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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鐵路企業;基本醫療保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40.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9)0809-0057-03
鐵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開展以來,歷經5年多的探索和實踐,無論是從完善法規政策、創新管理制度上,還是從擴大覆蓋范圍、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上,都取得了重要的階段性成果。但是,隨著鐵路企業的進一步改革和發展,鐵路企業基本醫療保險在管理上呈現出更多這樣那樣的新問題,仍然有相當一部分職工群眾反映比較強烈,需要繼續加強和完善。筆者針對成都鐵路局在渝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與思考。
一、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劃賬金額、消費明細、余額查詢不方便,職工心中無數,不踏實
成都鐵路局在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個人賬戶是由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以及用人單位繳納的,按照參保人員的工作狀態、年齡特征等因素,以一定比例劃入的醫療保險基金,其中劃入部分標準為:職工:35歲以下的職工,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3%劃入;35~44歲的職工,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5%劃入;45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7%劃入。退休人員:按上年度路局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劃入。醫保經辦機構在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應繳醫療保險費劃入指定賬戶10個工作日內,為參保人員注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個人賬戶是解決參保人員的門診或小額醫療費用,實現個人的自我保障。加強個人賬戶管理對維護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確保醫保穩健運行具有重要意義。在醫保工作中,經常碰到一些參保職工詢問個人醫療賬戶有多少錢,每月什么時侯劃錢,劃多少錢,是否按時、準確劃入應劃款項,甚至懷疑個人賬戶余額出錯等等。目前,鐵路在渝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只開通了電話查詢余額業務,明細無法查詢,因此,鐵路要利用各種宣傳形式,加大宣傳力度,讓職工明白這些醫療保險常識,同時提高相應的配套便民服務。例如: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設置電子觸摸屏或賬戶查詢機,方便參保職工查詢個人醫療賬戶,對當月發生過醫療消費的參保職工發放對賬單,繳費基數變動后,必須通知參保職工,內容包括繳費基數、工資代扣金額、每月應劃入金額等,讓職工隨時掌握自己賬戶的信息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二、醫保定點醫院和藥店覆蓋范圍窄,不適應鐵路職工點多線長,分布廣、散的局面
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和醫院是指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查確認資格并與市醫保中心簽訂服務協議書,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處方外配和非處方藥購藥服務的零售藥店和醫院。在定點醫院住院可以報銷,在定點藥店買藥可以憑醫療卡沖銷卡中的個人賬戶,無需現金支付,醫療卡不能提取現金。目前,地方其他企業醫保卡可以在任何藥店刷卡購藥,定點醫院也比比皆是,他們對藥店和醫院的選擇范圍很大。相比之下,鐵路定點醫院和藥店不但很少而且大都分布在大、中型城市,離職工工作地點很遠,定點藥店規模小,藥品品種少,經常是消費者想去買自己熟知的藥,而藥店卻給推薦不知名的新藥,價格無法比較而且總感覺偏貴,服務質量較差。