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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理論是現代法立法觀念之權利即社會本位在企業法領域的體現,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求。企業承擔一定程度的社會責任將是企業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發展趨勢 非關稅壁壘
企業社會責任內涵
20世紀初,歐美學者開始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哈佛大學法學院多德教授針對美國大蕭條時期的種種社會問題指出:“公司對雇員、消費者和公眾負有社會責任,盡管這些社會責任未必見諸法律而成為公司的法定義務,但應當成為公司管理人遵守的職業道德”。
20世紀80年代以來,“企業社會責任”受到了各國學者廣泛關注,但是對其涵義并沒有統一的定論。目前較為普遍的認識是,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是指企業在追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對企業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所負的責任,具體包括對雇員、消費者、債權人、環境和資源、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的責任等。
在近一個世紀的發展中,眾多學者以“利益相關者”等理論對企業社會責任提供支持的同時,批判聲也一直不斷,韓國學者李哲松是最具代表性的反對者。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違背了“公司是純粹的利益團體”這一傳統的、固有的本質,并且由于企業社會責任“義務內容的模糊性”和“義務對象的不存在”,企業社會義務的“義務”并非指法律上的約束,因此只能引起混亂。
雖然由于公司社會責任論與傳統的公司股東利益至上論產生了矛盾而遭到了批判,但是為了緩和公司利益與社會利益日益尖銳的沖突,讓公司承擔一定程度的社會責任已成為公司法發展的趨勢。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
(一)企業社會責任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需求
傳統的企業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法認為,公司只是股東手中用于追求利潤的工具,“股東的利益是公司的終極關懷”,因而要求有效地貫徹公司的營利性目標以確保股東運用公司組織追求利益最大化。企業作為私法主體,以營利性為其唯一目標,在私法所倡導的“契約自由、意思自治”規則下任意地發展了近三個世紀。
19世紀末,由于競爭加劇出現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借助傳統民法、商法原則不能解決,甚至恰恰是民法、商法所倡導的“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原則過度發展所必然帶來的消極后果,國家開始介入經濟生活并對之進行干預,由對壟斷、不正當競爭問題的解決逐漸深入到對弱勢群體權益的特別保護。19世紀末以來的經濟狀況,決定了注重和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經濟法大行其道,也為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產生和興起奠定了經濟基礎。
(二)個人權利本位向個人-社會本位過渡是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學依據
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是現代法律倡導的法律之權利即社會本位在企業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民法作為傳統私法部門經歷了古代、近代、現代三個階段,立法觀念發生了由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權利-社會本位的轉變。義務本位觀念貫穿于奴隸、封建社會的整個時期,強調個體的等級和人身依附關系,通過義務性規范約束不同身份人之行為,從而維護身份秩序,故而法律以確認社會成員的義務為基本內容;自中世紀之后,各國開始倡導權利本位,即權利成為法律的中心觀念,集中體現為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自己責任(即過失責任)三大原則,此為近代民法;19世紀末以來,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成為民法的價值取向,開始對個體權利加以限制,倡導個體在實現自身合法權益時,當兼顧他人及社會之利益,以實現法律的實質正義,此為現代民法之權利即社會本位。
在經營領域,經營者的義務逐漸被加大,其無視勞動者利益、無視消費者權益而不擇手段追逐利潤最大化的做法被禁止。19世紀的勞動者運動、20世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促使各國相繼頒布旨在保護勞動者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的法律。這些法律的頒布,是現代民法立法觀念之權利即社會本位在企業法領域的體現,雖未用“企業社會責任”的語匯,但實質是強調企業社會責任觀念的立法體現,目的在于協調股東與勞動者之間、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最大限度的預防和減少沖突,使各利益團體和諧發展。
(三)企業社會責任是對傳統公司絕對營利性目標的修正和發展
傳統的企業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法認為,最大限度地營利從而實現股東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惟一目標。企業社會責任則要求公司除實現股東利潤最大化外,還應盡可能地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在企業社會責任的反對者看來,倡導企業社會責任有違企業營利性這一傳統的、固有的本質,有使公司變為公益之虞;而所謂的社會責任其實并不存在,不過是強加給企業的負擔,是計劃經濟時代企業辦社會的回歸。當然,反對者的這種擔憂是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錯誤理解。
首先,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不否認公司對利潤的追求,保護股東合法的財產權益,是法治國家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是在關懷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同時,兼顧對社會公益的保護;在確保企業追求利潤的同時,兼顧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其次,企業營利性目標并非列于社會責任目標之后。企業追逐利潤仍然是企業的首要目標,但在企業社會責任理念中,對企業追逐利潤之不擇手段加以約束,對企業回報社會之善良之心給予鼓勵。
再次,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的利潤目標具有矛盾統一關系。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亦可能為股東帶來經濟上的利益,尤其是踐行企業社會責任,有助于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承擔“企業社會責任” 雖然可能導致企業經濟上尤其是短期經濟利益的犧牲,但可以通過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而使企業“保持可持續”地經營。企業的本質是營利,或可正被修改為企業的本質是持續地營利。
因而,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并非對傳統企業營利性之否定,而是對股東利潤最大化這一傳統原則的修正和補充,且這一修正與補充并不否認股東利潤最大化原則,其主旨在于兼顧利益相關人之利益,獲得利益相關者之認同和支持,從而使公司、利益相關者、社會能夠和諧持續發展。
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趨勢
(一)“企業生產守則運動”與“社會道德責任標準”
20世紀90年代初期,美國勞工及人權組織針對成衣業和制鞋業發動了“反血汗工廠運動”,促使美國服裝制造商Levi-Strauss為挽救其公眾形象,制定了第一份公司生產守則。在勞工和人權組織等NGO和消費者壓力下,許多知名品牌公司也相繼建立了自己的生產守則,后演變為 “企業生產守則運動”,企業生產守則運動的直接目的是促使企業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
20世紀末以來,跨國公司的全球性活動拓展了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空間。以捍衛消費者權益、勞工利益和環境保護為核心的企業社會責任成為不同利益集團共同關注的焦點,企業社會責任在這種氛圍下得到廣泛的推廣。
到2000年,全球共有246個生產守則,其中最有影響的為美國非政府組織“社會責任國際”(簡稱SAI)咨詢委員會以國際勞工組織ILO和聯合國的13個公約為依據,于1997年起草的一份社會責任標準,即SA8000。目前,該標準已在全球范圍內作為評價依據開展認證活動。
SA8000作為全球第一個“社會道德責任認證標準”,對企業在關涉勞工利益的“社會責任”方面提出了最低要求,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將符合SA8000標準作為與中國企業簽訂采購合同的附加條件。
(二)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是“非關稅壁壘”觀點的評述
各大跨國公司制定的數百個生產守則的廣泛認證,使我國出口型企業受到了很大的沖擊,尤其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認證,讓很多中國企業惶恐不安。有評論說,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認證是發達國家繼反傾銷、環保標準之后,針對發展中國家的又一個非關稅壁壘,并且將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認證作為非關稅壁壘的論斷已經成為主流。但筆者以為,企業社會責任或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認證不等于非關稅壁壘。
第一,非關稅壁壘是一國政府為限制進口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這些措施均是由國家制定和實施;而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認證是由消費者、勞工和人權組織促成的,是一個自愿認證的體系。全球第一份公司生產守則,是由美國服裝制造商制定的。
第二,非關稅壁壘是進口國政府針對出口國采取的措施;而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并不直接針對不同國度之間的貿易而進行。雖然經濟全球化與跨國公司的活動拓展了企業社會責任的空間,并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全球化起到了推動作用,但不能因為企業社會責任由于跨國公司的介入而貼上非關稅壁壘的標簽。
第三,非關稅壁壘旨在保護本國產業,是一國為了阻止進口、保護本民族產業而采取的措施,是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獎出限入”原則的具體體現,僅限于進口過程中采用;而企業社會責任是以捍衛消費者權益、勞工利益和環境保護等公司的利益相關者之利益為主旨,如果企業社會責任的確對出口形成了障礙,只能說明我國企業在維護職工權益、關注環境、維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嚴重不足。
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認證被跨國公司在全球供應鏈上推行,起到了貿易保護的作用或帶有貿易保護的色彩,但并不能因此簡單地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貿易壁壘,并且這些標準涉及的主要內容恰恰是我國現行《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所加以規范的。國內企業只有樹立社會責任意識,遵守相關法律,確保勞工的基本權益,才是應對SA8000標準實施和推行的最好選擇。
