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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5年的城鄉一體化改革,成都在農村金融體制、土地制度等領域進行了大膽探索,為今天再度升溫的農村改革提供了借鑒。
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2020年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機制基本建立的目標。對于城鄉一體化,成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早在2003年,成都就率先啟動了城鄉一體化的實踐探索。2007年6月,國務院正式批準成都市設立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從“試驗區”建設的實踐看,成都在農村金融體制、農村土地制度等重要領域,已經進行了突破性的改革探索。
金融突破
針對農村金融抑制矛盾仍然突出的現實,成都主要從四個方面展開了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探索:
第一,進一步改革農村信用社。通過增資擴股行動,成都市農村信用社增強了借貸實力,改善了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機制。在進一步加快改革、轉換機制基礎上,擴大小額貸款和信用聯保規模,加大信用社服務聯網和業務拓展等創新力度,增強了對成都“三農”的金融服務功能。
第二,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成都市從機構種類、資本限制等方面,大幅度放寬農村金融機構的準入政策。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一些運行機制靈活的新型金融機構開始成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創新活動得到了明確的政策支持。
第三,成立政策性投資公司。成都市政府先后出資成立了農業發展投資公司、小城鎮建設投資公司等政策性投資(擔保)公司,成都各區縣也在陸續成立類似的公司與之對接。主要通過“打捆”使用財政支農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對“三農”給予貸款貼息、委托貸款、等多種方式的融資支持。
第四,逐步擴大農業保險試點。成都市充分利用中央財政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促使政策性農險支持范圍由傳統糧食作物擴大至優勢特色產業。同時,還引進了農險經營較為成功的法國安盟保險公司,保險范圍覆蓋了農民家庭財產、牲畜養殖等基本生產生活資料、農民工和農村第三產業人員的醫療等方面。
土地創新
成都小規模、分散化的農戶經營是現代農業發展面臨的必須突破的制度困局,其改革探索主要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首先,以土地整理項目為契機推動土地流轉。成都市將土地整理項目與農村土地流轉有機整合,以土地整理為契機來推進土地的大范圍流轉,滿足農業項目對土地的規模化經營的需要。有的地方借此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虛擬為股份,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統一管理和經營土地,從而實現農地的大規模流轉。
其次,設立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為了解決農村土地承包流轉中介機構空缺的問題,2006年3月14日,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正式掛牌成立,具體負責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指導和服務工作。同時,在(市)縣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設立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監督管理,收集農村土地流轉信息,指導農戶和業主簽訂流轉合同,加強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檔案管理,監督土地流轉合同的履行情況。
再者,制定優惠政策激勵土地流轉。按照產業布局規劃,2005年起連續3年以上規模經營土地面積達l 000畝以上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成都市政府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同時鼓勵和扶持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開展土地規模經營。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從事種養業規模經營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可納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優先支持。在土地規模經營中生產銷售的農產品,按農民自產、自銷、自用對待;興辦的經濟實體,享受與民營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最后,啟動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規范的土地流轉必須以明晰的產權制度為基礎。由此,成都市從兩個方面啟動了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進程,一是對農戶承包地和宅基地重新確權頒證,二是以此為基礎建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促進農村承包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能夠以市場需求為指向在更大范圍規范流轉。
除此之外,成都市在行政管理體制、城鄉戶籍制度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等重要領域也進行了具有積極意義的改革探索。
未來探討
在未來的統籌城鄉“試驗區”建設中,成都市還需要在更進一步深化改革。
第一、有別于深圳等“老特區”,成都城鄉統籌試點難以依賴國家的資金傾斜和政策優惠,只能主要依靠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所以必須在先期改革探索基礎上,針對重大瓶頸性問題深化改革。
第二、成都市已有的改革探索仍然主要集中在經濟改革領域,而政治體制改革相對滯后,主要表現為政府機構重組和職能轉換方面,總體上還缺乏實質性突破。
2012年,內江市全面拉開了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序幕,雖然時間較短,但取得的成效卻十分顯著。通過試點先行、摸索經驗,已初步建立和完善了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與推進方法。
其中,內江市市中區“尚騰新村”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探索影響廣泛,具有重要的理論突破意義和實踐推廣價值。
“尚騰新村”在對農村土地、房屋“確實權、頒鐵證”的基礎上,積極探索“三化”模式,即承包土地股權化、集體資產股份化、農村資源資本化。
深入考察內江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基本特征:一是堅持以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為指向,圍繞“確權賦能”這一核心來展開推進;二是立足丘陵地區實際,因地制宜構建了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三是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通過嚴格改革步驟,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內實現了風險可控的改革突破;四是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尊重農民主體地位的原則,使得改革符合法律和民主程序;五是在注重組織領導增強宏觀導向與制度設計的同時,更加注重市場主體和群眾的積極參與,通過“內外聯動、上下互動”確保了改革的有序推進。
隨著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進一步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又一項旨在將市場化要素引入傳統農業經濟體制的改革方案即將落地。
十至今,中央先后出臺了21項農村改革方案,涉及扶貧、農村戶籍制度等多個方面。筆者獲悉,“十三五”期間,為了進一步完善農村多種所有制經濟,農村土地制度、集體產權制度、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等10余項改革意見將要研究制定,這些改革的共同點在于通過引入市場化要素,達到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的目的。
:落實農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十三五”期間還將繼續深化。據悉,在深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方面,政府將抓緊對《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修訂,適時就第二輪承包期滿后耕地延包辦法,新承包期限等內容提出具體方案;集體土地方面,在基本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的基礎上,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工作;并將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試點等。
