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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倫理學 法律 道德
一、 法倫理學的形態和學科屬性
法倫理學是從法學與倫理學的結合點上發展起來的一門邊緣交叉學科,是法學與倫理學兩大學科相互滲透、融合的產物。它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存在,經歷了一個由混沌到缺失再到分立的歷史過程。
近代以前,法倫理學沒有獨立的存在形態。它與整個法學一起,被包容在哲學倫理學這一大的門類之內。由于古希臘、羅馬的法律制度較為發達,尤其是古羅馬法律制度滲透到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基本的社會結構,從而成為人們感知的對象和思想者反思的對象。最早、最系統地對法律作出反思的是當時最為發達的哲學倫理學。在最早的倫理學著作中,我們就可找到一些法學里所謂的最具挑戰性的、永恒的主題,如法與利益、正義的問題,人治與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礎和基礎,道德的法律強制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給后人留下了豐富而又深刻的道德思考,這些思考不只是倫理學的財富,也深刻了西方法哲學的發展。
中世紀盡管黑暗,但中世紀的思想家門并未停止對法律的道德思考,我們在托馬斯·阿奎那的著作中就能讀到有關論述。而到了中世紀后期,隨著商品的重新發展,羅馬法的復興,對法律的道德思考巳不只是思想家的內心激動,而是通過注釋法學派、評論法學派、人文法學派的幾個階段的發展,從到實踐推動了整個社會的巨大變革。可以說,從人類最初對法律這一社會現象進行思考到近代的康德、黑格爾的法哲學,尋求法律的正義都是哲學倫理學的一個最主要的任務,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法律的道德思考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一直就沒停止過。
19世紀中葉以后,現實社會對法律的確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實證主義哲學的出現也給法律的思考提供了新的視角。而這些隨著職業法學家的出現,開始了摒棄對法律的道德思考。由于專業的原因,他們開始從道德的視角轉到法學的視角,從關注法律與社會的外在方面轉到關注法律的內在構成,為了保證對法的客觀科學的分析,他們排斥了價值因素。按赫費的說法,這段時期"在法和國家科學中盛行的是歷史主義和實證主義,而這兩者對道德觀持不信任態度,在有些地方甚至明確地拒絕道德觀。隨著哲學與法的國家科學的分離,也出現了法和國家科學與倫理學的分離,從而使法和國家倫理學也消失了。"(赫費:《政治的正義性》,龐學詮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頁)
另一方面,那些曾經包容萬物的哲學家們由于把法理論的任務推給了法學家,自己也如釋重負,注意的興趣轉移到詮釋學、現象學和科學哲學等領域,最多是因為研究的需要和興趣稍微注意一下法的研究,如此說來,法學家們故意地在研究法律時抑制住自己的道德沖動,而哲學家們則把道德的沖動指向了除法以外的領域,法律與倫理的關聯思考無可置疑地被淡化和遺忘了,這一切,在從奧斯丁開始的學者們那里,如薩維尼、凱爾森、哈特等,都明顯地表現了這一點。這是一個對法律的道德思考相對匱乏的階段。但這一階段卻為法倫理學的獨立存在創造了前提條件,因為沒有分立的法學學科,就不可能出現法學與倫理學的交叉滲透,只有它們彼此獨立才能彼此交融。
近入二十世紀,西方進入帝國主義階段,社會利益結構重新組合,社會立法大量出現,一種謀求客觀描述的社會運行狀況的法學產生,即法社會學,但這種要求價值中立的學科同樣排斥追求"應該"的法律,并不能提供對法律的道德批判武器。事實上,直到二戰后人類在遭受了由自己帶來的巨大災難后,尤其是在這種災難往往又是在法律的幌子下發生的時候,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才又引起人們的關注。1971年羅氏將其20多年的思考整理成《正義論》一書出版,基于倫理、法律、、制度、社會的綜合,他創立了一種權利倫體系。
《正義論》應該說就是一部法倫理學的著作,而且因其采用了的論證,如決策和博弈,使得關于法律正義的討論達到了一定的深度,從而開辟了法倫理學的新天地。羅爾斯《正義論》的出版,使得對法律正義的倫理學討論重新活躍起來。可以說,這一階段的法倫理學研究獲得了豐碩的成果,無論是法學家、倫理學家或學家甚至經濟學家,如德沃金、富勒、波斯納、哈貝馬斯、布坎南等,都就相關主題出版和發表了大量著作和文章。可見,自二戰以來,法倫理學的在西方巳經具備了蓬勃發展的獨立姿態。
那么,作為獨立的法倫理學到底是屬于法學還是倫理學?法學學者一般把法倫理學歸入理論法學。而倫理學學者則把法倫理學作為倫理學的一門分支學科。認為應用倫理學是解決問題的學問。這些問題是社會發展進程中新涌現的,前所未有的,或者說歷史上巳存在的事物現在具有了新的性質和內涵,所以在社會的某個領域里有什么道德難題,就有這個領域的應用倫理學,醫學倫理、經濟倫理、政治倫理等等就是試圖對各自領域中涌現出的緊迫的倫理道德問題尋找答案而興盛起來的學科,法倫理學當然就是解決法律領域中的道德難題的學問。其實,無論把法倫理學歸屬于法,還是歸屬于倫理學,都是合理的。因為它在本質上就是一門橫跨法學和倫理學兩大領域的交叉學科,并以法學和倫理學為其共同的學術淵源。
法倫理學固有的邊緣交叉學科屬性使其最終不會滿足于單純的學科身份,而同時具有法學和倫理學的學科屬性。這是因為它有其自身獨立的研究對象。我們可以把法倫理學的研究對象大概分三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關于法律的存在的前提的道德批判,也是法律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強制制度存在的道德合理性證明。法倫理學沒有也不可能回避倫理準則的論證這個前提性問題。此類問題是法理學所一般不予證明的,只是作為不言而喻的前提,所以,對法律存在的前提批判是法倫理學所需要研究而處于法學視野之外的。如人類為什么要有法律?法律作為對人的自由的一種限制為什么是善的?法律是人制定的,但什么人、通過什么方式制定的法律才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司法機關為什么可以剝奪人的自由和生命?它的道德正當性在哪里?我們應當守法嗎?可見,法倫理學研究的第一個層面問題,可成為法律之上的問題,意即是在人的存在的大背景下,對法律正當性的形而上的思考。
第二層次是內涵于法律制度中的道德問題和現象。這也是法學所要研究的對象,即法律中的正義問題。如法律對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怎樣才是正義的?司法工作者應具有什么樣的德性?立法和司法要遵守什么樣的程序才能保證實體正義的實現?程序的內在價值是什么?如何對社會成員進行法制?這一層次的是法學本來所具有的,盡管實證主義法學試圖排斥法學研究中的任何價值內容,以保證法學研究的客觀性和性,但事實上對法律這樣一種人所創造的并以此來促進人性實現和社會進步的社會現象的研究,是無法排斥道德等價值內容的,相反,它還是法哲學研究的重要內容,由此,法倫理研究對象的這一層次同樣可以成為法學理論研究的對象。這一層面的問題是法律中的問題,意即研究的是實體法中的道德問題。
法倫理對象的第三層次是隨著的所產生的重大的具有道德歧義的現實,這些問題的產生給人類存在的各種關系都帶來了深刻的變化,由于這些問題都是涉及重大利益的社會問題,它就不只是一個道德要解決的問題,還是一個要解決的問題。但問題在于,傳統的道德和規范體系系無法提供一個合理的理論解釋和現實的解決方案,建立在傳統道德體系上的法律制度也無法適應這種變化,并做出相應的理論變革和現實對策。當道德還尚難對一種新的關系做出善惡的判斷時,如何要求法律來對這種關系進行調整呢?在這里,道德和法律糾纏在一起,一個道德上尚有爭議卻又必須有法律來解決的問題,只有靠法學和倫的并肩作戰了。這些問題涉及人類生活的各個領域,如通過試管嬰兒、體外受精這些新技術手段的道德爭論,通過對安樂死、庫等新概念的拒斥與接納,給關于生命的立法提出新的課題,等等都屬此層面的問題。
顯然,由于第一層面和第三層面問題都是在法律之上或之外的存在,是關乎"法"的存在,則研究這些問題的學科稱為法倫理學更合理。現在除了"法倫理學"這一叫法之外,還有如"法律倫理學"、"法學倫理學"等相近似的名稱。如上,如果稱為法律倫理學則會把研究的問題局限在第二個層面上,無疑過于狹隘了。
二、法倫理學的使命是對法律的道德批判
法倫理是對法律的道德批判,這一命題的正當性包括了三個層面的證明:第一,法律與道德是否存在必然聯系?因為道德批判并非碰到什么都批判,它只批判那些可以進行善惡評價的東西。第二,對法律能否進行合理的道德批判?因為如果批判只是個體的主觀好惡,就等于無批判。第三,為什么必需對法律進行道德批判?"惡法"難道就不是法嗎?
1、 法律與道德是否存在必然的聯系?
道德與法律是否存在必然的邏輯聯系是道德與法律關系中的一個核心問題,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主要在西方的法領域,而在倫理學領域里一般都對此作肯定的回答。西方最大的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正是由于對此問題的不同回答而成為彼此對立的兩種法學理論。 自然法學主張道德是法律的存在依據和評價標準。道德與法律存在必然的聯系。與相反,實證法學主張道德與法律的分離,否定兩者的內在必然聯系。我們認同自然法學關于道德與法律具有深刻的內在聯系觀點,但主張必須跳出從觀念到觀念的抽象思辯,到的具體進程中,也是人的社會必然性的展開過程中尋找它們的契合點;我們也不否認分析實證法學強調法的獨立品格和形式性特征,但我們必須把道德與法律的分離統一到社會實踐包括法律實踐之中。
人是一個雙重的存在,既是個體性的存在,又是社會性的存在,因此,人的存在本身就內含了個人需要、個人利益與社會需要、社會利益以及他人需要、他人利益的矛盾。這種矛盾作為人自身的根據,引伸出人如何處理這種關系的需求。它促使人從自身發展的社會必然性中直接引伸出來的處理人際利益關系的準則,不只是對現實利益關系的簡單的復現,而是隱藏在表面上看來是雜亂無章的偶然性的利益關系背后的必然性聯系的理性表達。這個從人的社會必然性中引伸出來,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恰當的結合方式的準則,本身就意味是公正的,善的,它的存在就是價值。從人類的發展史來看,最初的規范都是"不得如何""應當如何"的義務性的道德規范,就是說,義務性規范與權利性規范比較具有邏輯上的優先性。但是這個規范作為"應當",是在社會生活實踐中經過多次反復并經過思想家的提煉和概括形成的,它本身沒有權威的確認、系統的制度和有力的后盾。就是說,道德不能確立一個作為普遍同意的是非標準和解決人們糾紛的共同尺度,也缺少一個調解糾紛、解決爭執的公正的裁判者,既使有了裁決,實際上也無法執行。
可見,道德規范作為必然性的展開,無疑是社會存續的根本紐帶,從這個意義上說,德富林的"崩潰論"是正確的。因此道德規范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是一個有序而美好社會的根本。但在一個充滿復雜利益關系的社會里,道德本身的存在是不夠的,它本身既無法阻止也無法懲罰破壞它的行為,因此,社會需要出現另外一些規則來彌補這些不足,這些規則可以明確道德規則的和范圍;可以控制道德規則的變化并決定其取舍;可以確定一個權威來裁定糾紛和執行裁決。對應于前面的主要義務規則,次要規則賦予義務規則以新的屬性,并形成一個既能體現基本義務準則又能保障它在生活中實現的社會規范,它就是,因此說,一個真正的法律必須體現和保障維系著社會存在的基本道德義務,這是它與生俱來的使命。而事實上,在現實社會的發展史上,道德與法律也從未被分開過,古希臘的民眾大會或陪審團從未區分過什么是法律禁止的,什么是道德禁止的,英國的衡平法也是,就是到了二戰后對納粹戰犯的審判,也是高揚的道德正義的旗幟。的事實證明了,正如不能分開水的源和流一樣,我們也無法割斷道德與法律的血緣聯系。
2、關于法律的道德批判是否合理?