鐵路行業管轄里程長,跨越省份較多,僅成都鐵路局就跨越渝、貴、黔、云三省一市,管轄幾十個站段單位,站段職工大都工作在環境、生活條件差的偏遠小站上,小站周圍連衛生所都沒有,更談不上什么定點醫院,醫療卡在那里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只能裝在包里當擺設,職工抱怨情緒很大,思想不穩定,影響鐵路的運輸生產與和諧穩定。建議鐵路企業的定點藥店適當多考慮“桐君閣”、“和平”、“萬和”等規模較大、信譽度較高的藥店,定點醫院盡量延伸進偏遠的小站周邊,將醫療機構、藥店的布局盡量合理化,以適應鐵路生產力結構布局的實際特點。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定點藥店和定點醫院的管理,對定點藥店的場地配置、經營范圍作明確規定,加強定點醫院、藥店的檢查,嚴格考核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服務協議、藥品管理、藥品價格和醫療保險服務情況等,確保其為職工提供安全、有效、優質的零售藥品和醫療服務,切實保障職工看病就醫,讓職工切切實實感到醫療保險就在身邊,企業的關懷就在身邊,從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三、定點醫院聯網率低,聯網醫院級別低,不能滿足鐵路職工看病的需要
在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出院時可直接通過網絡結算,屬于個人負擔的費用,由醫院與個人結清。非聯網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再將有關資料交單位,由單位匯總統一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報銷,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醫保經辦機構匯單位再轉本人。因聯網醫院出院時資金即時結賬,出院時自付現金較少,程序簡化,受到廣大職工的青睞。但是,目前鐵路上聯網的定點醫院不僅級別低,基本上都是二級醫院(原鐵路醫院),這些醫院的設備多數較落后,而且聯網的定點醫院數量屈指可數,職工如果病情嚴重,就必須到級別高的大醫院治療,就必須先墊付大額現金。鐵路職工的收入普遍不高,太高的現金墊付,給職工造成很大的經濟壓力,鐵路相關部門應積極努力,克服一切困難開發新的網絡連接形式,積極與醫院協商,爭取開放更多更好的級別較高的聯網定點醫院滿足職工的需要。
四、異地就醫限制過死,住院費用報銷冗長煩鎖
鐵路職工在國內出差、出乘、進修、學習、考察、國家規定的休假外出期間,因突發疾病就醫時;異地安置、異地居住以及長期駐外工作的人員就醫時,就產生了異地就醫問題。成都鐵路局在渝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規定:異地就醫只能選擇異地的4家定點醫療機構,其中三級醫院僅限1家,這對異地參保人員生病就醫限制太死,使他們失去了選擇更多更好醫院的權利。另外,異地住院看病時,全部醫療費用要先由個人墊付,然后回參保地報銷,很不方便。如一位重慶參保職工到珠海出差,一旦生病,他就需要把醫療費全部帶齊,如果醫療費是5萬元,那么他就要帶5萬元,出院后,要拿著5萬元的醫療費發票回到重慶參保地報銷,如果能夠報銷4萬元錢,那么他要等到重慶醫保中心審核報銷下來,錢匯到他的單位,然后由原單位把錢再匯到他本人賬上,他才能拿到這4萬元的報銷費,常常要經歷一二個月的時間,這期間病人因未拿到報銷款心里不踏實,同時要承擔在異地住院備付大額現金的壓力。如果實現異地就醫結算后,這位參保職工只需要帶1萬元錢在身上就足夠了,該醫保基金支付的那4萬元直接由醫院和醫保中心進行結算,節省了參保職工的時間和精力,參保職工看病就醫也就更加方便。隨著社會的發展,異地就業、異地居住等情況越來越多,特別是離退休人員要在異地安置和異地就醫也會日益增多,因他們年齡通常偏大,一旦生病,病情嚴重,應盡快啟動異地就醫即時報銷辦法,放開對異地醫院等級的過死限制,保證異地人員就醫的方便。
五、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數據信息庫分離,維護和查詢費時費力
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是醫療保險政策的體現,隨著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醫保業務需求的不斷變化,醫療保險信息系統也需要不斷地得到完善,成都鐵路局這幾年在醫療保險數據信息系統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將以前單機版的醫療保險程序網絡化了,可是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信息數據仍各自運行不同的程序模塊,使用不同的數據庫,站段保險經辦人員經常在查詢、維護職工保險數據信息時,頻繁地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各個模塊程序之間來回切換,費時費力,很不方便,還極易出錯。