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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武術在歷史漫長發展過程中,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內涵和外延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明清時期是武術大發展時期。在這一時期,武術拳種大量出現,流派林立。拳術有長拳、猴拳、少林拳、內家拳等幾十家之多;同時形成了太極拳、形意拳、八卦拳等主要的拳種體系。明清武術理論和書籍大量出現。“武術論著所論述的槍、刀、拳術等各專項武術的技術方法與理論, 都達到了很高的水平, 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技術體系與理論體系”〔1〕。明清時期武術門派流派的形成、武術套路的產生以及武術內功和內家拳的出現,標志著中國武術文化形態的成熟與定型。
任何事物的發生和發展都有轉瞬即逝的偶然性和穩定的必然性。明清時期,中國古代武術不論是技術形成還是技術機理產生以及對傳統文化融合形成自己的理論學說都有了質的飛躍。這一社會現象絕非偶然,它的產生與發展必然有著深刻的社會原因以及自身運動發展必然規律的結果。深入探究其原因,以期為我們今后武術史學研究和弘揚中國傳統武術文化提供理論借鑒和參考。
1明清時期武術大發展的社會原因
11經濟發展為武術繁榮提供了物質基礎
明清兩朝鼎盛時期,出現了社會經濟全面高漲的局面〔2〕。明中葉以后,傳統的“重農抑商”思想受到了批判,生產方式發生變化,又由于政治的原因,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了寬松的環境,出現大繁榮景象。明代的礦冶業在前代的基礎上又有了很大的進步〔3〕。冶鐵業規模上的擴大以及冶鐵技術的提高為武術器械的數量和質量上的提升提供了生產力基礎,也為火器的大量使用準備了條件,從而逐漸改變了武術賴以依附社會軍事環境走向民間。城鎮的大量出現和商業經濟的繁榮為武術的表演市場打下了基礎,促進了武術表演娛樂功能的發展。明中葉時期工商業發達,“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的實施使“自耕農獲得了比較完善的經營自由”〔4〕,出現了大量的雇傭工人,封建的人身依附關系逐漸松動,使得人們有健身養生的需要,為武術價值功能由單一的技擊化向健身方向轉變準備了條件,促使以太極拳為代表的養生拳種的出現。同時,由于明清經濟的發展,交通條件的改善,使得各門派武術交流頻繁,為新拳種的誕生準備條件。
12火器使用客觀上推動了武術大發展
明清經濟的繁榮,為科學技術的改進提供了條件。火器在戰爭中的威力使其得以廣泛使用,必將弱化武術軍事功能,使武術的技擊價值存在的主要社會因素逐漸被淡化。隨著武術逐漸淡出軍事領域,“一方面其功能價值使得原來處于次要地位的社會價值轉變為它的主要社會價值,它才可能在更大的范圍里,以更自由的形式發展起來,才有可能集其大成”〔5〕。另一方面,武術與民間的結社和秘密宗教有了更多的結合,成為看家護院或抵御外辱的技術技能。武術在這樣的變化發展過程中,一旦被深受儒家、道家、墨家等思想影響的社會民眾所廣泛接受并傳承,就為武術在民間與傳統文化相結合創造了條件。由于中國傳統文化倫理性的影響,武術在發展過程中有藝術化的傾向,而“中國文學不重寫實而重寫意的思想”也通過文學作品影響著明清時期的武術家們,這種趨勢在火器出現后更加明顯。這使得民間技擊的方式和技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清初曾一度在民間禁武,迫使武術去掉許多實戰技擊的內容,而成為防身健身的練習手段〔6〕。民間鏢局和鏢師的衰落印證了這一發展過程。故此,武術是一種搏殺,同時以一種表現技擊搏殺的藝術形式出現。所以,科技的進步導致了火器的大量使用和軍事技術的變革,武術由軍事中的單一技擊功能走向以民間為主向多元化方向發展,為武術的繁榮發展奠定基礎。
13傳統文化的滋養豐富了武術的內涵
明清兩代已進入了中國傳統文化的總結性時代〔7〕,特別是明中葉以后,戲曲、文學、藝術等均進入繁榮發展和總結時期。這為武術的發展和繁榮提供了借鑒和思想源泉。以戲曲為代表的傳統文化程式化特點對武術套路的創編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所以,武術的大發展正是傳統文化在進入總結時期對武術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使得武術的內涵得以豐富,其外延得以延伸。明清出版業的發展為武術理論和書籍大量出現提供了物質基礎,使得武術在內的各類書籍在社會上得以廣泛傳播,促進了武術的傳播,為各門派武術相互借鑒產生新的拳種準備了條件。如明代唐順之、戚繼光、程宗猷、茅元儀等對武術理論進行了整理和總結,大量的武術專著問世。戚繼光的《紀效新書》至今仍是研究古代武術的重要參考資料。至清代,如吳殳《手臂錄》、程真如《峨眉槍法》、黃百家《內家拳法》、王宗岳《太極拳論》等。這一時期武術論著有機地結合傳統文化的相關理論,提出了“天人合一、內外兼修、形氣合煉”等思想,逐漸形成武術自身的學說。使武術最終在內涵與外延得以延伸和發展。最終形成武術特有的思維方式與表現形式。
14宗法制度催生拳種武術的形成和發展
宗法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結構的主要特征,對中國文化發展和技術的傳承有著深刻的影響。宗法制度的本質就是家族制度政治化〔8〕。宗法制度是在中國古代“仁義”“忠孝”等倫理道德思想影響下形成以“尊師”、“尊祖”為核心的較為封閉的社會生活制度。從家到家族乃至整個國家,從具有血緣關系的家族到具有類似血緣關系的上下級、師徒和結義兄弟,形成了一套完備的以準血緣關系或類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法制度。正如曾凡貞先生所述“在我國封建時代,老師和門生弟子之間常常形成政治上、學術上、思想上的家長式的封建宗法關系”〔9〕。同時宗法結構有一種內向凝聚和外向相斥的傾向。武術在其千年的技術傳承與發展過程中也深受其影響。在明清時期,由于多種社會因素造就了武術技術的整理和理論的總結創新,又因武術“口傳身授、耳提面命”式的傳承模式,必然造就了以地域、宗族姓氏、幫會組織為代表的拳種武術紛呈現世。也正是因為宗法制度中的本位主義表現出的門戶之見,使得中國武術門派林立。而“到了明清時期,家族組織獲得了空前的發展,組織系統日趨完備,規模更大”〔10〕,使族姓聯系族眾范圍更廣。這無疑為擴大武術的傳播范圍準備了條件,促進了明清武術的大發展。拳種武術在形式上主要表現為完整的套路練習,促進了武術向表演化的方向發展。
15禁而不絕民間結社、秘密宗教對武術傳播的積極作用
明清時期,由于戰亂不斷,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突出,各種民間結社和秘密宗教如雨后春筍般林立。“清代秘密結社多以結盟、傳教、習武等活動為凝聚方式,不但為推動武術在民間的普及起到了促進作用,而且促進了武術的橫向交流”〔11〕。另外,結社間為了集團的利益發生頻頻的爭斗,對格斗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而這種區別于軍事戰爭的單打獨斗形式,促使各種武術器械的產生。九節鞭、判官筆、日月輪、峨眉刺等以及各種暗器,在軍事戰斗中不大可能用得上,而出現在民間便成為可能。各種結社或宗教組織內部相對團結,而集團之間卻摩擦不斷。宗族與宗族之間,封建會、道、門等組織之間的對立爭斗,在中國封建社會連綿不斷。“明清之時,凡結社必習拳,有結社必有械斗”〔6〕。各種暗器和奇門兵器正是適應了這種自衛防身、械斗仇殺、看家守院、護村護寨、行俠走鏢等特殊的需要而產生。可以說,明清時期的民間結社和秘密宗教在客觀上起到傳播武術、發展武術的重要作用。它不僅擴大了習武人群,同時由于武術器械的出現和使用延伸了武術技擊技能,大大豐富了武術內容。
2明清時期武術大發展是自身規律的必然要求
21傳統武術特征決定了其強大的生命力
任何事物都有它自身的發展規律,武術也不例外,武術在明清時期得以大發展也是其自身發展規律的必然結果。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知道,由于火器的大量使用使武術逐漸淡出軍事舞臺。然而武術并未因此消失在歷史的長河中,卻在民間得以空前的發展和完善。一方面,在以農耕社會為背景的宗法制度下,又深受傳統文化浸潤,形成的拳種武術,表現為高度程式化的武術套路,這便于拳種武術的記憶和傳授。至明清時已形成各種不同風格的技術體系,表現為形成各種流派和十八般武藝的出現;另一方面,隨著人們習練武術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武術技術逐漸成熟,其技術的流變產生的價值功能順應時代的要求,符合那個時代的人們的價值取向。武術兼收并蓄的包容文化特征與傳統文化緊密結合,形成了各自相對獨立、成熟的理論,表現為武術書籍的大量涌現。同時武術也由單一的技擊功能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從而增加了自身生存的機會和空間。這都顯示了武術巨大的魅力和強大的生命力。
22拳種武術的出現加速武術的傳播和發展
武術萌芽于原始社會人類的生存本能。隨著私有制的出現,人與人斗成為武術發展的動力。在自衛和斗爭中,將實戰中的搏斗單招技法或技術組合不斷加以總結,并以師者為主體的經驗形式進行傳承。早期傳統武術更多地表現為一種軍事技能或是一項搏殺技能,所以武術的發展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人的發展。明清時期拳種武術的大量出現是武術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和人們對武術實踐經驗積累的結果。套路運動是拳種武術的主要表現形式。如果沒有套路,沒有一種相對獨立自成體系的且大量承載這些技法的事物存在,幾乎對每一個技術流派來說,這種傳承的難度都是可想而知的。從這個角度來說,套路正是適應了傳統武術的這種傳承的需要而存在和發展的〔12〕。武術運動中的各種象形拳種正是我們的先人學習自然、遵從自然,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地把動物的搏擊技能運用套路形式表現出來,如地術拳(又稱狗拳)、猴拳、雞拳、螳螂拳、虎鶴雙行等。至明清時,套路大量出現,并形成各種拳種體系,這時期的武術可以稱之為拳種武術或是流派武術。這種拳種武術保持技擊本質核心內容,反映了當時人們對宇宙自然萬物之理的認知能力和水平,表現出創拳者的思想認識、情趣特點和審美傾向。其技術動迅靜定變化、神韻節奏之美吸引了更多的人,于是在民間出現了以套路形式為主的練武活動,推動了武術的普及與發展。
23武術社會功能多元化發展
傳統武術在千年的傳承和演變過程中,始終圍繞技擊這一主要的特點發展和完善,并不斷衍生出其文化特點和體育屬性。原始社會武術萌芽于生存需要。隨著私有制的出現,人與人斗成為主流,為了能取勝,必然會改進武技,所以武術的價值就是實用技擊。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類認知能力的提高,以及武術發展的自身需要,“從明代開始,武術套路正式出現”〔13〕,標志著武術文化完備形態的形成。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需求凸顯出武術的文化特點和體育特點,武術多元化的社會功能成為發展的必然。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閑暇時間產生娛樂的需要,而城鎮集會等為江湖藝人提供了很好的表演場所。武術套路表演為人們娛樂觀賞需要提供了可能。從技術上升到理論也是武術本身發展的必然要求〔14〕。在前人的不斷探索和實踐過程中,從凌亂瑣碎、紛繁復雜的實踐經驗中總結出系統和科學的規律,成為武術家們所關注的問題。明清武術家們對此進行了嘗試。如內功在先秦時期就有了相當的發展,清代初期與武術的結合形成特有的練功體系。這些特有的練功體系衍生出養生、健身功能。隨后,武術與中國古老的養生術有了更多的結合,產生了諸如太極拳、八卦掌、形意拳等至今流傳廣泛的拳種。又由于生產關系的改變,農民有了一定的自由,特別是進入明清時期,封建人身依附關系逐漸松動,勞資關系出現,閑暇時間增多,武術適應社會發展,武術價值功能的多元化促使武術拳種和流派多樣化,在明清時期得到大發展。
3結語