合理性是20世紀最棘手的問題之一。關于法律的道德批判的合理性問題的實質,仍在于價值判斷的客觀合理性。
對事物的一種價值判斷,與關于客體本身是什么的判斷不同,它是關于客體對主體的意義是什么的判斷,它是評價主體根據自己的需要來衡量客體是否滿足這種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滿足這種需要的一種判斷。與事實判斷相比,它多了一種對于價值判斷而言決定其質的因素:人的需要。正因為"需要"的引入,價值判斷就呈現出撲溯迷離的特征,從而也喪失了事實判斷所具有的穩定性、普遍性、簡單性特征。但喪失這些特性,并不意味著喪失客觀性,因為,價值判斷所揭示的是價值主體與價值客體之間的關系。價值關系同客體本身一樣都是客觀存在的。
實證主義法學之所以認為價值判斷無真假可言,從而試圖在法與法學范圍排除一切價值因素,所犯的邏輯錯誤就在于割裂價值判斷中兩個部分的關系,如"保護特權的法律是不好的",這是一個完整的命題,揭示的是這種法律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否定關系。如果將它分為兩部分,即"保護特權的法律"這個事實,和"不好"這個判斷,就使這個完整的命題喪失了原來的意義。如果我們把"保護特權的法律"(價值客體)與人民(價值主體)及兩者的關系作一個整體,就可以作出真或假的價值判斷。就是說一個完整的命題,它所揭示的是一種客觀的價值關系,它的真假可以根據它與所揭示的對象之間的關系來判定。
不過上述例子存在一個問題,即我們把價值主體置換成特權階層,那么,"保護特權的法律是好的"的判斷同樣是真的。這就意味著在價值判斷中出現了對立的命題同真的現象,這是事實判斷中所沒有的。因此,確立一個判斷的客觀性,并不一定就確立了一個判斷的合理性,而確立判斷的合理性才是我們說的道德批判的實質,因此,在同真的價值判斷中,是否有一個客觀的準據使人作出合理的選擇,才是合理性問題的實質。問題的關鍵在于主體需要。因為只有主體需要才能有合理與不合理、正當與不正當的區分,能夠被滿足的需要不一定就是應當滿足的需要,這說明,主體在追求自身需要的滿足過程中,還受著一種更為本質的東西的制約,而這個本質的東西在客體屬性滿足主體需要這一關系范圍內,是無法找到的,而必須深入到人的實踐活動中去。人類的實踐活動就是由不同的需要所推動的,因而也就包含了多方面的生活追求,其中真正能夠實現主體多方面生活追求的主體活動,必然是那些在主體正確地把握了自己存在和發展的必然性的基礎上進行的活動。換言之,所謂合理的需要是在人的存在和發展的必然性中被確定的,而對法律的價值判斷不過是以主體的合理需要為尺度的對法律的一種評價。
不過,進一步的是,道德批判是價值判斷,而價值判斷不只是道德批判,一種更為常見的形態是功利評價,因此,對的價值判斷的合理性證明,只是告訴我們對法律的道德批判是可能的,但卻沒有告訴我們對法律的道德批判是必須的,也沒有告訴我們,道德批判與功利評價是怎樣的關系,而這些卻正是法倫存在的直接前提。
3、對法律的道德批判是必須的嗎?
根據人的本質的不同環節需要的滿足,可以將價值分為實現人的必然性的功利價值和實現人的必然性的道德價值。第一,人的自然必然性的實現和人的社會必然性的實現,是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面。因而對事物的功利價值的評價和道德價值的評價也是人類實踐活動必不可少的兩個方面。 第二,對事物的功利評價是基礎層次的評價,道德評價是較高層次的評價,這是因為人與物的單向效用關系要靠社會必然性的揚棄才是合理的,而道德價值就根源于人自身發展的社會必然性,是從人的本質中直接引伸出來的價值,道德本身就是一種價值。 第三,功利價值是通過特定的客體對主體需要的效用得以完成的,因而,客體的物質效用成為功利價值的核心,功利價值的生成和實現取決于活動結果是否創造了滿足人的物質需要的現實物,因此,功利價值的評價具有外在于人的特性和側重于結果的特性。道德價值是通過人們實際處理人際利益關系而生成的,人的行為是道德價值的載體,因而道德價值不是對客體效用的確證,而是對主體獲得這種效用的方式的確證。同時,道德價值直接根源于人的社會本質存在,是從人的本質中直接引申出來的生活態度和行動方式,所以,道德價值的評價具有內在于人的特性和側重于過程的特性。
除了對法律的功利評價和道德批判兩個基本層面外,由于立法是一個富有技術性的活動,所立之法要有形式上的完善性,因此,對法律的技術性評價也是由法律本身的特性所帶來的一種基本評價層面。由此,對法律的評價就由技術的、功利的、道德的評價三個層面組成。技術評價的層面是最低層面,是一個沒有價值合理性或目的合理性思考的層面,它沒有自在的價值,它只能保證如何更好地實現目的,但不能證明目的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對法律的評判只滿足于這一層面是不夠的,我們總不能因為希特勒的立法技術好就把他的法律稱為良法吧!功利評價是法律評價中最為常見也是最基本的評價。法律存在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人的不斷發展著的需要和有限的可資利用的資源的矛盾,因此,人類如何以最小的代價來滿足最大的需求,或者說以最小的耗費取得最大的效果即效率原則就成為文化產生的基本理念之一,法律就更是如此。這就是對法律進行功利評價的依據所在,因此,一個沒有效率的法律就不是一個合格的法律。
問題在于,功利評價對法律而言也是有限度的。當一個法律盡管能實現最小最大的效益原則,但損害了人與自然的環境利益,損害了人與人的根本利益,損害了每個人的最基本的權益時,它仍然是不合格的法律。就是說,如果一個法律在技術上是完善的,在實現中又是有效率的,并能帶來最大的功利目的,但我們仍然不能說這一個健全的法律,因為它還缺少一個層面的評判,即道德層面的評判,從這個意義上說,不符合正義的法律就不是法律。可見,道德評判在關于法律的評價中居最高層次,它約束技術評價和功利評價,它具有派生性。法倫理學的主要任務就是對法律的道德評判。
三、法倫理學的論思考
對象與研究是辯證統一的,有什么樣的,就有什么樣的研究方法。研究第一個層面的問題,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只能是思辨的方法。思辨的方法也就是的方法,是所有哲學研究必須使用的方法。倫與本體論、認識論不同的地方只在于,它用這種方法去研究、解釋和回答價值問題以及與之相關的問題、世界問題和宇宙問題。思辨的方法包括反思的方法、批判的方法、構建的方法,是反思、批判、構建的有機統一。的正當性問題的解答不只是一個觀察、體驗、經驗、知識積累的過程,也不只是一個歸納、演繹、、綜合的過程,它需要反思、批判、構建。只有運用這種方法進行研究,法律倫理學才能履行自己的職責,完成自己的使命。人們總是生活在既定的法律社會之中,他們不能不接受法律所給予的一切。法倫理學研究首先就是要從新的方向、新的角度、新的位置對現實法律所給予的這一切進行再審視、再認識、再思考。反思的過程同時也就是批判的過程。批判的目的不是要全盤否定,而是為了創新,為了超越,為了重新構建新的價值體系。
研究第二個層面的問題,由于是研究的法律中道德問題,價值分析的方法就尤為重要,當然仍要運用實證分析法學的方法。法學就是價值分析方法論的代表。自然法是本體論意義上的,也可以是方法論的。正如美國學者P·E約翰遜所說:當我們運用"自然法"這個術語時,"指的是一種方法,我們運用它以判斷個人倫理或實在法的原則應該是什么,自然法的哲學家們渴望在理性和人類本性的基礎上,而不是依靠神啟或先知的靈感做出這些判斷。這樣定義的自然法是一個比任何特定的自然法理論都更為廣泛的范疇。一個人可以相信自然法的存在而不同意亞里士多德或阿奎那等自然法的倡導者的特定的體系。我正在描述的是一種思想方式而不是特定的理論"。(P·E約翰遜:《對自然法的某些思考》(中譯文),《法學譯叢》,1988年第6期,第20頁)
總之,價值分析方法論懸設一個外在于現實法律(即法的實然狀態)的價值體系(即法的應然狀態),以之作為評價現實法律及其相關要素的參照系,在社會契約論者那里就可以看到這種特殊的方法論意義。古典自然法學家霍布斯、孟德斯鳩、洛克、盧梭以及新自然法學家羅爾斯等人對社會契約論的具體論述各不相同,但契約論作為一種論證方法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只不過我們要摒棄價值分析的形而上的思路,進行經驗主義的改造。從人的存在著一事實出發,把價值分析的方法和實驗的方法統一起來,羅爾斯把原始狀態和社會契約僅僅當作一種思想實驗的場所,視為一個集合各種論點、工具的實驗空間,它本身是描述與價值兩種因素的存在,最后推演出了實證法所最終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則,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價值分析法的正確思路。
除了價值分析法外,還要運用實證主義的方法。實證主義方法論的特征是:研究"確實存在的"東西,追求"確實"的知識,把價值問題排除在研究之外。按道理,它不能成為以法律中的道德現象為關注對象的法倫理學研究的主要方法。它的可借鑒之處,就是新分析法學的語義分析法,如果我們要討論安樂死的立法,當然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安樂死,諸如此類。其實這種方法在赫費的法倫理學名著《的正義性》中就運用得很圓潤了。
研究第三個層面的問題,由于會涉及社會學、政治學、學、生物學等等各個學科領域,因此,更需要綜合各種方法, (1)社會學方法。法律倫理學是一門學科,具有很強的實踐性。生命倫理學需要調查和社會不同生活領域的各種行為、事實所產生的道德,從中探討和人性的交合點及其。因此,法律倫理學要運用社會學的方法,對上述各領域的行為和事實進行客觀分析和研究,這些方法包括普查、抽樣調查、典型問卷、個案調查、實際觀察、統計分析等。 (2)相關領域的特定方法,如有關生命領域的立法或司法的倫理學研究,必須要有生命科學和醫學的方法。
【關鍵詞】 和諧;醫患關系;構建;道德理念
Abstract:From the ethic point of view,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octorpatient conflict, and puts forward, on its basis, that the ethic notion of establishing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s to foster the notion of doctorpatient trust, reinforce the construction of medical ethics and ethos, enhance the ability of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and consciousness, and cultivate medical ethic and accomplishment.
Key words: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establish; ethic notion
自古以來,醫生視治病救人為自己的天職,病人視醫生為自身生命和健康的保護人。現代醫院已成為社會醫療的主要方式,其服務宗旨是“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應該說在醫患關系中有一些公認的,大家共同遵守的道德規范和道德準則。但是,近年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某些因素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損害、扼殺著醫患之間的信任關系,甚至引發醫患間的道德沖突,這些問題值得引起人們的關注。
一、醫患道德沖突的表現
第一 醫患權利泛化,醫患義務弱化
受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部分醫務人員的價值觀發生了微妙的變化,把人民賦予的診治權當作一種獲取利益的手段。在臨床診治過程中,仿效商業推銷的理念,為患者提供超過病情需要的過度治療,賺取回扣。可以說以權謀私現象是醫務人員權利泛化的典型表現。
這種醫患關系的消費化是權利泛化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且它從理論上取消了醫生的社會責任,是一種對生命倫理學的背離。醫患權利的泛化使傳統意義上出于職業神圣性的醫生道德義務感世俗化,同時也會促使醫生對自身權利的強調。醫生出于本能的自我保護意識,面對危機或疑難病患者時,因循守舊,不愿也不敢創新,取而代之的是所謂“防衛性治療”的風行。還有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患者自身的道德義務感常被湮沒在呼吁權利的聲張里。例如在遇到糾紛時對醫務人員的人身攻擊,對醫院設備的破壞,甚至于逃交醫療費用等等。“患者道德義務履行的下落,強化了醫生對患者的不信任。這樣的結果是醫患雙方誠信關系的流失,造成了患者不得不追求更具外在強制性的法律權利,而醫生出于風險逃避,越來越滿足限于法律義務的履行。”[1]
第二,醫患信任不足,醫患防備有余
醫患雙方權利的泛化和義務的弱化加劇了彼此的不信任。醫患雙方醫學信息的不對稱、地位的不對等,患者往往對醫生和醫院的期望值過高,一旦在現實中失落就會產生心里不平衡,便出現審視診療過程的防備心理有余,信任態度不足,不遵醫囑和拒絕治療合作的情況增加,甚至出現一些過激的行為。再加上某些媒體所謂關注 “弱勢群體”炒作有余,理性分析不足,這也加劇了醫患間的戒備和對峙。
第三,醫患關系物化,醫患情感淡化
隨著高科技在醫學領域的廣泛應用,大量的診療設備代替了醫生的診療活動,儀器的檢測結果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患者的傾訴,醫者與患者的直接交流似乎顯得無關緊要。患者失去了主體性進而也失去了傾訴的機會,醫患情感逐漸淡漠。加之職業的風險壓力、醫療技術的日益復雜、醫療文書的日益繁瑣以及有關醫療事故恐懼的“告誡”,使醫生的職業道德情感淡漠,醫患關系變得越來越刻板、冷漠和非人性化。
此外,醫患關系緊張,醫療糾紛增加,醫療糾紛升級進而演化為醫療暴力。眾多事例有力地說明當今的醫患關系存在許多不和諧,人們對醫療行業的神圣性產生了嚴重的懷疑,病人就診心存疑慮,醫生行醫如履薄冰。醫患誠信缺失的警鐘已經敲響,尋回和重構失落的醫患誠信已刻不容緩。
二 、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道德理念
正是由于在醫患關系中出現了不和諧的現象,彌合醫患關系中存在的道德矛盾沖突,尋回和重建醫患關系的道德理念就顯得尤為重要。有什么樣的觀念,就會有什么樣的行為,思想是行動的指南。構建與時代精神相適應的并具有一定前瞻性的醫療服務模式與觀念,打破陳舊的醫療服務理念,需要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道德新理念。
第一,培育醫患信任的理念
醫患關系是醫療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醫療人際關系的核心。良好的醫患關系,使醫務人員和病人都能處于良好的心態之下,醫務人員可以發揮最佳水平,病人可獲得較好的心理支持,可以從整體上保證和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醫患關系的融合,可增強病人對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的信任感和滿意程度,從而減少醫療糾紛,提升醫療機構的社會和經濟效益。而現實情況是目前的醫患關系不容樂觀,各地時常發生醫患糾紛,有的甚至釀成了惡性案件;社會和媒體經常抱怨“看病難、看病貴”;無論是官方關于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不成功的自我批評,還是學者對醫患關系的研究,都提示人們,我們目前的醫患關系正處在難以言說的復雜狀態。病人群體對醫生、醫院不滿意或指責,而醫生群體自己也有數不清的苦衷……這種跡象表明,醫患關系不盡如人意。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實際上是醫患關系出現了信任危機,在醫患關系中,有許多倫理問題,信任是核心問題。
那么,應怎樣重建醫患間的信任關系呢?
