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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是我鎮“真抓實干、再續輝煌,實現**經濟社會快速高效發展,早日步入**經濟強鎮”的關鍵之年,為了確保全年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圓滿完成,鎮黨委、政府決定繼續對村(社區)和鎮屬企事業單位實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牢牢把握發展第一要務,按照“咬定一個目標,突出三個重點,實現五大突破”的工作思路,深入實施融城強縣戰略,以解放思想為先導,以加快發展為主題,以深化改革為動力,以結構調整為主線,全面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全面加快小康社會建設步伐,全面加速鎮域經濟的協調發展,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和諧發展。
二、考核范圍
全鎮11個村(社區)委會、各鎮屬企事業單位(包括垂直管理單位)。
三、考核指標(見考核實施細則)
四、考核操作辦法
1、鎮黨委政府成立村級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
副組長:成員:
下設辦公室,由**同志任辦公室主任。
2、年底由考核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各辦,統一檢查驗收,按各單項具體評分細則進行考核評分。
3、實行加、扣分辦法:獲縣級單位表彰的每次所在單項(下同)加5分,獲市級單位表彰的每次加10分。凡受市以上單位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0分,受縣委縣政府通報批評的每次扣5分,受縣直部門、鎮黨委政府通報批評每次扣2分。
4、設置目標考核綜合獎、單項獎和目標管理獎,并評選一定數額的先進個人一并表彰獎勵。
5、除上述目標考核外,其他辦不另單獨考核。
五、獎勵與處罰
<一>獎勵:
1、綜合獎。對綜合目標考核中排名前6名的村(社區)委會授予“綜合目標管理先進單位”稱號,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分別獎勵2000元、1500元、1000元。
2、單項獎。對單項考核得分在前5名的村(社區)委會頒發錦旗,并分別獎勵500元。
3、目標管理獎。對考核得分在前6名的鎮屬企事業單位授予“目標管理先進單位”稱號,并分別獎勵500元。
一、《條例》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有著重要指導意義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出臺無疑是為了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隨著近年來各地風風火火的人事制度改革,事業單位的發展前景和人員管理一直備受關注。從國家層面統一標準,規范管理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等問題迫在眉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出臺明確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為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條例》的亮點淺析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作為一部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有著以下幾個方面亮點,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提供政策指導。
1.明確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標方向
《條例》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睆男姓ㄒ幍膶用嫔厦鞔_表明不管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如何改都要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這一核心原則,在此基礎上對人才的選拔任用要采用民主、公開、競爭的方式擇優選聘人才并實行人才分級分類細化管理。
2.指出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方式
《條例》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和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這就表明事業單位今后的崗位設置必須以國家建立的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為準則,按實際情況因事設崗而非因人設崗,且必須明確崗位的職責任務,任職要求,為組織人才競崗和崗位考核提供依據和標準,以便進一步規范人才管理。
3.規定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程序
《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在《條例》第九條中列明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法定程序: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統一規范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法定流程,使《條例》更具可操作性,對人事管理工作有著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
4.給出了事業單位崗位競聘的流程
《條例》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將競聘上崗流程法定化,有利于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人才選拔方針。
5.規定了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合同訂立與解聘條件
為了加強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規范化管理,《條例》在整個第四章“聘用合同”中詳細列明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訂立與解聘的相關要求,為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實現可進可出,可上可下,明確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雙方責權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外,《條例》還對事業單位的人員考核、培訓、獎懲、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人事爭議處理等方面內容作出了明確細致的規定,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引,有利于推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規范化。
20xx機關單位績效考核方案范文1為規范白云區檔案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考核激勵機制,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績效工資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則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省、市、區有關績效工資分配政策,正確行使績效工資分配的自主權。實行科學考核、績效掛鉤、按勞分配,建立自主靈活、符合檔案工作特點的激勵分配機制,進一步擴大單位內部分配自主權、增強競爭意識,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檔案工作全面健康發展。
二、分配原則
(一)堅持多勞多得、不勞不得、優績優酬、責益相符的原則。
(二)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三)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科學合理的原則。
三、考核對象和時間
(一)考核對象
白云區檔案局20XX年底在編在崗、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我局納入實施范圍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共2個。即:白云區檔案局地方志科編纂科在編在崗、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共2個。
(二)考核時間
從20XX年1月1日起實施,對白云區檔案局20XX年1月-12月在編在崗、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編制工作人員進行績效工資考核。
四、考核機構
區檔案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黨支部書記、副局長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組成白云區檔案局事業單位績效工資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相關業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檔案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主任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負責對全局事業單位績效考核。
五、績效工資的構成和考核內容
(一)績效工資的構成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A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紀律、工作態度、工作量、工作成效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每年考核一次,按照考核結果一次性發放。
(二)績效工資考核內容
績效工資主要考核職工工作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具體內容包括:對職工工作作風、政治表現、工作紀律、工作態度、工作效率、是否服從工作安排、履行崗位職責、工作量大小、在崗工作時間、完成本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1、基礎性績效工資設置
