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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退休年齡改革方案范文

        退休年齡改革方案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退休年齡改革方案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退休年齡改革方案范文

        2015年以來,有關“延遲退休”、“養老保險”等話題的相關消息不斷見諸報端。這項改革事關億萬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而,在人社部作出上述發言,并公布延遲退休時間表后,該話題就再次被輿論熱炒。

        人社部部長發言的第二天,相關新聞開始大規模傳播,直接達到了監測期的傳播峰值。隨后,相關報道量大幅下降,但保持了較長的持續期,直至監測期結束,該話題依然在輿論中保持著一定熱度。截至10月27日15時,傳統媒體中的相關新聞報道量達到4302篇,傳播熱度十分可觀。

        從輿論態度來看,對于“延遲退休”這一話題,自媒體一如既往地表現出明顯的質疑態度。

        概括起來,這些質疑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一是延遲退休就是政府“與民爭利”,無非就是為了給養老保險基金“堵窟窿”;二是延遲退休只對少部分專業型人才有利,普通勞動者延退從經濟上來說根本“劃不來”,會造成社會不公;三是延遲退休會占用年輕人崗位,從而加劇就業壓力。

        來自傳統新聞媒體的評論相對謹慎和平和,多數文章認為“延遲退休”有其必要性,“小步慢走”的提法也值得肯定,未來尚需慎重合理地推進。

        有評論認為,就中國社會的老齡化趨勢而言,延遲退休勢在必行,甚至已經刻不容緩,不過應考慮所涉及問題的復雜性。從尹蔚民“每年推遲幾個月”的表述來看,未來真正推出的討論方案,大概會介于清華方案的“每年推遲1年”,和社科院方案的“幾年推遲3個月”之間。這是介乎激進與溫和之間的一種折中。

        也有文章進一步指出,在具體政策的安排上,“延遲退休”需要綜合考慮各方能力和利益,讓企業、員工都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而不是把職工強行“塞”給企業就算完事。這需要針對不同勞動群體的現實情況和利益訴求,進行更為全面細化精準的方案設計。

        第2篇:退休年齡改革方案范文

        現有的研究還存在三個問題尚未很好地解決:一是沒有把減輕財政負擔與保證制度公平結合起來,現有的方案主要涉及如何減輕財政負擔,而對于方案本身的公平性論證不足;二是沒有將發達國家的經驗與中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實際結合起來,很多研究簡單地照搬國外的做法,殊不知,他們并無事業單位一詞,他們的經驗只具有方法論價值而不能簡單地移植;三是很多研究建立在事業單位員工不繳費前提下進行養老金財政負擔測算。實際上,如果個人繳費,那么財政負擔將大為緩解,這意味著現行的測算方法有待完善。因此,本文從公平可持續角度出發,立足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與現實,提出應當完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方案,并就完善后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負擔情況進行測算,以期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公平可持續建設。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方案存在問題及優化

        2008年國務院出臺的《試點方案》參照企業職工“統賬結合”模式推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朝著更加公平可持續方向邁進。然而,試點省份的改革鮮有取得實質性進展。從財政可持續角度來看,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以分類改革為基礎,財政減負問題難以解決。根據《試點方案》,此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對象僅僅針對分類改革后從事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而行政類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參公執行”,經營類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并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也就是說,此次試點改革,財政不用支付那些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但行政類以及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人員所產生的養老金財政負擔問題仍然沒有解決,這部分群體依然享有不繳費就可以領取養老金的特權。不僅如此,行政類事業單位人員“參公執行”后將獲得高于原有標準的退休金,這無疑又增加了財政支出負擔。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公務員退休人員每年養老金支出大約700億元,均由財政全額撥款,加上機關公務員養老金調整任意性強、增長幅度大等因素,他們的養老金負擔對財政可持續能力帶來了更大困難。

        第二,“統賬結合”改革模式,以養老金替代率下降為代價換取財政壓力的減輕。此次《試點方案》參照企業職工“統賬結合”模式,個人繳費及待遇計發辦法均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此舉意在促進兩種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部分財政負擔,但將導致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待遇水平的下降,在沒有改革公務員養老制度情形下進行這樣的試點改革,其公平性廣遭質疑。實際上,城鎮職工養老金替代率不斷下滑,已經“由1997年的76%下降到2009年的47%”[12]。經過測算,如果按照《試點方案》,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總和替代率一般只有改革前的一半左右,如果沒有職業年金作為補充,這樣的改革只會降低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待遇。這種以降低養老金待遇水平為代價緩解財政支付壓力的《試點方案》必然遭到人們的強烈反對。

        第三,繳費基數不清晰導致各地繳費基數不統一,未能有效降低財政負擔。按照《試點方案》,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則按照繳費工資的8%建立個人賬戶。但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職務工資和津貼兩部分組成,而《試點方案》并沒有明確繳費基數是按照基本工資、工資總額還是城鎮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或者事業單位人員平均工資等執行,這種含混不清的表述導致各地繳費基數自行設定。如果都按照基本工資為繳費基數勢必拉低個人養老金待遇水平,反過來,如果以全額工資為繳費基數甚至按照全額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又會徒增財政支付壓力。上述情況表明,以減輕財政負擔、增進制度公平為導向的《試點方案》并不能實現這些政策目標。這就需要我們對現行的《試點方案》加以完善,形成一套既能保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權益又能減輕財政負擔、更加合理可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首先,公平理應是《試點方案》的靈魂,也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價值前提與政策目標。這樣的公平要求《試點方案》從三個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它體現為義務公平,要將改革對象擴大至所有事業單位人員,又要逐步擴展到公務員,要求所有人員進行繳費,只有讓所有人員都履行繳費義務,才能夠避免養老保險體系是否繳費問題上的碎片化,在增強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繳費義務觀念的同時減輕財政支出總額;另一方面,它體現為權力公平,通過設置補充養老保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模式保證這類人員的養老金權益基本上不受損害。同時,它體現為群體間公平,通過調整養老金計發辦法、延遲退休年齡等保證事業、機關及企業等三類職工之間的退休養老金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形成更加合理的養老金待遇關系結構。其次,財政可持續是《試點方案》的改革核心與真正動因。財政不可持續,再公平的制度也是空中樓閣。合理的《試點方案》應當在保證公平性基礎上積極開源節流,減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支出負擔,使財政支出總量以及支出結構進一步優化。我們認為,《試點方案》應該采用“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模式,基本養老保險保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職業年金使這類人員獲得相對體面的生活水準。該制度框架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設計原理一致,便于企業職工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與整合。其中,基本養老金由事業單位以本單位所有在崗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費進入社會統籌賬戶,個人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8%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基數為事業單位人員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單位再按照本單位所有在崗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8%繳費形成職業年金,員工個人無須繳納職業年金。另外,在規定所有事業單位人員都繳費的同時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已經退休的“老人”不需要繳費直接領取養老金;尚未退休的所有“中人”都需要繳費,他們退休時個人及單位繳費部分不退還,但這類人員仍然按照原來的退休辦法計發退休金;設定改革期限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基礎養老金計發標準按照當地各類職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均值為基數,繳費滿一年發給1%,個人賬戶計發辦法按照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總額除以相應的計發月數,職業年金也參照個人賬戶辦法進行。為了有效地使用人力資源,鼓勵這類人員適當延長退休年齡至65周歲,以便也能夠緩解養老金支出壓力。