參考文獻:
1.方流芳.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序言)[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法律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理論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1、理論界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
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最早形成于20世紀20年代,由美國學界的學者提出。早期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比較明確的,即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目標之外所應承擔的義務。這一理念的倡導者認為,企業除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外,還需以維護和創造公益為目標,在這二元目標中尋求一個平衡。在這二元的目標中,前者體現的是企業對其股東的義務,后者體現的是企業對其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義務,由于其具有廣泛的社會性,所以用“企業社會責任”一語來概括企業對其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所應承擔的義務,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由此確立。[1]
對“企業社會責任”一語的歧義主要產生于日后圍繞企業社會責任所展開的爭論之中。在企業社會責任的反對者中,大多數人從根本上拒絕“企業社會責任”一說。主要理由是:一、企業社會責任之含義模糊的概念無法起到行為規范的作用,若將其落實到立法中,則有可能成為立法本應回避的“空洞規定”;二、在司法實踐中,企業社會責任的權利、義務對象不明確。三、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如果不顧企業的本質執意引入社會責任,很容易使企業成為公益性的工具。[2]但是,筆者認為,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腳的。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雖然界定起來有困難,但這種模糊性卻反而使這一概念有較大的包容性,能夠囊括多種企業行為。司法實踐中,企業社會責任的權利、義務對象也是明確的,即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也就是企業生存、發展所依賴的除股東之外的其他利益群體。另外,強調企業社會責任并非否定企業的營利本質,也并非要求企業承擔本該由政府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而是要求企業不能將營利作為自己的唯一目標,在營利的同時必須兼顧社會公共利益。
在贊成企業社會責任的學者當中,觀點也并不一致,主要有如下三種觀點:“有的學者認為,當社會上多數人希望某一企業為一定行為時,該營利性企業就應當放棄營利的目的以符合多數人對該企業的期望。有的學者認為,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為股東們營利作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以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第三類觀點認為,企業在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外還應當負有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3]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實際上是要求企業放棄營利而實現社會公益,這與企業營利性的本質是不相符的;第二種觀點將營利和實現社會公益作為企業并列的目標,但將社會責任界定為增進股東利益以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似乎過于寬泛;第三種觀點是把維護和增進社會公益作為企業營利目標的補充。
2、本文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
筆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為股東謀取利益之外,對其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所應承擔的義務。營利始終是企業的本質。企業追求營利無可厚非,但企業不能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來獲取經濟利益,而應在營利的同時兼顧社會公益,在二者當中尋求平衡。法律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指法律所規定的,企業對各類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所應承擔的義務。企業社會責任的主體是所有類型的企業,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樣的公司實體,也包括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這樣的非公司實體。企業社會責任的對象是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是指企業生存所依賴的其他利益群體,如雇員、顧客、債權人和環境資源受益人等。[4]因此,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則包括企業對員工的責任、對消費者的責任、對債權人的責任、對環境和資源的受益人的責任等等。
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之一。企業對員工的責任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保障員工實現勞動法、社會保障法意義上的就業和選擇權、勞動報酬獲取權、休息休假權 、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職業技能培訓權、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取得權等權利,這是企業應盡的法律義務。消費者是企業產品的購買者和使用者。企業經濟目標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消費者。消費者也是企業的重要的利益相關者。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表現為依法保障和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企業必須向消費者提供安全、高質量、價格合理、服務完善的產品。具體而言主要有:1、保證產品質量的責任;2、保障安全的責任;3、提品和服務真實信息的責任;4、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責任;5、對消費者進行產品知識宣傳和教育的責任;6、保障消費者求償權的責任等。企業的債權人也是企業的一類重要利益相關者,企業是否切實履行對債權人的責任,涉及到企業的債權人所預期的經濟利益能否得以實現。企業應切實履行其債務責任。同時,企業還對作為整體的債權人群體負有確保交易安全的責任,這一責任要求企業在任何情況下對一切債權人都合法、善意、無過失地為交易行為,切實履行依法訂立的合同。企業總是與其他群體共同處于一定的環境之中,以自然資源為自己的勞動對象。而環境和資源是有限的,所以,企業必須對環境和資源的受益人負責,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不僅要依法執行好國家的強制標準,而且要盡量提高生產及環保技術水平和環保標準。[5]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有部分學者主張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獨立的社會責任。如:“美國學者布魯梅爾把企業責任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社會責任四種平等責任。國內學者也有類似的觀點,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除經濟責任、法律責任之外的‘第三種責任’。”[6]但大部分學者都贊同企業社會責任并非是一種單一的責任形式,而是一種綜合責任。但就企業社會責任具體包括哪些責任,學者們之間有較大的分歧。
有學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可以劃分為四種,即企業經濟責任、企業法律責任、企業倫理責任和企業慈善責任。[7]
也有學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經濟責任是指企業作為理性的經濟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責任。法律責任是指企業只有在法律允許、不損害社會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道德責任是指企業基于對社會的關懷而履行但不構成法律義務的責任。”[8]
還有的學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既不是單純的法律責任,也不是單純的道德責任,而是既包括法定的社會責任,也包括道德意義上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是基礎,道德責任是法律責任的必要補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同構成整個的企業社會責任。”[9]筆者贊同這一觀點。因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對其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所應承擔的責任,而經濟責任是指企業著力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企業對其股東的責任,不應包括在社會責任中。而道德責任與慈善責任之間的區別十分模糊,慈善責任包含在道德責任中,是道德責任的一種具體形式。因此,企業社會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特征
1、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對傳統企業理念的修正,也在經營實踐中得到體現
“傳統的企業理論和企業法以個人為出發點,認為最大限度地營利從而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是企業最高甚至唯一的目標。而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則以社會本位為出發點,認為企業的目標應該是二元的,除實現股東利潤最大化外,還應盡可能地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顯然,企業社會責任是對股東利益最大化這一傳統原則的補充和修正。”[10]不僅是理念上的補充和修正,實踐中,許多企業也不再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其唯一目標,以犧牲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來換取經濟利益。相反,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開始積極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營造良好的企業形象。“在我國,中國電網公司、中國石化公司等著名企業,近來也紛紛發表社會責任的白皮書,并以此作為企業的文化資源。”[11]