每年年初站段保險經辦人員要花大量時間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數按職工上年人均收入進行一次調整,到了年中,又要花大量時間對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數再進行一次調整,其實這兩個基數是使用同一個基數,就因數據庫未共用,使經辦人員徒增了很多工作量。建議應盡快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幾項保險數據整合成同一個數據庫,實現各項保險計算機網絡的統一平臺、統一數據庫,建立一個完善高效的信息化保險管理系統,基層站段保險經辦人員在調整養老保險基數時,就可以同時把其它保險基數一次性調整到位,維護查詢職工保險信息時就可以一次查詢和維護到職工的各項保險數據,輕松便捷,一目了然,能大大提高基層站段保險經辦人員的工作效率,更好、更快、更優質地為奮斗在鐵路沿線的廣大基層職工服好務。
總之,鐵路企業醫療保險管理的不斷完善需要一個過程,它需要各個部門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共同管理,只有這樣才能不浪費醫保基金,才能真正為參保職工就醫提供經濟支持,才能取得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功。
參考文獻:
一、進展
更加注重制度建設,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行之有效的醫療費用結算體系。費用結算辦法是基金管理的“牛鼻子”。當前,各地形成了一套充分體現當地特點和醫療服務水平的結算方式,建立了“以預 算管理、總額控制,彈性結算為主體,以“定額、病種、服務單元、人次人頭付費、床日付費”為支撐的結算管理體系。完善了“按月預付、季度結算、年度決算”的費用撥付制度,形成了“完善結算 辦法,強化內控管理,規范結算流程”的新機制。更加注重轉型發展,復合式結算實現了由外延式發展向內涵式深化的轉變。復合式結算是醫療費用結算轉型發展的必由之路,對不同等級、不同性質醫 療機構的服務范圍、服務數量、結算標準制定了不同的指標控制體系,實現了由原來簡單意義“一刀切”的“定額、病種、按人頭人次”付費結算,到目前“科學制定定額標準、科學確定病種及其付費 標準、科學測算人頭人次標準”轉變。在門規病種上,制定了“單病種定額、多病種綜合定額、全年限額”的結算辦法;在住院費用結算上,實行“定額結算與大病定額彈性結算、危重病大額醫療費單 獨結算,腫瘤專科實行項目、定額加人次系數”的結算等辦法,收到很好效果。更加注重改革創新,結算管理工作向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轉變。當前,結算方式科學化,結算標準確定制度化特點明顯。
普通門診,普遍實行了按人包干付費、總量控制與質量考核相結合的結算方式。門診大病,普遍實行了“病種預算、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彈性結算”的方式。住院費用,實行總額控制下“統一預算、 分級管理、權責明確、流程規范、操作透明”的預算管理體系。同時,建立了全省統一的異地就醫結算平臺,聯網結算定點醫院達到151家,三年來累計服務轉診轉院就醫人數達20.08萬人;創新了基本 醫保與大病醫保經辦模式,實現了基本醫療保險與大病保險間的“一站式、一條龍,即時結算”。更加注重完善體制機制,實現了結算辦法與多項配套措施協同推進的新局面。一是建立了談判制度。將 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管理措施、結算辦法、監控指標等內容,通過談判,細化到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中,協議實現了分級分類管理。二是建立了保證金制度。確定合理的保證金預留比例,住院醫療費 用普遍為10%,門診大病普遍為5%,實行國家基本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為2%。三是建立了日常管理及年終管理考核制度。考核內容包括結算管理、信息管理、藥品管理等方面,并將人次人頭比、次均費用 、藥占比、耗占比、檢查檢驗占比等作為考核指標,進行年度考核。四是建立了定期分析制度。對定點醫療機構費用支出實行動態管理,每月通報總額控制執行情況;部分市對大型檢查和特殊治療制定 單獨的結算辦法,建立了“四級總額預算指標”體系。
二、問題