        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方案優化的驗證

        養老保險長期財務平衡是檢驗《試點方案》科學性和合理性的關鍵。因此,我們將對完善后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財政可持續進行測算,計算未來一段時期內完善后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財政支出情況。首先,我們將《試點方案》財政可持續進行操作化,采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支出總量這個指標來測量財政可持續情況。通過比較老辦法、國務院2008年的《試點方案》以及本文完善后的改革方案(以下簡稱“完善方案”),分析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支出總量變化情況來說明“完善方案”在促進財政可持續方面具有明顯的優越性。其次,我們采用了聯合國“世界人口發展前景預測”有關2050年前中國人口總量、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例,根據2000—2008年事業單位在崗職工人數與全國人口總數得到事業單位在崗職工人數占總人口數的比重穩定在2.05%~2.19%之間,事業單位在崗職工數占全國總人口比重波動不大。因此,本文假定事業單位在崗職工數占全國總人口比重穩定為2.11%。同時假定事業單位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與老年人口占全國總人口年齡結構比例大致相當。關于每年事業單位新進職工數預測,我們依據2000—2008年間事業單位在崗職工總數情況測算事業單位每年新進人員比例平均為1.03%。因此,我們設定事業單位每年新進職工總數占在崗職工總數的比例恒定為1%。“完善方案”的“中人”在相應年份的人口總數由基期“中人”總數減去新增離退休人數以及死亡人數而得。最終得到以下相關人口數據。再次,分別計算老辦法、2008年《試點方案》以及“完善方案”實施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支出的總量。其中,老辦法情況下每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支出總量=當年事業單位離退休人數×基期事業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每年社平工資平均增長率)(當年年份-基期年份)×事業單位平均養老金替代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負擔比例;“完善方案”中每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支出由當年“老人”退休金、“新人”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支出以及“新人”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支出等三部分組成。“老人”退休金財政支出總額計算辦法與“老辦法”支出方法相同;“新人”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支出=當年事業單位“新人”總數×基期事業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每年社平工資平均增長率)(當年年份-基期年份)×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負擔比例;而“新人”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支出=當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中“新人”總數×基期事業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每年社平工資平均增長率)(當年年份-基期年份)×職業年金單位繳費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負擔比例。因此,“完善方案”的財政支出總額=“老人”退休金財政支出總額+“新人”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支出+“新人”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支出-“中人”基礎養老金個人繳費總額。為了增強三種方案的可比性,本文假定《試點方案》中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及“中人”與“老人”的界定與我們的“完善方案”相同,即《試點方案》下事業單位財政支出總額=“老人”退休金財政支出總額+“新人”基礎養老金單位繳費部分支出。最后,其他相關參數的假設。假定事業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入職年齡為25歲,考慮到延遲退休年齡是大勢所趨,因此我們將事業單位退休年齡統一設定為65歲。在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以及GDP增長方面,在綜合考察現有統計數據、未來工資增長水平以及經濟發展狀況基礎上,假定事業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增長率與GDP年增長速度持平為年增速8%。此外,在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方面,囿于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額的可獲得性,綜合了現有事業單位退休金情況及未來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可接受范圍后,本文采用2005年事業單位養老金相對于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例87%作為“老辦法”所能達到的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平均替代率。而“完善方案”后的養老金目標替代率,即“新人”的養老金目標替代率則設定為改革前的85%,相當于事業單位社會平均工資的74%左右較為合理。由于事業單位按照經費來源可劃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及自收自支三類,根據有關學者關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撥款率的計算結果,假定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撥款率恒定為50%左右。按照以上測算,2010—2050年間三種方案下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支出總額在總體上均呈現逐漸上升的趨勢,這是事業單位退休人口數增長以及事業單位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共同作用的結果。應當注意到,做實個人賬戶的《試點方案》在各節點年份的財政支出總額均高于其他兩種方案的支出,“老辦法”下的財政支出總額次之,“完善方案”最低。并且隨著改革的深入這種差距逐漸擴大,《試點方案》與“老辦法”財政支出總額增長速度愈發加快且呈現出繼續推高的趨勢。相比較而言,“完善方案”呈現出財政支出總額相對較低、增長速度逐漸放緩態勢,特別是2050年后,伴隨著“老人”逐步消失、“新人”漸次步入退休行列,加上“新人”養老金替代率合理降低,“完善方案”下的財政支出總額將進一步下降。因此,“完善方案”有利于降低財政支出總額,減輕財政壓力,使事業單位養老金財政支出呈現可持續發展態勢,使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在公平性與財政可持續性方面得到進一步優化。通過對上述三種方案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支出總額的測算,我們可以發現:

        第一,引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具有歷史與現實的必然性。個人繳費是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集中體現,是個人抵抗老年風險的責任所在,加入個人繳費的設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支出壓力大有緩解之勢。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所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壓力巨大”其實為一個“偽命題”。