對于醫患關系來說,醫生和患者都應該積極行動起來,通過在不平等的信息交流中維護雙方平等的權利,來謀求相互關系的和諧,而作為醫患關系中主導一方的醫生和醫院,承擔著更具有決定性的責任和不可推卸的義務。
醫患關系緊張是由于彼此缺乏信任,而信任的缺乏又在于沒有有效的制度約束醫務人員的不誠信行為,因此,改善醫患關系不僅需要大力推進醫療體制改革,更要通過各種措施來改善醫患雙方的交流,實現信息交流的平等,增強互相理解,培養互相信任。要在醫院內部建立一套誠信約束機制,加強醫患之間心靈和感情的溝通,從感情和理智上強化對病人的關懷,打造醫院的品牌,增進醫生個人的信譽。醫院還要主動探索建立醫患溝通機制,醫生要用有效的辦法將病因、用藥和治療狀況與患者溝通,以使患者真正地“知情”。在這方面有的醫院實行“醫患道德雙向承諾書”制度,要求每一位住院病人都要與醫院簽定道德承諾書,每一份病歷都保存著這樣一份承諾書,道德承諾在于溝通、重在自律,而這一制度實行后,在治療疾病過程中,醫患雙方能夠互相信任、互相支持。道德承諾是爭取社會對醫院和醫生信任理解的有效措施。
第二,加強醫德醫風建設
醫德醫風是醫務工作中的意識形態問題,醫德是本質,醫風是表現。醫學服務的對象是具有高度思維和感情的人,醫務工作者必須以人道主義精神和真心誠意的熱忱對待患者,視患者為親人,不能只關心疾病和技術,而忽視患者情感。因此,努力提高醫務人員的人文素質,端正行醫動機,規范醫療行為,做到“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憂病人之所憂”,不搞額外收入,嚴禁各種“開單提成”,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嚴格執行藥品集中招標制度,杜絕藥商在醫院“帶錢促銷藥品”的現象;嚴禁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和接受“吃請”;堅持“以人為本、誠信敬業、文明行醫”的服務理念,努力降低患者的醫療費用,減輕病人的經濟負擔,為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奠定良好基礎。可以說,醫德醫風是醫學與社會、醫生與患者的“劑”,也是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一種內在規定性和內在需求。
第三,提高醫患溝通意識和能力
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相互尊重和信任是保障,但溝通是尊重和信任的橋梁。“醫患關系和諧,互相信任,心情愉快,則藥到病除;醫患關系緊張,橫眉立目,互相指責,則病上加病。”[2]因此,患者要信任醫生,積極配合治療,醫生也要尊重患者,認真傾聽患者的訴說,盡可能地多留時間與患者交流,設身處地了解患者的感受;體恤患者的痛苦,同情患者的困難,打消患者的顧慮,緩解患者的心理壓力,努力讓患者獲得身心健康,使以人為本的理念落到實處,收到實效。如果做到了這些,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便可“水到渠成”。以什么樣的方式進行醫患溝通呢?如開通熱線電話,開設醫療服務文明窗口,開通急救綠色通道,設立專門的患者接待部門,加大醫務公開,接受社會媒體和群眾的監督,加大醫療各項收費的透明度,等等,用實際行動取信于民,從而贏得患者的信任,提高治療效果,減少醫療糾紛,促進整個社會和諧發展。
第四,培養醫學倫理素養
調查顯示,對于醫療糾紛的發生,49.5%的人認為是因為“醫院服務態度不好”, 40%以上醫患糾紛與醫護人員的情感、愛心、同情心、責任感和法律意識有關。這說明相當一部分醫務人員的醫學倫理素養欠缺,需加強醫學倫理教育。
醫學倫理教育的目的是培養與提高醫務人員的醫學倫理素養。醫學倫理素養是從醫者解決醫學倫理問題的認知、判斷、價值抉擇、情感、破解難題的能力。培養醫務人員的醫學倫理素養,包括醫學倫理理論素養、醫學倫理情感素養與醫學倫理智慧素養等。對醫務人員進行醫學倫理教育,可以做到把醫學倫理素質的培養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做到既解決醫療衛生改革,醫德建設的實際問題,又解決醫患關系和日常工作的實際問題。把解決這些問題與醫學倫理素質培養互相貫通,使醫務人員感受到醫學倫理素養的多元價值和作用,并在心理上得到強化。
醫學倫理素養培養的過程以他律為手段,以自律為目的。要重建醫務人員的職業倫理,讓醫務人員面對患者,自然地有一種敬畏和敬重,也只有通過醫務人員共同體的道德獎罰和激勵機制,才能讓醫務人員培養出一定程度的醫學職業倫理。
醫患關系的現狀所暴露出來的矛盾反映了我國醫療衛生改革進程中的一些問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主要內容,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需要尋求醫患之間共同的道德價值目標,需要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道德新理念。
基金項目:廣東省衛生廳委托廣東省社會學學會研究項目“和諧醫患關系建設”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和諧;醫患關系;構建;道德理念
自古以來,醫生視治病救人為自己的天職,病人視醫生為自身生命和健康的保護人。現代醫院已成為社會醫療的主要方式,其服務宗旨是“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應該說在醫患關系中有一些公認的,大家共同遵守的道德規范和道德準則。但是,近年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某些因素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損害、扼殺著醫患之間的信任關系,甚至引發醫患間的道德沖突,這些問題值得引起人們的關注。
一、醫患道德沖突的表現
第一 醫患權利泛化,醫患義務弱化
受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部分醫務人員的價值觀發生了微妙的變化,把人民賦予的診治權當作一種獲取利益的手段。在臨床診治過程中,仿效商業推銷的理念,為患者提供超過病情需要的過度治療,賺取回扣。可以說以權謀私現象是醫務人員權利泛化的典型表現。
這種醫患關系的消費化是權利泛化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且它從理論上取消了醫生的社會責任,是一種對生命倫理學的背離。醫患權利的泛化使傳統意義上出于職業神圣性的醫生道德義務感世俗化,同時也會促使醫生對自身權利的強調。醫生出于本能的自我保護意識,面對危機或疑難病患者時,因循守舊,不愿也不敢創新,取而代之的是所謂“防衛性治療”的風行。還有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患者自身的道德義務感常被湮沒在呼吁權利的聲張里。例如在遇到糾紛時對醫務人員的人身攻擊,對醫院設備的破壞,甚至于逃交醫療費用等等。“患者道德義務履行的下落,強化了醫生對患者的不信任。這樣的結果是醫患雙方誠信關系的流失,造成了患者不得不追求更具外在強制性的法律權利,而醫生出于風險逃避,越來越滿足限于法律義務的履行。”[1]
第二,醫患信任不足,醫患防備有余
醫患雙方權利的泛化和義務的弱化加劇了彼此的不信任。醫患雙方醫學信息的不對稱、地位的不對等,患者往往對醫生和醫院的期望值過高,一旦在現實中失落就會產生心里不平衡,便出現審視診療過程的防備心理有余,信任態度不足,不遵醫囑和拒絕治療合作的情況增加,甚至出現一些過激的行為。再加上某些媒體所謂關注 “弱勢群體”炒作有余,理性分析不足,這也加劇了醫患間的戒備和對峙。
第三,醫患關系物化,醫患情感淡化
隨著高科技在醫學領域的廣泛應用,大量的診療設備代替了醫生的診療活動,儀器的檢測結果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患者的傾訴,醫者與患者的直接交流似乎顯得無關緊要。患者失去了主體性進而也失去了傾訴的機會,醫患情感逐漸淡漠。加之職業的風險壓力、醫療技術的日益復雜、醫療文書的日益繁瑣以及有關醫療事故恐懼的“告誡”,使醫生的職業道德情感淡漠,醫患關系變得越來越刻板、冷漠和非人性化。
此外,醫患關系緊張,醫療糾紛增加,醫療糾紛升級進而演化為醫療暴力。眾多事例有力地說明當今的醫患關系存在許多不和諧,人們對醫療行業的神圣性產生了嚴重的懷疑,病人就診心存疑慮,醫生行醫如履薄冰。醫患誠信缺失的警鐘已經敲響,尋回和重構失落的醫患誠信已刻不容緩。 二 、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道德理念
正是由于在醫患關系中出現了不和諧的現象,彌合醫患關系中存在的道德矛盾沖突,尋回和重建醫患關系的道德理念就顯得尤為重要。有什么樣的觀念,就會有什么樣的行為,思想是行動的指南。構建與時代精神相適應的并具有一定前瞻性的醫療服務模式與觀念,打破陳舊的醫療服務理念,需要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道德新理念。
第一,培育醫患信任的理念
醫患關系是醫療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醫療人際關系的核心。良好的醫患關系,使醫務人員和病人都能處于良好的心態之下,醫務人員可以發揮最佳水平,病人可獲得較好的心理支持,可以從整體上保證和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醫患關系的融合,可增強病人對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的信任感和滿意程度,從而減少醫療糾紛,提升醫療機構的社會和經濟效益。而現實情況是目前的醫患關系不容樂觀,各地時常發生醫患糾紛,有的甚至釀成了惡性案件;社會和媒體經常抱怨“看病難、看病貴”;無論是官方關于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不成功的自我批評,還是學者對醫患關系的研究,都提示人們,我們目前的醫患關系正處在難以言說的復雜狀態。病人群體對醫生、醫院不滿意或指責,而醫生群體自己也有數不清的苦衷……這種跡象表明,醫患關系不盡如人意。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實際上是醫患關系出現了信任危機,在醫患關系中,有許多倫理問題,信任是核心問題。
那么,應怎樣重建醫患間的信任關系呢?