一是對開展總額控制的理解還有差距。醫療保險第三方付費,涉及醫療機構、藥店、參保單位、參保人員等各群體、各環節,參保患者病情差異性大,醫療衛生資源分布不均衡,這些特殊性,也導致了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過程中,呈現“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狀態,在思想和意識中,對國家和省里的要求理解不夠,落實得還不夠嚴格。二是醫療費用結算談判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有的地方的協商談 判流于形式,沒有把談判機制建起來;有的地方過于行政化,一定了之,缺少溝通,推進難度大;也有的地方談判協商后,落實難;有的談判尚未覆蓋所有定點醫療機構,不同程度地存在談判方式單一 ,談判程序不夠規范,談判效果不夠明顯的問題。三是對費用支出運行規律缺乏掌握,重點領域監控分析不夠。居民醫保整合后,醫保經辦機構服務的群體,從城市擴展到農村;面對的醫療機構,從相 對少數的三級、二級醫院,轉向數量較大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系統建設,從城鎮醫療機構延伸到了村衛生室、衛生服務站。這些挑戰,與經辦人員不足的矛盾疊加,總額控制的質量、科學性不高 。
三、建議
統一認識,進一步明確結算管理工作思路。人社部發〔2012〕70號和魯人社發〔2014〕22號文件,對醫療保險費用總額控制的目的、原則、內容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在具體結算過程中,要以提高適 應性和可操作性為核心,進一步加強基金預算管理,科學合理確定總額控制目標,細化總額控制指標體系,完善談判機制,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監管,推進總額控制下復合式付費方式縱深發展,形成有效 的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基金的平穩運行。科學合理確定總額控制指標。一是要規范完善總額控制辦法的操作規程。對總額控制的工作程序、預算管理與總額控制目標、總額控制指標確定和調整醫醫療服 務監管和考核、醫療費用結算和清算、與醫療機構溝通與協商、綜合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的操作辦法和操作程序。二是要規范總額控制標準的設置。原則上要以定點醫療機構3年以上歷史費用數據和醫療 保險基金預算為基礎,充分考慮醫療成本上漲以及基金和醫療服務變動等情況,完善總控指標確定、分配和調整機制。三是要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的分析。對近年的費用支出總額、支出結構、服務能力、 就醫流向、基金補償變化等指標搞好調查分析和測算,探索定點醫療機構費用支出的規律和重點,完善總額控制總量,優化總額控制結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繼續強化與定點醫療機構的協商談判。一 是要制定出臺協商談判辦法。將協商談判的時間安排、談判形式、談判內容等方面進行規范;二是要堅持談判工作的公開透明。以公開促進公平,以透明促進共識,要將年度基金收支預算、醫院預算安 排總體計劃、醫院預算指標核定及實際執行情況、醫院預算分配全過程,醫院協商確定醫院醫保預算指標、年終清算全過程,清算原則、清算方案、清算結果,全部予以公開。三是要把握協商談判的重 點。首先,要將協議內容作為談判重點,在原有“就診人數,醫療總費用,藥品、醫用耗材和檢查總費用”等控制指標基礎上,重點要將“住院率、復診率、手術和擇期手術率”,充實到協議內容中; 其次,要把醫保醫師、信用管理制度作為談判重點,將醫保管理向醫保醫師延伸。通過建立定點醫療機構及醫保醫師信用檔案數據庫,充分發揮信用信息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定點醫療機構及醫保醫師 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積極探索完善更加適合居民醫療保險特點的結算方式。基層定點機構數量大、區域分散、醫療水平參差不齊,特別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新一輪的醫改中,實施了綜合改革,建立了基本藥物制度,實行了零差率銷售,規范了功能定位,建立了“一般診療費”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建立完善費用結算,是一個新的課題,要把居民醫療保險結算作為主攻方向,在結算方式、結算流程、就醫引導等方面,減化程序,提供方便,提高滿意率。以建機制為重點,推進結算方式的改革完善。
關鍵詞:零售藥店;藥學服務;藥店監管;執業藥師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新階段,城鄉居民健康需求不斷提升,廣大群眾對高質量藥品和藥學服務的需求日益迫切。新醫改和基本藥物制度加速了我國醫院藥房和零售藥店管理與服務模式的轉變,國家提出了一系列舉措,如《國務院“十二五”醫改規劃》和《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到“十二五”末,所有醫院藥房和零售藥店均需有藥師指導患者合理用藥。而目前我國零售藥店的發展面臨諸多困難,藥師數量嚴重不足,藥學服務還處于初級階段,改革與完善我國醫院藥房和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模式迫在眉睫。本文通過對我國與部分國家及地區零售藥店監管與藥學服務的模式進行對比研究,以期為我國零售藥店的良性發展提供參考。