        第二,轉制成本在今后一段時期內成為改革的“陣痛”。在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財政需要經受“雙重支付”壓力:既要支付留在老制度下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又要做好“新人”基本養老保險以及職業年金部分的繳費工作,這對我國財政支出能力提出了挑戰。但是,應當看到,“陣痛”過后財政壓力將得到大大改善,只有經歷這場陣痛才能夠實現財政可持續發展,這個“陣痛”就是人們所說的改革成本,我們應當做好消化這場改革成本的準備。

        第3篇:退休年齡改革方案范文

        上海市在1993年實施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中規定,私營企業主及其雇員參照本方案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另訂。并于1995年1月6日了<<上海市城鎮私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根據該辦法,私營企業應向社會保險局指定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企業和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管理中心將為企業設立養老保險編碼,為職工建立個人養老賬戶,并核發<<養老保險手冊>>。 根據上海社會保險管理局公布的數據,從1995年4月1日起,私營企業和職工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460元。

        職工個人賬戶中應記入的養老保險費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職工個人實際繳費基數(不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50%的部分)的8%記入的數額(從1995年4月1日起改為7%);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記入的部分。

        領取養老金的條件為:達到國家、上海規定的退休年齡;企業和本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終身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

        1993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

        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

        月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1993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

        繳費滿15年

        月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系數÷120

        第4篇:退休年齡改革方案范文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 可持續性 保值增值

        一、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概述

        1986年《國務院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明確提出,勞動合同制工人實行養老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個人繳納,首開了中國勞動者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先河。經過十多年的探索與實踐,國務院于1997年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正式確立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體制。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四部分構成。按照現行政策,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職工個人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記入個人賬戶。

        二、我國養老金資金池現狀概述

        我國的養老保險大致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基本養老保險,這是規模最大的一塊,按規定只能存在銀行和購買部分國債,收益率極低。二是企業年金,可以投資一定比例的股票等高風險資產。三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用于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和調劑,屬于戰略儲備基金,按規定比例投資于有固定收益的各類債券和存款、股票實業等。

        我國企業職工養老金目前結余1.9萬億元,既有當年的結余也有累計的結余。2011年養老金收入大約為1.3萬億元,支出約為1.2萬億元,略有結余。2011年財政對職工養老金的補助大約為1800多億元,如扣除財政補助,13個省有缺口,但是加上財政補助全部都是收大于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從全國層面看,不存在養老金缺口的問題,仍是可持續的。

        三、我國現行養老保險體制存在的弊端

        首先,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存在較為嚴重的空賬問題。我國在設計養老保險改革方案,也就是從傳統的現收現付制轉向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體制時,沒有采取專門方式處理轉軌成本。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前沒有資金積累,當期繳納的保險金被用來支付上一代人的養老金而沒有投入到養老金資金池中,個人賬戶是“空賬”。另一方面由于我國老齡化程度不斷加速,除去個人賬戶積累的“社會統籌”部分根本不足以用來支付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再加上統籌部分與個人賬戶部分資金的“混賬管理”,于是就出現了“挪用”個人賬戶中的基金來填補養老金支付空缺的現象。截至2010年底,中國個人賬戶記賬額1.9萬億元,其中做實賬戶僅2039億元,等于1.7萬億元的缺口(中國社科院世界社會保障中心主任鄭秉文,2012)。

        第二,養老基金投資渠道單一、效率低下。目前我國養老金主要用來購買國債和銀行儲蓄,安全性有了保證,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很難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存在貶值的可能,無法滿足老齡社會對養老金的需求。在2004年、2007年、2008年和2010年這四年中,我國的通貨膨脹率在數值上部分或全部超過了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在2004年和2008年中,即使全部以五年期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在銀行,也是縮水的。在通貨膨脹率較高的2004年、2007年和2008年,憑證式國債的票面利率雖然略高于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但仍不足以完全抵消通貨膨脹的風險。

        第三,退休年齡偏低,且男女性別在退休年齡上差距太大。退休年齡的高低決定著領取養老金時間的長短,偏低的退休年齡是導致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從人口預期壽命的角度出發,一般的規律是退休年齡隨人均壽命的增長而提高。我國在1951年規定男性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性為50周歲,1955年把女干部退休年齡確定為55周歲,國發[1978]104號仍沿用此規定至今。隨著平均預期壽命增長,現在的退休規定則明顯不合適了。另一方面,由于女性的平均壽命要明顯高于男性,女性要比男性早10年(女干部早5年)退休,這不僅導致我國養老金支付壓力加重,而且也不利于婦女權益的保障。

        四、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向的幾點建議

        從養老金資金池可持續性角度,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向的幾點建議:

        1.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養老金個人賬戶出現的空賬是制度設計原因造成的,因此以財政資金填補養老金賬戶本身就具有合理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由于人口老年化社會的加速到來,基本養老金隨時可能出現支付的虧空,《社會保險法》明確了政府以公共財政進行“補貼”的責任,從基本法層面確立了政府承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歷史欠賬”的財政責任,有利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實際上,像美國等發達國家在處理養老金缺口問題時,也基本上都是由政府買單。

        2.推遲退休年齡,實行彈性退休制度

        在就業年齡推遲、預期壽命增加的情況下,推遲養老金給付時間無疑是解決養老保險不可持續問題的有效措施。目前大多數發達國家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5歲,我國法定退休年齡是目前世界主要國家中最低的,尤其是女性退休年齡,與壽命預期嚴重脫節。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勞動強度大大降低,且女性受教育程度也越來越高,推遲女性的退休年齡可以避免人力資源的浪費,同時增加女性的晉升機會和空間,延長退休年齡也可以創造第二次人口紅利。可見,推遲退休年齡是大勢所趨,非常急迫。

        另外,我們可以借鑒韓國的經驗,不是把退休年齡推遲幾年,而是把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往后推遲5年,得到跟推遲退休年齡一致的效果。但在目前就業難的形勢下,這樣的調整無疑會加劇就業壓力,激化某些社會矛盾。對收入高、工作輕松的群體,延遲退休是有利的,而對于普通工人則是不利的。在短期內以“一刀切”方式推遲退休年齡缺乏可行性。可以嘗試推行彈性退休制度,逐步提高退休年齡尤其是婦女的退休年齡。對不同行業、不同群體采取相應的退休年齡,并結合工作需要,允許勞動者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選擇退休方式。對于選擇延長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可以制定相應的激勵政策,適當提高養老金支付待遇。

