審批同意,由各片區指揮部具體實施。
(二)項目的前期階段
各片區指揮部負責組織各片區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環評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報批工作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報審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1、編制項目建議書,發展改革部門批復;
2、根據項目建議書的批復,項目業主單位分別向規劃建設、國土、環保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規劃設計條件、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3、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相關部門意見,發展改革部門批復;
4、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向規劃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5、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及投資概算,報發展改革部門批復;
6、編制規劃方案文件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并公示;
7、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委托圖審,并報相關部門審批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手續;
8、進行工程招投標,確認監理、施工單位,辦理質監手續后,辦理開工報告和施工許可手續。
重大建設項目(以年度項目計劃為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投資概算等的評審應邀請總指揮部參與,相關合同、正式成果報總指揮部備案。
(三)項目的實施階段
各片區指揮部具體負責片區內項目的資金籌措與運行、征地拆遷、招標投標、工程投資控制、質量、進度、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質量終身制。各片區指揮部以每周快報、每月月報等方式,及時向總指揮部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各片區指揮部應建立完善的工程投資、質量、進度、安全管理監督機制,并接受總指揮部的監督和檢查。
各片區重大建設項目(以年度項目計劃為準)的關鍵節點性工作由總指揮部具體派員參與并監督:
1、各片區指揮部應向總指揮部報送重大建設項目(以年度項目計劃為準)的設計、監理和施工等招標方案,并接受總指揮部的全過程監督;由總指揮部負責籌措資金的項目,建設合同需報總指揮部辦公室審核后簽訂。
2、各片區指揮部接受總指揮部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投資、質量、安全、建筑節能、進度及階段性驗收等的檢查;
3、各片區指揮部對重大建設項目的重大變更,經專家論證,報經縣政府同意后,由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審批具體的設計變更內容和調整概算,并報總指揮部備案,否則不得進入竣工結(決)算程序。
(四)項目的審計和決算階段
區建設項目實行項目跟蹤審計制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工程招投標、施工準備、項目實施、初步驗收、竣工驗收、資料歸檔等方面進行全過程監控。
1、由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邀請接管養單位參加,同時將建設單位的質保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質保金的支付權轉移給接管養單位;
2、監理公司對施工單位提交的結算文件進行初審;
3、建設單位對竣工結算文件和結算資料進行審核并簽署確認意見;
4、建設單位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5、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監督;
6、各片區指揮部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組成驗收組進行總體竣工驗收。
1、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由鎮政府報區房地局審核并做有關方案,再報市房地局審批(出據批次批文及耕地指標意見書),建設單位需交每畝1.5萬元耕地指標費;
2、由鎮政府報區計委立項,報區規劃局審批規劃用地后報區房地局供地,建設單位需交每畝1萬元墾復基金費,每畝4000元耕地占用稅;
3、方案設計審批后報區規劃局申領工程規劃許可證;
4、非耕地不需報農用地轉用,不交耕地占用稅,其它手續與耕地相同;
5、已批好的土地(如:內部擴建、翻建等)由鎮政府審批項目后申領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關手續;
6、招標及竣工驗收手續由建設單位直接與區有關部門辦理;
7、工作承諾時限:
(1)上報區審批的由鎮土地管理所申報材料全部接收之日起,在3個工作內報區審批;
(2)鎮政府審批的由鎮土地管理所申報材料全部接收之日起,在10個工作內審批。
二、具體程序
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基建立項規劃選址及規劃用地勘測定界建設用地供地方案設計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領工程規劃許可證招標投標施工竣工驗收使用。
三、申報資料
1.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
(1)法定代表人委托書;
(2)法人證書(復印件);
(3)營業執照和有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4)項目建議書;
(5)申請地塊范圍地籍圖及方案布置圖。
2、基建立項
(1)報批項目建設書的請示(8份);
(2)項目建議書(8份);
(3)項目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8份);
(4)項目初步選址地形圖(8份,其中7份復印件);
(5)項目建設方案總平面圖(8份,其中7份復印件);
(6)地塊權屬證明或土地利用計劃(復印件8份);
(7)企業項目批文(復印件8份)。
3、規劃選址
(1)批準的項目建設書或其它有關計劃文件;
(2)地形圖(3份);
(3)土地權屬證(復印件);,
(4)如聯建的提供聯建協議書;
(5)選址論證;
(6)土地利用計劃(復印件);
(7)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4、規劃用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批準的項目建設書或其它有關計劃文件;
(2)地形圖(5份);
(3)土地權屬證(復印件);
(4)選址論證(復印件);
(5)土地利用計劃(復印件);
(6)總平面圖;
(7)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5、建設用地供地
(1)申請用地報告;
(2)建設用地申請表;
(3)項目建設書批復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4)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和總平面圖;
(5)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和附圖;
(6)用地范圍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7)1:1000測繪空白地形圖(9份);
(8)國家規費的繳款憑證或減免的相關材料;
(9)三資企業還需附合同及章程。
6、方案設計審批
(1)《市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申請表》;
(2)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通知單(復印件);
(3)建設基地的1;1000地形圖;
(4)建筑設計方案圖(總平面及單體平、立、剖面圖)2套;
(5)市地名建設工程命名征詢單;
(6)建設項目計劃批準文件;
(7)消防、環保、衛生等有關部門審核意見。
7、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1)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請示;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項目建設書批文;
(4)規劃選址意見書;
(5)規劃范圍地形圖;
(6)規劃部門審定的設計方案;
(7)項目法人的資本金承諾及資本金落實情況;
(8)各市政配套部門征詢意見;
(9)工程總平面圖和單體平面圖。
8、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項目計劃批準文件(復印件);
(3)建設基地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或建設用地批準書(復印件);
(4)應拆房屋的權屬證件(復印件);
(5)1:1000地形圖(4份);
(6)總平面圖設計圖(4份);
(7)建筑施工(平、立、剖面圖和目錄)2份;
(8)分層面積表(2份);
(9)基礎結構圖(2份);
第一條為促進航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航道建設監督管理,維護航道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航道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航道建設活動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筑物等航道設施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活動。
第三條航道建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制度。
交通部負責全國航道建設的行業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或核準航道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核工作,按權限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具體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或核準以及交通部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航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批、開工備案、竣工驗收以及招標投標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航道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設計文件審批、招標投標、開工備案、竣工驗收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核準的航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批、開工備案和竣工驗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航道建設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
(一)監督國家有關航道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的執行;
(二)監督航道建設項目建設程序的實施;
(三)監督航道建設市場秩序;
(四)監督航道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五)監督航道建設資金的使用;
(六)監督廉政建設情況;
(七)指導、檢查下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處航道建設違法行為;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對航道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航道建設監督檢查,并給與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六條航道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監察制度。