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月全額發放。對服從工作安排,履行崗位職責,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的,全額發放其相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在職人員在法定假期內休假的,不扣發基礎性績效工資,每月按照績效工資的70%發放。
2、獎勵性績效工資設置
獎勵性績效工資實行百分制考核,由白云區檔案局進行考核,主要考核職工的德、能、勤、績、廉四個方面(具體考核標準參照附件)。每年考核一次,單位根據考核結果一次性發放。
3、考核加分
年度履職考核為優秀的加2分;本年度內獲得區、市、省、國家級先進個人稱號或其他表彰的分別加2、3、4、5分,獲得市、省、國家檔案局檔案工作先進表彰的分別加2、3、4分。(加分因素按照最后考核得分后直接相加)
六、考核方式和計算方法
(一)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方式
1、領導評(60%)。由白云區檔案局領導班子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考評,最后得分占考評的60%。
2、同事評(40%)。由白云區檔案局其他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員考評,最后得分占考評的40%。
3、自評(10%)。由自己考評,自評得分占考評總成績的10%。
(二)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計算方法
白云區檔案局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的人員分布為:領導班子共3人(考核加權總分為A),全局其他考核工作人員共8人(考核加權總分為B),被考核人2人(自評考核總分為C)。
被考核人最后考評得分=60%*A/3+40%*B/8+10%*C
七、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方法
(一)獎勵性績效工資的考核發放
白云區檔案局每年年底對事業編全體干部職工進行一次工作績效考核,按照德、能、勤、績、廉及考核加分標準進行考核打分,最后按照考核計算方法進行匯總,作為被考核人獎勵性績效工資的發放依據。獎勵性績效工資的考核最高分值為100分,被考核人最后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數額為激勵性績效工資總額的個人最后考核得分的百分比。(如某工作人員年度扣取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為1000元,該同志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最后考評得分為95分,則應兌現獎勵性績效工資金額為10000.95=950元)。
(二)排除性獲得獎勵績效工資情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作人員,不得享受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1、因違法違紀行為受國家機關處理或其他有關規定停發工資的;
2、在工作中不服從工作安排,推諉扯皮,工作中不負責任,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影響全局或全區檔案工作進展的;
3、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4、年度履職考核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參加考核的;
5、一年內無故曠工累計15個(含5個)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以上的(政策規定的法定休假,婚假、喪假、產假時限和工傷治療期間除處)。
扣發人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和經考核兌現后積余部分金額,由單位作為獎勵性績效工資自主統籌安排。
八、工作要求
實施績效工資考核的全過程要公開透明,隨時接受干部職工的監督和質詢??荚u的各項得分必須保存有原始依據,考核量化分數及結果應告知被考核人員,有異議的可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復核。
九、本考核辦法自20xx年1月起執行。
十、本考核辦法由區檔案局績效工資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20xx機關單位績效考核方案范文2事業單位是依法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這一定位決定了事業單位所應具有的四大特征,即:依法設立、從事公益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社會組織。
從事公益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是事業單位最重要的特征,由此也決定了事業單位的績效考核與企業的績效考核有著本質的區別,它不能簡單地以利潤和經濟成本為目標,而是要衡量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社會轉移價值,而這種衡量存在三個較大的難點:
(一)難以確定:所謂難以確定,就是公共服務的評價標準難以確定,比如中小學教育質量,我們希望中小學為社會提供素質教育,但什么是素質,如何衡量素質,目標難以確定,于是,多數教育管理部門以分數和升學率作為評估學校教育質量的指標,因為這一指標容易確定,但遺憾的是,這種容易確定的、明確的指標,卻往往不能代表事業單位的設立使命。
(二)難以量化:所謂難以量化,就是公共服務的評價標準難以完全定量衡量,比如社區醫療衛生服務,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健康服務與健康教育,而由于區域的不同、服務對象的不同,對此項工作的考核標準就比較難以量化,考核就有一定的難度。
(三)難以衡量:所謂難以衡量,就是公共服務的評價數據難以計算和獲取,對于企業來說,產值、利潤、合格率、成本等都可以通過企業的財務信息獲得,而事業單位則不然,一是有些工作的效果要經過較長的時間才能顯現,二是針對公共服務的考核往往要引入社會評價的方式,要選擇相當數量的樣本進行調查,實現成本較高。
正因為此,事業單位普遍感覺績效考核推行起來的難度很大,而本次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改革又將考核的問題再次推上了桌面-既然是績效工資,必然要有配套的績效考核體系,產生考核結果,并將結果應用于工資的發放。這一矛盾如何解決?集多年為企事業單位設計績效考核方案的經驗,筆者認為,事業單位啟動績效考核,不一定要求面面俱到、非常完美,但必須把握好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即:以績效改進為中心,以程序公平與標準公平為基本點。
(一)以績效改進為中心。
客觀地看,相對于企業績效考核,除少數相對市場化的單位之外,絕大多數事業單位的績效考核還處于起步階段,許多單位的干部、員工甚至還不能完全區別績效管理、績效考核、考評、民主測評、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概念,因此,對于多數事業單位來說,第一輪的績效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更多的是績效管理概念的普及、理解與導入。在這一階段,我們特別需要向全體人員灌輸的概念是:績效管理是一個循環,自績效計劃開始,經過績效輔導、績效考核、績效反饋到考核結果的應用,形成了一個閉環;經總結提高后,進入下一輪績效循環;在這一過程中,組織績效呈螺旋上升的趨勢;而績效管理的目的,正是促進被考核者達成目標,并實現績效的持續改進。其中,考核只是績效管理的一個環節,績效工資只是績效考核結果的一種應用方式,考核不是目的而僅僅是績效改進的手段。
有了這樣的指導思想,大家就會把目光聚焦在如何實現績效的改善上面,而不是把考核結果僅僅當作分配的依據,而過分關注其公平性??陀^地講,績效考核的結果不可避免地存在非量化的、非可控的、非絕對公平的因素,即使是企業的績效考核也是如此,事業單位的考核更是無法做到,因為公共服務的價值和質量本來就難以衡量,在不同區域、不同社會環境下、針對不同目標群體的服務更加難以建立完全公平的評價標準。此外,即便這樣的標準可以找到,取樣、清洗、計算的成本也將非常之高,可能導致績效考核這一管理活動的投入產出比過低,無法長期持續。
(二)程序公平。
所謂程序公平,即績效管理的體系科學公平,程序規范公正,結果透明公開。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首先要做到程序公平。之所以這樣說,基于三個考慮:首先,事業單位的性質決定了其考核指標的量化程度低、標準化程度低,在這樣的前提下,如果再不能很好地解決程序公平問題,則考核的公信力將大受影響;其次,績效考核體系的建設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積累和摸索,而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剛開始全面推行,案例、經驗、數據庫等都不完善,因此,需要先從程序的規范入手,因為程序的規范難度相對較小;第三,通過程序的固化,可以引導全員觀念的轉變,由傳統的為發獎金而開展的年終考評轉變為為實現目標而進行的績效管理。
實現程序公平,首先需要領導的高度重視,其次需要通過培訓令大家理解、認同績效管理的意義與目的,第三要設計科學、規范、可操作的程序,第四要引入軟件等方法,將績效管理程序固化、標準化,使之能夠可持續執行,避免一陣風、運動式的績效考核。
某公積金中心績效考核體系的建設中就充分體現了這一思想。首先,通過對國內外同行業的調研、考察,公積金中心系統規劃了績效管理的工作框架,明確了績效考核的層級關系,以及績效管理的基本流程。根據中心的工作特點,采用了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定量指標跟實際工作量相結合計算,定性指標采用360度評價打分,分為a1/a2/a3、b1/b2/b3、c、d八個標度,針對每個標度設計了可供參照考核的評分標準,使得打分更加準確、便利。同時,該中心在咨詢公司的協助下,適時導入了績效管理信息系統,使得績效管理工作格式化、標準化、程序化,大大降低了績效考核的工作強度,提高了考核體系的可用性。
通過上述措施和技術,該中心實現了績效管理程序的公平化、標準化,考核工作得到了全體干部、員工的認可,有效地推動了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改善,也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的高度認可。
(三)標準公平。
所謂標準公平,對于績效管理的要求則更高,它要求績效管理的目標能夠轉化為一套具有領先性、體系性、可操作性的指標和標準并有效分解到被考核單元(組織、部室、崗位),同時,通過配套的數據收集與管理體系,對每個被考核單元給出客觀、公平的評價。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的終極目標是要做到標準公平。所謂標準公平,體現在四個關鍵點:
首先,一個績效管理良好的組織,其績效考核的整體指向必然是組織的戰略或經營目標,因此,事業單位的績效考核工作要做好,首先要有單位的戰略或年度目標,因為這才是績效考核真正的目的和方向。應該說,這方面事業單位的基礎還是有的,一般都有每年的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這是一個很好的基礎條件。