        3.引導養老基金進入金融市場,推動多元化投資,確保保值增值

        據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估算,全國社保基金十多年來的收益率可能不足2%,低于同期CPI增長水平,收益率近世界最低之列。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積極穩妥推進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所以對養老金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而言,方向是非常明確的。

        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2012年3月20日消息稱,經國務院批準,社保基金理事會受廣東省政府委托,投資運營廣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結存資金1000億元,此舉在全國尚屬首次,是在當前形勢下實現養老金保值增值的一個探索。

        從國外成熟市場看,很少有養老金全部躺在銀行吃存款的現象,基本上都有20%到50%左右的資金進入股市。但國外的股市相對成熟,而我國的股市還存在重融資輕回報,投機炒作盛行種種問題,股市經常大起大落,和經濟基本面脫節等等。在法律制度建設、市場化投資運營方面需要解決的問題還有很多,客觀上需要有關政府部門對此做出科學安排,應能夠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深化妥善調整投資政策,真正有效地通過養老基金進入金融市場,促進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夏于慧.關于延長退休年齡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1,19

        第5篇:退休年齡改革方案范文

        第二章 人員分流安置范圍

        第二條 未聘分流安置人員是改革試點單位的在編正式工作人員以及年月19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全省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暫停招聘醫務工作人員的通知》前聘用的具有衛生類執業(從業)資格或醫藥衛生類大專以上學歷(護理、醫技人員可放寬至中專學歷)的非在編人員,在試點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聘用制過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員。

        第三章 人員分流安置基本原則

        第三條 未聘人員分流安置的基本原則。

        1、堅持內部消化和社會吸納相結合,以內部消化為主;

        2、強化學習培訓,提高綜合素質,鼓勵競爭擇業,優化人員結構;

        3、與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切實保障未聘人員的基本生活;

        4、著眼人力資源開發,充分發揮未聘人員的潛能和優勢。

        第四章 在編人員分流安置政策

        第四條 轉崗聘用。首次競聘結束后,根據本系統內空缺崗位的需求,組織未聘的在編人員進行二次調劑競聘時,結合工作需要和未聘人員的實際,在系統、單位內部進行崗位調整。到新崗位后,規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試用期間發給原工資的80%,其它待遇按正式聘用人員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 允許提前退休。對改革前的在編人員,本人愿意提前退休的,可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截至年月31日,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未聘人員,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第六條 嚴格執行退休制度。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除組織留任人員外,應即行辦理退休手續。

        因工(公)、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也可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七條 經州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本人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應辦理退職手續。因病退職人員的醫療保障,納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醫療保險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支持學習深造。年齡在40周歲以下人員,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未聘人員可進行離崗培訓或參加國民教育大專以上學歷教育。學習培訓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學習培訓期間發給本人原工資;獲得學歷證書或相關培訓合格證書后,學費由同級財政、單位、個人按5∶4∶1的比例分擔;學習期滿后,可回原單位參加競聘上崗;仍未聘用的,在本系統內采取轉崗、高職低聘等方式就業,也可自主到人才市場擇業。

        第九條 鼓勵自謀職業。對改革前的在編人員,本人自愿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的,與單位解除人事關系后,一次性發給相當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資與津貼之和的補償金,另按本人連續工齡計算,每一年工齡,加發本人解除人事關系前一個月基本工資的補償金。

        第十條 與單位解除人事關系的未聘人員,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對解除人事關系前按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符合享受失業保險等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一條 未聘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拒不服從組織安排、擅離崗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或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可依據國家人事部《關于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8號),予以辭退。

        第五章 非在編人員分流

        第十二條 落實相關社會保險政策。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等社會保險;符合享受失業保險等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 現有非在編人員在改革前,本人自愿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按本人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月工資標準是指本人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已簽訂聘用(勞動)合同且合同期未滿的未聘人員,安排離崗培訓。培訓期間按合同約定的工資待遇繼續兌現;培訓后可再次參加競聘,仍未被聘用的人員,合同期滿時,依法終止勞動關系。

        第十四條 視情推薦聘用。對具有相應執業(從業)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推薦到村衛生室聘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6篇:退休年齡改革方案范文

        (一)嚴格界定基本養老金享受條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人事退休制度息息相關。隨著生活水平和醫療水平的提高,我國居民人均壽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身體素質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因此延遲退休年齡成為人事退休制度改革的趨勢。延遲退休不僅可以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化利用,又可以延遲退休金的發放年齡,緩解財政負擔。為了減少延遲退休政策推行的阻力,不對當期的就業狀況造成太大影響,我國應該實行彈性的退休政策。另外,為了杜絕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早退的問題,應該加強管理,健全約束機制,從嚴審批。

        (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職工實行養老保險并軌,為人員的自由流動提供了便利條件,為了更好的銜接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的養老保險制度,政府相關部門要建立良好的轉移接續機制,原來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調入企業工作后,企業要幫助其建立新的個人社會保險賬戶,將原來的職業年金等并入企業年金,不能因為工作單位的變動,導致職業年金無法接續,保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崗位流動后的養老待遇。同時,要保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原來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同樣,如果企業人員進入機關單位之后,其原來的個人賬戶余額要并入到職業年金中,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有效轉移。

        (三)強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管理

        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是提高退休人員的服務質量、創新養老服務模式的重要措施。西方社會退休人員的養老服務主要是第三方機構來負責,企業只承擔繳費的義務和責任,這也是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發展趨勢。目前,關于養老金的社會化管理與發放已經存在技術問題,社會保險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養老金,每月將養老金打入退休人員的賬戶,今后應該將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社會化管理的效率上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后,全國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這就對社區養老服務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檔案資料及時轉入所在的社區,掌握每一位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提供有針對性的退休服務質量。

        (四)重點處理好“中人”的待遇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問題,為了照顧到不同群體的切身利益,改革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為“新人”、“中人”和“老人”三個群體。“老人”基本維持原來的退休養老管理政策,由財政負擔養老金。“新人”剛參加工作,直接按照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中人”的問題較為麻煩,處理不當不但會導致改革遇到很大的阻力,也會打擊很大一部分群體的工作積極性。為了減輕制度并軌的阻力,可以實行兩種方案:仍用舊制度或者像企業養老保險改革一樣設立過渡性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中人”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可以略高于企業,以此實行新老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銜接。而選擇舊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其養老金待遇由國家財政負擔,對于這部分人也不需要另建立職業年金。無論采取何種彌補方案,兩種制度的并軌都會產生巨大的轉制成本。