農業部部長韓長賦日前表示,目前已有12個省開展整省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有2160個縣開展了整縣推進試點。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已完成實測承包地面積3.5億畝,確權面積2.6億畝。在為承包地確實權、頒鐵證的同時,農民相當于吃了一顆長效定心丸,可以在土地上投入,也可以放心流轉,這也是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的基礎。
但農地確權頒證工作在推進過程中也遇到了困難。據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介紹,目前關于確權登記頒證以后的承包期年限是個很糾結的技術性問題,有些地方的承包證在承包期限一欄寫著“長久不變”幾個字,而這在法律和制度上都還沒有具體規定。
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關于落實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政策的意見”。據多位專家介紹,“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這一概念是在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而隨著二輪承包期時間即將到期,根據新的政策,特別是修訂后的法律做出的規定來進行相應的制度安排在現階段是必須優先考慮的課題。
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司長張紅宇此前在接受采訪時也表示,關于什么叫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及其法律表述的問題,農業部正在按照中央的要求,會同相關部門形成意見和報告。
產權:集體產權將折股量化
作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重要形式,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也是中國農村“十三五”期間的一部“重頭戲”。
筆者此前獲悉,政府正在研究制定“關于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其重點在于明確集體產權歸屬、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在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同時,還將分類推進集體資產確權到戶以及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求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每位集體組織成員身上。
在目前國務院部署開展的11項農村改革試點中,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是一項重要內容。據了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改革從25年前就已開始。20世紀80年代,地處改革前沿的珠江三角洲一帶,農村社區居民結構日趨復雜,同時集體資產的管理和收益分配矛盾突出,農民群眾主動開展了各具特色的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與實踐。20世紀90年代后,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地也遇到同樣的問題,相繼進行改革試點。目前,全國范圍內約有4.8%的村集體已經進行此類改革。
據悉,在土地制度改革逐漸深化的同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還將分類推進集體資產確權到戶以及股份合作制改革。對于集體經營性資產,將折股量化到組織成員,同時將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村集體資源等“三資”的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說,價值在數萬億元的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農村集體成員的一筆巨大財富,對這筆財產的處置,目前很多地區雖然已經有分紅,但采取集體折股量化做法的并不多。這是考慮到在產權交易市場并不完善的現狀下,集體成員一旦出現變動,會發生股權糾紛,而折股時也容易因為村干部權力過于集中產生貓膩。但總體來說,折股量化可以更好地解決集體資產盈利后的分配問題,更好地保障農民個人的財政權利。
價改: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漸進推進
據韓長賦介紹,“十三五”發展方向是推進農業現代化,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繼續保證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以保供給、保收入、保生態為主要任務,繼續深化改革、開拓創新、完善政策,進一步鞏固農業基礎地位,保持農業農村穩定發展好勢頭,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基礎支撐和保障。而具體而言,拓寬農民增收渠道,促進農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是其中一個重大課題,必須千方百計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廣開農民就業門路,使農民收入年均增幅繼續保持“兩個高于”的好勢頭。
而對農業經營效益影響最大的因素就是農產品價格,其形成機制在“十三五”期間也將迎來大改。
據了解,針對下一步農產品價格改革方向,國家確定將用“分品種施策,漸進式推進”的方式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對不同品種實行差別化支持政策。其中,改進并繼續執行稻谷、小麥的最低收購價政策;按照價補分離的方針,繼續實施棉花、大豆兩個品種的目標價格改革試點,注重發揮市場形成價格的決定性作用,通過市場價格信號引導生產,調節供求,并完善補貼發放辦法;針對目前結余量巨大的玉米,將改革完善其收儲政策。
1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的必要性
1.1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是切實維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給出的2010年數據顯示,中國農業土地資產比例最高達54%,遠高于機器10%、農業設施12%、牲畜24%。全球農業土地資產比重,中國14%居第二位,僅次于美國16%。然而,我國農村土地資產產權建設和價值實現機制滯后,導致農村土地資產“流轉率低、流轉方式單一、土地規模化經營程度低、土地資產流轉風險高”的現象普遍存在。長期以來,這筆巨大的財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約束,除用于滿足農戶自身生產生活需要外,無法像城市土地資產那樣在市場中有序流動。農村土地只凸顯其基本的社會保障功能,卻不具備融資擔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礙了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
在中國,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對于農民而言,土地產權既是一種生存權利,又是一種發展權利。農民的土地財產權作為一種權利范疇,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對農村集體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種財產性權利。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指農民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通過行使對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受益權、處置權等物權,而獲得的相應收益,即農民對所擁有的財產通過出租、轉讓、入股分紅和投資等方式所取得的資產增值收益。農民的財產額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著財產性收入的多少。據調查,受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傳統觀念的影響,現階段我國農戶的財產主要集結在其擁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慶市璧山縣為例,該縣農戶的房屋價值占其家庭財產價值總量的62.6%,該地區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比重嚴重偏低,平均不到其總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個地區越富裕,其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多少,成為衡量一個地區是否富裕的重要標志。
1.2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是我國基本的經濟制度,它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機制直接影響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關系到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當時國家的建設規模有限,對農民的影響并不大。隨著我國市場化的深入發展,政府依然憑借壟斷權力,操控農村土地市場。以成本價征用農民土地,再以市場價出讓土地,失地農民只獲取土地市場價值的小部分,而政府獲取了高額的壟斷利潤,使國家賦予政府的土地壟斷權成為權利尋租的動力。政府過度介入經濟生活,對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產生不良作用。現行的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機制落后于時代的發展,違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