對于醫患關系來說,醫生和患者都應該積極行動起來,通過在不平等的信息交流中維護雙方平等的權利,來謀求相互關系的和諧,而作為醫患關系中主導一方的醫生和醫院,承擔著更具有決定性的責任和不可推卸的義務。
醫患關系緊張是由于彼此缺乏信任,而信任的缺乏又在于沒有有效的制度約束醫務人員的不誠信行為,因此,改善醫患關系不僅需要大力推進醫療體制改革,更要通過各種措施來改善醫患雙方的交流,實現信息交流的平等,增強互相理解,培養互相信任。要在醫院內部建立一套誠信約束機制,加強醫患之間心靈和感情的溝通,從感情和理智上強化對病人的關懷,打造醫院的品牌,增進醫生個人的信譽。醫院還要主動探索建立醫患溝通機制,醫生要用有效的辦法將病因、用藥和治療狀況與患者溝通,以使患者真正地“知情”。在這方面有的醫院實行“醫患道德雙向承諾書”制度,要求每一位住院病人都要與醫院簽定道德承諾書,每一份病歷都保存著這樣一份承諾書,道德承諾在于溝通、重在自律,而這一制度實行后,在治療疾病過程中,醫患雙方能夠互相信任、互相支持。道德承諾是爭取社會對醫院和醫生信任理解的有效措施。
隨著醫學成人高等教育的深化改革和發展,生源萎縮、教學質量下降、考風考紀嚴重滑坡及管理不力等諸多新問題[3],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亟待認真研究、深刻反省并妥善解決。其中教學質量下降是核心問題之一,這一難題如果不解決好將使社會對成人醫學教育的不信任感加深加重,甚至會導致醫學成人教育生源進一步萎縮從而陷入惡性循環。教學質量下降與教學資源不足和人才培養方案不合理有重要關聯。究其原因主要如下:(1)目前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學資源主要依托其母體學校,基本教育資源與普通本科教育共享,但由于近十余年來普通高等教育連續擴招,導致教學資源嚴重匱乏,即使應對全日制本科教育已捉襟見肘,更別說“支援”排在其后的成人高等教育了;(2)成人高等教育采用的人才培養方案大多沿用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的人才培養方案,且面授學時數大打折扣;(3)師資力量薄弱,有些高校在擴招后師資力量原本薄弱,引進和培訓人才力度不夠,對于成人教育更是采取應付措施,甚至聘請一些資質不夠的人員充斥成人教師隊伍;(4)教材通常選用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教材,教學內容也未充分考慮成人高等教育學生的特點,與全日制高等教育相似度極高,以致在成人教育教學過程中老師與學生有“炒剩飯”和“吃剩飯”的感覺,教與學的積極性均不高。此外,考風考紀滑坡、管理不到位等因素也是造成成人高等教育教學質量下降的原因。作為地處湘、鄂、渝、黔4省(市)交界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醫學成人高等教育,也受這樣大環境的影響,醫學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學質量令人擔憂。
2采取的應對措施
吉首大學是位于湘、鄂、渝、黔邊區內一所具有地方性、民族性特色且為湖南省唯一進入國家西部大開發的省屬綜合性大學,醫學院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因該區域經濟欠發達,醫療資源配置嚴重不足,但醫學院又肩負著提升該區域基層衛生人才隊伍素質的歷史使命。因此特提出了面向西部民族地區基于成人醫學教育特點的農村衛生人才培養模式,建立以能力培養為核心的醫學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通過成人高等醫學教育為在職人員提供繼續教育、知識鞏固、知識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強化的平臺。如何在新形勢下突破“唯學歷為本”的功利性辦學思維,拓展培養渠道,理順培養需求,順應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趨勢,創新培養模式和改革教學內容成為一項十分重要的課題。因此采取了一些應對措施以期摸索出一套適應西部民族地區醫學成人高等教育的方案,以滿足地方基層衛生人才的需求并供廣大兄弟院校參考與借鑒。
2.1量身定制人才培養方案合理的人才培養方案是保證學生獲得有效知識和技能的基礎。學校十分重視醫學教育,在教務處特設了專門的醫學教育管理部門———醫學教育管理辦公室(簡稱“醫管辦”),主要負責醫學教育教學的管理與協調等相關工作。由“醫管辦”牽頭,聯合本校繼續教育學院(其前身為成人教育學院)、醫學院和臨床學院組織教學委員會專家成員進行探討,由醫學院執筆,為學校招收的臨床醫學成人教育學生量身訂制了《臨床醫學專業(成人教育———全科醫學方向)人才培養方案》。該方案在制訂前曾多次到兄弟院校學習取經,同時融合了吉首大學的辦學思路和辦學特色,秉承“抓基礎、強能力、重實踐、突特色”的宗旨,提出了面向西部民族地區的成人高等醫學教育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體現了學校對醫學先進教育理念的吸收,也凸顯了學校“立足湘西,面向湖南,輻射邊區,服務基層”的辦學定位。這種人才培養模式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大眾化的客觀要求和內在的發展需要,既彰顯了時代特征,又符合了地方特點。根據人才培養特點調整教學計劃和內容,課程設置體現了醫學成人教育的針對性、職業性、實踐性和可操作性。具體如下。
2.1.1優化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在人才培養方案修訂工作中將課程設置調整為通識教育、學科基礎、專業教育和實踐教育等4個課程平臺,平臺下面再分成若干模塊;在總學時不變的情況下增加醫學倫理學、預防醫學、心理學、社會醫學、康復醫學、老年醫學、心理醫學、衛生管理、全科醫學等學科的教育,調整集中講授與自學的內容和時間,將人文教育和臨床技能教育進行有機結合,在醫德醫風、工作態度和行為準則等方面給出嚴格而具體的要求,使成教學員成為能為廣大基層提供治療、健康咨詢、預防及協調個人、家庭和社區衛生保健服務的實用型人才。
2.1.2調整必修和選修課程學時數和比例考慮到醫學成人教育學員大多有一定醫學基礎和自學能力,且多利用業余時間來學習充電。同時結合其自身特點即入學起點相對較低、工學矛盾突出、出勤率低等并受社會、家庭、婚姻、工作、生活、經濟等諸多因素影響[5],因此適當降低了必修課學時數同時增加了選修課學時數并增加自學內容,令其充分利用業余時間自學完成相關學業。
2.1.3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學分制在學校全日制醫學教育開始相對較早,目前也將其納入成人醫學教育中,修滿規定學分才能畢業,同時實現彈性學制,將以前的3年制改成3~5年,以便緩解學生們的工學矛盾和壓力。
2.1.4增加實踐教學環節成人醫學教育學生大多服務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此其解決問題能力的提高是重中之重,于是人才培養方案中增加了實踐教學環節比例,由原來的15%增加到22.7%,規定了學生必須在二級甲等或以上醫院及社區從事臨床實踐至少3個月,通過實踐技能考核才能過關。
2.1.5改革考核方式,嚴把考核關成人教育學生大多年紀偏大,基礎較差而理解能力又相對占優勢[6],為了盡量避免學生們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以通過傳統以死記為主體的考試,因此對醫學成人教育的考核環節作了相應調整,通過降低死記硬背考點的比例、增加理解應用題型如病案分析和實踐操作比例,對于選修課或增設的人文學科嘗試小論文或以Sandwich、Micro-teaching的方式討論、匯報學習心得作為該門課程成績。這樣既避免了學生欲蒙混過關的心理又加強了學生的自主性和參與性。
2.2有效借鑒全科醫學和卓越醫師培訓平臺,充分利用有效資源吉首大學繼2009年開設湖南省全科醫師免費定向培養試點班(專科層次)后又于2011年被教育部遴選為全國全科醫師免費定向培養點之一(本科層次,從高中應屆生錄取并簽訂合同,畢業后在基層至少服務6年),同時臨床學院又是湖南省衛生廳指定的全科醫師轉崗培訓基地(每期必須完成50個指定計劃,目前已進行到第2期)。此外,該校于2012年獲得了衛生部卓越醫師“5+3”培訓計劃———武陵山片區農村訂單定向免費本科醫學教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因此對于培養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已積累了較多的經驗并搭建了相對成熟的平臺。醫學成人教育的主體也是服務于基層的醫務人員,其可充分享用現有資源,利用業余時間如寒、暑假等進行集中培訓,因此,在資源享用上可與全日制學生錯開從而避免使用沖突,從而保證成人教育學生的學習資源利用最大化。
2.3加大教學投入,提高教學質量師資力量是決定教學質量的關鍵所在,為此,特地遴選了一批熱愛醫學教育事業、有基層工作經驗、在臨床學科中有一定建樹的專家充實到師資隊伍。目前擔任醫學成人教育的師資力量雄厚,任課教師均為各教研室或臨床科室技術職稱在講師或主治醫師以上的骨干力量,均承擔過全日制臨床本科生的教學任務,教學/臨床經驗豐富。其中教授/主任醫師8人,副教授/副主任醫師26人,講師/主治醫師16人。雖然這些教師平時臨床和教學任務繁重,但經過學校和學院協調,教師們均能理解并積極配合,確保了成人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其次,組織人員編寫了適應成人特點的教學大綱和部分科目的教材;鼓勵教師更新教學方法及教學手段,提倡采用計算機、多媒體等現代教育工具,借助學校網絡課堂的平臺進行實時在線答疑、指導,部分內容要求學員利用網絡平臺進行自學;同時部分課程的某些內容采取Sandwich教學法,加大學生們的參與性。通過采用適合成人特點的教學方法,體現了教師的主導地位和學生的主體地位。此外,臨床技能中心于2009年被評為“湖南省實踐教學示范中心”,該中心的建立與建設為醫學成人教育學生的實踐教學提供了必要保障。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學生們必須在二級甲等或以上醫院及社區從事臨床實踐至少3個月,現已按要求遴選了5家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和2家社區衛生服務示范點作為臨床培訓基地以進行重點臨床專科和社區服務輪轉教學。確保了醫學成人教育學生的全科醫學思維指導下的實踐教學環節。
【關鍵詞】 高等教育;培養模式;醫學;七年制
[摘要]目的 探討增設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的優勢及培養模式。方法 分析我校醫學教育的辦學經驗和優勢,明確培養目標,設想構建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的措施。結果 我校的醫學教育在辦學歷史、學科特色、臨床教學、以及為區域性經濟建設和人民健康事業服務等方面均有較大的優勢;基礎性培養應在七年內連續進行,并注重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和臨床基本技能訓練;創新課程內容和課程體系,創新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是實踐培養模式的基本措施。結論 七年一貫、本碩融通、整體優化、面向臨床是七年制臨床醫學教育的基本培養模式。
[關鍵詞] 高等教育;培養模式;醫學;七年制
[ABSTRACT]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advantages and teaching model of establishing the 7-year-schooling clinical medi-cine. MethodsThe teaching experience and advantages of our college were analyzed,the teaching objectives were clarified,and the measures to establish the model to teach 7-year-schooling students of clinical medicine were conceived. ResultsThe medical education of our college was superior in terms of its history,characteristic subjects,clinical teaching,and service to the local econo- mic development and to the people’s health. The teaching in the fundamental stage should be accomplished successively within sev-en years. The coordinating development of knowledge,abilities,and qualities and the training of clinical skills should be emphasized. The basic measures to practice the new model included the innovation of the contents,the system of the courses,and the teaching methodology. ConclusionThe basic model to teach the 7-year-schooling students of clinical medicine consists of consistency for seven years,combination of undergraduate and postgraduate courses,conformity and optimization,and clinical-orientation.
[KEY WORDS] higher education; teaching model; medicine; 7-year schooling
為了適應21世紀生命科學、醫療衛生事業、經濟發展的需求,我們必須在醫學教育的規模、布局、層次、結構以及培養模式上進行改革與調整,開創高等醫學教育的新紀元。在“穩定本科、擴大和發展長學制教育”的原則基礎上,我們于2001年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請,增設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并經國家教育部批準,于2002年正式招收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學生,這樣使我校醫學教育更具有國際意識(面向世界與面向未來)、素質意識(全面推行素質教育)和改革意識(創新教育)。但我們的七年制臨床醫學教育剛剛起步,為了更好地開展七年制醫學教育,培養更多的高層次醫學人才,現將我校增設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的優勢和如何構建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探討如下。
1 增設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的優勢