其次,需要有一套程序、一個部門或崗位負責分解上述目標,形成針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科室的考核指標,我們稱為戰略解碼,這項工作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每個季度、每個月都需要跟蹤指標的完成情況、并根據環境變化進行調整。
第三,需要建立分層分類的崗位考核指標庫,以及針對科室負責人的績效考核培訓體系。只有分層分類,才能體現不同崗位的工作責任和工作特點;而科室負責人是績效考核的中間層,只有這一層級的管理人員熟練、技巧、規范地使用績效考核的方法,才能夠把單位給予自己的考核壓力有效地傳遞到基層,并根據表現給予每一位員工科學、客觀的考核結果。
第四,需要建立一套數據的收集和評估程序。需要財務和相關業務科室提供的數據,要明確責任人、數據提交時間、數據報送口徑;需要考核小組、述職會或360度評價的,要建立盡可能詳盡的評價標準或目標錨需要外部評價的,要做好外部評價機構的選擇、管理和審核工作。
當然,績效標準的建設非一日之功,需要長期的實踐、積累與調試,從而找到考核精度與考核成本的平衡點。
20xx機關單位績效考核方案范文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事業單位績效,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山東省事業單位考核試行辦法》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績效是指事業單位在社會管理和公益服務活動中所取得的成績和效果。績效考核是運用特定的指標體系,按照統一的標準,通過定量定性對比分析,對被考核單位在一定周期內的績效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條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按照有利于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的要求,堅持分類組織、社會參與、客觀公正、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考核范圍為市直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和使用事業編制的其他組織。已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事業單位不再單獨進行績效考核。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由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統一領導,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事考辦)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承擔。
第六條 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事業單位考核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審定有關規范性文件及工作計劃;
(二)負責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綜合協調;
(三)審定被考核事業單位的考核結果。
第七條 市事考辦職責:
(一)擬定年度考核工作計劃;
(二)組建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評委庫和專業績效考核委員會;
(三)負責制定共性指標考核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審定各行業、部門制定的個性指標考核實施細則。
(四)審定事業單位的年度目標任務;
(五)審核被考核單位的考核等次;
(六)負責考核結果的公示、及備案;
(七)負責受理與考核工作相關的申訴或舉報;
(八)負責績效檔案的建立、管理工作;
(九)承擔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組建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評委庫。評委庫由東營市行政管理科學研究會理事、專家學者組成,并聘請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
第九條 成立專業績效考核委員會,負責個性指標考核細則的組織實施。
專業績效考核委員會由7-9名評委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根據工作需要可吸納服務對象代表參加。
第十條 評委應堅持原則,認真負責,公道正派,忠于職守,熟悉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相關業務。
評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回避,被考核單位也可向市事考辦要求其回避:
(一)與被考核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曾在被考核單位任職,且離職不滿三年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考核結果公正的。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以定期考核為主,一般每年考核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進行重點抽查或專項檢查,具體情況,由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確定。
第三章 考核內容及程序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實行百分制,由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兩部分構成。
(一)共性指標(40分)
1、登記管理(25分):法人登記、年檢,宗旨、業務范圍履行情況,信用建設、信息公開等情況。
2、社會評價(15分):職責履行、行政效能、轉變作風和文明服務等方面的滿意程度。
(二)個性指標(60分)
1、主體業務開展(25分):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科研與創新、成果與獎勵情況等。
2、經濟社會效益(20分):提供社會公益服務情況、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情況等。
3、管理運行狀況(15分):內部管理情況、領導班子及干部隊伍建設情況、財務資產管理狀況等。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按照自查自評、考核預告、實地考核、社會評價、專業評審、確定等次、公示備案的程序進行:
(一)自查自評。被考核單位對照考核細則進行自查,形成自評報告,并填寫《東營市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評審表》,經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按規定時間報送市事考辦。
(二)考核預告。通過新聞媒體提前向社會考核預告,公布考核時間、內容和方式等,接受社會監督。
(三)實地考核。成立考核組,對被考核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考核??己私M由評委及組織、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相關人員組成。
1、查閱資料。重點檢查反映共性指標中登記管理部分的相關資料。同時,核實反映個性指標的相關資料。
2、個別談話。考核組與被考核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談話,聽取對被考核單位工作情況的評價,了解被考核單位在落實考核指標方面采取的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意見建議等。
3、現場核查。對承擔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的被考核單位,應到現場進行實地核查。
綜合上述情況,提出共性指標中登記管理部分得分。
(四)社會評價。社會評價主要是對被考核單位的社會滿意度進行測評,包括民主評議和民意調查兩部分。民主評議由市事考辦組織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單位進行評價。民意調查由市統計局綜合運用問卷調查、電話訪問等方式進行調查,調查對象要體現代表性和廣泛性,調查的有效樣本原則上不少于200個。
參照市委、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的賦分公式提出共性指標中社會評價部分得分。
(五)專業評審。召開綜合評審會議,對個性指標進行百分制量化評價,寫出考核評語,確定考核得分。
(六)確定等次。市事考辦根據被考核單位綜合得分情況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報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審定。
實施全民創業工程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是實現強縣富民的根本途徑。全民創業工程要以項目為載體,以投資拉動、消費推動、勞動帶動,三駕馬車聯動一體推進,讓一切有投資能力的人都投入創業,讓一切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投身創業,讓一切技術成果都能廣泛運用,讓一切生產要素都能創造社會財富。調動全社會參與創業的積極性,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壯大縣域經濟實力,穩步推進強縣富民。**實現全民創業工程要緊密結合縣情,科學確定創業目標,在全面推進創業工程中要著力抓好兩個環節:
一是以項目為載體,投資、勞動、技術為支撐,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為紐帶,引導各類主體創業。
全民創業工程要堅持“唱好山歌、走好水路、念好羊經”的發展思路,大力實施“226131”創業目標,即:
依托兩個資源,全力推進創業。充分發揮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優勢,聚集各類生產要素,激活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全方位、多層次發揮兩個資源的最大經濟社會效益。
采取兩個步驟,逐步推進創業。前三年,穩步推進,重點突破。中長期(4-10年),做強做大,增量發展。
培育六個創業主體,全面參與創業。引導牧農民走出土地草場創家業,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和復轉軍人走向市場創實業,機關干部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科技人員走出機關單位創事業,中小企業規模發展創大業。