黨的十明確提出,不失時機深化重要領域改革,堅決破除一切妨礙科學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們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觀調控體系,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因此,應當著力完善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機制,推進農村土地資產市場化,培育農村土地資產市場體系。
1.3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是統籌城鄉發展的必然要求
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全黨工作重中之重,城鄉發展一體化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要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增強農村發展活力,逐步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城鄉共同繁榮。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針,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有利于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在較短時間內能夠實現突破性發展,主要得益于城鄉二元體制下勞動力、資金、土地等生產要素繼續由農村向城市單向流動,大量農村土地以極低的成本轉化為城鎮建設用地,而大量農民被排斥于城市化進程之外,不能依靠土地權利直接參與并分享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成果。顯然,這種“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形成城鄉分割的土地市場。從土地市場體系構建來看,城市建設用地轉讓、出租交易市場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比較完善,但是農村土地市場體系尚未真正建立起來,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政府以強制手段,侵害農民的土地權益,導致失地農民問題已經成為當今中國最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之一。同時,城鄉分治體制下,土地要素流動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資本和勞動力要素的自由流動,影響了要素與資源的進一步整合。土地權屬限制導致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出現同地不同價,農村土地資產的價值沒有真正顯現出來。因此,深化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改革,確保城鄉之間在資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擁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和正義。有序推進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促進農村土地資產化,也是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必然要求,對于構建和諧社會也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2 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2.1 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農村集體組織是誰,法律是否賦予農村集體組織行使土地所有權,法律規定含糊。《中華人民共 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顯然,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組織的是經營管理權,并未明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農村集體組織代表農民集體行使。
“集體產權”(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或“集體所有制”的概念是一個沒有得到嚴格界定的概念。在實踐中,作為主體的“集體”是誰?“集體”對土地的管理和監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在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沒有作出具體的安排。由于“集體”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現實中找不到對應的載體,以及其標志性權能被國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權能實際上是由少數農村干部在行使,導致其主體事實上的不存在,即主體虛位。筆者在對重慶江津區、開縣和忠縣農戶走訪調查并回收有效問卷316份,結果表明,多數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是模糊不清的,甚至農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農戶認為,集體就是國家;36%的農民認為集體是干部(村干部、鄉鎮干部),認為集體是村民小組占15%;剩余21%的農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關心。
周誠在《土地經濟學》中提出了“五權結構”,即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在目前的農村土地制度下,農村土地產權對集體和農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農民集體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權利;另一方面,農戶的土地經營權雖然相對充分,但財產權嚴重不足。例如,在現行制度下,農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權以獲取銀行貸款的權利,產權缺乏有效的實現途徑和保護機制。
造成這種主體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個方面:一是現階段隨著家庭承包經營的發展,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在大多數村內是不存在的,村一級并沒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主體;二是下,土地被細化經營,雖然滿足了農戶的土地私化經營愿望,但是小農意識下的農民并不關心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誰;三是在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處分時,各級政府介入十分嚴重,普遍的形成政府“代民做主”的現象。
2.2 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機制失靈
現行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機制體現于行政干預土地產權配置,這種管理機制造成各項權利主體對土地的權利、義務難以明確,這是農村土地經濟關系多重矛盾產生的根源。農村土地經濟關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國家對農村土地權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終歸屬權屬于國家,但國家并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國家卻可以通過強制手段實際操縱和決定農村土地所有權交易并且參與所有權收益分配;二是農民集體作為名義上的土地所有者,實踐中難以充分行使所有權,主體地位處于虛置狀態,土地權益受到多方侵蝕;三是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亂,權利和義務不對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充分行使受制于農村基層政治民主發展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者分為三種,即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社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他們既是一個經濟組織,負責經營管理農村土地,又被視為地方政府在農村基層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農村版“政企不分”。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資產補償機制不符合市場經濟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征地補償標準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來的收益部分。農用地一經征用后,其用途改變會導致地價高漲,而這部分巨額增值收益農民并沒有權力享受即形成實際上的“增值歸公”。從征地補償辦法看,長期以來,中國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基本上未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認或尊重。在現行征地制度下,農民拆遷安置所得比例極低,土地收益分配明顯是向政府、城市、非農部門傾斜。近年來,全國各地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上訪、投訴媒體等維權抗爭活動以及其與地方政府和開發商之間發生的嚴重沖突事件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2.3 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平臺薄弱