第七條航道建設應當符合航道規劃,并考慮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單位,依法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辦理開工備案,組織項目實施,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章建設程序管理
第八條航道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程序的規定進行。政府投資航道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企業投資航道建設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根據規劃,開展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
(七)開工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八)工程完工后,編制竣工資料,辦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項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條企業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依法確定建設項目投資人;
(二)根據規劃與需要,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人組織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按照規定履行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四)根據核準、備案的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六)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
(八)開工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九)工程完工后,編制竣工資料,辦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項工作;
(十)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負責組織和監督航道建設項目的實施,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發現開工備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規定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建議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開展航道建設項目工程預可行性研究;
(二)建設方案應符合航道規劃;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建議書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建議書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項目建議書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航道規劃;
(二)符合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
第十五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有關規定所要求的相關單位的許可、承諾、證明或者評估意見;
(四)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設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十七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核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五)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備案,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設項目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設方案符合航道規劃要求;
(二)建設規模、標準及內容等符合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
(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
(四)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初步設計文件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復印件;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由交通部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向航道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但是位于長江干線的航道建設項目應當向長江航務管理局或者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應當在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后進行符合性審查,提出初步意見,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報送交通部。
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列入國家高等級航道且總投資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航道建設項目,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交通部意見。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在批準后30日內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提出對設計方案的優化建議。
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咨詢。
第二十二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
(二)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
(三)符合編制有關水運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圖預算不得突破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
第二十三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復印件;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航道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集中報審。對于工期長、涉及專業多、需分期實施的航道工程項目,可以分期報審。但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必須一次報審。
第二十四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其管轄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施工圖審批工作;但是位于長江干線的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批工作由交通部負責。
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圖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關于結構安全、穩定、耐久性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經批準,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修改、變更,不得以肢解設計變更內容的方式規避設計變更審批。
如確有必要對已批準的設計文件作如下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修改:
(一)改變主體工程建設位置;
(二)改變工程總平面布置;
(三)改變主要建筑物結構型式;
(四)改變主要工藝及設備配置;
(五)工程造價超過已批準的概算。
第二十六條航道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文件應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由編制單位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設計變更審批,應當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設計變更說明書,內容包括該航道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擬變更的主要內容以及設計變更的合理性論證等;
(三)設計變更前后相應的勘察、設計圖紙;
(四)工程量、造價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
(五)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對因緊急搶險造成的航道建設項目設計變更,項目單位可以先行處理,事后按照本規定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航道建設項目完工后,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航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航道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建設市場管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航道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查處航道建設市場中的違法行為,對航道建設投資人、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逐步建立信用管理體系,記錄航道建設市場信用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航道建設市場依法實行準入管理。航道建設工程咨詢、評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許可的相應資質后,方可進入航道建設市場。航道建設項目單位以及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項目建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員,應當具備滿足擬建項目管理需要的技術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關規定的要求。
航道建設市場應當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航道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限制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進入航道建設市場。
第三十二條航道建設項目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規定,依法對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進行招標。