2、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道德上的責任,也是法律上的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是對傳統理念的突破,往往被認為是對企業道義上的要求,具有濃厚的道德色彩。但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道德上的責任,也是法律上的責任。法律明確規定了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法律責任是對企業的“硬約束”,是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最低要求,道德責任是對企業的“軟約束”,是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較高要求,二者共同構成企業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是道德責任的基礎。可見,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道德上的責任,也是法律上的責任。
3、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一種消極不作為的義務,更是一種積極作為的義務
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負有不侵犯、不威脅社會公共利益的消極不作為義務。這也是法律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最低要求,但企業社會責任的含義不僅于此。企業在履行消極不作為義務的同時,更應該積極地作為,主動維護和增進社會公共利益,這才是企業社會責任的真諦。因此,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一種消極不作為的義務,更是一種積極作為的義務。
參考文獻:
[1] 參見盧代富:《國外企業社會責任界說評述》,《現代法學》2001年6月第3期第137頁。
[2] 參見[韓]李哲松:《韓國公司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6頁,轉引自劉繼峰、呂家毅:《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擴展與協調》,《法學評論》2004年第5期第143頁。
[3] 韓艷英、張勝魁:《論公司的社會責任》,《河北法學》2005年12月第12期第140-141頁。
[4] 參見葉林:《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法學分析》,《河北學刊》2006年7月第4期第165頁。
[5] 參見王玲:《論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性質、特征和內容》,《法學家》2006年第1期第141-142頁。
[6] 李立清、李凌燕著:《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第30頁,轉引自王玲:《論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性質、特征和內容》,《法學家》2006年第1期第138頁。
[7] 參見[美]阿奇•B.卡羅爾:《公司責任金字塔:有關公司股東的道德管理》,《商業地平線》1991年第7 - 8頁,轉引自李玫:《從科學發展觀看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理論學刊》2006年第11期第74頁。
[8] 張國平:《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意蘊》,《江蘇社會科學》2007年第5期第114頁。
[9] 王玲:《論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性質、特征和內容》,《法學家》2006年第1期第139頁。
[關鍵詞] 社會責任 關注度 責任內容 責任對象 責任披露 責任評 價
中圖分類號:F270-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1369(2009)6-0096-05
引言
企業是嵌入社會之中的,實現著與社會資源、信息和價值的交換。企業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 化,承擔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責任的同時,也應該考慮除股東之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承擔以道德、慈善和環境為主要內容的社會責任。
在西方發達國家,有關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研究比較成熟,除研究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 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縮寫CSR1)[1]的基本內涵之外,又大致經歷了企業 社會響應(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縮寫CSR2)[2]、企業社會績 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縮寫CSP)[3]和企業公民(cor-porate citi zenship)[4]等幾個階段。但是,在我國, 由于國民經濟總體規模和發展水平還不高,發展經濟仍然是當前乃至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的 第一要務,難免經濟責任考慮得多一些,社會責任關注得少一點。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對其自身行為和后果所承擔的責任,是個體的人、社會和自然環境對企 業的價值期望。根據美國卡羅爾(Carroll,1979)教授的理解,一般包括經濟責任、法律 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5]其中,經濟責任是企業所擔負的創造收入、實現 利潤的責任; 法律責任是企業所擔負的法律范圍內的責任;道德責任是企業所擔負的符合社會規范和人類 價值總體要求的責任;慈善責任是企業所擔負的體現人類社會博愛胸懷和堅定理想、信念與 意志的責任。在這四類企業社會責任中,經濟責任是基礎,其他責任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 階段企業責任的進一步表現。換句話說,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必須依賴經濟責任 的實現而得以實現。
本文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對山東省省屬大型國有企業有關社會責任的關注程度、責任內容 、責任對象、責任披露和責任評價等問題進行分析,希冀尋求符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 實力情況的企業社會責任觀,最終有助于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在我國的順利開展。
研究設計
本問卷設計屬于復雜事項,采用多選向量表。問卷內容主要包括: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注度、 責任內容、責任對象、責任披露和責任評價等幾個方面。在設計問卷時,首先課題組形成初 步意見,其次征求有關專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最終確定調查問卷的內容和被調查對象 。
為了確保問卷調查的嚴肅性、規范性和權威性,問卷通過山東省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下發, 并采取“發放―提醒―回收”的方式,反復指導,不斷提醒,確保回收率。
本次調查問卷選擇在山東省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所屬的27家大型國有企業中發放,涵蓋煤炭 、鋼鐵、機械、運輸和資本運營等多個行業領域,主要調查對象是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財 務機構負責人和主管會計。調查問卷總共發放600份,收回合格問卷397份,回收率和有效率 均為66.16%,符合研究的假設要求。
調查結果分析
1.對企業社會責任關注度的認識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注程度,有59%的被調查者選擇“非常關注”,33%的選擇“關注”,兩 者相加高達92%;沒有“不怎么關注”和“不關注”的情況。這說明,通過近幾年各級政府 的大力倡導、主流媒體的廣泛宣傳和國際社會有關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體系認證的強力推進, 企業社會責任已經為我國企業界所高度認可,甚至成為我國企業尤其是大型國有企業戰略發 展的核心價值觀。
事實也是如此。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2006年的調查發現,90%以上的企業均不同程度地參與 了社會捐贈,企業慈善捐贈占稅前利潤的比率大約為0.25%,成為中國慈善事業收入的主體 。同時,相關法律和監管部門也出臺了一系列規定來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如2006年1月 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 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再如,深交 所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上海銀監局的《金融機構社會責任指引》、銀監會的《關 于加大大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意見》和《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等等。
2.對企業社會責任內容的認識
從問卷情況看,大部分被調查者認同卡羅爾的企業社會責任內容觀,對經濟責任、法律責任 、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的認同率分別達到87%、81%、53%和51%。這說明,經濟責任和法律責 任依然是我國企業關注的主要社會責任內容,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雖有所認識,但還不是當 下我國企業的普遍社會責任內容。
除上述責任內容以外,有79%的被調查者建議增加“環境責任”,75%建議增加“發展責任” 。這說明,相對于卡羅爾的企業社會責任內容表述,我國企業更為關注生態和自然環境,從 關注企業一時的收入和利潤,逐漸轉變為關注企業的未來發展和可持續性。這也說明,在我 國應該優先突出環境和發展問題,一定意義上,環境責任和發展責任會重要于其他企業社會 責任內容。
鑒于此,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內容應該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慈善責任、環境 責任和發展責任等六項具體內容,其中環境責任是企業所擔負的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 責任,發展責任是企業所擔負的積極探索基于價值而不是價格的商業運作模式的責任。
3.對企業社會責任對象的認識
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企業社會責任對象應該包括股東(或投資者)、債權人 、員工、管 理者、消費者、供應商與分銷商、所在社區、政府、自然環境和競爭對手等10個方面。通過 問卷調查,企業對社會責任對象的認同率并不一致,其中,員工、股東、自然環境和消費者 認同比率較高,分別是93%、89%、67%和60%。這說明,員工、股東、消費者和自然環境是現 階段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對象,或者說,是企業主要的利益相關者。具體說明如下:
(1)員工是最需關注的企業社會責任對象。員工是企業人力資源的主要提供者,是企業價值創造的能動主體,在從企業獲得必要勞動報 酬的同時,應該有權要求企業提供良好的生產環境、基本的勞動保護、不斷的學習培訓和公 平的待遇保障。可以預見,隨著人文關懷與和諧思想的深入貫徹,資本剝削勞動的傳統營運 模式,必定會向資本與勞動平等整合的模式轉變,尤其在以知識和技術為主要資源的高技術 企業,人力資源的資本化會是一個必然的趨勢。
(2)股東是最為基本的企業社會責任對象。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是對傳統的“股東至上”企業理論的修正,而不是一種徹底的否定;是把 企業視為一個社會嵌入系統的必然思考,而不是對企業本源性理論的否定。無論從企業的形 成、本質和使命來看,還是從吸收資金、規范資本市場分析,維護和保證股東尤其是中小股 東的利益是企業的基本責任,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