明清經濟的繁榮,為武術的大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火器的使用使武術淡出軍事舞臺,為武術吸收傳統文化準備了條件。在封建宗法制度的影響下,以傳統武技為內容而產生了拳種武術,并形成高度程式化的具有不同流派風格的武術套路。隨著社會生產方式的變化和經濟的發展,在傳統文化的浸潤下,對傳統的技術進行了整理,并形成了自身的理論學說。同時武術由單一的技擊功能走向以民間為主向多元化方向發展。明清時期,中國古代武術無論是技術形成還是技術機理產生,以及對傳統文化融合形成自己的理論學說和其社會價值功能都有了質的飛躍。
參考文獻
〔1〕余水清明清武術論著概述與主要成就研究
〔J〕體育科學,2004(8):75-79
〔2〕曹大為明清農耕文明的鼎盛及其在世界工業文明潮流中的殞落〔J〕史學理論研究,2002(4):45
〔3〕齊濤中國古代經濟史〔M〕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1999
〔4〕方行中國封建經濟論稿〔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
〔5〕溫力中國武術概論〔M〕北京:人民體育出版社,2005
〔6〕曠文楠中國武術文化概論〔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0
〔7〕張應杭中國傳統文化概論〔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5
〔8〕張岱年,方克立中國文化概論〔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4
〔9〕曾凡貞封建宗法關系的起源、本質和改造〔J〕改革與戰略,2004,(5)
〔10〕林金樹中國古代思想史〔M〕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2006
〔11〕宿繼光,張艷婷清代秘密結社對山西武術發展的影響初探〔J〕陜西師大體育學院學報,2009(6):62
〔12〕靳學斌,蔡言國武術研究(第三集)〔M〕北京:人民體育出版社,2007
〔13〕全國體育院校教材委員會審定武術理論基礎
[關鍵詞]明清時期;徽州;鄉(村)規民約;民間習慣法
An Outline of Folk Regulations in Huizhou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bstract: Folk regulations in Huizhou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served as the common regulations ob- served by the group of people living in the same specific rural area. The regulations were formulated through discus- sion hy a group of oraganized people who hved in the same rural. These regulations had rich contents and various kinds, which aeturally were folk common law in Huizhou rural areas. These rural regulation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acting as the link between government and villages and in keeping the order, the stability of the rural areas in Huizhou.
Key words: Dynasties of Ming and Qing; Huizhou; folk regulations; folk common law
所謂鄉規民約,是指在某一特定鄉村地域范圍內,由一定組織、人群共同商議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組織或人群在一定時間內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共同規則。這種規則大多以文字為載體出現,也有一些非文字的鄉規民約。但就明清時期的徽州而論,其鄉規民約主要還是以文字的方式出現和存在的。就其對一定時間內的特定地域和人群,在某種程度上說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說,這種鄉規民約本身就是一種民間習慣法。
明清時期,徽州一府六縣(即徽州府歙縣、休寧、婺源、祁門、黟縣和績溪六縣)由鄉村宗族、會社和一些民間組織制定的各類鄉規民約內容及其豐富,種類異常繁多。作為一種一定地域和人群在特定時間內共同制定和遵守的生產與生活規則,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就總體而言,曾經對當地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教育的發達和文化的繁榮等方面,發揮了重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但同時,某些落后的鄉規民約,對明清徽州社會也起到了一些消極的影響。
本文擬對明清時期存在于徽州社會的各類鄉規民約,進行分類和梳理,并著重就其所發揮的作用,進行初步探討。
一、明清徽州鄉規民約的主要類型和特點
根據不同的角度,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可以劃分為若干不同的類型。從制訂者角度劃分,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可分為行政和自然村鄉規民約、宗族鄉規民約、會社鄉規民約和某一特定群體或組織鄉規民約;就鄉規民約的內容而言,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宗族的族規家法、森林保護規約、宗族族產和墳墓禁約、議事合同、會社規約、禁賭公約、興辦學校和教育公約,以及和息文約等等;若從形式上看,又可分為告知性鄉規民約、禁止性鄉規民約、獎勵類鄉規民約、懲戒類鄉規民約和議事類鄉規民約等類型;而就鄉規民約的載體而論,則可依次分為紙質鄉規民約(這是明清時期徽州鄉規民約的主要載體)、石質類鄉規民約,如各種鄉規民約的碑刻和木質類鄉規民約(如宗族祠堂中的粉牌等)。
明清時期徽州鄉規民約的類型劃分,還有許多不同的標準和角度。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往往呈現出綜合交叉的特征,如宗族類鄉規民約和行政或自然村莊的鄉規民約往往是合為一體的。在明清時期的徽州,聚族而居是民眾的基本居住形態,一個村落通常就是一個強宗大族的聚居地,正是“相逢哪用通姓名,但問高居何處村”。[1]宗族制度是明清時期徽州鄉村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制度,每一村落幾乎都按照姓氏的不同構成不同的宗族血緣和地域共同體。“新安聚族而居,絕無一雜姓攙人者,其風最為近古。出入齒讓,姓各有宗祠統之.歲時伏臘,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朱文公家禮,彬彬合度。父老嘗謂新安有數種風俗勝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動一杯;千丁之族,未嘗散處;千載譜系,絲毫不紊。”[2]因此,明清時期徽州宗族的族規家法往往就是村莊的鄉規民約,如明代隆慶年間的祁門《文堂鄉約家法》,不僅是文堂村莊所有成員都要共同遵守的鄉規民約,而且也是聚居在文堂村的陳氏宗族每一位成員必須遵行的共同規范。再如清道光四年(1824)五月初一日《婺源縣洪村光裕堂公議茶規碑》,既是光裕堂宗族性的鄉規民約,也是洪村全村性的鄉規民約,該規約開首即指明系全村公議,所謂“公議茶規:合村公議演戲勒石,釘公秤兩把,硬釘貳拾兩。凡買松蘿茶客人村,任客投主人祠校秤,一字平稱。貨價高低,公品公買,務要前后如一。凡主家買賣,客毋得私情背賣。如有背賣者,查出罰通宵戲一臺、銀伍兩人祠,決不徇情輕貸。倘有強橫不遵者,仍要倍罰無異。”[3]即使是村莊的大族族規,其本身也具有宗族和該族聚居村莊鄉規民約的性質。
至于明清時期徽州鄉村發達的會社組織等,其規約往往既是宗族也是村莊性的,如祁門善和村清代即創建了33個會社組織,而善和恰恰是程氏宗族聚居勢力最為強大的村莊之一。[4](P258—266)清初康熙年間,婺源慶源村保留下來的會近10個,而這些會在詹氏宗族聚居地的僻遠山區慶源村,則亦多為宗族性的組織。[5]當然,這些宗族聚居村莊會社組織的會規,顯然兼有宗族和村莊的雙重性質。有的甚至是跨越村莊范圍和界限的。如休寧縣十三都三圖明末崇禎至民國年間以祭祀為目的而成立的祝圣會,即是以休寧西南旌城汪氏宗族為中心,聯合吳姓、王姓等宗族跨越若干個村莊的民間會社組織,而祝圣會的會規即會社鄉規民約,則顯然也是跨宗族和跨鄉村地域范圍的。[6]
我們還注意到,作為一種一定組織、人群共同商議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組織或人群在一定時間內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共同規則,明清徽州的鄉規民約往往經過當地封建官府鈐印批準、并以官府的名義。此類鄉規民約在類型上,更像是封建官府的地方性行政法規。但剝去其形式上的合法外衣,無論就其內容還是適用范圍,這類官府的告示,都應當不折不扣地劃歸鄉規民約的范疇。
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首先是它的地域性。任何鄉規民約都具有特殊的地域性限制,“代表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生活共同體。”[7](P35)或者說只在其所覆蓋的地域范圍內才具有效力,超過了這一特定地域范圍即失去了應有的效力。可以說,地域性是鄉規民約的主要特征。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地域性特點相當突出,不同縣域不同村莊之間,其鄉規民約都具有獨特的地域性色彩。除非是數村聯合制訂,否則,即使像歙縣棠樾、鄭村、槐塘和稠墅等鄰村之類的某村單獨施用范圍的鄉規民約,在鄰村也無任何約束力。清道光十一年(1831)仲春,祁門桃源村所制訂的《奉憲示禁強梗乞丐入境碑》,即對該規約劃定了明確的村域界限,“里至天井源,外至橫嶺下寶山殿”。就是該鄉規民約覆蓋的地域范圍。[8]超越了這一地域范圍,桃源村的鄉規民約便失去了其約束力。
其次,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還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任何鄉規民約都有其施用的時間限制,盡管鄉規民約作為鄉村社會中一種重要的文化傳承,往往具有延續時間較長的特點,但是,無論何地何類鄉規民約,其所擁有的時效性是毋庸置疑的。我們看到,從明末至民國年間延續數百年的休寧縣西南山區以旌城為中心的祝圣會,其《會規》就因時代的變化而因時制宜地進行過多次調整,淘汰一些過時的內容,增加一些新的規定。再如,明代祁門文堂的鄉約《誡條》,到了清代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現實價值。同樣,明清時期徽州各地的鄉規民約,在今天看來,除了具有歷史研究價值和借鑒價值外,應當說基本沒有現實的約束力了。宗族的族規家法類鄉規民約,在宗族發生重大變遷之后,也完全喪失了其原有的效力。
再次是它的模糊性和變通性。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作為一種民間法,畢竟不同于國家制定法,在進入地方官府司法領域之前或之外,它會對與國家法相矛盾甚至是相抵觸的內容,因人、因事、因地進行調整。盡管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在國家法的框架下制訂的,但與國家法之間的細微抵牾還是經常存在的。因此,一旦進入正式的國家司法領域,這類鄉規民約即可能會采取某些模糊的變通方式。來尋求與國家法的吻合與一致。當然,對于一些戶婚、田土和斗毆等民間細故,國家法一般亦會采取尊重并向鄉規民約讓步或妥協的方式,來達到穩定鄉村社會的目的。
二、明清徽州鄉規民約的制訂與執行
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是如何制訂與執行的呢?