1資料與方法
以“藥店”“零售藥店”“社會藥房”“藥學服務”“Drugstore”“Retailpharmacy”“Communitypharmacy”“Pharmaceuticalcare”等為關鍵詞,在中國知網、Medline、ISIWebofKnowledge和Scopus等數據庫中,對2005-2014年有關“藥店管理和藥學服務”這一主題的文獻資料進行查詢,主要包括美國和歐洲等部分國家相關內容的期刊文章、權威組織的研究報告或公開出版發行的專著等,排除網絡二手資料、轉載的新聞報道以及涉及商業利益的報告等。由2名熟悉中英文數據庫文獻檢索的研究人員采用以上關鍵詞各自獨立檢索后,合并分析,剔除重復文獻,納入統計分析。最終納入統計分析文獻256篇,包括國內文獻234篇、國外文獻22篇。
2結果
2.1我國與部分國家和地區零售藥店的整體情況對比
2.1.1歐美國家和地區零售藥店的整體情況
美國零售藥店的連鎖率很高,其連鎖藥店前三強(CVS、Walgreens和RiteAid)所占市場份額超過70%[1]。針對不同類型的零售藥店,其主要有5種經營模式,分別為:針對大型連鎖藥店的銷售自有品牌產品模式、針對小型連鎖藥店的服務專業化模式、針對獨立藥店的加入批發商合作聯盟模式、針對特許經營藥店的藥品專營化模式和傳統獨立藥店經營模式。英國的全科醫師和零售藥店是其初級保健體系的核心,其零售藥店中約55%為連鎖藥店,45%為單體藥店[2]。零售藥店要與政府簽訂統一格式的合同,明確藥店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配藥服務費(設定一定的藥品配發量,超出部分每張處方獲得額外的配藥費)、運營補貼和健康服務收費、藥品銷售利潤(超出社區藥店藥品利潤總額上限的部分,要通過降低償付價格回收給英國國民健康服務系統)等。
2.1.2我國零售藥店的整體情況
我國零售藥店的連鎖率較低,截至2013年,我國連鎖藥店占全部零售藥店的比例不足20%(僅為12.1%),與《全國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1-2015年)》中提出的連鎖藥店占全部零售藥店的比例提高到2/3以上的目標還有很大差距[3]。根據2013年我國零售藥店的數量和總人口數量,平均每家藥店服務的人數僅為3096人,低于國際平均水平[4]。相比歐美等國家的情況,我國的零售連鎖藥店依然十分弱小和分散,藥店的收入主要來自藥品銷售,沒有明確的藥事服務費,很多藥店只能通過降低藥品價格來提高競爭力。
2.2我國與部分國家和地區零售藥店開展藥學服務的情況對比
2.2.1歐美國家和地區零售藥店開展藥學服務的情況
歐美國家和地區的零售藥店藥師在開展藥學服務的過程中,大多是按1998年世界衛生組織的《藥師在自我保健和自我藥療中的作用》的規范要求承擔5項基本功能,即藥師作為交流者、合格藥品的提供者、培訓者和監督者、合作者以及健康促進者,向患者和其他醫藥專業人員提供質量合格的藥品和優良的藥學服務[5-7]。如美國在其《標準藥學服務規范》中,詳細規定了處方的處理要求、患者信息記錄、處方調配前的審核、藥學咨詢、管制藥品處理、不良反應監測、藥品出入庫的規范記錄等17個方面。美國零售藥店所提供的藥學服務不僅僅是將正確的藥品給予正確的患者,指導患者如何用藥以及管理藥物配發系統,而且會對患者進行藥物治療管理、改變患者的用藥習慣、影響醫師的處方習慣等[8]。在英國英格蘭地區,其零售藥店主要開展了4個不同層次的藥學服務[9],即基本服務、高級服務、增強服務和當地委托服務。其中,所有零售藥店必須提供基本的藥學服務(包括配發藥物、回收藥物、提供轉診指導、自我保健和臨床管理);只要達到了認證條件,所有簽約藥店都可提供高級服務(包括藥物使用審查、處方干預、醫療器械使用審查等);增強服務即由英格蘭國民健康保健局委托藥店進行的本地服務,用以滿足醫藥評估中所設立的需求(包括抗凝監測、不含麩質食品的供應、藥品評估及依從性支持等);當地委托服務是由地方政府或英格蘭公共健康機構來協議購買的服務項目(包括戒煙、緊急激素避孕、監督管理等)。由于歐美國家的藥師隊伍健全,藥學服務較完善,故大多數都設有藥事服務補償機制,以在藥事服務中體現藥師的作用和服務價值。其藥事服務補償機制主要有3種:藥品進銷差價、藥價外單獨設立收費項目、藥品差價與單獨設立收費項目相結合的方式[10-11]。
2.2.2我國零售藥店開展藥學服務的情況
目前,我國零售藥店開展藥學服務的整體水平較低[9],藥學服務的范圍狹窄、缺乏深度,主要還集中在處方的審核和調配上,大多沒有為患者建立用藥檔案和回訪制度,缺少長期跟蹤服務,甚至很多藥店沒有配備執業藥師等專業藥學技術人員。截至2014年11月,全國累計有27.8萬人通過了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相對于我國43萬多家零售藥店,平均每1萬人僅有1.23名執業藥師,執業藥師數量嚴重不足,導致零售藥店存在“租證”“掛靠執業”現象,無法保證藥學服務的正常開展;有關執業藥師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藥師開展藥學服務的內容、作用、職責不被關注,經濟補償機制尚不成熟,無法從根本上調動執業藥師的積極性,導致在崗的執業藥師并不能完全發揮其提供藥學服務的作用。