(3)消費者是最為關鍵的企業社會責任對象。消費者是企業的上帝,是企業價值實現的源泉。在一定意義上,企業目標不在于實現多少收 入、賺取多少利潤,而在于創造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價值,進而,贏得消費者的滿意度和忠誠 度。因此,企業應該在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時間、性能、成本和價格等方面為消費者負責, 生產或提供安全可靠的產品或服務,披露充分的相關信息,保持價格公平和誠信無欺。
(4)自然環境是最為必要的企業社會責任對象。自然環境與企業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須臾離不開環境的支持。不可否 認,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生產力的發展,在推動人類社會迅速工業化、信息化的同時,帶來了 極大的外部“不經濟”和“負效用”,產生了前所未有的代際矛盾和不可持續。樹立環保意 識,積極采取生態技術,合理利用資源,生產綠色產品,最終消除環境污染,已經或必將成 為企業最為必要的社會責任。
4.對企業社會責任披露的認識
74%的被調查者認為企業“應當披露”社會責任信息,且有56%認為應該“充分披露”,僅有 4%認為“不披露”。同時對于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披露應采取何種態度問題上,有一半企業認 為應采取自愿態度,一半則支持自律。這說明,多數企業已經把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看作是改 善與員工、政府和社區等相關利益者的關系,維護企業社會形象和聲譽的重要方式。
理論上講,企業社會責任披露可以基于會計基礎,也可以基于非會計基礎。前者又具體分三 種方式:即在會計報表表內單獨列項披露、在會計報表表外以附注形式披露和納入日常核算 過程并單獨編制企業社會責任會計報表;后者主要是在會計報表體系之外以其他方式披露, 例如文字性敘述、獨立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等。通過問卷調查,有56%的被調查者選擇編 制獨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僅有11%選擇在會計報表表內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這說明, 多數企業還是希望保留傳統會計核算和報告體系的完整性,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通過其他的 報告形式或方法加以披露。
5.對企業社會責任評價的認識
想得到什么,就應該評價什么。企業社會責任能否履行、效率怎樣、效果如何,都需要進行 科學評價,其中責任評價的關鍵問題是建立并選擇關鍵性指標。本文通過主觀評定法,針對 股東、債權人、員工等10類利益相關者設計了69個備選評價指標,通過對調查問卷進行頻數 統計分析后得出每個指標的認同率。限于篇幅,本文僅列示認同率在50%以上評價指標(共3 8個),如表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
(1)對股東來說,認同率最高的是企業發展可持續度,達82%,體現股利回報的股利支付率 、每股收益等指標僅為67%和60%。這說明,相對于短期回報而言,股東更關心企業的長期發 展。
(2)對債權人來說,認同率最高的是企業信用度,達85%,而評價企業償債能力的利息保障 倍數、資產負債率和速度比率等傳統指標都比較低,分別為67%、60%和56%。這說明,在經 濟體制轉型期,尤其在金融危機背景下,遵守協議,講究信用,要比企業財務狀況和資產流 動性更為重要。
(3)對員工來說,認同率較高的是員工滿意度和工資增長率,分別為78%和70%。員工滿意 度是一個較為綜合的指標,一定意義上,是衡量員工幸福感的幸福指數;工資增長率關乎員 工的未來發展。這兩個指標認同率比較高,說明員工需求日趨多元化,說明員工不僅希望就 業、有工資、獲得基本社會保障,而且更希望工資有個較快的增長,甚至是公平、公正的工 資待遇。
(4)對管理者來說,認同率最高的是薪酬與效益比率,高達89%,而在西方國家經常采用的 股票期權激勵,僅為52%。這說明,與未來的激勵利益相比,管理者更為關心在為企業創造 效益的同時,能否得到一個比較可觀的薪酬收入。
(5)對供應商和分銷商來說,認同率較高的是合作信任度和合同執行率,分別為89%和82% 。這說明,供應商和分銷商最為擔心的是企業能否及時履行合約、有沒有合作的誠意。
(6)對消費者來說,認同率較高的是產品合格率、顧客滿意度和產品性價比,分別是74%、 70%和70%,售后服務費用率僅為52%。這說明,產品質量仍然是消費者所普遍關心的,尤其 相對售后服務來講,產品本身的質量依然是最重要的。
(7)對政府來說,認同率較高的是社會貢獻率,達85%,而稅款上繳率僅為52%。這說明, 人們普遍認為:企業對政府的責任不僅僅表現在稅金多少和能否及時上繳這個單一問題上, 而是一個綜合性、復合性的責任要求。
(8)對所在社區來說,認同率最高的是投資就業率,高達89%,而社區捐助率、綠化費用率 和安全衛生費用率僅分別為59%、59%和56%。這說明,最大限度地安排就業是所在社區最為 期盼的,傳統的捐助、綠化和安全衛生等則不是最重要的責任訴求。
(9)對競爭對手來說,認同率最高的是市場占有率,高達82%,也有67%和63%的被調查者認 同自主產品或服務創利率和聲譽指數。這說明,自主創新和聲譽已越來越受到競爭對手的關 注,但是在經濟危機時期,多數企業還是更看重市場占有率,所謂“讓利不讓市場”。
(10)對自然環境來說,認同率較高的是環境保護投入比率和“三廢”治理率,分別是78% 和74%。這說明,治理廢水、廢氣、廢渣依然是目前企業最主要的環境保護責任,而且關鍵 是加大環境保護的投入力度。
主要調查結論
本文通過對山東省國資委所屬的27家大型國有企業的問卷調查發現:
第一,我國企業尤其是大型國有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已經有了一個較為全面和正確的認識 。可以說,在我國由政府或行業主導推進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時機已基本成熟。
第二,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界定應該體現中國特色,應該與我國企業的發展規模、發展水平 和經濟實力相適應,在認同西方國家“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的同時 ,應凸顯中國經濟的發展性和中國企業的成長性,強調企業的環境責任和發展責任。在一定 意義上,這是源于西方國家的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中國化”,是對世界企業社會責任理論 的重要發展和貢獻。
第三,企業對社會的責任,歸根結底是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但是,利益相關者是個極為寬 泛的概念,有顯著的層次性和階段性。在不同的國家,針對不同的企業,甚至同一企業的不 同發展階段,都有不同的理解,或者說有所側重。當前,我國企業所面對的最主要的社會責 任對象是員工、股東、自然環境和消費者。
第四,企業社會責任披露有強制性的趨勢,相對于自愿披露和自律披露,強制披露更有利于 保證權威性和規范性,更有利于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健康發展。企業更愿意選擇以編制獨立 的企業社會責任會計報告的形式披露社會責任信息,說明企業期望能夠更清晰、合理、全面 反映自己的企業社會責任狀況。但期望與現實總是有差距的,我國現在很多企業都沒有編制 獨立的企業社會責任會計報告,即使有,其包含的信息也存在不準確不合理的問題。這給我 們未來的研究指出了一個明確的方向,建立一個科學的、符合我國國情的企業社會責任披露 方式。
第五,評價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或績效情況的指標是多方面的,是一個系統、完整的指標體系 或指標束。針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是不一樣的,即使同一利益相關 者,企業所承擔的具體社會責任也有主要與次要之分。企業社會責任綜合評價就是要選擇哪 些主要的利益相關者的重要的社會責任方面,而不是不分輕重緩急、眉毛胡子一把抓。
注釋:
[1]Bowen H R.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 New York: Harper
& Row, 1953
[2]Ackerman R W, Bauer R A.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 The Modern Di lemma. Reston Publishing Company, 1976
[3]Wartick S L, Cochran P L. The Evolution of the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 ance Model.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85,10(4):758-769
對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完善有著其重要性,首先它能夠實現社會的公平以及促進社會的和諧,有利于促進公平價值的形成以及維護社會的秩序。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有利于對社會的貧富差距進行調解,從而促進社會的公平。同時也能夠促進我國的經濟正規運轉以及快速的發展,在我國的市場經濟下企業的生存目的就是最大的限度的賺取利潤,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促進企業生產安全可靠的產品;有利于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發展對外貿易。企業的社會責任制度的完善能夠推進制度的建設以及完善法律的體系。
2.“公司法”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2.1“公司法”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缺陷在立法方面整體協調性還有待進一步的完善,對于債權人在利益方面的保護還存在著不足之處。在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當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就是企業社會責任意識還不是很強,對廣大的消費者不負責任。企業社會責任間存在著一定的沖突,企業的社會責任間沖突的表現主要就是對于環境保護的責任以及員工的責任和企業經濟責任間的矛盾,例如一家企業對于當地的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對環境有著嚴重的破壞,這就和社會責任之間產生了矛盾沖突,這就會使得企業陷入一個比較為難的地步。究其原因主要就是我國的企業社會制度起步較晚,在經驗上不是很充足,在社會責任監督機制方面還不是很完善。
2.2“公司法”企業社會責任制度完善建議對于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制度還需要進一步的得到完善,首先要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法律主體地位,我國雖然有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但是還沒有專項的法律對企業的社會責任進行規范,故要能夠對企業社會責任法律主體地位進行強化,并要能夠在不違背主體法律的基礎上把具體的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實,要在完善的具體化以及可操作性和規范化方面得到重視。另外要健全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這是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執行的重要手段;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激勵機制,把相應的激勵措施落實到位,企業的社會責任激勵機制的實現離不開政府的引導以及企業自身的不斷奮進,政府要能夠加大監督的力度,通過相關的活動傳播社會責任理念,鼓勵企業積極的去履行社會責任;完善企業的社會責任懲罰以及約束機制,我國的《公司法》對于企業的社會責任條款當中沒有懲罰性的機制作為約束手段,這對社會責任的實施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著很大的難度。故此建立相應的懲罰以及約束機制能夠起到一定的管控作用,對其制定約束機制要能夠在法律的層面以及道德層面都有著體現,還要建立相應的企業文化構建CSR價值體系。