第三十三條航道建設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從交通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兩級專家庫的相關專業名單中確定。
第三十四條航道建設項目評標結果應當在與招標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7天。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評標結果、舉報受理方式等。
第三十五條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在其核定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無證或者越級承攬工程。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期,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從事航道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章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對航道建設從業單位的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建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航道建設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管理制度。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航道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第三十八條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制度,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航道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監理規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與安全要求的工程應當責令施工單位返工。
第四十條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阻撓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工程實施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落實質量和安全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以及安全事故和安全隱患,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舉報。
第四十三條航道建設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項目單位和從業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向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不得拖延和隱瞞。
第四十四條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管理
第四十五條對于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建設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設資金。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權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設資金管理的有關職責:
(一)制定航道建設資金管理制度;
(二)按規定審核、匯總、編報、批復年度航道建設資金使用計劃;
(三)監督建設項目資金籌集和到位情況,以及工程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法問題,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并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
(四)收集、匯總、報送航道建設資金管理信息,加強航道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分析工作;
(五)督促項目單位及時編報工程竣工決算,并及時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規范資產管理。
第四十七條對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需要動用工程預留費的,按照水運建設工程概(預)算編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航道建設實行建設項目信息報告制度。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每月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建設信息。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其管轄范圍,每季度匯總工程建設信息,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報送交通部。
第四十九條工程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審批情況、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資金構成、總體實施計劃及其他情況;
(二)招投標工作情況;
(三)建設動態狀況,包括工程進度、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安全生產情況及其他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第五十條項目單位應及時做好航道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搜集、整理、歸檔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檔案專項預驗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越權審批、核準或者擅自簡化建設程序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項目單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設資金或者非法擴大建設成本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可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項目單位對工程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給予警告處罰,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航道建設從業單位不遵守航道建設基本程序要求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航道建設從業單位忽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質量或者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拒絕或者阻礙航道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的,責令其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了確保我市政府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科學決策和規范管理,根據國家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政府本級財政資金、市政府統籌資金和融資等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政府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城市公共設施、城市環保生態設施以及其他應由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
第二章項目的確定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依據城市建設規劃和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出。
第五條項目提出的部門應當于上一年11月份前編報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詳細闡明項目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項目建設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標準和投資概算等。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投資咨詢委員會論證。咨詢委員會應當在接到項目提出部門編報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30日內,完成對項目的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經咨詢委評議通過的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及咨詢委評審意見書于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送城市投資部門匯總。
第七條城市投資部門對通過評審論證的項目,根據“保重點、保續建、保竣工”和“總量平衡、規模控制、統籌兼顧”的原則,提出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名單,于當年的元月31日前報送市政府審批。未能納入當年投資計劃的,列入投資項目庫。
第八條經過論證和資金平衡的項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召集有關部門集體研究后,依據投資數額大小分別審批:投資概算10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市長審核,市長審批。投資概算100萬元(含100萬元)至500萬元的由市政府集體研究審批。投資概算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元)經市政府研究后報市委研究審批。在建項目超過原批準概算的,按原批準權限執行。
第三章項目的實施
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的業主一般由項目主管部門擔任,并創造條件逐步向委托代建制過渡。涉及多個部門的項目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擔任。重大或特殊項目由市政府根據需要成立專門機構擔任。同時積極創造條件,逐步依法推行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
第十條項目業主按照批準的投資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委托設計單位對項目實行限額設計,編制施工預算,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控制,未經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施工隊伍的確定、工程監理單位的選擇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應依法實行公開招標和政府采購。
投資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項目工程必須依法實行公開招標,采購額3萬元(含3萬元)以上設備材料由政府采購中心依法采購。技術含量不高的普通工程和通用設備材料,可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確定施工隊伍和設備材料供應商。科技含量、安全標準要求高的工程項目和設備材料,可實行綜合評估法確定施工隊伍和設備材料供應商。