先來分析一下鄉規民約的制訂。與國家法由國家權力機關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訂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效力不同的是,明清時期徽州鄉規民約的發起者和制訂者則主要是來自于鄉村社會中的某一地域組織或人群,其主要的功能與作用,是配合和協助國家法,對某一特定組織或特定人群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約束,以維護鄉村社會已有的社會與經濟秩序,進而達到穩定鄉村社會的目的。
就明清時期徽州村落的鄉規民約而言,一般是由居住于該地域范圍內的里甲長、鄉約、保長以及鄉紳階層共同發起、協商制訂的。如清乾隆十九年(17.54)閏四月,徽州某縣十八都四圖嗣、朱允公、戴才志、蔡思志、范吉振、葉在田等16人共同訂立的《輪充均役合同》,就是一份關于為輪派甲長差役事務的鄉規民約。該合同指出:“十八都八圖立議約合同人嗣、戴才志、范吉振及眾姓等、本圖保甲長,今值事務繁重,難以承充。眾等齊集各姓公同酌議:置有產業,及圖內居住,公同輪充均役,料理、照管、監察、爭競、斗毆,及毋亟藉匪類,不許容留居住。稽查安輯,寧靜地方。此系公務,對神鬮定月日,輪者充當。凡遇一切在公及圖內事,本人承值,毋得推委。”[9]
以宗族名義制訂的族規家法類鄉規民約,則是“以族長為核心的房長縉紳集團”[10](P308)等共同商議制訂的。雍正歙縣《潭渡黃氏族譜》的族規,就是由潭渡黃氏宗族族長和八堂尊長聯合文會共同商議制訂的。“公議宗祠規條三十二則,乃八堂尊長暨文會諸公于康熙甲午年仲春下浣七日議定,自當永遠遵守”。[11]
各種會社的規約則由會社的發起者和會首聯合會社成員共同討論制訂。如大部分文會即是如此,但宗族性會社,則和族規家法一樣,也是由宗族的族長出面負責制訂的。還有一些跨地域性的會社,甚至由鄉村基層社會的里甲長牽頭發起制訂,如成立于明崇禎年間一直持續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前的休寧縣十三都三圖祝圣會,其會規就是由鄉村社會的基層組織發起制訂并不斷修改完善的,“住居十三都三圖里長吳文慶、保長汪宗公及士農工商各戶人等舊議祝會事。”[6]而創建于明末歙縣呈坎的潈川文會,其會規則是由文會發起人等共同制訂的。[12]至于一些以祭祀祖先為宗旨的清明會和以祭祀土地神為目的的春祈秋報性質的社等,其會社規約的制定和調整,在宗族聚居的徽州鄉村社會,宗族的族長無疑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還有一種鄉規民約,系由少數人發起,完全出自某一特定事項的諸如護山保墳禁約合同、禁止賭博告示和調解民間糾紛的和息文約等等,其制訂者基本上來自于當地鄉村基層組織的里甲、保長、鄉約和宗族會社以及糾紛當事人等群起。
同鄉規民約制訂緊密相連的是鄉規民約的執行問題。由于任何鄉規民約都有一定的施用范圍、施用人群和時間效力,因此,明清時期徽州鄉規民約的執行和承續,就存在一個執行者和執行時間問題。
原則上,就村落地域范圍內的鄉規民約而言,其執行者顯然是該村落法定的行政官員。如里長、甲長、保長和鄉約等。如違反鄉規民約的規定,又不服執行者的處罰,那么執行者則可直接呈官理治。如清乾隆十六年(1751)四月,徽州某縣項鳳儀等所立的《排年合同》即規定,“合同十排集議,嗣議之后,各甲排年催管各甲完納,不得遺累現年。立此合同存據,永不拖累。倘有抗欠、不依合同反悔者,甘罰白米叁石。如有不遵,十排呈官理論”。[13]事實上,明清時期徽州許多類型的鄉規民約都有違反者被呈官處置的記錄。
就宗族族內的族規家法類的鄉規民約而言,其執行者則是宗族的族長、由宗族族長委托的管理人員和宗族中的縉紳集團。明萬歷休寧《茗洲吳氏家記》在其族規《家典》中,不僅明確了族長是族規家法的執行人,而且對違犯族規家法者采取了最為嚴厲的革除族籍的懲罰措施。“倘有戶婚田土,事不得已,尊長不恤以至抱屈,亦當稟請族長以分曲直。……婚配須擇門楣相對之家,如或素無姻婭,輕與議聘,門第不對,鄉鄙詬笑。是人之以奴隸待其身,以卑下待其子孫,我族即不當與之并齒。生不許人堂,死不許人祠。”[14]明代休寧《商山吳氏宗法規條》即指出:“祠規雖立,乃虛文也。須會族眾,公同推舉制行端方、立心平直者四人,四支內每房推選一人為正、副,經理一族之事。遇有正事議論,首家邀請宗正、副裁酌。”[15]在祁門善和里,聚居于該村的程氏宗族推選五大房輪值管理族務,執行族規家法,遇有重大事務,管理者必須稟明各房家長,由家長集眾公議。成書于明萬歷年間的《竇山公家議》規定:“凡屑興廢大節,管理者俱要告各房家長,集家眾商榷干辦。如有徇己見執拗者,家長家眾指實,從公糾正,令其即行改過。如能奉公守正者,家長核實獎勵,家眾毋許妄以愛憎參之,以昧賢否。各房如有不肖子孫,將眾共田地、山場、祠墓等件盜賣家外人者,管理者訪實,告各房家長會眾即行理治追復。或告官治以不孝論。”[16]
以會社等組織制訂的會社規約類鄉規民約,其執行者是輪值的會社首領,即所謂的會首、社首等以及會社規約規定的人員負責執行。清道光三十年(1850)九月,休寧縣十三都三圖祝圣會,對人會佃戶不能遵守會規欠交地租行為,即制訂了由會首邀請會員行使處置權的會規。“會內各佃戶設或抗租不交司年者,即行通知上下會首,仝往催討。如有刁佃梗頑,顆粒不交,即應邀仝在會諸公商議公允,再行公舉。而管年之家亦不得藉公報私。”[17]不過,宗族性的會社規約的執行,宗族的族長和家長、房長依然是主要的執行者和裁判人。清嘉慶十九年(1814),祁門箬溪王履和堂養山會對觸犯《條規》者,即規定了由宗族族長和各家房長依家法進行處罰的條款,“興山之后,各家秩丁必須謹慎野火。倘有不測,無論故誣,公同將火路驗明。查出,罰銀十兩,演戲十部。如不遵罰,即令本家房長人祠,以家法重責三十板。元旦,祠內停餅十年。婦女失火,照例減半,咎歸夫子。如無夫與子,咎歸房長,公同處罰。外人,另行理治。”同村落和宗族的鄉規民約一樣,會社的規約也規定了對處罰對象不服聞官治理的條款,王履和堂養山會的會規即規定,對“恃強不遵者,呈官處治”。[18]明清時期遍布徽州鄉村的會社組織一一文會,在執行會規、調處民間糾紛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誠如乾隆《橙陽散志》所云:“鄉有爭競,始則鳴族,不能決則訴于文會,聽約束焉。再不決,然后訟于官。比經文會公論者,而官藉以得其款要過半矣。”[19]
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還有鄉約等民間組織制訂的規約.其負責執行者主要來自于鄉約的約正、約副等縉紳階層組成的核心成員。[20]鄉約自明代中葉至清前期不斷得到統治階級的倡導和試行,明嘉靖年間,徽州知府倡行鄉約,各地紛紛響應,績溪縣令郁蘭“奉府何東序鄉約條例,令城市坊里相近者為一鄉約,村或一族一圖為一約。舉年高有德一人為約正、二人為副,通禮文數人為約贊,童子十余人歌詩。縉紳家居,請使主約。擇寺觀祠舍為約所,上奉圣諭碑,立遷善改過簿。至期,設香案,約正率約人各整衣冠,赴所肅班。行禮畢,設坐,童子歌詩鳴鼓,宣講孝順父母六條。有善過彰聞者,約正、副舉而書之,以示勸懲。每月宣講六次。”清初繼承明朝舊制,清圣祖于康熙九年(1670)親頒上諭十六條,令各地成立鄉約進行宣講。“雍正二年,增頒鄉約法律二十一條。乾隆十九年,(績溪)知縣較陳錫奉府太守何達善札,令坊鄉村鎮慎舉紳士耆老足以典刑閭里者一二人為約正,優禮宴待,頒法規條,令勒宣化導,立彰善癉惡簿,俾民知勸懲。”[21]現存最為完整的明代隆慶六年祁門文堂鄉約,即賦予了約正、副負責執行的權力,“擇年稍長有行檢者為約正,又次年壯賢能者為約副,而與權宜議事。在約正、副既為眾所推舉,則雖無一命之尊,而有帥人之貴。……約正、副,凡遇約中有某事,不拘常期,相率赴祠堂議處,務在公心直道”。[22]
至于明清徽州鄉村社會中部分人群為某一目的而專門訂立的合同文約等鄉規民約,其執行者和監督者,則主要是參與訂立合同文約的當事人和中人。一旦出現違約行為,則允許遵守者按照合同文約規定的款項即罰則,對違約人進行處罰。明嘉靖十八年(1539)六月,祁門三四都詹天法、劉記保、潘萬昌、汪華等所立的養山合同就明確規定:“議約之后,各人不許人山砍斫。如違砍斫壹根,聽自眾人理治,甘罰白銀貳分與眾用無詞。”[23]對經過縣府鈐印并以縣府名義頒發的各種告示類鄉規民約,基本上仍由當地村落或宗族成員負責執行,不同的是,一旦出現違犯此類告示之人,執行者可以藉此為依據,懇請縣府進行處罰。如清康熙五十年(1711)四月,祁門縣民盛思賢為保護汪家坦等處山場免遭盜伐,就曾專門懇請縣令頒給告示,這紙鈐有祁門縣印的告示指出:“嗣后,本業主蓄養樹木,一應人等不得妄行強伐盜砍。如敢有違,即鳴鄰保赴縣呈稟,究治不恕。”[24]乾隆四十六年(1781)三月,黟縣正堂亦曾應監生姜世銓、村民姜尚儀等請求,專門頒發告示,對位于長瑤庵受侵害的姜氏合族祖墳予以保護,“示仰該處地保山鄰人等知悉,所有姜世銓等長瑤庵山地,照界執業,附近人等毋許再行侵挖。如敢故違不遵,許原稟人指名赴縣具稟,以憑拿究。該地保山鄰人及原稟人等不得藉端滋事干咎,各宜凜遵毋違”。[25]
總之,明清時期徽州類型多樣、內容豐富的鄉規民約,其制訂者和執行者一般都有著明確的界定。為保證這些鄉規民約能夠得到有效執行,達到制訂者的目的,一些地區的鄉村基層組織、宗族、鄉約和會社等,還專門設立了監督人員,以加強對鄉規民約的執行。鑒于鄉規民約的約束范圍有時可能超過本地域、組織和人群范圍,為強化其權威性和嚴肅性,一些鄉村和各類組織還“需要‘邀請’國家進入,并提供資料或對方要求的幫助”。[7](P5)明清時期數量頗豐的徽州府縣應民間要求頒發的各類告示,就是鄉村社會組織和人群不能獨立解決問題,主動邀請國家權利介入的一種重要表現。對此,我們必須將這類地方官府的告示納入鄉規民約的體系來考察,并對其制訂者和執行者進行深入研究。
轉貼于 三、明清徽州鄉規民約的主要內容和基本功能