實施十大工程,新建十大企業。利用資源優勢,采用bot、tot(建設、運營、移交)市場化運作方式,進行旅游景點開發、城市基礎設施、交通、電力等項目建設。依托四大工業園區,實施金、鉻、煤、鐵、錳、釩、水電、土地、旅游、農畜產品精深加工綜合開發等十大工程,對現有企業進行股權改造,逐步進行大股東減持,吸納民間資本,增量擴股,擴大資金的投入量,建設改造一批年銷售收入超千萬上億元的強勢企業,壯大地方經濟實力。通過政府引導,全社會集資,發展個體民營經濟,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新建十個百萬元以上千萬元以下優勢企業,培育一批支撐地方經濟的“小巨人”。
建設300個創業示范家庭。一業為主,多業發展,啟動家庭創業工程,通過能人帶動,發揮創業家庭的典型示范作用。不拘形式,不拘內容,宜工則工,宜農則農,宜商則商,實現創業富民。
發展十個專業經濟合作組織、中介組織、行業協會。吸納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為社會各界提供農畜產品流通、法律援助、會計、審計、科技咨詢、信息服務、勞動力輸轉、家政綜合服務、工商業聯合、設施種植養殖、物流運輸等專業組織和協會,進一步規范行業行為,促進服務行業有序發展壯大。建立
二是以環境為依托,政策為支持,制度為保障推動全民創業。
實施全民創業工程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真正做到思想上放心放膽、工作上放手放開、政策上放寬放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發廣大干部群眾的創業沖動,重點從營造三個環境,出臺八項細則,完善十項制度入手,著力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以投資拉動、政策促動,狠抓各項政策落實,努力營造有利于全民創業的體制環境。
營造三個環境,即營造法治保障環境、干事創業環境和社會保障環境。要堅持服務為主,推進依法行政。做到思想上堅持“放”,政策上落實“寬”,措施上明確“扶”,服務上強化“優”。全面落實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等制度,推行“陽光政務”,加強行政效能監察,提高服務水平。堅持“放水養魚”的原則,扶持現有企業吸收社會資金,增量擴股發展,對具有一定規模檔次和發展后勁的企業,在融資、用地、稅收等多方面給予重點傾斜扶持,鼓勵并引導有條件的企業做大做強。
出臺八項細則,就是要積極提供政策支持和資金扶持,切實履行依法管理職能,結合行業管理職能特點和縣情,制定出具有開拓性、建設性、可操作性的土地草場流轉、戶籍改革、工商稅收管理、小額貸款扶持、勞動力輸轉培訓、創業獎勵、創業管理、創業產業引導等相關實施細則。
一、事業單位登記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無論從事業單位登記監督管理的形式、內容、手段和動力方面分析,當前事業單位登記監督管理工作均存在一些不足,具體表現如下:
(一)監督管理方式單一
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局限于年度檢驗方式,其他監督管理活動開展極其有限,有些地區的其他監督管理活動幾乎沒有進行?!妒聵I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這意味著年度檢驗工作應在每年一季度集中進行。從!現實情況看,這種監督管理方式對于事業單位登記工作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對加強事業單位規范化、制度化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年度檢驗時間相對集中,工作量大,單一采取這種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難以真正做到深入細致、扎實有效。
(二)監督管理尺度模糊
從登記管理工作自身看,雖然《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賦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管理職責,并明確了監督管理的內容和要求,但監督管理的內容還比較原則。實施細則規定的監督管理內容歸納起來有七項,包括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開展活動、按照《條例》規定辦理登記事項、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及收入使用、按照《條例》規定提交年度報告、證書和印章使用、接受捐贈和資助管理使用等情況,所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有的內容缺少權威解釋;有的內容只是提出了問題,而缺少組織實施的配套措施。造成登記管理機關在進行監督管理時,對如何把握監督管理內容,地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如何實施監督管理有時比較模糊。從登記管理工作與其他管理工作的關系看,對事業單位具有監督管理職能的諸多部門職能交叉,有些監督管理工作應由誰為主負責不夠清楚,使監督管理職能有時落實起來難度比較大。
(三)監督管理措施乏力
盡管《條例》賦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諸多監督管理責任,但因受權有限,且受到體制因素、制度因素和環境因素的影響,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的手段不夠有力,一旦出現問題,登記機關在進行監督管理時,如果有關方面不配合,就很難奏效。從其運行效果方面估量,無論是對事業單位法人行為的監督,還是對登記程序要求的把握均存在明顯的不足。
(四)監督管理動力缺失
表現在監督與被監督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均不高。從年度檢驗的情況看,因這項工作是《條例》明確的監督管理事項,各登記機關不能不作為,各事業單位也基本上接受了年度檢驗。但無論從監督一方還是從被監督一方,對實施年度檢驗的認識仍有偏差,實際操作中應付現象比較嚴重。在一些地區和單位,年度檢驗成為擺設,其效果差強人意。從日常監督管理情況看,各登記機關開展活動、研究對策的主動不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在一些地區沒有真正開展起來。
二、形成事業單位登記監督管理問題的原因
(一)登記制度因素
《條例》授予登記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職能,但與之配套的行政措施和經濟措施等未能有效跟進。突出反映在四個方面:第一、相關管理措施極其有限,而現實問題錯綜復雜,制度跟不上形勢變化。尤其是日常監督管理缺少制度規范,造成管理盲區。第二、監督管理存在制度、規則局限性及剛性不足問題,一旦發生違規問題,如果有關方面不予配合,因沒有配套處置規定,登記管理機關難有作為。第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一些條款缺少操作性,難以實施到位。例如:《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了撤銷登記,但并未規定如何辦理,因辦理撤銷登記有可能涉及一些糾紛和責任,地方登記機關不敢貿然行事,使撤銷登記成為擺設。第四、各項政策之間的協調和配套方面存在許多矛盾,橫向部門責權利的劃分方面,各管理部門的意見還時有不一致,這些都直接影響了登記管理的規范性。例如:財政部門要求機關、事業單位財務集中統一管理,為此不少事業單位被取消基本帳戶號,從而使這些單位失去了《條例》規定的事業法人的一項基本條件。
(二)被監督主體體制因素
將社會組織中的一部分歸類為事業單位具有中國特色,順應了中國國情需要。但就其構成和具體單位的設立,以及管理體制上看,還存在著不合理、不科學的問題,影響了監督管理職能的發揮。首先、事業單位構成不科學。現有事業單位按功能劃分,可分為行政管理型、企業管理型和社會公益型三類,前兩類單位運行模式有其自身的特點,它們分別更適合用機關和企業方法來進行管理,均不適用于現有事業單位的管理方法。目前這兩類事業單位所占份額還比較大,允許它們繼續保留事業性質,無疑對規范管理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此外,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既要執行公務員法,又要執行《條例》,實踐證明,這種雙軌制管理模式是不利于管理的。其次、事業單位設立不科學。有些事業單位的
設立參雜解決行政編制不足或考慮部門利益的因素,為此,其從設立之初就存在缺陷,這類事業單位往往編制很少,內部體制不健全,人財物不獨立,對照《條例》規定其不具備法人條件,對這類事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很難達到預期目的。再次、管理體制不順。事業單位由國家出資舉辦,目前大多數事業單位在人財物方面均隸屬國家機關,實際歸屬是與之有業務隸屬關系的某個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與事業單位之間存在著利益關系,許多主管部門甚至將事業單位當作下屬一個部門使用,使主管部門的角色從管理者變為直接操作者。考慮到自身利益,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違規問題庇護行為比較普遍,加上部分政策法規條款的匹配和銜接出現問題,使登記監督管理功能大打折扣,有時成為形式而已。 (三)登記管理體制因素
監督管理隊伍薄弱。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登記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不到位。雖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從中央到縣四級網絡體系形式上已建立,但實質卻很脆弱??v觀登記管理機關的設置及運行情況,中央和省兩級登記管理機關機構健全,工作運轉基本正常,而市、縣兩級多數沒有獨立建制,甚至沒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在這樣的管理體制和管理狀態下,對事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精力得不到保證,措施也難以到位。
第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機構性質及歸屬不統一、不配套。根據《條例》的授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承擔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職責,理應定性為行政執行機構,納入國家機關序列。但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登記機關多數定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機構。其自身為事業性質,管理事業單位登記工作,體制不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機構地位及權威性,影響了整體功能的發揮,并最終影響了其監督管理職能發揮的有效性和平衡性。目前,對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人員的配備缺乏制度約束,致使各地登記機構的設置及運行各行其是、各自為陣。有設為行政機構的,也有設為事業機構的;有獨立建制的,也有與編辦某一個處室合署辦公,或在編辦或在某一個處室增掛登記機構牌子的;在機構級別上也有高有低。各地登記機構的不統一,削弱了管理系統的整體合力。尤其市、縣兩級登記機關是實施監督管理的直接操作機構,但其配備的現狀不理想,力量配備相對薄弱,影響了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社會認知因素
