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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子女撫養協議范文

        子女撫養協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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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撫養協議

        第1篇:子女撫養協議范文

        立約人:_________(姓名),性別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職業_________,工作單位和住址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姓名),性別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職業_________,工作單位和住址_________。

        立約人_________與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結婚,因_________原因雙方自愿同意離婚。因兒子/女兒尚年小,現兩人經協商,決定將兒子/女兒_________交由_________撫養,并達成如下撫養協議,由鄰居_________作見證人。

        1.兒子/女兒_________由父親_________(或母親_________)撫養,直至年滿16周歲,其間負責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監護。

        2.母親_________(或父親_________)則每月支付撫養費_________元,不承擔具體撫養工作。

        3.雙方仍與兒子/女兒保留父(母)關系,享有探望權,沒有撫養的一方每半年可以探望一次。

        4.以上所列各項,立約人完全同意,并有見證人作證。

        立約人(簽字):_________

        立約人(簽字):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_________

        第2篇:子女撫養協議范文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

        (2)、小孩的戶口簿、出生證;

        (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法律依據】

        第3篇:子女撫養協議范文

            在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常常會遇到男女雙方協議一方放棄要求另一方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父母作為子女的法定人,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離婚時,在不損害子女的財產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這種協議應當準許。但也有如下兩種例外情況:一、法院對此種協議可以公力干預。因為放棄撫養費的協議對社會的公序良俗有重大影響,出于對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保護,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充分考慮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的經濟條件,如果其經濟條件不是十分優裕,不能保證子女幸福生活、健康成長,法院對此種協議可以公力干預。最高院解釋還規定:“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法院可以依職權對上述協議進行審查,如果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二、子女在必要時仍可以向不給付撫養費的一方要求給付撫育費。對離婚案件中放棄撫養費的協議不但規定可以公力干預,而且在發生特殊情況時,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說,父母雙方在離婚時作出放棄一方給付子女撫養費的協議后,子女在必要時仍可以向不給付撫養費的一方要求給付。

            離婚時,放棄撫養費的協議實際上是一個由父母一方基于親權行使子女進行財產管理的權利而作出的合同,這個合同拋棄了該子女的要求父或母其中一方給付撫養費的財產權利,其成立的前提是保證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幸福,至少不能對其應有權利進行損害。根據各國立法實踐,親權包括對子女的身上監護和財產管理,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人,其子女,原則上限于財產法上的行為,而不及于身份上的行為,因為身份行為不容,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只能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只能進行相應的民事活動,其他由法定人或須人同意。”也只是指財產方面而言。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異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親子關系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得為權利人所處分的法律關系,不得為權利人所拋棄。離婚后,父母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但與子女的親子關系并未解除,父母仍應承擔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的義務。故子女仍可以在必要時超出此協議要求父母任何一方給付撫養費。

            當然,子女在行使此項權利時也有一定的限制,最高院子女撫養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以上條件應以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為前提。

        李庭銀 

        第4篇:子女撫養協議范文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或者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來源:文章屋網 )

        第5篇:子女撫養協議范文

        女方:__________,女,漢族,_年_月_日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男方與女方于_年_月認識,于_年_月_日在_登記結婚,婚后于_年_月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因_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__________)。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月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⑴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_元給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元給男方。

        ⑶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方于_年_月_日向XXX所借債務由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損害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年_月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元給對方(/按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

        男方: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知識擴展]

        一、協議離婚需具備哪些條件

        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1、 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 離婚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愿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 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并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二、協議離婚子女撫養權如何分配

        1、 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后,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 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

        (1) 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3、 兩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先由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或裁定。法院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雙方具體情況:雙方的經濟能力、個人素質(文化層次)家庭環境、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 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司法實踐中,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第6篇:子女撫養協議范文

        關鍵詞:離婚直接撫養、兒童最大利益、未成年人監護

        1976年美國進行過一次全國性的兒童調查(NSC),結果表明14%的離婚家庭的兒童在過去一年內曾有過心理困擾,13%的兒童曾為此找過專業的咨詢人員,因此美國兒童心理學家李·索爾克認為:對兒童而言,父母離婚對其造成的身心創傷僅次于父母死亡①。離婚已成為威脅兒童的最嚴重和最復雜的精神健康危機之一。根據民政部2009年公布的數據顯示,全年辦理離婚手續的夫妻有171.3萬對,比上年同期增長10.3%②。僅2009中國的離婚數量就超過200萬,而根據歷年統計數據,離婚占當年結婚總數的比例達30%以上。隨著中國離婚率的逐年攀升,越來越多的兒童受到父母離婚的影響。如何讓這些兒童成長在有利于其身心發展的環境里,使離婚對其的傷害降到最低是法律及制度應該關注的問題。“法律的首要目的是秩序、公平、個人自由這三個基本的價值,在價值的另一端,是那些法律所無能為力的內容,例如:仁慈、愛。”③。對于兒童,社會除了應當給予關懷和愛外更需要從法律角度給予最大限度的保護。2001年婚姻法及其后的司法解釋體現了“優先考慮兒童利益”,但仍帶有“父母本位”思想,在處理有關兒童利益的法律問題上并未明確規定適用“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論文。