2.3我國與部分國家和地區開辦零售藥店的條件和要求對比
2.3.1歐美國家和地區開辦零售藥店的條件
歐美大多數國家對開辦藥店的審查項目主要包括:藥店所有者身份、開辦位置、開辦數量、員工組成等。大多數國家的零售藥店員工由藥師、助理藥師、藥店技術人員組成,并且每家藥店必須配備1名藥師從事監督管理工作[12-13]。為了滿足公眾的健康需要,歐洲許多國家以地理位置和人口分布作為藥店開辦選址的標準,如西班牙和奧地利以地理和人口分布為基準決定是否準予開辦藥店;芬蘭采取執照制度對藥店的開辦進行調節,每個地區的空缺執照決定了該地區藥店的數量[3]。奧地利規定,新藥店的開辦不應該使該地區的原有藥店的服務人數降低到5500人以下,新開辦藥店距離所在區域最近的藥店至少為500米,并且不影響所在區域政府對城市的總體規劃。美國法律對于藥店分布的問題并沒有硬性規定,大多數藥店都設在商業區和居民區,方便顧客購藥;但其各州將會根據當地的情況作出一些限制,比如德州州立藥店董事會要求,在各個社區內藥店分布至少要達到讓顧客在7分鐘內就能到達的密度。
2.3.2我國開辦零售藥店的條件
我國《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藥品監管部門應結合當地常住人口的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開辦零售藥店的決定。藥店的設置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其具體規定由省(市、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訂,這導致開辦零售藥店在各省(市、區)貫徹執行起來存在很大的差異。有的地區將零售藥店審批權下放到區、縣,由區、縣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售藥店的審批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年檢及變更登記,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只負責對區、縣零售藥店實行總量控制。我國零售藥店審批條件寬松、準入制度缺陷和部門監管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我國零售藥店“多、小、散、亂、弱”的現象。此外,我國農村偏遠地區的零售藥店分布較少,難以滿足廣大農民的用藥需求。
2.4我國與部分國家和地區對零售藥店的監管情況對比
2.4.1歐美等國家和地區對零售藥店的監管情況
歐美國家大多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全國統一的藥品監督管理信息化系統,通過網絡將藥品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藥店和患者整合到一個完整的藥品流通信息管理鏈條上,從而在藥品流通的源頭(藥品生產企業)就可確認市場上流通藥品的合法身份和質量狀況。在美國,其國家藥房理事會聯合會制定的《標準州藥房法》作為各州制訂本州藥房法的依據。各州根據《標準州藥房法》,結合本州的實際情況作出更為詳盡、可操作的零售藥店管理規定。美國的零售藥店由各州的藥房理事會監管,公眾和藥師也參與藥房理事會,美國州政府授權藥房理事會建立藥學服務標準,制訂相關的管理規章,以便更好地實施藥房法[14-15]。
2.4.2我國對零售藥店的監管情況
目前,我國對零售藥店的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主要從零售藥店的準入條件、人員配備、經營質量認證以及相應的監督檢查來實驗對藥店的監管。其中,GSP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由于監管力量薄弱,相關條款操作性不強,導致目前零售藥店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行為較普遍,特別是抗菌藥物非處方銷售行為更為常見。在我國,因執業藥師與零售藥店存在雇傭關系,所以不能充分發揮其對藥店的監督管理作用;而且我國許多地方的零售藥店中執業藥師人員“空掛”現象非常普遍,藥品監管部門對此的監督難度較大。另外,我國雖已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但藥品監管部門對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仍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特別是不憑處方銷售抗菌藥物的行為)。藥品分類管理和信息核對是一個動態過程,藥品監管部門很難對每家藥店進行詳細的監督檢查,所以在保證執業藥師在崗的情況下應充分發揮執業藥師對藥店監管的作用。
3改革我國零售藥店管理與藥學服務模式的建議
3.1提高我國零售藥店的連鎖經營水平