事業單位登記起步較遲,從20__年全國開始統一實施登記至今僅8年,且事業單位登記與工商部門的企業登記相比,在范圍上相對較窄。為此,事業單位登記的社會影響遠小于企業登記,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監督管理的社會氛圍不濃,即使在事業單位,真正了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人也比較少,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記意識普遍不強,登記工作人員業務水平也不夠高。這些都直接影響著監督管理原動力的產生,影響著監督管理功能的有效發揮,影響著監督管理的質量。
三、改進事業單位登記監督管理的對策
(一)加快立法建制工作,進一步提高事業單位登記監督管理的規范化水平。
全面推進立法工作。根據現有的管理模式,登記機關應為國家機構編制管理的執行機構。為推進登記工作法制化進程,建議盡快研究制定機構編制法,并將登記工作納入其范疇,使事業單位登記監督管理有法可依,從法律層面提高其地位及作用,為事業單位登記監督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在條件成熟時,事業單位登記監督管理可單獨立法,使這項工作進一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著手解決制度缺失問題。針對監督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抓緊出臺相關政策措施,使問題得到及時有效解決。抓緊專項工作規定的制定工作。將登記管理工作分為若干子項目,根據《條例》規定,逐項進行分析研究,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制定專項工作規定。目前主要應對年度檢驗、日常監督管理、法人證書的使用與管理、誠信管理等工作作出研究,并盡快出臺專項規定,進一步增強監督管理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要著重抓緊平時監督管理工作的研究,不斷填補日常監督管理空白。完善平時監督管理工作首先應在項目的設定及監督的有效性上做文章,構建有效監督管理的基本框架,并明確監督檢查的重點。
修訂監督管理政策法規。對現有政策規定進行全面分析研究,進一步落實監督管理相關責任,增強處罰措施的嚴肅性,提高相關條款的可操作性和與其他政策法規的協調性。登記工作要建立責任制,并將接受登記工作監督管理的情況與單位資質評定、考核等次評定掛鉤,與相關人員、尤其是與法定代表人的職務晉升、政治榮譽和經濟待遇掛鉤,增強工作落實的力度。對自覺接受監督管理成績顯著的單位及相關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對不能按要求落實工作責任的相關單位和人員要有必要的處罰手段。抓緊完善《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相關條款,切實方便操作、方便各項政策及工作的協調。
(二)加快事業單位改革步伐,全面理順被監督主體體制。
盡快全面啟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按照政事分開、政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原則,對現有事業單位分三類進行改革。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轉為行政機構或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轉為企業;主要從事公益服務的,強化公益屬性,整合資源,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政府監管?!蓖ㄟ^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理順事業機構,使事業單位切實成為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社會服務組織,最終使登記管理制度與被監督主體體制的匹配問題得到根本性改善。以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為契機,推行事業單位管辦分離新體制。事業單位人財物與行政機關脫鉤,實現政事分開,還事業單位真正的法人地位。通過以上改革,為登記工作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創造良好的體制環境,為解決監督管理措施乏力問題掃清障礙。
主要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進行資源整合。具體地說,要撤銷一批、合并重組一批。對為解決行政編制不足而設立的空殼事業單位,結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適時予以撤銷,一時難以撤銷的,也不再列入事業單位登記范圍;實施事業單位法人標準化工程,由國家機構編制機關按一定原則,編制事業法人的基本組織結構,對事業單位的人數、內部組織及各類事業單位宗旨業務、開辦資金提出統一的規范,并在全國范圍統一推行。對因不符合基本組織結構要求而不能正常開展法人活動的事業單位,按一定的原則予以重新組合,重新確定人員編制及內部機構。通過重組,使每個事業單位都能根據自己的宗旨業務范圍獨立開展活動,使《條例》規定監督管理職能得到應有的發揮。
(三)加快登記管理隊伍建設進程,建立科學高效的監督管理網絡體系。
精心打造三支隊伍,調動三個方面的積極性。三支隊伍即:登記機關管理隊伍、事業單位登記工作人員隊伍和社會監督員隊伍。登記機關管理隊伍建設著力在健全機構、理順體制上下功夫。要著重充實加強市、縣兩級登記機關及工作人員隊伍,使監督管理工作能夠落到實處。從登記工作的程序要求和工作量著眼考慮,登記機關均應獨立建制,工作人員一般不能少于3人,以實現登記工作接案、復審和核準分開的目標。根據登記部門的功能定位, 統一由事業機構變更為能夠獨立執法的行政機構,同時賦予登記部門對事業單位登記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牽頭職能。
事業單位登記工作人員隊伍建設著力在專業化上下功夫。建立登記工作專辦制度,將工作責任落實到人,定期對登記工作專辦員進行工作實務培訓,增強責任意識,提高業務水平。
社會監督員隊伍著力在廣泛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建立社會監督體系,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對登記工作的監督。應著重選擇各類執法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相關人員、與事業單位有利益牽制關系的各類人員及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相關人員擔任監督員,以確保社會監督這一形式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加大登記工作宣傳力度,形成良好的監督管理社會氛圍。
對此,業界專家有話說――
解決相關部門的配合問題
廣東省旅游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陳南江
廣東實施“計劃”是件好事。這種“好”不能簡單理解為促進消費或促進旅游業,關鍵是通過它可以提高人民素質。但目前經濟不景氣,推出時機有些不大對。
另外,好的政策落實需要解決相關部門的配合問題。而且“計劃”目前而言基本上只有機關、學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才有可能實施。而費用誰出以及如何入賬是最大的問題。如果相關的稅務局、審計部門不支持的話,“計劃”就難以推行。至于“修學旅游”,學校從安全考慮也是不積極的,畢竟學生的安全很重要,學校也怕負責任。
理順這三種關系――政府、企業、個人
廣東省旅游發展研究中心副總規劃師周志紅作為“國民旅游計劃”試點省份,廣東還需要付出巨大努力,在具體操作細節上做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筆者認為,必須理順三種關系,才能破解操作上的難題,消除社會民眾的眾多擔憂。
理順投資主體與受益主體的關系
“國民旅游計劃”的推行,政府必須加大投資力度,因此必須考慮到政府公共財政支出的受益主體必須是全社會普通民眾,而不是社會某些階層或部分民眾,使國民旅游計劃能惠及社會的各個階層。例如,財政投入重點向交通、水電等旅游基礎設施傾斜,向公益性質、扶持性質的項目傾斜;將觀光、休閑、度假旅游項目納入消費業發展的政策扶持范圍,對旅游賓館、飯店和景區實現與工業用電、用水、用氣基本同價,為旅游企業發展創造更為寬松的環境。再如,促進修學旅游納入中小學課程,就必須考慮在教育經費財政撥款中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并進行全省統籌。
理順政府推動與企業行為之間的關系
政府在推動“國民旅游計劃”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關注他們的著眼點和利益訴求。有人提出推行“國民旅游計劃”當務之急是降低旅游門票價格。雖然國內高昂的景點門票價格一直為人詬病,但景區門票漲價之風還是愈演愈烈,關鍵原因在于企業主體追逐利潤的本質所在。因此,通過降低旅游景點門票價格來推行“國民旅游計劃”必須區別對待,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行政強制命令。對于諸如“紅色旅游”景點、利用旅游扶貧資金開發的景點等,可以借鑒博物館免費開放的做法,以較低的門票價格向公眾開放,或完全免費開放,而對于社會資金投資開發的景點,則不宜強制要求。
理順個人需求與企業運作的關系
“國民旅游計劃”的推行是要使旅游休閑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其中實行帶薪休假制度是國民旅游計劃的重點。帶薪假期之所以遲遲不能落實,關鍵是靈活的帶薪假期制度與固定化的人員崗位安排以及制度化的企業運作之間存在矛盾。目前,很多企業都是一個蘿卜一個坑,員工帶薪休假了,他的工作沒人代替,就會影響企業的正常運作。在推行帶薪休假制度過程中,我們是否可以借鑒住房公積金賬戶和醫保賬戶的做法,嘗試建立員工的旅游基本賬戶,由個人出一部分、單位出一部分,員工每年可以支取一次,用于旅游的開支費用,可以先在廣州、深圳等珠三角重點城市試點,包括在省直機關率先試行,然后逐步推廣到覆蓋全社會。
旅行社:有了“救命稻草”更要講誠信
廣東國旅市場推廣中心總經理資深旅游策劃人士勞毅波從“國民旅游計劃”新聞的披露到《國民旅游計劃實施細則》的出臺,還有一段上傳下達的時空距離;從一個省域的宏觀《國民旅游計劃實施細則》落實到每一個機團單位的費用支出預算方案,還有幾個月的時間差;從推行《國民旅游計劃實施細則》的機團單位到惠及相關的旅行社,還有一兩百日的期待。旅行社行業的“苦?!边h處浮現了“救命的稻草”,只是那些大打割喉低價戰、廣告戰吸納人氣,勉強維持現金流的旅行社,可否撐到“救命稻草”漂流到手邊的一刻?