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工程和采購額3萬元以下的設備材料,可采取邀請招標方式按照上款規定的競價原則確定施工隊伍和設備材料供應商。
招標人在實施過程中,應切實防范投標單位的串標行為。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采購招投標結束后,業主與中標單位應在5日內依法簽訂合同。合同內容應全面、明確、具體,條款約定不得違背招標和采購文件確定的原則。
第十三條項目設計、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經批準發生變化的,應由業主、監理、施工單位和城市投資部門共同簽證,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內容依照原合同約定的標準計價。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設計、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的,不予認可,責任自負。
第十四條業主單位應嚴格按合同的約定控制工程與設備采購的進度和質量,適時支付工程款項。
第十五條項目建成后,業主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竣工驗收意見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
業主單位應在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市投資部門報送竣工決算資料,并對項目竣工決算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項目的監管
第十六條工程竣工決算由城市投資部門委托審計部門依法審計,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項目的決算依據,一并報市政府審批。工程決算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由市審計機關組織審計,100萬元以下的由城市投資部門組織審計。
審計機關對項目設計、招投標、政府采購、簽證等環節進行審計監督,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審計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市財政部門會同審計、監察、建設、發改、城市投資及有關部門組成政府投資類重大項目評價組,負責對總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項目的設計、施工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征地拆遷和收購土地補償、工程變更簽證等環節以及項目建成效果等進行評價,提出評價報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的項目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項目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監理、設計和工程咨詢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部門責任
第十九條業主單位責任:
(一)負責項目籌劃,落實項目的建設條件;
(二)負責根據項目的批準文件組織項目設計,編制施工預算;
(三)負責辦理項目工程和設備材料的招標采購工作;
(四)負責項目建設進度、質量、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管理;
(五)負責項目工程內容和工程量變更的現場簽證;
(六)負責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其他問題;
(七)負責組織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城市投資部門責任:
(一)參與建設項目的評審論證;
(二)編制項目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綜合平衡項目資金,確定年度實施項目并報市政府審批;
(三)參與項目招標、采購,包括招標文件的制訂、方案的設計、工程標底和攔標價編制單位的選擇;
(四)招標選擇并委派工程監理,通過工程監理,代表最終出資人依法行使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權;
(五)參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變更簽證和竣工驗收;
(六)對項目施工單位和業主提出的項目建設資金申請進行審查,按規定撥付資金;
(七)對施工單位和項目業主提出的決算進行審核,并提交審計部門審計;
(八)參與對項目實施結果的考核評價。
第二十一條發改、建設、規劃、國土、房管、環保、財政、審計、監察及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履行各自職能,依法加強項目監管。
第二十二條在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和管理中,業主單位和相關部門因推諉扯皮、效率低下,嚴重影響項目實施的,根據情節給予批評和追究行政責任;因、、、收受賄賂,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礦山建設工程建設投產后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以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采掘工業的順利發展,根據國務院的《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和《塵肺病防治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的一切縣屬以上(含縣屬)全民、集體所有制、中外合資和外資企業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不包括生產礦井開拓延伸、采區設計和單體設計)。
第三條 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技術措施和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投產使用(簡稱“三同時”)。
第四條 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關于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方面的規程、規范和標準。在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基礎上,設計單位必須在初步設計中編寫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并報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于初步設計審查會前專門組織審查。
第五條 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應針對各類礦山的共同要求和特殊要求,對照附件一的內容執行。
第六條 各級計委、經委、建委和主管部門,在編報(或審批)礦山建設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和工程計劃時,必須對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方面提出要求,同時將技術措施和工程設施所需的投資、設備、材料等,與主體工程一并安排。其所需投資,要納入投資控制數內。無法解決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設施的工程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第七條 各級勞動、衛生、工會和主管部門及礦山企業的安全機構,必須根據本暫行辦法參加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對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問題共同負責把關。
第八條 未取得勘察設計許可證(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不準從事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
第二章 初步設計安全衛生專篇的審查
第九條 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對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按下列分工參加審查:
1、屬于國家組織審批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省和礦山所在地(州、市)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配合上級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進行審查。
2、屬于省級主管部門(包括上級主管部門委托)組織審批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以省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為主,礦山所在地(州、市)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配合進行審查。
3、屬于地(州)、縣(市)兩級及其所屬主管部門組織審批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由礦山所在地(州)、縣(市)兩級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進行審查。
第十條 負責組織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的主管部門,要責成建設單位,必須在進行初步設計審查前十五天通知有關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參加審查,同時由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報送《云南省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衛生專篇設計審查表》(詳見附件二)、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設計說明書和有關圖紙資料。
第十一條 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接到設計資料后應及時研究,在十天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填入《云南省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衛生專篇初步設計審查表》,反饋主管部門和設計單位研究處理。根據研究處理和審查情況,在初步設計審查會上提出終審意見填入審查表。建設單位完善有關審批手續后,送各單位存檔。
第十二條 凡在礦山安全珉業衛生方面不符合《礦山安全條例》、有關規程、規范和標準以及沒有礦山安全衛生專篇初步設計的,不得批準;不按期通知和報送有關設計資料的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 凡未經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審查同意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銀行不予貸(撥)款,基本建設主管部門不批開工報告,各級勞動部門不辦理勞動工資計劃。
第十四條 需要修改或變更經審查同意的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方面的設計方案,其修改設計必須報經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單位批準。
第十五條 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審查,主管部門需要有關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參加時,必須提前十天發出通知,并由承擔可行性論證單位按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設計內容的主要部分,報送論證資料。參加單位必須對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方面提出審查意見,以便在初步設計中加以解決。