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因制訂者的目的不同,其主要內容亦千差萬別,用內容豐富多彩、形式紛繁多樣來概括,是絲毫不為過的。撇開制訂者來看,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涉及到某一特定地域鄉村社會、民間組織和不同人群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和法律等不同領域的的內容。
就經濟方面而言,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涉及到對山場農田的保護、水利設施的興修與維護、鄉村社會中經濟事務的規則、賦役征收和僉派的約定,以及違反規約的處罰等等。
就社會方面而論,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幾乎囊括了徽州鄉村社會和地域群體之間所有的社會關系,包括組織與個人以及群體與個體之間的關系、日常生活的安排、道德倫理規范的維系與約束、成員之間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以及違反規約的處置等等。
就文化和教育領域的鄉規民約而論,其內容涉及到鄉村文化傳統的規定、鄉村或宗族教育的維持與發展等等。這類鄉規民約包括宗族組織對文化和教育設施的興辦、鄉村社會或宗族與會社組織對興辦文化與教育事業的具體規定。如涉及迎神賽會的《會規》、興辦鄉村或宗族教育事業《公約》和《族(家)規》等等。清代婺源汪口村的養源書屋膏火田禁令,就是由汪口徽商俞光鑾捐助并懇請婺源知縣頒布禁止子孫盜賣、保護學校教育經費不受侵蝕的鄉規民約式的告示。告示規定:“或不肖之子孫,敢於霸吞私賣,抑或附近居民知情,私相質買情事,準隨時稟由地方官,分別追還治罪掛示外,合行給示遵守。”[26]
就法律領域來說,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作為國家法的必要補充和延伸,其本身就具有民間法的性質。當然,在鄉規民約中,更多體現的是如何在國家法的意志下,適應不同地域、不同組織和不同人群所采取的諸多的舉措。如在國家禁賭法的前提下,明清時期徽州的鄉村社會就以宗族族規家法、戒賭公約等鄉規民約的形式,對其貫徹和實施.制訂了各自不同的條文。如清雍正《茗洲吳氏家典》就在《家規》中明確規定禁止賭博,并對賭博之徒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子孫賭博、無賴及一應違子禮法之事,其家長訓誨之;誨之不悛,則痛箠之;又不悛,則陳子宮而放絕之,仍告于祠堂,于祭祀除其胙,于宗譜削其名。能改者,復之。”[27]顯然,宗族的族規家法之類的鄉規民約,事實上起到了與國家法相輔相成的禮法合治作用。
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就其形式而言。一般都規定有明確而具體的應當遵守的條款和違反條款的處罰措施,亦即規定了鄉民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明隆慶祁門《文堂鄉約家法》的《會戒》中就對參加文堂村鄉約組織的會眾規定了具體的權利、義務和違約的責任,“鄉約大意,惟以勸善習禮為重,不許挾仇報復,假公濟私,玩褻圣諭。……約所立紀善、紀惡簿二扇,會日共同商榷。有善者即時登記,有過者初貴姑容,以后仍不悛者,書之。若有恃頑抗法、當會逞兇、不遵約束者,即是侮慢圣諭。沮善濟惡,莫此為甚,登時書簿,以紀其惡。如更不服,遵廖侯批諭,家長送究”。[22]
明清時期徽州鄉規民約的基本功能,就其本質而言,主要是為了維護既有的社會秩序和鄉村社會的穩定。具體來說,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規范鄉民行為、協調個體與群體關系的功能。國有國法,村有村規,這是包括明清時期在內的中國封建社會的基本政治。但國法是宏觀的國家法律法規,而村規則是具體的,是國法在某一鄉村地域范圍內的具體表現,是國法的具體化,或者說是國法的必要補充和延伸。體現禮法合治的鄉規民約,在大山阻隔、宗族頑固的明清時期的徽州社會中,其實更具有規范鄉民言論、行為、生產、生活和思想的作用。無論是村莊的規約、宗族的族規家法、鄉約會社的會規戒條,還是各種合同文約,其本身都具有協調一定村莊地域范圍、組織內部和特定人群懲惡行善的行為規范功能,是個體行為服從群體行為的基本體現。只有這一規范明確了,才能真正實現國家與鄉村基層社會的良性互動。正如《文堂鄉約家法》所云:“立約本欲人人同歸于善,趨利避害”。[22]
第二,互助的功能。從明清時期徽州鄉規民約的類型和內容中,我們不難看出,在山多田少、人眾地寡的徽州山區,生產和生活上的互助在為數眾多的鄉規民約中占據丁很大的比重。創建于明嘉靖年間的歙縣巖鎮鄉約,其宗旨就是“庶患難相恤之義復敦,而仁厚相成之俗益振”。[28]《茗洲吳氏家典》的《家規》就對吳氏宗族內部成員互助作了多方面的安排,告誡族眾,“一、族中子弟有器宇不凡,自稟聰慧而無力從師者,當收而教之,或附之家塾,或助以膏火。培植得一個、兩個好人,作將來模楷,此是族黨之望、祖宗之光,其關系匪小;一、族中子弟不能讀書,又無田可耕,勢不能不從事商賈,族眾或提攜之,或從它親友處推薦之,令有恒業,可以糊口,勿使游手好閑,致生禍患;一、族內貧窮孤寡,實堪憐憫,而祠貯綿薄,不能周恤,賴族彥維佐輸阻四伯,當依條議,每歲一給。顧仁孝之念,人所同具,或賈有余財,或祿有余資,尚祈量力多寡輸入,俾族眾盡沾嘉惠,以成鉅觀”。[27]即使是明清時期徽州會社的許多規約,幾乎都有互助的功能。
第三,獎懲的功能。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大都具有獎勵和懲戒的功能,能認真遵守鄉規民約,履行鄉規民約所賦予的義務和責任,鄉規民約一般都列有專門的獎勵條款。同樣,對不能履行甚至違反鄉規民約者,則有具體的懲戒措施。如清代績溪仁里村太子神會會規,就規定:“一定本會內人等毋許私自強借,其有強借者,毋許人會,斷不徇情;一定本會分為十二股,一年一換,輪流值守,毋得推挨;一定十八朝辦祭,值年者董事,其祭儀等物,十二股均吃均散.若有不到者,毋得散胙(原注:婦人小廝毋得入席);………一定遞年曬谷上倉,十二股齊到。如有不到者,公罰米六升交眾,毋許入席。”[29]其會規中的獎懲條款規定得可謂是涇渭分明,極為細致。清道光六年(1826)三月祁門文堂村《合約演戲嚴禁碑》,作為規范村民采茶、揀拾苞蘆桐子、人山挖筍、縱放野火和松柴出境等行為規范的鄉規民約,其獎懲規定也十分明了具體。該約規定:“一禁茶葉迭年立夏前后,公議日期,鳴鑼開七,毋許亂摘,各管個業;一禁苞蘆、桐子,如過十一月初一日,聽憑收拾;一禁通前山春冬二筍,毋許人山盜挖;一禁毋許縱放野火;一禁毋許松柴出境;一禁毋許起挖山椿。以上數條,各宜遵守,合族者賞錢三百文。如有見者不報,徇情肥己,照依同罰備酒二席、夜戲全部。”[30]不惟如此,就是像賦役輪充合同、養山禁山合同和戒睹文約等類鄉規民約,其獎懲功能也是一應俱全。至于宗族族規類鄉規民約,其獎懲規定與功能,與其他類鄉規民約相比,甚至更加完善具體。它體現了明清時期鄉規民約在維護鄉里社會穩定方面的基本作用,是明清時期徽州鄉規民約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展開鄉里社會與國家政權良性互動的最基本方式之一。
總之,明清時期徽州的鄉規民約內容豐富多彩、包羅萬象,它幾乎涉及到徽州山區鄉村社會村民物質生產和精神生活的各個方面,其功能也是多方面、多層次的,它對維護鄉村社會既有社會秩序,維系國家與鄉村社會的良性互動關系,進而保持鄉村社會的穩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清)方西疇.新安竹枝詞[M].
[2](清)趙吉士.寄園寄所寄,卷11:泛葉寄.故老雜記[M].
[3]清道光四年五月初一日婺源縣洪村光裕堂公議茶規碑[Z].碑現嵌于婺源縣清華鎮洪村光裕堂外圍墻上.
[4]劉淼.清代祁門善和里程氏宗族的“會”組織[J].文物研究第8輯,黃山書社,1993.
[5](清)詹元相.畏齋日記(稿本)[M]原件藏安徽省黃山市博物館.
[6][休寧]崇禎十年一康熙四十九年祝圣會簿[Z].原件藏南京大學歷史系資料室,編號000055,
[7]張靜.鄉規民約體現的村莊治權[J].北大法律評論第2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9.
[8]清道光十一年仲春月祁門縣桃源村嚴禁乞丐人境碑[M].原碑現嵌于安徽省祁門縣閃里鎮桃源村廊橋墻壁中.
[9]乾隆十九年閏四月徽州某縣十八都八圖嗣等輪充均役合同[Z].原件藏南京大學歷史系資料室,編號000056.
[10]趙華富.兩驛集[M].黃山書社,1999.
[11]雍正歙縣潭渡黃氏族譜,卷6:祠祀·附公議規條[Z].
[12][歙縣]潈川文會簿抄本[Z].該書復印本由卞利收藏.
[13]清乾隆十六年四月徽州某縣項鳳儀等立排年合同[Z].原件藏南京大學歷史系資料室,編號000059.
[14]萬歷[休寧]茗洲吳氏家記.卷7:家典記[Z].
[15][休寧]商山吳氏宗法規條(不分卷)[Z].原件藏國家圖書館.
[16]萬歷[祁門]竇山公家議.卷1:管理議[Z].
[17]道光廿四年一三十年[休寧]祝圣會簿[Z].原件藏南京大學歷史系資料室,編號000116.
[18]嘉慶[祁門]環溪王履和堂養山會簿(不分卷)[Z].原件藏安徽省圖書館.
[19]轉引自許承堯.歙事閑譚.卷18:歙風俗禮教考[N].
[20]卞利.明清時期徽州的鄉約簡論[J].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2002(6).
[21]乾隆績溪縣志.卷3:學校志.鄉約附[Z].
[22]隆慶[祁門]文堂鄉約家法(不分卷)[Z].明隆慶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圖書館.