從目前披露出來的“國民旅游計劃”一些提綱,涉及獎勵旅游、福利旅游、修學旅游等方面,以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委托旅行社承辦這些業務有些“名不正、言不順”,今后的實施無疑有政策的護航,可同時也對旅行社業內一些吸納散客的手法將會有更嚴格的約束。
在“2008廣東國際旅游文化節”上,一些自律性強、抱著行業責任感的旅行社特別設立了“低價陷阱曝光臺”,率先披露業內“陷阱”。中國旅行社協會副會長、廣州地區旅行社行業協會會長谷訓才嚴詞疾聲訓斥業內的“害群之馬”,他再三提醒社會各界在落實“國民旅游計劃”時,千萬別墮入這“陷阱”:第一,有價無團;第二,價上加價;第三,以“零負團費”轉賣給地接社或帶團導游;第四,搭“紅眼航班”當正點航班;第五,酒店以次充好;第六,聘用“野雞導游”和“野雞車”;第七,以盒飯充當“團餐”;第八,吸納現金,大量填補資金空洞,潛伏著企業倒閉、游客行程隨時夭折的可能。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向旅行社交付旅游業務時,也須理性消費,鍛煉出一雙金睛火眼,辨別“陷阱”披著的華麗外衣,如多比較、多咨詢,不要被廣告的華麗詞藻所蒙騙,多比較就能發現其中的貓膩。別花了冤枉錢,員工沒有充分享受到“國民旅游計劃”的好處,卻令經辦人蒙受難辯之委屈。
用誠信珍惜“救命稻草”,廣東的旅行社更應作出表率,警惕和抵制那些挖設了“陷阱”、誤導“國民旅游計劃”翻車夭折的旅行社。大家應該憑一種行業的社會良心,以規范又有序的經營行為,積極為“國民旅游計劃”的實施鋪設一條光明的坦途。誠及于人,惠及于己。
著眼點在大多數人
關鍵詞 職務發明創造 專利權 權利歸屬
當前,伴隨著高科技的發展,職務發明創造的比重越來越大。與此同時,公民個體的權利意識也在不斷增強,職務發明人與單位之間就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問題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因而,處理好職務發明者與國家、集體三者之間的利益,充分調動發明人或設計人和單位雙方面的積極性,是關系到進一步鼓勵發明人創造,促進技術創新的重大課題。為此,重新審視《專利法》中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相關問題意義深遠。
一、職務發明創造概念的界定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規定
職務發明創造的內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就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對這一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作了進一步的廓清:“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边@便是職務發明創造的外延,下面,我們繼續探析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此條第三款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p>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對該條作了更加詳盡的解釋:“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以上是我國現行《專利法》對職務發明創造概念內涵和外延的界定,同時也規定了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
二、職務發明創造界定標準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制度取得的進步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法》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二次修訂版,與之前相比,對于職務發明創造的判定及權利歸屬制度更顯優越和進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闡明了職務發明創造的定義。第一次修訂的《專利法》中,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該規定只是舉出了職務發明創造的含義,但沒有明確其定義?,F行的《專利法》明確指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不僅明示了何為職務發明創造,而且將原來的“物質條件”修改為“物質技術條件”?!凹夹g”兩字的加入,表明職務發明創造作出過程中所利用的單位的條件不僅包括物質條件,也包括技術條件。所謂的技術條件包括物質條件,也包括技術條件。所謂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等;所謂的技術條件包括單位擁有的不對外公開的情報和技術資料,如技術情報、技術檔案或設計圖紙等。相比而言,這一修改充分考慮到并說明了發明創造中創造性構思的重要性。因此,技術條件對于發明創造的完成來說更重要。
其次,合同優先原則應用到職務發明創造權利歸屬問題上。如前所述,現行《專利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边@樣在職務發明歸屬問題上革除了簡單地將“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律歸為職務發明創造的弊病,確立了合同優先原則。從而,有利于調動研發人員的積極性,使其自籌資金,按照市場需要立項目;更有利于單位閑置資金和設備等資源的合理利用;最重要的是可以減少職務發明人或設計者同單位之間因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而引起的糾紛,充分實現專利法鼓勵發明創造的立法宗旨。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判定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制度存在的弊端
現行《專利法》對職務發明創造的判定及權利歸屬的規定取得較大進步的同時,還存在以下需要改進的地方。
1、職務發明創造的范圍劃分及權利歸屬違背公平合理的原則
(1)僅以是否“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為職務發明創造的判定標準不合理
因為在職工與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之間,職工對于完成發明創造顯然處于主動地位。是職工直接完成了該項發明創造,發明創造的人身性很強,職工不利用本單位的物資技術條件,只要他能獲得此項物質技術條件,他就能夠完成此項發明創造。而單位的此項物質技術條件并不是在任何時候,授予任何人都可以完成相同或類似的一項發明創造來。在我國,由于公民個人的物質技術條件有限,所以能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來完成發明創造本無可厚非,而且應多鼓勵,只要不影響單位的正常工作或損害單位合法利益就行,應把職工“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與單位交付的任務無關的發明創造,確認為是非職務發明,以維護發明人的合法權益,至于單位的設備、技術資料等物質條件的利用,則可以借鑒別國先進經驗,給予單位優先有償實施權。在這里,我們強調與單位交付的任務無關,是因為這種對單位的物資技術資料的利用,單位并不需要承擔什么樣的風險。
(2)把“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全部賦予單位所有的規定不合理、不公平
把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只賦予單位的法律規定表面上看是在注重維護國家、集體利益,但事實上,對發明人個人權益的忽略,嚴重阻礙了職工發明創造積極性的發揮,反過來又勢必影響到國家、集體的長期利益。而且,將職務發明的專利權只賦予單位,本身就是一種不近合理的規定,因為無論是履行本職工作,還是執行本單位交付的其他任務(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單位的意志),但最終完成發明創造的仍是發
明者個人。發明創造正是通過發明人復雜的腦力勞動完成的,作為非自然人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是不可能進行這種腦力勞動的,它不是也不可能是發明創造的完成者,所以,發明人權利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同時,不可否認,單位的資金和設備等為技術成果的獲得儲備了基礎,但是,技術規范和工藝的關鍵性問題的解決依靠的是科技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換句話說,單位的技術創新的獲得關鍵是發明者和設計人的復雜、艱辛的創造性勞動。而這種新的技術成果一旦獲得,就會給單位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單位給予科技人員的低廉工資,不過只是一般科技勞動的價格表現,與具有創造才能的科技人員給單位所帶來的巨額的相對剩余價值是不可比擬的。
2、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的規定不夠具體,標準不夠精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钡谄呤鶙l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后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p>
依據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規定,但是對于發明人和設計人怎樣去實現“實施細則”中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卻沒有做具體的規定,因此,這里的問題是怎樣制定明確具體的方法步驟來落實這些規定。而且這里還存在的問題就是,標準不夠精細,只是籠統地規定“不低于2%”、“不低于0.2%”由于發明創造的意義有大有小,因此應當區分對待而不是籠統規定“不低于”。另外,作為單位技術人員的職員很難知道實施該項專利所獲得的利潤是多少,或者其許可費是多少。因此,他們的經濟利益是無法得到保障的。
四、改進我國《專利法》中職務發明創造及權利歸屬制度的幾點建議
通過以上對我國專利法中有關職務發明創造所存在的問題的探討,對我國專利法的改進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應當將僅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規定為職工個人發明,而不是職務發明。相應地,發明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應全部歸于發明人和設計者。
第二,對于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雖然歸發明人個人享有專利權,但應當賦予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權,如優先實施權或者獨占實施權。