        二、結語

        第7篇:退休年齡改革方案范文

        一怕待遇降低

        養老制度改革,事業單位人員最怕什么? “最怕待遇降低。”石教授是浙江一所高校的教授,目前月收入近7000元。據他了解,近幾年學校退休了的教授,平均每月的養老金也有這個數,和他們在職時差別不大。如果不改革,石教授相信,隨著收入增長、教齡增加,自己到60歲時,領取的退休金水準應該和從前的同事差不多。

        浙江是國家確定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試點省份之一。雖然當地絕大多數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障還延用老辦法,但許多人在了解目前的試點方案后,對改革顧慮頗多,普遍擔心養老金下降。

        石教授說,按已公開的試點方案,事業單位人員要和企業人員一樣繳納養老保險,在工資不變的前提下,首先導致當前月薪少一塊。一直以來,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待遇按退休前月收入,結合職位、職稱、工齡等按一定比例確定,通常高校里的教授能拿到在職工資的80%—90%,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會有明顯降低。現在比照企業的養老保險辦法,退休待遇與繳費多少、社會平均工資等聯系,肯定要降不少。

        北京事業單位集中,雖然并非試點區域,但事業單位人員對此普遍關注。張教授年過五十,在中國人民大學任教多年,目前月收入1萬多元,去掉績效的部分有6000多元。他仔細研究過試點地區的方案,“除了強調有職業年金外,其他方面和現行的企業職工養老制度如出一轍。”公開資料顯示,企業職工養老金替代率,按制度設計不到60%,實際不到50%。倘若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也依此推進,他估計退休后可能只拿到在職時基本工資的六成,意味著退休后收入大幅降低。至于職業年金,乍一聽很好,但沒有進一步的說明,比如這筆錢從哪兒來、額度多少、會不會逐年增長,事業單位的人員普遍沒信心。

        除了擔心待遇降低外,還有人談到,改革容易導致繳費時段缺少連續性、職稱職級與待遇的關系難以確定等,最終影響退休后的養老待遇。上世紀90年代初,在北京媒體工作的不少人辭職下海,近兩年他們相繼達到退休年齡,在領取養老金時他們才發現,當時在事業單位工作時養老金的繳費水平極低,現在只能領到幾百元。

        二怕不公平

        事業單位人員對改革有抵觸,還因為感到“不公平”。

        “為什么改事業單位、不改機關公務員?”吳女士在北京某部委下屬培訓中心工作,事業編制。她沒有詳細了解過相關改革方案,“不用去了解,要是真好,機關肯定會一起改。現在,機關不改,再怎么說好,也沒說服力。”

        浙江的石教授說,改事業單位不改機關“非常欠妥”。他認為,從單位性質上看,許多事業單位直接承擔著國家授予或委托的公共職能,有的直接承擔社會管理職能、社會服務職能,還有的承擔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能,性質上、職能上與許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并無二致。如果真要改革,不應該只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向企業去靠攏,而不同步改革政府機關及公務員。何況,許多事業單位人員是從政府機構分流或交流來的,如果不同步改革,必然會引起一系列不公平問題。有人提出,既然企業職工可以接受改革,為什么事業單位人員就不能接受?而事業單位人員則認為,目前事業單位退休待遇高于企業是事實,但事業單位和企業不宜簡單類比。

        58歲的李老師在杭州一所高校任職,月收入約7000元。如果不改革,他估計退休時能領到6000元,如果兩年內改到自己所在學校,就很難說了。在他看來,事業單位人員在職收入固定,而企業員工在職時期的收入上不封頂,可以很高,按同樣的方法確定養老金并不公平。據了解,在杭州這類經濟發達的城市,企業里的資深工程師年薪普遍能達到20多萬元。

        不少事業單位員工有類似想法。袁先生40出頭,從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畢業20年來一直在研究所從事廣電方面的技術研究,全部月收入8000元左右。他對比過到企業工作的大學同學待遇,不論在國企還是民企,作為技術方面的骨干,年收入基本在20萬元以上,有的還有股份。“他們只要按實際收入交養老保險,退休后不會比事業單位的低。”

        接受采訪的事業單位人員幾乎都認為,已退休的人員,事業單位的待遇明顯高于企業的待遇,這其中有不公平的因素在,但后續的改革應是致力于提高企業偏低的退休待遇,而不是把事業單位的退休待遇也拉低。

        40歲以上人員最緊張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最關心、最緊張的主要是事業單位中40歲以上的人員。

        回顧當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采取的是“老人老辦法”,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人員多數認為,改革不會對自己有什么影響,現在領多少退休金以后還能領多少。一些細心的人會擔心,改革后有可能在退休待遇的調整上受些影響,調整的頻率可能放慢、幅度可能減少。“咱都退休了,這事兒也不管了。”剛從一家報社退休的黃女士笑著說。

        “70后”、“80后”對改革的心態也比較放松。“離退休還有20多年呢,20年后的事兒,誰能說得準,興許連事業單位這個名稱都改沒了。”一家廣播電臺的年輕記者說。“我倒希望早點改制成企業,那樣大家干得好就能掙得多,不像現在工資管得這么死。”北京一家部委下屬出版社的年輕編輯說。

        第8篇:退休年齡改革方案范文

            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我國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應當從傳統的以受益為基準、養老金現收現付體制改革為基金預籌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這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普遍共識,并且在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也得到了比較明確的體現。《決定》明確指出,在職工養老保障問題上,要“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來講,通過個人帳戶進行養老金預籌積累是沒有問題的。但無法回避的問題是,目前已經離退休的職工沒有養老金積累,目前在職但在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在過去的工作年限里也沒有養老金積累。而他們的養老問題又是必須予以保證的,因為按照舊體制下的低工資、高福利政策,他們的養老金已通過“預先扣除”轉化為過去的政府收入并凝固在國有資產當中,政府則承擔對他們的養老保障義務。更進一步講,舊體制形成了政府對老職工隱性養老金負債,這是必須償還的。