        一、“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已成為國際上處理兒童事務的最高指導標準

        “兒童最大利益”的表述最早可以追溯到1924年《日內瓦兒童權利公約》,并在此后的多個國際文件中得到重申。1959年《兒童權利宣言》中提出:為保護兒童的利益制定法律時應以兒童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應成為對兒童的教育和指導負有責任的人的指導原則,兒童的父母首先負有責任。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其第三條規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這被認為是對“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確認。關愛兒童是人類普遍的價值取向。《公約》特別強調把兒童作為個體權利主體而不是作為一個家庭或群體的成員來加以保護。正是在此意義上,兒童權利基金會執行主任詹姆斯·格蘭特把公約稱作“兒童權利大”。“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成為了一個國際性法律概念。

        雖然“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被規定為處理兒童事務的最高指導標準,被廣泛運用于各種國際性文件中,但“兒童最大利益”的涵義至今依然沒有一個明確的解釋。為避免國家權力過度干預私人自治,避免兒童最大利益原則適用上的困難,必須明確法官用以衡量兒童利益的標準。美國對“最大利益原則”的解釋是:通常被用于,當法院經過深思熟慮后,決定哪種處判決和哪種方式最適合于兒童,哪一方更適合于照顧孩子。“最大利益”的決定往往考慮一系列與兒童環境有關的因素以及讓兒童的潛能得到完全發揮。中國有學者將“兒童最大利益”歸納為:不僅考慮到兒童的近期利益,也考慮到其遠期利益。不僅是物質上的利益,還包括精神利益,它是一種綜合的利益。

        “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所體現的價值是將兒童從與成人對立的身份中解放出來,將其自然地看做人類的一份子,與成人一樣具有與生俱來的社會價值。“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強調將兒童作為獨立的權利主體來對待,承認并尊重其獨立的權利,而并非將其視為父母的附屬品和權利的客體。當然,考慮“兒童最大利益”時也應兼顧其他群體的利益,如“英國1973年《婚姻訴訟法》有清晰的說明:子女并不是超越一切的,并不能凌駕于其他考慮之上,但是,它是首要的和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二、離婚時直接撫養子女方確定的現實問題——以“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考察

        (一)立法上“兒童最大利益”的缺失

        中國早在1990年就簽署了《兒童權利公約》,成為該公約較早的締約國之一。近年來隨著兒童權利意識的增強,中國在涉及兒童利益的立法、司法中確立了“兒童優先”。但“兒童優先”并非等同于“兒童最大利益”。“兒童優先”的參照物是成人,當和成人的權利發生沖突時,優先考慮兒童利益。而“兒童最大利益”不僅將兒童從與成人對立的二元關系中解放出來,還擴大了其權利范圍,強調父母責任。在中國,不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并沒有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兒童權益保護法中確立,訴訟離婚中只輕描淡寫地規定“考慮子女意見”,協議離婚中完全不考慮子女意見,立法上存在“子女最大利益”缺失。

        1.訴訟離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可以看出,2006年《未成年人保護法》與1993年《子女撫養意見》相比下的改變有兩點:一是注意到并非只有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有爭議時才需要聽取兒童的意見;二是10周歲的硬性年齡設計不一定符合兒童意思表達的實際,不利于兒童真實意愿的表示,轉而規定:應當聽取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可見,法律制度和程序設計上有一定進步,但這就給司法實踐操作帶來麻煩:一是適用上的混亂;二是兒童面臨法官的詢問可能受傷更深;三是中國目前并沒有專門的機構或人員從事調查獲取子女意愿的工作,因而實際上是由法官直接聽取子女的意愿,而法官只是法律問題的專家,卻不一定是兒童問題的專家,其對兒童最大利益的考慮很難做到調查清楚,考慮全面。