我國應借鑒歐美等國家和地區藥店管理與藥品服務模式,采取多種形式提高我國零售藥店的連鎖經營水平,明確藥店的開辦條件和區域分布。首先,連鎖藥店要做好戰略定位,根據藥店的目標顧客群體來決定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種類;同時根據藥店的自身條件以及服務對象來選擇競爭戰略,明確藥店的核心業務,根據多元化項目與核心業務之間的相關性和企業自身的能力作出選擇,隨著競爭對手如便利店和連鎖超市的競爭不斷地對策略進行調整。其次,大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利用自身的規模優勢和已有的聲譽,賦予藥品自己特有的品牌,這樣不僅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知名度,還能夠有效地增強消費者對企業的信任度和忠誠度。最后,有條件的企業可適當采取直營連鎖、特許加盟等連鎖管理形式,打破行業和部門界限,實行并購和重組,不斷擴大企業連鎖經營的規模化水平,提高競爭力;同時在企業集中兼并形成規模化之后,可將受益的部分拿來建立自有品牌產品,培育核心競爭力。
3.2推動我國零售藥店的分布合理化
我國應借鑒歐美等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引導零售藥店合理布局。首先,在國家層面制訂行之有效的宏觀調控政策與藥品零售行業發展規劃,引導藥品零售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其次,地方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能,在合理規劃的基礎上,對過度飽和的區域采取限制性手段,如政府部門可以區域單位為邊界、以常住人口總量為基準來調控該區域藥店的具體數量,從而確保零售藥店的分布趨向合理化。
3.3加大對零售藥店的監管力度
我國應多措并舉,從不同方面加大對零售藥店的監管。首先,應全面建立藥品電子監管系統,在藥品的生產、流通、銷售各個環節進行掃碼,這樣不僅可有效預防假劣藥品的流通,還可幫助監管部門對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情況進行有效監管,同時消費者也可通過查詢鑒別藥品的真假、獲取藥品的信息,保障自身的用藥權益;其次,政府還應建立完善的處方藥違規銷售追責機制,加大對零售藥店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處罰力度,促使其嚴格執行憑處方銷售抗菌藥物這一規定;最后,可借鑒國外經驗,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藥店監管及藥學服務發展的實踐,制訂適合各地具體情況的相關藥店管理規定,并邀請專業人員(如藥師)和公眾參與到零售藥店的監管中來。
3.4提高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質量
我國應通過完善藥學服務和執業藥師相關法律法規,提高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質量。而要提高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質量,首先需解決執業藥師數量不足的問題。建議在執業藥師管理體系中增加“執業助理藥師”,引導藥師和從業藥師成為執業助理藥師,經過一定時間執業經驗的積累和繼續教育的加強,“執業助理藥師”可以轉為“執業藥師”,解決從業藥師的遺留問題,發揮其作用,提高藥學服務水平。還可借鑒國外經驗,根據藥店的經營規模、經營范圍、是否醫保定點藥店等因素,對于經營規模較小的單體藥店,可考慮免除執業藥師配備這一硬性規定,但是要限制其藥品經營范圍,如禁止銷售處方藥。其次,提高執業藥師的專業素質,可適當提高執業藥師報考條件,同時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內容應加大對臨床用藥知識的考查,提高科學性和實用性,使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能夠真正體現執業藥師用藥的實際能力。后續的繼續教育培訓應重在提高執業藥師的實際執業水平。最后,建議加快執業藥師立法,制訂并細化執業藥師工作規范,進一步明確執業藥師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并設立相應的藥事服務費,進一步激勵其為社會及患者提供全面優質的專業服務;同時應制訂統一的藥學服務指南,使零售藥店藥學服務有章可循,保證藥學服務的規范開展[16-17]。
作者:呂冰 姚鳳 王璐 高哲巍 楊泉 楊才君 常捷 張濤 靳真 楊世民 方宇 單位:西安交通大學藥學院藥事管理與臨床藥學系 西安交通大學藥品安全與政策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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