第三章 礦山安全衛生工程及設施的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衛生工程及設施竣工驗收,由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工作的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按本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于竣工驗收前十五天通知有關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參加。并報送《云南省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衛生工程及設施竣工驗收審批表》(詳見附件三)和以下圖紙資料:
1、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的設計工程及設施的完成情況報告。
2、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的施工設計圖紙資料和說明書。
3、單位、聯合度運轉及試生產情況(包括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方面所測得的有關數據及其安全可靠性評價)。
4、礦井反風設施試驗情況報告。
5、提升系統安全裝置可靠性試驗報告。
6、預驗收中存在問題的改進和解決情況報告。
第十七條 在竣工驗收中,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應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1、審閱竣工驗收的有關圖紙資料。
2、聽取設計、建設和施工單位對有關工程完成數量和質量情況及其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方面的評價意見。
3、深入現場對工程中有關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方面的項目及其關鍵性安全衛生裝置進行重點檢查驗收。
第十八條 經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現場檢查驗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同意竣工驗收、投產:
一、地下開采的礦山
1、通風(包括礦井反風裝置)、防排水、防塵(包括防塵供水、防塵裝置)、供電、照明和通訊系統已形成并安全可靠。
2、提升、運輸系統的安全保護和信號裝置齊全可靠,設備造型、安裝、試運轉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電氣設備選型、安裝和保護裝置在試運轉中符合設計要求,安全可靠。
4、尾礦庫、尾礦輸送系統和礦用水庫、輸水系統均按設計要求完成。
5、采空區處理系統按設計要求完成。
6、煤礦和有自燃發火礦井的消防滅火系統(包括消防器材)符合設計要求。
7、有沼氣、煤塵爆炸和煤與沼氣突出的礦井,防爆、防突措施(包括沼氣檢測系統)按設計完成。
8、礦山井巷工程和生產工藝流程中的其他安全衛生工程設施按設計完成,并達到安全衛生預期效果。
9、礦山救護組織及裝備按設計建立和配備。
10、工業、民用建筑(構筑)物和生活福利設施按設計完成,并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要求。
11、試生產中,對噪音、振動、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有監測數據并證明基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要求。
12、對安全衛生方面的遺留問題有治理措施和資金,重點問題在投產前已限期解決。
13、按要求設置安全機構和配足安全人員,對特殊工種人員進行了技術培訓和考核發證。
二、露天開采礦山
1、工作幫及非工作幫的邊坡角、臺階高度、平臺寬度及臺階坡面角等符合設計要求;影響邊坡穩定的滑體,已按設計采取了有效措施。
2、防塵供水系統,各產塵點防塵措施及裝備齊全并符合設計要求。
3、防排水、防滲漏的措施工程按設計完成并安全可靠。
4、自燃發火煤(礦)層的滅火系統、深凹高沼氣露天礦場的沼氣排除通風措施工程按設計要求完成。
5、供電系統和照明網絡符合設計要求。
6、采礦、裝載、運輸系統的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可靠。
7、有可靠的安全避炮設施和避雷裝置。
8、排土場按設計要求完成。
9、工來、民用建筑(構筑)物和生活福利設施已按設計完成,并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要求。
10、對試生產中,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防護基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要求。
11、安全衛生方面的遺留問題有治理措施和資金,重點問題在投產前已限期解決。
12、按要求設置安全機構和配足安全人員。對特殊工種人員進行了技術培訓和考核發證。
凡未達到上述條件的,必須由有關承擔單位限期完成,并由主管部門督促改進,達到要求后,才能同意竣工驗收和投產。
第十九條 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及設施,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門不得同意投產,也不得擅自投產使用。
第二十條 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應會同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工程及設施的施工加強監督檢查,并負責組織設計、施工、建設單位進行預驗收。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給予限期整改或提請主客部門責令停產整頓直至封閉等處罰;并根據設計、批準、建設、生產、施工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可對單位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1、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設計內容進行設計,經審查提出改正意見而不改的;
2、未經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的設計,擅自批準施工或無設計擅自施工的;
3、擅自修改或變更已審批的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設計、或不按審批的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設計竣工的;
4、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設施,經竣工驗收不合格,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未同意而批準投產或擅自投產的;
5、未取得勘察設計許可證(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的;
6、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未通知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參加,不按本暫行辦法報送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文件資料和圖紙的。
第二十三條 罰款按人事管理權限通知被處罰單位或個人。
對單位的罰款,其資金應從企業留利中支付,不得計入成本;
罰款收繳按建設單位隸屬關系,中央和省屬的由省財政部門負責;其他分別由所在地的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收繳的罰款應專戶儲存,作為礦山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勞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縣屬以下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在礦山建設工程項目上的規定,凡是與本暫行辦法相抵觸的,一律按本暫行辦法執行。
為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質量,規范驗收流程,根據我區工作實際,特制定“零星工程”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零星工程”是指在我區范圍內實施的分布零散、體量較小、臨時安排或因特殊原因未經招投標而實施的項目。體量較小是指工程合同造價在1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
第二條:區各內設機構為“零星工程”的實施部門,按照“誰提出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履行工程的申請、組織、監管、驗收、合同管理及工程款申報等各階段的工作。
第三條:“零星工程”由實施部門提出申請,財政局預算審核,分管領導同意,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四條:區成立由紀檢、財政、住建、行政審批和實施部門組成“零星工程”竣工驗收領導小組,負責實施部門提交項目的竣工驗收。紀檢部門負責驗收程序及過程的監督。
第五條:“零星工程”竣工驗收基本程序和要求。
1、施工單位在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內容且自檢合格的前提下,向區項目實施部門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項目實施部門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如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施工單位加以整改,施工單位在完成整改后,方可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項目實施部門審查后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組織竣工初步驗收。施工單位應提供驗收所需資料包括:合同、工程量清單、工程預算書、初步驗收記錄和意見、實際完成工程量計量單、質量保證資料(合格證、主要材料檢測報告、試塊試件報告、主要功能試驗報告、隱蔽工程的圖像資料、施工現場的圖像資料等。凡涉及安全風險的結構和工藝類項目,也必須提供以上資料。初步驗收時,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區實施部門現場代表、職能科室負責人必須參加。
3、竣工初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實施部門應要求施工單位對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費用施工單位自理。施工單位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按約定的程序重新進行初步驗收。
4、初步驗收合格的,項目實施部門應簽署驗收表中初步驗收部分,必須要有明確的驗收結論;參加初步驗收人員應簽名并對工程質量、工程計量負責。
5、項目實施部門在初步驗收合格后2個工作日內,向區“零星工程”竣工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項目竣工驗收通知,區“零星工程”竣工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竣工驗收;實施部門分管領導和現場代表及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必須參加;區“零星工程”竣工驗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收到通知后選派成員參加。
6、區“零星工程”竣工驗收組參加完工程竣工驗收后,在實施部門提出驗收意見的基礎上,分別對完成數量是否滿足合同要求、表觀質量是否達到約定、資料是否完整、驗收程序是否規范、驗收內容是否全面、驗收結論是否客觀真實等簽署意見并簽名。
第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行,之前所實施的“零星工程”竣工驗收參照此辦法執行。
附件:1、開發區工程(零星工程)實施申請表;
2、開發區工程(零星工程)竣工驗收表。