        2.協議離婚。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可以看出,父母只要協商一致,就可以離婚。而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的解決方案不一定最有利于兒童成長發展,并且兒童的意愿也得不到尊重與保護;兒童的財產往往也歸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兒童財產權通常得不到保護。一般情況下離婚父母對自己利益的關心往往超過對子女利益的關心,存在父母一方可能以子女利益換取自己利益的危險。特別是雙方都爭養子女的情形,一方為了得到子女撫養權,很有可能答應對方有損子女利益的要求,比如不支付生活費,從而致使直接撫養方生活負擔加重,不利于離婚后子女生活穩定和健康成長。如果將涉及子女利益的問題竟然完全交給父母決定而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子女利益完全沒有保障與救濟,子女作為獨立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完全被抹殺,此時不存在“子女最大利益”。

        (二)離婚時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確定上存在“父母本位”思想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未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因為哺乳期嬰兒的特殊需要,原則上由母親作直接監護人。《子女撫養意見》第1、2條規定:2周歲以下子女直接監護不隨母親的特殊情況,其中包含母親有不適合撫養的疾病或不良習慣、自動放棄監護權、父母雙方協商三種情況。可見,只要母親愿意可以不直接撫養2周歲以下的幼兒,法律不作任何干涉。按《子女撫養意見》規定,2周歲以后子女的撫養問題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如果雙方撫養條件相同時考慮祖輩的撫養意愿和家族香火延續。現實中城市夫妻離婚時大部分由母親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導致女性貧困化和貧困女性化問題。法律制度和社會現實忽視了兒童成長過程中父親和母親同樣的重要,重視父母利益、家族利益而輕視子女利益,是“父母本位”思想的反映。

        (三)確定直接撫養方時重視物質條件而忽視兒童的多種需要

        實踐中如果離婚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監護問題協議不成的,法官在判斷誰更具備監護人條件的時候往往考慮的只是物質條件,而忽視了兒童在成長過程中多種需要。子女在成長過程中存在著物質、精神、教育等方面的基本需要,直接撫養方的自身各種條件應能夠支持其較好地照顧子女和促進子女的健康發展,才有利于子女最大利益保護。

        三、對策與建議

        (一)立法中明確規定“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兒童權利公約》是國際公約,締約國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我國既然是締約國,根據“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原則,就應積極履行條約義務,并在司法實踐中貫徹。我國立法中應當明確:離婚時確定直接撫養權時,在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下依父母協商決定;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判決;父母雙方可以協商共同行使監護權;父或母一方對子女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承擔的撫養義務不能免除。如果判決或協議不利于子女最大利益的,人民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未成年人保護機關及監護監督機關的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的利益改定。

        (二)確定直接撫養方時“子女表達意愿”權利的設計

        根據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有權參與影響到他們自身利益的司法、行政、立法的程序中去。英國學者道格拉斯(Douglas)指出:英國之所以在過去的三十年中,實施(由福利官員對家庭情況進行報告)這一措施,是因為父母不一定總能代表而兒童的最佳利益、雙方之間可以產生利益沖突這一立場越來越得到了承認。英國1989年《兒童法》在利益清單中法院應考慮的因素之一規定“有關子女的可確定的愿望和情感是根據子女的年齡和理解力來考慮的——把每個子女當做人來看,通常,子女年齡越大,法院對其觀點越為重視⑤。實際操作中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受到社會專業組織的建議,比如:2001年4月1日成立的cafcass,專門為非協議離婚案件中兒童權益進行評估,向法院提供建議。英國《兒童法》第41條、4第42條還規定了訴訟監護人制度。訴訟監護人代替子女出庭,并向法院提供意見。法官會權衡子女的最大福利,并作出判決。

        筆者認為,“子女表達意愿”權利的立法和司法規則應當如此設計:

        1.有表達能力不一定要求達到10歲,“7周歲”的未成年人也有一定的認知和理解能力、表達能力。如果子女未滿7周歲,法院應當為其建立“最大利益”評估方案。2009年重慶出臺全國首個《未成年人民事審判規則(暫行規定)》根據規程,法院還將對不滿7周歲的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愿和感受的案件,或者法院根據在案證據及材料難以對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利弊做出判斷的案件,委托有關未成年人維權機構完成訪視報告,并將其作為法官裁決參考資料。這是一個很好的開端。

        2.建立訴訟人或訴訟監護人制度。人應當收集兒童最大利益的信息,法律應當尊重當事人或訴訟人(或稱訴訟監護人)的選擇。

        3.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應當參與或人參與到與自己利益有關的一切司法、行政、執法的程序中,包括剝奪不適格父母的監護權、選任新的監護人的法律程序。