農村土地資產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實現農民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應依據法律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產權、資金運作和資產經營狀況進行系統檢查、評估。調查發現,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在確權、統計和評估方面存在滯后性,農民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記不及時、不全面,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致使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混亂、資產處置隨意等問題。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首先應該清楚農村土地資產的存量,明細到村、組、戶。其次,應該清楚農村土地資產的市場價值。抽樣調查忠縣269個農戶,98%的被調查農戶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數量、位置,但是他們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資產的市場價值;抽樣調查忠縣、開縣等180名村官,95%的被調查者能正確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積、用地結構,但是他們不知道本村土地資產的市場價值。我國農村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戶對農村土地資產認知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農村土地產權遺留的歷史問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虛置,“三級所有,社為基礎”的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名存實亡。由于集體土地檔案、地籍圖像資料不完善,農村土地界限存在爭議。二是農村土地資產評估的特殊性。由于農村土地資產本身存在的特性,如產權特征、資產屬性、市場條件等,在進行土地資產評估的時候,存在一定的障礙。
對重慶市資產評估協會98名專業人士咨詢結果顯示:98%的受訪者認為,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平臺建設是十分必要的,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須 進行農村土地資產評估,同時也表達了對現行農村土地資產評估狀況的不滿;92%受訪者建議農村土地資產評估的原理和方法參照土地流轉市場定價法;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認為,農村土地資產評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來支持。
2.4 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效益低
目前,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不善形成種種弊端,影響到廣大農戶財產性收入增長。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這是政治經濟學的一個基本論斷。農民擁有土地,就擁有巨大財富,就應該擁有更多的財產性收入。中國城鄉居民收入結構統計結果(表2)表明,城鎮居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卻有更多的財產性收入,農村居民擁有土地所有權,但財產性收入較少。這個現象發人深省,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效益幾何。
據調查,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不善影響到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第一,對土地非農化產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劇了腐敗泛濫,加重了對極為稀缺的土地資源的亂占濫用現象。特別是在城市近郊區和鄉鎮企業發達的沿海地區,農村集體非農用地大量進入市場已成為客觀的事實,且主要以買賣、有償有限期出讓、出租、入股聯營、聯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進入市場。這種現象影響到耕地資源的保護,也造成土地資產收益流失。第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城郊地區,農村土地資產增值空間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關土地法律和政策的嚴格限制,在城郊地區一些集體非農建設用地自發地、無序地流轉形成了一定的隱形市場,農民以不合法方式爭取自身利益的行為,導致了土地資產管理失控、建設用地供應總量難以控制、土地市場秩序遭到破壞等突出問題。第三,由于農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現象十分普遍。統計數據顯示,1996—2010年間全國農村人口減少了1.49億,但農村居民點用地總面積不但未降反而凈增6.13萬hm2,農民人均農村居民點用地面積也從193 m2增加到218 m2,超過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標準,形成許多所謂“空心村”,鄉鎮企業亂占濫用耕地現象也十分普遍。
3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的建議
3.1 強化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主體
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基層群眾自治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加強農村政權建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確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各地農村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的經驗證明,優化資源配置是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的保障。發揮村民委員會的積極作用,加強村民委員會管理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的職能,是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制度創新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客觀要求。我們要堅持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相互適應的科學發展觀,深刻認識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發展的客觀規律,與時俱進,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創新發展。建議積極推進地方立法,賦予村民委員會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權,強化村民委員會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用益物權。改“三級所有,社為基礎”為“三級所有,村為基礎”。
3.2 開展農村土地資產清產核資
開展農村股份合作、推進“三權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學評估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值,嚴格明晰農村集體土地資本結構。城市的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家庭都能說出自己的資產價值,農村的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資產價值。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因此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清產核資,顯化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值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客觀要求。據調查,全國加快了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權和村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率達到90%。建議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調查成果和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為平臺,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清產核資登記,摸清每一個村民委員會的農村集體土地資產規模、結構、價值,為加強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提供決策依據,為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村民委員會和農戶的土地權利在經濟上得到有效實現,創造條件讓村民委員會和廣大農民擁有更多的土地財產和財產性收入。