3.結語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倫理
[中圖分類號]B82-0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1539(2012)01-0120-03
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為廣義的倫理道德規范,強調對企業經濟行為的道德約束。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經歷了從強調企業內在價值追求到強調企業外在約束的轉化過程,這種變化源于社會文化條件、經濟條件、技術條件的改變。企業社會責任理念與實踐有助于平衡企業的經濟行為和社會屬性,推動企業自我價值的完整實現。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倫理內涵
企業社會責任思想針對一定的社會問題而提出,一出現就包含著強烈的倫理關懷。20世紀20年代美國企業快速發展,生產和資本進一步集中,利潤激增,但工業的高漲并沒有帶來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持續提高,反而伴隨著資本家對工人剝削的加重?社會貧富懸殊現象凸顯。在這一背景下,1916年克拉克在《改變中的經濟責任的基礎》中最早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思想,指出:“大家對于社會責任的概念已經相當熟悉……但是迄今,大家并沒有認識到社會責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業的責任。”1953年霍華德?鮑恩在《商人的社會責任》一書中,第一次正式將企業與社會連接起來,提出企業除了賺取利潤之外,還應該承擔“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提出之后,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被廣泛討論,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僅指經濟責任還是包含社會責任、環境責任等內容展開了持續的爭論。美國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在1962~1972年間,多次集中論述企業僅有的社會責任就是通過合法途徑去增加利潤,而同一時期許多學者則認為,企業在經濟法律之外還應該承擔某些社會義務。1979年卡羅爾提出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說,把企業社會責任分解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愿責任,成為最被廣泛接受的企業社會責任概念。
倫理是指處理人們相互關系時應遵循的道理和準則。如果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理解卡羅爾的企業社會責任內涵,企業社會責任的四個方面就是企業針對主要利益相關群體,依照倫理原則對他們之間經濟交往關系的分別處理。具體到經濟責任是指企業負有盈利及滿足消費者需求的責任,即企業要做到對股東和消費者的合道德性;法律責任指企業應在法律范圍內履行其經濟責任,實質是要求企業應以符合道德價值的方式對待員工、合作伙伴和競爭者;倫理責任指企業應符合社會準則和價值觀,要求企業對待社會和環境應做到符合道德性;自愿責任也稱為慈善責任,指企業自身應具有慈愛的胸懷。
如果從所承擔社會責任的性質分析,無論經濟責任還是法律責任,本質上都仍然是倫理責任。
正如弗里德曼認為只有經濟責任才是企業社會責任一樣,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賺取合法利潤本身確是一種對社會負責任的倫理行為。科斯在《企業的本質》中提出:企業之所以存在,就在于通過自身的經濟行為節省了一定的社會交易成本,科斯把企業看作一種解決問題的制度,闡述了企業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社會性角色,為企業作為一種社會性組織,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奠定了理論基礎。因此,企業追求利潤不僅是企業的經濟行為和市場目標,同時也是一種倫理行為。
企業社會責任中的法律責任雖然屬于強制性社會責任,但本質上仍然是對社會規范和社會共同價值觀的遵從。雖然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但它調整社會的力量根本上是因為它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正是因為體現了一定的倫理價值取向和要求,法律才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并被社會普遍認同,進而變成社會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實際規范,法律如果與社會倫理價值相悖離,就會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而成為空殼。因此,企業社會責任本質上是倫理道德責任,它既強調企業的經濟責任和功能,又強調對企業經濟行為的道德約束,強調企業獲取利潤的“最優化”狀態而不是強求企業的“利潤最大化”。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倫理實踐
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一種倫理理念,而且是一種倫理實踐。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性要求,既體現在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演進的過程中,又體現在企業的具體經營和運行實踐中。
20世紀70年代的“企業社會回應”和“企業社會表現”等衍生概念,是為強調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性而提出的。“企業社會回應”概念彌補了企業社會責任只強調動機而忽視實施的不足,要求關注企業回應社會要求的方式、手段、計劃和政策。“企業社會表現”在社會回應基礎上進一步強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全過程,包括承擔社會責任的意愿、相關的社會責任政策、實施的社會責任項目,以及這些項目可觀察到的結果的綜合反映”。
隨著企業社會責任理念影響的逐步擴大,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主體和內容也日漸豐富。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方式在早期主要表現為各種慈善活動,慈善的實施也主要是企業家的個人行為。企業社會責任實施主體由個體轉向企業整體,實踐內容也由慈善轉向制定、推行企業社會責任規則等多元方式。“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便是在20世紀80年代形成,通過制定企業社會責任規則體系、進行驗廠和認證的方式,約束企業行為的一種實踐活動。
企業社會責任規則體系是由國際機構、政府、行業組織和非營利組織對企業社會責任中一些被普遍接受的全球概念進行歸納、總結、系統化而形成的。有學者依據這些概念對企業約束力大小和約束方式的不同,把企業社會責任規則體系劃分為原則與倡導、企業行為守則、行業社會責任標準和一般社會責任標準四種類型。原則和倡導是由相關國際組織制定的、僅僅通過呼吁和倡導以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社會責任原則;企業行為守則是由企業自身制定的、具有自我約束性質的、針對生產經營過程的規范,其中勞動標準在大多數企業行為守則中居于重要地位;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則是以“社會監督”為特征的外部生產守則,它是西方發達國家的一些消費者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在批判跨國公司勞工問題的過程中制定的全球統一的責任標準,標準依其覆蓋范圍不同又分為行業標準和一般標準,其中SA8000標準是具有較大國際影響力的一般社會責任標準。SA8000作為全球第一個可用于第三方認證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設定了禁止強迫性勞動、保障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等要素的責任規范,推動了企業有道德地采購和全球工人工作條件的改善,維護了人權和推動了社會公正。
驗廠和產業鏈認證活動則是以跨國公司為主體,通過每年對其供應商工廠進行勞工標準檢查以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實施的活動,它進一步營造了企業負責任的社會氛圍,推動了社會道德環境的變化。因此,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就是秉承“賦予市場
經濟以人道主義”這一宗旨,通過倡導和施予外在壓力,對企業經濟行為進行道德約束的實踐,推動了企業社會責任倫理內涵的實施。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制約因素與倫理表述
企業社會責任倫理內涵的呈現和倫理性實踐,往往受到社會文化狀況、企業影響力大小和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并在不同時期表現出不同特點。
1 社會文化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倫理表述。認同企業的社會性質的社會文化,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影響因素。企業是一種社會組織,解決一定的社會問題是它存在的重要原因,因此,企業既是社會實踐活動的主體,也是道德主體,其道德主體身份決定了其行為既有倫理道德行為的動機,也需接受倫理道德價值觀的評價。企業的道德主體身份作為客觀事實內化在社會文化之中,并以潛在的、不自覺的方式滲透在人們的理念之中,成為企業經營者和社會大眾對企業的一般要求。
因此,文化一般通過影響大眾心理和企業家精神的方式影響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承擔,但社會文化中企業社會責任倫理內涵的彰顯方式和大小,往往與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企業經營方式密切相關。生產力的發展和企業經營方式的變化,推動社會文化所蘊含的企業社會責任理念由隱性走向顯性,由單一內涵走向多元內涵。
2 企業經營方式和規模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倫理表述。企業經營方式和經營規模決定企業影響力的大小,也影響社會大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社會由眾多利益聯合體組成,企業是其中主體之一。
享有社會資源是企業的發展要求和社會權利,但社會資源的有限性使各社會主體在行使各自權利時難免發生沖突,而企業與其他社會主體的沖突常常隨企業規模和經營方式的改變而發生。企業規模較小和少量占有資源時,對社會的影響很有限,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承擔往往以企業家道德自律的方式展現出來。隨著大公司的出現。資本擴張引起了一系列社會矛盾,企業管理也由所有者經營轉化為管理者資本主義,企業社會責任思想才在20世紀初期于美國興起。20世紀六七十年代強調“經濟責任是企業的唯一責任”的觀點,仍然是與影響有限的企業規模相關。而后“企業不但負責創造財富,而且負責社會和諧和環境保護”的共識,則是由于世界范圍內大公司發展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石油危機對社會大眾的影響。
關鍵詞:煤炭行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1-0094-02
煤炭行業屬于中國傳統基礎行業,中國80%的能源來自煤炭及其深加工產品,煤炭產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然而,煤炭企業在謀求自身發展的過程中卻忽視了企業的社會責任,特別是安全生產方面的社會責任,導致礦難事故不斷發生。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信息披露可以幫助公眾了解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和訊網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的評價顯示:2010年,35家煤炭上市公司中,有11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社會責任報告,占總數的31.4%,高于2009年的21.4%和2008年的16.7%(如表1所示)。這說明煤炭上市公司在履行社會責任和信息披露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也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