[23]明嘉靖十八年元月初七日祁門縣三四都詹天法等立長養樹木合同[Z].原件藏南京大學歷史系資料室,編號000058.
[24]清康熙五十三年四月初六日祁門縣嚴禁盜砍汪家坦等處山場樹木告示[Z].原件藏安徽省祁門縣博物館.
[25]清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初五日黟縣正堂告示[Z].原件藏南京大學歷史系資料室,編號000184.
[26]清光緒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婺源縣永禁霸收霸吞和私相典賣養源書屋膏火田碑[Z].原碑現嵌于江西省婺源縣汪口村養源書屋入門墻壁.
[27]雍正[休寧]茗洲吳氏家典.卷1:家規[Z].
[28]雍正[歙縣]巖鎮志草.貞集:藝文志下.巖鎮鄉約序[Z].
【關鍵詞】 明清浙江 多商幫興起 影響因素
明清時期,浙江狹小地域內有多個商幫興起,龍游幫、湖州幫、寧波幫、紹興幫、杭州幫等,多商幫的興起和發展不是偶然的,而是當時浙江經濟發展、人文思想孕育的一個必然結果。
一、浙東學派經商思想的影響
明清之際由黃宗羲開創的浙東學派,是浙東地區發達的商品經濟和中華民族經世致用的文化傳統相結合的思想成果。自成一體的浙東文化中的“經世致用”、“實功實用”、“工商皆本”思想,孕育了浙江人強烈的經商意識,因此,根深蒂固的重商思想和經商傳統是浙江地域多商幫興起的原因之一,形成了深厚的民間經商基礎和龐大的商人群體陣容。浙東學派的重要的思想取向是“經世致用”,對浙江地域經商思想的影響,主要體現再以下幾個方面。
1、經世致用思想
黃宗羲等一批具有經世精神的浙東知識分子依據市民社會的生活規則批判君主專制制度和程朱理學,竭力反映“士、農、工、商”的利益,要求經書研究要與當時社會的迫切問題聯系起來,并從中提出解決重大問題的方案,反對空談。明末清初,經世致用之學大興,形成了一股有影響的社會思潮,生活在浙江地域內的人們深受浙東學派思想的侵染,在渾然不自覺中深深刻上了“經世致用”,思想的烙印。“經世致用”思想成為一種集體無意識的地方人文精神的實質,強調個性、個體、能力、功利、注重實際成為他們的主導思想。
2、工商皆本思想
在經濟觀念上,浙東學派揭示了“工商皆本”的合理性。歷代封建統治者都把“重本(農業)抑末(工商業)”作為基本國策。明清時期,統治者更是變本加厲地推行這一國策,規定“各守其業,不許游食”,嚴禁棄農從商。在這一歷史背景下,以黃宗羲為代表的浙東學派從反對“重本抑末”的傳統經濟倫理觀念著手,提出了“工商皆本”的經濟思想。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中說:“世儒不察,以工商為末,妄議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來,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蓋皆本也。”從理論上說明了“工商皆本”經濟觀念的正確性,從而為人們經商,發展商品經濟提供了思想武器。
3、民富先于國富的思想
封建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思想是儒家學說。而儒家的民本思想植根于自給自足的農耕經濟,主張以農為本,以“強本”、“務本”的辦法富民;富民的目的是強國;富民的原則是“均富”。而浙東學派的富民思想立足于發展商品經濟的要求,他們所重視的富已不是“本富”而主要是“末富”,認定“商賈”與“力田”一樣都是致富的正途;認為只有民富才能國富,富民是第一位的。因此,他們反對國家壓制、侵奪富民的財產,贊同追求財富,只要君子取之有道即可。認為只有民富,才能使官民和諧,使國家變的易于治理。這種富民觀念順應了百姓及時展的要求。
4、義利統一思想
在“義利”觀念上,儒家義利觀的基本觀點是重義輕利。浙東學派則主張義利統一。陳亮曾說:“功到成處,便是有德;事到濟處,便是有理。”將“理、德”和功利統一起來是浙東學派對商業精神發展的一大貢獻,使商業的發展具有了理論上的支撐,尤其是在道德上的支撐,確立了與商品經濟發展要求相一致的義利觀。
總之,浙東學派對商業比較贊同,主張提高商人和商業地位,其所倡導的公私觀、經濟觀、富民觀、義利觀,符合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他們的經世致用和工商皆本的思想,對后世尤其是明清以來對浙江社會有深刻的影響,成為浙江人的文化自覺,而強調個性、個體、能力、功利、注重實際也成為浙江人文精神的重要表征。正是浙東學派為商品經濟的發展開辟了思想道路,明清時期在浙江狹小的地域范圍內紛紛興起經商之潮,繼而形成了一些不同的商人群體。
二、自然地理條件對浙江地域商幫興起的影響
明清時期興起的浙江地域內以地緣為基礎,以血緣為紐帶的多個商人集團,與當時的自然地理條件也是密切相關的。
1、迫于生計去經商
縱觀明清時期各地商幫的形成,凡是興起商幫的地方,其客觀條件之一大都是地狹人稠,自然條件惡劣,人田矛盾突出,經商成為當地人無奈也是必然的選擇,屬于被逼經商。浙江雖相對富裕,地土肥沃,但地域狹小,并且產生商幫的地方恰恰人多地瘠,條件較差,單靠農業產出難以養家糊口,不少人是被逼經商。明后期,人田矛盾更為突出,興起商幫的龍游、寧波、紹興在浙江都是自然條件不夠好的地方,單純的務農已無法解決生存問題。龍游地處浙西山區,多山少田,生存困難;寧波“濱大海,居斥鹵之中,其土瘠而無灌溉之源,故耕者無終歲之給”,“人稠地狹,豐穰之歲猶缺民食十之三”。湖州雖地理位置優越,自然環境較好,但由于運動后,大批人口為躲避戰略聚集于此地,造成人地矛盾突出,單靠農田所入,已無法正常維持生計。在此情況下,經商成為這些區域內人們無奈也是必然的選擇,一批又一批地地道道的農民被迫走上了經商道路。
2、浙江境內便利的水陸交通
明清時期江南水運事業很發達,浙江境內盤踞著錢塘江、甌江、椒江、甬江、苕溪、運河、飛云江、鰲江八條長龍,密布著杭嘉湖、姚慈、紹虞、溫瑞、臺州五大平原河網。密布的河網、水系連接著大江南北,為商人的商品販運提供了便利,溝通了浙江與其它區域的經濟文化交流,為商幫的興起提供了客觀交通運輸條件。
三、浙江經濟發展變化的影響
明清時期,浙江多種經營和商業性農業的發展導致了市鎮經濟的繁榮,傳統的產業結構出現了深刻變化,一大批中小城鎮興起,為浙江地域內商人的聚集、商幫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1、農業種植的變化
明清浙江農業經濟的變化主要反映在由單一的水稻種植逐漸向麻、絲、茶種植轉變。
(1)蠶桑業興起。由隋唐以后至宋元時期,浙江是全國著名的糧食產地,農業經營方式是單一的水稻作種植。元末明初時期,這種單一的稻作經濟發生了變化,以蠶桑棉麻為主的經濟作物種植業與專業化的農業生產得到了長足的進步。
入明以后,浙江北部地區逐漸成為當時全國絲織業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杭嘉湖成為全國植桑飼蠶的著名地區。該地區的廣大農村,桑蠶種養業極為普遍,幾乎達到人皆植桑,戶戶養蠶的地步。養蠶收入的提高,推動了農業的轉型,到了清中期以后,桑蠶種植在浙江農業中占據主要地位,糧食種植降為次要地位,浙江單一的稻作經濟為主要的農業經營方式轉變為“以絲佐谷”的新的主從關系。
(2)棉麻業興起。浙江棉花的種植以寧波、紹興、溫黃平原為最普遍。當時紹興府的余姚縣所產“浙花”極為著名,至明清時,棉花種植普遍,推動了當地棉紡業的發展。除種植桑棉兩宗大的經濟作物外,浙江各地還大量種植麻、茶、豆、菱、煙草、柑桔等。
2、手工業的興盛與專業生產區的出現
浙江的手工業在明代初年還處于手藝人或手藝人作坊的階段,到成化年間,民間私營手工業在原來基礎上逐漸興盛起來,尤其是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更促進了城市手工業商品生產的蓬勃發展,并由此帶動了商業及整個城市及城市輻射區域內農村經濟的起飛。
浙江手工業以絲織、棉紡為主,杭嘉湖是當時全國絲織生產與交換的中心,那里桑麻遍野,全國繭絲棉大都出于此地,引來無數商人云集。隨著生產工具的改進和技術的不斷提高,杭州一些絲織手工作坊還擴大為手工工場。明末以后,在杭州還逐漸形成了專業生產區。嘉興、湖州二府的絲織業及其他手工業亦相當發達,絲織行業還有了相當細密的專業分工,形成了比較有名的絲織、棉紡專業市鎮、生產其他商品和進行農副產品加工的專業城市。遍布鄉村的大大小小市鎮,構成了密集的市場營銷網絡,到明代中后期,嘉興、湖州兩府就有各種市鎮近七十個,至清代又有增加。
3、商業與貿易的興盛
明清時期的浙江,各種農業區域之間的各種農產品的交換,使生產物轉化為商品,推動了整個區域商品經濟的迅猛發展。手工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品種的增加,促進了商品流通的擴大,帶動了其他商業與服務性行業的繁榮。如杭州,就有“杭民半商賈”之稱,湖州的雙林、南潯經商者更是超過大半。
在貿易方面,浙江的寧波、溫州是對外貿易、海外交通的重要城市,浙江區域的商品如絲綢、瓷器、木材等得以通過這兩個港口城市輸送到國外市場,國內外貿易異常繁榮。由于海外貿易的需求,又刺激了浙江商品經濟的發展。如湖州的南潯鎮,既是當地絲、茶特色產品的專門性生產基地,又是國內生絲的集散中心,搭起了湖州絲、茶進入國際市場的通道。除了南潯外,寧波、溫州、杭州都曾是明清時期貿易的主要集散地。浙地各種農副產品大量運銷全國各地和海外,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農村的經濟結構,對小農家庭的社會生活也產生了很大影響,而且為浙江商人走向海內外創造了條件。
隨著經濟、交通等因素的迅速發展,明朝以后浙江區域先后興起了大量嶄新的經濟型的城市,如嘉興一府,稱為市鎮的就有33個之多、湖州府有31個、溫州府在乾隆前已增至39個。城鎮的興起使大量農民離開了土地,到城鎮從事工商業活動,同時,大量人口的聚集與消費也成為商人經商的基礎。
總之,明清浙江商品經濟的發展,交通的便利,促進了貿易的繁榮,大量城鎮的形成,使農民逐漸擺脫土地,浙江地域內的商人隊伍不斷擴大,造就了一種世代相傳的商業智慧和商業技巧,腳步蹤跡遍及天下,形成了浙江地域內大大小小各具特色的商幫群體。
(注:本文獲得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項目《明清地域商幫興衰及借鑒研究――基于浙江三地商幫的比較》(批準號:11YJA770018)的資助。)
【參考文獻】
[1] 潘起造:明清浙東學派對經世致用傳統的傳承[N].光明日報,2004-11-16.