3.3 建立農村土地資產收益分配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管理相對滯后,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產生機制和分配機制認識不足、政策缺失,導致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的要求未能滿足,嚴重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科學發展,危及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國有土地所有權收益已上萬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又有幾何。政府既要加強城市國有土地所有權收益管理,也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資產所有權收益管理。建議加強社會調查、理論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認識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質,科學構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實現路徑和方式,合理評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統籌考慮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分配方案。建議加大制度創新和制度供給,保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為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夯實經濟基礎。
3.4 建立農村土地資產評估服務體系
價格是市場的靈魂,如何評估農地資產價格,是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的關鍵環節。國有土地多年來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土地定級估價辦法,但對農村土地資產價值認識不足,農地定級估價基本上還是空白。如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統籌城鄉改革發展要求的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定價機制,需要 深化研究。與發達的城市土地評估機構相比,農村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和專業評估人員極為缺乏。調查發現,當前在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推進農村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資產價值評估難,制約了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的有序推進。政府為城市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提供了公共服務,也應當為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提供公共服務,做好相關服務工作,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針對集體土地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暢通、價格不合理、服務體系薄弱等問題,迫切需要建立農村土地權屬登記、資產評估、法律援助等服務體系。合理的價格不僅能充分體現土地的價值,而且可以引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制定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的農村土地定級估價規范,建立農村地價評估機構,培訓農村集體土地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農村集體土地定級估價,合理確定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格,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關鍵詞】農村 土地流轉 模式 創新
農村是我國基礎組成部分,農業是我國國名經濟的基礎,是我國社會安定、經濟發展的基礎。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就可以開展現代化、規模化的農業經營模式。隨著我國新農村建設不斷深化和城鎮化建設不斷加快,農村土地流轉模式已經愈發顯得重要,但其存在的一些問題也慢慢凸顯出來,對農村土地流轉模式的創新已是不可避免的,而這種創新也需從多方面來考慮。本文將結合所學知識與資料的查閱淺談農村土地流轉模式的構建及效應創新研究。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因與目標
(一)土地流轉的基本內涵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權利在不同的合法持有人之間轉移。在此,土地不僅僅只限于農村土地,權力也不僅是承包權或者是使用權,還包括所有權。狹義的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土地在一個人范圍內的轉移。在此流轉的往往是指農村承包土地;權力指的是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范圍也僅限于同一集體的農戶之間。目前有關土地流轉的說明、規定等多指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動因
1.土地承包需要比較高的成本,收益也比較低
農民去進行承包經營的話不但不會讓自己增收,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自己的負擔。為了更好的生活,他們便毫不猶豫的選擇另外一些出路,像外出務工等,這樣的直接收入讓農民們生活前景變得十分可觀。在這個時候,閑置在家的土地也就自然而然的流轉給親戚朋友使用了。
2.其他產業轉移了勞動力
社會是在不斷發展的,而發展并不能只靠農業這一方面,第二、三產業的興起才能使社會真正的大跨步前進。然而第二、三產業要得到發展是需要勞動力支持的。農民工成了其中的一部分,他們舉家遷移到外地,土地流轉給他人承包也就順理成章了。
3.一個地方要發展,要干就干大事業,農村也不例外
實施大規模承包,才能帶動全村發展。為了充分獲得經濟利益,許多大戶通過租賃等方式把農民的土地流轉向了自己,進行特定農產品培植生產。這也成了土地流轉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目標
(一)應有利的促進農業現代化規模化經營
農業現代化只有達到一定的規模才能使各種生產要素獲得最佳的使用,才能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而土地流轉是建設現代化農業的基礎性工作。因此,只有通過土地流轉使土地集中在一部分農民的手中,或者將荒廢的土地集中起來交給少部分人來開發經營,這樣才能防止土地荒廢,又能合理的利用土地,從而最終實現土地、勞力、資金、技術的最佳組合,才能最大化的提高農業經濟利益。
(二)其它目標
促進農業的發展和新農村文化建設,從而實現農村城鎮化,促進農村居民的就業多樣化和農民收入的多樣化發展,,推動農村人口的城鎮化發展。降低農村就業人口的數量,增加勞動生產率,促進農村居民收入的提高,縮小城鄉居民的貧富差距。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和農村土的收益,加強農用土地保護和經營的經濟合理性水平,從而減少城鎮化、工業化對農村土地的壓力,這也有助于守住好兩個“紅線”。通過以規模經營土地的形式來推進新型農民的行承,從而經進一步實現農業產業化,不斷提高農業生產率。最后便是重新確定農民和土地的關系,保證農民在社會受到的保障水平不斷提高,保證農民在社會上有一定的社會地位,確立農民的基本權力。
三、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模式
(一)主要模式
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模式包括轉包、互換、出租、轉讓、入股、股田制以及重組等形式。
(二)各類流轉模式的發展態勢及基本結構
(三)各類流轉模式的發展態勢
轉包和互換等流轉形式,大多數是農名自發的,屬于低端流轉形式,最普遍的形式。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這兩種形式正在逐漸減少。出租和轉讓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產物,尤其是在農民外出打工較多的情況下出現的,這種是農村土地流轉的中端形式。入股與股田這兩種流轉形式,是新農村的土地制度改革發展到新的歷史時期的形式,但還是處于探索,變化之中的,其所形成的效果還有待于更精一步的考察。
四、農村土地流轉效應的評價
(一)正面效應
提高了農村的土地利用率,農村土地流轉有效地減少了土地被荒棄的現象,增加了土地的可利用面積,同時也保證了國家的糧食安全。提高了農業生產率,土地流轉有效地促進了農業生產率,進一步確保實現農業的健康發展。促進城鎮化的發展,通過土地流轉,保證了農民收入的提高,保證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進一步縮小了城鄉差距。
(二)負面效應
首先許多不法分子借用土地流轉之名任意濫用土地,改變土地的用途,這是農村土地流轉之中最常見的問題,其次在農名不知情的情況下,強迫農民流轉土地,造成許多土地用途不當。違反了許多的土地法律規定,這種行為也屢禁不止。
剛剛、總結
本文結合本人多年的學習經驗和查閱眾多資料就農村土地流轉以及其效應和創新問題淺談,要將此項制度實行好應該遵循三個基本原則:一是不能違反法律;二是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三是不能改變農名的意愿。應該用正確的方式將此項政策實施好。
參考文獻:
關鍵詞:社會;經濟發展;;征地制度
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改革土地制度指明了大方向,就是把更多財產權給予農民,構建城鄉建設用地的統一市場。 會議對應通過相關決定指明,用途與規劃在符合管制的情況下,允許農村入股、租賃及出讓集體建設用地,與國家土地一起實行同價同權、同等入市。要將征地程序合規、征地范圍縮小,對被征地農民規范、合理保障機制。改革在國家、個人及集體之間分配土地增值的機制,將個人收益適當提高。將更多財產權給予農民,確保集體經濟中農民的權利,廣泛引導農民股份合作,在集體資產中賦予農民占有股份、有償退出、收益,以及繼承、擔保、抵押權,穩妥慎重的推進農民轉讓、抵押住房產權,摸索出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更多道路等。如此舉措皆是為了推進改革農村土地、對農民確保土地權,最終實現同價、同權的城鄉土地,讓農民共同分享城市化后的土地增值。