表1 2008—2010年中國煤炭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情況
一、 煤炭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目前,中國煤炭企業社會責任意識還不強,具體體現在:節約意識差,資源開采率低;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差,安全保護投入不足;缺乏環保意識,對生態環境破壞較大;忽視職工工作條件和教育培訓,等等。這些行為與中國和諧社會的構建目標不符,也嚴重影響到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科學規范地對社會責任信息進行披露有利于中國企業經營者樹立企業社會責任觀,促使企業全面履行社會責任。
2.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傳統財務年報的誕生是為了使投資者及債權人獲取企業的財務信息,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是為了使所有利益相關者了解企業的非財務信息,從而影響自身針對該企業的利益決策。因此,煤炭企業不僅要關心經濟效益,還要關注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由于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缺失和不完整,對煤炭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造成了很大影響。通過建立社會責任會計,披露煤炭企業相關可比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有利于提高煤炭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可比性,以滿足不同利益相關群體對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
3.有利于煤炭企業自身的發展。相關研究表明: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濟效益之間存在正相關性。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吸引人才和提高員工積極性,與企業廣大相關利益群體形成和諧關系,改善企業社會形象,增強企業競爭優勢,促進企業自身的發展。
4.有利于國家宏觀管理。煤炭企業應該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較多,如科學發展、安全生產、職工權益、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及社會公益等方面。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對企業發展和社會的影響都很大,對國家進行宏觀經濟決策的影響也很大。如果煤炭企業能夠客觀、公允地披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就可為政府部門制定國家經濟政策、配置社會資源提供決策依據,從而促進經濟、人文、環境、社會和諧協調發展。
二、中國煤炭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中國煤炭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理論體系尚不完善
由于中國社會責任理論發展較晚,理論體系還不夠完善,具體體現在:
1. 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全面。中國煤炭企業信息披露的問題主要是披露的內容不夠充分以及信息的決策有用性不夠。企業為降低信息生產成本,傾向于盡量減少信息披露的合理選擇,所涉及的范圍和深度不夠,造成煤炭企業披露的有用信息嚴重不足。如煤炭儲量信息、當期發生的礦區權益的取得、勘探和開發成本、生產活動資本化成本等重要信息的披露被排除在會計信息披露之外,而這些信息是評價煤炭企業經營風險和發展潛力的極其重要的指標。
2.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形式不合理。社會責任信息主要體現在為企業職工、社區或社會等所作的貢獻與安全責任等方面的信息。安全生產信息方面,中國煤炭企業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和使用范圍做了相關規定,但沒有規范如何確認和披露;同時,對于安全生產指標、風險與防護措施披露也沒有明確規定,給煤炭企業安全生產留下很大隱患。職工薪酬福利信息方面,煤炭企業當前職工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企業也不愿意過多披露薪金福利方面的信息,其結果往往會導致職工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二) 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價值不高
1.社會責任信息過于形式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缺乏實質性的內容,沒有達到傳遞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具體措施和效果,只是強調企業有履行社會責任而沒有披露企業如何履行社會責任。深圳證券交易所《指引》是對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進行指導,使企業可以結合本企業特點理解社會責任并披露相關信息。但是個別煤炭企業只是按照《指引》原文照搬,而沒有深入理解和有針對性地披露社會責任信息。
2.社會責任信息可比性差。目前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定性描述多,定量信息少,不易確認和計量,難以進行比較。另外,社會責任報告種類的繁多以及格式標準不規范等問題,也使得各企業之間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可比性差,不能滿足利益相關者的需求。
3.社會責任信息內容選擇性披露。企業在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過程中,為了向利益相關者傳遞好的信號,往往報喜不報憂。有亮點的地方濃墨重彩,作為披露的重點,而對存在不足或者沒有履行的部分,則是簡單的描述甚至只字不提。對于煤炭企業而言,利益相關者需要更多的是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恢復、員工權益等方面的社會責任信息。但就目前煤炭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現狀而言,大多數企業更側重于披露企業經濟效益、公益事業上,與利益相關者的需求相去甚遠。
(三)相關政策法規力度不夠,針對性不強
目前,相關監管部門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有關煤炭企業社會責任的政策法規。如財政部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中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進行了相關規定,并對煤炭轉產基金建立、環境恢復基金建立、安全費用等方面進行了調研,出臺了相關政策。2006年,財政部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了《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對煤炭行業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做出了明確規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還聯合下發了《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財建〔2006〕215號),要求礦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預提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但這些政策法規側重于對煤炭企業需要履行的社會責任的內容進行規范,沒有專門針對煤炭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提出具體要求。
三、提高煤炭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建議
1.加強煤炭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理論研究。由于煤炭企業在生產經營、會計核算等方面的特殊性及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地位,一直以來煤炭企業在會計信息的確認、計量和報告上存在一定得難度,尤其是新準則頒布后,新準則缺乏對煤炭企業特殊項目的規范,所以一些煤炭企業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上存在著較大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其結果是煤炭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沒有相應的理論指導,其信息披露則容易出現盲點。對此,會計理論界應加強對煤炭企業會計核算的探討與研究,突破煤炭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中的障礙。
2.改善煤炭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體系,提高信息可比性。煤炭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體系的完善程度決定了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可比性。社會責任國際標準(SA8000)的推行是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而來的,是企業推行社會責任管理必需的戰略選擇。目前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評價標準主要以經濟指標為主,并且沒有針對煤炭企業的評價體系。中國有必要參考SA8000標準和借鑒國外煤炭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先進經驗,構建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規范化、全方位的評價指標體系,使披露的信息內容更加全面,更具可比性。
3.完善煤炭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相關政策法規。針對煤炭企業的行業特點,相關監管部門既要出臺有關煤炭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強制性規定,又要提供鼓勵煤炭企業社會責任信息自愿披露的原則性指導。據相關調查表明,中國煤炭企業普遍存在節約意識差,資源開采率低下的問題。煤炭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進行單獨披露。這就需要相關政策法規強制性地要求中國煤炭企業必須重點突出披露其安全生產投入與保障方面的社會責任信息。除了強制披露要求外,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包含鼓勵煤炭企業進行社會責任信息自愿性披露的要求,提高煤炭企業自愿性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意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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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國良,羅旭東.煤炭企業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研究[J].財會通訊,2010,(2).