[2] 陳學文:明清時期江南的商品流通與水運業的發展[R].中國經濟史論壇,2005.
關鍵詞:樂學教育;優才教育;踐行
中圖分類號:G4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992-7711(2012)18-003-3
僑誼實驗小學2001年由南長區教育局創辦,至今已近10個年頭,身為學校校長的我肩負著學校生存、發展的重任。從辦學的第一天起,我就為自己定下目標:打造一所辦學理念新,教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家長滿意的一流名校。
我認為一個校長對學校的領導,首先是辦學理念、教育思想的領導。我的辦學主張是:在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的前提下,實施樂學教育,優才教育。近十年來,我一直心懷感激。我感謝無錫市、南長區教育局對我的信任、關心、扶持,給了我繼續實現我的辦學理想的一方舞臺;感謝從事教育理論研究的省市教學研究的、高等院校的專家、教授們以及市局、教研中心、教育學會多年來在我實踐辦學主張的道路上給予我的指導和無私的幫助。我還要感謝南長區各兄弟學校給予我的支持、關心,也感謝我的同事、我的徒弟、我的學生,他們與我共同研究、切磋,同心協力,共渡難關也共享成功的喜悅。要感謝的太多太多,是大家幫助我在踐行、成就我的辦學理想!
一、我的辦學主張及發展歷程
(一)我的辦學主張
人活著要有信仰,有追求,作為一個校長,更應該有自己的辦學主張。50多年來,我追求的是每天能看到孩子們純真甜美的笑臉,我的責任是呵護童心,捍衛童年,讓每個孩子都有幸福快樂的童年。
1987年,我還在錫師附小任職時,就提出了樂學教育的辦學主張。什么是樂學教育?顧名思義,就是讓學生樂于學習的教育。其內涵很豐富:其一,樂學教育是從情感入手,注重激發調動學生的內在學習動力,讓孩子們以愉悅的精神狀態,情趣盎然、積極主動地參與學習活動,在學習活動中,體驗成功的喜悅,從而得到充分地愉快地發展。研究表明,學生在愉快的環境中學習,功效倍增。其二,樂學教育是以研究兒童的學,以兒童發展為本的教育。強調學校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為了學生的發展,并為學生的終身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其三,樂學教育是素質教育的一種模式,強調把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地統一在教育活動的各個環節中,使諸方面教育相互滲透、相互促進、協同發展,為培養高素質的人才奠定基礎。
因而,我倡導的樂學教育的辦學目標是:輕負擔 高質量 把學校辦成兒童學習的樂園。
樂學教育的學風是:樂學——好學——勤學——創造性地學——樂學(以學為樂)
樂學教育的教風是:樂教——嚴教——善教——因材施教——樂教(以教為樂)
1991年,國家教委向全國推廣七所小學愉快教育的經驗,錫師附小就是這七校之一,我的辦學理想、我的實踐得到上級領導的充分肯定。因此,從附小退休后,樂學教育沒有退休,我到洛社新開河辦學,把“樂學”的辦學主張也帶到了新開河。2001年,僑誼創辦,近十年來,僑誼一直實施的是樂學教育,追求“輕負擔、高質量,把學校辦成兒童學習的樂園”的理想目標。
二十一世紀,人力資源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戰略性資源,社會發展對優質人才的需求十分迫切,隨著素質教育的不斷推進,培養和造就創新人才、高素質的人才,成為新時代對教育提出的重要目標。社會呼喚優質教育,家長追求優質教育的心理從“擇校熱”上可以充分反映出來。
此時,我的教育主張也得到了進一步提升,我認識到為祖國培養優秀人才、創新人才是每個學校、每個教育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我把僑誼的辦學宗旨定為:追求卓越,培育優才。
優才教育不是針對少數學生的精英教育,也不是在小學階段就要求學生成為優才,而是通過教育,發現和發展每個孩子的潛能,并為每個學生長大后成為優秀人才打下堅實的基礎。可以這么說,我從樂學教育走向優才教育,又用優才教育深化樂學教育,樂學教育是優才教育的基礎,優才教育又是樂學教育的目標,兩者都統一在素質教育之下,素質教育是兩者的靈魂。
(二)我的辦學主張的形成
1.我的辦學主張形成來自于對教育現狀的深刻反思。長期以來,中小學教育受“應試教育”的影響,在人才培養目標和辦學指導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偏離了黨的教育方針所倡導的全面發展的主旨,學生學習負擔重,精神壓抑,兒童正在長身體的時候,他們幼小的心靈,稚嫩的肩膀怎能承受得了過重的負擔,這是對兒童身心的摧殘。看到學生學得苦,我很痛心。
對教育現實的深刻反思,促使我決心把學生從沉重的學習負擔中解放出來,讓他們享有快樂的童年,我嘗試構建樂學教育的模式。
2.我的辦學主張形成來自于對中國傳統教育精華的傳承。在我國教育思想史上,樂學思想有三個特別重要的發展時期,即先秦時期、明清時期和二十世紀20、30年代。在先秦時期,孔子作為最早倡導樂學的教育家,提出了很有價值的樂學教育思想。孔子把樂學作為治學的最高境界,他說:“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
明清時期,王艮對樂學作了辨證的解釋:樂是樂此學,學是學此樂。不樂不是學,不學不是樂。樂便然后學,學便然后樂,樂是學,學是樂。”可見,明清時期十分重視教師樂教、學生樂學這一基本思想。
“五·四”運動之后,我國又出現了樂學思想的發展。這一時期的代表人物有、陶行知、陳鶴琴等。強調要了解兒童,發展他們個性,陶行知提出“兒童手腦六大解放”,陳鶴琴則旗幟鮮明地提出:傳統教育要兒童“苦讀”,而我們當要兒童“樂干”。
關鍵詞:明末清初;女性文化;價值觀
一、明末清初復雜的社會語境
晚明時代高壓的封建集權已經顯現出腐朽的頹勢,與此相反的是商品經濟的發達造就了物質生活的富足,由此引發了王陽明、李贄、楊慎、何心隱等思想家以“心學”、“狂禪”為代表的啟蒙思想對壓抑人性的程朱理學的反叛,文人群體的心態發生了明顯的轉變,新興的市民階層迅速崛起。就明清思想史的發展線索而言,晚明思想的裂變是明代學術演進的結果,革命性的王陽明心學勃興成為中國后期哲學的高峰。王守仁之后,王畿、王艮對思想界的自由風氣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泰州學派則通過結社講學等活動,對傳統社會形成猛烈攻擊;而作為傳統專制社會“異端之尤”而備受關注的李贄,則高舉起晚明思想啟蒙的大旗,繼之而起的顧炎武、黃宗羲、王夫之、顏元、戴震等人的哲學中都已蘊含了近代思想的因素,呈現出類似西方文藝復興以來的新哲學與新思想,顯示出中國文化的自我更新。
傳統文化尤其是宋明道學對人的精神自由與人格獨立進行壓制,將綱常倫理上升到天理的高度,使道德自律變為道德宗教,使人在追求理想人格時反而喪失了人的本性,最終走向道德的反面,陷入 “倫理異化”的悖論。明清之際,內生于中國傳統內部的人文主義思潮,具有反抗“人的異化”,追求個性自由的啟蒙性質,明確了“立人”在中國早期啟蒙學說中的核心地位,對明清女性的性別覺醒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以明代文藝啟蒙領域為例,女子勝過男子,是市民們喜聞樂見的流行趣味,如張鳳翼《紅拂記》、梁辰魚《浣紗記》、《紅線女》、徐渭《女狀元》、《雌木蘭》等劇本,都包含了對男尊女卑傳統男權觀念的反抗;而湯顯祖、袁宏道、馮夢龍等文人,則將主情反理的時代潮流推向最高,開辟出一片提高女性人格尊嚴、倡導獨立審美趣味的全新天地。
與此同時,明清啟蒙思想蓬勃發展之際也遭遇了重重困難:王守仁“致良知說”與王學左派思想自提出之日起就遭到學術思想界的批判,其禪化的傾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叛逆傳統的力度;中國封建社會長期而充分的發展、意識形態領域的頑固,也使得17世紀以來試圖沖決封建羅網的啟蒙思想屢遭挫折、道路坎坷。明清人文思潮革新的最終難產,使得此期女性價值判斷與審美文化在張揚個性解放的同時,亦呈現出多重矛盾嬗變,上演出了一出出迂回曲折的啟蒙畫卷。
二、多維視野下的明清女性審美創作
明末清初女性藝術創作異常繁榮,從詩詞、戲曲到小說、散文都有所涉獵,才女結社的現象也較之前代突出。以“名媛”與“名妓”為代表的女性群體兼善書畫、音樂、歌舞、戲曲表演等領域,展現出多方面的藝術素養。首先,在女性文學創作領域,據胡文楷《歷代婦女著作考》著錄,中國古代女作家凡4000余人,明清兩代就有3750人,占總數的90%以上。如果以中國思想文化史和文學史的發展為坐標體系,將明代中晚期出現的啟蒙思潮與女性文學的獨特關聯性納入研究視域,會發現此期女性文學已開始出現從傳統向現代的逐漸嬗變,其主體意識的確定加強,女性作家不愿桎梏在閨閣之內,而是欲憑才華與勇氣走向社會。在此過程中,女性文學呈現出群體化傾向:無論是商祁、蕉園兩大家族女詩人群、蘇州“午夢堂”葉氏文化世家、山陰祁氏家族、袁枚隨園女弟子群,還是黃媛介、顧若璞、商景蘭、吳藻等杰出個體,明清之際的女性文學創作者,或擁有才子佳人式的美滿婚姻(丈夫往往同為詩人、名士),或以學識應對人生的挫折磨難(夫妻分離、喪偶、無子、子女早夭、持家辛苦),都以筆下風景沖擊著傳統男權秩序,融通了傳統閨秀 “林下之風”的不羈才情與“清心玉映”的端莊氣質,在揮灑才氣、情感個性與恪守道德、理性之間努力獲取平衡,完成女性自我意識與自由精神的文化認同。其次,在女性藝術修養與日常審美領域,明清之際亦是一派繁榮景象。
三、明末清初矛盾的女性價值判斷
明末清初節婦烈女與青樓名妓的數量都達到歷史的巔峰,從主流社會到小眾群體、從內在品格到外在容貌,女性審美風尚領域呈現出由貞潔牌坊、三寸金蓮、與春宮圖畫共同勾勒的畸形審美價值取向,凸顯了實用價值與審美價值的不同歸依、倫理訴求與身體欲望的不同投射所造就的雙重標準。同時,如上文所述,明清時期被稱為“女性寫作狂歡”的時代,其中出生書香仕宦之家的閨閣名媛所占比例極大,但她們在“婦德”與“女才”之間搖擺不定、欲罷不能。而被她們視為末技的才藝卻成為了青樓才女們揮灑才情、張揚個性的重要標記。通過大量傳世作品的整理與田野考察的方式(部分作品及文獻留存當地古建筑、博物館),追問不同女性群體價值觀的差異與分野,會明顯發現在明清時期空前繁榮的女性文藝表象下,這場才女的盛宴已然透露出女性自我意識的覺悟以及確證社會身份的嘗試。然后,作為一名女性研究者,如若引入女性主義的視角去冷靜地審視這場盛宴,考察這些覺醒與解放的表象是否仍然以男性預設的審美理想為導向,就會感慨的發現,此期的女性覺醒已然是以滿足男性變化發展的審美趣味和審美需要為目的,其實質,依然是女性作為“第二性”對男權更深的臣服。
結語
與明清時期相比,當代女性生存與發展的空間大為開闊,家庭地位與社會地位顯著提高,角色、價值趨向多元化。但不可否認的是,以男性為中心的價值體系仍然廣泛存在,商業審美的態勢則相對明清有過之而無不及。女性依然生活在男性的話語之中、凝視之下,存在物化與商品化的可能和危險。尤其在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廣泛存在對道德、價值、規范的迷茫與困惑。如何真正擺脫被塑造、被建構的命運,擺脫從屬與附庸的角色,建構女性獨立的話語價值體系,達成女性自我價值的實現,從中國女性自身的歷史真實與觀念發展中可以作更有意義的借鑒與思考。
參考文獻:
[1]樊樹志著,《晚明史》,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
[2]羅宗強著,《明代后期士人心態研究》,南開大學出版社,2006.