第一條為進一步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到新區創新創業,根據《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實施辦法》(舟委辦發[2014]42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人才安居工程包括免費贈送住房、購買人才限價房、實行購房補貼、提供周轉住房、發放租房補貼等五種保障模式,最大程度地滿足新區各類人才住房需求。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市級(含新城管委會、海洋產業集聚區管委會、普陀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和部省屬在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注冊地在市本級的企業。大學生村官參照全額事業單位享受相應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部省屬在舟高校人才住房保障辦法另行商定。
第四條享受《實施辦法》規定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申請人必須事先進行相應的人才認定。人才認定辦法參照《舟山市人才引進和激勵辦法實施細則》(舟組[2013]30號)。
《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八條中所指學歷學位、職稱以及人才榮譽等按以下標準界定:
1、學歷學位是指全日制教育期間獲得的相應學歷學位。留學人員須取得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2、職稱是指經人事部門認可并發文公布的相應職稱。
3、人才榮譽、獎勵等是指經市級以上黨委、政府認可并發文公布的各類獎勵、榮譽等。
4、年薪以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為準。
第二章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條申請受理。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申請實行“一口受理”、“流轉辦理”,申請人只須向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由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按照流程進行流轉辦理。
第六條人才安居工程辦理流程。
1、提出申請。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的享受由人才個人提出,如實填寫相應的申請表,經用人單位審核后報送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并附本細則中所規定的相應材料。
2、受理審核。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受理后,分別送市人才辦、市經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門進行審核。
3、集體研究。定期召開市人才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會議,對經部門審核后的申請進行集體研究,確定可享受的人員名單及相應的政策。
4、統一公示。經研究符合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的,將申請人姓名、人才層次及享受標準等內容,由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在舟山市人才網和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時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
5、兌現政策。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所在單位,并及時辦理兌現相應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
第七條申請時間規定。人才安居工程政策中的免費贈送住房、人才限價購房、申請購房補貼可實時申請受理,人才公共租賃房、租房補貼采用定期集中申請方式,一般每年二次,具體以市人才辦公告為準。
第八條工作年限界定。
1、第(一)至(九)類人才工作年限以市人才辦出具的工作證明為準。如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入編當月開始起算;如在企業工作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入職并開始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當月開始起算。
2、第(十)、(十一)類企業人才,享受購房補貼時,須已在該企業服務1年以上,時間以出具的社會養老保險繳納證明為準。
第三章免費贈送住房
第九條享受對象。免費贈送住房對象僅指《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八條所列的第(一)類人才。
第十條贈送方式。采用先住后贈方式,對符合條件的第(一)類人才,在舟山工作期間,由市住建局提供2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由其無償使用,在舟山連續工作滿8年后,所住住房作為獎勵,無償歸其所有,并可辦理完全產權。
第四章人才限價房
第十一條申購對象。人才限價房的申購對象為《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八條所列的第(二)至(四)類人才,且本人及配偶須沒有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價商品房、購房補貼等優惠購房政策。
第十二條申購標準。享受限價購房的面積標準為120平方米,第(二)類人才申購價格為同期同類地段市場成交均價的50%,第(三)、(四)類人才申購價格為同期同類地段市場成交均價的60%,成交均價以市住建局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為準。超過標準面積部分按市場價格交易。
第十三條申購房源。人才限價房的房源僅限于市住建局提供的指定房源。
第十四條申購材料。符合條件的人才申購人才限價房,應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辦出具的引進人才認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人才限價房申購表》;
3、申請人身份證(護照)及復印件、有效婚姻狀況證明;
4、企業人才須出具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社會養老保險繳納證明。
第十五條住房回購。對在舟山連續工作未滿8年的人才,其所購買的人才限價房由市房管局(市公共住宅建設有限公司)按申購價格加利息(按回購時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回購,所需資金及相關稅費由市人才專項經費列支。
第五章購房補貼
第十六條申請對象。購房補貼的申請對象為《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八條所列的第(二)至(十一)類人才,且本人及配偶須沒有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價商品房、購房補貼等優惠購房政策。第(十)、(十一)類企業人才,申請購房補貼時,須已在該企業服務1年以上。
第十七條新購商品住房認定。
1、新購商品住房區域應在舟山本島范圍內(含朱家尖、魯家峙和長峙島,下同)。
2、新購商品住房包括房地產企業新開發的商品住房(現房、期房),以及市場上出售的二手房(不包括申請人購買本人及配偶雙方父母持有的房產)。
3、新購商品住房的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時間為準。
4、新購商品住房須是申請人本人完全產權或是夫妻雙方共有產權。
第十八條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人才申請購房補貼,應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辦或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人才認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購房補貼申請表》;
3、申請人身份證(護照)及復印件、有效婚姻狀況證明;
4、申請人及配偶雙方父母戶口本復印件;
5、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新購商品住房尚未交付的,還須提供購房合同;
6、企業人才須出具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社會養老保險繳納證明。
第十九條產權管理。第(二)至(九)類人才享受購房補貼購買的房屋入市交易的(改善性購房除外),在辦理過戶手續時,除提交存量房轉移登記所需的材料外,滿8年的還應提交市人才辦出具的工作證明;未滿8年的提交市人才辦一次性收回購房補貼的繳款憑證。
人才享受購房補貼購買的預售商品住房,在尚未交付前,若需辦理變更或退房手續的,需征得市人才辦同意。
第六章人才公共租賃房
第二十條申請對象。人才公共租賃房的申請對象為《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八條所列第(二)至(十一)類人才,且本人及配偶在舟山本島范圍無住房。企業人才的入住條件可適當放寬,具體由市經信委負責審核確定。
第二十一條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人才申請人才公共租賃房,應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辦或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人才認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人才公共租賃房申請表》;
3、申請人身份證明(護照)及復印件、有效婚姻狀況證明;
4、企業人才須出具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社會養老保險繳納證明。
第二十二條企業配租。人才公共租賃房配租要向龍頭骨干、特色優勢型等企業傾斜,在每輪人才公共租賃房配租過程中,根據企業申請和人才公共租賃房供給情況,確定一定數量的人才公共租賃房,由市經信委按照企業規模、利稅等實際,負責制定具體的配租方案,并確定租住對象名單報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
第二十三條租住流程。市人才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根據人才公共租賃房申請公告規定,研究確定每輪人才公共租賃房租住人才名單,并由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出具《舟山市人才公共租賃房配租資格證》,由市住建局配租相應的人才公共租賃房,并與租住人才、所在單位簽訂三方租住協議。
第二十四條租金標準。租金標準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共租賃房租金標準確定并予以公告。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租金,無正當理由遲延繳納租金滿3個月的,市住建局或委托的運營單位可按租賃合同約定通報其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負責催繳。
第七章租房補貼
第二十五條補貼對象。租房補貼的對象僅指符合人才公共租賃房申請條件,但因房源不足未配租到人才公共租賃房的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人才(不包括部省屬在舟機關事業單位)。
第二十六條補貼標準。租房補貼標準為公共租賃房租金的1-2倍,具體標準由市人才安居工程領導小組確定并公告。
第二十七條申請方式。租房補貼作為人才公共租賃房供給不足情況下的一種補充形式,與人才公共租賃房的申請一并進行,不再單獨申請租房補貼。