XX開發區工程(零星工程)實施申請表
年
月
日
項目名稱:
項目批準建設單位:
項目未招投標原因:
計劃開竣工日期:
項目實施部門
(責任主體)
項目建設內容概述:
(合同內容)
項目實施部門負責人意見
簽名(蓋章):
財政局意見
簽名(蓋章):
區分管領導意見:
簽名(蓋章):
XX開發區工程(零星工程)竣工驗收表
年
月
日
項目名稱
項目批準部門
項目實施部門
開竣工日期
未招投標原因
初步驗收時間
竣工驗收時間
項目建設內容
概述:
(合同內容)
初步驗收意見(實際完成工程量、隱蔽工程及工程質量等)
簽名:
項目實施部門
負責人意見:
簽名(公章):
零星工程驗收
小組意見(工程
第一條為加強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磁輻射是指以電磁波形式通過空間傳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電離輻射,包括信息傳遞中的電磁波發射,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高壓送變電中產生的電磁輻射。
任何從事前款所列電磁輻射的活動,或進行伴有該電磁輻射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負責對該類項目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并負責該類項目的竣工驗收:
(一)總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電視發射塔;
(二)總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廣播臺、站;
(三)跨省級行政區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四)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第六條規定所列項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負責對該類項目和設備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并負責竣工驗收;參與轄區內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和項目竣工驗收以及項目建成后對環境影響的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隊伍的建設;負責對轄區內因電磁輻射活動造成的環境影響實施監督管理和監督性監測。
第八條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可承擔第七條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務及本轄區內電磁輻射項目和設備的監督性監測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九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應督促其下屬單位遵守國家環境保護規定和標準,加強對所屬各單位的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負責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預審。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事電磁輻射的活動時,都應當遵守并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接受環境保護部門對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做好電磁輻射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建設或者使用《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見附件)中所列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或者設備,必須在建設項目申請立項前或者在購置設備前,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
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后,應當將受理的書面意見在30日內通知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并將受理意見抄送有關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申報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發展規劃、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規模及所在區域環境保護要求,對環境保護申報登記作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對污染嚴重、工藝設備落后、資源浪費和生態破壞嚴重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與設備,禁止建設或者購置;
(二)對符合城市發展規劃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要求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履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手續;
(三)對有關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設備,要求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履行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電磁輻射防護標準的規定,負責確認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豁免水平。
第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或者已購置但尚未履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的電磁輻射設備,凡列入《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中的,都必須補辦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污染嚴重的,要采取補救措施,難以補救的要依法關閉或搬遷。
第十五條按規定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對電磁輻射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規定的程序報相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兩個階段編制。第一階段編制《可行性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完成。第二階段編制《實際運行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前完成。
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設備,必須在使用前完成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寫。
第十六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預審意見;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主管部門的預審意見之日起180日內,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審批意見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審批意見或要求的,視該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已被批準。
凡是已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電磁輻射設備,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功率。確需改變經批準的功率的,應重新編制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第十七條從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專業評價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防治電磁輻射污染環境的保護設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
第十九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的規定,在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向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并按規定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及第十五條要求的兩個階段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等有關資料。驗收合格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驗收申請報告,并頒發《電磁輻射環境驗收合格證》。
第二十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定期檢查電磁輻射設備及其環境保護設施的性能,及時發現隱患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高頻設備的周圍,按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要求劃定的規劃限制區內,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兒園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條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環境中電磁輻射水平進行監測;
(二)對污染源進行監督性監測;
(三)對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測;
(四)為編制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提供有關監測資料;
(五)為征收排污費或處理電磁輻射污染環境案件提供監測數據,進行其他有關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的監測。
第二十二條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發射設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的頻率范圍和額定功率運行。
工業、科學和醫療中應用的電磁輻射設備,必須滿足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無線電干擾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處理
第二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電磁輻射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電磁輻射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環保部門收到電磁輻射污染環境的報告后,應當進行調查,依法責令產生電磁輻射的單位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二十四條發生電磁輻射污染事件,影響公眾的生產或生活質量或對公眾健康造成不利影響時,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在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二)對嚴格遵守本管理辦法,減少電磁輻射對環境污染有突出貢獻的;