1 對農村改革土地制度的經驗
1.1 對土地公有制堅持不動搖,貫徹基本經營制度
生產資料公有制是中國特色經濟制度的基礎,亦是勞動者集體所有制與全面所有制。在農村土地必然是重要生產資料,堅定不移的貫徹國家擁有農村土地與類型不同的集體所有制,這樣農村公有性質的經濟制度才可確保。在對農村土地制完善、穩定中,即使農村實現多元化形式的土地使用權,但一定要不動搖農村公有性質的土地制度,在農村深化改革土地制度時,這根紅線絲毫不動搖。
1.2 對經營制度完善,促成生產關系相適生產力發展
縱覽我國農村變革土地制的辛酸史,生產力發展的身影伴隨每次變革中,而每次變革又促成生產力不同程度發展。伴隨變化的農村經營模式、組織形式及發展方式,農村正在漸漸完善土地制度,對農村經營制度賦予新蘊意,使農業生產要素激發出強大動力,實現農村高級化的生產關系,最終達到現代化農業生產。
1.3 維護農民利益不放松
農業生產中土地是重要生產資料,既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基礎,又是農民的飯碗與命根子。在農業大國的我國,農民沒有土地社會必然不穩。對農村改革土地制度的落腳點、出發點就是增進與維護農民利益,操作層面上一定要緊密結合維護農民利益與創新制度。改革農村土地制度既要相適農村發展生產力的要求,又要保障農民穩健提高收益。
1.4 對群眾創新精神要切實尊重
農村生產力中農民是最為活躍的,他們是直接經營土地的人,農民的基本生產要求反映在農村土地制度上。我國農村歷次創新土地制度,皆是生產實踐中基層群眾首創試驗的,經驗積累后,由國家以立法或政策形式推廣到全國,土地經營的新制度才漸漸構建起來。在農村繼續推進改革土地制度,必須將群眾創造力盡可能發揮到極致,采取結合政府推動與農民自發探索的方式。
2 我國農村當前土地制度的缺陷
2.1 集體土地不清的產權主體
作為生產要素的土地與別的生產要素相同,必須產權明晰、流動自由,這樣結合起土地與科技、勞動力及資本就可創造更多財富。土地在我國是實現公有制,亦是農民集體擁有土地與國家擁有土地共存。具體而言,國家擁有城區土地及法律規定的其它土地,農民集體擁有城郊、農村土地,以及自留地、宅基地及自留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農民集體,應由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經營;已歸屬多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由村民組、不同集體經濟組織來管理、經營;歸屬鄉鎮農民所有的,應由鄉鎮一級集體經濟組織來管理、經營。我國透過集體土地所有制內容可知,實際上擁有集體土地的主體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三種:一是村里所有農民;二是村民小組或各個集體組織的農民;三是鄉鎮所有農民。顯而易見,這些主體有較強復合型,并且此復合性特征將使主體在把握所有權轉讓時機、行使方式及分配收益上通常會直面選擇決策的難題,正因如此發揮各項所有權的功能將失效。實際上雖然農民對有些土地有產權,亦是承包土地經營權,然而實際上農民在財產關系上仍不具備獨立主體地位,作為另外的集體土地產權所有者的集體經濟組織只有收取承包費的權益,沒有處置集體土地的權利。因而實際上集體土地并無真正意義上的產權主體。
2.2 征地引發的農民失地嚴重
據統計當今社會由征地引發的矛盾驟然增加,全國各地有七成以上土地上訪案件是征地引發的。一般征地都是偏低的補償標準,并且多地使用貨幣一次性補償方式,并不給予就業崗位,農民失地后就此結束分配土地收益權。這些農民在轉移非農就業中,絕大部分人是較低的勞動技能、文化素質,相對來說就業面相當窄。這些眾多農民均未參加醫療、養老保險,往后確保基本生活無憂都成問題。并且失地帶來的貧困對他們下一代會直接有傳代影響。征地補償中十分猖獗的無償占有、截留、少報農民征地款情況常有,以及尋租、暗箱操作頻現都加重了農民失地后的困境。混亂的補償款分配,浪費土地數量驚人,并且與民爭利的政府以低價征收高價賣出的方式賺取巨額土地差價,極大損害失地農民權益。很難妥善安置為數眾多的失地農民未來走向。
【關鍵詞】城鄉互動開放 農村改革 制度突破口 【中圖分類號】F320.2 【文獻標識碼】A
三十多年來的農村改革,逐步打破了城市對農村的“閉合狀態”,形成了城市對農村開放的格局。在新的時期,尤其是在經濟新常態下,我國農村的改革也正拉開序幕。隨著十八屆六中全會召開,開放發展的理念也得到了進一步深化,城鄉一體化的開放發展在思想上進一步形成全國共識。因此,在新時期,推動我國農村改革,全面實現城鄉一體化,就要堅持走城鄉互動開放的新道路。
深入農村改革必須堅持城鄉互動開放
隨著我國改革步伐不斷前進,城市發展突飛猛進。而農村發展相對緩慢,一直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軟肋,城鄉二元化格局不斷擴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開啟了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深化農村改革再次被提上重要日程,這也為我國農村深化改革提供了新的歷史契機。
近幾年,我國城鄉一體化的發展理念不斷深化,這也進一步推動了城市對農村開放格局的發展,有利于農村的要素資源流向城市。我國將統籌推進城鄉就業作為主要工作內容,促進了全國超過2億的農民進城務工。部分有條件的地區實施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政策制度,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的策略,有力推動了農村人口市民化。
但總體而言,當前我國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路徑,主要還是局限在城市對農村開放,而農村對城市開放,更多地只是農村資源要素單向地流入到城市,農村對城市的實際開放程度明顯偏低。客觀來講,我國農村對城市的開放遠弱于城市對農村的開放,遠弱于我國的對外開放。城市居民能到農村就業、居住的少之又少。我國單一的城鄉開放,也]有逃出城鄉要素分割的束縛,這直接導致農村資源要素僅可能單向流入城市,或者直接被低價劃歸城市,城鄉之間的要素交換與共享遠遠不足。這種情況可能引發兩種負面結果:一是農村無法共享城市發展取得的成果,從而不能順利實現城市和農村的共同繁榮;二是導致城市的優良資源要素無法投入到能夠更好發揮功能的領域,制約了城市的發展。既然國家提出要縮小城鄉差距,根本就在于縮小城鄉發展能力差距。而當前城市資源要素無法充分流向農村,極大地限制了農村發展能力提升,進而導致城鄉差距遲遲無法縮小。如果過度實行城市單向對農村開放,則會引起“反城鄉一體化”,導致農村資源要素過度向城市轉移。
所以,要避免“反城鄉一體化”,加速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就要加快扭轉城鄉單向開放的局面,向城鄉雙向互動開放進軍。經驗顯示,城鄉一體化首先是受到工業化的帶動,農村資源要素不斷向城市集聚,隨后城市不斷向農村拓展。可見,在城鄉一體化過程中,集聚和擴散是相互協同的,它們共同推動城鄉的不斷發展。顯然,真正意義上的城鄉一體化,就是一個實現城市和農村之間資源要素相互流動和融合的過程,即城鄉一體化本質上就是一個走向城鄉互動開放的過程。
無論是什么資源要素,唯有發生流動,才能夠創造出價值并實現增值。三十多年來,我國的改革開放之所以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就是因為堅持了開放發展,促進資源要素不斷流動。這也表明,如果沒有開放,改革也就無從談起。所以,在新的時期,要推動我國農村實現改革,就必須打開農村相對封閉的大門,與城市之間構建雙向互動的開放綠道。若能順利實現城鄉之間資源要素的雙向公平互動,那么我國農村的改革也將迎來巨大的內生動力,同時城市的發展空間也將得到進一步拓展,城鄉一體化的格局將進一步得到顯現。
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國農村改革的突破口
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國要持續堅定不移地走城鄉一體化發展之路,全力推進堅持城鄉互動開放的農村改革,破解固有的城鄉二元結構。從本質上來說,制約我國城鄉之間資源要素自由流動的最終幕后主導力量,是農村的土地制度。農村地區要持續吸引城市資源要素,就必須具備可交換的資源要素。而農村擁有的可交換資源要素中,勞動力和土地是最為重要的。受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約束,農村的土地無法和城市資源要素進行交換。而城市資源要素進入農村后,便缺乏可供開發和利用的土地資源,導致城市資源要素被拒之門外。由此可見,要實現城鄉互動開放,就是要解決農村的土地問題,要全面推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是我國農村的根本性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我國農村發展中的重中之重。改革開放后,我國土地制度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每一次土地制度改革都有利于解放與發展農村生產力。目前,我國的土地制度問題主要體現在土地經濟問題,導致土地要素無法在城鄉間合理流動,使得農村的土地與市場經濟難以對接,農民難以平等地參與市場經濟中。
農村是農村改革中最有意義的改革,是決定性的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突破了城鄉二元化土地制度,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都可以根據自我意愿選擇在城市生活或在農村生活,城鄉的戶籍制度、社保制度等二元化制度也會隨之消失。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不進行,農民就無法獲得進城資本,農村也無法吸引城市的資本與商品。缺乏土地制度的其他制度改革都是不徹底的,即使實現了戶籍制度的統一,農民也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待遇,而城市居民也沒有田地。因此,在推進農村改革中,不能只停留在戶籍制度、社保制度等性制度改革中,而是要突破二元化土地制度,深入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城鄉要素的雙向流動,是突破城鄉二元結構的關鍵,是農村改革的重點任務。要完成土地制度改革,就要選擇科學的土地制度改革路徑,由于目前我國條件尚不成熟,應通過逐漸遞進的形式,循序漸進地推進土地制度改革。歷史經驗表明,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是從經濟不發達地區入手。而農村改革可從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入手,然后逐步推廣到其他農村地區。究其原因,之前土地制度改革是為了解決溫飽問題,這個問題在經濟不發達農村地區最為突出。此次土地制度改革是為了轉變農村發展模式,而這個問題在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需求更為強烈。