第二十八條申領方式。租房補貼采用先租后補的方式。租房補貼一般每年領取兩次,由符合條件的人才向所在單位領取。所在單位在發放租房補貼前,應認真核查申領租房補貼人才的實際租住情況,對不符合條件或弄虛作假的,要及時停發租房補貼,并及時上報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由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匯總后報市人才辦。
配租到人才公共租賃房的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人才,如放棄配租資格,則不得享受租房補貼。
第八章資金保障
第二十九條資金保障。人才安居工程政策兌現資金由市人才專項經費列支。人才限價房、人才公共租賃房等政府產權資產產生的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安排人才所需的購房補貼、租房補貼和運營管理等相關支出。
第三十條補助標準。用人單位根據《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兌現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黨政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全額補助;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補助50%。
第三十一條補助方式。補助采用“房票”和“資金”相結合的方式。企業補助資金可在稅前列支。
1、人才申請購房補貼的,由所在單位憑本細則規定的材料向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申請相應額度的房票(主要適用于購買房地產企業新開發的商品住房)或購房補貼(主要適用于購買二手商品住房)。對于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應先由人才所在單位支付相應的購房補貼,再由市人才辦憑各單位購房補貼支付憑證,發放房票或與各單位結算。第(十)、(十一)類企業人才還須提供服務滿一年的證明。
2、租房補貼的補助,一年集中補助兩次,市人才辦每年根據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匯總的各單位上報的租房補貼應發放總額(附經所在單位審核蓋章的租房協議書),按照規定比例一次性撥付給所在單位。
第九章管理監督
第三十二條產權限制。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對人才限價住房和享受政府購房補貼的第(二)至(九)類人才的住房核準登記時,應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的附記欄內注明“人才限價住房”或“補貼購房”字樣。
第三十三條加強動態管理。實行人才流失報告制度,各用人單位對本單位流失到市外的人才,要及時上報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備案。實行年審制度,每年底,由市住建局對人才公共租賃房的租住情況進行審核,市人才辦、市人力社保局根據人才認定權限分別對租房補貼享受情況進行審核,并根據分工不定期進行抽查。如不符合規定的,則取消相應的資格,并不得再納入人才安居工程保障范圍。
(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共租賃住房:
1、采取隱瞞事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人才公共租賃房的;
2、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
3、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和其它相關費用的;
4、擅自將人才公共租賃房轉租、出借給其他人員居住的;
5、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裝修現狀的;
6、在人才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7、不再符合規定的申請條件,未按時辦理退出手續的;
8、存在違反人才公共租賃房使用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它行為的。
承租人違反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才辦或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其租房補貼享受資格,責成所在單位收回已享受的租房補貼:
1、簽訂虛假租房協議的;
2、將租住的房產轉租給他人的;
3、其它不符合享受租房補貼條件的。
第三十四條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故意克扣購房補貼或補助不到位的單位,或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貨幣補貼或住房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除追回貨幣補貼或實物住房外,還要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符合條件的人才在舟山本島獲得住房的,應當及時退回人才公共租賃房。確有需要,可最多再續租人才公共租賃房或享受租房補貼3個月。
享受租房補貼和人才公共租賃房的合計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以兩者實際享受時間之和為準。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享受本細則所規定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均必須全職在舟山工作。
第三十七條《實施辦法》施行過程遇到的特殊情況,由市人才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另行商定。
一、鼓勵旅行社調整結構
1.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1億元、2億元、3億元的旅行社,當年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2.對被新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旅行社,分別給予10萬元、6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對被評定為全國百強和全省五十強旅行社的,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其中,進入全國十強和全省十強旅行社的,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
4.對旅行社引進全國百強的市外旅行社或境外知名旅行社副總經理及以上高層次人才,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在任期內貢獻顯著,使任職旅行社進入全國百強旅行社的,給予該旅行社5萬元的引進人才獎勵;使任職旅行社進入全國二十強旅行社的,給予該旅行社10萬元的引進人才獎勵。對首次獲得特級和高級導游員資質的導游人員,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分給予每人1萬元和5000元的獎勵。
5.對新設立的具有出境旅游資質的國際旅行社,當年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6.對獲市十佳旅行社和十佳導游的,分別給予2萬元和5000元的獎勵。
二、鼓勵旅行社創新提升
7.旅行社圍繞全城旅游、全市旅游,積極策劃、包裝、推廣具有原創性、主題性、體驗性,且市場潛力較大的特色旅游產品,經申報考評,給予5萬元、8萬元和10萬元的分級獎勵。
8.旅行社參與全市統一組織的赴境內外宣傳促銷和展覽活動,展位費、布展費、旅游說明會等費用全免。市旅游主管部門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對旅行社促銷差旅費用給予50%的獎勵。旅行社在市以外通過媒體宣傳推廣旅游主管部門鼓勵的旅游產品和線路,一年累計費用超過2萬元,并取得實際效果的,經市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憑廣告實樣和發票給予30%以內的經費補助。
9.鼓勵旅行社開展電子商務,組織專家組對旅行社網站制作完整性、點擊量、同行對接、產品數量和取得的實效進行評審(評審細則由專家組確定),對總得分超過90分的旅行社給予10萬元獎勵,總得分超過80分的旅行社給予5萬元獎勵,總得分超過70分的旅行社給予3萬元獎勵。
三、鼓勵旅行社廣拓客源
10.實行旅行社招徠會議、游客獎勵。對一次性引進參加人員超過100人,在住宿3夜以上,并在全市范圍內安排一定的旅游活動的全國性會議(活動),經認定,給予組織的旅行社10萬元以內的獎勵。對引進世界500強企業和央企等高層、高管人員超過30人,并在住宿3夜以上的重要會議(活動)的旅行社,經認定,按每人200元給予獎勵,一次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旅行社一次性組織100人(含)以上的旅游包機來旅游(在市區住宿一夜以上)的,給予組織的旅行社2萬元(每次)獎勵。對旅行社一次性組織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的旅游專列來旅游(在市區住宿一夜以上)的,分別給予組織的旅行社2萬元和4萬元(每次)獎勵。對旅行社一次性組織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的大型汽車團隊來旅游(至少在市區住宿一夜)的,分別給予組織的旅行社5000元和1萬元(每次)獎勵。
11.旅行社接待和引進境外來紹過夜游客按30元/人次實行獎勵(基數2000人/天,超過2000人次部分按40元/人次獎勵)。
12.我市旅行社在國內各地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第一年組織來紹客源達3000人/天以上,后二年組織來紹客源以每年20%遞增的旅行社,給予第一年獎勵6萬元,后二年獎勵按每年20%遞增。
13.對市以外的全國百強旅行社、境內外知名旅行社到我市新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經營滿一年,組織境外客源來紹每年達1萬人/天以上或國內客源來紹每年達2萬人/天以上,且無重大惡質量投訴的旅行社,上繳財政收入地方留存部分按第一年全額,第二、三年90%的額度給予獎勵。
四、鼓勵旅行社規范管理
14.市政府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旅行社納入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活動定點采購名錄。納入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活動定點采購名錄的旅行社可憑發票向相關部門結算。
15.企業按規定申報獎勵項目,由市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審核、確定扶持和獎勵項目,進行績效考核,市財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16.對在項目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通過其他方式騙取專項資金的旅行社,一經查實,取消各項獎勵和扶持資格,已撥付的獎勵資金予以追繳,取消其三年內參加各種評選的資格,并在全市旅游系統和相關媒體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