(三)對研究、開發和推廣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技術有突出貢獻的。
對舉報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經查屬實,給予舉報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一)不按規定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或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
(三)拒絕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所批準的電磁輻射設備的功率的,由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或者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罰款。
第二十九條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或在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核發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對評價單位沒收評價費用或取消其評價資格,并處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電磁輻射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必須依法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或泄漏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業務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審評,污染源監測和項目的環保設施峻工驗收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辦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伴有電磁輻射活動規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
一、發射系統
1.電視(調頻)發射臺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轉臺
2.廣播(調頻)發射臺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擾臺
3.豁免水平以上的無線電臺
4.雷達系統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動通信系統
二、工頻強輻射系統
1.電壓在100千伏以上送、變電系統
2.電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頻設備
3.輕軌和干線電氣化鐵道
三、工業、科學、醫療設備的電磁能應用
1.介質加熱設備
2.感應加熱設備
3.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療設備
4.工業微波加熱設備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耕地質量保護、建設、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耕地質量,指由耕地地力、田間基礎設施、耕地環境等構成的滿足農作物安全和持續產出的能力。
第三條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土壤肥料工作機構負責耕地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耕地質量保護的有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耕地質量保護工作。
第四條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耕地質量的保護和管理,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提高耕地質量。
第五條對在耕地質量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將耕地質量保護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加強耕地質量監督管理。加強耕地質量管理隊伍建設,改善設施設備,提高耕地質量監督管理水平。
第七條耕地質量管理中各部門職責
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負責全縣耕地質量標準和耕地質量驗收辦法的實施;負責制定耕地質量保護與建設中長期規劃;負責耕地地力分等定級工作、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秸桿還田等技術;參加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立項前的可行性論證,應當就如何搞好耕地質量的保護和建設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書面論證意見;負責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耕地質量的驗收,并出具耕地質量驗收報告;組織或者參與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會同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耕地編制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制定新開發、復墾和整理耕地后續培肥方案并組織實施;對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提出書面意見;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進行等級鑒定,出具耕地質量等級鑒定報告;建立和健全耕地質量監測體系和預警預報機制,對耕地地力、墑情和環境狀況進行監測和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對耕地質量監測、評價結果定期向社會;會同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劃定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負責對破壞耕地質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有關職責。
二)縣國土資源部門的主要職責。辦理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時應當書面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的意見;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耕地,編制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依法組織對有關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三)縣環境保護部門的主要職責。協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和協助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耕地質量標準。
四)縣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中統籌安排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經費。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五)縣水務等其他有關部門的主要職責。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改善排灌條件等。
第八條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管理
一)制定和實施中長期耕地質量保護與建設規劃的程序:
1.由農業部門會同國土、水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狀況,制定中長期耕地質量保護與建設規劃初稿;
2.組織專家對規劃進行可行性論證;
3.將論證通過后的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水務、環保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具體內容包括:標準農田建設、基本口糧田建設、中低產田良、農業綜合開發、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田間排灌設施的建設、災毀耕地恢復、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復、沃土工程、新開耕地后續培肥等滿足農作物安全和持續產出能力的建設項目。
三)項目建設單位應遵循的原則:
1.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立項前,項目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可行性論證。
2.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剝離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將耕作層土壤恢復利用。
3.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耕地質量建設的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4.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在施工過程中,項目主管部門須邀請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派人加強監督和指導。
5.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耕地質量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整改意見限期改正,項目主管單位應重新提出驗收申請。沒有出具補充耕地質量評定意見的項目不得進行驗收。
四)項目論證程序
1.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主管單位在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會議之前,書面函告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并提交相關資料。
2.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成立專家組,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進行可行性論證。
3.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勘察、采集和土樣檢測、聽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
4.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意見,就如何搞好耕地質量保護和建設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第九條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管理規定
一)嚴格耕地質量占補平衡
國土資源部門在受理審批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時要書面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的意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鑒定等級及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資料,按照占補耕地質量相當的原則,對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提出書面意見。
二)耕地質量等級鑒定程序