        4.協議離婚中父母協商時應當考慮有表達能力的子女的意見。法官有權也有職責撤銷有損子女最大利益的離婚協議的效力。為確保子女最大利益的真正實現,一些國家采取了積極措施,如規定行政機關法院對父母的協議有權進行審查處理,例如《羅馬尼亞家庭法》規定,父母雙方就照管子女及承擔對子女撫養、教育等費用問題達成的協議須經法院批準方能生效;《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官如確認協議對子女的利益保護不夠,得拒絕認可。甚至還有一些國家對協議離婚的適用規定了一些限制條件,例如《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規定:要求辦理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必須沒有子女。

        5.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相應的判斷能力。因此,除特殊原因外,法官不應對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做任何心理干預,更不能輕易改變他們的選擇。

        (三)直接撫養方確定堅持“子女本位”

        “近世的親子立法中注重子女利益之保護,有轉為子女本位的趨勢”。⑥我國夫妻離婚時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確定堅持“子女本位”原則,有利于對作為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子女最大利益的保護。

        第一,2周歲以內的子女,以隨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父親直接撫養為例外。2周歲子女隨母親生活從生理學上來說是有利于嬰兒的健康成長,加強嬰兒與母親的親情聯系更符合子女最大利益,但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哺乳期,相對來說不夠具體,不利于法院判決,應當明確規定為“2周歲內屬于哺乳期”。法律應當規定哺乳期父親監護的例外情形: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現代親子法中更強調父母義務而不是父母權利,因此前述情形下母親可能會構成違法犯罪);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等。

        第二,2周歲以上的子女的監護以協商確定為原則,判決確定為例外。立法上取消考慮香火承繼的因素來確定直接撫養一方的規定,在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立法應重視兒童成長中父母同等重要,明確未直接撫養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改變基于父母意愿的單向探望,實現“子女本位”下的兒童最大利益。

        第7篇:子女撫養協議范文

        離婚協議書樣本2016有孩子一

        男方:__,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省__市 身份證號碼:

        女方:__,漢族,____ 年__月__日生,住__省__市 身份證號碼:

        男方__與女方__于____年__月認識,于____年 __ 月 __ 日在__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名___。兩人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視權:

        1、兒子___由男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撫養費(含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

        2、女方對孩子沒有探視權,如果不遵守約定,可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處理:

        1、現金:男方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 6.5 萬元給女方,女方手里的存款歸女方所有。

        2、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其余財產歸男方。

        四、債務的處理:男女雙方現負債共五萬元,由男方自行承擔。

        五、違約責任的約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所規定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五萬元給對方。

        六、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七、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訟。

        男方:

        女方:

        離婚協議書樣本2016有孩子二

        協議人:某某, 男,__年_月_日出生,住__市___路___號。

        協議人:某某, 女,__年_月_日出生,住__市___路___號。

        協議人某某、某某雙方于__年_月_日在__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決定協議離婚。現雙方就協議離婚一事達成如下條款:

        一、某某與某某自愿離婚。

        二、子女由一方撫養,另外一方每個月支付600元的撫養費。

        1、撫養費包括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用等。如果子女撫養期間產生一次性大額支出的,雙方再協商解決;

        2、撫養費支付時間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夠按時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賠償金。

        4、撫養費支付到子女年滿18周歲,超過18周歲以后,確實由必要支付撫養費時,雙方協商確定數額和支付時間;

        5、離婚后一年內子女戶口遷到一方,另一方應協助辦理,如果不協助,則賠償損失 元人民幣。

        6、離婚后另一方戶口一年內遷出,如果超過該時間的,按日支付補償金 元。

        7、離婚后,一方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子女的姓氏,擅自改變的,應及時恢復原來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賠償金 元。

        三、雙方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如下:

        1、房屋,分割辦法;

        2、存款,分割辦法;

        3、家具電器,分割辦法;

        4、股票、基金,分割辦法;

        5、汽車,分割辦法;

        6、其他投資、財產,分割辦法。

        四、夫妻共同債權及債務:

        1、雙方共同債權,分割辦法;

        2、雙方共同債務,分割承擔辦法。

        五、探望權行使辦法:

        1、探望子女的時間;

        2、探望子女的方式;

        3、探望子女的地點;

        4、爺爺、奶奶探望權的行使;

        六、其他問題約定:

        六、本離婚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第8篇:子女撫養協議范文

        離婚協議的性質是什么? 參照《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的性質是什么?

        參照《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于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于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9篇:子女撫養協議范文

        是指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

        離婚協議的性質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于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離婚協議的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的簽訂程序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愿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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