1.1 辦學優勢 我校醫學院從1946年開始招收臨床醫學專業學生,經過幾代人不懈地努力,我們始終堅持“團結、勤奮、求實、創新”的育人原則,以嚴謹的工作態度,以培養具有社會性、實踐性和服務性,具有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的醫學人才為宗旨,以教學科研為中心,不斷深化教育和教學改革,堅持開放教育、主體教育、創新教育和人文教育的教育模式,培養了成千上萬的高質量醫學人才,為我們增設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1.2 學科優勢 醫學院現有7個本科專業,一個專科專業,其中臨床醫學專業為山東省重點專業。現有博士學位授權點6個、碩士學位授權點25個, 碩士培養學科40多個;現有省級重點學科(實驗室)11個,研究中心(所)6個。近年來,我們一直堅持“穩定本科、擴大和發展長學制和研究生教育”的原則,在教育、教學、科研、學科建設等方面取得了豐碩成果和良好的社會效益。與臨床醫學專業密切相關的生物學、醫學檢驗學、口腔醫學、醫學影像學、護理學等專業,無論在師資力量、教學條件、科研工作等方面均為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發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證和支持。
1.3 綜合大學的優勢 青島大學是新型的省屬重點建設的綜合性大學,是博士、碩士、學士授權單位,設有25個學院72個本科專業,涵蓋9大學科門類。作為綜合性大學的醫學院開設七年制臨床醫學教育,可以保證學生受到良好的、較為廣泛的人文社會科學基礎和較寬廣的自然科學基礎訓練,可為學生的知識、能力、素質培養奠定良好的基礎,并自然地形成“理醫結合、文醫滲透”的培養模式,充分體現現代醫學特征的醫學教育。同時,綜合性大學獨具特色的教學環境,促進了良好學風的形成,更有利于學生拓寬視野和培養廣泛的社會科學知識及寬厚的自然科學基礎。
1.4 教學科研優勢 教學是學校生存的源泉,科研是學校發展的動力。醫學院始終以嚴謹的工作態度和優良的工作作風開展教學和科研工作,先后承擔各級各類教學研究課題100余項,獲得各級教學成果獎79項,優秀教材8部,主編和參編國家級規劃教材40余部,國家“十五”重點規劃視聽教材和CAI課件48部。近3年來,共承擔廳局以上科研課題350多項,教學研究課題38項,科研經費達800多萬元,獲得各級科研成果獎300余項。這些成績充分說明了我們科研和教學的實力,為全面推進七年制教學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動力。
1.5 臨床教學優勢 醫學院現有6所附屬醫院和7所教學醫院。“目標一致、責任共擔、資源共享、相互支持、相互尊重”是醫學院與附屬醫院和教學醫院的合作方針。培養高質量、高層次醫學人才是我們的共同目標。附屬醫院和教學醫院均設有完整的教學建制及結構合理、隊伍整齊的教師隊伍,并形成了完善的臨床教學體系,對保質保量完成臨床教學任務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1.6 生源優勢 青島大學所處的地理位置十分優越,由于青島 市的經濟、文化和衛生事業較為發達,為學校的發展提供了較好的外部環境;青島大學既有豐富的文化底蘊,又有濃厚的時代氣息;青島大學作為地方性重點大學,既有為區域性經濟建設服務,又符合高等教育開放性和國際化的趨勢;醫學院具有半個多世紀的辦學歷史,有著更為豐富的文化底蘊和光榮傳統。由于地理優勢、優越的辦學條件、豐富的文化底蘊,青島大學醫學院吸引著無數有志獻身醫學事業的優秀高中畢業生。
2 充分認識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的培養目標
人才培養目標是整個教學改革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在教育創新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何依據所面臨的內外部環境,創新人才培養目標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1]。《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指出,高等教育擔負著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和促進現代化的重大任務,在這三大任務中,培養高級專門人才是高等學校的第一任務,而培養什么樣的人才,歷來是教育的根本問題,也是培養目標的核心問題。在新形勢下,我們應當把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培養目標定位于:“培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醫學理論知識和臨床實踐能力達到碩士水平,并具有創新思維、創造能力和創業精神的高素質醫學人才”。所謂高素質醫學人才應具備三大特征:①高層次:在高等教育大眾化的時代,七年制醫學教育為精英教育。我們將承擔精英教育的責任和義務,為未來社會培養精英人才和醫學專家。②具有創新、創造和創業能力:也就是具備運用創造性思維,獨立地、自然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出新觀點,并能從事相應的醫療實踐活動的能力。具有開創性、冒險精神和獨立工作能力,能夠以知識、社會和管理職能構思和創造有價值的東西。③自身特色:人才培養目標既要有我校醫學教育的辦學方向和辦學定位,又要體現醫學教育在長期辦學歷程中形成的傳統優勢和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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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充分定位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的培養模式
3.1 七年一貫,本碩融通 七年一貫,本碩融通是七年制的基本精神,就是堅持“理醫結合、文醫滲透”的七年連續培養模式。在實施過程中必須注意:①七年制決不是五年制本科教育的延伸和課程門數的增多,也決不是“五七分 流”和“4+3形式”。 七年制應是一種新的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培養模式,也就是說,一些重要的基礎性培養,如基本技能、學風養成、思想教育、基礎知識應在七年內連貫、有目的、有層次地組織實施。②一定要走“理醫結合、文醫滲透”的道路,這對培養寬厚型、復合型、創新型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人才十分重要。③把倫理教育貫穿培養的全過程:一是以醫學倫理學為重點,把倫理道德教育貫穿于教學全過程;二是以預防醫學課程為重點,開展以社區服務為對象的衛生保健實踐,加強學生的三級預防觀念[2];三是將外語和計算機教學貫穿于教學全過程,加強自身現代化建設,掌握獲取知識和信息手段;四是將綜合能力培養貫穿于教育全過程,并將知識傳授與技能培養有機結合起來,培養學生的自學、實際操作、創造、研究、思維表達、協作及獲取知識的能力。
3.2 整體優化,面向臨床 整體優化,面向臨床就是整體優化課程體系,突出臨床基本技能訓練,培養具有自身特點的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復合型人才。①實行通式教育: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培養過程一定要從相對狹窄的專業對口教育轉到通式教育,即由注重知識傳授和能力培養的傳統教育轉到注重知識、能力、素質(KAQ)協調發展,科學知識與人文素質教育并重的綜合素質教育;②早期介入科研活動:在七年制培養過程中要創造條件,使學生早期介入科研活動,這是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重要方法。學生可在直接的科研實踐活動中感受和理解知識產生、發展的過程,能提高其科學素質、科學精神、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③加強課程之間的滲透:在七年制學生培養過程中,要加強公共基礎課與專業基礎課的滲透、專業基礎課與專業課的滲透;加強醫學基礎課與臨床專業課的交叉融合,使學生早接觸臨床;加強綜合能力和臨床技能訓練,達到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的培養目標。
4 構建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培養模式的措施
4.1 創新課程內容和課程體系 (1)加強基礎教育,構建合理的知識結構 加強基礎醫學與新興學科、邊緣學科的融合,擴大學生的知識面,注重有利于學生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同時,還要加強科學教育與人文教育的融合,素質教育與專業教育的融合,促進人才培養模式的寬口徑、綜合化。(2)整合與優化現有課程,促進課程結構綜合化 課程整 合優化是揚棄分科課程的缺陷,是課程的整 體認知特點和科學發展的綜合化趨勢。因此,在構建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課程體系過程中,要注意同類課程的緊密配合,避免分割過細、脫節或不必要的重復。可采取系列化、模塊化的形式,整合與優化醫學類課程,以構建能融會貫通、緊密結合、有機聯系的課程體系。(3)增大選修課比例,著力培養學生個性 培養學生鮮明的個性和創造力是培養創新人才的基礎和前提,選修課則是培養學生個性的有效載體,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我們應該在原有選修課的基礎上,鼓勵教師結合自己的研究成果和特長,開設新型選修課,并盡力為學生提供套餐式的選擇模式,為學生提供足夠的選擇空間,促進學生個性的養成和發展。(4)促進課程的國際化,增強醫學教育的國際性 伴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高等醫學教育國際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我們應盡快調整人才培養目標,把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和國際競爭力的人才作為七年制醫學教育的重點。因此,我們要大力提倡和推進英語教學改革和雙語教學,并積極將國外優秀的原版教材引入教學活動中。強化公共英語和專業英語教學,并開設交際英語課,使學生快速準確閱讀專業文獻和流利地用英語進行交流,以初步達到七年制醫學教育的目標。
4.2 創新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 (1)改革教學方法,著重能力培養 改革傳統的教學方法,積極實踐啟發式、討論式和交互式的教學方法,逐步建立以問題為中心的課程教學法(PBL)和以臨床表現為基礎的臨床課程教學方法[3],推進知識傳授、能力培養和素質養成并重的教學模式,有效地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創新意識。(2)改革教學手段,提高教學效果 積極鼓勵教師充分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采用最適合教育規律和教學需要的手段,并加大對現代教育技術資源建設的投入力度,制作適合七年制臨床醫學專業教學需要的CAI課件和視聽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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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科學與治理;科學與社會;科學咨詢;公共參與;預防原則
Abstract:TheissueofScienceandGovernancehasattractedthecommunityofpolicyandacademicresearchduringrecentyearsandisgrowingasafronttopic,whichisdrivenbythefundamentalchangeoftherelationshipofscienceandsociety.Thispaperexaminedthedynamicsofscienceandgovernance,anddescribedthemainfactorsasadvice,precautionaryprinciple,publicparticipationandresearchcontrol.Thepaperhighlightedthemeaningofscienceandgovernance.
Keywords:scienceandgovernance,scienceandsociety,scienceadvice,publicparticipation,precautionaryprinciple.
近年來,“科學與治理”(ScienceandGovernance)成為歐盟及其成員國科技發展戰略與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受到國際政策界的廣泛關注,并成為日益吸引學術界深入研究的前沿課題。2000年7月,歐洲委員會提出“面向歐洲的研究區”(TowardsaEuropeanresearcharea)的發展戰略,并提出建立歐洲科學技術參照體系(thesystemofscienceandtechnicalreference)作為政策制定與實施的支持系統。2000年10月16~17日,歐盟在布魯塞爾召開名為“知識社會中的科學與治理:歐洲的挑戰”(Science&GovernanceinaKnowledgeSociety:TheChallengeforEurope),主題是“走向科學、公民和社會之間的新聯盟”,來自歐洲各國的450名代表參加了會議。2001年,歐洲委員會發表題為《歐洲治理》的白皮書,把科學治理作為歐洲治理一個重要的部分[1]。2002年歐洲委員會發表《科學與社會行動計劃》[2],作為實施白皮書的行動計劃。同樣,“科學與治理”議題在美國也受到很高的重視。近幾年在美國科學促進協會(AAAS)科技政策年會上,都有包括國務卿在內的政府高級官員就科學與治理議題(集中在科技對外交政策的影響)發表演說,這也是對美國國內正在進行的關于科學與治理高層次討論的一個反映[3]。同時,科學與治理議題也受到社會團體和學術界的普遍地重視,一些國家的權威機構和國際組織紛紛發表有關的研究報告,如英國文化委員會(TheBritishCouncil)于2001年3月發表了《科學與社會:走向民主化的科學》[4]。一些有影響的國際學術會議也開始舉行,例如,哥倫比亞大學于2002年3月5~7日召開名為“與神怪共同生活:21世紀科學技術的治理”(LivingwiththeGenie:GoverningScienceandTechnologyinthe21stCentury),會議的主題是以有益于社會為目標理科學技術,300多名代表參加了會議。在著名國際學術刊物上(例如,Researchpolicy,ScienceandPublicPolicy,TechnologyinSociety等)有關論文開始不斷出現,同時有關科學與治理方面的專著和論文集也在問世。[5][6][7][8][9][10]
“科學與治理”的根本動因是科學與社會的關系正在發生的一些根本性變化。這些新的變化不僅對傳統的科學技術觀提出了廣泛的質疑,而且對現有的管理結構和管理機制提出了新的挑戰。為此,需要發展一種各有關利益方(政府、科學界、企業、社會團體、公眾等)相互協調的機制,,使科學走向民主化,確保科學為人民的健康和福利服務。
本文以發達國家的經驗為依據,分析和研究“科學與治理”興起和發展的動因、核心內容及其重要意義。
1.“科學與治理”的提出