1.申請。耕地占用單位或者個人向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耕地質量鑒定申請報告,并提供相關資料。
2.受理。按照有關規定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質量的等級鑒定工作。
3.鑒定。根據《省耕地質量評定辦法》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鑒定專家組并制訂有關方案并組織實施。鑒定專家組進行現場勘察、采集土樣,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和土壤樣品及有關檢測報告,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鑒定。
4.鑒定結論。組織鑒定單位根據專家組鑒定意見,簽署鑒定結論,核發耕地質量等級鑒定報告。評定所需費用由申請評定者承擔。
三)對補充耕地的驗收
耕地占用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耕地質量鑒定等級,自行補充與其質量相當的耕地。負責驗收的國土資源部門受理項目驗收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農業部門組成驗收組進行驗收。驗收組由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的有關人員以及相關專家組成,人員不少于5人。驗收組每個成員都必須在驗收意見上簽字以示負責,驗收組人員不得是項目的參加人員。
補充耕地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主要工程任務完成情況、新增耕地面積和質量狀況、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土地權屬管理情況、新增耕地使用和管護落實情況和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等情況。
五)建立長效機制,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縣國土資源局和縣農業局按照《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和《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補充耕地項目建設過程中加強配合,各司其職,共同作好補充耕地質量的監管。由農業局對新開發、復墾和整理耕地的肥力現狀進行分析,針對性地實施補助綠肥種子、施用有機肥料、推廣秸桿還田等地力培肥措施,以消除耕地障礙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農作物生長的適宜性,為提高農作物產量和質量創造基礎條件。
第十條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管理
一)耕作層土壤的剝離。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剝離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剝離深度為20厘米以上。剝離過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環境污染。
二)剝離耕作層土壤的再利用。耕地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應當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則,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用于改良占用地塊所屬組、村、鄉范圍內的新開墾耕地或劣質地。對已有耕地補充計劃但暫未開墾好耕地的應選擇合適的堆土場地,將剝離的土壤分層堆積,適時用于補充的耕地。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將所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恢復利用。
三)耕作層土壤剝離的管理。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在剝離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層土壤時,應自覺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并按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落實。
第十一條耕地質量環境保護措施
一)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處置或堆放固體廢棄物。其他農用地集中處置或者堆放固體廢棄物的須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以及其他防止破壞耕地質量的措施。
二)禁止向農田直接排放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工業廢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城市和工礦區生活污水、畜禽養殖和屠宰場糞便污水的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并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測合格后,方可排放。
三)所有建設項目經批準需占用耕地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必須有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環保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的意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達不到農業環境保護方案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
第十二條耕地質量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涉及耕地質量的建設項目,未組織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可行性論證或論證意見未達成一致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立項,縣人民政府不予簽署意見上報。項目竣工驗收前沒有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耕地質量驗收合格意見,財政部門不得撥付結算資金,審計部門不得出具合格審計報告。
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未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質量要求意見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審核上報,縣人民政府不予簽署審批意見。
三)經批準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設項目,其農業環境保護方案沒有征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縣環境保護部門不得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占用耕地處置和堆放固體廢棄物未經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縣國土資源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得審批。
四)縣人民政府把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所必要的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每年從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初步方案,報縣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專帳,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資金用途的監督管理。
五)為切實重視補充耕地質量,克服補充耕地過程中重工程建設輕地力培肥等現象,建立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種補助長效機制,按30元/年/畝新增耕地的標準從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中預留。建立專戶,用于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種補助。
六)凡違反《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標準予以處罰。
一、基本建設項目、學校的修繕、裝修項目、校園綠化項目等按本意見執行。
二、各項目學校新建、擴建、改建校舍,必須履行項目報建審批程序,工程應本著“牢固、夠用、實用、節儉、美觀”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嚴禁亂修亂建。
三、項目實施堅持“先評估,后決策”原則。
(一)學校編寫項目報告書報送教育局。項目建議書包括工程選址、工程項目性質、建設規模、資金來源、工程概算等。
(二)教育局根據項目報告書派工程技術人員到學校實地調查研究形成可行性報告并報教育局審批。
(三)教育局審核立項報告,報請縣政府或上級部門審定,并下*立項批復。
(四)項目學校持立項批復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嚴格基建項目的規范設計。項目設計包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方案設計報教育局審定后送規劃設計部門進入初步設計階段。方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五、基本建設項目設計實行限額設計制度,設計概算不得超過立項批準的總投資。
六、基本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施工單位。招(投)標工作由招標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招標領導小組在每次招標前由縣教育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招標站等相關單位及項目學校臨時組建,組長由縣教育局領導擔任。
七、強化建設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正式簽訂前報教育局審查,簽訂后送教育局計財股和教育經費管理辦公室備存作為支付工程款的依據。教育經費管理辦公室在支付工程款時,項目學校必須提供工程進展(驗收)資料。
八、工程開工前,學校應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好施工方案和工程質量安全方案。
九、嚴格工程簽證審查制度。工程實施過程中涉及建設規模、工程造價、隱蔽簽證、設計變更、技術處理方案,均須報縣教育局審核同意,由設計部門出具變更圖并經監理工程師審簽后方可實施。
十、積極推行工程項目監理制度。國家、省、市級投資項目和縣級重點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
十一、加強項目竣工驗收管理。竣工驗收(含各分部工程)由項目學校組織并邀請教育局和相關單位參加,報教育局備案,未經驗收合格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十二、教育局計財股要加強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監督,嚴格控制工程投入和監督工程質量。
十三、規范項目竣工結(決)算審計制度。項目實施所有工程量必須報教育局審核后進入審計程序,學校初審、教育局復審,項目終審金額為項目工程總造價。
十四、新建、擴建、維修等基建項目交付使用后,必須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設計使用年限。
(一)正確使用建筑物,不得隨意加層,改變用途。
(二)不得超載,改變使用范圍。
(三)禁止亂打洞、亂拆墻、亂砌墻。
(四)加強日常維護及季節性檢查維修。
(五)嚴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嚴禁擅自出售、出租、改裝、拆出。對閑置校舍處理嚴格按照審批(評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