            老職工養老金來源理論上可能的解決方式有二,一是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即對新職工實施基金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對老職工則繼續通過現收現付的辦法,讓目前的企業和年輕職工繳費解決;二是由政府統一對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作出專門處理。

            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問題很大。第一,對老職工負有養老保障責任(事實上是負債)的是政府,因此,如果政府不承擔責任,轉而繼續讓年輕職工承擔義務是不合理的。第二,即使不考慮合理性問題,僅從財務上看,也行不通。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已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大約占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16—18%,隨著今后更多老職工進入退休年齡,這種負擔比例還會進一步提高。如果通過企業繳費完成對“新人”進行養老金積累和對“老人”養老的雙重任務。即使考慮新制度中的個人繳費因素,所需的企業繳費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也要達30%左右。這是企業無法承受的。

            因此,要想真正實現養老保障體制轉軌,必須對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作出專門處理,即由政府統一償還舊體制形成的對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負債。根據智利等國家的實踐經驗,順利實現社會保障體制轉軌的關鍵就在于由政府妥善解決了舊體制遺留的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權益問題。否則,轉軌無法進行。

            二、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無法實現《決定》提出的改革目標

            為落實《決定》提出的改革要求,1995年3月,國務院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時出臺了兩個具體操作方案,即實施辦法之一和實施辦法之二。

            方案一的特點是要為在職職工全面建立個人帳戶,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發比較嚴格地與個人帳戶儲存額相對應。對于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該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至退休時,“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通過企業另行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形成統籌基金解決,給付標準按照改革前老辦法執行。

            方案二只設計了一個比例不大的個人帳戶。目前在職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發分為三部分,一是社會性養老金,按照職工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二是繳費性養老金,個人和企業繳費每滿全年,按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計發;三是個人帳戶養老金,對應于個人帳戶儲存額。其中前兩項養老金來自于“統籌”。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則全部來自于“統籌”。與方案一類似,實施個人繳費制度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兩個操作方案的設計思想、內容等是存在較大差異的,但有一個非常突出的共同點: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都是要通過當期的企業“統籌繳費”解決。

            根據前文分析,在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不進行特殊處理的情況下,要想實現養老保障制度的轉軌是根本不可能的。從兩方案的實際運行結果看,與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大相徑庭,個人帳戶普遍為空帳戶,基金積累也不可能形成。

            由于目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沒有來源,要通過企業“統籌繳費”解決,但在實際上,在企業開始為在職職工進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下,已不可能再承擔過高的“統籌繳費”以支付目前退休人員的實際養老金需要。而老職工的養老金又是必須支付的,所以,唯一的辦法只能是挪用目前已進入在職職工個人帳戶的養老金。這在方案一中表現得最為突出。其更一步結果是,不僅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存在“空帳”問題,已經按規定繳費的個人帳戶也因為資金被挪用而無法積累。盡管有關方面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提出要進行所謂“基金部分積累”。但由于支付已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壓力巨大,又不可能無限制地提高企業繳費水平,因而在事實上基金積累的數量極為有限。至1996年底,全國養老金歷年滾存節余為580億元,尚不到1996年當年養老金支付額的一半。而且,其中還有相當大部分是1995年改革以前所剩余的。

            由于個人帳戶中沒有資金,待目前在職職工退休時,他們的養老金來源就又成了問題,出路只能是繼續挪用下一代人的個人帳戶資金,拆東墻補西墻,使空帳戶一代一代往下轉。

            三、“空帳”運行無法支撐下去 ,有關功能目標也無法實現

            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不僅未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從實際運行情況看,也是很難支撐下去的。

            由于已退休職工的退休金支付壓力巨大,再加上因管理體制問題導致的高昂成本,養老金繳費率(企業繳納的養老金占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普遍很高,絕大部分地區都在20%以上,個別地區則接近30%,許多企業無力繳納或以各種方式拒繳。綜合各種調查結果,近期各地養老金的收繳率(實際收繳額占應收繳數額的比例)在1996年竟降至50—60%.為了維持統籌體系的運轉,一些地方不得不進一步提高繳費率,進而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養老金現收現付為資金籌集模式的舊體制中,對職工的養老金負債是一種隱性負債,而空帳戶形成的則是政府對職工的明確負債,負債規模也更具有剛性。對這種負債也沒有任何對其他人的債權來保證,因此是非常危險的。

            由于體制本身存在缺陷,很多預期的功能目標也無法實現。首先,國有企業負擔問題得不到有效緩解。不僅那些老職工多、負擔重的困難企業未能走出困境,很多原本負擔較輕的企業也由于統籌壓力而不堪重負;此外,由于統籌層次低,不同地區之間企業負擔不均衡問題也很突出。其次,覆蓋全社會的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難以建立,無法為改革和發展提供保證。目前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都試圖將現行保障體系的覆蓋范圍擴大至非公有制經濟領域,但收效甚微,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政府不能明確償還對老職工養老金負債的情況下,擴大覆蓋范圍存在明顯的責任轉嫁特征,以致于非公有制企業普遍難以接受,養老保障體系仍只能局限在公有制經濟范圍內。這不僅不利于各種經濟成份的共同發展、平等競爭和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也嚴重制約著當前的國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諸如破產兼并、富余人員分離等難以有效進行,企業職能無法有效轉換。第三,由于無法真正形成基金積累,難以為長期經濟發展特別是資本市場發育作出貢獻;第四,無法有效解決老有所養,社會穩定問題。僅從目前國有企業的現實看,因企業負擔過重,養老金收支困難,退休職工養老金拖欠問題已相當普遍,在許多地方已成為嚴重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回避償還對老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是不想讓政府承擔過多的經濟壓力。然而,當現行體制無法正常發揮功能時,必須承擔風險的只能是各級政府。事實上,目前在不少地區,地方政府已經開始面對維持職工生活的巨大經濟壓力和相關的政治與社會壓力。