土地制度改革盡管有利于城鄉要素流動,但是不能立即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應根據各個農村地區的實際情況,分階段進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農村改革應從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率先啟動,并率先實現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與城市地區的一體化發展,然后逐步將農村改革的先進經驗推廣到其他的地區,在時序上形成一種由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推進的一種遞進式格局,在空間上則形成一種由東部地區向中部、西部地區輻射的階梯式格局,最終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農村改革,真正形成城鄉之間互動開放的良好格局。
(作者分別為南昌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南昌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基地招標課題“基于腐敗治理的當代中國政府公信力提升研究”(項目編號:JD141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關鍵詞 中國農村 土地流轉 農村經濟
一、前言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進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是農村經濟逐步發展的客觀要求。20世紀80年代初提出,改變了我國農村舊的經營管理體制,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在一定時期內促進了經濟的快速發展。恩格斯認為,“只有首先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才能實現和保護農民的利益。”農業問題的核心在于土地制度,發展和完善土地流轉有利于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高農村就業率等。在實施土地流轉政策過程中出現的矛盾糾紛,應該及時解決,以充分保障農民的集體和個人權益,確保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研究背景與意義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背景
農村土地流轉,一方面適應統籌城鄉發展和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的需要。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實現土地、資本、技術三要素的有效結合,推動統籌城鄉發展。另一方面是為了解決工業化城鎮化發展對土地資源需求的增加與我國人多地少的土地供給的矛盾,提高土地的使用價值和資源使用率。
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由于法律制度、流轉方法等不夠完善,違法流轉、土地糾紛、產權不清等矛盾和問題都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這些因素都促使土地流轉制度不斷地完善、突破和創新。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意義
實行農村土地流轉可以挖掘農村土地的潛力,提高土地的使用率,避免年輕力壯者外出打工而造成土地荒廢的問題。同時,流轉制度實施后引進先進的技術設備,推動現代農業的發展,使得農業經營更具現代化、專業化、市場化。
從農民的權益上來看,他們獲得穩定的經濟收入和生活保障,告別傳統的看天氣來生活勞作。并且有更多的青壯年外出打工,提高農村就業率,從而拉動農村整體的經濟水平。
三、農村土地流轉的問題分析
(一)農民土地流轉的意愿不一致
農民對參與土地流轉之后的能獲得的收益性和穩定性是未知的,倘若收益遭遇風險,確保自己獲得補償的可能性也是未知的。土地是農民基本的生產和生活資料,他們參與土地流轉的主觀意愿受到對未來收益和穩定未知的制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流轉必須遵循依法、有償、自愿的原則。這導致了在現實實施過程中,少數農民的不愿意限制了業主對土地的整體開發,有些農戶的被動參加也會給未來埋下糾紛隱患。
(二)市場機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
土地流轉出現以來,部分流轉沒有正式的合同、規范的文件,屬于違法交易,事后合同糾紛時有發生,租金和轉讓費的收取也沒有科學依據,給農戶的利益造成了或多或少的損害。在現有體制下,農民掌握的信息不完善、對制度的理解性較弱等現象,會出現基層政府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強制農戶流轉等,嚴重侵犯了農民的權益。
從法律上來看,關于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亟須完善,流轉中產生的矛盾糾紛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去解決。土地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怎么明確,利益補償關系如何協調,都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就對農戶的補償的問題上,通過對江蘇省連云港市徐山鄉的調查,國家流轉實惠金的發放不一致,有的沒有補貼,有的補貼過少。同時,農戶希望土地流轉價格的價格能有所提高。往往制度的不確定,會降低農戶主動參加土地流轉的積極性。
(三)中介機構不完善,信息不暢通
目前,大部分地區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流轉中介組織較少,缺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機構,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轉制度的發展。流轉機制不完善,缺乏一個全方面、多功能的中介服務體系,阻礙了買賣雙方的聯系和信息交流,限制了土地流轉的規模,縮減了交易渠道,也提高了土地流轉的交易費用。
(四)土地流轉的經濟效益和糧食產量問題
通過對江蘇省連云港市徐山鄉的實地考察和采訪中發現,土地流轉后的某一片地集中生產黃桃,這些黃桃成熟后大部分用來生產罐頭,價格比較低,多余的黃桃會出現被浪費的現象。調查發現的另一片地集中生產美國薄皮核桃,取得收益是六年之后,跨越的時間間隔較長。在采訪中了解到,土地流轉之后,原先生產的玉米、麥子、花生等都轉變為生產經濟作物,他們擔心糧食的產量會受到影響。同時農戶們覺得應該增加技術設備投入,比如滴灌等,更能提高生產效率,設施的更新也是提高經濟效益、發展現代化農村的重要因素。
四、農村土地流轉的建議
(一)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
法制是保障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項交易有序運行的必要條件,對于流轉中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現有的法律法規出現了漏洞。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因此做到有法可依、流轉有序是關鍵。為了促進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一方面要實現土地流轉模式和權益保障機制有法可依并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并且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
(二)尊重農民的意愿、保障農民的權益
對土地制度的改革要始終以保護農民權益為核心,將農業經營的效率與農民土地權益的保障聯系在一起,以保護農民土地權益來促進農業經營效率的提高,又以農業經營效率提高來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基層政府可以充分做好調查研究,了解農民在參與土地流轉中對各方面權益的擔憂,以及國家政府應如何改進能夠確保他們的權益,消除他們的顧慮。
(三)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服務機制
推動土地咨詢業的發展,健全公證、仲裁等中介機構,這些服務業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進著農村土地流轉的發展。中介服務體系的完善,使得交易雙方都能及時獲得有效信息,這也體現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公開。并且,中介服務也能夠擴大交易范圍,促進土地流轉在更大范圍內更高層次上進行,真正實現規模經濟。
五、結語
土地是十分寶貴的自然資源和資產,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利用效益。在人類的發展史上,對土地的治理從來都是社會治理中最重要最基礎的內容。土地流轉制度改革是當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熱點和難點,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土地流轉制度,是統籌城鄉發展、推動農業現代化、改善農民生活、保障農民權益的必由之路。
(作者單位為河北大學經濟學院)
[作者簡介:張貝貝(1995―),女,江蘇連云港人,本科在讀。]
參考文獻
[1] 方文.中國農村土地流轉的制度環境、農戶行為和機制創新[M].浙江大學出版社,2012.