[3]張建業主編《李贄全集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4]王端淑(清)選輯,《名媛詩緯》,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79.
[5]錢穆著:《宋明理學概述》,臺灣學生書局,1984.
摘要:中國傳統文化走過了悠遠曲折的路程。從遠古文明到當代文化實踐,中國文化跨越了五千余年的漫途,這是一個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不斷發展、變革、斷裂、進步的過程,是中華民族不斷創造自己獨特的文化體系或文化模式的過程,也是人類整體“自然的人化”的過程,然而在各個時期民族文化的發展同時也對當時的民族傳統體育產生了一定的作用和影響。
關鍵詞:歷史時期 傳統文化 民族傳統體育 影響
1 傳統文化和民族傳統體育的定義
中國傳統文化是中華文明演化而匯集成的一種反映民族特質和風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歷史上各種思想文化、觀念形態的總體表征。民族傳統體育作為中華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深深地包含著這種凝聚力的品格:它是一種綜合的民俗文化,它重視人的身心需要和情感愿望的滿足,不以高超復雜的技藝、深邃的思想和深厚的文化修養諸條件要求對應公眾,而是以普適的、自娛自樂的消遣性與游戲性特征迎合民眾。
2 各個歷史時期傳統文化的特點對民族傳統體育的影響
2.1 先秦時期――中國傳統文化的萌芽期。夏商周的傳統體育雛形。夏、商、西周的體育是我國奴隸制建立及發展基礎上形成的體育形態。其內容已與生產勞動分野,而進一步與軍事、教育、禮儀等社會活動結合在一起。這個時期,戰爭發展了,軍事斗爭成了推動體育發展的重要動力之一。因此軍事體育活動的內容較為豐富,這一時期,-些有關體育的概念及理論也在逐步地形成和發展,如射、御、舞、拳、搏、壽等。這在某種程度上為后世體育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例如,這一時期發展起來的田獵活動,對傳統體育的奔跑、狩獵等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春秋戰國傳統體育的興盛。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奴隸制向封建制劇烈轉變的時代,奴隸主階級壟斷體育的局面被打破了,民間體育活動蓬勃發展起來。這時剛登上舞臺的新興地主階級要求改革舊制并付之實踐,使很多體育內容在相當程度上得到了發展。同時,“百家爭鳴”的各個學派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體育的思想和實踐問題,這對體育發展有推動作用。這一時期,逐漸增長的自然科學知識也為體育發展創造了有利有條件。上述這些原因促成了我國古代體育第一次較全面地大發展。
先秦時期的軍事體育活動,民間娛樂體育活動以及各種導引養生活動都出現了嶄新的局面。不僅內容豐富多彩,形式多樣,而且很多項目,很多體育觀點都是新的,一些體育內容走向競技化的趨勢也在逐漸形成。這些都對傳統體育發展產生著深遠的影響。
2.2 秦漢魏六朝――中國傳統文化的奠基期。中國社會處于分裂割據的狀態下,不同的地域文化,帶有不同的特點,具有明顯的差別,尤其是南北文化差異很大,南北民歌風格炯異。秦漢時期體育的發展表現在:體育活動項目增多,內容豐富,開展廣泛,規模較大。有些體育活動,如蹴鞠、角抵、劍道、手搏、導引養生法都逐漸形成其技術和理論體系,其中不乏各具有特色的內容。這一時期,體育活動的娛樂表現得比較突出。西晉南北朝時期的民族體育融合,這一時期體育發展也是極不平衡的,就南北而言,體育活動也有相當的差異。這都表現了社會分裂、動蕩以及玄學興起等社會因素對體育的影響。總之,兩晉南北朝的體育上承兩漢,下啟隋唐,處處呈現出漢唐兩大盛世間過度時期的風貌,同時也為隋唐時期的體育繁榮作了準備。
2.3 唐宋時期――中國傳統文化的繁榮時期。隋、唐、宋時期活躍的傳統體育。隋、唐時期,中國封建社會出現了空前繁榮的景象,當時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宋代在文化方面也實行了較為開明的政策,所以宋人思想活躍,敢于思維,敢于創新。因此在導引、棋類、武藝、蹴鞠、捶丸等資料的收集、整理、編纂;創編簡便易行的活動套路;從不同角度研習體育和發揮體育健身、娛樂功能等方面都是有相當成就的。宋元時期一些項目的發展也逐漸出現了衰亡的趨勢,如蹴鞠由直接對抗轉向間接對抗,馬球由于騎兵落后,儒臣的反對,重文輕武之風的影響,習者漸少。這些現象一直到明清無多大變更。但從總的趨勢看,宋元體育是有相當發展的,它在中國體育發展史占有重要的地位。
2.4 明清時期――中國傳統文化的轉向期。明清時期傳統體育的定型。明代是中國封建社會后期占有重要地位的一個朝代。這一時期,封建社會各方面都有重大的發展,同時出現御倭戰爭等明以前不曾有過的情況。因此體育的內容在沿襲前朝的基礎上有多方面的發展變化。武術已演變成為表演多種作用的運動項目了,武術的體育化進程此時基本完成。繼明之后,清人進一步應用導引養生術健身治病。他們在輯錄前人導引之說的同時,注重了內外兼修,簡便易行功法的推廣和應用,以及其保健祛病的理論研究,把我國導引養生術的發展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清廷入關后,注重本民族的體育活動,提倡騎射、摔跤、滑冰等項活動,使這些活動出現了興盛的景況。而對其他則不重視,因此清代球類活動進一步衰亡,宮廷府第球類活動少見,民間的球類活動也多為節日活動。此時,棋類活動有了新的發展,棋壇名手輩出,棋著豐富,棋譜亦大量涌現,有很多創新和發展。之后,一些近代體育項目傳人中國,并與中國古代延續下來的傳統體育項目并行發展了。當然,明清保留的一些傳統體育項目在中國健身史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它所繼承和發展的一些傳統體育項目使中國傳統體育,特別是武術、養生等健身方法對現今民族傳統體育仍有重要的影響。
3 結束語
民族傳統體育是伴隨著五千年的中華傳統文明的發展緊密聯系的,文化的發展同時也促進了傳統體育的演變。不同的時期的傳統文化氛圍影響著當時的社會上的體育項目,以致形成了當今的各種各樣的民間傳統體育項目。中華民族是由多民族凝合而成,文化的歷史就是人類共同性不斷張揚的歷史。文化選擇的目標,是價值目標的實現,民族的交匯和融合是民族的更新與發展。同時,各個歷史時期民族文化的更新與發展承接了中華民族偉大的文化積淀,為其共同締造華夏文化發揮獨創的精神。各個歷史時期絢麗多姿的傳統文化,正是這一疆域的優勢和文化資源,為民族傳統體育的形成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參考文獻
[1] 任繼愈.中國哲學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2.1:45~98
秦淮河和夫子廟是在一起的。理由如下
秦淮河是南京古老文明的搖籃,南京的母親河,歷史上極富盛名。這里素為"六朝煙月之區,金粉薈萃之所",更是十代繁華之地,"衣冠文物,盛于江南;文采風流,甲于海內",被稱為“中國第一歷史文化名河"。夫子廟是中國四大文廟,為中國古代江南文化樞紐之地,金陵歷史人文薈萃之地,不僅是明清時期南京的文教中心,同時也是居東南各省之冠的文教建筑群,是中國最大的傳統古街市。夫子廟秦淮風光帶位于南京市秦淮區,以夫子廟為核心、十里秦淮為軸線、明城墻為紐帶,串聯起眾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儒家思想與科舉文化、民俗文化等為內涵,集旅游觀光、美食購物、科普教育、節慶文化等功能于一體,是南京歷史文化薈萃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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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家具; 中式家具; 新中式家.
1 悄然興起的新中式家具思潮.
新中式家具風格是中式家具風格的延續,也被稱作現代中式家具風格,是中國傳統文化意義在當前時代背景下的演繹。
新中式家具設計并不是純粹的元素堆砌,而是將現代的生活習慣與傳統的元素結合在一起,以現代人的審美觀念來打造富有傳統韻味的事物,讓傳統藝術以一種新的脈絡傳承下去。新中式家具的設計概念依賴于現代家具的舒適隨意,但又保留中式家具形、神的特征。以傳統文化內涵為設計元素,去除多余的雕刻結合現代西式家具的舒適性和功能性等特點。這個新風格的誕生也給整個家具設計行業帶來生活方式,它的意義價值所在就是現代風格的基礎上蘊涵中國傳統的文化意義。
2 新中式家具的現狀分析.