[3] 李明.淺析煤炭企業社會責任會計報告的建立和推行[J].煤炭經濟研究,2008,(12).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經濟法基礎理論;現狀;存在問題;思考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企業的競爭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社會責任越來越多地體現在企業的經營理念之中,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企業社會責任概述
(一)企業社會責任定義不同時間不同空間會促使企業社會責任內容產生變化,一個精準的恒定的企業社會責任定義是不可能存在的。本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保證自己營利性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在制度設計、角色定位、運營與管理方面應當充分體現有關企業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和意志。
(二)企業社會責任具體內容
1997年10月,美國的非政府組織--社會責任國際了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SA8000),涉及工資報酬、使用童工、強迫勞動、安全衛生、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懲罰性措施、工作時間、管理體系以及歧視。按順序對這九項標準進行簡單的分類:第一項可以被劃分為經濟責任;最后一項可以劃分為道德責任;中間的七項一般被劃分為法律責任。
因此,筆者認為,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三個責任范疇的統稱。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法理論基礎企業社會責任是公司追求效率與社會要求公平、正義在法律上的權衡,偏向任何一方都會導致社會發展的受阻及虛假公平的出現。承認企業社會責任,就是適當的權衡公平與效益,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正視利益各方的力量差別,對弱勢群體加以適當的傾斜性保護,在堅持效率的基礎上,追求實質公平。【1】(一)整體性原理--公共利益企業社會責任從\"個人利益最大化\"弊端的基礎上演進到了大力提倡社會本位價值觀、注重公共利益的市場經濟時代。放任企業\"惟利是圖\",掠奪市場資源,忽略環境保護,早已不適應當今社會。企業社會責任的適時出現,從三方面體現了公共利益是整個經濟法的邏輯起點和宗旨歸屬:第一,當其他社會成員需要幫助時,企業在保證自己正常運營的情況下應該幫助他們;第二,當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企業應該放棄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第三,企業應該將全體社會成員的最大幸福作為自己畢生追求的目標,而不僅僅是股東利益最大化。
(二)平衡性原理--缺陷矯正
企業作為一種營利性組織,注重私利是理所當然的,但除了利潤,企業還需要以企業社會責任測量對社會的義務。企業作為有限理性的經濟人,具有盲目逐利的局限性,政府通過《公司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對企業經濟人本性進行干預,以賦予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形式避免企業的過分追逐利潤導致的資源配置效率降低;并通過政策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進行督促和引導,鼓勵企業在承擔首要的社會經濟責任和必要的社會法律責任之外,盡力承擔社會道德責任。
(三)持續性原理--資源配置
企業通過對人力、技術、自然環境等的整合,比普通人更具有獲取更多更好資源的優勢。為尋求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企業對于有利資源的追求達到了一種近乎瘋狂的狀態。這一方面使企業的自我意識極度膨脹,為了前途不擇手段,另一方面使得某些高利用率資源供不應求且生態環境壓力增大,一些資源處于低應用狀態或者完全閑置不用。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優化配置資源,強調以社會利益為本位,讓有限的資源發揮盡可能大的作用,以此來盡量保證資源的永續性。企業社會責任有助于企業克服各種非理性的欲望,讓企業與社會在動態變化中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狀態。
(四)傾斜性原理--實質公平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反思自身發展困境和社會實際需要的產物。
民商法賦予企業的性質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企業單純的追求絕對的利益必定會引起不良競爭,如為降低成本損害勞動者利益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等。企業社會責任以法律的強硬規定、政府政策的引導鼓勵和企業自身的自覺遵守,以賦予企業除經濟利益之外為社會為社區為人民承擔更多責任的形式實現實質公平。
三、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一)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2005年《公司法》全面修改,第一次明確引入了企業社會責任理念,比較詳細的確定了企業社會法律責任。另外,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對勞動者、環境、消費者等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內容進行了規定。
雖然我國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取得了相當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問題:第一,立法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新《公司法》與其他法律規定的企業社會責任關系不清,互動不緊,從理念導入到制度構建不系統。第二,立法體系凌亂。企業社會責任散見于《公司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之中,且沒有明確這些規定就是企業社會責任,立法不成體系。第三,法律法規不全面。我國在企業社會責任立法方面范圍狹窄,存在很多盲區。第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企地方政府為了經濟增長,常常和企業串通一氣,忽略法律法規。
(二)國內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現狀及存在問題西方國家推出的SA8000已對我國企業的生產和出口產生了實質性影響,但是,由于很多企業沒有樹立社會本位思想,只顧眼前,不關注公共利益,不注重可持續發展,政府為了GDP的增長在相關制度政策的供給上出現偏差,導致國內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存在諸多問題:第一,無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頻繁侵害消費者權益;第二,無視《環境保護法》,為降低成本造成嚴重污染甚至生態災難;第三,無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損害勞動者基本權利;第四,企業對社會責任認識不全面,不能從長遠利益考慮,逃避承擔社會責任。
四、完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思考(一)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立法新《公司法》首次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實在是難能可貴的進步,但規定過于抽象原則化,增加了實施過程中的難度。筆者認為,《公司法》應從維護社會利益和保證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制定專門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增加可操作性。同時加快相關法律體系建設,制定和完善《勞動監察法》、《勞動保護法》、《工資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和《就業促進法》等單項法律法規,最終形成以《企業社會責任法》為核心,以相關部門法為補充的法律體系,使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法可依。
(二)提倡企業自覺承擔社會責任企業追求其社會經濟責任是自愿主動的,承擔社會法律責任是由法律規定且必須的,但是高層次的社會道德責任必須依靠企業自覺履行。
企業必須要樹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想,通過技術革新,減少環境污染,降低能耗,節約資源,雖然短期內或許會犧牲企業的經營業績,但從長期看,這種投資可以為企業提供和諧的外部環境,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吸引優秀人才加盟,使產品更具競爭力。唯有如此,企業才能長久地與社會互動,并享受社會帶來的持續利益。
(三)加強政府和輿論的監督引導政府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推動表現在企業獲得了更多來自政府的政策支持,比如稅收減免、優惠等方式,使得企業能夠在良好的環境加速發展。輿論可以大力宣傳,鼓勵企業家投身公益事業,加強行業組織的建設。政府和輿論所倡導的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有利于提升企業家的成就感,塑造企業家精神。企業若違反相關法律則受到懲罰,且受到來自社會各界輿論的指責。企業認識到自己對經濟、環境和社會發展所應承擔的責任,才能推動全球化朝積極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利益相關者策略
在傳統經濟增長,中外合作,戰略供應的經濟大潮下,文化融合日趨穩固,產業不斷升級,促使企業的社會責任正在發展變化。企業的社會責任不再是僅僅解決就業問題和為政府提供稅收,更重要的事為人民群眾賺取利潤并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推進世界生態平衡,維護國際市場秩序、推進國內民族復興和崛起,幫扶社會弱勢群體并與社會的不良風氣做斗爭,引導社會開放共贏和積極進步,保證人民的合法權益等一系列社會問題。所以,在這些思潮的作用下,越來越多的人更加重視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以關注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人民權益,主動地承擔對人民群眾、社會公共事業和社會進步的責任為己任,已經成為了全世界企業發展的共同趨勢,這是企業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和社會需要。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企業社會責任在世界范圍內引起廣泛的關注。中國企業如何才能更好的履行社會責任呢,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多個方面做起:
1 明確企業為人民服務的歷史責任并制定相應的發展戰略