[2] 洪增林.我國集體土地流轉系統研究[M].科學出版社,2008.
[3] 華彥玲.蘇南鄉村土地流轉中的地權及利益研究[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2.
【關鍵詞】新型城鎮化;人的城鎮化;融入城市
走新型城鎮化道路是樹立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也是“克強經濟學”的重要內容。然而,在“粗城鎮化”進程中存在著很多問題,只注重速度和缺乏合理規劃而大量征用土地的粗放模式對失地農民和農民工重視不足。因此,如何在推進城鎮化進程中融入“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走全面協調包容增長的發展模式是我們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新型城鎮化的含義和背景
走新型城鎮化道路的內涵:以人為本,與土地資源相比更注重人的發展;走與工業化、現代化相協調的道路;充分發揮中小城鎮的作用;正確處理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深化戶籍制度和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界定好政府和市場各自功能,優化資源配置;作為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在制度設計和財政上給予積極配合。
根據2012年的最新統計數據,我國總人口為13.5億,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為52.5%,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為47.5%,城鎮化水平提高;我國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比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16652元,二元結構特征明顯。但城鎮化率中包含了約15%的失地農民和無城市戶籍的農民工,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約80%的平均城鎮化水平,在有效的衡量指標方面也不如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高。因此走新型城鎮化道路是從我國城鎮化水平低質量差的具體國情出發的正確決策。
二、我國新型城鎮化模式的困局與問題
(一)新型城鎮化理念的困惑
新型城鎮化道路對社會發展的各個層面都提出了新的考驗。政府在重新審視自身職時,面臨著“抓”與“放”程度的兩難選擇,既要合理定位自身職能,又要放手發動群眾。學術界要面對在不同社會制度下選擇哪種理論進行研究,積極地為政府設計科學的城鎮化制度提供政策建議。失地的農民要面對選擇何種職業以及怎樣融入城市中的問題。市民要面對怎樣應對競爭更激烈的就業環境以及城鄉不同文化間的沖突碰撞的考驗。
(二)城鎮化與人性化的沖突
在“粗城鎮化”模式下,政府重視土地資源的配置,失地農民和農民工缺乏制度保障,在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如何做到兩者的并重,貫徹“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怎樣解決失地農民的再就業問題,引導他們積極的融入城市,培養他們在城市自立謀生的能力;怎樣有計劃有步驟的分批解決兩三億農民工的戶籍,讓他們在為城市作出貢獻的后能夠享受基本的社會保障問題;怎樣處理在農村的留守兒童、留守老人、留守婦女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走新型城鎮化道路最需要重視的問題。
(三)現存的制度安排矛盾之困(土地制度與戶籍制度無法協調解決)
城鎮化首先表現在土地的城鎮化上,在當前土地拆遷中,“釘子戶”屢禁不止;對失地農民簡單的發放補償金,由于農民缺乏合理的理財觀念,補償金花光后易造成社會問題;農村部分土地由于產權不清晰不能有效保障土地增值后的收益權;進城務工人員處置農村土地怎樣收費以及如何讓農村土地高效流轉發展集約農業;怎樣更好的處理取得城市戶籍的農民工農村土地、改革戶籍制度和農村的財政制度都是走新型城鎮化道路需要解決的難題。
三、破解我國新型城鎮化困局的對策分析
(一)確立正確的城鎮化理念
走新型城鎮化道路,要始終貫徹科學發展觀中“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在推進城鎮化過程中重視對失地農民的合理引導,實施對他們更有針對性的補償政策,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積極能動性,重視群眾的首創精神;深刻理解新型城鎮化的本質,摒棄“粗城鎮化”模式的弊端和陋習;要從各地實際出發,結合各地的資源環境和其他優勢,不片面追求城鎮化的速度,更重視城鎮化的質量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切實提高,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政府在城鎮化過程中不過度干預,尊重基本的經濟發展規律,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
(二)以人為本,實現“人的城鎮化”
堅持以人為本的城鎮化道路要正確處理好失地農民和農民工問題。一方面,在我國大部分失地農民已經獲得了城市戶籍。但是他們與市民相比在很多方面存在著差別待遇。他們一般獲得較低的失地補償金、較低的工資和極少的福利。政府應該提高對他們的重視,提高他們的待遇,充分發揮他們的智力優勢和勞動力優勢。另一方面,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工業化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并在不斷增加,有步驟有計劃的分批解決農民工的戶籍問題勢在必行。根據農民工自身的表現,制定各種量化指標進行考核,公開透明有效地促進農民工市民化。要尊重農民工為城市發展做出的貢獻,給予他們心理上的認同和歸屬感。
(三)轉變政府職能,理順相關制度安排(深化戶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
要在循序漸進的基礎上改革戶籍制度。對于不同規模的城市要區別對待,對于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來說,要制定落戶的具體的量化指標,合理設定衡量標準來有選擇的引進自身發展需要的人才;對于中小城市和小城鎮來說,要逐步放開戶籍限制,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各地的人才。要用更加包容的心態對待外來人口,尊重不同地區的文化。要意識到戶籍制度改革是一個過程,要積極創造條件遵循量變到質變的規律。
土地是農民的根本,也是國家重要的資源,土地制度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失地農民城市化后要妥善處理其在農村的土地,建立完善的農村土地退出機制,有序釋放農村土地產權;合理界定農村的土地產權,保障農民土地增值后的收益權;完善農村土地的流轉,發展集約農業;要規范土地審批制度,合理增加公益性用地面積,經營性用地要探索與失地農民共同發展的模式。
總的來說,新型城鎮化之路要求我們從本國實際出發,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理念,增強政府的服務職能,走包容增長的模式。
參考文獻:
[1]華民:謹防錯誤的城鎮化“運動”[J] ,人民論壇,2013(09)第4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