“科學與治理”這一議題是應對現代科學技術飛速發展帶來的新挑戰而興起的,同時也是在“治理”這一概念成為社會科學各學科普遍采用的共同語言的學術氛圍內涌現的。為了充分理解“科學與治理”的含義,有必要首先對治理理論的提出和發展做一概括分析。
1.1治理理論的提出
治理理論的提出是現代社會正在發生一些根本性變化的反映。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刻畫了工業社會之后的現代社會正在發生的一些重要變化,如丹尼爾•貝爾的“后工業社會”(1973年)、界沃太一的“知識價值社會”(1985年)、烏爾里希•貝克的“風險社會”(1986年)和彼得•德魯克的“后資本主義社會”(1993年),以及現在耳熟能詳的“后現代社會”、“信息社會”和“知識社會”等。治理理論關心的問題主要是社會是怎樣組織和管理的。可以說,各種關于治理的理論在不同程度上都是以現代社會某些重要變化的特征為出發點。
學者們討論“治理”的概念興起大都會以“‘統治’(government)向‘治理’(governance)”的轉變為開始。英文中“治理”(governance)一詞源于拉丁文和希臘文,原意為“控制”、“引導”和“操縱”。長期以來它與統治(government)等同使用,主要是指政府的合法化的指揮和控制行為。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社會的分立化(decentralization)發展趨勢越來越明顯,現代社會的各個子系統和網絡日趨獨立,許多社會和經濟領域的管理靠單純的政府權力控制和管理機制已是不夠的,需要公、私雙方的協調管理,需要政府以外的一些其他機構和行為者參加經濟和社會調節。由此,具有嶄新意義的“治理”概念開始出現。
羅茨(Rhodes)在“新的治理”一文中指出:治理意味著“統治的含義有了變化,意味著一種新的統治過程,意味著有序統治的條件不同于以前,或以新的方法來統治社會。”[11]不同的學科(制度經濟學、新公共管理理論、國際關系學等)從不同的角度對“治理”下了不同的定義。按照全球治理委員會(theCommissiononGlobalGovernance)1995年給出的權威定義:“所謂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物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這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統一或認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個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11]與統治相比,治理是一種內涵更為豐富的現象。它既包括政府機制,但同時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機制,隨著治理范圍的擴大,各種人和各類組織等得以借助這些機制滿足各自的需要,并實現各自的愿望。治理的實質在于,它強調的是機制,強調的是不同社會角色為了共同目標的協調行為,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權威和制裁。
法國學者阿里•卡贊西吉爾精辟地指出:治理模式的優勢在于,它更能應付千差萬別的現代社會中的決策問題。在現代社會的各個子系統和網絡日趨獨立的情況下,治理的能力,除了政府機關和各種機構外,還需要公共社會的參與,各種利益集團、網絡以及部門間的協商。治理于是促進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互動、成為形形社會者(agents)如公共治理部門、私人公司、半公共機構、公民、社會群體和協會之間的一種協作方式,使政策的制定更為有效。這種模式比傳統的統治方式更能適應社會環境,既強調了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縱橫協調,也強調多元和不統一。其根基在于協商而非上令下行。它是在公和私的者五花八門的情況下處理公共決策過程的一種努力。它的要旨不在于機構,而在于過程和實踐。它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個結構。[11]
1.2現代科學發展的挑戰
隨著現代科學的飛速發展,科學已成為國家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科學在國家各個領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進入政府的核心功能。科學不僅在傳統的經濟與貿易、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領域成為一個重要的不可少的因素,而且在新出現的食品安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全球變化等領域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據Padilla和Gibson于2000年的研究,在過去的10年間,英國議會含科學內容的提案、動議和辯論上升了6倍。由1988~1989年的1%上升到1998~1999年的6%,其中生物科學(醫藥和食品)和環境科學(包括能源)上升最快。[12]
與科學有關的政策議題不僅逐漸成為政策的中心,而且其中許多議題具有新的特點:(1)在科學上有重要的不確定性;(2)(涉及不同的利益)具有廣泛不同的意見;(3)對于敏感領域(普通百姓健康與安全、動植物保護和環境等敏感議題)的公共政策有著潛在的重要涵義。
這些議題充分反映了科學與社會關系正在出現的一些根本性的變化。一方面,科學發現充滿著豐富的、令人激動的機會,科學的應用和技術發展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深入而廣泛地影響到人類生活的各個層面,給人們帶來很多好處和便利;另一方面,科學應用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強,風險并不總能事先確定,在一些重要的敏感領域(如環境和公共健康領域)可能對人民的生活和健康帶來潛在的危害,公眾關心意識增強(例如對生物技術的應用)。而且,一些重要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應用明顯涉及不同的利益群體,例如,轉基因作物和食品涉及政府有關部門、公司、消費者、科學家,科學不再被視為是價值中立的,科學家也不再是毫無自身利益的中立者。這樣,現代科學的發展不再單單是科學共同體的事情,也不再僅僅關涉到政府,而且涉及到社會其他角色(企業、社會團體等),涉及到公眾。由此,帶來了社會與科學之間出現新的問題和緊張關系。
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瘋牛病事件的爆發、轉基因作物大面積的播種和轉基因食品的大量上市以及基因組研究和基因治療、干細胞研究和克隆技術等生物技術的飛速發展,社會與科學出現十分緊張的關系。瘋牛病(BSE)事件的案例表明,被作為決策基礎的科學證據的確實性是不令人信任的。自1985年瘋牛病被發現以來,英國政府及其科學顧問一再宣稱BSE不會傳播給人,而科學界遲遲不能給出有關瘋牛病傳染的精確答案。直到1996年,英國政府才根據越來越多的證據承認人吃了受感染的牛也會患上同樣的癥狀。瘋牛病引發了公眾對政府和科學空前的道德信任危機。轉基因作物和食品則帶來了不確定的風險性和倫理難題。盡管政府和專家聲稱它們對人們健康無害,但并沒有消除人們對風險的疑慮。而不加標注地把轉基因食品與天然食品混在一起上市的做法,更激起了消費者的強烈抗議。盡管轉基因食品和天然食品可能會同樣安全(事實上現時沒有一個政府或聯合國組織會聲稱轉基因食品是完全安全的),但是這樣做意味著科學足夠可靠,消費者無需選擇,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這表明科學的應用引發出復雜的價值觀沖突和社會問題。而克隆技術、干細胞研究更是帶來了嚴重的道德、倫理和的根本性問題。這一切表明,科學的發展和應用越來越與社會、倫理和價值等因素聯在一起,與公眾的態度、價值標準和日常生活聯在一起。
這些發展表明,越來越多的科學議題與道德、社會、倫理因素以及其他利害關系緊密結合在一起,特別涉及到不確定性問題時,諸多因素混在一起,使議題更為復雜。要解決這樣的問題,單靠科學界是不夠的,傳統的同行評議以及科學家的利益公開(即申明研究資源的來源及資助方是誰)并不能扭轉公眾對科學的信任危機。同樣,傳統單一的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與管理機制對于解決這樣的問題也是不充分的。為此,需要新的機制——治理機制,發展共同的知識基礎,協調各有關利益方,使得科學發展和決策過程互相支持,確保科學為人民的健康和福利服務。
2.科學與治理的核心內容
科學技術塑造著社會變化的步伐和方向,治理是以一種方式或機制把有關不同利益的角色帶到一起,以使科學技術為保護和促進人民的幸福和安康服務為目的,管理這種變化的所有決策過程。“科學和治理”指的是建立一種機制,使科學和決策過程以有效、可信、負責和透明的方式一起工作。[13]換句話,“科學和治理”是建立科學與決策的新型關系,形成兩者相互支持的機制和網絡。
科學與治理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制度化的咨詢、信息公開和預警原則、公眾參與和對研究的規范等,這些內容之間存在著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
2.1制度化的咨詢
治理的實質就是發展共同的知識基礎,堅實的科學咨詢或科學建議(Scienceadvice)是治理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組織部分。
科學咨詢是為決策提供科學證據,包括提供專業上的信息,解釋重要科學數據、信息的意義和重要性,確保它們的質量等。科學咨詢有助于保證科學上的可信性,澄清爭論,促進政策的可接受性。堅實的科學咨詢是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保證,同時也有助于科學技術自身的發展。
合法化和制度化的科學咨詢體系是科學決策的必要保證。在發達國家,科學咨詢占有比較高的地位,一般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多國家已經形成了制度化的咨詢體系,在最高決策層、立法機構以及政府部門三個層次都設有科學咨詢機構[14];同時,國家科學院、民間思想庫等外部咨詢組織也履行科學咨詢的職能。例如,美國1972年10月6日通過的《聯邦咨詢委員會法案》(FACA)對咨詢工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美國最高決策層設有總統科學顧問和總統科技顧問委員會(PCAST),國會設有國會研究服務部和國會技術評估辦公室,能源部、國防部、國家宇航局等政府部門都有自己的咨詢委員會機構;國家科學院(以研究理事會NRC為執行機構)和民間思想庫(如蘭德公司)等也為政府的決策提供著重要的咨詢。
現代科學發展帶來的新的議題以及環境和公共健康領域決策中暴露的一些問題,對現有的咨詢體系提出了改進和發展的要求,不僅要保證科學證據的充分、有效,使咨詢的組織方式適應發展的新特點,而且要保證咨詢體現出責任感和贏得信任。其中,有兩個重要的變化:(1)對政府履行征求咨詢的責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的決策應該主動尋求科學咨詢,像在其他公共政策領域(經濟、公共管理、國際事務等)設立高級顧問及顧問機構和廣泛咨詢那樣,應該在科學相關領域設立類似地位和能力的科學顧問和科學咨詢機構并積極征詢咨詢。決策者必須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衡量各種不同咨詢意見,并做出選擇。為使決策建立在更為有效的咨詢基礎上,一些國家的政府已經開始制定一系列關于咨詢的方針、規則和程序,在政府體系內需要主動地促進科學咨詢,明確部門和機構實施這些方針的責任。例如,英國政府1997年發展出的一套原則,對科學咨詢的重要問題(例如,需要科學咨詢盡早地確認的議題,如何使牢固的科學證據與決策整合在一起,解釋科學證據的開放性的重要性等)提出了指導意見。[15]隨后,加拿大政府也制定出類似的咨詢方針和規則。[16](2)咨詢人員不僅限于科學專家,咨詢程序也多樣、靈活的組織方式。例如,用胚胎干細胞進行研究這一嶄新的政策議題,由于這個議題涉及的不僅僅是研究所帶來的潛在的醫學上的收益,還有一系列道德和倫理上的難題,因此,咨詢就不能僅僅限于科學專家。在法國、英國、瑞典、德國、意大利和美國關于干細胞實驗議題的立法討論中,所咨詢專家都包括了倫理學和法律專家。每個國家使用的咨詢機制各不相同,所有的國家都有現有相應的咨詢機構負責(例如,美國由國家生物倫理顧問委員會負責),英國和意大利還特別建立了專門的咨詢組。[14]
.2信息公開和預防原則
科學技術在給我們社會帶來好處的同時,也帶來了不確定性和新的利害關系,帶來了對環境和健康新的危險。風險問題常常是科學與社會緊張關系和沖突的根源。因此,需要認識評估和管理這些風險。
“風險”一詞意味著不確定性,對風險的認識不是對“它安全嗎”這樣的問題給出“是”與“否”的回答(若是能直接回答就是沒有風險了),而是“它究竟有多危險”,“它有足夠的安全嗎”。風險有一定的主觀性和視具體情況而定。我們每天都會遇到風險,有一些風險我們是可以接受,有一些不能接受。當我們考慮風險時,考慮常常不只是可能受到的損害,而且還有可能的受益。
風險評估和管理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充分認識和理解不確定性,識別和判定什么是知道的,什么是不知道的,并使信息公開。英國政府對瘋牛病(BSE)問題處理的一個教訓就是隱瞞信息。當瘋牛病傳染給人的事實通過英國醫學雜志引起公眾注意時,政府有關部門還是否認。政府決策者認為沒有必要給公眾帶來不必要的驚慌,這樣做的一個誘惑是想堅持等到所有的不確定性都消除后,再公開信息。結果,這大大喪失了政府和科學界的信譽。英國上議院科學技術特別委員會1999-2000年度科學技術第三報告《科學與社會》中指出,瘋牛病給人的教訓是“如果1996年前政府對瘋牛病的立場更夠準確地反映背后的科學的不確定性,那么公眾和權威就能更好地為科學輿論的轉向做準備了。而正是科學輿論的轉向促使那次聲名狼籍的政策的轉變”。[17]
瘋牛病的危機促使英國政府的立場發生變化,1997年3月英國科技辦公室發表題為《政策制定中的科學咨詢》的指導性文件,中心議題是保持科學咨詢的公開性,提出:“對于敏感議題的政策決定,政府部門應該公開支持這些決策的所有科學證據和分析,并說明是如何把這些分析納入到政策形成過程中的。”[15]
即使科學證據還不足以支持決策,也要公開可能的危險,采取預防措施,這是在過去10多年里不斷的實踐考驗中逐漸成為共識的所謂的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1998年,來自美國、加拿大和歐洲的社會活動家、學者、科學家和律師們在美國威斯康星州Wingspring舉行的會議上發表“關于預防原則的宣言”,把以前在環境領域已廣為采用的預防原則擴大到包括公共健康領域。宣言指出:
當一種行為威脅到人類健康和環境時,就應該采取預防措施,即使因果關系在科學上還沒有充分得到驗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的創始者而不是公眾,應該負起舉證的責任。應用預防原則的過程必須是開放、提供信息的和民主的,必須包括潛在的受影響的團體。這一過也必須包括考察所有可能的替代方案,包括不行動。[18]
預防原則為防止對健康和環境的威脅提供了有效的的保證,并會帶來更有理性和明智的解決方案。預防原則貫徹到底就是讓可能會受影響的公共參與到決策過程中。
2.3公眾參與