企業處于社會環境之中,企業的發展影響著各方人民的利益和幸福,因此企業應明確為人民服務的歷史責任,并不斷的以此為契機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需求,調和人民群眾與企業的關系,達到企業與各社會群體的和諧共生,共同繁榮。目前,我國社會責任對企業往往是被動的,應急性的,例如:如果采購商要求ISO14000,企業才會申請ISO的認證;如果采購商要求SA8000審核,企業才會申請SAI的認證。因此,企業必須明確企業為人民服務的歷史責任并制定相應的發展戰略,而且還要在企業的發展戰略中充分體現到這一點。
2 推進進行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在經濟危機的背景下,企業沒有垮下,也算是承擔社會責任的表現。但是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時,不要感覺這是對其的一種壓力,如果無法利用履行社會責任為企業謀取福利,那樣反而會阻礙企業的發展,社會責任的承擔也就無從談起。同時,企業必須做出社會責任報告,披露企業的真是運行數據和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讓人民群眾全面理解企業的各種行為。實際上,社會責任和企業運營信息主要是向我們展示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以及其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力有多大,還有通過這些社會責任他們消耗的社會成本以及給社會帶來的利益是什么等。為了使人民群眾及時獲得這些信息,企業就應按時、按質量的進行信息的收集和提供工作,使人民群眾進行監督和督促。此外,企業在相關信息時,應全面系統詳實,以增強人民群眾對企業的信任。
3 企業必須在思想上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形象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發展,一個有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的企業,就可能獲得更為有利的市場和政策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給企業帶來更多的寶貴資源。隨著社會的不斷繁榮,企業也應當主動的承擔起其社會責任,這樣可以幫助企業以更少的投入發動社會資源,為企業謀取更多的實際利益。
4 完善企業內部社會責任制度
法律所規定的社會責任企業應當自覺履行,這也是法律的強制性體現。而且企業也應該根據自身所處的地理位置,相關環境和民族復興情況,自覺自愿的履行社會責任,這是指企業的社會行為不僅不得違背相關的道德倫理,還要順應人民群眾的要求,應當從法律的角度加強其強制性,同時企業要靠自覺實施,使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時有制度約束和利益訴求,并或者社會效益和根本需要。這樣才不會不會因股東的反對而放棄或不敢去履行,而是主動去履行。
5 在企業高管團隊中樹立以為本、為社會服務的理念
早在1900年時,著名美國商人卡耐基就指出:商人必須“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他們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支配自己手中掌握的公司資金視為一種信托資金,他有義務為了社會最大限度地受益而管理好這筆錢”。具體來講,企業高管隊伍中的每個成員都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在實際的經營生產中要善待職工、尊重職工、加強職工的在職培訓,給職工提供更多的晉升機會;摒棄傳統的只對股東負責的理念,要高度重視企業的社會責任,深刻認識到其在企業運行中的關鍵作用,要把對環境社會的責任作為企業發展的宗旨和良心戰略,作為企業文化的核心價值;并且還要注意的是可以將企業高管人員的工資跟他所承擔的企業社會責任以及社會服務的人民滿意情況聯系起來,使企業高管人員與企業投資者間的關系更加的和諧,在衡量一個企業業績好壞的時候,可以主要參考企業長遠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情況,使社會利益變相的轉化成企業利益,給高級管理人員以履行社會責任的動力和感染力。
6 健全法律制度,加強監督管理
轉變政府觀念,堅持科學發展觀,推進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目前的情況是政府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和稅收,因此我們要加快政府轉變觀念的工作,為了更好地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要深刻的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從科學發展觀的角度出發,不斷的檢省自己,在衡量當地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政績的時候,不僅僅要考慮到企業的利潤和稅收,努力構建有利于其發揮社會責任的氛圍,更好地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在監督企業社會責任時,具體來講包括政府組織監督和非政府組織監督兩種。政府在進行監督時,要有正式的監督機構,同時要規定其一定的權力,如勞動監察委員會、安全生產監察委員會、環境監察委員會等,同時還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支持,更好地保證其監督職能的實現,例如消費者協會、黨政媒體、社團、公眾等,政府應鼓勵、規范其發展,同時要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務必要形成全方位、多層次、深入廣泛的實施監督體制,形成促進企業承擔責任的社會壓力和輿論環境,行使監督保障權力,為社會責任的有效承載保駕護航。
按照以上的推斷,企業需要對人民群眾負責以及如何負責的問題就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要在法律與道德的約束下為企業創造價值和收集利益,切實保護好勞工利益,和諧勞工關系,創建環境友好型企業,對人民群眾負責,并且要爭做優秀的企業公民。同時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應以企業基本利益為前提,以遵守社會道德為基礎,遵紀守法為前提,并以社會公共利益轉化為企業利益為目標,這樣才能切實履行好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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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規制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內容
(一)內部社會責任。企業承擔的內部社會責任也就是企業對于員工的責任,員工是企業中活躍度最高的勞動力因素,是支持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企業最為重要的利益相關方。而且,員工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中流砥柱,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為企業發展奉獻自己最大的力量,因此企業也應該自覺承擔為員工進行職業規劃,促進員工自身發展的社會責任。比如,企業應該為員工提供一些專業技術能力培訓,為員工多提供一些發展平臺和機會促進員工的全面發展。
(二)外部社會責任。經濟法視域下,企業外部社會責任通常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①對消費群體的社會責任。企業發展和消費群體有著密切的聯系,而消費群體是現代企業非常重要的利益相關體,同時也是最終接受企業服務或者企業產品的人,是企業最終的經濟效益來源。然而因為個體的力量較為薄弱,而且分布較為分散,因此在社會經濟鏈條中仍然處于弱勢地位。②對債權人的社會責任。一般企業對債權人的責任通常包括恪守誠實信用、確保交易安全以及履行債務責任等方面。不管是企業,還是債權人在當前的市場經濟體系中都是平等地位。交易相對方或者銀行作為企業重要的利益相關方,其和企業之間的關系不單單會直接關系到自身效益,同時對于經濟市場的穩定以及誠實信用都會造成很大影響。
(三)泛社會責任。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的過程中會不斷消耗各種社會公共環境資源,在這個過程中很可能會破壞環境資源,因此企業一定要承擔起保護環境資源的社會責任。因為保護自然環境及資源會直接關系到炎黃子孫后代的事業,企業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范及標準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切實保護自然環境,不斷提高企業環保水平,將企業發展對于環境資源帶來的額外負擔盡量降至最低。
二、經濟法和企業社會責任的統一性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實際上充分體現了經濟法的價值理念及其本質特征,也就是說企業社會責任和經濟法的實質價值其實是相同的。法的基本價值定義就是滿足人們對于法律客觀屬性的需要,法的價值是研究法的重要基礎,法的價值目標是人的需求,而法律是重要載體。因此價值具備一定的主觀色彩。同時,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和企業社會責任保持相同,經濟法主要是立足于經濟發展角度上調整、干預、管理各種社會公共性經濟活動的所有法律法規總稱。經濟法中凡事都立足于公眾利益,以社會本位為主要核心思想,最大限度的提高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進而促進經濟快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企業作為一個營利組織,雖然最先考慮的是自身的生存以及發展,然而如果想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足,一定要站在社會本位的角度上來思考。其次,經濟法是企業落實社會責任的一種重要途徑,企業社會責任體現了道德義務以及法律義務,經濟法作為法律義務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企業社會責任興起的重要基礎,也是企業社會責任活動順利開展的重要依據。
三、經濟法下不斷完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建議
(一)制定健全的誠信體系,鼓勵企業自覺、主動承擔責任。不管是制定什么政策,一定要立足于我國基本國情,盡可能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而且應該加強企業的監督、管理,盡量做到將微觀經濟管理理念轉變成宏觀經濟管理理念,引導企業社會責任慢慢朝著法制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其次,相關的經濟立法應該進一步整合市場監督管理體制,適當提高企業做出違規、違紀等行為的法律成本,而且應該把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作為重要的參考指標之一,如果企業能夠自覺、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可以給予減稅、優惠貸款等相關獎勵政策,進而營造出一種有序、誠信的市場運行環境。
(二)將政府職能具體化,大力推廣信息披露機制。政府部門、立法部門是督促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部門。在《經濟法》立法原則下,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一定要積極制定一套科學、完善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而且應該嚴格按照標準化評價模式來監督、管理企業社會責任。而且應該嚴格按照《經濟法》指導合理利用政府部門完善市場經濟缺陷,進而促進國內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