( 1) 新中式家具的風格特點。1) 文化的新融合。近幾年,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思想意識的提高,對生活的追求已不完全在物質上,需要精神內涵上的享受。中國設計師逐漸明白設計并不僅僅指外形上的美觀而已,它深層次的意義更在于人們精神的寄托、民族文化的載體、生活方式和經濟水平等多方面的體現。2) 產品造型外觀。造型,是關乎家具設計成敗的關鍵。
一個好的、優美的造型可以給人帶來視覺上的美感和精神上的愉悅感、舒適感。這就要求設計師在造型上從根本概念上出發,從當下人們的生活習慣、文化背景、科學技術相結合去考慮。明清家具在造型風格上概括起來,可以用造型簡練、結構嚴謹、大氣莊重來加以概括。3) 功能。中式傳統家具在有些功能設計上早已不能滿足現在消費者的需求。新中式家具是借鑒了現代家具的多樣性、多元化等獨特的設計理念。在保留中式家具原有的文化韻味和簡潔造型之外,在功能創新上也有所突破,主要包括功能的細化和功能擴展兩個方面。新中式家具在功能細化方面相對于中式家具做更細致、深入的設計研究,對于家具的整體造型風格影響并不大。在功能擴展方面使家具的可調節性、使用的靈活性、對不同人員的適用性做了更全面的提升。4) 定位人群。中式家具講求傳統、儒雅、平和、安靜、修身養性的神韻。
文人,學者,畫家,崇尚中國傳統文化的人士等都成為的追捧者。
不僅如此,新中式家具因為設計理念的創新在功能、造型、比例及色澤上力求將傳統文化與現代元素相結合,更加具有親和力。
讓越來越多的年輕一族也看中了中式家具的古典時尚,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僅擴大了新中式家具的消費人群,同時又讓中國傳統文化以一種更直觀、更感性的方式傳承下去。
( 2) 新中式家具存在的問題。1) 新功能的設計并無雛形參照。明清時代的生活方式與現在相比有天壤之別,所以明清家具固有的外觀形式是由當時的生活內容和使用功能所決定的,隨著現代生活內容的增加,各類家具的原有功能可能改變或增加,對家具的形式也有了新的要求。因此,從功能方面來分析,傳統的明清家具只能部分滿足現代使用功能的需要。這就要求當代設計師對中國傳統文化有很深的研究才能更好地把中式家具與現代功能完美的融合,不失韻味又渾然一體。2) 自然資源的大量運用。對于家具來說,材料就像人的骨、肉和皮膚分別起著支撐、充實與保護的作用,家具通過材料得以形成,又通過材料與人接觸。因此,材料的選擇成為衡量家具舒適度的重要指標之一。在材料品種豐富多彩的今天,明清家具依然能保持強大的魅力和旺盛的生命力,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材料。但在硬木材料日益匱乏、環保理念不斷提升的今天,必將也會給新中式家具發展帶來制約。縱觀家具設計和制造業發達的國家,每一種新材料的出現,都能帶動本國家具的大力發展,如北歐家具設計在膠合彎曲時代,憑借其造型獨特,簡潔的曲木家具成為現代設計中舉足輕重的流派。新中式家具應去探索新材料與傳統文化的有機結合,才能讓新中式家具在現代社會更好地發展下去。
3 未來新中式家具設計前景的探究.
( 1) 理念創新。人性化設計、人文化設計、綠色設計等都是當今社會的熱點話題。在總結中國家具發展過程中,每一次家具的變革都是追隨著“崇尚自然、以人為本、文化滲透”的理念。
在處理產品與自然關系方面,要提倡“生態設計和綠色設計”。
在處理產品與人的關系方面,要提倡“以人為本和文化回歸”為求做到“全民化設計和人性化設計”,在現代設計理念的基礎上充分體現民族性和地文化傳承。
( 2) 嘗試新材料在新中式家具中的運用。環保是現代設計中人性化的追求,隨著科技的進步,新材料層出不窮在各個領域應用的十分廣泛,家具也隨著材料的豐富而不斷變化更新。中式家具在選料上十分考究,一般都選用上等的好木材,現代的大工業化時代大批量生產消費,導致自然資源大量利用且今天的自然資源相對匱乏,是我們無法回避的問題。特定的歷史背景下一切優良的民族文化都應適應于時展。我們可以去嘗試用竹、板材或其他新技術新材料的結合去開發新中式家具的材料運用。新中式家具是現代設計理念與傳統文化的有機結合,對傳統文化重新定義,處理好它與人、與時代的關系,創造出屬于這個時代中式文化,才是對民族文化最好的一次詮釋與傳承。
( 3) 將行業、學校與研究機構相結合。研究機構要想有更深入民心的研究成果就應該到民間去傾聽了解,與行業互動,為企業找到正確的發展之路。學校等教育機構也應該積極與企業聯系,了解行業中所緊缺的人才,不能只從學術教育的觀點看待行業中的問題,更多的應從技術上解決這個問題,培養技術性。
同樣行業也應該積極將問題反饋給研究機構,將經驗與知識帶到教育機構,三者形成良性互動,這樣就形成了掌握知識理論、具備美學、工程學、懂得生產環節的相關知識的人才。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掌握現代工業技術的人,才是創造價值和推動文化內涵延伸最關鍵的環節,它需要行業、教育機構、研究機構的資源整合。
4 結論.
本文對新中式家具現狀進行了大體的了解之后,又對新中式家具的產生及創新設計的內涵和思路闡述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和意見。家具是一種社會文化形態,同時也從側面反映出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和人們的審美習慣,是技術進步和藝術特征的綜合體現。每一段時期都會產生屬于這個時代的特有文化,明清家具無論從工藝、技術、造型、審美都達到了我們后人無法逾越的高度。但由于現代社會批量生產的需求,明清家具的生產模式及加工技術顯然已不太適應要求。所以,無論從開發還是結構設計、材料運用、加工工藝上等都應追尋一種全新形式,既能體現明清家具靈魂所在又能滿足現代人的需求。
參考文獻:
[1]李宗山. 中國家具史圖說[M]. 湖北:湖北美術出版社.
[2]胡鵬,張福目. 淺談中國民俗家具的功能[J]. 江南大學學報( 自然科學版) ,2003( 3) :91-94.
關鍵詞 中國古代史,教學改革,人才培養
中圖分類號 G64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0457-6241(2014)04-0065-05
高校中國古代史教學改革已進行多年,兄弟學校的諸多改革反映了這一進程,亦多有創獲;但目前中國古代史教學依然存在著教材建設滯后、多元教學手段欠缺、實踐環節不足、教學體系需要重建等方面的問題。①誠如學者們所指出,當前高校中國古代史課程缺少理想的配套教材,現有教材未能吸收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史研究取得的豐碩成果,②因此,如何在教學過程中從歷史學基地班的特點出發,調整教學內容,兼顧課程體系改革,是我們近年來著重思考的問題。
武漢大學《中國古代史》課程系2009年國家級精品課程建設項目,③開設于大學一年級,分上、下兩學期講授自史前時期至隋唐、五代至清朝前期的歷史,共144學時。近年來,我們在課堂內外進行了一系列調整教學模式、教學方法與教學內容等方面的嘗試,探索史學人才培養的新路徑。我們將數年來的一些教學實踐與體會小結于此,請專家、學者們指正。
一、與高中教材銜接,夯實專業基礎
高中歷史的模塊式教學給《中國古代史》課程帶來的直接沖擊就是大學新生的時空概念不夠清晰,基礎薄弱,④這對于歷史學基地班的教學尤為不利。因此,我們首先重視與高中歷史教學的銜接,系統講授中國古代史的基礎內容,并補充高中以至高校教材闕如或較為簡略的內容。如與宋、遼、金對峙的西夏政權,素以“神秘”為稱,在教材中所占篇幅短小,但隨著近20年來對西夏研究的逐步深入,以及近年來中國藏黑水城文獻的公開發行,西夏的神秘面紗逐漸被揭開,有必要讓學生了解與學習該段歷史。我們從最早為黨項立傳的漢文典籍《隋書?黨項傳》入手,⑤對比該項記載與《舊唐書?黨項羌傳》、①《宋史?夏國傳》②的差別,在進行史料閱讀與分析訓練的同時,引導學生考察漢人筆下黨項民族的源流與變化、習俗變遷等內容;同時,結合今人對西夏問題的通論與專題研究,③盡可能展示西夏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社會生活等方面的發展,有助于理解10至13世紀的民族融合與碰撞。
其次,引導學生逐漸進入大學專業學習的軌道。如傳授宋史研究的前輩學者鄧廣銘先生提出的年代、地理、職官、目錄“四把鑰匙”,④注意以時代為經、以知識點為緯梳理歷史進程,并輔以譚其驤先生主編的《中國歷史地圖集》,⑤幫助學生建立起時空概念,更好地理解中國歷史的演進。
此外,啟發學生跨斷代考察同類問題,逐步樹立“通史”的意識。例如,近年的高中歷史教材甚少涉及賦役制度這一重要內容的演變。在經過大學一年級上學期《中國古代史》(上)的學習后,我們在講授《中國古代史》(下)明清賦役制度的改革時,不僅討論從“一條鞭法”到“攤丁入畝”的變化,而且上溯到唐“兩稅法”的產生,梳理中古以降賦役制度發展的脈絡。
在邁入史學大門之初,上述方法可較快幫助學生適應大學專業學習的節奏。
二、科研、訪學與教學相結合,
拓展教學內容
教材的性質決定了它所涵蓋的內容,因此,適當導入學界的最新與重大成果,使學生了解學術前沿,有利于開拓基地班學生的學術視野。
首先,我們在每一章的導論部分,增加了該斷代的研究概況,并介紹學界的重大學術問題與研究動態。如在講授唐宋時期、宋元明間與清朝前期的歷史時,介紹海外學者的頗具影響力的唐宋變革論、宋元明變遷、新清史學派等觀點,推動學生對這些時段中基本而又重要的問題進行追蹤。
其次,融合本教學團隊的科研成果,深化教學內容。經濟重心南移是古代史上十分重要的問題,諺語“蘇湖熟,天下足”的流行,即南宋經濟重心南移的一個主要表現。隨著明代長江中游的持續開發,逐漸出現了從“蘇湖熟,天下足”到“湖廣熟,天下足”的轉變,這一轉變的背后,既有明代長江中游經濟的崛起,又蘊含著明清時期長江三角洲地區農村經濟結構的深刻變化。⑥而長江流域開發史是本院的一個傳統研究方向,本教學團隊的楊果教授、張建民教授、魏斌教授、陳曦副教授等從不同時段對長江中游尤其是兩湖地區的社會變遷進行過深入研究,皆具代表性。本院區域研究的優勢與學術積累為展示宋元明清時期長江流域的發展、進而考察宋至清社會經濟的變遷提供了極大幫助,也為本課程提供了鮮活的個案。
再次,借鑒海外大學的教學理念與方法,拓展教學內容。本課程教學團隊的教師均有海外名校訪學的經歷,這些經歷對于豐富課堂教學具有獨特的作用。筆者曾于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在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訪學,師從美國著名宋代思想史家田浩先生(Hoyt Tillman)。訪問的一年間,筆者全程參與了田先生主講的兩門本科生課程:《中國通史》與《中國思想史》,深刻體會到美國漢學家對于“文化”(Culture)概念的不同理解與運用。美國學者對于歷史現象背后的文化內涵與思想意義孜孜以求,上溯三代,下及當代,呈現出另一幅多彩的中國歷史發展畫卷;同時,他們長期深入探討中國古代思想與文化在中國歷史變遷中的推動作用,為考察中國古代史提供了另一個視角。海外訪學的經歷推動我們調整了本課程第7章《五代宋元明清的文化》的部分內容,設專章討論宋代以降精彩紛呈的思想界,尤其關注宋代道學、理學、宋學乃至新儒學之間的差異與關聯,為同學們介紹、對比海內外學界的重要成果與不同觀點,增進對中國古代文化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