當科學技術發展帶來具有廣泛、深刻影響的倫理和社會議題時,需要公眾參與爭論、參與決策。近年來,隨著歐洲和美國一系列爭論和驚慌(轉基因食品、基因療法、瘋牛病、口蹄疫等)對公共的影響,各種公共團體和私人組織都要求研究人員對研究工作給出更大的負責任說明(accountability)。同時,隨著商業利益越來越滲透、影響科學研究過程,傳統上那種根據職業來判斷科學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而自然相信科學家的觀念不再有效。各國的政府都開始尋找更有效與公眾交流和傳遞科學信息的途徑,恢復公眾的信心,公民參與決策成為一個重要的途徑。另一方面,新近的研究表明,以往只把公眾當作一個被動接受信息、受教育的受眾的觀念是不正確的,公眾對科學知識的理解有自己的態度和價值。[19]同時,隨著高等教育的普及,社會其他職業中的受過很好教育的公眾越來越多,公共應該在與科學有關的決策中發揮主動的作用。
公眾參與科學技術決策并不是新鮮事,早在20世紀60、70年代就開始,但最初只限定于特殊的領域(例如核電站),但是現在具有普遍性和新的含義,被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納,并發展出一系列新的方法,例如,社區為基礎的研究(Community-basedresearch,CBR);共識會議(ConsensusConference);情景研討班(Scenarioworkshops)等。實踐表明,各種形式的公共參與十分有效。例如,起源于丹麥的共識會議證明了就科學技術議題創造與公眾的對話會帶來更好的決策。與這個詞表面意思相反,共識會議通常是就某個還沒有確定規則的科學技術議題讓公眾(通常由10~12個市民組成)參與討論,并提出具體政策建議,這些建議被納入決策者的決策中。[20]
公共參與的實踐表明,歐洲公民獲得科學技術知識單單靠信息從專家傳播給公眾是不夠,必須形成真正的對話,形成公共參與。改進科學與社會的關系并不在于提高公眾更好地理解科學,不能只是簡單地談教育。科學家必須學習聽取公眾意見,特別是與公民直接相關的地方和區域的議題(例如,環境、可持續發展、健康等),公共的意見是十分重要的。
英國上議院科學技術特別委員會1999-2000年度科學技術第三報告《科學與社會》指出,公共參與對于決策具有重要的價值。報告考察了各國已存在的公共參與形式,指出各種不同形式的公共參與都具有價值,它們并不是代替決策,而是幫助決策。它們幫助決策者聆聽公眾的價值和關心,并對之迅速做出反應。同時,它們讓公眾得到一些確信,相信他們的觀點受到了認真考慮,這就提高了政策被接受的可能性。報告因此提出建議:“我們建議,與公眾直接的對話應該成為關于科學的決策過程的正常的和完整的一部分,應該成為研究組織和學術機構活動的正常的和完整的一部分,而不是可有可無的附加物。”[17]
2.4科學家的社會責任和對研究的規范
科學研究的根本動力是對自然奧秘的好奇和求知,是自由探索的精神,這是數百年來科學發展的根本動力。但是,完全由好奇心導向的研究活動可能會帶來潛在的負面效果,并對社會倫理的嚴重挑戰。在科學研究可能會帶來潛在危害后果的現時代,科學家肩負著比任何以往時代更大的責任。科學家需要對自己的研究工作省察:這個工作目的是什么、是在什么條件下進行的,如何確保這些研究是以正當理由、以正當的目的做的。正如中國科學院院士朱作言教授所指出的,科學家的社會責任包括基本的兩個方面:一是科學家應對其科學研究本身的行為負責,在研究中一旦意識到此類研究會威脅到人類生存,或者對人類生活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時,就應該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甚至終止此類研究;二是科學家應該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知識,將自己意識或預見到的、由研究帶來的各種可能后果,負責地告訴公眾。[21]但是,單靠科學家自身的行為是不夠的,因為在一些情況下,在研究開始時可能比較難以斷定會有什么負面影響,或者科研活動受到其他方面的利益(如商業利益)的支配而可能故意隱瞞信息。因此,必須對一些敏感領域的研究活動進行規范和控制。
3.科學與治理的意義
科學與治理的興起表明,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不僅與經濟因素緊密相連,而且與社會和倫理的因素也緊緊結合在一起。科學技術成為社會中的科學技術。要使科學技術對人民生活和社會發展長期有益,一個國家科學技術的發展戰略與政策就不再只是包括科學和創新兩方面的內容,還要加入第三個因素——“社會”或“公眾”,實現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三者的協調發展。這需要轉變觀念,采取新的行動措施。
3.1需要加深對科學在社會中所起作用的認識
現代科學的新發展表明,科學既帶來了發展機會,同時也會帶來潛在的威脅。,傳統上認為科學是純粹客觀的、與人類的價值和責任無關的觀念正在破產,包括人的價值和遠見在內各種復雜的力量塑造著科學發展,同時象“科學技術是雙刃劍”、“科學技術的負面效應”這樣的論述仍是停留在表面,需要一種建立在對科學過程和不確定性更深入理解和認識基礎之上的科學觀。
3.2科學與社會需要建立新型的對話關系
傳統的公共理解科學的途徑,認為公眾無知,用教育彌補就行了,而近年來許多的調查研究表明,正是受過教育的公眾提的問題更尖銳,對新技術的接受也更為謹慎。這表明公眾對科學的接受還有科學之外的更重要的因素,必須保證公眾能夠在獲得充分信息的情況下做出選擇。公共對有關科學的政策爭論提供的并不僅僅是意見,可能還有相關的知識、價值或問題,這些可能是科學家忽略的。因此,科學與社會的關系不僅“公眾理解科學”,而且包括“科學理解公眾”,科學與公眾需要新型的對話關系,這不僅有助于科學的發展,也有利于決策的民主化。
3.3建立科學與決策相互支持的機制
科學發展帶來一系列新的議題,涉及更多的利益相關者,對現有治理機制提出挑戰,呼喚建立新的價值觀念,建立傳統決策機制和公共機構、私有機構和公眾協作的治理機制,使科學發展與決策相互支持。盡管每一個國家體制、經濟狀況、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文化價值觀不同,但是,各國的實踐表明,科學與治理機制的共同價值觀包括:更大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承認(識別)風險和不確定性;決策的社會-技術復雜性;承認倫理學和公共價值;超越“利益相關者”等。建立包括吸引公眾參與等新因素在內的治理機制并不是代替已有決策,而是幫助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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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理學及其對象
法理學產生于人類的規范生活和法律實踐。所謂規范生活,是指人類的交往活動應當遵守和符合社會規范的內在要求。俗話說:“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這對高級靈長類動物-人類而言,尤為適用。亞里士多德曾把人稱之為“是趨向于城邦的動物”,即具有社會參與性的“政治動物”,這恰恰說明了規范生活之于人類活動的必要。然而,這并不是說規范的生活和法律實踐就是一回事。因為和人類交往活動相關的規范,不僅僅有法律,還有道德、習俗、紀律等等。但在這許多規范中,可以肯定地說,法律是和人類公共交往關系最為密切的社會規范。特別是以商業和貿易為主導的經濟模式成為人類交往的基本以來,法律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更加彰顯,人類的公共交往活動在形式上主要體現為法律實踐。所以,龐德曾指出:“自十六世紀以來,法律已經成為社會控制的最高手段了。”今天,沒有法律的調整,則人類交往活動就變得放任自流、雜亂無章,從而作為理性動物的人類也就無以發揮其理性地規范人類活動的職能。
不過,在法學家們的筆下,法律卻是一個具有多樣性含義的概念。比如,在自然法學派的學者那里,法律和道德不可分離,法律必須以被稱為自然法的道德價值追求為最高目標,甚至當國家的實在法律和自然法意義上的道義原則發生沖突時,唯一可行的選擇不是要求自然法去屈就實在法,而是要求實在法必須符合自然法。但是,規范法學派卻不這樣看,他們的看法恰恰與自然法學者們的主張相反。而異軍突起的社會法學派的一些人們則強調只有人們在實踐中運用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為此,他們專門提出了“活法”和“行動中的法”這樣的概念,以取代“死法”和“紙上的法”。
一般認為,法律這個詞可以在如下三個視角上解釋:其一是和人們宗教活動相關的法律,即宗教法。其二是和國家管理活動相關的法律,即國家實在法。我們經常所講的法律,主要就是指和國家管理相關的法律。其三是和民間自生秩序相關的規則(法律),即民間法(或稱習慣法、習俗法、初民法等等)。這種情形,可以稱之為廣義上的法律。普通法理學對于如上法律公平對待,都作為其研究對象。所以,普通法理學是以廣義上的法律以及與此相關的法律實踐、法律觀念、法律文化等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在我國高校課堂上所講的法理學,其內容就有如下三個方面,即規則-研究法律自身的規定性、價值-研究法律的合法性和事實-研究法律的社會事實表現。
二、純粹法理學的研究對象
從以上關于普通法理學及其研究對象的介紹中,我們可以明顯地發現其研究對象過于寬泛,以至于法理學有篡奪、社會學(或至少法哲學、法社會學)研究對象之嫌。從有利的方面講,它可以拓寬法生的知識視野,但這種知識視野的拓寬安全可以通過目前我國高校開設的有關公共課程或者選修課程來滿足。從不利的方面講,它會妨礙法科學生更為深入地進入到法學殿堂,忽視了法律內部的規范邏輯和法律調整與法律運行的內在原理,從而使法理學遠離法律的職業訓練,反而成為一種意識形態訓練。正因如此,設法變革高校課堂上以普通法理學為主旨的授課內容和模式,轉而尋求從司法視角進入的法理,即純粹法理學,以通過法理學強化法科學生的職業訓練,就顯得格外必要。
純粹法學是和規范法學密不可分的。早在19世紀,英國著名法學家約翰。奧斯丁在其《法理學的范圍》一書中就指出:“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positive laws),即我們時常徑直而且嚴格使用‘法’一詞所指稱的規則,這些規則,構成了普遍法理學的真正對象,以及特定法理學(particular jurisprudence)的真正對象。”緊接著在20世紀前期,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則公開高舉純粹法學的旗幟。他的《純粹法學》一書奠定了純粹法理學的基礎。在《何謂正義》中,他指出:“之所以稱為‘純粹’,就因為它設法從對實在法的認識中排除一切與此無關的因素。這一主題以及認識的范圍必須確定兩個方向:特定的法律科學,通稱為法學的學科,一方面必須同正義哲學區別開來,另一方面,同社會學,或對社會現實的認識區別開來。”這樣,分析法學家們就把“應然的法律”(法律的道德追求)和“實然的法律”(由主權者制定的實在法-命令)嚴格區分開來。法理學的范圍,只能進入實在法領域,至于實在法之外的應然道德追求,與其說是法理學的任務,不如說是道德哲學、政治哲學之任務。
可見,在我們上述所講的廣義的法律含義中,被純粹法學作為對象所研究的,僅僅是其中的國家實在法部分。然而,在宗教法、國家法和民間法這種廣義的法律范圍中,他們的界限并不是靜止不變的。一方面,宗教法和民間法可以通過國家的立法程序變成國家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例如當今一些伊斯蘭國家就將《古蘭經》和《圣訓》等伊斯蘭教經典作為最高的法律準則,也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必須恪守的法律義務。再如當某個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果國家的一般法律原則無法與特定地區的民間法相容時,可以適用該民間法。這其實是國家立法對民間法調整效力的認可和讓步。它不僅僅是國家實在法一般性地肯定民間法的應有功能,更為重要的是,對該特定地區而言,其民間法事實上取得了國家法上的效力,成為國家法效力體系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曾作為國家實在法的規范,也可能因為原先政權的解體和更迭,逐漸演變為民間法。例如,隨著清朝政府退出中國的舞臺,原先清朝法律中的一些規定,特別是那些具有道德禮儀性質的規范,已經融入一些地方的民間法律中,成為其在結婚或者喪葬中普遍采用的規范。這特別現在當今陜甘寧地區的相關活動中。因此,國家實在法僅僅是對相關法律的一種高度的邏輯抽象,至于其具體的邊界,則非固定不變,而是不斷變化的。
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把純粹法理學的對象嚴格限定在國家實在法的范圍。這也就是說,純粹法理學拒絕一切國家實在法之外的規范進入其分析視野,它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不是要解決國家實在法的合法性問題,也不是實證國家實在法在法律實踐中的具體功能。它的任務,是要說明為什么國家實在法具有現實效力以及如何樣才能更好地實現其效力。同時,還應當進一步說明:國家實在法的實踐,至少是從立法環節開始的。就此而言,似乎純粹法理學必須關注立法問題,不僅僅要關注立法的程序問題,而且要關注立法的內容問題,即立法的價值取向、法律之具體內容的選取問題。這樣,就只能使純粹法理學重蹈覆轍,陷入前述普通法理學研究對象之境,并最終使純粹法理學和法哲學、價值哲學、甚至政治哲學難以分界。不但如此,純粹法理學似乎還要關注法律制定后在實踐中的具體落實情況,即法律制定后所能夠引起的實際的社會效應和社會反響。這同樣會使純粹法理學誤入歧途,因為它會使純粹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和法社會學、社會法學乃至社會學的研究對象相混淆。由此看來,純粹法理學并不是關注國家法實踐的任何一個環節,而只是關注國家實在法這種存在本身以及人們如何對這種存在進行理解和解釋。
那么,誰需要專門理解和解釋法律?我們知道,對該問題的回答因人們觀察視角的不同會完全有別。如果站在法律對其管轄內的所有人都有規范效力這一視角,則只要在某種法律管轄內的全體民眾都有知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一定意義上講,我國所開展的“全民普法”活動就是在此意義上進行的。然而,法律規范畢竟有其自身的知識內容和知識規定性。要求每個公民都知道一些法律規定,決不是要求他們都成為對法律規定和法律知識了如指掌的專門人才,否則,法律專業的設置,法院和法官的設立等等就成了畫蛇添足、多此一舉。可以說,純粹法理學不是站在普通民眾的立場去理解和解釋法律的法理學,而是站在法律專門人才立場理解和解釋法律的法理學。
可見,純粹法理學是“關于法律的知識”,是對國家實在法律的內在結構予以邏輯歸納和的知識,是實在法律制定之后、并建立于實在法律基礎上的知識,是法律家的知識。法律家是以法院審判活動為中心而工作的職業群體。純粹法理學既要站在實在法的立場闡明其規定性內容,也要給法律家們帶來理解和解釋法律的最基本的邏輯框架,還要實證法律家們究竟是如何樣理解和解釋法律的。所以,在作者看來,純粹法理學識在立法之后,針對國家實在法,站在司法視角來理解和解釋法律的學問,是司法中心主義的學問。是給法律家提供一種指導其職業思維、并在學問與知識視角引導和規范其職業活動的學問。司法中心主義也就是法律中心主義,為什么呢?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只有法律家階層(法律職業者,特別是法官)才需要專門就人們的法律糾紛作出最后和決斷。可以說,至少自從近代以來的法制設計中,只有法律家(主要指法官)才直接向法律負責。其他政府官員主要為其直接上司負責,即使在法律設置中,為首長負責也是天經地義的。正因為這樣,司法者(法官)才是法律的真正的、最后的守護者。純粹法理學也就主要面向他們。