            四、1997年的改進措施及其局限性

            鑒于1995年改革以來面臨的問題,勞動部、國家體改委等政府職能部門經過協商,于近期形成一個改進方案,并報請國務院批準于1997年8月公布。統一后方案的要點是:按職工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個人繳費率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帳戶的其余部分由企業繳費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工資的3%;老職工的養老金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基金解決。企業繳費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養老金支付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標準為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的20%;二是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圍繞上述基本框架,該改革方案還提出了其它一些措施,主要包括逐步擴大覆蓋范圍、提高統籌層次以及改善基金經營、監督和管理等。

            從統一制度、改善管理的角度看,較之于當前多種具體實施方案并存,該方案顯然有所進步。然而,從基本的養老制度模式看,仍然不準備補償國家對老職工的社會保障欠帳,而是試圖繼續用“社會統籌”來解決老職工的社會保障費用。因此,該“統一制度”方案僅僅是對當前較為混亂的養老保障制度的一種修補方案。從其確定的“個人帳戶”比例和“社會統籌”比例看,則是前述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折衷。

            根據對1995年改革以來養老保障制度主要矛盾和問題的分析,不解決對老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是建立不起來的。

            對于必然出現的空帳問題,有關方面的設想是通過提高個人和企業繳費逐步將“空帳”充實。很顯然,在目前企業已不堪重負并且退休人員比例迅速增加的情況下,這只能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此外,還有不少人寄希望于擴大統籌的覆蓋面,將實施范圍擴大到目前職工年齡結構相對年輕的非公有制領域。這一思路的最大問題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如前所述,由于明顯存在負擔轉嫁問題,這種努力很難實現;其二,即使使用強制手段使各種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統籌體系,也姑且不考慮這會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產生何種影響,一個必然存在的問題是,在非公有制企業職工陸續進入老年后,政府則必須兌對他們的養老金承諾,屆時亦不可避免會出現支付危機,而且是更大的危機,因為養老保障體系的負債數量較目前會大幅度增加。因此,這種思路的實質只是將發生危機的時間推遲。

        第9篇:退休年齡改革方案范文

        一、老保險制度變遷中

        面臨的問題我國現階段養老保險制度是由單純的“現收現付”模式走向“部分積累”模式。1987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新型養老保險制度,重新界定了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企業和個人的職責,企業和職工個人正逐步成為養老保險金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在養老保險中的直接作用將逐步縮小,間接作用將逐步加大。

        不可否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完善,對推進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而言,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仍是一項十分復雜艱巨的社會系統工程,在新舊體制轉軌這一特殊過程中,政府應該關注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從養老保險籌資方面分析。

        1.個人賬戶沒有形成積累,造成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由于原有養老保險基金籌資實行現收現付制,“老人”所需的養老金和“中人”所需的過渡性養老金沒有預留,在養老保險制度轉軌過程中又尚未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債務建立補償機制,政府只能以企業繳納的社會統籌來償還“轉制成本”,但由于新制度中的社會統籌基金與舊制度的隱性債務之間存在巨大差額,必然造成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透支在職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金,造成個人賬戶“空賬”運作。據統計,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的規模,1997年為140多億元,1998年為450多億元,1999年為1000多億元,2000年為2000多億元。嚴重的“空賬”問題不僅使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運作中仍然停留在傳統現收現付的模式中,而且加大了未來養老金支付危機,使所要建立的新制度難以為繼。

        2.繳費率偏高,收繳難度大,欠繳嚴重,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的可持續性受到嚴峻挑戰。養老保險制度能否順利運轉,主要取決于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的可持續性,而企業是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由于當前我國企業參保率不高(養老保險參保者主要是國有企業和大集體企業,其他形式的企業參保率很低),導致繳費率居高不下。目前企業的平均繳費率為23%,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3個百分點,高于國際警戒線3個百分點。繳費率偏高導致兩種結果:一是企業普遍存在逃避繳費和拖欠養老保險費的動機。在經營狀況不好的情況下,逃避繳費和拖欠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更是普遍,致使繳費率持續下降。二是繳費率的提高加大了企業的產品成本,降低了企業的競爭力,使得一些企業的經濟效益嚴重滑坡甚至破產,導致企業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能力衰落,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的可持續性受到嚴峻挑戰。

        3.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夠廣,支撐能力不強。近年來,我國養老保險實施范圍不斷擴大,其中國有企業實現基本覆蓋,城鎮集體企業覆蓋率為75.39%,但是其他經濟類型企業僅為17.3%,很多外商投資企業和民營企業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出現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連續兩年大幅度下降的局面。近年來,雖各級政府重點抓擴面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離政府力爭實現城鎮各類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基本全覆蓋的目標還有距離。

        (二)從養老保險支付方面分析。

        1.養老保險金替代率過高。2000年全國參保職工的月人均繳費工資為636元,參保的離退休人員月人均離退休費559元,養老金替代率高達87.89%。一些地區甚至出現了養老保險金和工資倒掛的現象,過高的替代率加重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也和我國的基本國情不相適應。

        2.提前退休導致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提前退休從收入與支出兩方面蠶食著原本就不太寬裕的養老保險基金。一方面它減少了參保人數,使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減少,另一方面它延長了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限,使得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相應增加。我國規定的退休年齡是男性60歲、女性50歲g555歲,而1998年我國人均預期壽命71歲(城鎮居民稍高于農村居民,女性高于男性),退休年齡明顯偏低。特別是我國作出“30年工齡可以退休,連續15年、20年工齡可以領取退休金”的規定,使許多職工不到退休年齡就辦理了退休手續,領取退休金。假如退休人員平均55歲退休,至少有16年的平均余命(平均預期壽命還不斷提高)。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10年平均余命發放,將入不敷出。

        (三)從養老保險結余資金的管理方面分析。

        1.養老保險結余基金的投資渠道單一,保值增值率低。根據我國現行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結余基金除留有二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于購買特種國債和存入財政專戶。從1996年以來銀行經過7次降息,銀行存款和購買的特種國債利率下降較快,基金的保值增值比較困難。若遇上高通貨膨脹年份,恐怕不但不能增值,連保值也困難。如1994年基金收益率為10.8%,而當年的通貨膨脹率高達18.5%。

        2.一些省市區養老保險基金沒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1998年的關于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到2000年底,某省養老保險結余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只有68%,尚有4億元結余額未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這就容易引發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不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政府在養老保險制度變遷中的職責

        上述這些問題是改革中難以避免的,要制止或減輕由此帶來的負面效應,政府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變遷過程中,政府具體應擔負的職責主要體現為以下幾方面:

        (一)承擔改革成本,做實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空賬是由我國養老保險基金中的“隱性債務”造成。我國在設計養老保險基金改革方案一從傳統的現收現付制轉向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時,沒有專門處理轉制成本,而是期望以社會統籌部分的供款來償付舊制度的債務,即用新制度收繳的一部分基金支付制度變遷的成本,其結果是個人賬戶“空賬”運轉,阻礙了舊制度向新制度的順利轉變。可以說,轉制成本是任何一個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面臨的問題。對這一問題,政府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尤其是中國。因為在傳統的計劃體制下,我國一直實行“低工資、低消費、高積累”的政策。從1952—1978年,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年均增長率僅為0.38%,而積累率卻從1952年的2L4%增長到1978年的36.5%,許多年份甚至高達40%以上,顯然,國有資產中的一部分是靠老職工犧牲其消費積累起來的。因此,由政府承擔轉制成本,向離退休職工支付養老金是公平的,也是明智的。

        政府應承擔轉制成本,這是毫無異議的。但政府消化轉制成本,解決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可考慮用部分國有資產變現收入來償還,或每年財政收入按某一固定比例切下一塊,永久性地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或發行專門用于償債的特種國債等途徑。但單純使用一種方式來消化巨額的轉制成本是不可能的。如完全通過征稅,會加重企業和個人的經濟負擔,造成經濟效率的損害;若僅依靠發行債券,會使政府財政不堪重負;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則受目前資本市場規模和發育程度的制約,且只能漸進實施。所以,只有多管齊下,才能籌措足夠的資金,消化轉制成本。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籌資走出困境。

        1.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社會保障在財政支出中的比重。根據建立公共財政框架的要求,財政資金的使用應逐步轉移到滿足政府履行職能和社會公共需要上來,突出財政的公共性特征,解決財政“越位”和“缺位”問題。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中規定:各地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財政預算中社會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資金,要及時足額撥付,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財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應主要用于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我國可根據財力情況,通過征收特種消費稅、遺產稅、利息稅或劃撥部分個人所得稅等方式來籌資,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同時逐步將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

        2.完善地稅征收辦法,在條件成熟情況下盡早開征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保險)稅是世界上比較流行的為籌措社會保險基金而開征的一種稅,世界上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大部分開征了社會保障稅。開征社會保障(保險)稅,可以發揮稅收“剛性”的特點,保證社會保險基金有一個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同時,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均衡企業負擔,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著手調研開征社會保障稅問題。

        3.加強法制化建設,擴面征繳。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層次,完善實施機制,以實現擴面征繳目的。加大力度將城鎮各類從業人員全部納入養老保險這一“安全網”保障范圍,實現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全覆蓋,既是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需要,也有利于擴大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規模,增強基金支撐能力。當前擴面工作的重點是,一要將養老保險擴大到機關事業單位,——要督促非國有經濟即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中方職工、個體勞動者和自由職業者參加養老保險。同時要研究低標準進入、低水平享受的養老保險具體政策。另外,要加大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清繳力度,對故意欠繳的企業單位要按照《社會保障費征繳暫行條例》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三)完善養老保險支付制度,加強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管理。

        1.切實降低養老金替代率,使養老保險立足于保障基本需要。我國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標準必須與國力相適應,過高的替代率,既違背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低標準,廣覆蓋”的原則,增加了財政的壓力,也影響了企業的競爭力。西方一些高福利國家在這方面有過沉痛的教訓,我們不能重蹈覆轍。可將替代率定為養老金與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之比,適當考慮物價指數,爭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平均工資上揚過程中,有效地控制養老金增長幅度,使其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穩步下調,做到退休人員養老收入的絕對值不減或有所增長,養老金替代率逐步下降。具體可從存量和增量二方面進行調整。存量調整主要是凈化統籌項目,剔除統籌外項目;增量調整主要是從待遇調整機制上下工夫。

        2.調整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年齡,嚴格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為了應付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金支付危機,大多數國家都選擇了提高退休年齡的做法,法定退休年齡由60歲左右,逐漸延長至65歲或67歲。為了降低贍養比、減輕養老保險金支付壓力,我國也要逐步提高退休年齡。同時,政策上必須嚴禁用早退方式處理就業矛盾,防止將失業壓力轉移到養老保險負擔上。嚴格養老金的領取條件,一要嚴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條件,企業確需要下崗分流的,又接近退休年齡的人員,應通過領取失業救濟金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來解決,并由企業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到法定退休年齡再進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渠道;二是對現已退休或提前退休人員,仍在繼續就業的,其就業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應停發養老金,并繼續交納養老保險費;三是嚴格審核統籌項目支付基數,建立基金支付的制約機制。

        (四)加強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提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加強養老保險結余資金管理的目的有二個:一是防止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保證基金的安全;二是加強投資運作,提高基金收益率。為此,一方面要嚴格財政專戶管理,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存入財政專戶的養老保險基金,財政部門不得隨意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但是單一的基金投資渠道使養老保險基金根本不具備規避風險和抵御通貨膨脹的能力,因此,積極探索多種形式、切實可行的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辦法,嘗試開辟新的投資渠道。借鑒國際養老基金的投資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供選擇的方式有:(1)購買國債等有價證券。(2)委托銀行短期貸款。(3)購買企業債券。(4)參于股票投資。(5)設立專業的社會保險投資銀行,專門從事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工作。當然在實踐操作上,要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發育水平尚低,可供選擇的較為成熟的投資工具少,缺乏相關的高素質專業人才和經營管理經驗等因素,養老保險基金目前不可冒然入市,特別是直接進入二級市場作長期投資是不妥的。可作為戰略投資者參與一級市場的申購或配售,這樣,既無高風險而言,又可保持大部分資金的流動性,且收益可觀。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基金管理的逐步規范化和多樣化,養老保險基金也可成為開放式基金的主要持有者。同時,政府有必要對養老保險基金在資本市場的投資方向給予必要的指導,或通過制定投資政策進行調控,以減少投資風險,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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