也許有人會問:既然純粹法理學主要面向司法者,是司法中心主義的法理,那么,它能夠具有對法律的全局性的解釋力嗎?能夠成為人們認識法律、理解法律的普遍通路嗎?這里要說的是:雖然從事司法活動的職業者在任何一個國家的人口中,都是一個微不足道的比例,但是,一方面,法律職業者乃是向全社會開放的,即任何人在符合實體規定的前提下經過正當程序都具有成為法律職業者的可能。因此,純粹法理學作為一種追求司法中心主義的法理,不僅僅是用于司法者,而且適用于一切需要了解法律的人們。另一方面,雖然司法者所從事的只是法律活動的一個方面,因為立法者、行政者在一個關注法律的社會中,也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公務。然而,由于司法之于法律執行的最后性、權威性,從而也就導致了司法對法律社會化的全局性,甚至司法會影響一個國家的文明進路。對此,法國學者托克維爾在總結美國民主制度發展中司法的作用時給出了經典性的總結:“在美國,幾乎所有政治問題遲早都要變成司法問題。因此,所有的黨派在它們的日常論戰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語言。大部分公務人員都是或曾經是法學家,所以他們把自己固有的習慣和思想都到公務活動中去。陪審制度更把這一切推廣到一切階級。因此,司法的語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語言;法學家精神本來產生于學校和法院,但已逐漸走出學校和法院的大墻,擴展到整個社會,深入到最低階層,使全體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習性和愛好。”再一方面,如果說立法是法制的設計圖式的話,那么,司法則意味著法制的完成,所以司法的狀況決定著整個法制的實踐狀況和現實水平。由此更進一步的推論則是:圍繞法律制定后之司法活動而展開的法理學乃是真正進入法律世界,使司法者理解和解釋法律的基本工具。因此,純粹法理學的發展狀況如何,直接關聯著法律制定后能否使得“紙上的法律”轉化為“行動中的法律”以及此種轉化的程度。正因如上所言,因此,把純粹法理學理解為以司法為中心的法理學,就有了基本的根據。
三、純粹法理學的研究范圍
純粹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所揭示的是其內涵問題。透過此,我們可進一步得知它的外延問題。大致說來,純粹法理學所要研究的內容有如下五個方面:
第一、法律的內涵問題。法律的內涵就是法律的一般問題,它所要揭示的是法律這種社會存在之本體性的問題。雖然,它并不像我們所熟知的維辛斯基式的法理學那樣過分強調法律的本質問題,但是對法律存在的本質做出一個大致的界定,則是一切關注規范分析、注重純粹法理學研究的人們都難以免除的。正因如此,人們把注重規范分析的法理學-純粹法理學當作政治性法理學看待并沒有什么不當。盡管如此,這種宏觀本質類的本體性問題之解釋,在純粹法理學中只是其分析問題的前提,而不能代表法律內涵問題之全部。在法律的內涵中,從宏觀上和一般意義上說明法律的概念起作用大抵如此。
在法律的內涵問題上,純粹法理學更為關注的問題,是以法律規范為單位的結構性分析,即在一個法律規范中所包含的概念、原則以及規范的具體結構等等。通過這些問題的分析和研究,既可以使我們對法律的了解進一步深化和細化,也可以細致入微地達到對國家實在法律之一般問題和本體性問題的了解。以克服粗線條的法律本體觀所帶來的弊端。
第二、法律的外延問題。通過邏輯學常識我們知道,概念的內涵可以揭示對象的規定性,但概念的外延可以進一步豐富對象的規定性。對法律內涵的了解,固然可以使我們對法律有一個大概的、輪廓性的認知,然而,緊緊停留于此,法律的形象還不足以深刻地烙印在我們心頭。因此,在掌握法律內涵的基礎上,需要我們進一步掌握法律的外延。純粹法理學所涉及的法律的外延問題,大體上有如下諸方面:
其一是淵源,它所要說明的是法律通過哪些形式表現出來。其二是法律體系,它所要說明的是法律內部的結構和秩序。法律內部的這種結構及其秩序是其對可能產生效力的基礎。法律自身結構散亂、無章可循,則希冀通過它來調整熙熙攘攘的人際往還、紛繁復雜的物質關系則只能是緣木求魚,難得善果。其三是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法律調整的產物,從宏觀上講,它是人們根據法律規定所結成的交往關系形式,在微觀上講,則法律關系具體化為可分辨的一樁樁人際關系。法律關系進一步表現著法律規范,延展著法律的,所以,我們將其安排到法律之外延中。其四是法律事實。它是指具有法律調整可能性的事件和行為。一方面,法律事實是法律的一般調整對象,另一方面,法律調整本身又在產出新的事實。這樣,法律事實明顯地具有多重意思。純粹法所要的法律事實,主要指和法院司法裁判相關的事實。在此種事實中,法官鑄造著審判規范,使法律規范運用到事實本身中去,從而在事實中再現或者重現法律規范。可以說,法律事實是法律對外延伸的最后環節,從而也是我們把握法律外延的最后環節。
第三、法律的分類和效力。純粹法學既然斤斤于實在法律本身的,那么,對實在法律的分類是其進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對事物的分類研究是分析研究得以深入的基本要求。自從以弗雷格、羅素和維特根斯坦為代表的語言分析主導哲學研究以來,以語言為單元的分類研究就取代了拋棄分類而對事物的整體性探視。這種情形深刻地了純粹法學的研究,特別是哈特、麥考密克和拉茲等人為代表的“新分析法學”,都對法律的語言分析情有獨鐘。可以說,當代法學最前沿的問題就是借助語言的分析工具而對規范所做的實證研究。對法律做語言分析的基本價值就在于提供一種更加細致的分析單位,使法律的各種概念從含混走向清晰。純粹法理學對法律的分類研究,就是要達到這種進一步明晰法律概念的功效。法律的效力和實效問題也是純粹法理學必須關注的問題。在表面上看來,這是一個和法律社會學緊密相關的問題,但這并不意味著純粹法學可以不涉足該問題,因為規范分析的基本目的,就是提供使法律的效力最大化的技術方案,并為法律之所以有效力-法律效力的合法性-提供學理的、技術化的說明和論證。
第四、實用法律的主體。在一定意義上,純粹法理學就是實用法理學。無論善惡,“法律就是法律”這一對實在法存在自身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純粹法理學對法律規范及其實用效應的期待,因而這絕不是純粹法理學不關注法律的實用效果。不過純粹法理學不是企圖在法律之外尋求法律實用的道路,而是基于法律本身-法律的規范結構和效力原則等來實證法律的實用及其效果。在這里,純粹法理學既要關注法律規范,還要關注專門從事法律規范操作的主體。一般說來,法官、律師和檢察官是以法律為業的專門職業者。法律的實用固然可以通過全體法律主體的守法和用法行為來完成,但是,專門引導法律實用者、或者以法律之實用為業者則是上述法律家。從這一視角上觀察,則法律家構成了實用法律的真正主體,對法律家及其職業特征的研究,是對法律之規范研究在實踐層面的展開和深化。所以,固然法社會學要研究法律職業及其法律實用問題,但站在純粹法理學的立場上也可以進行相關研究,只是兩者研究的出發點和側重點不同而已。
第六、法律實用的。純粹法理學就是要提供一套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樣將“紙上的法律”方便地落實為“行動中的法律”之具體方法。這些方法大體包括法律適用的一般方法、法官在案件事實中發現法律的方法、法律適用種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釋和法律論證方法以及有關法律的漏洞補充方法等等。俗話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再高尚、善良和美好的目標,都需要借助必要的方法和手段使其落實。法治的治理方式作為一種“形式合理性”的社會控制和運作機制,就是要通過可操作的法律規范和形式理性把人類的各種價值追求付諸實踐。所以,方法的掌握、技巧的運用,對于作為“實踐理性”的法律而言,就顯得格外有意義。純粹法理學倘若忽視對法律食用方法的關注,回避法律自身的方法及司法活動過程中必須的方法,則其對法律適用實踐的必要性就大為減弱。在一定意義上講,法律實用的方法既是純粹法理學的出發點,也是其落腳點。
如上我們對純粹法理學之研究對象、研究范圍的分析,雖然可以令我們大體明白純粹法理學的基本職能所系,但問題在于對于這些問題,不但普通法理學也會涉及,而且與純粹法理學相并列的價值法學、法社會學也可能在某些方面要設計。這樣,就可能出現它們在研究對象上的“疊合”局面,從而混淆其間之區別,反倒使純粹法理學面部全非,難辨所以。因此,在純粹法理學之研究對象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其研究方法,就為必要。
四、純粹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意義
(一)純粹法理學的研究方法
在說明純粹法理學的研究方法之前,有必要區別兩個概念:其一是法學方法與法律方法之間的區別;其二是純粹法理學研究方法與普通法理學研究方法之間的區別。
說到前者,不無遺憾的是我國法學界長期以來將兩者互用、甚至混淆。俗話說:“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對于法學方法和法律方法而言,就更如此。因為法學方法是有關學術研究和探討的方法,而法律方法則是有關法律實踐(包括法律制定和運用、特別是后者)的方法。雖然兩者之間具有相關性,但它們之間有絕對不能相互替代。可以說,法律方法是法學研究的對象,而法學方法是解讀包括法律方法在內的法學研究對象的基本工具。
至于后者,可以這么講,普通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是多元的,因而它就形成了一個方法體系。我們認為,這一體系大體上有四個層面,其一是法學獨有的、或者首先產生自法學的分析方法,即規范分析方法;其二是由法學分析方法所派生出來的分析方法,如法律解釋方法、法律論證方法、法律續造方法和漏洞補充方法等;其三是法學所借用的其他學科的分析方法,如價值方法、思辨方法、階級方法、分析方法以及人類學、社會學分析方法等;其四是“公共方法”,即各種學科,特別是人文—社會學科都必然會涉及的方法,如語言學、修辭學、語法學和邏輯學等方法。但是,純粹法理學雖不排斥其他分析方法的進入,但在其中占主導地位的則是規范分析方法及其派生的方法。可以說規范分析方法不僅是純粹法理學區別與普通法理學之關鍵,而且也是法學區別于其他學科、特別是其他人文—社會學科的關鍵。那么,什么是規范分析方法?
所謂規范分析方法,又可以稱之為規范實證的方法,它是以法律的規范性存在為前提的一種分析方法。其基本的出發點在于通過法律規范和其可能效力之間的關系對照和比較,發現法律對人們之所以能夠起到規范作用的內在奧秘,并進一步解決法律自身存在的一般機理問題。規范分析方法的這一界定,大致包含著如下內容:
首先,規范分析尊重法律規范本身,認為法律規范的存在是純粹法理學得以展開的先決條件。盡管它不能對法律規范亦步亦趨,但也不能拋開法律規范而自說自話。從這種意義上講,被人們普遍所垢病的“概念法學”-潘德克吞法學,遠不是概念分析還相當落后、規范意識幾近闕如的我國法學界可以輕易拋棄的。我們只有腳踏實地地做好法律的規范分析和概念梳理,才有可能邁出更為穩健和堅實的步伐以尋求規范背后的義蘊。
正因為規范分析尊重規范本身,所以,我們可以將其看作是規范實證的方法。長期以來,我們只講規范分析法學遵循實證的路線,似乎價值法學、社會法學對立于實證。其實這既違背常識,也違背事實。可以說實證作為一種通用的具有經驗研究性質的方法,在諸法學領域都被運用。從而在法學研究中,有價值實證、社會實證和規范實證等。純粹法理學方法只要旨,不在于實證,而在于規范實證。
其次,對規范分析方法而言,任何附加在法律規范之外的要求都不能、也不應進入法律規范分析的視域,因為它們都是先驗的、難以驗證的。價值問題以及對法律的善惡評價乃是法律倫理學和學所要解決的問題,它們不可謂不重要,只是針對純粹法理學自身而言,它總要確定自身的研究范圍和研究任務,它不是任何意義上的元和元學問。特別是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職業分化越來越專的情形下,純粹法理學更不能以建立法律的“宏大敘事”而自期自許。正因為如此,純粹法理學重視一切實在法,不論其是善的還是惡的,只要它們能對主體的公共交往產生實際的效力,就應當在純粹法理學考察和研究之列。所以,以可驗證的法律規范為研究的出發點,構成規范分析方法之基本前提。法律規范之不存,對規范分析方法而言,只能導致“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后果;而根據其價值好惡然人為地選擇部分規范進行研究,則只能使得規范分析顧此失彼、偏于一端,難以作為引人進入法律堂奧的向導。然而,需要繼續說明的是:
再次,這并不是說規范分析方法不能評價法律的善惡。不過這一方法是通過實在法的技術因素、而不是先驗的某種價值設定來評價其善惡的。盡管自從哈特以來規范分析方法已經把最低限度的法-道德問題納入其范疇,但這并不意味著該方法已經改換門庭,倒向價值分析一途。相反,它仍然抱守規范分析的老路,并且它對法律的善惡評價主要通過自身的一套邏輯嚴謹的規范邏輯體系來進行。符合該邏輯體系的法律規范在實踐中有效,惟其有效,因而也是善的;相反,不符和該邏輯體系的法律規范在實踐中無效,惟其無效,因而也是惡的。可見,法律規范的邏輯體系,反映著法律這種社會現象的規定性。規范分析方法倘若形不成一套關于法律規范及其結構的邏輯體系,其既不能對法律具有解釋力,也不能構成一種獨特的分析方法。規范分析方法就是要提供給人們一種關于法律合法性的技術要素和可操作的評價標準。
最后,由于規范分析方法建立在由語言(文字)所構筑的實在法律之上,因此,該方法特別關注對規范的語言學分析。這正是自從20世紀中葉以來規范分析法學走向語言分析之途的原因所在。也是在這里,規范分析方法自然地吸收、加工并派生出來了純粹法學的其他分析方法,如法律解釋學方法、法律語義學方法等等。特別要說明的是,作為純粹法學分析方法之法律解釋學方法并不同于作為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釋方法。其原因,在前面的相關論述中我們可知一斑。法律解釋學方法作為純粹法學的研究方法,是對規范分析方法之不足的救濟,這正如法律解釋乃是對法律規范之不足的救濟一樣。正是在這里,純粹法理學沒有止步于概念法學,而是在充分吸收概念法學養料的基礎上,開始了自身的成長之路,以致今天業已成長為法學百花園中的參天大樹。
(二)和研究純粹法理學的意義
既然純粹法理學是以司法為中心的,則學習和研究它的首要意義在于樹立法律職業者的職業意識以及和法律實施相關的職業技巧。就職業意識而言,雖然法律職業是有所專指的,即它只能由相關專門人員來充任,然而,該職業的輻射面卻公開面向全體公眾,并且該職業者所要解決的從來是、也永遠是焦點問題。在這一過程中,其基本職能是尊重法律、公正判斷。這就對法律職業者提出了遠遠高于常人的職業意識。這種職業意識,與其說是知識意義上的,莫如說是倫理意義上的。純粹法理學的意義之一就是通過對法律知識的加固,強化法律職業者和該種知識的運用相關的道德教化作用。
就職業技巧而言,純粹法理學作為規范學科(有別于傳統意義上的人文學科和社會學科),其基本原理就蘊藏在把法律規范從紙上的規定落實為主體之行動的操作過程中。在這里,法學原理和職業技巧有機關聯,形成了法學學科不同于其他學科的基本特征。就此而言,法學頗類似于醫學。所以,純粹法理學的學習,在于鍛煉法律職業者從業的基本技能。這種技能并不像一位工匠的操作技巧那樣,主要體現在手上,而是體現在思維活動中。其手寫或口說的辯護詞、詞、起訴書、判決書等等,從根本上講是法律職業思維的外在結果,它們取決于法律職業思維本身。所以,法律的職業技巧首先是一種思維技巧,而后才是由此種職業思維所決定的行為操作技巧。培養法律職業者的職業思維,這正是純粹法理學所要肩負的基本任務,也是學習和研究它的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